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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政工程 代建单位 安全生产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市政项目)建设进行得如火如荼,项目数量和规模也日益增加。由于市政工程专业多,工期紧,建设环境要求高等特点,这对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3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219起、死亡283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10起、死亡人数增加36人,同比分别上升4.78%和14.57%[1]。因此,作为受政府委托的市政工程代建单位,如何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问题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1 市政工程代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特点
1.1专业多样化
市政工程涉及道路、桥梁、隧道、房建等多个专业,不同专业对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也截然不同:如桥梁工程,主要涉及地下管线保护、高空作业等安全管理;隧道工程,主要涉及基坑支护、地下暗挖作业等安全管理;这对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2环境要求高
市政工程一般地处城市密集区,多个行业主管部门会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控制提出安全管理要求:例如交管部门会要求在不中断交通的前提下,协助做好工地范围的交通组织安全管理;管线部门会对各类地下管线保护工作提出安全管理要求等。此外,由于受场地空间限制,各类施工作业对周边建筑的安全影响控制要求较高,尤其是深基坑工程对周边建筑产生的变形沉降影响控制等。
1.3动态化管理
市政项目施工有三大特点:一是现场人员和设备流动性大;二是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体力劳动繁重;三是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随形象进度变化而变化。基于上述特点,施工现场必须随着工程进度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安全防护措施,方能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1.4第三方管理
作为受政府委托的市政工程代建单位,没有自己的生产设施设备,也没有特种作业人员,不直接参与现场施工作业,代建单位主要负责从项目前期立项、基本建设手续、开工建设到验收移交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为项目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对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具有第三方管理的特点。
1.5社会影响大
市政工程往往位于城市人口、交通和建筑密集区,同时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关注度高,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往往会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必然是巨大的。
2 市政工程主要危险源分析
根据前文对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特点的概要分析,结合近年来全国发生的主要生产安全事故,对市政工程主要危险源进行分析汇总如下:
2.1地下管线
市政工程地处城市密集区,地下管线错综复杂,涉及自来水、燃气、电力等多种地下管线,在地下工程、桩基工程等地下开挖或钻孔施工过程中,如未事先探明地下管线位置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极易造成管线断裂破坏,继而引发大面积积淹水、停电、火灾甚至是爆燃等安全事故。
2.2深基坑
明挖隧道、过街通道等地下工程均涉及到基坑开挖和支护施工,如开挖或支护不当,易引起基坑周边建筑沉降变形、开裂,严重的将导致基坑失稳坍塌,基坑周边路面等公共设施遭受变形破坏,继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2.3模板支架
市政桥梁等工程涉及大规模的模板支架搭设和混凝土浇筑施工,在重要的交通地段还涉及大跨度的龙门支架搭设。如模板支架方案设计不当,或在搭设过程未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执行,那么在搭设过程或浇筑砼过程中极易造成局部或整体失稳垮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2.4起重吊装
在桥梁、房建等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预制梁板、钢箱梁等起重吊装施工,如果对起吊荷载验算不严密、起吊周边环境安全检查不足、违反吊装安全工序等,极易发生起重吊装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2.5高处作业
桥梁上部结构、深基坑工程、模板支架工程等高处作业施工过程中,如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不到位,作业人员极易从临边、洞口等处坠落,在安装、拆除模板时坠落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2.6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安全隐患是市政工程的一大顽疾,临时用电线路如没有或缺少防护、设置不规范、电线破皮、老化等,作业人员在搭设钢管支架、绑扎钢筋或起重吊装过程中,碰触这些线路,极易造成触电事故。
3 代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建议
代建单位作为市政工程的建设管理方,承担着从项目前期立项、设计、监理和施工、竣工验收和移交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是代建单位管理的重点内容。结合前文对市政工程安全管理特点和主要危险源分析,代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3.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成立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企业对经营层、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实行风险责任制,年度考核对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落实到位”的良好格局。
3.2加强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管理
结合国家安监局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2]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流程,如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台账管理制度等,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3.3做好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
建立健全各种事故预警和应急机制,明确各职能管理部门的应急工作职能,提高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有效的应急救援系统,确保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后,承担应急救援的部门、人员分工明确,能够迅速、准确、高效实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在施工现场组织参建单位开展消防、防汛和基坑坍塌等专项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通过现场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提高各类事故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并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
3.4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排查
结合代建项目工程特点,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清单,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动态化管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施工应编制专项方案并论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实施,定期组织对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严格做到“五落实”,做好安全隐患整改闭合工作。
3.5建立安全文化体系,创新安全管理举措
把安全文化建设作为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的有力保证,积极参加“安康杯”、“安全生产月”等安全主题活动,利用网站、信息平台、宣传橱窗等传播媒介,营造企业安全文化的浓厚氛围,运用项目管理软件等新技术新手段抓好现场的安全控制。通过深入扎实、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建设,从安全心理上提高全员的安全观念、安全态度和安全能力,真正使员工想安全、会安全、能安全。
结语
近年来,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代建单位应认真贯彻关于“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要求和工程特点,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和规章制度,狠抓安全隐患排查,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长抓不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才能真正做到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切实提高对做好“、”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和“”期间,是旅游、探亲、群众外出活动的旺季,人流、物流、车流剧增,各类喜庆、促销活动频繁,同时,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赶任务、抢工期易忽视安全生产,冬季气候寒冷、雪多路滑,引发各类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增多,安全生产进入事故易发期、多发期,做好“、”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任务繁重。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紧紧抓住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这个主题,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精神,针对“、”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领导责任,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和隐患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晰职责、明确任务、完善措施,狠抓落实;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促进企业生产安全。
二、突出重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岁末年初自身各项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分析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口把守,紧紧盯住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隐患和问题较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地方和单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抓实、抓细、抓好“、”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继续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前一阶段工作的不足之处,明确责任部门、明确责任领导、明确责任人,加大隐患的静态治理和动态监控,确保隐患排查持续深入,取得明显成效。二是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布置,深入一线,进行检查。特别是要深入到矿山井下、生产车间、景区景点、人员密集场所、通航水域等重点场所、重要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盯紧盯牢,督促整改到位,防止图形式、走过场。三是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优势,组织专业人才参加安全检查,确保通过检查切实找准问题,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盲区、盲点。四是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暂时难以整改的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要严防死守,制定整改方案,落实监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五是针对我省冬季易发生暴风雪灾害的特点,要组织开展一次防范暴风雪灾害应对准备工作的专项检查,重点对建立健全暴风雪天气相关应急预案、防范应对暴风雪天气责任落实情况,防范应对暴风雪天气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动群众参与等机制建设情况,防范应对暴风雪天气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以及通信、交通、电力供应等应急保障情况,防御暴风雪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以及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防范应对暴风雪的应急准备等工作进行检查。
三、狠抓落实,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
(一)继续深入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在岁末年初和“”的特殊时段,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交通安全事故。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杜绝客车超员、货车及农用车载客、行车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针对冬季冰雪天、路滑等特点,加强路检、路查和车站、车辆的安全检查,强化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危险路段的执法检查,完善除冰、融雪、防滑和增设交通标志等措施,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保障车辆通行安全。要对全省校车安全现状进行全面模底排查,加大校车安全检查力度,确保校车安全。加大“三品”检查力度,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坐交通工具,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车辆运营和参加春运。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要充分考虑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早合理配置运力资源,加强旅客疏导工作,确保“春运”工作安全有序。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针对冬春季节火灾易发、高发特点,高度重视防火工作,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影剧院、游戏厅、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地点为重点,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消防安全和燃气安全检查,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的防控,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对高层建筑改建、装修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封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配足配齐相关消防装备,加强战术训练和综合演练,不断提高灭火实战能力。
(三)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各级国土、安监、经济等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隐患突出的矿山,该停产整顿的一定要停产整顿,绝不能姑息,坚决制止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防范矿山透水、冒顶、瓦斯、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等事故的发生。加大安全专项整治力度,以“打非”专项行动为重点,全面推动资源整合、整顿关闭和事故查处工作;以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为着力点,全面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监管。根据季节特点,重点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安全监管,继续加强液氯、液氨、石油天然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安全管理,做好防冻防凝防滑工作,严防因冻凝、雨雪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从经营、运输、燃放、产品质量、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等各个环节着手,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要加强节日期间市场监督检查,严防零售点连片经营、超量储存和违法违规经营,严防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完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严格审查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方案,引导教育群众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加强对冬季建筑施工项目的监管,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冬季施工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施工项目的测温、保温工作和防冻、防滑、防火、防毒等工作,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和工程质量。交通、水利、铁路及隧道(洞)施工企业要针对冬季气候的特点,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冬季施工安全规程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狠抓落实,确保冬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公路、铁路、水利、电力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
(六)加强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各级教育、林业、卫生、环保、质监、冶金、有色、纺织、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市政等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保障城镇和乡村正常需求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和客运等相关单位要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城乡各项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故障抢修,及时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供电、供水、供暖、供气、通讯和客运车辆等设备设施安全运转和“、”期间安全生产、安全运营。
四、拓宽宣传教育渠道,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借助各类公众聚集活动平台,积极拓宽安全宣传教育渠道,形成强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声势,使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和各类安全生产知识深入人心。特别要针对节会期间火灾、中毒、人员踩踏和道路交通等易发事故情况,宣传普及群众性的自防、自救、互救及逃生知识,提高各类人员的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对于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疏于防范、疏于管理、疏于监督等安全生产工作的不作为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和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值班值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节会值班,严格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做到24小时领导带班,重要部门和要害区域双人双岗,“、”期间坚持生产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合理组织生产和加班,要有领导亲自带班。严格安全生产事故预测和预警机制,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要及时、如实、按程序向有关部门上报。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监控,组织好应急机动队伍,一旦遇到险情或事故,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救援。
为认真贯彻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和《意见》精神。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就是发展、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效能的理念,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科学管理,全面加强和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依靠科技进步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创新建筑安全监管方式,夯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实现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在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和极端气候条件下,施工企业要实行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每个月至少要带队一次到所属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记录归档。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上岗打卡制度,在重要工程、重点时段、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确保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到位,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对未能执行带班和打卡制度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和给予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凡因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员等不在现场发生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三、强化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每年至少对本企业所有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凡发现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上岗的上述人员,将作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处理。加强无证农民工的岗位技能培训,逐步推行农民工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平安卡”制度,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水平。
四、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领域要深入开展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活动,2011年底前,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合格率”要达到95%;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80%以上,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65%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55%以上。到2015年底,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10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85%;三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70%。对取得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以及省、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称号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在招投标中予以适当加分,积极引导建设单位优先选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企业。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在下一年度仍不达标的要给予行政处罚。
五、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和规范使用。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均要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和完善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并与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挂钩。积极探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制度对建筑安全生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降低企业事故风险。
六、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行为。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人数;不断完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建立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积极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七、制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以文件形式或在承包合同中赋予施工现场班组长(施工队长)在遇到险情时,有第一时间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的直接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与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保持有效衔接。项目部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组织演练,发生事故时,结合事故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开展自救,防止事故的扩大。
八、规范建设、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等单位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合理造价,保证安全投入,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依法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承担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要准确真实,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作业时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设计单位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采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要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一律下达暂停施工令,督促施工单位全面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九、建立和强化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深入排查治理建筑安全生产隐患,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挂牌督办,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整改,隐患消除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各级政府应加强督促检查,对应该挂牌没有挂牌督办的或不执行主管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体系。以防范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高大模板、脚手架、深基坑、施工升降机等重大危险源为重点,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公告和应急预案制度。全面强制推行“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与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挂钩。2011年年底前,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类施工企业建成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2015年年底前,全市基本实现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数字化、信息化监控体系。结合信息监控系统建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普遍使用认可的的程序软件进行规范化编制。
十一、加强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进一步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规划、国土、建设综合执法管理部门等各方主体责任,严格土地、规划、施工等行政许可管理。严厉查处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即擅自开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等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村镇工程建设监管,对于未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基本程序的施工项目,依法给予停工等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在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实施的违法建设,由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政府依法查处。各类未经规划批准的建筑物、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建设、按照责任辖区范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规划范围内主次干道两侧及主城区公共场所的违法建设;相山区政府、杜集区政府、烈山区政府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范围外的违法建设。
(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不按批准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三)违反房地产管理法规或城市房地产管理程序的,由市房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四)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城乡建委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政府依法查处。
在区、县政府区域内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发生生产安安全事故的,根据分工,追究相关单位的管理责任。
十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规定设立建筑安全监管机构,确保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的落实。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实行“一岗双责”,每个季度、分管负责人每个月至少到施工现场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打击建筑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不力的有关部门,将通报批评;对辖区内群众举报、日常检查、上级督办发现的非法、违法建筑工程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坚决执行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制”,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及激励约束机制,对考核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四、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要把建筑施工企业或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一项重要审核指标进行指标进行审查,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建筑企业技术装备和安全管理水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停工整改,拒不执行整改的,依法清出本地建筑市场。
【关键词】建筑工程;模板施工;质量控制
要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首要任务就是加强对建筑工程模板施工质量管理,做好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不仅可以提高建筑企业的信誉和企业形象,同时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为建筑企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保证我国建筑行业的长期稳定的发展。
一、当前建筑工程模板施工质量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业的施工人员
当前的建筑企业一般都没有自己培养基层的施工人员,这些施工人员多数都是从社会上临时招募而来。这些临时招募的施工人员之前都没有参与建筑项目的施工,没有专业的施工知识和技能,而企业也没有对这些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能培训,导致了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技能经常达不到技术要求,使工程的质量达不到相应的标准,还容易在操作的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
2.建筑材料不合格
许多的建筑材料生产厂家为了抢占市场采取低价竞争的手段,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例如3.5mm的钢管,在实际的生产中钢管壁厚只有3-3.2mm,而且在经过施工适用后,钢管的腐蚀会进一步的减少钢管壁厚,根据建筑设计的标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将大大降低材料的抗压能力,经过多年的使用,不合格的钢管将会发生弯曲和变形,加大了初始偏心距的影响,给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造成了影响,加大了质量事故的发生[1]。
3.施工不合格
目前许多施工技术人员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施工技术讲解,再加上临时招募的施工人员一般技术水平都比较低,就导致了施工上发生许多问题。例如一些工人没有按照模板支撑架设计的间距标准和布设要求设置支架,造成模板支撑的稳定性不足,导致模板支撑架坍塌;有的支架的搭设结构不合理;有的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从横剪刀撑或者支撑的基础不平整;有的工人私自拆除部分支架造成支架的整体不稳;还有一些随意在模板上对方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造成局部杆件超载失稳,引起整体的坍塌。工人的施工技术达不到要求,一些小小的细节也会对整个建筑工程产生不利的影响[2]。
4.管理工作不到位
随着建筑行业的兴起,出现了众多不同规模的施工队伍,造成了建筑队伍的质量也良莠不齐。有些施工队伍并没有完善的施工管理,并且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比较低,在施工的过程中往往是建筑环境混乱,管理不到位。在施工时只注重进度不注重质量和安全,给施工现场带来安全隐患,给建筑工程带来质量隐患。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不能维护好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不能及时的更正人员不合理的施工操作,不能及时的发现建筑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使施工现场频频发生安全事故,使建筑质量得不到保证[3]。
二、模板施工质量控制的措施
模板工程是建筑工程施工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提升建筑工程施工的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加强模板施工质量控制非常必要。
1.制定安全的技术措施
建筑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时候,要针对模板工程的特点制定安全的施工技术措施。各个项目的负责人要依据施工组织的设计,以及工程的特点,组建专业的技术施工队伍,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附上计算书,经过验算后,上报给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监理师进行审批。
2.制定合格的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制定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后,都要经过法定检测、咨询资质检测单位或者咨询单位组织5名以上的本行业专家论证审查后,才可以组织实施。模板工程所用的模板、支撑杆件以及连接材料必须要符合国家的规定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必须要经过升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后,才可以投入施工使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必须要符合方案的要求,要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模板支撑系统要严格遵守施工方案和相关的标准设置水平支撑及剪刀撑。转换层结构施工的支撑荷载相当大,施工方案要尽可能的采用已有的砼结构强度的周边的结构例如剪刀墙等来进行卸载,有效的减少大空间支撑的面积和见效作用到支撑上的荷载[4]。大截面的混凝土构建支撑在楼板上的时候,要对楼板进行核算,必要的时候要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3.负责人要做好交接工作
在模板工程施工前,工程技术负责人要对相关的施工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在模板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的编制人和工程技术的负责人,要对模板工程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检查。模板工程在进行浇筑混凝土之前,负责人要对模板工程的搭设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以后才能进行浇筑混凝土,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要进行返工。
4.加强工程的监理
对于高、大模板工程的施工,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的安全管理,并把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应急预案纳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防止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发生坍塌事故,影响整个建筑工程的进程。在发生模板施工安全事故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的将相关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进行汇报,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5.企业要注重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人才是企业运转的不竭动力,建筑企业要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吸纳,定期的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培训,规范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操作,减少不合格的施工操作带来的质量问题,另外要不断的培养和吸纳高素质的人才,对一些先进的技术设备要有良好的操作,保证企业的先进设备能够应用到实际中。定期的对员工开展知识技能讲座,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水平,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新动力。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
结束语
模板工程是保证整个建筑工程的结构外形以及尺寸的重要部分,因此一定要控制好建筑工程模板施工的质量。当前我国的建筑模板施工的质量控制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建筑企业要不断的摒弃自身的不足之处,加强各个部门的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确保在建筑模板上零质量问题和零安全事故,为企业创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口碑,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施则林. 建筑工程模板分部工程施工浅析[J]. 价值工程. 2012.09(06):119-120
[2] 胡志远. 混凝土施工中模板结构体系的施工及控制探讨[J]. 科技创新导报. 2013.11(07):105-106
[3] 欧振伟. 建筑工程模板工程施工技术探讨[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2.13(08):152-153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与安全管理作为一项社会化与系统化的建筑工程项目,不仅是单个部门与个人的工作职责,也需要全员参与配合。因此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建筑企业领导与全体职工必须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与安全管理对施工有序进行与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自身安全意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贯彻到施工每一个细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才能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施工顺利完成。
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1.1.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企业法人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整个经营管理中起到促进作用,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目的在于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前提是做好施工的安全生产。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将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到位,认真管理每一个施工生产的环节,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然而在实际情况下,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专业安全人员的配置不足,加上工作人员身兼数职,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建筑施工管理过于混乱,工程施工无法得到保障。1.1.2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导致部分建筑工程施工应聘廉价劳动力,通过与民工队的“包工头”签订单项工程承包合同、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明确双方工作的职责权限,安全制度由民工队自行管理,而企业只注重施工进度与经济利润,忽略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给工程施工带来安全隐患。此外,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过程中,部分企业没有结合自身需求,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安全生产科学知识理论不足,安全操作技能水平较低,安全意识薄弱,缺乏自我防护能力。
1.2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2.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在生产经营汇总,部分建筑企业还未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导致施工的安全机构设置、安全人员配置、安全资金配备、安全操作程序以及安全事故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给建筑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具体体现在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关制度落实不到位,使得有关人员在执行任务中,无据可循,只能依靠以往工作经验与工作积累进行管理,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工作缺少计划性、规范性与预见性。加上在进行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安全管理执行力度不足,没有制定完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导致应急预案形同虚设,安全管理混乱,没有发挥应急防范效用。1.2.2施工过程缺乏安全管理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施工进度与人员人身安全。因此必须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每一个施工环节进行管理,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具有随意性,施工过程缺乏安全管理,对部分违规操作的情况视而不见,发现隐患问题没有进行处理,并上报上级部门,给现场施工埋下潜在安全隐患。
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建筑安全管理的应对对策
2.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应对对策
2.1.1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作为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应充分认识到“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了解安全生产不仅影响到自身企业发展的信誉,还给国家财产与施工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在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应提升自身安全生产意识,当生产、效益、安全以及进度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安全第一”原则,正确处理安全和生产、效益、进度之间的关系。并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牵头,由各级分层管理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各项工程安全员负责管理,认真落实劳动保护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结合自身具体需求优化配置专业安全人员,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此外,还应定期组织研讨会,分析讨论安全生产中的难度,加强安全事故调查,提出对负责人的处理意见与改进措施,并做好施工班组的安全学习工作,组织交流安全生产中的工作经验,为工程施工奠定扎实基础。2.1.2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必须改善有社会零散人员自发组织的无序状态,通过签订负荷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方式,明确安全生产双方的工作职责、权利。进行施工前,做好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过考核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任职。在日常施工过程中,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加强安全施工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工前教育、工中检查和工后讲评的工作,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建筑工程施工有序进行与人员安全。此外,还需建立完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手中,做到谁在岗、谁管理、谁负责,实现安全生产的标准化与规范化,营造一个文明施工的氛围。例如为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概率,有效解决岗位责任制不落实和直接作业环节监督不力的问题,建筑企业应从学习、观察与落实上形成一体化的保证体系,严抓岗位安全制度学习,每月阅读组织开展岗位责任制学习,提升员工对岗位制的认识。并将“一岗一责制”落实到位,对岗位安全负起责任。此外,还应建立完善奖罚制度,如果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部门负责人、安全员与违规操作人员都受到相应的处罚,通过规范岗位责任制的行为,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
2.2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应对对策
2.2.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与行业规范,结合自身具体情况与工程项目的需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权限,真正做到有规必依,严格执行,违规必罚。此外,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还应加强安全管理执行力度,制定相应的事故预防制度与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隐蔽工程的安全管理,通过辨识危险源、定期安全汇报、有效防范等方法,从根源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2.2.2加大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胜于救灾,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是确保施工有序进行的关键与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大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与权限,加大隐蔽工程的监管力度,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对于施工中违规操作的行为,必须根据规定要求给予相应处罚,通过通告批评方式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警醒,提升安全管理效率与质量。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部门应安排专门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对于脚手架的搭建不规范、没有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的问题,应及时安排有关施工人员进行整改,确保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同时安排专门管理人员对电气、设备防护和各种器械设备进行管理,严格使用“三相五线”连接电缆线路,并在电源箱上悬挂警示牌。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前,应提醒佩戴安全帽与安全防护用品,确保人员施工的安全性。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及建筑安全管理作为一项系统且复杂的工作,主要负责施工现场人员、机械、环境、材料以及设备的综合管理,要想提升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效率,确保人员人身安全,必须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贯穿到施工过程的始终,让全员参与进来,通过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等方式,对建筑工程施工加以规范,从而提升安全生产与安全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夏全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对策分析[J].门窗,2015(3):155.
[2]臧康康.浅谈建筑施工安全管理[J].商业经济,2014(20):28~29,42.
[3]魏继峰,李洪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对策分析[J].门窗,2015,5(3):155.
[4]吴兴政,常锋.浅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J].华东科技:学术版,2013(3):114.
[5]粟多富.浅谈目前建筑施工管理中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措施[J].中华民居旬刊,2013,20(4):106~107.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提高客运服务质量,维护乘客、从业人员与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行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规划的制定、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线路的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电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核定的编码、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供公众乘坐的汽车电车。
本条例所称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的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停车场、维修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以及供配电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快捷、政府扶持的原则,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衔接。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要求,加大对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的资金投入,在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运营和客运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市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乡规划、市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环境保护、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公安、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和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在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中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客运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场站和线路布局、车辆和设备配置、专用道、无障碍设施配置等内容。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站场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
第七条 制定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和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应当遵循适度超前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原则,适应城乡一体化、城际协调发展的需要,与其他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合理衔接,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运行效率。
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草案和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草案的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形成草案后,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优先、合理安排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时,应当按照规划技术标准同时对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进行规划设计或者预留用地:
(一)新建或者扩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车站、航空港;
(二)大型的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商业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
(三)一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
(四)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需要设置客运服务设施的公路。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时,应当核查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和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并将审定结果抄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项目配套的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除由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外,其他配套站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建设单位应当保障配套站场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和枢纽站的建设。
第十二条 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的站名应当以所在道路、文物古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的标准名称命名,不同线路同一站点的站名应当统一。
第十三条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设置公共汽车电车专用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结合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在主干道设置港湾式站台。
第十四条 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将有关资料抄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设置、调整公共汽车电车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道路设计、城市公共交通站场设计等规范,方便乘客乘车、转车,满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与轨道交通、公路客运、水路客运、铁路、航空等交通方式相衔接。
公共汽车电车中途车站设置的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一千米,在同一中途车站停靠的线路不得超过十二条。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专项规划、客流调查与预测分析情况,制定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设置、调整计划。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设置、调整计划应当包括线路走向、停靠站点、车辆数、车型、发车频率、首末班车时间等内容。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设置、调整计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在组织实施二十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市区内和跨县级市行政区域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许可的招标。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许可的招标。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公共汽车电车线路投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金;
(四)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运营方案;
(五)有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及相应数量的驾驶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人颁发线路经营许可证件,并与其签订线路经营协议。线路的经营期限每期不得超过八年。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
第二十条 线路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线路走向、停靠站点、发车频率、首末班车时间、配备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票价;
(二)经营期限;
(三)经营服务质量标准;
(四)对车辆、客运服务设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五)线路经营许可的变更、延续和终止;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线路经营期限内,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可以根据线路的运营情况,提出调整线路走向、停靠站点、发车频率、车型等意见。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线路经营协议。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的有关情况和线路经营协议的内容向社会公布。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许可后,不得转让线路经营许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要求暂停或者终止线路经营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暂停或者终止线路经营的决定。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线路经营。
第二十四条 线路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期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经营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经营的线路符合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设置、调整计划,且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运营服务状况良好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并与其重新签订线路经营协议。
第二十五条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取得车辆运营证。取得车辆运营证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标准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标准;
(二)符合国家有关使用清洁能源的规定,尾气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在车辆内部安装和使用公共交通电子收费、治安视频监控、智能调度设备,但不得影响车辆安全运营;
(四)在规定位置标明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线路走向示意图、票价、服务和投诉电话,设置标识图案及其他服务标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在公共汽车电车内部安装和使用电子服务信息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车辆运营证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或者证明。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车辆,向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核发车辆运营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发车辆运营证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市政工程施工、举办大型公共活动、重大节日活动、实施交通管制等影响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运营的,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临时设置或者调整运营线路、站点,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执行。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临时设置或者调整运营线路、站点七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告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紧急情况下临时设置或者调整运营线路、站点的除外。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的公共汽车电车企业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审计评估制度,评价结果和审计评估结果作为财政补贴、补偿的依据。
实行公共汽车电车低票价、月票以及为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学生等提供减免票措施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补贴;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其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一)举行全市性重大社会活动;
(二)抢险救灾;
(三)其他需要紧急疏运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在线路投入运营前,应当根据线路经营协议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编制、调整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应当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应当包括线路走向、停靠站点、首末班车时间、配备车辆数、发车频率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车辆运营证;
(二)不得擅自改变线路、站点运营;
(三)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留车站候客;
(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收费,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车票凭证;
(五)使用公共交通电子收费、智能调度、治安视频监控等设备;
(六)保持运营车辆清洁,定期消毒,使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修、保养和检测运营车辆,保证车辆整洁、设施完好,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更新运营车辆;
(九)接受公众的监督并受理投诉;
(十)定期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填报运营统计报表。
鼓励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在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运营和管理中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三十二条 采用装有空调设施车辆运营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在车厢内显著位置显示车内温度信息。空调车运行时,应当开启通风换气设施;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六摄氏度时,应当开启空调设施降低车内温度。
第三十三条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依法承担运营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乘客乘车安全。
第三十四条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关于消防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在车厢内按国家相关标准配置灭火、逃生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保持其技术性能有效。
第三十五条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厢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突发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安全事故时,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抢救伤员,并且及时、如实向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
第三十八条 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在从事驾驶服务时,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全文明行车;
(二)按照规定携带和使用证照;
(三)维护乘车秩序,为老、幼、病、残、孕妇及抱婴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协助、配合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在公共汽车电车上发生的违法行为;
(五)遇到突发事件危及乘客安全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必要时还应当报告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疏散乘客。
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追究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应当及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的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无法安排的,乘客有权持乘车凭证要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退还车费。
第四十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有刺激性气味以及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妨碍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驾驶、影响行车安全;
(三)不得携带超大、超重、超长或者可能污损车辆、伤害其他乘客的物品;
(四)不得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外的犬只和其他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动物上车;
(五)不得损坏车辆和车辆上的设施;
(六)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七)按规定支付车费、出示有效乘车票证;
(八)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方便者,应当有成年人陪同乘车;
(九)有序上、下车。
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提倡乘客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让座。
第四十一条 乘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驾驶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乘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乘客未按规定支付车费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的乘车票证的,驾驶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乘客拒不补交的,驾驶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第四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服务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客运服务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四十三条 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在公共汽车电车车站划定车道标线,设置站名、站牌、指示牌等标志,维持站内行车秩序,保持站内环境清洁、设施完整。
公共汽车电车站牌上应当标明站名、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沿途停靠站的站名、开往方向、营运收费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内容,保持字迹清晰。
第四十四条 首末站、枢纽站的公共汽车电车应当在指定位置停车候客。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调整、拆除、占用或者损坏客运服务设施;
(二)在电车架线杆、馈线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
(三)覆盖、涂改公共汽车电车站牌、标志牌或者客运交通标志;
(四)在中途站范围内停放非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品等;
(五)其他影响客运服务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在公共汽车电车车站、车身上设置广告的,不得覆盖站牌、车辆标志、车窗等设施和影响安全驾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定期对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驾驶员应当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情况。
第四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四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执法操作规范,向社会公布。执法操作规范应当体现文明执法的要求。
第五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五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辱骂或者威胁当事人、违法损毁当事人的证件或者物品。
第五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对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的评议办法,定期组织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乘客对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履行线路经营协议的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否准予延续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期限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属于实名举报或者投诉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举报人和投诉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或者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者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投标人核发线路经营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有关许可证件或者作出有关决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车辆核发车辆运营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滥用职权违法调度、指挥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粗暴执法,情节严重的,或者给公民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未依法处理、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设置及调整计划,未按规定程序听取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开、报经批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五十五条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线路经营许可和车辆运营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线路经营许可后,将线路经营权违法转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
第五十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核实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线路经营许可,吊销车辆运营证。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核实公共汽车电车车辆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责令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吊销车辆运营证,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车辆运营证从事公共汽车电车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不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指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行政处罚:
(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车辆运营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车辆运营证;
(二)擅自改变线路、站点运营,拒载、中途逐客、滞留车站候客,不按照核定票价标准收费,不按照规定使用公共交通电子收费、智能调度、空调等设备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安排乘客免费转乘或者退回车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修、保养和检测运营车辆的,责令停止运营,暂扣车辆运营证,并按违规车辆每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车辆运营证;
(五)拒绝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不受理投诉或者不按规定填报运营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设置、调整、拆除、占用或者损坏客运服务设施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非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进入公共汽车电车专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公共汽车电车中途站范围内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共汽车中的公交礼仪候车时的文明礼仪
候车时要在站台或指定地点等候车辆,不要站在车道上候车。
排队候车,按先后顺序上车,不要拥挤。
上、下车的文明礼仪
等车辆停稳后,依序上下车,不要争先恐后。
遇太拥挤的车辆,不要上车,如强行攀立车门,容易发生危险。
上下车时,先下后上,不要争抢;由前门上车,后门下车。
上下车要礼让,不乱跑,不乱跳。
扶助老弱妇孺、残障者先上车。
下车后,不要从车前或车后穿越道路,等车开走后,才可通过。
车内文明礼仪
上车后尽量往里走,不要站在车门口。
乘客乘车应文明礼貌,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及抱婴者让座。
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和妥善保管好所带财物,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窗外。
乘客应遵守公共道德,不要在车辆内嬉戏、大声喧哗,车厢内禁止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得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