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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教学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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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教学管理

第1篇: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范文

第一条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我国教育培训事业的组成部分。为积极鼓励、正确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社会培训机构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培训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以成人为主要对象的各级各类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三条社会培训机构的举办要适应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与本地区的其他教育培训资源统筹规划,在培训机构的举办和培训专业(工种)的设置上要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区县劳动局是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全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宏观规划、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区县劳动局负责对本地区社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指导服务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举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专职领导班子成员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得教学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和事业心。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中心主任)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3年以上;

(三)应配备与培养目标、培训专业(工种)、在校学员人数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聘任的教师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外省市人员须具有“*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必须有专职的办学管理人员和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有相对稳定的能满足教学需要的自有或租用的教学行政用房、教室、实习场所等(其中应知教室不少于2间,应会实习场所满足实习工位要求)。租借的教室和教学实习场地均须具有法律效力、租期不少于2年的契约;

(五)应配备与培养目标、培训人数和开设的专业(工种)相适应的教具、教学实习仪器和设备。通用工种实训时能满足一人一个工位(以40人一个班为基准),特殊工种不宜(或无能力)在校内配备的须落实符合教学要求的实习基地;

(六)有明确的办学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开设专业(工种)、招生对象、招生范围、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学校停办善后处理意见等)和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相应的教材;

(七)有健全的教学行政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财产管理,学员学籍管理,印章管理,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

(八)应有与建校(中心)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注册验资;

(九)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设置的专业(工种)原则上在两个以上,机构具有同时容纳80人以上的培训规模。

第六条培训能力达不到一定规模的,可申办不独立设置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在设置专业(工种)、师资队伍、办学场所与设备、管理制度、注册经费等方面的要求可参照第五条的标准。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凡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或不独立设置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班”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区的区、县劳动局申报,各区县劳动局在对申报者的办学条件进行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经市劳动保障局核准后,由各区县劳动局下发批文,予以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

第八条既办职业技能培训又搞学历教育的教育培训机构,按其主体专业设置的性质,分别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其文化、学历教育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教学班;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其职业技能培训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教学班。

第九条已获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申报新的专业(工种),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申报职业技能教学班,其审批程序按照第七条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凡社会力量申报社会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培训班”的,须填报《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市社会力量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审批表》;已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申报新的专业(工种),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申报职业技能教学班,须填报《*市社会力量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审批表》。

第十一条社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规范。凡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中心";不独立设置机构的,其名称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班"。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申办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可沿用其原校名。

第四章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须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举办者的申请报告、《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

(二)申办单位的法人资格复印件,或公民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所在街道(镇)或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

(三)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学历文凭、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拟聘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五)拟办培训机构的注册、验资证明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六)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七)拟开设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八)自有或租借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的证明;

(九)有关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十)联合办学的,还需提交联合办学的协议书;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经批准成立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培训班,由所在地区的区县劳动局进行统一管理。区县劳动局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要建立例会制度。

第十四条社会培训机构应按批准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开出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课时数。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应经市劳动保障局同意。

第十五条社会培训机构应对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定期进行考核和教学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支持并定期组织社会培训机构的教师开展各种教研与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区县劳动局审核后方可刊播散发。未经审核或虚假广告(简章),区县劳动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的学员,完成学业,由所在培训机构进行结业考试,合格的发给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凡取得上述证书的学员,在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时,其应知考试成绩可加5分。

第十八条要做好社会培训机构的年度统计工作和复核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社会培训机构的年度统计工作,并且每两年要对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复核认定,对不具备办学资格或连续两年没有办学的培训机构,要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缺乏基本培训能力或连续两年没有开班的专业(工种),要取消该专业(工种)的培训资格。

第十九条社会培训机构加入“*市就业培训网络”后,要遵守就业培训网络的管理规定。

第六章变更与处理

第二十条社会培训机构更改名称、性质及有关事项,应报区县劳动局批准,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社会培训机构解散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及时报区县劳动局。经核准解散后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及时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予以封存。

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招生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

(二)虚假出资或在培训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和乱发证书的;

(四)超过经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的;

(五)管理不善,办学秩序严重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2篇: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范文

为提高我市农民工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根据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党的*大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农民工素质为目的,以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充分调动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农民个人的积极性,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组织、市场运作、重点依托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工作格局,使农民工由“体力型”向“智力型”、“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2、目标任务。*年,开展引导性培训5万人,职业技能培训1.2万人,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5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年,开展引导性培训30万人,职业技能培训9万人,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20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2010年,随着政府扶持资金的增加、培训设施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大培训力度。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50万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对其中的15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30万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

二、培训对象、内容和方式

1、培训对象:需要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新增劳动力、本地非农行业农民工。

2、培训内容:引导性培训。由乡镇组织进行,主要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职业技能培训。由各级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的要求和市场需求,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90个工种内设置培训课程。当前的培训重点是信息业、农产品加工业、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加工制造业等行业的职业技能。岗位培训。由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置课程,自主开展培训。

3、培训方式:职业技能培训可分为长训班、短训班以及根据企业用工需要的定向班。市级主要开设长训班,培训对象为高中文化的中青年,毕业后要求达到中级工以上技术水平;县级开设短训班,培训对象为初中以上文化的青年农民,毕业后要求达到初级工技术水平;乡镇主要进行引导性培训。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毕业时要填写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职业技术培训。

三、主要措施

1、整合现有资源,集中力量搞好农民工培训。我市现有各类成人教育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农机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和农业系统管理的教育、推广机构600多家。各类成人学校、技工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要集中力量,搞好职业技术培训;各类农业推广培训中心及乡镇党员电教中心承担引导性培训。市、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统一加挂“农民教育培训中心”牌子,指导乡镇开展引导性培训。为了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效果,市、县(市、区)农业局要组织对申请政府培训经费补贴的各类培训机构进行统一认定,认定合格的授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由市政府统一挂牌。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学校,进行在岗培训。各县(市、区)要千方百计挖掘和整合教育资源,尽量扩大培训规模。

2、加强管理,确保教学质量。一是对办学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更新淘汰机制。市、县(市、区)农业局对申请经费补贴的培训机构除正常的监督检查外,每1—2年进行一次资格认定,对不合格或不守信用的培训机构要及时更新淘汰,不断补充新的培训机构。二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市、县每年要举办2期以上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师资培训班,不断充实师资力量,提高教学水平。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市内外大专院校、有关业务部门或工商企业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教授、高级技术工人等任兼职教师。市农业局要建立师资资源库,合理调剂,资源共享,并定期对教师任职资格进行考评检查,不合格者不得聘用。三要加强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因人施教,严格考试考核,保证每一个学员至少掌握一门专业技能,适应用工需求。各培训机构要突出办学特色,树立培训品牌。四是抓好培训试点,以点带面。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在不同地区开展不同形式的培训试点,以探索经验逐步推广。今年,先行在鄢陵县、襄城县、禹州市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试点。各县(市、区)也要选择1-2个乡(镇)进行试点。

3、加大资金投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市、县(市、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科技三项经费的5%、扶贫资金的10%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绿色证书工程”、“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工程”也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列为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所需经费从提取职工工资总额1.5%的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用于补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经费要专款专用。

4、制定激励政策,提高培训效果。通过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可申请培训补助经费,对成绩突出的,按照培训后的就业人数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物价部门要严格审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降低或免除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的收费,培训机构要压缩费用,节约开支,切实降低农民工的培训费用。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要减半收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就业准入制。凡在*辖区的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大力推行“订单式培训”,调动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6、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和劳务输出服务。一要构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输出的资源调查系统,形成市有资源库、县区有网络、乡镇有台帐、村有名册的资源体系。通过调查了解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转移输出状况、富余劳动力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能水平、求职意愿、外出务工人员的地域分布、从事职业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和输出。二要广开农民工转移渠道,及时用工信息,为农民外出务工提供优质服务。三要搞好跟踪调查。市、县(市、区)农业局要会同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到就业单位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学员的就业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收回财政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相关培训单位的培训资格。

7、引入市场机制,实行管培分离。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吸纳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创建公平竞争的培训环境,通过市场化运作,共同参与农民工的培训。坚持培训机构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自主联系就业、政府引导规范的原则,培训机构要广泛与用人单位或劳务输出组织结合,直接开展订单、定向培训。引进产业化经营模式,建立集招生、培训、就业为一体的经济组织,促进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以市场引导培训,以就业促进培训。各培训单位在扩大培训规模的同时,要开展特色培训,逐步树立培训品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制定规划、宣传发动、优化工作环境、认定培训机构、验收培训转移效果、跟踪服务、制定和兑现落实有关政策,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培训搞好服务。

四、组织领导

1、建立组织,强化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发展农村劳务经济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输出的重大事项。领导组下设农民工培训和劳务输出管理两个办公室,农民工培训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劳务输出管理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都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乡(镇)要充实农技推广力量,在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加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办公室”牌子,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2、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统一组织,互相配合。农业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培训机构认定、招标、监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务输出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查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鉴定以及劳务中介机构的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培训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培训资金的使用情况;金融部门负责为参训的农民提供就业小额贷款;教育部门在组织本系统教育培训资源参与转移培训工作的同时,负责培训学历的认定;科技部门要利用各种科技培训中心,科技示范基地开展转移培训工作;建设部门重点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的转移培训工作;扶贫部门要重点做好扶贫对象的转移培训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社团组织的审批;供销部门要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积极开展市场营销的培训;工会、司法部门负责帮助外出务工人员维护合法权益;驻外办事机构负责为*籍务工人员搞好服务、协调工作;团组织、妇联负责宣传青年、妇女参加务工技能培训,为参训农民外出务工提供相应服务;广电部门、新闻单位负责宣传、报道;其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都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支持和帮助。

2、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统一组织,互相配合。农业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培训机构认定、招标、监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务输出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查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鉴定以及劳务中介机构的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培训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培训资金的使用情况;金融部门负责为参训的农民提供就业小额贷款;教育部门在组织本系统教育培训资源参与转移培训工作的同时,负责培训学历的认定;科技部门要利用各种科技培训中心,科技示范基地开展转移培训工作;建设部门重点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的转移培训工作;扶贫部门要重点做好扶贫对象的转移培训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社团组织的审批;供销部门要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积极开展市场营销的培训;工会、司法部门负责帮助外出务工人员维护合法权益;驻外办事机构负责为*籍务工人员搞好服务、协调工作;团组织、妇联负责宣传青年、妇女参加务工技能培训,为参训农民外出务工提供相应服务;广电部门、新闻单位负责宣传、报道;其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都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3篇: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范文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市职业教育条例》、《**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

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管理、指导等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办学许可证制度)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证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记载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训层次、培训类别等开展培训活动。

第六条(举办者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联合办学合同应当经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七条(审批权限)

设立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办学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拟开设高级及高级以上培训项目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合格。

设立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基本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

(四)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

(五)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六)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八)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九)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具体设置标准详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一)。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有关管理制度等)和发展规划;

(四)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六)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八)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有效合同文书;

(九)合法使用有关培训设施、设备的证明;

(十)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须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

(十二)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审批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受理

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书》。

(三)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考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书》,自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四)发证

对批准设立的,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五)公示

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其培训项目,审批机关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学校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规范,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由地域名、字号、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培训机构类别四个部分组成;

(二)地域名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凡冠以“**市”字样的,须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字号不得缺省;

(四)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或职业分类大典,或统称“职业技术”、“职业技能”;

(五)培训机构类别一般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法人登记)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三条(办学地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原审批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变更办学地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新办学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同意。民办培训机构跨区县变更办学地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变更后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培训项目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增设培训项目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其中,申请举办新职业培训项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已有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中审批认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撤销培训项目的,应当及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撤销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的,还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其他基本情况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等基本情况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变更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基本情况后,审批机关应当在原许可证上作相应变更,或收回原许可证后换发新证,并在“**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上及时做好相应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分立、合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分立、合并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属地化管理)

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也可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民办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做好网络化管理的相关指导服务工作。纳入“**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承诺遵守《**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运行管理规则》(附件二)。

第十九条(教学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培训项目,依据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教师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技能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兼职教师应签订聘任合同,并按照合同承担一定的课时。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收费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审批机关可以委托专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考核与鉴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经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学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组织培训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学员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设立分教学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办学。

有较好办学条件、较高办学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适应培训需求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设立分教学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事前备案;跨区县设立分教学点的,应当分别向原审批机关和拟设分教学点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事前备案。

分教学点不是独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教学管理工作和法律责任由分教学点所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合作办学)

两个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办学的,合作办学的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的约定,做好教学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合作办学为名,将培训资质、培训场地等出租或出借给无办学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网络化检查)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网络化定期核检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设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均应当纳入当年度的网络化核检。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网检标准,结合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际办学情况,出具相应的网检意见书,指导和督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八条(资质等级申报评估)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评估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已通过网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自主申报资质等级评估。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工作。认定的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九条(专项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办学的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监察)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一条(政府补贴培训)

本市鼓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并接受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审计、督导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资质:

(一)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向学员滥收培训费的;

(三)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的;

(四)办学质量低下,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五)以合作办学名义出租、出借办学资质的;

(六)民办培训机构年度网检不合格的;

(七)不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备案手续的;

(八)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九)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半年不能进行正常的招生教学活动,或者间断正常招生教学活动一年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诚信记录)

“**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中应当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诚信记录,倡导诚信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记录。诚信记录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遗失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公告,并持有关证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内教育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作举办职业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4篇: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范文

关键词:新疆;职业培训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新疆就业压力逐步增大,部分行业和企业受到一定冲击,就业呈现出总量性矛盾与结构性矛盾并存、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交织、就业需求大于供给的特征。新疆为改变就业难的现状颁布并实施了多种积极的就业政策。职业培训政策具有针对性强、惠及人群广、收效快等特点,因此在众多的就业政策中得到更多的关注。

一、职业培训的主要领域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知识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的不断加速,产业结构和社会职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日益需要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门技术人才。因此,职业培训是提升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能力,解决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推动国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2005年,国务院再次发文强调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比较差,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职业培训就是一种非学历教育的人力资源投资形式,它的教育目标是提高人们的职业技能,是为社会生产提供劳动力资源的教育方式。首先,职业培训是一种人力资源投资的手段和过程,它是形成社会生产力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教育形式。职业培训具有极强的专业定向性,能给接受培训的各类专门人员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其次,职业培训的内容是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了实现职业培训的目的,职业培训的内容是相关岗位或工种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受训者经过职业培训,获得谋求职业或保障职业安定必须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所以,职业培训必须要让职工获得所急需的知识和技能,并能及时运用到实践中去,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职业培训围绕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职业培训可分为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在岗职工培训。

第一,城镇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对城镇中的失业人员,组织其参加再就业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失业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促进其自主创业。

第二,对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开展就业培训。根据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开展相关培训,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项目开发、小额贷款和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其三,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对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第四,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对城镇和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开展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的培训。

这种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不仅包括城镇失业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还包括新成长的劳动力,根据他们的特点和需求,提供了技能提升培训、再就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这种培训的模式具有普惠性。同时,由于培训的规模大,相应的管理难度也加大了。

二、职业培训状况分析

调查问卷是结合文献资料并根据新疆实际情况设计的。问卷设计后,我们先进行了小规模调查并进行了问卷的信效度检验,根据调查的结果修改了问卷。确定正式问卷以后,我们根据分层(民族、地区、职业等)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于 2013 年 8月 1 日至 16 日共分三个调查小组在乌鲁木齐市、阿勒泰市、伊宁市、库尔勒市、库车县、伽师县、奇台县和鄯善县进行了问卷调查,样本覆盖了汉族、维族、哈族、回族等十三个民族。此次调查共回收问卷 975份,其中有效问卷 946 份,问卷有效率为 97.5%。汉族占 33.9%, 维族占52.6%,其他民族占13.5%。

(一)职业培训的样本情况

①职业培训人员的性别结构以女性居

。男性占 28.8%,女性占 71.2%。②职业培训人员以青壮年为主。数据显示16-30岁占有比例达59.7%,30-40岁占18.8%。③职业培训人员教育程度较低。初中文化程度的比例最大,达到36.5%,其次是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占到29.2%。④户籍类别以城镇户口为主,户口所在地以本县市为主。城镇户口占60%,非城镇户口占40%。本县市户口占77.8%,非本县市户口占22.2%。

(二)职业培训情况

(1)个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对于个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本报告主要从政策的了解程度、培训信息的获取以及培训费用的承担等三个方面进行说明。从政策的了解程度来看,有36.1%的人认为对政策的了解程度一般,有18.8%的人认为不太了解,有7.5%的人不了解。

个案:有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非常好,但是社区的工作人员也不清楚,上了这个培训班才知道的,有些政策也是随时在改动,就比如前几年我爸申请就业再就业的补贴,根据当时的政策是不行,但是我上了这个培训班以后才知道现在就可以。我觉得社区的工作人员应该熟悉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政策,这样方便居民的咨询,不可能每个人都来上这样的培训班,国家的政策是好的,就是有很多人都不太清楚。这说明了人们对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够,今后应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同时,应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

从培训信息的获取来看,37%的人选择从社区宣传获取,16%的人是听朋友或熟人介绍,14.2%的人选择是电视新闻,而自己主动上门咨询和自己主动打电话咨询只有5.2%和1.2%。这些说明了社区在宣传职业培训信息方面占据绝对的优势。 从培训费用的承担来看,63%的费用是完全由政府来负担,11.5%是完全由企业来负担,11.5%是完全由个人来负担,9.2%是由三方共同负担。假如需要自费提高专业培训,大多数人都选择愿意自己出资负担,他们心理能够承担的费用在500-1000元,同时,有58.3%的人希望通过专门的职业学校来进行短期培训。

(2)对职业项目的评价。在问卷中从五个方面调查参加培训的人们对培训项目质量的评价。从调查结果看,人们对培训质量的总体评价还是很满意的。其中对培训机构满意度最高的方面是教学内容和教师素质,教学内容为71.6%,教师素质为77.5%。人们对培训的硬件设施和培训费用的评价为一般,分别是35.9%和29.4%。因此,这两个方面是培训项目日后改进的重点。

(3)对培训的期望。人们对培训的期望可以直接用来指导政府和有关培训机构今后的工作,为它们制定政策和改进工作提供现实依据。因此,本报告从人们对培训项目的改进和对经办机构的期望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数据显示,有16.8%的人认为培训内容单调,9.8%的人认为与工作关系不大,不实用,9.6%的人认为收费高,补贴少。8%的人认为讲得快,听不明白,6%的人认为内容深,听不懂。因此,应加强培训课程的趣味性和实用性,同时,根据学员的接受能力有步骤地授课。

大多数人对经办机构的评价较高,65.7%、65.2%、59.9%和52.6%的人很满意或满意培训机构、劳动就业部门、原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这说明经办机构的工作还是很有成效的,得到了老百姓的认可。

(三)职业培训补贴项目绩效评价

(1)职业培训效果。对于职业培训的效果,本调研报告主要从培训后的就业状况、培训与工作的关系、对目前工作的评价和对未来工作的信心四方面来进行说明。

数据显示:培训结束后有70.5%的人找到了工作,29.5%的人没有找到工作主要是由于因为不久前才结业,正在找工作阶段。目前培训者找到的工作有75.7%是与相关培训内容对口的。培训者对目前的工作持满意与较满意的占61%。经过职业培训,他们对未来工作比较有信心,持有信心和较有信心态度的占到了74.5%。

这些数据说明了职业培训对就业再就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劳动者创造了条件,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大量急需的实用性人才,从而有利地促进了就业。职业培训的根本目的就是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的要求,给受教育者一技之长,为其提供谋求职业和提高现有工作能力的本领,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这种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效果是明显,同时,它也能够使劳动者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市场需求开发职业能力。

(2)职业培训补贴项目的评价。在问卷中从八个方面调查了促进就业项目的效果评价,从调查

结果来看,有很多人对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都不是很了解,对职业技能鉴定这个项目不清楚的占到了43.4%,对职业介绍补贴不清楚的占到36%。针对职业培训补贴,认为效果非常好或者比较好占到了45.2%,认为效果不明显的占到14.8%,不清楚的占到29.8%。这说明了有很多人不了解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大力宣传职业培训项目情况。

人们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持满意的态度,有55.6%的人认为当前各种促进就业政策效果非常好或较好,33.3%的人认为一般。在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上,应在提高保障水平、提供更多就业优惠政策、加大少数民族的就业支持这三方面加强工作。

三、职业培训存在的问题

(一)培训资金不足,使用结构不够合理

首先,新疆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用于职业培训的资金不足。新疆劳动力供求矛盾突出,就业压力巨大,要促进各类人群实现就业,必须要有坚实的资金保障。其次,就业资金使用结构不够合理,有待进一步提高。用于公益性岗位和社保补贴的资金偏多,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资金偏少。以阿勒泰市为例,2012年该市共发放就业专项资金5853.34万元:其中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1252.7万元,社保补贴1658.71万元,职业培训补贴75.28万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32万元,职业介绍补贴为零。

(二)培训专业设置不合理,培训模式单一,造成培训资金的浪费

(1)培训专业设置不合理。职业培训缺乏市场调查的基础,加上就业需求预测手段比较落后,造成培训专业设置不够合理,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重复性,导致了培训资金出现浪费现象。大多数培训中心不能准确判断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方向,培训机构只是一味地墨守成规,许多培训专业在市场经济中已经被淘汰了,浪费了大量的培训资源,致使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后,难以找到工作岗位,制约着职业培训工作的开展。比如缝纫专业,在就业市场中已经不需要这个专业了。培训机构与人才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没有形成科学的供求信息反馈关系,许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时,未与就业服务机构充分合作,只管培训不管就业,形成培训和就业的“两张皮”,受训者参加培训后没能找到工作岗位,再就业率低,这也降低了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能达到促进就业的效果。

(2)职业培训模式单一。职业培训主要采取的制度模式是“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型模式,这种模式有一个较为突出的缺点。首先,受训者在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培训方式等方面被动性较大,从而影响了受训者在职业培训中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其次,该模式以政府为主导,政府需要全面及时的了解掌握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信息,并根据市场及时设置符合市场要求的培训专业。但是由于变幻莫测的劳动力市场供需关系,政府要即使准确的获得所有信息是不可能的。因此,设置的培训专业难免与变换的市场需求发生冲突,从而降低了职业培训专业与市场需求专业之间的匹配度。最后,受训者的合格与否不仅仅取决于培训机构的努力程度,而且也取决于受训者学习的努力程度。所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型模式让培训机构承担了一部分不应承担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培训机构的发展。 从新疆职业培训的实际情况来看,就业困难人员素质不高,政府效率偏低、透明度不高,培训机构尚待进一步规范,劳动力供求信息不对称等因素进一步妨碍了政府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模式中作用的发挥。因此,单一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以政府为主导的制度模式已经难以满足新疆职业培训发展的需要。

(三)职业培训的标准混乱,资源难以整合,增加了培训的费用

经过多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培训机构培养目标是以社会职业岗位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技能为依据,实行具有针对性的人才培养模式。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却发现国家的培训标准与现行的行业标准不相符,这就导致职业培训学校在培养目标、培训内容、教学管理和评价标准等方面不能协调统一,资源难以整合,无法形成合力,矛盾相当突出。比如理发行业,假如按国家的职业培训标准,培训出来的学员不能胜任目前的美发工作,比如烫染的内容,现在流行韩式和日式剪发,而传统的国家标准美发书里没有这个内容,再比如刮胡子,现在美发店都不刮胡子,因为要牵涉到艾滋病这块内容,还要刮胡子的人写保证书,很麻烦,现在

美发店都不做这块内容了,而职业培训要求必须要将这块内容;要是按行业的标准来教学生,那么职业鉴定考试又很难通过。目前政府买的是培训成果,也就是职业资格证书,而这与市场的需求是脱节,因此,目前的职业培训应该与现代的需求接轨,重新编排课程内容。

目前培训机构为了让学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授课的内容与国家规定的教科内容一致,而有些行业有自己的企业需求,因此,培训的学员一般都要进行两方面内容的学习,除了学习培训机构设置的课程,到了企业还要经过行业的培训。这样培训的费用就增加了,是否可以让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和企业的行业证书合二为一。

另外,我国就业准入制度的不完善,也是职业资格证书含金量不足的原因。企业招聘时很少会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资格证书,更习惯于让应聘者通过自己公司设定的招聘程序直接进入单位,更注重依据劳动者的技能发放工资。

(四)“两后生”劳动预备制培训资金不到位,部分地区重视不够,培训质量不理想

职业培训资金是“两后生”劳动预备制培训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而当前由于政府认识的不到位、财政紧张等多方面因素,资金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农村初中后的培训效果。以伊宁市为例,2012年9月份伊宁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招了一批“两后生”,但“两后生”培训的补贴资金一直都没有到位,2013年该校不再计划招“两后生”。“两后生”的吃住由该校提供,再加上老师讲课的费用等这些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一个学生一年也要花费几千块钱,虽然该校是公办机构,财政一直在支持,但是也是承受不起的,民办机构更是无力承担这些费用。

其次,“两后生”职业培训工作缺乏统一布局和合理规划,管理体制比较混乱。具体来说:一是组织培训的难度较大。一方面,当地政府不愿耗力耗时耗资去组织;另一方面,农村初中后毕业生很难从传统思想中解放出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不高。二是培训手段缺乏新意。刚毕业的初中生倾向于“三分看书,七分学样”的方法来学习新技能,但大多数的培训形式是以课堂理论传授为主,内容枯燥,效果欠佳。三是课程时间的设置。有些专业不需要学习很长时间,比如客服之类的,而有些课程技术含量比较高,一年的时间是不够的,比如机修电工。因此,“两后生”职业培训应该按照工种的类别来设置课程的长短,合理地应用培训资金。

(五)职业培训资金的监管组织以政府主管部门为主,因此,监管手段为单一,行政干预较多,造成在具体监管中随意性较大

政府部门作为单一的监管组织,势必导致权力过于集中,尤其是在目前监管者的角色缺失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现象很容易出现。监管组织的单一化,监管人员的精力有限,也在客观上削弱了监管的力度。这导致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劳动者参与培训积极性下降,培训效果不佳,有些培训机构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培训补助资金的问题。

由于职业培训分布广、类别多,监控的难度也增多。同时,技术手段不完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缺失,造成在具体监管中随意性较大,约束力不强,导致资金监管的效果欠佳。

四、建议与对策

(一)稳定经费供给体制

(1)建议采用中央财政主导,援疆省市财政及各级地方财政共同筹措的职业培训经费筹措模式。职业培训的外部性,导致了企业、个人的投资意愿降低,因此,应根据成本收益对称的原则来进行成本分摊。职业培训不仅可以促进新疆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而且还对新疆的稳定产生重要的影响。伊宁县就是一个很好的典范。伊宁县的职业培训资金由三方来共同负担,即中央财政、援疆省市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集中培训四个月,从入冬到开春,吃住都在学校,每天发放15元,学员的积极性很高。固然,这种职业培训模式的代价是昂贵的,并不是所有的地区都要采用这种模式,但它也有可取性。

(2)建议加强各级财政对职业培训经费预算的执行和管理。职业培训是一个准公共产品,同时又具有外部性,政府提供供应是必须的。只有制度化、规范化才能保障政府的供给到位。因此,各级政府首先保证职业培训经费的按时足额拨付,其次要加强职业培训经费的审计和监管。

(3)建立诱导不同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职业培训的机制。依据效率、公平、能力宏观调控等原则,混合供给是职业培训科学而又现实的选择,因此,建立诱导不同利益相关

者积极参与职业培训的机制。

(二)创新运行机制

(1)企业培训补贴制度设计。针对培训机构岗位培训与企业岗位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把培训的资金直接补贴给企业。企业是培训服务的最终使用者,企业培训最具有针对性,效果也最好,但由于资金问题,企业又不愿意承担全部的培训成本,所以政府对企业进行直接补贴可以鼓励企业参与培训,增强培训的效果,而且这一制度设计可以不去过多地监督企业是否对被补贴的就业者进行培训,只要被补贴的劳动者是在该企业就业,并且从业时间达到一定的要求,即便企业不对他们进行培训,这些员工通过一定时间的“干中学”也能达到一定的技能水平。同时,还可以减少管理和监督的成本。这样的培训补贴制度实现了培训与企业岗位直接对接,解决了短期培训就业率低的问题。  (2)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帐户制度设计。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帐户是上海采用的一种补贴方式,新疆的也不妨一试,可以把新疆的首府乌鲁木齐市作为试点城市。这种制度设计的前提是认为受训人是理性人,他会在面临有限条件下追求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他在培训市场上面临着许多培训项目的选择,因此,他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理智的选择。

补贴个人帐户将培训补贴直接落实到个人,是政府补贴培训实现了人本化、帐户化,形成了劳动者个人、培训机构、政府“三赢”的格局。一是劳动者建立培训个人帐户,使政府的培训更加贴近市场需求和劳动者个人意愿,使培训帐户成为劳动者终身提升职业能力的福利保障,调动了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二是培训机构在完全市场化竞争的平台上,基于劳动者自主选择参加培训的压力,不得不努力提高自身的培训质量,促进培训机构的优胜劣汰。三是政府将培训补贴经费直接落实到个人,既让受训人直接感受到政府政策的实惠,又强化政府购买培训的质量监督,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思路,充分发挥了政策效应。

(三)完善监管体系

(1)以法律作为职业培训监管的依据。目前职业培训的监管依据政府的行政命令,其权威性、有效性受到影响。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一国职业培训工作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不仅法律法规数量不足,而且层次结构也不尽合理。在职业培训法规体系中,主体为职业培训规章,职业培训法规较少,职业培训法律更少,只有《职业教育法》一部法律。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法律的层次最高,法规次之,规章最低。

比如劳动预备制度法制化。虽然我国早在1999年就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并明确规定: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期限为1至2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者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者为1年左右。高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者,培训期限为半年至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者为1至2年。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及其他因素,这项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推行。事实上,除极少数进行了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外仍有大量的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不是流入城市直接上岗打工,就是加入待业人员的行列中。这种状况不仅加大了就业压力,也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不少的问题和压力。

(2)以多元主体作为职业培训监管主体。监管主体的多元化是职业培训监管有效的重要保障。职业培训一直采用的是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因此,建立多元化的职业培训监管主体有其紧迫性。我国的职业培训监管主体除了政府主管部门外,还可以包括其他政府部门如审计部门,独立的第三方组织如审计事务所等。把独立的第三方组织作为监管主体,对提高我国职业培训的效果有重要的意义。

对第三方的引进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的选择,应注重招标竞价,择优选取。二是在第三机构的监管职责中,应实行合同约定,明确职责。既要按照相关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监督,还要对各培训机构的资金使用、开班情况等各个方面进行监管。同时,为了避免权利垄断,监督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将重新招标确定新的第三方机构,在监督的过程中,一旦发现其违约行为,将立即取消其监督资格,并在以后的招标过程中拒绝其参与。三是主管部门在对第三方机构管理时,应坚持验收合格

,支付费用。政府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对下级主管部门、培训机构进行日常性检查和突击抽查,以查验第三方监督机构的报告是否属实;另一方面也将对第三方监督机构进行抽查,以查验其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监督检查的义务。

(3)以多重监控手段来提升培训效果。培训过程的监管是培训质量监控的重点和难点。在培训质量的监控中,首先要建立培训的质量标准,建立包括师资、教学设备、教材、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式、教学评价在内的培训标准,使整个教学过程标准化。其次,应广泛利用新技术、创新培训监管的手段。一是建立职业培训的管理信息系统,对参加技能培训学员姓名、性别、身份等基本情况和培训专业、时间等情况建立电子文档,利用职业培训信息对培训进行监控。二是按照培训人员一定比例实行电话回访,重点查实是否参加培训、个人身份等。三是可采用摄像技术,对培训过程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