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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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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第1篇: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范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央行日前联合《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异地贷款业务全面推行。对这一惠民举措,社会普遍叫好。然而,现实并非想象的那样美。去年10月三部门就已联合发文,要求推进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但大多数城市并没有启动。即使少数城市试行,贷款额度也极小。

    公积金异地贷款为何“叫好难叫座”?这要从现实中的诸多尴尬说起。

    一是流程繁琐。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核缴存和已贷款情况,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等。贷款人要与两个城市的公积金中心打交道,从咨询、递交材料、开证明、办贷款,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若两个城市之间协调不顺,申请人时间便等不起。由于不同城市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同,大城市缴存却去小城市购房,往往不能按大城市缴存的比例贷款,而在小城市缴存但要去大城市贷款,公积金的额度又太少。如果加上组合贷款,且不说手续麻烦,更在于商贷部分利率上浮会高出纯商贷,不合算。

    二是利益产生矛盾。公积金管理属于地方财政账户,执行异地贷款,会有地方担心动了自己的奶酪。加上当前人才通常是向一二线城市流动,人们在一二线城市购房的愿望比在三四线城市要强烈,异地贷款使资金流向一二线城市,影响公积金管理而产生的利息及其他投资性收入。有些城市的公积金是用来支持当地的住房保障和棚改房的开发贷款,自然不希望这些资金被别的城市使用。

    三是资金池不同。有些城市公积金利用率不足,而有些城市的公积金则入不敷出。本地的公积金缴存者申请住房贷款尚且紧张,哪能轮到异地缴存者贷款?

    四是第三方不乐意。一些开发商想尽快回笼资金,拒绝使用公积金异地贷款。有的楼盘宁愿给购房者多点优惠,也要劝说购房者改为商业贷款。此外,有些银行也劝购房者转成商业贷款,因为公积金异地贷款对受委托银行来说手续繁杂,属于中间业务收入,获利不高,缺少办贷的动力。还有一些银行积压了很多本地公积金贷款,异地的就更难办了。

第2篇: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务工人员;缴交

一、引言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20多年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以务工人员(主要是新就业大学生和农民工)为代表的中低收入水平人群仍面临着“居者无其屋”的困境。同时,虽然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缴交额逐年递增,但是我国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可持续性仍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住房公积金需求迅速上升。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人口比重不断上升,住房需求迅速增加,公积金需求量随之增加,资金流出相应增加。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的供给遇到难关。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大量退出,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大量出现。由于对非公有制企业缴交公积金在事实上不具有强制性,企业和务工人员缴交公积金的意愿不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的覆盖面收缩。而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日益严重,退休职工人数不断增加,销户性公积金提取随之增加,进一步减少了资金流入和已有资金存量。再加上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渠道有限,巨额沉淀资金面临贬值的风险,无形中进一步减少了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存量。在2015年,北上深三地职工提取和发放个贷资金之和就已经超过当年资金归集额,若不采取措施应对,收不抵支的现象将在全国范围内成为常态。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住房公积金资金吃紧的问题,就必须解决资金流入不足的问题。笔者以大量住房公积金缴交意愿低下的务工人员为研究对象,找出影响务工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因素,以对症下药提出政策建议,促使大量缴交意愿低下的务工人员缴交公积金,从而为解决公积金资金吃紧问题提供一个可行方案。

二、务工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影响因素

(一)政府角度。(1)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虽然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政策宣传,但许多务工人员对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和相关制度还是只有模糊认识或者根本不了解,因而建制缴存意识和维权意识很弱,对于单位不建制缴交公积金不会提出异议,更不会主动要求缴交住房公积金。(2)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执法力度。虽然私营企业等非公企业已被纳入缴交范围,但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权形同虚设,因此仍有约80%的非公企业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也,也很少受到惩处。即使被处以罚款,数额也远远低于少交的公积金数额。这无形中助长了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风气,使得大量私企有恃无恐,更加不会按规建制缴交住房公积金,致使其职工也无法缴交公积金。(3)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地域限制。目前,住房公积金政策还未全面放开异地贷款政策。在全国35个主要地区中,实行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地区共25个,但程度不一,而南京等7地还未实现公积金贷款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地域限制是部分务工人员不愿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务工人员的就业地和住所地往往不相一致,而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通常为就业地,务工人员购置房屋所在地通常为住所地,因此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由于地域限制无法贷款使用的现象时常发生,从而导致部分务工人员由于预期不能使用而不愿缴交住房公积金。

(二)企业角度。(1)企业属性。由于行政上的干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基本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缴交住房公积金。相反,由于事实上私营企业缴交住房公积金并不具有强制性,加上缴交住房公积金确实会加大企业的劳动保障负担从而增加用工成本,多数私企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是制度不完善,其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额也就通常较低或者根本没有。(2)企业规模。大规模企业往往在制度和管理方面更加健全,不仅不会在意不缴交住房公积金所省下的蝇头小利,还会出于吸引人才的需要主动建制缴交公积金。而小规模企业常常无力负担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巨额成本,加上对利润的追逐,往往并不建制缴交公积金。

(三)务工人员自身情况。(1)受教育程度。一般而言,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务工人员对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越了解,对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以及养老方面的重要作用认识更为清楚,维权意识也可能更强,加上其收入也会相对较高,因此缴存意愿会更强,缴交金额也会更多。(2)婚姻状况。对于未婚务工人员而言住房并不一定是必需品,所以对于是否缴交公积金可能会持无谓态度。但是对于已婚或有结婚计划的务工人员而言,出于家庭需要住房已成为必需品。在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低息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能够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因此更愿意缴交并且多交住房公积金。(3)收入水平。对于中高等收入的务工人员而言,缴交住房公积金不会对其基本生活产生影响,加上买房意愿和可能性更高,因此愿意缴交且多交住房公积金;而低收入务工人员由于无力承担现行的高额房价,如果缴交住房公积金则只能付出“低存”的代价而不能享受“低贷”的好处,加上工资可能仅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因此不愿缴交住房公积金。(4)所属用工形式。务工人员所属的用工形式可大致分为正式职工、劳务派遣职工、临时工三种。正式职工的工作较为稳定,与用人单位的联系较为密切,单位通常会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职工由于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同其实际工作的用人单位往往不一致,单位之间往往会互相推诿而导致无单位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加上实际工作地经常变化,居住地与实际工作地可能不一致,因此本人可能也不愿意缴交公积金。临时工与用人单位通常不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工作流动性比起劳务派遣工更大,因此通常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

三、促进务工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建议

第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首先应突出宣传的针对性。对企业主的政策宣传应让其认识到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有利于企业留住人才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以获取企业主的支持。对于务工人员则重点宣传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以及与商业银行贷款相比较低的利率,从而帮助其了解缴交公积金的益处,变被动缴存为主动缴存。其次应积极探索宣传的创新性。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开展调研走访,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通过开设公积金专版专栏、接听市民热线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第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执法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与相关部门积极合作,对地方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与缴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严惩,并通过媒体等手段进行曝光。第三,加大对中低收入群体的政策支持。如适当延长中低收入群体的房贷期限,合理降低担保评估费用。也可以由财政出资,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贴息业务以及给予从未提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以适当的利息补助等。第四,实现全国范围内均可异地贷款。即无论务工人员在哪一省市缴交住房公积金,在全国其他省市均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

参考文献:

第3篇: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范文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 银行贷款 库存

一、住房公积金向银行贷款的规模日益扩大

在房地产去库存措施影响下,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一系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有效刺激了该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需求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问题也开始突显出来,特别是2015年下半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急剧增长,资金利用率逐年增加,至2015年末住房公积金利用率达到76.94%,较同期增加了11.75个百分点,资金缺口从0.47亿元上升到6.15亿元,流动性出现严重不足。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提取的正常支付,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了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其贷款方式主要有:

(一)存单质押形式

截至2015年底,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11.63亿元,其中1年以内定期(含)1.31亿元,1年以上定期8.84亿元,因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急剧增长,为避免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给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大额利息损失,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定期存单分别向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湘潭分行申请质押贷款1.96亿元和1.9亿元。至2016年4月末,已合计偿还1.72亿元,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余额2.14亿元。

(二)信用贷款模式

2016年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要求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贷率要提高到83%以上,至2016年3月末,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已达到了81.99%,较年初上升了5.05个百分点,在满足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同时,流动性不足问题越发突出,为此,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向银行申请了信用贷款以满足短期的流动性需求。2016年初,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湘潭分行分别向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授信2.5亿元和2亿元,目前,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向交通银行湘潭分行实现了授信提款5700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缺口原因分析

(一)监管要求下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迅速提高

近年来,房地产面临较大去库存压力,为发挥公积金在去库存的积极作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要求,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贷实际额度。在一系列住房公积金政策刺激下,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明显提高,同时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要求湘潭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个贷率目标均提高到85%以上,后期可能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资金缺口。

(二)住房公积金运用与筹集的稳定性不匹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150号文规定,住房公积金运用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贷款发放、购买债券、上缴廉租房补充资金及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筹集渠道则限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由于运用方面受上述监管政策影响迅速增长,而公积金归集面有限、资产证券化尚未成熟推广,导致资金运用与筹集的稳定性不匹配,影响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流动性。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向银行贷款存在的潜在风险

(一)政策未许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筹资行为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规定,在拓宽贷款资金筹集渠道上,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以上法规文件都未明确许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银行贷款进行筹资。

(二)还贷来源指向职工个人财产存在明显法律瑕疵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质押的4.06亿元定期存单,来自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的4.5亿元授信,还款来源也指向公积金归集资金,上述两种贷款方式均侵犯了职工个人的财产权。

(三)利率倒挂导致收益损失违背住房公积金增值原则

根据人总行最新利率政策,从2015年8月26日起,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从2015年10月起,一年期以内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4.35%。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获得的银行贷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高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利率1.1个百分点,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银行贷款进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将带来1.1个百分点的损失,违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保值增值原则。同时目前“公转商”、信贷资产证券化等筹资方式也会因利率倒挂的原因导致收益损失,只能成为暂时缓解流动性问题的短期融资手段。

四、政策建议

(一)尽快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筹资行为

建议总行联合相关监管部门,尽早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筹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在规定出台前,建议暂停该行为以规避风险。

(二)控制住房公积金使用上限

在资产证券化融资渠道尚未全面推广的前提下,建议总行与相关监管部门在鼓励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同时,控制住房公积金使用上限,以防发生流动性风险。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调剂机制

建议总行联合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调剂机制,资金拆借利率可参照银行同业利率管理。

第4篇: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范文

一、放宽个贷和提取政策,使住房公积金资金严重告急

今年以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放宽贷款、提取等政策的要求,大连中心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个贷和提取政策,缩短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延长职工最大还款年龄,取消担保、评估等中介业务,放宽个贷楼盘续签合作协议审核条件,放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等等。这些措施为职工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提供了有力支持,促进了大连市房地产市场呈现活跃态势,同时也带来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问题。1―9月,大连中心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91万户、102.73亿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4.4%和31.8%,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96.76亿元,同比增长21.9%,住房公积金流出共计199.49亿元;但同期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本息回收等流入共计184.95亿元,住房公积金净流出14.55亿元。截至9月末,全市住房公积金运用率达101.4%,住房公积金沉淀已使用殆尽。预计到年底,全市住房公积金缺口将达30亿元。在此期间若再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资金缺口将更大。

二、流动性紧张是近两年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遇到的新课题,各城市正纷纷探寻破解之策

流动性紧张是国内住房公积金运用率较高城市近两年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并呈蔓延扩大趋势。大连、重庆、杭州、武汉、厦门、常州等城市较早出现这一问题。面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形势,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保证职工群众购房贷款和提取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纷纷开展调研、积极探寻破解难题的创新举措。

目前,各城市应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的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二是个贷资产证券化融资。这两种融资方式各有利弊。

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即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协调商业银行放贷,借款人只按住房公积金个贷利率付息,高于住房公积金个贷的差额利息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补贴。重庆、杭州、厦门、常州等城市采取这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住房公积金中心需承担商业贷款高于住房公积金个贷的差额利息,现在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差为1.9%。但实施该业务需与银行协调一致,并调整住房公积金计算机管理系统、重新编写系统程序,前期准备时间较长,业务启动较慢,往往难以立竿见影解决紧急之需,只可作为解决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的中期方案。

二是个贷资产证券化方式。即通过证券交易所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存量个贷资产打包发债,以融取增量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发债券与个人住房贷款之间的差额利息及发债所需的中间费用。杭州、武汉等城市已采取这种方式。目前,采取这种方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需承担的综合成本约2.25%,费用成本相对较高。而且实施该业务的调查、审批程序较复杂,一般需要3个月时间,同样难解紧急之需。

三、大连中心首推个贷资产收益权融资方式,审批快捷、成本更低

在广泛考察、借鉴同行业做法、经验的基础上,大连中心与多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深入接触,积极探索更低成本、更方便快捷、更符合自身实际的融资措施。经多方考察、比较后,大连中心近日决定,与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合作推出个贷资产收益权融资措施,首期计划融资5亿元,并将根据资金情况和业务需求滚动发行,分期融资。

所谓个贷资产收益权融资,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所管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收益权打包出售,由特定投资者认购,以融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需资金,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需将该收益权未来产生的现金流用于支付融资本金和利息。按照这一融资方式,大连中心委托工商银行下属的投资管理公司――工银瑞投投资管理公司设计和发行该融资产品,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以自有资金进行认购,大连中心则按约定将未来一定时期收回的现金流用于支付融资本息。

第5篇: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范文

一、构建国家住房公积金银行的意义

住房公积金银行的成立首先解决了当前资金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保障了资金的安全。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管体系已然成熟,住房公积金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必然处于该体系的金融监管之下,这比原来在属地原则下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监管要有效的多。它不仅在业务的操作流程上更透明公开,还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而资金被个人挪占他用的现象将不会发生。其次在现有的公积金制度中,一些不发达地区有大量的住房公积金都被闲置着,在风险控制下,这些沉淀的资金只能存在银行收益甚微。而建立住房公积金银行后,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将操作的更合理,资金的流动性会更强,投资也会更有专业性,从而使沉淀资金带来更多的效益。这部分闲置资金的合理利用不仅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性发展,更有利于盘活房地产市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最后,随着各地区住房公积金银行的成立,将替换掉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原来的人员划归住房公积金银行,住房公积金银行的运营成本主要通过开展的金融业务所得利润来补充,这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大量的人财物资源。

二、从国际经验来看,成立住房公积金银行是公积金制度发展的方向

住房公积金主要是通过资金的方式运行,引入银行业的经营管理方式符合资金管理行业的客观规律和要求。实际国际上很多国家都设立了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以解决国民的住房保障问题。例如挪威1946年成立国家住房银行,属于国有,其贷款只用于住房,其贷款总额占全国住房贷款总额的一半,同时还是政府住房政策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全国的住房政策。再如泰国从1952年起就成立了住房银行,隶属于国家财政部,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该银行以高于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以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方式发放住房贷款,为促进住宅事业的业发展、特别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住房金融机构的资金的要做到安全高效,住房公积金运营规范,从国际经验上看,必须向独立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转变,同时政策性的金融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手段来动员国内居民的储蓄筹措资金,开展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另外低收入者可以从政策性住房金融中获得低利率的贷款,改善居住条件。

三、住房公积金银行模式设计

通过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阶段性的改革,可以将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银行设为全国范围内的常设机构,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银行总行,在省级设立分行,市级设立支行。该银行可以申领金融行业经营许可牌照,作为独立的金融企业法人,根据存贷相结合,政府扶持的原则,建立以居民自愿储蓄为主,政府奖励扶持为辅的机制,主要以针对居民住房贷款为主的运营机制,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贷款、投资等一系列的运作,实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资金平衡的运作模式。

(一)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建立”市场化”融资机制

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居民收入有所差异,对住房的需求也不同,而强制性住房公积金储蓄不符合处于经济转型期的我国多样化的住房需求结构,因此不能强制性要求,可以采用自愿原则,取消缴存对象和缴存额的限制,把真正需要扶持的中低收入者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中,并为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提供资金支持。住房公积金银行可以根据不同的人群和购房情况,可以设计灵活多样的不同档次的固定存款利率储蓄品种,调动居民参加住房储蓄的积极性。如对有刚需求购房的低收入群体设计“低存款利率低贷款利率,存贷挂钩”的储蓄品种,以降低购房者的借贷成本和利率风险,以体现住房公积金向中低收入者倾斜的原则;对高收入购房者实行“限额低贷”,体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对于暂时不需要贷款的储户实行“市场化利率”政策,将住房存款利率与公积金存储年限相连接,保证可以不低于其他储蓄的利息收入,改变现在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低的现状,调动居民的储蓄积极性。同时政府应采取一些优惠鼓励政策,以解决融资不足的问题。例如:一是可以实行住房储蓄奖励制度,对于中低收入群体,当他们的住房公积金储蓄达到一定金额时,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退休时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居民,也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可以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二是政府应该运用税收等优惠措施,吸引大量闲置资金流向住房政策性银行;三是发行住房债券和抵押贷款债券,扩大资金来源,融通长期资金;四是发行政策性债券,引入其他战略投资者,壮大资金实力。

(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坚持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第一使用方向

为了保障住房资金在使用上的安全性和公平性,我们应借鉴德国的经验,实行“以存定贷,存贷挂钩”的贷款机制,即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是缴存到一定年限和金额时才能发放,遵循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的原则。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应建立平等获得贷款权利的机制,每月对储蓄者的资金状况和对住房储蓄的贡献进行合理的评估,并以评估值的高低来确定发放住房贷款的金额和住房贷款的顺序。同2016年第2期下旬刊(总第616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2,2016(CumulativetyNO.616)时,对中低收入的群体发生家庭变故时,应设立相应的免责条款,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作用。住房公积金发放贷款,首付款、贷款额度、贷款还款期限与家庭收入的高低有联系。对于收入中等或偏低的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设计较低的首付款比例,贷款额度可以相应的增加,贷款的还款期限可以适当的延长。对于高收入群体或二次购房者,可以实行较高比例的首付款,贷款按较低比例发放,贷款应在短期内偿还。同时设定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以防未来出现资金缺口,充分体现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导向功能。具体做法是各城市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政策,这样有利于满足不同收入群体对购房的需求,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有利于调动居民储蓄的积极性,增强居民购房的能力。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即实行浮动利率政策和动态利率政策。浮动利率政策是在公积金贷款中根据不同的收入群体、购买不同面积的住房,实行不同的利率标准,贷款利率通常与家庭收入成正比,对于有刚性需求的,收入越低,贷款利率越低。动态利率政策就是视中低收入群体的家庭困难情况可以分别向他们提供无息、贴息、减息贷款,并且随家庭收入的状况而随时改变利率,当他们的家庭收入好转时,由原来的无息、贴息、减息贷款转为有息贷款直至执行正常贷款利率政策。

(三)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创新住房公积金运作机制

1.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一体化运作模式。住房公积金银行作为全国范围银行机构,通过统一管理全国各地归集资金,发挥统一调拨的导向功能、配置功能,实现公积金保值功能。以住房公积金银行为载体,构建资金的融通网络,在保障资金安全性的情况下,可以集中和统一管理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调剂各地区的资金余缺,使大量的资金能够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让资金从沉淀率高的地区流向资金短缺的地方,合理配置各地资金,缓解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方面是资金需求旺盛的地区有可活动款项,应付紧急需求;另一方面,使公积金沉淀较高的地区通过资金调拨异地而获得利息收入。各地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分行,在留足本地区储蓄居民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支取提款和风险准备金后,其结余后的闲置资金应由国家住房公积金银行的统一调度,通过有效的多样的投资组合来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增加增值收益,这就要求政策上允许扩大公积金资金的使用范围,使住房公积金可以进入投资性的金融市场,与资金运营相结合,发挥效益。通过借鉴各国的投资组合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的的投资工具以下几种:一投资基金,其最大的优势在于专家理财,组合投资,回避风险,流通性强,效益高而且稳定。我国现阶段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为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我国在选择证券投资基金时,应以债券基金为主,适当的选择股票型基金。二国债,我国现阶段住房公积金唯一认可的投资品种。国债是一种投资风险小,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一方面降低了投资风险,保障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便于政府用于集中发展公共事业等方式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成为稳定金融体系,抑制通货膨胀的手段。三投资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基础设施项目风险小,有稳定的未来收入现金流,一般情况下回报率较高,但是项目运行时间长,需要考虑能否满足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总之任何投资工具都有投资风险,而投资工具的多元化是降低住房公积金投资风险的有效途径。在进行投资组合时,应尽量选择投资相关系数小的品种,并考虑使所选择的各种投资的风险可以相互冲抵。根据住房公积金储蓄的期限长短,注意投资期限搭配,做到长、中、短期投资的合理搭配,从而保证资金良好的流动性。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途。住房公积金银行不仅要提供一般性的保障,而且增加对低收入家庭及困难家庭的福利补助,使成为一项全社会都参与的和支持的制度,兼具福利性、增值性和安全性。新住房政策性银行在增加投资功能后,预期的增值收益将大幅提高,在优先保证公积金支取、贷款需求和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前提下,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入廉租房建设,加大租房市场的供应量,满足困难家庭的需求;第二设立专项互助资金,帮助困难人群解决住房问题,可以为困难家庭提供提供无息、贴息、减息贷款;第三适当发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贷款,保证开发商动力;第四补贴住房公积金储户,抵制通货膨胀带来的贬值风险。

(四)住房公积金银行新监管模式

在住房公积金银行的日常运作中,首先应确保安全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控制,一方面可以采用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方式,按商业银行的规则从贷前、贷中、贷后各个方面进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引入住房抵押机构或保险机构来分担借款人无能力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消除其产生不良贷款,保证资金的安全性。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属于地方政府,接受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监督,监管大多流于形式。设立住房公积金银行后可采取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机构主要包括财政部(出资人)、银监会、审计署和接受外部委托的中介机构。监督方式多样包括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与考核、对经营守则和操作规程的鉴定与评分等;审计部门的监督方式包括对国有资本金的安全与经营效益的考核、对异常资金流动和绩效异常变化的监控、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等;银监会主要从风险控制与隔离和资产安全的角度进行考核与监督;接受外部委托的中介机构就委托事项进行客观、真实的审计并出具具有公信力的审计报告或结论。同时依法向公众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应规定统一的信息报告和报表格式,定期向监管机构和广大储户披露,并将其置备于各营业场所为公众备查。

四、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我国现行的公积金管理制度与现行公积金中心的运作模式存在固有矛盾,影响了该制度的运行和政策社会效益的实现,在深入理会、准确把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实质,坚持市场的导向作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目标,继续采取渐进式分步走的改革路径,突破现行制度框架,扩大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范围,依托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此为基础组建市场化、专业化、政策化的住房公积金银行。全国成立住房公积金银行总行,负责政策指导和资金在各个城市之间相互调剂,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统一的管理模式,将公积金的业务标准化,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革成为总行二级分支机构,各县市的公积金中心成为二级分行下辖的营业机构,具体办理各项业务。总之成立住房公积金银行后,住房公积金能更好的保值增值,防范风险的能力也能得到加强,公积金的缴存贷款业务范围也会扩大,惠及跟多的人群,更好的发挥政策的社会效益,是当前住房公积金改革的必然选择。

作者:贺传顺 单位: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栖霞分中心

参考文献

第6篇: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范文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现状

1.确立监管体系并逐步完善管理体制。

自从运行和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后,全国各城市设置委员会制度、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形成自主、科学、民主的住房公积金机制。管理效能和人员素质具有显著提高。根据统一核算、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决策的基本原则,初步完善了住房公积金内控、核算、使用、提取、归集等环节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2003年建设部成立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并陆续在各省市建立管理办公室,对监管制度进行完善、对监管职能进行明确。国家建立了由财政部、建设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公积金联席会议制度,构建起公积金审计制度。

2.管理运行逐渐规范化,业务快速发展。

大部分管理中心能够认真执行公积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运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以及管理费用的决算和预算要由管委会审批、财政审核等制度。银行要设置公积金专门账户,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对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另外大部分管理中心构建起查询个人公积金的机系,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到2011年年底,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已经超过2.1万亿元。二十多年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让广大居民得到前所未有的实惠。采取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城镇居民的支付能力,提升居民购房积极性,拉动内需,推动房地产的发展。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不同地区出现发展不均衡的问题。

因为房地产发展程度和居民住房要求等因素的作用,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例如公积金贷款业务,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出现资金紧缺的现象,只能运用银行贴息贷款的方式来解决,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而制定的政策在逐渐增加的住房需求面前显得无能为力。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大量沉淀的资金让住房公积金没有发挥出互的优势。另外因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具有属地化的特点,资金不能在不同地区调用,造成公积金贷款发展的不均衡。

2.住房公积金涵盖范围出现公平性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其主要目标是为了体现出互助的功能性,运用免税贷款或低息贷款的政策降低职工的购房负担。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多次调整工资,其公积金缴存的数量超过居民平均工资,让他们成为受益度最高的群体;一些非公有的单位和企业为了提高利润,而降低社保支出;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些职工置换身份或下岗,而丧失获得公积金的条件。这种不公平的公积金制度存在一定问题。

3.住房公积金筹集资金的渠道比较单一。

现在住房公积金进行归集而形成居民贷款的资金,而归集的资金不但要保证发放贷款的数额,还要能够满足居民提取的需要。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需要缴存人每月缴存,具有分散性质的小额资金存入,而住房贷款和提取住房资金都是大额流出。现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只有60%以下的归集率,而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没有开设另外的融资渠道,限制资金的来源。

4.住房公积金风险预防和资金安全的问题。

现在我国居民住房刚性需求较强,住房公积金是小额进大额出,其贷款利率较商业贷款低,住房贷款的时间比较长,往往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大部分职工会运用公积金贷款,增加资金供给的压力。在贷款力度提高时,保证资金安全和增强资金使用率之间的矛盾随之增强。怎样控制和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是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和改革对策

1.住房公积金要实行一体化的发展模式。

个贷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阻碍的作用,改变资金封闭的运营模式,发展一体化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势在必行。目前可以运用全国统一和同业拆借两种方式,打破现在住房公积金在各自区域封闭运营和内部循环的情况,形成全国统一配置的形势。学习银行异地取款、同行拆借等运作模式,让公积金可以在不同省市间拆借和调用,另外构建国家级管理机构,对公积金进行统一管理、宏观协调、信息共享,这样不但能够增强资金利用率,还有助于各省市制定宽松、灵活的贷款政策,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对改善住房的需求,提高住房公积金机制参与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公积金体系中吸纳进中低收入城镇职工是建设此制度的基本目的,也能体现出社会的公平性。在此方面,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新加坡的政策,提取营业净收入的1%-3%交纳住房公积金,构建起商品营销员、出租车司机、城镇个体户等自谋职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自谋职业和下岗人员开辟获得住房公积金的渠道,另外允许运用个人名义交纳住房公积金并针对其特点制定贷款政策,提高政策受益的范围。同时强化管理,为非公有制普通企业构建起相应的公积金制度,根据不同省市的实际情况,强制性将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让广大中低收入人群都享受住房保障制度。

3.推进住房抵押贷款向着证券化的方向运行。

在资金存在缺口的地区,推进抵押贷款向着证券化的方向运行是增强资金来源的重要方式。住房抵押贷款实行证券化是指将流动性差但在未来具有现金流量的部分住房抵押贷款重组结构,调整成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可以流通的证券的一种过程。就是将住房抵押贷款通过合理方式转换成抵押证券,接着将此证券在资本市场出售来获得资金,并分散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

4.运用建立个人信息体系的方式防范资金风险。

住房公积金机构在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已了解和掌握数量众多的职工个人信息,为构建个人信用体系、降低和防范风险奠定基础。在实际运行中,上海、北京等城市已构建起个人作用体系来对贷款政策进行调解、对贷款风险予以防范,并得到良好的效果。在未来,公积金管理体系会建立全面的个人信用机制,提高风险意识,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增强风险管理,构建起贷前、贷中、贷后风险管理,险后处置和逾期贷款预警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等级和个人征信的评定制度,确保资金的运行安全,保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所有人的正当权益。

第7篇: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范文

一、20**年10月1日至20**年6月30日,个人住房转让环节(卖旧买新或买新卖旧)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暂缓征收。

二、自20**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

三、20**年10月1日至20**年6月30日,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包括二手房)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者,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购房者缴纳契税数额给予全额补贴。

四、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购房者,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购房,不视为购买第二套住房,仍执行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

五、20**年10月1日至20**年6月30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和房屋评估费分别由7‰、5‰调整为5‰、2‰。

六、20**年10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期限内,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房贷款的最高额度由原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且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或评估价格)的70%。二手房、现房贷款的最高额度分别由原20万元、15万元提高到25万元、20万元,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估价值(或应纳税所得额)的50%。

七、20**年10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最长20年延长至25年。

九、20**年10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放宽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龄限制,由原法定退休年龄延长至退休后5年。

十、取消公积金贷款只能享受一次的政策限制。凡不拖欠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允许多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公积金缴交年限由原连续缴纳2年缩短为1年,且借款人为大学毕业生或部队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均允许办理公积金贷款。

十二、凡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能够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外来人口,均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十三、农民工通过购买获得具有所有权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住房,可以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在同一居住地的赡养老人户口迁移至城市。

十四、允许异地购房居民及直系亲属自主择地落户,享受户口所在地的医疗、教育等社会资源。

十五、放宽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条件,满足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即可认定为普通商品住房。

十六、在坚持“净地”出让的基础上,对危旧房改造、企业搬迁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允许采取“毛售净交”的方式出让。

十七、对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统一规划,分块出让,分割发证,分期开发,每期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期。

十八、适当降低滞纳金收取比例。

十九、20**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缓交或分期缴纳开发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消防费等市权的建设规费,最长可延期至办理销售许可证前。

二十、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走联合开发道路,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建项目因资金问题与其他企业联合建设的,可以缓交相关市权规费。

二十一、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监管比例调整为:开发建设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按2%监管,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至15万平方米按3%监管,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按5%监管,5万平方米以下按7%监管。

二十二、对自开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核算、按季预交、年度汇算。

第8篇: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范文

关键词:公积金;住房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0-0227-02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改善了城镇职工住房条件。实行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制度也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构建住房支付能力,促进住房建设。199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其中,明确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上海进行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黑龙江农垦总局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10多年间,推动了垦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进程。

二、住房保障制度概述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并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子住,也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靠市场化竞争,自主分散决策来获取住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

黑龙江垦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的实施对于改善农垦总局及下设管理局,各农牧场职工住房条件,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2014年10月14日,住建部联合财政部、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通知》核心精神对于异地贷款和缩短至6个月缴存额即可贷款都做了要求。这是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趋势,由于涉及面广,大部分地区现在还没有针对这个通知作出具体规定。垦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在农垦总局范围内,通过对制度的研究探讨,能够找出使住房公积金能够达到全面的推广的方法。自2003年以来,农垦总局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了首先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的住房问题,不少城镇居民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住房,居住条件得到改善。而还有一大部分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实惠。而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全面推广住房公积金建设,整体提高职工住房支付能力,促进住房建设。因此,住房公积金的全面推广,将对于改善农垦总局及下设管理局,各农牧场职工住房条件,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国内综述:近年来,我国学者在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

文林峰(2009)认为,住房公积金在社会保障中具有重大作用。要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的初衷和最终目的是实现居者有其屋。倪鹏飞,倪诗妆(2011)认为,解决资金问题是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基础,是解决社会保障的根本问题。我国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的双重功能。住房公积金本身是具有民生保障性、互、长期性的个人所有的住房储金,是一项福利保障性政策,最初的目的是满足低收入者的家庭购房需求。文章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存在的偏差,制度本身的反功能、潜功能等的因素,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实施。文章就制度设计环节、执行环节、管理监督环节进行分析,在制度层面、执行体制、监管环节发现问题,在制定者的盘活方面、制度的完善方面、执行与监管方面提出解决对策。

国外综述:学术界对于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的研究兴起于上世纪初,早在1955年新加坡政府就建立了公积金制度。目前,国内国外学者针对国外公积金制度的研究也从未间断过。国外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二)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

David Clapham,Peter Kemp,and Susan J.Smith(1990)认为,住房保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Burger Jack(2002)指出,住房保障与移民的选择利益关系。S.Vasoo,James Lee(2003)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的成功经验,已经成为了协调经济与社会目标的一个很好的例子。Henry T K Mok(2000)认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与老年退休金相结合。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是为退休提供保障,应防止偏差。香港已经在这方面做了研究。

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功能。新加坡于1964年推出“居者有其屋”的政府组屋计划进行研究。由政府主导组屋的开发与建设,由建屋发展局具体实施;政府对土地资源严格控制,为组屋顺利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土地和资金保障,推行良性循环的公积金制度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依据家庭收入水平,实行公有住宅的合理配售政策。在配售政策实行中,严格按照家庭收入情况来享受住房保障补贴级别,首付款和还款额都存在一定差别,设计出了高收入者,住房福利少一些。低收入者,住房福利多一些。此外,新加坡出台相关法律,严格限制炒卖组屋,以确保组屋政策顺利实施。在国外保障性住房融资的各种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对策及建议。

三、住房公积金的研究意义

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改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其实质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同时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有效途径。农垦总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农垦分中心自2003年建立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最先建立住房公积金账号的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带来的好处。诸多学者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的研究从没有停止过,以这些研究成果为依据,提出促进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对策及建议。由此我们可知,住房公积金的推广,能够有效改善农垦总局职工的住房条件,使职工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带来的实惠。对提升农垦总局小城镇建设规模和职工居住条件、培育和促进住房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意义。

四、问题

从住房公积金建立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它让一部分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得到了实惠,但同时也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着一定不足,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较低,资金沉淀率较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较低。

五、对策

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制度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手段,狠抓工作落实。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修改和完善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应将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范围,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二是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当前,劳资关系已成为最重要的经济社会关系,劳资关系的和谐度,直接影响经济运行的良性度和社会稳定的和谐度。三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四是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五是调整政策,灵活运用。还要组织面向非公有制法人代表的法律知识培训,使他们认识到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不仅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应尽职责,也是实施科学管理本企业的战略举措,从而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推进这一项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建议

建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有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探索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研究建立农村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完善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保障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

坚持因地制宜,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去实施,不可急于求成。加大沉积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力度。要加大对沉积住房公积金的利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因为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较低、利用范围有限,造成大量资金沉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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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 刚.城市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研究-基于2000-2008我国10城市的经验数据[J].城市发展研究,200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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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苏琼熙.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偏差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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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S.Vasoo,James Lee.Singapore:social development,housing and the Central Provident Fund[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2003,104.

[10] Barlow James,and Simon Duncan,Success and Failure in Housing Provision: European Systems Compared,Oxford,UK:Elservier Science,1994.

[11] David Clapham,Peter Kemp,and Susan J.Smith,Housing and Social Policy,London:Macmillam,1990.

第9篇: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民进城购房;动因;风险;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9.23;F323.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02

我国房地产市场已进入存量房时代,去库存已成为重要的目标之一。据统计,2016年3月,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7.3516亿平方米,其中住宅在整个库存中占比达到62.55%,约有4.6亿平方米。然而,城镇居民住房供需矛盾已基本解决,借助新型城镇化进程,挖掘购房潜力,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将是未来消化房地产库存的重要途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按照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扩大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消化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

一、农民进城购房的动因分析

1.农民期望子女能享受城市较优的教育资源。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公共服务均等化仍存在较大差距。从教育资源看城乡间也存在明显差距,相较于城市,农村教育质量和水平相对较低。鉴于农民越来越重视子女的教育,为使子女享受城市的优质教育资源,有条件的农民积极在城市购房,尤其是购买城市学区房来解决子女的教育问题。

2.农民进城就业后购房安家。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随着我国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发展,农村所需的劳动力数量大大减少;再加上我国城镇化及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城镇则需要大量的劳动力,鉴于城镇劳动力供需矛盾的存在以及农民追求更高生活水平的期望,农村闲置的劳动力积极进城工作就业。经过长时间在城市工作逐步适应了城市生活,回乡的欲望不再那么强烈,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进城务工的农民都渴望能在城镇里置业安家,成为买房的重要潜在人群。

3.农村青年在城镇购房作为婚房。相比于老一辈农民,新一代的农村青年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意愿较低,同时农村所需劳动力也在减少,外出务工成为提高收入、改善生活条件的主要手段。随着农村青年常年在外务工增长了见识、开阔了视野,不再仅仅局限于农村的环境,渴望走进城市生活,尤其是涉及到自己的终身大事时,希望自己及子女将来均可享受城镇的发展成果,在农村置业的欲望不再强烈。鉴于此,农村青年在城镇购置婚房正逐步取代在农村建房的传统。

4.离乡务工后回乡置业购房。工业化、城镇化带来了人口大规模流动,离乡甚至长距离离乡务工已然成为常态。部分农民常年或闲暇季节在外务工逐步积累了一定的积蓄,受制于传统家乡观念影响,以及受落户条件的限制无法在大城市落户而选择回乡。为显示自己外出务工的收获、及在邻里间争得面子而选择在家乡附近的城镇购房,在大城市务工的较高收入为在家乡附近的城镇购房提供了基本的资金保障,是进城购房农民的重要力量。

二、农民进城购房面临的困难及风险分析

农民进城购房潜力较大,但当前农民购房也面临着一些突出的制约因素,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风险。

1.购房成本较高,农民购房支付能力仍然有限。农民的有效支付能力直接影响着农民进城购房的积极性和可能性。虽然农民的收入水平已有了大幅度提高,但大多数农民由于文化水平较低,仍然从事着传统农业或外出务工,相较于城镇居民,农民的收入水平整体偏低且收入来源相对不稳定。而城镇的商品房价格又相对较高,仅首付款对农民来说就已经很困难。如果农民选择进城购房,购房首付款及每月贷款月供额将给农民带来较大支付压力,特别是可能存在阶段性的收入无法满足偿还月供额的“阶段性断供”风险,既影响了农民购房的积极性,也束缚着商业银行向农民放贷的积极性。

2.资金渠道单一,农民通过贷款购房的难度较大。现今大多数人们购买住房都由自筹和贷款完成,其中贷款又占有较大比例,而无论是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都需要一定的条件,大多数农民因不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而无法贷款。按照现行公积金贷款规定,虽然国家已出台政策允许公积金异地贷款,但农民真正实现异地贷款难度仍然较大。此外,如果农民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进行购房,则需要提供相应的稳定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而农民没有可以出具这些材料的单位,按揭贷款获批的阻碍较大。

三、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建议

农民进城购房将是我国房地产去库存的重要方向,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背景下也存在着较大潜力,需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农民进城购房提供强力支撑。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着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城市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和就业吸纳能力,使农民真正可以进得来、留得住、融得入、生活得好,吸引农民进城购房,进而不断稳定住房市场,化解房地产供需矛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相较于城镇居民,农民进城购房存在诸多障碍,需要出台针对性政策,支持农民进城购房。一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可采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农民,支持完善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简化贷款流程,同时,进一步扩大公积金贷款覆盖面,推进农民缴存、使用公积金,促进农民缴存公积金常态化;对无法采用公积金贷款的农民,如果采用商业贷款方式购房,贷款利率可参考公积金贷款利率。

2.加强城乡规划建设,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借助国家新型城镇化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C,加强城乡规划、村镇规划,进一步优化村镇布局,把新农村建设与小城镇建设发展有机结合,吸引农民向小城镇聚集。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园区等的工程建设中,积极采取货币化补贴的方式,提高货币补贴的比例,并引导和鼓励被拆迁户通过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在全国集中部署开展打击违法违规建设专项行动。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遏制和消除违章建设蔓延势头,依法拆除各类违规违章建设的房屋,在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的同时,开发适应农民需求的商品房户型,满足农民的个性化需求,建设宜居宜业的城市及社区环境,使农民住得下、住得舒服、住得安心。

3.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吸引农民进城购房

农民进城购房将给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带来较大压力,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承载力也决定了可以负担多少农民进城。因此,要真正吸纳农民进城,急需加快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提高城市承载能力。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重点用于城市道路、管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教育、医疗、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设优美的人居环境、良好的公共服务、充足的承载能力,尤其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加快幼儿园、小学建设,完善社区配套服务,提高对农民进城购房的吸引力。

4.提升城市产业水平,吸纳进城农民就业

解决农民进城购房后的就业问题是农民能否在城市长期定居的重要保障。要不断优化城市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大力发展服务业吸纳农民工就业。不断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工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不断增强城镇产业集聚能力、就业创造能力和人口吸纳能力,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安身立城的本领。鉴于农民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要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就业技能,增强农民就业能力。调动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的能量来工共同努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就业信息服务,提升进城农民就业能力。

5.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后顾之忧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不健全、不完善,医疗、教育等公共资源与人们需求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看病难、看病贵、上学难、上学贵等问题依然突出,教育、医疗支出在人们支出中占有较高比例,或人们将较多的收入用作储蓄以备未来可能的急需,因而人们实际的可支配收入较低。因而,挖掘农民购房潜力,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农民纳入保险w系覆盖范围,健全大病医疗保险;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的支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使农民有钱的同时也敢花、敢消费,真正挖掘出农民的购房潜力,并将购房潜力真正转化为有效需求。

6.推进城市公共服务体制改革,提升进城农民归属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