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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正常的福利待遇自开始实施以来就一直备受关注。最近,监察机关正在审查一起有关某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案件,其营业部主任仅靠模仿前来贷款职工笔迹的方式便轻松套取上千万元。这一案件暴露的问题让住房公积金监管再次遭受质疑。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一直存在模糊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以赢利为目的,却掌管数以亿计的资金,采用的是属地监管模式,即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账户余额等由属地政府负责监管,名义归本级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管理,但实际上只是挂个名,中央有关部委及省级管理部门对住房公积金也仅仅是政策上的监管。住房公积金从外表上看好像受到各方监管,但实际上没有一个机构是直接能对监管负责的,“多头监管”从而演变成了“空头监管”。
曾有媒体认为,住房公积金的处境非常“尴尬”,与当初设想的“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让普通职工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的初衷有些“偏离”。甚至“现在住房公积金已经陷入了‘济富不济贫’的怪圈”。日前开展的一项针对住房公积金的网络调查也印证了上述说法,有近六成的受访网友认为现有住房公积金政策对扶持中低收入者购房的目的效果不明显。
笔者认为,不应该以太过消极的态度看待住房公积金发展,当下最主要的问题是解决公积金监管的“真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管理系统、管理体制的存在,对大多数人而言是既熟悉又陌生的。对政府而言,住房公积金的监管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但却没有哪一部门能够对住房公积金实现严格系统的管理。为此,有关部门必须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和透明公开,使监管更加制度化、透明化、常规化;要变革体制机制,变革工作方式,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有法律制度的支撑,真正做到规范化管理。此外,据有关消息透露,2014年住建部再次将住房公积金全国联网监控列入当年要开展的重点工作中,此举将住房公积金纳入了全国联网监控,可以提高公众监督力度,使监督更加广泛化。
截至2012年12月,全国累计缴存总额达到5.03万亿元,缴存余额为2.68万亿元,实际缴存职工人数达到1.02亿,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与人数均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但与同统计口径的社保基金缴交人数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扩覆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缴存覆盖率还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存在的问题
1.整体的缴存覆盖率不高
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总体偏低是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经过长期努力这个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很好解决。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大都在70%~75%,部分中西部偏远地区则更低,维持在55%~60%。按照现行的统计口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覆盖率与社保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2.缴存覆盖面分布不均衡
从单位层面来看,目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大部分集中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私营企业的制度覆盖情况不甚理想。建设银行进行的一项调查问卷显示,70%的私营企业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只为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30%的私营企业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也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40%的私营企业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只为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从群体层面来看,绝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主要为农民工群体)、劳务派遣职工和私营企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率最低,这三类群体中的绝大多数被排除在制度缴存范围之外。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不足总数的20%,而劳务派遣工和私营企业职工的缴交率也仅有30%左右。
3.缴存数额差距悬殊
今年1月7日、8日,《人民日报》连续刊发《公积金百倍差距怎么办》、《住房公积金当姓“公”》两篇报道,指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悬殊的问题。据调查,现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已达到惊人的141倍,最低的每月缴存公积金仅100多元,最高的已达1万多元。这种现象已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多数职工对此意见很大。
4.缴存标准不一
在缴存基数方面,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应当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但在实际操作中,对缴存基数的选取却是五花八门,有的企业将职工的月基本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有的企业将社保部门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作为缴存基数,还有企业将内部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在缴存比例方面,2006年建设部等部门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发生了最低限突破5%、最高限突破12%的情况,造成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严重不一致。
三、上述问题的成因分析
1.制度强制力不够,执法效果不佳
一是有些城市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考虑,担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会增加企业经营负担,进而影响整体的投资环境,因而,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较弱;二是住房公积金的执法手段单一,主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而中心的执法程序又不严格,加之执法人员普遍不足,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处理周期较长,处罚措施较难兑现,执法效果不佳,难以对违法企业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三是新《劳动合同法》将住房公积金列在社会保险之外,并未纳入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劳动仲裁部门不受理职工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申诉,这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制度执行的难度。
2.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现行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此规定,在缴存比例既定的条件下,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少完全取决于本人工资水平的高低。目前,社会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以及同一单位内部职工收入差距过大,收入分配严重不均,收入最高10%和最低10%群体的平均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差距也被相应的拉大,产生了“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的现象,但究其主因仍然是社会收入分配本身差距过大造成的。
3.“控高保低”政策执行不到位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结余资金等与资金规模密切相关。按现行规定,增值净收益上缴地方政府,结余资金完全由地方管理。部分地方政府为使增值收益最大化以及利用住房公积金作为筹码获取银行贷款支持城市建设,萌发了盲目扩大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的冲动,而对于缴存比例突破规定的上限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也没有明确具体的罚则。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导致部分企业随意突破“控高保低”限制,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些国有垄断企业甚至将缴存比例调高为单位和个人各20%。另一方面,对困难企业缴存额低于规定的问题,地方政府不够重视,致使长期以来,各地困难企业职工缴存额过低,更有大部分私营企业不为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缴交住房公积金。
4.制度吸引力不足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是“济贫不济富”,即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出现了“逆向补贴”现象。目前,真正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受益的实际上是中高收入人群,而绝大部分中低收入人群却鲜有享受制度福利的机会,造成“穷人不够用、富人用太多”的问题。由于近些年房价高企,中低收入和低收入群体根本买不起房,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没有对这两类群体做出相应的安排,在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费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使大多数中低收入缴存职工只有尽缴存义务的份,被迫成为住房公积金的储蓄户,面临着存款负利率而导致的资金缩水风险。对他们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已逐渐沦为“鸡肋”制度,无关痛痒,无足轻重。
四、应对措施
1.拓展缴存扩覆方式,有序稳妥地推进执法,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在推进缴存扩覆的工作措施中,可采取以几种方式:一是依托地方政府,将缴存扩覆工作列入当地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或为民办实事项目具体内容,依靠政府行政推动扩覆工作,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二是发挥政府部门优势,联合推进企业建制扩覆,依靠社保、工商、税务和总工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通过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列入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列入单位诚信事项、列入和谐劳动关系基础条件等方式,加大政府部门对单位建立和开展制度情况的约束力。三是公积金中心继续履行好自身催建催缴的职能,努力提高催建催缴效果。对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的执法应有序适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2.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实现城镇全体劳动者缴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户籍职工与城镇户籍职工差距正在缩小,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里居无定所,有着极强的解决住房问题的愿望。从缩小城乡差别、体现社会公平的角度,应当将他们平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范围。对于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理应与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国家住房政策带来的好处。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覆盖范围,实现城镇劳动者全体缴存,是促进社会公平的要求。
3.一个设区城市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体现出缴存主体的责任大小。在缴存基数既定的情况下,缴存比例是决定主体责任的关键因素。从公平、合理的要求出发,政府筹资比例应根据一个时期内政府在房地产领域的税收收入、土地溢价收入和当地收入房价比合理确定。一个城市中对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相对稳定的同一缴存比例。
4.完善制度,增加制度吸引力
按住房公积金的私有属性,增值净收益应反馈给缴存职工,用于保障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不再上缴地方财政,打消地方政府提高缴存上限、扩大缴存额度的冲动。同时,从以下三个方面不断增加制度的吸引力。
一是拓宽使用渠道。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物业费。对需要政府托底性住房保障群体中的缴存职工,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支持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对新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用本人和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余额支付房租;此外,应当允许全体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二是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对有条件通过市场购房和租房的中高收入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购房贷款的政策支持;对于中低收入职工,即所谓的“夹心层”群体,购买政策性住房的,提供优惠于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差别化贷款和贴息贷款。三是提高存款利率水平。目前的存款利率只是简单参照居民储蓄存款,且采用了期限短、水平低的利率档次。公积金存款利率定价机制应保持相对独立,要在考虑通胀因素的前提下按照不低于同期限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水平确定,这有利于提高缴存者的积极性和保护公积金缴存者的利益。
持续低位的缴存覆盖率和个贷户率
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反映的是,在所有城镇就业职工中,有多少比例的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该比例值与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或普惠性成正比,比例低即覆盖率低,表明住房公积金在缴存环节的公平性或普惠性低。图1显示,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虽有逐年升高的趋势,但升幅过低,多年在30%以下徘徊,2014年才过30%,2016年也只有31.54%。由此,住房公积金虽然已经运行近30年,但覆盖率依然过低。截至2016年底,全国城镇就业职工中依然有近70%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
进一步观察还发现,就是在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基于所属单位性质差异产生的不平等同样十分明显。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的一项研究,2014年非私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不足10%,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高达近90%(见图2)。进一步推论即是,体制内就业者的覆盖率远远高于体制外就业的覆盖率。
这项研究关于基于工资收入差别而产生的覆盖率的不平等同样十分明显。图3显示,收入水平越低覆w率越低,收入水平越高覆盖率越高,低收入和高收入人群缴存覆盖率之差高达近50个百分点。
由上,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总体偏低更多体现在体制外的就业人群和低收入人群。这显然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目前的运行缺乏平等性或普惠性。
见证住房公积金低公平性的另一个指标是个贷户率,即住房公积金贷款户数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户数的比例,反应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中就是有多少家庭实际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低说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少,因而公平性低。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年度报告中没用缴存户数和贷款户数的数据,但有缴存职工数和贷款职工数的数据,本文以职工数的一半作为家庭数的估算数从而推算出缴存和贷款的家庭户数,由此得出图4,即住房公积金及总个贷户率(累计贷款户数与累计缴存户数的比例)的走势柱状图。该图显示,住房公积金总个贷户率虽呈逐年走高趋势,但多年在40%以下,近两年刚刚超过40%。这表明,在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中,仅有4成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进一步观察个贷户率的地区差异(图5),本文发现,个贷户率和经济发展即人均收入水平之间不具有统一的相关关系。从分布看,前十名中呈负相关的省份明显多于正相关的省份。其中个贷户率超过80%的省份全部分布在西部落后地区,新疆和青海的个贷户率甚至超过90%。相反,广东、北京、海南等东部省份的个贷户率却很低。其中广东的个贷户率不足20%,排名垫底。北京的个贷户率也不到30%。
由此,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运用上,住房公积金的低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经济发达的东部省份的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多低于经济落后的西部省份。
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何以成痛
1999年颁行并于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旨在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相关的各级各类官方文件更是把住房公积金作为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的利器。但住房公积金在实际运行中却很难兑现其公平性或普惠性的指向。特别是前述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和个贷户率长期在低位徘徊。那么,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何以成痛,症结在两个“两难”。
首先是缴存环节的两难即缴存两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由此,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上都是由财政埋单的,但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则是企业自己埋单。问题在于财政埋单容易,企业埋单就难易不一了。实际上,很多企业特别是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或小微企业运营状况不佳,难以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特别是在近几年经济下行、经济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不少企业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囊中更为羞涩。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收缴难免会加大企业成本进而使得企业的运营雪上加霜。这就形成了两难。企业主动缴纳,难;强制性缴纳,也难。笔者在对某市住房公积金的调研中曾见证过两个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上的来自不同部门的互异立场:住建部门认为应对不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采取强制性措施,人事部门则认为,住建部门的做法会加重企业负担,甚至危及企业生产,进而危及就业和社会稳定。
其次是贷款环节的两难即个贷两难。一方面。在房价不断攀高的住房市场上,中低收入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难。原因很简单,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有上限的,特定个人或家庭最高额度则是根据其还贷能力(比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月均收入应不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贷款本息不应高过其同期家庭收入的50%)、房价成数(比如首套自住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比如国管公积金中心最新规定是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等条件来确定。由此,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给定条件下,如果首付款(比如购房款的20%)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和仍然低于购房款,购房者又没有能力筹集相应差额,那么,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是无法获得的。大量中低收入家庭恰是这样一种情况。这样的情况在一二线城市表现得尤其突出。笔者曾对北京、长沙、南昌、大连、兰州、乌鲁木齐等30多个城市的家庭的偿付能力做过测算,以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购房面积90平米、首付30%、商贷期限30年等数据为参数,所得的结果是,其中有一半以上城市(多为一二线城市)的家庭贷款月供占月收入比超过50%,即超过其正常的贷款能力。如果在以上的测算中将平均收入替换为中低收入,不具备正常贷款能力的比例肯定会有明显提高。最新的住房公积金年报所披露的相关数据似与以上估算有异曲同工之妙。住房公积金最新报告显示,2016年住房公积贷款所购单套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住房的比例高达近70%,报告给出这个数字的用意是总结成绩,但笔者却看到了另一面:这个70%恐怕与相当一部分城市中的相当一部分中低收入者不会有什么缘分。
由此可以推论,实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者,似乎不太可能如住房公积金年报所披露的那样多为中低收入者,而是可能多为中高收入家庭,而且可能多为投资或投机炒房客。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实际运行中演绎成如此令人尴尬的现实生态,其背后应是多因素较力的结果,这其中所谓的多因素榜单上,自然少不了诸如去库存压力、土地财政、既得利益集F操纵、炒房团等。如此说来,遏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投资或投机性运用就有些勉为其难了。这也正是所谓住房公积金个贷第二难。
如何释痛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之初及其一直以来的普惠指向如同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但是实际运行中的反向而行意味着我们在具体设计思路和相应的制度和政策环节一定是有问题的。所以缓释其痛的“灵丹妙药”自然是坚持立足住房公积金设立的普惠初衷,重新梳理和构建住房公积金运行中的诸多思路和相关政策措施。焦点则是,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权利和利益诉求的均衡重心只有一个,即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权。
首先是思路重构。比如,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环节。正如前述,大量运营不佳的企业的确存在不同程度的缴存压力,甚至无力缴存。对此类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有关于缓交、少交的条款,年度报告中也有相关的内容。2016年报告披露,该年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企业1.3万家,减少企业缴存资金153亿元。且不说该数字是否存疑(2016年实缴单位238.25万元,缴存额16562.88亿元,每个单位平均缴存约70万元。同期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企业则是每个单位平均约118万元,比有实缴能力的单位平均数竟高出近50万元),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按照条例规定,少交缓交的部分要在未来补缴的,这对企业而言实际上是一笔刚性债务。这样的处理思路显然会令本已运营不佳的企业雪上加霜。所以,是否应该考虑对企业少交的缺口给于适当的财政补贴,甚至对无力缴纳的部分企业给于适当的减免豁免,由此产生的缺口由财政支付,而不是作为企业债务。再比如,在住房公积金运用环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储蓄资产,任何一位缴存者都有以法定提取或贷款使用的权利。同时,住房公积金制度旨在保障所有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权利。两种权利如何协调?当住房公积金贷款很难为中低收入群体获得,相反却可能沦为中高收入者投机炒房的工具时,是否应该考虑,过去我们均衡这两种权利的思路是否需要调整,是不是尝试一下这样的思路:对高收入人群,住房公积金主要目的在互助合作的理念下重在资产保值增值,而非购房时贷款;对中低收入人群则是重在住房保障,敞开贷款大门。
由此推出如下三条在制度或政策层面的重构之策。
――“贷款准入”,即对高收入人群和部分中高收入人群,限制甚至禁止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中低收入者购房引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则无条件准入。
――“差异化补贴”,即对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可依据企业的经营状况细分若干档补贴条件和相应的补贴额度。
――“豁免待遇”,即对于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职工,可以设立一个豁免缴纳触发标准,触发该标准即可享受缴纳豁免,在该豁免期内,可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依然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摘 要 房地产业的重大改革中,城镇住房改革是重要环节,其中涉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这种保障性制度。本文探讨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意义,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国外经验探索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出路。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住房保障 新加坡经验
一、住房公积金的产生及其形式
90年代初期,中国在住房制度由计划体制主导向市场体制主导演变的过程中,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创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随着房地产商品化,我国住房制度由“国家统包、无偿分配、低租金、无限期使用”的福利性住房制度转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住房是一项投资额大且回收期长的项目,住房购买者难以一次性支付所有交易金额,需要有一种使负债期限延长的新的住房金融机制支撑。住房公积金应运而生。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职工及其单位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支出的住房储金。由职工和单位共同缴存,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具有资金来源稳定、数额大、期限长等特征,能够有效地避免负债期限短的难题。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中低收入职工购房提供资金支持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意义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起步时,各城市面临着住房供应严重不足、建设资金短缺、供需矛盾突出的实际困难。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通过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可以逐步增强职工购、建、大修住房的能力。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建立的初衷就是保障中下层收入者能够做到“居者有其屋”。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住房公积金有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两重性质,但是在经历了住房建设与住房消费并重、单纯注重住房消费阶段后,住房公积金的位置也应该回到保障性的社会机制上。因此,笔者主要从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阐述其重要意义。
首先,从职工角度来看,建立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结合的住房建设筹资机制,通过资金积累和个人提供政策性贷款,解决了短期资金困难,提高了职工购、修、建住房的支付能力,增强住房的有效需求。
其次,从国家角度来看,从财政渠道以外开拓出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为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以及扩大住房建设规模起到了重要作用。住房公积金以职工缴交汇集而成的资金向单位发放建房贷款、安居工程贷款、危房改造贷款、住房解困贷款等住房建设贷款,支持建设单位住宅、安居房、解困房的建设。这样一来,扩大了保障性住房的范围,也扩大了随之而来优惠性社会保障的受众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加快了住房资金积累和周转的速度,提高了城镇居民解决住房困难的能力。
三、住房公积金中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其建立的初衷就是通过建立住房储金的方式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但实际运行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反而违背了社会公平,呈现利益失衡状态。
这种利益失衡首先是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内在设计的不合理性。
一是存缴制度设计上的问题。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在缴存比例和基数上都有差别,越是富有的企业政策越是宽松,使得原本较大的行业和单位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住房公积金提出“控高”的缴存政策,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地区政策执行不严,高薪企业和单位利用其“第二工资”的性质,将住房公积金作为避税工具,高基数、高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变相增加收入,加剧分配不公,影响制度公平性。
二是存缴标准过于单一。住房公积金这种强制性储蓄,排斥了储户在收入水平、投资欲望、消费偏好和自主决策上的差异性,排斥了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只与收入相挂钩。一方面,使用贷款机会与收入正相关。高收入者按照相关存缴份额储存较多的住房公积金,而低收入者则储存数量较少的住房公积金,这样就会出现越是高收入者越有机会使用优惠贷款,进而加快资产积累;购房承受能力差的中低收入者却基本没有使用的机会。另外一方面,由于公积金“低存低贷”的利率体系,低收入者承受的存款利息损失恰用来支持了高收入者获得的贷款利率优惠,低收入者为高收入者做“逆向补贴”。很多成员可能永远无法获得公积金贷款,而且被迫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水平进行储蓄,为能够获得按揭贷款的收入较高的家庭提供补贴。
另外,这种利益的失衡还体与外部环境有一定的关系。
首先是覆盖面的不公平性。住房公积金作为普遍性的住房保障资金在职工购房支出中没有真正起到主导作用,对职工家庭的住房保障度还有待加强。部分企业无视规定,不能保证应缴尽缴,使得一部分职工游离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之外。造成这种失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企业管理者对住房公积金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凭借政府指令建立起来的强制性储蓄,把公积金当作企业的负担而非义务。二是从职工角度看,职工的维权意识不强,信息封闭。由于受雇佣关系的束缚,职工处于劣势地位,维权意识差。三是,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执法不严、执法不力。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行政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行政执法力度不够,致使催缴力度不大,增缴范围不广。
其次是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城市规模与居民收入水平存在差距、住房市场的发育程度高低不等,造成了不同城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规模和使用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但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封闭管理,地区间的资金不能相互调用,这一方面导致每个地区中心的资金规模都有限,抗系统风险能力差;另一方面出现了部分地区资金严重紧缺的同时却有部分地区资金大量沉淀的局面,资金配置效率没有优化。这不仅影响了资金收益率的提高,同时公积金贷款没有进行充分的风险分散,资金的流动性存在潜伏的危机。
关键词:房地产、购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待遇
中图分类号:F293.3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问题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其设立宗旨是国家支持的一种社会自助形式,通过金融互助,增强缴存公积金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保障性和互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转款是将职工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款项通过购买合同以及房产公司及单位开具证明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转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政府部门所属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离退休职工发放的优惠贷款,经过借款申请、审批借款、办理借款手续,贷款使用及偿还等步骤。
一、住房公积金性质特点
(一)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二)互,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
(三)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当前库车县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缴存基数差异大。根据《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暂行管理办法》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倍至3倍。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工资总额主要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含单位年度考核工资,即第十三个月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基数的上限,加之地区不同行业和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悬殊,造成缴存基数差距大。
(二)是缴存比例差距大。根据文件精神,地区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未经地区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本地已规定的缴存比例。但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行政及事业单位还在严格执行此规定,但是企业因自己挣钱,所以没有严格限定,各地企业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2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5%,相差达4倍。
(三)是缴扣住房公积金衔接不畅。由于某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人事部门办理,工资中代扣住房公积金又是财务部门,两个部门应每月及时对帐,如缴扣住房公积金有出入时,应每月查帐,及时调整,但实际工作中两个部门总是各做各的工作,不会共同把关,造成每月摊销住房公积金出现余额,只有财务人员自己查帐,没有及时解决衔接问题。
(四)使用率不高。一是贷款手续繁琐、限制多,门槛高;二是支取条件严格,提取数受到限制;三是部分地区房价绝对水平较低,消费者还不习惯负债消费,一般都通过自筹资金一次性付款,造成地区公积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偏低;四是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表现在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较小,又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
(五)覆盖面窄,受惠人数少。目前单位只是对正式在编人员缴纳公积金,而对聘用员工不缴纳公积金。许多私营、民营企业没有参加到公积金体系中,另外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民等目前尚未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的群体。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目前库车县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制度,加强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切实履行起职责,尽快按照要求,规范缴存基数,坚决杜绝擅自扩大缴存基数、超比例缴存公积金问题,避免公积金中心成为缴存单位工资外发放薪金补贴的渠道。
(二)健全单位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建立单位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严格把关住房公积金的缴扣程序。
(三)提高贷款限额,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率
一是提高贷款限额。各个地方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限额。
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
世界银行在2006年11月14日的《中国经济季报》中称,中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是使收入较高的家庭受益。
近一个时期,随着住房公积金在归集、支取、管理、贷款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逐渐曝光,这项实施了15年、已帮助3000万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制度,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质疑和关注。许多专家和群众开始质疑:这样一项制度,究竟是雪中送炭还是锦上添花?
住房公积金诟病
国家建设部的统计显示,截至2006年5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人数已超过一亿人,实际缴存人数6245万人;公积金缴存总额、缴存余额分别达到10831亿元、6864亿元;公积金提取总额、贷款总额分别为3967亿元、5194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3125亿元。目前,全国约3000万职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改善了居住条件。然而,作为一项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在为部分人群购房提供资金保障的同时,也暴露出发人深省的问题:福利惠及面不够、巨额资金“沉睡”银行、安居钱沦为“唐僧肉”……到底谁应是这项制度的受益人,这项制度应该如何圆百姓安居梦,公积金管理部门到底是事业单位还是“金融机构”?这些问题都在不断地拷问着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世界银行的《中国经济季报》指出,中国城镇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能承受的住房融资,但是这种制度仍需要进一步改革。世行在报告中指出,中国城镇目前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仍存在三大问题:一是住房公积金作为提供住房贷款的机构还比较薄弱。截至2005年底,中国住房公积金累计金额6260亿元,但只有45%的住房公积金被用来发放住房贷款,而且只有17%的缴费者获得了公积金贷款。二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使收入较高的家庭受益。由于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加公积金,很多低收入的成员因为承受能力的制约而无法使用其公积金。三是在公积金风险分散和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政策问题。由于住房公积金大部分的资产是某个特定地区的房地产贷款,因而公积金的贷款组合没有进行充分的风险分散。在监管方面,建设部门缺乏金融机构监管的专业能力。同时,在促进住房开发和安全合理贷款二者之间也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国内住房公积金基本上属于职工互的资金集聚与使用形式,委托给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监督。但目前公积金管理机构偏离委托人的身份,以半官半商的身份,利用职工融资之钱低效率运作,甚至为一己私利。如公积金管理中心往往以双重身份出现:一方面成为职工福利的保障者,另一方面却有似准金融机构。尽管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定位于“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政府部门。但《条例》同时却规定“资金管理中心只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委托银行办理”。在保值增值的名义下,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类似于房地产融资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公积金贷款几乎所有的程序,包括资信评估、抵押物价值评估都由管理中心负责。在许多地方,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和贷款发放,实际上均由“中心”负责办理,一个非盈利事业法人从事金融运作,虽然表面上有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和银行等数个部门监管,但由于受制于地方政府且缺乏透明的监督机制,低效乃至腐败都难以避免。
谁是公积金的真正受益人
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没有真正关照到中低收入者,原因之一在于,当初出于方便操作的考虑,在缴存数额上简单设计成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本应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但在现行制度安排下,反而是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从而人为地加大收入差距。目前,各地各行业公积金个人缴存数额相差悬殊,高的月缴存额数千元,低的只有一二十元。这一制度被人形象地比喻为“只锦上添花,不雪中送炭”。
尽管住房公积金在保障群众购房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制度覆盖面低,征缴肥瘦不均等问题仍使许多人不免发出“到底谁是公积金制度真正受益人”的疑问,尤其是这项制度造成的分配差距也备受关注。一方面,部分高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高,可以享受由此带来的种种实惠;另一方面,部分低收入群体却很难享受这一制度带来的好处。公积金的这种制度设计,甚至使它成了一些效益好的电力、通信、能源、金融等垄断行业的“第二工资”和“避税港湾”,甚至有的每月缴存数额比其它行业普通员工当月拿到手的工资还要多。
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真正关照到中低收入者,另外一个原因在于,公积金制度并没有覆盖最需要它的人群――由于住房公积金是基于工作就业的,绝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被排除在外,而他们可能才是最需要保障其居住条件的人群。就是“有单位”的正规就业人员,仍有很大一部分人没能受惠于公积金制度,如绝大部分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员工,以及一些国企、事业单位编制外的聘用员工等。公积金的这种现状,不仅难以“济贫”,甚至在世界银行的报告看来有“劫贫济富”的嫌疑:那些由于没有缴纳公积金,或无法逾越购房首付门槛等诸多原因而“永远无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其中大部分是中低收入者,他们“被迫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水平进行(养老)储蓄,为能够获得按揭贷款的收入较高的家庭提供补贴”。
如何让中低收入者买得起房,一直是决策层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近年来,政府频出重拳平抑房价,防范金融风险。如出台的若干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着眼于调整住房供给,使之适应中低收入群体的需求及承受能力。但政府在为满足这些弱势群体住房需求而发展的配套融资方面,措施则似乎有些滞后。正因为如此,尽管公积金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和不足,但它作为一项重要的住房融资手段,还是得到了肯定。如中国青年报与新浪网联合开展调查表明,56%的人仍认为公积金制度“应该保留,但相关政策需要调整”。世界银行的报告也指出,中国城镇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可能可以用来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能承受的住房融资,“但是这需要进行一些改革”。
靠制度创新化解公积金之惑
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实行15年,它挟带着集职工之力共同融资解决住房困难的美好愿望出生,成长为今天的问题少年,其间所发生的偏差正印证了目前管理所出现的巨大体制性漏洞。
现在,国内公积金的管理机构由政府和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各占三分之一。公积金的缴存、转移和封存,均与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相关。公积金,本来定位于带有社会保障与扶质社会集资,但这些相对粗略的规定能否符合其目标、功能,也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
应该说,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改革和创新,能够获得更高的使用效率,使得公积金能够更好地针对那些难以从银行获得融资的群体。如针对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强制力不足和覆盖率偏低问题,应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的义务,重点保障未被覆盖的职工群体的相关权益。设立“公积金投诉”制度,许可当事人和公益组织以仲裁、诉讼等方式主张权益;针对垄断行业为其员工过高缴存公积金的福利腐败,可以规定公积金缴存以其工资为基数,实行超额递减比例,并实现最高额限制。对已经不合理地超额缴存的,应纳入个人收入额,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加大力度遏制和根除以公积金为“避税港湾”、“第二工资”福利腐败现象;针对需要重点保障和扶助的中低收入者,可以实施差别性的借款利率或者财政贴息保护。统一的借款利率,不能反映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和重点扶助的功能。因此,在个人收入与信用档案制度建立和运行后,对不同收入群体可以制定差别利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
中图分类号:F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060-01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特性及发展目标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三大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之一,是作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的。1991年上海借鉴了新加坡的成功经验率先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所有县级以上城镇“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002年,国务院修订并且颁布了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这个定义,国内普遍认定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长期性、互动性以及保障性。
我国最初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希望通过此制度的推行,来推动我国住房市场的商品化、货币化和市场化。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20多年的发展,其已经成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本质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也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形式。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构成及管理模式
我国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包含有四大类的基本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在这四大类业务中,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这三项内容是针对住房需求方即购房职工的住房保障制度。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的范围则是针对住房供应方的。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的是“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贷款政策在内的所有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及规范;中心运作即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规定在受委托的银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专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都需要在住房公积金的专户进出。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局限表现
关于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住房公积金公平性缺失的角度来分析其局限作用的表现。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劫贫济富“倾向明显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多存多贷”“按照购房总价的比例计算可贷款额度”作为基本的原则来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因此这一原则从客观上就造成了高收入者的可申请额度就高、购房总价越高的可贷款额度就越高的现象。而从事实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高收入者已经纳入到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来,并且也能最大程度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带来的优惠政策,反而形成了一种由低收入者缴纳互助基金性质的住房公积金由高收入者来享受福利,这就是大部分研究者所诟病的“劫贫济富”现象。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过窄
从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来看,其主要覆盖面集中在效益比较好的大型国有企业、垄断行业、股份制企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而这些单位的职工大多为高收入者。因此可以说大多数需要住房公积金制度来享受住房福利的人群却没有覆盖进来。同时,在我国“限高保低”一直是作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保低”是作为维护低收入者合法权利的基本措施。但从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实践来看,基本都对“限高”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保低”的实施政策则力度很弱。
(三)住房公积金资金沉淀现象越发严重
大量的闲置住房公积金资金与大量需要资金支持购房的中低收入者群体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也是一大亟需解决的矛盾。这种严重不平衡的矛盾现象使得住房公积金无法较好地发挥其在住房保障中应有的作用,反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担和阻碍。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
(一)以“公平优先”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关键方向
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就融合了住房金融、住房补贴、税收减免以及支持住房供应体系这四大功能,因此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对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同时,公平优先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住房保障制度要想良好发展就必须将“公平优先”作为重要方向,有效提高低收入者购房能力,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制度目标。
(二)住房公积金运作应进入“非盈利”时代
要想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彻底解决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因此需要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模式进行重新定位。将“低存低贷”的资金运作模式转变为“高存低贷”的模式,这样做可以使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间的利差维持在一个非常低的水平,只需能保证公积金代管机构的管理费用即可,即真正意义上的“非盈利”模式。同时,可以尝试建立分段制、较为灵活的公积金提取机制。
【关键词】 住房保障 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 住房公积金
一、我国住房保障建设存在的问题
通过政府部门近年来的努力,中国的住房保障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解决了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且对平抑房价、扩大消费和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显著作用,但住房保障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购买对象界定不清。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界定中低收入家庭有几个难点:第一,家庭收入很难准确计算,因为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是隐性的;第二,单位开出的收入证明可信度差;第三,人们的收入是动态的,若收入增加,不会积极腾退经济适用住房。
(2)建设标准失控。近些年来有些地方出现了打着经济适用住房的牌子建设豪宅的现象,致使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越来越大,建设标准越来越高,“贪大症”严重。
(3)销售价格较高。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应保证“3%以下的利润”,但是一些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远远高于这个标准。
2、廉租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1)廉租房对象的界定问题。现行廉租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困难家庭,而排斥了“夹心层”、流动人口等住房弱势群体,不利于体现公平原则。
(2)收入线划分标准问题。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因而划分居民收入线的基础很薄弱。
(3)廉租房资金来源问题。目前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财政预算、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社会捐赠等。但在实际运行中,公房基本上都已经出售给了个人,能够用来出售的公房很少。与众多家庭急迫的廉租住房需求相比,廉租资金的落实是目前廉租住房进展缓慢的一个瓶颈。
(4)廉租房房源问题。目前廉租住房主要有四个来源:政府出资收购、社会捐赠、腾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目前各地普遍存在房源少的情况。
3、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与资金属地管理之间的矛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状况受房地产经济发展水平、群众住房消费取向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区贷款规模持续扩大,甚至出现资金不足的现象,有的地区刚好相反,贷款规模较小,归集上来的资金大量沉淀。但是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封闭管理,地区间的资金不能相互调用。
(2)建立制度的根本目的与政策实际覆盖面之间的矛盾。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通过长期、稳定的储蓄,发挥资金互助功能,解决广大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然而,不少中低收入职工并未缴存公积金,这就使得最需要政策支持的人群反而处于政策覆盖面之外。
(3)资金来源单一与资金广泛使用之间的矛盾。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仅限于缴存人按月缴存,属于分散性的小额资金流入,而归集的资金在发放贷款的同时还必须满足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需要,属于集中性大额的资金流出。
二、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经验和启示
1、美国经验
1934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国家住房法》(National Housing Act),并成立联邦住房管理局(FHA)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美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政府直接出资或补贴有关组织建设保障性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住房为主,公共住房项目起始于1937年,由联邦政府负责出资,各级地方州政府负责建造、管理和分配,公共住房产权归地方政府住房局。另外,联邦政府鼓励开发商和私人投资者开发廉价出租房,并为其提供补贴和优惠政策。
(2)建立抵押贷款保险保障体系。为缓解住房紧张问题,美国联邦政府分别于1932年成立了“联邦住房银行抵押贷款系统(FHLB)”和1934年成立“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由FHLB负责提供低息贷款给中低收入家庭以及建设公共住房的开发商;FSLIC组建的“互助抵押贷款保险基金”则负责针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抵押贷款保险。与此同时,美国国会也成立了由美国政府提供信用支持的房利美和房地美机构。而以上这些机构提供的贷款都具有抵押贷款形式多种多样、住房抵押市场完善的显著特点。
(3)租房补贴体系健全。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施行租房补贴政策,该补贴政策的核心是向低收入者发放租房券,低收入者可以在租房时使用该券用于支付超过税前收入30%的房租。其租房补贴券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补贴项目的标准并不由市场来设定,而是由住房管理机构设定,该标准设置出可以允许的当地最高房租;第二,允许住户在其房租花费超过30%或者低于其收入30%之间选择;第三,住房管理机构被授权许可设定支付标准为地方公平市场房租的90%~110%之间,最多不可超过120%;也可以在相同地区设立多重标准,以反映房租水平的内部变化――地价高的地区获得较高的支付标准,而地价低的地区可以获得较低的支付标准。美国的租金补贴主要有砖头补贴、房东补贴与现金补贴。
2、新加坡模式
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在其完善的公积金基本制度之上。住房公积金是新加坡政府发展住房的主要资金来源。
(1)法律制度保障。新加坡分别于1960年和1966年颁布《建屋与发展法》及《土地征用法令》,依据以上法令,政府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取得了大量的房产所需用地。而为了打击私人炒房行为,政府规定新购买的住宅在5年之内不得转手售卖,也不能用在商业经营方面。每个家庭只能拥有1套房产,如果需要再购买新的住宅,现居的旧住宅就必须要退出来。严格有效的法律制度确保了新加坡的住宅用地使用率极高,住房市场稳定有序。
(2)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加坡政府于1955年在全国强制施行公积金制度:凡是在新加坡工作并且有工资收入的人都必须和其企业一起按照个人工资收入的40%~50%上缴给中央公积金管理局,上缴的公积金则由中央公积金管理局统一管理分配。
(3)动态的住房保障体系。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为实现公平有效的分配住房资源,政府对购买条件、购买程序以及住房补贴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购房标准政策及不同时期生活水平的浮动进行动态调整。通过这种动态调整,就使得一般收入的家庭都有资格也有能力购买政府提供的公共保障住房。通过对组屋购买条件的限制,有效地建立了组屋保障市场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同时也保证了正常房地产市场的欣欣向荣。
三、我国城镇住房保障改革的对策思考
1、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改革的原则
(1)适度保障原则。基于发达国家住房保障的经验,政府对居民住房的保障只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放大的责任。住房消费属于国民经济的初次分配范畴,也就是说,大多数人应该通过自己的收入来解决住房问题,这样政府就可以通过税收财政资金,通过经济的二次分配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解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体现住房消费的适度公平,体现“最劣者受益最大化的原则”。
(2)动态调整原则。鉴于住房保障制度的阶段性,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各类住房供应比例也应该是动态的,即住房保障的范围是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政府的承受能力、各阶层居民的消费结构等密切相关。住房保障的模式也应该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地调整。
(3)市场导向原则。我国在20多年来的住房制度改革中逐步实现了住房市场商品化的目标,并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因此在构建城镇住房体系时要确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基本原则,在建设公平的住房保障体系的同时也要向住房商品化市场要效率。政府要发挥出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以市场机制配置住房资源为主体,并通过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和法律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实现住房供给和住房需求的平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确保房地产业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2、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考
(1)加强政府责任意识。目前,我国住房保障的政府责任缺位不仅是制度设计和操作问题,更主要是缺乏思想层面的高度重视。强化我国政府对社会中低收入阶层住房保障的责任意识,无疑是制度完善的必要前提。只有明确了政府责任,增强政府的责任意识,才能在住房保障各项工作中狠抓落实。首先,要权责明晰,分工到位。其次,要加强教育,提高行政人员素质。
(2)完善住房保障立法。通过制定专门的住房保障法律保障居民享有住房是国家和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制的完善为政府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外在强制力。目前,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住宅法》、《住宅保障法》,并加强配套法律体系的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尽快用宪法的权威性保障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顺利进行。
(3)健全财政金融体制。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不仅要建立保障住房建设资金的“运用―评价―回收―再运用”管理体系,而且要不断开拓新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必须以公共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例如以财政投入为基础建立住房专项基金、利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接受社会捐赠等;也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要求从事房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每年提取5%~10%的房贷利润作为廉租房的保障资金,从而保证保障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
(4)健全政府决策体制。首先要完善决策制度。建立集体和个人相结合的决策制度,对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决策,在经过集体讨论的同时,又必须分工负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完善听证制度,使决策者的决策公开透明,积极吸纳群众意见,同时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其次要扩大决策参与范围,包括让决策咨询机构参与决策,扩展公民参与决策的途径和机率。
(5)提高行政执行效率。加大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驾驭力度。从要求、措施、督查和考核等方面营造地方各级政府统筹兼顾、全面发展的制度体系。要以一个合理的考核问责制,激发地方政府有所作为,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中真正获得实际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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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租房保障工作给了困难家庭一个“家”
(一)大力整合政府住房资源用作廉租房,发挥其回馈社会的公共服务作用。
1、全面清理回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用作廉租房。根据市的统一部署,去年以来,我单位克服各种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清理、回收59个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749套,面积5.8万平方米。对这批住房,我们明确了将其主要用作廉租房的思路,并通过建立台账、建立影像管理系统、完善制度等加强了管理。通过多管齐下筹集廉租房房源,目前,市政府共储备了约3,000套政府公有住房,除留少部分用作干部周转房外,其余全部用作廉租房,分批专门用于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为加快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我们还从清理回收的住房中首次成批安排了55套住房作为廉租房出租,并举行了一个由市领导主持的隆重的交钥匙仪式,收到很好的社会反响。根据计划,今年12月底前又将推出200多套廉租房,下一步将把出租给企业的住房待租赁期到后,逐步腾退用作廉租房。
2、廉租房出租工作做到“四个明确”,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首先是明确准入条件。承租廉租房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0M2以下、领取低保金、珠海户籍。下一步对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划分标准确定后,不属“低保户”的低收入家庭在住房困难的情况下也可承租廉租房。其次是明确房租标准。经市政府批准,我们原来明确廉租房租金标准为3.5元/M2,根据七届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下一步将调整为2元/M2。新建廉租房的面积也将明确为50M2以下。再次是明确申报程序。①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居委会申请,居委会初审并由居委会将申请送街道办。②街道办审核、公示后将申请送区房改部门。③区房改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审核、公示后将申请送市住房办。④市住房办会同市民政部门审核、公示后确定对象。⑤根据审核结果由困难户与市住房办签订租赁合同领取钥匙。第四是明确分配方式。为确保廉租房的分配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我们采取抽签、摇珠的方式“阳光”分配,并在具体操作中优先照顾安排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先抽签挑房、其他人员后抽签挑房。此举得到困难户和社会的一致好评。
上述工作是我市廉租房制度发展的一个重大突破,市委市政府将原为部分单位的住房利益充分整合、让惠于民,其改善民生、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决心之大、力度之大受到社会、上级和群众的一致好评。该项举措有几个积极意义:首先是充分整合利用了政府公有住房资源,有效防止了政府资产流失;其次是充分履行了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责,切实为困难老百姓造福,而不是象其他一些城市将回收住房用来拍卖回笼资金;再次是这是实施廉租房制度最快捷、最现实、最有效的方式,可以减少廉租房的新建设量,避免重复建设。为此,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广东电视新闻等纷纷对珠海的这些举措进行了报道,中央新闻采访团和中央电视台“中国法制报道”栏目还专门派记者到我市进行跟踪采访和深入报道,充分肯定了我市的这项惠民新举措。受益的困难群众也怀着万分感激的心情,纷纷以各种方式向市委市政府表示感谢,比如困难群众专门制作了写着“秉公为民好政府”的锦旗送给了市政府,也给我们单位送来了一面锦旗。
(二)加大租赁住房补贴的力度,继续实现对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的应保尽保。
租赁住房补贴是廉租房制度的货币化方式,早在2005年,我单位就在主城区(香洲区)和斗门区组织实施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制度,2006年,我们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做法和经验推广至全市各区,基本实现了对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应保尽保。经过两年的运行,今年4月,由我单位起草并由政府正式出台《珠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暂行规定》,从而确立了以发放补贴为主的长期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廉租房长效机制。为加大租赁住房补贴的力度,今年我们更进一步取消了原来申请补贴中的年龄方面的限制,扩大覆盖范围,将所有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都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2007年共为全市763户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发放了183万元的租赁住房补贴,至此三年来累计发放了437万元的补贴资金,其中市政府负担60%的资金,三年来累计下拨了262万元的补贴资金,全部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解决。
(三)组织新建廉租房,增加廉租房房源。
为了充实廉租房房源,我们还在大镜山水库南侧积极筹建廉租房,预计建设约600套,目前立项已完成,工程正按基建程序抓紧进行。这是我市第一个直接以廉租房为名义建设的廉租房小区。
二、更多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保障
今年以来,我们继续稳健运行住房公积金,以扩大归集为主线,以发展个贷为重点,以规范管理为原则,以安全运作为前提,以适度增值为目标,住房公积金运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总体呈现出“使用率较高、安全度较高、服务水平高”的特点。
(一)依法扩大了覆盖面,越来越多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到了住房公积金福利。
截至今年11月30日,全市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达623,349万元,比去年11月底增长43%;缴存人数223,426人,比去年11月底增长17%。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扩大有一个突出的特征是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到了住房公积金福利,比如伟创力集团,住房公积金参缴人数约6万人,其中约有5万人就是外来务工人员,占了全市参缴人数的23%,这些员工通过缴存住房公积金,充分享受到了住房公积金购房低息贷款等政策优惠。为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我们主要采取如下措施:1、不断强化宣传,增加单位和职工的参缴意识。比如今年我们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多种媒体,累计做了约20次的宣传报道,印发了5期《住房公积金动态》小册子。2、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督促单位依法办理公积金业务。今年我们累计寄发了300多份的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收到积极的效果。3、为企业提供上门服务,以点带面扩大企业的参缴率。4、依法行政,为职工争取合法权益。比如我们通过妥善处理好一些企业员工反映的住房公积金问题,有效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参缴率。
(二)进一步规范了管理。
比如,为进一步规范控制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七届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部署,我们出台了《关于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遏制了支取量过快增长的势头,今年5月份以来每月支取量已呈下降趋势,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正常支取和正常发放购房贷款的需要。截至今年11月30日,干部职工因购房等原因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达390,440万元,比去年11月底增长64%。
(三)发挥了帮扶职工、回馈社会的作用。
一是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要,提高广大职工购房能力。截至2007年11月30日,累计发放职工购房贷款总额239,478万元,比去年11月底增长57%,帮助职工购房16,292套,面积约195万平方米。住房公积金低息购房贷款切实减轻了职工购房负担,积极帮助职工改善了居住条件。二是增值收益充分回馈社会,改善困难家庭居住条件。从2005年至2007年,我们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累计提取了262万元对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占补贴总额的60%,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回馈社会的导向作用,帮助困难家庭减轻了租房负担,改善了住房条件。三是充分保障了失业等困难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要。今年累计为437名失业人员审批提取了住房公积金263万元,帮助解决了他们生活上的燃眉之急。
三、农场危房改造造福广大农业职工
今年是农场危房改造的关键一年,市委、市政府从政策和资金上对改造工作予以了大力支持。根据市第六次党代会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农场改革领导小组的安排,今年以来,我单位与市财政局、金湾区根据“三个结合”的改造原则,继续采取“四个一点”的方式筹集改造资金,利用“三种模式”积极推进了平沙、红旗农场的危房改造工作。平沙、红旗、白藤农场原有危房共9,412户,至今年11月底已完成改造1,472户,完成投资19,380万元(包括在建项目投资)。
(一)坚持“三个结合”的改造原则。多年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我们在农场改造中始终坚持“三个结合”的改造原则,即把危房改造与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与城乡统筹相结合、与西部发展规划要求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坚持这些原则,确保危房改造既能切实解决农业职工的住房实际困难,又促进了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科学发展。
(二)采取“四个一点”方式筹集改造资金。危房改造工作,资金是关键。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我们采取“市政府出一点、区政府出一点、镇政府出一点、职工出一点”的方式积极筹集改造资金,其中2007年市下拨的扶持资金由原来的每户1万元提高到2万元,今年市财政按计划下拨补贴资金5,000万元,累计已下拨专项改造资金12,000万元,有效促进了危房改造市、区、镇、农业职工的联动。改造资金统一由金湾区政府根据规定集中管理和安排使用,统筹用于通过上述三种改造方式开展的各项危房改造项目。
(三)采取“三种模式”推进改造。一是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给农业职工。目前开工建设的几个项目包括:红旗矿山金山花园、红旗三板小区、平沙福泰花园、平沙连湾花园等。其中2007年度开工建设1076户(套)。二是就地拆建改造。目前安排就地拆建改造的几个项目包括:平沙大海环、平塘、前进、连湾、前锋、大虎等偏远社区;红旗八一社区和湖东新区。其中今年安排改造632户。三是加固维修。今年安排平沙红旗共100户,目前已完成加固维修75户。
四、住房货币分配新举措提高了干部职工的购房能力
随着房价的上涨,为提高职工购房能力,我们经过深入调研、测算,并充分考虑市财政能力和平衡对社会企业的影响,经市政府批准,调整增加了住房补贴标准,即在原有基础上增加33%。这是我市自1999年推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以来第一次调整补贴标准,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职工住房问题的关心和提高职工住房水平的决心。截至2007年12月底,全市累计为31,489名职工发放了77,705万元的住房补贴,其中市区(含香洲区)为26,654名职工发放了69,380万元,斗门区为4,643名职工发放了7,824万元,金湾区为192名职工发放了501万元。
五、住房保障配套工作更加完善
(一)建立起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长效机制。
首先是今年4月份已由我单位起草并由市政府颁布实施《珠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暂行规定》,其次是今年11月份由我单位起草并由市政府颁布第59号市长令实施《珠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再次是《珠海市廉租房管理办法》正由市法制局广泛征求意见,将尽快报市政府审议。这三个制度是我市今后开展廉租房工作和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据,是保障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住房档案。
为做到对住房解困对象数量心中有数,更好开展工作,我们对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建立起最低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档案。根据调查结果,我市仍有7,897户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其中香洲区2,484户,金湾区4,989户,斗门区301户,其他功能区123户。
六、加强机关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