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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调整利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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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调整利率

第1篇:公积金贷款调整利率范文

住房公积金对于广大市民来说,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说熟悉,是因为每年有数以万计的家庭在它的帮助下圆了住房梦,说陌生,是因为还有更多的市民对它不了解。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各缴存部分资金,记入职工个人账号,在职工办理住房贷款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低利率,在规定情况下也可以提取现金。公积金是一种具有长期性、保障性和互的职工个人住房储金。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相结合的筹资购建房运行机制,转变旧的住房分配体制,增强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提高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加快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因此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深远而积极的意义。

随着中国进入消费升级阶段,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开始有能力消费住房这样的大宗消费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积金制度无疑是启动住房消费的一大重要助力,随着住房改革的逐步到位和城镇居民对住房消费的新需求,公积金制度也在积极求变,更好地造福于市民。

亟待创升的公积金利用率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作住房公积金,济南市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建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gjj.省略)。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截至目前,济南行政区域内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职工已达80.4万人,按济南市统计局2005年在岗职工90.8万人计算,覆盖率达到88.6%。济南市共有6120家单位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排除开户单位中缓缴、封存和余额为零的单位,实缴率达到了97%。

从山东省建设厅获悉,山东省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从2004年的20%左右上升到2005年的30%,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如何将仍在“沉睡”的七成公积金唤醒运转起来,成为山东房地产金融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

据了解,全国住房公积金平均使用率已超过40%,其中浙江达到70%,许多城市使用率甚至达到80%-90%,山东省公积金使用率显然偏低,这对职工购房和房地产业的顺利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造成山东省公积金使用率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没有调整到位。二是在各市住房管理中心成立前发放的项目贷款回收难度大。山东省过去部分公积金被挤占和挪用,有些市的项目贷款达到甚至超过了归集余额,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三是很多地方对个人住房贷款限制较多,贷款门槛太高。如对连续缴存期限和贷款额、贷款时间的限制较大,导致资金大量沉淀。另外,个别银行机构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表现得并不是很积极,个人购房时刻意隐瞒消费者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事实,而向消费者提供利率较高的商业贷款。

目前公积金制度实际上只留下了贷款买房这一条路,不买房的只能等退休时再领取。这就逼得大部分市民不得不贷款买房做“房奴”。由于济南市公积金租房业务基本没有展开,这边是百亿资金呼呼沉睡,那边却是众多租房人望眼欲穿。很多人抱怨:在无力买房只能租房的情况下,虽然缴纳了公积金,但因为有关部门没有放开公积金租房业务,在租房的时候公积金一点忙都帮不上!

要解决这些长期累积的问题,同样需要一个长期有效的过程。总结和学习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济南市的实际特点,实施有效的公积金改革措施是提高公积金使用率,施惠于民的关键。

优势凸显迎来购房黄金期

2006年8月18日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从2006年8月19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1.71%调整为1.80%。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上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保持不变,这使得住房公积金的优势变得更加显著,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者房贷的首选。

在今年的7月份,为适应济南房价的现状,使更多的购建房职工充分享受到低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了政策,贷款的最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由15年调整为20年。贷款银行扩大到16家,驻济南地区有贷款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一系列有利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人的政策出台,使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明显增长。

除了节省利息之外,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还有两个很大的优势就是在公积金贷款满一年以后,可以在贷款期间,每年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用以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减轻还贷压力,房屋保险采取自愿的原则,减少了开支。住房公积金贷款越来越受到市民的欢迎,用公积金购房迎来了黄金时期。

加息加出的财富

房地产消费与住房公积金可谓有着不可割断的关联。虽然用公积金买房的只是少数人,但是依然对房地产消费具有鼓励作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存款利息的增加,对于房地产市场具有积极的影响。

第2篇:公积金贷款调整利率范文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3-0082-01

1 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指各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存的,用以日后支付购买、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费用的具有储备金性质的资金。1991年5月中国上海市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经验,结合自身情况,在中国率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随后天津从1992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18年的发展天津住房公积金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起步阶段(1991年-1994年),主要是对职工分步提租发放住房补贴,租房购买债券,鼓励职工购房,发展合作建房,建立单位住房基金。第二阶段为法制化规范化阶段(1995年-2001年),主要是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过程。第三阶段为依法管理时期(2002年起),2002年3月,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使《条例》更趋严谨完备,加之中央银行的各项政策相继出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依法管理阶段。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实施解决了长期困扰中国的住房机制转换问题和筹集政策性住房融资问题。近年来,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地位、作用和发展前景,在专家和普通民众中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新定位和长效发展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试图对天津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进行定量侧度,帮助人们更加科学地、全面地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

2 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贡献度模型

本文使用2006年中国国家社会科学院基金项目成果中使用的模型,该模型使用四个衡量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贡献度水平指标,本文仍沿用项目中指标的定义。分别为:

(1)住房公积金贷款贡献度=(公积金贷款金额÷家庭购房款总额)×100%。该百分比越高,说明其对普通居民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越大。

(2)住房公积金还款贡献度=(公积金月缴存额÷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约还款总额)×100%。购房家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采用“逐月还款法”的方式进行还贷。该百分比越高,说明住房公积金对普通居民还贷的支持力度越大;如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每月分期还贷,则该值定义为100%。

(3)家庭月收入还贷率=((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月还款总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家庭月收入)×100%。这一比例越低,说明住房公积金还款贡献度越高。

(4)住房公积金利息节省率=((与公积金贷款等额的商业贷款利息额-公积金贷款利息额)÷全部为商业贷款的利息额)×100%。一般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贷款利率低,该百分比越高,说明住房公积金的贡献度水平越高。

该模型综合考虑了各个城市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房地产市场等因素,设置了家庭收入、公积金缴存、购房、公积金贷款等4类模型参数,主要包括: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企业+个人),购房房价、面积和首付款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最高限额和还贷年限,商业贷款年利率和还款年限等。

该模型是一个动态模型,能够根据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收入水平、购房需求和房价等市场数据,或者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比较方便地调整模型参数,实现对不同收入阶层、不同地区、不同年份和不同统计口径的分析测算,从而分析不同城市之间住房公积金对不同家庭住房消费的贡献率水平。

3 同一时期天津与不同城市的实证分析

3.1 天津及典型城市住房消费中住房公积金的贡献度测算

除天津外,选取了北京、上海和重庆为代表城市,以城市中普通双职工家庭为分析测算对象,以这些城市统计局、政务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2009年数据为依据,确定相应的模型参数,测算一个代表性家庭2009年在住房消费中公积金的贡献度水平,并对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3.2 比较分析

通过上述数据,天津与其他直辖市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

(1)天津和重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贡献度比较高,达到了最高的79%。主要是因为这两个市的房价相对比较低,除去20%首付款,需要贷款的数量没有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0-50万元限额,因此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贡献度达到了最高值。而北京和上海,由于房价比较高,平均达到113-132万元,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满足购房款,还需要商业贷款来补充。

(2)在住房公积金还款贡献度方面,天津的数值明显高于其他直辖市。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天津住房公积金的缴付比例比较高,达到了11%,而上海和重庆却只有7%。北京的虽然达到了12%,但因其房价较高使其贡献度不如天津那么高。

(3)天津的家庭月收入还贷率远比北京和上海低,略高于重庆。这是因为天津的收入与房价比几乎相当于北京和上海的1/2,虽然比重庆要高,但也可以说明其处于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

(4)由于近期政府不断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利率,使得两种贷款的利率差额达到了2.07个百分点,因为天津和重庆公积金贷款限额相对较高,因此天津和重庆的居民完全获得了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优惠,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节省率达到了最高的39.55%。

综上所述,从总体来看,天津地区住房公积金在住房消费方面的贡献度是高于其他直辖市的。这一方面与天津地区的房价水平、家庭年收入水平等客观因素有关,另一方面也和该地区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有极大的关系。4 结论

从制度设计看,与其他直辖市相比,天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缴交比例和基数,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利差,贷款最高限额都是与其居民平均收入和住房市场价格相适应的,其住房公积金在住房消费方面的贡献度是较高的。天津的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达到48557.5元,公积金缴存比例达到11%这样的高水平,而平均房价却只有6018元/平方米,远低于北京和上海的房价。这说明从理论和制度设计层面上看,天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福利方面还是起着比较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徐峰, 胡昊.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贡献度模型和长效发展数量指标体系研究(建设部课题“住房公积金长效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研究”第四分报告) [R].2006.

第3篇:公积金贷款调整利率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应遵循本办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和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

公积金中心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托银行违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受托银行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省职工,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缴存不在本市公积金中心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八条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等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得高于所购建房价格的70%。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工龄,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但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有贷款偿还能力的,其贷款期限可延长1-5年。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月*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借款人婚姻证明;

(四)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低于30%的首期付款证明或自筹资金证明;

(六)购买住房合同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七)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前款规定的资料交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在收到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及时转送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并在受托银行收到贷款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并准予贷款的,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用房屋作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还需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房产抵押或有价证券冻结手续。

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及有价证券的有效凭据由受托贷款银行收押保管。

第十六条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受托银行出具的证明,开具贷款划拨通知书。受托银行凭贷款划拨通知并按照借款合同的时间、金额和帐户,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住房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十八条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一)用现房抵押的,借款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收押;

(二)用期房抵押的,借款人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期房抵押证明》和经注册的房屋预售许可证确认书交受托银行保管。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四)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

(五)在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但无权出租、拆毁、转让、变卖、馈赠、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管、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

(六)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的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由受托银行保管,并办理质押冻结手续,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提前支取。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解冻,退还给借款人;

(七)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作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九条借款人以家庭其他成员、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担保质押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保人自愿提供属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并签订担保书;

(二)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连续缴纳,担保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也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三)担保人只能为一名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帐户内的公积金在借款人未偿清借款之前,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支取或再担保;

(四)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时,公积金中心有权从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依法划扣。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保险,由借款人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经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的,由财产继承人或代管人应当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可在按月还贷的基础上,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还贷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照中国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或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七章贷款监督

第二十六条售房人出具虚假购房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售房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发放的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4篇:公积金贷款调整利率范文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我国住房公积金政策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资金支持,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对解决职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现状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是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改善职工居住水平的最主要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的特点是公积金贷款最主要的优势,职工从公积金中心取得贷款后,享受低于商业贷款的低利率。以2012年末的利率为例,5年以下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0%,6-30年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5%,比商业贷款七折后的利率还要低,而且没有商业贷款关于享受七折利率的高门槛。同时,银行七折优惠利率不是终身制的规定,目前,各大银行已取消这一优惠政策,执行基准利率,这使得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率差进一步加大了,公积金贷款利率低的优势进一步凸显出来。但是,目前住房公积金在贷款方面还暴露出分配不公、手续繁琐等问题。找寻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亟待探讨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问题

1、公积金贷款覆盖范围窄

目前,我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覆盖范围仅限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它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才享有的一种贷款权利。只有公积金缴存的职工,才能按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这就限制了公积金贷款的覆盖范围。像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企业的职工由于单位不给职工缴交公积金,这就使他们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政策将此类人员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因此,这类人群也不能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

2、公积金贷款使用分配不公,低收入群体受益少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的都有一定的要求。以大连市公积金贷款为例,确定贷款额度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不得高于根据公积金缴交情况计算的可贷额度,其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45%+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12*贷款期限;(2)不得高于购房所在区的最高贷款额度;(3)不得高于规定的贷款成数。

从以上条件我们不难看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职工能否按最高额度贷款和职工个人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以及贷款的年限都有关系。

在缴存公积金的人群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地区出现效益好的单位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而效益差的单位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也都偏低。这种差距就直接影响了职工贷款的额度。可以说收入中等或高收人人群其贷款额度较高,低收入者贷款的额度较少。这就违背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初衷,造成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公积金储蓄为少数中高收入者购房提供补贴的局面。

3、公积金贷款跨区域使用受限制

现在全国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都是由各个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地域局限性,部分职工跨省市购房的要求不能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缺乏跨区域使用的功能,造成了许多购房者没有办法把其住房公积金用到实处,浪费了大量资源。

4、公积金申请手续相对繁琐,担保费用较高

首先,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申请过程中,需要填写和提供的材料比较多,办理过程中需占用时间较长,有时会给申请人造成诸多的不便。其次,公积金贷款要求担保公司担保。公积金贷款担保是指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担保公司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并提供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行为,其目的是减少贷款风险,保证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此举对公积金中心来说是减少了风险,但是担保费对一些低收入家庭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无形中加重了购房人的负担。

三、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发挥公积金制度强制性,继续扩大公积金覆盖范围

目前,我国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相对较窄,公积金政策应该发挥其强制性的特点,无论单位是否自愿,都应该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其缴纳公积金。同时由于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群未纳入公积金覆盖范围,使其无法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将大多数人群覆盖其中,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使不同层次的职工都能享受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利益。

2、缩小不同人群公积金贷款使用差距,提高低收入群体公积金使用率

住房公积金是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长期互助储蓄资金。其目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帮助职工,尤其是低收入职工实现住房梦想。一方面,限定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一个职工一生只能使用该额度,不能超额使用。这就对高收入群体贷款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同时对一些已经拥有个人住房的高收入者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产时应适当提高门槛,例如:使用较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等。另一方面,对于低收入者应适当降低贷款门槛,在其还贷能力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增加其贷款额度,减少其为购房付出的贷款利息,使改善居住条件最为迫切的中低收入职工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获得更大的收益。

3、适当放宽贷款地域范围,增加异地贷款城市

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地域局限性,导致部分职工跨市购房的要求不能满足,使很多职工在异地无法享受到公积金贷款政策,针对这一情况适当放宽贷款地域范围,增加异地贷款城市,为异地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4、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担保费用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城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在这种体制下,公积金中心和银行之间的工作不能很好地协调起来,双方根据各自的职责、利益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极大地影响了贷款效率。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各个环节的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贷款工作效率,依据个人申请贷款的客观实际,放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条件和程序,满足职工对住房需求的愿望。

同时,应该引入政府补贴制度,努力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评估等各种费用,减轻职工负担,真正发挥公积金作为政策性贷款的优势。

综上所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推出在推进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职工住房水平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目前还存在部分问题,但只要针对政策中的不同问题,采取合理有效的调整措施,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公积金贷款政策,必将继续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国保障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文雅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20).

第5篇:公积金贷款调整利率范文

为什么要缴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对于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交的。它的本质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和个人分别缴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

公积金归个人所有,但要求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那么每个月公积金该缴多少钱呢?这笔钱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个人自己缴的,就是工资条上看得到的那一部分;另一部分是单位帮职工缴的,工资条上不显示,但是可以在本省市公积金网站的个人账户里查询。

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各省市规定不一。目前,北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2392元。而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至8%。而一部分城市是划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和下限,具体比例自行选择。

住房公积金怎么用?

住房公积金最主要的用途是申请低息的公积金购房贷款,并利用公积金进行冲还贷。这是对商业贷款的有利补充,对购房后手头不宽裕的年轻人来说有“减负”作用。

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的门槛并不高,申请贷款前在本地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即可。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买的住房应当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职工购买使用权住房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利率远远低于同期的商业贷款利率。目前,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至4.7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至4.20% 。

根据各城市的不同规定,公积金所有权人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还可以用公积金来付房租、装修房屋、交物业费等等。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也是一笔可观的“储蓄”,自存入账户之日起就可以获得利息,并且按年复利计算,不缴利息所得税。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0.4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2.85%。住房公积金还是对养老金的补充,在职工退休的时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金和利息全部可以提取出来,作为收入自由支配。如果公积金缴纳人在缴金期间亡故或出境定居,可以提取公积金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账户。

怎么冲还贷最划算

公积金冲还贷有“年冲”和“月冲”两种方式。“年冲”是在每年的4月份或9月份使用账户余额直接冲抵贷款本金;还有一种是“月冲”,按月使用账户上的余额冲抵当月的还款额。

相比较而言,采用年冲方式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总额要少于采用月冲方式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总额。采用年冲方式相当于每年办理一次部分提前还款,但这种方式是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的,当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才能冲还商业贷款本金。在采用年冲方式时,每月的月还款额必须使用自有现金归还。如果月冲,每个月冲还公积金贷款的月应还本息金额之余也可以冲商业贷款部分的月应还本息金额,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才会从借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中进行扣款。

是“年冲”划算还是“月冲”划算,这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核心的原则是用足公积金的低息贷款。除了亲情银行,恐怕再也找不到比公积金利率更低的贷款了。

所以如果申请的是组合贷款,尽可能地使用公积金低息贷款来冲抵高息的商业贷款。最佳做法是“月冲”,把公积金贷款的年限申请到最长,这样每月公积金部分的还款额不会很高;商业住房贷款的部分则采用阶段性的还款计划,在还款初期,每个月的还款额安排得较高,多余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就可以用来冲抵商业贷款。当然这是在公积金余额比较高的前提下。预计公积金余额快用完时,可以提前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月还款计划。

对于只申请纯公积金贷款,没有商业贷款的购房者来说,如果平时没有别的投资渠道,在现金压力不大并且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多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年冲的方式,一次性冲还较多的贷款本金,减少总的还款利息。如果平时有更好的投资渠道,收益高于贷款利率,还是选择月冲更合适。减少现金支出,最大限度地利用低息贷款。

月缴基数是指职工个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

Tips

1、目前一套房屋、一个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冲还贷方式,且参与冲还贷人员的冲还贷方式与主贷人一致。

第6篇:公积金贷款调整利率范文

李先生大学毕业后进入某企业工作,目前任部门经理,税后年薪13.8万元,年终奖税后6.2万元。张女士大学毕业后进入金融机构任部门助理,税后年薪10.6万元,年终奖税后4.4万元。双方单位都上有五险一金,贷款购买住房亦有公积金。

张女士父母为女儿置办一辆价值16.5万元的家用汽车作为嫁妆、2根100克的实物金条价值5.5万元,李先生父母赠与儿子10万元3年期国债,李先生自己有定期存款5万元,张女士有货币基金10万元。经估算,结婚亲友送礼、回礼置办酒席剩余现金3万元。

家庭资产情况分析

李先生新家庭资产状况见表1。通过数据分析,未来李先生家庭资产中可变现资金占全部资产的21.2%,资产变现能力较强。

两人家庭年收支情况见表2。通过数据分析,家庭年收支结余为28万元,年结余率为80%,家庭结余丰裕,有充足资金归还贷款。

贷款方案

根据李先生的家庭资产情况,可考虑以下3种贷款方案。

方案一:大笔首付,小余款尽快还清

建议李先生将婚前住房出售,将所得现金108万元用于购买价格为136万元的新婚房,差额28万元,刚好可用家庭年结余资金28万元抵消。也就是说,如将第一年结余资金积累好,购买住房余款可以一次性归还,两个人将可过上无房贷的生活。此举利在于两人新婚之后第二年就能过上无负债日子,弊端在于家中积累财富少,且还有新婚隐性消费没有列明账目。

其中,新房装修将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且新房内家电设施需要备置齐备,这些费用因提前归还贷款而未纳入考虑,因此这种急于还清房款的方式还需斟酌。

方案二:首付款50%,余款贷款

购买136万元新婚房,首付款50%支付68万元,余款68万元可申请贷款。公积金贷款限额最高为40万元,还剩余28万元需要申请按揭贷款。可考虑出售价值108万元的婚前住房,用于支付首付款结余资金40万元,并预留40万元作为装修及家庭必备品添置费用。家庭资产中可变现资产为50万元,与第一年结余资金28万元合计78万元,大于公积金和按揭贷款总和68万元,最快第二年能归还10万元余款。

方案三:首付款30%,余款进行组合贷款

按照136万元房款的30%计算,首付款为40.8万元,公积金贷款40万元,按揭贷款55.2万元,两个人可计划20年归还组合贷款。

20年公积金贷款40万元,贷款利率4.5%,每月归还本息1031元,用两人每月公积金足可偿清。20年按揭贷款55.2万元,贷款利率为6.55%,每月支付本息1119元,按揭贷款每年归还1.3428万元。因两人年结余资金占比率80%,有充足资金可以偿还贷款,因此折中提速归还贷款,最后建议选择方案三,并调整为10年还款方式。10年归还公积金贷款,每月归还本息2646元;10年按揭贷款55.2万元,每月归还本息3269元,每年归还4.081万元,第一年还能节余资金近24万元。

采取第三种归还贷款匀速稳步,未来生活财富积累逐年递增,这样李先生和张女士未来10年归还贷款生活,第一年只有之前能变现家庭资产50万元算是积蓄,第二年到第十年每年剩余款24万元,9年能积累216万元。

准家庭贷款买房常见问题

很多准家庭在规划贷款买房时,都会遇到以下问题。

还款期间利率调整了怎么办?

银行放贷申请通过之后,贷款利率是否会出现调整,要根据贷款情况而定。对于已签订同贷合同并且合同上有明确约定贷款利率及贷款期限的情况,银行在合同上规定的期限内,不会调整贷款利率;对于已签订了贷款合同的,银行不会再调整贷款利率;在没有签订同贷合同及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只要没发放贷款,银行随时都有可能调整利率。如已签订贷款合同后,遇到贷款基准利率有变,将会在次年1月1日执行新的贷款利率,继续归还本息。

如何选择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适合希望快速还清且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贷款者,而匀速中长期还清贷款对于工薪层和经济实力一般的贷款者较为适宜。

第7篇:公积金贷款调整利率范文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若干高个贷率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行情况,探索制度发展的方向。以上海为代表的东部地区若干城市管理规范,资金运用率高,政策创新较多,其发展现状基本代表了房地产市场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均充分发展后的状态,对政策前瞻性研究有标本价值。

一、去冬今春有多疯狂

2012年限购后的新一轮房地产市场爆发式增长导致了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特别是2013年3月“国五条”出台前后,市场出现井喷,导致2013年2季度,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压了大量的贷款受理量,面临更加严重的流动性不足问题,甚至出现贷款轮候现象,目前仍消化不良。这一轮高压状态再次显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势,同时也考验着政策的可持续性。

分析各地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公报可知,多数城市贷款发放量再创新高,且同比增幅较大,如北京同比增长106%,上海55%,重庆150%,天津10%,南京192%,福州118%。各地贷款资金再度紧张,个贷率再攀高位,如北京67.65%,上海(含补充公积金)78.69%,重庆82.47%,天津78.39%,南京87.22%,福州69%。2013年3月“国五条”落地前后,个贷率继续攀高,多数城市比2012年底升高了3~5个百分点,上海不含补充公积金的个贷率达到102.62%,接近2009年的最高水平。江苏若干城市达到95%,全省平均高达88%,紧随其后的是贵州、福建、浙江,均在75%以上。个贷率超过95%意味着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提取需求外,接近无钱可贷,贷款的轮候时间长达3~5个月。

二、贷款作用是否解渴

尽管各地贷款发放量迅猛增长,但随着房价的上涨,单笔贷款额度占总房价比例在不断下降,政策贷款的支持作用受到限制,组合商业贷款的比例不断加大。北京目前支持率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平均房价为132万元,平均贷款额72万元,贷款额占房价的比重即支持率为54%,组合贷款比例为5%。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平均单笔贷款额为38万元,参照北京的住房均价,支持率为29%,组合贷款比例更高。天津支持率为43.57%,南京为37.4%。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作为职工购房信贷支持的一部分,多数人需要办理商业组合贷款才能完成购房,而目前各地组合贷款的便捷性不尽如人意。

三、政策收紧是否奏效

近来多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收紧,有贯彻调控政策的因素,也有资金紧张因素。福州最高贷款额度从80万元降为60万元,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由原来的只认房改为认房又认贷,并由管委会发文实行放款轮候制度。苏州贷款额度调整为申请人账户余额的10倍,贷款连续缴存公积金的期限由6个月调整为12个月以上。常州贷款轮候时间约4个月,金华约5个月。轮候2个月的城市不在少数。收紧公积金贷款政策实际上是从提高贷款门槛、削弱贷款满足度和政策便捷性方面,压缩贷款需求,更不利于低收入群体。

从2012年各地贷款发放笔数与市场交易量比较分析看,目前北京公积金贷款占全北京市场成交量的35%, 天津、南京、重庆分别为31.4%、33%、35%,2012年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家的贷款发放量超过了全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总量。选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比例逐年提高,一方面是由于房价上涨导致职工贷款能省则省,另一方面商业贷款有指标限制,贷满则停,更主要的是由于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占先天政策优势,目前五年期以上贷款与商业贷款85折后的利差为1.0675%。可以预见,在政策性贷款利率优势不减弱的情况下,政策性贷款的市场份额还会提高,资金供不应求的局面还将持续。

四、全国统筹可否解困

当然,在部分省、部分城市紧张的同时,全国尚有近千亿元资金可供提取及贷款统筹调剂。2013年2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的平均个贷率为63.21%,多数二三线城市政策相对宽松,部分城市还放宽了贷款条件。解决目前流动性紧张问题暂时可采取统筹调用的措施,先省内统筹,再全国调剂。当然调出资金应取得不低于公积金贷款利率(4.5%)的收益,不能出现地区间的“劫贫济富”。但是要考虑几个关键问题,一是由于各中心利用定期存款能获得同等水平的收益,若支配资金的自主性受到限制,各地调出资金的意愿可能不强,且无论强制调用还是自愿撮合都需要机构和人员成本。二是要考虑到目前全国尚有积累是以各地政策不一、某些城市严格限制提取使用为前提的,有的城市的苛刻提取政策某种程度上引发骗提套提。目前北京的提取政策最为宽松,可提取百万甚至几百万的房价款,提取率接近66%。其他城市均相对严格,多执行贷前账户资金“提则不贷、贷则不提”的政策,提取率均在50%左右。今后在合理保障提取需求的情况下,考虑各地住房市场化经历充分发展后,全国是否还有充足的资金可统筹使用,不容乐观。东部若干城市目前供不应求的状况应引起重视。

五、贷款发展几点思考

首先,解决当下问题的重点是要适度控制个贷率。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池区别于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具有来源单一无伸缩量而需求受市场扰动较大的特点,导致可用资金随楼市“遇热绷紧,遇冷沉淀”。而满足提取是制度合理性的首要体现,贷款政策相对平稳是制度公平性的重要方面,市场出现“过山车”现象时,政策不宜“过山车”。鉴此,应正确评价资金沉淀,强化备付理念,要适度控制个贷率,设置80%~85%的警戒线,不能等个贷率达到90%时采取轮候,牺牲政策的效率优势。并且,流动性管理要做到沉淀时增值渠道灵活,高位时预案启动及时。这就要求各中心设计好组合、贴息贷款,用较高的使用率和增值率解决资金相对贬值的问题。

其次,标本兼治的方向是明确制度定位。贷款制度要在保持普惠特征的基础上,发展特惠性,因贷款终将僧多粥少,要压缩保障范围,锁定目标人群。压缩高收入人群的贷款额度,不能只强调“多存多贷”,应实行额度上限存限贷,目标人群重点为中低收入阶层,可享受利率上低存低贷,甚至高存低贷,确保应保必保,也解决贷款“劫贫济富”的质疑。

第8篇:公积金贷款调整利率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强制储蓄 利益补偿 公平性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074-03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创立以来在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专户积累机制、促进我国住房金融发展和廉租房建设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未获彻底解决的事实严峻考验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内学术界和公众对其公平性的质疑仍不绝于耳。如何通过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来保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维护中低收入参缴者的利益,对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推动保障安居工程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为何要对住房公积金部分参缴者进行利益补偿

我国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积累的“低存低贷”基金,其制度运行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由于按工资一定比例缴存是法定并强制的,没有考虑参缴者收入高低和今后有无能力购房贷款,按月存入的公积金储蓄全部采取低利率计息,不管公积金如何增值,只要参缴者不参与公积金贷款就很难成为公积金的受益对象。事实上,只有那些有能力购房者才可以申请获得公积金贷款,通过低息贷款利息优惠弥补储蓄低息损失并获取房屋增值收益,而这些具备购房能力的人以中等以上收入人群为主。中等以下和低收入人群往往因无力承受房价而难以通过购房贷款的低息福利弥补储蓄低息损失。很多学者经过多地区调查研究证实了上述结论。清华大学教授刘洪玉等(2007)以江苏省常州市的微观抽样数据作为对象,将公积金参缴者的月缴基数由低到高排序,按照七等分收入组的划分标准分为最低收入组、低收入组、中等偏下收入组、中等收入组、中等偏上收入组、高收入组、最高收入组,统计七分组中各组公积金贷款概率,得出参缴者的收入越高其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概率越高,与事实相符,即收入高的家庭有更强的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和改善住房条件,所以其公积金贷款的概率也更高。张梅达(2000)从收入层次入手,以北京、上海和合肥三个城市的公积金贷款为案例,发现北京、合肥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中、高收入者占比为40%,中等偏上收入者占比为34%,相应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者只占到26%。在上海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中,高收入者占比为20%,中等偏上收入者占比为58%,中等偏下和低收入者占比为22%。李锋等(2006)对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统计,得出上年度缴存额位于前10%的高收入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占该年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总户数的12.7%,相比之下缴存额位于后10%的中低收入职工申请贷款的户数仅占当年总贷款户数的1.7%。

可见,在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下,有相当部分的中低收入参缴者,不仅没有享受到公积金福利贷款,还用自己低息存款损失补贴了使用贷款的中高收入参缴者,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净贡献者”,不仅有失公允,也有悖于住房公积金的互和政策性本质。结果导致公积金的潜在受益人群体只是城市就业人口的一小部分,即主要是那些经济情况较好的国有企业和那些最不可能下岗甚至享受特权的职工。可以说,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未能提升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颠倒了收入再分配的方向,偏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在目前我国贫富差距已然较大的背景下,自由主义的分配原则易导致社会群体间出现隔阂抵触,损害社会间的团结协作,相比而言,既具有平等主义思想,又强调重视社会最少受惠成员利益的西方罗尔斯主义分配公平观无疑更利于我国社会的发展与安定,其“平等原则”、“差别原则”及“补偿社会最少受惠者”的思想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原则具有借鉴意义。在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下,承担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义务而仍旧无力承担购房成本、且亦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标准的这类人群就是该制度的最少受惠者,既然住房公积金已经让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参缴者通过贷款解决自身住房问题,享受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益处,那么对于未能解决住房问题、承受储蓄存款损失的这部分中低收入参缴者,理应在制度内设立额外的利益补偿机制。

二、国际典型住房金融制度利益补偿的经验

在研究住房公积金利益补偿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借鉴一下国外相关住房金融经验。纵观全球住房金融的融资模式,主要分为互助储贷、强制储蓄和证券市场筹资三大模式。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证券市场筹资模式,其住房金融制度高度市场化,住房问题通常通过市场进行解决,不存在利益补偿问题。以新加坡、巴西、马来西亚、墨西哥等为代表的强制储蓄模式则普遍重视利益补偿,按照边沁的强制储蓄理论,强制储蓄抑制储户当前消费愿望,若没有响应公平、合理的利益补偿弥补储户可能产生的损失,就会产生不公平。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互助储贷模式,与我国目前强制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明显不同,但其在融资奖励、配贷方面的成功经验对缓解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同参缴者利益分配不公问题也有借鉴意义。

1.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作为强制性储蓄制度中最为典型的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建立于1955年,现已成为一种涵盖多种保障的综合型社会保障制度。新加坡中央公积金配贷机制的特征是“存贷分离、高存低贷”。“存贷分离”是指中央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是中央公积金局,但其无权向公积金参缴者发放住房贷款,向购买组屋的参缴者发放贷款的只有建屋发展局。因此中央公积金局的运作不依赖于住房贷款的收益,且有政府债券收益提供保证,使其能够为公积金参缴者提供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储蓄存款利率。“高存低贷”是指中央公积金局以高于市场化的存款利率向公积金参缴者付给利息,同时建屋发展局以比市场化利率更为优惠的利息为公积金参缴者提供住房贷款。目前公积金存款利率为新加坡国内四家主要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加权平均数,且不低于年利率2.5%,确保公积金不存在储蓄利息损失。贷款利率一般是在公积金存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0.1个百分点,即缴存人申请组屋贷款利率为2.6%,低于市场贷款利率。

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公积金福利功能不仅涵盖了住房保障,还延伸到医疗、养老等各类保险,这种综合型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储户在没有获得住房优惠福利时可以从养老、医疗等其他方面得到补偿,有助于实现住房公积金公平地对待每一类参缴者。

2.巴西的失业与保障公积金制度。巴西政府为保障住房投资与信贷资金来源,于1966年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设立一种兼顾失业保险和住房保障的综合性社会保障资金――失业与保障公积金(FGTS,Unemployment and Provident Fund),属于一种强制性的储蓄制度,由巴西国家银行运作管理。其主要做法是:雇主定期需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8%),将归属于雇员的个人福利基金存入指定机构――保障就业基金会的雇员个人账户。这部分基金由政府转交给巴西的全国住房建设银行进行保管和经营,雇员个人账户的存款可以用来支付失业、养老和医疗费用,并于参缴后6年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巴西失业与保障公积金制度属于强制储蓄范畴,但国家住房银行按物价指数对职工账户名义存款进行调整,一般按年利率加3%(通货膨胀率)计息支付存款利息,这种指数化保值机制不仅规避了像我国住房公积金“低存”的利息损失,还有效防范了通货膨胀带来的存款贬值风险。此外,巴西失业与保障公积金并非专款专用,不仅能用于住房贷款、住房补贴,当雇员在结婚、购房、偿还医疗费用和退休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取基金会的存款。多元化福利制度弥补了那些不能使用公积金低息贷款雇员的利益损失,对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利益补偿问题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3.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住房储蓄制度是德国运用最广泛、最具有特色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融资制度。德国住房储蓄制度是储蓄者通过签订自愿储蓄合同,先连续、足额缴存一定数额的资金,在达到一定年限和一定数额要求之后,才有权从该金融机构取得优惠利率住房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在德国,雇员可以在自愿条件下根据自身的收入高低、消费偏好大小、投资欲望强弱,决定是否签订住房储蓄合同。德国同样采用“低存”的融资模式,但为提高储户自愿储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住房融资体系,德国政府采取了多样化的住房储蓄奖励,包括创设住宅储蓄奖励、雇员储蓄奖和职工资产积累奖,还配套地提供了多种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弥补储蓄存款利息的损失,保护雇员的利益。

德国住房储蓄也采取“低进低出”的运作模式,但在配贷中实行的指数化评分确保了每个储户都有机会获得低息贷款。评分值是反映存款人对储蓄群体所做贡献大小的指标,即存款额越多、存款期越长,评分值就越高,这样就给予了那些长时间存款,但未使用贷款的储户更多地使用贷款的机会,保障了储户存款义务和贷款权利的对称。德国储蓄银行每月计算一次评分值,并按评分值的高低来确认借款人资格和分配贷款顺序。考虑到不同雇员参缴住房储蓄时签订借贷合同的金额也不相同,为公正地评估不同的储贷合同,德国政府按每1000马克的借贷合同所获得的利息额来计算评估值,这样就保证了每个雇员(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都能得到公正而平等的配贷机会。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参缴者利益补偿方式探讨

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住房领域最重要的一项公共政策,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缴存者,为其提供公平的住房贷款权利,使其获得相对公平的收益。对于同为储户的终身或长时间未使用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的参缴者,既然目前条件下无法解决住房问题,就应该对其储蓄利息损失(出让平等的贷款权利)进行补偿。

1.建立制度内的利益补偿机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相对公平的补偿原则应当是,使得从参与公积金缴存到退休公积金销户使用贷款的储户和未使用贷款的储户都能依据其自身对公积金资金池贡献大小获得相对合理的收益,简而言之就是单位公积金资金池贡献获得的收益对于使用贷款储户和未使用贷款储户是无差异的。对于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储户来讲利益补偿方式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种是额度补贴,即在储户退休销公积金账户时,一次性补贴一定数额的利息;第二种是利率补贴,即调整未使用贷款储户的储蓄利率,减少其利息损失,使其与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一样获得与贷款优惠相当的收益;第三种是比例补贴,即借鉴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提供一定比例的缴存额度奖励。

2.逐步推进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改革。强制储蓄是住房公积金对不同参缴者收益分配不公的重要根源。从长期来看,高效率的市场化运作是各国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也应当逐步推行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这方面的改革在我国己有先例。2006年12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上海市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缴纳公积金。之后,西安市、北京市、湖州市以及扬州市等先后都通过法律手段规定了城镇工商户以及自由职业者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性。在进行自愿缴存试点的同时,还需要不断改进公积金制度以增强其吸引力,如逐步提高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根据居民不同的需求,设计不同利率、优惠政策的储蓄品种,或税收减免、股金分红等方式鼓励居民参加住房储蓄,也可以借鉴德国住房储蓄奖励实行多样化奖励政策,给予储户更多的选择机会,减少未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的不公平感受。

3.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进行多元化福利改革。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基本上只能用于住房领域即专款专用,福利范围小,用途少,也是未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遭受福利损失的重要原因。在新加坡、巴西住房金融制度中,这种福利损失主要是通过多功能的“无差异组合”来弥补,即低收入未使用贷款者尽管在购房消费中丧失一定的优先补贴权,但在养老和就业保障方面得到政府的优先权。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巴西、新加坡的住房金融制度,扩展住房公积金的外延功能,延伸到养老、医疗等社保领域,使得未能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储户从其他方面社保领域得到补偿,同时,也可以提高公积金提取的频率以减少公积金利息损失。如大连市已允许因疾病、子女上大学等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生活开支;武汉等多地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武汉从2014年7月1日起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且从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定期提取公积金;北京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也放宽,由一年一次进一步放松为三个月提取一次。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推行多远福利化政策,有利于缴存公积金而没有能力买房的居民更为合理地使用住房公积金,减少储蓄存款的利息损失。

4.完善住房公积金配贷机制。以中低收入者为主的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参缴者与使用贷款参缴者之所以存在利益分配不公问题,是因为储蓄者和借款者是不匹配、不对称的。因此,要完善公积金贷款的配贷款机制,给予未使用贷款的参缴者更多的贷款机会。目前我国公积金贷款审核基本比照商业银行的做法,谁收入高、支付偿还能力强,谁就最有可能得到公积金贷款。在评估贷款额度时通常只考虑到储户的缴存额度、余额以及收入水平等条件,没有全面考虑储户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参与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在配贷方面应采取一些利益补偿的措施,如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降低中低收入者购房首付比例,提高中低收入者购房能力。特别是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除了降低首付款比例之外,还应该在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审核过程中给予更多的优惠,通过政府机构或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提高中低收入者获得贷款的能力。还可以尝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转让机制,对于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考虑将其贷款的权益转让出去,这样一方面转让费用可以补偿自己缴存公积金的利息损失,另一方面,可以让需要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获得更大比例的公积金贷款。除此之外,也可借鉴德国指数化的配贷机制,建立指数配贷标准,在贷款审核时以存款额与存款时间相乘为基础来衡量客户存款表现对整个住房贷款资金池的贡献度,存款额越多、存款期越长,评分值就越高,这样就给予了那些长时间存款,但未使用贷款的储户更多的使用贷款的机会,保证每个储户都能得到公正平等的配贷机会,保障参缴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

[本文为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WR2013008)资助。]

参考文献:

[1] 李宏洋.让低收入者居者有其屋[N].人民日报,2012.02.01

[2] 徐峰,胡昊,丛诚.住房消费中住房公积金的贡献度――以典型城市为例的实证研究[J].建筑经济,2007(4)

[3] 刘洪玉.推进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M].(第一版).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4] 张达梅.论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利益失衡现象的调控[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

[5] 李峰,李一乔.论住房公积金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7(4)

[6] 张汉亚,杨萍,汲凤翔,赵培亚,余芳东,翟善清,陈淑清,贾一苇.实现我国城镇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的思考[J].宏观经济研究,2009(3)

[7] 李志明,徐悦.城市中低收入者住房保障:巴西经验及启示[J].学术论坛,2012(3)

第9篇:公积金贷款调整利率范文

年初的住房贷款利率7折优惠着实让购房者们惊喜了一把,但随着近期各家银行7折利率优惠政策的逐步退市,不少购房者开始打起了退堂鼓。尽管优惠政策逐步退出,但购房需求仍然存在。如何在没有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节省贷款开支,成为目前购房者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那么,在房贷过程中,究竟有哪些省钱的窍门呢?

技巧一公积金贷款不可少

房贷想省钱,最简单、最可行的办法是能用公积金的一定要用公积金。

另外,购房者在申请购房组合贷款时,要尽量用足公积金贷款并尽量延长贷款年限,在享受低利率好处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每月公积金的还款额。同时还需要尽可能地缩短商业贷款年限,在家庭经济可承受范围内尽可能提高每月商业贷款的还款额。照此操作,月还款额的结构就会呈现公积金贷款份额少、商业贷款份额多的状态,公积金账户在抵充公积金月供后,余额就能抵充商业性贷款,这样同样可以节省一大笔开支。

此外,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只要转换成功,贷款人就可以节省利息支出。至于能节省多少,要看什么时候转换了,前3年内转换省钱最多。如果贷款前3年内没转成,最好在贷款年限三分之一的时间内转。以贷款10万元、10年为例来说,在还款12个月即一年后商业贷款转换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比在第60个月即第五年后转。可多省8032.88元。

值得注意的是,专家提示说,公积金贷款一般从审批到发放所需的时间至少近一个月,所以急需购房的消费者最好提前申请贷款。

技巧二固定利率房贷抵御加息

据了解,现在不少商业银行都推出了固定利率房贷业务。虽然固定利率较高,但一旦央行加息,或者房贷利率变动,固定利率房贷业务的优势就显现出来了。购房者可以选择3至5年期的固定利率贷款,一旦未来央行取消优惠利率或上调利率,借款人也只需按照固定利率支付利息,不会受加息的影响。浮动利率房贷与固定利率房贷相比,浮动利率房贷会更划算。以25万元5年期房贷为例,消费者如果选择固定利率房贷,每月还款额在5000元左右;如果选择浮动利率房贷,每月还款额不超过4850元,两者相差近150多元。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包括建行、招行、兴业等银行在固定利率的基础上又推出了“固定+浮动”类房贷业务,房贷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调整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的期限,这也突破了固定利率产品期限较短的限制,给了贷款人更多自主选择的机会。

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个人理财中心工作人员认为,在利率变动期,购房者不妨考虑选择固定利率房贷业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省一笔开支。

技巧三找到省钱的还款方式

除了上述技巧外,选择适合自身经济情况的房贷还款方式也是省钱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房贷还款方式主要有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等额本金还款是将贷款本金平均分摊到每个月,同时购房者需付清上一还款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等额本息还款是把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购房者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

从省钱角度看,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优于等额本息。但是,选择等额本金还款,购房者在初期的还款压力会比较大。举例来说,以贷款2s万元,期限20年,利率以目前央行公布的房贷利率标准水平(5.94%)下浮30%后(4.16%)计算,等额本金首月还款1968.34元。而等额本息首月只需还款1536.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