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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扩建项目的审查和批准证书的颁发;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对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定点审查。
(五)组织、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资格考核。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的单位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七)组织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九)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安全培训、评价、检测等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公安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二)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三)接受公众上缴的剧毒化学品;并负责移交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道路交通事故,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负责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对必须进入的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向社会公告。
(五)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六)负责侦查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活动的刑事案件。
(七)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质监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日常监管;对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颁发气瓶充装登记证。
(二)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的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进行安全监察;依法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事故。
(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交通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单位的从业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工具(车辆、船舶)技术条件认定及监督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不安全行为。
(七)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环境保护部门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含事故防范和事故应急对策措施),对环保设施组织进行验收,并对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统一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四)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对我省进口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备案和监管。
(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卫生行政部门
(一)负责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医疗机构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负责依据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的营业执照;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登记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核定。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组织或会同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打击、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生产经营或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经委)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对需要核准的项目依法实施核准。
(二)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危险化学品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依法实施淘汰。
九、建设规划部门
(一)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中,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安排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进行审查,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三)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有关设施建设的合理规划,并组织对违章建筑的查处。
(四)负责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设计、施工等单位资质审核以及设计、施工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对取得安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批。
十一、商务部门
负责成品油经营、存储企业的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审查颁发。
十二、农业部门
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含杀鼠剂)进行登记以及对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三、国防科工办
负责对本系统内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四、气象部门
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五、铁路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办理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车站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工具(包括自备铁路罐车)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铁路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六、民航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民航运输单位及其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监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航空运输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七、邮政部门
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协助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以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范围,各司其职,承担责任。对几个部门共同管理的事项,涉及前置审批的,其监管责任由前置审批部门承担;未涉及前置审批的,监管责任由专业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问:为什么要修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答:现行《条例》是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2003年、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三是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适应等。这次对《条例》进行修改,就是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问:修改后的《条例》是怎么体现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变化的?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把现行条例中提到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统一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是把现行条例关于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的规定,修改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是明确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考虑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为了促使有关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问:确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主要出于什么考虑,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要取得许可证?
答:现行《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比较充分,有关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原则。实际情况表明,使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其危险程度不亚于生产危险化学品,这方面的事故约占全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四分之一。为从源头上进一步强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这次修改中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很多,使用数量、使用方式及危险程度等差别也很大,所有使用单位都取得许可证,既不可行也不必要。因此,《条例》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确定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符合实际情况,抓住了重点。至于使用数量达到多少需要办理许可证,由于各类化工企业情况差别很大,很难在《条例》中作出规定,《条例》授权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使用量标准。
考虑到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有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这些企业按照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为避免重复发证增加企业负担,《条例》明确规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工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问:在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方面,《条例》作了哪些修改完善,经营许可证制度还继续实行吗?
答:实践证明,现行《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比较可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这次修改时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畴,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同时进一步严格了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度还要继续实行。所不同的是,这次修改下放了许可证的审批权限,这是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数量很多,都集中到省级或者市级政府部门办证,有关部门负担重,企业办事也不方便,而且目前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也已经健全,能够承担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责任。
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能不能在运输始发地公安机关办理,办证时限有没有明确限定?
答:按照现行《条例》规定,托运人只能到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实践中不少托运人的住所在运输始发地,为了办证不得不来回跑。为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改《条例》时明确规定,托运人也可以向运输始发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针对一些运输企业提出的办证没有时限要求,有时办理时间较长,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审批的时限,最长不能超过7天。
问:哪些危险化学品允许通过内河运输,哪些不允许通过内河运输?怎么保障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关键词:PDCA循环;三级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危险化学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PDCA循环是20世纪20年代由美国贝尔实验室的休哈特博士首先开发,后经美国统计学家戴明博士大力倡导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模式,又称为"戴明环"[1]。此模式以其高效性、科学性、时效性而在全球得到大力推广[2]。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PDCA循环模式给予充分肯定。它是全面质量管理所应遵循的科学程序,其特点是各级质量管理都有一个PDCA循环,形成一个大环套小环,一环扣一环,互相制约,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在PDCA循环中,一般说,上一级的循环是下一级循环的依据,下一级的循环是上一级循环的落实和具体化;在PDCA循环中,A是一个循环的关键。因为处理阶段就是解决存在问题,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的阶段。该阶段的重点又在于修订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腐蚀等危险特性,从它的生产到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如果控制不当,极易发生事故。我国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医疗服务单位还没有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可循。我院2012年顺利通过了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JCI)的认证,设施管理与安全(Facility Management and Safety,FMS)是JCI认证的重要组成部分[3]。2012年卫生部参考JCI评审标准出台了三级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该标准对医院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提出了重点要求。 三级医院等级评审标准6.8.7.3加强危险品管理描述如下:【C】①有危险品安全管理部门、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②作业人员熟悉岗位职责和管理要求,经过相应培训,取得相应资质;③有完整的危险品采购、使用、消耗等登记资料,账务相符;④有相应的危险品安全事件处理预案,相关人员熟悉预案及处置程序。【B】①加强危险品监管,重点为易燃、易爆和有毒害物品和放射源等危险品和危险设施;②定期进行巡查,专人负责,有相关记录。【A】主管部门有根据监管情况进行整改的措施并得到落实。我们应用PDCA循环管理模式的"四个阶段,八个步骤"对评审标准进行解读,并逐步实施,成就显著。现介绍如下:
第一阶段 Plan(计划)阶段,包括四个步骤:我们针对【C】条款进行分析,全院医务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的认知几乎为零;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重视不够及缺乏相关知识的培训;为此,我们准备筹建宁河县医院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体系包括建立医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小组,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及活动方案;制定化学危险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理流程及安全事件处理预案;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和监管部门职责;对全院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包括岗前教育和日常培训。初步确立目标全院医务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管理遵从率达90%。
第二阶段 Do(实施)阶段,即实施计划与措施阶段。按照【C】条款要求所建立的体系进行实施:
本院成立以主管副院长为组长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小组,成员包括药剂、检验、护理、总务、设备、院感及保卫等部门主管。管理小组制定了本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及管理小组活动方案,要求管理小组每月对全院各科室危险品进行查核,并作记录;每月召开宁河县医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小组会议,反馈查核结果,研究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方案,督导整改情况。
管理小组制定化学危险品采购、储存、使用及处理流程。根据流程要求,检验科负责制定每种化学危险品的物质安全资料表。物质安全资料表包括物质名称、化学属性或组份、危险性类别、理化性质、燃爆特性、毒害特性、储存地点、储运及使用之注意事项、应急处理方法 、稳定性和反应活性等内容。检验科、保卫科负责整理化学物质种类,编写《宁河县医院危险物质清单》。根据《宁河县医院危险物质清单》进行分类,由药剂科、总务科、设备科进行出、入库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涉及多个环节必须从源头抓起。首先对危险化学品的供方进行环保和职业安全评价,符合要求者列为可供应对象。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以《危险性化学物质采购申请》提出化学品采购申请,经使用部门及采购部门主管批准、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各部门在采购所需化学品时,尽量选用环保型化学品,并通过查询资料或向供方索取化学品安全使用数据说明书,保障操作人员掌握所用化学品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危险化学品入库时,经采购员、仓库保管员检验确认标识、批号、效期等合格才能入库。化学品应专库存放并按《危险化学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分类、分区存放,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严格控制仓库的温、湿度。领用时必须填写《危险性化学物质领用申请》,写明领用用途由使用部门和发放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并按临床科室需求限制领用量。各科室危险化学品要限量储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危险化学品应在可密封的容器中存放,开盖取用后必须把盖盖好。使用时应防止泄漏,在工作完毕或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时,要将使用的化学品放入本科的危险品柜中。化学品使用部门应在保证生产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约措施,合理使用化学品资源。定期分析化学品的消耗情况,如发现异常时应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当危险化学品过期或废弃时,按化学品安全使用数据说明书进行处理。各部门应建立急救援措施,应急救援工作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为了保证各部门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定期组织职工进行预案的演练,提高员工的防灾、消灾意识。
管理小组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和监管部门职责。使用部门负责任人必须列出本部门目前拥有的化学危险品的详细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减,并将此清单汇总到检验科、保卫科。我院截至2013年1月统计共有危险化学品共计43种,分布于45个部门。检验科是使用危险化学品种类最多的科室,使用20种。其次为病理科,使用11种.使用量最大的为总务科,锅炉使用的天然气(甲烷)777901立方,液氧70吨,水消毒的次氯酸钠12吨。使用最广泛,分布科室最多的前三种为三氯异腈尿酸,压缩氧,75%酒精。把本部门常用的化学危险品安全使用资料提供给员工,并督促员工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遵守正确的使用、储藏和院内运送程序。科室员工必须遵守化学危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和使用指南,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在每次使用之后做好登记工作;正确使用合理的个人防护设施;完成必要的在职培训,熟知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和有害废物的处理。 危险化学品供给部门采购时必须确认供给单位的资质,尽量用低毒或无毒材料代替有毒材料;为全院各部门采购的化学危险物品提供安全材料数据表;发生化学危险物品重大泄漏、造成大面积污染时,立即联系专业技术部门对环境进行清洗清理,再由环境监测部门对环境进行监测,以确保环境与人员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每月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教育培训,以利于持续改进。
管理小组对全院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包括岗前教育和日常培训。岗前培训主要针对新入职的员工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主要是安全防护措施培训。
安全技术措施培训:通过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场所的危害,防止使用者在正常作业时受到危险化学品的侵害。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替代、变更工艺、隔离、通风、个体防护和卫生。①替代:控制、预防危险化学品危害的最理想的方法就是在原料的选择上,采取替代的做法,即:用无毒、低毒化学品替代有毒、高毒的化学品,用可燃物替代易燃物等,从而可有效地减少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伤害或引发火灾爆炸的危险。②隔离:在生产过程中采取隔离措施,将操作人员与危险化学品分开,这是控制其危害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最常用的做法,是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完全封闭起来,或者设置屏障,拉开使用人员与危险源之间的距离。③通风:通风措施可以降低作业场所中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的浓度,使其浓度低于安全浓度,是保证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有效措施。可以采取机械和自然通风进行空气置换,保持室内空气流通。④个体防护:个体防护是阻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人体的最后一道屏障。为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要正确选择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⑤卫生:保持作业场所的清洁。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
组织管理措施培训: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组织管理措施是预防作业场所中化学品危害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一般的安全管理措施外,危险化学品的组织管理措施还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危害识别: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第一步,就是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危害识别。加强危险化学品的标识管理。②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是危险化学品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许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等造成的。因此,消除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必须从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培训做起。③健康监护:健全的健康监护措施是确保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关键。对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要进行上岗前体检及定期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对作业人员安排医务监督。对作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要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备案。日常培训由主管查核部门组织,针对每月查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第三阶段 Check(检查)阶段。评审标准的【B】条款即为监管和巡查,即实施结果与目标对比。根据医院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要求,危险化学品管理小组制定危险化学品查核表,并指派检验科和保卫科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查核。查核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领用、储存、使用、销毁等流程。重点关注危险化学品的存放量、使用量、标识及危险化学品相容性存放问题;同时关注是否每种危险化学品均制定化学品安全信息卡及对危险化学品溢散、泄露后的处理应急知识的掌握。最后,根据查核结果进行汇总、比对,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经过查核,全院医务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管理遵从率达92%,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阶段 Action(措施),包括两个步骤。即【A】条款所示内容:主管部门有根据监管情况进行整改的措施并得到落实。我们对查核结果进行分析,得出宁河县医院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切实、有效,为此,我院公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化学危险品采购、储存、使用及处理流程》并依次执行,同时制订了年度危险化学品培训、考试方案;通过分析发现,全院职工对危险化学品的标识还存在问题,需要加强培训、督导。在此基础上我院制定了《提高危害物质标识认知率》的质量改善课题,持续改进。
总之,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我国目前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 PDCA循环作为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不仅适用于整个医院,也适应于医院内的科室、班组以至个人。各级部门根据医院的方针目标,都有自己的PDCA循环,层层循环。各级部门的小环都围绕着医院的总目标朝着同一方向转动。通过循环把医院上下的各项工作有机地联系起来,彼此协同,互相促进,保障医院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安全。
参考文献:
[1] 马丽娟,孙菊梅.医学的本质:人文关怀[J].医院管理论坛,2004,6(9):14~16.
关键词:高校实验室;管制类化学品;安全管理
高校实验室是理工科类专业必不可少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阵地,也是学科发展的必要保证。高校实验室作为实验教育的重要场所,必然会涉及到不同种类的试剂,其中管制类化学品是高校实验中经常会使用的。管制类化学品主要指的是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剧。2005年国务院颁发了第445号国务院令,公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随后又进行了增补,共涉及3大类,32种易制毒化学品。201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个部门共同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共涉及148种剧毒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3条规定,公安部于2017年编制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共涉及74类易制爆化学品[1-2]。这些管制类化学品若管理或使用不当,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如2018年北京交通大学“12.26”较大爆炸事故,就是由于现场存放有大量易制爆化学品———镁粉,最终导致事故的扩大,3名学生当场烧死。因此,管制类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是保证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开展的重要手段[3]。
1化学实验室管制类化学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高校专业的不断发展,科研领域不断深化,高校实验室所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都逐渐增加,尤其是管制类化学品很多实验室都有使用[4]。近年来,各高校对管制类化学品的管理不断加强,也针对管制类化学品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办法,但由于涉及实验室数量广,研究方向复杂,人员繁多等问题,使得管制类药品的安全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可以归为以下几个方面。
1.1安全意识有待加强
近年来,高校实验室安全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虽然高校做了大量的安全管理工作,但仍有部分师生对实验室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较多[5]。管制类化学品往往涉及到易燃、易爆、腐蚀,甚至是剧毒,这些特殊的化学品若不引起重视,会埋下安全隐患,如一些实验人员在使用管制类化学品过程中随意将其放置在实验桌上,暴露在空气中,使用过程中也不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防护,还有一部分实验管理人员虽然长期使用此类化学品,但总认为自己实操经验丰富,不可能出现任何问题,最终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上有所松懈,导致意外发生。这些情况都是因为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足,一旦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在第一时间做到正确的处理。
1.2储存场所不符合要求
一些高校的化学品存放仍在使用传统的试剂柜,这类试剂柜仅适用于存放普通化学药品,有的甚至还是木制柜子,其安全性和安防性完全达不到管制类药品的储存要求。2018年公安部颁布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在储存场所的分类,防护区域和部位,配套的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做了最新的防范要求[3]。多数实验室所使用的管制类化学品都有暂存在该实验室中的现象,实验室储存条件不达标势必给实验室的安全埋下祸端。此外,某些实验室随着科研方向的不断深入,实验室储存的管制类化学品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过期试剂也越来越多,这也给实验室带来更多的安全隐患。
1.3采购管理存在漏洞
现在有很多高校都严抓管制类化学品的采购,国家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在公安部门备案的管制类化学品,必须向有经营许可证的经销商购买。但仍有高校的部分实验室的老师和学生通过网购、电话等渠道向供应商购买管制类化学品。这种情况下学校层面很难监管管制类化学品的流通和使用,给实验室带来很多的安全隐患[6],然而一旦公安部门查到管制类化学品的供应商,就会根据供应商那边的购买记录倒查到学校相关人员,严重者甚至触犯法律。1.4使用过程管理不严很多高校都实行管制类化学品登记制度,也下发了管制类药品登记台账,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没有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导致账目不符情况时有发生。实验过程中,部分实验室管制类化学品存放不规范,实验人员取用后未将管制类化学品及时放回试剂柜中,违规操作时有发生。甚至有部分实验室管理不够严格,实验人员可直接从实验室将管制类化学品带出,造成严重后果,如2013年复旦大学投毒案,某研究生就从实验室中偷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将其注入饮水机导致其室友中毒死亡。
1.5废弃物处置不合理
根据国家要求,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废弃物处理公司统一回收处理,多数学校也出台了实验室废弃物回收的相关安全管理要求。但仍有部分实验室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理危险废弃物不规范,废弃物回收标签填写不清,废弃溶液随意混放,管制类化学试剂随意丢弃现象仍然存在,有人甚至直接将试剂直接倒入实验室下水道中,造成环境污染。
2化学实验室管制类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探索
2.1加强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
美国人海因里希通过分析多起工伤事故发现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其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约占事故发生的89.8%[7]。因此,强化安全教育是高校提升实验室安全的重要方式,只有在一开始提升实验人员对管制类药品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才能引起实验人员的重视。第一,加强实验人员的准入制度,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应通过学校设置的准入安全教育,包括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手册、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实验方案的评估、通过实验安全知识考试等等。通过实验方案的评估重点了解所要开展实验内容中管制类化学品的情况,通过查阅管制类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SafetyDataSheet,MSDS)了解所使用的管制类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侵入途径、健康危害等信息,掌握管制类化学品的储存条件和应急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工作;第二,开展化学品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应急处理和自防自救教育,开展实验室事故应急演练,有效提高实验人员的安全自救能力。
2.2完善储存条件和场所
管制类药品不能一味禁止在实验室中存放,药品的运送和取用问题将使得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开展异常困难,因此与其严格禁止实验室存放增加管理难度,不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的管理制度进行场所认定,可分为由学校部门统一管理的管制类化学品仓库和由实验室自行管理的暂存柜,这两类不同的存放区域也应符合对应的安全管理要求。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的要求对实验室储存场所进行检查、认定,配套相应的安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根据实际存储的管制类化学品的属性配备相应的防爆药品柜、酸碱存储柜、视频监控系统和通排风装置,且此类药品柜必须进行双锁管理,方能满足管制类化学品储存的条件。对于高校实验的暂存柜,可将实验室根据实验室存放或实验所使用的管制类化学品进行分级管理[8]。其中,涉及到剧毒化学品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可定义为高度危险实验室,涉及到第二类易制毒、第三类易制毒和易制爆品可定义为危险实验室。对管制类化学品必须做到分类有序,标签清晰;固液、酸碱、氧化剂和还原剂等按要求分类存放,腐蚀性溶剂配有二次防泄漏容器[9],通过国家规定的储存场所条件和高校实验室的分级认定后,该实验室方有资格购买、暂时储存和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且管制类化学品的用量应受到严格管控,不超过实验室药品一周的使用量。
2.3建立管制类药品全过程管理机制
大数据时代,高校可依托网络科技手段,建立高校化学品管理平台,在平台上引入多家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商家或厂家,对管制类化学品实行全过程管理。首先购买管制类化学品的教师必须先向公安部门进行备案,在向化学品管理平台上备案过的有相应经营许可资质的商家或厂家提出购买申请,由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和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学校管理单位和保卫处审批、备案,并通过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公安备案证明后方能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该试剂。购买后,使用老师必须依规进行管理,根据管理要求,剧毒化学品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严格遵守“五双”管理制度[10],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其中一个必须是教师)、双人双锁、双人使用、双人记录,剩余不用或者过期的试剂或空瓶的处置必须按规定进行、双人签字确认。第二类易制毒、第三类易制毒和易制爆品分类存放、双人双锁,做好领用、使用和处置记录。实验开展过程中,实验人员必须精准称量,按需取用,在取用记录本上签字记录,并在化学品管理平台更新数据。为避免管制类化学品废弃物处置不当,这类化学品须由教师本人通过提前备案进行报废处理,对随意处理的实验室予以重罚。同时,严格控制管制类化学品的使用,尽可能少用或者不用,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最终回收的废弃物,分类存放,贴好标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及时清理处置。
2.4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积极推进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学校-学院-学科-实验室-实验人员”的五级安全责任体系。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作为一级责任人,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作为二级责任人,学科负责人作为三级责任人,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作为四级责任人,实验人员作为五级责任人,结合学校自身特征,建立健全管制类化学品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实验室安全职责,推动管制类化学品安全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10],确保管制类化学品的使用严格按照实际使用进行领取、使用并登记。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可根据实验室分级管理原则和认定结果,加强对相关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定期要求对管制类化学品库存进行盘点,做好相关使用登记记录。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严防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政办发〔20*〕6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政发〔20*〕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全市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198家;经营单位2339家,其中加油站745家,剧经营单位2家;储存单位5家;使用单位3*余家;运输单位17家,危化品运输车辆794台;采用氧化、氯化、加氢、硝化、高温、高压、深冷等高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50余套;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大型联合化工装置*余套。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于稳定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促进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的整体情况看,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差、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技术装备水平低等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一些建厂时间较早、发展速度较慢的化工企业,仍然沿用传统的生产工艺,采取粗放型的管理方式,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各级各部门、各化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一)落实政府的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监管机构、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问题。(二)安监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各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关口。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工作。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培训及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三)发改部门要把安监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评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四)经贸部门要把保障和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作为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特长和行业组织优势,按照政府授权,积极开展和参与本行业安全管理、检查、督查和教育培训等工作。(五)公安部门要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是否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交通部门要依法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及港口危险化学品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审核转报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七)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的安全监察。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八)环保部门要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管、监测工作。
(九)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的经营活动,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
(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奖惩措施。从业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将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上报市、县区安监部门备案。要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职业危害对职工身体健康的损害。依法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强化工作措施,建设本质安全性的化工园区及危险化学品项目
(一)合理规划,严把入园关,做好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
1.园区布局要科学、合理。将装置、工艺、产品及危险特性相似的企业集中布置,例如:催化裂化、催化裂解、常减压蒸馏、加氢、芳构化等集中建设;含硫化学品、含磷化学品的生产集中布置;胺类、硝基化合物及各类含氮化学品,焦油、粗苯、酚及各类芳烃物质的生产及加工应相对集中布置。非园区内企业的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转移到园区内进行建设,并为企业下一步搬迁预留空间。2.乡镇招商引资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划的园区内选址。从2009年1月1日起,乡镇不得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3.对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的要求,把好设立关口,切实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园区内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4.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以企业为主体,园区各企业间实行相互联动,实现气体防护站、消防站及应急救援队伍等资源的共享。及时有效地处置园区内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和突发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低成本高效运行。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1.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评纳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批准建设,未经安全审查,对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确保质量合格;建设项目和设备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必须加强施工质量监理;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必须制定严密的试生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控制试生产现场人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所有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组织和参与试生产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熟悉生产工艺、操作方法和紧急处置措施。3.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氯气、光气等高危产品的建设项目。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危险工艺和大中型生产装置的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系统的安装投入使用情况。5.炼油、氯碱、氮肥等危险程度较高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聘请省、市政府安委会公布的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安全审查。
(三)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建设单位要严格进行项目安全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的安全审查;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开展“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工作。
(四)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1.审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必须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审点:一是关键装置部位是否安装自动控制系统;二是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工艺及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三是安全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一致等。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否则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四、健全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行为
(一)合理提取安全费用,确保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投入。
1.加大安全投入。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要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企〔20*〕12号)文件的要求,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足额依据。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00万元至*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000万元至*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对提取的安全费用,实行税前列支,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其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足够的资金用于安全投入。2.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安全生产内容纳入劳动合同,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规定提取安全风险抵押金,作为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二)强化危化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年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更新知识的复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上岗作业。2.从业人员的培训要选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选择和使用针对性较强的培训教材,确保培训质量。3.危化品生产企业,要逐步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三)加强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操作性、实效性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监管制度,对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和分类,按类别分成A(好)、B(较好)、C(一般)、D(较差)四类。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除开展正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外,还要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对A类企业每年至少检查1次,B类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C类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D类企业每月检查1次。2.企业的隐患排查工作要做到全员参与、全过程检查、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不漏隐患。查出的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切实做到“五落实”,即:落实责任、措施、经费、期限、应急预案。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建立档案,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整改及时。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没有建立和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企业,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3.危化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至少要进行2次实战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监、公安、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依法报市安监局备案。
(四)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要按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安监发〔20*〕117号),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有效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范围,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20*年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要实现安全标准化全面达标。其中,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要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要求。
(五)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按照《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发〔20*〕71号)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及时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2009年年底前,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异常活动情况报告制度。
每年第一季度,重点企业要向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有关中央企业要向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生产储存装置的开停车、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废弃物料处理和废旧装置拆除等异常活动,企业在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进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基础上,在活动实施前还要将实施日期、活动范围、内容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七)加强事故调查及其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各县区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2.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五、建立科技支撑体系,提高自动化管理水平
提高危险工艺的自动化控制水平。各县区安监部门要结合实际,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要选用安全可靠的自动化控制仪表、联锁保护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具有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要通过实施安全技术改造,安装安全自动控制或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工艺复杂的大型联合装置,除安装安全自动控制系统外,还应安装联锁和紧急停车系统。
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力度。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完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设施。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必须安装液位、湿度、压力超限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仪表,并定期检验,确保仪表准确、可靠。危险化学品储罐进出物料和进行切水操作时必须安排专人监控,防止跑料、串料。制定和完善储罐区安全监控责任制,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定期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其他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要完善监测、监控和报警系统,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监控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
1.1实验室化学品分类
实验室应根据安全要求以及实际需求建立台账,统一收集现有的化学品信息,信息应包括:化学品名称、形态、储存位置、储量及主要特性等,当化学品增加或移出时更新化学品信息。企业应对现有的化学品建立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的档案。
1.2化学品采购
在采购任何化学品时,必须与现有台账对照。台账有记录的化学品可直接采购;若所需化学品不在台账中,则走相关申购、审批流程。需采购化学品须配备MSDS,连同物品一同移交给仓库,及时更新台账;并将MSDS分发给相关操作人员。购买证或运输证使用完毕后,应存档备查。
1.3化学品储存
严格详实记录化学品的入库、出库、报废、库存盘点等信息,及时更新台账、定期核实台账,是建立完善的仓储制度的基本要求。化学品必须根据物理、化学性质以及危害程度等分门别类,按安全要求分处保管。(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位置应干燥、阴凉、通风,避免日光,并应隔绝火、热、电源,库温低于30℃,库房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仓库中还应配备相应的防泄漏急救用品及消防器材,如:化学吸收棉、防护服、防护面具、手套、灭火器、消防沙等。(2)剧和易制均应放置在配置视频监控和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仓库内。剧应购置保险柜单独存放,保险柜应有明显的“剧毒”标志,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易制应控制其储存量,并根据种类、性质、危害程度分别放置。(3)放射性物质。放射源购置后,应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申领编码,专人管理,并实行双人双锁,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4)压缩气体。压缩气体钢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气瓶必须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通风良好的房间,使用或存放易燃气体钢瓶的房间应在门上用警示标志标明;严禁明火,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确保钢瓶不会移动倾倒。
1.4化学品的使用
1.4.1参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实验人员在首次使用化学品前,必须参阅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了解该化学品的相关性质、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方法,并按照MSDS的指引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1.4.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实验人员在进行实验前应检查实验仪器是否可正常运作、各控制仪表是否正常工作、所有安全设施是否可正常使用。实验人员在实验前应对实验台面进行整理;实验室的物品摆放有序并标有标识;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取用实验试剂及器皿,随时标注标签。实验过程之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随时联系实验室安全员;实验未完成之前实验人员不许离开实验室;实验过程中如出现化学药品溅溢洒落,应及时清洁处理妥当。实验完毕之后再次清理实验台面、清洁并归位实验器皿;清洁地板并保持地板干燥;最后关闭水、电、气及门窗。
1.5废弃物处理
企业化学实验室要针对所产生的废弃物的类别及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避免不相容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实验室所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有机废液、无机废液、废弃试验样品及存放化学品的容器等,部分实验室还包括生物培养基。这些废弃物成分复杂多变,但产生的量少,部分具有较强的易燃、易爆等性质,部分具有毒性,如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将对环境造成巨大的污染和危害。根据废物处理的3R原则以及无害化原则,化学实验室考虑废弃物的处理:1.5.1废物减量控制合理库存量,避免库存过多导致过期废弃。化学试剂按需配置,避免无故废弃,如汞、镉、铅、铬等重金属及砷等试剂,尽量按需配置,避免无故废弃污染环境。推广微型化学实验,微型化学实验是在实验操作技术中以尽可能少的试剂,来获取所需的化学信息的实验方法。1.5.2无害化处理利用“化学反应销毁法”处理。普通的酸、碱液应用常用的酸碱中和后排放;氰化钾(钠)废液应调至偏碱性,然后加入漂白粉溶液使其分解;苯并(a)芘、联苯胺类致癌物质,可拌入燃料,置焚烧炉中焚烧处理;废弃的酒精等易燃但无毒害的液体可以采用焚烧处理。1.5.3废物分类处理对于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废物,应进行分类收集,收集废物的各种容器均应贴上标签标识。性质不相容的废物要分开存放,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上还应根据废物的危险性张贴易燃、有毒、腐蚀品等危险标签。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按安全要求摆放;将收集好的废液放在指定的位置等待定期处理。对会产生生有毒、易燃气体或臭味气体的废液,要及时处理,防止泄漏。微生物废弃培养基应按要求处理后再密封收集废弃,并做好相应的灭菌记录。放射性废弃物应根据要求将废弃物收集密封,予以屏蔽和隔离。将各类收集好的实验室废物按要求定期或及时交予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处理,并保存记录。
1.6定期检查审核并持续改进
定期对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系统进行回顾反思、改进完善,不定期组织检查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废弃、应急准备等系列环节的日常活动是否合符规范要求,对于检查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定期回顾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纠正措施的完成。
2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
2.1安全标识
化学实验室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警示、提醒实验人员的日常操作,强化操作者对实验风险的防范意识。安全标识主要有以下几类:红色表示严禁或禁止、黄色表示警告或警示、蓝色表示指示或必须遵守、绿色表示安全或可使用。醒目的安全标识能有效地影响人的行为,合理地利用安全标识可营造出一个“防”的氛围。如表示禁止的:“禁止烟火”;不能用水灭火的化学品如金属钠应标明“禁止用水灭火”。表示警告的:“当心腐蚀”、“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表示命令的:接触强酸强碱时“必须戴防护手套”;接触大量尘埃时“必须带防尘口罩”。表示提示的:“紧急洗眼装置”、“急救药箱”。
2.2安全技能培训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后方可参与相关实验操作。进入岗位前,应根据实验室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危险因素进行培训,如罐装气体安全培训、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培训等。部分实验室存在周期轮换项目的情况,在项目轮换前,实验人员要认识将要负责的项目的环境因素、危险源和操作注意事项,遵守项目的安全操作指引。当新危险化学品物质进入工作场所时,应对新物质的危险性和操作注意事项进行培训。企业实验室应每年定期组织相关的安全培训,包括:防火防爆基本知识;化学品可能对人体的危害;个人防护知识。
2.3应急培训及预演
实验人员在日常操作中发生以下化学品小泄露或小伤害事故时,可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来降低事故的危害性。化学品洒、漏到地面或实验台面时,应立即做好防护,收集泄漏化学品,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移交废物公司处理。实验人员误吸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转移到空气清新、通风良好的地方使其平躺;若呕吐时需及时清除呕吐物,以确保呼吸道畅通。化学品接触到皮肤,应采用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硫酸溅洒,应先用碳酸氢钠之类稀碱液或肥皂液进行洗涤,再用水冲洗;盐酸、硝酸等强酸溅到皮肤时紧急喷淋15min;强碱接触皮肤时,应立刻用水冲洗至皮肤不滑,再用稀释的醋酸或柠檬汁等进行中和。若危险化学品溅入眼睛,应立即撑开眼睑用水连续洗涤15min以上再就诊。除此之外,企业实验室应制定化学品泄漏应急预案和火灾应急预案,每年组织至少一次的消防演习和化学品防泄漏演习,确保全员参与演练。消防器材及防泄漏应急物品应每月定期检查,确保有效及可获取;紧急洗眼器、紧急淋浴设施和急救箱应设置在方便实验人员获取的地方,涉及毒害试剂的实验室应备有紧急解毒药品,如防氢氟酸中毒的葡萄糖酸钙软膏等。实验室应指定紧急联系人,一旦发生意外,可随时与之取得联系,进行应急指挥。
3结语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 定量分析
科研机构和学校实验室是危险化学品应用最频繁的场所,所以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和建设也成为高校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关系到生产商品的质量检验和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近几年来,国家对化学产品的应用也是做出了许多方面的规定和限制。同时,对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1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数量众多,品种繁杂,性质各异。在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实验室运用较多,专业型人才集聚,学生群体人数众多,因而,安全管理更应该侧重此类地方,并对此类地方进行定期安全排查。
通过对实验室安全管理中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指那些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我们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化学品、腐蚀品等8大类)提出了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健全实验室各种试剂应用、仪器安全管理等多项管理制度,并对实验室进行统一的安全评估,从而避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地实验室各种危险事故的发生。坚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改进,有效地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环境的污染。
高等院校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繁多,而且性能各异,有时候存储的地方又很分散,使用的人员也比较多,稍有不慎,就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其中,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化学品的流通使用是两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管理不当,就会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我们国家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等等,从法律上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存放。
2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
科学的评价是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前提,在不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础上,还需要我们加强对化学品危险程度的科学评价。
安全评价是利用系统工程方法对拟建或已有工程、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和预测,并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风险的大小,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以达到工程、系统安全的过程。科学、系统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有利于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可能事故风险,从而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2004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成为危险化学品等5类高风险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该条例的实施将安全评价工作纳入了法定程序。同时,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有3款规定了安全评价,其中的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前安全评价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也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做了规定。
安全评价的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准备工作,现场检查和评价,针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进行复查,确认整改后已符合要求,最后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前期准备工作,主要是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工程、系统的技术资料,同时也要了解危险化学品泄漏后的紧急防范措施。现场的检查和评价,主要是根据被评价的工程、系统的情况,辨识和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存在的方式、事故发生的途径及其变化的规律;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分析的基础上,划分评价单元,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对工程、系统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根据定性、定量评价结果,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建议;企业针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直至符合安全要求,最后编制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
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评价,主要目的是可以系统的从计划、设计、制造、运行等过程中考虑那些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问题,找出其在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提出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对潜在的事故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求算出系统安全的最优方案;还有在装备试验、使用前或合同完成时,对可能会存在的危险进行评价,以便对考核已判定的危险事件是否消除或控制在相应可接受水平,为所提出的消除危险或将危险减少到可接受水平的措施所需费用和时间提供决策支持。
3 定量安全评价方法
安全评价方法是对系统的危险因素、有害因素及其危险、有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的方法。安全评价方法的应用可以说是安全评价的一个关键过程,直接关系到安全评价的深度和准确度,对评价效果有直接影响。评价对象、目的、时间要求的不同以及所获取资料的差异等,都可能导致所选用评价方法的不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培训教程》,其中,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采用了安全检查表、火灾爆炸毒性危险指数评价、系统安全分析(包括如果……怎么办、预先危险性分析、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事件树分析、故障树分析等)等方法,可作为定量风险评价的基础。
定量安全评价方法有两类:一类是依靠长期积累的故障数据,计算出故障或事故概率,进而计算出风险率,取得以量表示的系统安全性为基础的评价方法,如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法。另一类是以单元物质潜在火灾、爆炸危险性为基础,结合工艺过程危险性,计算出单元火灾、爆炸、毒性指数,评价系统的危险危害程度,进而提出安全的对策措施,使系统危险降到最小程度;目前国内比较常用的指数法有美国DOW化学公司的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日本劳动省化工厂安全定量评价法和英国蒙得火灾爆炸毒性指数评价法等。
4 总结
危险化学品也是我们生产生活必须要用到的东西,完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定量评价,对于我们在日常生活和企业生产过程中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当始终坚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进一步完善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让化学品的合理应用有利于国计民生。
参考文献
[1] 李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及防范措施[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11(07)
污水处理厂的化验室是整厂的实验重地,实验室内的所有物品都是不同与普通物件,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进行安全操作,化验室内的化学品非常复杂,化验人员流动性较集中。因而,在日常的化验管理中必须要加强化验室安全管理,牢记安全第一,避免事故的发生。本人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对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安全管理谈一些看法以供同行们切磋。
一、化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化验室化学品清单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化验室制定所有的化学品清单,包含药品的批次,药品的购买时间,药品的特性以及药品的保质期。化学品应由化验员负责保管,分类存放,注意各个试剂特性的保存方法(注意酸、碱药品,氧化、还原剂药品,易燃性药品分别储存),定期检查,定期监督,定期更新台账。化验室内应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汇总可张贴在化学品主要处理场所附近的墙面上。
2、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污水厂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大致包括:易燃液体,氧化剂,有,腐蚀品及压缩气体等几大类。
①危险化学品的申报
危险化学品的申报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送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备案,化验室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每年分批次报送,注明化学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危险化学品根据其物理化学性质严格按规定分区、分类储存,并且不得超量储存(如氧化剂不得与还原剂同区存放,易燃液体应单独存放等)。对有易泄露的危险化学品不能二层堆放,对剧毒、易制毒等化学品化验室应有专柜储存,严格按照“五双(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本帐、双把锁)管理制度”执行。
③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熟读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名称,使用量,做到有据可查。
3、废液的处理
实验室产生的废液有很多特性,有毒废液,强酸、强碱废液等,我们在处理这些废液时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单独存放,不可混合贮存,容器上应标注废液名称,贮存时间,定期处理,若没有处理应上锁等待后期处置。污水厂实验室废液可根据废液产生的特性由化验员专门具体处理,遵循废液处置的原则在废液浓度已经相当小而且安全时,可以倒入下水道。污水厂实验室可根据其产生的废液性质制定出适合本厂的《化验室废液安全处理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有安全人员监督管理。若处理难度大或者处理安全指数高的废液由指定废液处置单位集中处理。
二、化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1、化验室使用仪器的安全管理
化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安全试验的必须要求,因而我们在日常的检测中必须要遵照每个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程。
所有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编制设备号并张贴在仪器设备醒目处,所有仪器设备应用“三色标识”(注:三色标识指绿色表示检定合格可以使用,黄色表示设备某些功能丧失但准许降级使用,红色表示设备已停用)表明其受控及检定状态,标识上注明仪器设备编号、检定日期、有效期、检定单位。所有在用仪器设备确保能正常运行,有专人保养,负责安全使用,运输及维护等。所有的仪器设备应由专人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论证意见或报告、检定证书、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维护计划和维修记录等,所有资料进入设备管理档案予以保存备查。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应在修复后经检定或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并存入仪器设备档案备查。
2、加强实验室水电等的安全管理
加强实验室卫生、水、电等都要合理安全使用和检修,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程,不使用绝缘不良或接地不良的电器设备,不能私自自拆仪器,实验结束后,化验人员离开前要检查水、电和门窗,确保安全。
3、化验室自检设备的安全管理
化验室应配备自检设备提高使用人员的专业防护,如配备:通风橱、灭火器、紧急洗眼器、防爆警报器、冲淋器、气体探测仪、急救箱等工具,并进行定期检查。
三、化验室人员的安全管理
化验室的日常工作都是由化验员来完成,因此化验室的安全管理是和化验人员息息相关的,化验室新近员工必须在到岗后接受本岗位的安全教育,并告知与之相关的的危险工作以及需遵循的保护性规章,以实现安全工作。
1、人员做好专业性的要求
化验员应该熟悉所有的操作流程,了解要注意的安全问题,在实验的过程中细致谨慎不容疏忽。专业性的知识要落到实处,加热的温度和时间、以及哪些物质不能混合在一起等都应该注意。
2、人员的安全管理
仅允许经授权及化验员进入化验室工作。到访者、分包商或未授权员工须在授权人员的陪同下进入化验室。供应商的出入应制定相关的安全协议。
3、建立可靠的安全责任检测制度
安全检测的制度是加强对使用者的安全监督,在化验室的检测工作中,将检测的时间、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制度化,也是对于化验人员的一种鞭策。在每次进行了大型的化验工作后应该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细致的检测,将化验后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都检测一遍。这种检测的工作应该落到实处,不能流于形式,只是应对领导检查,应该是与安全直接相关的,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可以建立化验室安全检查表,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建立台账,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示安全警告。
4、制定定期培训工作
化验员必须至少每年参加安全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通过。污水厂内也应制定相关的化验安全知识培训及安全演练工作。安全演练一般包括灭火器的使用以及进行化验室内部意外事模拟。
化验室内应至少始终配备一名急救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
5、提高化验员的自我防护意识
化验员必须学会安全防护,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靴、眼罩、手套等安全用品,工作服白大褂不能穿短袖,只能是长袖,尤其夏天。安全靴不能由帆布鞋,拖鞋,凉鞋代替。眼罩和手套是化验员在洗涤玻璃器皿或者配置溶液等工作时时必须佩戴的工具。
化验员还必须学会相关安全事故处理知识,掌握一定的防护急救技能以及事故的排除方法,制定相关的化验室应急预案来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及能力,不至于在遇到事故的时候出现束手无策和盲目无助的状态以致错过最佳的急救时间。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管线输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并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卫生、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六条(信息通报)
安全生产、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卫生、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信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相关媒体,及时登载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定期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的有关知识,适时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情况和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相关信息,并公布社会监督和举报电话。
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开展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消除危害后果等救援工作。
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对举报属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行业协会)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十一条(生产和储存的规划)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布局规划,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除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外,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内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专业区域内进行;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专业区域集中。
第十二条(生产和储存企业的审批)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在企业注册所在区、县以外设立生产场所。
第十三条(审批部门)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二)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
(三)国家有关部门所属企业投资的生产、储存项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生产和储存的其他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安全制度和人员配备)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在生产车间和储存库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作业班组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标牌和图示)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前款规定的标牌和图示的设置规范,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相关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监控)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等主要技术参数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
第十九条(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的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防爆设施和设备的检测)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每3年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检测。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测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包装物和容器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第二十二条(储存管理)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分类、分隔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少量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特殊场所作业管理)
从事危险化学品储罐检修、油轮清洗或者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内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采取有效的隔离、通风等措施,并对作业环境安全进行分析、监测;
(三)有两名以上监护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通讯、救援设备;
(四)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废弃处置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
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现、收缴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由发现、收缴的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并可以向相关责任人追缴处置费用。
公众上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依法接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五条(经营许可证)
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两处以上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办理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分为甲、乙两种。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审批部门)
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第二十七条(经营企业的储存管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零售的企业可以在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但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八条(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
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应当设置总电源切断装置。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距离等规定,又无法拆除、迁移的,应当采用阻隔防爆技术。
第二十九条(零售配送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居民和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零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由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实行集中配送。
第三十条(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
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无购买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不得向个人销售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销售记录和月报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按规定记录购买单位、购买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所购剧毒化学品、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用途。相关记录应当保存1年以上。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每月向公安部门报送有关销售记录;零售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每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零售记录。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二条(运输单位资质)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包括使用自备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下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以及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对相关条件的具体规定,并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资质。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以及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相关条件的具体规定,并向市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三条(运输工具)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专用车辆,并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设施、设备。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运力、安全技术和设备等要求的船舶,并配置船载卫星定位系统。
本条规定的车载和船载卫星定位系统等设施、设备,应当纳入专用车辆和船舶定期审验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专用停车场地)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具有与运输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地。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的I类包装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划定相应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内不得新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地;已设立的,应当按照规划迁移。
第三十五条(运输专业人员)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以下统称运输专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专业人员更换从业单位的,应当由更换后的单位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备案登记)
外省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驻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持企业资质证书,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运输监控)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保证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
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全程监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托运人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
(二)向承运人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书面告知品名、数量、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
(三)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三十九条(承运人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在装载前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并检查包装情况,不得承运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装卸,不得超过规定的荷载、限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
(四)在运输车辆、船舶的规定位置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不得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六)符合国家和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运输经营者的责任)
运输经营者应当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服务。
第四十一条(发送和接收单位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查验承运人运输车辆或者船舶的营运证件以及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接收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的危险化学品,还应当查验其经指定道口检查的记录,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或者海事部门进行查处:
(一)运输车辆、船舶无营运证件,或者运输专业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的;
(二)超过规定的荷载、限量装载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的;
(三)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运输的;
(四)从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未经指定道口检查的。
第四十二条(告知和申报)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危险化学品,并由外省市单位承担运输的,应当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存书面告知的相关记录。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提前24小时向公安部门或者海事部门申报承运人名称、危险化学品品名和数量、运输起讫地、运输路线和时间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路线和时间)
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生产、城市交通、环保、市政等部门确定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
因运输目的地等特殊情形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道路的,应当事先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指定行车路线和时间,并发给临时通行证明。
第四十四条(特殊天气道路运输)
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
遇灾害性天气,市公安部门可以会同市安全生产、城市交通等有关部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道路临时禁运公告。
本条规定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五条(剧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并根据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
第四十六条(道口检查)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出本市,应当经指定道口接受检查。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道口检查人员应当查验车辆的营运证件、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并在运输单证上加盖验证签章或者发给其他验证证明;公安部门的道口检查人员应当查验车辆装载情况,并告知本市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
对未按规定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车辆,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无营运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暂扣,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超载、超限、混装、夹带、匿报、瞒报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安全处置。
本条规定的指定道口,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七条(船舶载运和航行管理)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积载、隔离等安全技术规范。
进出黄浦江水域的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向海事部门办理导航或者护航手续。
海事部门可以对本市水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水路运输的禁止和限制)
黄浦江和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遇灾害性天气,海事部门可以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在黄浦江水域航行。
禁止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夜间在黄浦江杨浦大桥上游的规定水域内航行。
前款规定水域的范围,由海事部门会同市港口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九条(港口进出和作业)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区、码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向港口管理部门办理报告手续。
第五十条(铁路、民航和邮政管理)
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邮寄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的;
(二)未按规定对防爆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整改,或者未将检测、整改情况报送备案的;
(三)从事危险化学品储罐检修、油轮清洗或者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内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生产车间、储存库区、作业班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法经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或者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零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未按规定实行集中配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记录强腐蚀性化学品销售的有关信息,或者未按规定报送剧毒化学品销售、强腐蚀性化学品零售记录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未设置总电源切断装置,或者未按规定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运输监控和从业变更登记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者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的,由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为更换从业单位的运输专业人员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托运、承运、发送、接收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托运人未按规定查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二)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未查验运输车辆、船舶的营运证件或者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三)危险化学品接收单位接收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查验其经指定道口检查的记录,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四)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发现违法行为未立即采取妥善处置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并保存告知记录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未按规定提前申报相关运输安排情况的,由公安部门或者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道路禁运和指定道口通行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特殊天气道路禁运规定的;
(二)车辆未经指定道口进出本市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水路运输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其油轮或者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黄浦江水域航行,未符合国家规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的;
(二)违反灾害性天气禁止或者限制运输规定的;
(三)夜间在黄浦江杨浦大桥上游的规定水域内航行的。
第五十七条(相关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风险抵押金)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