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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公积金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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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公积金政策

第1篇:现在的公积金政策范文

    住房公积金本来应该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应该让多数人通过住房公积金能改善住房情况,特别是对于收入相对比较低,没有能力靠自己能力解决住房问题的低收入群体。但是,从现在的住房公积金施行效果来看,中低收入群体的收益并不明显,反而是中高收入群体获得了收益。不论是从缴存环节来看,还是从提取环节、贷款环节来看,中高收入群体的收益更加明显,中低,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益有限。

    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议:

    1、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

    为进一步解决住房公积金监督问题,应该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以考虑撤销,用一个单独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取代,彻底改变现有的相对空缺的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该系统可以直属国务院,垂直的监督和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影响。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信贷业务,如每季度出版基金管理业务。

    2、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为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效果,必须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第一步,是要改变观念。不能简单用传统的那种政策性眼观来相关业务,在政策的指导下,也要改变以前的消极观念,真正提高效率,改善服务,提高使用率。第二,要简化手续,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要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供一条龙符合。最后,要努力减少各种费用,减轻群众负担,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3、完善制度,提高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

    应该建立更有利于中低收入群体,能增加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的制度,切实让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中低收入群体服务,体现出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性,成为真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公平的制度。

第2篇:现在的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房产

一、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1.能够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效用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个人缴存的用于住房的长期储蓄金,是用国家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的主要形式,具有专用性、互和政策性等特点,自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缴纳的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也越来越高,其在银行的专项资金归集额度也越来越多。由于住房公积金可使用的范围比较小,致使了大量的住房公积金的沉淀、闲置,这反映出了住房公积金运行效率的低下。

2.能够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需求

近年来,我国政府持续加大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力度,但资金短缺问题成为了制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短板,虽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拨付了一定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也有来自社会捐助和企业自建保障性住房资金,但是昂贵的建筑成本使得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依然严重缺口。

3.能够保障缴存公积金的中低层收入群体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职工缴纳公积金的目的就在于能够保障广大职工人群的住房问题,让他们享受到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但是,对于大多数的中低收入职工群体,由于收入低,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买房,也就没法能够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享受到相关的政策性利率优惠,缴纳了公积金却没享受到优惠政策,这明显有背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初衷,容易滋生出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通过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这一有利政策,可以有效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落实,让缴存公积金的中低收入职工群体可以优先享受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让他们切实享受到国家的优惠福利政策,进而还能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吸引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优化完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增加住房公积金安全性和流动性风险

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慎重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要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这也是所有参与公积金缴存的人所关心的问题。将住房公积金投资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之后,房地产市场能够保持稳定发展,才能使投入的资金实现增值、保值,也就是说安全性会受到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影响。另一方面,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住房公积金成为实物房产之后,是不容易变现的,因为就目前政策规定而言,保障性住房是不可以随意出售变现的,也即是出售变现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么一来投进去的这部分住房公积金就丧失了流动性,有可能使正常的公积金提取出现短缺,甚至出现缓贷或断贷现象,或是可能出现集中“挤提”现象。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的法律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职工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个人所有,并且明确规定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能使用的范围仅限于放贷给缴存个人进行购房、建造、翻建、修葺自住住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自挪用。因此说,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在目前来讲还没有获得充分的法律条规的支持,按照规定解读,住房公积金是属于私人资产,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没有权利决定公积金使用去向。更何况,用住房公积金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不能使所有参与缴存的单位和个人都能受益。所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在没有得到授权前就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其做法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专业性不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于当地的政府,接受委托负责管理公积金,但不被授予使用公积金的权利。这就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各地区间相互独立,不利于政府政策的统一落实,不利于地区间的资金调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流转。由于我国各地区间发展水平严重不均衡,有些地区的公积金使用率很高,有些则很低,不利于资金的高效配置。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机构又不属于金融机构,由于专业技术的缺乏,不能够有效处理公积金缴存、贷款发放、呆账坏账等业务。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拨付金额一般比较大,对后续回收指标也有着较高要求,基于目前公积金管理机构专业性较弱的特点,还不能有效的处理各项环节的具体业务,这对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的那部分公积金的安全性来说是一个隐患。

4.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有限

根据试点参与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城市的统计数据来看,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现象: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投入量不够,而且实际投入额度和计划投入额度之间存在严重不匹配情况。要想获得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不容易的,要经过层层标准的筛选,不但要参照商业银行的贷款标准,而且要提高利率水平以应对存在的风险,另外,政府能够拿得出的匹配要求的项目并不多,很多地方政府对申请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设的态度并不积极,因为公积金贷款时间比较长,还本付息问题不能保证按时支付,一旦本金利息没能及时填补公积金缺口就会影响到公积金贷款的正常提取,这也是削弱地方政府支持公积金援建保障房积极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对策建议

1.修订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条规

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其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将会随着试点范围和规模的扩大而显示出来,为了让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具有合法性,就必须修订相关公积金管理法律条规,即使用于援建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了问题也不至于损害到缴存职工的利益。比如,现在的《条例》修订就有规定了在留足用于优先保证职工和个人贷款需求资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用于保障房住房建设。通过这样的规定,就使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操作有法可依。

2.建立全国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首先,建立起一个全国性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整合管理各地分散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专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性质来对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闲置资金、沉淀资金进行管理,可以尝试将所集中来的资金转换为政府债券形式并委托专项投资基金进行统一性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并实行独立核算管理。其次,全国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需要为各地管理中心建立专项账户以实时掌握各地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在确保各地满足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提下,对闲置资金进行统筹管理,安排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通过这样的运作,全国性管理中心就可以充分发挥各地市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作用,而且还可以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专业性差和独立性差的问题。

3.建立贷款回收制度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性

首先,如果租金定价不合理将会出现两种极端,一是定价过低,不能够偿还基本的贷款利息,导致公积金中心没能及时收回贷款本息而造成损失;二是如果定价过高,就会减少出租率,影响租金收入,同样也会影响到贷款本息的支付。为了确保公积金的如期回收本息,就需要相关部门来共同制定合理的出售、出租价格,以确保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按期收回。其次,要建立健全贷款担保机制。虽然可以以建成的保障性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但是在实际管理中风险大、成本高、处理手续麻烦,不一定能够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

四、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长期存在闲置资金数额大且运行效率低下的问题,而且很多缴存公积金的中低收入职工群体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购房而不能享受到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既能够提高公积金的运行效率,又能让低收入职工享受到缴存公积金带来的福利,因此采取有效的策略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苏永多.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框架设计[J].中国房地产,2014(13):32

[2]何菲菲.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探究[J].中国城市经济,2011(09):14

[3]张亦.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3(05):24

第3篇:现在的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探索;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分配方式的变化,我国的住房政策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最大的表现就是住房分配方式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变。这种分配方式的转变,体现在政策上,就是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并且必须长期存储的,用于解决住房需要的一种储备性资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现,解决了我国社会分配制度改革中住房机制转换和政策性住房融资的问题,推进了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和进步。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房价的不断上涨,人们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服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住房公积金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均和覆盖不全面的问题

目前,社会上对于住房公积金缴纳不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采取固定的缴存比例,间接造成了社会收入不均衡,贫富差距拉大。

打比方说,两名不同的职工甲和乙,他们的工资收入分别为2000和10000元,假设住房公积金缴存比率为10%,那么甲每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入2000*10%*2=400(元)。按照上述计算方法,我们得知乙每月公积金账户收入2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出,的确是收入越高,获取的利益越高,也就是说现在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向收入较高的家庭倾斜。近几年来,很多高收入单位瞄准了住房公积金,通过为职工超标缴纳住房公积金来变相提高福利待遇加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不均。

基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决定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是面向挝恢肮さ模因此导致很多自由职业者或者非正式职业者以及农民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另外,由于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不足,很多按照规定应该帮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都没有参与到住房公积金政策中来,这就导致了我国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低,保障范围小这一问题的存在。

(二)贷款结构不平衡和贷款风险承受力的问题

目前,我国日益高涨的房价已经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在这种房产形势下,买房对于普通职工来讲,几乎是难以承受的巨大负担。由于我国社会工薪阶层收入差距的拉大,购房能力也出现了进一步分化,只有中高收入的人群才具有买房的能力,也因此才有了提取公积金的能力,换句话说,只有中高收入人群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的便利和优惠条件,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公积金则只能作为一笔无效的长期资产,不仅需要长期存入,还难以发挥改善生活的作用。

同时,房价的居高不下带来的非理性购房和全社会实体经济普遍不景气带来的企业降薪减员又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了较大的风险,一旦房价快速下跌,逾期贷款的蜂拥而至将使得各地住房公积金系统面临巨大考验,光靠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准备金无法应对住房市场崩溃带来的贷款风险。

(三)监管不足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一个相对松散的组织,管委会的成员组成决定了管委会对于金融管理经验的不足,财政和审计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的仅仅停留在一般性机关财务检查的水准,远远不能满足对一个准金融机构的审查和监督要求,管理中心虽然也实行政务公开,但是公开信息所能提供的仅仅是业务指南和业务规模这样一些不痛不痒的数据,外人无法从这些数据了解基金运行的安全和效率情况,上级管理的经验缺乏、同级审查的流于形式以及社会监督的无处着力,最终导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内部监管基本依靠管理中心自律。湖南郴州贪污挪用公积金案件的发生,正是一个由于管理监督不到位导致的极典型的案例。

针对以上问题,在这几十年里,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在不断积极探索解决途径,其中一些做法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针对住房公积金快速发展中存在问题的一些有效探索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均和覆盖不全面的问题

针对缴存不均的问题,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遍采取的是统一缴存比例、对缴存额度进行保底限高对做法,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例:统一规定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均为10%,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可以按照12%的比例缴存,同时规定缴存额度的上下限,这个上下限的数值每年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调整,有效地缩小了缴存额度的差距,杜绝了高收入单位通过多缴存公积金变相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的可能。

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不全的问题,除了加大宣传和行政执法力度之外,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广泛通过与人社局、总工会、市场监督局、国地税等部门联动、与银行、派遣公司签约扩面等方法发掘扩面资源,同时寻求地方政府的工作支持,由地方政府出台扩面文件,或者把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对部门和乡镇考核指标体系,通过政府的力量来帮助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覆盖面。

为了把更多的困难企业也纳入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制度里来,常州等地还放低了对困难企业的进入门槛,规定企业可以按照最低缴存基数先开户建缴,然后在规定年限之内逐步提高到正常缴存额度。通过这一政策常州市近几年实现了年均新开户单位1500家、年均新增开户职工25万人的成果。

在实际操作中,常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胆突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缴存对象的限制,允许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雇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该政策实施四年就使得一万余名新增缴存对象被纳入到了住房公积金的保证范围内。

(二)针对贷款结构不平衡的问题

为有效解Q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构不平衡的问题,保证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能更多地被用于刚需购房,根据住建部的文件精神,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遍采用了“全力支持首次贷、有限支持二次贷、全面禁止三次贷”的差异化做法:1、一方面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予以宽松政策,降低对这些职工的缴存额度和缴存时间要求,同时在贷款金额上给予保底额度,尽可能地支持刚需购房,另一方面进行贷款额度上限设定,限制了高收入者获得过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对于改善型住房需求,现行政策统一要求在基准利率上提高10%,等于降低了这类职工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同时各地在核准贷款额度的时候对这些职工的缴存额度和缴存时间都做了严格要求,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大幅度限制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炒房的行为实施;3、目前各地普遍对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申请不予受理,避免部分职工过度消费住房公积金的优惠利率,占用大量的资金资源。

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对通过对贷款房源的面积限定或者禁止把别墅、高价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源等做法,杜绝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被用于奢侈性住房消费的可能。

为更好应对贷款的贷款风险,哈尔滨、天津、常州等地早在10年前就开始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转嫁了贷款的风险。同时,有些管理中心还开启了“公转商贷款”,当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率达到一定比例时,鼓励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去申请商业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贴其因此多支付的利息,这样虽然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收益,但是把一部分贷款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附带效应是还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消费市场冷热不均的情况下也能保持一个相对均衡的收益,降低了市场波动对管理中心资金运作收益的影响。

(三)针对监管不足的问题

前面说过,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在制度上有其先天的不足,为了弥补这些不足,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遍内外两个方面做文章。

一方面是提高行业自律,这其中包括道德自律和制度自律。道德自律主要是通过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让从业人员不想犯错误;制度自律主要是通过制定各种管理制度、细化业务操作、规范业务流程,从制度层面上实现内部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使得业务操作和资金运作都有章可循。

另一方面是加强外部审计审查,从本世纪初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以来,除了地方上的财政、审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年度例检之外,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将公积金管理系统和审计、纪检部门联网,方便这些监管部门随时检查住房公积金系统运行安全;同时住房公积金条线监管也是日益趋严,住建部、住建厅的公积金监管部门开展的抽查和巡查力度越来越大,2016住建部再次启动了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检查。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引进了外部审计,每年邀请外部的审计事务所对自己进行审计,通过审计事务所的专业角度寻找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苏州哈尔滨常州等多地的管理中心还引进了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每年都由认证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外部审查。

以上这些都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实际工作中所做的一些积极探索,在实际操作中已经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这些探索都是在不突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仍然有其局限性。

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的建议

近几年以来,修改《条例》的呼声越来越高,2016年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可以看到,修订稿中还是不乏亮点,譬如首次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的全覆盖,放宽了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明确了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增加了对偏提骗贷的罚则条款等。

但是,多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践中,还有一些条款可以或者应该写入新的条例,在此提出:

一、增加为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统筹提供先决条件的条款,从根本上解决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自为政,庞大的资金池无法实现有效流动,资金运用率各地严重不均的情况困局;

二、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已经实施多年,《修订稿》应该增加相应条款给予法律支持;

三、提取和使用条款中增加“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困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国家努力解决因病致贫现象的精神。

结语:

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人们的住房需求提供保障,但是就目前来讲,距离目标的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二十多年的积累,这样一笔庞大的资金如何能够用好用足,在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切实为保障民生发挥最大效用,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本文的目的也是为了与行业内外关心住房公积金发展的人士共同总结探讨,基于本人数据与信息来源的渠道不足和个人水平有限,很多问题发掘不深、观点不成熟,欢迎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薛家永.关于曲靖住房公积金快速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建议[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29):1491-1492.

[2]张如明.公积金财务管理的有效措施探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24):18-18,19.

第4篇:现在的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5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2-0182-02

引言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饱受诟病,各界要求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不断。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银行对需要购买住房、并且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较低的利率发放贷款,帮助其购买住房。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我国的城镇化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帮助了许多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的工薪族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来购买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专指针对职工的个人住房贷款。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化建设的推进,从农村出来进入企业或者公司工作的人不断增加,由于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总规模不断增大,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也不断增多。总规模的扩大以及贷款人数的增多、贷款规模的扩大,都为住房公积金风险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尤其是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成因

(一)借款人自身原因形成的风险――信用风险

所谓信用风险,又叫做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在未来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意愿履行合约即无法偿还本息或者不按时交纳利息的风险,并由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一般来说,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会导致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出现。

1.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一方面是住房贷款公积金中心与个人信用信息的不对称。由于我国对个人信用问题的重视不如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公民存在较多的所谓“老赖”,他们不是没有能力偿还而是钻空子故意拖欠或者故意不偿还。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个人信用备查系统,对于这些“老赖”而言,他们违约对他们未来的借贷或者是其他方面并无太大影响,他们只需要选择不再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或者换个地方进行贷款即可,违约成本很小。

2.借款人没有能力进行偿还。当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的时候,可能其自身所处环境不错,有稳定的工作或者是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但是,随着时间发展,可能是市场状况变差导致公司大量裁员,或者是借款人自身的原因包括生病或者其他,导致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不像借款时那么好,所以无力对债务进行偿还。虽然其本身有着很强烈的偿还意愿,但是缺乏偿还的能力。

(二)市场环境变化造成的风险――抵押物价值变化带来的风险

一般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期限较长,大多在十年以上。市场是在不断发展的,各种创新层出不穷,同时,市场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在个人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会为自身的贷款提供抵押物。但是,随着时间的变化,市场环境也在改变,这就会带来抵押物价值的变化。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与一般贷款区别最大的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都是把已付首付的住房作为抵押物,所以在抵押物风险方面,主要的风险就是住房面临的价格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风险以及房地产存在法律方面纠纷的风险。在我国,最近两年许多专家都在“唱衰”房地产市场,认为我国的房价太高,处于不理性的价格区间。虽然不敢说专家们的预测是否正确,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从2013年开始,我国的房价就开始没有继续上涨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下降,房地产市场的春天已经过去似乎是大家的共识。所以,在未来多变的市场上,住房价格的变化会对抵押物的价值产生较大影响。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的担保方式带来的风险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就像上文提到的,一般都是用要进行贷款的住房进行抵押,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风险。现在,开发商对住房都是采取预售的模式,即房屋尚未建成或者正在建设中即对住房进行销售,消费者购买住房。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住房尚未建成,购买时采用住房进行抵押贷款就可能会出现在未来住房出现问题时,加重风险。并且,从风险分散的角度来看,使用要进行贷款的房屋进行抵押贷款是不符合这一原理的。

此外,公积金中心由于自身的原因,不可能了解每一个借款人的详细情况以及准确衡量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品的价值,会存在在错误估计的情况。而每一个申请贷款的个人则十分清楚自身的情况以及提供的抵押物的情况,故可能存在公积金中心无法掌握的会导致未来借款人违约的风险。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中,饱受诟病的就是那些为美国公民提供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为了自身利益在住房贷款之前根本不进行尽职调查,为那些未来没有能力进行还款的低收入群体提供贷款,导致最后他们的违约。而对于这些个人的情况,目前也没有强制性要求进行担保,因此,客观上存在着个人违约的可能。

(四)开发商方面的风险

其实所谓开发商方面的风险,主要就是指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来出现可能不能偿还而导致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损失的风险。由于现在的住房基本是采用预售的形式来进行住房销售,所以购房者在买房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所购买的住房并未真正建成。所以,在未来的建设中,由于开发商的建筑材料违规或者建筑高度、建筑格局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开发商无法按时交房,从而带来购房者不能按时入住。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一般就会选择不再支付公积金贷款的还款,那么由此带来的损失就只有承担贷款的银行负责。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管理及防范措施

第5篇:现在的公积金政策范文

论文内容提要:养老保障与住房保障整合发展是指以居民的社会保障需求为中心进行政策调整,形成一体化的解决方案,使人们对养老和住房的需求得到同时满足;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来完善养老保障和住房保障,使两者实现良性互动,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协调发展,产生“1十1 > 2”,的整体效应。

长期以来,我国城镇住房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相互之间是完全独立进行的。这种“独立性”既体现在具体工作中,也体现在方案设计上。然而两项改革虽然任务不同,但其基本思路存在着共性之处,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方案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中关于职工个人自我保障的有关制度设计有着内在的一致性。融通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重新整合社会保障资源,把住房当作重要的养老资源,既可以提高职工个人保障资金安排的合理性,也有利于减轻两项改革所要求的资金负担。通过这样一种整合,可以使住房和养老两大难题同时得到解决,这对确保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有重要的意义。

一、养老保障和住房保障整合发展的必要性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世界各国都在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中国也不例外,1990年代,中国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无疑是中国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历史、文化传统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创新。这一创新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制度设计初衷相违背的情况。例如,出现了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同时,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窄,名义替代率高,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补充层次成效甚微,而且家庭保障功能日益弱化,使得老年人生活水平下降。而与此同时,1998年国家开始推行住房体制改革,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住房商品化为目标,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这无疑也加重了年青人的负担。此外,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改革,以及由于社会竞争日益激烈所引发的人们对于人力资本投资的高度重视,教育支出在家庭经济支出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养老、购房、子女教育费用已成为压在在职职工身上的“三座大山”,他们无奈之下只能减少当前消费来增加储蓄,直接导致生活水平的下降。因此,我们需要打破已有的改革思路进行制度创新,将两者进行整合来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国外养老和住房相结合的经验借鉴

(一)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强制性地规定雇主和雇员将收人的一部分上缴给中央公积金局,通过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来为每一个雇员提供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始建于1955年7月,建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为年迈退休的雇员提供养老金。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公积金的用途已扩大到了住房、保健、投资和教育等多个方面,中央公积金制度也从单纯的为退休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强制性储蓄计划演变成一项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储蓄计划。根据《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规定:凡在新加坡有薪金收人的人,必须在每月发薪后14天内与其雇主按相应比例缴纳公积金,其中雇主交16%,雇员交20 %。公积金局将雇主和雇员当月缴纳的公积金根据其年龄结构和对公积金的需求确定三个户头的分配比例。其中一半以上的中央公积金用于雇员购买住房,其余的用于养老、医疗等项目。所有参加公积金的雇员都是公积金的会员,会员可以使用公积金的50%作为购房首付款,其余部分可以通过购房长期贷款,分期偿还购买的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息通常由市场利率决定,原则上略高于银行的平均利息,而贷款利率一般比商业银行低1个百分点左右。

综上所述,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由政府实施的一项旨在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强制性储蓄制度,保障范围从最初的养老逐步向住房、医疗、教育等领域拓展。在不影响养老金积累的情况下,满足了雇员多种保障需要。对雇员来说,公积金不再是一笔由政府控制,只能用于老年生活保障的“死钱”,而是一笔属于自己的资产,雇员可以根据个人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需要,将其投资于住房、教育等合理安排资金,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由于公积金的存储利率和投资收益都比较高,为雇员的养老积累了充足的资金,可以很好地保障雇员退休后的生活。

(二)美国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根据美国住房调查数据显示,1989年全美有1200万个住房所有者为62岁以上的老人,其中70岁以上的住房所有者大约有80万个,他们的房屋价值一般在10万至20万美元之间。虽然这些老人的房屋价值较高,但是有一部分老人的年收人却在3万美元以下,导致了大量的“房子富翁,现金穷人”,为了提高这些低收人老人的生活水平,必须运用金融手段,盘活住房这笔巨大的不动产来增加老人的收人现金流。于是,“反向抵押贷款”便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许多老年住房所有者的理想金融理财产品。虽然反向抵押贷款目前仅占美国住房抵押市场的极小份额,但发展速度很快,据政府统计,1989年至1999年,各金融机构共融资了近10亿美元的反向抵押贷款,到了2002年,这一数字翻了一番。美国最大的反向抵押贷款发行方之一富国银行房屋贷款中心预测,反向抵押贷款总额将会以每年20%的速度快速增长,到2015年将达到237亿美元。

反向抵押贷款是指个人以自有完全产权的房屋作为抵押,以定期或不定期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用于个人生活和其他开支的一种金融产品。贷款后借款人对抵押房屋继续拥有居住权,借款人可以选择在死亡之前通过出售房产或其他资金来源还本付息,或选择死亡之后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给金融机构。若约定借款人死亡后其房产归金融机构所有,则借款人在其有生之年不需要给付任何还款和利息。这种贷款适合于拥有个人房产的老年人,可实现以房养老。美国反向抵押贷款主要由三种形式:由联邦住房管理局( Federal Housing Administration)承保并在各州发行的房产权益转换贷款(HECM)、美国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提供的房屋保留者贷款(Home Keep-er)及私人部门提供的“财务自由”( Financial Free-dom)高额反向抵押贷款,后者专门为净值超过40万美元的房屋提供反向抵押贷款。其中联邦住房局有保险的住房反向贷款HECM是最主要的反向抵押贷款形式,占市场份额的95 % 。

三、养老保障和住房保障整合发展的思路

通过以上研究发现,养老和住房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关联性。首先,每个人都有养老和住房的需求,但是这种需求并不总是同时存在的,人在年轻时需要住房,而只有在退休时才需要养老金。其次,住房是一笔巨大的不动产,购买住房不只是消费,也是一笔重大的投资和储蓄,通过住房价值的提前变现,可以盘活住房这笔巨大的不动产,将其转化为养老资源。最后,养老保障和住房保障同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国家通过一定的政策措施确保“老有所养”和“居者有其屋”。社会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就是国家为解决居民的住房和养老需求而进行的强制性储蓄积累。养老和住房存在着如此多的关联性,那么,养老保障和住房保障制度的构建也应该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因此,笔者尝试通过将两者进行整合来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养老保障与住房保障整合是指以居民的社会保障需求为中心进行政策调整,形成一体化的解决方案,同时满足人们对养老和住房的需求,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以完善养老保障和住房保障,使两者实现良性互动,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协调发展,产生“1+1>2”的整体效应。在保证同等生活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成本,或在消耗同等资源的条件下,通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生活水平。

按照生命周期的不同,人们对于住房和养老金的需求是不同的。年轻时,要结婚生子,需要的仅仅是住房,而养老对年轻人来说还比较遥远,所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首先应当帮助年轻人购买住房,提高他们的购买力。政府需要稳定房价,强制积累住房公积金,合理安排公积金的使用方向。只有通过综合的政策协调,才能真正确保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按照现行规定,职工一参加工作就要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养老金是职工未来几十年后才需要的。如果职工可以使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全部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用日后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没有影响未来养老金积累的前提下,通过这种个人账户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以大大减轻年轻职工的购房负担,提高他们的购买力。同时也为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找到了一个很好的投资渠道,因为用养老金可以发放公积金贷款,收益率按照现行公积金贷款5年到30年期利率计算,可高达4.23%,远远高于其他投资渠道,并且投资风险小。这是养老保障与住房保障整合的第一步。 人到了退休年龄后,其需求就变成了住房和养老两个方面,通过前半生的努力,房子已经有了,养老也有社会养老保险提供退休金,但是退休金要低于工作时的收人,可能会降低老年人的生活水平。而且随着老年人肌体的衰老,医疗费用会急剧上升,加之很多人都有退休后出去旅游的愿望,以及老年人也需要日常的生活护理等等,这些都需要经济的支持。如果仅凭借退休金是难以达到这些要求的。所以,需要多渠道筹集养老金。住房是家庭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能将老人死后剩余的住房价值提前变现,就可以极大地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而这丝毫不会影响到老年人现在的生活,只是通过一种金融手段盘活了住房这笔巨大的不动产,改变了老人“现金穷人,不动产富人”的状况。这是养老保障与住房保障整合的第二步,即“以房养老”。养老保障与住房保障整合发展的总体设想如图1所示:

按照整合发展模式的设计,个人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拥有的住房产权可由图2表示:

第6篇:现在的公积金政策范文

养老金如何领取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此前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之后,老百姓的养老金储备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从社保领取的养老金基本上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是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的,跟个人养老账户没有关系;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就是从个人养老账户中提取的,所以这次调整让很多人的个人养老账户少了很大一笔来源,而这笔相当于月工资3%的养老金原本是由单位为我们缴存的。

通常将参加养老保险的人群分为3种,这次调整对3类职工影响有所不同。

老人 指1997年养老制度改革之前退休的职工。目前采用的仍是“老办法”,即按照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养老金。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调整对于他们的养老金水平几乎没有影响。

中人 指1997年养老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而在改革后退休的职工。情况较复杂,其养老金采用过渡性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改革前参加工作时间较长,而改革不久就退休的中人,个人账户积累有限,养老金主要来源于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对于很多人而言,过渡性养老金甚至是其养老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调整对于这部分中人影响也微乎其微。

对于那些改革前不久才参加工作,改革后还要工作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中人而言,其境况和新人相近,养老金主要来源于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所占比重很小。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减少显然也会使这部分中人未来的养老金缩水。

新人 指1997年养老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2006年1月1日开始的这次调整对他们的影响最大。新人都是目前35岁以下的中青年,正是当前社会的主要人力资源,下面重点介绍新人的养老金领取方式。

了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现行政策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的8%)+按社保利率计算的利息。很明显,现行政策将把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工资的3%)减去了,而利息部分目前在实际中还未看到。

缴费比例 分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即进入个人账户,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为300%)的8%缴纳。单位缴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政策调整前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现行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金账户空账问题。

养老金账户空账 1997年之前,中国城镇职工的养老都是由企业或国家来负责,1997年前退休的人员以及1997年前已经工作的人员,他们1997年前的个人账户并没有任何积累,是一个空账户。而目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中,全部是1997前退休的或是1997年前参加工作退休的。社保为他们支付的退休金从何而来,这就形成了一个缺口,即所谓的养老金账户的空账问题。

新人养老金领取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数/100),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缴费工资累计额的8%/(平均预期寿命一退休年龄)×12月。

小李在苏州市区工作,2009年时30岁,按计划60岁退休,缴费15年,他在未来15年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5000元。苏州统计局数据显示,2008年苏州在岗职工人均收入为36090元,平均每月3007元,假设未来30年苏州人均收入平均增长率为3%,那么30年后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约为7300元。假设平均预期寿命为80岁,那么可计算得出他领取的养老金为:(7300+5000),2×(15/100)+5000×12×15×8%/[(80-60)×12]=1222.5元。

再来看看高房价如何挤占了我们未来的养老金。如果小李在苏州工业园区(1994年中国和新加坡合作成立的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园区的社保政策与其他地方不同)工作,从他的社保就能很明显的看出这种危害了。园区社保政策规定,一个公积金账户包含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3项,企业和员工各按月工资缴纳22%,合计44%进入这个账户。如果员工在园区买房,可提取其中的36%用于还贷。公积金比例看似较高,但在高房价背景下,职工只能把公积金账户中的大部分都用于还贷。由于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在一个账户里,到退休时会发现,账户里几乎没什么养老金。园区还规定,员工退休时,账户里必须有11万元才能按月领退休金,否则要么把账户里的钱退还给职工,然后终止社保;要么自己补足11万元。在房价重压之下,只要选择用公积金还贷,大部分钱就会被榨掉,基本没有人能够在退休时还能存下11万元的最低标准。

我们需要多少养老金

未来的退休生活支出可归纳为以下5个方面:基本生活费;普通医疗保健费用,指的是一般的门急诊费用、药费以及一些保健品、营养品的支出;大病医疗费用;休闲,旅游,爱好,其他大额支出(换房、换车、子孙婚嫁、移民、家人急用等)。

按目前的物价水平估计,不包括交际应酬等开支,小李个人基本生活费约为1 000元,月。如果现在退休,平均每年至少要在普通的医疗保健上花1000元;按现在的医疗收费情况,若要得了一个大病,至少要花10万元;退休后想要四处走走,完成自己的心愿和爱好,休闲一项上每年至少要花5000元,10年下来也要5万元;其他大额支出是最花钱的项目,一套房子不可能住一辈子,一辆车也不可能开一生,在这些项目上至少要准备20万元。

假定平均每年的通胀率为3%,那么30年后当小李退休时,物价至少是现在的2.4倍。下表为计算出的小李退休后的生活花费。

第7篇:现在的公积金政策范文

中图分类号:F29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8-0046-02

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经验,在我国率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推行。十多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之路,对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作出了突出贡献。在肯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澳大利亚是一个住房金融市场发达、住房保障制度完善的国家,在这个国家,拥有自己的房产是每个国民的“伟大梦想”,在居民的购房过程中,政府究竟发挥了何种作用,金融市场能够提供哪些服务,成熟的经验能给公积金制度以何种启示,本文将进行简单的探讨和论述。

1 澳大利亚的住房金融

澳大利亚总人口2000万,全国共有820万套住房,每年新建住房14万套,大部分居民生活在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在发达国家中位于前列。澳大利亚70%的住房所有者都是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购买住房,超过80%的住房其所有人拥有全部产权(所有人一次性付清房款或贷款已全部偿还)。由于对经济形势的普遍看好,澳大利亚人喜好投资房产,很多人购买房产后进行出租以获得稳定收益,而且认为住房贷款是非常廉价的融资渠道。澳大利亚的银行提供的贷款比例一般比较高,首次购房的抵押贷款最多可贷到银行估价师估价的95%;贷款期限也比较长,一般在20-25年。澳大利亚政府还规定,借款人所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可以充抵个人所得税基数。此外政府还把管理的退休金以较低的价格借贷给一些私人财务公司,这些财务公司以低于银行住房抵押贷款0.5到1个百分点的利率发放住房贷款,受到购房人的欢迎。以上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了澳大利亚住房贷款的发展。

联邦银行是澳大利亚最大的房产贷款机构,住房贷款余额占总贷款余额的50%,它目前向借款人提供四种贷款产品以供选择。一是蜜月贷款,在贷款前12个月的利率为同期浮动利率打一定的折扣(比如比同期正常浮动利率低1个百分点),12个月后的利率恢复为正常的浮动利率;二是固定利率贷款,贷款期限为1-5年,在预期利率上升时,较多人使用该品种,多数人愿意申请3年和5年期固定利率贷款;三是浮动利率贷款,作为最传统的贷款品种,仍然居各类业务的主导地位;四是信贷额度贷款,对每个客户有20万的额度,客户可以随时取出使用,。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各个贷款品种可以相互组合,如贷款10万元,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贷款各为5万元。在还贷方式上,银行也提供多种选择,如第一年可以只还贷款利息、还有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还款方式。除第一年外,银行一般不会向提前还贷的借款人收取违约金。

在澳大利亚,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十分严密,首先,银行要求借款人买房时要有一定的存款;其次,银行会安排特点时间和借款人面谈,了解其经济收支情况,并通过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等方式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所有银行都会要求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出具以下几项重要文件,连续几年的报税单(证明收入水平)、近几个星期的工资单(证明现在的收入水平)、与单位签定的就业合同(证明将来一段时间的偿还能力)、已有的存款数、健康保险和养老金缴纳情况,同时会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负债情况,如信用卡使用历史、是否有其他未偿还贷款等等。另外,首次购房贷款额超过房价的80%的,借款人需按贷款额的1%购买贷款保险,也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银行贷款风险。由于澳大利亚严格的个人信用制度,住房贷款逾期情况很少。

2 澳大利亚的住房保障制度

澳大利亚的住房保障制度非常完善,由于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具体政策有所差异,在此以维多利亚州的住房保障制度为例。维多利亚州政府人类服务部住房辅助及社区建设司(以下简称住房辅助司)主要负责向低收入家庭、无家可归的人提供住房支持和社区建设、管理房产。

目前住房辅助司共拥有资产120亿澳元,管理75000个房产,每年经费8亿澳元,累计向无家可归者提供住房支持80000人次。住房辅助住房保障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联邦政府根据与州政府的协议的拨款;二是住房辅助司出售、租赁房屋收入和发放家庭贷款的利息收入;三是州政府专项拨款。

住房辅助司对部分不能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低收入家庭,向其提供等同于银行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支持其购买房屋。另外向低收入家庭和无家可归者提供低价出租房,租金收取标准为其家庭总收入的25%,低收入家庭随着收入的逐渐上涨,会自动退出享受该类住房。

住房辅助司非常重视居住环境的改善和人文关怀。社会房屋虽然提供给低收入和无家可归人群,但其建造标准与普通居民的住房完全一样,而且为减少社会房屋享有人的自卑感,避免社会问题,政府将部分普通居民住房的一部分作为社会房屋而不是单独建造,便于低收入人群和大家共同生活和交流,并带动其积极上进,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

3 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几点启示

3.1 创新贷款品种

贷款品种相对单一,还款方式比较呆板,已成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从消费心理学角度讲,在同一类商品具有多种型号供顾客选择时,可以更大程度激发顾客的购买欲,尤其在顾客根据自身情况对商品提出的要求得到满足时,顾客会容易做出购买的决定,所以要针对不同缴存人的不同贷款需求,不断创新,丰富贷款品种,比如在贷款利率方面,目前在公积金贷款中,只有浮动利率一种方式,借款人无从选择。可以学习澳大利亚,增设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固定利率相结合的方式,由公积金中心承担由于利率上升却不能实现利息收入增多的风险,由借款人承担由于利率下降却不能减少还款的风险。另外在还款方式上,可以除等额本金、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外,增设其他品种,例如可以将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试行的“自由还款”的还款方式推广实行。

3.2 贷款政策向中低收入者倾斜

近一段时间,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中低收入缴存人支持不够,政策性作用发挥不强的呼声高涨,逐渐成为学术界和新闻媒介关注的热点。澳大利亚的金融政策注重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银行对居民首次购房、二次购房和多次购房均采取不同的贷款政策。建议细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针对不同收入人群和不同年龄阶段人群的贷款,应采取不同的政策,尤其要重视设计适合中低收入缴存人的贷款品种。比如对第一次购房人和较低收入人群适当降低贷款门槛,如降低首付款比例,实行优惠的利率,延长贷款期限,甚至给予一定程度的贷款贴息。对二次以上购房人,根据改善自住住房的情况,相应提高贷款门槛,如提高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缩短贷款期限。

3.3 出台全国性贷款风险管理相关操作规范或指导性文件

尽管澳大利亚信用体系已非常完善,但其银行对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还是十分重视的。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操作办法,各地各自为战,风险管理水平差异极大,部分地区情况堪忧。应尽快出台全国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操作规范或相关指导性文件,对包括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在内的风险管理工作提出明确统一要求,规范贷款审批和管理程序,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障资金安全,将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情况作为重点考核目标之一。

3.4 注重对贷款人信用的考查

澳大利亚完善的信用体系对贷款风险管理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非常重要。在贷款风险管理方面,信用体系的健全,便于贷款人快捷查明借款人的信用状态,确定是否准予贷款以及贷款额度。在住房保障方面,由于住房保障政策的受惠人群往往与家庭的收入密切挂钩,如保障性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贴息的享受和退出,一般都要视家庭的收入状况而定,信用体系的完备有利于准确确定保障政策的受益家庭和受益期间,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保证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目前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正处于启动阶段,公积金贷款就更要学习澳大利亚银行在住房贷款的贷前审查过程中的细致入微,注重对贷款人还款能力的考查,以确保发放的每笔贷款安全。

3.5 增强城市保障性住房的人文关怀

澳大利亚政府十分注重保障性住房本身和周边环境的质量,以及对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群的人文关怀。在修建过程中将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房同等对待,将保障性住房与普通住房混合分布,或者将普通住房的一部分划为保障性住房,以使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人群不脱离普通社会生活。我国公积金政策规定,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一部分要用于建设城市的廉租住房,那么可否学习澳大利亚将廉租住房混合与普通住房,而非独立建设。另外可以尝试将通过法律手段收回的公积金贷款抵押住房直接划拨为廉租住房,用实物而非货币的形式转化公积金增值收益支持廉租住房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现在的公积金政策范文

有一个幽默故事讲的是:一个北京人,十年前看到房价涨,就把自己的房子卖了30万元,然后拿着钱去美国打拼。经历了千辛万苦,十年后,他终于挣到了100万美元。他拿着这100万美元回到北京,准备安度晚年。可回来后,他发现,他当初卖掉的房子,现在的市场价值是700万元人民币(约等于112万美元)。

过去十几年来,贷款买了房的人都赚了。而一直把钱存在银行里,希望能够“生利”的人,现在反而买不起房了。

从这个事实上看,房屋投资是可以升值的,起码能够保值。但那都是当初的事。

很长时间以来,房价是“乱花渐醉迷人眼”,而老百姓们则是“为伊消得人憔悴”。一边是国家的调控政策的轮番轰炸,另一边房价非但没有下降,反而节节攀升。这让很多准备购房的人看不懂、猜不透,更加乱了阵脚。究竟是现在就买,还是再等一等,等到房价回落?在房价这么高的情况下,如何买房?在房价走势不明、或将出现拐点的形势之下,做一个聪明的购房人需要掌握五个基本原则。

第一、明确自身的生活居住需求。

现在该不该买房,要首先抛开房价涨跌的心理预期,因为房价回落非一朝一夕,从目前看,政府调控的目标是,房价涨跌回归到正常的速度和幅度,但不太可能一落千丈。

因此,最关键是认清自己现有的住所能否满足个人与家庭的生活居住需求,以此为依据来考察现有的住宅在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房屋面积、户型格局、房屋质量、物业服务、周边配套等几个主要指标上能否满足。如果现有住房在三个以上的指标上不能满足需求了,那么您就需要考虑尽快购置一套能符合需求的房子了。

第二、在自身购房财力之下,确定价格承受范围。

由于房价已经处于高位水平,为了不背上过于沉重的贷款压力,在了解到满足生活需求的住宅选择标准后,需要对家庭的财力进行评估,确定出一个可承受的价格范围。一般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比的1/3以下即可。

第三、衡量房子的性价比是否最优化。

我们购买一套住宅,买下的并不仅仅是一套房子,还有附属在房子上的生活环境,包括区域配套、社区环境、物业服务等等。区域配套包括由餐饮、休闲、金融、医疗、教育、交通等多方面组成,这些直接决定生活的便利度。社区环境主要包括:绿化环境、人文环境、社区安静度和安全封闭性等。

第四、坚持价格底线,不要为明天的升值买单。

房子买来是为了解决当前的居住,应该更看重的是房子当前所具有的价值,房子未来的升值潜力要考虑,但不要考虑过多,不要用今天的钱为明天的升值买单,因为明天的升值是挂在空中的彩虹,你不一定能抓得到。

第五、精打细算,采取最省息的贷款方式。

第9篇:现在的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 住房保障制度 城镇住房 国情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我国住宅合作社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3CFX075。

作者简介:宁燕平,山西财经大学2014级经济法研究生。

我国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了推动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实现“住有所居”“居有定所”,而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对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帮助和扶持,全面规定了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和监督的制度。从而保护了城镇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一、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在改革开放前主要执行的是高福利分房制度,改革开放后,实行新的住房供给体系,即收入高的家庭购买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则购买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房,最低收入家庭租用公租房。逐渐建立起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我国在房改和住房保障建设的过程中借鉴国外经验,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依然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起步较晚,建设缓慢,严重缺乏基本住房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加快了城镇住房保障的建设进程,针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一些问题,颁布了“国八条”“国六条”等一些列的重要文件,但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热,畸高房价的刺激,城镇住房保障还是遭遇到了极大的困难,中低收入阶层买不起房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要求政府不仅在量上保证保障房的足够供应,还要从法律角度去严格把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镇住房保障。现今我国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我国城镇保障住房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住房保障是一项长期的事业,我们需要建立完全的法律体系才能稳定的推进住房保障的发展。但我国一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调整城市保障性住房,还没有制定《住房保障法》,只有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的一些规章,条例,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制约性强的保障体系,不能够满足保障房发展的需要,也因此造成保障房制度改革推进缓慢,效力低下,保障范围窄。只有在全国形成一个完整的城镇住房保障法律体系,使不同等级,效力的法律规范间互相牵制,约束,才能持久有效地支撑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健康发展。

(二)住房保障资格审查机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难以保障信息审核的精确性是由于审核方缺少住房保障的专门工作人员,而且信息更新慢,具有滞后性。而且在我国当前的税收体制下工资收入审核是个复杂的问题,且一些自由职业者的工资收入情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难掌握,因此,我国的住房保障资格审查还是存在漏洞,审查结果有一定的偏差,不能使城市中低收入群体得到自己应有的被保障权。此外,目前公民一旦购入经济适用房便可以终身享用,不需要时可以出售盈利,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退出机制和监管机制。有些人扰乱住房市场秩序,无视政府规定,把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当成投资房,将保障性住房倒卖或出租获利,使得那些中低收入群体享受不到既得的利益,依旧买不起房,居住环境不稳定,这就违背了我们国家建立保障房的初衷。

住房保障的一项重要基础是住房保障档案的管理工作。目前我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还不完善,住房保障档案制度也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效率低,在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存在漏洞,这样就使得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用户信息没有实现“一户一档”制。在这种不完善的机制下,一部分人利用漏洞在不同地区申请多个保障性住房,而真正需要的人就失去了获得保障房的机会,或者利用资源低价获得保障房后再转手倒卖,以非法获益,这样就扭曲了保障房的真实目的。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不足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住房保障制度,其贷款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居民购买住房的贷款压力,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获取并不容易。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公积金中心通过公积金存款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收益,并不归属于储户,而是被各地方的政府财政部门所拿走,地方政府用公积金的收益来建保障性住房,造福人民,于情于理本都说得通。但地方政府有滥用公积金的嫌疑,进入2013年后中国很多主流媒体报道各地公积金额度紧张,有些城市甚至出现挤兑现象,说明个别城市的确存在公积金的过度挪用现象。

二、国外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法制化

各国住房保障的成功经验都表明,要使住房保障政策实现,必须要有完善的立法。1934年,美国制定了《国民住房法》,后于1937年通过了《公共住宅法案》,1949年又修订了《国家住房法》。接下来的很多年,美国根据国情变化,不断地修订和完善跟住房有关的法律,最终形成了一套跟美国国情相适应的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日本的土地资源少,人口密集,也是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来解决居民的居住问题。日本先后颁布了《公营住宅法》、《住房金融公库法》等法律,在法律方面促进和完善了日本的住房保障制度。

近些年,我国虽出台了《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法规,但至今没有一部关于住房保障的专门性法律来保障人们权益。我国应该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长期摸索出来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我国政府在保障住房方面应付的责任,住房权的保障标准和应该达到的目标,及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处。以此来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发展模式。 针对不同规模的城市采用不同的保障房措施:一二线城市以租赁为中心,根据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收入设立灵活的租金累进制度,当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增加的时候,所付的房租也相应升高,形成良好的循环机制;三四线城市以出售为中心,三四线城市的成本较低,保障房的造价低,低收入群体具有一定购买的能力,可以通过税收,财政的补贴促进低收入群体的购买意愿,实现“居有其所”的理想。

(二)强化政府职能

由于住房市场的缺陷,中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来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是很困难的。虽然西方国家都崇尚市场自由,但他们也都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如果仅凭市场来调节的话不能实现公平原则,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加大,社会的不安定因子增多,因此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手段来保障居民的住房问题。因为政府是国家经济的管理者,在住房保障制度中承担着主体的作用,因此必须发挥自己的职能,保障人民的居住权圆满实现。

在现在的经济形势下,许多国家的政府开始干预市场,运用公共政策介入居民的住房问题。美国主要实行的是“市场-救济”模式,通过政府干预解决来实现住房公平目标,政府通过减免税政策,住房补贴政策来鼓励人们买房,建房,实现“让全体美国人民都有一个像样的家和合适的居住环境”的目标。在日本,政府使用一部分国家拨款,为居民建设金融住房,公团住房,公营住房。同时,日本政府为改善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情况,发放政策性投资贷款,财政部在政府的担保下发行住房债券。

我国政府要强化自己的职能,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保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足量建设,使保障性住房真正用到切实需要的人群中,解决居民最基本的生存需求。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在1991年,我国已经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发展还不完善,存在很多漏洞。资金的运行效率不高,一些地方违法挪用建保障性住房的公积金资金,用于非法投资;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和保障面较窄,门槛较高,一些中低收入人群享受不到公积金带来的福利;不能保障缴纳人的利益,因为公积金不易提取,一些低收入者甚至只能等到退休时才能提出资金,损失了很多投资生意的机会。我们要学习别国的经验,改善我国公积金的不完善之处。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制度,包括住房、医疗、教育、投资等多方面的内容。相继推出“公共组屋计划”“医疗储蓄计划”等。它强制性的把老板和员工的一部分收入缴纳给中央积金局用来建立中央公积金,从而能给员工提供全面的福利保障。这一制度促进了新加坡经济的稳定发展,减少了贫富差距,有助于国家的繁荣富强。通过对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的分析,有助于思考我国进一步完善公积金制度的途径。

三、完善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制定《住房保障法》

我国没有一部规范住房保障的专门性法律,如《住房保障法》,以保障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正常实施。现有的保障住房的法律以住建部,各地方政府的规章,函为主,并且这些规章没有权威的法律依据,比较零散分散,导致地方政府执行的随意性比较大。同时因为我国住房政策的立法层次低、法律规定不统一,使保障住房政策的有效实施也变得更加困难。我国缺乏保障住房制度的专门立法,是因为我们没有灵活的借鉴发达国家保障住房制度建立方面的经验教训,也没有明确的认识到法律在保障住房制度方面的积极意义。建立完善的保障住房制度是一项长期持久的工作,我国必须制定相应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住房保障制度进行调整,才能更好的推进保障住房制度的有序发展。

(二)明确政策目标,扩宽保障对象范围

我国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针对有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人群。但现在由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批的低收入外来流动人口涌入城市,为这批人提供其支付能力可以承受的住房,是对政府的一个很大的挑战。在很多的城市,都出现了大量面向农民工以低价出租的住房,这些住房大多是非正式的,有的跟贫民窟并没有什么大的差别,这是城市劳动力需求迅速扩张和城市政府正式住房市场供给不足的结果。

在城市中还有一个很庞大的群体是大学生毕业生,他们被称为蚁族。这批人一般都远离家乡,社会经验不足,没有足够的资金,一般居住在偏远,条件差的市郊地区。政府应该把对城市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们和城市未来的希望的大学毕业生们都纳入到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中,满足他们“居有定所”的基本需求。政府应该调动资源给农民工和大学生提供专门的廉租住房,克服市场供给的不足和滞后。

(三)完善政府监管,探索准入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