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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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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

第1篇: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范文

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而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1]就社会管理职能而言,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相比,相对较为间接。因此,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创新社会管理模式上既要有新作为,但也不可无所不包,偏离检察工作主题。应当立足自身职能,结合地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本文以法制教育实践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在理论和形式上作一些探讨。

一、法制教育实践的内涵及价值分析

1.当前法制教育的现状

法制教育是国家、社会有目的形成人们一定法制观点、法律信念和法律信仰的教育。在我国,法制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国从1986年开始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多年的“普法”教育,使知法、懂法的人也越来越多,人们对法律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法制教育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就信任法律了。现实生活中,当人们产生了纠纷或者权益受损时,普通民众真正想到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并不多见。特别是当前存在的一些司法腐败现象,使得人们对法律的运行状况并没有表现出预期的满意。这集中反映出一个实质问题,那就是公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其实,法制教育的关键与核心问题是法律信仰教育。[2]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基于对法律的认识而在内心自然产生的心理体验,通过这种心理体验,赋予法律以威严性、崇高性和神圣性。法律信仰普遍根植于人们的内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当前,导致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法制建设还有待完善,特别是法制教育存在一定问题,诸如重知识不重理念,重说教不重实践,教育内容宽泛、手段单一,教育环境缺乏等,严重影响了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

2.法制教育实践概念的提出

所谓法制教育实践,不是通常意义下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两个概念的简单叠加,本文所指的法制教育实践,是一种将法制教育“实践”化、把法制教育寓于司法实践和社会活动、具有多层次和动态意义的法制宣传教育模式。这种模式强调“实践”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意义和作用,将司法实践与社会参与、自我塑造相结合,引导人们树立建设法治国家、和谐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信仰和法治意识,从而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提供法制保障。法制教育实践的基本方式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引导个体参与司法实践。以协助、参观、旁听等方式,让教育对象一定程度参与法律活动,进行“体验”式教育;二是让社会参与司法实践。将部分司法职能交给企业或社会组织,如社区矫正、附条件不考察等,发挥社会力量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三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承担社会责任,体现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将职能向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方面进行合法的、必要的延伸,通过自身的执法办案活动影响个体,影响社会,在潜移默化中产生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3.法制教育实践的价值和意义

作为对传统法制教育模式的突破,法制教育实践将法制教育活动生活化、社会化、具体化,更能使公民贴近法律、了解法律,真正将法制观念和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进而树立法律信仰。正如卢梭所言:“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1]法制教育实践的意义在于:第一,引导作为教育对象的个体参与到法律实际中,比简单灌输法律知识和理论说教,更能激发他们对法律的感知和认识。当然,并不是说要排斥相应的法律理论知识教育,相反,要将这种实践活动与法律理论学习相结合,使教育对象能理论联系实际,理性观察、思考、分析法律现象和问题,从而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产生良好的教育成效;第二、社会力量充分有效地分享、协助、监督司法实践活动,是司法民主化和社会化的体现,使普通民众对司法拥有更切身的感受,避免司法与民众、社会的隔膜。[2] 同时,又能合理地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以尽可能少的投入产生最大化的效益。[3]第三、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改进执法方式、创新工作机制,在执法办案中融入社会责任、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使法律得以正确实施,这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教育,必将有助于公众对法律产生信任、珍视、依恋和崇敬的情感,从根本上提升全民整体的法律素质。

二、法制教育实践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

1.法制教育实践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

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而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上,法制所包含的不仅是法律和制度,还包括法律的实施、法律的监督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法制教育实践具有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的重要职能,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一,规范行为作用。通过法制教育实践,使人们对法律知识和法制理念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在作为和不作为之前,了解国家允许和保护什么行为、禁止和限制什么行为,然后决定自己的行为。这就给人们的社会活动指明了方向,使人们遇事能事前判断,衡量即将出现的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是肯定性的还是否定性的。这显然有助于“规范社会行为”。[4]

第二,利益调节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利益差别成为构成社会冲突的基本原因。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对于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平衡,主要以通过传导某些基本原则规定和设计某些救济制度来实现。比如,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物质利益观念,对失足人员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引导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等途径获得物质利益,从而调整人们的思想和情绪,化解各种利益矛盾。

第三、社会稳定作用。法制教育实践除了教育公民知法、守法,减少和遏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从而体现其社会稳定作用外,还通过司法实践,加强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社会力量的衔接与合作,共同引导民众依法有序地参与社会管理和行使各项权利,推动全体公民逐步形成以法律理性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认同感,而法律理性正是社会秩序的调节器和社会和谐的稳定器。

2.法制教育实践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性选择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和方式,各种理论探索和具体实践有很多,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原则和检察职能的内容、特点来看,法制教育实践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首先,法制教育实践符合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原则。检察权不仅是法定的权力,也是有边界的权力。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依法参与,有限参与原则,绝不能以法律监督的名义,擅自突破法律的界限,超越、代替行政权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制教育实践虽然强调“实践”功能,通过司法机关创新工作机制,让个体和社会参与法律活动,但这种“参与”和“创新”都不能突破法律框架,本质上还是一种“实践”化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既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更是检察工作的应有之义。其次,法制教育实践最能体现检察职能特征,有利于检察职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延伸。法制教育主要体现为指引、教育、预测、评价、保护、威慑、稳定、激励、信仰等九大功能,[1]和检察机关打击、保护、监督、教育、预防等五种职能密切相关,互相融合,在弘扬法治精神和建设法治社会的价值目标上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很容易形成契合点,使得检察职能能够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得到充分发挥和有效延伸。

三、检察机关开展法制教育实践、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选择

由于法制教育实践与检察职能的五个方面紧密相关,检察机关围绕打击、保护、监督、教育、预防这五个方面来开展法制教育实践、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最具现实意义的路径选择。

1.围绕打击职能开展法制教育实践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打击犯罪的过程本身就是法制教育的过程,办案人员的言行举止、执法观念和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打击职能时,要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打击与服务的统一。既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还要避免就案办案、案结事了,要结合案件的办理,以案说法,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同时,要注意发现案件所涉及的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对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的态势作出准确分析与预测,为社会管理提供参考,有效实现社会预警。

2.围绕保护职能开展法制教育实践

检察机关是法律的“守夜人”、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守护者”,在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维护法制统一的同时,保护的重点应该放在保障人权上,放在社会弱势群体和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上。围绕这两方面开展法制教育实践的具体措施为,通过宣传教育和司法实践,教育检察干警树立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同时,引导公众了解和掌握关于保障人权的法律规定,使他们更好地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为主要对象,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并进行“体验”式教学,开展常态化的法制进校园活动;以法治实践为内容,在原有青少年维权岗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探索特殊人群特别是失足青少年的保护帮教、矫正回归等工作机制;加快制定社会弱势群体救济工作措施。

3.围绕监督职能开展法制教育实践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也是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更能在法制教育实践中得到延伸。延伸监督职能的渠道和方式很多,但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应成为监督的重点,一是因为在基层检察工作中已经普遍形成较为成熟的工作机制并取得一定成效,二是对作为社会管理直接主体的行政部门加强法律监督,更能推动社会管理创新。[2]在法制教育实践中,要着力宣传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成果,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扩大衔接的内容和形式,加强动态跟踪,促使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形成。

4.围绕教育功能开展法制教育宣传

法制教育实践的本质特征是“实践”,当然要求检察教育功能要实践化。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该院的教育实践措施分为硬件建设和软件设计。硬件建设主要建设法制教育实践基地,该基地由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和失足人员帮教基地组成,教育内容涵盖法制宣传、法治实践、预防犯罪和劳动技能培训。其中失足人员帮教基地为检企共建,以回归为目标,以自律为核心,让失足人员在此进行学习劳动、心里矫正;软件设计方面,围绕如何在法制教育实践中延伸检察职能,自侦、预防、公诉、侦监、监所、控申、民行等职能部门开展课题研究,进行制度设计,完善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法制教育实践中的职能作用,倾力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社会广泛参与的法制教育实践体系,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5.围绕预防职能开展法制教育实践

检察预防职能主要体现为职务犯罪预防,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有明显的主动性、社会性和服务性,其本身就属于宏观的社会管理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预防职能与社会管理活动最接近、最容易实现对接。同时,预防工作又以教育为基础,是开展法制教育实践的有效载体。因此,预防成为检察机关运用法制教育实践手段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途径。一些基层检察院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如以构建社会化大预防工作格局为支点,将预防职务犯罪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体系、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协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检察工作室、建设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创办预防杂志等,在法制教育实践方面进行多层次、多领域的探索与实践,使预防职能的辐射面和影响力不断扩大,成为检察机关机关融入社会、牵动社会、造福社会、体现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阵地。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张秀山.司法规律层面检察权运行表现[J].法学杂志,2009,(11).

第2篇: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范文

论文摘要:社会转型时期是法律创新最活跃的时期,历史上,许多重要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都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创造的。我国社会转型的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立自由、平等、幸福、安全的社会,通过法律创新,能够加快实现这一目标的进程。

一、社会转型与法律创新的概述

社会转型是指某一社会类型通过内部和外部因素的发展,在主客观上积累了一定值的变革条件,走向另一社会类型的过程。就社会发展规律而言,人类社会总是从低级的组织形式向高级的组织形式发展,因而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社会转型,反映着人们对于新的、更高级的文明追求和渴望。而法律创新是指法律制度的创造、新建和优化。法律创新对社会可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社会总是向前发展的,因而法律制度也就不可能一成不变,变化中的法律有可能蕴含着创新。实际上,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有新的内容和形式出现,仅21世纪的这前几年内,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外交、军事、教育等焦点问题所引发的法律困境,就逼迫思想家、法学家去寻找解困的办法。因此,此时每一项新的法律规范的产生,都能获得普遍的称赞和遵守,并为人类带来福音。从历史经验看,法律创新是没有具体的时空限制的,即便在社会秩序平稳的国家或年代,也会有法律创新。从这个方面来讲,可以说法律创新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常识。法律创新,也包括法学理论创新,因为法律制度与法学理论的有机联系是现代立法者所深信的知识,拥有这种知识是立法者应具备的素质之一。法学理论研究,创新是它的本质要求。法律创新,其实就根植在一切从事法律工作或者关注法律事务的人们的言行中。

法律创新与社会转型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历史上的社会转型无论以何种形式实现,最终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社会转型时期是法律变革的最活跃时期,人们通过法律创新改变旧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以建立起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同时也通过法律创新,聚集社会变革的力量,巩固社会变革的成果。人类社会许多重要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都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创造的。

社会转型及其法律创新有两类形式,一是如美国在没有前人经验的条件下实现社会转型,其法律制度必须通过创新,没有其他途径供选择;另一类是后发展中国家,由于有其他国家社会转型的经验可供借鉴,可以通过移植别的国家的法律来适应社会转型的需要,这既节约成本又节省时间。但也要看到,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只搬不改,就将别的国家的法律制度平移过来,一般都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来借鉴或学习先进的法律制度,并不同程度地进行法律创新。

二、法律创新对社会转型的作用

法律创新是在对社会生活全面了解以及正确预知社会未来的基础上实现的,它对社会转型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法律创新建立起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机制。社会转型的核心问题就是解放生产力。法对生产力具有促进和阻碍双重作用,利用法律创新,可以自觉地挖掘和发挥“促进”作用,抑制“阻碍”作用,让生产力充分保持活跃的状态。

2、通过法律创新引导和保障社会转型平稳实现。社会转型时期是各种矛盾和冲突集中交汇时期,旧的法律制度起不到化解矛盾、平衡冲突的作用,容易引发社会动荡和内乱,法律创新可以改变这种状况。

3、通过法律创新,可以建构出社会转型的模式,促进社会力量自觉地向该模式发展。

法律创新除了具有促进社会转型的意义之外,还可以成为社会转型成功与否的检验标准:

第一,社会转型最终要得到法律确认。旧的法律制度确定和维护的是社会转型之前法的关系,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它往往起阻碍作用。在社会转型之后,取而代之的是新的法律制度,否则社会转型就不能说取得成功。而新的法律制度在转型过程中是法律创新的结果。

第二,社会转型的方向、内容和意义要通过法律形式进行表现。社会转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代表社会进步力量的群体,首先是通过政治口号唤起群众的觉悟和支持的。在政治口号中,包含着社会转型的方向、内容和意义,但是这些政治口号都是没有具体化的,不通过具体的法律使其现实化,仅政治口号,不能证明社会转型发生了实质性改变。

第三,社会转型最终需要得到全社会的认可。法律是反映社会认可的特殊方式,虽然对它给予实质性认可的可能只有一部分人,但由于法具有强制性,在形式上,全社会都须认可且遵守它。

三、我国的法律创新发展方向

我国正面临着社会转型。我国社会转型的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立自由、平等、幸福、安全的新型社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以法治为重要特征的国家,故此,我国的法律制度必将有一个革故鼎新的变化。社会转型是社会进步势力与守旧势力力量彼此消长的过程,社会进步力量增长的速度越快,对旧的社会关系的破坏威力就越大,原有的法律观念就越会被抛弃,曾在社会中适用过的法律就越会被废止,从而失去原有的权威,不为人们所遵守。相反,新的法律观念会随之而兴,新的法律规范将获得人们普遍的认同和遵守。

现阶段,我国法律创新主要朝两个方向拓展,一个是加强国际合作,寻求共同关心的课题,进行法律创新。例如,我国科学技术进步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和矛盾,西方发达国家同样存在,而西方法律文库中也找不到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和矛盾的法律规范,这就意味着我国同发达国家一样面临着一个新课题:法律创新;另一个是在国内充分利用本土资源,进行法律创新,以期较好地解决我国多民族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问题。实际上,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已有过法律创新的先例,解放之初、、改革开放都曾结合中国的国情,创造了一定的法律,总结这些经验将有助于我们进行法律创新。当然,“研究历史只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现实生活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范式,许多内容加以研究与改造,即可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法律创新。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人类从未有过的伟大事业,这项事业必将催生出许多科学的全新的革命理论,新的法理论逻辑地包含在其中。

因此,法律创新不是一种应景的口号,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行动。实现法律创新,首先要树立牢固的创新意识,转换人们的精神状态,把法律创新视作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环节之一;其次要对法律创新进行理论上的系统研究,什么是法律创新?法律创新的条件、意义、内容、方式、机制有哪些?都须进行严密的探讨,使法律创新自身形成一个较完善的理论体系,以利于指导法律创新的实践。从而实现法律创新。

我国社会转型进展之快,令世界惊叹,快速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在不断加剧,而在许多方面,我国还缺少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制度,这就为法律创新提供了空间和可能性。法律创新是社会转型或进步的标志,没有法律创新,就决不能实现社会转型和建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参考文献:

[1]张放.关于法律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作用[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01期.

[2]任维德.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法律控制[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5年05期.

第3篇: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范文

关键词 应用法学 法律人才 培养模式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On Innovative Path of Legal Talents Training Model

in the Vision of "Applied Law"

FAN Shuilan

(Applied Law College,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Abstract Legal personnel training and social needs of touch is one of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higher education law.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new requirements of contemporary society's legal personnel train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pplication of law" raised new positioning legal personnel training objectives, and discusses the specific path of legal training model innovation.

Key words applied law; legal talents; training mode innovation

法律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脱节是当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在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发生较大变化的背景下,传统的侧重法学理论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当前社会对法律人才素质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亟需变革。我们认为,“应用法学”作为积极回应中国当代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新要求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应是当前和今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重要方向。

1 当代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新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加入WTO,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迁,与此相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为社会对复合型、创新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加。

1.1 当代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在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发生了两个较为显著的变化:一是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非司法部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增加趋势;二是社会对国际化法律人才的需求也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增加趋势。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上述变化,客观上要求法律人才必须是复合型法律人才。所谓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指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又具有至少一个其他专业的专业背景或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例如,“法律+外语”型法律人才、“法律+金融”型法律人才、“法律+会计”型法律人才、“法律+计算机”型法律人才、“法律+管理”型法律人才等。实践表明,复合型法律人才能够更好地满足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非司法部门以及国际经济交往对法律人才综合素质以及个性化的需求。因此,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强调法学基础与相关专业的结合,体现法律人才知识的广博性、整体性和内在结构性,是时代赋予法学高等教育的重任。

1.2 当代社会对创新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和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尽管我国的立法正日趋完善,但是各种新型法律问题总是层出不穷,如何认识和解决日益增多的新型法律问题,更多的是需要法律人才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这就使得当前中国社会发展对创新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加。所谓创新型法律人才,是指具有创新思维,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法律人才。从这个角度看,创新型人才通常也是复合型人才。因为许多新型法律问题都是从多专业的角度,运用多种知识、理论和方法才得以解决的。

1.3 当代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在经济较快增长和法律纠纷日益增多的社会背景下,相对于理论型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而言,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不仅需求面广,而且更为迫切。不仅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传统法律职业更加青睐法律运用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强的法律人才,而且金融机构、企业等非司法部门所需要的也是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职业的实践性决定了应用型法律人才终将是社会需求的主流。

2 “应用法学”视野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为了适应我国当前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上述转变,我们认为“应用法学”视野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应当是培养复合型、创新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三个目标具有内在统一性,其中,培养复合型和创新型法律人才最终都是为了培养高水平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3 “应用法学”视野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路径

3.1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构建科学的课程体系,建立学科交叉培养模式

与当前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正在从单一型法律人才向复合型法律人才转变的趋势相适应,法律人才培养应以复合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建立学科交叉培养模式。正如我国著名法律教育家孙晓楼所指出:“我们研究法律的学生,至少于法律学以外的各种学科,都有些相当的涉猎。”①建立学科交叉培养模式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充分整合高等院校的学科资源。正如法学学科的发展需要与理学、工学、医学、财经、管理、农学、人文等学科的交叉一样,复合型法律人才也需要学科交叉培养。这方面,牛津大学法学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牛津大学法学院目前正在整合法学院和商学院各自在法律金融学、公司法、金融经济学领域的资源进行研究和课程创新,以培养学生解决21世纪全球新型法律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进行批判性思维。②

在学科交叉培养模式下,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构建科学的法律专业课程体系。我们认为法律专业课程设置的创新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整合高校内部的社会科学学科资源,开设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会计学、管理学等专业课程;二是强化法律英语的教学,除了开设基础性的英语课程之外,还应开设法律英语课程,有条件的还可以聘请外教上课;三是实行核心课程与实务技能的对接,增设民法实务、刑法实务、经济法实务和诉讼仲裁实务等法律实践课程。

3.2 促进教学方法改革,建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培养模式

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多方面的条件,传统法学教育所采取的灌输式培养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培养创新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因此,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应大胆改革教学方法,建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培养模式。传统法律教育的弊端之一是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在这种法学教育观念的影响下,以教师讲授为主的灌输性教学方法成为了法律教学的主要方法,学生的主要任务就是记笔记,背笔记和课本,这种机械化的教学方法虽然有利于知识的系统传授,但是不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学生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和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

法律人才能力的培养关键在于有效的教学方法。近年来,许多高校也在积极地进行法律教学方法的改革,引入了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法、诊所教育法等新的教学方法。但是,从这些教学方法的实施效果与学生能力培养的相关性来看,仍然存在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就案例教学法在法律专业的运用而言,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首先是要实现案例教学目的的转变,案例教学并不是简单的举例说明,而是通过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和把握某个法律原理或法律规范,从而达到提高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目的。其次是要实现案例教学方式的转变,从演绎式的案例教学转变为归纳式的案例教学。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往往事先给定某个特定的法律原理或法律规范,然后由学生运用三段论式的形式推理去得出结论。

3.3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设,建立分类培养和联合培养模式

面对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我国高等院校长期以来所采取的以传授理论为主的法律教育模式显然已经难以适应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应当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设,建立分类培养和联合培养模式。

分类培养模式,一方面是要突破目前单一的司法实践教学模式,另一方面旨在探索多样化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首先,针对非司法部门亟需大量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社会新需求,实践教学不应当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实践,还应当包括金融机构、企业等非司法部门的法律服务的实践。为此,可以尝试适当降低传统司法职业能力培养与训练的比重,相应增加金融、房地产等社会经济领域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的能力培养。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推行“分类培养”模式,因材施教,针对本科高年级学生,该学院按照其兴趣专长,设置侧重实务类、理论类、涉外类等方面内容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践性也不再仅仅局限于狭隘的司法业务性,还包括法学研究、法律服务、涉外服务等。③其次,探索和完善多样化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通过设立模拟法庭、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庭审进校园、组织学生到实务部门现场观摩学习以及开设法律援助中心等方式,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联合培养模式旨在有效地联合高等院校和社会实务部门的资源,有利于加强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应构建合作培养、实践育人的资源平台,推进各级各类学校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以及中外教育机构之间联合培养人才。在联合培养模式下,通过国家司法机关和社会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到法学教育中来,可以有效促进我国法学教育所追求的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目标的实现。例如,将法律实务界人士纳入到法学教育体系,在学校教学中请法官、律师、检察官进课堂,讲授司法实践课程,指导学生实践学习,可以有效地拉近法科学生与法律实践的距离。

重庆市教委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一般项目《基于国家重点学科的创新型研究生培养机制研究》(课题编号:YJG133 027)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 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第4篇: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范文

关键词:民间资本;技术创新;金融支持

技术创新过程是一个漫长而又充满风险的过程,中间需要经过多次惊险的飞跃,必须有妥善的金融安排和支持,使技术创新获取发展所需要的充裕资金。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整个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器。现代金融体系通过提供风险管理、信息处理、资源配置、清算和支付等功能来促进技术创新活动。从世界各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演进过程看,政策重点逐渐由促进科技的发展转向促进自主创新,各国政府为刺激经济发展,趋向于更积极地推动和指导技术创新,并努力将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金融政策整合为一体而构建金融支持政策。

就中国而言,2006年1月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提出我国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是:“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这一方针,既是对以往科技方针的继承和发展,又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对科技发展的新要求。这16字指导方针的核心是“自主创新”。而“自主创新”离不开金融的大力支持。

一、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的基本渠道

从中国的当前现实情况看,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主要有三种基本渠道:一是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二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三是创业资本和股票融资等直接金融支持。

1.技术创新的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一般说来,社会产品有三种基本类型: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可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组织生产,用市场交换的方式来提供;公共物品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市场提供时会出现效率损失,因而一般由政府直接提供;准公共物品的特性介于前两者之间,一般由政府和市场混合提供。技术创新活动的主要成果——技术知识和信息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利用它获取收益具有非竞争性。因此,技术创新的社会产品具有一定的准公共物品属性,需要由政府财政资金介入。同时,技术创新的准公共产品属性会随着新产品和新工艺诞生所经历的不同阶段而发生变化。一般来说,当技术创新过程到达应用阶段时,受专利保护创新成果可视为私人产品,成为基本上由市场激励的范畴。基于上述理由,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领域主要应该是外溢性大的基础性领域。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主要指国家通过各种财政拨款或有关信贷优惠政策对技术创新活动进行资金支持。国外大量的实践表明,一般来说,政府在技术创新活动中最能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公共性较强的技术创新活动领域,主要有:(1)大部分创新得以产生的基础研究。(2)技术创新活动依赖的基础设施建设。(3)社会收益往往远大于私人收益的战略导向性产业的技术创新。(4)有利于增强国防竞争能力的特种技术创新。(5)有益于全社会的创新扩散活动。我国的财政资金是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但是,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财政已由投资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化,这种方式比重有所减少。

2.技术创新的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信贷资金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信贷方式积聚和分配的货币资金。对需要大量资金的技术创新活动来说,信贷资金具有重要作用。技术创新的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可通过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来实现。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利益要求和收益性、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原则对竞争性行业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评估筛选,将资金投放到预期收益较高而风险适当的技术创新项目上,并根据资金价格进行资金的配置,促使资金从相对低效的部门或企业转移到高效的部门或企业,从而使那些预期收益好、发展潜力较大的技术创新行业或企业直接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将金融手段与财政手段有效结合起来,综合两者的优势,通过政府资金来吸引民间资本投入科技创新,从而能更好地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我国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主要以政策性贷款支持和商业性贷款支持为主。其中,政策性贷款支持表现为科技贷款、科技风险开发投资基金等,而商业性贷款支持即金融机构贷款是科技经费的重要资金来源。

3.创业资本和股票融资等直接金融支持。创业投资有时也称为风险投资,按照1996年OECD研究报告《创业投资与创新》中的定义,创业投资是一种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创业企业并参与管理的投资行为。创业投资的实质是通过投资于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群,将其中成功的项目出售或上市,以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变现,从而不仅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还可以使投资者获得高额回报。创业投资的出现弥补了传统金融体系的不足,在传统融资方式之外,为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资金供给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它通过向风险较大的高科技产业投资,并借助技术和金融专家直接持股、参与管理和创业投资整体变现的方式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大量的事实表明,创业投资能够将各投资主体融为一个有机整体,使投资的风险与收益在各主体之间合理配置,保证企业技术创新获得足够的资金,进而持续有力地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而依靠股票融资的技术创新企业受到的利润压力很大,一旦预期的利润没有达到,企业股票的价格就会下跌,企业进一步融资的困难就会加大。因而股票融资方式对新技术的适用性有一种事后筛选和淘汰的机制,只有那些迅速得到市场承认的技术才能生存下来,这也是保证创新能够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重要机制。我国创业投资和股票融资尽管已经有很长时间的历史,但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种种的困难,使其潜在的效能未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在中国,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和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渠道中的政府资金在科技经费投入中还发挥着主导作用。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力度还不够,特别是民间资本通过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的支持还远远不够。目前,中国已形成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等在内的金融市场格局,但专门服务于技术创新的金融市场很不健全,金融业对科技投入在融资方式及总体规模上仍十分有限。而同期债券融资、创业投资、投资基金、信用担保以及政府引导下的银企合作等新的科技投资方式仅处起步阶段,这些远远不能满足企业部门技术创新日益增加的资金需求。中国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模式的改革方向是将一部分有资金实力的、非政府的投资主体引入技术创新领域,同时吸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使技术创新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

二、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的国际经验

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是在经济运行中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某些技术创新的资金需求特征并取得成功绩效的金融支持渠道和金融支持方式组合。由于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的三种渠道中,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创业资本和股票融资等金融支持涉及民间资本运作,其中前者属于间接融资支持,后者属于直接融资支持。因此,在民间资本参与的情况下,技术创新金融支持问题就转化为选择以间接融资支持为主的模式,还是以直接融资支持为主的模式,或者是两者并重的模式。从国外实践经验看,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实质上是技术创新模式和金融体系模式共同作用的结果。

1.技术创新与金融体系的基本模式。从国际经验来看,技术创新有两种基本模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技术领先者发展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技术追赶者发展模式。技术领先者依靠自己在基础研究中的优势,沿着“研究—开发—工程管理”的轨迹前进,不断发明创造出新的产品和工艺方法,从而控制技术的发展方向,占据技术发展的制高点。一般来说,创造技术带来的超额利润大,其优势的维持时间也比较长。技术追赶者主要进行以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改进为主的模仿式技术创新,沿着与技术领先者相反的运动轨迹前进,即“工程管理—开发—研究”的路径。模仿技术创新根据市场需求引进技术,可以享受“技术搭车”的优势,较快实现追赶。但模仿型技术创新缺乏创新,在技术发展上受到制约。

世界国家的金融体系大致可分为两类: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的“基于法律的体系”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银行主导的“基于关系的体系”。市场主导的“基于法律的体系”中,企业融资方式是多元化的直接融资,对商业银行信用的依赖性不强,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并靠隐性的自我强制合同与信用来维持,这种长期关系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降低管理成本;银行主导的“基于关系的体系”中,企业融资方式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资本通过债权和股权结合的方式渗透到产业资本中。必要时,银行资本能够对企业治理结构产生直接的影响,甚至掌握企业的控制权。

2.技术创新模式与金融体系模式的相互作用。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技术领先者承担的创新失败风险很大,因而追求稳定收益的传统银行机构对其发放贷款十分谨慎。同时,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并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这使得技术领先者多倾向于以直接融资为主的“基于法律的体系”的金融支持。与“基于关系的体系”相比,“基于法律的体系”通常需要透明与大量的信息披露,因而监管成本相对较高;“基于法律的体系”中股权变动频繁、投资周期较短,具有较强的资金优化配置功能。近30年来,信息技术革命肇始和发展于美国也并非偶然,以NASDAQ为代表的新兴股市和蓬勃发展的风险投资等金融革命直接带动了民间资本参与信息领域的技术创新,起到了必不可少的推动作用。风险投资机制不仅是对传统银行制度的超越,也是对传统证券市场制度的超越,它为美国技术创新引入全新“引擎”,从而使美国引领信息技术创新的世界潮流。

技术追赶者则以间接的信贷资金支持为主要融资渠道和方式。从日本和德国的历史实践看,原因在于这些国家资本市场不够发达,直接融资需要严格的条件,赖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基于关系的体系”也就成为技术创新融资的必然选择。明显的例子是日本的主银行系统和德国的全能银行系统。这种体系的监督功能完全由银行来完成,是一种以银行为中心、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二战后,日、德两国在艰难的资金匮乏的经济复兴的核心原因就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模式和技术创新模式的匹配。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民间资本采取这种金融体系进行技术创新融资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大量的实践证明,在不同的法律和市场条件下,市场主导的“基于法律的体系”与银行主导的“基于关系的体系”都是有效率的。从全球的发展趋势来看,市场主导的“基于法律的体系”与银行主导的“基于关系的体系”有相互融合的趋势。在美国和英国,一些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开始直接介入公司的监督运行并向其提供后续融资。而日本和德国也大大加速了证券市场的发展,银行和企业的关系开始向更为松散的融资形式发展。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竞争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两种金融体系将在更深的层次上相互借鉴并相互融合。

三、民间资本参与中国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方略

1.民间资本参与中国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的模式选择。当前我国相关金融市场存在制度性缺陷,市场结构、金融工具等单一、僵硬,不能够满足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要求。其中的主要弊端表现为:(1)金融业务上的不匹配。目前我国以追求资产安全保值为主要目标的传统金融业务对于具有高风险的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是相当有限的。(2)金融组织结构上的不匹配。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以大银行为主,缺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3)资本市场结构上的不匹配。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层次单一,不同风险偏好的企业都集中在一个较高标准的主板市场上市、缺乏其他可供创新型中小型企业选择的直接融资渠道。这种单一的资本市场结构不仅不能满足各个层次的融资者和民间投资者的需求,而且导致资本市场金融资源的错位配置。

在民间资本大量参与的情况下,一个国家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模式的选择要从历史的背景和“路径依赖”的角度对技术创新模式和金融体系模式及其相互作用进行通盘考虑。民间资本参与中国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目标模式应该是有中国特色的融合两种模式于一体的模式,而不是对某种具体模式的照搬。不论是英、美的市场主导的“基于法律的体系”,还是日、德的银行主导的“基于关系的体系”本身都在发生变化,都不应是中国金融体系的目标模式的选择。受法律体系的不健全,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等现实条件的制约,科技企业较多地实行股权融资方式短期内还不太可能。与此同时,由于大量不良债权的负担,银行经营有较大风险,继续太多地依赖银行融资也不现实,必须大力发展传统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创业投资。在中国13亿元左右金融资产总量的大部分仍然在银行体系中的现实下,我们应该进行两元发展,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并举,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重,不可偏废一端。核心在于运用市场化机制,推进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金融支持模式的协调发展。

2.民间资本参与中国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策略。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的顺利发展,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建立完善能够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对金融支持丰富多样的要求。就目前而言,促进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策略应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健全关于促进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多种法律、法规、条例,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对金融机构业务、金融工具运用等存在诸多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严重制约了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有关部门应该及时修改这些法律法规,为民间资本通过金融支持加强技术创新创造有力的条件。

第二,要拓宽技术创新的融资渠道,尽快将民间融资转入体制内循环。科技部门可以联合金融部门通过金融创新来拓宽融资渠道,这样可以有效弥补产业化的资金缺口,实现科技和金融、政府和社会多赢共利的目标。要到这一点,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1)尽快建立专门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吸收民间资本入股。(2)积极引导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尤其注重短期债券的发行。(3)重点推动达到一定规模的高科技民营企业上市。(4)允许民间组织建立互担保基金,以及企业集资建立行业内互担保基金等。(5)引导民营资本组成金融机构或建立投资基金,使民间资本作为资本金注入民营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切实将民间融资从体外循环转入体内循环。

第三,大力发展创新型资本市场以实现资源配置向创新型企业集中,实现民间资本与创新之间的良性循环互动发展。第一,大力发展风险资本,构建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根据中国的实际,地方政府协调下的专业性风险投资基金、境内民间资本为主体的有限合伙制基金组织形式、境内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形式都是较好的组织形式。其二,发展多层次、多渠道的民间资本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从国外经验来看,通过创业投资形式为技术创新提供金融支持关键是要规避所谓的“上帝变野狗(godtodog)”现象,即创业投资企业出资时被视为上帝,一旦投入钱后被当作野狗并逐渐被摈弃所投资企业之外。目前中国风险投资退出受困影响的不止于风险投资本身,还直接影响到民间资本的积极参与。创业风险资本除了以在创业板上市的渠道退出之外,股权转让或收购兼并也是重要的退出渠道之一。

第四,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扶持机制,为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服务。面对科技投资的高风险,仅靠市场并不能完全解决技术创新的初创投资需求。从各国实践看,政策性金融扶持体系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只有建立全方位的政策性金融扶持机制才能弥补市场缺陷。一方面,要成立一家专门商业银行性质的科技银行,其中部分业务属于专门为民间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服务的政策性金融业务。科技银行的有效运作关键是要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如果银行具备足够的风险识别能力,就能够有信心、有能力对科技项目进行贷款支持。另一方面,要运用市场化手段,提高现有政策性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放大民间资本参与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这些市场化手段包括:成立“国家科技创新种子基金”,吸纳大量的民间资本跟进;吸纳民间资本参股组建科技保险公司,成立科技创新风险评估公司等。

参考文献:

[1]李松涛,董梁,余筱箭.技术创新模式与金融体系模式的互动选择[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7).

第5篇: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范文

一、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现状及问题

1.中小企业的国际贸易融资品种单调划一。我国中小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的时候,主要采用传统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的品种较为单一,功能也较少。根据这种融资方式,银行等金融机构只能进行相关业务的浅层次更新,无法适应日益复杂变化的国际贸易形势的发展,从而大大限制了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中进行融资的需求,从而限制了中小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竞争中去的规模扩大化发展趋势。

2.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过程中缺少真正高质量的专业人才。中小企业参与的国际贸易,应该来说充满着各种变数。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贸易政策不断推陈出新,很多国际贸易融资都出现了创新方式,已经逐步形成了一套集贸易融资和信用风险担保等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方式。但是,我国国际贸易创新方式却较为滞后,尤其是缺乏必要的高素质专业人员,很多中小企业的专业人员对于一些国际贸易中的惯例还不太了解,也没有受过系统专业的培训,从而导致了中小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的时候,常常会存在业务不熟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3.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授信较为困难。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融资手段和工具还不够规范和稳定。这是因为很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中小企业的资质仍然缺乏足够的信任,对于放款给中小企业的风险过于担心,习惯于对中小企业采取业务进行分批审批,容易延误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有利时机。同时,中小企业在进行融资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落实担保等一系列复杂的手续,还有些银行工作人员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对中小企业放款的动力不足,对它们往往是惜贷和怕贷。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国际贸易中的融资授信的正常需求,企业很难在国际贸易中获得长远发展的良机。

4.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风险防范没有配套的有效措施。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中的融资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这是较为困扰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创新的难题之一。这是因为中小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中去的融资风险是可以预测和防范的,但却苦于没有真正有效的预测方法和防范措施来帮助中小企业顺利参与到国际贸易中去。此外,中小企业融资办理手续较为复杂繁琐,国际贸易融资市场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集中的市场,使得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融资中容易与其他国家发生贸易摩擦和法律纠纷。

二、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问题产生的原因

1.银行等金融机构方面存在问题。具体来说,现代信息技术对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创新存在一定的制约性。这是因为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创新必须依赖于高科技手段,必须基于现代化的金融手段进行创新。但是,目前,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操作管理方式仍然以粗放型为主,并没有建立一个严格标准和规范化的业务操作流程。即使相关银行业基本上完成了相关的金融电子化建设,但是,这仍然处于初期阶段,与国外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相比,因为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银行业还缺乏网络资源的共享渠道,并不能形成统一的管理,无法对某些融资风险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此外,商业银行对于发展国际贸易融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还远远不够。

2.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虽然在国际贸易中探索出了不少经验,但是,总体上来说,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中的专业从业人员素质还不够高,业务素质还无法真正满足国际贸易的需求,尤其是一些新型融资工具,很少有人能够使用。同时,中小企业规模小和风险大,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还款压力陡增,也使得国际贸易融资风险不断增大,一些新型国际贸易融资衍生工具费率较高,使得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缺乏稳健的财务支持。此外,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过程中还缺乏合适的抵押品,同时抵押的费用高,手续繁琐,时效性较差,不利于中小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中去,因为担保问题一旦不能及时解决,中小企业就很难从银行融资成功。

3.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还缺乏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与国际上相比,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法律制度建设较为滞后,即使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还缺乏非常明确的细则。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创新显然会遭遇更多的风险。此外,我国当前的紧缩性的货币政策给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进行融资又制造了一道障碍,这是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门槛提高,一般的中小企业是无法符合贷款融资条件的。最后,我国中小企业还普遍缺乏较为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不符合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创新条件。

三、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创新的具体措施

1.努力提高国际贸易融资专业人员的创新能力。针对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中融资人才的匮乏,我们认为,中小企业应该尽快提高从业人员的融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以此为契机努力适应越来越灵活和多样化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要求,不仅要求这些专业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操作技能,还需要熟练掌握结算等融资业务技巧,还要把控好融资风险辨别及防范能力,在充分了解到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对国际贸易中的产品特性进行认真研究与分析,从而在充分把握好各种国际市场信息的基础上,获得融资成功。

2.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授信专项管理体系。针对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中融资授信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我们认为,中小企业应该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关的贸易融资授信专项评审体制。具体来说,中小企业应该在国际贸易融资过程中,充分利用好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做好各个业务环节的监控与管理工作,协调好银行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事实上,我国已经有不少银行正在探索新的贸易融资评审体制,将贸易融资分为不同的风险业务类型,其中低风险的可以直接进入操作阶段,还要对其它风险控制等环节进行审核与确认。这样就可以较好的控制贸易融资风险。

3.中小企业应该在国际贸易融资中实现结构性融资创新模式。所谓结构性贸易融资创新,并不是指一种特定的融资方式,而是指根据国际贸易的特殊要求,创造性的重组传统融资方式与非传统融资于一体的贸易融资的统称。从本质上来说,结构性贸易融资创新是一种融资方式的重新设计与组合,是一种融资方式的优化,它有利于突破银行传统担保方式的限制,盘活进口商的存货,帮助中小企业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和财务管理风险,有效地控制进口商的资金和信用风险,从而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一个较为科学有效的融资产品和服务。

4.强化相关国际贸易融资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创新。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创新中的一个关键就是相关的融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因此,我们认为,中小企业在目前的环境之下,必须尽快加强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完善工作。事实上,国外发达国家的国际贸易融资创新业务已经发展了多年。我们可以根据具体的国情,秉承着与国际接轨的理念,有选择性的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尤其学习其中的融资法律体系创新,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方式,给予完善的法律保障,从而帮助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成功应对各种法律纠纷。

第6篇: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 技术创新 制度构建

知识产权是对某些智力成果的予以保护的一种民事权利。它的体系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论是作品,还是商标的标示,还是创造发明,它们都是人类智力创造的结晶。近现代的社会的发展史,从一个角度看,就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史。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不断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也使人类社会日新月异。那么,这其中促进人类不断进行科学技术发明的动力,不但来自于经济利益,而且得益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所以,整个人类科技进步史,也是知识产产权制度演变历程。特别是在当代,每个国家都把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当做国家的发展战略来看待,我们国家也不例外。

在中国,汽车产业的现状是处于不断追赶世界先进汽车制造水平过程中,我们无论是整车制造还是汽车的零部件制造都和国外的先进技术有相当大的差距。作为后起之秀,如何能够追上甚至超越他们是个非常严肃的问题。秦皇岛作为我国最早的沿海开放城市,也吸引的不少汽车零部件制造商,例如:日资企业旭硝子汽车安全玻璃(秦皇岛)有限公司,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秦皇岛邦迪管路系统有限公司等。形成了以特种车辆、汽车轮毂、汽车玻璃、汽车管路、轿车门、汽车线束、倒车镜等为主导的产品结构。秦皇岛开发区从自身的区位、市场、资源和产业配套等优势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出发,把汽车零部件产业作为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主导产业,进一步完善汽车零部件生产配套体系,重点引进和发展高端汽车电子、发动机、变速箱、变速器、转向器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建成与京津错位发展的汽车零配件产业基地。那么,要实现产业发展目标,政府除了积极地完善配套设施、予以优惠的财税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制定吸引人才的政策外,最重要的是积极地完善和坚决地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造一个尊重知识、器重人才、保护他人智力成果的制度氛围,才能在汽车零部件制造产业链中处于领先的地位。

秦皇岛市汽车零部件产业存在的问题有:1、企业组织架构混乱,2、企业的品牌效应小,3、企业技术创能力差,4、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缺乏等等。对于企业自身的组织体系问题除了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设置外,主要是投资人(股东)的现代企业化意识不强造成;对于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小的问题,主要产品的性价比差以及缺乏适当营销宣传;对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差问题,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既取决于资金与人才,还取决于企业创新制度建设。技术创新联盟以及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都是秦皇岛市汽车制造业可以考虑的创新路径。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其实它既是企业自己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维护自己合法利益问题,也是防止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问题。仔细分析不难看出,这些问题可以划分为企业自己的问题以及企业与政府的问题两个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就属于企业与政府共同面对的问题,而且,汽车零部件产业的技术创新路径选择也绕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问题。所以,本文是在两个层面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在秦皇岛市汽车零部件产业技术创新的作用。

首先,在企业层面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汽车零部件技术创新的作用。秦皇岛市的汽配行业具有“散、小、乱、差”的特点,但是,其技术创新是一种高成本的风险投资,存在很多的

不确定性,因而需要建立“官、产、学、研”的技术研发体系。在该体系中,首要前提是使企业成为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的主体,在国家汽车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围绕重大、关键及核心的汽车零部件,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协同攻关、重点突破,从而掌握相关技术的主导权。此外,要积极强化该体系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方面的作用,增强技术再创新能力。那么,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创新主体建立知识产权应对小组是十分重要的步骤。在汽车零部件领域,已经存在着近乎一百年多年制造历程,这其中申请专利予以保护的技术不胜其数,但是,一般专利的保护期也就20年,所以,有着很多免费而且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技术可使直接使用,要不进行甄别,你就得多走弯路。另外,知识产权小组可以根据企业的技术创新战略筛选出所需的技术储备资料,再看看有多少已经申请获得专利保护,并判断能否根据逆向工程破解技术难点,并加以创新,独辟蹊径地形成另个新专利技术,从而绕开现有的专利技术。同时,根据创新主体的技术创新特点结合相关其他创新主体的专利技术做出是否申请专利予以保护还是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专利必须公开技术特征,但技术秘密不用公开技术特征,所以只要保密得当,可以很长时间不被人知道。所以,一开始技术研发队伍就应该配有知识产权战略小组,从技术研发的制定、技术研发的路径、技术研发成果的保护等方面积极参与。这样可以高效地完成汽车零部件的技术创新任务,而这一点恰恰是国内创新主体不关心的,他们只关心技术研发队伍如何搭建,技术人才如何引进,以及技术研发经费的如何投入等,忽视了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重要性,在他们看来,法律知识与技术无关,更与技术创新无关,殊不知专利制度与技术的创造密切相关。所以,改变观念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秦皇岛市汽车零部件技术创新的重要环节。

在上述创新过程中,对于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创新主体来说,正确地判断自己的创新成果的性质非常重要,这个创新成果能否以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主要取决于是什么样的发明创造,是产品发明还是技术方法发明,方法发明一般可以通过技术秘密方式予以保护,汽车零部件的产品发明一般很难通过技术秘密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汽车零部件的产品发明往往使用在千家万户使用的各种汽车上,别人很容易通过逆向工程破解你的技术,所以,最好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智力成果。作为专利来说,其所要授予专利权的前提是权利人必须公开它的技术资料。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的技术资料是所有人可以查阅,但不能没经权利人授权或者许可而使用、销售、出口等。当然,技术秘密方式与专利方式的不同还在于技术秘密不用上交专利费之类的费用,而专利的申请、专利的持有都得缴费,有些时候可能会成为你的负担。所以,创新主体自己应该借助知识产权知识合理合法维护自己利益。

其次,在政府和企业共同层面上,构建一个和谐的知识产权制度氛围十分有价值。作为政府来说,除了招商引资工作要做好之外,还得为企业健康持续稳健发展提供制度保证。一般意义上,人们理解的制度问题是财税政策、土地政策等,往往是些经济性的政策。那么,作为最重要的法律法规制度环境则往往被人忽视,更不用提知识产权制度。秦皇岛市在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如果能够积极帮助企业、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而且,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够充分地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地依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审理案件,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利益,就可以营造一个鼓励创新、保护创新、吸引创新的软性的制度空间。那么,这就可以持续地吸引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来秦皇岛投资兴业。作为企业来说,也可以积极响应政府与其建立畅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通道,例如,企业与政府可以合作建立官企知识产权战略办公室。这个机构可以起到桥梁的作用,向企业传递政府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的信息,向政府传递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关注与理性的要求。这样,企业、社会、政府就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良好的构建知识产权制度氛围。中国社会往往重视短期利益、表面效益、物质成果,忽视长期利益、内在效益、精神成果。制度的构建就成为奢侈品。秦皇岛市在这方面如果真正注重技术创新的长期性、内在性、制度性,那么,秦皇岛的汽车零部件产业的效益、含金量就会薄集厚发。

最后,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秦皇岛市汽车零部件技术创新中的重要性,主要得改变观念。要看到技术创新是需要创新土壤的,这个条件就是制度的创新。所以,形成一个尊重创新发展规律、尊重客观事实、尊重法律制度的良好法治环境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 唐杰,杨沿平著:《中国汽车产业自主创新战略》,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2]王莹,陈力华著:《后过渡期中国汽车零配件企业发展策略研究》,商场现代2009第二期

[3] 许治,师萍著:《我国汽车产业技术能力 发展 战略》,中国软科学2005年第五期

[4] 靳俊喜著: 《中国汽车产业与汽车市场发展前瞻分析》,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5第五期

[5]董炳和著:《科技创新法律保障制度研究――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中心进行的考察》,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版

[6]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7]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8]李明德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第7篇: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范文

在现阶段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其项目内容的构建应该在满足高校实际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需求,将高校稳定发展作为基础,从而实现和谐、稳定校园环境的构建。同时在教育体系优化创新的同时,也应该对高校法治文化的建设进行系统性的分析,通过对校园文化的建设,充分彰显出校园文化建设中的法治精神,从而为其价值能力的提升提供稳定支持[1]。同时,通过高校法治文化教育体系的优化创新,可以实现高校自身运行状态与实际需求的充分结合,并在分析高校法治文化的基础上,保证文化教育体系核心价值。在我国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活动构建的过程中,高校应该制定系统化的法律制度管理规章制度。

二、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法治教育工作管理模式缺乏创新性

通过对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体系构建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高校法治环境下的教学方式,考核方式以及师资队伍的建设都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及高校发展的基本需求,主要是由于相关制度的建立缺乏创新性的模式,导致师资队伍的建设机制有待加强,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管模式缺乏创新性的理念。同时,在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工作构建的过程中,其基本的教育模式仍然采用原有的社会结构,导致一些管理制度的设计缺乏针对性。而且,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当代社会中独生子女占据较大部分,而且,贫困学生的比例也相对增加,很多学生在高校环境中受到生活环境的影响,会形成不良风气,更为严重的还会造成学生心理问题的出现。因此,在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体系构建的环境下,应该构建创新性的运行模式,并通过对学生实际需求的分析,使学生了解并掌握规范性的法律内容,从而实现动态化教育体系的创新及优化,并在真正意义上为教育体系的优化提供依据。

(二)教学方法单一导致教学效果不佳

对于现阶段的高校法律教育基础而言,在传统教学模式构建中,其教学模式只是局限于灌输思维的环境中,虽然在很多院校法治体系构建的过程中,提倡多元化的教学模式,但是,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其教学效果相对较差,而且,学生在学习中,只是采用死记硬背的方式应付考试,教师也是在该种环境下,照本宣科,从而为法治教育环境的构建造成了制约。同时,在很多高校教育体系优化的过程中,应该采用大班式的教学体系,导致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相对较少,从而为教育体系的优化及教学目的的提升造成了严重制约[2]。

(三)教育考评价值的单一性

通过对高校法治教育考核基数的分析可以发现,高校评估体系的体系往往会采用简单的笔试模式,虽然这种评价标准的效果较为重要,但是,在法治教育环境下,如果只是采用笔试的评估方法,教育工作者会过分的强调应试教育的功能性,从而严重限制了学生发散思维的形式,使学生失去主动思考的意识,并在最终程度上为学生综合素养的提升造成制约。因此,在现阶段教育体系优化及发展的环境下,应该通过考评方式的综合性分析,构建多元化的评价模式,从而为高校评估方式的确立及优化设计提供稳定支持[3]。

三、高校法治教育改革方式的优化设计

(一)构建创新性高校法治教育运行的创新机制

在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运行机制构建的环境下,教育体系的优化应该遵守系统性、科学性及实效性的操作原则。其中的系统性原则主要是在高校法治运行中,应该将系统性作为基础,充分考虑到整体与部分、结构与功能以及自我及环境的综合性分析,全面强调高校运行环境中,法治原则构建的目的及阶段性原则,从而为教育体系的优化及发展提供稳定支持。实效性主要是指法治运行机制的可操作性,并在实践项目可行性确立的同时,构建可靠性、系统性的创新结果。对于高校法治教育运行工作的实效性而言,其实质工作体系的构建应该充分保证项目设计的功能性及吻合性,提高依法治校内容设计的核心性。通过对高校组织运行教师教育环节而言,其项目内容的设计包含了科学化的运行前提,其项目管理内容的设计包含了领导管理机制、教师队伍建设以及项目协调机制,同时,在组织机制优化及工作明确的基础上,也应该进行任务分解组成部分的分析,明确各个部门的法律关系,从而为高校法治环境的营造提供稳定依据。与此同时,在领导管理体系运行模式构建的基础上,也应该制定科学化的法治教育目标,通过方法及途径的优化分析,进行科学化教育体系的创新,实现资金保障及资源的稳定运用。

(二)构建丰富性的课堂教学机制

对于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内容而言,其项目课程的设计主要是以课堂教学作为基础,将课堂教学作为法治教学中重点,从而为课堂学习方式的设计及学生法律知识的培养提供良好依据,因此可以发现,在现阶段教学环境发展的程中,课堂教学的效果对提高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会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所以,在教育优化及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内容:第一,构建“诊所式”的教育方式,对于“法律诊所教育”而言,又被称之为临床法学教育,是美国借鉴医学院临床实践的方法,通过案例教学方式的演绎而形成的一种教学方式,这种方式也就是所谓的现场模拟案件教学,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在整个环境中得到亲身的体验,并通过角色的扮演激发学生的潜在能力,使学生在实践的同时掌握很多专业性的法律知识。同时,在这种教学环境下,也可以逐渐改变传统教育内容的限制,实现教师与学生的主动交流,改变传统灌输性的思维模式,从而为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提升提供稳定支持。第二,构建媒体教学方式。伴随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信息化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在高校法治教育环境构建的过程中,应该结合网络中的热点进行法律事件的分析,并通过多媒体教学方式的运用,进行视频、图像以及声音的运用,从而呈现出动态化的教育模式,激发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兴趣。

(三)构建完善性的教育评价考核机制

在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针对学生的学习现状,需要构建多元化的教育评价方式,并在整个考核环境下做到以下几点内容:第一,采用笔试、口试以及论文等多种方式融合的考试方式,将笔试作为基础,对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状况进行分析,将口试考试作为对学生知识掌握状况的分析,并通过论文设计的方式的确立,让学生掌握知识运用的能力,通过这种综合性考评方式的确立及分析,可以构建系统性的评估策略,从而为教育体系的优化及创新发展提供稳定支持。第二,考核题目设计的灵活性。在法治教育体系优化的过程中,相关考评题目的设计应该充分展现其灵活性的特点,并在丰富题目的基础上,使考评方式呈现出灵活化的发展状态。同时,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可以使学生对法律知识进行系统性的理解,并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从而使学生在生活的过程中,形成独立思考的能力,同时也减少学生考试作弊现象的出现。第三,在考核计分中,应该包括笔试、口试以及模拟法庭等,有效减少笔试占有的比例,全面提升法治教育体系的优化及创新性发展。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伴随教育事业的创新发展,在高校法治教育体系优化及改革创新的过程中,高校领导者应该结合学生的实际状况,设计系统性的法治教育体系,将高校的文化建设作为基础,实现法治文化的创新性发展。由于法治教学是高校和谐校园构建的基础,同时也是院校法治文化设计的重点内容,因此,院校管理者应该掌握法治教育体系构建的重要意义,结合当代教育的实际状况,加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稳定性,从而依法治校提供稳定支持,同时也全面促进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综合发展。

作者:李力 孙楹 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党委办校长办 华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李峰.论我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D].安徽农业大学,2011.

第8篇: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范文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概念

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它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作为政府职能之一的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则是多元主体以多样化形式进行的上述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是以社会管理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完善和发展的“主发动机”。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系统,要确保其始终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建构相应的系统机制予以支撑。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和新理念等往往是引发启动该系统的机会或者契机,通过建立、组织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系统,形成、改进或者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的机制或者制度,这又为下一轮社会管理创新系统的启动准备了条件。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管理是统一系统的两个侧面。社会管理创新依赖于既有社会管理,同时又是既有社会管理充实完善的动力;决策科学化和实效化有赖于社会管理创新,而社会管理创新有助于确保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有机结合,助推社会管理决策科学化和实效化。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

社会管理创新包括有社会管理理念的更新、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以及社会管理机制制度创新。

1.社会管理理念的更新。正确的社会管理理念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是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实效性和持续性的重要基础。

从新的管理思想或者观念的产生开始,直至新的社会管理方法、机制和制度得以运用转化,整个过程既是社会管理创新,亦是既有社会管理的运行和发展。

树立新的社会管理理念,应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先,树立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的理念、关注社会困难群众的理念、共享发展成果的理念、共同参与社会管理的理念、实施科学有效社会政策的理念、实现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转变的理念和与时俱进的理念,以敏锐的眼光洞察现实,以宽广的胸怀放眼世界,以高远的眼界谋划未来。

2.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或曰启动点,往往是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亦即社会管理手段创新。从社会管理的规律性来看,社会管理整体机制和制度的创新必须以充分全面而客观准确地掌握社会建设以及社会成员的具体状况为基础和前提,而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对相关要素的要求则相对要宽松得多。当然,从实效性的角度来看,社会管理手段创新同样须依托于信息化管理技术和机制的支撑。要避免“行政方法不能用、经济方法不好用、法律方法不会用、思想教育不顶用”的尴尬,必须依托于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职能任务、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法规范。唯有在法规范和制度支撑下,才能使社会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社会事务的管理。

在目前阶段,社会管理方式与方法创新即是完善社会管理手段,实现由单一的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转变。

3.社会管理机制制度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制度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所在,是各类创新的支撑和保障。无论是社会建设、社会管理,还是社会管理创新,都必须有法规范作支撑、制度作保障。因此,为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健康发展,确保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效性和持续性,就必须切实致力于相关法规范和制度的完善,解决好权、责、利的统一问题,用法规范和制度来规范引导和促进保障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和服务,依良法善治,形成解决问题和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

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变革是完善和发展社会管理的基石。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这是社会管理机制制度创新的指导原则——要形成并健全四种主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的新的社会管理格局;要注重对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健全完善;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力。

所有这一切,都要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建立一种能够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和难题

管理内容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必须创新管理内容,厘清管理领域,强化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有效调处社会矛盾,维护各方各类群体的正当权益。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

1.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以及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定位。强调党和政府在社会建设中的中心位置,强调政府公共财政的更多投入,同时要健全和完善社会自治、自律和自我发展的新机制,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社会管理上的主体性及其对政府社会管理的监督制约作用。

2.建构和实施以权利为导向的社会政策体系,尊重和保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加强社会服务体制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消除社会排斥,推动社会融合。

3.加强民生制度建设,确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民生社会管理发展新机制。改善和保障民生问题不仅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而且是政府行政必须优先实现的基本职能,也是需要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既要承担起直接提供各类服务的职责,又要善于借助其所掌握的权力、权威和信息、资源,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使其参与解决民生问题。

4.健全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并形成维护社会长期稳定和有效处理社会公共危机事件的社会稳定机制。在等危机处理中,要善于做到“情绪疏导”和“情绪管理”,以贴近的感情疏导民情,化解危机,尽量避免机械、简单地运用“物质满足”或者“物质诱导”的方式。

5.增强全社会参与社会管理的活力,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的运行机制。要建立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平等、民主的社会合作机制,倡导参与型行政理念,形成兼顾各方各类利益、维护全体人民的发展利益与环境生态利益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管理机制,努力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二)社会管理创新须重点解决的问题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既要全面展开工作,又要抓住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问题,重点在于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问题。

1.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创新,要公平对待,切实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从就业、居住、就医、子女教育等基本民生入手,不断创新统一有效管理新机制,结合城镇化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现城乡一体化和服务全覆盖的人口互动管理模式,疏堵有机结合,使流动人口能够全面参与并真正融入当地社会生活,变流动为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不稳定和不和谐等问题。

2.推进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创新,要建立健全对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特别是青少年以及吸毒人员等高危人群的常态化帮教管控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教育改造与安置帮教工作双延伸。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要有措施、有方法、有体系,应在有利于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促进他们的发展上下功夫,尤其是应当致力于建构和完善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的机制制度,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3.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的创新,要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治理和城乡规划、地区改造相结合,在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活环境的基础上,健全基层组织、延伸公共服务,切实处理好整治、服务、管理和发展的相互关系;要对小旅馆、娱乐、洗浴场所等实行耐心指导、重点防控、过程监管,完善长效机制,突出指导服务理念。

4.推进虚拟社会建设管理创新,要提高对互联网的认识,注重研究互联网的内在规律和规则,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互联网的建设与有效管理,特别是要认真研究和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保证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和评估舆情影响,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地制定互联网管理建设政策,正确引导网上舆论,维护网上秩序,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5.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创新,要致力于对社会组织的研究,承认社会组织在国家发展与建设中尤其是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并按照社会组织发展规律施以有效监管,健全和完善相关法规范。三、检察机关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社会管理创新主要涉及到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关系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法机关没有什么用武之地。相反,各级政法机关依法推进其本职工作,便是为社会管理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且其中有些职能本身就是直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无论是法院依法判决、裁定,还是检察院的依法抗诉监督,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制度的形成和不断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促进和监督制约作用。而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把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作为民心工程、实事工程、保障工程来抓,有助于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

“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国家,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主动服务第一要务,不断提高执法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各级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共同任务。政法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任务。检察机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特别是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最终要靠一支公正廉洁的执法队伍来完成。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政法部门要“在提高执法能力、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监督、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上取得新进步,进一步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队伍建设的纲领,也体现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要求,还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保障。这五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既包括了能力和水平、标准和规范,又包括了管理和监督、目标和途径,是目标和过程的统一,又是理想和现实的结合,是政法机关最紧迫的工作任务。

因此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要切实担负起管理创新的职责,积极应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检察管理创新,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树立检察机关公信力,并通过检察职能延伸到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去,找准检察管理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契合点,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者和推动者。

广东公安管理创新经验值得借鉴。他们系统提出“六项创新”的工作要求:即创新公安情报信息工作,强力推进“大情报”平台建设;创新互联网监管机制,强力推进“大网监”格局;创新打击犯罪举措,强力推进网上作战;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强力推进“一证通”制度;创新队伍管理载体,强力推进“工作执法一网考”;创新和谐警民关系途径,强力推进“服务措施一网办”。以建设“一个平台,三个系统”(公安指挥中心平台,警务综合信息系统、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系统、政府各部门联网的信息资源系统)和“五个一网”(视频监管一网控、办案办公一网通、情报信息一网综、服务措施一网办、工作执法一网考)为重点,在构建现代警务运作模式、实施情报导侦、加强流动人口和外国人服务管理、推行网上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新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四、检察机关管理创新的具体措施

我国检察机关职能是实施法律监督,有效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但目前检察职能在制度和机制上不够完善,需要创新,适当合理地延伸检察职能,对于推动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具有长远意义。过去,我们过于依赖成文法的作用,从一种理论构建一个制度,再从这个制度来形成一定的成文规则,法律实务者则根据这个规则进行各类法律实践。现在,这样的一条路径已逐渐被突破。从执法困惑、改革试点、全面推广到形成理论,推动司法改革,形成法律法规,这样一条路径更加体现了法律流动和鲜活的本性,诠释了法律的生命是经验并非是逻辑,也能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公众对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避免法律理论走向不符合中国实情的误区。

近年来,检调对接机制、刑事和解、刑事被害人救助、涉罪外来人员取保候审新模式、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等一系列检察创新举措都呈现出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由基层检察工作者在没有成熟的理论,没有既定的框架,没有统一模式的情形下,自下而上进行的检察工作创新,这些创新举措都很好地顺应了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对司法工作的实际需求。

又如荷泽市牡丹区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成立了“农民工检察维权服务中心”,以及“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救助中心”,探索建立救助制度。

天津北方网讯:今年3月,天津市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主动探索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模式,并在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全市检察机关都要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建立检察工作室,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通过这个检察工作平台,加强法律监督、促进民主法治建设,有效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这一创新举措,得到了区县级领导和基层党委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据了解,为了稳妥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今年3月,市检察院首先在河北区检察院率先开展了社区检察工作室试点工作。今年4月,在认真调研、充分论证、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活动实施意见》,要求区县检察院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建立检察工作室,并明确了社区和乡镇检察工作室的职能定位、工作方式和创建要求。截至目前,全市各区县检察院已创建检察工作室60余个,有100多名检察干警在这个新的岗位上,忠诚履行着检察职能,为最基层人民群众服务。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找准切入点、运用结合点、把握着力点,抓住着重点,千方百计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这主要包括:流动人口管理、特殊人群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管理、社保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联合机关、企业、社区、学校四方力量,多措并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联合机关,推动依法行政。联合企业,防范经营风险。联合社区,共建和谐社会。联合学校,强化法制教育。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9篇: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范文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 包装人才 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 C9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11-0005-03

我国快速发展的高等法学教育存在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问题。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2011年中央政法委颁布《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规定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包装产业是我国的新兴产业,对法律人才的潜在需求旺盛。包装属于“朝阳产业”,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二包装大国,包装产业发展迅速,前景大好。但我国包装产业在快速发展中虚假包装、劣质包装、过度包装等包装乱象丛生,包装标准、包装监管缺位,包装安全成为日益凸显的社会问题,制约着我国包装产业的健康发展。法学支援包装业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必须加强包装领域的立法工作,将包装行为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实现包装法治;另一方面,亟须打造专业的法律人才队伍,为包装产业保驾护航。

一、包装产业法律人才需求及类型

从包装产业规模上看,中国已经发展成为仅次于美、日,排名世界第三的包装大国。目前,全国包装行业势头很好,在杭州、江阴有亚洲包装中心和包装制造中心,上海、北京有我国包装行业硅谷的包装印刷城,天津有绿色包装基地。但作为包装制造大国,我国还远非包装强国。我国在包装材料、设备、工艺、设计等的研发、投入和人员培训上还远不及很多发达国家。包装企业95%以上都是中小企业,大多数员工靠以师徒传帮带的原始方法培养,人员知识结构和素质普遍较低。在知识结构、综合素质、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等方面都与现代包装工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有很大差距,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包装印刷行业技术上的数字化发展趋势。很多企业老资历的技术骨干因为设备和技术的引进而被淘汰,企业非常缺乏即懂新技术又懂管理的复合人才。[1]

随着包装产业发展问题的凸显以及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包装专业人才在数量、规格、结构上发生了重大调整,法律人才成为包装专业人才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包装产业一直游离在法律边缘地带,规范包装行为及包装产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尚未构建,相关法律执法不严。在包装产业蓬勃发展的过程中,过度包装所产生的资源浪费、环境保护问题,不标准包装造成的健康、财产安全隐患问题,包装仿冒导致的侵权问题,社会成本增加问题,制约着包装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在法治社会中,现有包装问题的解决和包装产业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既懂包装技术,又精通保障法规的专业复合型法律人才。因此,包装法律人才与包装设计、包装材料、包装物流、包装工艺等人才一样,成为包装人才的关键组成部分。

目前包装产业亟须的法律人才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包装财产权利认定、保护人才

包装具有财产性,平等主体之间就包装形成的关系主要是一种财产关系,包装的财产性权利争议是包装产业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包装的财产性不仅表现在包装的设计、制造等方面,更表现在商品价值的实现及商品的附加值上。包装中的法律关系与其功能密切相关。包装的功能主要分为基本功能与装饰功能两大类。包装的基本功能在于保证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在产品责任中,包装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包装的装饰功能主要是指通过富有美感的包装以提高产品的吸引力。有关包装装饰功能的财产性权利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多元护模式。这类人才的市场需求最为广阔,不限于包装企业和包装行业,所有与包装相关的经营者、消费者都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需求。

(二)绿色、安全包装标准制订、实施人才

包装标准是包装行政管理、包装行业规范、包装经营行为绕不开的法律问题。包装标准主要包括绿色包装标准和安全包装标准两个方面。首先,绿色包装标准方面。过度包装正成为我国包装产业的普遍现象,商品过度包装在造成资源浪费的同时,滋生了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环境污染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其次,安全包装标准方面,即通过设定一定的标准使包装的材料、方式、工艺必须与产品特征、作用、期限等相匹配,确保产品能够正当流通、存储和使用。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包装法,只有个别规范性文件对过度包装作了明确规定。类似的立法虽然涉及了部分安全包装标准,但尚无绿色包装标准的规定,包装规范严重滞后。

(三)包装执法人才

严格执法是落实包装产业法治,实现包装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步骤。包装执法是一种专门性的行政执法,其不同于普通的社会管理,只有兼具包装和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才能取得更好的执法效果。依据现阶段我国包装及包装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包装执法的重点应包括如下方面:首先,加强对非法包装的整顿;其次,规范违规、非法包装广告;再次,加强对包装标准的监管。

二、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标准

(一)应用型,具有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满足社会化需求

应用型人才是当前我国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向。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状况和市场人才需求状态的改变,高校人才的培养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大学生的“就业难”与企业的“用工荒”现象形成鲜明的对比,这说明学生在学校学到的知识与企业所需要的工程实践脱节严重。为适应社会需求,应用型人才应运而生。[2]应用型人才是技术应用型、复合应用型、服务应用型和职业应用型等类型人才的总称,这类人才不仅要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3]

法学学科与包装学科都属于实践性、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在现阶段人才培养中,受教学观念、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实践条件等多种因素制约,二者都存在“纸上谈兵、照猫画虎”的教学模式,尚未形成教学、研究、实践一体化发展的形势。卓越法律包装人才的培养,将以社会实际需求为导向,培养掌握包装产权、包装立法、包装执法理论,熟悉包装法律运行状况,了解包装法律前沿问题,能实际解决包装法律问题,服务包装法治和包装产业健康发展的专门性、应用型人才。

(二)复合型,为法学包装相关学科的交叉人才,兼具法学和包装学科的知识和能力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呈现出两种态势:专业化和综合化,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成为大势所趋。[4]为适应现代科技与经济发展的综合化,用综合性的思维方法、知识结构、能力体系解决跨学科的重大问题成为大势所趋。一般认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要跨学科或跨专业的背景,在不同的学科或者专业,通过一定的途径或形式较系统地掌握两个学科或专业的知识和技能。[5]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要求,高等教育要“努力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高校应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复合型人才培养纳入高校改革创新体系。

通过法学预包装学科交叉与联合培养的方式,打造既具有法律知识、法律素养和法律应用能力,又掌握包装知识和技术的复合人才。法科学生应加强包装工程、包装设计课程的学习,掌握包装材料、容器、装演、印刷、机械、工艺、测试、流通、管理等诸多专业学科的学习。包装学科学生则应除包装法治外,加强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环境法学、知识产权、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的学习。法律包装人才重在多学科知识的掌握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其目的是形成既具有较扎实的法学、包装学专业知识、技能和较全面的法学素养和包装技术,又能够灵活运用法学理论发现、分析、解决包装问题的复合的创新型法律包装人才。

(三)卓越性,确保较高的培养质量,兼备法律的规范性和包装的创新性要求

近年来,培养卓越人才或拔尖创新人才成为我国教育界的战略举措。有研究认为卓越法律人才相对于传统法律人才的 “卓越性”至少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具有基本领域更为广阔的知识背景和特定专业领域的知识基础,能够有效处理相关业务。第二,能够参与国际规则制订、表达和维护本国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第三,能够在处理国内外法律事务中传递中国利益主张、维护社会基本价值、凝结社会共识。[6]

在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目标中,卓越性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卓越一般意味着高标准、严要求,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复合型标准本身即是卓越性要求的体现。第二,法律包装人才的特殊性决定卓越包装法律人才卓越性的特殊内涵。包装设计和包装工程成果的卓越性必然要求和反映高度的创新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包装产品的卓越,依赖于把文化创意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而法学重在培养一种严谨的、规范的法律思维,表面上与包装的创新性要求存在冲突。而这种法律要求的规范性和包装学要求的创新性的协调,正是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卓越性的特殊要求。对包装的创新必须是规范之内的创新,规范是包装创新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的保障。脱离规范的创新可能在某方面取得突破,却在其他方面或整体上无意义,甚至危及社会,比如塑料包装袋带来的白色污染。

三、卓越法律包装人才教育培养模式

(一)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合作教育模式

卓越法律包装人才旨在培养具有应用性、创新性的复合型人才。这要求面向社会需求和产业发展改变传统的以学校课堂教育为主的办学和教育模式,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教育。总书记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的讲话中针对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提出协同创新的新要求。作为一种新的产学研合作理念,产学研协同创新是通过多个主体的协同作用和资源共享,产生整体大于部分的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价值的最大化。[7]

通过校企合作,强强联合,能将科研、教学与市场之间链接得更加紧密,能促进信息有效对接、实现优势互补。应充分利用校企之间建立的产学研结合示范实践教育基地,在帮助企业跟踪最新技术动向,创新和发展先进的技术和产品的同时,使人才培养能满足市场需求。为此,可采取如下主要方式:第一,通过定期组织学生去实践基地进行参观和实习,增强学生对包装专业实践活动的感性认识;第二,开展专题讲座,通过学生与工程师、律师之间的现场交流和互动,使理论知识和实践活动能进行有机融合;第三,企业将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包装案例引入课堂教学,现实案例教学,以现实动态案例作为毕业设计选题。

(二)实现法学与包装学科教学资源共享、沟通法学与包装学科培养方案,整合与优化配置,是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质量的基础

搭建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平台。在学校支持和协调下,成立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协同培养研究所作为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的实施机构,建立法学院、包装设计学院、包装与材料工程学院、东莞包装学院以及高教研究所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作为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的运行机制。对包装设计学院、包装与材料工程学院以及东莞包装学院的课程设置、培养模式、就业状况和毕业生反馈进行系统调研。对包装行业和包装企业针对包装法律问题和法律人才需求调研。对社会群众及质量监管部门进行包装问题调研,旨在论证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确立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方案。召开法学院、包装设计学院、包装与材料工程学院、东莞包装学院以及高教研究所等部门,包括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和教务人员共同参与的联合会议,确定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方案。

(三)建立双师型、双导师制培养体制

“双师型”是针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对教师提出的素质要求。“双师型”教师不仅需要具备“传道、授业、解惑”的能力,更应成为技艺高超、能文能武的“教练”和“师傅”。通过既具有教师资格又具有律师、工程师、造价师、评估师等“双师型”教师及高水平的“双师型”师资队伍的精心培育及言传身教,能为培养卓越法律包装人才提供保障。[8]

导师制起源于英国,其突出特点是:为学生选配确定的导师,在导师与学生之间建立起“师徒”关系,由导师负责对学生的思想、生活、业务学习进行指导。在卓越包装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为提升学生的应用和创新能力,可以在本科阶段即采取导师制,以便学生在学习期间经常接受导师的直接指导,让导师的思想、言行举止对学生产生深刻影响。实行双导师制,即对每个学生配备两个导师,包括法科背景的导师和包装学科背景的导师,理论型的导师和实务性的导师,教学型的导师和操作型的导师。

(四)鼓励研讨式、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改革,充分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卓越法律保障包装人才培养质量的支撑

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要求改革传统的以教师教授为主的教学方式。第一,法律包装人才培养中的课堂教学要从教师主导型向学生中心型过渡,即课堂教学内容由教师知识结构决定转向由学生需求决定。第二,由教师包讲向教学互动转变,改变学生在课堂上被动接受的传统。在课堂上,教师为学生提供参与机会,除讲授知识点外,还应为学生提供研讨、探索的方向和空间。第三,由以教材为本转向教材与实例并重。教材注重知识的结构性和体系性,需要用现实案例来丰富对理论的认知、辅助实践思维和应用能力的提升。

[ 参 考 文 献 ]

[1] 张佳宁,张慧姝,刘芳.从行业发展角度谈包装人才的培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2(9):90.

[2] 张翠英,温卫中.地方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3(2):154-156.

[3] 张俊娥.试析应用型高校管理类专业实践教学体系[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3(2):166-169.

[4] 金一平,吴婧姗,陈劲.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探索和成功实践―――以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强化班为例[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2(3):132.

[5] 胡毓智.谈跨学科跨专业平台的构建与创新[J].教育与职业,2004(30):23.

[6] 杨清望.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类型与培养路径探析[J].现代大学教育,2012(3):83.

[7] 饶燕婷.“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内涵、要求与政策构想[J].高教探索,201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