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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人力资源成本,很多人首先想起来的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成本、福利成本等,在控制人力资源成本时往往优先考虑的是降低工资、缩减福利,其实这些都是对人力资源成本理解存在误区。什么是人力资源成本呢?百度百科收录的“人力资源成本”的定义为,人力资源成本是一个组织为了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创造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而获得、开发、使用、保障必要的人力资源及人力资源离职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的总和。根据人力资源及其管理本身的特点,人力资源成本可以分为获得成本、开发成本、使用成本、保障成本和离职成本等五大类。
这是“学院派”对人力资源成本含义的理解,对于HR从事人力资源成本的分析、控制、管理工作具有参考意义。那么,从劳动法的角度该如何理解和解读人力资源成本呢?根据笔者的观察,在劳动法领域习惯从政策成本、风险成本、工资成本、服务成本四个维度对人力资源成本进行分析、解读。
政策成本
政策成本,简言之,即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企业雇佣劳动者应当支付的成本。实践中,有关人力资源成本中的政策成本,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成本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社会保险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费用。除此之外,个别省份还有补充医疗险、补充住房公积金等。以上海、北京、广州三地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为例,看其对人力资源成本的影响(如图1)。
比如,用人单位与某劳动者约定工资是10000元/月,那么,在上海、北京、广州三地,用人单位必须支出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成本分别为:3940元、4180元、2885元。这些成本支出基本上属于刚性支出,企业不缴、少缴、漏缴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不限于补缴、缴纳滞纳金、行政处罚等。上海官方的消息称,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企业的单位缴费部分下调1个百分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下调1个百分点;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下调0.5个百分点。费率下降2.5个百分点后,本市五项职工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为43%,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1.5%,工伤保险0.5%,生育保险1%。据测算,这次费率下调后,预计2016年全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135亿元。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成本对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影响可见一斑。
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险费用和公积金成本属于刚性支付,但并非是没有可控制的空间。通过事先筹划,是可以实现合理控制这部分成本支出的。众所周知,社会保险费用本年度的月缴费基数依据劳动者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工资的月平均数确定,上年度的工资收入是指全部货币性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俗称的“工资总额”。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出差伙食补助、午餐补助、差旅费、股票和债券股息和利息等均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畴。故此,用人单位可通过对劳动报酬的结构合理安排和筹划,实现合理控制上述成本。
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月平均工资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需要注意的是,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职工平均工资是指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位职工所得的货币工资额,职工平均工资关系到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政府部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经济补偿金时的参考依据(如图2)。
最低工资标准、社会平均工资对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工资成本的持续增加。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每年均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虽然今年有个别省份暂时停止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但是总体上来看最低工资标准仍然是呈现逐年上调的趋势。正如上文所分析,社会平均工资是计算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时重要的参考依据,并且两者是正相关的关系。从实践来看,当企业盈利或者利润增长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时,这部分成本增加对人力资源成本影响则会比较明显,尤其是依靠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起薪的企业。反之,这种成本的增加对人力资源成本影响则会相对较弱。
婚、丧、产、探、病等假期成本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依法享有婚、丧、产、探、病等各类假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的待遇。以上海、北京、广州三地为例:
上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北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广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可见,由于各地法规政策的差异,企业在不同地区用工所产生的成本会有所差异。从实务角度来看,企业比较关注的是产、病这两类假期,关注的首要原因往往并非是成本问题,而是个别劳动者存在故意“泡假”或“小病大养”的行为。对于企业而言,这类假期的显性成本是比较容易计算的,即休假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等;隐性的成本是不容易计算的,如,其他员工的效仿、团队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管理的秩序等。
从劳动法和员工关系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与员工之间既存在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还存在社会层面相互之间的人际、情感、道义等关系,双方不成文的传统、习惯及默契等伦理关系,对于后者可简单归纳为“企业文化”的范畴。企业对于假期成本或者假期的管理,既要基于法律政策的规定,完善假期管理的各项制度,同时也要注重企业文化的塑造,引导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根据规定,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成本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五款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人力资源成本相关的奖励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解决残疾人、军人等特殊群体就业的,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类补贴,企业设立“大学生实习基地”、“大学生见习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实习或就业培训,或者为国企下岗分流职工提供就业机会的,均可以享受政府支付的补贴。企业用工保持稳定或增长的可申请稳岗补贴。
比如,上海市规定,经审批后,企业每年可获得不超过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同一年里企业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若企业同时符合稳岗政策和失业调控政策,补贴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从2014年开始执行,至2020年底结束。
北京市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①依法参加失业保险;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③2015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1.39%。补贴标准为本单位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稳岗补贴领取后,将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广州市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依法在广州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广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补贴标准是企业及其职工上一自然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风险成本
风险成本,简言之,是因为风险存在和风险事故发生后必须支出的费用。从劳动法和员工关系管理的角度可以将风险分为以下方面。因为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比如,工资、加班、假期工资计算错误,带来潜在的拖欠工资及赔偿的风险;人为导致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发票等丢失,带来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税务罚款等风险。对业务和法律理解和适用不准确,带来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风险等。
对于操作风险,是可以通过制度、标准、流程的完善来控制的,同时也是可以通过专业技能培训来规避这些操作风险的。因违法操作导致的风险,比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足额、公积金缴费基数不足额、不支付加班工资等,很多时候这些企业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而有意为之,但是这种违法操作潜在的风险是存在的,比如,员工投诉后的补缴,被主管部门检查、稽查之后的补缴、滞纳金、罚款等,这些风险成本都是不容忽视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不当的风险,容易导致劳动争议、诉讼,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特殊情况下还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同时还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应对。
工资成本
工资成本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所产生的成本,包括薪资、奖金、福利等。这是人力资源成本中的重要部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总成本的高低。正如上文所述,谈到人力资源成本控制,人们往往想到的是降低工资、奖金,缩减福利,并非人们没有办法从其他角度控制人力资源成本,而是从工资、奖金、福利着手是容易立竿见影的,也是容易做出成绩的,谁叫工资成本在人力资源成本中占大头呢。
从劳动法和员工关系管理的角度来看,工资成本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是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制度,实践中,部分劳动密集型或者低端行业的企业薪酬主要结构是“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相对而言,这类企业对最低工资标准比较敏感;另外一方面是劳动能力市场的供给关系,有关中国“人口红利”是否已经消失的争议从未停止,但企业长期存在的 “用工荒”、“招工难”的现象却一直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企业薪酬水平的竞争力将会成为吸引劳动者择业的重要因素,企业的薪酬战略和薪酬水平是否与企业发展阶段相匹配,这将会直接影响人力资源成本在企业经营成本中比重的合理性。这都属于薪酬管理模块的专业问题,笔者不敢乱下论断。有关薪酬待遇在员工关系管理中的影响,借用网络上流行的一句话,员工离职无外乎有两种原因,一是钱没给到位;二是干得不爽。
关键词:大学生村官 社工 基层就业 对策
随着大学毕业生人数的连年攀升,大学生就业形势异常严峻,劳动力供大于求,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同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经济发展,需要注入新鲜血液。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采取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地区就业。1999年,宁波市采用公开招考方式,成为全国第一个推行“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地区。2006年2月,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通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和支教等工作。但大学生农村工作者(村官)、社区工作者(社工)这一职业在我国的发展一直备受关注与质疑。本文以宁波市大学生村官与大学生社工为例,采用走访交谈、问卷统计及文献查阅等方法,分析了其工作与成长现状,指出了我国高校毕业生城乡基层就业面临的困境,提出了高校毕业生城乡基层就业的思路与对策。
一、宁波市大学生村官与大学生社工现状分析
大学生村官与大学生社工为优化农村与社区工作者队伍开辟了新渠道,对农村社区基层建设、提升基层工作水平、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方面,他们使农村、社区工作的效率显著提高,大学毕业生思维活跃,创新能力强,文字功底好,在各级创优评级的材料整理制作、信息宣传公开和推进基层信息化建设方面有明显优势。另一方面,他们通过基层锻炼,历练了人生,收获了有异于在城市、企业、机关等地的宝贵工作经验,产生了对人生新的思考和就业抉择。
1.大学生村官和社工队伍逐年扩大、质量不断上升
宁波市各县(市)区早在1999年起,就先后采用公开招考的方式选拔大中专毕业生担任村干部和社区工作人员,到2005年12月,全市11个县(市)区共招考了535名大中专毕业生担任村干部和社区工作人员;在2008年,宁波市已选聘大学生2885人,完成目标的93.9%;在岗2617人,其中在农村工作2056人,在社区工作561人;本科以上学历占59.3%,应届毕业生占35.8%。到2011年,全宁波市农村,大学生村官在社区的有683人,占社区服务工作人员4270人的16%。截至到2013年,宁波市共有2554个行政村,414各社区(2006),按照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的目标,宁波市早已实行了全覆盖,而且在社区中不仅有多名大学生社工还有大学生村官,个别行政村还有2名大学生村官。
从近年宁波市各区县公开招聘大学生农村(社区)工作者的指标数来看,一是女性与男性招聘比例较为均衡,但报考人数女性多于男性;二是由原来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逐步过渡到全日制本科学历,由原来单一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变为面向部分211、985等全国重点院校、部分省内本科院校择优选聘和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两种方式,大学生村官或社工生源质量明显提升;三是党员比重要求明显上升,如江北区到2012年底在岗的大学生村官中党员比例占70%左右;四是应届毕业生多于往届毕业大学生。
大学生到村或社区任职后,工作期间可享受到区别于其它基层就业形式的如下优惠:一是人事关系、档案等统一由人才服务中心免费,其党、团组织关系迁转至所在村和社区。工作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可向所在村或社区申请,由所在村按规定程序办理,报街道或乡镇审批;基层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工作年限。二是多个区支持大学生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经费经区有关部门批准由区财政承担。三是除工资外,对表现较好、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适当享受当地村、社区干部年终奖金。四是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时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加分,镇乡(街道)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也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正是优惠的政策促使人数连年攀升的高校毕业生们在严峻的就业压力下越来越青睐于加入大学生村官或社工的队伍中。
2.工作现状
调查中发现,大学生村官和社工以管理、法律、计算机、财务和文秘等五大专业为主,一开始主要担任主任助理、团支部书记、文书等职。事实上,这些大学生村官和社工并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工作千头万绪,村建、宣传、计生、综治、维稳、拆迁安置、土地流转、村级网站维护、远程教育、人口、妇女儿童工作等全部都会不同程度的涉及。也发现不少顶着村官或社工之名,被街道等长期借用,这种村官不在村、社工不在社区的现象不少,更有个别村官存在经常请假、忙于私事的现象。调查还发现,社工较村官工作内容相对清楚,一般社工分管相对明确的几块,而村官则往往各方面都要参与。而不同的村和社区,由于经济发展情况、区域位置、村情社情的不同,工作量和工作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
3.工作待遇
大学生村官和大学生社工由于管理归口不一样,因此待遇也相对不一样。按照现有制度,同一区域的以大学生村官身份招聘上来的无论是安排到村做村官还是安排到社区做社工的日常工资标准是一样的,而以社工身份招聘的统一都在社区工作,他们也有区别于大学生村官的统一的工资标准。具体到个人,每个大学生村官或社工的实际待遇除执行统一标准外,又因工龄、学历、业绩、工作地点、工作经验、工作内容等因素而不同。
早在2007年1月,宁波市首次出台政策《关于规范宁波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规范社工待遇。社工工资福利待遇有了规范、统一的标准,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构成。社工职务等级工资分三档十二级;基本工资包括职务等级工资、岗位工资两部分,同时根据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作职务、工作年限、工作实绩确定其相应的职务等级工资待遇。而对于宁波的大学生村官,并没有如此明晰的工资标准,仅限于从原来的明确聘用期间的年总收入一般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到如今文件明确说聘用期间大学生村官补贴标准比照当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统一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事实上,大学生村官和社工们的实际收入与政府部门呼声很高的政治待遇相比还是很低的,这种前途美好、现实残酷的境遇是很多基层就业大学生们的真实感受。
二、宁波市大学生村官与大学生社工面临的困境
1.身份尴尬,角色定位不明确
大学生村官由于不具有村民身份,既不是农民也不是政府人员,这种“非官非民”模糊性身份,对大学生的职业发展相当尴尬,一般安排担任书记助理或主任助理等副职,若想干到正职,其选举程序则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悖,有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类非本村户籍人员的被选举权利,大学生村官甚至因为没有在工作村里居住,而被排除在参选范围之外。同样,大学生社工社会认可度也较低,认为同传统的居委会人员无异。
2.流动性强,工作积极性不高
由于现有的激励制度不奏效,待遇低、提拔难、扶持少等原因,大学生村官和社工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人员流动性大,男性流动性较女性更大。在人员的稳定性方面,村官不如社区工作人员。如宁波余姚市最早考录的27名大学生村干部中,到2006年只有3名;鄞州区2001年考录的20名大学生村干部,到2006年都已不在岗位。
3.考评模糊,绩效考核制度不全
构建一套大学生村官或社工的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给出考核模式和综合评价方法,有利于管理者了解村官们的能力和工作适应性等方面的情况,并作为奖惩、培训、辞退、职务任用与升降等实施的基础与依据。现有的考评政策往往操作性不强,奖惩力度不够,无法调动大学生村官或社工的工作积极性。
4.期满何从,退出机制有待完善
根据宁波现有的村官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对未进入村“两委”班子的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最多续聘一次,聘期不超过3年,两届期满仍未进入村“两委”班子的,不再续用。第二个聘用期满后愿意继续留村工作且当地需要的,可由所在村自行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纳入大学生村官管理。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促进大学生村官和社工队伍的新陈代谢,实现人才资源的最优配置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保持大学生村官和社工队伍的生机和活力。虽然宁波市针对大学生村官出台了相关文件明确期满大学生村官的五条道路: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考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优惠政策、扶持自主创业、引导另行择业、支持学历深造等五条通道,然而这五条道路实行起来对于在农村或社区已经工作几年的大学生们非常困难。
三、高校毕业生城乡基层就业的思路与对策
各地区应坚持每年对大学生村官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每年与大学生村官或社工进行面对面交流,详细掌握每名村官与社工的个性特长、就业意向等情况,充实完善大学生村官信息库,为就业创业、分流安置提供基础信息。
1.落地生根,着力培养乡土人才
留村或社区任职是大学生村官或社工欢迎、基层满意、组织认可的一条多赢的流动途径。根据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积极支持和推荐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群众满意与信任的大学生村官和社工参与村及社区的的换届选举,帮助他们迈过留村或社区任职的“政策门槛”,落地生根,通过法定程序使其进入基层领导班子,实现“白面书生”到“乡土人才”的转变,让想留的能留。
2011年宁波鄞州区农村换届选举中,坚持把大学生村官作为村“两委”成员的重要来源,把优秀大学生村官选进村“两委”班子。共有48名大学生“村官”通过选举进入村“两委会”班子,其中3名大学生“村官”当选村委会主任,有32名大学生“村官”通过选举进入了社区(居委会)班子,有效改善了宁波市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结构,促进了基层干部队伍素质提升。
2.重点培养,择优选拔后备干部
一是岗位交流。对于新招聘的大学生村官和社工要坚持多岗锻炼,必要时在统一区域范围内实施交流,根据个人专长,有计划地安排到双创工作、维稳、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产业园区及城镇建设等岗位拓展锻炼,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二是领导帮带。全面落实基层干部与大学生村官和社工的一对一帮扶制度,传授农村和社区基层工作方法经验,提高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复杂问题的能力。三是择优培养。将在基层任职满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并在所在工作村或社区任“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的的大学生村官与社工列入乡镇、街道科级后备干部队伍,作为换届选举的重点选拔对象。在此基础上,对工作实绩突出、当地群众公认的,可以通过积分制考核、凭实绩选苗子等实招,经过必要程序将后备干部选任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这有利于促进大学生村官与社工的健康成长,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政策扶持,多方搭建创业平台
一是资金扶持。对有创业条件和意愿的大学生村官与社工们,政府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对接会等多种方式,引导金融机构针对大学生村官与社工的创业需求,提供优良的金融支持环境,在利率优惠、创新信贷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以及缩短审贷周期等各个环节,为大学生村官创业给予必要的金融支持,减轻大学生村官创业初期的资金压力。二是政策扶持。及时举办创业培训,组织到创业基地参观学习,积极提供信息咨询、项目开发等服务,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对聘任期满不再续聘、创业项目尚在初级阶段的,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创业扶持政策,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创业保障;对以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并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保险关系接转等人事劳动保障服务。三是技术扶持。对涉及种植、养殖、园艺、农村养老服务业等多个产业的村官与社工,可选派技术人才提供创业项目规划和技术辅导,帮助解决技术问题。
4.落实政策,促进人才优质流出
一是考编优惠。积极鼓励基层工作者们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实施加分及定向招聘政策。二是定向招聘。在市、区招录事业单位人员及街道、乡镇招录事业岗位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计划比例的名额,分别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和社工。三是择优推荐。促使国有大中型企业、银行等单位加大招纳基层农村工作者的招聘力度,定期择优推荐考核为优秀的村官和社工们到优秀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主动配合招录工作,帮助顺利实现工作关系的衔接。四是鼓励学业深造。各地组织部门要支持他们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创造学习条件为希望继续学业深造者考取全日制研究生;同时鼓励在职攻读研究生,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学习,学历教育经费应参照公务员学历教育经费规定由财政承担一定比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委托高校面向大学生村官和社工培养农业推广硕士,以提高村官创新意识和承担农业推广或农村管理工作的能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9)-11-0056-02
大学生到城乡基层就业,是适应社会需求和顺应时代潮流的。引导大学生走向农村,是解决大学生就业的有效方法之一,同时也将为新农村建设输送大量技术和管理人才。
一、高校毕业生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
高校毕业生就业难近年来已经成为中国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大学生就业的冬天”也叫喊了好几年,2008年末以来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更使国内的大学生就业市场雪上加霜。据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的数据显示,今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数量预计为650万,而2007年和2008年毕业的495万和560万大学生分别还有100万人和150万人没有找到工作,今年大学生的就业形势空前严峻。针对大学生就业难这一问题,在2009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特别指出当前金融危机蔓延、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必须把大学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目前来看,政府着力于从两个方面来促进大学生就业,一是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其中就包括从去年开始,用5年时间选聘lO万名大学生到村任职。二是鼓励大学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放宽城市落户限制。2009年3月初,国务院总理在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要集中力量办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实事,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在这些大事实事中。摆在第一位的就是“千方百计促进就业”,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更是被放在了突出位置。温总理说过,他最担心忧虑的一件事就是大学生就业。大学生找工作不仅关系到生计问题,而且关系到人的尊严。
二、新农村建设急需人才。大学生在农村将大有作为
新农村建设需要人才,在数量、层次、专业方面各有需求。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交通不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没有培养人才的条件,更谈不上吸引人才。由于传统思想观念、大学生自身因素、相关政策滞后等众多方面的原因,绝大多数高校毕业生在找工作的时候把目光专注于京、沪、穗、深这样的大都市,出现了“宁要都市一张床,不要西部一套房”的现象,其结果是:大量大学生滞留在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找不到工作,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等需要的人才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政策支持、资金、技术,而最关键的是人才建设,具体而言。新农村建设需要教育、农业科技、社区管理、医疗卫生等专业人才。
基础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作用,也是近年来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中之重。我国人口众多,教育底子薄,基础教育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在广大农村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农村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师资队伍较为薄弱。农村教师总体以大中专学历最多,其次是高中,值得注意的是还有部分教师的学历是初中甚至小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很少。农村教师除正常减员外还有因待遇问题而大量外流的,有经验的老教师逐渐离开工作岗位,优秀教师大量外流,教师钻研业务的积极性也不高,有些地区部分教师没有受过专业训练,教法陈旧、观念落后,农村教师素质普遍偏低,面对改革后的新课程,他们显得力不从心。由于教师数量不足,有的老师一人要承担多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任务繁重,讲课也比不上专业对口的老师,这对于教师自身和学生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要想加快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的步伐,使农村学生获得更高质量的教育,就必须加强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鼓励大学毕业生在农村长期任教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大学生到农村一线任教,不仅为农村教师队伍补充了师资力量,特别是为英语、音乐、美术等农村学生接触比较少的学科注入新鲜血液,而且能带动老教师接触新事物、学习新知识,比如利用计算机进行多媒体教学,使农村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农村技术人员缺乏。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中,差不多有一半人是初中文化程度,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占了四成,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占一成,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农民,绝大多数未接受过职业技术教育,农民中参加“绿色证书”培训、青年农民培训和其他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的人数仅占4%左右。全国农村实用人才占全国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2%,还不到全国农业人口的1%。另据资料统计显示:现在我国每7000亩土地只有1名农技人员,每7000头牲畜只有1名兽医人员,每万亩森林仅有0.53个林业技术人员,农业科技人员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为万分之一。由于缺少农业技术开发型人才,很多乡镇在开发优势资源的产业中只能销售原产品或粗加工产品,失去产业优势,农民赚不到大钱。农业院校培养的大中专毕业生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先进的技术和观念。能帮助农民朋友提高科技文化素质,实现“科学务农”,提高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还能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的效益及其产品的质量,创新规模化经营的农业发展模式,真正做到为农民谋福利。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更专业、更高层次的基层管理队伍。在偏远山区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薄弱,交通运输和信息流通不便,工业发达的城镇则面临工业污染、外来人口管理、治安巡防等问题,仅仅依靠经验就想解决这些问题是行不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更加专业化的基层服务队伍。实施“大学生村官”工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是建设高素质基层队伍的重要方式。选聘大学生当“村官”,既可以改善农村基层组织班子的文化知识结构,又可以引导农村建设的文化新潮流和新的文化观念的形成。“大学生村官”工程是经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决定的从2008年开始用五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这一工程已取得了显著成绩。大学生村官投身于新农村建设,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为农民大众服务,受到了村民们的普遍欢迎。从政治方面来讲,大学生的加人为基层组织注入了新的血液和活力,改变了原组织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日常工作产生影响。在这过程中,一些民主的思想和处事方式将带入到工作中,民主的思想和宣传力度将在农村大力加强,更能调动农民参加基层民主建设的积极性。从经济方面来讲,大学生到农村工作,可以将市场经济的意识带到农村,让农民也用市场经济思维推动农村的建设和发展。比如: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加强资源开发、利用和整合,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运用资本市场等
等。这些都将对农村的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从文化方面来讲,大学生接受的是科学文化和思想教育,树立的是的崇高信念。大学生村官入住农村将对全民族普及科学的、民主的、大众的文化思想具有重要意义,这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进步。“大学生村官”在新农村建设中,不仅带来了新技术、新方法,还给农村带来了一股新风。作为直接与群众进行接触的大学生村官,更能了解民情,真实准确地向上级部门做出反映,并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自身的知识面广、思路灵活等方法带领农民脱贫致富。作为村干部的助手,大学生村官能缓和村民和村干部之间的矛盾,起到剂的作用,或者还能运用技术来化解矛盾。
我国虽然已经完成了从社会转型期向社会建设期的转变,并且遇到了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但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随着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高校毕业生数量的逐年递增,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今年,由于我国高校的扩招,高校为我国培养了一大批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在促进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根据我国国家社会保障部统计,2007年我国高校毕业生496万,2013年我国高校毕业生700万,2014年高校毕业生人数727万,专家预测接下来几年,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还会有小幅度的增长。毕业生数量的增加,一方面为我国的市场带来了大量的高素质劳动力,另一方面也为我国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就业难的问题。一方面是上一年市场还未消化完的毕业生的数量的积累,另一方面是毕业生数量的增加,导致整个市场人才供给的现状是供大于求。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高等教育也从以前的精英化教育慢慢的步入了现在的大众化教育的阶段。对于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诸如高校扩招规模过大、市场供需失衡、当代大学生自身素质下降、高校教育体制不完善、毕业生专业技能不过关等等,个人认为由于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障有较大的差异,大部分高校毕业生选择留在北上广等东部沿海经济发展快、社会保障做的比较完善的大城市,中西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对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需求更强烈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的城市则很少成为高校毕业生的选择,这已经成为影响高校毕业生难就业的重要因素,同时这也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一个瓶颈问题。
二、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矛盾分析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也在不断的完善与提高,但是由于社会整体的发展有缺陷,加之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致使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这也成为了影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因素。
(一)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运作效率不高
我国各地的社会保障机制并不是统一的,而是由各个城市本身的经济发展情况、人口数量、财政管理体制等因素综合起来影响的。因此有很强的地域性、差异性以及多变性。在不同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社会保障层次会形成很大的区别,例如在沿海经济状况好的城市,可能会根据自身的情况为城市居民提供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等福利保险,这些对于高校毕业生无疑有着极大的吸引力。可是在内地一些经济状况比较差的城市,可能仅仅有医疗合作等,难以保证在那里工作的人员能获得很好的生活环境,对高校毕业生吸引力自然会比较低。这就形成了严重的地域差异,对高校毕业生的择业就业的方向产生极大的影响。
(二)不同性质的单位之间社会保障差异较大
众所周知,不同性质的单位之间的福利待遇是有着很大的差距的,这也是为什么一些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企业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很大,而一些个人私营企业对高校毕业生吸引力较小的原因。在国有企业之中,员工很容易就能享受医疗、失业、养老甚至是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而且档案身份能有着落的地方,工作年限一到能很自然的获得干部身份,自己的福利待遇有很大的提高。而在一些私营的企业之中,高校毕业生享受的待遇会差很多,很多企业只提供三险,对于面临着买房、供养父母压力的高校毕业生来说,福利得不到保障,档案无从安放到非公有企业上班意味着风险比去公有企业成倍的增长,如果自己创业风险更是会全部自己承担,这些都是影响他们想尽办法进入国有性质企业的原因。
(三)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低
社会保障的实施和统筹是进行地方的封闭式管理的,这就导致了统筹层次低。社会保障缴纳的费用以及条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人群之中是不相同的,这主要取决于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人口数量,缴费人员只能按照最后的所在城市享受社会保障,也就是说很多人在缴费标准高的城市缴纳社会保险,但是最后却是在社会保障标准比较低的城市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城乡社会保障差别特别的明显。这也是一些在沿海城市工作了一段时间,想要换工作,即使在中西部城市之中有着更好的工作机会,也不会选择离开的重要原因。同时,在一些中小城市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平台建设薄弱、在窗口配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仍然有很大的缺陷。
(四)各地政策不同,人才流动机制不完善
我国的人才流动机制相当的不完善,是一种“水往低处走”易,“人往高处走”难的模式,人才流动基本上是单向的,同时由于户籍等的原因,加大了我国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差距,比如,北上广的户口享受的福利待遇比别的地方要高很多,这些城市的原有人员很少会放弃北上广,去走向小一点的城市,而一些高校毕业生为了好的生活环境,又选在这些地方工作,这就加大了各地区经济的差距,这导致市场被人为的分割,严重的限制了人员的流动与统一、大市场人才互相交流的建立与形成。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依然存在着一些缺陷,但是我国政府在努力的改变着这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相继出台政策、法规等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好的选择工作的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近些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来达到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工作就业的目的,同时,也给予很多优惠,促使高校毕业生去自主创业。2011年教育部长袁仁贵在高校毕业生就业视频会议中指出,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要为毕业生去西部工作,去自己创业创造机会。国家在努力的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好的环境。以下是我对政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建立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时应纳入缓冲和激励机制
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和保证大学生顺利就业的重要前提。我国应将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建设及时纳入就业缓冲和激励机制。一方面,我国社会保障的本质目标是为大学生的就业提供缓冲的屏障,其基本目标是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以及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保证社会公众的基本生活和不断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而大学毕业生属于新型就业群体,在就业方面的经验比较欠缺,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与适当的引导和帮助。此外,大学生就业问题的顺利解决能够有效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我国社会公平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大学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流砥柱力量,所以我国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保证和激励大学生与劳动力市场的完美融合。此处所提到的激励指的是要创造就业机会、提供就业奖励,而不是单纯的就业救助政策,要将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和自我激励结合起来。此外,大学生作为接受过高等教育的高素质群体,其就业所欠缺的并不是知识和技能,而是工作精神和社会经验。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不断培养大学生的就业能力,鼓励就业困难的大学生主动回归劳动力市场,这也是大学生就业保障的主要原则。
(二)要帮扶重点人群就业、促进具有竞争优势的人群就业、安置弱势人群就业
采取有效的措施,扩大失业保障面,让处在待业过程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障。由于我国在这一方面基本上属于空白,所以,我们可以借鉴一下西方的国家的相关经验,以减少走的弯路。如,在学生阶段,每段时间就交一些资金,分别由政府和个人承担,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等到毕业,高校毕业生尚未找到工作的就经过一些手续,每个月获得一定的生活费,以及为更好的融入工作而需要的培训的费用。这就能使得毕业生在待业的这段时间既能自给自足,又能够让自己不在专业技术方面落伍,随时做好准备去面对工作。
总之,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已经实实在在的出现在我们的现实之中,不容我们回避,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调整是必须的,这有利于社会稳定,同时有利于我国经济全面稳定的发展。对于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在校大学生提高自身素质与能力,在校期间,增加自己的实践的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公共租赁房;政府责任缺失;矫正研究
一、公共租赁房发展现状
“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总理在2009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投资者(政府、企业或社会非营利机构等)持有房源,以低于市场租金的方式租给特定人群的一种保障性住房[1]。2010年6月12日,中央七部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正式成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和福利分配下的低房租公房有区别,也与企业的职工宿舍不同,具有社会属性。虽然与廉租住房相类似,但保障的范围更加广泛。狭义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或下夹心层、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广义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涵盖所有没有能力或者暂时不愿购买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包括廉租房保障对象、夹心层、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2]。从支付能力看又分为上夹心层、下夹心层。上夹心层是指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下夹心层是指不符合廉租房准入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城市低收入群体[3]。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比廉租房要高,但又低于商品房。如图1:
在我国现有的住房保障体系中,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卖,其产权归属为政府或者相关机构、企业所有,不归居民个人所有,而其他以销售为主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可以归个人或集体所有。公共租赁房的目的在于改善低收入家庭群体的住房困难情况,以低于市场价或承租者能承受得起的价格出租,有严格的准入退出机制。公共租赁房的保障对象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为主,包括新就业职工、新毕业的大学生等特殊群体。其发展方向是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将城市各类夹心层家庭群体和城市外来务工农民工纳入保障房保障体系[4]。
目前,公共租赁住房正处于起步阶段,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以加大对公租房建设的支持和监管力度。北京市2009年开始了公租房建设,当年开工建设的公租房约有8000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内,租金低于市场价的20%左右;重庆市规划未来十年将建设4000万平方米的公租房,并要求3年内完成2000万平方米的建设任务;成都规划未来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三类人群,即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地方政府在发展公租房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得到了许多有效经验,如利用公积金闲置资金对公租房建设和运营中的减免税政策进行优惠;对准入退出体系进行优化;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政府主导的市场化投融资和建设机制,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法律制度等。
二、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困境
由于我国公共租赁房发展尚在起步阶段,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面临一些困境,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制度缺乏统一性及稳定性
公共租赁房市场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顶层设计。目前在我国,虽然各个城市相继出台了有关公共租赁房的管理办法,但这些规定还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法律指导(如正在酝酿中的《住房保障法》),在公共租赁房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在保障性住房体系中应发挥的作用和与其他保障性住房之间的关系尚不明确。自2007年深圳试点公共租赁住房至2010年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相继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涵盖范围和实施细则则大相径庭[5]。
住建部于2010年6月8日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对发展公共租赁房的基本原则、租赁管理、房源筹集、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了规定,各地也先后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如厦门市政府2011年3月29日就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和省住房部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等文件的基础上,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全国各地公共租赁房建设标准差异也比较大,有些城市将非户籍人员排斥在公共租赁房保障对象之外,有些城市却没有对户籍进行严格限制,租金标准上采用分级制机制的城市并不多,并且在分级标准设置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论证,因而已经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的各地政府应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
2、资金投入比例较低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筹集上,中央政府会以适当方式给予补助,各地方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投入。尽管规定了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中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等,但对于投入力度和保障程度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政策缺乏执行力,存在资金短缺、房源供给严重不足的问题并不奇怪。如厦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规定,在未来几年时间里,为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厦门将投入资金136亿元、建设约四万五千套公共租赁房供困难群体居住。虽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已成共识,对于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一般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有偿使用,但是由于面临着资金短缺、前期直接投入大、投资周期长、回报率低、社会资本不愿加入、资金来源渠道不明等方面的问题,住房建设保障计划难以真正落实到位[6]。因此,在具体的融资方案没有出台之前,资金问题仍然是公共租赁住房面临的尴尬难题。
3、政府监管不到位
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在公共租赁房租金如何确定、准入标准如何审核、如何监管等问题上,都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虽然政府对公共租赁房的租金进行补贴,但是由于房地产企业的趋利性和成本因素的限制,公共租赁房房租要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公共租赁房的供不应求会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反而损害了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对象是“夹心层”和外来务工人员,是民生工程,因此要尽可能体现其意义和价值,将初衷落实到位,从源头上防止权力寻租现象和腐败的监管体系,避免走经济适用房的老路。
4、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
由于公共租赁房租金低廉,申请家庭较多,为有效避免“搭便车”现象,申请的标准应结合不同的市场和居民收入水平制定,使迫切需要公共租赁房的家庭能够得到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要采取动态的退出机制,监管部门要采用定期考察的形式,对公共租赁现有租户家庭进行收入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引入退出机制,如停发其住房补贴等[7]。
公共租赁房租户在不符合相关条件后很难会主动退出,住户会利用各种手段躲避审查,从而继续适用住房。为了将公共租赁房配给到真正有需要的困难家庭,避免出现不合条件的家庭搭便车现象,保证符合准入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有房可住,就要对公共租赁房实行有进有出的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的进入与退出机制,而不仅仅是停留在口号上。
三、公共租赁房建设中政府责任缺失的成因
1、政府价值取向错位
一方面,与商品房市场相比,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大、产出少,这使得地方政府在推动住房保障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顾虑。因此,地方政府在推进公共租赁房建设的积极性并不高。虽然每年我国都有巨额的财政预算投入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当中,但资金投入和项目完成情况却并非十分理想,公租房同样面临这种问题。另一方面,土地成本也是约束各地政府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原因,相比划拨土地建保障性住房,地方政府更愿意将土地以“招拍挂”形式卖出,我国的保障房建设长期以来延续“自上而下”的模式,即政府将保障房指标层层拆解,下分到各个市县,没有考虑到地方的实际情况,这也是地方积极性不高的原因[8]。
2、政府角色定位混乱
当代政府处在一个充满着不确定性、复杂性、动态性和多元性的环境中,政府面临的公共问题纷繁复杂,大大增加了政府的不可治理性。政府的职责不仅包括住房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而且政府要在住房供应、资金筹集、市场秩序维护、住房分配等环节上发挥作用。另外,由于政府职能要促进社会公平,还要对最低收入困难群体等特殊阶层的住房实施保障,承担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功能。
在公共租赁房的土地来源和资金来源等方面,政府不仅有能力,而且也有义务承担这种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一方面,在供需结构不合理,投机资金大幅涌入等因素的影响下,我国房地产市场过去几年的表现并不正常,这迫切需要政府加大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提升百姓对市场的信心,消除负面信息导致的恐慌心理[9]。另一方面,政府不正确的政绩观及对地方财政增长的内在激励,促使政府没有更多的动力去建设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
3、融资缺口巨大
2009年全国财政支出决算表数据显示,2009年全年,全国财政用于保障性住房支出为725.97亿元,是上一年的3.13倍;其中,中央财政收入550.56亿元,地方财政仅投入175.41亿元[10]。政府可以通过“招拍挂”出让土地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因而政府没有动力去积极推动。由于利润相对低且分配和销售等主动权在政府手中、参与机制不顺畅,民间资本目前直接参与目前直接参与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不高,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将建设权交给央企和地方国企。
一是规定各地政府“可以”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而不是必须将其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这一规定缺乏刚性约束,执行力必然不足[11]。二是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不明确。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拆迁成本、相关基础设施成本等才是土地净收益。这些相关成本有一定的不透明性,计算难度很大。所以,有的地方政府宣称由于土地成本太高,土地出让收益很少甚至还会亏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辨别土地出让净收益到底是多少,国家规定的“10%”也难得到有效监督[12]。只是我们知道的是,很多地方政府靠出卖土地支持自己的政绩、弥补财政赤字[13]。
4、法律支撑不足
在保障性住房领域,缺乏一部长期稳定的国家意义上的法律,导致在住房保障领域出现种种失范。应根据我国城镇住房问题本身的特点和主要形式,总结各地住房保障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住房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进度,从而尽快落实保障房建设中的政府责任。应该明确的是中国房地产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和改善绝大多数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而不是一味追求GDP的增长以及追逐利润最大化。《住房保障法》必须对房地产业的发展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对不能享受到保障性住房的中等收入人群供应低价位的商品房,确保每一位公民的基本住房权利。
5、执行力不足
与廉租房不同,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的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一些城市还面向农村的住房困难人群),对房源需求量更大,对土地、资金等要求也更高。另外,公共租赁房的保障对象也不如廉租房对象那样受到关注,政府有时难免会在侧重点上有所忽略。供需缺口巨大、资金沉淀不菲的问题能否得到很好解决,公共租赁住房能否发挥应有效果,关键在于政府的执行力问题。在融资、打击囤地、抑制投机、加强保障等领域,中央政府要督促地方政府清理所出台的刺激或优惠政策,地方政府有必要加强执行力度。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公共租赁房同样适用,要避免在公共租赁房建设中出现的寻租、腐败等问题,健全供应对象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公平公开的审核程序,强化违规处罚力度。
四、公共租赁房建设中政府责任的完善策略
完善政府在公共租赁房中的责任是并非易事,公共租赁房建设既是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又与市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我国公共租赁房尚在起步阶段,发展过程中有不足和问题是必然的,政府必须在逐步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在借鉴国内外先进地区的经验基础上,采取相关有效的措施,积极探索符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的公共租赁房制度。
(一)端正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认识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市场,是有效解决我国当前住房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但由于根深蒂固的观念,大多数国人还是希望有房,买房的意愿比租房高。政府要改变国人传统的住房消费观念,引导社会正确的购房理念。让承租人获得安全感,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使人们从思想上接受“住有所居”。即使在发达国家的住房供应体系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供应主要还是通过租赁方式解决的。相比国外的成熟经验,我国租房理念发展还相对滞后,政府应鼓励尚无购房能力的低收入家庭先租后买,量力而行。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还存在一个“适度”的问题,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是必要的,但也需要是适度的。它不像1998年房改之前的公房制度那样全覆盖,现在的公共租赁住房更为开放,它是面向全社会并且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能走经济适用房的老路。中央政府要有坚定的发展公共租赁房的决心,地方政府也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提高政策的贯彻力和执行力。政府官员要从思想上转变政绩观,从唯GDP化向民生为本转变。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地盘活民间公共租赁市场。
(二)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法律制度
国外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都颁布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尤其是制定相应的住宅法加以保障和规范。要保障各项措施的顺利进行,必须有健全的立法保障。因此我国需要制订健全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逐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促进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
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可以统揽全局的《住房保障法》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基本法规和《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档案管理办法》、《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居民信用信息共享法》等专门性的规范,建立起健全的法制屏障[14]。建立国家层面的统一政策领导,从立法层面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目标、调整对象、供应标准、资金筹措、运作机制等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的新机制,对管理、设计、施工、分配等各个环节进行法律约束。各级政府也应该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的情况,遵循国家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政策法规。
因此,必须从法律层面将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公共财政体系,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政府的职能,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整个公共租赁市场。从法律层面上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增进其稳定性和安全感。
(三)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首先,为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效率,必须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如果承租家庭超过承租范围后主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制定政策对其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给予一定的税费优惠,并给予银行优惠贷款政策(如图2)。另一方面,如果承租人不再满足承租条件后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处罚,如收取高额租金和违约金,降低其信用等级等措施强制其退出。
图2 中国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
其次可以通过构建激励制度鼓励,使租房人尽早清退住房。公共租赁房群体与廉租房群体不同,该群体具有一定的改善自身经济条件的潜力,构建激励制度激发这种潜力的发挥,使其尽早改善经济条件,走出公共租赁房租住阶段。
1、可以将租价与租期相联系,鼓励租房人尽早清退住房。政府确定公共租赁的基本租金,租房人在租期内按照此标准及时缴纳租金。租房人清退住房时,根据其租期数和租住时间给予一定的租金返还。比如满第一个租期清退的给予10%的租金退还,第一个租期内租满2年前清退的给予20%的租金退还,满3年清退的返还15%,满10年的租金不予补偿等。随着租住时间的增加租金补偿逐渐降低,直至没有。通过这样的激励制度,使得租房人尽早清退住房的益处不低于其寻租行为的所得,从而使租房人主动放弃寻租行为。
2、通过提高政府给付公积金比例来激励租房人退出。公共租赁房群体中很大一部分人具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其公积金缴纳也较为规范,为了鼓励租房人尽早清退住房。对于按期清退或提前清退住房的给予公积金方面的奖励。奖励的程度根据提前清退时间长短确定,提前时间越长政府给付的公积金比例越高,从而使得租房人在尽早清退住房时得到真正的实惠。
(四)加强准入和退出机制监管
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机制的监管,实施包括承租人个人信息、房屋租赁使用信息等的动态监管(如图3)。当承租人家庭收入、职业等发生变化时,应如实报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不报请审核的依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将以激励为主、惩罚约束为辅的方式促使该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若不申请复核的,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检查,若仍在租赁范围内则继续使用,但是要降低其信用等级;若超出租赁范围,则采取惩罚机制使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租房人的公共租赁房群体资格是其行使寻租行为的基础条件,租房人若超越了这一资格,及时将其从该群体中剔除,则可以有效阻断其寻租行为的发生,所以要防止寻租人的寻租行为必须要及时厘清租房人的资格。对于租房人资格的审查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租房人的经济收入,二是租房人的资产总额。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制度并不完善,租房人的收入和总资产的真实数据不易确定,所以租房人资格的界定比较困难。
要真正厘清租房人资格,需要国家各项制度的紧密配合。只有实现了个人收入的准确统计、税费缴纳的规范进行、个人资产的真实申报才能有效剔除不符合条件的租房人,所以完善各项相关制度是当务之急,能够有效加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监管。
图3 中国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收入情况监管流程
(五)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降低政府财政压力
由于政府缺乏积极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财政刺激,并且由于利润不高,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也不高。因此,应加强监督各级政府资金落实情况,同时,多渠道拓宽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渠道,从根本上解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短缺问题。
首先,逐步完善与公共租赁住房资金需求相适应的中长期贷款方式。具体来说,一是充分利用地方融资平台,从地方融资平台中切出部分贷款额度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二是发放优惠长期贷款,由多家银行组成的银团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供专项的贷款支持;三是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参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模式取得银行贷款;四是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15]。
其次,积极探索和发展直接融资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是发行中长期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二是引入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三是探索建立产业投资资金;四是推动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资金(REITS)[16]。通过REITS筹集社会资金,化整为零,对解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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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大学生 就业状况 就业品质 策略 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06-0028-02
一 当前高职学生存在的就业品质问题
近年来,由于高职教育的迅猛发展,高职教育已成为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毕业生的就业质量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高职毕业生一直保持着很高的就业率,但就业品质不高,已成为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自2004年教育部将“就业率”作为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指标以来就一直争议不断,因“就业率”这个指标往往只是简单地反映出就业的“量”,无法体现就业的“质”,将“就业率”作为衡量高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指标的公信度和适用性受到质疑。当前以就业率作为衡量大学生就业品质的指标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大学生就业评价指标单一,无法说明大学生就业实际状况。目前的大学生就业评价,只能体现出大学生就业的数量,无法反映大学生就业质量。(2)重视大学生就业结果评价,忽视过程评价。大学生就业评价应该是一个过程,这样才客观合理。(3)政府是大学生就业评价的唯一主体,缺乏公正性,应引入第三方评价体系。(4)就业状况界定在实际工作中执行有难度。有些是自由择业者,但由于没有固化,也算“未就业”,可操作性有待加强。(5)过分重视大学生毕业时的就业状况,致使许多学生在毕业时“被就业”,实际数据缺乏真实性。笔者认为,应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大学生就业品质评价体系,确保学校将精力投入到学校内涵建设中,切实提升学生就业品质,而不是疲于应对。
二 对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
为了了解高职学生的就业质量,笔者对广州城建职业学院2010~2013届毕业生的就业质量进行了网络问卷调查,专业没有限制,共有672名毕业生参与答卷,调查问卷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个人基本情况、工作情况、社会保障、工作稳定性、发展空间。
个人基本情况:在提交者中,发现男生是女生总数的2/3,其中88%是团员,10%是党员或预备党员,62%人际交往能力一般,30%认为个人交往能力较强,在校期间长期担任学生干部的有15%,担任过一段时间学生干部的有28%,在工作前具有相关工作实践经历的有6%,36%在大学期间学业成绩在良好以上,42%认为自己在大学期间学业成绩一般。从调查数据来看,基本上符合二八定律,既约有20%的学生在大学期间综合素质较高,表现优秀。
工作情况:从调研数据来看,我校的毕业生主要就业单位类型为私营企业占71%,其中国有企业12%,大部分毕业生从事制造业、建筑业、金融业、服务业和计算机行业等,和我校开设的专业有关,目前55%的学生从事基础技术、管理工作或是营销人员,16%的学生担任项目经理或部门主管,说明高职学校培养的学生是基层生产的骨干力量。66%的毕业生主要集中在中小型企业,在大型企业占9.47%。65%集中在发达城市或省会,选择目前工作的原因56%因为福利待遇,25%因为发展前景,说明学生刚毕业的前几年,比较看重工资待遇和发展前景。所从事工作与所学专业对口率为68%,说明大部分学生工作后还是从事自己专业的相关工作。
社会保障:从调研的数据来看,所在单位具有带薪休假制度的占36%,所在单位具有加班薪酬制度的占72%,所从事的劳动强度35%认为一般,40%认为较高,24%所在单位具有工会组织,90%所在单位都购买了工伤保险,32%购买了五险,其中有45%的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说明大部分企业都能够按照国家的相关制度给予劳动者以保障,但也有部分公司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毕业生月薪主要集中在2000~3000元和3000~4000元,所占比例为26.89%和34.13%。62%每周的工作时长为40~50小时,对现工作岗位和福利满意度为65%,93%的人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调研数据显示来看,大部分毕业生的工资达到了国家大学生的平均工资水平线,对现有单位基本满意,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毕业生对工作单位不满意,这将导致以后工作的不稳定。
工作稳定性和发展空间:调查结果显示,43%的毕业生都有离职经历,离职的主要原因是薪资福利偏低(37%)和个人发展空间不够(30%),和毕业生选择现工作单位原因的数据基本相符,说明毕业生较看重工资待遇和个人发展空间。认为所在岗位对应的职业素养中爱岗敬业占66%,积极主动占60%,诚实守信占59%,说明学校在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方面,要注重这三方面的培养。在发展空间上,56%的毕业生选择现就职单位工作3年后预期月工资5000~8000元,15%选择8000~12000元,从学生预期薪酬可看到,企业前景较好,51%的毕业生选择3~5年后能够晋升,37%选择可能晋升,选择不能晋升的只有12%,75%的单位每年给予1~3次培训机会,15%的单位每年有4~5次培训,说明企业非常看重员工的个人成长。
三 提升高职学生就业品质的策略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明确指出:高等职业教育重点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发展型、复合型和创新型的技术技能人才,并要求将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和理念贯穿到教育工作全局。而当前高职教育面临的重大课题就是如何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三型”高技术技能人才,提升学生的就业品质,根据调研结果分析,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学校应转变思想,深化改革,转型升级,提升内涵。(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由较单一的结构向实际的“双师”及多元结构转型,形成具有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及社会服务能力的复合团队。(2)强化市场导向,加强教学改革:强化以教学做一体与行动引导型教学法应用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改革,形成学生自主式、交互式、协作式、探究式、体验式学习的教学新理念,在注重培养基于岗位需求的职业技能的同时,更要注重基于技术活动全过程所需要的技术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下大力气培养适销对路的“三型”人才。(3)加强和深化校企合作:由小规模、浅层次向大规模、深层次、多元化转变。探索和实践“多主体”合作办学,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在与企业共办订单班、互聘教师、在校内或企业共同建立实训基地等的基础上,合作建立“双主体”办学机构,引入企业为学校提供能代表行业最先进水平的产品技术和现代企业文化体验中心、实训室等,同时要全面加强实习、就业基地的建设,适当延长并科学安排专业见习、实践活动的时间,充分利用顶岗实习等活动,强化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结合专业特点,以各种竞赛为载体,建设优质的学生实践活动平台,推动学生专业学习的同时,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4)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将就业指导纳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加大毕业生就业推荐力度,积极利用各种资源,竭力拓宽就业渠道,不定期举办各类小型招聘会和网上各类招聘信息,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学生应提高综合素质,提高就业竞争力。(1)加强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择业竞争力。大学生活一开始,就要自己设计职业生涯,并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利用课余时间,学习有关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与社会接触,锻炼自己逐步适应社会的能力。(2)合理定位就业期望值。只有正确地评价自己,提出合理的就业期望值才可避免择业受挫。大学生就业期望值应立足社会需求,切忌功利主义。(3)转变就业观念,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就业观念,调整好心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积极寻找机会,从被动的求职者向主动的职业创造者跨越。根据社会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把个人潜能、职业理想、职业岗位有机结合,并不断付出努力,才能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
第三,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提升大学生就业品质。(1)政府要加大对高职教育投入和支持的力度,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学校资金不足、师资不强,推进校企协同育人。(2)努力发展经济,调整产业结构,来增加对高职毕业生的消化吸纳能力。(3)继续完善和落实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要为高职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和就业体制,从根本上保证高职毕业生成功就业。
高职院校存在的毕业生就业品质问题折射出整个高等教育的就业问题,面对问题,民办高校应苦练内功提升内涵,尽快转型升级,打造自身特色和品牌,服务社会服务学生,为提升学生的就业品质而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赵志坚.高职院校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的探索[J].教育探索,2012(9):108~109
关键词:贫困 救助 调查 思考
贫困,一般是指个人或家庭依靠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不能维持其基本生存需求的一种经济状况。贫困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国政府为有效解决城市贫困问题,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反贫困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于城市贫困,我国政府主要通过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的社会救助制度,来解决贫困群体的基本“生存”问题。近年来,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数量不断增加,贫困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以“低保”为主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缺陷。研究当前较为严峻的城镇贫困问题,分析致贫原因,思考现行扶贫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城市贫困状况及致贫原因调查思考
城市贫困现状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对城镇居民采取供给制度,城镇居民总体生活水平虽不算太高,但较为稳定。城镇贫困人员主要是“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或扶养人),由于数量少,政府能较好地解决。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贫困人口的数量开始逐年增多,1997年达到281万人,2000年达到402万人, 2003年已达到2053.6万人。过多的贫困人口,势必对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一方面,由于收入差距过大,使劳动者滋生不满情绪,从而降低其劳动积极性和劳动效率;另一方面,由于贫困人口增多,收入过低,抑制了社会的有效需求,平均消费倾向和边际消费倾向都会下降,富人过度储蓄,而穷人消费不足,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第三方面,由于贫困人员难以维持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势必影响劳动力的再生产;第四方面,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过大,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动荡,影响政治稳定。
致贫原因分析
分析城市居民致贫的原因,可以归纳在三个方面:社会原因、贫困者自身原因、自然原因。其中,社会原因是城市致贫的重要因素。
社会原因。社会原因致贫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使下岗、失业人员大量增加,造成其收入下降,陷入经济困难。1987年我国城镇失业人数为276.6万人,到2001年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已达681万人,每年失业人口以6.64%的速度递增。另一方面是产业结构调整,引起贫困人口增加。以纺织工业为例,纺织工业曾是我国支撑产业,吸纳了大量人员就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纺织行业有120万职工下岗分流。由于下岗职工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技能单一,因此再就业十分困难,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贫困职工数量不断增加。第三方面是分配制度改革,增加了城市贫困人口数量。计划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被看成是唯一的分配原则,居民收入渠道单一,工资级差小,收入较为均等;改革开放后,实行了“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等分配原则。分配制度的改革,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但也使城市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贫困人口数量进一步增多。
此外,社保制度的改革、住房制度的改革、教育制度的改革等社会变革,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城市居民的经济负担与经济风险,这些也是造成城市贫困的原因。
贫困者自身原因。贫困者绝大部分文化素质偏低,技术能力不高。据调查,在下岗人员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48%,初级工或没有技术等级的人员占52.6%。在人才竞聘中,他们缺乏优势,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收入大幅下降;贫困人员家庭一般负担都较重。如家庭普遍人口较多,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不良,一些家庭有危重病人、残疾人,使家庭开支过多,负担过重;就业观念成旧,害怕竞争,留恋传统的固定工作、固定工资生活方式,遇到问题希望政府帮助解决,对工作期望值过高;特殊群体就业能力不足,如女性职工、残疾人、大龄人等群体,由于难以找到工作,收入也成问题。
自然原因。自然原因主要是指各种自然灾害发生造成社会贫困。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每年都有水灾、火灾、旱灾、风雪灾等灾情发生。这些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将可能毁损居民的住房或其它财物,造成居民生活困难,使其暂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形成社会贫困。
对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调查思考
解决贫困问题,其有效手段就是由政府牵头,通过法律保障,建立社会救助制度。我国针对城市贫困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制度。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城市救助制度的核心,在解决当前贫困问题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解决了我国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问题。但同时这项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以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更好地解决我国城市贫困问题。
关于“低保”制度的调查思考
“低保”制度覆盖范围问题。据调查,目前未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群体主要有:部分县级地区贫困人员,大部分乡镇贫困人员,大中城市中的贫困农民工、流动人员、暂住人员,大中城市中未被“低保”机构审核批准的贫困人员。
据统计,我国城镇贫困人口中有超过50%的居民,由于种种原因未被纳入“低保”范围,其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极度困难。
“低保”制度覆盖范围过窄,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地方“低保”资金严重不足,没有足够的能力去救助所有贫困人员;另一方面是由于“低保”管理人员不够、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即时审核贫困申请,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第三方面是贫困审核存在一些问题,使一些贫困人员不能享受“低保”,如一些地方不是按“实际收入”而是按“虚拟收入”确定家庭收入,一些地方规定有金银首饰的家庭、有电视机电冰箱的家庭、居委会反映经常吃荤的家庭,均不属“低保”对象,一些地方把居民的安置费、搬迁费、抚恤金等也计入收入,这些审核标准和观念,使一些贫困人员不能得到“低保”制度的保障。
“低保”制度的管理问题。管理机构不够健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低保”制度的实施,主要由各地的民政部门组织,最终由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所来完成。目前,部分地区社会保障所还未建立,一些地区社会保障所仅配备两名“低保”专职人员,要负责辖区数百人的贫困申请、审核,“低保”金的发放、监督等工作,很难将工作做细做好。许多“低保”申请长期得不到批复,部分人员隐瞒收入、虚报假报家庭情况,管理人员难以有效监督核定。
“低保”标准不够合理。一方面,各地主要根据当地维持居民最低生活需要来确定“低保”标准,“低保金”过低。没有从“相对贫困”角度,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角度,确定合理的“低保”标准,以此改善贫困家庭生活,缩小贫富悬殊,提高社会整体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贫困家庭收入发展了变化,“低保”标准难以随之做出及时调整。其原因在于,一些贫困家庭隐瞒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其所在工作单位也帮助员工开虚假收入证明,社保人员难以深入调查取证。第三方面,对于有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有特殊困难家庭、无特殊困难家庭,没有实行差别“低保”救助,而是按贫困家庭人均收入多少及家庭人口数量来发放“低保”金。目前,一些地方对有劳动能力,有一定收入(或隐型收入)的贫困人员实行了差别救助,在“低保”待遇标准、“低保”享受时间长短等方面与特殊贫困群体有所不同,对特殊贫困家庭,如家有危重病人、有残疾人,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等这样的家庭,适当调高“低保”标准。
“低保”制度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如何让有限的救助资金产生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如何让真正需要救助的家庭得到社会救助,如何让“低保”制度既能达到救助贫困的目的,也可起到鼓励劳动就业的作用,这些问题也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我国现行“低保”制度规定,低保金的发放实行收入差额补助制度,贫困人员如有部分收入,则“低保”金发放时,将从“低保”标准中扣减其收入部分。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促进劳动就业,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我国现行“低保”制度还规定,享受“低保”的家庭,还可以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医疗救助、教育减免、创业税收及信贷优惠,而接近贫困线的“准贫困”居民,既不能享受“低保”,也不能享受其它救助,这对于低收入者很不公平。他们收入不高,又得不到相应救助,生活容易陷入贫困。
关于其它社会救助制度的调查思考
灾害救助制度。我国灾害救助制度主要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由民政部门提供灾民吃、穿、住等基本保障,以解决其暂时生活困难。
分析我国灾害救助制度,主要存在缺乏法律保障,灾害救助能力(如快速反应能力、综合协调能力、物资保障能力、疫情控制能力)不足,灾害监测和灾情信息管理不够健全,抗灾救灾综合协调能力欠缺等问题。当前,我们应建立省、市、县各级救灾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应加强民政、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灾情定期会商制度,完善24小时灾情监测机制,建立和完善救灾应急预案体系,建立救灾物资的保障和供应工作机制,确保灾害发生后各类救灾物资调运渠道畅通,24小时内调运到位。
住房保障制度。针对贫困阶层的住房保障,政府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廉租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以此解决贫困家庭住房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着如下几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思考。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偏高,贫困人员很难买得起,一些地方政府修建的经济适用房实际上是被其它人员以各种方式买走。由于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行中种种弊端的存在,这一制度将逐步被废除。
廉租房过少。许多贫困无房家庭,自己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只得提出廉租住房申请。但由于房源少,申请后要等多年才有望解决,一些申请甚至等到最终都拿不到廉租住房。
优惠政策不到位。如首付比例过高,税费未得到减免优惠,信贷手续繁杂,利率得不到优惠等。当前,一些地方对贫困家庭购买解困房,规定首付比例可以低至“一成”,在申请审核、贷款利息、税费减免等方面都给予方便或优惠,较好地解决了贫困家庭住房问题。
据调查,目前有超过150万个贫困家庭缺房,有35万个贫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贫困居民中有25%的家庭靠借款购房。如首付过高,购房还款负担过重,他们仍会继续陷在贫困生活中。
一、关怀下岗职工,帮扶撑起一片蓝天
我局始终高度重视帮扶下岗职工工作,从XX年起就一直实施了“一对一”帮扶活动,对我市困难企业××和××的15名下岗困难职工进行长期帮扶,局领导亲自负责,分口单位和困难职工结成了“一帮一”的帮扶对子,各帮扶单位务实调查帮扶对象的具体情况,切实制定了对口的帮扶措施。
一是着力从改善生活上实施帮扶。逢年过节定期到帮扶对象家中慰问,为其送去米、面、油等慰问品和慰问金。近3年来,局领导和分口单位为帮扶对象送去米近5000斤、面5000斤、油500斤、慰问金2万余元,使这些帮扶对象心头多了一份温暖,家庭添了一份温馨,节日更加祥和。
二是着力从解决实际困难上实施帮扶。通过不定期的走访,及时了解帮扶对象的家庭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把握帮扶对象思想动态和面临的难题。我局积极协调为2名帮扶对象办理了4050人员生活和养老补贴,还为2名长期患病的帮扶对象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帮扶对象××的女儿卫校毕业后,因为联系不到收费低的医院实习,成了做母亲的一块“心病”,帮扶单位知道后,积极协调到市××骨病医院,不仅免除了XX余元的实习费用,而且院方同意聘用了她的女儿,让这个长期困难的家庭一下子充满了阳光。当帮扶对象××正为儿子的学费犯愁时,市××中心主动与其儿子所在的学校联系,努力争取到了“两免一补”的优惠政策,解决了上学难题。
三是着力从发展项目上实施帮扶。启发帮扶对象的创业思路,激发帮扶对象的生活热情、发展动力和谋富追求,使其能够“站起来”,早日脱贫致富。近3年来,通过为帮扶对象送政策、送信息、送培训、送项目等,帮助他们理清思路、找对路子、选准项目,在不同程度上都提高了帮扶对象的家庭收入。目前,已组织全部帮扶对象参加了再就业技能培训,并帮助10名帮扶对象实现了再就业。帮扶对象××在局属单位××的帮助下,找到了一个钢筋工就业岗位,有了一项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还帮他的儿子转到一个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学,使他一家的生活得到了改观。帮扶对象××在我局的帮助下不仅发展了养殖业,还办起了快餐店,一个曾经难遮风雨的家庭实现了脱贫致富,如今,过上好日子的××喜上眉梢,逢人就说: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房管局的领导。
二、关爱困难群体,帮扶奉献爱心温暖
3年来,我局坚持开展“献爱心、送温暖、受教育”活动,积极参与“春蕾救助”活动,捐助农村沼气建设,捐助艾滋病患、大学生、驻村贫困群众和系统内困难职工等困难群体,每年组织看望孤残儿童。
XX年,我局系统职工为艾滋病患捐款1万多元,让艾滋病人感受到了社会的爱心和温暖。XX年,我局帮扶了一名××大学的贫困生,资助学费XX元,他在给我局寄来的感谢信中说到:一定珍惜时光,好好学习,成人成才,成为一名回报社会的人!XX年年帮扶了一名××大学的大学生,资助学费1000元。近3年来,我局开展的“献爱心、送温暖”活动中,广大职工捐款近3万元,捐献衣物3000多件,捐献棉被30多条。局属单位还组织开展了“寻找爱心妈妈”的活动和看望孤寡老人的活动,纷纷捐衣捐款,为他们带去食品、用具等礼品价值5000多元,为孤残儿童织毛衣40件。
我局驻××村有8个特困户、34个困难户和3户五保户,为解决这些贫困户的实际困难,3年来,我局捐助资金3万多元,捐助米、面、油及物品价值2万多元,全局党员领导干部做表率,广大干部职工踊跃捐款捐物,共计捐款2万多元。××镇的一个重点贫困户××原是民办教师,现今瘫痪在床,妻子亡故,大儿子在外打工,小儿子痴呆,家境极其困难,每逢过年过节,我局都提前作好了对他的慰问安排,××总是感动地说:“感谢党,感谢驻村工作队!”为给村里建起一个文化活动室,局系统广大职工捐书近500册,我局还为村里捐了一个背投电视和3台微机。今年××遭受特大暴风雨袭击,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突如其来的灾难,深深牵动了局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心,纷纷捐款,为灾区送去了矿泉水、方便面、火腿肠等价值5000元的急需物资,并为灾区群众捐款1万多元。
由于原××公司经营不景气,退休职工工资难以为继,生活十分困难,为保障这些困难职工的生活,我局系统职工近2年来捐款1万多元,让这些退休职工每月领到了500元的生活帮扶款。同时,局属各单位逢年过节还都对局系统内部的困难职工给予生活帮扶,3年来帮扶内部困难职工30多户,捐助资金近2万元。市房屋测绘队职工××由于其母亲长年有病,家境因病致困,经济相当困难,为使××安心工作,市房屋测绘队将其作为重点帮扶对象,捐款帮助其母亲住院看病,逢年过节,工会都要组织人员上门慰问,3年来,慰问近20次。
三、关注廉租对象,帮扶营造家园温馨
“我想有个家,一个宽敞的家”。这曾是我市一个“双困”家庭里8岁小女孩的梦想,这个魂牵梦绕的愿望也是全市所有低收入家庭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无能力解决住房的“双困”家庭的向往,实现百姓的这一热望一直是我局关注民生、奉献社会的民本责任。
××年,当市房管局自筹资金建成第一批××套廉租住房时,给全市“双困”家庭陡生光明,这一凸显政府民本责任的德政工程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得到了全市人民的鼎力支持,《××日报》也专门刊发了这一新闻,多少个家庭,多少双满含梦想的眸子期盼着幸福降临在自己身上。
为圆“双困”家庭温暖的梦。XX年,市房管局力谋这一惠泽市民的好事、实事,建成廉租住房40套,同时,市财政大力支持,拔付资金对新增的312户廉租对象实施救助。
XX年,我局筹措资金180万元,建成廉租住房40套,积极协调50万元廉租房补贴资金并发放到廉租对象手中,又动员了全局干部职工、全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捐助筹集起廉租住房基金。河南电视台为此进行了专题报道。
XX年年,这项工作被市委、市政府纳入对全市人民承诺办好的16件实事之一。
为巩固廉租住房建设成果,今年以来,我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机制,努力争取将住房公积金净收益、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积极探索在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新路,努力使我市“双困”家庭早日走进宽敞明亮的新家园。
【关键词】
公共租赁房;“夹心层”;融资;管理
一、公共租赁房的概述
(一)公共租赁房的定义
公租房是公共租赁房的简称,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所有权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限定套型面积,用低于市场价或承租者能承受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长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的提出极大的丰富了保障性住房的层次建设,以政府保障与市场供给并举的双轨运行机制代替原有的主要有市
场供给的单一供房体系,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公共租赁住房与其他保障性住房最大的区别在于产权归属不同。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属政府或相关机构、企业所有,不归居民个人所有。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用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承租者承受得起的价格,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以改善他们住房困难的现状。当这些低收入的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有严格的退出机制。从各地的实践来看,目前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以城镇户籍人口中的中低收入家庭为主,包括城市中的新就业职工,特别是刚毕业的大学生以及一些特殊群体等。其未来的发展目标将涵盖更多人群,包括城市的各类夹心层家庭和外来流动人口等。
(二)公共租赁房的特征
公共租赁住房具有五大基本特征:一,政府的干预性,公共租赁住房是在政府的公共政策下,由政府直接提供或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机构、企业所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所以准入机制难免会受到政府的监督与干预;二,需求对象具有限制性,因为公租房属于保障性住房,其保障对象具有严格的准入标准,只有符合具体条件的人群才能申报;三,非营利性,无论是政府直接负责建设或是企业承担开发建设,都不以营利为目的;四,租赁价格具有优惠性,公租房的出租价格都会低于一般的市场价;五,退出的灵活性,当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或者收入水平发生变化时,政府可随时停止发放补贴,退出程序简便易操作。
公租房的房源主要来自新建与收购两种方式,即各级地方政府组织新建一些公租房,同时也可以在已开发的商品房中或现有住房中收购一些房源。
(三)公共租赁房产生的背景
对于那些刚刚毕业,收入不低但没有积蓄的“夹心层”来说,他们不具备条件租赁廉租房,也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所以公租房成为他们住房的最佳选择。尽管房地产市场和住房保障体系正在不断发展完善,但仍然有许多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处在这个体系的“空白区”。许多大城市纷纷开工建设或收购了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房房源,公租房已经成为填补当前住房保障体系空白的希望所在。
公共租赁房概念的提出,现实意义在于帮助“夹心层”解决住房难的问题,其更广泛的意义在于国家保障体系同时面向“非低收入群体”着力的理念转变。这样的转变,其出发点是政府认为那些非传统意义上的低收入群体也需要政府的帮助,今天通过公租房帮助“夹心层”解决住房难,明天或许将会有更多帮助非低收入群体减负的政策出台,比如减税、就业帮扶等等。
二、现阶段公共租赁房面临的问题
(一)公共租赁房的保障方式单一
发达国家的具有租赁性质的公共住房保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实物配租;二是货币补贴。随着其住房保障体系的不断进步与完善,补贴方式逐步由实物配租向货币补贴过度。从我国各城市发展公租房的情况来看,基本上实行的都是实物配租,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一处公租房。但由于公租房的建设周期比较长,这种单一的方式必将延长“夹心层”等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的轮候期,也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无法发挥保障性住房协调与稳定市场的作用。同时也会加大运行的风险。
(二)公共租赁房的融资困难
融资机制是影响公租房供给的稳定性和持久性的关键因素,是公租房制度安排亟待突破的瓶颈。第一,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地方政府的税收减少,低迷的房地产市场又使得土地出让金锐减,作为公租房投资主体的地方财政面临巨大压力。第二,发展公租房既要解决“房源”所需的资金,又要负担长期的房屋维修费用,所需资金巨大而且占用周期长;第三,由于公租房属于福利性质的保障房,所以其建设管理的“保本微利”原则使得其资金回笼的速度缓慢,难以形成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第四,公租房制度的不完善以及行政部门在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时的低效率加大了公租房的建设成本和经营风险,同时与经济适用房比较来说,公租房过长的资金回收期和微薄的利润,使得地产开发企业对公租房的建设望而生畏。
(三)公共租赁房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启动时间较晚,建设和推进相对滞后。尽管我国高度重视住房保障的制度建设,而且各地也已逐步建立起以廉租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政策基本框架。但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运行中的问题较突出。我国至今为止仍未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制约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建设与发展。公租房制度作为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度建设和人员落实层面,总体滞后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发展,难以有效发挥其住房保障的功能。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策略
(一)实行两种保障方式完善公租房制度
对于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者申请公租房实行实物补贴为主、货币补贴为辅的政策支持。尽管货币补贴较实物补贴具有优势,但发展货币补贴应建立在发展充分的实物补贴基础之上,它不应先于实物补贴而存在。在我国现阶段,住房市场发展得还不健全,住房买卖市场的需求远远大于住房租赁市场,而市场上出租的房源,又是以私营为主,政府可提供的公租房数量太少,无法通过与私营房东的竞争来抑制租房的价格。而如果仅仅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无异于将这部分经济实力薄弱的群体推向市场,很可能推动租金的上涨,加重租户和国家的负担。
(二)创新融资手段,多渠道融资
为有效解决公租房建设资金的瓶颈,在落实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同时,应积极创新公租房的融资机制,拓展资金来源的渠道。首先,政府应保证财政资金的来源。政府仍然是作为公租房保障资金筹措的最重要主体,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编制科学的公租房资金年度预算,建立土地收益的专款专用制度并且科学划定一定比例用于公租房资金的保障,对于配建一定比例公租房的开发商报批的商品房项目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其次,充分动员社会资金参与进来。在各级财政资金供给压力都较大的情况下,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创新融资模式,鼓励社会和企业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在政府引领下的商业化运作融资模式中的资金筹措功能。
(三)改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
1.加强公共租赁房法律法规的建设
法律规范的保障是确保公租房建设稳定,有序进行的基础。在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已基本确立的基础上,应由国家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立法部门作为主体,研究公租房四类保障对象的差异,逐步完善关于公租房的法律法规体系。各级地方政府也应根据国家具体政策,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公租房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而且政策的规定、实施和运行、组织保障、监督检查和配套完善都应该协调研究,既要注重决策的宏观思路,也应注意具体的实施细则。
2.设立专门的住房保障机构
目前,我国政府正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工作的重点也逐步转移到解决民生问题上来。住房保障作为人民群众最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迫切需要政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的设置,强化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北京、上海、广州等地顺应新时期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率先在国内成立专门的住房保障机构用于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等工作。各地可借鉴这些城市的做法,由总管建设或房地产部门的行政总管部门牵头,根据住房保障的工作需要,设立住房保障机构,并明确其管理职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在此基础上,设立公租房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方面的工作。
3.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