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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经验与启示我国的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企业年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称,它是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目前,它由2000年成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依据2001年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管理,其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投资管理,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和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0%,企业债和金融债不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或股票投资的比例不高于40%。受投资环境的影响,社保基金近年来投资收益并不稳定:2007年达到峰值43.19%,2008年快速下滑,一度为负;2012年开始上涨达到7.01%,2013年维持在6.29%。总体来看,社保基金自成立以来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13%,超过同期2.46%的年均通货膨胀率。在宏观投资环境不佳的情况下,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取得这样的成绩实属不易。社保基金成功经验的启示是加大实业投资力度,参与国企改革。全国社保基金2012年5月出资100亿元入股中石油西气东输三线项目,2013年6月参股中国石油管道联合有限公司,运营西气东输工程部分管线。按照国家监管部门规定,全国社保基金进行的实业投资包括直接股权投资和股权基金投资两个部分,其中直接股权投资可占基金总规模的20%,股权基金投资可占10%。据测算,预计从2012到2015年,社保基金用于实业投资的最高规模可达2500亿元,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近年来,社保基金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中央企业的合作,深入参与国资国企改革,力争在中央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或再融资时,以战略投资者或优先股方式投资入股。此外,社保基金先后投资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国开银行、中国人保、中国信达及中国银联等金融企业,以及京沪高铁、大唐控股、中航国际、中节能风电等工商企业。可以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保基金规模的不断壮大,实业投资在其资产配置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投资管理的经验与启示1955年新加坡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其资金总额已超千亿美元。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负责集中管理中央公积金,它独立于政府财政,上级管理部门为劳工部,公积金局实行董事会制。从投资管理体制看,中央公积金投资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由新加坡政府投资管理公司负责,主要投资国内的住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部分国外资产;第二部分是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该计划允许公积金成员将普通账户和专门账户中超过一定比例的公积金通过购买股票或共同基金的形式投资资本市场;第三部分是保险计划基金,包含住房保险、家属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多个保险计划,保险计划基金的投资主要外包给资产管理公司,可投资定期存款、可转让存款凭证、股票和债券等。上述三方面的投资中,由中央公积金局通过新加坡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和由公积金成员自主投资的基金构成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投资主体。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投资管理模式的可取之处有三:一是相对独立的、专业化的集中投资,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做出投资决策后,由新加坡货币管理局和新加坡政府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具体的投资事宜,公积金成员获得中央公积金局支付的记账利率;二是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资体系,几十年来,中央公积金制度也在不断放宽投资政策,允许其成员进行多元化投资,政府机构的集中投资与成员个人的积极投资共同构成了新加坡当前中央公积金多层次的投资运营模式;三是健全的法令和监督制度保障了资金投资管理的安全性,《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明确公积金局为法定机构,财政和行政自主,其成员主要由雇主代表、雇员代表、政府代表组成,相对独立的机构设置、规格较高的监管以及代表三方利益的管理模式,为保障公积金投资管理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奠定了基础。相比之下,我国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迟迟不能上升为《住房公积金法》,新《条例》的修订工作也十分迟缓,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办法。此外,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监管机制还存在一定的弊端。
二、改革创新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的若干思考
(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我国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在法律法规建设上还存在短板,其投资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按此规定,目前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方式只能是购买国债,除此之外,就是转为定期存款。实践证明,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投资的安全性,但也严重地限制了资金投资的范围,加之住房公积金现行的各自行政区域内封闭式管理模式,使得我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总体投资运作长期处于低水平、低效率状态。因此,实现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创新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一是要加快新《条例》的修订出台,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的渠道和范围;二是尽快研究和制定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办法》以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以便在实际投资运作中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确保资金投资管理的安全和规范。
(二)改革创新更具效率的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组织体系实现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改革的另一重要任务就是要加快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组织体系的创新和建设。应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要全面考察制度、管理、运作、投资管理等各个环节的风险所在,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约束机制;二是要加大在监督管理环节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统一的、独立强势的监管主体;三是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部门和投资经营机构相分离,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和日常管理,投资经营机构则负责资金的专业投资管理,风险系数较大的专业投资则应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代管。可以借鉴我国社保基金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做法,打破目前住房公积金相对散乱的投资管理模式,建立以国家级投资管理中心为主体、省级和市级投资管理中心相辅助的多层次投资管理组织体系。此外,用多位一体的监管体系负责对住房公积金投资运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管,以确保资金投资运作的安全、规范和透明。对于层次主体之间资金托管的收益分配问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资金实际收益情况进行结算。这种组织有序、分工明确以及更具效率的多层次投资管理组织体系,符合我国住房公积金科学管理和发展的需要。
1.建立市级、灵活自主的投资管理体系。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辖区内各分中心(管理部)富余资金进行集中统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一定比例的富余资金委托省级投资管理机构托管,只保留一定比例的必要资金自行投资管理。其原则是:在保证资金良好的流动性基础上实现必要的资金增值,并负责合理调节辖区内各分中心(管理部)的资金流动,确保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运转。其投资对象可以为国债(逆)回购、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等流动性较高的投资产品。
2.建立省级、次集中的投资管理体系。省(自治区)应设立相对集中的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体系,负责集中投资管理各市级中心聚集而来的富余资金。根据本省(自治区)的具体情况,保留一定比例资金自行投资管理,其余可委托国家级统一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其原则是:通过市场化、规模化的集中投资,充分发挥规模化的资金优势,实现兼顾本省(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高效资金运作。其投资渠道有: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较高收益率的银行定期存款;通过公开操作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或投资有国家担保的大型企业债券;通过记名债券方式进入本省(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国家骨干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通过发放项目贷款的方式支持本省(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此外,也可以尝试参与本省(自治区)重点城市的土地备储项目和商品住房的收储等。通过稳健和审慎的投资运作,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3.建立国家级、全国统一的投资管理体系。通过设立类似于我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国家级住房公积金统一投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对全国各地区聚集而来的沉淀资金集中投资管理。其原则是: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专业化的运作,实现资金收益的最大化。可以委托经验丰富、经营稳健的专业投资管理人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其投资渠道可以拓展到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乃至实体经济项目,投资范围可以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金融债、股票、信托产品、证券化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股票等。未来也可以借鉴社保基金做法,逐步尝试对实体经济项目的投资,积极参与我国国资国企改革,通过参股经营或优先股投资等方式投资重点央企,分享经济体制改革的红利。
4.建立强力有效、多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行政监管、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管多位一体的有效监管体系,以及严格的资金投资管理规范和制度监管框架。对省级和国家级投资运作的监管,主要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订资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规章,对其投资运作和资金托管情况进行监督,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专业投资人或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各级政府应对本地区住房公积金资金投资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行政监管;各地住建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当地住房公积金资金投资管理以及风险防范情况进行严格的同级监督。此外,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资金投资管理的社会监督,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单位、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及专业人员的监督;被监督对象则为各级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委托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等。
(三)改革创新有利于住房公积金科学发展的投资管理模式
1.坚持适合自身发展的投资管理原则和策略。一是坚持安全规范的投资管理原则。目前,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在确保资金安全完整的基础上,实现一定的保值增值”这一原则并没有太大缺点,但应该结合流动性因素,将其丰富为: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稳健经营和审慎投资实现资产的增值。二是要坚持分散化的投资管理策略。虽然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资金投资运作的总体收益性和流动性均不理想,但将来不能一味地为追求资金的收益性,而忽视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也不能一味地为提升资金投资管理的统筹程度,而制约住房公积金保障和金融属性的发挥。因此,通过资金科学合理的分散化投资管理以及在各统筹层次上的合理分布,逐步在实践中探寻有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科学发展的分散尺度。
2.提升投资管理的统筹层次,实行规模化的投资管理模式。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集中投资管理模式具有高效、低成本以及能形成规模经济等优势。实践证明,资金投资管理的统筹水平越高,资金规模化运作的优势就越强,防范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也越强。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情况来看,万亿级的沉淀资金分散在上千个县市,由于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和能力参差不齐,使得庞大的沉淀资金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此外,由于监管的缺失,住房公积金贪污挪用案件时有发生,也给资金的安全和完整带来较大隐患。因此,无论从发挥资金的规模优势,还是从防范化解风险、加强资金运作监管的角度,提高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统筹管理层次,建立更加集中、相对独立的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机构非常必要。
3.提升投资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实行分离化的投资管理模式。分离化策略是指自主投资和集中投资相分离、货币投资与实物投资相分离、一般投资和高风险投资相分离、管理机构与投资运营相分离。这种分离化策略的目的是理顺住房公积金各投资管理主体的关系,便于监管机构对其实施更有效的监管,这同时也是风险分散、资产科学合理配置和精细管理的需要。
(四)探寻适合住房公积金未来发展的投资方向
1.进一步拓展的货币投资。近年来,金融市场的改革措施密集出台。自2013年12月央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后,10家国有银行先后试水同业存单。2014年8月以来,商业银行发行同业存单的节奏密集,标志着同业存单扩容进入新阶段,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全面施行铺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在二级流通市场转让,利率参照市场利率浮动,与传统定期存款相比,可转让大额存单在到期日之前允许转让,其流动性相对较高,是短期资金融通的重要工具。它的推出顺应了利率市场化的趋势,也为住房公积金提供了一个风险较小、收益稳定、流动性较高的良好投资手段。2014年8月证监会出台的“融十条”也为将来住房公积金突破国债投资范围,走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进入更广阔的金融债、企业债等投资领域,提供了有利的政策契机,甚至为住房公积金通过记名债券方式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国家骨干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提供了可行性。
2.谨慎尝试的资本投资。目前来看,首先要推动新修订《条例》的出台,加快研究和制定《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办法》,在全国性的统筹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组织体系建房地产金融立之前,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对一定比例的沉淀资金,采用保底分成的模式进行专业化投资经营。也可自行选择经验丰富、经营稳健的专业资金投资基金或机构进行委托投资管理。
3.彰显保障民生的实体投资。当前,各地政府都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列为重点工作任务,但政府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上普遍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也急需社会资金或公共资金的参与和支持。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充分发挥其在保障住房建设方面应有的辅助作用。因此,住房公积金未来投资的重要方向之一,就是加大利用项目贷款等投资手段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此外,也可以尝试进行地(市)级以上政府的土地储备项目和廉租房或商品房的收储等投资,靠实物资产的稳定升值来实现货币资产的保值增值。
1、如果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代办理公积金卡大概要半年的时间,中间时间较长。如果是自己办理的话,到指定银行领取表格并且填写完毕,单位盖章之后就可以了,这样的话会很快,是大概一个月左右的时间。
2、公司代办人需要携带公司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个人信息核对表到银行公积金柜台进行办理,卡片制作好之后银行公积金管理处会发短信提醒单位领取公积金卡。
3、不同的地区因为政策规定等的不同具体所需要的时间也不同,具体需要时间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公积金卡在公积金缴存的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由公司统一办理申请公积金卡业务。到单位人事部向公司申请办理公积金卡,然后由公司代办申领公积金卡事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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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买房有哪些好处
1、贷款成数高,首付压力小
商业贷款较高一般只能贷到70%,购房者首付压力较大。而且公积金贷款较高可以贷到9.50%,购房者首付压力较小。
2、贷款年限长,月还款金额少
不同地区的商业贷款年限不同。全国商业贷款贷款年限较高,只能贷款30年,大部分二手房只能贷款20年,月供压力较大;公积金贷款年限较高,可达30年,月供压力较小。
3、房龄限制较灵活
商业贷款对住房年龄的限制有严格的要求。大多数银行在85年前不贷款,贷款年限随着住房年龄的增长而减少。公积金贷款对住房年龄的限制更加灵活,住房年龄和贷款年限不得超过50年。
4、归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属于存款人的个人财产,部分城市已婚人士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金额高于个人申请。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提取。
5、资金可翻倍
存缴者依照自己个人缴费基数的5%-20%存缴,所属企业也依照同样占比存缴,帐户内资产可以翻一倍。
6、享受免税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金管[2005]5号),企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抵扣项目。
同时,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对于员工来说,只有在税前工资扣除社保公积金后,才能作为税基扣除。
7、可提前提取
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房,或者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或者享受城市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凭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说,公积金的用途远不止贷款买房。
8、提前还贷不收违约金
借款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借款人返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没有手续费或违约金。
公积金买房的条件是什么
1、购房用于自住;
2、缴纳公积金的年限符合当地政策;
3、具有所在地的购房资格;
4、所在地要求的其他条件,如户口等。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住房保障 制度缺陷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历程
1978年,党的第三届十一次全会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迈出了第一步,并于同年在个别地区推行公房出售和公房提租等住房市场化。
到了1990年,在上海实行的初步房改遇到了重重阻力。1991年上海借鉴国外经验,出台了改革方案,推动了全国的住房改革步伐。
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定义,明确了公积金使用范围。
2015年,由中国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住房和城市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调减拥有两套房、住房公积金最低首付比例。对拥有一套住房和相应的购房贷款余额的家庭,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在实施政策之前,购买第二套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是60%。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已经拥有一套住房并且已经还清购房贷款的职工缴存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据不完全统计,截至4月9日,有2个省、5个市公积金中心宣布了新的住房公积金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情况
总体情况是全国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建立时间不一,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早的是上海,其次是北京、天津等地,全国住房公积金普遍建立是在1996年。
(二)住房公积金的的覆盖情况
我国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多年以来,住房公积金覆盖率逐年提高,但是各地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总体覆盖率仍然比较低。截止2013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约是82%,北京等沿海发达地区的覆盖率更是高达98%,但部分地区的覆盖率却未达到60%。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情况
国家住房公积金支付比例总体偏低。全国大部分地区低于10%,有些地区略高于10%,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与其他城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水平相比,2012年北京市的缴纳比例为12%,上海为7%,西安为2%~5%。基本上反映了西部与中东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
(四)住房公积金的运营情况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整体运营效率率很低,并且方法单一。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我国实际缴纳公积金的职工约为1.1亿人,所缴的数额达到了6.4万元,缴纳的余额则为3.2亿元,住房公积金运用率则为57.2%,同比增长1.96%。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运用比例为74.5%,同比增长2.5%。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为4107亿元,扣除所需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2186.55亿元,沉淀资金占到缴纳余额总量的22.7%,同比下降1.9%。
洛阳市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城市居民提高住房消费能力改善住房条件的重要保障。2014年,全市实缴单位5386家,实缴职工49.89万人,缴存43.65亿元,同比增长11.6%。当年新开户单位558家,新开户职工3.86万人,净增单位533家,净增职工1.45万人。截至2014年底,缴纳总额250.97亿元,缴纳余额134.59亿元,分别同比增21.1%、16.0%,资金运用率为88.5%,比上年同期提高0.8%。
二、国外住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在殖民时代,作为英国殖民地的新加坡政府为了平稳当地民心,在1955年颁发了《中央公积金法》,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这一制度旨在为更多民众提供养老保障。制度规定在公司和职员的收入中抽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雇员个人公积金账户,并且按期结息。随着经济的发展。
为了解决当地人民的住房问题,1964年2月新加坡政府宣告了“组屋计划”。所谓组屋,就是政府为居民提供一种廉价房屋。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可供借鉴之处有:
第一,有力的法律保证是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前提;第二,健全的管理机制,保证公积金制度的规范;第三,涵盖基础保障的多个方面,全面的保障人民生活。
(二)德国的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储蓄制度是德国住房保障制度中的房产融资核心。政府采取多种激励措施,鼓励储蓄银行吸引资金进入房地产系统。对于低收入者加入住宅储蓄进行储蓄奖励。贷款以固定利率,居民只需要偿还固定的贷款额。这些举措不仅稳定了资金来源,而且稳定了资金市场,客户不会因利率变动而增加还款压力,银行也获得了稳定的收入。
德国储蓄银行规避风险主要是通过配额贷款制度。鞠正球(2005)指出,配贷即存款人按照预先签订的合同将钱存入银行,当存入的数额和时间达到一定的值时,就可以从银行贷出相应的款项用于购房。德国住房保障制度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第一,住房融资机构要向公司企业性质的金融机构转型,提高其工作效率;第二,采取奖励措施,吸引资金流入;第三,资金来源要与使用相连结,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就需要以国家为单位找出基金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公积金覆盖范围过窄,受益人群只占所有居民的一小部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主要是通过属地化管理,及每个地区收取自己当地居民的公积金,并独立发放。因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严重不平衡,人均收入和房价在各地之间有很大差异,这就导致了部分地区公积金贷款越来越多进而导致资金不足的局面,然而在一些不发达的地区因为各个方面的原因却出现了资金沉淀的尴尬局面。如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目前为86.21%,虽高于河南省平均水平的66.56%,但与沿海发达地区存在一定的差距。在高收入高房价的上海、北京等地区,由于高昂的房价使得居民不得不用公积金来贷款买房,导致这些地区资金短缺,没有资金去进行贷款;在一些房价低廉的地方,居民买房不需要通过公积金来贷款,导致了资金的闲置。
缴纳率的巨大差异,导致不公平的分配。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5%~12%,但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但实际却不是这样。住房公积金的巨大差异导致有房者能够购买几套房,但无房者仍然买不起房。公积金高的居民,如不考虑买房,其公积金只能躺在其公积金账户中。而公积金少的低收入居民,仍然贷不出购买住房所需要的资金。
(二)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初衷是要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各地政府专管机关统一管理,在保证职工的正常使用的此基础上,将剩下的一部分资金为购房困难的职工提供贷款帮助。洛阳市在执行住房公积金规定后,将部分县区作为贷款试点,获得了不错的效果。2014年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为87.7%。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差异,全国公积金使用率为74.58%,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依然十分明显。
(三)公积金管理不利
2003年,洛阳市实行了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对以前的管理办法进行了扬弃。但因为监管部门工作人手不足,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报告处理,使工作变的十分被动。
从全国来看,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系比较复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不一致,有的地方房管局接管当地公积金,也有一些地方归为财政局或其他机关。
四、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
(一)促进公积金发展广泛性
1.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公积金制度应有轻有重,有缓有急。逐渐取消公积金存缴政策的条件限制,不应对户籍进行过多限制,应将在本地工作的所有居民全部纳入缴纳范围。
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当地居民科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知识,注重对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扩张,让更多的人受益于住房公积金制度。
2.建立良好的住房公积金缴纳调节机制。要考虑各阶层的能力,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数额和比例基础。规定存缴的上限和下限。为中低收入者购房提供更多便利,减轻其购房压力。
(二)拓展公积金的使用渠道,发挥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在很多地方,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房屋的买卖和租住,范围显得过于狭小。有关部门应该充分结合社会实情,考虑公众的现实需求,允许他们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用于医疗药品和教育支出等。这就相当于将公积金和社保充分结合起来,既扩大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使其具备了社保功能,又提高了它的利用效率。
(三)改善公积金服务质量
简化公积金的存缴提取流程,尽量让民众在一个窗口即可完成业务办理,缩短办理业务的时间。推动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的开展,将职工公积金余额动态、贷款动态及时以短信方式提醒,保证职工第一时间获取信息。丰富服务方式,提供周末预约等便民工作。
五、结论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探索,虽说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还有一些问题等我们去解决。但是国外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公积金发展的前景来看,这一制度拥有巨大的潜力。并且从其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来看,只要找准问题的根源并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这一制度必将在改善居民住房等方面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参考文献
[1]邵阳.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述评[J].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
一、上海住房公积金投资公租房的现状
2011年上半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从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出资近15亿元,收储了新江湾“尚景园”公租房项目(15万平方米2200余套房源),实现了公积金投资公租房零的突破。
尚景园的产权属于中心所有,公积金中心作为将该公租房的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等交由杨浦区公租房运营公司运作。目前,已经正式向社会开放招租,并将优先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受到了社会的好评。2012年,中心将继续加大公积金增值资金投资公共租赁房的力度,并积极探索使用公积金结余资金直接支持公租房建设的道路。
二、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租房面临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租房,除了具有资金规模大、来源持续稳定、筹资成本相对较低等优势外,对于完成自身功能结构转型,实现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租房还面临以下风险。
1.政策障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45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即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支持公租房建设已无政策障碍。但是,公积金结余资金直接投资公租房建设,需要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明确。
2.资金保值增值
目前,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完全靠租金回收资金,回收周期长、循环慢、成本压力较大。而住房公积金属于全体缴存人所有,不同于财政资金,有保值增值的需求。因此,住房公积金投资公租房建设也需确立投资回收期。如果投资不能回收,没有一定的资金回报率,长久看来,公积金资金也会入不敷出,不利于公租房的可持续发展。
3.流动性风险
一是住房公积金投资公租房,将现金资产转换为固定资产,导致住房公积金资产流动性大为降低。二是如何平衡公积金正常使用,即提取、贷款与投资建设公租房资金比例,确保公积金缴存人权益不受侵害,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者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
4.管理难题
公租房作为一种租赁性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在一定意义上比投资和建设更为复杂。一方面,公租房的运营管理需要多部门的协调,包括相关部门与保障对象、参与企业以及其他主体等,怎样协调、如何管理,这是一个难题;另一方面,从国际经验看,公租房运营管理最大的难点在于退出管理,如何建立科学的退出机制,是关系到住房保障效果的关键点,也是难点所在。
综观世界各国在投资发展公租房方面的经验:一是建立有效的融资机制,通过税收、补贴等政策给予支持和倾斜,从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保障资金供给;二是完善的管理体系,特别是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推行过程中,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管、退出机制来保证公租房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法律的强力保障,国外的公共住房政策基本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建立也得益于法律的强力保障。国外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对住房公积金投资公租房建设领域的几点建议
1.加紧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如前所述,虽然目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投资公租房建设已无政策障碍,但是利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直接投资公租房建设,尚无明确的政策支持。目前,住建部已经启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建议在修订该《条例》时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规定,使得住房公积金投资公租房做到有法可依。
2.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同时也为了加快公租房发展,建议公租房建设用地由政府无偿划拨,税费予以减免。除此之外,还要积极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平衡。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偏紧时,应建立政策托底机制,由市政府指定机构托底收购;在租金收益率低于运行成本时,由政府财政安排专门的资金给予公积金托底支持。
3.明确资金退出机制
目前尚景园的产权归属公积金中心,当时的收购价格为9500元/平方米,而目前周边项目售价每平方米在3万元左右。从这点来说,已体现了收购价值,实现了资金的保值增值。但按照目前的政策,这部分房源只能出租,不能出售。为确保公租房的融资收益和资金安全,可考虑建立租售并举、动态平衡的偿债机制:一是可借鉴香港公屋“以商养租”的成功经验,公租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二是在一定时期后,应允许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不改变公租房性质的前提下转让产权,收回投资。
关键词:房地产;住房公积金;应对方案
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深化了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了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了职工的居住条件,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住房公积金设立的初衷来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机制,将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形式逐步转变为货币资金分配;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可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政策性住房贷款有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通过向个人提供住房贷款,可以降低职工贷款购房的还款负担;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通过住房公积金长期的积累,逐步提高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从而增强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我国住房公积金事业在短短十多年期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管理不规范、相关制度执行不严等问题。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分析
1.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乏力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进行操作,银行负责储存,财政日常监督。然而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并未认真履行其职责,履职多流于形式,一些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甚至都未能保证每年一次管委会会议的正常召开。管委会的所有职责几乎全部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代劳,从资金的归集、提取到发放贷款,再到购买国债、利益分配都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手操办,这无疑会给公积金管理埋下隐患,加大管理风险。在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必须接受社会公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然而这些监督几乎都为事后监督,在监督方式上也仅限于现场检查,未能对公积金运作全过程进行实时的监控,其监督作用十分有限,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公积金管理隐患与风险,保障公积金安全。
2.住房公积金欠缴、停缴、不缴现象普遍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具有社会性、强制性、工资性的住房基金政策,所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单位、集体企业及其他企业)都应当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是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然而实际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基本上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主,少有非公有制单位(如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为员工缴存公积金。虽然在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企业,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予以经济处罚,然而申请强制执行,不但效率低、周期长,还会花费高额成本,所以这些都难以保证经济处罚的落实。
3.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基数差异较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但是并未对最高缴存比例进行规定。在20世纪末期,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社会各企业、各阶层收入差距相对较小,在公积金缴存金额方面,没有太大差异。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社会各阶层人民的收入差距被逐渐拉大,出现了明显的两极分化,但是公积金制度并未及时作出调整,在同一地区,不同企业所执行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差异较大,一些缴存基数高的企业,缴存比例也较高,公积金月缴存额差距在三四十倍的也很多见,这种现象会使不同单位职员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4.公积金政策未能惠及低收入人群
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出发点是解决居民建房、买房的资金问题,实现普通员工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买得起房”的愿望。根据公积金政策规定,职工在使用公积金时,不仅可使用公积金账户资金购买住房,还可以在贷款方面享受优惠利率。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的贷款者都是高收入人群,其贷款目的不是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而是改善住房条件。对于有真正住房困难问题的人群,在房价的飞速增长下,其难以承担购房款、还款的经济压力而买不起房,在公积金贷款方面,由于其担保条件严格,对资金的安全性要求较高,所以一些公积金缴存基数较低的人群无法利用公积金获取贷款,更谈不上享受优惠政策了。总体来看,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扶贫功能正在逐渐弱化,其难以实现低收入人群的购房愿望。
二、解决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相关对策
1.完善管理体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
(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加以调整、完善,使公积金管委会的监督、决策作用得以全面发挥。目前,公积金管委会属于临时的、松散的组织,其决策能力弱,不具有实际掌控权,所作决策难以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切实执行。基于此,有必要把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为常设机构,负责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运作,并服从管委会管理、监督,以解决管委会监管困难的问题。
(2)完善外部监督、管理体制,将财经监督落到实处。财政部门在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其工作基本上仅限于审核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决算,并未对公积金提取、归集、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银行考核机制都以吸收、储存为中心,对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一大客户,银行职员都是唯恐怠慢,对于监管职责,基本上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整顿。
2.扩大公积金覆盖面
(1)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细化和改进,增强其可操作性,可在条例中增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依据。
(2)要增强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在公积金归集方面,可借鉴其他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归集手段,利用有效手段来落实行政执法职责。
(3)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工商部门间的联系,实现资源共享,以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时掌握哪些单位没有缴纳公积金。
(4)做好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促进公积金制度的落实,从而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覆盖面。
3.健全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要科学核定,制定公积金年缴存额上限,限定缴存金额,从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缩小公积金缴存金额差距,矫正畸形、无序的分配制度。借鉴社保基金的征收办法,实现管理使用、征缴工作的分离开展,强化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对地方配套办法、制度加以完善,健全公积金缴纳办法,以免出现监管漏洞、税源流失。此外,公积金制度还应当适当向低收入人群倾斜。对于低收入人群、困难企业,可制定合理的倾斜政策,比如缴存最低额度。低收入人群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享受公积金贷款贴息优惠。对于从未使用、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人群,可在退休时给予一定的利息补助。
三、结语
住房公积金政策在我国实施十多年以来,虽然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但其也切实为部分城镇居民解决了住房资金问题,总体来说应当是功大于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问题的凸显,说明了相关政策的滞后性、不完善性,因此,我们必须强化监管体系、扩大政策覆盖面、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从而真正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
参考文献:
[1]赵乃丽.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风险及其应对[J].学术交流,2013,(7).
[2]叶文渊.浅谈现阶段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方法[J].中国外资(上半月),2013,(5).
一、目前现状
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在上海开始建立,随着我国房改的深入和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完善,1994年国务院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房改基本内容全面推行,1999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制度步入法制化阶段,20__年,国务院修订《条例》,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业务加快发展。__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1993年成立以来,在《条例》精神正确指引下,始终执行“严肃纪律、严格监督、规范运作、强化服务、防范风险”的工作方针,严格遵循“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归集是基础,贷款是重点、核算是关键、制度是保障”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了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截止去年底,全市实缴存单位1197个,实缴存70855人,覆盖率分别占应缴单位和应缴职工的87%和85%,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21512万元,归集余额89658万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90612万元,贷款余额34262万元;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31854万元。20__年虽然超额完成了目标任务,发展形势很好,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较低,仍然是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深度、广度还不够。在现实工作中,相当一部分职工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条例》不太了解、不太关心,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性质、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一些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认识水平偏低,住房公积金政策还没有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推行。
2、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窄、覆盖率低,发展不平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方面做得比较好,缴存率达到100%,缴存比例由7%提高到10%,同时扩大了缴存基数,为全市公积金扩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国有大中型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为65%,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仅为6%,而且缴存比例偏低,大部分是5%—7%左右,只有个别企业达到10%以上,有的个别企业按5元、10元、20元不等的标准进行缴存,有的甚至只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缴存的现象,还有相当一部分单位没有参加到制度中来,造成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比较困难,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明显制约着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的扩大,严重存在缴存难、不愿缴存的现象。青铜峡市乡镇卫生院到目前为至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乡镇卫生院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拓面造成了一定影响。另外,一部分垄断行业为单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较高,有些企事业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较低,又在找理由停缴、缓缴,形成了明显的落差,造成了缴存不公平的问题,使不少非公有制企业的中低收入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低收入职工购房能力差,缴存额低,很少享受低息贷款优惠政策,存在利益受损问题。同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个别单位欠缴、停缴或不按规定比例和基数缴存等现象也比较普遍。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制度就不能为多数职工服务,其制度的功能就无法广泛、持久地实现。
3、行政执法力度不强,使一些工作抓而不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实行多年,但仍有部分单位有条件建缴而不建缴,部分企业消极观望,特别是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强硬抵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虽然《条例》中规定了罚则,但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难以组织实施,形同虚设,处出瘫痪状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程序和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和必要的检查审核权、调查取证权。管理部门仍然依靠政策、行政命令与指示办事,处于“软法”阶段,执行的权威性不高。无形之中为有的人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找到了十足的理由。当企业以效益差、不具备条件为由打“球”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没有权力去企业查帐核实,罚款更是乏力。正是由于还没有建立健全完整的行政执法体系,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行政执法强制性不足、力度不大,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很难通过法律救济途径得到保障,对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党和国家关注民生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国家为解决住房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公共住房政策,事关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只有在制度扩面上做文章、下功夫,才能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更好发展,才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更大作用。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引导机制。围绕提高广大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思想认识,全面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工程,全方位、大范围、多形 式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全面介绍有关政策和法规,让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是向缴存或未缴存的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在住房贷款上的优惠政策,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给自己带来的益处;二是提请人大代表宣传,让他们关注监督执行这一制度,代言群众呼声;三是向财政、纪检、审计、工会、社保、经委等重要职能部门宣传,形成职能联动机制;四是通过电视、网络、报刊、横幅标语、宣传菜单等方式,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宣传,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责任意识和职工的维权意识,让更多的职工了解公积金政策、享受公积金带来的实惠,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植根于民、惠及千家万户。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民生保障制度,它的使命是让更多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或改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要实现这一目标,扩大制度覆盖面是基础,也是重中之重。《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社会管理。因此,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各级政府的全力支持。
2、强化归集工作,扩大覆盖面。归集是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前进的基石,是整个住房公积金体系的核心。所以要想扩大归集工作,必须在归集工作上功夫、求突破、寻发展,才能不断扩大归集面和覆盖率,寻求新的增长点。一是积极研究,努力挖掘归集增长点,要在维持并提高原有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的基础上,认真排查,查找漏洞,梳理归集的空白点和薄弱环节,选准突破口,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扩大归集覆盖面,努力实现归集工作新的增长点。二是要抓住《劳动合同法》施行的契机,积极协同劳动、人事、工商、税务等部门,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等情况,督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尽可能将应建未建的单位纳入缴存轨道。三是考虑大多数单位经济困难,采取降低门槛的方式,不论缴存比例和额度,只要缴交可以进入,试行先进入,后规范的管理模式。四是许多单位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由于经济发展问题,缴存比例较低,经过几年努力,经济状况有了好转,有了规范缴交的愿望和可能。在要求其提高缴存比例,并允许将以前少缴部分补足,试行先低存、后补缴政策,逐步实现覆盖缴存。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对策建议;风险责任认定;条例修改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3.3;C829.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02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1.缴存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良好的缴存质量是维护已建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规避缴存问题引起种种风险的有效途径;是巩固和扩大执法扩面效果的坚强保证;是已建职工对中心提出的迫切要求;是切实履行好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的需要。
2.缴存管理的理想状态
所有建立单位均按照实际职工人数和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在发放工资当日全部缴存并入账,职工账户能够及时顺畅的转移,不存在欠U、少缴等缴存问题而造成职工还款逾期、罚息、利息收入减少、不良信用记录产生等损害,同时不影响管理主体中心的整体声誉。
3.相关内容
(1)条例规定。国务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至二十三条整章进行了规定。天津市《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至二十二条整章进行规定。
(2)缴存要求。单位应当自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按时、足额缴存,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3)缴存监督。
①监督主体。职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②监督内容。重点是第三款“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③职工权利。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两个《条例》都有相关规定。
④法律责任。对不办理缴存登记或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对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不缴或少缴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分析
1.在现行的条例框架下,未能很好回答相关缴存问题
一是对部分职工账户转移或封存不自由顺畅,未明确责任认定;二是欠缴违法处罚问题。欠缴单位违法成本为零,有故意挪用产生收益的可能;三是欠缴、少缴造成职工的利息损失补偿的诉求没有明确;四是监督稽核权问题。未形成相关单位信息共享共促的氛围,单位拒绝检查稽核相关处罚责任未明确;
五是处罚金额的设置问题。应放弃具体金额的规定,而采取“比例法”进行规定更科学;六是缴存时限问题。技术手段的进步,保障及时入账时间;
七是诉讼时效问题。不解决时效问题,处理起来难度大,也不利于鼓励职工及时投诉;八是欠缴、少缴等造成职工还款逾期,产生罚息和不良信用记录问题;九是任意补缴带来的监管和声誉等问题。
风险主要集中在监管不力,引发,还贷逾期引发信用和罚息责任风险,以及造成的声誉风险等,需要的在立法和管理细则上高度重视和研究。
2.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1)不办理账户转移引起的监督权履行及后期风险。单位拒绝为职工办理转移,职工向中心举报投诉。《条例》只赋予了督促办理转移的权力,对单位的监督权难以有效实现,由此带来的逾期、信用、罚息、风险。
(2)不按时足额缴存造成的潜在风险。《条例》和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就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有了明确的规定,最后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有相对应的处罚,单位所要付出的违法成本为零,欠缴或少缴所产生的利息同样需明确。
①不按时缴存造成的职工利息损失、贷款逾期损失和信用风险。由欠缴造成的挪用监管、利息损失、还贷逾期罚息、逾期信用、等风险都还是潜伏状态居多,但随着职工的法律维权意识提高会逐渐显露。
②少缴造成的监管风险、风险和职工的利息损失补偿风险。无法逐个进行检查;即使发现,能不能顺利进行检查也成问题,条例只规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工资等相关情况,不得拒绝。最后是利息的补缴计算核定问题,我们没有在条例中明确由此产生的利息问题,更没有相关的确定细则。
(3)一月缴存逃避法律责任,带来与欠缴同样的风险问题。单位拒不建立,其单位和负责人要受到处罚,而对欠缴单位只能责令限期改正,即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没有相关处罚。这样不对等的处罚力度,显然单位可以先开立账户缴存一个月后停缴,从而达到先躲过行政处罚的目的。
(4)一人缴存,将带来监管、和声誉的风险。是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博弈选择。单位不建处罚,不建不行,单位对我们无法准确掌握其用工情况下的博弈选择,既完成了建立避免了处罚。
(5)任意补缴,带来监管和声誉风险。单个职工缴存基数一年内严格上是确定和唯一的,任意进行补缴,且无需出具任何证明资料,破坏了这项制度的严肃性。
3.住房公积金条例与社会保险法缴存监督对比
三、风险防范及对策建议
1.《条例》修改中关于缴存的相关建议,明确几种风险的责任认定
(1)明确对欠缴行为的处罚。
①将单位欠缴与不建立处罚同等,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或问责,增加违法成本。
②明确欠缴补缴追溯时限和投诉时效。
③明确补缴中利息的补偿问题,明确相关风险责任的认定。
④明确滞纳金。对单位工资发放5日内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参照社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措施,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相关行政部门处欠缴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明确对监督权、稽核权履行的必要规定。
①条例修改中增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监督、稽核的相关规定,明确单位拒绝检查和监督的相关责任。
②明确相关单位信息共享
明确工商、统计、民政、社保或公安等相关部门提供单位或个人相关信息的规定,便于更好的履行监督权。
③明确监督稽核结果的运用。
(3)明确不办理转移的相关责任规定.明确对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转移的相关约束和责任认定。
(4)明确处罚的金额规定。采取“比例法”进行规定更科学。
2.现行模式下的风险对策建议
(1)提高对缴存风险的研究和认识,对缴存进行更加精细化的管理。
(2)出台相关管理细则,对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加大事前预测,对单位的工资、用工情况进行抽样稽查试行。
①对欠缴单位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完善,明确对单位欠缴造成的逾期问题及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温馨短信、电话提示、动态跟踪,提前化解风险。
②加强对一人缴存、一月缴存单位的制度化管理,在单位开户中明确提供用工情况说明,强化全员缴存的严肃性。
③对补缴加强管理,明确缴存基数计算细则,强调其一个年度内的确定性、唯一性。
(3)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①加大宣传培训,提高单位负责人和经办及时足额缴存意识。
②大力推动网上缴存,实现当天缴存当天入账,减少缴存入账问题造成的风险。
③加强风险教育,建立相关风险应急预案,提高风险意识和处理防范能力。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4]井欢.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管理[M].城市管理,2016,27(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创新;发展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为我国城镇住房体制顺利转轨、引导职工住房观念转换,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培育促进住房金融业发展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工作机制逐步建立。(2)是实现了全国住房资金的积累。(3)是社会效益逐步显现。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特别是近五年以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家喻户晓,也成为媒体、公众关注的热点,一些不符合发展要求的制度缺陷、监管等方面的问题逐渐暴露,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取得的成绩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成问题所在。
(一)制度及功能作用不够强大
1.制度保障面狭窄。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以来,全国各地都加大了建立住房公积金体系的建设,但仍有相当一部分职工未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成果,大量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与城市化新人口中的农民工,仍为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的盲区,总体覆盖率较低使得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2.公平性欠缺。在公平性上主要表现为缴存者之间无论是缴存还是贷款,高收入者的缴存额、单位补贴额以及能享受的贷款额度也就越高,而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公积金储蓄损失,并形成资金不断向有能力购房、贷款的高收入者进行逆向补贴的不合理现象。
3.资金沉淀、贬值严重,运作渠道狭窄。大量住房公积金沉淀在银行不但无利可获,反而因通货膨胀因素而产生亏损,很难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和运作成本支出,更谈不上保值增值的目的。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城镇,房价长远上升趋势将会继续,作为专项长期住房储蓄的住房公积金直接面临政策性低存款利率计息、房价不断上升和普通通货膨胀的三重贬值压力。
4.增值资金姓“公”还是“私”。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但在实际的操作管理上出现公积金存贷利差,即产生了增值收益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除却国家规定的三部分外,是否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缴存者,或者经缴存者同意后再进行分配使用“大公”与“小公”问题的解决也迫在眉睫,各界讨论也十分尖锐和激烈。
(二)管理机制及执行手段落后
随着全国公积金规模的日益增长,住房公积金制度自身的成熟进步,目前的管理体制已不适应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
1.政策制定及运作透明度较低。住房公积金是建立在法律强制基础上的公众储蓄集合资金,任何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制定,资金运作都带着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的性质,但目前我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开透明度较差,管理中心和缴存者、管委会、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得住房公积金外部监管无法深入和有效。
2.管委会作用弱化。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单位和职工代表各占三分之一组成,但实际中三个三分之一未落实,大部分以政府及相关部门官员代表为主,导致委员部门利益立场有失偏颇,同时管委会成员全部为兼职,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法规和业务了解不足,作为决策及议事性会议组织,管委会决策和监督的作用功能弱化,流于形式。
3.挪用、挤占住房公积金现象时有发生。表现为管理中心负责人权利过大,权利滥用及寻租行为缺少有效制约,面对巨大的缴存资金,挪用、贪污、非法侵占住房公积金等案件时有发生。
4.各地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业务规则不统一。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在行业管理、制度建设、操作规范等方面,全国缺少统一的管理规范和操作指引,各地政策和管理模式不同,造成各城市之间业务操作和制度不统一,同一城市不同银行之间业务操作不统一,同一银行不同分行之间业务操作不统一,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规则不统一,给缴存者、管理者、承办者、监督者都带来诸多不便,尤其在公积金贷款方面,形成了潜在操作风险。
三、全面创新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科学发展的根本
作为正在处于发展中期的住房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如何创新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发挥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作用,进一步体现住房制度对居民的互和保障性,为支持广大中低收入家庭通过购租改善住房条件增强支付能力和降低资金成本提供融资途径,并惠及全部社会成员。
(一)创新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现实意义
首先,构建新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当前社会环境下的客观要求。当前党和政府在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积极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实施“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作为社会一员的基本诉求之一就是“居者有其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构建我国有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的核心,应进一步巩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势,加大对社会不同人群的住房保障能力,构建新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其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新、准确定位能更好的解决住房问题。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迁发展,出现了新的经济环境和新的住房需求,原有制度已不能适应并与现实情况产生了新的矛盾,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重新准确定位,解决互差,单一性,保障不够全面,增值收益分配等问题,通过创新提高住房公积金保障能力,发挥融资作用。
最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创新成果可以推广到其他社会保障金融体系,如果能够达到高效公平的运行,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探索出有效的工作措施,可以从资金的管理运行和监督等方面为社保、医保等社会保障资金的运作管理提供直接的经验,甚至可以构建资金流动,体制完善,制度灵活的全方位的金融性社会保障体系。
(二)住房公积金的全面创新
1.创新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使之成为一项覆盖全社会的基本社会制度。当住房公积金被赋予了“职工基本住房权益”的主要实现方式的法律内涵,住房公积金成为一项覆盖全社会的基本社会制度,就不再是一个可企而不可及的难事了。
2.创新住房公积金功能,使这项制度成为一项具有积累、分配、融资、调节和战略性投资功能的综合性制度。当住房公积金发展到相当阶段后,其前面的四项功能将会逐步退化。这时,为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增值目标或实现国家的其他宏观战略目标,住房公积金所独具的战略性投资功能就将会凸现。
3.创新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为公积金提供安全屏障。管理体制对于公积金安全的重要性无需赘言,现行管理体制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不容回避。
4.创新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模式,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目前关于创新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模式大致形成两种比较成熟的思路。一种是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制成金融机构,如住房银行,或成立基金管理性质的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将住房公积金纳入金融体系监管;另一种是保留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非金融性质,通过建立跨地区公积金融通机制、信贷风险防范机制,改造成国家垂直管理的机构,克服目前属地化管理的弊端,达到平衡发展。
5.创新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在目前住房金融体系和统一的住房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形成的阶段,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监管体系应从服从加快建设住房保障体系目标为起点,强化住建部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监管的职能,成立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信息技术的投入,并向地方省区市设置派出机构,深入住房公积金机构和业务基层,直接发挥监管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