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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责任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
二、管养举措
(一)推进规范化管理。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计量收费、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净水和消毒设施运行管理,开展供水设施巡检、维护,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质达标。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建立用水户台账,努力降低生产单耗。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建立维修抢险队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便民服务水平。
(二)强化供水设施保护。各地应分级明确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附近应设置明显保护标志、预留联系电话。供水单位应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损毁或破坏管网行为。对损坏供水设施的,水利部门应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开展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测出厂水和末稍水水质,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水利部门和供水单位。供水单位要加强对水源地巡查,按要求开展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自检。
三、运行维护
(一)推进供水水费收缴工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农村自来水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等制度。各地要在限定时间内,以县为单元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全面收费、用水户全面缴费的目标。
(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项目用地选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适当简化程序,确保土地供应;根据相关规定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三)加强人员技术培训。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的制水、维修、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供水单位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降氟、除铁锰等特殊水处理设备、消毒设施操作培训。
四、资金来源
建立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保障机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落实,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资金的分解与考核评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县级应开展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制定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专款维护;同时,对运行管理不规范、水费收缴率低、考核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相应核减上级补助资金。
五、监管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村级配合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
(二)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按要求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入户部分费用核定和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电力企业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用电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三)压实运行管理机构责任。加强省、市、县三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巡检,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维护,处理用水群众有关投诉等。
一是强化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加快实施都江堰灌区等3个大型灌区干支渠改造工程,扎实推进中小型灌区引水渠堰枢纽改造和干支渠改造,着力抓好崇州、、、新津4个全省全域灌溉示范县(市)建设,确保今冬明春建成标准化排灌渠道1000公里、新增灌溉面积5万亩、建成高标准农田16万亩,确保我市“十二五”期间在全省率先实现全域灌溉。
二是强化灌区末级渠系建设。二、三圈层区(市)县要抓紧实施末级渠系节水改造、中小型水库引水和灌溉渠道配套建设,全面完成600公里田间建设工程任务,有效解决农田水利建设最后一公里问题,全面提高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节水灌溉率,进一步提升灌区生态本底功能。
三是强化现代水利设施建设。坚持以标准化特色农产品基地和现代生态农业集聚区为载体,以、、3个中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市)和邛崃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为突破口,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大力推广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智能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建设一批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
二、要进一步提升山丘区抗旱能力
一是加强骨干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加快推进中小型水库规划建设前期工作,力争明年全市能够储备一批、立项一批、开工一批骨干水源工程项目。特别是东风水库扩建工程,县和市水务局要细化分解目标责任,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推进项目尽快建成投运。市财政局先拨3000万元用于拆迁,拆迁完后及时进入建设,尽量争取时间,缩短建设工期。
二是加强龙泉山脉“百湖”水源工程建设。“百湖”水源工程的作用和意义不亚于一个大型水库,搞一个大型水库,三五年内还派不上用场。各区(市)县要在统筹规划布局、分期开工实施、先期完工12座“百湖”工程的基础上,充分借鉴青白江区和县因地制宜兴建梯级人工湖的建设经验,优化项目建设方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建成一批“百湖”水源工程。“百湖”水源工程不仅可以带动当地的农业产业化,发展现代农业,包括农家乐,还可以改善山区农民的生活用水,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三是加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加快新改扩建一批等“五小”水利工程,确保今冬明春全市建成“五小”水利工程1600处、新增蓄引提水能力500万立方米、新增改善灌面5万亩,有效扩大山丘区抗旱水源覆盖面,进一步提升山丘区灌溉保证率。
三、要切实加强城乡防汛排涝能力建设
一是加快修复水毁水利工程。今年市政府已向受灾区(市)县安排补助,用于应急抢险和水毁工程灾后修复。等相关区(市)县作为辖区内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影响明年灌溉用水和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作为各项工作重中之重,精心编制修复方案,全力筹措建设资金,科学组织建设施工,确保明年春灌顺利和防洪安全。目前市上资金已经到位,相关区(市)县也安排了配套资金,比如县投入超过1亿,市级相关部门要把资金用好用活。
二是加快实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今明两年全市共有9个区(市)县10条河流的17个项目/49公里河道,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规划。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项目责任制,严格实施项目“四制”管理,确保今年完成6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明年完成11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全面提升全市中小河流防汛保安能力。
三是加快推进防汛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信息化、智能化和现代化防洪指挥决策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市防汛指挥系统和地震重灾市县山洪灾害防治及防汛预警系统运行管理水平,建立重要江河水系和水库闸坝的洪水预警预报系统,提升水情、雨情、灾情实时监测传输和决策支持系统功能,尽快实现防汛工作自动化监测、实时化调度、智能化决策和规范化服务。今后我们防汛不一定到现场,防汛指挥部就是现场,就是一线。有险情的时候领导干部就在指挥部看视频指挥,根据视频进行人员物资等的调度。这样才是科学的指挥,才能把指挥的价值最大化。这是我们经过地震等各种考验后形成的共识。
四、要加快构建城乡一体供水新格局
一是抓好重点供水水源工程建设。完善中心城区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加快推进磨儿潭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确保明年汛前全面建成投运,全面提升中心城区供水抗风险能力。同时,积极推进自来10万吨高位水池和第二水源工程规划建设前期工作,力争项目尽快评审立项、开工建设。年初这方面的专题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确定的计划尽快抓紧完成。
二是抓好县域城乡居民饮水保障提升工程。加快平原浅丘区可靠水源规划建设,新改扩建大型自来水厂27座、建设加压泵站15座、敷设和延伸供水管网1.2万公里,全面实施跨行政区域集中连片供水,确保明年二、三圈层平原浅丘区自来水满覆盖。同时,对大水厂管网暂时无法通达的深丘区,采取蓄、引、提相结合和安全水处理方式,分片或联户建设小型供水设施1.1万处,确保明年全面解决深丘区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彻底告别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这个目标一定要在本届政府内完成。
关键词:新时期;防汛抗旱;成效;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U6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防汛抗旱,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一项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如何进一步抓好防汛抗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减轻水旱灾害损失,始终是一项艰巨而繁重的工作。下面,本人结合多年工作和理论研究经验,重点就新时期下如何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浅谈几点看法,敬请批评指正。
1新时期对防汛抗旱工作的要求
1.1 以人为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防汛抗旱工作的头等大事,努力减少洪涝和干旱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威胁,促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工作中需要围绕“以人为本”这个主线,把防洪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抗旱保供水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洪水资源,通过洪水管理和全面抗旱,最终实现人与水的和谐。
1.2 人水和谐。我国一些地方的防洪工程治理给人们的启发:坚固的堤防,幽雅的环境,体现“人水和谐”的理念,强调地域性、现代性、文化性而淡化工程痕迹,达到了自然、生态、景观相融合的境界。建设水利工程体系,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又发挥人水相亲的平台作用,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正是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渴求。
1.3 应急管理。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新时期国家各项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速,如何强化预案预测预警工作,适时推出行之有效的应急管理,已成为各级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成为检验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防汛抗旱工作的新的更高的要求。这是因为,大江大河治理的保证期望值越来越高,同时大量的中小河流、山洪等灾害却频繁发生,而且公众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更为关注,防汛抗旱工作影响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
2 存在的问题
与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防汛抗旱工作的要求相比,当前防汛抗旱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防汛抗旱工程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防汛抗旱传统管理模式与现代化的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防汛抗旱保障体系与防灾减灾的要求不相适应,防汛抗旱的技术水平与科技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预测预报和监测能力与全球气候变暖极端灾害性天气频繁发生不相适应。
3 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措施
3.1大力推进防汛抗旱“两个转变”
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是对我国传统治水思路的历史总结和升华,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推进两个转变,必须把确保人的生命安全、饮水安全作为头等大事,在工作取向上,要改变人水对立的传统模式,尽快树立起人水和谐,洪水也是资源的新理念,既要防止水伤人,又要防止人伤水,尽可能地利用雨洪资源;在工作措施上,要改变单一防守、单一抗旱的传统模式,做到既注重防守,又注重给洪水出路,不断提高洪水的可控可管可用度;在抗旱中要不断优化配置水资源,尽可能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需求,兼顾生态用水,不断拓宽抗旱领域。总之,要通过大力推进两个转变,紧紧围绕以人为本这个主线,理性协调人水关系,承担适度风险,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洪水资源,通过洪水管理和全面抗旱,最终实现人水和谐,尽可能减轻水旱灾害损失,促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2全面加强防洪抗旱工程建设
坚持夏汛冬防,夏灾冬治,把防洪抗旱工程作为冬春水利建设的重中之重,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一方面,要坚持抓好农村饮水安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山区抗旱水池等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另一方面,要全面排查现有水利工程险情隐患,并结合汛前、汛中检查出的问题,以抢险的精神抓紧险工险段的整治,绝不允许有险不整,带险入汛。最后在整治工程明险的同时,还要特别注意消除工程隐患,对影响防洪安全的水井、钻孔,要坚决予以封堵;对影响工程安全的蚁穴,要灭杀处理,以防后患。通过全面加强防洪抗旱工程建设和各类工程整险除险,不断提高抗灾减灾的综合能力。
3.3增加适应洪水的能力减轻灾害损失
新时期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来审视防汛抗旱的思路和做法,克服传统的缺陷和不足,采取综合措施,科学调度洪水和抗旱,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适度承担水旱风险,规范人类行为,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自然条件的现实告诉人们,无论洪水灾害还是干旱灾害,往往大大超出人类控制能力,完全控制洪水、彻底消除洪水灾害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洪旱情面前,需有更为理性地规范人类自身调控洪水的行为,并且努力增强自身适应及承受洪水风险的能力,以赢得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空间。在强调依靠工程手段消除洪水风险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如何增强人类社会自身适应洪水的能力,减轻灾害损失,且从总体上削弱其不利的影响。
3.4着力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
各地要按照《防洪法》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防汛抗旱组织管理,逐步建立起机构健全、管理有序、运转高效、程序规范的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运行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防办的综合协调职能,加大组织协调力度,调动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汛抗旱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形成管理规范、协调有序、权责明确、步调一致的联动机制;要坚持防汛抗旱两手抓,以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修订完善各类预案、集镇应急供水方案和加强工程用水调度为重点,增强防汛抗旱的应变能力;要继续加强各级防办能力建设,及早理顺防办机构,开展防办规范化建设,使之与所履行的职责相适应,绝不允许出现汛前凑班子、汛后散摊子的现象;要努力增加防汛抗旱的经费投入,制订、完善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各项制度,做到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要关注防汛抗旱的社会属性,更加注重调动社会力量,研究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大力推行洪水保险、旱灾保险,逐步完善防汛抗旱社会化保障体系。
这次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现场会议大家参观了岳阳、益阳农村饮水工程现场,应该说是感触颇深,几个市县介绍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各有特点,值得借鉴和推广。再群同志对去年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作了总结,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作了具体安排部署,我完全赞同。希望大家回去以后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抓好落实。
下面,我再强调三点:
一、增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紧迫感
前些年,我省饮水解困和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是饮水不安全人口比例大。根据2005年的调查评估,在我省农村5451.98万饮水人口中,饮水不安全人口有1499.96万人,饮水不安全人数占到全省农业人口近三分之一。其中水质不达标有1056.22万人,占饮水不安全总人口的70.4%,主要是饮用水氟、砷含量超标、水源污染、苦咸水;局部严重缺水人口443.74万人,占29.6%。二是饮水不安全人口分布范围广。全省14个市(州)123个县(市、区)都不同程度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据统计,全省44335个行政村中,仅饮水型氟超标就涉及4721个村160.31万人,占水质不达标人数的10.69%。三是饮水不安全危害严重。主要表现在:水污染严重,水性疾病发病率高,对农民群众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截止2007年底,全省已累计投入资金8.85亿元,其中争取中央投资3.41亿元,省级财政配套0.99亿元,共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218.06万人,占“十一五”规划解决人数的29%,占全省饮水不安全人数的15%。但全省还有1213.34万人饮水安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其中“十一五”期间还要解决531.94万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饮水安全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全省水利部门要继续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摆到突出位置,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从富民强省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必要性,要从关注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切切实实的把这项工作当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大事来抓。
二、突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点
要建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使老百姓稳定长久喝上卫生安全的水,我看关键要把握以下几个重点:
一是理清思路,把握发展方向。要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是富民强省、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的要求,必须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走规模化发展之路,向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目标迈进。
二是找准水源,搞好工程规划布局。饮水安全,水源是关键。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做好水源勘测调查与分析论证工作,不仅水量足,而且水质要好。各地要根据全省“十一五”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分解细化规划目标,认真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将解决问题的类型和人数落实到乡镇、村组。要结合当地实际,真正选好水源、选好工程型式、适度确定规模,合理布局工程。
三是科学设计,合理确定工程措施。各地自然、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状况及饮水安全问题类型有很大差异,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工程建设形式。在城镇周边可以依托城镇现有自来水厂延伸管网,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在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平原地区,可以跨乡、镇或跨行政村建设集中供水工程;在人口相对集中的丘陵地区,可以以自然村或跨自然村建设相对集中供水工程;在人口居住分散的山区等地,可采用联户单户打井,或引山泉、建水池水窖的形式,兴建简易供水工程。尤其要注意利用现有的各类水库的水源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四是强化措施,确保投入到位。这是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如期进行的基础。要进一步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渠道的农村饮水安全投资政策,各地水利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增加对农村饮水安全的投入力度,要实行政府投入、社会融资、群众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制。政府投入主要是国家专项补助和地方政府配套,要保证落实到位。中央补助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必须用于列入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内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各级财政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今年没能列入预算计划的应从追加预算或其它渠道解决。为了加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各地可采取多种办法,制订优惠政策,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工程投资。同时,要通过村民委员会,用好“一事一议”的制度,认真组织和动员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在此,我要特别强调,要管好用好每一笔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投资的应有效益。
五是规范管理,确保有序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点多、面广、分散、建设和管理难度大。要严格工程建设程序,凡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凡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随意变更。要继续大力推广水利部六项管理制度,即“规划建卡、社会公示、资金报账、集中采购、工程监理和落实管理责任”。要让受益群众享有更多的知情、参与和决策等民利,要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中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在项目立项、资金使用、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管,规范操作程序,增加透明度。让公权在阳光下运行,让公平在公开中实现。
六是加强管护,保障安全运行。这是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久发挥效益的根本。各级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工程建设以后的监管。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群众意愿,有利供水工程长久发挥效益的运营管理模式。要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水工程管护范围,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各项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对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企业应坚决搬迁或关闭,严禁新建、扩建影响饮水安全的建设项目。要切实做好供水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为此我们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要求专门下发了紧急通知,大家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做好预防监测,确保供水安全。
三、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十一五”期间,我省平均每年要解决150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并且列为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八件项目之一,任务非常艰巨。各级水利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制订具体的跟踪问效、检查督查、奖罚激励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重点落实“四个责任人”,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分管责任人,水利局长为直接责任人,业务科(股)长及分管工程师为技术责任人,切实做到责任到人。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共同做好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扎实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逐级落实领导责任与技术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决不能让各级签订的责任状成为一纸空文。
二是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关键是要建立多层次的质量监管保证体系。总结以往工程建设经验,我想有4项监管制度可积极推行:一是推行工程质量行政监督检查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巡视检查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二是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执行全面监理制,质量终生责任制。三是专家评审制。凡是较大饮水工程都要认真做好水质、水量分析报告,由专家组进行评审论证,提交水利部门审批实施。避免出现水质、水量不合格。四是农民群众参与制。每处工程从规划、施工到验收,都有受益群众参与,自觉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三个安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制、专款专用制、项目报帐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控制;要加大资金监督检查力度,水利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工程竣工后,由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要增加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实行账务公开,严格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干部队伍安全。
四是加强资源整合,提高供水保证率。一是各地在规划项目时,要结合国家对其它水利项目的投入渠道,整合资金,整合项目。如雨水集蓄项目、抗旱应急水源建设等,都可以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结合起来,以应对严重干旱或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农民群众饮水困难问题。二是在水源短缺地区,可整合水资源,实行多村联供,井群联供,或者利用原有供水水源,扩大容量,延伸管网,增加调节供水能力,提高供水保证率。
水是生命之源,而饮用水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近期,我们根据县疾控中心近三年来对全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水质监测结果,分析了我县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安全现状和引起水质变化的成因,提出了相应的防控对策与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一、全县饮用水水质现状
我县地处秦巴山区,雨水充沛,年均降雨量达798毫米。境内有大小河流沟溪760余条,汉江在境流程47公里,水资源十分丰富。自20__年以来,全县累计投资8000余万元先后建成单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180多处,规模较大的集镇供水工程14处。目前,城区供水日常监测由县自来水公司实验室自行监测,并定期取样送市疾控中心检测。县疾控中心承担着国家“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质卫生监测项目”,监测数据通过专用网络直接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三年来,县疾控中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__),对全县12个镇20处省定的农村集中式安全饮水工程点,每年分别在枯水期(3-4月)和丰水期(7-8月)进行调查和采样监测,共监测微生物、毒理、感官性状和一般性化学、消毒剂4个大类33个指标。连续三年的监测结果显示,全县有70%-75%的饮用水工程被检测出总大肠菌群和耐热大肠菌群超出限值,而游离氯基本为0。除此以外,其它监测指标均未超标,表明饮用水源本身水质良好。其中,ph值随不同季节有所变化,枯水期ph值多在7.2-7.5之间偏酸性,丰水期ph值多在7.8-8.2之间偏碱性。水质总硬度在70-280mg/l之间,且80%监测点小于200mg/l,没有季节变化,总硬度远低于国家生活饮用水指标及限值。毒理指标、一般化学性指标等其它监测指标均稳定在国家生活饮用水指标及限值以内,没有自然有毒有害物质及工业污染。
二、导致水质超标的主要因素
从上述检测结果来看,全县农村饮用水水质超标项目是微生物类,导致这种现状的因素有:
1.受到微生物污染源的污染。主要污染来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污染。全县集中式供水的水源均是地表沟溪河流,从广大集雨区汇集,而当前我县农村基础设施还相对滞后,很多镇村存在生活垃圾露天堆放、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的现象,厨房炊事用水、沐浴洗涤用水、冲洗厕所用水等污水,随地表雨水的冲刷流入小溪、河流,特别是一些农户住宅的排水管道直接通往沟河排污。二是畜禽养殖污染。我县现有的农村饲养方式包括圈养、笼养和放牧,其中圈养和笼养设施大多是因陋就简,缺乏统一规划,没有建设必要的污染处理设施,导致畜禽养殖废物废水直接外排。而牛羊以放牧为主,粪便多数散落在山坡草地上,这些粪便随雨水进入地表水,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
2.农村饮用水处理专业化水平低。农村饮用水安全工>!
3.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机制不健全。一是管理机构未建立。全县仅冷水镇成立了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协会,出台有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将村级供水纳入集镇供水站统一管理。其他各镇均未成立专门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机构,未将村级供水纳入统一管理。二是管理运行经费不足。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水费征收标准较低,征收难度大,影响了供水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行。三是管理人员匮乏。按照农村安全饮水管理规范要求,水厂管理需要净化设备操作员、管网维修养护员和抄表收费员等。但目前我县农村饮水工程仅靠临聘人员管理,无专职管理人员。
4.农村饮用水监测体系不完善。由于我县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水源相对分散,缺乏统一的保护规划,水源保护区管理职责不明确,没有在水源地周边设常规监测点,水源保护区内污染现状底子不清,特别是农村集雨区的污染缺少准确科学的数据。
三、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农村饮水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饮用水的监测和保护力度,狠抓水源地污染防治,切实改善农村饮用水的水质卫生状况,确保让群众喝上安全水、卫生水、放心水。
1、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成立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发改、财政、水利、卫生、环保、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各镇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全覆盖式的农村饮用水安全监控网络,制定农村饮用水
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形成科学有效的农村饮用水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2、完善农村饮用水安全监测体系。县卫生、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水质监测中心,完善饮用水安全监测体系。要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监测点。对于集中供水工程,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要落实水质监测机构、人员、任务、责任、仪器设备和经费,并实现信息畅通、资料数据准确及时。每次常规监测结果发现明显差异数据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发现有超标数据,应及时向水利部门和当地镇政府通报,由水利部门合同镇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方案。
3、突出抓好水源地调查、监测和保护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饮用水源地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水资源量,水质情况、可供水人口、周围农村人口总量等。对重要的水源地要有统一的规划,切实加强管理和保护,特别是要在每个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设立保护区标志,严格控制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和农业污染源的排放。对于较大的水源地,由卫生、水利和环保部门联合组成水源地水质监测站,在水源地周边设常规监测点,切实加强日常监测,确保水源地的水质安全。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并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技术方案。水利部门在饮水工程建设时应首先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设置保护区的界碑、界桩、宣传警示牌和隔离带,降低人员、牲畜随意进出水源保护区内而造成水质污染风险;农业部门要在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点积极推广建设氧化塘、沼气池、湿地污水处理系统等污水处理设施,突出抓好以农户为基本单元的“一池三改”(建设沼气池和改厨、改厕、改圈)建设工作;住建部门和各镇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卫生设施建设和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各垃圾处置场必须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尤其是规模养殖户的管理和指导,引导畜禽养殖专业户建设废水处理回用设施、畜禽粪便处理和利用系统,严格控制农村点面源污染源,>!
一、工作重点及要求
根据国家七部委和省八部门专项行动要求,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行动:
(一)集中开展围绕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及污水处理厂减排工作的“红五月”专项执法检查
按照省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红五月”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浙环治办发[**]4号)的要求,着力强化对国控、省控重点火电、热电企业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一是对全市火电、热电及有单机规模60t/h以上锅炉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SO2减排工作落实情况及环保审批手续、在线监控系统、废气处理设施主要是脱硫设施使用情况及处理效果等。二是对列入2006年城建统计年报与环境统计年报的污水处理厂CODcr减排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企业排污总量控制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进出水浓度是否达标、是否配套脱氮除磷设施及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在线监控及台账记录情况、中水回用和有关CODcr减排计划与落实情况等。三是对省人大历年生态环保执法检查发现的5个突出环境问题开展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已完成整改的企业有无存在反弹现象,是否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目前整治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下步整改计划及拟完成时间。四是加快污染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根据《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年度责任书》的要求,各县(区)必须在10月底之前完成101家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改造任务,其中6月底之前必须完成42家国控污染源及集中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改造任务,8月底之前必须完成47家省控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改造任务。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以此为契机,加强对重点源特别是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企业现场检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将各类重点监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加强环境统计及排污申报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二)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各县(区)要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要求,7月底前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全面清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一是要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重点排污单位要根据《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对河流沿岸和城市居民集中区周边的化工园区及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对最近环境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应急措施,对不符合整治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四是结合生态市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三)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各县(区)要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8月底前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问题。一是对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环保重点监管区和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地区实行“区域限批”,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必须停止建设。继续严格执行新上项目增加排污量必须相应削减同类污染物原排放量的政策。二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并要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逾期不能达标的停产整治。四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企业,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停产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一是对涉铅的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工艺进行铅再生回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予以关闭。二是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防止在我市已经彻底淘汰的化学制浆生产线死灰复燃。对造纸企业特别是废纸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三是全面关闭“十五小”企业。各县(区)要在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的“低、小、散”企业行动的基础上,再加大执法力度,关闭小电镀、小冶炼、小褪色、小炼油、小化工、小制革等“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坚决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四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化解。
各县(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要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化解。一是做到“排查到位”。对管辖区内各类环境突出问题、矛盾纠纷进行全方位排查,做到全面梳理并记录在案。二是做到“调处到位”。对排查出的问题,应抓紧逐一进行调处化解。并制定化解工作方案,明确化解期限,落实化解措施。三是做到“防控到位”。建立健全排调、防控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尤其要认真制定好有效的应急预案,以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四是做到“宣教到位”。加强《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诉求。
请各县(区)于10月20日前将环境污染纠纷和重点件的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报市整治办。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区)要根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以省整治办“红五月”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作为开局,打好今年年环保专项行动第一仗。各县(区)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5月25日前报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县(区)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县(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5日、8月5日和9月5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四)考核阶段(12月)
11月下旬,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区)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整治办。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
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日常工作由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市整治办”)负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联合监管力度。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登记,对未取得法定许可或审批的不予登记;政府或相关部门对违法企业作出取缔关闭决定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发现未取得法定许可或审批的违法企业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牵头组织无照经营违法企业的查处取缔。
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直接查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提出予以纠正或撤销的监察建议。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城市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的监管,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规划管理工作,建立饮用水源污染预警机制,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工作;对取缔关停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餐饮油烟污染、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城市噪声超标以及其他集体投诉、上访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
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在技术上依法做好对违法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有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应当追究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处理。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追缴排污费。对于违法排污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三)严肃行政责任,加大责任追究
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或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按照《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挂牌重点案件,实行区域限批
各县(区)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各县(区)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的检查,并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并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凡是逾期未完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行动成效
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7月、9月、10月分别组织对全国1/3的地区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省、市也将对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区)也要层层落实督查督办工作,要通过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六)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县(区)要根据专项行动各阶段内容,制订周密的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各县(区)要在9月10日前将本级查处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整治办。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和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的原则,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为重点,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依靠科技进步,强化综合治理,加大执法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转移到预防为主的轨道上。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围绕全县水利中心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大力实施水利安全发展战略,以预防和治本为重点,全面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深化“打非治违”,大力加强水利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和水利行业安全意识培养,确保全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无安全事故。促进全县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水利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我县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局机关和各乡(镇)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引领水利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成立县乡水利行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扎实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一步夯实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二)全面落实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
安全监管主要原则是实行对口负责制,谁监管谁负责。
1.局建管股负责监管水库、山塘、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重点是正在除险加固的水库和县城防洪堤等。
2.局水政股和水政监察大队负责监管全县的采砂场和饮水厂(点)。
3.局地电站负责监管全县管的农村水电站。
4.局秘书股负责机关、后勤安全监管。
a.全面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逐级、逐岗深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b.切实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管理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岗位和人员。
c.进一步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坚持和完善综合监管与专监管结合的水利安全生产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安监机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监管工作经费,努力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大力加强安全生产专业监管能力,强化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确保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d.切实落实水库大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水电的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和大规模水利建设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e.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根据省厅市局和县安监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对局属单位和乡(镇)进行考核。推动各级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突出重点领域,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1)强化对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全时段,全过程和全员安全监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建设项目为重点,要严格落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指导各乡(镇)抓好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三个有:即项目工地醒目位置要有安全生产警示牌,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佩戴有安全帽,重要岗位施工人员(电工、起重机械、挖机等)持有证件上网。
(3)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建档工作,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和查询等工作,逐步实现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范化。
(4)加强全县农村水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水电站“双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完善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及时开展汛前汛中检查,确保工程防汛安全。
(5)抓好重要时段和重大活动期间的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做好春节、“两会”以及汛期、国庆节等重点时段的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安全保卫和值班巡查,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6)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抓好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与信息报送,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做到安全隐患治理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四)严格全县安全监管执法,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1)加强重点领域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增强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力度,通过加大检查和考核力度督促各水利监管和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自查和排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真正做到水利安全监管重心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
(2)加大生产安全事故督导和责任追究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督导,对典型事故进行了。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强化预防措施,严格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问责。
(五)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大力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启动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充分认识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的培训,积极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实现省水利厅和市水利局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进度要求,加快实现安全管理和施工生产现场达标。
(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着力构建安全防范
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类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与救援工作,有效防洪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七)强化安全宣教培训,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加大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力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包括安全生产月知识竞赛等系列)、教育培训提高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安意识,组织对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继续教育,加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局和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始终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切实加旨组织领导,抓好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的落实,规范监管行为,提升工作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局属各单位和10个乡(镇)要根据本工作计划,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细则,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内容和要求。要切实抓好工作细则的贯彻落实,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落实责任;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逐级分解目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通过目标考核与监督检查等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并做好阶段总结,加强工作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
一、主要工作
(一)严把环保审批关,农村工业“三废”得到有效控制。为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污染源,在工作中,环保部门加大监管力度,重点把好了“三关”:一是严把项目批前关。认真落实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制,做到环保评估结果不明不批、防治方案不成熟不批、项目选址不符合环保规划不批。二是严把项目建设关。重点项目批准开工建设后,实施包靠责任制,跟上督查,定期调度,认真检查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落实情况,确保了各项配套设施同步进行、整体推进。三是严把项目验收关。项目建成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及时进行环保验收,对治污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未落实“三同时”规定的项目,依法予以处理。发改、经贸、工商等部门也都按要求认真落实审批手续。由于对重点工程项目从落户到建成实行了全程跟踪监督检查,使污染从源头上得到了有效控制。
(二)大力推广使用新技术,面源污染得到进一步治理。为防治农村环境污染,农业部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户用沼气技术等节能环保新技术,减少了农药、化肥施用量,减少了秸杆焚烧污染,发展了农业循环经济,使农村环境大为改观;畜牧部门大力推广自然生态养殖新技术,规范了场舍建设,配备了粪污处理设施,逐步推广开展了高效生态养殖法。引导养殖场户建设标准化养殖小区,逐步取消村内畜禽养殖,将村内的养殖户集中到小区中去,减少了村内的环境污染。
(三)突出抓了水源地保护,水环境安全得到保障。水利、建设和市政等部门全力抓好全市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加快了供排水管网建设步伐。环保部门以加强水源地保护为重点,突出抓了饮用水源地监管,建立健全了水源地定期监测和预警制度,积极开展了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调查,全面掌握和科学评估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加强了对水源水质的环境安全监管,加大监测力度,提高监测频次,确保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进一步加强了对畜禽粪便和畜禽宰杀厂的监管,对水源保护区内建设不合理的畜禽养殖场,坚决予以关闭和搬迁。重点加工企业,如凯加食品、南洋食品等,都按要求建设了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废水集中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四)全面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农村环境质量明显提高。近几年,全市上下高度重视农村环保工作,把创建环境优美乡镇作为农村环保工作的重要抓手,以加强水源地保护为重点,突出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生活垃圾集中处理,不断深化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推广使用绿色能源和生态林业建设示范工作,农村环境面貌有了很大改观。几年来,柏城镇、原姚哥庄镇先后被命名为“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镇被命名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今年上半年,镇又申报了“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姜庄镇、阚家镇、柴沟镇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大牟家镇、井沟镇也正式启动了创建工作,正在实施环境规划编制,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工作已在我市全面展开。
二、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新建了大量基础设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整体看,形势依然严峻,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农村污染现状与蔓延程度、速度不容忽视。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农村地区悄然兴起,工业“三废”由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问题日益突出;农村中生活垃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业污水、粪便,作物秸杆以及残留农膜等农业废弃物随意堆放、胡乱排放等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同时,由于农村人口居住分散,大多数村无专门垃圾收集、运输、填埋及处理系统,生活垃圾随意抛弃填埋,二次污染严重。
(二)部分干部、群众对农村环境污染的认知缺位不容忽视。由于农村环保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不少农村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不强,对生产、生活污染的环境危害认识不足,没有从全局的高度和科学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农村环保问题。如:胶河上游和我市境内仍有部分企业和养殖户,将不经任何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河中,给我们的水源地带来了污染威胁。城区南部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南洋河直接排入“五河三库”串联中的柳沟河,到达城北人工湖,影响了引峡济高的水质,给市区饮水安全带来了影响。
(三)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摆放错位或不到位不容忽视。有的地方在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重当前利益轻可持续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求一时的经济增长,正在重蹈“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调查中发现,分布在阚家镇双羊社区、李家和山前村等地的20多家塑料颗粒加工厂、朝阳街道的约75家劳保企业、镇的约30家小橡胶厂、井沟镇的约20家木板加工厂,由于布局分散、设备简陋、工艺落后,污染物多为直排,给当地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造成了污染。
(四)农村环境污染危害程度与防治措施不相适应不容忽视。因缺乏城乡一体化的环保规划,个别镇街的企业布局分散、规模小,治污设施不配套,导致污水废气乱排乱放现象严重。部分企业受利益驱使,擅自停运治污设施,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明沟,造成渗漏,污染了当地水质。有的镇街工业园区管理不规范,未实现功能分区,工业、生活、商贸和畜牧养殖混杂,既影响了农村居住环境,又造成了污染纠纷。如醴泉街办关爷庙村,有一户养猪场不仅建在村内,而且紧靠学校,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群众反响比较强烈。同时,由于没有建立农村环保专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薄弱,防治措施不到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下步工作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环境污染对人们生产、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下步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具体应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环保知识宣传册、宣传栏等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宣传,特别是要强化对农村、农民的生态环境教育,积极组织广大群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引导农民群众形成良好的环境卫生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生产、消费方式和习惯,弘扬生态文明,发展生态文化。
二是进一步摸清农村污染源的底子,建立污染源档案。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搞好示范、稳步推进。要逐一摸清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农村面源污染、农村工业污染等方面的底子,查清全市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数量、排放去向,各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污染治理水平等情况。对排查出来的污染源要逐个建立档案,制定治理规划,定期对照检查考核,客观、动态地反映一个地方污染源增加或减少的情况。
三是不断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快镇街环保机构建设,建立专门的环保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使农村环保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同时,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要加大对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投入,重点做好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建设以及应急处理能力建设,逐步使环境监测、监察机构的仪器和装备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地下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备用饮用水水源。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部门的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功能区划定,以及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等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水产畜牧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支持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知识的宣传。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公众参与的平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发展生态和循环经济,参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建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保护区划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普查和环境状况调查工作,按照水量充足、水质优良、风险可控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现用、备用和规划用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质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规范要求,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或者与相邻饮用水水源地共享资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等部门,在普查基础上对城镇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等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经批准确定的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跨行政区域的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自治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予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防护要求,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处理好通航、防洪等问题的前提下,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立防护设施。
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的管理方式,由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确定的饮用水水源地的地理位置、地质特征、水量需求、污染状况等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规范要求划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和有条件的乡镇应当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以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协议,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居民的应急供水。
第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同一设区的市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划定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协商不成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卫生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自治区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跨设区的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卫生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时,应当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所在地相关单位和村民、居民的意见。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以及供水变化等具体情况,确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的程序进行,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五百人以下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意见后确定保护范围,并督促和指导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设立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组织村民保护水源。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规模化养殖场等的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四)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五)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滥用化肥;
(六)严重影响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山采石、采矿、选冶和非疏浚性采砂;
(七)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物;
(八)严重影响水质的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九)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十)网箱养殖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三)堆放、倾倒或者填埋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四)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五)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六)从船舶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倾倒垃圾或者违反规定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
(七)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八)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九)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二)堆放或者填埋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和其他废物;
(三)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
(四)停泊油船和危险化学品船舶;
(五)养殖畜禽、旅游、游泳、垂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六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物;
(二)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物;
(三)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农药等;
(四)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五)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冶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三)修建墓地、丢弃以及掩埋动物尸体等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第二十八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从事农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化肥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企业;
(二)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三)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四)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排放有毒有害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
(六)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
(七)修建墓地;
(八)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九)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十)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机井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做好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的监测,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监测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采的规定,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除发生特别严重干旱或者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应急用水外,禁止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位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或者地下水资源匮乏地区的单位,禁止开采地下水作为自备水源。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积极推广沼气池建设,改造化粪池以及农村厕所,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渔业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业、林业和渔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递减化肥和农药用量,使用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标准的水质进行农田灌溉,推广生态水产养殖技术,科学确定水产养殖品种和密度等,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周边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止和限制区域,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修复、水质净化等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促进水体生态健康,改善水源地水生态环境。在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的营造和管护,维持稳定水体的自净功能;在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建设生态屏障涵养水源,减少面源污染、水土流失,采取生物净化、除藻曝气等措施净化水质;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加强面源治理和补给区水质净化。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订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下一级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获得取水权。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合理规划饮用水水源,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建设,建立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体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划定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善备用饮用水水源供水系统和管网,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确保备用饮用水水源安全,并实现应急供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跨区域的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上下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协商签订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协议,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备案。
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支持、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陆路运输通行区域,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无法避开的,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路段加强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进入保护区域前的路段设置预警标识、限速标志和实时监控系统。危险品运输工具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根据运输物品的危险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输水管网以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建立供水设备维护责任制,采取防渗透、防腐蚀等措施,防止在饮用水传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或者多次污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牵头,流域、区域人民政府参加,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监(检)测能力建设,合理布局监测网点,建立监(检)测档案,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检)测;对重点饮用水水源,应当加强监测监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信息管理数据库,并实现各相关部门、公共供水企业的信息数据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水量等信息。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建立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跨界断面水质的管理,保证跨界断面水质达到规定水质标准。
跨界饮用水水源断面水质未达到规定水质标准的,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向上游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并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上游人民政府及时调查处理。上游人民政府应当上报处理结果,同时通报下游人民政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和整改落实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源名录,制定风险防控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改完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饮用水水源周边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应对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饮用水水源周边风险区域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护工程,上游连接水体设有节制闸、拦污坝、导流渠、调水沟渠等防护工程设施。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下游人民政府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引导饮用水水源周边企业,以及运输危险品的车辆、船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存放场所和转运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在准保护区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或者滥用化肥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二级保护区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在二级保护区或者一级保护区修建墓地的,处每个墓穴三千元罚款;
(二)在二级保护区或者一级保护区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其他含病原体的废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种植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停泊油船和危险化学品船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驶离并给予警告;仍不驶离或者多次停泊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未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机制的;
(二)饮用水水源水质未按照管理规定达标又未采取整治措施的;
(三)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而未划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未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以及综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饮用水水源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经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水源污染的类型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1984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对水源保护区要实行特别的管理措施,以使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 水质标准。水对于人类来说是重要的,所以,保护水源,人人有责!
死亡有机污染
它来源于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造纸污水、农业污水及都市垃圾。死亡有机质能消耗水中溶解的氧气,危及鱼类的生存;还能导致水中缺氧,致使需要氧气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这些需氧微生物能够分解有机质,维持着河流、小溪的自我净化能力。它们死亡的后果是:河流和溪流发黑、变臭,毒素积累,伤害人畜。
有机和无机化学药品污染
这些化学药品来源于化工厂、药厂、造纸厂、印染厂和制革厂的废水,以及建筑装修、干洗行业、化学洗剂、农用杀虫剂、除草剂等。绝大部分有机化学药品有毒性,它们进入江河湖泊会毒害或毒死水中生物引起生态破坏。一些有机化学药品会积累在水生生物体内,致使人食用后中毒。被有机化学药品污染的水难以得到净化,人类的饮水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
磷污染
含磷洗衣粉、磷氮化肥的大量使用容易造成磷污染。磷能够引起水中藻类疯长。因为磷是所有的生物生长所需的重要元素;它还会导致湖中细菌大量繁殖。 磷也是鱼类甚至湖泊的杀手。大量增殖得细菌消耗了水中的氧气,使依赖氧气生存的鱼类死亡,随后细菌也会因缺氧而死亡,最终是湖泊老化、死亡。磷还可对热带地区的海滨水域造成与上述情况相似的水体富营养化的威胁。
石油化工洗涤剂污染
大多数家庭和餐馆大量使用的各种洗涤用品都是石油化工的产品,难以降解,排入江河中不仅会严重污染水体,而且会积累在水产物中,大量进入人体后会出现中毒现象。
重金属污染
重金属(汞、铅、镉、镍、硒、砷、铬、铋、钒、金、铂、银等)污染 它们主要来源于采矿和冶炼过程、工业废弃物、制革废水、纺织厂废水、生活垃圾(如电池、化妆品)。这些重金属对人、畜有直接的生理毒性。
酸类(硫酸等)污染
酸类主要来源于煤矿、金属(铜、铅、锌等)矿山废弃物以及向河流中排放酸的工厂。 酸类可毒害水中植物,引起鱼类和其它水中生物死亡,严重破坏溪流、池塘和湖泊的生态系统。 [1]
悬浮物污染
土壤流失、向河流倾倒垃圾都会造成大量悬浮物。这些悬浮物大大降低了水质,增加了净化水的难度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