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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称,为积极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进一步减轻职工还贷压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的落实,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下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调整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一是调高住房公积个贷额度。双职工缴存的家庭,可最高申请8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单职工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贷款,同时确定贷款最低额度为20万元。
据了解,政策调整前,夫妻双方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
同时,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福州市鼓励福州户籍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福州七县(市)购买自住住房。
所谓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福州户籍(指户口本上地址为福州市的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和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以下简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福州七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按照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可向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通知中称,加强资金流动性紧张的调配和风险防控。在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达到90%以上时,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通过向当地财政、商业银行借款,试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开展贴息贷款业务等。
按照央行的的通知,目前个人住房公积金五年期以上贷款的利率为3.25%;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利率为2.75%。
中国指数研究院的数据显示,2016年1月,福州新建商品住房均价显示为12151元/平方米。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委托银行; 公积金银行
[abstract] 1992 years since began to carry out the system of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after 20 years of development better and better, but the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management center and the bank's cooperation also appeared more and more, how to change the present situation, this paper proposes the idea of accumulation fund of the bank.
[keywords]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Entrust a bank; Accumulation fund bank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一个金融机构,不能直接从事金融等业务,所有与金融相关的业务必须委托银行进行办理。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与被委托的合作关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贷款、支取等使用计划,承担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归还业务,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业务,委托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来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一、商业银行作为公积金委托办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各自是独立的机构,在合作协调上需要进行沟通和协调,在不同的问题上容易产生分歧,解决问题时需要层层把关,如对银行数据同步的调度,银行存储账户的更新、系统的同步更新等问题,耗费时间,有时还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2、当银行自身的贷款业务和公积金贷款业务存在冲突时,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代办员会向借款人首推银行自身业务,让本应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优惠政策的公积金缴存人只能选择利率相对高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坏了职工的的权益。出现银行代办人员态度不好和审批公积金速度慢的情况,缴存人会误解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慢、效率低,加深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不满,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产生误解,影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形象。
3、 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在委托银行之间没有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非营利性质,为了规避风险,各地市的住房公积金把大部分的沉淀资金存入银行,除了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息部分,很难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而委托商业银行虽然在保值增值这方面比较擅长,但是只是被委托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贷款和结算业务,没有对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这方面业务。
二、协调住房公积金与委托银行关系的构想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因为独立机构存在的原因,合作总会出现问题和纷争,所以建立国家统一的住房公积金银行是解决问题的一剂良方。
(一)住房公积金银行运作情况的构想
1、住房公积金银行为常设机构,统一管理,分散经营。国家住房公积金银行设总行,在各个地市下设分行,保证资金在各个银行体系中顺畅流通。
2、要以“属地化优先”,保证属地化的公积金缴存人贷款、支取等业务的畅通。住房公积金银行利用全国的网络,进行总调度,将资金合理化运作。
3、统一业务,简化手续。将各地市公积金银行的业务统一流程,规范操作规程,优化网点结构,方便广大公积金缴存人。
4、公积金银行即具有金融性质,又具有国家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公积金的资本金由国家来承担,一旦出现系统性风险和不良资金,也应该由国家来承担,让老百姓放心。
(二)国家住房公积金银行的优势
1、解决了合作出现的矛盾和分歧。如果由统一的住房公积金银行来进行管理,各地市下设分行。所有的归集、贷款、结算业务不必再由银行进行办理,合作问题就成为了内部问题,在进行协调处理容易简单得多了。
2、使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建立国家住房公积金银行之后,住房公积金的余额可以进行统筹管理,总体规划。借鉴银行上百年的成熟经验,用以金融投资,来进行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让沉淀资金流动起来,更加有意于国家的住房建设。
3、提高各地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国家银行的建立,可以将全国数百个住房公积金的资源进行整合,东部发展地区资金供给不足,而中西部却存在大量的资金沉淀。建立国家银行,统一调配资金,整合各地住房公积金的运营能力,将公积金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
4、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目前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有国家、省市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建设部门等,部门多,监管多头而相互交叉。建立国家公积金银行后,国有银行的监督体系已经成熟,借助银监会可以对国家公积金银行进行监管。
5、简化贷款的办理流程,加快贷款发放速度。目前的贷款,需要参贷人在委托银行上报材料,银行面签录入,再由书面报送和网上报送两个途径上报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再由初审、复核,通过后将钱划拨于银行,再由银行发放给参贷人手中。手续繁琐,流程复杂。如成立公积金银行,参贷人可直接到银行进行申请办理,通过后就可拿到贷款,省去了很多环节。
6、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电子档案。相仿银行的征信系统,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建立电子档案,全国联网。如外地迁入住房公积金,异地公积金贷款,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本地购房,这些都可以通过统一的电子档案有迹可查,也不会因此让公积金缴存人因为各地公积金政策的不同无法贷款,或者无法支取自己的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银行在运作过程中要倾向于对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关注,将资金投入到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建设、拆迁房安置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达到百姓安居乐业、住有所居的终极目的。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S】。2002
关键词:政策性住房;银行;建议
一、政策性住房银行的优势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金融机构,却在日常运行中行使和政府及金融机构相关的职能。若将其改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金融机构――住房银行,赋予住房银行金融企业法人地位,就可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统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会计核算、内部控制操作规范,从而全面提升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水平。政策性住房银行通过全新的公司化方式进行高效运作,能够为广大有住房需求的公众提供更为专业精准的服务。通过对住房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对其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机制的进一步规范,加之组建专业的人才管理团队,可以大大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效率,也有利于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住房银行可以为公众创造更多的选择机会,改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储蓄的限制,提升管理水平,充分体现公平、自愿原则。多项选择方式能够体现我国城乡居民的存款意志,广开住房储蓄之源,为住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组建住房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的发挥。住房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满足政策性住房储蓄的政策目标、服务对象及借贷基本原则。政策性住房储蓄在资金的可得性上有政府的政策作为依托,在资金的运用上可以更好的体现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目标,而不仅仅是为购房客户发放抵押贷款、利用低息优惠与商业银行开展同质化竞争。住房银行能够根据政府制定的政策目标,根据不同时期特定的扶持对象,制定具体的信贷计划,发挥其金融导向功能,满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
组建住房银行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住房银行是以住房公积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国家政策性银行,行使国家有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能。在国家层面成立国家住房银行总行,负责政策指导、内部监督以及各地区的资金调剂,并借鉴银行同业拆借、异地存取等业务的运作模式,实现住房公积金在不同省、市之间的调用或拆借。各城市将住房公积金余额按一定比例上交至住房银行总行作为准备金。总行将准备金和上存资金用于全国贷款资金调节,充分利用各地的沉淀资金。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的制定更加灵活和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住房需求,调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参与者的积极性。
二、组建政策性住房银行的实施步骤
综合考虑目前实际情况,全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在运作模式、归集运用规模、收益状况和员工队伍素质及软硬件设施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建议在组建政策性住房银行的过程中按步骤实施。第一步,开展调研,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分析研究各地住房公积金运用情况的报告,充分借鉴国外经验,为决策层提供可行性报告,为组建政策性银行奠定理论基础。第二步,将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组为住房银行,条件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向成立银行方向做准备,待条件成熟时再组建。
成立住房银行后,一方面,可以积极运用被赋予的金融功能,健全住房金融体系,强化风险控制,强化作为资金行业的规范化和正规化管理;另一方面,利用住房银行的优惠政策,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基础,进一步放大住房公积金功能,吸收社会公众闲置资金,推行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证券化,实行低存低贷,大力支持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降低建房成本,平抑房地产市场价格,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实现住房保障的政策性目标。待条件成熟时组建国家性的住房银行,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金融体系。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争议;改革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4月12日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2015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即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付,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梳理我国公积金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一是延续改革开放之初的改革路径,中央确立方向,地方自主,这使得其自和灵活性高,有利于政策的执行和检验,但同时也像很多改革初的政策一样,中央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情况下,导致当前许多政策面临各地之间不统一的情况,而各地之间的整合必然又是一项大的工程;二是由解决住房市场化的手段逐渐变成政府住房保障的金融工具,虽然效果受到质疑,但是搭建了一个住房保障的组织体系,将住房掌控在政府手中,这符合政府的偏好,对于住房的改革要有主动的掌控。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争议
当前住房公积金已经发展了20多年,由于其出现的很多问题,使得众多学者对于其是否有存在的价值进行讨论,这些争论逐渐将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剖析清楚。
(一)公积金在缴存上存在较大差异。住建部内部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约为全国城镇职工的78%,但缴存覆盖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覆盖面约为20%,这意味着近80%的民营企业职工未有住房公积金覆盖。因“所有制”身份不同而导致的住房公积金“保障差距”,正在形成一种新的因“所有制”而造就的“不公平”。
(二)缴存制度设计有缺陷,拉大贫富收入差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收入层次分布不均,高收入人群占比较大。按照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缴存人的收入低则缴存基数低,致使缴存金额少,能够申请的贷款额度就少,购买房屋时需要个人先期缴纳的金额就高,而他们的低收入无法承担较高的购房首付款。这种矛盾使得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很难有机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贷”福利。而缴存人中收入较高的那部分人群,由于能够承担购房所需的初始投资,则可以一次甚至多次以优惠利率进行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利率设置不合理。现有的住房公积金“低利率存储、低利率贷款”政策,极大地损害了那些长期不使用公积金缴存人的权益。为了达到公积金贷款低利率的目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比照同期一年期的商业存款利率。在当前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但无法实现保值增值,还会逐年贬值,极大地伤害职工利益,打击了职工的缴存积极性。“低贷”的福利只有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才能享受到,而“低存”带来的损失却是由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承担。由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有条件限制的,广大中低收入人群往往无法达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这就造成了中低收入者义务多、权利少,政府补贴的住房福利在高低收入人群间呈现逆向流动,有悖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
(四)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存在问题。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它不是政府部门,却替政府承担了相当一部分住房保障职能,负有强制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需要完成资金归集、放贷等本应由金融机构来执行的职能,这就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与实际职能间的错位,进而使中心的责权利不对等;二是监管制度不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从建立至今,已经逐步建立起一套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条例》的要求,各地方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是受管委会的成员单位构成所限,管委会的组成人员往往并不从事住房公积金工作,对相关业务也不熟悉,这就造成了在实际工作中,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管理决策执行力差、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三是属地化管理不利于资金有效配置。根据现有的制度安排,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设区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行政区内负责公积金的归集、支取和贷款等工作,住房公积金不允许异地流转和使用。
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公积金管理的整个环节是存在很多问题的,甚至其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都是值得商榷的。以上的争论和质疑,均使得公积金管理部门面临巨大的压力,但是公积金管理部门自身是难以从公平的角度去改革的,因为公平问题的出现是整个制度设计、功能定位出现的问题,公积金的委托问题、使用率低的问题、收益率低的问题,这些问题并非市一级的政府管理部门能够解决的。
二、改革公积金的政策建议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适当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单位缴交比例。《条例》中规定的缴存范围基本涵盖了社会上各种职业的从业者,但是这一制度在执行时的情况并不乐观。现有缴存政策造成收入越高的职工,获得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越多,违背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背离了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原则和住房保障职能。因此,应当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群体,制定差异化的缴存政策。按不同层次的职工收入水平确定不同的个人缴交比例,特别关注低收入人群,适当提高低收入水平职工的单位缴交比例。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解决“低存低贷”问题。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将其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限挂钩,存款利率随缴存时间的增加而提高,以使长期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人群也可以享受到公积金的福利。实行差别化的贷款利率,既要考虑贷款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和信用状况,还要考虑到贷款所购房屋的性质和评估价值等因素。在此基础上设定不同的利率档次、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
(三)建立国家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整合各地方住房公积金资源,统筹规划使用全国的公积金资金。由于各地方住房公积金的供需情况很不均衡,虽然总体上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存在大量闲置资金,但是具体到某些大中型城市则往往呈现出入不敷出的状况,资金压力巨大。而那些住房保障压力较小的城市,又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因此,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资金池,统筹跨地区调配资金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
(四)拓宽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更好地实现保值增值。应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推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开展,在满足缴存人提取和贷款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寻找新的更稳健的增值渠道,减少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沉淀和浪M。在进行严谨评估的基础上,对政府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发放专项项目贷款,既降低了政府建设保障房的建设成本,解决了政府住房保障投资紧缺的问题,又给住房公积金开辟了一条收益稳定的增值渠道。
(五)加快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内部监管,制订详细、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从而实现公积金中心的自我管理,尽量消除管理中的漏洞和死角。依靠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建立全国性的公积金数据库,采集各地区公积金的使用数据加以分析,进而实现对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动态监督。积极推动住房公积金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违法侵占、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等犯罪问题,依法惩处。
作为住房保障的一个重要手段,住房公积金最受质疑的就是其公平性不足问题。另外,由于管理机构是政府部门,并不是资金的所有者,使得社会上存在大量对于公积金运行中的问题的批评,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效率问题。我们可以发现,公积金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其公平和效率问题都饱受诟病。因此,改革住房公积金任重道远却势在必行。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杰.中国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困境与改革出路分析[J].公共行政评论,2010.3.
(一)对个人购房实施补贴。个人在**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签订购房正式合同并备案的,由市、区政府按单套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在办理分户产权证时给予财政补贴。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实行住房转让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减免。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由原来的2%—4%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实行房地产交易相关费用优惠。对购买**城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的,一律减半收取房地产交易费、产权登记费、土地证办证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按揭贷款抵押手续费。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最高额度市本级(含东坡区)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五县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各时限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利率执行。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房可享受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公积金为子女、父母在本市购买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上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作购房首付款。
(五)实行银行贷款利率优惠。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总房价的20%。异地在**购房者享受和**市民同等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政策。
(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因地震灾害住房损毁而重新购房的,可视为首次购房。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5平方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七)实行购房入户鼓励。凡在**城区购买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迁入办理**城区户籍,相应可办理子女入学等手续。
二、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
(八)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报建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每平方米45元减少到每平方米30元。
(九)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费制”。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费制”,按附表确定的项目、标准和方式,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十)降低水电气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有关单位要将水、电、气、有线数字电视主管网配套至开发小区项目用地红线。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资质要求的企业和单位,均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进入安装工程市场。水电气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府发〔2008〕49号)文件基础上,每户共计降低620元:自来水安装由1800元/户降低为1700元/户;电安装多层由3000元/户降低为2900元/户,高层由4200元/户降低为4100元/户;天然气用新型材料安装多层由4200元/户降低为3980元/户、高层由5500元/户降低为5280元/户,用普通材料安装由3500元/户降低为3280元/户;有线数字电视安装由1200元/户降低为1000元/户。
(十一)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有关部门要加大拆迁力度,确保60日内交付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二)鼓励房地产信贷投入。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贷款给予重点倾斜。
(十三)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按销售进度预征企业所得税。通过公开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因拆迁安置问题未获得土地的,可延期到交付土地之日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四)提高服务效能。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重大项目代办制,实行并联审批、“一费制”收费,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及时帮助房地产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开发企业和购房者提供优质服务。
(十五)强化市场监管。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依法清出资信不良、工程质量低劣、违规建设和交易的企业。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违规开发、虚假广告、恶意炒作、误导消费、不认真履行合同等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六)加强宣传营销。紧紧围绕“东坡老家,快乐**”形象主题词和“生态**”、“宜居**”、“安全**”等优势特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和举办房地产交易会等多种宣传营销方式,加强对**房地产业的整体宣传,提高知名度,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优化市场交易环境。
(十七)加大督查力度。加强房地产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督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强化执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落实不到位的,市政府将严肃查处。
四、其他事项
(十八)本意见中有关购房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为购买**城区商品住房的市内外购房者。各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九)本意见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二十)过去市上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责任制、问题、改善
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广泛宣传,夯实归集基础
多年来,我们在市中心的统一部署下,把《条例》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当作归集扩面的突破口来抓,利用县电视台专题片、展板、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使公积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进机关、工厂、学校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我分中心还组织人员深入到民营企业向投资人反复讲解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好处、目的和意义。全县召开党代会和人代会,更是抓住有利时机,进行住房公积金情况汇报和宣传。如2008年为进一步提高全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我们利用县人代会和政协会召开之际,联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提高全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向会议提出议案,引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解决多年未解决的问题——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及乡镇学校教职员工从2009年1月开始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 。2010年经过努力,通过多次到包装厂宣传、动员,该厂恢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补交1870万元。
二、建立责任制,归集率上升、覆盖率扩大
(一)一是在内部建立归集工作责任制。将全县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按性质、规模分类、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每月安排一定时间下去催建、催缴。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将住房公积金政策反复宣传到辖区内的每一个单位,多次对没有建立公积金的单位逐一上门宣传和催建、催缴,路远就坐公共汽车、附近的单位骑自行车,对较集中的单位步行上门宣传;对政策业务不熟而又是第一次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财务人员,我们就利用休息时间帮助填写表格和汇缴清册;对路途较远的乡镇和厂矿企业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随到随办,宁可自己不回家、不休息、不吃饭也坚持把业务办完。二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协管员制度。从2005年以来,我分中心,在全县缴存公积金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单位中挑选了数名财会人员,担任公积金协管员。每年对协管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断改进服务工作。协管员大都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主动、热情,每月按时向委托银行缴存本单位的公积金,对公积金的归集起到了带动作用。三是年终考评,落实奖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责任制,进行总结评比,作为年终评奖的依据。对协管员年终评比,成绩优秀归集突出的,则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二)、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和社会延伸
2002年3月修改后的国务院《条例》中明确规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修订后的《条例》精神,我分中心先后到工商局、劳动局、技术监督局、人事局,对全县非公有制企业和重点个体工商户进行摸底调查,调查发现全县非公有制单位共900多个,就业职工约20,000多人,只有少数几个改制企业为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绝大多数都没有建立公积金制度。我们邀请上述部门领导配合我们多次到非公有制企业宣传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好处。在此基础,给县委、县政府撰写了《陆良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向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汇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向全县下发了《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并召开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重点部署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让16个已建和未建公积金的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表态发言、介绍经验,在会议期间有的负责人当场做出了承诺,签订缴存公积金责任书。会后,我分中心迅速到各非公有制企业抓落实,并与800多个单位签订了责任书,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今年初又向各企业下发了《催建住房公积金通知书》。截止目前,全县已缴存公积金的非公有制企业16个,职工人数1,100多人。相继建立了公积金制度,最近部分私营企业也准备为数千人缴交公积金。近日有几家外商独资企业和多家私营企业刚破土建厂就及时到我分中心办理公积金开户手续。
对于流动性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辞职后办理支取手续,因他们多数农村户口办不到下岗失业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办法手续齐全,当即办理,从而进一步调动了他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在非公有制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老大难问题,我们已经有
了一些做法,初步打开了局面。今后,我们将进一步依靠县政府及其它部门,做好扎实细致的催建、催缴和宣传工作,全力以赴,强势推进,努力开创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新局面。
三、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
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管委会决策、中心运营、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执行国家规定的存贷款利率,依法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使住房公积金归集逐年递增。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使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做到安全稳步发展。
1、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增加归集覆盖面。争取更多的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让全县广大职工都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多年来,我们从改进服务等方面入手,不断改进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服务水平,通过对归集政策的反复宣传,动员效益较好的一些企事业单位相继提高了缴交比例。针对少数拖欠职工公积金的单位,我们采取被动为主动,积极协调。截止到2012年8月陆良县共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185个,人数19500人。归集住房公积金9230万元,比上年同期7459万元增加1871万元增长25.1 %,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额65761万元。
2、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
严格按照市中心制定的《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认真审核支取条件的证明材料,从严把关,坚决杜绝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对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及时办理。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截止到2012年8月职工支取3453万元比上年同期2548万元增加905万元增长35.52﹪,累计支取24228万元现有余额41533万元。住房公积金支取增长主要因素是新购住房较多,新系统上线后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增加。
3、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严格执行《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认真落实贷款三级审批责任制,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借款人的住房面积、年龄、家庭收入、信用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贷款金额,规范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担保操作程序,只要符合贷款条件及相关规定,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办理。截止2012年8月发放贷款255笔,金额5013万元,比上年同期5689万元减少676万元降幅11.88 ﹪完成计划8500万元的59﹪。累计发放9876户、累计发放额53668万元。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有效地提高广大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购、建住房的支付能力,对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陆良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分中心高度重视贷后管理,通过协调参缴单位,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有效措施,严防贷款呆坏帐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贷款风险。为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强化贷后跟踪管理,采取提前电话通知,专门上门催收,请贷款人所在单位协助催收等办法,加大贷款催收力度, 取得很大成绩。截止到2012年8月回收贷款34714万元,贷款余额18954万元。逾期贷款18万元,逾期率1‰。
一 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1. 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
住房公积金 ,是指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单位 ) 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 。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制度 ,加快了城镇住房建设的步伐 ,实现住房商品化 、社会化 ,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 ,改变着职工住房消费观念 ,建立新的住房建设融资渠道 ,逐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二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现状与问题分析
1. 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 。由于企业改制 ,有些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 ,没有力量开展这项业务 。身份不同待遇不同 。即使同一单位内 ,对编内职工和编外职工也有所区别 ,城镇非公有经济组织很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
2. 投资手段单一 ,未能有效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我国目前“低进低出 ”的利率制度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得公积金余额不能达到保值 ,而增值上渠道的单一性又无法使公积金的资金在短期内得到快速增长 。随着国企改革力度的加大 ,国退民进 ,大量职工改变身份 ,临时 、短期 异地就业十分普遍 ,目前这种状况 ,指望民营和私营业主主动缴交住房公积金是不现实的 。面对储蓄投资的多样化选择 ,公积金这种被动 、消极式的融资方式也将越来越难适应环境的变化 ,公积金政策的优势也将逐步弱化 。
3. 风险防范压力大 。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 ,由于发展时间短 ,经验不足 ,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中心自身管理制度方面存在问题 ,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或违规操作导致公积金的风险 。行政风险指政府运用行政手段 ,强行挤占 、挪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的公积金风险 。另外 ,有些情况是由于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足以承担所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 ,因此产生的住房公积金风险 。
4.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目前 ,以挪用住房公积金或以住房公积金为抵押从而骗取贷款的案件却屡屡出现 ,涉案数目之大令人触目惊心 。利用职务之便 ,或监守自盗 ,或内外勾结 ,使住房公积金陷入风险之中 ,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成为高危职务 。如 :湖南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 ,利用职权多次向银行作抵押贷款 ,涉案金额达 1. 2亿元 ,用于境外豪赌 。可能的原因是机构设置不规范 ,内部管理控制不严 。没有实施细则 、操作流程不规范 ,各项措施不配套 ,内部监控机制缺失 ,管理手段比较落后 ,考核目标不清晰 ,考核措施不具有可操作性 。
三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建议
1. 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 。严格限定住房公积金享受群体住房公积金制度必须针对低收入阶层 。将广大中低收人职工纳人住房公积金体系符合我们建制的根本目的 ,同时也是社会公平的具体体现 。加大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工者 、进城务工人员的建立力度 。首先 ,降低准入门槛 。针对农民工工资低以及非公有企业本身的不稳定性等特点 ,首先要“低门槛进入 ”,在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都应与城镇职工有所区别 ,要让农民工及非公有企业承担得起 。二是 ,完善管理办法 ,拓宽使用范围 。允许他们在外地 (尤其是户籍所在地 ) 购建自住住房时 ,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最后 ,分步实施 ,逐步到位 。在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工者 、进城务工人员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全新的事业 。
2. 改革现行住房公积金的投资策略。首先 ,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必要增强投资基金的功能。第一 ,住房公积金增强投资基金的功能有利于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投资基金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资金增值方式。其次 ,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投资基金功能是可行的 ,通过增加投资基金的功能 ,必然要寻找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 ,从而利用其具备专业知识的优秀团队 ,运用智慧的投资方式使资金安全增值 ,降低管理成本和交易费用 ,也可实现规模效益 ,最后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两类基金属性可以有机结合 ,管理部门只要根据市场制定投资的比例 ,及时调整资金的分配 ,减少闲置资金 ,提高资本利用效率 ,就有实力提高保障能力。每年提取收益的一部分投入廉租住房的建设 ,就能解决更多的住房困难。
3. 建立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体系 。
①加强对借款人信用审查 。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和还款能力是产生信用风险的源头 ,因此加强贷前审查工作尤为重要 。
②加强抵押物贷前审查工作 。对在建房要坚持跟踪审核 ,即审查开发商房地产开发资质 ,审查开发项目建设资格 ,跟踪开发项目的建设进度 。
③大力发展政府担保制度 ,积极探索保险制度 ,对借款人在还款期内预期收入降低无力还款时 ,由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或部分款项 ,将公积金管理机构承担的风险分散为担保公司与保险公司多家承担 。
④加强中心内控制度建设 。结合公积金贷款业务自身的特点 ,制定实施细则 、规范流程 ; 其次 ,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 、内控机制 ,并要坚持落实到位 ,不宜随意简化手续 、缩减或合并操作程序 ,也不宜一人多岗 。
⑤增加贷款品种 ,化解政策风险在还款期间突然出现变故 ,造成借款人偿还贷款困难的 ,应该允许借款人修改贷款合同 ,通
过变更借款人 、抵押物或延长借款期限等方式 ,帮助借款人缓解还款压力 ,化解贷款风险 。
4. 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 。
①公开信息 , 增强社会监督职能 。定期接受市人大 、政协检查指导 ,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透明度 ,开通了住房公积金网站 ,向社会提供了公积金政策咨询 、业务查询等服务 。
②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制定严密可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 、操作规程等配套制度 ,作到分工具体 、权利义务明确 ,做到人人有目标 ,有责任 ,考核有依据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 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管理主体)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提取原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第二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五条(住房消费提取情形)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住房(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支付房租;
(三)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可提取时间段)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购房提取额度)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9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住房的,可提取额度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职工在购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八条(租房提取额度)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自2019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第九条 (还贷提取额度)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超过实际还贷额;2019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应是前款规定中应偿还贷款本息住房的权利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中的每月可提取额应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 (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额度)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自2019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额
第十一条(其他提取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户籍迁出本市;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十二条(其他情形提取额度)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第十三条(死亡提取)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预约机制)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
第十五条(审核时限)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六条(基本材料)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职工委托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职工委托其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住房消费情形提取材料)
职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二)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专用收据或者购房发票;
(三)异地购买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无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提交经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四)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
(五)建造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六)翻建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七)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支付房租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仅需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
第十八条(其他情形提取材料)
职工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不能提交退休证明的,男性年龄应满6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满55周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的,提交本市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人员登记证明;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当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职工不能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接续手续的,
自申请提取之月起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时间满3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收费收据或者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第十九条(死亡提取材料)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另行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提取材料)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业务表格、协议)
职工按照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职工按照本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二十二条(材料补充机制)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规定中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拟订补充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动态调整机制)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规定中提取情形或者额度标准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违规处理)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
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执法后单位补缴违规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予提取。
第二十五条(非户籍农村职工宅基地建房)
非本市户籍且属于农业户口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由公积金中心另行拟订具体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存量提取)
职工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概念解释)
本规定中所称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本规定中所称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本规定中所称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是指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还贷数据逐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一种还贷提取方式。
本规定中所称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本规定中所称自助服务平台包括公积金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以及其他由公积金中心提供办理自助业务的服务平台。
本规定所称当月应缴存额是指按照职工提出提取申请时所在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计算的缴存额;职工账户已经封存或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时所在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最后缴存月的标准计算。
第二十八条(条文解释)
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键词:农民进城购房;动因;风险;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9.23;F323.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02
我国房地产市场已进入存量房时代,去库存已成为重要的目标之一。据统计,2016年3月,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7.3516亿平方米,其中住宅在整个库存中占比达到62.55%,约有4.6亿平方米。然而,城镇居民住房供需矛盾已基本解决,借助新型城镇化进程,挖掘购房潜力,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将是未来消化房地产库存的重要途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按照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扩大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消化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
一、农民进城购房的动因分析
1.农民期望子女能享受城市较优的教育资源。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公共服务均等化仍存在较大差距。从教育资源看城乡间也存在明显差距,相较于城市,农村教育质量和水平相对较低。鉴于农民越来越重视子女的教育,为使子女享受城市的优质教育资源,有条件的农民积极在城市购房,尤其是购买城市学区房来解决子女的教育问题。
2.农民进城就业后购房安家。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随着我国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发展,农村所需的劳动力数量大大减少;再加上我国城镇化及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城镇则需要大量的劳动力,鉴于城镇劳动力供需矛盾的存在以及农民追求更高生活水平的期望,农村闲置的劳动力积极进城工作就业。经过长时间在城市工作逐步适应了城市生活,回乡的欲望不再那么强烈,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进城务工的农民都渴望能在城镇里置业安家,成为买房的重要潜在人群。
3.农村青年在城镇购房作为婚房。相比于老一辈农民,新一代的农村青年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意愿较低,同时农村所需劳动力也在减少,外出务工成为提高收入、改善生活条件的主要手段。随着农村青年常年在外务工增长了见识、开阔了视野,不再仅仅局限于农村的环境,渴望走进城市生活,尤其是涉及到自己的终身大事时,希望自己及子女将来均可享受城镇的发展成果,在农村置业的欲望不再强烈。鉴于此,农村青年在城镇购置婚房正逐步取代在农村建房的传统。
4.离乡务工后回乡置业购房。工业化、城镇化带来了人口大规模流动,离乡甚至长距离离乡务工已然成为常态。部分农民常年或闲暇季节在外务工逐步积累了一定的积蓄,受制于传统家乡观念影响,以及受落户条件的限制无法在大城市落户而选择回乡。为显示自己外出务工的收获、及在邻里间争得面子而选择在家乡附近的城镇购房,在大城市务工的较高收入为在家乡附近的城镇购房提供了基本的资金保障,是进城购房农民的重要力量。
二、农民进城购房面临的困难及风险分析
农民进城购房潜力较大,但当前农民购房也面临着一些突出的制约因素,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风险。
1.购房成本较高,农民购房支付能力仍然有限。农民的有效支付能力直接影响着农民进城购房的积极性和可能性。虽然农民的收入水平已有了大幅度提高,但大多数农民由于文化水平较低,仍然从事着传统农业或外出务工,相较于城镇居民,农民的收入水平整体偏低且收入来源相对不稳定。而城镇的商品房价格又相对较高,仅首付款对农民来说就已经很困难。如果农民选择进城购房,购房首付款及每月贷款月供额将给农民带来较大支付压力,特别是可能存在阶段性的收入无法满足偿还月供额的“阶段性断供”风险,既影响了农民购房的积极性,也束缚着商业银行向农民放贷的积极性。
2.资金渠道单一,农民通过贷款购房的难度较大。现今大多数人们购买住房都由自筹和贷款完成,其中贷款又占有较大比例,而无论是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都需要一定的条件,大多数农民因不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而无法贷款。按照现行公积金贷款规定,虽然国家已出台政策允许公积金异地贷款,但农民真正实现异地贷款难度仍然较大。此外,如果农民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进行购房,则需要提供相应的稳定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而农民没有可以出具这些材料的单位,按揭贷款获批的阻碍较大。
三、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建议
农民进城购房将是我国房地产去库存的重要方向,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背景下也存在着较大潜力,需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农民进城购房提供强力支撑。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着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城市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和就业吸纳能力,使农民真正可以进得来、留得住、融得入、生活得好,吸引农民进城购房,进而不断稳定住房市场,化解房地产供需矛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相较于城镇居民,农民进城购房存在诸多障碍,需要出台针对性政策,支持农民进城购房。一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可采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农民,支持完善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简化贷款流程,同时,进一步扩大公积金贷款覆盖面,推进农民缴存、使用公积金,促进农民缴存公积金常态化;对无法采用公积金贷款的农民,如果采用商业贷款方式购房,贷款利率可参考公积金贷款利率。
2.加强城乡规划建设,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借助国家新型城镇化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C,加强城乡规划、村镇规划,进一步优化村镇布局,把新农村建设与小城镇建设发展有机结合,吸引农民向小城镇聚集。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园区等的工程建设中,积极采取货币化补贴的方式,提高货币补贴的比例,并引导和鼓励被拆迁户通过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在全国集中部署开展打击违法违规建设专项行动。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遏制和消除违章建设蔓延势头,依法拆除各类违规违章建设的房屋,在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的同时,开发适应农民需求的商品房户型,满足农民的个性化需求,建设宜居宜业的城市及社区环境,使农民住得下、住得舒服、住得安心。
3.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吸引农民进城购房
农民进城购房将给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带来较大压力,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承载力也决定了可以负担多少农民进城。因此,要真正吸纳农民进城,急需加快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提高城市承载能力。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重点用于城市道路、管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教育、医疗、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设优美的人居环境、良好的公共服务、充足的承载能力,尤其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加快幼儿园、小学建设,完善社区配套服务,提高对农民进城购房的吸引力。
4.提升城市产业水平,吸纳进城农民就业
解决农民进城购房后的就业问题是农民能否在城市长期定居的重要保障。要不断优化城市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大力发展服务业吸纳农民工就业。不断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工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不断增强城镇产业集聚能力、就业创造能力和人口吸纳能力,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安身立城的本领。鉴于农民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要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就业技能,增强农民就业能力。调动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的能量来工共同努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就业信息服务,提升进城农民就业能力。
5.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后顾之忧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不健全、不完善,医疗、教育等公共资源与人们需求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看病难、看病贵、上学难、上学贵等问题依然突出,教育、医疗支出在人们支出中占有较高比例,或人们将较多的收入用作储蓄以备未来可能的急需,因而人们实际的可支配收入较低。因而,挖掘农民购房潜力,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农民纳入保险w系覆盖范围,健全大病医疗保险;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的支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使农民有钱的同时也敢花、敢消费,真正挖掘出农民的购房潜力,并将购房潜力真正转化为有效需求。
6.推进城市公共服务体制改革,提升进城农民归属感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职工住房补贴制度,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
第三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三)坚持对新老职工实行不同的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实施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五条 实施对象:上述单位内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
本试行办法所称职工系指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在上述单位的在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市政府派往驻外地办事机构工作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职工。
第三章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
第六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第七条 凡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第八条 对所有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九条 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
第十条 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补贴标准的职工,不发给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其应享受的规定补贴标准分别计提和发放。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配偶不能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以由离休干部单位补足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标准
第十三条 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元。
第十四条 住房补贴比例:财政、单位补贴比例为80%;职工个人负担比例为20%。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级干部(中级职称)80平方米;处级干部(副教授级高级职称)9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教授级高级职称)120平方米。
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标难,随着房价、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购房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五章 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第十七条 对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按本人月工资的25%(不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的缴存比例)在职工全部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计算公式为:
每月住房公积金补贴=职工月工资(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口径)×25%
第十八条 对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为: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一半和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2×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比例
第十九条 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为: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一半和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与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的差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未达标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2×(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住房补贴比例
第二十条 职工工龄住房补贴额等于本市实际发放住房补贴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以及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该职工工龄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职工工龄住房补贴额=当年房改成本价×0.6%×(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该职工工龄
第二十一条 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其住房补贴总额为:该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与工龄住房补贴额之和。
第六章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二条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单位住房基金、财政拨付的预算外资金、单位其他收入以及折旧等资金的划转组成。各级财政和各单位应按时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补贴的单位仅指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
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顺序拨付:(1)单位住房基金;(2)单位自有资金;(3)财政专项补贴。全额拨款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拨付;定额或定项补助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在单位住房基金、单位自有资金及财政预算拨付中列支;仍有困难的单位,可提出申请,经财政审核后,具体确定单位负担的比例,其余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拨付。
第二十四条 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首先利用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单位住房基金、公益金及单位自有资金,不足部分经财政审核同意后,可暂在税前利润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房改和财政部门依据我市住房补贴年度分配计划和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确定各单位当年住房补贴的分配计划和各单位从单位住房基金、自筹资金渠道负组的额度。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单位当年申请住房补贴人数、金额以及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或单位按规定列支的依据。
第七章 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房改领导小组每年公布年度住房补贴对象的分配计划。
第二十七条 住房补贴实行由个人申请、单位审查、市房改办审批、财政核实的制度。一次性住房补贴实行“轮候”制度,优先安排离退休、有特殊贡献、无房的职工。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请。凡列为本市当年住房补贴对象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补贴对象分别填写“杭州市市区职工个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杭州市区职工个人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的住房状况、工龄证明等有关资料,并由配偶所在单位签署证明意见。
第二十九条 单位审查。单位受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核实住房补贴额,并将职工的工龄、已享受实物分房情况、享受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张榜公布10天,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对无异议的职工,由单位填写“杭州市市区职工个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表”、“杭州市市区职工个人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申报表”、“杭州市市区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汇总明细表”。
第三十条 报送审批。所有市属单位于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单位所需上述报表分别送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市房改办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定各单位当年住房补贴的人数、金额。
中央在杭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市房改办审批。区属单位由区房改办、区财政局共同审查,送市房改办审批。
第三十一条 补贴发放。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和单位依据市房改办和财政局批准的住房补贴对象和确定的住房补贴额度分别进行处理:
对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补贴直接理入工资;
对所有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在职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在职职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户、将住房补贴资金存入其本人的住房补贴专户。
对离退休职工,其住房补贴一次性给予提现。
第八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资金根据“统一管理、专项存储、定向使用”的原则,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暂不列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直接理入职工工资。
第三十三条 申请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应满20年工龄。对工龄未满20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年限部分的住房补贴,在其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在今后的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职工如调离,须由本人按借款协议一次性偿还预支的住房补贴余额。
第三十四条 在计发补贴期间,本人职务、职称和技术等级发生变动的,采取一次性发放补贴方式的职工,按新的职级标准发放:当该职工的职级提高时,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差额给予追加;职级降低时,该职工在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满20年工龄的,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差额不予扣除;不满20年工龄的,则须扣除其实际工作年限与20年相差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采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方式的职工,相应的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每年按住房公积金同步调整。
第三十五条 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工因调离工作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上述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该职工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金额等情况(以下简称“已计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上述人员调入新工作单位或重新参加工作的,其住房补贴本息随本人工作关系转入新单位;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该职工已计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其购房或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六条 职工异地调入本市工作,在原工作地已领足住房补贴的,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未领足的,调入单位可根据该职工已计况,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测算其住房补贴额,继续给予发放。
第三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第三十八条 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九条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建房贷款。
第四十条 职工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且已一次性支付房款后,可申请使用住房补贴。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一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各有关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各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精心组织好本单位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不断完善有关的政策规定。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各有关部门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须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才能印发。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之前,必须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以夫妻双方为对象,将包括工龄、职级、已享受过实物分房和已享受过住房补贴等情况逐一登记,确定可享受住房补贴的人数、姓名、面积、金额等,建立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实行统一的计算机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房改办、财政局在发放住房补助前,需将核定的职工住房补贴情况反馈本单位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
第四十五条 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各单位要建立人事、财务、监察、职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职工住房补贴的报批制度。
各房改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政策、骗取住房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在册企业的离休干部比照本办法执行,其住房补贴资金由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职务人员、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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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关事业|补贴建筑|
|机关单位| 事业单位 | | |
| | | 单位 | 面积 |
|----|----------|----|----|
| |被聘专业| | | 2 |
|行政职务| | 职 员 |技术工人|(m )|
| |技术职务| | | |
|----|----|-----|----|----|
| |助理级及| 五级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