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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的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古老文化基础上的。所有这些都根深蒂固地表现在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上。意大利的城市文化以其丰厚的底蕴向世人不断地展现出自己的光辉和灿烂。
意大利著名作家和艺术评论家乌贝托•艾科曾经谈到:“如果说别的国家有一种设计理论,那么意大利有的则是一套设计哲学,或者更确切的说是一套设计思想体系。” 在对传承和发展的追求中,意大利的城市设计者们恪守着美学的平衡法则,把城市建设得犹如人体般和谐统一,既兼顾不同城区的局部差异,又注意必要的不断完善。在文艺复兴运动以人为本的哲学思想引导下,意大利的城市建筑处处彰显出人类的美学取向。追求城市建筑的形态完美,区间协调,并不断更新。一代代的意大利设计师们传承着这个精神。无论是居民住宅、广场,还是街心的纪念碑、喷泉,处处都体现着各个时代文化的和谐统一。
城市古迹所具有的价值,使富有遗迹的历史性城市宛如一座活的历史博物馆。它成为城市文化遗产的荟萃之处,科学、艺术和文化上的每一次进步,都在这里留下了它们的痕迹。对这些珍贵文化遗迹的保护和发展,成为意大利城市主要价值的一种体现。“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在经历了拜占庭风格、哥特式风格、罗马式风格、巴洛克式风格之后,意大利很多市中心建筑群的轮廓就基本成型,从17世纪以来几乎就不曾改变过,尤其是文艺复兴发源地的佛罗伦萨和罗马。虽然城市的主要建筑材料由土砖改为山石,又从山石改为花岗岩,历经了巨大的变迁,但是城市建筑对美学和几何学法则的研究却始终一脉相承、生生不息。
意大利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从城乡规划入手,进行整体保护,保证建筑环境中有价值的遗产不被破坏,主要的建筑和自然地形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同时确保其符合社会的需要。罗马人民广场是由街道、广场、纪念碑、喷泉、教堂以及其它城市建筑要素集合而成的一个典型的意式城建系统,经历了上千年的营建、修葺与演变。直到如今人民广场的建筑理念依然是许多意大利设计作品的灵感源泉,这种理念体现了意大利人对完美城区形态的追求和城市美学的研究。
人民广场的道路网呈扇形向外放射,广场上的人民门在中世纪时是从北方进入罗马的唯一入口。文艺复兴时期,两条道路从当时尚不存在的人民门前那片呈不规则四边形的空地向前延伸,人民广场逐渐形成。15世纪末,人民门前的空地最终成为一个广场。它是弗拉米尼亚路的起点。自公元220年弗拉米尼亚路建成后,它就成为连接罗马和亚得里亚海岸的通道。1562年,罗马教皇皮尤斯四世委任建筑师南妮•第•巴西奥•比基奥修建了一座大门,作为通过弗拉米尼亚路进入罗马城的入口标志。1655年瑞典克里斯蒂娜女王访问罗马时,罗马人又对这座大门进行了装饰,后更名为“人民门”。1589年,罗马教皇希克斯塔斯五世以埃及方尖碑作为了广场的中央建筑,这座方尖碑高23.2米,建于公元前1300年,后被罗马皇帝奥古斯都于公元前10年从埃及太阳寺夺来,作为征服埃及的纪念树立在这里的。1815年至1816年,朱赛皮•维拉第在方尖碑四周增加了四个埃及狮子雕塑,把它改建成了一个中央喷泉。1658年由罗马教皇亚历山大七世在广场的南端对称地修建了两座教堂,它们分别被称为奇迹圣母堂和圣山圣母堂。
数百年间,人民广场是公开执行死刑的地方,直至1826年。罗马人民广场,早在铁路时代以前就是旅行者抵达罗马时首先看到的景色。这种布局使来到罗马的人们在通过那些山道、门洞和桥梁后,会感觉到豁然开朗。而由这里出发的人,面对着前方各条不同的道路,每个人都可以选择自己前进的道路。“条条大路通罗马”,站在罗马人民广场上,颇有通向全世界的感觉。
同一时期形成的还有威尼斯广场。由科尔索路与人民广场相连。威尼斯广场位于罗马的几何中心,是城市主要交通干道的交汇处,如此一来,城市的主要交通干道便始于广场、终于广场。广场成为了一个和谐、平衡、开放的城市生活场所,道路成为连接的透视轴线,交汇于城市建筑文化的重要标志处,如纪念碑、教堂、喷泉等,这是意大利城市文化的重要理念之一。现在意大利城市建筑的基调传承了古罗马时代对人民广场的布局。中世纪、文艺复兴、巴洛克和现代时期的改造与修整都是在此布局的基础上发展来的。
一个区域在城市里的作用不仅取决于其外在的有形表现如建筑、地形等,也取决于其内在的无形因素如传统、法律、传说等,更取决于历史文化的影响。
意大利人将人民广场的历史文化功能和城市交通功能和谐地统一在一起。19世纪的大机器生产导致了社会、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深刻变革。但意大利的传统城市文化并没有随之终结。罗马新城区的建造,经过详细的总体规划和设计,意大利人采用对比的方法去突出古迹,去适应古迹所营造出来的氛围。为了把广场的面积继续扩大以和时代的发展合拍,他们推倒了威尼斯广场周围的一些小型楼房,建造了雄伟的祖国祭坛――无名英雄纪念碑。因此,威尼斯广场成为罗马举行一切国民庆祝活动的中心地,来自全世界的旅游者无一不在此间停留,为此赞叹,留影纪念。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传承人诉讼;私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0-4769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6月实施至今,已近5年,从公法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强化了政府部门保护、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但从实际上来说,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侵犯、盗用、窃取,启动公权力进行干预的程序远远比及时的权利救济滞后得多。特别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日,任何停滞、固守的财产都无法实现完整意义的市场增值,因此“非物质”的财产已经大步进入了商法领域的流转轨道,比如各种脑力成果或知识产权的出资入股。在自由市场经济的视野下,“流转”才意味着财产权益的实现,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稀缺物,其市场价值的实现与流转增值,更需要强有力的私有财产规则。正如大卫・休谟的观点:“我们可以说任何在获得、使用与控制方面可能产生争议的物都需要财产规则,尤其是那些相对于人们的需求而言比较稀缺的物。”[ ]
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私法领域应有的经济价值得以流转体现,社会性保护意识的养成也就成顺理成章之事。因此,“在私法领域唤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意识”与“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属财产权利的流转与实现”,是互为前提的两个命题。在法律实践意义上,守卫一座权利的“孤岛”,往往造成权利理念的淡漠,不如实现权利的流转,往往能唤起实现权利的热情。
一、非遗权利保护的私法必要性:属性定位与二元结构
从一则案例说起:四川省某地一户郭姓人家传承自清代以来的手工豆腐干作坊手艺,一直用于生产经营,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未曾申请商标权利保护。后一外来豆腐干企业在先注册“郭X豆腐干”商标,并提讼要求郭姓人家停止手工作坊的生产。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商标权进行了支持。同样的豆腐干生产工艺被一纸商标权的认定而做出了高下之判,基于商标权权利的垄断利益,该正宗溯源的郭姓人家还能不能在市场竞争中亮明旗号而不涉嫌侵权,并获得有力营销地位?后在法律专业人士协助下,该郭姓人家依托现有法律,将其手工作坊的传统工艺与传承文化进行申报,经认定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才在法律地位上扳回一筹,保留了作坊生产经营。问题的引出在于,如果商标等知识产权是一项伴随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应当是什么样的权利?
在长期的探讨中,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性质做出了多种解说,其中有代表的包括国内学者李发耀研究员提出的“传统资源权”说[ ];学者郭玉军、唐海清提出的“文化权利”说[ ];而最为集中的观点是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系“知识产权”说,其代表论著包括国内的甘明、刘光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研究》[ ]、严永和教授的《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张耕教授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 等。在诸多学说中,笔者更倾向于认同中央民族大学韩小兵教授的“新型民事权利说”。[ ]从法律属性的明确定位上来说,一项属性模糊的权利无法获得法律的全面保护,真正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还在于创设其为新型民事权利并给予其有效完善的民事权利救济规范,现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模式仅仅作为借鉴和学习吸收,类似可资借鉴的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单行法律。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规定,包含人身权、财产权,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明确归于民事权利项下。[ ] 知识产权最终纳入民事权利体系中,比较经典的论述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相并存在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 ]单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范围来看,就已经可以明确其作为精神产品、具有权能和经济利益归属的效益。若知识产权作为精神产品,能与物质产品权(民法上“物”)相提并论,那么作为历史悠久、具有经济转换价值、文化传承功能的集体精神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有什么理由不赋予其民事权利客体的地位呢?
霍菲尔德与拉伦茨对“民事权利”的界定方法,为我们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属性提供了工具论意义。从权利创设角度来说,所有财产权利都是通过立法将公共资源,如国家的土地和物质财富给予某个民事个人,让其作出使用的决定,而不必考虑社会上其他利益的影响,从而缔结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霍菲尔德在《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中,试图寻找法律权利的“元形式”,在权利的概念下,进一步细分出“权利”、“特权”、“权力”和“豁免”的更小元素。[ ] 而拉伦茨在《德国民法通论》中选择性的将法律关系进行了解构,将法律关系分析为“权利和权能”、“预期取得”、“法律义务”和“其他拘束、负担性义务”、“权限”等。[ ] 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属性进行上述两种解构方式可以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受到保护的特权要件,在市场经济中可以形成一定权利流转的客体,主体能将其自能贯彻其中,最为关键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备有实现预期取得的实践意义,包括当前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推升旅游产业、知识产权经济等各种预期利益的实现。最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形成过程中,他人的行为不得侵犯该权利,还须承担一定容忍义务和拘束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具有民事权利性质无疑,即私法属性。
从社群共有、族群共有的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具有“公物”的性质。德国学者提出的“公物的二元结构”,指出“公共产品”上存在“二元权利属性”[ ],类似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这种“公物”之上,实际存在着私法性质上的权利与公法性质上权利的并存,其所处法律关系同时接受公法与私法的调整,因此,单单通过公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就显得捉襟见肘。而稍对国际做法进行考量,就会发现在日本、韩国这样比较重视民族文化遗产的国家,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参照该国对知识产权产权的私法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二元保护进行了尝试,而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类似的法律,如《文化资产保护法》等[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给予私法上权利的保护考量。
二、非遗权利私法保护的驱动力:市场契合与流转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增值与实现都离不开流转,民事权利传统的应有之义包含所有权人的支配、占有、处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也不例外。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次级问题,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正当性论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机制构建”,前一个问题是属法哲学问题,后一个问题是法律技术问题。
(一)公地悲剧:非遗权利流转的必要性
2003 年10 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 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或简称“《公约》”)。《公约》由此成为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相呼应的国际公约, 要求“各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 这些措施包括“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认为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反对的观点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既然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就不应当赋予其可用于民事权利的地位及流转的空间。事实上恰恰相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转正是保护其作为人类共同遗产属性的唯一途径。有名的“公地悲剧”,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假设存在一块公共用地(在此处指代共有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每个人都用权去使用这块既定的土地,那么将没人有动力去关心庄稼是否已经播种,土地是否被滥用,每个单独个体对公共用地的滥用,都可能会造成由全体共同承担责任和损失的局面,并且滋生投机行为,因此集体行使权利最终导致的结果是集体冷漠和土地的贬值、损失。而如果将这块土地分割为许多小块,分配给个体种植经营(所有权仍然是集体),个人对于土地的使用权独享也就意味着要尽可能的保护自己的土地不受损失,并且对土地使用的规划将明显走向效益增加的选择,最终每单块土地的增值部分加总,其总体效益也有所提高。[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也面临“公地悲剧”的范式,当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仅仅停留在静态权利的层面,它就只具有象征意义,即该权利属于某群体、某民族、某社团等等,而只有当它的权利成为可以流转的动态权利,即使用人、所有人可以借此进行处分、交易,在流转过程中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真正得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既具有公权性,又具有可以直接转换经济利益的私权性,如果没有经济利益的流转驱动,仅靠行政立法,当然无法实现对该权利的最大化保障。
(二)思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出资入股”的设想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在市场的流转可参照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方式与公司法进行对接。笔者认为,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流转机制建立在法律允许自由出资入股的制度基础上,使得其可以类似知识产权出资入股一样,成为可投入市场流转的无形财产,这样更有益于整体效益的增长和无形财产的最大化应用。首先,要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估价的权威机构,如果没有估价,转让机制就无从谈起。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规定同时还降低了旧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与货币出资的门槛比例,在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如何市场化流转的过程中,其作价评估机制一方面要考虑社群、族群的集体利益量化,还要考虑对该权利市场价值的客观衡量以利于达到各类市场主体所法定的出资比例门槛。其次,在实体法的层面上应该尽快完善一整套权利行使制度,如非遗产权权利人可依据确权保护行使占有、支配、继承等权利。最后,在权利流转的过程中,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的物质产品,应当受到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双重保护,而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进行表演、展示等服务活动,需经权利人或是传承人许可,权利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以促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流转经济利益的实现。完善现有无形产品市场的保护机制,才能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与市场的契合,实现利益增长与效用的发挥。
三、非遗权利流转的困境:收益份额保障与权利主张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入市的接口,可以分别从旅游促进、艺术形式展示、传统知识传播三个方面展开,而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困境,也在这个三个方面最为凸显。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与旅游收益对接是最常见的一种权利流转模式,我国四川省、云南省等旅游大省,都不同程度的借助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吸引力扩大了宣传力度,据不完全统计,四川省2015年旅游宣传中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语的,占比高达66%,如“彝族火把节”、“羌笛演奏”、“川北薅草锣” 等 ,几乎成为当地旅游业的名片。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促进了旅游收益,可是旅游收益是否完全反哺该权利的族群社群,或者说能否完全回馈该族群社群的公共福利,就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果没有私法上的权利流转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在旅游收益中的权益份额就无法得到明晰界定,旅游景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旗号在宣传品上任意印制用作商业招揽而权利人得不到应有回报的现象比比皆是。
艺术形式展示的私法领域保护就更值得高度重视,在各类无形艺术形式的表演或者展示中,其产生的市场收益对权利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回馈作用,无偿取用和占用盗用屡见不鲜,如“苗家服饰”、“侗族大歌”为代表的民间艺术;“鼓楼”、“吊脚楼”等为代表的传统建筑艺术,被国外盗用的情况已经非常严重。[ ]而在艺术形式的展示中,权益归属的问题,也成为当前权利人面临的困境。
在四川省不乏传统知识传播与市场流转的成功尝试,如“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与泸州老窖酒业公司的结合、“井盐汲制技艺”与四川久大盐业(集团)公司的结合、甘孜州南派藏医药与当地医药业的结合等等,都成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经济效益发挥出:权利人或成为公司股东,或成为直接受益人,或得以设立文化基金回馈群体。但同时我们应看到,在传统知识的传播过程中,滥用盗用现象仍然不绝,甚至出现一些技术实力雄厚、法务力量强大的企业将传统知识进行包装修饰并取得知识产权。“灯台树等云南少数民族世代相传的医药,在成功被进行商业医药开发后,成为医治相应疾病的特效药,但信息提供人均未因贡献了关键的传统知识而得到任何回报。”[ ]而值此时刻,权利人不仅受到侵权损害,还将面临权利主张和救济的难题:当面对合法(至少形式上合法)、市场垄断的知识产权时,权利主张与举证将成为难以完成的任务。
四、非遗权利保护的私法底线:传承人诉讼与举证责任倒置
(一)主体确定是传承人诉讼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似乎只侧重于通过行政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甄别、认定、传播和保护,但众所周知,一项既定的民事权利固然离不开公法领域的保护,如用益物权的设立、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即便是形式审查,也要遵照行政法领域的司法流程进行管理、登记,如果出现问题,还可能引发撤销、注销、追责等后果。那么,最简单的逻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作为一项新的民事权利,仅仅靠文化管理部门的行政保护是否就足够了呢?当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被侵犯的案例时,权利归属人(即主体)有没有主张权利去法院主张救济?由谁去主张救济呢?
从现实中来看,通过启动繁琐的行政申请、投诉流程,效率远远滞后,如同国有资产委员会代为管理国有资产一样,“直接所有者”的缺位,难以避免偶有的利益冷漠。云南省知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赵晓澜就曾指出:“云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数是特定民族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实际上,云南省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已经有意或无意地借助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经济价值。但在旅游经济发展中,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民族、群体或个人,除了少部分直接交易的民族服饰、手工艺品等能得到经济回报外,其他大部分的经济价值并未反馈到权利主体本身。也就是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开发和利用时,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对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少数民族群体或个人的经济发展,未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 ]明确传承人诉讼,就成为私法领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底线救济。
真正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为民事权利,那么直接赋予其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就是应有之义,任何高效率的行政机关都不可能比利益直接关联者为保护自身权益而做出努力更为热情,确立传承人诉讼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9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从法律规定来看,传承人本身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受益者,其掌握该传统遗产,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开展传承活动,并可以随时将这种影响力转化为市场竞争力,获得经济利益,将其定位直接利益关系者是自然而然的事。
回到前面“郭X豆腐干”的案例中去看,传承人能利用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进行利益转换、进行商业活动的保护、品牌亮明旗号的辨识等,一旦权益受到侵犯,传承人在寻求行政保护未果或者滞后的情况下,传承人作为该民事权利的直接利益享有者,理所当然成为诉讼的主体,反过来说,正是传承人诉讼主体的确认,才能完整意义上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为一项民事权利的地位。传承人诉讼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救济的底线,“有资金有技术实力的公司通过创新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形成专利、版权产品后,甚至可以进行市场垄断。”[ ]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主体权利主张的保护缺失,如何及时、快速的制止他人盗用或无偿滥用?当出现上文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会因“先天不足”而丧失与他权利平等博弈的机会。建立传承人诉讼机制,能直接改善这一局面,能在最大限度内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被侵犯和盗用的情况,对于社会保护意识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
(二)举证责任倒置是传承人诉讼的核心
1、举证难易程度的考量
而在传承人诉讼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路。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公共资源与集体财产本来就应该被置于高于一般无形财产的保护地位,这也是符合国际公约与行政立法强化保护之思路的。同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属性,无形、可塑、动态等,都造成了传承人在面临侵权诉讼中的取证难,而责任倒置,将举证负担归于被告或者侵权人,只有当被告或侵权人自证其活动未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活动具有另外的合法权利支持以外,都应该支持传承人的救济主张。举证责任倒置的设置,进一步强化了传承人受保护的程度,既是符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国际精神,又是当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行政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
2、预防成本的考量
从侵权责任的法源来看,卡拉布雷西最早提出了严格责任的观点,这种观点要求让“能够以最低代价避免成本的人(the cheapest cost-avoider)”承担损失,这种理论即是有名的“市场预防”,或称“一般预防”。能够以最低的代价避免成本发生的人自己可以进行适当的成本――效益分析,并采取相应的行为。[ ] 如上文所述的“有资金有技术实力的公司”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提取出精华部分并形成知识产权进行垄断,传承人就有权对其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必须对其垄断权利的合法性、原创性进行自证,而如果该公司的权利取得本身就条件充分、原创性早就得以认可和固定,那么举证责任倒置对于被告公司也仅仅是非常简单的事,从这一角度来说,被告公司的举证责任并没有畸高,是与其在先使用在先权利已经具备条件相适应的;另一方面,如果传承人提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所受盗用、仿制等侵权行为进行对抗时,面对已经在先抢注的知识产权时,要苛求传承人对对方原创性进行举证,就将出现取证难甚至无法取证的尴尬局面。从现实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集群及传承人往往是民间弱势主体,并不具备侵权人的技术实力以及知识产权法务集团化的强势地位。
【关键词】 洋泾;洋泾港;洋泾浜;航运文化;航运历史
0 引 言
洋泾,一个古老的名字,一块位于上海市东郊、浦东西北角的黄金宝地。自20世纪90年代浦东开发开放以后,洋泾被纳入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率先开发的范围,从而更成为一方热土,举世瞩目。
回顾过去,洋泾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其特有的航运文化是洋泾传承文化的组成部分,由此而衍生的古镇和老街、老港和老码头、老建筑等都带有浓厚的地方文化色彩。因此,探究并拓展航运文化,不仅关系到洋泾的经济特色和文化形态,更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需要。
1 洋泾航运历史文化的概述
1.1 洋泾港与洋泾浜的关系
洋泾航运历史文化要追溯于洋泾港的形成。探究洋泾港及其与洋泾浜的关系,能有效挖掘和传承洋泾航运历史文化,对洋泾地区未来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和理论指导意义。
通过调研发现,洋泾浜是洋泾港的源头,洋泾港是洋泾浜的延续和发展。据史料记载,洋泾浜曾是一条东西走向的河流,其穿过黄浦江,流经洋泾镇地区。在黄浦江形成以前,洋泾浜自东向西横跨上海县城北侧。黄浦江水系形成后,洋泾浜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形成西洋泾浜和东洋泾浜。由于东洋泾浜日渐淤塞,水流逐渐变小,以致无法驶入船舶,故自北洋泾路桥起,沿北洋泾路向北开出一条新河道,通向黄浦江,这条新河道即为北洋泾港,而原东洋泾浜折向南部分,即为南洋泾港,后因两港成为南北一线,故1841年后统称为洋泾港,至此,洋泾港名称沿用至今。由此可以看出,洋泾浜与洋泾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1.2 洋泾航运历史文化的内涵
文化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迄今为止在学界都没有形成一个精准、统一的定义。根据《辞海》的定义,文化从广义上来讲是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上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即一切社会意识形式。
根据“文化”的定义和洋泾港航运发展的自身特点,笔者将洋泾航运文化定义为老洋泾地区的人们在长期从事航运及其相关活动或相关产业活动中所创造积累起来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包括形成航运生产力的各种物质条件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思想习惯、行业规则和价值取向。老洋泾地区的人们包括当地居民、商人、工会组织、行业协会及相关政府部门等,是航运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者。与航运相关的产业活动是航运文化形成的前提条件。[1]洋泾航运业兴起后,出现了一些行规文化,分别体现在不同的方面,如忌讳等。
洋泾港航运历史文化既是洋泾港孕育的特殊文化成果,又是洋泾港具体的文化表现形式。因此,洋泾港航运历史文化不仅是一种历史现象,也是洋泾港历史发展的体现。这种航运历史文化是历史形态与现实形态的有机统一体。洋泾港经历和见证了洋泾地区的历史演变过程,同时推动了洋泾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
1.3 洋泾航运历史文化的特征
洋泾航运历史文化作为黄浦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洋泾文化与交通文化的有机融合,其特征是洋泾航运历史文化本质的外在表现,也体现了洋泾航运历史文化内涵的延续性。洋泾航运历史文化不仅具有文化的一般特征,还具有自身的航运特征,大体包括以下特征:
(1)传承性。从历时性来看,洋泾航运历史文化主要通过一些载体或依靠人们世代相传保留下来。没有这些传承活动,它也就无法保存下来。
(2)移植性。根据共时性原则,通过一方有意识学习和对方悉心指导,或通过自发性学习交流方式,得以流传到其他区域和国家。
(3)多样性。洋泾港航运引入不同民族、国家的文化和风俗习惯,呈现多样化特征。
(4)行业性。洋泾航运不是一般的生产实践活动,这种活动成功与否取决于多行业及部门的有效配合,如修造船业和港口管理部门等。
(5)综合性。洋泾航运历史文化是各代洋泾人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文化与时代精神的综合产物,反映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1.4 洋泾航运历史文化的功能
由调研可知,洋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人们的生活得益于洋泾港的航运功能和水利功能,而洋泾的航运历史文化是洋泾地区人们在航运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独特的风俗习惯和精神面貌,洋泾港的航运功能是当地航运文化形成、传承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研究洋泾航运历史文化的功能,对继承和发扬这种文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笔者结合洋泾地区的航运特征,得出洋泾航运历史文化的功能主要包括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1)经济功能。洋泾航运历史文化能直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而当时洋泾地区出现的一些商业店铺、银行等也推进了洋泾航运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为传承和弘扬洋泾航运历史文化,当地政府通过不同载体、选择不同方式,使这种文化凝聚人心、代代相传。例如社会上产生的一系列文化产业,如专门生产船模纪念品的企业、出版航运文化刊物的企业等,以及推动当地文化旅游业的发展。
(2)社会功能。洋泾航运文化作为一种精神力量,对洋泾地区社会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洋泾航运文化不仅是洋泾地区文化的特色,也是上海城市文化的特色。这种航运文化体现于航运实践活动中,并一直鼓励着航运相关产业链群体,不断丰富着洋泾地区社会精神文化,影响着当地人们的思想和思维方式。[2]
2 有关航运文化的研究
目前,学术界对于航运文化的专门研究并不多,并且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有关基础性理论的研究。王心明等[2]对航运文化内涵进行了专门研究,主要集中于航运文化的内涵、结构、要素、特征和地位等,进而从多方位对其进行全面解读。
(2)有关航运文化资源的研究。黄强等[3]对航运文化旅游的开发和利用进行了思考研究。从航运历史和文化的视角,研究航运文化资源的构成,包括史上一些名人、民船等;从航运文化资源的内容和形式上研究其分类,分为有形航运文化资源(如宝船建造遗址)和无形航运文化资源(如航运风俗习惯);全面挖掘航运文化资源的内涵,以便更好地对其进行开发和利用。
(3)有关航运文化建设的研究。自上海提出要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以来,绝大多数学者便聚焦于如何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航运文化的研究课题上。首先,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航运文化建设的现状入手,指出存在的问题;然后,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战略、精神、载体等方面探究中外航运文化建设;最后,从航运文化建设的原则、任务、保障体系等角度,提出航运文化建设的相关对策建议。[1]
3 洋泾航运历史文化调研背景及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上海浦东承载着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两大中心的建设任务。洋泾作为浦东关键地段之一,毗邻陆家嘴,担负着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的艰巨任务。当地政府特别重视对洋泾港航运历史文化的挖掘和再现,多次专门召开航运调研研讨会,寄望于通过调研,深度挖掘和梳理出曾经水陆繁华的洋泾航运历史,运用贴画、放映等不同方式还原洋泾镇曾经的繁盛情形和当时人们的生活状态。
《浦东新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实施意见》提出“健全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功能”的目标要求,因此,洋泾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将以陆家嘴地区航运业和金融业为核心,重点发展以海事服务总部经济、航运组织与会展、航运信息与咨询等为特色的高端航运服务业,积极促进航运物流和贸易的协调发展,加快打造航运服务体系性强、功能突出、效率至上的高端现代航运金融服务高地。回望过去几百年,洋泾依靠着洋泾浜和洋泾港而发展成熟,并在商务贸易、文化传播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当前,如何更大限度地延续、拓展和传承洋泾航运历史文化,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
4 洋泾航运历史文化发展建议
4.1 打造“洋泾”品牌
洋泾港曾对洋泾地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对浦东周边地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人们对洋泾的了解正是始于洋泾港和洋泾浜,因此,“洋泾”这两个字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通过开发具有洋泾航运特色的文化产品,不仅要打造浦东的洋泾、上海的洋泾,还要试图打造全国的“洋泾”品牌,将这种文化深入人心,世代传承。“十二五”期间,洋泾地区要突出“宜居益商、和谐洋泾”的主题,努力打造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打造“洋泾”品牌,扩大洋泾地区知名度,对洋泾航运历史文化将起到很好的传承和弘扬作用。
4.2 重拾“洋泾浜”
洋泾浜原先只是上海的一条河浜,介于公共租界与法租界之间,后来被填成今天的延安东路。但是,“洋泾浜”一词已深入上海人的脑海,一直影响着人们。所谓的“洋泾浜”(Pidgin)是世界各地“混杂语”的代名词,它的来源与洋泾有着密切的联系。而 如今广为人知的洋泾浜,却极少有人去深究它的起因、背景及其与洋泾之间的关系。
洋泾浜对洋泾的航运历史文化发展和洋泾镇复原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挖掘其蕴含的历史文化内涵,对于发扬洋泾航运文化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重拾“洋泾浜”,能让世人知晓洋泾浜的历史价值,回忆发生在洋泾浜上种种耐人回味的往事。更重要的是,让那条曾经活跃的洋泾镇古河引起人们对洋泾航运历史文化的关注。
4.3 丰富文化展现方式
通过举办洋泾航运文化节,建设航运文化博物馆、航运文化墙、航运文化街、航运主题公园等形式,将洋泾的航运历史文化展现给大众,让人们对其有更深刻的印象。
5 结 语
历史上,浦东洋泾地区的航运集政府漕运与内河航运于一身,在当时推动了洋泾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城镇建设及航运文化传播。自清乾隆年间洋泾港形成之后,它不仅在渔业及相关加工业等方面,而且在航运业生产方面为当地及周边地区创造了不菲的财富,实现了交通的便利和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灌溉和运输功能成效显著。同时,它是洋泾地区连接内河航运的枢纽,为传承洋泾地区的历史文化提供了保障,也为进一步思考洋泾港在现实中的延续和发展提供了借鉴。
参考文献:
[1] 司月杰.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航运文化建设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8:21.
【关键词】中国;现代城市;环境设计;历史文化;景观元素;复苏
21世纪是环境、历史与文化赋权的时代,由于现代人类生存环境的不断变化,假如我国现代城市历史文化元素仅仅处于维持状态的话,其城市历史文脉展现的光辉只会逐渐磨损、消失,就如一个固化的躯壳,这种简单的保护与传承方式只是维持一种自然衰败。从近年来人们对城市景观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范围来审视,可以看到其保护对象由个体的文化建筑、文物古迹,发展到今天对城市历史文脉的整体性保护。其保护对象的内涵在不断扩大,这种转变预示着人们开始从更为广泛的层面看待我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传承的现实意义。因此,积极有效的保护方法和传承措施越来越受到现代人们的关注。
一、我国现代人们对传统历史文化景观元素的价值认识
随着我国现代城市化的进程,人们对历史文化景观的价值认识程度,已上升为历史文化景观发展及时空物化为基础的阶段。我们从价值的理论研究出发,当今城市历史文化景观在我国正处于不断变化、不断磨灭与再生的时期,对历史文化景观起影响的不仅仅是城市景观规划设计的决策者,而是形形的各种社会集团与个人。
历史文化价值是文化价值的一个范畴,是以人们的创造和需求为中心的概念,人类作为社会的主体,系统论的价值论观点是对历史观念的修正,是具有广泛意义的价值论。现代人们对我国城市历史文脉与景观文化的研究,应该以系统论的价值观为基础,彻底突破狭义的研究范畴,但又不得不重视人们对文化的认识程度,因为文化毕竟是人类的文明。在人类造物文化的发展历程中,“天人合一”的设计思想得到一代又一代人们所认同,但是外在的环境因素却改变不了我国传统文化的本质属性,对我国城市历史文化景观元素价值的讨论一般建立在将城市景观文化当作一种资源的基础上。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五千年历史文化的深厚积淀,将孕育出具有东方神韵的园林文化体系,其丰富多彩的内容和高度的艺术水准在世界上独树一帜。因此,我们不得不积极吸取地域性文化价值,关键在于现代设计师如何使其成为造就新艺术形式的契机,这种追求应当是对民族文化、地域文化的有效传承方式,而不仅是形式的承袭或是仅局限于某种设计手法的理解和运用。如果我们今天的设计者是在盲目寻根,仅仅作孤立的纵向认同,那么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便会成为一种惰性,将会无法注入新的生机而失去发展活力。因此,我们一方面需要具有开阔的视野去营造现代城市景观文化,同时又需要我们去深入寻找具有民族特色的历史文化元素。只有现代设计师自觉承担起自我批评与反完全崇拜西方化为中心的设计任务,才能使我国现代城市环境设计实践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历史文化景观元素如何在我国现代城市环境设计中应用
随着现代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种消遣方式。我国的旅游资源开发主要以历史文化特色为基础,这也意味着研究我国传统历史文化元素如何在现代城市环境设计中的运用具有非同一般的现实意义。因为旅游产业的文化性主要表现在旅游开发、旅游消费和旅游服务等方面。对于现代城市环境设计师而言,更重要的是历史文化资源的传承与发展问题,它常常与历史文化的整理、选择、强化、辐射密不可分。而且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旅游资源的开发还必须了解旅游业的文化属性,只有寻求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旅游资源才能使旅游业稳步发展。目前,伴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推动了人们对我国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的更新与开发,从而,呈现出了许多具有地域特色的历史文化街区。例如北京的国子监街、哈尔滨中央大街、山东青州昭德古街、苏州的平江路、山塘街,以及杭州的清河坊历史文化特色街区等。这些历史文化街区成为呈现我国现代城市历史文脉的典范,从而有效地推动了历史文化景观元素在现代城市环境设计中的复苏。
在我国现代城市环境建设实施过程中,一些设计者认为,具有历史文化的街区景观将阻碍了我国现代城市街区的环境设计。对于存在这种矛盾不少人认为是因为设计师犯了将保护与发展对立起来的错误,之所以会犯这种错误,是因为价值观念没有改变,没有认识到保护与发展的协调性,没有认识到保护概念中蕴含着发展的含义,从而对保护进行新的阐释。因为保护的基本目的不是要留住时光,而是要敏锐地调适各种变化力量,保护是从历史资产和未来改造者的角度对当代的一种解释。具有真正意义的保护不在于重拾过去的环境风貌,而是要保留现存的事物并指出未来可能的变化方向,保护的目标常常是要保持城市地域文化结构的稳定性,防止社会生活频繁过度演变的现状。城市传统景观文化的复苏具有保护与集成的含义,是保留原有对象有价值的元素,去除原有对象失去价值的元素。复苏不仅仅含有保护与继承的含义,同时,也是对象在新环境中的适应性变化,具有发展和创造的含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人居环境成为当今景观设计师的崇尚目标,在上海“新天地”项目设计方案中,规划设计很大一部分工作是对现有建筑的资料收集、质量评估和价值评论,从而决定原有建筑的保留与改造措施,此设计项目之所以能获得成功,是因为设计师不仅保留了原来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质环境,同时也延续了场所精神的意义和人民大众的认同感。随着人们对我国传统历史文化认识程度的逐步提高,面对我国哪些传统文化值得保留、应该传承什么样的文化等问题的思考也越来越深入。我国目前在现代城市环境设计策略中将采取保护与开发的措施,人们会针对不同的城市环境面貌分别对待,采取合理保护与开发的措施,提倡设计师在现代城市环境设计实践中充分结合城市地域历史文脉,以高水平、高素质的设计策略取代商业化、粗放化、快速化的城市开发模式,追求精品意识,以保护带动开发,以开发支撑保护,真正意义上实现传统历史文化景观元素在我国现代城市环境中的文化属性。
结语
总之,城市是人类物质财富的“结晶”,又是人类历史文化的展现者。刘易斯・芒福德认为:“的确可以说,城市从其起源时代开始便是一种特殊的构造,它专门用来储存并传播人类文明的成果;这种构造致密而紧凑,足以用最小的空间容纳最多的设施;同时又能扩大自身的结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和社会发展更加繁复的形式,从而保存不断积累起来的社会遗产。”这段话全面地阐释了城市文化的内在“奥秘”,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对历史文化景观元素复苏问题更加关注,如何能让传统历史和文化在现代城市环境设计中体现出极为重要的文化价值,同时又能在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中不断地反映出具有时尚的审美气息,这些已成为现代城市环境设计者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适宜的人居环境会调动人们所有的感知,只要现代城市环境设计能够融合一座城市的历史文脉,才能营造出城市环境的传统文化魅力,有效展现城市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参考文献:
[1]梁梅.中国当代城市环境设计的美学分析与批判[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2]赵飞鹏,刘晓红.城市中历史文化景观的恢复与营造[J].山西建筑,2008(14).
[3]刘利.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城市h境景观设计[J].中华文化论坛,2014(3).
一、向明中学百年老校舍的启示
当我们第一天参观向明中学百年老校舍“震旦楼”时,走在前面的学生突然惊呼起来,“什么,这地砖和楼梯已有100多年了。”“不会吧,怎么可能?100多年还这么好。”后面来的学生睁大着眼睛问:“什么情况……这地砖有100多年历史?”这时,向明中学办公室周老师无比自豪给予肯定的答复:“是的。”并强调这历史建筑是他们的学校镇校之宝,被列为上海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一瞬间,我们大家被这所学校百年沧桑的“震旦楼”所震撼,被学校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所感染,被学校的百年老校舍还能这样雄伟和完整的保留下来所震惊了。
二、中小学历史建筑的概念
根据2005年建设部颁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明确了历史建筑的专业术语,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的价值,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再根据《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历史建筑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的价值,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或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且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然而,学校历史建筑只是城市历史建筑的一部分,除了具有以上历史建筑的共性外,还应有学校历史建筑的个性,发扬学校教育传统精神和教育意义。
三、保护中小学历史建筑的意义和措施
1.中小学历史建筑育人的功能
像向明中学这样保存完好的学校历史建筑“震旦楼”,不仅镌刻着特定历史时期学校发展的轨迹,而且体现着学校悠久的历史、深厚的文化积淀。一方面,使社会人士和离校师生认同学校教育传统精神,托物寄史、寄意,带来强烈的归属感。另一方面,在校师生是学校建筑的受用者,同时他们正是通过这些逐步了解、认识学校的历史,取得认同感,增加内聚力,并且时时刻刻受到它的熏陶和感染,使人感受到一种人格化的力量。成功的学校建筑形成了一种文化,它能使人一踏进校园便可以明显地感觉到它的影响和存在,更使生活在其中的师生能清晰体会到学校教育传统精神和理念、学习的气氛和使命,甚至学校的价值。
2.中小学历史建筑传承学校文脉的功能
学校文化是多元的,它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知识文化和观念文化,其中学校建筑是最直观的物质文化体现,也是学校文化的表层。向明中学百年老校舍“震旦楼”,它是学校历史文化传承的载体,是体现学校历史文化的厚重和渊源,是在诉说着学校历史文化的繁衍和发展,在传承学校历史文化的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小学历史建筑的保护,不仅是对建筑实体的保留,而且是对其所蕴含的场所精神的延续,更是学校文脉的传承。
3.中小学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措施
随着岁月的变迁,中小学历史建筑存在不同程度的老化现象,它们一般建成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为砖木、砖混及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年久失修,还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对现状保存完好且功能符合教学要求的中小学历史建筑,要求强调管理和保养,运用各种保护手段使其保持良好的状态。(1)保存、修缮,它是不改变建筑的外观和使用功能,主要通过维护手段保持建筑完好和使用功能,损坏部位用原材料、原工艺进行修缮和替换。目前,大部分学校历史建筑都是以保存、修缮为主。如,向明中学“震旦楼”的外立面是保持原来外墙颜色棕黄色,全是老式铁推窗,并且线条造型独特的老式建筑风格的建筑。内部结构进行加固,注入粘结合性材料或对局部施加支撑构建,保证建筑结构的稳定和完整。(2)改建,它是在遵循“原真性”原则,减少对建筑原貌特征的损害,为了老建筑符合新机能的需要,进行内部结构和装饰改造。(3)扩建,它是在原有建筑主结构的基础上或在有原建筑关系密切的空间范围内,对原有建筑功能进行补充和扩展。如,上海市西中学,在百年老校舍“传家楼”和“1922教学楼”的北面建起了力行楼,外墙颜色和立面造型几乎跟“1922年教学楼”相似。
四、温州中小学历史建筑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温州城区不断扩大,温州中小学校正赶上大发展时期,各所新建中小学校拔地而起,校舍建设的美轮美奂,人们评价学校建筑就是漂亮、新颖、独特、壮观等。这大多数学校校舍从建筑理念到建筑实体,从建筑内涵到建筑风格日趋同化,失去了学校建筑的人文关怀,造成了学校建筑文化底蕴的流失,使学校建筑既没有表征意义,也没有实质协助学校开展教育,更没有体现学校建筑的文化性。尤其是那些重建和迁建的百年老校,学校建筑严重缺失了学校自身的历史文化精髓和脉络。如,温州老城区几所外迁的省重点百年老校和在原址上重建老校。他们学校建筑虽具独特和新颖,但是学校历史建筑基本没有保留下,也没有一定数量的复古风貌建筑。乍一看,犹如进入一所新建没有历史沉淀的新校,校舍墙壁白白的、冷冷的,一切都是崭新的,整个学校建筑让人感觉少了点人文关怀和历史沉淀。在温州中小学校建设中,以上现象普遍存在。但是,也有像上海市向明、市西中学这样有意识保留学校历史建筑风貌的学校。如,瑞安中学的“探花楼”、籀园小学的“温州教育史馆”等一些为数不多的采用复古建筑技术保留古色古香的学校历史建筑,都称得上是温州学校保护学校历史建筑的杰作。可以说,在温州采用保留、修缮和改建等建筑技术将原汁原味的学校历史建筑和建筑风貌保留下来的是寥寥无几。
总的来说,温州中小学校有意识保留学校历史建筑和建筑风貌的举措是欠缺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不足:首先,保护学校历史建筑策划者在思想上不予高度重视。有的任其学校历史建筑老化,逐渐变成危房,直到最后被拆除。还有的一味地有“拆旧建新”的思想在作祟,认为新房子总比老的好等等。其次,寻求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支持。如,向明中学“震旦楼”被列为上海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从而保护学校历史建筑有了法律依据,寻求在政策上给予倾斜,这才有资金上的保障。再者,缺少精通城市文化、教育特点和建筑知识的高级建筑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持。然而,在现行温州建设业设计招标的制度下,很难招到令人满意的具有优质和信誉良好的大公司。
五、温州中小学建设规划设计的思考
现阶段中小学校正迎来大发展、大建设时期,如何合理规划设计各所学校建筑和校园布景,如何体现学校建筑人文关怀,如何传承学校的传统教育精神,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老学校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和新学校创建理念的不同,大体将学校建设规划设计分为三类:一类是老校原址上重建和扩建;二类是老校换地迁建;三类是新学校的新建和扩建。
1.老校原址上重建或扩建
一般有知名度的老校都在老城区或闹市区,它们占地空间狭小,扩充土地困难,只有在老校原址上重建或扩建。上海市市西中学应堪称是老校原址重建或扩建的典范,学校采用了保存、修缮等建筑措施保护了优秀历史建筑“传家楼”和“1922教学楼”,采用仿古技术扩建了力行楼,使其外立面颜色和装饰延续了“1922教学楼”的外观,同时学校突破了占地空间狭小的局限,向地下用空间,将体育场馆和食堂建在地下。上海市市西中学既体现老校的历史风貌,传承学校历史文化,又要紧扣时代建筑的气息,两者的文化相互渗透和交汇。老校原址上重建或扩建理想化的思路应该是保存、修缮个别学校优秀历史建筑,逐渐过渡到现代主义建筑群。如资金允许,再建筑一两座后现代主义建筑,为学校建筑地标。这样的老校既具有学校历史文化的厚重,又是现代化建筑。这样学校的建筑群层次分明,建筑时代感强。
2.老校换地迁建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现有老城区的优质教育资源已饱和,城区老学校响应教育部门的号召,迁建扩大招生以满足公民对高质量教育的要求。老校换地外迁建设思路应该是采用仿古技术利用新材料和新工艺仿照老学校其中一两座优秀历史建筑建造,使其具有观摩性。比如,哈尔滨师大附中新建的主楼是仿照过去主楼创新后而建成。这样从局部保存了老校建筑风格的迁建,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保留老校的悠久历史和深厚的文化。让人走进老校迁建的新校园,感觉不那么陌生,并与新建学校建筑风格有明显的不同。
3.新学校的新建和扩建
关键词:两分两换;文化遗产;保护;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
自2008年4月我市被列为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以来,市委、市政府按照先行先试、率先突破的要求,坚持把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一次重大发展机遇来抓,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综改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初步走出了一条具有嘉兴特色的统筹城乡发展之路。为了确保综改试点工作既能创新、突破、有实效,又能平稳、有序、协调推进,又在全市七个县(市、区)先后启动了15个“两分两换”试点,努力提升综改试点工作水平和“两新”工程建设水平。开展“两分两换”,对于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合理流通、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城市化进程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开展“两分两换”,是盘活城乡统筹工作的良方。但同时,“两分两换”工作在对这座城市的影响日益显现的同时,也对这座城市的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了极大冲击,文化遗产所承受的压力和风险不断加大。
中华民族丰厚的文化遗产,使整个人类文明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是我们的历史责任。嘉兴历史悠久、历史文化遗存丰富,如何在“两分两换”发展的进程中既统筹好城乡发展,又保护好文化遗产,正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嘉兴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分布情况
嘉兴人文荟萃,星罗棋布的文物遗存和蔚为奇观的各类文物,生动而直观地展示了嘉兴七千年的灿烂文明。丰富的、遍布境内的古文化遗址构成了嘉兴文化遗产的一个鲜明特点。建国后,通过多次文物普查和考古发掘,全市已发现的新石器时代遗址达208处,遍布嘉兴的五县(市、区)。如马家浜遗址(南湖区南湖乡马家浜村)、双桥遗址(秀洲区王江泾镇双桥村)、罗家角遗址(桐乡市石门镇利星村)、庄桥坟遗址(平湖市林埭镇群丰村)等。很多市镇历史悠久:盐官镇始建于汉,澉浦镇始建于唐代,崇福镇建于五代。我市的市镇特色明显,很多市镇历史悠久。盐官、崇福是有千年历史的州、县古城;澉浦、乍浦曾经是中国重要的海港;长安、斜桥、石门等古镇是大运河上的交通要津。市镇名人辈出,远的不说,近现代顶尖的文化名人中王国维出自盐官、丰子恺来自石门、茅盾来自乌镇。
这些是嘉兴文化遗产保护的特点和亮点,也是嘉兴的文化优势所在。我们要建设文化大市和文化强市、实现嘉兴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必须要给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足够的重视。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保护传承弘扬市镇历史文化的意义不仅对实现嘉兴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对市镇建设本身也很重要。如果市镇建设不注重自身历史文化特色的传承,新市镇就会是“千镇一面”,缺少文化特色,这样的市镇,难以成为人们的精神家园,其本身的发展也会受到制约。全球《21世纪议程》指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促进嘉兴和谐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嘉兴的文化创新和发展先进文化,有利于提高嘉兴文化产业的发展水平。保护文化遗产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
二、“两分两换”背景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嘉兴在西塘、乌镇等历史文化保护和旅游开发方面卓有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嘉兴在市镇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一是对保护市镇历史文化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市、县政府到现在还没有一个关于保护市镇历史文化的法规和文件,在保护市镇历史文化方面无法可依。二是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重经济发展、轻历史文化的保护。在“两分两换”过程中或对文化遗产保护认识不正确,或出于经济目的,导致破坏常常是在“加强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名义下进行的,使具有稀缺性、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的文化遗产,一旦破坏就无法复原。三是市镇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识相对较淡薄。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人员培训等工作没有及时跟上,保护、管理资金和人员不足,导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滞后。四是缺少一个对市镇历史文化保护的有效机制。由于长期以来受城乡社会二元结构的影响,城市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形成了比较好的资金投入机制,而对农村、市镇历史文化保护却没有较好的资金投入机制。
显然,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工作。对于目前“两分两换”背景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借鉴国际,如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来开展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更应该结合我国与嘉兴市的发展实际情况,不断探索符合嘉兴市文化保护实际的多元化保护策略,形成相应的规章制度,细化并强化各级主体责任,探索保护义务与开发权力的制约方式,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历史文化遗产凝聚着不同时代的精华,集中反映了人类的智慧和创造力。保护城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对于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嘉兴在城市化进程中,必须切实重视、有效保护祖先留下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让江南水乡文化在打造人文嘉兴、建设文化大市的进程中,散发出灿烂夺目的光彩。
参考文献:
[1]《求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家文化发展战略 2007年09月06日
[2]《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C3》《乐山文化遗产保护策略研究》俞晓萍
【关键字】:历史遗迹;蔚州古城;景观格局;建筑
【引言】:信息、交通、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促成了全球经济文化方面的世界性日益增强,“既是人类一大进步,又起了某种微妙的破坏作用,它不仅破坏了传统的文化,而且正对创造了过去伟大文明的文化资源起着销蚀作用。”保护历史遗迹势在必行。历史文化名城,代表着一方辉煌灿烂的历史文化历史遗迹的保护与发展是文化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是历史脉络的世代延续。
1、古城概况
蔚县古称“蔚州”又称萝川,曾为“燕云十六州”之一,位于河北省西北部,东临京津,南接保定,西倚大同,北枕张家口,现在所说的蔚州古城具体是指蔚县县城老城区,是河北省的历史文化名城。
2、蔚州古城资源与价值分析
蔚州古城是河北省的历史文化名城,占据着重要的地理位置,它蕴含着大量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丰富的内涵。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已然成为一种可以被持续利用的资源,既体现了城市的形象,促进城市经济、文化发展,也符合现代人的精神需求,因此成为了城市现代化建设需要重点考虑和规划的部分。蔚州古城的历史文化资源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2.1物质文化资源
蔚州从代王城发展到今天的蔚州古城,已经有1400多年的历史, 北面是地位最高的玉皇阁,现存的城墙只有西、北两段,总长约2200米,城楼也只剩下了南边的万山楼和北边的玉皇阁两座,蔚州城内的历史遗迹除了玉皇阁、南安寺塔、万山楼之外还有众多的庙宇楼阁以及民居建筑,光绪版的蔚州城池图庙宇共15座;民国时期的《蔚州城街巷形势详图》中庙宇楼阁增加了很多,共计35座。
2.2非物质文化资源
蔚州古城不仅物质文化丰富多彩,几千年的历史文化更是造就了蔚县深厚的文化底蕴,流传下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丰富的民间文化、工艺、小吃印证了蔚州古城的历史沉淀。
3、蔚州古城的传承与保护
3.1历史遗迹传承与保护的内容
历史遗迹的传承与保护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历史遗迹主体的保护,第二历史遗迹周边环境的保护。目前为止对于历史遗迹的保护研究还是仅仅局限于历史遗址主体的保护,对于其周边环境的保护相对滞后。19世纪颁布的《威尼斯》以及2005年颁布的《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保护的西安宣言》都强调了遗迹环境对遗迹对象保护的重要性及保护遗迹环境的重大意义。
3.2历史遗迹传承与保护的原则
3.2.1整体性原则
历史遗迹保护与传承的整体性包括历史遗迹本身、其周边一定的空间范围以及历史遗迹所存在的城市。历史遗迹的构建一定从宏观角度出发,对于空间场所的限定一般以遗迹周边形成院落或有一定次序性的程序,其限定的空间对于历史遗迹带给人的直观感受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历史遗迹最重要的宏观性就是空间层面的宏观性。同时,在历史遗迹的传承与保护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处理好社会、经济、文化与历史遗迹之间的关系,同时将这些要素进行整合以促进历史遗迹的发展。
历史遗迹的传承与保护面临错综复杂的问题,我们必须以宏观的眼光来处理历史遗迹与这些问题的矛盾,宏观的调控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此才能将历史遗迹的传统魅力在现代社会绽放光彩。
3.2.2客观性原则
历史客观存在即原始的、非复制的,即历史遗迹的原真性,“关于原真性的奈良会议”是国际上专家针对文化遗产原真性的研究,并对其进行了扩充。历史遗迹的鞒杏氡;ね样要遵循这一原则。
蔚州古城传承与保护的客观性包括传统景观文化的客观性、景观材料的客观性、本土文化的客观性。历史遗迹的传承与保护不仅仅是历史遗迹本身而言,它是建立在本土的风俗文化、精神信仰之中的,它是这种地域传统文化以及精神寄托的载体,因此历史遗迹的传承与保护需要有其自身的文化色彩。
3.2.3文化传承性原则
历史遗迹环境景观分为原生环境未被破坏和被破坏两种类型,历史遗迹极其周围环境会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的积累时代信息,保存完好的历史遗迹经过时间的变迁会积累大量的历史信息,我们在进行历史遗迹传承与保护过程当中应该对这些历史信息采取尊重保护的态度,并且对原始信息以及后来人工的手段加以区分,从而使得后人可以明确历史遗迹所表达的历史信息,解读历史遗迹的精神与历史文化,从而来重现历史遗迹景观环境,使现代人通过景观环境来解读历史遗迹的内涵。
3.2.4艺术审美原则
艺术审美原则是指利用有限的资源创造无限的情感意境的原则。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包含艺术的方方面面,无论是哪种形式,都十分注重美学的研究,美学是涵盖了人们内心关于美的认知与意境的表达,时间、地点、场景、心境等任何一种因素发生变化都会引起美的表达的变化,美具有一种无限的力量,因此,在历史遗迹传承与保护的过程中要特别重视艺术性原则。
3.3历史遗迹传承与保护的建议
蔚州古城历史遗留了大量的历史遗迹,因此如何发展复兴历史遗迹是当代蔚州的主要问题,蔚州城内散落的各个古迹如何将它们联系起来打造成为一个整体的文化生态网格是蔚州历史文化名城构建的唯一出路,目前蔚州古城采取的“有机保护”、“一城、两山、三堡、四区、五朵金花、六大服务体系”针对蔚州古城自身问题,站在整个古城的角度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历史遗迹的一体式发展,相互促进、相互依托。
4、结语
蔚州古城的保护与发展是文化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做好这项工作需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文化资源的利用切忌目光短浅,只顾眼前有限的经济利益,而忽略了长远的根本利益和影响,或者盲目无限地开发和利用。
只有认真保护不可再生的民族资源,合理消费,把损耗降到最低限度,历史的脉络方能世代延续。只有在强调物质环境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同时,在精神品质上追寻地域文化的历史沉淀,才能真正实现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鄂西传统民居聚落影响因素分析[D].华中农业大学.2008
关键词 黄梅戏 教育文化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J825 文献标识码:A
1简介
黄梅戏旧称黄梅调或采茶戏,与京剧、越剧、评剧、豫剧并称中国五大剧种,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2006年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如何更好地传承黄梅戏文化也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问题。
黄梅戏源于鄂东黄梅的民间小调――黄梅采茶调,清乾隆年间随当地逃水荒的灾民来到安庆怀宁,后与当地民间艺术相结合,形成了戏曲形式。1952年11月参加上海观摩演出,这个一度被称作“黄梅调”的安徽地方小戏以它幽默诙谐、朴实率真、追求真善的个性魅力逐步向全国拓展并得到认可,开始被人们称作“黄梅戏”。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发展,流行音乐大行其道,戏曲发展面临着巨大困境,这对黄梅戏的传承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2黄梅戏传承的意义
2.1主要社会、历史价值
2.1.1传承传统文化
黄梅戏的传统剧目很多,体现了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内容涉及寓言故事、神话传说、生活琐事等,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传统音乐文化,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2.1.2娱乐群众
黄梅戏唱腔优美柔和,使人们在欣赏、表演黄梅戏时感受愉悦和放松的心情,不失为人们业余生活的一种很好的消遣方式。
2.1.3教化功能
黄梅戏是皖、鄂、赣周边地区的劳动人民在生活中创造出的一种地方艺术表现形式,其内容大多反映了劳动人民的现实生活和处境,歌颂了现实生活中美好的情感。有关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风俗习惯、风土人情及文化空间状态都能从黄梅戏的剧目中反映出来,这对人们起着一定的教化作用。
2.1.4学术价值
黄梅戏文化及其音乐是长江流域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长江流域文化同时也是我国悠久历史文化中重要的部分。黄梅戏文化在文化人类学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具有极大地学术研究价值。黄梅戏文化富有浓郁的地方色彩,具有古皖文化和吴楚文化的特征,有助于研究与传承古代文化。同时黄梅戏文化的音乐与当地的道教音乐有着相辅相成、相互吸收的关系,对研究道教文化也有很大的帮助。
2.1.5增长经济
作为安庆乃至安徽的历史文化品牌,黄梅戏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例如黄梅戏演出、黄梅戏音像制品的发行以及其带动的旅游业都具有巨大的商机。
2.2对人的影响
2.2.1对人的智力因素发展的影响
黄梅戏的唱词多运用拟人、夸张、比喻、排比等修辞手法,在演唱黄梅戏的过程中,需要背、记唱词,与他人交流,有利于发展人的语言能力和记忆力;在表演中,需要表演者察言观色,根据唱词内容和场地变化对表演进行安排,锻炼人的观察力和思维力;黄梅戏的剧本大多是民间故事和神话故事改编,有利于发展人的想象力,在学习和表演的过程中又培养了注意力。可见黄梅戏对人的智力因素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2.2对人非智力因素发展的影响
黄梅戏音乐优美舒缓、舞蹈简洁柔美,具有南方人的柔美等特点,而语言活泼风趣,不显沉闷,有利于形成柔美而又活泼的地域性格。
作为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无论是对历史文化的传承,还是对社会的发展,或是对人的影响,都具有重要作用。在2006年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传承黄梅戏文化也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问题。
3黄梅戏的教育传承
3.1传承方式
黄梅戏的传承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一是社会传承。主要有各地创办的黄梅戏剧团、会馆、戏班的演出;黄梅戏艺术节的创办;中国安庆黄梅戏博物馆及社会媒体传播等。二是学校传承。第三种是个人传承。主要靠民间艺人的口耳相传。
3.2传承现状及问题
3.2.1宣传不到位、缺乏保护
在多元文化发展的今天,传统文化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大众对黄梅戏了解较少,其爱好者大部分为中老年人,青少年对黄梅戏关注度并不高;黄梅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是一项伟大的、艰巨的且长久的工程,这一保护工作是个人、群体难以通过自身来保护和传承的,只有通过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和经济投入以及相关的法律规章的引导下,才能取得比较不错的效果。
3.2.2队伍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
近年来,黄梅戏老艺术家纷纷退休,青年演员还未成长起来,导致人才断层,缺乏从事黄梅戏研究、表演、创作方面的专业人才。再加上经济利益难以保障,人才流失严重,愿意学习黄梅戏的人也越来越少,极大地限制了黄梅戏的发展。
3.2.3经费投入不足
没有相应的经费支持,黄梅戏的保护和发展寸步难行。安徽是一个农业大省,经济发展相对较慢,能投入到黄梅戏产业的财政经费有限,不利于黄梅戏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要想更好地保护与传承黄梅戏文化,必须要全社会一起努力。政府应加大对黄梅戏的关注,加大宣传力度,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措施及财政保障,为保护和传承黄梅戏提供坚实的基础。其次,建立专门的黄梅戏学校,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黄梅戏专业人才。只有适应时代的发展,求新求变,才能吸引更多的年轻人群。另外,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黄梅戏文化想长久的发展,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走市场化和产业化运作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陆洪非.黄梅戏源流[M].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85:1-26.
关键词:茶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策略
我国自汉代就有喝茶的习惯,唐代茶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中。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茶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传承茶文化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茶文化遗产法律的保护范围
茶起源于中国。我国茶文化遗产内容丰富,既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如与茶具、与茶有关的遗址等,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茶叶的制作工艺、泡茶的技艺,与茶有关的故事和传说以及与茶有关的民俗、礼仪、诗词曲赋和茶画等。这些都是茶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范围。关于茶文化遗产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实现。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其中的诗词曲赋和茶画等由于已经固化,也容易实现保护,但对于茶文化遗产中相关的技术,与茶有关的民俗的保护相对比较难以实现,因为这些需要人们不断实践和传承,这样才能使茶文化在传承中实现创新,使茶文化更具有生命力。同时,茶文化内容丰富,其存在决定于多方面的因素,外界条件的改变就有可能导致茶文化遗产发生变化,甚至出现毁灭性的破坏。特别是在目前受市场经济和利益的影响,往往单纯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对茶文化进行无节制的开发,使茶文化遗产受到了破坏。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茶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茶文化遗产在保护中实现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茶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2.1通过法律保护茶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现实需要
茶与饭在我国并称,足以说明茶在我国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性。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我国不同的民族和地区在饮茶习俗、与茶有关的礼仪方面不尽相同,这些不同正是充分体现了一个民族和地区的历史文化、信仰、生活习惯甚至心理特征。可以说茶文化是我国民风、民俗、民情的具体体现。同时,在我国茶文化发展过程中衍生出了许多与茶有关的文化艺术作品,如茶诗被称为我国历史文化的一绝,以茶为内容的词曲赋被誉为我国的国粹,茶画被视为我国的瑰宝。许多内容经过专家学者整理,已经拍摄成影视作品在国内外广泛传播。可以说对茶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对于传承研究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保持中华民族文化的延续性,实现茶文化遗产对艺术审美的再造都具有重要意义。
2.2茶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对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茶文化内涵丰富,与茶有关的故事更是意义深远。如炎帝尝百草中毒而得茶的故事,就体现了中华民族大爱边疆的博襟,客来敬茶就是我们中华民族待人接物的基本礼仪。特别是茶文化所推崇的平和清静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集中体现。品茶所形成的品味人生则是引导人们对人生哲学的思考。这些都对于促进人们之间的理解和交往,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茶作为一种商品,加强茶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利用,对于促进茶产业和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如安溪的铁观音、杭州的龙井、武夷山的大红袍、宜兴紫砂壶,不仅是当地的金字招牌,通过商业化运作,已经成为地区经济的重要拉动力。许多地区制茶工艺、泡茶技艺已经成为一种艺术标签和商业表演技艺。所以,对茶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更具经济和社会效益。2.3茶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决定了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保护茶文化具有的巨大商业开发价值,这种价值也使得许多利益团体瞄准了这点。但茶作为一种特殊的历史文化,具有特定的文化内涵和地域特征,如果抛开了这些而单纯从利益的角度去开发,就会使茶文化遗产失去了其价值所在。可在现实中谈到茶文化遗产,人们更多地把注意力放在了开发利用上,过度开发是当前的现实,这样最终会导致茶文化遗产价值的丧失。另外,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对茶叶的制作工艺比较重视保护,而对于茶文化的保护却不重视,许多技艺传承观念、方式落后,难以保持文化的完整性,更难实现新的创新。许多茶产地不注重环境的保护,使许多茶文化物质遗产、茶文化景观发生不可恢复的损坏。茶文化遗产保护手段单一、方式落后,效率不高等问题十分严重。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是要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实现茶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
3茶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策略
3.1加强茶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
实现对茶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完善立法是基础。就目前我国茶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来说,并没有专门的相关法律,在《刑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物保护法》《治安处罚法》和最高院相关的法律解释中虽然有相关的保护规定,但这些规定只是针对所有的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做出的统一规定,并不是专门针对茶文化遗产保护所设定。当然,在一些产茶重要地区,从保护茶文化遗产方面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但这些法规的效力仅具有区域性,效力不高,难以适应茶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要。我国作为茶的起源国,茶产业地位重要,茶文化影响深远,但对茶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却是空白,结合这一实际和发展的需要,应当制订《茶文化遗产保护法》,这对于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将具有重大促进意义。茶文化遗产是特殊的文化遗产,其中的技艺、工艺和品牌等往往与具体的传承人和地域有关。而《茶文化遗产保护法》作为一部专门性的法律,在其制订上必须充分体现茶文化遗产的特殊性,把握好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立法上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茶文化遗产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利益,但在利益的保护设置上应当适当。要充分平衡好传承人和其它社会群体的利益,使其和谐发展。二是充分尊重民众意愿的原则。我们茶文化内容丰富,各地区差别较大,这是我国茶文化遗产的特点,也是茶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难点,所以在立法上要进行充分调研,听取民众的建议,遵循民众的意愿,从而实现对茶文化遗产原产地特色的保护。三是继承和发展关并重的原则。茶文化遗产具有浓厚的历史积沉,但这种文化遗产只有结合实际不断创新才能实现升华,体现价值所在。如“黄山茶礼”就是在继承中创新发展的成功典范。所以在立法中应当一方面加强保护,另一方面应当在保护基础上促进其发展。
3.2完善茶文化遗产的传承机制
茶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保护问题,只有真正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使茶文化遗产保护落到实处。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茶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准确认定问题。关于传承人的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针对茶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笔者认为这个传承人应当在对这个遗产项目掌握程度具有相当的控制能力,其在这一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特殊的代表性;同时,这一传承人应当愿意积极主动的参与茶文化遗产宣传和展示活动,并从传承发展的历史高度去完成这一项目的继承和发展。二是保护传承人的权利、明确义务。茶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社会事业,要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去保护传承人的权利,防止出现某些传承人因为项目的传承人而形成生活的困难,丧失生活的尊严。要通过法律的手段,保证传承人的基本生活,甚至应当适当高于其它人的生活质量,从而增强传承的自信心,增强自信力。要通过法律方式明确传承人的义务,也就是传承人应当承担传承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开演示与宣传,同时从项目发展壮大的角度,合理确定好接班人,使项目得以发展和创新。三是明确传承人合理的利益分享。建立传承人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也有利于茶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应当通过法律的方式,对传承人与有关市场主体达成的开发约定进行保护,并保障其得到合理的利益份额。但同时在开发要始终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开发的原则,防止出现为了商业利益所进行的破坏性的过度开发。同时要通过法律手段明确传承人权利的保障机制,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保护传承人的合法权利。
3.3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优质名茶产地的保护
优质名茶产地是茶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这里最有代表性的当属云南的思茅地区,这一地区被誉为“古老的茶叶博物馆”,这里以最古老的茶树和历史最悠久的茶园和茶树品种最多而著称。这些都形成了特有的历史文化资源,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加强优质名茶产地地理标志及商业秘密的保护就成为茶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方面。关于茶文化遗产保护在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TRIPS协定等国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作为我国来说,签订的一些多边和双边协定对此都有原则的规定。商标法,驰名商标保护法都提出了一些保护措施。根据这些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等,优质名茶产地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实现对优质名茶产地地理标志的保护。取得名茶原产地域地理标志后,一方面可以体现某一茶产品的产地来源,也可以体现其产品的质量、信誉等,同时也可以实现相关商业秘密的保护,保护其品牌价值。经过实践证明,这也是十分可行的,如“杭州龙井”、“信阳毛尖”等商标就不但解决了地理标志的产权归属问题,也很好地实现了商业权利的保护。同时,许多地区还围绕优质名茶产地域保护出台了地方性的规定,这些都促进了对茶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对茶文化遗产的保护,是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是实现保护目的最有效的方法。作为茶文化的起源地,通过相关法律机制的建立必将促进茶文化遗产进一步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楼慧心.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中国文化,2013(5):68-73.
[2]孙悦.文化多样性视域下民族文化建设研究[J].生产力究,2015(15):13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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