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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主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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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主体

第1篇:司法的主体范文

反映民事主体权利意识高低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看民事主体在碰到其权利被侵害时所表现出来的态度是什么?如果表现得消极,则可以认为其权利意识不高,反之,则可以认为其权利意识是高的。当然这也是从一般意义上而言的。

以前看王泽鉴先生<法律的斗争>这样的文章,深以为然,法律就是在斗争的过程中前行的,权利则是这一斗争的中心,所有的斗争都是表现为权利的此消彼长和权利的种种妥协。法律的发展史表明没有权利的斗争,就没有法律的生长。同时,良好的法制建设也有利于权利意识的培育,由此可见,权利意识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最近在一家民营企业挂职锻炼,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时常会碰到权利被侵害的情形,比如,企业所设计的某家织用品的款式被其他企业恶意使用。但令人奇怪的是,企业并没有因为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使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而是采取一种比较消极的态度,甚至于可以说表现的有些漠然。难道说是因为他们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权吗?显然不是,这里实际上有极深层次的原因。我隐约地感觉到一点什么。

后来的种种交谈证实了我当初的感觉,企业之所以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选择漠然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他们认为现有的司法制度不足以有效地保障他们权利的实现。设想他们维权的历程可能会是这样的:花一定的成本收集证据,进行艰难的诉讼,然后是漫长的等待,再然后即使胜诉了也可能会是一纸空文,企业对进行诉讼的意义并没有良好的预期。在这样的情况下,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自然会选择放弃权利,放弃的直接动因是进行诉讼的成本大于获得利润的成本。科思的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在这里被表现得淋漓尽致。

产生这一现象对建设一个法制国家实际上是极其可怕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企业而言,其对权利的漠然可能会更直接地诱发侵权事件的泛滥, 不利于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侵权企业而言,其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扼制而使其产生进一步侵权的恶意,使违法行为得以大行其道;三是司法权公信力的丧失,这是最为重要的一点。

从司法权的性质上来讲,司法权具有被动和中立的特性。因此,在解决有关权利的纷争时,司法权不可能如行政权一样主动地介入,而是需要当事人的诉求,如果当事人没有诉求,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司法权是不会干预的。当事人的诉求是和当事人的权利意识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用司法作为维权方式必须以诉求的形式向法院提出。可以说,当事人的诉求形式是当事人权利意识强的一种重要表现。

从历史上来讲,我国的法律皆是强调以义务为本位的,民众的民事活动也是以义务为核心而展开的。因此,我国是一个缺乏传统权利意识的国度。而现代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建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制体系。建设这一体系的保障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民众普遍权利意识的提高,能有使用法律武器维权的责任感;二是有效增强司法权的保障力度,有效增强法律的可预期性。在这两个来源当中,无疑第二来源显得更有意义。因为没有司法权的保障,民众的权利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由此可见,民众的权利意识和司法权的保障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法意识和法制度之间的关系,意识影响到制度的建设,而制度建设又反作用于意识的形成。两者相辅相承,相得益彰,任何一方面都不能偏废。在当下的中国,司法权保障应居于首要位置,原因有几方面:

第2篇:司法的主体范文

伴随着国家经济对外开放及国际合作,对外投资迅猛增长,一些国家大型企业寻求新发展,制定全球战略,在国外设立其分支机构或是子公司,同時生产销售经营,形成了国内到国外获取高额利润的企业一体化体系,成为超国家的经济实体,由此,这些企业得到新名称即多国企业或跨国企业。理论上,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垄断企业。从定义中我们能看出跨国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国内公司,与国际经济组织也相区别,首先,它是要跨出国界的,在不同国家有着分支,各地公司紧密联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特点,独立活动,但却有一大本营,即以某一国家的大型公司为基地,这一基地内有最高的决策中心且管理权集中于此。各地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要服从总公司。其次,跨国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其成立是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或收购当地企业的这两种方式,面向全球发展,而不局限于国内,最后跨国公司一般都具有强大的经济和技术实力,竞争力很强。相比于国内公司,若两者生产同一产品,则跨国公司往往更具优势,因此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性,而这也是国际经济组织没有的。明确了何为跨国公司后,则要了解其如何一步一步发展成为国际社会一重要主体。 

从法律角度看,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国际法律人格者,若要成为国际法主体必须满足三个要件即能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且能进行国际交往的;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具有国际求偿的能力。跨国公司的主体地位要想得到国际法的认可得先满足这三个条件,在笔者看来是可以成立的,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要件来说,只有部分国家能完全符合,其他的都或多或少存在争议,因此我们要灵活变通的看待此问题,跨国公司刚开始设立时的确不能被视为主体,因为国际法中没有公司法方面的规定,跨国公司既然是一国内部公司对外投资的,那么应受国内法的管辖,无论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都应在东道国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但随着经济发展全球化战略的出现,跨国公司成为实施战略的载体之一,势必要参加到国际经济交往当中去,世界贸易组织考虑到跨国公司对保持世界经济上升的积极作用,为其设立一些规则比如自由贸易、减少壁垒,保护跨国公司发展壮大,而国际法上的原则例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虽未直接针对跨国公司确立,但间接支持跨国公司,这一点可以说明跨国公司能被国际法律接纳,此时其并不是一国内部附属品,而是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所以第一个要件是能满足的。对于跨国公司是否享有权利以及承担义务这个问题,笔者阐述自己的想法,可以用类比的手法来解答,自然人有三种分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它们都是民事主体,类比到国际法主体中去国家相当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跨国公司对应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跨国公司虽然没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例如外交权、豁免权,但它在经济交往过程中的行为是意思自治的,它可以与其他国家企业订立合同,在有争端是有提出质疑的权利,在违反国际法律规定时,要承担责任,既然这样根据民法的原理我们不能否认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主体地位,我们也不能完全否认它的主体地位。关于国际求偿能力,即是跨国公司是否能对侵权行为提出赔偿,现实国际经济生活中,不乏跨国公司诉求赔偿的情况,最典型的是巴塞罗那公司案件,这一问题我们应联系实际来讨论,跨国公司目前是经济全球化的主力军,国际经济市场因其竞争更加激烈,这其中少不了贸易争端,跨国公司的利益容易受损,对此,如果其没有求偿能力,自身难以挽回损失,那么破产的几率会大大提高,这显然对世界经济发展亦是一打击,为了避免这种局面,跨国公司按理是具备求偿能力,而不是让国家替代,国家对经济干预应是适当的,不能束缚跨国公司的发展活力。综上所述,跨国公司能够达到三个要求,其具备成为主体得资格是靠“后天努力发展”而来的。 

然而,在跨国公司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道路上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之所以现在很多国家或国际组织否认其具有主体地位,是因为跨国公司目前仍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让国际社会各界对其不信任,国际法如果承认其地位,又与法理有矛盾之处。若是能把问题解决,得到认可指日可待,集体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是跨国公司的管辖权问题,国际法的主体自然要受国际法管辖,然而事实上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产物,需要受到国家的管制,国家并不愿意放权,国际法与国内法谁具有优先效力,除此以外,东道国与母国也存在管辖权争议,跨国公司是在多国进行活动,而各国对于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容易引起管辖冲突。二是跨国公司滥用权利,缺乏有效的监管,这也是国际社会不信任跨国公司其中一点,跨国公司的发展的确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其也享受着本国与被投资国给予的专属权利,国际经济组织同样会鼓励成员国实现贸易自由化,在这种相对宽松的环境下,跨国公司的负责人往往会为了高收益而进行不当的经营活动,违背经济发展原则,经济方面的不正当主要表现在垄断、倾销、不良竞争几个方面,这样一来市场遭到破坏,影响经济增长幅度,生态环境的压力也很大,很多跨国公司非法处理废弃物,生产活动破坏环境,资源浪费亦是明显。三是跨国公司在经济贸易中经常逃避责任,不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上一点相对应,既然享受了权利当然应履行义务,若是跨国公司出现了上述问题造成损害时,其理应承担责任,接受处罚,然而现实生活中,跨国公司不愿意承受对自身不利的责任。四是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关系,现在很多跨国公司的形成是通过并购的方式,这对母公司是一大挑战,如何让子公司及其所在国接受自己,这中间存在着文化差异,经济策略差异,技术差异等问题,如果不能解决,跨国公司难以走向国际,更不可能成为国际法主体。以上四个大问题亟待处理,这些问题放大了跨国公司的消极影响,跨国公司的主体地位要想在未来得到承认,调和矛盾至关重要,笔者联系所学内容提出几点建议,首先,针对管辖权的争议,要先遵守国际实践中普遍认可的原则即地域原则,保护原则和国籍原则,东道国与母国可以根据地域原则,母公司归母国管辖,子公司归东道国法律管辖,除非有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下由母公司管辖),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争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加深,跨国公司应该有国际法律专门规定,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来确保其在主体地位。其次,权利利用要严格监督,这同样需要制定统一法律,确保监管的力度,母国与东道国监督工作双管齐下,国际上可以设立专门管理跨国公司的机构。跨国公司自身要严格把控,铭记发展初心,这也是对每一个员工的要求,国家与跨国公司要有高度自觉性,把眼光放长远点,不要纠结蝇头小利。还有,跨国公司要积极履行义务,勇于承担责任,该保护及时保护,该补偿及时补偿这点同样要进行监督,考虑不仅仅是经济利益,还有政治,生态等,要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需要共赢,不能着眼于收入而不付出,只有这样才能具备行为能力,成为法律上独立个体。最后,要增加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联系,投资者在投资的前后要不断了解学习当地发展文化,既要是母国好“公民”,也要是东道国“好公民”。在吉利的并购案中,这点有体现,吉利在并购后派技术员到沃尔沃公司学习汽车技术,慢慢消除沃尔沃员工担忧,若是能与东道国公司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可以事半功倍,共同推动跨国公司走向世界成为主体。这些建议有很多不足地方,日后还会多多完善。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继续加快,跨国公司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会让国际社会信任跨国公司能发挥主体作用,且目前的社会趋势也是往认可的方向发展,对于世界经济有利的,为全人类发展谋利的跨国公司,国际社会也应用宽容的角度去看待,不要错失这一宝贵财富。 

[ 参 考 文 献 ] 

[1]余劲松.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1. 

[2]张磊.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J].国际安全研究,2001(4):47-53. 

第3篇:司法的主体范文

【关键词】学生 发挥 主体性

一、中学地理课堂教学现状

有效的课堂教学应是学生主体性得到充分发挥,学生内在的学习需求得到激发,学生的知识、价值观、能力得到培养。因此,课堂教学的理念应是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自我教育、自主学习为主要形式,以学生的发展为归宿。但现实的地理课堂教学中,我们发现虽然教师精心设计教学方案,由于缺少学生的主动参与,学生的主体性得不到有效发挥,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关注和揭示这一现状的形成原因及切实加强教学的有效性对新课标背景下的中学地理教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学生主体性发挥受阻的原因分析

学生主体性发挥受阻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主要与教师的教学策略有关。

1.课前备课简单化:重知识传授,轻方法指导

新课程普遍存在课时紧张的问题,许多教师为了完成教学计划,对于基本概念和理论的引入往往作简单化处理,在学生毫无“知识准备”的前提下直接给出课本上的叙述,学生失去了通过已有知识来辨析概念、理解原理的机会,学习起来困难较大。

比如,讲“季风”的概念时,从当地冬、夏季风的差异引入学生就较容易理解,但如果直接给出课本中的叙述,学生失去了自身的“体验”理解起来就会有困难。本来鲜活的知识变得死板、片面、生涩,且在以后的知识应用中无法产生联想,更谈不上对这些基本知识的拓展和延伸。简单化的教学直接把学生变成了知识的容器,是引起学生厌学的被动学习方式,违反了建构主义关于学生是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的理论。

2.课堂思维活动形式化:学生思维空间被剥夺

地理课堂上教师虽然设置了一些富有启发性的问题来激发学生的思维,但却没有留下足够的思维空间,往往自问自答,中断了学生的“质疑-思考-释疑”的链条,剥夺了学生思考的主体权。

比如教授“冷、暖锋对天气的影响”时,完全可以先让学生展开讨论,在争论中达成一致。学生通过讨论与原有的认知产生冲突,就会在头脑中留下悬念,教师讲授时学生学习积极性就会异常高涨,就会集中注意力。如果学生自主探究意识时时处于“觉醒”状态,学生的个性得以彰显,智慧火花就会不断地迸发。

3.问题设置粗犷化:问题的思维跨度过大

在教学中教师设计了一些可以发挥学生主体性的问题情境,但由于问题设置坡度过大超越了学生已有的知识和能力,使学生的思维受阻而无法实现学生的主动探究,从而造成事实上的学生主体性发挥受阻。

比如教师在讲授“台风对我国的影响”时,设置的问题如下:台风为什么经常在夏、秋季“骚扰”我国东南沿海地区?这是一个很好引起学生主动探究的问题,但问题比较难,学生分析无从入手,造成课堂“冷场”,探究形同虚设,根本达不到“启发”的目的。心理学研究表明,学生探究能力有一个“阈值”――即“最近发展区”。如果提问难度过大,超出了这一“阈值”,情境设计再精妙,问题提得再富于启发性,学生也会无所适从,反而会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产生“学习畏惧”。

4.课堂预设定势化:无课堂民主

在一定程度上,学生的思维定势是教师“培养”的。教师长期提供“标准答案”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学生的思维“火花”。多数教师在课堂上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定势”组织教学,对学生的一些“奇思妙想”置若罔闻或批评压制,不仅使学生感觉到没被尊重,失去质疑的勇气和信心,同时也可能造成一些有价值问题的流失。学生的求异思维、批判性思维、创造性被束缚、扼杀,学生的主体性就无从发挥。

5.课外辅导答案化:重答轻导

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延伸,耐心、细致的辅导可以帮助学生释疑、解惑,但老师直接给出答案却不是好方法。学生学习上存在的问题必须要有学生的主动参与思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如果教师只给出答案而无真正的指导,学生的依赖性就会不断被助长,其学习能力就会越来越差,问题反而会越积越多。

三、解决学生主体性发挥受阻的对策

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是新课标的基本理念,教师在教学中要不断反思,不断调适。主要对策如下:

1.转变角色,建立新型师生关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中对教师角色做了精辟的定位:“教师的职责现在已经越来越少地传递知识,而是越来同越多的激励思考;除了他的正式职能外,他将越来越成为一位顾问,一位交换意见的参考者,一位帮助发现矛盾论点而不是拿出现成真理的人”。地理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准确定位自己的角色,教师应成为学生学习目标达成的引导者、组织者、合作者和点化者,在教学中教师应是导演、教练、顾问亦或裁判的角色。

在课堂组织方面,教师要积极挖掘学生思维的闪光点,接纳、鼓励学生的不同想法,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努力为学生营造和谐、活跃的课堂氛围;在教学策略方面,教师要采取各种措施激发学生求知的主体意识,尊重学生的个性,从重结果转变为重过程,注重发挥学生在各教学环节中的主体性。

教学过程是动态的、非线性的“自组织”过程,教师要正视并尊重这一事实,遵守互动、民主、开放的教学原则,勇于打破严谨、完整、有序的传统课堂教学模式,追求和谐、民主的课堂,为学生营造自由、安全的质疑环境,允许并鼓励学生彰显自我,表现自我,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

2.改变教学方法,注重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教师在设计课堂教学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个性差异,积极探索和运用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等能适应学生个体差异的学习方式,提高学生的地理合作、交流、批判性思考及综合分析解决地理问题的能力。

教师备课的重点应从备知识转向备学法指导、备问题设置,要通过多种方法,以富于启发性的问题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探究学习、感悟知识的形成,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及教学活动的核心。这就要求教师精心创设能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教学情境。

(1)在每一节课中努力创设和谐、民主、自由、合作的教学情境,对学生经常给予鼓励和肯定,即使学生的想法是错误的,也要努力发现其中的“闪光点”。学生在宽松和谐的氛围中学习,且经常能体验成功的感觉,自信心会不断增强,学习效果自然会提高。

(2)科学设置问题,使问题具有适宜性、启发性、开放性、拓展性,有助于学生通过问题激发思维,提升能力。

(3)给学生留下足够的思考与提升的空间。对于复杂的问题可以由浅入深、层层推进地设问,以降低坡度;课堂上凡是学生能让学生自己动手、动脑、动口的,教师绝不包办代替。

比如在教授“全球性大气环流模式”时,可作如下设问:①如果地表均一,不自转且太阳始终直射赤道,全球大气如何“环流”?②如果地表均一,自转且太阳始终直射赤道,全球大气如何“环流”?③如果地表均一,自转且太阳直射点随季节变化而移动,全球气压带、风带如何移动?④如果地表不均一,自转且太阳直射点随季节变化而移动,全球气压带、风带如何移动?⑤如果地表不均一,自转且太阳直射点随季节变化而移动,全球大气环流形势如何变化?学生在探究、讨论以上问题时,自己动手画出每一种情况下的大气环流模式图,教师不时予以点拨。这样设置学生就可以由表及里、主动探究,既降低了问题的坡度,又让学生有了动手的机会。让学生不断体验成功,又不感无所适从的教学方案才是科学、合理的。

3.立足学科特色,发掘地理教材与生活的切合点,使地理教育成为学生生存的一种需要

第4篇:司法的主体范文

关键词苏轼 书法 主体性

中图分类号:J29文献标识码:A

作为中国文化史上的绝世奇才,苏轼不仅是杰出的文学家、政治家,视野开阔的思想家和名重一时的画家,更是一位杰出的书法家。苏轼的书法思想具有常人无法到达的辽阔思域空间,所以其书法理论也比常人看得更远、更深。他的书法思想从大处着眼,要言不烦,高屋建瓴,对后世的书法理论研究和创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总体上来看,苏轼书法思想具有明显的主体性色彩。主体对于书法艺术的社会作用和人生意义的价值判断,是决定其对书法认识和功用的根本。具体到苏轼本人来说,尽管其一生之中,不论应酬、学习、从政、交往都与书法息息相关,但是苏轼对于书法艺术的态度却是轻松而随意的。苏轼没有将书法艺术上升到意识形态的高度,更没有把书法艺术与做人和思想境界紧密联系。苏轼承认自己是“自幼好书,老而不倦”,但是他对把书法艺术上升到“是以大道行焉”那样的绝对高度颇为不以为然,而是认为“阐典坟之大酞,成国家之盛业者,莫近乎书”。苏轼强调的是“天下之重自任”,书法艺术不适合作为人生的主要事业,相比起“大臣以道事君”的国计民生的大事,书法不过是自己的一“乐”而已。

苏轼对待书法艺术的态度迥异于专门的书法家,他没有强加给书法很多主观上的意识形态色彩,从而决定了他在对于书法艺术的关注重心和表述方式的选择上具有自己的主体特色。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苏轼的这种思想是有明显的社会基础的。北宋时期,由于政治约束的减轻,士大夫阶层的文人对于政治的热情空前高涨,而他们恰恰是书法创作的主体。由于社会空间的广阔,这些文人很少将书法作为自己的专门职业,而是采取一种“游于艺”的态度,其书法活动带有着“非专门名家”的性质。苏轼自然不能免俗,其书法思想必然体现着他自身所具有的那种宋代文人士大夫阶层鲜明的主体色彩。由于不必依靠书法谋生,所以当时的书家不刻意于工拙之论,而是追求“超俗绝尘”的意境,苏轼的书法思想正是宋代社会中上层文人高扬的主体精神在书法理论方面的集中反映。

从主体认识出发,苏轼认为书法艺术的外化应具有寓意的境界。书法作为一种艺术实践,必然要产生外化的产物,所以外物不可废弃,但是对它采取怎样的态度,则决定了外物的性质。苏轼更为认同书法艺术审美的非功利的态度,并将此作为进行艺术思维时的认知方法。他认为,我们观察的角度决定了我们心灵的感受,只有超然于物外,才能做到“虚静”的状态,才能充分调动主体的自觉能动性,臻于自由创作的境界。

书法创作的过程是主体和客体的融合,在这个过程中,主体性起着主要的作用。从主观认识上来说,书法家只有突出物质的迷城,才能解放感觉和感情,进入高效的艺术思维。世界上任何具体性的器物,都具有实务性质的存在,只有将主体精神超然于事物的客观实在性之上,才能获得感观和感情欣赏上的满足和偷悦。

苏轼站在非功利利欲的平台上审视书法艺术的态度,不仅是书法创作的必要准备,同时也是书法审美的重要特征。书法家进行书法艺术创作,是一个集中注意力进行思维活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创作主体思维中感知、感受和构思紧密融合,形成我们一般所谓的“神思”,苏轼称为“神与万物交”。

苏轼的神思注重主体的情志,但更为注重一种空明的内心状态,强调主体情意与客体的随意自然的融合,即所谓的“其身与竹化”。他在论述文与可画竹时说“与可画竹时,见竹不见人,岂独不见人,嗒然丧其身。其身与竹化,无穷出清新。庄周世无有,谁知此疑神?”艺术创作主体的自身生命价值在这种境界中实现了诗性的超越,从而获得极高的艺术审美享受。

在书法艺术创作过程中,创作主体以强烈的兴趣和深入的观察,深谙于书法的风神韵度,凝神关注于自己所要塑造的艺术形象,物我合一,达到创作修为的极致。苏轼站在主体的角度来观照艺术客体,放弃自己原来的“身”,舍我而逐于物,思维打破时空的界限,打破物我界限,从而达到心手相忘,巧夺天工的无上境界。

参考文献

[1] 王文诰.苏文忠公诗编注集成总案[M].四川:巴蜀书社,1985.

[2] 朱靖华.苏轼新论[M].山东:齐鲁书社,1983.

[3] 艾陀.苏轼传神论美学思想的几个特点[J].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83(5):23~36.

[4] 李糠化.从清旷到清空:苏轼姜夔词学审美理想的历史考察[J].文学评论,1997(6):34~38.

[5] 汤岳辉.简论苏轼在传统文艺美学思想发展中的贡献[J].惠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3):55~59.

第5篇:司法的主体范文

[基本案情]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简称宏达公司)是临颍县城关镇董畦村民委员会(简称董畦村委会)于1999年3月份开办的企业。2001年11月8日,裴群华借给宏达公司现金60710元,双方约定月息利率1分5厘。后裴群华多次追要该借款,宏达公司仅偿还了1000元借款。2007年宏达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村干部认可宏达公司停业多年,该公司一直未进行清算,公司“现在什么都没有了”。裴群华至临颍县人民法院诉称,宏达公司逾期不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该公司已关停多年,开办单位系董畦村委会。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9710元及利息。

一、案件审理结果

临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宏达公司借裴群华60710元现金,偿还1000元后,下欠59710元的事实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宏达公司是董畦村委会的村办企业,2007年营业执照已吊销。董畦村委会对宏达公司的所有财产接收后并已处理,故董畦村委会应对其相关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因此裴群华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108条、《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临颍县城关镇董畦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裴群华59710元和借款时约定的月息1分5厘的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至全部履行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临颍县城关镇董畦村民委员会承担。

后董畦村委会不服,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宏达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董畦村委会接收并处理了宏达公司的所有财产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裴群华对董畦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第184条,《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宏达公司是董畦村委会开办的企业,董畦村委会作为宏达公司的唯一投资人(股东),在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负有及时组织清算、处理公司债务的法定责任。但宏达公司自2007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董畦村委会一直未对该公司进行清算,该村负责人认可宏达公司“现在什么都没有了”,足以认定董畦村委会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的行为已导致无法对宏达公司进行清算。因此,裴群华要求董畦村委会承担宏达公司的债务于法有据,原审判决对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妥。但宏达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作为企业法人仍然存在,依法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原审判决驳回裴群华对宏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合同法》第206条、《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二、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裴群华返还借款5971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5厘,自2001年11月8日起至履行之日止计算);三、临颍县城关镇董畦村民委员会对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均由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和临颍县城关镇董畦村民委员会负担。

二、法理评释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营业执照是其获取经营资格的标志。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出现违法情形时所做的一种行政处罚,其法律效果在于公司的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民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但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实质要件是公司的各种内部和外部法律关系得到清结,为此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清算程序,即只有经过依法清算的公司才得以最终消灭法人人格。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定形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该公司,注销前,公司在清算目的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简称《24号函》)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公司法解释二》第10条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宏达公司尽管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其可以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裴群华对宏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仅判令董畦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错误,宏达公司作为借款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应当直接承担合同责任。

第6篇:司法的主体范文

连日来,州局党组在全局开展“深入解放思想、加快跨越发展”的学习和有关文章,深受鼓舞,促动很大,感想颇多。感到州局党组在这加速发展的关键时刻,在全局开展“深入解放思想、加快跨越发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大讨论,非常及时,非常必要,非常重要!

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打牢科学发展的思想基础。解放思想,是永无止境的,思想观念,也要常变常新,而且思想解放并不能一劳永逸,观念更新也不是一蹴而就。只有把解放思想当做是一项长期任务,持续有效地进行下去,才能为昌吉邮政事业的持续、协调发展提供不竭的思想动力。我们要以解放思想为原动力和突破口,推进改革发展进程,破解改革发展难题。解放思想要培养四大品质。解放思想,要始终保持强烈创新的良好愿望,形成改革的风气、开放的风气、竞争的风气、创新的风气;始终保持容纳创新的宽广胸襟,形成善于创新、锐意创新的风气;始终保持创新的良好本领,形成善于学习,勤于钻研,提高工作本领;始终保持创新的巨大勇气,形成敢于创新,大胆创新、争先创新的风气,克服怕出乱子、怕犯错误、怕担风险的思想。

解放思想要树立三种理念。一要树立敢于率先突破发展的理念。二要树立捕捉机遇、抢抓机遇、创造机遇的理念。借助西部大开发的有利东风,我们要善于调查研究,捕捉各方信息,透过现象,捕捉机遇,加快发展;要抢抓机遇,用好用活政策,尽量与当地党政机关多沟通,争取更多的发展推动力;要创造机遇,善于争先创优,善于发现优势,打造优势,利用优势,开发优势,把优势当作发展资源来经营,不求所有,只求所在;不求形式,只求实效;不求表扬,只求特色;不求独树一帜,但求多点开花。要用昌吉现业集邮公司的业务开发经验带动各县市局的定向邮品开发和企业形象年册业务。三要树立长远眼光、共赢共荣、包容发展的理念。只要有利于推动突破发展,有利于加快突破发展,有利于率先突破发展,都可以为我所用,在各县市局的定向邮品开发业务上坚持给予引导、鼓励、支持。使我局定向邮品业务与当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宣传达到双赢。

在学习中我们要正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努力做到既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又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尤其是要突出抓好重点业务、亮点业务的快速发展。既注重总量,又兼顾结构;既注重规模,速度,又重视质量、效益;既注重企业增强实力,又关注员工提高收入。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推动改革,深入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必须进一步坚定改革的决心和信心,昌吉集邮专业的改革走在了全疆邮政前头,目前已经显示出了率先改革带来的优势。下一步,我们要加快全州集邮专业全面实施改革进程。我们要进一步完善集邮专业发展机制,以集邮专业牵头,促进邮政邮务类业务更好更快发展。

重长远,打基础,坚持技术创新,提升长远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近几年,昌吉邮政集邮公司依靠自身努力和集团公司的支持帮助,在业务收入上有了较好的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昌吉州集邮市场一直比较低迷,各县市局定向邮品开发得不到发展等种种因素制约了集邮业务加快发展的步伐。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优先保证这些关系到邮政核心竞争力提升和长远发展的项目,坚持科技兴邮战略,走信息化发展道路,推动传统邮政的转型和腾飞。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经营模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目前,昌吉邮政经济增长的手段还比较落后,方式还比较陈旧,邮政收入增长中还有不少是通过外延扩张实现的,全员营销方式仍普遍存在。为此,必须积极转变邮政经济增长方式和经营模式,加快实现经济增长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由规模扩张型向效益质量型的转变。要转变混业经营模式,进一步强化专业化经营和管理,推进市县一体化进程,优化设计管理流程、生产流程、业务流程,加快内部信息的有效传递,不断增强企业快速响应市场、响应客户的能力,大幅度提高企业运行效率,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经营活力。

加强队伍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加强队伍建设,是邮政企业实现持续又好又快发展的保证。首先要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素质过硬、求真务实、勤政廉政的领导集体。我们要加强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增进团结和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领导协调沟通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我们要转变工作作风,清醒地看到昌吉邮政的基础还不牢固,发展还不平衡,效益还不稳定。因此,对邮政的今天和明天,我们不能有丝毫的懈怠,还需要全州邮政员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同志,要继续发扬拼劲和闯劲。我们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一定要坚持从昌吉邮政这个实际出发,既要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又要充分考虑建设现代化邮政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第7篇:司法的主体范文

关键词 多媒体书法教学环节

随着我国素质教育的深入,书法教育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很多高校都把书法教学列为不可或缺的选修课程。作为美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书法教育的重要意义已经取得了广泛的共识,在此不再赘述。然而,高校书法教育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包括学生兴趣低、教学方式陈旧、训练难度高、学习成果难以衡量等。尤其是电脑的广泛应用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书写习惯和审美方式,使得书法无论从技能还是艺术角度都遭受到了严重弱化。

但是,面对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做为教育高端的高等院校不仅要迎接这种挑战,更要主动适应时代的发展,运用多媒体技术辅助书法教学,大胆实践,突破束缚,从而取得切实的成果。本文将大学书法的教学过程归纳成四个环节,系统解析多媒体技术在其中所能够起到的重大作用。

一、欣赏――利用多媒体的特点提升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很多情况下,教学的“趣”都是学生的“兴”之所源。传统的书法教学方式容易使学生产生单调感,但是多媒体能够为我们的课堂提供大量的影像、声音、图片等教学情景,能够极大丰富学生的学习内容,拓宽视野,寓教于乐。

多媒体可以把教学所需要的各种图像、语音、音乐、影像以及文字进行整合,并自然、快捷、合理地展示给学生,实现教学活动的生动和高效。在课堂上,适当地放上一段幽雅轻松的古典音乐,或者一首优美的民歌都能使原本沉寂的书法教学课堂变得情趣盎然。又如,在上书法欣赏课时,将名家作品用大屏幕展现,并配以相得益彰的音乐,通过语言的描绘、文字的表达、图象的演示、动画的模拟、音乐的渲染,创设了一个亲切形象的教学情境,让学生入情入境,能使枯燥的欣赏变得生动有趣。

二、学习――立体教学的强大作用

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老师是通过口传身教的方式来指导学生。这种教学方式规模小、信息量不足、形式单一,受教室空间、课时长短、老师状态的影响太大,老师教的累,学生还接受的不好,教学效率低。运用多媒体技术则能很好地解决许多难题。

例如,运用视频录像,可以利用镜头的定格、放大、快慢放、循环播放等形式,突出重点或细节部分,使学生细致观察,认真思考。运用动画效果,可以把单一的线条由静化为动,线条又有粗细变化。把抽象的线条具体化,把静止的线条生动化,把笔画由小变大,速度可快可慢。这样,就完全颠覆了传统私塾式“围先生,低头学”的落后方式。运用投影仪,可以把名家字帖全景展现出来,放大、转换角度、单字突出等功能,都能使教学中的读贴环节变得轻松,如果再配上背景音乐,更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训练――智能软件支持

人们都知道,要想练好书法,需要常年累月的坚持。即使像坡、颜真卿这些书法天才也是经过长期的临摹练习才取得辉煌成就的。但是,课堂上除去教学,剩下的练习时间不多,因此就需要学生课下的训练。然而,大学生的课外生活丰富多彩,加上书法练习受到各种工具、字帖和周围环境的限制,所以进行课下书法训练的少之又少。

如果能够适应大学生课外生活的需求,把书法训练融合于他们经常接触的电脑、手机中,开发出一款智能的书法训练软件和终端,必然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在软件中,利用数字存储的强大功能把名家字帖收罗其中,利用仿生学技术营造出逼真的书写体验,利用计算机的智能程序进行技术分析和比对。在省略纸笔的情况下,还能模拟几乎同样的效果。还能突破平时训练的诸多限制,使书法训练轻松高效。

四、评价――开放的交流平台

传统的书法教学往往忽略对教学成果的评价。运用多媒体技术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对学生的学习进行全面评价。静态方面是对结果的评价,用多媒体对学生作品进行整体的效果展示,通过调整焦距放大,在投影中与临写对象对比,对细节进行分析。动态方面是过程的评价,通过对学生的创作过程进行直播和录像,从学生的书写姿势、握笔手法、用笔力度和笔画轨迹等诸多方面全景展示和分析,让学生了解哪个环节做的好哪个环节有问题。

利用多媒体网络建立一个交流平台,把学生作品和创作过程都放在上面。这样,不但可以实时记录学生的进步和成果,还能让学生之间进行欣赏和比对,交流切磋。并且,还能连线书法名家进行指导,进一步提升水平。

虽然多媒体技术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书法教学方法,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它在书法教学中所起的作用肯定会越来越大。因此,如何利用多媒体技术提升高校书法教学的问题,也会引起教育同行的进一步探讨和社会力量的更多支持。

参考文献:

[1]戴永芳.浅谈多媒体网络技术在书法教学中的运用[J].昌吉学院学报,2009:88-90.

[2].对当代高校书法教育课程的思考与建议[J].安徽文学,2006,9.

第8篇:司法的主体范文

关键词:主体性意识 萌芽发展 困境

主体性哲学是西方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体与主体性问题也是了解西方哲学的一条主要逻辑线索。从整个西方哲学发展的进程看,主体性的自觉经历了原始人类社会对自己认识混淆不清的状态到希腊哲学本体论阶段,近代认识理论的发展又使得主体性思想发挥到了极致。主体性的变化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是人类改造世界和改造社会实践里和客体的相互作用所激发出来人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一、主体性意识的兴起

人类是在进入文明时代之后才真正提出了对认识自己的质疑,在西方文明开始的希腊时代,辉煌的物质、精神文明以及人对世界、对自己的思考开始了。

(一)认识自我

人是主客体的统一,主体又可以决定客体。在一定程度上原始人类与自然仍未明确区分开来,与自然、世界交互渗透,主体与客体处与一种混沌不分的状态。马克思曾论述说:“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它的关系就像动物同它的关系一样。”群体主体意识的出现和原始社会的宗教及祖先崇拜有着很密切的关系,可以说,这一切促成了主体意识的萌芽。随着主客体的分开,主体意识随着实践的脚步日益明显。

(二)认识自我意识

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认识自己的历史,尊重人的地位真正是从进入人类文明开始的,古希腊是西方历史的开源,其辉煌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对后世都有深远的影响。西方哲学思想一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时代,在古希腊人看来哲学和科学是一个范畴,是对生活的智慧的总结与思考。因此,前苏格拉底的哲学家们一开始就致力于对万物本原、始基的哲学思考。所以,代表古希腊哲学思想的起点应该是泰利士的“水是万物的本原”,它是指千变万化的世界,归根到底应该归于单一的具体物质。这时候的哲学思想主导就是追求物质的本源,体现了当时的人们对于世界的认识程度和如何看待生产力发展的水平。

苏格拉底的名言“认识你自己”,其哲学意义就在于强调认知的作用、强调知识的作用,从而肯定人的地位,拥有了知识从而拥有了道德,知识和道德的完美结合就成了真正意义的人。从智者普罗泰格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到苏格拉底的“认识你自己”,开启了对于自己认识的开端。但是,这一时期的哲学思想,出发点并不是关注人,而是更多的看重物,他们认为“物”是万物构成的基础,是哲学家追求的真理,关注的重点并没有放在对于人的关注上。苏格拉底的哲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人本身的问题上,由此开始古希腊哲学注重对自然本身的研究转到对社会伦理和对自我的研究上,追求的是千变万化的自然真理,从感觉而来的知识更是变化莫测的一种永恒不变、确定的真理,苏格拉底在自然界中找不到,所以更多的是研究自我而已。自然与我不再是一体的,而是逐渐分开的,人不是成为主体的一部分,而成为有自己特点的独立的实体。人由自然中走出来,体现了哲学由自然到注重人的过程。普罗泰格拉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苏格拉底认识到这一点也是人的尺度,这需要更透彻和深入。

因此,一方面他认为通过反思精神才能来认识和理清自己;另一方面,苏格拉底认为灵魂应该是与物质有本质不同的精神实体,自然界的产生和灭亡也不过是如此,不过是某个东西的聚合和分散。虽然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界定还不明确,但确让精神实体和物质实体对立起来,这种区分让苏格拉底成为西方哲学史上唯心主义的奠基人。不研究自然界,而是将注意力转移到从伦理上来探讨普遍真理,进一步认识到社会生活的普遍法则和了解认识自己,这也就是说,苏格拉底在强调知识的重要性,想要将伦理道德来靠理智主宰。这种理性主义的思想,对于西方哲学史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促进了主体性思想的萌芽发展。但是把自我当成认识的对象,在追求知识的同时并没有脱离朴素性和直观性,并没有把知识、理性当作把握事物的主要手段,因此,苏格拉底只是注意自我意识的灵光,而并没有意识到主体性问题掌握主体性原则。

可见,主体性思想还只是处在萌芽中,并没有脱离开这个阶段。古希腊哲学主要是本体论哲学,比如,“认识自己”、“人是万物的尺寸”等问题虽然涉及到了一些诸如认识论问题等,但并没有脱离本体论的传统。在本体论下的人的主体问题,是以本体论问题基础来展开的,和现在的认识论哲学探讨主体性原则是有所不同的。古希腊哲学毕竟是人类思想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没有真正达到把主体与客体自觉对立起来的水平,没有把主体性原则当成哲学的真正原则,也无法真正体现人的主体地位。我们可以从苏格拉底的哲学理论中看到,在终极本体论思维下,希腊时期的主体概念还不是很清楚,还没有和人有着必然的联系。总而言之,虽然有一定的萌芽出现,但是主体意识在希腊没有形成确定下来的主体概念和原则。真正的得到关注和重视是在近代以后,科学在不断发展、哲学理论也在不断完善,对于认识论的问题就成为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它关乎着人们精神层面的发展,关系着人们对于精神世界的拓展和发掘。

二、主体性思想的快速发展

哲学发展时期,人和主体的统一成为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这样的哲学环境使得人这个个体有了成为主体的内涵:拥有主体能动的创造性内涵的特点人们从自然存在的世界中游弋回到了此在的世界里,从对自然的崇拜到对人自我意识的研究,人们开始关注知识领域、追求个性解放,展现了人们的时代精神、人文精神。

第9篇:司法的主体范文

在建筑节能方面,目前我国己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当中,既有《建筑法》、《节约能源法》等基本的法律,也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等行政法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行政规章,也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技术标准。然而,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筑节能主体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我国,建筑节能主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无论是建设各方,还是广大人民群众,都是建筑节能的主体。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建筑节能主体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相关的建筑节能法律知之甚少或者不求甚解,导致法律履行过程中的不规范与不合法。在现实中,违反建筑节能法律的行为屡见不鲜,恰好了反映了建筑节能主体法律意识的淡薄。因此,要想将相关的建筑节能规定内化为建筑节能主体的自觉行为,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第二,建筑节能的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是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里所说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简单地说,就是指实施建筑节能的具体的、量化的指标。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标准体系还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具体体现在:首先,建筑节能标准尚未形成独立的体系,还分散在不同专业的标准体系当中;其次,建筑节能标准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撑,限制了节能标准的编制效率与编制效果;最后,在建筑节能实施方面,产品支撑相对医乏,影响了实施的质量;最后,建筑节能过程控制以及评价反馈不力,导致标准体系内容得不到有效贯彻。

二、建筑节能法律的完善举措

针对当前我国建筑节能法律存在的诸多不足,本文提出了以下几项完善路径:

第一,要加大建筑节能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要想最大限度地发挥建筑节能法律价值,深入地、全面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首当其冲是要增强广大民众的节能意识和法律意识。为此,全国各级政府应当扮演好引导者的角色,充分借助于互联网、报纸、电视传媒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让广大民众意识到建筑节能给自身带来的利益,并纠正其不合理的建筑节能消费,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增长建筑节能知识,增强建筑节能意识,调动广大民众参与建筑节能事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第二,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关于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还不成体系。针对这个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完善:首先,应进一步修订《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改变其约束力不强以及滞后性突出的问题,以此来增强该部法律的配套性、协调性、权威性;其次,应尽快颁布实施《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改变当前建筑节能行政法规支持力度不够的现状,使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相互交错,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网络。

第三,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激励机制。建筑节能利国利民,但是国家、社会、个体对其支持力度严重不足,无论是政策支持还是资金支持,都函待加强。因此,在强调法律法规推进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发挥建筑节能激励机制的作用。对此,各级政府需要出台一些经济、行政性鼓励政策,优化资源配置,繁荣建筑市场,促进节能事业发展。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