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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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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

第1篇: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

《读者》栏目:

你好。我在北京市某机关工作5年,身份为聘任制。在此期间,单位没有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最近,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没有通知我,答复称不知我的离职时间。我主动联系对方,对方让我出具一系列证明材料,而后告知我,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给予离职人员的福利。我想问一下,缴纳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单位的职责?哪些法律条款对此进行了说明?

一名忠实的读者

2014年10月

律师解答

解答人:张志同(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读者朋友:

您好!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它由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共同构成,全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作为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互、保障性等特点。它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如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10条均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法律法规在强调单位义务时都冠以“应当”一词,即这些义务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容商榷,必须依法履行完毕。因此,您在受聘于国家机关工作期间,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并缴纳您的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主体之一,负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因单位原因没有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对您个人财产权益的侵害,由此给您造成的损失,您有权向其主张赔偿。

以上解读供您参考。

链接

链接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18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20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2篇: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

论文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非公有制企业 原因 相应对策

一、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的成就

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1994年7月国发43号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定,1999年进一步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并于2002年对该条例做了进一步的修改。该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通过职工个人和单位每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但广泛地推行了个人住房储蓄,还可成为一笔可观的住房社会保障资金,既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能力,又增加了住房资金的的积累,特别有利于提供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低于商业银行,也带有住房社会保障的性质,有利于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住房公积金在我国取得了持续而广泛的发展,尤其是近五年,资金流量明显加快,年平均缴存额增长额都在3000亿元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达16000亿元,缴存余额9600亿元,通过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累计帮助4700万职工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突破20000亿元大关,缴存余额达到12116.24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

二、非公有制企业成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薄弱环节

显然,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该是保障每一个职工住房条件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缴纳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非公有制企业绝大多数没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使实行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面前遭遇困境。乌日图委员说:我们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是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的,近年来出现了一个重要问题: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小,引发社会困难人群对我们这个制度的取向产生了怀疑。截止到2012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多万,我们国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人群就是6000多万,再加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这说明现在参加人中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而大量的中小企业低收入人群所在单位没有为他们建立这项制度,我们的条例本身也不像社会保险的五项保险一样,不具有强制性。实际上,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一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各地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企业寥寥无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78%,另外还有34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这两项加起来中小企业总数达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每年新吸纳就业人数占全国新就业人数的90%左右。而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实有企业876.1万户,非公有制企业则首次达到520.5万户,占企业总户数的59.4%。个体工商户2621.4万户。不难看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例如山西,截止2010年底,山西省私营企业突破15.87万户,从业人员118.77万人,注册资本(金)4533.16亿元,个体经营企业总量首次突破100万户,加上3.17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3665户外资企业,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总数达到103.66万户,占到全省市场经济主体的94.33%。而2006年数据显示:山西省共有非公有制企业8.76万户,投资者20.49万人,雇工84.52万人。非公有制经济已占到山西省经济总量的52%。非公有制企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当然,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对祖国的繁荣富强同样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面对目前高房价和住房的商品化,大量在中小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更迫切地需要得到这项制度的扶持。可是,在公积金制度中,这些职工并没有和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一样享受到这个制度带来的好处,相反,我们的这个制度为我国的贫富差距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很多人戏称这项制度是劫贫济富,是为这些中高收入的人锦上添花。

三、原因探讨

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之所以成为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住房公积金对非公企业的吸引力不够。虽然《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费用可在税前列支,但毕竟要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营业成本,减少企业的经营利润。这对企业所有人来说,也意味着,如果执行这个制度,势必会增加企业的负担,降低收入。尤其是大型的企业,这笔支出的绝对金额会很大。除非,这个制度不会减少收入,否则,很难从主观上积极的予以缴纳。同时,按《条例》规定,所有单位的职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资基数、缴交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特别是城镇私营企业中,大多数职工的工资水平较低,每月在职工工资中扣除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实发工资相对较少。另外,住房公积金利息低,根据《条例》规定,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定期利率结算,结合物价上涨指数,这个金额就成了负增长。因此说,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对这些企业和职工吸引力不够。

2.认识不足。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够,没有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保险同等对待,往往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看作是增加企业负担。有的经营者甚至认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还不如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表明这些人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作用缺乏了解。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认为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小,人数不多,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否不影响整个制度的贯彻实施。

3.宣传力度不够。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制度涉及了所有的职工,不论是国有、集体还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但是,在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在城镇大部分职工中确立,其宣传力度有所减弱,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迅猛发展形成差距,因此,非公有制企业的多数职工不了解这个政策。

4.现实就业状况不容乐观。2004年4月26日,我国发表《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题阐述就业现状和就业政策的白皮书。该书提到我国的就业基本状况是:中国劳动年龄人口众多,国民教育水平较低,就业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

根据201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结果,中国内地总人口133972万人,全国劳动力资源人口为92148万人,比10年前增加了近1亿人,就业劳动力为78500万人,劳动力资源利用率为85%,人口就业率为58.6%(其中一部分在农业和农村表现为隐性失业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41%,在村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59%。

我国的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况下,能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不容易,“饭碗”在前,公积金在后。

5.规模小的企业不易归集。规模小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由于没有专人负责,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国家大力提倡农民工也应缴纳公积金,但是,怎样落到实处需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因此,许多人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农民工来说就像“画饼充饥”毫无实际意义。

6.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了管理机构有行政执法权,但是这个权利形同虚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拒不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可以予以罚款,但是对于大型企业罚款数额与不交住房公积金的数额相比,那简直是小菜一碟,即便罚款也心甘情愿,毕竟省下的是罚款额的几倍乃至更多。况且,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明确的惩罚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具体实施起来很难办。按规定,处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但管理中心却没有相应的检查权,没有检查权,就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的具体证据,所以就无法对拒缴企业实施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审计、税务等部门都有权检查企业账目,但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这几个部门共同参与公积金管理,各部门的管理合力难以形成。因此,公积金中心的处罚力度是纸上谈兵。 转贴于

7.提取和贷款门槛高。《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中小企业的职工,面对目前的高房价,一般无能力购建住房,而对于高收入阶层来说,个人账户中住房公积金额对于房价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较高,手续繁琐,即便交了住房公积金,也未必符合其他的贷款条件。因此,这些职工对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积极性。

四、相应对策

造成非公有制企业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针对这些原因,笔者认为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一薄弱环节进行完善。

1.税收抵扣。中央党校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提到:从世界银行近几年对中国的调查看,中国创业和小企业发展的环境在世界上属于较差的国家。改进的主要工作是要对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对小企业要减税减费,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并大力发展对小企业贷款的城乡社区小银行,对小企业和小经济案件给以司法关怀和便利,净化和营造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但是,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似乎进展不大,或者没有进展。

从上面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较差,税负较高,笔者建议,在不减少企业利润的情况下,只能将单位补贴部分的公积金通过折抵税款来缴纳,这样的做法对于企业来说,这笔支出不是用来缴纳税款,而是用来缴纳公积金,企业总的支出没有改变,相当于国家给企业减免了部分税款,企业的积极性会增强,因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利于吸引人才,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那么,这部分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能否负担的起?以山西省为例,2010年,非公从业人数按120万人算,月工资人均1200元,一年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为1200*1200000*10%*12=17.28亿元,山西省2010年的财政收入为1800多亿,这部分优惠占不到1%。

2.加大宣传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没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与宣传力度不够有直接的关系。应坚持把住房公积金的宣传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召开会议、印发文件资料、刷标语、办简报、开专栏、组织宣传车上街宣传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专题报道等方式,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3.加强培训。有的单位工作人员对这个业务不熟,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够了解,甚至有的单位没有设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这个制度是较新的制度,有关院校还没有设立相应的专业。但是,它涉及职工的利益,所以生命力非常旺盛。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举办培训班,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也便于及时掌握公积金动态。

4.加大执法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的执法状况从全国各地来看都不容乐观。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一是与工商部门年检配合,凡是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得年检;二是与房地部门配合,可以将审核公积金作为建房、售房的前置手续,没有正常缴纳的不得建房、售房。作为政府部门,相同的目标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增长,所以,为了这个共同的目标,各部门互相联系,加强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5.借助社会中介机构促进归集。中介机构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兴起的第三产业,是社会服务的中坚力量,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才交流中心、婚介所等。这些机构在高速发展的今天给广大人民带来了便利。因此,在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问题上,可以借助于中介机构来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行业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备案、工商局注册进行中介机构的审批。这些中介机构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防止风险的发生对个人造成的损害。有了这样的机构,个人、没有专人负责的非公有制企业等都可以委托其缴纳公积金。让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行业化后,同时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

6.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公积金中心要转变观念,摒弃“官本位”思想,强化服务意识,一切以缴存人的利益出发,降低提取和贷款门槛,简化手续。如提高贷款额度,公积金可以提取现金等,拓宽多种服务渠道,想老百姓所想,减少人为障碍。

第3篇: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

学界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性质存在着强制储蓄性质论、住房补贴性质论以及社会保障税性质论等观点,每种观点都从各自角度对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以下性质:

(一)行政强制性质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属于国家强制执行的范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违反该条例的规定,单位依法将受到限期办理、限期缴存、行政处罚或者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惩罚(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只要是条例所规定之范围,职工不能自己选择存或不存,必须依法缴存,因此,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行政强制性。

(二)社会保障性质

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的兴起背景,就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核心的目的就是保障我国居民的住房。在《住房公积金条例》中也体现了这一点,按照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职工购房、建房、大修住房等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也可以在法定条件用于前述用途下提前支取(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此,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社会保障性。

(三)有限的个人所有权性质

住房公积金是属于缴存人的个人财产,缴存人缴存的金额全部都存入其个人专项账户,应当是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私有财产。但同时,《住房公积金条例》又规定公积金缴存人要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必须符合条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而各省也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制定了符合本省省情的具体内容(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省的规定比如陕西省西安市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虽然对住房公积金拥有产权,但这种产权与个人的其他财产有所不同,对住房公积金的产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李海明,2012)。公积金具有有限的个人所有权性质。社会公积金的以上性质决定了政府在对公积金进行管理时既不能相同于税收等国家征收制度的管理方式,也不同于缴存人自行选择存入银行的储蓄款的管理方式,我国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

二、我国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存在的合同之债法律关系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被定义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与缴存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储户之间的关系。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上海房地产年鉴,2001)。一般来讲,住房公积金缴存之后款项按照制度规定应当直接存入到缴存人独立账户,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表国家管理,管理中心负有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给职工的义务。虽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性政府行为,但是政府在收缴之后只是将所有的账户统筹代管,账户资金不同于税收等强制性收费。缴存人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在规定条件下提取自己账户下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可以看做是二者形成合同之债法律关系的依据。

(二)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

前文已经指出,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具有行政强制性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国家强制性规定,作为法定范畴之内的职工和单位必须依法缴纳,若不依法缴纳,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这个角度分析,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又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都为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该法律关系中,政府有权利也有权力依法强制性将公积金缴存人的一部分工资纳入到国家统筹管理的范畴内,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也应当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但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行政法律关系又具有特殊性。它不同于政府在税收、行政征收、罚款等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在后几类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对于自己依法实施某种行政行为所获得的金钱具有所有权,也意味着政府可以决定其用途;但是在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将住房公积金用在和居民住房有直接紧密联系的地方,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等,此外政府还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将住房公积金用在诸如购买国债等低风险的方面(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三、政府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高风险投资合法性分析

(一)合同之债法律关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高风险投资合法性分析

经前文分析得出,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存在着合同之债法律关系,这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作为合同法律关系,任何一方使用他方所有物,必须征得他方同意,否则即为侵权。此外,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储蓄性质,但因为政府不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政府,之于公积金缴存人,之于社会公众就有着不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即在社会公众之中建立自己的社会公信力,做公众的坚实依靠;作为政府,就绝对禁止未经公积金缴存人同意的情况下动用公积金缴存人账户资金(即使在民法上讲货币是种类物,对于种类物只需交付同种类之物即可),用作股市投资此类高风险的活动。所以,政府如果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高风险投资,首先必须征得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同意,否则,就是侵犯缴存人合法权益,就是违法行为。

(二)行政法律关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高风险投资合法性分析

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之内的职工和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带有强制性,政府可以依法强制要求缴纳,在实践中也是直接由单位代扣代缴,在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第十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以及第十条规定)。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是具有实权的市房改办、财政局、建设局的隶属机构,或是与地方房改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事实上成了一个地方性的行政机构(张东,2004)。不管是政府还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职责就是负责替缴存人管理账户中的资金,负责账户资金的安全,保证住房公积金用在与保障住房直接紧密相关的方面。将住房公积金不经缴存人同意投入股市,使其处于和保障住房用途不直接紧密相关切高风险的领域,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结论

第4篇: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

摘 要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为改善城镇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着资金效率和风险管理等挑战,存在着公平缺失和制度违背的现象,因此应该从公积金使用上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文分析了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调整措施。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制度 公平缺失 调整措施

一、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状况分析

1、住房公积金制度区域性覆盖不平衡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和执行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地区性不平衡现象,主要表现在资金整体运用和融资效率状况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率一直较高,如北京、天津等地的资金运用率平均达到85%以上。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用率只有50%左右,究其根本,就是因为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水平不同。

2、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人群范围小

由于原先国家住房分配主要解决的是城镇在职职工住房问题,因此该制度主要覆盖对象为城镇企事业单位内成员及其家属,这就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执行中没有实现全面覆盖,从而导致很大一部分人被排除在了公积金制度之外。这部分人主要包括:没有参加公积金制度的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职工;相对困难企业的职工;没有单位的城市居民(包括个体从业者);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而我国目前的弱势社会群体正是由后三部分人构成,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无法帮助这类人解决最现实的住房问题。以天津为例,从公积金资金借款人职业分析来看,“三资”企业职工占39.8%,中高级管理人员占36.5%,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占9.3%,其他人员占14.4%,其中,高收入者占25%,中等偏上收入者占62%,低收入者占13%。

3、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利益的不公平性

(1)公积金缴纳职工和未缴纳职工实际收入存在不平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公积金的缴纳有明文规定,但很多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对公积金的缴纳存在排斥的态度,导致很多职工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惠好。这样,未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在实际的经济利益上和已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存在很大的差别,从而造成利益的不公平性。

(2)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存在不平衡

由于近年来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到3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5%,相差达到6倍。以天津市为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缴存比例最低为单位和职工各5%,相差也达到了3倍之多。

(3)公积金实际缴存基数存在不平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基数的上限,要求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城市平均工资的2-3倍,但无强制性。这就造成了由于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悬殊,造成缴存基数差距大。

4、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上存在的不平衡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主要可用于支付购买商品房房款,通过商业银行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付还贷。由于房价高,职工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状况之间存在差距,公积金存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不能很好的匹配,造成相当一部分人没有能力买房,不能充分享受这个制度的益处,而部分高收入人则通过这个制度反复低成本买房,推高房价从而加剧社会的不公平和贫富差距。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调整措施分析

1、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首先应该改变目前我国的用工制度,所有企业用工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和登记,强制性实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制度;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对登记过的工作人员进行跟踪,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均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三是对无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拓展住房公积金融资渠道,探索这类人员参加公积金缴纳制度的可能性。总之要尽最大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2、建立梯度住房公积金制度

由于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行业收入存在差别是不可避免的。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的差异,应该从政策上加以引导和改变。缴存政策方面可以参考个税累进递增的缴交机制,在公积金制度中反向操作,建立住房公积金政策与房价、职工工资年收入水平的联动机制,采取梯度递减的缴交基数和缴存比例,合理确定每个梯度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机制。

3、建立更加合理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制度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合同储蓄模式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此外,要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对象,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用于购房、还购房贷款,而且可以用于支付房租,特别可以用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加强对特别困难和低收入人群补助。

4、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监管体系

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利用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监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并利用大众媒体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的透明度,让全社会共同监督其使用情况。推进住房公积金从现行的“行政化”管理向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转变。建立以同级监管为主、上级监督为辅的监管机制,建立除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支出项目财政专户和资金共管制度。

三、总结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还不太完善,存在很多公平缺失的地方。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者和管理人员应该结合目前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公积金管理制度,首先应该扩大覆盖范围,让更多人能够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带来的惠好;其次应该努力消除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平性和制度缺失的地方,只要这样才能让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发挥的更好。

参考文献:

[1]徐笑虹.我国住房公积金监管问题研究.时代金融.2010(6).

第5篇: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

摘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为我国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重要保障。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以及对收入分配不利之处。本文通过分析揭示了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收入分配;影响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为推进住房货币化改革、解决长期和稳定的住房消费资金来源问题而推出的。它为我国城镇住房体制顺利转轨、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推动房地产市场形成等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房地产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不仅没有兼顾公平与效率,反而对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产生了负面影响。

一、 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义、性质

住房公积金制度,指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以日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等住房费用的制度。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此外,住房公积金制度还应该具有保障性、互、长期性的性质。

(二)特点

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了《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具有以下特点:强制性,是指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遍性,是指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专用性,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标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公积金缴存者的资金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促进中国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因此,如何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势,充分做到扬长避短,有利于收入再分配的既注重效率又注重公平成为当前改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存的问题

(一)公积金覆盖面发展不平衡

1.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地区住房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总体上看,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公积金缴存覆盖面较广,中西部发达地区较窄。经济发达的地区,改革开放和进入市场经济的时间早,财税收入增长速度快,因而住房公积金制度得到迅速发展。但在内地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力度不大,企业经济效益低,财政收入不高,住房公积金发展缓慢,与沿海地区的差距甚大。

2.同一地区不同性质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条例》明确规定了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应该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但实际上,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公积金参加覆盖面较广之外,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覆盖面较窄。此外,不同效益的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覆盖也不同,效益好的企业比效益不好的企业覆盖面广。

(二)公积金缴费悬殊

1.公积金缴费比例悬殊

《条例》仅规定了单位与个人缴纳公积金的最低比例,并且允许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缴费比例,因此地方政府就可以在不低于规定的缴费比例条件下,制定本地区的缴费比例。于是,各个地区在公积金缴费比例上就会出现差异,这种差异会使得地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费额度出现差异,进而对职工的个人收入产生影响。

2.公积金缴费基数悬殊

《条例》并没有对“月平均工资”这一范围进行界定。在现实生活中,职工个人的收入结构异常复杂,既有工资性收入,又有奖金性、津贴性收入,还有其他收入,且收入组成部分所占的比重也不相同。②这种差异会强化收入结构不同的行业和单位选择按照不同的缴费基数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动机,进而对收入结构不同的行业和单位收入分配差距产生影响。

3.公积金缴费额度悬殊

如果避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差异性,现行的制度设计也会使得高收入群体为自己缴纳较多的公积金,并且获得单位为其缴纳的较多的公积金;但是,对于低收入群体,其自身缴纳较少公积金,同时单位为其缴纳公积金也较少。

(三)公积金信贷不公平

1.公积金参与者之间的不公平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它在制度上排斥了居民收入水平、消费偏好以及投资欲望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同时,由于参与者可以不受自己缴存公积金规模的约束而从中获得贷款,且这种贷款利率远远低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因此严重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原则。

2. 公积金参与者与非参与者之间的不公平

在我国,职工参加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并相应的获得贷款,可享受一定的低息补贴。但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城镇职工未能进入住房公积金体系,他们或因所属单位经营状况差经济效益低,或因所属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之外(如大多非国有企业和个体经营等)。而往往最需要改善住房条件、最需要获得政策扶持的正是这些单位的职工和居民,他们却无法享受到相关各种政策优惠而继续受到不公平待遇。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

(一)宏观层面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是在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地区覆盖面不同,且各地区缴费比例也不同。因此,宏观上,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不同地区间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因为住房公积金也是收入的来源之一,且普遍住房具有潜在的升值趋势,东部及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覆盖广,这会使与西部及经济欠发达地区间接甚至直接拉开收入差距,使东西部地区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另外,不同地区在制定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时有所差异,这种差异会使得地区间实际缴费额度出现差异,从而也使地区间收入分配差距产生影响。

(二)中观层面

从同一地区不同企事业单位的比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公积金覆盖面较高外,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覆盖面较窄。效益好的企业比效益差的企业覆盖广。高收入行业比低行业覆盖广。高收入行业或者单位等可支配的资源充裕,在缴费时,往往以员工所有收入为基数缴纳公积金,而中等收入行业或者单位可支配的资源相对充裕,以员工的绝大多数收入为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低收入行业可支配资源较少,仅以员工的工资性收入为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也可能扩大不同行业、不同性质单位的职工收入分配差距。

(三)微观层面

从职工个人层面,四部分人被排除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外: 一是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个体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职工; 二是极其困难企业的职工( 包括许多下岗职工) ; 三是无工作单位的城市居民( 包括个体经营者) ; 四是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后三者就是目前主要的低收入群体。这些群体在购房或自建房时并没有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带来的优惠,这间接拉大了与公积金参与者的收入差距。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工资挂钩,因此高收入者在此制度下的获益远胜过低收入者,有固定工作者又胜过临时工作者或无工作者。

住房公积金还削弱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一些效益好的单位常常利用住房公积金免税的政策,把应税福利转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便逃税。公积金制度反而成了他们“合理避税”的工具。同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不可能获得免税优惠。

四、建议

在新的市场环境下,面对广大中低收入者难以企及的高房价和政府住房保障财力的匮乏,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在重新定位的基础上改革、创新、发展和完善,以期发挥其保障性,互等功能,有利于收入分配的效率与公平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笔者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加强宣传,严格要求,积极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努力实现住房公积金的普遍化。逐步规定,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所属单位和职工都应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尤其应该将城镇自由职业者和进城务工的农民以及低收入者等纳入公积金制度,为这些实际住房困难的人群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使更多的人能享受到公积金的优越性,从而减慢收入差距的拉大。

(二)严格控制并逐步实行缴费的统分化

首先,严格控制并适当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明确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上限标准。其次,虽然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客观存在,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缴费比例并不可行,但可以逐步把全国各地按照经济差异性分为几个区域。如高收入地区、中等收入地区、低收入地区。然后,在划定的地区,根据综合考察该区域的经济、社会、政治等因素,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

(三)对不同公积金使用者实行贷款利率差别化

公积金贷款应该在“帮助无房户和中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上发挥作用。而不是成为高收入者购置多套住宅,变相推高房价的工具。因此,对不同的公积金使用者采用不同的利率。

(四)加强管理,严格监督

公积金管理机构须加强对公积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规定,控制公积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税务局要完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拒绝利用住房公积金逃税。地方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各方面利益,完善相关政策,使住房公积金切实成为一项惠民资金。(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薛燕.简析当前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问题探索,2011(8):189 - 190.

[2]张达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缺失与调整[J].江淮论坛,2006(1):43 - 46.

[3]顾书桂.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及改革方向[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3(2):55-61.

[4]李勇辉,修泽睿.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对收入分配影响分析[J].当代经济研究,2005(2):45 - 48.

[5]刘丽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实挑战和发展方向[J].宏观经济研究,2013(11):14 - 20.

[6]杨建华,浅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利弊[J].宏观经济观察,2010(418):34 - 37.

[7]孙功苗,湛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与收入分配[J].求索,2005(6):25 - 27.

[8]戚佳.从分配体制上分析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J].经济研究导刊,2010(8):73-74.

[9]付文林.住房消费、收入分配与中国的消费需求不足[J].经济学家,2010(2):55 -60.

[10]朱自良.中国住房公积金缴费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J]2013(3):46 - 51.

[11]汪丽娜.住房公积金信贷与收入分配[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3(2):24 - 29.

注解:

第6篇: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制度 问题 对策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积极提高公积金管理水平

工作效率不高,管理手段不先进是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微机化管理对于大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讲虽然在硬件设施上实现了,然而有些管理软件功能并不理想,单一、老化,面对眼下金融业的迅猛发展根本适应不了,存在较大的差距。不同程度上公积金的人员在职称、年龄、学历等多方面出现比例不合理的现象,部分员工不管是业务素质还是政治素质都不高,对形式要求无法满足,使工作效率受到严重影响。

(二)完善公积金的风险防范机制、内控制度

1.运行公积金存在一定的风险。据调查,公积金截留、挪用、违规放贷等情况在我国并不罕见,普遍存在,部分城市相对来讲比率较高,达到60%-80%,所以巨大的风险在公积金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潜藏着。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利没有有效的监督,权力太大而失去控制,私自套取、挪用、挤占以及截留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普遍存在,部分管理中心的官员无所顾忌、为所欲为、欺上瞒下、中饱私囊,违法犯罪的案件接二连三。大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管理资金不够科学、比较分散,内部管理也存在一定漏洞。

2.不健全的内控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没有真正做到。部分地方资金管理不够统一,比较分散,有大力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内控制度的严格性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本看不到,通过调整内部账目、对合同进行补签、修改等手段对资金进行随意操作、违规使用。

(三)不平衡的公积金发展

覆盖公积金的范围较窄,受惠人数不多。眼下个人公积金的存储、设置都凭借于单位组织。通常条件下,拥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必须是单位正式在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分配的场所是单位,不包括在城镇企业打工的农民工,也不包括非单位从业人员、城镇个体职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必须是职业非常稳定、具有较高收人的人员,而需要特别帮助的是那些收人较低、没有稳定职业的众多群体,属于真正住房购买能力非常薄弱的群体,却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他们被排除在外,这种情况对公平分配原则及建设和谐社会产生严重的阻碍。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的措施

(一)建立风险防范体系

加强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对公积金中心的内部管理必须强化,对各项内控制度必须迅速建立健全,在内部审计和管理监管上必须加大力度,促进基金管理工作在效能上得到迅速提高,对隐藏的资金放贷风险应加以预防,在增值和安全的基础上使住房公积金得以保证;对部分公积金被套取、挪用、挤占和截留的,要实施有力手段,采取有效途径,加强清理力度,尽可能追回,并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要认真核实、严格追查。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开展经常性审计监督,对于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住房基金中心要主动配合和接受,共同构筑资金安全的防火墙。

(二) 广泛性发展住房公积金

1.对住房公积金扩大其覆盖范围。对公积金制度进行一些改革,实施有效手段,突出重点,对应用面工作进一步扩大,归集全面推进,以公平、互助原则为原则,对于国家规定缴存政策范围内不涵盖的必须加以清理、纠正。对目前缴存政策中限制的条件如户籍、身份等要加以消除,在城镇就业的任何群体,在应包括在缴存范围内。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必须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来承担。

2.建立调控机制。建立灵活缴存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对于有些单位缴存比例太大,就需要采取措施,限制缴存额度,对自行将标准额度提高的进行限制;对于普通单位,可以向先进国家的缴存比例调控机制加以借鉴、学习,并能够灵活运用,对单位和个人缴存的比例进行各自浮动,包括各自浮动及整体浮动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以及由于年龄阶段差异浮动个人缴存比例。

3.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由企业承担的,列支应在税后,公积金不管是谁缴纳的,从根本上讲都是职工个人所得,因此个人所得税应缴纳,对于一些利用公积金避税的行为漏洞要进行防堵,有助于公平税负和公平分配,使贫富差距缩小。

(三)加强公积金利用率和扩大公积金用途

当前为使储户利益得以保证,减少资金沉淀,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应对公积金提取和使用限制采取措施,取消或者放宽。对于收入在中低阶层职工的住房消费应给予一些保障手段,加大其支持力度,对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要采取相应的手段加以积极扩大,从服务意识上进行改变,提高服务质量,贷款品种进行积极的丰富完善,贷款条件要加以适当降低,贷款程序尽量简化,不管是服务质量还是办事效率都要进一步提升。对于公积金的互助和保障功能要进行充分利用,最大限度的发挥。公积金制度在我国还存在很多缺陷,有很多有待完善的环节,表现为作用狭窄,功能比较单一。从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上加大研究力度,全面拓宽,向多元化深入发展公积金的功能,不单单在购房贷款上对公积金进行应用,在养老、医疗等其他方面还可以广泛应用公积金。

参考文献

[1] 朱珠.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研究[J].贵州师范大学,2006(05).

[2] 王剑强.进一步完善我国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保障制度[J].大众科学,2OO7(01).

[3] 王芳.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思路[J].中国房地产,2004年(04).

第7篇: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制度 对策

一、住房公积金的内涵

(一)住房公积金及其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为我国的职工与职工单位办理一种长期性、义务性的住房储蓄。这种储蓄制度是住房分配的货币化、法制化以及社会化。城镇的职工参加工作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交一定的个人住房的公积金,职工的单位也要按照规定以一定的比例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补助费,两者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归计到职工账户,作为住房公积金储蓄专款,用于职工自己对个人住房的返修、建造,或者购置。

(二)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1.由于每月都需要职工按时缴纳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有利于个人储蓄行为的推广

2.日积月累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储蓄中一笔专用于住房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

3.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贷款比商业银行较低,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能够提高职工自身的购房能力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覆盖的范围有限,资金的来源比较单一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的覆盖率非常低下,能够实现的整体保障的范围很小。虽然在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中推行顺利,但是我国很大一部分企业无法真正的履行相关要求和规定,就业者不能正常的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政策。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住房公积金在缴纳过程中个人和企业缴纳的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与制度的规定有较大差距。正规企业应该将所有应税福利算在计缴的工资基数中。但是效益一般的公司中难以保障,计缴基数的标准是基本工资。另一方面缴存的额度也不能保障,无法保障和规范缴存额度。

(三)缺乏应对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由于住房公积金机制和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住房公积金缺乏应对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同时,和商业银行是委托关系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由于不是专业的金融机构,所以缺乏金融机构具备的相应的业务能力,在应对复杂的贷款业务的时候,无法实现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督,造成委托关系的工作效率非常的低下,导致我国住房公积金相关的犯案数量以及涉案金额都呈现整体的上升趋势。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措施

(一)增强和加大住房公积金宣传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和影响范围

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能够深入人心,使我国公民能够知法懂法,不断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影响的范围和覆盖的面积,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应该严格的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归集,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有计划的按照步骤将住房公积金向非公有制的经济领域稳健的推进,最后扩大到民营、外资、私企,甚至可以实现个体经营户和自由职业者,以及农民都可以加入城市住房的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建立并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对高收入群体的住房公积金具体的缴存额度实行相关的封顶政策,以此防止不同的阶层之间进一步扩大公积金的缴存差距。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机构设置,健全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的资料库,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和完善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履行单位与个人的信息资料库对于推进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加强信息资料库的规范性、系统系、完整性,对履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单位与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核对缴纳单位与职工的数量,并广泛的征集住房公积金的新型征缴体系的建议。

(三)积极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创新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取以及贷款的办法和管理方案,是提高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有效手段

我国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的普遍使用率十分的低下,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取以及贷款方面积极的集思广益、改革创新方法具有重要意义。应该适当的房款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应该允许按月或者按年来提取相应的住房公积金,保证他们的租房等用途。尽可能的简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程序,如果职工需要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需要和贷款银行签订有效的房屋贷款委托书,然后按照房屋贷款委托书的细则定期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中自动的扣除,发展网络注册和操作技术,促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易行、方便。

(四)完善当前我国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得以完善的关键

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的立法体系,逐步形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完整的法律体系,使住房公积金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具体操作中,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从缴纳到使用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参考文献:

[1]何欣华.解放思想历程艰辛,改革开放成果丰硕――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看坚持改革开放的必要性[j].宝鸡社会科学,2008.

[2]许绍基,周治平,彭昆仁,蔡穗声,潘蜀健,徐雪莹.缓解广州住房供求矛盾的新尝试――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话[j].开放时代,2009.

第8篇: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

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条件各不同

日前,很多城市都相继调整了有关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的规定。武汉从今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公积金政策。在新调整的规定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允许异地购房可以动用本地公积金还贷。这意味着在武汉的市民被允许在武汉市行政区域之外,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武汉使用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借款、抵押合同;缴存银行出具的职工个人信用报告(缴存银行盖章)、贷款银行出具的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广东的珠三角地区8城已实现异地互贷,其中包括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东莞、肇庆。想在这些城市间实现异地公积金互贷操作,要看在哪个城市贷款,就按哪个城市的规定办。因为具体的异地互贷的限制条件,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大家还要细心查看各地政策,确保自己是否符合这些细节方面的条件。

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

多地公积金的贷款额度都有不同程度上调,武汉市民首次使用公积金买二手房,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但在具体贷款时,也有不同的标准要求,不是人人都能贷到60万元的。

深圳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原来的80万元提高到90万元。大连、深圳等城市将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两成。广东江门市同意开平、鹤山两县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申请。按照调整后的额度,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统一提高到一人25万元,两人或以上50万元;二套房贷款最高限额一人20万元,两人或以上40万元。昆明不仅提高了贷款最高额度,也放宽了公积金贷款还款年限,厦门、芜湖、合肥等地也相继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等,为公积金贷款松绑成为了地方政府刺激楼市的主要手段。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仅可以对市场释放微调信息,也不会影响限购限贷的政策底线,是地方政府微调的最容易执行的办法。

父母可成为共同还款人

深圳规定在子女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时,允许将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取公积金还款时,提取的是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父母没有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才可以申请为共同还款人,还款时扣减其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提前偿还子女的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每年扣减一次。

在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本人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时,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配偶父母在本市缴纳公积金的,也可以成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父母一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北京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

虽然目前北京、上海暂时还不支持公积金异地互贷政策,但在北京缴存了公积金的购房者,如果在外地购房,可以一次性提取个人缴存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第9篇: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

关键字: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实行的公积金制度,与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形式上相似,但对解决公积金缴纳者的住房问题存在着不利因素。

(一)在我国,工人、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并不高,因此,即使每月按工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但是数额有限,最终不足以用来支付住房贷款的月还款数额。

(二)公积金缴纳的比例一直是采取雇主和雇员同比例缴纳的方式,对一部分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客观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三)公积金的利率水平,我国目前公积金存款大多数地区是按活期利率进行计算的。实际上,公积金应该视同定期存款,过低的利率水平造成了公积金利息损失,也挫伤了公积金缴纳者的积极性。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不规范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个管理中心,职责不明。

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挂靠其他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缺乏内部管理,资金管理分散;少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坐吃利差,或把住房公积金大量用于城市建设,或挪用到与住房无关的项目上。

(二)住房公积金缺乏监督机制,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公积金制度建立的时间较晚,目前尚未形成一个有效运作体系。由于监督

机制不健全,违规使用、挪用公积金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查出的违规行为处罚较轻甚至不做处罚,使这些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抑制了公积金作用的正常发挥。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建议

(一)改变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模式

目前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两种管理模式,即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公积金缴存到中心以后,在职职工和中心就构成了债权关系,中心作为单一的债务主体,面对的是众多的债权个体,谁是债务主体谁就必须对债权人核算,而不能是非债务主体对债权人进行核算。中心最终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这就要求中心一定要成为核算主体。在中心直接归集的方式中,可以将中心与承办银行的关系简化成中心与储户的关系,减少银行与单位这一中间结算环节,节约归集手续费用,减轻政府的综合协调压力,可以提高中心管理,运用公积金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密切中心与各单位的关系,强化政策与实际执行情况的融合,保证专款专用、防止公积金挪作他用和资金流失。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实行中心直接管理,不仅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程序和科学化管理目标的要求,而且是提高整个系统管理水平的一个理想模式。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

从供给方面分析,积极的吸纳储蓄、扩大资金的来源是政策性住宅金融服务经营活动的起点,也是其提供住房抵押信贷业务的基础。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在缴费率不变的情况下保障资金的稳步增加。为了扩大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降低进入门槛,同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除有条件参照现行缴存标准的企业外,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实际情况,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可实行低门槛进入。为了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限定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3倍。2)要把住房公积金纳入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3)考虑创立公积金受益凭证,对公积金缴交额的证券化,采取市场利率运作,使职工购买公积金可以得到资金的增值。如果再考虑让公积金受益凭证流通转让,其效果将更加明显。4)探索研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与住房储蓄制度的结合,特殊群体允许以个人名义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对其制订特殊的贷款政策,以扩大政策受益面。

(三)通过运营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目前,在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上存在四个方面问题:沉淀资金存款利率倒挂;整体使用效率不高;增值收益大幅下降;安全保值较为困难。必须切实转变重归集、轻使用的观念,只有创新运作使用机制才能实现公积金保值增值。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出路和途径在于:1)坚持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为第一使用投向;2)增加使用公积金购买国债的规模,可将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比例提高到20左右,有效压缩沉淀资金数量,在低风险下取得较高的增值收益;3)适当扩大购买债券品种的范围。

同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降低住房公积金风险:1)适当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另外,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应扩大到住房装修。2)全面推行个人住房转贷款。3)应灵活设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4)以人为本,采取灵活的还款方式,实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的多元化。借款人可在以下两种供款方式中自行选用一种确定每月供款金额: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另外还可针对突发事件推出间断式还款业务。“零”风险是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基础和前提,保值增值是住房公积金“零”风险的要求和结果,两者存在着相存相依的关系。因此,必须注意风险的防范,严格中心内部管理,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来规范具体使用行为,要注意防范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而出现的利率风险、市场风险。

(四)开展住房公积金货款证券化试点

应该尽早启动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通过二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建立与资本市场的相互融通,形成一个统一和开放的住房信贷体系,以培养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促进住房消费;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扩大资金来源的有效手段,也是住房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五)强化法制化建设

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坚持按法律、按规定办,杜绝随意性,业务工作每个环节要加强监督,严格审核,善于利用相关法律,用法律武器来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严厉打击那些故意或恶意抢占公积金、损害公积金缴纳者利益的不法分子,从而维护公积金缴纳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总结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市场机制下,为了保证劳动者住房保障的制度。如何更好的进行公积金制度的有效利用,这需要有关部门及时了解信息不断发现问题,并且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不断进行改革和提出相应的政策,保证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石浩,章劲.住房公积金最大贷款比例的研究[J].山西建筑,2006,32(18):14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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