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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公共建筑 室外空间 功能探析
中图分类号: TU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 城市公共建筑室外空间的含义、类别以及特点
1城市公共建筑室外空间概念解析
城市公共建筑室外空间从范围上讲,包含了公共建筑入口的一边或两边,并与楼梯转弯位置围合成开放性质的室外建筑空间。在公共建筑室外空间这个大范围内,该空间属于较次的位置。城市公共建筑在设计室外空间时应和建筑本体以及主体建筑的设计理念相互协调,通过设计反应出建筑本体以及主体建筑的特点。在此类空间内进行活动的人员来源广泛,空间内活动一般为必要性活动,也夹杂其他活动,所以室外空间在设计时应凸显其适应性及包容性。
2城市公共建筑室外空间类型
以使用功能为标准将城市公共建筑室外空间分为三大种类,包括封闭性、半封闭性和开放性。由于我国众多大城市修建的公共建筑设计有围墙,并将公共建筑和城市之间在用地上互相隔绝,将其封闭起来,致使公共建筑难以定义为广场或者庭院,因此被统一称为“城市公共建筑环境空间”;有的医院和体育馆的内部设计有环境空间或花园,仅开放给病人或体育馆观赛的人群,其性质为半封闭。
二 设计城市公共建筑室外空间时应注意下面几点
城市公共建筑应遵照“公共化”、“城市化”的设计理念。越是大型公共建筑越要注意其开放性,室外空间在设计时应做到部份或全部对外开放。并将城市大空间与其相连接,扩大建筑室外空间,防止堵塞,并使活动场所给人带来更舒适的感觉。
1 在建筑室外空间进行分级
建筑内部的室外空间其作用是完成公众性与私密性之间的过渡,应进行分层和分级。人位于室外时会下意识寻找一个空间区域,既满足对背部的保护,又能拥有开阔的视野,同时这个区域要被排除在观察空间之外。所以,角落空间是最佳选择:首先角落是一个小区域,既能观测大空间又易于给人“靠背”感觉;其次位于其开口处观察范围更高一级,形成有效空间等级。
2 设计交通流线
通常来讲,室外空间应设计不少于两个出入口,并使用自然路径完成连接。路径在分布上应迎合人们散步需求。所以交通流线在设计阶段时,就应使用道路将目标之间连接起来。连接的道路既能选择直线又能稍微弯曲实现目标连接;道路铺设时应将其放大并对目标进行围绕;在道路中间位置设为人提供驻足的位置。
3 布置室外空间设施
室外空间布置的设施,尤其要注意座位布置,有些地区的室外空间会存在座位不够的情况。室外空间在进行座位位置选择时需要对气候以及景观加以考虑,使座位能够被充分利用起来。所以布置室外座位时,用心选择合适的位置要比用尽心思在座椅样式设计上更加重要。
4 完善室外空间环境绿化
建筑室外空间进行绿化时应着重对主体建筑进行衬托,若建筑外部景观优美,绿化时可使用草坪和花坛以及低矮绿篱。若需种植树木,品种上应该选用树冠比较小、树干高大的树木,每株间适当拉大距离,避免将人看向建筑景致的视线阻隔住。
建筑室外空间的位置若离公园以及城市广场较近,在环境绿化设计时应注重层次的分化,并和城市绿地相接。丰富层次主要使用植物类型完成分化,通过改变植物造型以及色彩组合,凸显本空间绿化的特点。
三 外部空间的利用
1经济效益
建筑的设计可以看做是一项艺术,其中既含有工程和艺术元素,同时也含有经济学元素。建筑在设计阶段必须有经济支持,但是优秀的建筑设计不能被经济因素所完全辖制。我国有一句古语“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由上可知,建筑设计若完全不存在限制有可能难以设计出优秀的建筑作品,而优秀的建筑作品常常诞生在充满限制的环境中。
2对城市功能进行创新
公共建筑属于城市的必须部分,其不但要满足人们的功能需求,更需担负起城市功能责任。公共建筑内外空间的设计都应看做是城市空间设计的一部分,建筑环境设计的是否优秀,会直接影响到人和人以及人和城市之间的感觉。公共建筑不能提供较为宽阔的活动场地给人,较差的空间环境难以使人长时间逗留的,人和人之间不能建立和谐关系,人和城市也会产生相互排斥的感觉。与之相反,设计较为优秀的公共建筑,亲和感强,有力促使人和人之间和谐共处,促进人和城市之间互相协调。所以,城市在进行公共建筑功能创新时,应着重将创新方向放在城市环境改善上。
(1)城市环境的优化离不开畅通的交通环境,拥堵的交通环境将会导致城市空间缺乏充分联系,并使城市空间充满枯燥的感觉。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传统交通环境难以满足现代城市空间的联系需求。公共建筑需要担负其联系交通的责任,而且,复合化的建筑空间出现,也使得公共建筑能更好起到联系交通的作用。城市公共建筑功能创新设计的重要方向,就是将建筑与交通相互融合。首先,公共建筑空间内部引入了交通要素,并成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的建筑空间也起到了交通枢纽的作用,成为集散中心;其次,公共建筑之间使用道路进行连接,使得建筑之间避免因道路出现分离,交通也日益呈现立体化发展趋势。
(2)城市区域内的公共建筑不应仅看做是一项建筑设计艺术,优秀的建筑作品往往能有效的融入周边环境。城市公共建筑具有多项功能,其中最主要的是空间创造。影响城市公共建筑的功能创新,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城市环境,不论公共建筑处在怎样的环境里,在设计时都应将周围环境特色考虑进去,并据此寻找创新思路。
3作为标志展示城市形象
文化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是指社会历史进程中人类所有的物质以及精神成果。狭义则仅包括精神文明成果。城市公共建筑的功能创新设计,特别是具备重大影响力的公共建筑,和普通建筑物相比,其具有更强的精神、物质影响能力,此类建筑一般体积非常大,作为地标对城市的精神风貌起着重要的承载作用,并将城市形象展示出来,同时建筑也是历史及地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致力于建设高层建筑以缓解城市用土紧张问题。高层建筑的出现不仅为城市提供了大量空间,同时也带给人们前所未有的生活体验,其已经成为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高层公共建筑的设计理念常包含城市文化特色。以城市形象的视角看高层公共建筑,其会对城市轮廓线产生重大影响。城市的整体轮廓线分为实体以及虚体两种,实体是指城市中建筑物之间外延所连边线,虚体是指市内各个建筑物最高点之间的连线。人们在离城市较远位置就可对城市整体轮廓有较深印象,因此轮廓线也是人们对城市的第一印象。高层建筑也因城市轮廓线的作用,将城市标志特色反应出来。所以,目前众多建筑设计人员都致力高层建筑形体创新,希望通过高层建筑将城市形象甚至国家形象完整展示出来。
2010上海世博会中国展馆的设计者何镜堂将“寻觅”作为设计主线,并将设计理念展示在展馆内部的的流水展线上,并将展馆分为“东方足迹”和“寻觅之旅”以及“低碳行动”三大区域供游人观光。并将我国30多年的城市发展进程,全面展示给游人,让游客感受到我国的城市发展成果,并将我国目前的发展以及中国人民的智慧进行充分的展示。展览最后,一道绵延长远的“智慧之旅”引领游人展望未来,使游人充分领悟到中国人民的价值观以及建设未来城市的高超智慧。展馆的外观,将“东方之冠、鼎盛中华、天下粮仓、富庶百姓”作为其创新的设计理念,并在色彩元素上采用富含中国特色文化中国红,同时在外形设计上使用中国传统建筑的斗拱体系,对该体系进行一系列简化以及变形操作,使其既具备现代特色又不失去民族文化精神以及气质。
4历史文化韵味的表达
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经过长时间的文化积淀才能形成一定的文化特色,同时文化特色也能看做是该国家或地区文化代表。建筑作为一个地区的文化载体,宣扬文化特色以及活跃文化环境也是建筑环境的主要功能之一。公共建筑不仅能对城市以及国家的给人的印象产生重大影响,也是国家和民族发展传统文化的重要媒介,更是城市文化脉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位置和尺度以及细部的选择都将影响城市传统文化发展。
小结
公共建筑将历史文化的绵延作为设计理念主导因素,设计中应将历史文化以及文脉作为创新基础,并要将公共建筑作为历史文化不可或缺的部分。传统建筑由于长期受到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社会情况、社会习俗以及审美情趣等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以及制约,导致建筑在位置分布、建材、外表、结构形态以及色彩装饰等各个方面都显现出多样化的形式状态。
参考文献
[1]杨靖,城市公共化的建筑空间探究[J],新建筑,2011年02期
关键词:规范;条文;商榷
中图分类号:TU991
文献标泌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1)07-0193-01
局部修订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6月份终于与广大读者见面了。作为建筑给排水领域的一部重要技术法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 5-2003(以下简称“规范”)不仅是设计依据,更是处理纠纷、打官司的法律依据,因此,其条文应力求准确、严谨,不生歧义。例如新《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但5月份才第一次印刷,显然“4月1日起实施”无法做到,这里就出现了漏洞。鉴于此,笔者根据学习新《规范》的体会,结合多年的设计、审图经验,就新《规范》个别条文存在歧义、不够严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借以抛砖引玉。(以下加黑字表示规范条文)。
4.5.7厕所、盥洗室等需经常从地面排水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与老《规范》比,该条删除了“卫生间”一词。条文解释为“本次局部修订不强调在卫生间设地漏。”意思是卫生间可不设地漏,但正文又要求厕所应设地漏。正文与其解释自相矛盾!从正文看不出“卫生间可不设地漏”,因为卫生间俗称厕所。根据《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第2.5.6条,卫生间是“供人们进行便溺、盥洗、洗浴等活动的空间。”,即只要是能进行“便溺”或“盥洗”或“洗浴”活动的空间,均可称为卫生间。设计规范没有关于厕所的定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厕所是“专供人大小便的地方。”显然厕所亦属卫生间。现实生活中,卫生间、洗手间、化妆间、厕所等是同一个意思。因此,条文应该明文规定哪些卫生间不设地漏,以便操作。
4.5.14在排水管上设置检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埋地横管上设置检查口时,检查口应设在砖砌的井内;
注:可采用密闭塑料排水检查井替代检查口。
3 地下室立管上设置检查口时,检查口应设置在立管底部之上;
4 立管上检查口检查盖应面向便于检查清扫的方位;横干管上的检查口应垂直向上。
第2款应删除“砖砌”二字,任何检查井都可以。
第3款可删除。在立管上设置检查口,自然会在立管底部之上,不可能在立管底部之下,否则就到横管上去了。
第4款“横干管上的检查口应垂直向上”,规定过于呆板。如果楼层的横干管紧贴楼板,检查口垂直向上反而不方便检查清扫,侧向或者朝下可能更方便。宜改为“检查口检查盖应面向便于检查清扫的方位”。
4.6.2下列情况下应设置通气立管或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
2 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卫生间的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通气立管。
与老《规范》比,2款主要增加了“卫生间”,“住宅”后面的“和”改为“、”,“宜设”改为“应设”。
首先,“建筑标准要求较高”这一定语涵盖范围不清。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只涵盖“多层住宅”;第二种是涵盖“多层住宅、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从“10层及10以上高层建筑”分析,这类建筑不必要求“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确实应设置通气立管,笔者以为还是应作第一种理解。
其次,建筑分类重叠,缺乏逻辑性。民用建筑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条文应从这两类建筑进行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应设通气立管的建筑包括:
1)公共建筑(含高层和多层);
2)部分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如宿舍等):
住宅:高层住宅、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
综上所述,只有10层以下的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建筑标准要求不高的多层住宅,可不设通气立管,其他建筑均应设通气立管。故本条文宜改为“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居住建筑、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卫生间的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通气立管。”这样,既无歧义,建筑类别又更加清晰明了。
4.6.5建筑物内各层的排水管道上设有环形通气管时,应设置连接各层环形通气管的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
4.6.3~4.6.5条文解释图1,结合通气管的连接层数还是沿用老《规范》每隔2层连接,与4.6.9第4款“每层或隔层与专用通气立管、排水立管连接”规定不符,易造成误解。
4.6.9 6当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时,H管配件可隔层分别与污水立管和废水立管连接;但最低横支管连接点以下应装设结合通气管。
不宜强调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应扩展为两根排水立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的情形。
宜改为“当两根排水立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时,H管配件可隔层分别与2根排水立管立管连接,但最低横支管连接点以下应装设结合通气管。”
4.6.13通气立管长度小于等于50m且两根及两根以上排水立管同时与一根通气立管相连,应以最大一根排水立管按本规范表4.6.11确定通气立管管径,且其管径不宜小于其余任何一根排水立管管径。
表4.6.11通气立管均比排水立管小一号,由于规定通气立管“管径不宜小于其余任何一根排水立管管径”,表4.6.11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
宜简化为“通气立管长度小于等于50m且两根及两根以上排水立管同时与一根通气立管相连,其管径不宜小于最大排水立管管径。”
本条规定了多根排水立管共用一根通气立管,且通气立管长度小于等于50m时的情形,也应明确规定通气立管长度大于50m时,是否允许多根排水立管共用通气立管。
4.6.16当两根或两根以上污水立管的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应为最大一根通气管的断面积加其余通气管断面积之和的0.25倍。
不必强调“污水立管”,宜为“排水立管”。
4.9.22A满管压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管径应经过计算确定。
新增条文,疑画蛇添足。任何给排水道管径均应经过计算确定。压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系统使用了多年,并非新技术,亦无需强调。
4.9.36A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排水,应设置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提升至室外雨水检查井。
新增条文。不应限定提升到雨水检查井,排到沟、渠、湖泊等均可。后句宜改为“应设置雨水集水池和排水设施。”
5.1用水定额、水温和水质 宜改为“热水定额、水温和水质”。
5.4.1水加热设备应根据使用特点、耗热量、热源、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生活热水侧阻力损失小,有利于整个系统冷、热水压力的平衡;
第2款像条文解释。作为条文应只提要求,不阐述理由。结合5.4.1的要求,该款宜改为“生活热水侧阻力损失小。”
5.4.3医院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或水加热器不得少于2台,其他建筑的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不宜少于2台,一台检修时,其余各台的总供热能力不得小于设计小时耗热量的50%。
医院建筑不得采用有滞水区的容积式水加热器。
老条文。如果竖向有分区,应规定各区的水加热设备不宜少于2台。
条文解释逻辑混乱。“医院建筑不得采用有滞水区的容积式水加热器,因为医院是各种致病细菌滋生繁殖最适宜的地方,带有滞水区的容积式水加热器,其滞水区是水温一般在20℃-30℃,是细菌繁殖生长最适宜的环境……”这里谈的细菌繁殖生长环境是指“容积式水加热器滞水区”,非“医院环境”,显然是混淆了二者的概念。因此,应规定“所有建筑不得采用有滞水区的容积式水加热器”。当然,直接淘汰“有滞水区的容积式水加热器”最省事。
关键词:消防;建筑防火;整合
Abstract:In view of the current "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 implementation of the difference in understanding, analysis of the safety exit and evacuation door, song and dance entertainment show entertainment venues, building the bridge between the design and the atrium, put forward a more reasonable and feasible prevention design requirements.
Key words:Fire control;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tegration
中图分类号:TU99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建筑工程呈现出综合化、多元化和高层化的发展趋势,各类建筑潜在的火灾危险性不断增大,建筑防火设计在建筑工程中的地位越来越重。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为《建规》、《高规》)依据建筑高度划分建筑种类、确定火灾防范等级的做法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容易造成安全度不足或安全度过高;而且两本规范相互独立,无论与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还是与其他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规范之间都存在一些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给规范的执行带来了较大困难。为此在新的整合版本出台之前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提出几点修改意见,供同行商榷。
一、部分数值重新确定问题
如《建规》中火灾延续时间和防火门的耐火极限已经不符合现在时展的步法。其火灾延续时间和防火门的耐火极限时长所参考的统计资料都是按照上世纪80年代当时的各项数据资料、统计资料综合确定总结出来的。以《建规》第8.6.3条规定的公共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来说,一个小商品批发市场和一个简单装修的办公楼可燃物数量和火灾荷载有较大差异,火灾延续时间时却都是2h。但由于火灾危险等级不同,火灾延续时间也不应该相同。所以在规范整合时火灾延续时间和防火门的耐火极限时长应该加入装修程度等客观条件因素加以判断。为今后的火灾扑救提供有效的水量计算数值以及有效阻截火势蔓延奠定基础。
二、新型场所的属性界定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大分工的不断细化,导致现在新型场所的层出不穷,导致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酒吧、氧吧、新型按摩场所、美容美体中心、足浴、足疗之类的新型娱乐场所,根据规范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定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括: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室(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合洗浴部分)、网吧等),此类场所又不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范围。按照公安部第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此类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因为规范条文的不明确导致各地对这类新型场所的防火要求标准不一。有的执行规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要求,有的执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我们在执行规范的时候有一定的困难。
三、条文内容阐述不够明确的问题
根据《建规》2.0.13条: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定义: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人、损夫人、影响大的公共建筑。“重要公共建筑”较难界定,实践个无法判定。因为现在公众聚集场所人员流动性大,万一发生火灾都可能造成以上设定条件的发生。所以应该按照而积、投资、建筑内设备和人员等指枷量化,采取“定量”分组。
根据《建规》第5.3.12条第一款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首先条文中没有明确安装防火门的级别,其次没有指明安装防火门的类型以及开启方向,因为根据《建规》的精神防火门的开启方向应为疏散方向,将哪边确定为疏散方向又成了一个问题。
四、条文内容模拟两可的问题
《建规》第11.4.1条第八款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包括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不小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由于条文内容的模拟两可,导致对于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界定不明确,是必须设置,还是按照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这点在条文说明中也未明确。所以我们在一般情况下执行规范时,考虑到疗养院和儿童活动与老年人建筑比较接近,使用人员都属于老弱病残群体,缺乏自救能力,发生火灾时,疏散比较苦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因此,在执行规范时应参考老年人建筑执行。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困难按照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笔者建议在两个规范整合时时,将这一问题做进一步明确,同时考究其他内容,杜绝产生歧义的情况发生,提高规范的严谨性、可行性。
五、部分条文内容、数值有待明确的问题
如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城市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对于消防车的要求也提出了新的标准,大功率水罐车、高喷车、登高平台车等一些列大吨位的车辆应运而生,所以对消防车的作业面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根据《建规》第六章的内容中,没有提及消防车作业面以及其大小的相关内容,给实际火灾扑救中带来了一些弊端。
六、结语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所以规范的重新整合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笔者衷心希望在此次规范的整合中能够将尽可能考虑周,消除认识上的分歧,以达到项目设计安全实用,经济合理。
参考文献
[1]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3]许珊珊,贾娜.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探讨[C]2011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年会论文集,2011.
[4]孙丽薇.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些问题的探讨[J]建筑工程,2011,(6).
关键词: 防火规范 问题 成因与后果分析 展望
0、 引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下称《建规》) 、《高层民用建筑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 年版,下称《高规》) 是我国现行建筑防火的用性规范,通用性、综合性强,对防火设计和管理有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编制中的《高规》、《建规》合编版解决了部分矛盾,克服了两本规范不协调弊端,但未做出实质性的改善。关于国内防火规范和防火设计存在问题的探讨颇多,但往往着眼于局部条文分析或某项突发重大火灾的检讨,缺乏用系统方法对规范本身全面分析,没有立足于建筑与消防这一矛盾统一体的高度之上研究。
1、 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
1. 1规范与建筑需求出现脱节问题。
(1) 规范设定的疏散模式与现代建筑错综复杂的平面布局不协调。《高规》6. 1. 7 条对观众厅、营业厅等大厅疏散距离做了规定,6. 1. 5 条对公共走道式平面的房间门疏散距离做了规定,《建规》的规定与之类似,这两种平面布置固然常见,但仍过于理想化,对于大厅空间仍需要通过走道到达安全出口时,规范就缺乏其疏散距离要求以及该大厅是否可设于袋形走道端,尽管这在工程中经常出现。
(2) 如果高层建筑底部楼层与上部完全分隔,其防火分区、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完全独立。本人认为,底部楼层的安全性与建筑总高度并无直接关系,仍然要求这些楼层严格执行《高规》并不必要。这些底部楼层防火分区面积可按《建规》5000 m2 ( 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控制,目前仅允许裙房( 主楼与裙房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 的防火分区按此划分。
( 3) 防火门窗规定与建筑功能存在脱节。《高规》5. 4. 2 条“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本条一般来说很有必要,但对于一些设备用房、管道井检修门等防火门,并不承担疏散功能,要求过于苛刻,而对于有防火要求的住宅户门,不可能做到外侧手动开启,这些房间的防火门,应予另行规定。
1. 2 规范缺失或滞后于建筑实践要求
( 1) 《建规》5. 3. 13 条和《高规》要求除四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外疏散楼梯应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但大型商业中心、展览馆、体育馆、航站楼等建筑平面尺寸巨大,底层平面人员疏散距离超出规范要求,且部分疏散楼梯间不能直通室外,无法满足规范要求。规范对建筑体量的认知仍然建立在20 世纪80 年代的建筑水平上。
( 2) 《高规》4. 1. 7 条: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 /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 的裙房。本条考虑消防车作业夹角,对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一侧裙房体量作了规定,对一些体型复杂的高层建筑,当主楼侧面突出布置有高度大于24m 的附属建筑体型( 其已属于高层) 时,是否可作为登高面,或作为登高面有什么要求,则没有任何规定,容易出现不利于消防扑救的设计。
( 3) 内院、天井短边尺寸小于防火间距要求时,规范未明确其是否可作为室安全区,防火分区面积是否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尤其是高层住宅中的小天井把各层住宅串联,火灾隐患很大,且产生烟囱效应。
1. 3 条文架构的逻辑问题透视
(1) 《高规》术语存在冲突。综合楼为“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 0. 7条) ,商住楼为“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 0. 8 条) ,按条文术语商住楼完全符合综合楼的定义,可以属于综合楼,但两者在防火的建筑分类标准、消防用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求上并不相同。建议在综合楼定义中排除商住楼类型,即可解决此矛盾。
(2) 《建规》表5. 3. 13 对各种建筑类型的疏散距离做了专门规定,分为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学校、其它民用建筑四类,但是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距离如果按其它民用建筑类型的标准设计却是错误的,需另行按5. 1. 15 条规定,位于袋形走道的房间门至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9m。这种表述逻辑不严谨,客观上形成了误导,建议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要求统一整合在表5. 3. 13,在《高规》存在类似问题也应同此修改。
(3) 《高规》6. 2. 1 条规定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本条阳台、凹廊与前室并称,且规定“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 00m2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 50m2”,按此逻辑,阳台、凹廊不属于前室,因此无面积要求,将难以起到前室的缓冲作用。
1. 4 言表述不够清晰严谨,基本物理量存在错误
(1) 《高规》1. 0. 3. 1 条,误把商业服务网点仅仅定义为住宅首层,实际可以包含二层,在其他条文中( 如2. 0. 17 条) 已有明确规定;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应独立设置,但规范对其疏散设计无具体要求,疏散楼梯、疏散距离、灭火系统均无设计依据。
关键词:大面积多功能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管网;检修;可靠性保障
中图分类号:TU242文献标识码: A
0、前言
大面积多功能公共建筑指单层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集商旅、娱乐、办公、餐饮、会展等多种功能组合的多层公建,包括大型高层公共建筑的大面积裙楼部分。具有单层建筑面积大,空间跨度大;内部功能多,人流密集疏散设计复杂等特点。目前现行设计规范并没有对这种体形大、功能区分复杂的大面积综合公建提出针对其特点和特殊要求提出对应的具体设计指引。设计者往往在设计时因为其特殊性及相对复杂的业主需求,需要面对一些相关规范和技术措施未明确定义和判定模糊的问题需要进行针对性的讨论和思考。
本文以笔者曾参与过一些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的思考过程,对该类大面积公建工程在关于室内消火栓设计过程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1、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工程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问题概述:
综合性多功能大型公建,其室内消火栓系统在设计时,在系统选择时主要面对需要满足国家现行规范、技术措施关于安全性、可靠性等要求的同时,要能很好符合建设方和业主关于建筑功能特点和相对复杂的装饰布局上的实用性、经济性、美观以及管理可行性等利益化主观要求。客观上两者并不矛盾,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单纯按规范的典型设置方式并未能很好满足建设方需求,仍需要经过仔细斟酌选择和分析优化,具体问题体现为:
① 单层面积大,(通常超过一万平方米),功能划分复杂,不同层有不同的布局方式和独立的管理维护需求。并且内部建筑布局、通道和疏散设计等差异甚大,各层的消火栓数量、设置位置和保护范围都有差别甚远。如何在消防规范框架下保障安全可靠性的前提下满足这些特殊要求,是需要针对具体项目进行具体分析的问题。
② 多功能公建因为体形大、功能多,各部分区域对不同业主进行分拆租、售。建筑物总体验收后,还必须按要求进行二次装修设计或多次的后期修改设计。不同业主的进场、装修时间不同步。设计上就必须考虑到这些日后的变化,预见性地在最初设计时考虑到在可靠性、功能管理以及变化宽容度上很好地满足日后多次后期更新设计的需求。避免因这些后期变化对系统进行颠覆性的修改重建导致建筑整体设计需要重新论证,造成设计误工和业主的损失。
以笔者曾参与的广东某大型城市综合体工程设计为例,该项目多层建筑区域单层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按层划分功能,每层也根据不同的业主需求进行功能细分。建设方提出针对日后招商带来不同业主要求和功能布局变化,在进行二次设计时,不能同初始施工图设计冲突。二层的大型超市的业主方也明确提出该层机电设备必须独立系统,独立管理、计量的要求。另外,还需要考虑可能出现部分楼层已经开业投入使用,而另一些楼层仍在招租和装修准备,施工楼层不能影响使用楼层正常运作的要求。
2、大面积多功能公建的室内消火栓系统方案分析:
这类大型公建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技术上并不复杂。现行设计规范――主要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简称高规)等相关内容并未对这种多功能大型公建的特殊性提出区别于其他相对功能单一、体形小的公建的额外要求。按《高规》、《建规》的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①、消防水源要求;②、给水增压系统要求;③、给水管网设计要求;④、可靠性保障及管理维护要求;⑤、发生火灾时系统的操作使用要求。而大面积公建在系统的设置模式的选择上,建筑本身的特点、建设方及业主的要求带来更多需要思考探讨的课题。主要体现在第③、④点上。
按规范要求,室内消火栓的环状管网系统设计模式,是水平环状和竖向环状并存。本文以多层大面积公建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为例,提出的两种典型方案,并论证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优缺点。其论证过程也适用于高层公共建筑中的大面积裙楼部分。
方案A(见图一):
图一:方案A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示意图。
方案A属于典型的底部和顶层水平环状,各层多立管竖向成环的立体网络标准方案,各层水平环状管网用阀门分隔成可以独立检修维护的若干段,立管底部和顶部设阀门,各立管均为双向供水。可以保证底部和顶层环管分段检修管道时,立管不需要关闭;检修单根立管时停用的立管不会超过一根。(满足《建规》8.4.2.6;以及《高规》7.4.4的要求)。优点为:当需要检修管网时,在同一层平面上只影响一根立管所连接的消火栓。在设计上按规范要求建筑物内每一个防火分区内任何部位在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保护范围内,所以检修环状管网上任何一段,都可以保证任何地点至少受一只消火栓保护。可靠性及保障能力较高。技术上能很好的符合《高规》《建规》的相关条文以及用意的要求。
但这个方案在对于上文所述对大面积多功能公建的两个特性时,难以很好适应满足业主要求:
① 立管的位置各层相同,设计上难以满足各层不同布局导致消火栓数量和位置完全不同的实际状况。为了满足不同楼层不同布局的设计,往往导致因为布置需要单根立管在同一层连接多个消火栓,立管转折、分支过多。这违背了检修停用尽量少消火栓的设计初衷。
② 因为各层消火栓是由立管提供的垂直方向的双向供水,因此检修时关闭任意立管都将影响所有楼层。例如,一个大型公建,功能划分按首层电器城,二层超市,三层餐饮娱乐,四层办公会展分拆租售。各层不仅由不同的业主独立管理,并且各自的二次装修设计、施工进驻时间也不同。这种综合多功能划分在大面积公建比较常见。按方案A设计,就可能出现首二层已经投入使用,三层业主进场装修时会遇上本层施工时关闭消防立管可能影响其他楼层的正常运作,而各层功能区也无法按自身实际情况独立计划进行整顿和检修。
以笔者参与的多个大型公建项目的实际后期情况,按方案A都会遇到这种问题。技术上满足要求但建设方和业主都并不满意。经过分析思考,提出方案B作为可行性研究。
方案B(见图二):
图二:方案B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示意图。
方案B为较具争议的按层设置独立环状管网方案。供水方式为底部设置环状给水主干管,各层独立水平环管。各水平环管设两处独立的给水立管接底部环状主干管网双路供水。各给水立管间由阀门分隔,可独立检修。各层的消火栓根据本层布局布置,单独接入本层水平环状管网。
这个方案的特点是各层消火栓管网相对独立,可以根据各层不同的装修布局布置消火栓,并且不同功能区的业主可以独立对各自的消防管网进行维护管理和计量。不同的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不同的时间进行二次装修设计、施工,也为后期功能区变化,业主更换、重新修改布局的施工提供便利性。能很好地满足大面积综合公建的使用特点。而可独立维护的双路供水水平环状管网也具较高可靠性。
然而该方案存在争议的地方,就是可能存在单层水平管网维护时,停用消火栓过多。《建规》和《高规》虽然并未明确指出方案B不可用,但都明确对管网检修时停用的消火栓数量作出限制。多层建筑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高层建筑裙楼,按《建规》8.4.2.6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它厂房(仓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 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 根时,可关闭2 根。” 《高规》7.4.4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则指出管网检修时同一平面上不应停用相邻的消火栓。2014年初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以下简称新消规,该规范将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8.1.6条合并了多层和高层建筑对管网检修的要求:“......室内消火栓环状给水管道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消火栓竖管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1 根,当竖管超过4 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2 每根立管上下两端与供水干管相接处应设置阀门” 其目的就是确保管网检修时,同一层任意地点至少在一支水枪保护范围内。由此可见,各层独立水平环管的设计思路虽然较好地迎合大面积综合公建的使用特点,但要符合现行规范及即将实施的《新消规》要求会带来较高的设计难度――要实现水平环管检修时只能停用不相邻两只消火栓,需要在水平环管上每消火栓间设检修阀门,这是难以实现的。
3、问题的改善方式和一些建议:
对比以上两种方案,可以发现按A方案,能较好满足规范对管网检修的相关要求,但对于大面积多功能公建后期二次、多次设计、分区施工和业主独立维护管理上会遇到不少困难。而方案B则相反,能较好的满足大型公建的特性和业主需求,但设计上满足规范要求上却有一定难度。如何优化设计做到在符合规范和相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业主,值得思考。毋容置疑,设计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直接采用方案B是不可取的。但作为设计者,满足功能使用要求和业主需求也是基本义务。笔者结合一些工程设计上的经验,试图找出适当途径,结合两者的优点使设计能进一步完善满足规范和使用要求。
方案A的缺陷在于对大面积公建的特点和内部管理需求不能很好满足,针对这点,采用各层立管按实际需要两两连接横管,横管两端设阀门双向供水,各层消火栓连接横管而非直接接入立管。依靠增设的水平环网来满足复杂的装修布局变化带来的消火栓位置和数量不同的需求。这种方式较好地改善了大面积综合公建内消火栓布置的问题,并且检修立管时各消火栓仍可使用。但同时也带来同层管网过于复杂,检修环节过多,建设成本偏高的问题,后期因各种因素导致布局变化、改造等仍难以适应,对于某些业主要求能独立管理维护消防管网的要求仍然无法满足。
上文提及的广东某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基于业主提出的二层大型超市的机电系统必须设计上独立的要求。则以方案B为基础进行设计,并针对其弊端提出改善措施,包括:1)层间水平环管增设多个次级供水环路,各防火分区、功能区形成独立环网,分支管两端设阀门,降低检修管网影响的区域。2)连接消火栓数量超过三个时,给水支管另行成环双向供水,支管两端设阀门,使水平环管检修时停用的消火栓不多于2个。3)当检修管网时可能导致相邻2只消火栓同时停用时,该区域增设检修段外引接的消火栓使以保证该区域检修时仍可受消火栓保护。该设计已通过图审和专家组论证评审,项目已投入使用。此设计同样存在管网设计过于复杂,建设成本高,可靠性仍不如方案A的忧虑。
对于大面积的大型多功能公建,设计上需要权衡各因素限制和需求。设计、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反映了现行消防给水相关规范经过多次研究和更新,仍未能很好适应不断发展的建筑物的大型多功能化的特点,不同地域不同实际环境因素的需求也不同。当严格按规范设计会导致实际使用性能妥协时,往往带来图纸无问题但在实际执行,后期使用过程带来偏差,违背了设计初衷,导致保障效果不理想。而为了更好满足使用性能采用非常规的设计,则需要按相关法规经专门详细研究、论证后方可采用,给项目带来额外成本和时间延误的同时,也存在技术上的不确定因素。
4、结语
笔者认为,一幢建筑物的良好使用是建造的目的,所有规范法规等的限制,都是使之更好更安全的必须手段。工程设计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法规,与最大限度满足使用功能需要并不矛盾。当前建筑设计出现越来越多的大型化特殊化,相关的规范也应该加快更新速度,日益详尽和完善。有必要针对一些典型问题,在消防给水规范里增加篇幅去更加明确而详细的定义和解释,使之能更好地满足工程需要。当一个建筑出现非常规设计需要组织专门论证时,该课题应该成为案例引入到技术规范中去,是否可用,应怎么处理,都能从法规层面更明确地指引工程设计。这样,需要耗时专门论证的旧问题将越来越少,规范也越来越成熟。
参考文献
[1]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2009版
[2]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关键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疏散
中图分类号:TU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188-02
一、我国对高层建筑的定义、划分及其特点
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称为高层民用建筑,并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将民用高层建筑分为了一类高层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两类。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筑结构复杂。二是部分高层建筑周围有裙房。三是形式与结构多样。四是竖井、管道多。五是用途广泛。六是功能多样。正是由于其自身特点,促成了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问题的多样性。
二、高层民用建筑人员疏散的主要问题
(一)高层民用建筑火势蔓延速度快,烟囱效应明显。高层建筑包含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等多种竖向井道,如果防火、防烟分隔措施安排不当,这些都将成为火势迅速蔓延的途径。如以一座高度为100m的建筑物为例,以烟气沿竖向井道扩散速度为3-4m/s计算,在无任何阻挡的情况下,30s左右的时间,烟气就能扩散到顶层。而人员疏散的时间则在9至133分钟之间,远远的超过了烟气蔓延的时间,容易造成人员有毒气体中毒,引起群死群伤的事故。
(二)高层民用建筑开展人员救援困难。高层民用建筑高度一般在几十米,有的甚至超过四百米,虽然目前大多数建有高层建筑的城市均配备由举高消防车或云梯消防车,但高度基本处于35米至50米之间,且数量很少,不一定能够满足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的需要。因此,高层建筑的火灾逃生疏散主要要立足于自救,即主要靠室内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及疏散楼梯进行疏散自救。
(三)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我国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迅速,新科技新技术不断的应用到高层民用建筑当中,我国目前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虽然在2005年经过改版,但仍相对滞后于当今社会的进步发展,因此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应从其建筑及使用性质出发,以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依据,不断适应新型式、新结构的高层民用建筑。
关键词:高层建筑 快速疏散 受灾人员
1、前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大型商场不断出现,特别是城市中各种功能的高层建筑,疏散路线错综复杂,一旦发生火灾,作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消防人员也会感到力不从心。如何组织被困人员高效、安全地疏散就成了热门课题,国内、外许多专家利用各种人员疏散软件,如Bexodus、vrexodus等软件来研究人员疏散问题,取得了一定进展,引起了越多越多的广泛关注。本文系统地分析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疏散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2、影响人员疏散的各种因素
2.1建筑物本身的因素
建筑物本身影响安全疏散的因素为: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物耐火等级的高低决定着可燃物火灾蔓延的速度,建筑耐火等级高的,一旦发生火灾,由于建筑物多是由不燃物、难燃物组成,燃烧蔓延的速度慢,允许的疏散时间就越长,反之则短。
(2)人员疏散时间。具体疏散包括从房间内到房间外的疏散时间和从房间外到安全出口的疏散,疏散时间随性别、年龄等不同而存在差异。
(3)建筑内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包括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等。
(4)火灾的探测时间。此因素主要受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制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及时、高效报警是人员安全疏散的关键。
(5)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建筑如能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情况下,系统及时发挥作用,就能为人员疏散赢得宝贵的自救机会。
2.2管理因素
火灾中,影响人员疏散的管理因素包括日常安全管理和防火安全教育。对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组织学习疏散预案,让他们熟悉建筑内部情况,一旦发生意外能尽快疏散,在自救的同时也能对他人的疏散进行帮助,同时对管理人员还应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成为火灾情况下强有力的领导者和指挥者。
2.3人的因素
人员在火灾中的行为已成为火灾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而人员行为又受人员心理、反应时间和人员特征等因素的影响。
2.3.1人员心理
处于火灾情况下的人员的心理和行为特征相当复杂,既与建筑物中人员的占用特性、反应特性等密切相关,也受到火灾发展和火灾产物的影响,还与建筑结构、安全疏散通道和设施有关。因人员心理引起的典型行为恐慌行为,这种行为是非适应行为的反应,可定义为飞速逃离类型的行为反应,包括某些多余的和不当的意图。恐慌引起的拥挤、从重、趋光和归巢是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原因。
2.3.2反应时间
3、高层建筑安全疏散的若干对策
3.1合理布置安全疏散路线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在布置疏散路线时,既要力求简捷明了,便于寻找辨别;又要不致因受某种阻碍反向而行,并要特别注意疏散楼梯的位置,一般地说,疏散楼梯靠近电梯布置是恰当的。但由于高层建筑人员众多,疏散困难在撤离疏散时可以考虑在着火层的邻近区域采取上、下同时疏散的方案,向下疏散到建筑外部,向上疏散到“火灾安全区”,使疏散工作更为有效。
3.2合理布置疏散楼梯
为保证在火灾时人们能迅速安全疏散,对于旅馆、办公建筑、教学建筑、科研建筑、医院、商业建筑、邮政建筑、电力调度建筑、广播电视建筑、通廊式住宅等或其每个防火分区,应设有两个不同疏散方向的疏散楼梯。只设有一个疏散方向的安全疏散出口是不够安全的,而在建筑物或其每个防火分区的走道端部或走道端部的附近,设置楼梯,形成不同方向的安全疏散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建筑物类型的不同,标准层面积和性质不同,采用一刀切,不论什么形式的高层建筑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双向安全出口,实际上对一些塔式建筑和单元式高层住宅的每个单元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就有困难因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此作了规定,对于那些平面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设置室内楼梯有困难,可设置一座室外疏散楼梯或在面积较大的其他公共建筑设置两座及两座以上的室外疏散楼梯。
4、结语
在火灾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将人员伤亡降到最低限度,安全疏散的相关研究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由于近年来超高层公共建筑的出现,其功能的复杂化不断带来新的问题,特别是建筑消防安全性能设计的发展与应用,还有待建筑设计人员和消防专业人士,作进一步地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城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呼唤城市广场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城市、特别是内地的一些城市建筑物大都缺乏新意,沿街、沿巷砌得满满荡荡,给人以一种千城一面、单调沉闷的压抑感。人在街上走,仿佛井中蛙,难怪有西方友人对中国迟迟不改几千年沿袭下来的画地为牢、自我封闭的建筑风格很不理解,并为之大发感慨。他认为建筑是人们赖以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对解放思想能起到耳濡目染的作用。可喜的是在广州率先引进世界兴起不久的新潮流、新模式一广场建筑,以全方位开放的姿态来面对市场经济新时代,为广州迈向完全开放的国际化大都市谱就新篇章。这很值得各地城市学习和借鉴。
建筑添上“广场”二字,意味着向传统建筑的深层次挑战。建筑设计专家如是直言:过去的建筑总是沿着建筑红线、边线垒墙造屋,自己俨然一个独立王国。建筑是绝对主体,它给外界展示的只是其高度、线条、颜色,给人以一种无名的压抑感。而广场建筑向人们展示的则是一派全新的景象,走出了一条环境设计取代建筑设计的新路:在同一环境里,它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空间,有亭台楼阁、有主体广场、有主次道路、有绿树草坪、有喷泉水池,它们交相辉映,和谐雅观,房屋在广场建筑的总体环境中仍然是主角,但它仅仅为其一部分。广场建筑在设计上,要求融古典建筑艺术与现代建筑手法为一体,融民族特色与异域风情于一炉,尤其是在外墙装饰上,要采用多种装饰材料和技术,如马赛克或花岗岩饰面、玻璃幕墙、绿色生态墙相结合,打破现在流行的饰面材料单一、一统到底的建筑外观,做到既庄重又典雅,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相得益彰。
巴黎人以巴黎为自豪,因为在这座国际化大都市中除监狱和公墓外,一切都是完全开放式的设计,人们能够充分共享阳光下的空间。勿庸置疑,广场建筑能在宏观上引导城市建设,又能在微观上调节人们的情趣。一位建筑设计专家颇为自信:广场建筑将会风行一百年。建筑水准的高低是城市现代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城市广场是城市现代化的主要硬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城市也耸立起一大批令人瞩目的高层建筑。然而,这些建筑或因场地有限,或因资金不足,或因设计风格的不同,或多或少与完全意义上开放式的广场建筑在观念上有区别。相比之下,开放的建筑更显得文明与进步。
也许有人会说:现在城市寸土寸金,留那么多广场岂不浪费?或云:建几十层甚至上百层的建筑,有那么多资金和相应的技术吗?其实,这些都不成问题。如广场主体建筑向空中发展,地盘自然也就宽了;再如只要政府发挥好统筹协调职能,把众多的建设单位、房地产公司和广大市民手中的闲散资金融合起来,把国土规划、设计、建筑力量综合利用起来,就能刮起城市广场建设的旋风。让我们的生活空间亮丽起来,多一点绿树红花,多一点蓝天白云。
城市广场定义及其分类
(一)城市广场的定义
城市广场通常是城市居民社会生活的中心,是城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城市客厅”的城市广场上可进行集会、交通集散、居民游览休息、商业服务及文化宣传等,如北京的天安门广场,既有政治和历史意义,又有丰富的艺术面貌,是全国人民向往的地方。
1、古代城市广场
“广场”一词源于古希腊,最初用于议政和市场,是人们进行户外活动和社交的场所,其特点、位置是松散和不固定的。从古罗马时代开始,广场的使用功能逐步由集会、市场扩大到宗教、礼仪、纪念和娱乐等,广场也开始固定为某些公共建筑前附属的外部场地。中世纪意大利的广场功能和空间形态进一步拓展,城市广场已成为城市的“心脏”,在高度密集的城市中心区创造出具有视觉、空间和尺度连续性的公共空间,形成与城市整体互为依存的城市公共中心广场雏形。巴洛克时期,城市广场空间最大程度上与城市道路联成一体,广场不再单独附于某一建筑物,而成为整个道路网和城市动态空间序列的一部分。
由于历史和文化背景等原因,我国古代城市缺乏西方集会、论坛式的广场,而比较发达的是兼有交易、交往和交流活动的场所。《周礼・考工记》记载:“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市朝一夫。”对市场在城市中的位置和规模都作了规定,而且这种城市规划思想一直影响着我国古代城市建设。唐长安是严格的里坊制,设有东市、西市。宋代打破里坊制,出现了“草市”、“墟”、“场”和集中着各种杂技、游艺、茶楼、酒馆,一附近还有妓院等。元、明、清则沿袭了前朝后市的格局,街道空间常常是城市生活的中心,“逛街”成为老百姓最为流行的休闲方式。
2、 现代城市广场
现代城市广场不再仅仅是市政广场,商业广场成为城市的主要广场,较大的建筑庭院、建筑之间的开阔地等也具有广场的性质。城市广场作为开放空间,其作用进一步贴近人的生活。今天,人们提及“城市广场”,浮现于眼前的往往是大型城市公共中心广场(以正方形为主)的形象。目前全国城市广场建设的重点也主要集中在这类广场,因为它们对于改善城市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起着立竿见影的效果。总之,城市广场具备开放空间的各种功能和意义,并有一定的规模要求、特征和要素。城市中心人为设置以提供市民公共活动的一种开放空间是城市广场的重要特征;围绕一定主题配置的设施、建筑或道路的空间围合以及公共活动场地是构成城市广场的三大要素。只具备特征而不具备要素的,如单纯的绿地或空地,或只具备要素而不具备特征的如仅供某一商住区或建筑物使用,出于商业目的而冠名为“x x广场”,则不应纳入城市广场范畴。
(二)城市广场分类:
关键词:超高层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中图分类号:TU97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国际上通常将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定义为超高层建筑。近几年来,由于经济快速增长和城市土地资源日渐稀缺,大量兴建超高层建筑成为解决城市化对空间需求的有效手段,我国超高层建筑的迅速发展也给火灾防控带来了隐患和难题。在同等条件下,超高层建筑与一般低层建筑有很大的不同,其发生火灾时的危险性也比较严重。2009年央视大火发生后,超高层建筑的防火工作成为城市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仍难以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近年来国内外超高层建筑火灾事故频繁发生,暴露出超高层建筑缺乏针对性防火规范和科学客观的防火设计等一系列问题,也再次引发了大众对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审视。因此,对超高层建筑火灾的特点和存在的隐患进行研究,探讨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预防措施,也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概述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主要是利用探测器中的火焰、温度、敏感元件、自动检测区域内火灾发生时的火焰、烟雾等信号,同时将这些信号转变为电信号。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及扑救难度,依据防火和设计规范确定建筑物保护对象的级别,系统采用的形式及需设计的内容、要求。一般情况下,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具有两种功能,即探测警报和联动控制,只有当某些小型建筑物没有联动控制的需求时,才会发挥出探测报警器其中的部分功能。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分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三种;二级保护对象可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或集中报警系统;一级保护对象可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早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大部分采用多线制,控制系统线数多、系统大,控制器需要分别单独与各控制执行机构或探测器实施机构连线,其使用、布线、维护及施工非常繁琐复杂。再加上系统的故障率和误报率较高,因此,控制器还需要设立专门的端子箱。
二、超高层建筑火灾的特点
1、管井多,烟囱效应显著,火灾蔓延速度快
超高层建筑内部有大量的管道、竖井、楼梯间、电梯井、排气道等各种管井和通道。这些通道从地面一直通到最高层。一旦发生火灾,这些部位就成了一座拔风的“烟囱”,加速火势的蔓延。这也就是超高层建筑着火的最大特点――“烟囱效应”。建筑物越高,“烟囱效应”越明显。消防部门曾做过实验,一座高度为100m的超高层建筑,在无阻挡的情况下,烟气顺着竖向管井扩散至顶层只需要30s。30s的时间,整幢建筑即可形成“立体火场”。
2、建筑物高、人员密集、疏散距离长
疏散速度慢高层楼宇特别是超高层,普遍存在人员结构复杂,疏散意识不强,逃生能力差等问题。超高层建筑因楼层高,垂直疏散距离远,需要疏散的时间长。火灾中,人流疏散速度远慢于烟气流动速度,加之疏散方向与烟火蔓延的方向、救援人员的前进方向相反,增加了疏散的困难和危险。由于人员高度集中而疏散设施少,造成人流密度过大,影响疏散速度。《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3.1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一栋120m的超高层建筑,以两个避难层间隔15层计算,假定楼梯间长度为5.8m,层高3.6m,疏散人员要步行160多米的水平距离才能到达下一个避难层,垂直高差达到50m。火灾时,要在5~7min内,让各楼层特别是高楼层的人员全部安全疏散出去,并离开建筑物,几乎是不可能的。
3、使用功能复杂、起火因素多
火灾扑救难度大超高层建筑入驻单位多,综合性较强,大多集餐饮、娱乐、商场、酒店、办公于一体。特别是一些建筑面积较大、层数较多的超高层公共建筑,内部功能更为复杂,用电设备繁多,管理相对混乱,存在大量可燃物和着火源。一旦发生火灾,火场热辐射强、烟雾浓、火势向上蔓延速度快、途径多,消防队员难以有效灭火。目前的超高层建筑基本都在150m以上,而最高的消防举高车也只有101m。况且超高层建筑一般都是各地方地标建筑,位于城市繁华地带。如果受报警晚、首批力量调集不及时、道路拥堵、消防官兵对辖区和重点单位情况不熟悉、作战任务分工不明确、技战术训练不到位,以及单位内部固定消防设施故障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则火灾不受控制的发展时间可能更长,扑救难度也就更大。
三、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组件的确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的确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器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等组成,以完成监测火情并及时报警的任务。
1.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火灾探测器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象可分为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感光火灾烟温复合式火灾探测器以及气体火灾探测器,按其测控范围又可分为点型火灾探测器和线型火灾探测器两大类。在选用火灾探测器时应按照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要求来进行。建筑物内需设置火灾探测器的部位、房间,根据房间的使用功能、建筑高度来选择火灾探测器的种类。有的建筑物空间大,房间高度过高,不适合点式火灾探测器,可采用对射式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可能产生油类火灾且环境恶劣的场所,不宜安装点式火灾探测器的夹层、闷顶宜采用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电缆井、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缆桥架、配电装置、变压器等场所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
1.2火灾报警系统配套设备的设置
火灾报警系统配套设备包括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报警按钮、现场模块、火灾显示盘、声光讯响器以及CRT报警显示系统等。其中,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并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高规中规定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消火栓按钮一般设在消火栓箱内,具有动作地址编码,能直接联动起动消防水泵。
1.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用途不一样,可分为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会集火灾报警控制器和通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三种根本类型。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首要特点是控制器直接衔接火灾探测器,处理各种报警信号,是构成主动报警体系最常用的设备之一;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首要特点是通常不与火灾探测器相连,而与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处理区域级火灾报警控制器送来信号,常使用在较大型体系中;通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首要特点是它兼有区域、会集两级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两层特点。经过设置参数既可作区域级使用,衔接探测器;又可作会集级使用,衔接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1.4火灾警报装置、火灾应急广播及消防通信系统的设置
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口处。一般在区域报警系统中面积大、人员少的仓库、车库等场所,不需设应急广播,设置声光火灾警报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5.4.1条规定: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高层建筑和大型民用建筑内人员较多,火灾影响面大,为了疏散又便于统一指挥,一般都应设应急广播系统。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空调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等其他与消防联动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现在手动报警按钮通常带电话插孔,无须再设专门的电话塞孔。消防专用电话线路为独立消防通信系统,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119外线电话,不能通过建筑物内部的总机。
结束语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火灾早期有预警作用。早一分钟报警,就多一分钟逃生时间,这对于疏散难度很大的超高层建筑来说就多提供了一份生存的机会。根据不同的使用功能,不同的建筑形式,发生火灾的不同反应程度,设置适合的火灾报警探测器,是每一个设计人员的责任。另外,对于超高层建筑,由于火灾蔓延速度极快,第一时间控制火势不仅为人员疏散争取了时间,同时也降低了消防队赶来时对火灾扑救的难度。超高层建筑面积庞大、功能复杂、人流密集,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防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联动,可以根据实时状况疏导组织人员的疏散,降低扎堆现象,减少疏散盲目性。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今后安防系统和消防系统整合将有效的提高超高层楼宇的安全等级。
参考文献
[1]郑付.浅谈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J].现代经济信息,20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