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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熟悉本单位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2.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手续,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数量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库手续,完成当月原材料、产成品盘寸报表;定期清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保证生产;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关要求对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定期对库房进行定时通风,通风时不得远离仓库。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盗;
6.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职工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原料和产品流失;
7.对危险化学品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分垛储存、摆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并指导进入仓库的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
9.定期对仓库内及其周围的卫生进行清扫;
10.按时完成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1.1编制目的
按照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原则,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市的安全和稳定。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应急工作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总负责,各相关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分工负责。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体系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组成。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为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市危化应急指挥部是*市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指挥部。
市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监察局、安监局、公安局(含消防、交警,下同)、建管局、交通局、发改局、卫生局、质监局、环保局、人防办、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气象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等有关部门组成。
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
市危化应急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小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2.2职责
2.2.1市危化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领导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命令;
(2)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的实施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设备;
(4)及时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
(5)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上级预案启动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开展救援工作。
2.2.2市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制定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工作;完成各项救援任务;建立相关信息资源库,提供救援资源和决策依据。
2.2.3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指导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事故的接报工作;协助市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进行紧急状态下各应急组织间的协调工作;负责市危化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4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工作小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以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为主,组长由市应急办负责人担任。负责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通知,协调各专业处置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沈阳市政府(沈阳市应急办)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2)安全保卫组:以市公安局为主,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3)事故救援组:以市消防大队、安监局和事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组长由市消防大队负责人担任。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其他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4)专家技术组:由市安监局、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组长由市安监局负责人担任。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5)医疗救护组:以市卫生局为主,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6)后勤保障组:以市交通局、经济局、财政局为主,组长由市交通局负责人担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牵头,市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组长由市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公安、工会、检察等有关部门配合,组长由市安监局负责人担任。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9)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市民政、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和事故单位配合,及时、妥善处理事故的各项善后工作。
2.2.5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与救援单位的负责人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危化应急指挥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完成市危化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2.2.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职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建立应急机制,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在做好自救的同时,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情况,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全力配合救援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控与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要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可能造成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110公安指挥中心、119消防指挥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市安监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名称、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类别(火灾、爆炸、泄漏等)、危险化学品名称、初步认定的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固体、液体、气体)、数量、危害的形式;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波及影响范围(厂矿企业、居民区、重要设施等);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能否控制;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3.2预警预防行动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通报其他有关地区、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事故响应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市危化应急指挥部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事故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2)开通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
4.2应急响应的基本处置要求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从业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发地政府在接到报警后,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和控制。
市各有关部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负责人应迅速作出安排,组织有关人员赶赴市应急指挥部和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各部门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专家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作出判断,提出处置的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
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要服从指挥人员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事故现场各小组应按照职责要求开展事故抢救及相关工作,并做好救援准备。各小组应将现场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保证事故抢险工作协调、有序、有效地实施。
事故得到控制后,要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4.3现场处置注意事项
(1)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在非正常情况下,能够通过人力保证通信。
(2)对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大量泄漏的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物,手机应关闭。
(3)对有毒物质泄漏的救援,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于对皮肤有危害的物质,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
(4)事故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警戒范围,并有明显的警戒标志。
(5)按照国家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进行记录、拍照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物件。
4.4抢险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当事故危害危及周边居民需要疏散时,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做出决定,同时报告市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事发地政府组织力量实施。市交通、民政等部门负责解决运输车辆、疏散人员安置地点及相关物资。
事故抢救需要有关人员、设备、器材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予以调集解决。
当事故现场需要部队支援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联系求援。
作出事故抢救的重大决策措施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必须迅速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紧急情况下,经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共同研究决定,可以在报告的同时采取相关紧急措施。
4.5事故救援的善后处理
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事故单位确认事故危险消除后,方可停止现场抢险,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留下少量人员予以监护。
经环保部门监测周边环境危险化学品的浓度已降至标准规定值以下,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建议结束本预案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向各有关部门发出指令,组织疏散居民返回居住地。
现场清理及设备的检查、生产的恢复,由事故单位按照预案确定的程序及生产工艺的要求进行。
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及治疗,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治疗。
4.6扩大应急响应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故抢险工作和事态的发展,一旦发现实施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紧急情况,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必须立即报告市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建议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当事故发展到市政府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或市政府向沈阳市安委会办公室或沈阳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相应的上一级应急预案。
在启动上级预案之前,本预案各机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之后,本预案各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援。
4.7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4.7.1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现场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应将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撤离到安全区域,一般是向上风侧撤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应组织人员进入较为安全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内,并关闭所有门窗、通风、加热、冷却系统。直至危险过去。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引发事故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7.2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火灾事故
确定火灾发生位置、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确定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控制措施和专家;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2)爆炸事故
确定爆炸地点、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及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确定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控制措施和专家,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3)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
确定泄漏源的位置、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泄漏量,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预测泄漏扩散趋势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确定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控制措施和专家,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等)。
4.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要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疏散和防护工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和转移。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自我防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集合点、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10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水体、空气、土壤中爆炸性物质或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受损建筑等进行监测,查找事故原因,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11现场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4.12应急恢复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上级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在48小时之内恢复正常应急状态。
5应急保障
5.1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有关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泡沫车、药剂车、联用车、气防车、化学抢险救灾专用设备等)。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下属大型企业包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应急救援组织人员、物资、设备、车辆、器材装备的资料档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抄送市安监局、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公安、武警消防部队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事故初发阶段现场抢救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所在地政府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在各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指挥组后,现场抢救以市消防局为主,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必要时,市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征用社会物资和调动社会救援力量。
市气象局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5.2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事发地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5.3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危险化学品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应急工作,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根据本市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
5.4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5.5事故单位的现场抢救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不断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安监局及主管部门备案;设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演练;定点配备事故抢救所必需的物资、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检验,保证其完好;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积极与周边有关单位签订事故应急救援协议。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监控管理系统,准确地反映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对非正常情况及时判断、处置和报警。
5.6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监局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专家库档案,专家数量和专业能力应能满足本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的需要。
市安监局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化学品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危险化学品数据库,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化学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应急研究,加强化学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7通信与信息保障
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网通*分公司等相关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完善公用通信网功能,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手段,保证各方面的通信联系畅通。
有关人员应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事故单位负责完成非正常情况下人力通信的需要。
5.8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政府要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3)演习。由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组织每年一次的定期演练。演练时,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及各小组负责单位应做好演练过程的记录,演练后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6附则
6.1名词术语定义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事故(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除外)。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以及外地发生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需根据事故教训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时,由市安监局组织修订。
修订后的预案应按照预案程序重新。
6.3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本预案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市级专项预案。
(一)按照省“十二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进一步修订完善《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狠抓工作落实。
(二)加强与省交通、建设、国土、水利、环保、气象等部门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及信息共享机制。
(三)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政府部门间的应急联动、联席会议、资源共享等制度规范,指导企业应急救援队建立健全接警处置等管理制度。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加强指导协调,推进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达标考核,进一步加强省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快省区域性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步伐。
(二)依托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队,加快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实训演练基地建设步伐,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编制完成项目建设方案和第一期建设任务。
(三)依托中央驻青及省管企业,加快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田等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公安消防、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民用航空、水力、电力等行业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矿山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多的州、县,要采取政企联合等方式建设区域性应急救援队。
(四)加强大中型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贯彻落实好《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等,对尚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的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其与邻近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
(五)推动工业园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选取基础扎实、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大中型企业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一)加强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机制,进一步密切与公安、地震、气象、环保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建立完善政府、部门和企业间协调畅通、快速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
(二)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十二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省、州(地、市)安全生产应急机构职能,、、等安全监管部门要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安全监管部门要设专职应急管理人员。
(三)监督指导大中型企业和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设置或指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应急工作人员。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报预警机制,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分级分类、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工作,建立省、州(地、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动态数据库和分级监管系统。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一)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培训和演练情况。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管理。通过落实预案审查、备案等制度,促进政府、部门、企业预案的上下衔接和资源共享。
(二)加强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没有应急预案或预案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或重大危险源没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组织省安全生产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州(地、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企业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周”活动,监督指导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冶炼企业和交通、建设、教育、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应急演练工作。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建设
(一)加快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项目建设步伐,第一期主要建设应急管理支撑系统、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子系统、应急知识库及事故案例管理子系统、应急救援事故总结分析子系统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要充分整合现有调度指挥、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系统,建立应急救援指挥平台。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
(一)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应急救援工作的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要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
2.单位自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规范(预案)积极组织抢险,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3.分级负责原则。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行分级负责、各尽其能、各司其职,做到协调有序、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积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安全抢险原则。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抢险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险过程中发生二次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成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工作。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质监局局长
市人劳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广电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电力公司经理
市交通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消防大队大队长
(二)指挥部职责
1.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本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按照本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
3.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及事故后的归还和补偿。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
6.做好社会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适时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事故报道稿件经总指挥及市委宣传部审定后方可向公众公布,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及时性、避免引起公众恐慌等不良后果。
8.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市安监局
(1)起草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请示指挥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情况;落实上级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市应急救援模拟演习;
(3)负责提供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主要生产、贮存区域及重大危险源目标;
(4)负责牵头组建危险化学品专家咨询组,对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参加事故救援和综合协调工作;
(6)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工作。
2.市公安局
(1)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
(2)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3)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收集有关证据工作;
(4)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等;
(5)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6)配合事故的调查。
3.市公安消防大队
(1)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
(2)负责各类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现场扑救,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控制及事故得到控制后的洗消等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伤员的搜救。
4.市公安交警大队
(1)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
(2)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5.市卫生局
(1)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医疗救护预案;
(2)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伤、中毒人员抢救治疗工作,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疗救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3)负责事故现场调用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
(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
(5)配合相关事故的调查。
6.市环保局
(1)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
(2)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危险、危害的范围;
(3)负责污染物质的处置工作;
(4)协助上级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工作。
7.市质监局
(1)负责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2)配合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8.市交通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现场;
(2)配合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9.市建设局
(1)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建(构)筑物的相关技术支持;
(2)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
(3)配合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10.市财政局
(1)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
(2)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资金的保障。
11.市民政局、市人劳局
配合事故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安置、抚恤和善后处理工作。
12.市气象局
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13.市广电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道工作,确保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
14.市电力公司
(1)负责事故现场供电用电应急处置;
(2)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三、现场救援组织及职责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一)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工作,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市公安消防大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和专家组成。该组由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
(二)医疗救护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市急救中心和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该组由市卫生局负责。
(三)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大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该组由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
(四)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由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公安局负责。
(五)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市公安局负责。
(六)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局等部门组成。由市财政局负责。
(七)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进行及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该组由市环保局负责。
(八)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市安监督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和有关企业组成,由市安监局负责。
四、应急救援程序
(一)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同时,以最快捷的方式,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消防大队。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应急救援值班电话:市政府:6612212,市安监局:6677311,市消防大队:119,医疗救护电话:120。各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本预案,做好救援的指挥领导工作。应急救援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任何单位不得拖延和推诿,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三)当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沧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
五、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危险范围分为3个区域:
(一)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域即距事故现场0—500米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事故中心区的救援人员需要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救援工作包括切断事故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它危险化学品、清除渗漏液态毒物、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非抢险人员撤离到中心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中心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二)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即事故现场500—1000米的区域。该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该区域的救援工作主要是指导防护、监测污染情况,控制交通,组织排除滞留危险化学品气体。视事故实际情况组织人员疏散转移。事故波及区域人员撤离到该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波及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三)受影响区域。受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危害。该区域救援工作重点放在及时指导群众进行防护,对群众进行有关知识的宣传,稳定群众的思想情绪,做基本应急准备。
六、事故类别及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有泄漏、火灾(爆炸)两大类。其中火灾又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主要原因又分为人为操作失误和设备缺陷。
针对事故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
1.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处置措施
(1)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事故中心区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如果泄漏物是有毒的,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现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掩护。
(2)泄漏源控制
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减负荷运行等。
堵漏: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
(3)泄漏物处理
围堤堵截: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贮藏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
稀释与覆盖:向有害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收容(集):对于大型泄漏,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车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2.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先控制,后消灭。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的火势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
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正确选择最适合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能使现场所有人员都看到或听到,并应经常演练)。
火灾扑灭后,仍然要派人监护现场,消灭余火。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扑救气体火灾切忌盲目灭火,即使在扑救周围火势以及冷却过程中不小心把泄漏处的火焰扑灭了,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也必须立即用长点火棒将火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遇着火源就会发生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
首先应扑灭被火源引燃的可燃物火势,切断火势蔓延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如果火势中有压力容器或有受到火焰热辐射威胁的压力容器,能疏散的应尽量在水枪的掩护下疏散到安全地带,不能疏散的应部署足够的水枪进行冷却保护。为防止容器爆裂伤人,进行冷却的人员应尽量采用低姿射水或利用现场坚实的掩蔽体防护。对卧式贮罐,冷却人员应选择贮罐四侧角作为射水阵地。
如果是输气管道泄漏着火,应首先设法找到气源阀门。阀门完好时,只要关闭气体阀门,火势就会自动熄灭。
贮罐或管道泄漏关阀无效时,应根据火势大小判断气体压力和泄漏口的大小及其形状,准备好相应的堵漏材料(如软木塞、橡皮塞、气囊塞、粘合剂、弯管工具等)。
堵漏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用水扑救火势,也可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但仍需用水冷却烧烫的罐或管壁。火扑灭后,应立即用堵漏材料堵漏,同时用雾状水稀释和驱散泄漏出来的气体。
一般情况下完成了堵漏也就完成了灭火工作,但有时一次堵漏不一定成功,如果一次堵漏失败,再次堵漏需一定时间,应立即用长点火棒将泄漏处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以防止较长时间泄漏出来的大量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从而存在发生爆炸的危险,并准备再次灭火堵漏。
如果确认泄漏口很大,根本无法堵漏,只需冷却着火容器及其周围容器和可燃物品,控制着火范围,一直到燃气燃尽,火势自动熄灭。
现场指挥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遇有火势熄灭后较长时间未能恢复稳定燃烧或受热辐射的容器安全阀火焰变亮耀眼、尖叫、晃动等爆裂征兆时,指挥员必须适时做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现场人员看到或听到事先规定的撤退信号后,应迅速退至安全地带。
气体贮罐或管道阀门处泄漏着火时,在特殊情况下,只要判断阀门就有效,也可违反常规,先扑灭火势,再关闭阀门。一旦发现关闭已无效,一时又无法堵漏时,应迅即点燃,恢复稳定。
4.易燃液体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易燃液体通常也是贮存在容器内或用管道输送的。与气体不同的是,液体容器有的密闭,有的敞开,一般都是常压,只有反应锅(炉、釜)及输送管道内的液体压力较高。液体不管是否着火,如果发生泄漏或溢出,都将顺着地面流淌或水面漂散,而且,易燃液体还有比重和水溶性等涉及能否用水和普通泡沫扑救的问题以及危险性很大的沸溢和喷溅问题。
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的途径,冷却和疏散受火势威胁的密闭容器和可燃物,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如有液体流淌时,应筑堤(或用围油栏)拦截漂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
及时了解和掌握着火液体的品名、比重、水溶性以及有无毒害、腐蚀、沸溢、喷溅等危险性,以便采取相应的灭火和防护措施。
对较大的贮罐或流淌火灾,应准确判断着火面积。
大面积(>50m2)液体火灾则必须根据其相对密度(比重)、水溶性和燃烧面积大小,选择正确的灭火剂扑救。
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汽油、苯等),用直流水、雾状水灭火往往无效。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扑灭。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
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二硫化碳)起火时可用水扑救,水能覆盖在液面上灭火。用泡沫也有效。用干粉扑救,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具有水溶性的液体(如醇类、酮类等),虽然从理论上讲能用水稀释扑救,但用此法要使液体闪点消失,水必须在溶液中占很大的比例,这不仅需要大量的水,也容易使液体溢出流淌;而普通泡沫又会受到水溶性液体的破坏(如果普通泡沫强度加大,可以减弱火势)。因此,最好用抗溶性泡沫扑救,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也需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扑救毒害性、腐蚀性或燃烧产物毒害性较强的易燃液体火灾,扑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护面具,采取防护措施。对特殊物品的火灾,应使用专用防护服。考虑到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毒范围的局限性,在扑救毒害品火灾时应尽量使用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火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
扑救原油和重油等具有沸溢和喷溅危险的液体火灾,必须注意计算可能发生沸溢、喷溅的时间和观察是否有沸溢、喷溅的征兆。一旦现场指挥发现危险征兆时应迅即作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失。扑救人员看到或听到统一撤退信号后,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遇易燃液体管道或贮罐泄漏着火,在切断蔓延方向并把火势限制在上定范围内的同时,对输送管道应设法找到并关闭进、出阀门,如果管道阀门已损坏或是贮罐泄漏,应迅速准备好堵漏材料,然后先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或雾状水等扑灭地上的流淌火焰;为堵漏扫清障碍,其次再扑灭泄漏口的火焰,并迅速采取堵漏措施。与气体堵漏不同的是,液体一次堵漏失败,可连续堵几次,只要用泡沫覆盖地面,并堵住液体流淌和控制好周围着火源,不必点燃泄漏口的易燃液体。新晨
七、附则
(一)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市安监局。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总体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产业
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物流贮存运输、办公生活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年12月底前,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红河州、文山州、玉溪市等地要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都应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现有化工企业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制定相关经济政策,采取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要借鉴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成功经验,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体系。
二、加强源头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一)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要将关键装置是否安装自动控制系统,重大危险源是否安装有效监控系统,厂房、工业场地布局和储存设施周边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是否配备能满足事故应急救援的设施、器材、装备,《安全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一致等作为审核的重点。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大力推进危险工艺生产装置安装安全自动控制或安全联锁报警装置。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纳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工艺技术复杂的大型联合装置,除安装安全自动控制系统外,还应安装安全联锁和紧急停车系统;工艺简单的单一装置,在完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超限、联锁报警装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配齐安全阀、防爆膜等紧急泄压装置的基础上,还应安装紧急停车系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涉及危险工艺的所有企业的自动化改造工作计划,采取强有力措施,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在年底前全部完成,否则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人员从业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至少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应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应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未达到以上从业人员条件的,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三、严格安全审查条件,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
(二)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设施技术关。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使用危险工艺和大中型生产装置的试生产方案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四、加强企业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生产方案,认真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合格,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二)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推进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年底前,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统称重点企业)要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企业要求。同时,要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在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登记工作。
(三)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规范管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五、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建立企业安全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并按照《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云财企〔2007〕55号)和《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云财企〔2007〕55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二)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在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三)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和在线监控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六、加强部门联动,深化安全专项整治
(一)加强联动整治。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通过部门联合执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整合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重污染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化工企业搬迁任务重的地区要研究制定化工企业搬迁政策,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区的化工企业搬迁给予政策扶持。
(二)加大整治力度。要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整治力度,加强化工园区的监管,设置区域性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点。要继续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32号),在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运输罐体与车辆载质量不匹配的更换以及相关资质证照审核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统筹规划并在重点地区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七、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型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暂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企业应当与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每年要定期开展1次以上事故综合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生产、储存企业事故应急预案要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纳入当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体系,建立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通过有效的安全培训和多种形式的岗位技术练兵活动,提高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增强职工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九、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执法能力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规模较大的工业园区和化工园区,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置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派驻机构和人员,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二)各级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为了认真贯彻,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预防和控制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现就加强今冬明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用《通知》精神指导推动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各区、县(市)安监局,有关市属企业要认真汲取吉林石化爆炸事故引发重大水体污染事件的深刻教训,举一反三,查找隐患,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把加强安全监管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措施,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针对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存在的忽视安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以查“三违”、查隐患、查制度、查培训、查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规范职工安全生产行为。坚持“五整顿、两关闭”,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格处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或关闭。
三、规范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为*年底,生产企业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营企业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没有提出申请及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各区、县(市)安监局必须告知相关企业上述申请和整改的期限,把握好辖区内行政许可的整体进程。
四、认真把关,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凡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设施(统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后,方可实施项目建设。各区县(市)安监局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批准书制度,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五、加强监督,确保限期搬迁企业生产安全。各区、县(市)安监局要通过企业定期汇报、监管部门定期检查等形式跟踪承诺限期搬迁企业的搬迁进度及具体措施,强化企业搬迁前的安全保障措施和事故防范工作,落实搬迁时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保证安全投入,始终把安全摆在企业发展的第一位。
六、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发挥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由于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和危险性,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对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各危化品从业单位和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工作。各区、县(市)安监局要结合各地工业集聚区的现实情况,开展危险化学品集聚区域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整合、发挥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增强预见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提高处置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当前危货运输管理存在的问题
1.危货运输企业管理措施不到位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后,一些有运输要求而没有运输资质的企业纷纷挂靠有资质企业,有资质企业则往往只是对挂靠企业收取管理费,却疏于监管,坐收渔利;部分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的主体责任,找不到管理方向。如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不停放在专用停车场内,造成很多安全隐患。
2.企业机构不完整,人员落实不到位
虽然企业在申办之初,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了安全、生产、统计、财务等部门机构,但在具体运作时,为了降低成本及参股者利益等因素,擅自取消或兼并机构,撤离或调离人员,形成有的机构形同虚设,出现一部多责、一职多岗等局面,导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无法细致深入。同时,挂靠车辆较多也使车辆状况、停车场地、人员流动等情况不能及时掌握,基础台账、档案管理也记录不详。
3.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缺乏有效监控机制
由于国家在机动车检验上实行的是定期检验制度,也就是机动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往往无法保证在一个检验周期内时时正常,出车前的临时检验就变得尤为重要。但有些企业为了节省时间,出车前临时检验出现走过场现象。
其次,在机动车检验实行社会化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的监管作用有所降低,无法保证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真实有效。
第三,在道路上从事运输的机动车或即将执行运输任务的机动车缺乏应有的临时检验约束,特别是一些执行长途运输任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更加得不到保证。
第四,运输车辆车型繁杂,没有统一的车型限制要求,特别是对装载要求不严的固体危险化学品。这类问题可概括为对危险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缺乏可操作的机制。
4.部分企业未严把承运人“承运关”
承运人是关系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关键人物,必须取得交通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才可以运输危险货物,面对复杂的道路交通环境,承运人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素质,既应该是驾驶员,又应该是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知识的技术员,但一些企业往往忽视这一点,当他们运输一些在他们看来问题不大的危险品运输时,往往是用一些普通驾驶员来担当承运人的角色,此举容易造成在发生危险时承运人手足无措,处置慌乱,由小问题的处置不当而变为大威胁。
5.从业人员管理不严,安全生产意识谈薄
因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须经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从事其经营活动。企业在聘用人员时,考虑人员流动较频,培训周期较长,培训需要费用等因素,为省时省力,常有无证人员顶班上岗;驾驶员超速行驶、押运人员中途离岗、装卸管理人员违规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车辆停放分散在各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未演练等,都给道路运输安全留下隐患。
6.对运输线路未能有效实施监管
在长途运输过程中,道路可选择的余地较大,一些运输车辆按线路运输的自觉性降低,再加上交通管理部门在长途运输监管力度的下降,跨地区运输存在管理漏洞,只要道路上没有交通民警或交通运输部门的检查,一些车辆就会在线路选取上能省则省,穿梭于监管薄弱的农村道路的危险路段。
7.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强
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1.源头监控,严把“三个准入关”。
2.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对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加强日常的检查力度,将安全检查作为查改隐患、促进工作的重要手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有关人员到生产一线现场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和车辆,要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落实整改情况,确保万无一失。要从管理措施、手段等方面监督好企业的日常运输生产,特别是对挂靠的车辆和单位要开展排查,逐车核对其所属的单位和部门,对查出的挂靠车辆运输货物与挂靠实际不相符的,要予以清理,该罚则罚,从严追究单位相关责任。
3.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
充分利用GPS或者行车记录仪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水平。尤其是落实GPS的专人实时动态监管,以遏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规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源头管理。通过车辆源头、装载源头、路面行驶三个环节,对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封堵”。一旦遇到险情或发生事故,监控终端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获取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进行处置和救治,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全民的安全意识。
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应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普及安全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做到及时报警和能够做到自我保护,并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组织有关安全专家进行专题讲座和开展专题培训,提高驾驶员和押运人员的危化品安全知识,确保在意外情况下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5.加大稽查力度,围堵黑车。
运输过程主要发生在路上,流动性是最显著的特征,最好的管理手段是流动稽查。局限于作业站场和收费站,就会使不进站场和绕行收费站的非法运输车辆得不到监管,不但运输秩序得不到有效维护,同时造成国家税费流失和运输市场的混乱。由于无法展开流动稽查,黑车黑户窜行城里乡间,带病车、报废车埋下众多事故隐患。因为无法维持良好的运输秩序,健全的道路运输市场不能形成,严重阻碍了区域内运输经济的发展。
6.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体系,组织应急演练。
虽然危运企业准入时,行业管理部门都要求制定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但是对他们的要求只是停留在纸面上,一旦发生事故,从业人员如何能有效救援,是否能及时有效救援,还是一个未知数。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为主线,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为重点,以全面推进化工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和提高生产装置控制水平为抓手,强化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实现全市化工行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为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既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努力解决化工企业生产装置控制水平不高、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执行不严、职工违章作业等突出问题;督促化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推动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安全监管,杜绝重特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保障全市化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三、整治重点
1、依法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打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2、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努力压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改造提升危险性较大工艺生产装置的控制水平,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4、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
5、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各类违法行为。
四、整治措施
1、强化责任落实,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化监管。在生产企业实施制度化监管的同时,逐步扩大到有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和经营单位;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造提升危险性工艺控制水平;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工作,努力实现本质安全。
2、强化基础工作,加快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积极有序推行安全标准化,建立健全危化品安全监管基础台帐,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3、强化培训教育,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教育,加强对职工应急基础知识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4、强化动态监管,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换证条件,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上报换证,对重大隐患整改无望的企业提请吊销许可证,进一步强化危险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监管。
五、整治的步骤和内容
全市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分以下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
1、各镇、开发区及化工企业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从1月15日在北京结束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获悉,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努力推动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危险化学品行业要突出抓好重点监管品种、重点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指出,今年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是坚持预防为主,着力排查治理隐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整治。他要求,加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安全管理,健全完善、严格执行相关规程标准,严防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海上溢油及输送管网泄漏燃烧等事故;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出抓好重点监管品种、重点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将安全生产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审批的前提条件,严格控制危化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地下危化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抓紧解决城区内危化企业的搬迁转产或关闭问题。
孙华山同时提出,要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等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科技支撑,着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继续抓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等安全技术等示范工程。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强调,今年要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各类预案之间的衔接,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指导督促高危企业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自救互救能力;认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分级分类、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加快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动态数据库和分级监管系统,建立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协调联动和预警机制。
据孙华山介绍,全国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特别是去年危化品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呈现“双下降”态势,但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特点是社会对危化品安全关注度越来越高;化工行业投资规模快速增长,危化品安全生产压力持续增大;我国化工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局面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体制机制还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