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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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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性

第1篇: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性范文

中国是世界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对世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事业,作为保护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从无到有,蓬勃发展。到2001年底,已有各类自然保护区1551个,国家级171个,面积达1.45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4.44%左右。林业系统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达909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155处,总面积1.03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0.63%。这些自然保护区保护着我国70%的陆地生态系统种类、80%的野生动物和60%的高等植物,也保护着约2000万公顷的原始天然林、天然次生林和约1200万公顷的各种典型湿地。中国自然保护区作为宣传教育的基地,通过对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自然保护科普知识的宣传,极大提高了我国公民的自然保护意识。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先后颁布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1996年—2010年)》,组织编制的《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同时,国家先后批准加入了包括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内的20多项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为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开展全国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国际影响,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然而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速度虽然很快,在“数量”上得到了迅速扩大,但“质量”提升却相当滞后。【1998】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指出:“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片面强调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全国1/3的自然保护区尚未建立管理机构,基本上处于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的状态;一些自然保护区名存实亡……”,表现为体制不顺、管理不力、经费不足等许多矛盾。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完善有关的法律条文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保护和管理的直接目标是把对人类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资源完整地保护起来,避免人类的直接利用,这就限制人类一些眼前利益。在现实生活中,要顺利地达到这一目标,是很不容易的,因为它涉及各种利益的冲突,如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大局利益、自然保护区利益(代表国家)与社区居民利益、自然保护事业与其他事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自然保护区立法首先是保护国家利益,当然是不影响其他利益的前提下、是渐进式的,因为认识自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都是渐进的。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尚处于经济结构的调整时期,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与现实冲突非常明显,特别是社区的经济发展需要与严格的法律保护之间,如《森林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严重制约了社区的经济发展,《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三条“管理自然保护区说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投入问题,但没有明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哪一级政府安排;而《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有关分区管理的条款规定,可以在实验区开展一些经营活动,有利于缓和社区矛盾,带动社区经济发展,同时也为自然保护区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更有利于达到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为此,如何根据实际,完善《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制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是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建立纵向的分级管理体制

针对自然保护区点多面广、地域偏僻、条件落后的实际,建立一个“虚拟”的管理体系更显得迫切和重要。这种“虚拟”的管理体系是充分利用数字高速公路建立的能够下达指令、信息反馈、建立数据库、又能对社会开放、让公众参与的网络信息系统,只要一台服务器,各保护区为网络终端,国家林业局保护司的指令通过网络办公系统即时到达各保护区,各保护区也可以即时汇报工作。况且,我们现在资金紧缺,没有必要把有限的资金用来济汽车、乘火车去参加一个培训和几个小时的会议,因为这个系统为大家开通了网上培训系统和会议系统。同时,各自然保护区在日常的工作中可以积累大量的数据为自己建立档案(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可加密打包,单向传输),网上开展的资源调查,为建立全国的数据库创造了条件。更为重要的是网络的社会开放系统,完全有能力完成宣传教育任务,可以让更多的人来参与、关心、支持自然保护区事业。

三、认真编制规划、分步实施

《总体规划》是每个自然保护区落实有关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的具体方案。方案的制订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并且要结合保护区和社区的实际。贯彻“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自然保护方针,根据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的理论与原则,必须合理划分三个功能区,把保护、科研、监测、教育和旅游结合起来,统一规划与布局,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旅游与教育、资源保护区与社区发展等关系,致力于保护区和社区经济的同步发展。在开发项目的选择上,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在坚持保护第一的前提下,选择不破坏自然资源又可重复利用资源的项目。

第2篇: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自然资源;财产价值;生态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2.6;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2)04-0097-05

在某种意义上现代环境资源危机形成的根源,就在于人们将自然资源视为财产,以对待财产的方式来对待我们赖以依存的自然资源:凡是对人类有用的资源,便为人们所追捧,从而对其进行非理性的开发和掠夺;凡是对人类“无用”的资源,便为人们所抛弃,任其毁损与破坏。这种以自然资源对人类的经济价值为依据进行取舍的自然资源观念,与现代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理念格格不入。强调自然资源的非财产属性,对于我们全面认识、理解自然资源之于人类的价值,从而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价值观,实现对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以财产属性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缺陷

从生态整体主义视角来看,作为人类社会存续与发展的基础的自然资源,不仅具有财产属性(如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且也具有非财产属性(如自然资源的生态、环境价值)。然而,在极端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下,人们过分地关注和强调自然资源的财产属性和经济价值,忽视自然资源的非财产属性和生态价值。与之相应,传统的民法,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物权法,还是英美法系的财产法,都将自然资源作为其财产权利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明确主体对自然资源在开发、利用方面的权利、权能。通过激励权利主体对自身利益的积极追求,藉以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早期的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也大都强调对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的财产权基础的构筑。不可否认,财产法和以财产权为基础的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巨大功能与作用。但是,财产法和以财产权为基础的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着天然的功能缺陷,无法有效地保护自然资源。这是因为:

一方面,财产法在设置的目的上,一个重要方面是为了实现对物的利用的最大化。斯蒂芬·芒泽在《财产理论》一书提出财产与财产权的配置的三大原则。第一个原则即是功利和效率原则,该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实现对物的使用、占有和转让等的功利最大化;二是以实现对物的使用、占有和转让等的效率最大化。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认为:“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激发起人类的想象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美国学者诺思和托马斯在总结英国工业革命以及西方经济发展时认为,正是所有权制度的有效性,才使得社会经济力量有了源源不断的发展;因为正是所有权这种法律制度,才使得社会的每个人都激发出了创造的活力。而从现实来看,人类所遭遇的环境资源危机,部分的原因就是因为人类将自然资源当作财产,以对待财产的方式来对待自然资源,把自然资源作为财产权利的客体,进行过度的开发、利用,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与自然资源的再生能力,最终导致环境资源问题的爆发。正如美国环境保护主义者加勒特·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一文中的描述:“一片草原上生活着一群聪明的牧人,他们各自勤奋工作,增加着自己的牛羊。畜群不断扩大,终于达到了这片草原可以承受的极限,每再增加一头牛羊,都会给草原带来损害。但每个牧人的聪明都足以使他明白,如果他们增加一头牛羊,由此带来的收益全部归他自己,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则由全体牧人分担,于是,牧人们不懈努力,继续繁殖自己的畜群。最终,这片草原毁灭了。”可见,如果把一种资源作为实现或谋求自身利益的“财产”,仅追求经济学意义上的“最大产出”而忽视对自然资源本身的保护,就会导致对资源的过度使用,直到资源枯竭。因此,将自然资源作为财产或财产权利的客体,是人类遭遇环境与资源危机的重要根源之一。

另一方面,人类习惯于根据对自己的有用性来评价事物,凡被人类视为是有用的资源,会以财产的形式为人类所过度开采或开发,面临枯竭的危险;而未被人类所认识的,至少从人类的角度,目前还未能发现其有用性与价值的一些动植物物种或其他矿产,被人类当作是“无用”的废物,被人类随意而漫不经心地抛弃,面临灭绝。正是人类的这种冷淡与不关心,造成一些物种与资源的破坏与灭失,并进而对整体生态系统产生不利的影响。然而,自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传统财产法只保护对人类“有用”的资源理念,最终注定要失败。“单纯依据经济上自私自利的考虑而建立起来的自然保护体系是没有希望的、片面的。这种体系容易忽视许多缺乏商业价值,但对群落健康运行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陆上群落组成部分。”事实上,一些依赖于财产法来保护自然资源的学者与实际工作者也意识到这样的问题,面对那些需要保护的自然面貌、动物和植物物种、物种群落和全部生态系统,因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源,因此这些非资源的保护者一般都试图凭借改变标签来保护他们的“无用”物种或环境,发现一种“价值”,使非资源变成一种资源。正如一位学者形象地描述这种现实:“完全建立在经济动机基础上的自然保护体系有一个基本的缺陷,即陆地群落的大多数成员都没有经济价值。……如果有一种无经济价值的生物受到了威胁,我们又碰巧喜爱它的话,我们就会巧立名目,赋予它以经济上的重要性。”

二、自然资源非财产性的基本界定

(一)自然资源的基本特性

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能为人们所利用的一切物质、能量的总和。一般而言,自然资源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自然性或天然性。即自然资源无论是作为物质、能量,还是要素、功能,都是不依赖于人力而天然形成的,是整个地球乃至整个宇宙长期发展、演变、进化的结果。正如有学者所言,“自然资源与资本资源、人力资源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其天然性”。

二是有用性或价值性。通常认为,所谓资源是指一切可以被人类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或信息的总称。无论何物,既然能称之为“资源”,本身就已经体现了其对于人类的有用性,即能为人类所利用,对人类有价值。这种利用价值,或体现在能为人类提供食物、生产原料,或体现在能为人类提供能源动力、社会福祉。同时,应当认识到作为“有用”的自然资源是一个相对概念,因为随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传统被认为是“无用”的自然环境要素也可以转化为自然资源。如随着海水淡化技术的发展与成熟,原来“无用处、无价值”的海水也能够成为对人类“有用、有价值的”的自然资源。

三是稀缺性。一般意义上,我们理解“稀缺”一词时,总会想到某一事物或资源“稀少”、“紧缺”。但经济学意义上的稀缺,是指相对于既定时期或时点上的人类需要而言,资源是有限的。确切地说,资源的稀缺性,既不是指这种资源是不可再生或可以耗尽的,也与这种资源的绝对量大小无关,而是指在给定的时期内,与需要相比较,其供给量相对不足。稀缺是大自然所提供的各种资源的共同属性。毫无疑问,自然界所提供的各种资源,无论多么丰富,总有数量和质量上的限制,而人类的欲望总是随着文明的进步而不断发展,旧的欲望满足了,又会出现新的欲望。与人类不断增长的欲望相比较,任何资源都是稀缺的。从现实看,一些自然资源,特别是一些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其储量十分有限,即便是一些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由于其再次生成需要一个时间过程,相对人类的无限需求而言,这类资源同样稀缺。如果人类对其的开发利用速度超过其再生的速度,势必会造成这类资源的枯竭。自然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我们以合理的、可持续的方式来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四是整体性。作为地球上存在的各种自然资源,相互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构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即“大自然的每个创造物都有自己的存在,都是一个特殊概念,但它们合起来又是一个整体”。各种资源之间的关系,有时可以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来表达、形容。如森林资源与水资源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森林资源的过度砍伐会导致水资源的流失;生物资源与化石燃料之间也有着直接的联系等等。自然资源的整体性,强调人类要对自然资源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二)财产的构成要素

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主体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并且为主体现实地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一切人类劳动物。对于财产的构成要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理解:

一是财产应具有价值,能为人类所利用。财产的核心是强调其对权利或利益主体——人的有用性或价值性,如果缺少这个要素,财产的概念便无从谈起。

二是财产能够为主体所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一种物质、资源或产品要成为财产,必须是能够为主体排他性地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否则无法成为财产。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财产法要确定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即什么是财产法的权利与保护的标的。并非有价值的东西都是财产,例如人的名声、姓氏、工作,虽然这些都属于我们,而且都是有价值的,但是它们不能被处分,不能被我们赠送、出售、租赁或遗赠给他人,所以这些东西不是财产。”奥诺认为,财产的要素清单包括:占有、使用、管理、收益的请求权;转让、放弃、排他、抛弃的权利;消费或破坏的自由;征收或征用的豁免;不得有害使用的义务以及履行法院判决的执行责任。如果一个人对于特定的物,享有所有这些要素或者其中大部分,那么他(她)就拥有了它。

三是财产须为主体现实地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在第二个特征里,笔者主要侧重于对财产能够为主体所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可能性进行论述,但这只是说明了某一事物具备了成为财产的可能性,并不代表着此物就已经现实地成为财产。某物要成为财产,除了具备有用性与价值性,能够为主体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可能性以外,还要求主体现实地对该物实施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就如同自然界中的一枚果实,本身具有价值,能为主体所控制和占有。但是,在人类对该果实实施控制、占有之前,它是不属于任何人的“自然物”。只有通过人的劳动,使其摆脱了原有的自然存在状态,将他的劳动渗入其中,才能使它成为他的财产。就像洛克对财产的来源的论述一样,当某个人把劳动施加在不属于任何人的物品之上时,财产就形成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谈到,“劳动和土地,是财富两个原始的形成要素”。恩格斯进一步指出,“劳动和自然界共同构成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转变为财富。”这就说明了,某一自然物要转化为财产,除了本身具有价值,能够为主体所占有、支配以外,还必须有主体以符合法律的形式表达其对该物实际的占有、控制或支配,将人的物化劳动融入其中。

(三)自然资源非财产性含义

对于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

第一,自然资源因其自然性或天然性而不能自行成为财产。如前所述,某一事物之所以能够称其为财产,不仅是因为该物之于主体的有用性与价值性以及该物能为主体所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可能性,而且要求主体实际地对该物行使这样的权利,现实地控制该物。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该物才能成为其财产。否则,便无法使其成为真正的、现实的财产。如同洛克所言,需要主体的劳动渗入其中,使其脱离自然的状态,那样橡树果才由天然的果实变成主体的财产。自然资源因其自然性与天然性,没有主体实际控制力的介入,而无法由自(天)然属性的资源变为具有社会属性的财产。

第二,有些自然资源因其无法为主体有效占有、支配而难以成为财产。如阳光、空气、海洋等,尽管它们之于人类有价值,能为主体所利用,但是由于这些资源的独特性质——非独占性与难处分性,使其无法为主体排他性地占有、使用,无法对其像其他私人占有物那样随意进行处分,而决定其无法成为人们的“财产”。正像普芬道夫在《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一书中所指出的,“并非每个或所有的事物都必须变为财产,有些东西能够——另一些东西应该——保持与人类种群和平共处的原样而不受到损害。对于某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东西,尽管它们有利于人类,但试图去分配它们将是既不合适也不必要的,因此它们仍然应该一视同仁为任何一个人所用,举例言之,比如光、太阳的热、空气以及海洋,等等。”

第三,某些自然资源因其多元的价值属性而不适宜仅作财产来对待。如森林、河流、湖泊、草原作为自然环境的构成要素,对于人类社会的持续和健康发展具有独特的价值与意义。对这些自然资源,尽管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它们可以作为人类的“财产”。但是,从环境与生态整体的角度来考虑,不应视其为人类可以随心所欲加以处置的“财产”,或者至少是不应该仅视其为“财产”。作为人类环境构成要素的自然资源,无论是森林、河流、湖泊、草原,在对其性质进行描述或界定时,要做全面的、整体性的考虑,而不能仅仅着眼或立足于其经济价值或经济利益。任何一种自然资源,相对于人类之需要的价值来说,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它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具有环境价值、生态价值、生命支撑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以及文化象征价值等。正因为自然资源的价值是由多方面构成的,我们在观念认识上不能对其价值做片面的理解,在自然资源的价值利用和合理保护方面,也不能厚此薄彼,而应综合权衡,统筹考虑。例如,在决定是否开发一片森林、如何开发一片森林的时候,既要有资源的经济价值尺度,又要有生态价值的尺度;既要注重经济效益,也要重视其生态与环境效益。从长远来看,经济效益应服从于生态与环境效益。只有维持生态平衡,才能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否则,将会制约经济的发展。环境与资源危机的爆发,某种程度上就是因人类只考虑资源的经济价值,过分关注和重视资源给人类带来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和淡化自然资源之于人类的生态和环境价值所致。

三、强调自然资源非财产性的价值与意义

提出自然资源非财产性并非研究者的个人偏好,而有其积极而深刻的现实意义。

第一,强调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有利于引导人们确立科学的自然资源价值观。早期自然资源价值理论认为,自然资源因其在产生过程中没有人类劳动的参与,而被认为是没有价值的。由于自然资源在供给上的无限性,从而被人们视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大自然的无偿恩赐,可以任意掠夺开发、挥霍浪费。18世纪工业文明的产生和工业化浪潮的推进,进一步加大了人们对自然的掠夺和开发力度。整个社会的发展强调以物质财富的增长为核心,以经济增长为主要目标。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因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为人们所关注和重视,而其生态与环境价值却未能得到有效的关注和保护。在工业文明的冲击下,生产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大量生产高能耗的产品,并通过各种方式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长期地由生产引导的消费模式形成了扭曲的消费价值观,形成了以大量消耗资源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其结果是环境资源危机的大规模爆发。强调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意味着我们不仅要关注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且要关注自然资源的生态与环境价值。自然资源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自然资源对于经济系统的支撑和服务的价值上,而且也体现在自然资源对于生命支持系统的不可缺少的存在价值上。强调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有利于实现自然资源经济价值与生态环境价值的有机协调与统一。

第二,强调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有利于实现自然资源多元价值的发挥。自然资源与人类社会有着密切联系:作为社会生产的原材料、燃料的来源和生产布局的必要条件与场所,它具有财产属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同时,自然资源又是整个地球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缺少的环境要素,它具有非财产属性,是人类社会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自然资源的这种双重属性,要求我们在对待自然资源时,不能仅简单地将其作为财产来对待与处理,也要关注和考虑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综合考虑自然资源之环境价值、生态价值、美学价值、娱乐价值、科研价值等在内的各个方面,注重自然资源多元价值的均衡发挥,不能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自然资源的其他价值。

第3篇: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 森林防火;成效;重要性;建议;松多林场

中图分类号 S76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5-0213-01

1 松多林场基本情况

松多林场位于互助县东南部,北靠互助县北山林场,东南宇乐都县相连,西与互助县五十乡、红崖子沟乡毗邻,南北长27 km,东西宽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林区内乔木树种有祁连圆柏、青海云杉、白桦、红桦、糙皮桦、青扦等,有这些树种组成的林分主要是纯林,以单层同龄林为主,目前处在幼龄林阶段。

2 松多林场取得的成效

2.1 森林资源培育与保护成效显著

建国以来,松多林场在不断增加森林面积的前提下加强了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定期测报森林病虫害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有害生物;森林防火警钟长鸣;森林经营工作常抓不懈,实现了森林面积和蓄积的双增长,确保了森林资源的安全。同时着力抓好国家珍稀动植物的保护工作,保护野生动物100余种,野生植物300余种。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在恢复和重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1-2]。

2.2 林场产业发展趋势良好

松多林场利用现有森林资源,对外进行有控制和有目的的开放,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优势,以森林旅游为重点,积极发展种苗业、养殖业、林副产品加工业等产业项目。通过大力发展森林旅游、建立苗圃等方式积极发展林业产业,不断增强了林场的发展后劲,带动和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3]。

2.3 林业科技示范作用明显

在长期实践中,松多林场积累了大量在多种立地条件下培育森林资源的经验和技术,在树种引进、良种繁育、造林模式、栽培技术、干旱造林、治沙造林等方面摸索出了一套切合实际、适用性强的先进技术,在科技兴林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为林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2.4 实施林业重点工程,带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

松多林场位于深山,是多条河流的源头,其茂密的森林在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护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可以说森林就是一座巨大的天然水库。此外,松多林场在促进带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上发挥了巨大作用。作为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林业生态建设的单位,在林业生产技术、设施设备、经营管理、产业开发及生态文化建设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尤其是松多林场位于乡村,与乡村林地毗连或相互交织,生态建设的经验与成果对周边林业生态建设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3 森林防火的重要性

3.1 森林防火是维护林区社会安定的需要

在林区,森林是林区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森林防火关系到千家万户。森林火灾会给林区人民生产生活带来困难,直接威胁林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使森林遭受破坏,甚至消失。严重的森林火灾不仅会毁坏房屋等建筑,还会造成人员伤亡,同时失去家园。因此,森林防火关系到林区社会安定,应当在防范意外因素引发林火的同时,防止少数故意纵火的不法分子危害林区安全[4]。

3.2 森林防火是保护森林与发展林业的需要

森林是发展林业的基础,防止火灾就是保护森林。我国森林覆盖率仅为13.92%,属于少林国家,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72%。因此,我国林业部门所要做的主要工作是要在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广泛进行国土绿化、开展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防火是保护森林资源和发展林业事业的基础工作,应防止森林火灾在短时间内烧毁大片森林,阻碍林业的发展[5]。

3.3 森林防火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

森林是人类及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良好环境,是陆地上下垫面最高、范围最大的生态系统。众所周知,森林在维持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森林火灾会使森林的这些功能减弱,甚至消失。因此,防止森林火灾就是保护生态环境。

3.4 森林防火是保护自然资源的需要

森林中蕴藏着十分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是在大面积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分布有多种古树名木、名花异草及珍禽异兽,具有重要的价值。然而,森林火灾能使这些宝贵资源付之一炬,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森林火灾[6]。

3.5 森林防火是松多林场的重要职能

松多林场是林业最基层的经营单位,肩负着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职责。森林火灾是危害森林的大敌,一场火灾在旦夕之间就能把大片苍翠茂密的森林化为灰烬,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做好国有林场森林防火工作十分重要。

4 建议

4.1 坚持防火宣传常抓不懈

以宣传《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主要内容,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编写墙报、发放传单等形式,组织开展经常化、广泛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在林区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舆论氛围。

4.2 坚持隐患排查常抓不懈

严格落实火险防范措施和隐患排查处置制度,对林场内各山头、坟头和林缘各村头、田头的险情隐患排查不间断、细致无疏漏、全面无盲区、处置不延误;对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险情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县林业局,严禁瞒报和迟报。

4.3 坚持备勤保障常抓不懈

层层落实领导带班、防火值班、逐级督查、火情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县级森林消防专业队集中食宿,统一待命,保持重点防火期内人人在岗,严阵以待,并坚持按计划开展技能练兵,按照扑大火、救大灾的实战标准要求配足配齐扑火设备和物资。

4.4 坚持火源巡查常抓不懈

将防火责任逐级落实到护林防火员,由林场领导督促护林防火员落实全天候上岗执勤、全覆盖巡山护林职责,切实加大责任区的野外火源巡查力度,发现林区烧荒炼地堰等未经批准擅自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必须果断制止;对重点防火期内入山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坚决杜绝火种进山;对春节、清明、五一等重点节日的民俗用火必须实行严密监控,切实杜绝森林火灾发生。

5 参考文献

[1] 王广锋.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推动护林防火工作创新[J].中国林业,2009(8):59.

[2] 王立国.浅谈护林防火应做好的几项工作[J].安徽农学通报:下半月刊,2009(14):227,263.

[3] 刘欣,潘宇峰,蔡志勇,等.我国森林防火工作现状及对策[J].科技与企业,2014(6):111.

[4] 胡旭清.叶胜林场森林防火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4(7):207-209.

第4篇: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 林业建设 人与自然 和谐相处 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 S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11-0131-01

1 林业建设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性分析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林业建设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1 有利于推动生态经济发展

在林业建设中,重视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能够最大程度恢复已被人类活动破坏的生态系统,为第三产业发展提供可再生资源、能源,促使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向生态经济模式转变。在生态系统不断恢复、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必然能够为生态经济和可持续经济发展提供广阔空间,带来经济发展的环境变革,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1.2 有利于促进科技发展生态化

林业建设能够为科学技术发展提供物质和环境基础,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生态化,其优势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带动仿生学发展,将仿生学应用到工业系统中,成为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技术保障;二是提高资源生产率,抵消投资的边际效益递减率,有效防范生物圈退化;三是推动经济发展模式变革,通过林业建设发展服务经济和流通经济,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四是提高自然资源产出率,降低污染排放,以森林固碳的方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发展生态化科学技术奠定基础。

1.3 有利于带动人们生活方式生态化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衣食住行的追求由过去以数量为主转变为当前以质量为主,更加期望于在无污染的环境中居住,食用健康绿色食品,这说明人们的生活方式向生态化的方向转变,并且也带动着消费方式的转变。林业建设能够为人们提供生态环境,通过发展生态旅游、提供生态消费品等途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引导人们建立起正确的消费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2 加强林业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策略

为充分发挥林业建设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中的作用,应从以下方面入手,持续推进林业建设,提高林业建设的综合效益。

2.1 坚持林业生态建设

林业建设要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构建起完善的生态系统,促进林业产业与生态文化产业共同发展,既发挥林业建设的经济价值,又实现林业建设的生态价值。林业建设承担着生态环境保护与林产品供给的重任,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大力发展林生生态建设,促使林业建设集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于一体,满足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要求。林业建设要重点发挥其在保持生态平衡、蓄水保土、防风固沙、净化空气、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作用,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同时,林业建设还要加大对森林植被的自然修复,对破坏严重的地方重建人工生态系统,积极采取人工植树、封山育林等措施,改进和完善自然生态系统。

2.2 加大林业生态建设宣传力度

我国应加大对林业生态建设的宣传力度,使人们认识到林业生态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引导人们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在宣传中,要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宣传林业和生态方面的知识,让人们清楚了解造林绿化与人类生存的密切关系,增强广大干群的生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使每个公民都要认识到自身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责任,营造全社会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引导人们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活、生产、消费方式。此外,我国还要持续推进生态文化基础建设,如建设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等,为人们了解生态、认识自然奠定物质基础。

2.3 建设林业科技推广体系

林业建设要以科学技术为支撑,转变传统的林业经济增长方式,促使林业发展追求质量与效益并重。为此,我国应从省、市、县、村各个层级入手,构建起完善的林业科技推广体系,以林业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为中心任务,编制林业科技发展规划,重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搞好林业科技普及工作,加大林业生产技术培训力度,深入推广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节水灌溉等技术,提高林业建设的科技水平;二是建设林业科技示范基地,提高造林良种使用率,推行林业标准化生产,促使林业科技成果顺利转化;三是针对难点问题组织技术公关,如石漠化治理、森林可持续经营等问题,积极引进科技成果,推广技术成熟的项目;四是加大与科研院所和各大高校的科技合作,充分整合和利用林业科技资源,共同研发林业发展新技术,不断提高我国林业科技研发水平。

2.4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执法力度

森林资源是生产建设的宝贵资源,应加大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要求林政管理机构和森林公安机关担负起森林资源保护的执法职能,加大对乱砍滥伐、肆意侵占林地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惩治力度,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严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包括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林地用途管理制度、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等,持续推进依法治林。尤其要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快速应急机制,建设森林防火、扑救的基础设施,尽最大努力保护林业生态建设成果,提高林业建设质量。

结论

总而言之,林业建设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我国要持续推进林业发展,以林业生态建设为重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积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实现林业建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奠定基础,促进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廷宇.林业生态建设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J].科技视界,2015(5):141-143.

[2]王兵.生态文明视角下的林业管理及可持续发展[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9):52-53.

第5篇: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生态;管理;经济体制;林业

中图分类号:F307.2 文献标识码:A

1 为了更快达到从对天然林的砍伐到对人工林的砍伐的目标,我们要加大对生态建设的脚步。

目前,我国林业建设正处在一个改革期,需要完成从主导木材生产到主导生态建设的一个巨大转变。要充分适应现在社会的多样化需要,要能够改善现代社会的生态情形,更要能够满足我国对生态安全的需求,因为现在林业的首要需求就是满足我国国土的生态需求。

在我国这个社会主义大市场下,为了实现从主导木材生产到主导生态建设的一个巨大转变,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战略,引导我们进行改革实施,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气候不同土地来制定相应的改革措施,划分好每个功能区域,运用不同的方法对林业生态进行改革创新建设。在改革林业生态建设的过程中,要选取利于生态纯熟的技术,以满足林业的首要有求,即对国土生态的安全需求的前提出发,提高林业生态建设中的质量,并且利用先进技术和新发明的手段利用信息技术安全有效的对发展进行进一步推动,对研究成果加以宣传和推广,让使用者明晰此方法的操作流程,必要时候,对使用地区进行划分,采用技术指导方式更好的宣传和渗透新技术的发展,从而真正实现从主导木材生产到主导生态建设的一个巨大转变。在关系方面,我们要根据政策指导严格明确各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各司其职,形成一个新的林业生态建设的模式,使之更加有效、便捷。

为了完成生态革命的改造,国家需要出台法律措施,用强制性手段减少经营者对天然林木的砍伐,保护自然资源;其次,我们需要大力培育人工林,这样又需要时可以砍伐人工林而不是去破坏自然资源,实现从砍伐自然林到人工林的一个转变。第三,调整我国的林业模式和机构,做到真正保护自然林,实现转变。第四,充分利用我国特有的资源,比如:劳动力富裕,面积大,林业市场机会大,分析好我国特有的经济模式,根据不同的功能进行资源分配,鼓励对林业建设的投入,用最少的投入获取尽可能多的生态效益。

2 树立正确的观念

2.1 正确的以人为本的观念。林业生态环境的建设要在满足自身建造过程中所需要的经费和权益外,增大林业工作人员的工资,提高员工工作环境,保护广大员工的权益,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吸引更多高知识高素质的人加入对现代林业发展的建设和规划中来,特别是对一些贫困地区的林业发展更要如此进行,保证再贫困地区工作的人员也能步入正常小康水平的范围。

2.2 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观,要做到可持续发展。不能为一己之私,不能盲目制定计划滥用自然资源使得自然资源枯竭,破坏了环境,让后代无法正常维持生活。作为林业生态建设的一员,要努力在充分开发资源的基础上,留下足够后代延续下去的自然资源,不能鼠目寸光。

2.3 坚持和谐发展的观念。人与自然是不可分割的,就像“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一样,我们与自然是相互依存的。如果人类对自然进行无休止的开采,致使自然资源枯竭,环境遭到破坏,毫无疑问的是,人类此行也会将自己送往终结之路。再林业生态建设的问题上,不管是哪个环节,我们都要尊重自然,遵循大自然的循环规律。我们应该制定一项评价指标,从综合角度出发,适当的回复植被,此举也是减少经济投放的措施,因为自然资源一旦被破坏,我们还要投入更多的财力物力去恢复,定期恢复植被也表现了林业发展的务实性。

3 利用国家的经济支持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对林业生态建设的组织管理

从建设投入上看,林业发展不仅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投资,也需要企业、单位、其它投资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踊跃参与投资投劳,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建设工程管理和行为主体上看,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级计划、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国土、环保、司法、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的通力合作和参与;从建设收益上看,生态的改善事关整个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触及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由于生态建设不仅是社会公益性基础工程,而且正是宏大的系统工程,具有投入高、规模大、周期长等特点,在投资上具有很大的外部性,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使他人收益却不会因此得到补偿,社会收益或成本大大高于行为者的个体收益或成本,正面的外部性总是削弱私有部门的投资热情,需要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政府进行干预,经济的外部性才可能被内在化。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态建设的公共物品属性、经济外部性和社会性,决定了需要政府加大宏观调控和依法组织管理,以合理配置各种资源,保障生态建设。

政府应把以林业建设为重点的生态建设,纳入政府组织生产公共物品的范畴,将生态建设和林业行政管理以及执法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4 建立健全生态机制

要培育生态服务市场,推动生态效益货币化、资本化。生产或消费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消耗,应当计入成本,予以折旧。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中应当包括环境成本,环境成本包括资源开采和获取的成本,环境损坏和恢复的成本,以及当代人占用后代人资源的“用户成本”。

要发展高效益的木材加工业,以加工业发展拉动森林培育,增加“经济人”的利益驱动。应以科学合理的采伐利用引导造林、营林业的发展。森林发达的国家往往是林业加工业发达的国家,如芬兰、瑞典、加拿大等。实践证明,造林和管护不与人们的经济利益追求相一致,消极的保护和被动的建设,往往是低效益甚至是负效应的。要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理。我国人口多,经济欠发达地区面积大,人为破坏资源的因素多,生态建设任务重,难度大,没有强有力的政府行政机构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难以组织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因此,国家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生态建设的客观要求,建立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宏观调控、市场运作的机制,调动全体公民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政府在生态建设中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以加快生态建设。转换国有森工企业经营体制,发挥国有林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参考文献

第6篇: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性范文

在漫长的人类设计史中,工业设计为人类创造了现代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的同时,也加速了资源,能源的消耗,并对地球的生态平衡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因此设计师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工业设计师的职责和作用,绿色设计也就应运而生。

关键词:产品的绿色设计设计的方法及应用重要性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一、产品的绿色设计

当今人类面临着人口增长迅速、自然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人类无节制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给自身生存环境造成危机。绿色设计师近年来现代设计技术研究的一个热点话题,而且绿色产品在市场上也越来越多的涌现。绿色设计作为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产品设计理念,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受到越来越多制造企业的重视。绿色设计的提出,产品绿色设计的推广顺应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是为保护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维持生态平衡献出一份力量。不论是在现在还是在未来,产品的绿色设计将会日益影响和改变我们的生活环境以及生活方式。

产品的绿色设计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功能设计、产品生产制造、商品流通、使用维修、产品回收六个阶段。不仅要实现产品的功能价值、使用价值、经济价值、审美价值,而要实现其社会价值,生态环境价值,促进人与自然地和谐发展。传统的产品设计过程是一个开环系统,而绿色设计则是将产品整个寿命周期延伸到使用,报废回收,再利用阶段。整个过程是一个闭环系统。

二、绿色设计的方法及应用

要实现绿色设计的方法有很多,重要的有:绿色材料设计、产品绿色结构设计、绿色能耗设计、绿色包装设计、绿色制造过程设计等。实现绿色设计,归结起来就是使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做到二次利用、循环回收、节约资源三个原则,这三个原则都注重了产品对环境的影响。

对绿色设计需要有细节的解决方案,要求设计者将设计的重点放在一种更为简洁、经典、大方的产品造型样式,使产品尽可能地延长使用寿命,绿色设计强调尽量减少无所谓的原料消耗,重视再生材料使用的原则,对产品设计外观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角度进行分析,在原材料制备、产业制作加工、使用,回收处理的每一个过程中,材料都在直接影响着环境。而绿色材料也有一定的特征,节约能源,节约资源,可重复使用,可循环再生,结构可靠性,化学稳定性,生物安全性,有毒、有害替代,舒适性,环境清洁、治理功能。绿色材料是原料采取,产品制造使用和再循环利用以及废物处理等环节中与生态环境和谐共存并有利于人类健康的材料,它们要具备净化吸收功能和促进健康的功能。

1994年,斯塔克为沙巴法国公司设计的一台电视机采用了一种用可回收的材料-高密度纤维模压成形的机壳,暖色的色彩,让人有种先天的自然接近性。该设计开创了绿色电器的先河。而材料的环境协调特征性评估是绿色产品设计过程中材料选择的重要依据之一。材料的最佳利用原则是,提高材料的利用率,不仅可以减少材料浪费,解决资源枯竭问题,而且可以减少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例如,竹材是一种可再生的材料,循环周期短,生长占地面积小,对土地要求不高,且具有优美的外形和较强的调节环境的功能。竹子的纤维排列紧密、整齐、走向一致,有一定的韧性和硬度,利于加工处理和批量生产,且成本低。竹制餐具有较好的质感,因为易于热弯加工,可制作出更具美感的形态。减少环境污染和节省自然资源是绿色设计的根本目标,而合理地回收和再生利用无疑有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

三、绿色设计的重要性

绿色设计不仅是一种技术层面的考量,更重要的是一种观念上的变革,要求设计师放弃那种过分强调产品在外观上标新立异的做法,而将重点放在真正意义上的创新上面,以一种更为负责的方法去创造产品的形态,用更简洁、长久的造型使产品尽可能地延长其使用寿命。

绿色设计是以人为本,它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人的各种需要。一方面是满足生理的需要,另一方面它也给人带来心理的满足。好的设计和作品让人感到视觉的愉悦、心灵的放松。设计中注入环保意识能够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创造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处,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非常需要倡导符合可持续发展精神的理性消费观。在注重环保,提倡可持续发展的意识下,这些勇于创新发展的企业所研发出来的优秀产品,必定带动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利润,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未来“绿色设计”的风格和趋势

设计师同时也是设计风格和品位的缔造者,产品的视觉形象对环境保护也会产生间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产品寿命期限相对材料的选择两个方面。由于人们以往的生活方式造成大量的产品品种的过时,以及产品频繁更换的速度对环境保护产生了不好的影响,如果能延长产品寿命期限,就可以减少对资源无谓的浪费。

从某些角度看,“绿色设计”不能被看作是一种风格的表现。成功的“绿色设计”的产品来自于设计师对环境问题的高度意识,并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运用设计师和相关组织的经验、知识和创造性结晶。目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使用天然的材料,以“未经加工的”形式在家具产品、建筑材料和织物中得到体现和运用;怀旧的简洁的风格,精心融入“高科技”的因素,使用户感到产品是可亲的、温暖的;实用且节能;强调使用材料的经济性,摒弃无用的功能和纯装饰的样式,创造形象生动的造型,回归经典的简洁;多种用途的产品设计,通过变化可以增加乐趣的设计,避免因厌烦而替换的需求;它能够升级、更新,通过尽可能少地使用其它材料来延长寿命;使用“附加智能”或可拆卸组件;产品与服务的非物质化;组合设计和循环设计。

结束语

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预示着“绿色设计”依然将成为21世纪工业设计的热点之一。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绿色设计都成为了目前产品设计中的一个主流方向,都会是产品设计中需要考虑和注重的设计原则。为了更好的进行绿色设计,减少环境问题,设计师就得要比以往对科学和技术有更多的了解;但有时候绿色设计不应仅仅是一个倡议或提议,更应上升到设计理念和设计原则的高度,应用绿色的思维进行设计。“绿色设计”给工业设计带来了更多的挑战,也带来了更多的机会。

参考文献

[1] 刘光复,刘志峰,李钢 《绿色设计与绿色制造》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2]刘志峰 《绿色设计方法、技术及其应用》国防工业出版社,2008

[3] 朱炼,张福昌.浅谈工业设计中的"绿色设计"[M].江苏:无锡轻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

第7篇: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性范文

中国环保部门也针对雾霾天、污染水、泔水油、有毒食品,内地频发的类似“安全门”事件,屡出重拳、用猛药、打组合拳,让“民生”不再只是增加保障、改善生活,更成为关乎每个人的生存权问题。“让更多河流湖泊适合游泳,”不再是一个奢望。

企业打好“民生环保”这张牌,就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工业的科技含量,有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始终走在创新、转型发展的前列。节能减排就是发展高端产品、突破高端环节,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同时优化现代服务业、结构优化、质量提升。企业切不可脱离环境保护搞经济发展,那是“竭泽而渔”。

节能减排、生态文明建设,不是应景之作,而是一个长期的、事关国计民生及子孙后代之福祉的大问题,企业不仅要解决就业、缴纳税款和赚取利润,还应更多地关心环境和生态、维护市场秩序、扶助困难群体、保障员工权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我们的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企业家首先要意识到节能减排的重要性,这样才会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若企业都在真心做好这项工作,那么整个社会就迎来一个注重“节能减排、生态文明”的大气候了。

第8篇: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性范文

 

一、环境保护意识

 

先民对于自然事物的尊重和环境保护意识的萌芽,来自当时人类对世界认识水平不足,对一些比如打雷、闪电、山崩、洪水等自然现象无法解释。从而逐渐演化出雷公、电母、山神、龙王等神怪,并且出于对神怪的敬畏,人们不敢肆意破坏水资源、大肆的捕鱼以及伐木等活动并伴随而来的是各种祭祀活动。这样的“环境保护”是被动的,也是无意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慢慢地意识到自己的生活和环境息息相关,正如《孟子梁惠王》中说到“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人们开始主动的有意识地去保护环境。

 

上古时期,先民就有了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意识《逸周书·大聚解》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这应该是我国最早保护环境的言论。中国的传统思想突出一个“合”。《国语·郑语》中提到“和实生物,同则不继。”意为实现了和谐,则万物即可生长发育,如果完全相同一致,则无法发展、继续。这里不仅提及到了万物的“和谐”发展还强调了“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这样的思想与现代生态思想是高度吻合的。先秦时期有很多思想家鲜明地提出了自己对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态度和主张。孔子主张:“钓而不刚,戈不射宿。”意思是钓鱼而不用网去捕鱼,射在空中飞翔的鸟,而不射鸟巢里休息的鸟。荀子提出:“川渊深而鱼鳖归之,山林茂而禽兽归之。”这里可以看出先秦时期对于自然资源的态度可以总结为两点:①不要破坏生物本身的生活环境;②有度的依据生物习性去获取自然资源。

 

二、相关法令的诞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获得自然资源就是获取金钱利益,在利益面前很多人就会不加克制地去攫取,当权者意识到问题的重要性,所以保护自然资源的法令就应召而生。但是由于古代的环境破坏方式相对比较单一,所以古代保护环境的法规相对也比较单一。

 

最初的环境保护思想只是号召人们自觉的保护环境,而有了法令之后就带有强制性了,所取得的成果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西周时期的《伐崇令》记载:“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如不令者,死无赦。”,在文王伐崇的背景下将这篇文章解释为保护环境虽有些牵强,但也体现了当时社会认为树木、动物、水井对于人们生活的重要性,可以说是“环境保护法”的雏形。春秋时期开始有了真正意义上保护环境的法令《管子·地数》中:“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提出的要求是“一刀切”式的,惩罚太过严格。作者认为操作性并不是很高。秦《田律》中对动植物资源等保护对象的捕猎采集方法和时间以及违规处罚办法等都做了具体规定。西汉、南北朝时期、宋、北齐、唐等朝代君王均命令,或禁止不按季节捕鸟的做法、或禁止用网捕猎鹰、鹞和观赏鸟类、或禁献奇禽异兽。在保护自然环境的问题上,不仅国家颁布法令让老百姓遵守,而且最高统治者也尽量以身作则[1]。

 

2.1水资源的保护

 

水利资源的保护与应用的相关法令出现在汉代,汉武帝时期大臣曾奏请制定关于水利灌溉的法律来规范的指引生产,到了汉元帝时期为了明确水的用途,减少纠纷,会在田地边立牌规定:“立三限闸已分水,立斗门已均水,凡水田,先令斗吏入状。官给申贴,方许开斗。”西汉末年黄河泛滥,汉王朝将水资源的管理从田头扩展到了大江大河。贾让[2-3]提出了治河三册。其中最值得推崇的是其上策:主张不与水争地,“徙冀州之民当水冲者,决黎阳遮害亭放河使北入海”。这是针对当时黄河已成悬河的形势,提出人工改道,避高趋下的方案。他认为,实行这一方案,虽要付出重大代价,“败坏城郭、田庐、冢墓以万数”,但是可以使“河定民安,千载无患”。到了宋朝强调在治水的同时治土,变水害为水利。神宗时候“分遣各路常平官,使专瓴农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坡塘,堤堰,沟洫李海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大小筹赏”。历史上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是一个从被动到主动的过程。

 

2.2土地资源的保护

 

土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是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先民创造了很多很有价值的耕种方式,根据生态规律实行轮作的技术,很好地保护了土地的肥力,提高了生产效率。还有以生物的方式防止虫害,修建水利工程预防旱涝灾害。除了这些,对于土地的开发与利用是我们最值得关注的。商朝时候我国已经有了开垦荒地的记载,但是那个时候刀耕火种,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不高,对于自然环境的破坏比较大,商朝多次迁都也和这方面有不可割裂的缘故。到了周代时候专门设置负责土壤改良的“草人”一职来专门管理土地并且教导人们如何施肥,使得土地肥沃起来。到了秦汉时期人口进一步增加,“中原”原有的土地已经不能满足需求,出现了“戍边屯田”的政策,“始皇帝使蒙恬将十万之众,北击胡,悉此河南地,因河为塞,筑四十四县城,临河,徒适戍以充之。”这是我国最早的戍边屯田的记录,汉朝时期屯田规模更加扩大,不仅在边疆,国内凡是可以耕种而未利用的国家都会鼓励开垦耕种,并且给予丰厚的奖励。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特别是北方地区土地遭到了极大的破坏,每逢短暂的安宁,统治者们就会鼓励耕种来保障军需。隋唐时期国家版图扩大,社会相对稳定。西北地区出现了许多藩镇,开垦的规模范围进一步扩大。宋朝时期基本沿袭唐制,南宋时期因为国土有限,对于土地利用效率更高,《宋史·食货志》记载宋高宗绍兴六年:“寻命五大将刘光世,韩世忠,张俊,岳飞,吴阶及江,淮,荆,襄,利路各帅悉领营田使。”也就是只要带兵的将领就要屯田,可见规模何其之大。到了明清时期人口规模更大,人们为了满足需求开始开垦滩涂,芦洲,风沙地等等。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大于保护。土地是农业国家的根本。

 

2.3动植物资源

 

我国很早就有了关于动植物保护的法令,《吕氏春秋·上农》中提出了“四时之禁:山不敢伐材下木,泽不敢灰,缳网苴罘不敢出乎门,罛罟不敢入乎渊,泽非舟虞不敢缘,为害其时也”。国家按春、夏、秋、冬四时颁布渔猎禁令,以利于鱼兽及野生动植物的生长繁殖。《秦律·田律》是最早保护动物的法令。汉朝时期提出了对幼小动物的保护,宣帝时期又颁布了保护鸟类的法令。到了唐代除了保护野生动物外还制定了保护家畜的法令《唐律疏议·盗贼律》:“私马牛而杀者徒二年半。”;《新唐书·本纪》:“禁京徽持兵捕猎。”;唐代时候环境保护法相对完备一些。宋代的《宋刑统》对环境保护依然持积极的态度,春天时候不允许捕猎的器具出城等等。明清时候“动物保护法”愈发的完备和操作性更高。

 

植树造林,保护树木也是我国古代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管子·八观》里面说到:“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秦汉时期不仅重视草木的保护,同时也加强了对破坏树木的惩罚《秦律》:“或盗采桑叶,臧不盈一钱,可论?服徭三旬。”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森林破坏严重,但是一旦停战便会植树,尤其是经济林木。唐代反对毁坏树木,凡是毁坏树木的都要以盗窃罪论处。明清时期管理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山场,园林,湖泊,果园等。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后面不得不放宽限制。以至于造成了草原退化、水土流失等人为灾害,区部地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生态破坏。

 

2.4城市环境保护

 

城市化问题并不是一个现代问题,在历史上早已存在了,《韩非子·内储上说》:“殷之法,弃灰于市者,断其手。”唐朝时期城市规模较大,城市保护法令较为细致全面。那是已有了收废品与挑粪工的职业。并且规定除水之外其他生活废品不得倾倒于街道,否则会被处罚。后周显德二年,开封对城市建筑拥挤,道路拓宽,防火防灾,城市绿化等问题提出了整改与规划,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的城市整改。明清时期基本也沿用唐宋的城市法,不得倾倒垃圾,不得占道,不得违章建筑等等。隋炀帝时期为了美化城市要求沿着运河两岸种植柳树,到了唐代绿化的法令逐渐增多,《唐会要·街巷》记载太和九年八月敕“诸街添补树,并委左右街使栽种,价折领于京兆府,限八月载毕。”到了宋代城市绿化工作做得更好,开封“自宣德楼一直南去,约阔二百步,两边乃御廊。……宣和年间尽植莲荷,近岸植桃李梨杏,杂花相近,春夏之间望之如绣。”

 

三、环境保护思想与民族发展戚戚相关

 

人类与自然环境有福祸相依的关系,先民主张尊重自然,主张保障万物平等的生存权利,并不反对万物的合理利用[4-6]。将伦理关系由人与人延伸到人与自然。无论是道家还是儒家都推崇“天人合一”。将人与自然紧密地结合起来。归纳出了“二十四节气,七十二候。”使人与自然和谐的相处。

 

人类历史上,诞生过许多伟大的文明,古中国、古巴比伦、古埃及、古希腊、古玛雅等,有的已经毁灭,有的中断了很久。只有中华文明生生不息,通过考古发现这些文明的覆灭与森林破坏、土地过分使用等不无关系。沃野千里到土地荒凉,文明无法延续。中国古代朴素的可持续发展观与历朝历代的法令政策有效地保护了我们的土地与环境,使得我们的文明得以传承。

第9篇: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自然资源产权;国家所有权;产权效率;产权公平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4-0007-07

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自然资源产权及其效率与公平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党的十报告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战略思想,而制度建设需要以正确的制度理论为指导。产权的效率与公平是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而对自然资源产权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理论阐释取决于对产权、效率、公平这几个重要概念不同的界定和分析方法,即取决于关于产权分析的理论基础和方法的选择。当代两大经济学体系——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对于产权问题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和政策思路,因而也为自然资源产权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理论分析提供了两种基础。从我国的具体实践来看,近年来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领域中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已经十分突出:一方面,自然资源滥用、资源供需矛盾、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严重;另一方面,与自然资源利用相关的各种社会公平问题不断出现。因此,为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迫切需要对自然资源产权及其效率与公平的内在关系和作用机理进行科学分析和正确揭示,从而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

一、文献评述

学术界关于自然资源产权及其效率与公平关系研究的流行范式是以“科斯定理”为基础展开的。罗纳德·哈里·科斯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对涉及工厂的烟尘给邻近财产所有者带来有害影响等外部的庇古税解决方法提出了质疑。科斯认为,这种外部性的存在本质上是由于产权界定不清造成的。因此,他特别强调明晰或重新调整产权的重要性。按照科斯的分析,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通过市场交易可以使污染数量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一思想被称为“科斯定理”,即在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初始产权界定清晰,并允许经济活动当事人进行谈判交易,市场均衡的结果都会导致资源有效配置。此后,阿尔钦与德姆塞茨(1972)、戴维斯与诺斯(1976)等人进一步发展了科斯的产权理论,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体系。在资源环境领域,“科斯定理”提供了一种运用产权市场交易来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新思路,其政策含义是:应当尽可能通过界定产权并实现其交易来提高产权效率。

科斯的产权理论在经济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从“科斯定理”可以进一步推出:产权的可交易性对产权的效率具有重要影响,排他性较强的私人产权效率最高,而排他性较差的公共产权效率低下。其进一步引申的政策含义就是资源环境产权的私有化。当然,对该理论和政策主张的批评也是尖锐的。如,美国学者福斯特(2005)指出,目前最应该受到批评的就是作为新自由主义主张之一的自然的私有化。今天,全球经济正逐渐将自然界中的每一种东西——水、森林、植物,甚至大气本身——变成可以在市场上买卖的私人商品。这种自然的私有化趋势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并且激化了环境问题。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的传人,以实现自然资源产权的可交易性来探讨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成为理论界的一种思路。该思路强调自然资源产权的可交易性及其对提高产权效率的意义,重点关注如何将市场交易机制引入自然资源的产权管理。如,肖国兴(2000)、王万山(2003)、马中和蓝虹(2004)等认为,环境资源产权明晰和市场交易是环境资源合理定价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实现自然资源产权可交易性的基本分析思路下,徐嵩龄(1999)、廖卫东(2004)等学者又提供了重要的修正性意见,认为虽然界定、明晰资源环境产权,将市场机制引入资源环境管理以提高管理效率是一种可选的制度改进思路,但是以产权的市场交易方式处理资源环境的外部性问题仍然具有局限性,政府还应当进行有效规制。

客观地说,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自然资源产权市场交易的理论思路对我国资源产权改革提供了有益启示。但是,在我国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资源属于集体所有)的情况下,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性质上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产权,进而主要关注其可交易性,显然是对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国家所有权的本质内涵和制度特征认识不足,对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所具有的社会分配等方面的功能重视不够。在实践中,这一政策思路在自然资源产权效率与公平两方面都产生了诸多问题。

与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主要从交易成本角度提出产权制度及其效率问题(同时回避产权公平问题)的基本分析方法不同,马克思经济学从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方法出发,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科学地论述了社会经济中的根本性的产权问题。①根据马克思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在自然资源产权运行的各种权利关系中,所有权处于决定性地位,所有权所体现的基本权利关系的理顺对其他各种权利关系的界定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本文基于马克思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运行为基础,对自然资源产权的效率与公平的内在关系和作用机理展开分析。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产权特征

按照最一般的理解,产权制度(简称产权)可以定义为人们(财产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权利关系。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规定了自然资源产权中的最基本的权利关系。在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一种制度保证。从产权的分析视角来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一般经济物品的产权相比,在产权的客体和主体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特殊性:从其产权的客体——自然资源来看,它不仅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而且还是具有生态、社会等方面价值的财产;从其产权的基本主体——国家来看,它既可以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也可以是公法意义或民法意义上的国家,所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过程必然涉及国家的多重职能。那么,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条件下,自然资源产权会涉及哪些方面的权属关系或责、权、利关系?如何正确界定和把握这些权利关系?回答这些问题首先需要正确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运行过程。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运行是指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中的主要权利关系依次展开、流转并最终实现自然资源所有权根本目标和功能的全过程。相应地,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过程中,财产客体——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也经历了从自然状态到对资源性产品的变化。显然,随着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推进,关于自然资源的权利关系也会随之流转。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运行过程从两个方面具体展开:一是作为生产资料进入市场所体现的权利关系。二是作为社会生产和生活的自然载体与保障所体现的权利关系。它们构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两重属性。

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作为生产资料的一部分进入社会再生产过程而产生的权利关系,具有一般性财产权利的性质。它是围绕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而展开的,包括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实现、使用权的转让和运作等具体环节。在法学的视角中,这是属于私法意义上的权利。关于该方面权利关系的分析应当考虑:其一,自然资源作为一般经济性财产的属性,其所有权的经济实现体现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地租的合理界定和征收。’这是因为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内在要求适用于各种所有权关系,包括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关系,而资源地租正是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体现。其二,作为生产资料的一部分进入再生产过程的、自然资源,还要在使用权的分配和实际经营中才能实现其经济功能。在这一过程中,为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高效、节约开发和经营,保障国民经济对自然资源产品的需求,需要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这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内在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一般性财产所有权也是不完全相同的。从权利的客体来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十分广泛,是一种集合物,与民法中要求的一个所有权客体必须是一个独立物是不一样的;从权利的主体来看,作为权利主体的国家与一般意义上的民法主体也不一样。这里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主体的不是私人,而是国家。因此,资源地租所体现的产权关系与一般私人所有的产权关系的区别还要包含国家(各级政府)对资源地租征收与分配的体制和机制等内容。

第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还承载着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不同于一般性财产所有权的其他内容和属性。这一含义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内涵上等于国家公共产权。在法学的视野中,这是一种公法意义上的权利,它构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另一重要属性。这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一般经济物品所有权的最重要区别。

从自然资源的基本属性来看,它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还具有非经济价值:它承载着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保障基本人权、社会稳定、生态安全等重要功能,是社会生活共同的重要物质基础。以自然资源所具有的生态保障功能为例,现代生态学的研究表明,各类自然资源的特征和功能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它们共同组成结构多样、功能复杂的各层次的生态系统,而各层次的生态系统又在功能上最终结合为一个完整、统一、具有有机联系的地球生态系统。该系统是人类生活共同的物质和生态基础。不难理解,自然资源的上述功能不应当属于任何私人或集团所独有,甚至不属于当代人独有,而是属于包括当代人在内的世世代代的人类。马克思指出:“整个社会,一个民族,甚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利用者,并且他们必须像好家长那样,把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从资源利用的实践来看,各国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也在日益加强对资源的管理。

这里有一理论问题需要讨论:国家出于公共利益对自然资源的管理仅仅体现政府的行政职能,还是国家作为产权主体的一种产权行为?如果真正将自然资源看做是公共财产,承载着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那么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管理行为就是一种公共财产管理行为,换言之,应当承认国家对自然资源的规划、使用权限制或用途管制等活动具有一定的产权基础。这里的产权便是公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属于一种所有权性质的活动。因此,只要承认产权的基本含义是指人们围绕或通过财产而形成的权利关系,只要不是将产权、所有权限定为民法意义上的私权,限定为仅与“物”的经济价值有关的权利,而承认公有产权或公共产权,那么完全可以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上述管理活动理解为公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行为或产权行为。当然,这在一过程中国家所有权与行政权有一定的交叉重合。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包含两层含义,即私法含义上的所有权和公法含义上的所有权。对这两方面的产权关系加以辨别并分别讨论是必要的。因为这两类权利关系在性质、特征、功能上并不相同:前者主要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运行相关,后者主要与自然资源的国家公共产权管理相关。

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过程中产权效率和公平的基本内容

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产权特征和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制度实践,可以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中的产权关系进行更加具体的分析:私权含义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运行中的权利关系包括所有权(狭义)的经济实现、使用权的分配、使用权的实际行使——习惯上称之为开发经营权;公权含义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国家公共产权,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进入市场过程。这样,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过程为基础,自然资源产权关系可以细分为自然资源所有权(狭义)的经济实现、使用权的配置、经营权的运作、国家公共产权的管理四种具体的产权形态。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产权效率的评价根本上取决于产权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促进程度。根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运行过程及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我们可以将自然资源产权效率具体定义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运行中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及基本经济关系,是否有利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能否保障和平衡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对自然资源的需要,是否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能否调动各产权主体自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积极性。自然资源产权效率应当是上述多重效率含义的内在统一,在本质上可以说是经济效率与生态效率、宏观效率与微观效率、当前效率与长远效率的辩证统一。

产权公平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和制度条件下,特定产权制度所包含或体现的人与人之间权利关系的平等状况和基本要求。马克思经济学认为,公平是对一定历史时期,由生产力发展总体水平所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社会等权利关系性质和状态的一种认识和反映;公平总是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公平的内容及其实现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产权公平对产权制度的效率会产生制约或促进作用。由此;我们可以将自然资源产权的公平定义为:在我国社会经济和历史条件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其运行中所包含或体现的人与人之间权利关系的平等状况和基本要求。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其运行中涉及诸多方面的权利关系,如经济权利、生存权利等,因而权利平等的内涵也是多层面的。我们应当根据其实践过程,对自然资源产权过程中不同层面的权利公平的含义具体分析、综合比较、统筹兼顾,特别要关注那些具有基础性、根本性、整体性的权利的平等关系。

根据上述对自然资源产权效率与公平的总体把握,可以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中的四个具体层面的产权过程的效率与公平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和界定:

第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经济收益实现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体现为资源地租的实现程度或状况对国民收入分配的作用和影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经济收益实现公平是指资源地租的实现(包括合理界定、征收、分配和使用)能够维护自然资源最终所有者的正当合法收益、实现社会基本公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经济收益实现效率体现为资源地租作为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内容,对全民利益的实现、社会分配的优化所起到的促进作用,即推进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并最终作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自然资源使用权分配过程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分配是指国家以自然资源宏观规划为基础和前提,将自然资源由国家所有转变为分散利用的分配过程。自然资源使用权分配效率是指在自然资源初始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实现的自然资源分散使用状况,对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和战略的作用和影响。自然资源使用权分配公平是指自然资源使用权分配过程中不同地区、群体、个人所拥有和使用自然资源的机会和权利的平等状况。

第三,自然资源经营权运作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自然资源经营权运作是指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分配之后,自然资源使用主体对自然资源资产的实际开发经营过程。自然资源经营权运作效率是指一定的自然资源开发经营制度对国民经济整体效率的影响。自然资源经营权运作公平是指各自然资源经营主体之间的权利平等状况。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国家对国有自然资源合理征收地租状况等因素所决定的自然资源使用主体是否拥有相对公平的市场条件和权利。二是自然资源经营主体自觉服从国家对资源经营产业进行管理,这一权利尺度所决定的相对公平。国家对自然资源经营权的有效监管和调控是推进其效率与公平关系协调的重要途径。

第四,自然资源国家公共产权管理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自然资源的国家公共产权管理是指国家基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管理的行为。自然资源国家公共产权管理效率是指自然资源管理在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自然资源国家公共产权管理公平是指在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中政府、资源企业、资源所在地居民等相关主体对自然资源利益的合理分配。协调自然资源国家公共产权管理中效率与公平的基本方式是宏观规划和利益平衡。

应当说,在马克思经济学的视野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中上述四个方面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都是自然资源产权效率与公平关系中的应有之义。用任何一种单一的公平与效率来代替这一整体性分析都是不完整的。这些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可以并且应该辩证地统一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根本目标和功能——维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自然资源产权四重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整体结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其运行过程中需要经过不同的层面和环节,它们在国民经济整体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意义,因而存在不同含义的产权效率与公平及其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关系,并且这些不同含义的公平效率之间又存在着很强的相关性和系统性。自然资源产权的效率与公平是多重具体含义的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一,它们构成“自然资源产权四维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整体结构”。

(一)自然资源产权四重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层次性和相关性

从产权涉及的社会权利关系来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中四重效率与公平关系是有层次的。具体而言,自然资源所有权经济实现的效率与公平是社会经济关系中最基础的利益关系之一,自然资源使用权分配的效率与公平制约着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自然资源经营权运作的效率与公平对实现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自然资源国家公共产权管理的效率与公平关系到国家所有权中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协调。

同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中四重效率与公平关系具有明显的相关性。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运作和管理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上述分析中我们只是根据它不同方面的产权特性和具体展开过程,将其相对独立地分解为四种更具体的产权形态,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解析这一复杂产权制度所包含的多层面的效率公平关系,而不是说这里的四重产权是完全独立的。简言之,多重效率与公平关系之间存在着很强的相关性。它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在私权含义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展开过程中,自然资源所有权经济收益的合理界定和实现体现的是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基本的权利关系,其权利的公平状况不仅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经济实现过程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对自然资源产权此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即对自然资源使用权分配的效率与公平、对自然资源经营权运作的效率与公平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合理分配也会对自然资源经营权运作的效率与公平具有制约作用。

第二,公权含义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私权含义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展开过程的相互影响。具体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公权含义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对私权含义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展开过程具有制约作用。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永远高于私人利益,所以国家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市场过程进行一定的规范、限制和干预。其次,私权含义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展开过程中的权利公平状况不仅影响其自身的效率状况,而且对自然资源国家公共产权管理的公平与效率关系具有重要影响。从根本上说,这是因为两种性质的所有权的客体都是同一自然资源,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然影响其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四重产权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

自然资源产权的四重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具体内容并不相同。不能将这些不同含义的效率混为一谈,也不能用某一种公平来替代其他公平。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自然资源产权的四重效率与公平关系又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统一性。如,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经济收益的有效实现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合理分配,推进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关系的协调。再如,自然资源国家公共产权管理的改善既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也有利于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协调。因此,自然资源产权的四重效率与公平关系在实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本质和功能,即实现全民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推进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在实物和价值层面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上是辩证统一的。在自然资源产权的效率公平关系的理论和实证分析中,也应当从实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本质和功能出发,在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实物和价值层面上,对自然资源产权的效率与公平的具体内容进行正确界定、合理分析、系统考察和统筹兼顾。

五、结论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