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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图书馆学会高校图书馆分会
中国图书馆学会医院图书馆委员会
承办: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
协办:《图书情报工作》、《大学图书馆学报》、《现代图书情报技术》、
《中国文献情报》(英文刊)、《中华医学图书情报杂志》
会议网址:WWW.省略.cn/xkgy2012/
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学科馆员服务在我国已走过十余年的历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过去的以文献检索获取为中心的服务,到现在的针对和嵌入具体用户群体、以个性化设计组织知识化服务为中心的学科馆员服务,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各类型图书馆在学科馆员服务领域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探索和创新变革,主动设计、引进和发展学科馆员服务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探索适应新环境下的学科馆员服务的新模式、新机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学科馆员服务的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同时也催生了支撑学科馆员服务的工具、方法和系统,培育出特色化、个性化、知识化的服务产品和成果。因此,组织各类型图书馆分享学科馆员服务的实践经验和成果,促进学科馆员服务进一步可持续发展,并在图书馆转型过程中始终保持活跃的生命力,推动图书馆服务向知识服务转型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鉴于此,中国图书馆学会专业图书馆分会、中国图书馆学会高校图书馆分会、中国图书馆学会医院图书馆专业委员会联合,定于2012年4月11-14日在武汉举办2012年学科馆员服务学术研讨会,主题为“学科馆员服务:战略、模式和最佳实践”,会议将侧重交流研讨学科馆员服务上的实际战略、具体模式和在实践中逐步累积、提炼与总结的最佳实践和经验分析,包括服务模式、任务体系、工作机制、队伍建设、技术支撑、效果评价等,探讨学科馆员服务进一步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等。现面向业界广泛征文。
一、征文内容
1 学科馆员服务的战略与布局
针对学术机构开展学科馆员服务的战略规划、服务模式、服务组织机制、创新特色等进行整体性介绍和总结,探讨学科馆员服务进一步发展的理论、战略、机制创新等。
学科馆员服务进一步发展的理念与战略
学科馆员服务战略规划与体制安排
学科馆员服务模式,包括学科馆员服务的任务布局、实施方式和组织机制
国内外学科馆员服务的比较研究
2 学科馆员服务的任务、方法和机制
探讨学科馆员服务各个方面的任务与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用户需求与行为的调查与诊断、服务创新设计与推广营销、资源保障设计与组织、信息素质教育、学科情报服务、知识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方法、机制和服务实践等方面的案例和经验分析。
学科用户信息需求与行为研究
个性化服务设计与推广营销
个性化资源保障体系设计和建设
个性化信息素质教育服务设计与实施
与科研教育紧密结合的个性化学科情报服务设计与实施
与科研群体和项目密切结合的个性化信息平台服务设计与实施
支持教育、研究机构知识资产管理和知识活动管理的服务设计与实施
文献计量学和文献计量方法在学科馆员服务中的应用
国内外学科馆员服务创新案例
3 嵌入式个性化学科馆员服务的组织机制
学科馆员服务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嵌入科研教育群体和科研教育过程,利用和协同多层次多方位的资源和力量,设计、组织个性化的服务组织机制,支持灵活、高效的服务。会议拟介绍和总结各个图书馆协调协同各方面力量和多元化机制来支持和推动学科馆员服务中的经验与探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侧重于组织管理机制),用户参与和基于用户社区的服务机制等。
与教育科研部门、团队的协同化学科馆员服务的组织与管理
嵌入教学过程、研究项目、战略规划、教研评价的学科馆员服务的组织与管理
用户驱动和用户参与的学科馆员服务机制
基于用户社区的学科馆员服务机制
多机构协同的学科馆员服务的组织与管理
4 学科馆员及其服务的支撑和管理
学科馆员服务可持续、充满活力的发展需要资源、技术、政策等全面的支撑,需要良性共赢的知识储备与循环架构,需要创新发展的团队文化氛围,需要高效率的工具、方法和资源与技术平台。会议拟探索和总结推动学科馆员服务不断发展的必要软环境和支撑条件平台,学科馆员服务的规范和制度化管理,学科馆员能力与队伍建设,学科馆员团队文化,学科馆员服务品牌建设等。
学科馆员培训与能力建设
学科馆员及其服务的支撑条件建设(侧重资源、工具、方法等)
学科馆员及其服务的管理与评价
学科馆员的职业生涯设计与可持续发展
学科馆员团队文化和协同发展机制
二、征文要求
1 内容要求
(1)侧重在学科馆员服务上的实际战略、具体模式和在实践中逐步累积、提炼与总结的最佳实践和经验分析。
(2)研究问题明确、具体。
(3)论据充分且有实际材料(如统计数据、事实、自己或他人的调研发现、工作中积累实证等)的支持。
2 格式要求
(1)投稿文章必须为以前未在公开刊物上公开发表过的文章。
(2)字数以4000-5000字为宜。
(3)论文书写格式请参照《图书情报工作》杂志著录格式,格式为:中英文题名、中英文摘要(150-200字)、关键词、分类号、正文、参考文献、作者简介。详细要求请见会议网站或《图书情报工作》杂志社投稿须知。因优秀论文将结集公开出版,请务必按照格式要求书写论文。
(4)征稿截止日期:2012年2月1日。
(5)投稿请登录该会议网址:省略.cn/xk-gy2012/,并使用网上投稿方式(需要先注册)。
3 论文评选及出版
(1)邀请专家组成论文评审委员会,对征文进行评奖并颁发获奖证书,获二等奖以上论文将推荐至《图书情报工作》、《大学图书馆学报》、《现代图书情报技术》、《中国文献情报》(英文刊)、《中华医学图书情报杂志》上择优发表。
(2)会后,优秀论文将结集公开出版。
(3)从获奖文章中优选部分文章作者为大会发言人。
三、会议相关事项
1 会议地点:湖北武汉
2 会议时间:2012年4月11-14日
3 参会方式:投稿参会;直接报名参会(登录会议网站注册报名)。
4 正式报到通知将于2012年3月中旬发出。联系方式
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图书馆学会专业图书馆分会秘书处
联系人:赵树宜(学术),电子邮箱:zhaosy@mail.las.省略
姜京善(会务),电子邮箱:jiangjs@mail.1as.省略
王莹莹(会务),电子邮箱:wangyy@mail.las.省略
电话:(010)82626812,(OlO)82626611-6225
传真:(010)82626821
专业分会网址:省略.cn
高校分会网址:sal.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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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学术研讨会围绕近年来灾害人类学发展的新动态,反思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探讨灾害研究中的理论与方法,以及防灾减灾中人类学关怀,为灾害人类学理论和方法的发展做出贡献。会议的主题为“灾害人类学与防灾减灾的理论与实践”。
一、大会主旨发言
六位国内外著名人类学家作了主旨发言。
美国华盛顿大学人类学系史蒂文・郝瑞教授作了题为“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的集约化脆弱性与灾难”的发言,郝瑞教授通过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灾害实例,阐述了
人口不断增长,人民生活稳定,人类从自然中提取物质与能源来提高自身生活水平的过程往往导致生产或产能的集约化、缓冲的消除、恢复能力的损失和脆弱性的增加。他在发言中强调:尽管人们的环境意识在增强,但要减少灾害发生的频率仍然十分困难。
美国佛罗里达大学人类学系安东尼・奥尼尔-史密斯教授作了题为“21世纪的风险、脆弱性与灾难:人类学的视角”的发言,他在发言中强调:脆弱性和风险挑战我们去处理那些可识别的社会功能,导致因特殊危害造成的损害和死亡,但它也让我们遭遇到了人类与环境关系的整个体系的基本矛盾的困境,其中经济体系是最为突出的方面。
日本关西学院大学社会学系主任狄野昌弘教授作了题为“关于灾害的比较社会学”的发言,他从灾害与社会科学、灾害与社会变动、社会的网络关系与重建、对社会认识的差异、与自然的共生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以阪神大地震和东日本大地震为例论述了震后避难趋向及社会认识。
美国原加州大学教授,现为独立研究者苏珊娜・赫夫曼教授作了题为“人类学视野下的灾难与核心文化概念”的发言,赫夫曼教授认为:尽管人民经历了灾难的发生甚至结束,但由于社会和文化的影响,长期积累,环境每况愈下,灾难就在眼前。她坚信:一旦人类的文化被深入理解和充分运用,减灾和恢复重建的能力将会加强。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文学所、灾难研究中心李永祥研究员作了题为“灾害人类学的研究方法”的发言,他从灾害人类学研究方法中的基本问题、灾害人类学研究中的田野调查、灾害人类学的跨文化比较视角、灾害人类学研究的民族志叙事和灾害人类学研究方法的基本特征五个方面论述了灾害人类学的研究方法。
西南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副院长杨正文教授作了题为“巨灾风险分担路径探讨――以‘5・12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为例’”的发言,他强调:“5・12”重灾区在较短时间内不仅能够恢复重建,而且获得显著的跨越式发展,完全得益于“对口援建”的灾害风险和灾害损失的跨区域分担机制效率的发挥。因此,检视和探讨“对口援建”模式,对创新灾害风险管理意义重大。
二、专题研讨交流
大会主旨发言后,与会代表分八个场次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专题学术研讨。八个专题分别是“灾害人类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国外灾害人类学研究”、“少数民族观念与防灾减灾”、“防灾减灾与灾害应对机制研究”、“气候变化与灾害应对”、“灾害风险与政治经济”、“灾后重建与宗教观念”、“灾害史研究”。议题广泛、讨论积极,体现了人类学在灾害问题研究中的现实性和应用价值,同时也反映了中国民族学、人类学界在灾害问题研究上的整体水平。
温端政、晁继周、李行杰等16名专家在大会上做了报告,还有36人在小组讨论会上发言。会议从以下几個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一、语汇学理论
温端政认为,语汇学作为语言学的分支学科,并不是孤立的,它与许多学科都有密切的联系,并重点阐述了其与词汇学、方言学、民俗学、历史学和文学的关系。韩爽对“俗语”概念理解的现状、其他相关概念的内涵以及俗语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联系进行了研究。史秀菊从三個方面概括了惯用语的特点:多用比喻修辞手段,字数并非主要为“三字”组,结构并非主要为“动宾”关系。延俊荣引进认知语言学的典型认知模型ICM理论探讨了言语活动的构成、本质特征和建构机制,以此来探究言说类谚语的内在连贯性。白云认为成语2+2的韵律模式使得“四位一体”的成语读起来具有强烈的节奏感。韵律与成语句法和语义存在不对称关系,成语为了追求复合韵律词的“最佳选择”,牺牲了自身的句法关系和语义理解。马启红从比喻构成的角度分析了体词性俗语的比喻构成特点及语义生成方式。陈长书阐述了歇后语的分离性与同一性,认为前者解决了如何在语流中分离歇后语,也就是将歇后语和相邻的语言单位区分开来的问题;后者解决了对于一些结构相似的歇后语,是视为不同变体形式还是不同歇后语的问题。
二、语典编纂
《语海》是上海辞书出版社准备重点打造的一部语类辞书,几位代表就《语海》编纂问题进行了探讨。李行杰认为《语海》编纂时应尽可能地多收语条,按义类排列,释义要准确、精当。杨蓉蓉介绍了《语海》编纂的准备工作,并就立目与编排、索引等提出了详细的设想。孙毕详细介绍了《语海》立项和编纂准备工作以及未来的编纂方案等。黄传亮论述了《语海》义类编排方法的构想。
成语类语典为许多代表所关注。陈霞村、郭振红对《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成语释义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刘中富指出应区分同义成语和异形成语,以及普通语文词典和成语词典在收释这两类成语时应采取的不同方式。辛菊介绍了《学生成语辨析词典》编纂的过程。李淑珍采用调查和统计的方法,对当前成语辞书收条情况进行了考察。
马志伟阐述了语典例句编写的经验与体会。温朔彬阐释了《新华语典》在立目和释义等方面的原创性。陈玉庆介绍了《商务馆小学生谚语歇后语惯用语词典》的特色。黄丽群就学生语典的编纂情况提出了几点建议。汪惠民引进了意象的概念,提出了对鉴赏类歇后语语典的编纂设想。
三、方言语汇
吴建生介绍了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语言学重点项目“汉语方言俗语语料库建设研究”的情况,着重阐述了方言俗语语料库建设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张光明总结了多年来编纂“忻州方言语汇系列辞书”的经验。张宝玉对《忻州惯用语词典》的编纂工作进行了介绍。史素芬研究了长治方言谚语的修辞美学价值。李金梅、王利、刘艳平和裴瑞玲分别对高平、壶关、定襄等地的方言谚语和灵丘方言歇后语进行了研究。
四、近代文献语汇与语汇考释
晁继周认为《红楼梦》中俗语的贴切运用,对描写人物、表现主题、推进情节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李倩以敦煌变文中的俗谚为材料,探讨了敦煌变文的民间文学特色和口语化特征。张文霞统计源自《战国策》的成语共160条,认为这些成语对探讨先秦汉语和成语的形成及其历史演变都有重要意义。
高列过对“守财奴”等词语进行了考释。范晓林利用山西方言材料解释了元曲中“行行至”的意义。武玉芳利用山西方言和其他语言材料解释了《金瓶梅词话》中“猪剌儿”的意义,并提出了利用方言材料解释近代汉语词语的几個原则。
五、语汇的具体研究
谢仁友对成语新义的类型、原因及规范原则进行了探讨。赵志峰对成语误用的复杂性及原因进行了归纳总结。安志伟对改革开放以来的新语汇进行了界定,并讨论了新语汇的产生及其与相关范畴的联系。申慧就新成语进行了专门论述。梁永红认为大量的惯用语源于行业用语,并对这些用语的意义变化进行了研究。孙文娟对与女、品德、外表等相关的成语进行了研究。
王世利分析了惯用语的特点,并对惯用语在《汉语水平词汇与汉字等级大纲》中的分布和教学策略进行了研究。刘嵌通过实验的方法对惯用语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的语义偏误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教学策略。
除以上内容之外,还有代表研究了与语汇相关的其他现象。孟祥英研究了规范型词典收释待嵌格式的情况和原则。孟德腾研究了嵌入式四字格的语义透明度与嵌入项的语义变化。刘红梅从聚合的角度引入了聚合词的概念并论述了其修辞效果。王海静以《红楼梦》的英译本为例探讨了汉语俗语的翻译问题,并以此为例探讨了洪堡特的辩证翻译观。
会后还举办了温端政先生汉语语汇学学术思想座谈会。
一、道德责任及人的品性的概念、关系、方法
道德责任的根据、基础、限度和归责等问题是伦理学中的重要问题,在伦理学史上得到了长期的深入研究。与会学者们围绕道德责任的概念、道德责任与意志自由的关系、道德选择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华中科技大学韩东屏教授指出,研究道德责任与意志自由问题,应从道德选择开始。人进行道德选择,其先决条件是有意志自由与情境自由体现的内外自由。上饶师范学院詹世友教授对康德的道德责任观进行了深入阐释。他认为,康德伦理学虽然以研究先天的道德法则为基础,但仍然关注人内在的意志品质,即德性。德性是能够抗拒偏好满足的准则而执行道德法则的意志力量。井冈山大学曾建平教授主要从需要来谈人的道德责任。他强调,道德责任的本质在于需要,当人们的需要还处于一种自在层面时,道德对其来说还只是一种外在责任。湖南师范大学向玉乔教授提出了道德记忆的概念,认为刻写道德记忆本身也是一种道德责任,指出人类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类型(回溯性道德责任和前瞻性道德责任),强调我们人类必须对自己过去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武汉大学李勇副教授结合当下中国社会的一些现实伦理问题就需要与责任、责任与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诠释。
道德责任与人的品性存在密切的关系,学者们对其进行了深入阐释。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沈清松教授指出当前的道德困境在于虚无主义和规范解构,效益论无法提供道德责任感,而义务论虽能提供道德责任的依据,但仍无助于虚无主义的克服,因此主张一种开放的德行论,将道德责任提升到人性的完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吴兰丽副主编指出,人是社会之网上的结点,人具有社会性,理应承当相应的道德责任。道德责任需要内在的道德自律,也需要外在道德经验的指引。而承担道德责任的主体是人,这就需要引入“人的品性”这个概念,具有良善品性的人会自觉担当其道德责任。中国人民大学龚群教授考察了奥古斯丁的善恶观。他指出,中世纪时期的基督教教义提出了意志为恶的起源论。奥古斯丁坚持认为造物主所创造的这个世界从本性上看是善的,同时认为上帝给了人意志自由。被造物有意志自由,他们因为骄傲而自己背离上帝,从而才有了罪与恶。骄傲是恶的开端,而谦卑是一切德性中首要的德性。印度乔达摩佛大学学者L.P.singh对道德责任和人性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决定论和自由意志以及道德责任是否相容的争论由来已久。不相容论的观点认为,一旦给定自然律和世界的初始状态,世界之后的每一个状态就是确定的了,因此不存在自由意志,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责任。相容论中的一种观点,即莱布尼茨一刘易斯理论,对此从形而上学层面予以反驳。它的精髓就是给可能世界一种实在论说明。一个世界因果链必须援引所有可能世界中的事实,由此,因果性只是一种效应。这种观点面临一些难以克服的本体论负担。山东大学吴童立副教授以分析哲学方法对道德责任与自由意志是否相容进行了探讨。北京师范大学田海平教授通过对《旧约・创世记》“该隐之问”即“我是我兄弟的看护人吗”进行讨论,以它因时而变的多形态呈现以及可能的应对为线索来探讨道德责任的现代禀性。反思的责任论立足人类整体来理解人的责任,从更开阔的全球化或大地共同体的视野和更为长远的子孙后代的意义上回应“祛责之间”,体现了历史和逻辑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责任观
不少学者纷纷从中国传统文化视角对道德责任相关问题给予关注。南京师范大学陈真教授探讨了墨家思想对我们所应承担的世界和平道德责任的启示。沈清松教授则指出,儒家重视人本有善性的卓越化,也重视人际良好关系的满全,儒家的伦理学其实是开放的德行论的伦理学。向终极真实开放的德行论,是儒家伦理学道德责任的最后基础。智利天主教大学马科斯・哈拉米约(Marcosjaramillo)教授在题为“财产与真正自然法和儒家的关系”报告中,从中西文化对比的角度,探讨了西方真正自然法思想与儒家思想的相通之处,以及二者在当代责任伦理研究中的价值。他认为,来自于古希腊哲学延续至中世纪的“真正的自然法则”与儒家思想在财产权方面有着相似之处。比如在买卖关系、不动产、房屋、知识产权和商业企业等财产权方面,其逻辑结论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所以,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遵循“真实的自然法则”和儒家思想中的财产权思想,对建立社会的道德责任感具有重要意义。
三、实践领域中的道德责任问题
许多学者从具体的、实践的视角对道德责任观念进行诠释,如企业的道德责任、教育的道德责任以及全球化和高新技术中的道德责任问题等。南京师范大学高兆明教授基于智能机器人的思考,着重探讨了高技术创新中的道德责任意识问题。湖南师范大学王泽应教授在《命运共同体价值理念内涵的责任伦理意义》一文中指出,“命运共同体”价值理念本身蕴含着一种要求同心同德的责任伦理意蕴,它以十分清醒的理性认识和对全球性问题的深刻洞观,凸显全球化时代各国共处一个地球的命运共生性,要求以积极的态度来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化解全球化的风险,以达到共生共赢共发展的目的,保证全球化沿着符合世界各国人民共同福祉的方向前进。西南财经大学谭亚莉副教授探讨了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问题。同济大学Bo R.Meinertsen副教授指出自然的责任概念在其主要意义上应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他反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张。印度理工学院普拉布教授(V.Prabhu)则对教育与道德责任的问题给予高度的关注并进行了详细的阐释。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国副总经理,江西教育出版社廖晓勇社长、周建森副总编辑出席开幕式,并向与会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中国辞书学会语文辞书专业委员会主任谭景春代表语文辞书专业委员会在开幕式上通报了此次会议的筹备情况。
本次学术研讨会通过大会发言和小组讨论两种形式进行学术交流。会议论文内容涉及辞书理论与辞书史、词汇语义学研究、辞书的编纂修订、辞书的规范化与现代化等方面。
一、辞书理论与辞书史
语汇是本次会议讨论的热点之一。徐时仪《〈汉语大词典〉所收习语俗谚探略——兼论语词分合》以《汉语大词典》第二版水部所收的习语俗谚为实证,讨论了语词分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认为对“语词分立”应持审慎的态度。周荐《汉语熟语研究的正业与要务》提出了将汉语熟语研究与文化史研究结合的新思路;认为将语汇学作为一门新学科独立出来仍有待考量。刘静静、徐时仪《论“语”“词”的分与合》,赵越、周荐《从词汇学的体系性看“语词分立”说》,也从不同角度就“语词分立”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关于语汇的论文还有:李淑珍《试论俗语的同一性和同义性在语类辞书编纂中的作用》、温朔彬《论大型工具书〈语海〉编纂的特点》、王海静《论书证对“成语”辞书编纂的重要作用》、汤仕普《试论分化成语》等。
李仕春《框架语义学视阈下的词义衍生研究——以多义词“看”为例》用框架语义学理论解释了“看”的多个义项的形成原因。王洁《定中结构“平行式”多义词义项的语义距离考察》以定中结构的平行式多义名词为例,考察该类名词义项的语义距离。赵红梅《论同义词词典的学习属性》分别从功能、收词、词目信息及释义等方面对同义词词典的学习属性进行了探讨。
李孝仓《专书类辞典编纂中有关词汇的基本问题——以〈春秋左传辞典〉为例》,指出处理古代专书词典中的语文词汇条目时,需要解决好两个基础问题——古代文献用字与文献词汇的确认;两个核心问题——专书词典的收词立目与语词条目的释义。赵家栋、马雅琦《〈说文·水部〉与〈汉书·地理志〉异文研究》从文献学等角度对《说文解字》与《汉书》的异文从字、词、句三个层面进行了研究。潘牧天《文献异文对语文辞书编纂的价值》对《汉语大词典》等辞书中大量的例证进行研究,论证了异文对语文辞书编纂的价值。
叶军《现代辞书文化之滥觞——对商务印书馆早期辞书出版的几点思考》对商务印书馆早期出版的代表性辞书,特别是各类首出辞书进行了概括性梳理,总结出三大出版特点,并分析了这些鲜明特征对中国现代辞书事业发展起到的推动作用。高永伟《商务印书馆早期的英汉词典》则从英汉词典的角度回顾了商务印书馆早期的辞书出版活动。谢仁友《赵元任先生对辞书学的贡献》研究了赵元任先生对辞书编纂和辞书学研究的重要贡献。陈明娥《朝鲜时代汉学辞书的编纂特点及价值》介绍了朝鲜时代辞书的四大类型及其编纂特点,并从文献学、汉语史及语言教学价值等角度进行了讨论。
二、词汇语义学研究
晁继周《说“标志”与“标识”》从问题的产生、当前“标志”“标识”的使用情况、词典中对“标志”“标识”的处理三个方面讨论了“标志”与“标识”这组异形词,认为可以把“标识”处理为“标志”的同义词;提出词典必须及时反映语言的发展变化,要关注、解决异形词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姜仁涛《〈现代汉语词典〉(第6、7版)与异形词规范》对该词典中的异形词进行了统计分析。谭景春《动词的目的義及其在词典释义中的处理》研究了动作义与目的义的区别、目的义的类型、动词目的义的兼类和含有目的义动词所带的宾语等问题,并对《现代汉语词典》中动词目的义释义的修订提出了重要意见。王重阳《“跩”“拽”的音与义》指出“跩”“拽”二字读zhuǎi音表示“傲慢、得意”时,应及时根据已经稳定的语言事实将字形定为“跩”。陈玉庆《语文词典中的单音儿化词的处理》统计了四部语文词典中单音节儿化词的收录及编排情况,对语文词典中单音节儿化词收录和编排提出了建议。王仁强、黄昌宁《从双层词类范畴化理论看现代汉语自指词项的兼类问题》从双层词类范畴化理论角度分析,认为取消自指词项兼类禁令是解决汉语词类问题的重要出路。潘雪莲《口感类形容词的语义发展及在词典中的注释处理》注意到口感类形容词有发展出名词性义项的可能,因而在辞书中需要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饶琪《什么样的字母词能够进入辞典?——汉语字母词的共时演化(2000—2016)》从时间推移的视角观察“字母词”使用情况的变化,以确定什么样的字母词能够进入词典。
储泽祥《列举义“等等”是如何形成的》研究了列举义“等等”是怎么形成的,认为“等等”是从量词重叠式虚化来的,并不是列举助词“等”的复用。周淑萍《释“处士”》列举了“处士”一词的多种释义并对此进行考证,指出“处士”是指尚未入仕、没有官职在身的自由知识分子。高永安《汉语联绵词的搜集辨别及其意义》认为联绵词的语音结构支持上古汉语有含有l的复辅音;反对拆解联绵词的做法。卞仁海《〈汉语大词典〉“选练”条注商》、邵天松《“悬米”释义商补》、何茂活《〈汉语大字典〉“音义未详”字考释五题》分别对“选练”“悬米”“‘音义未详’字五例”进行了考释。程建功《〈说文〉基数字义的文化背景略说——兼议辞书释义的时代性及其局限》说明了《说文解字》从阴阳易数角度阐释一、二、三、四、五这种数词的原因。
程志兵《〈汉语大词典〉收释方言词语小议》从方言词的收录和释义的范围、标准等方面对《汉语大词典》第二版的修订提出建议。于峻嵘《〈现代汉语八百词〉合条(主条+副条)释义分析》以副词为例研究了《现代汉语八百词》中合条(主条+副条)模式的释义问题。康国章《AABB和ABB两种词汇结构及其交互构造问题》研究了AABB和ABB两种词汇结构及其交互构造问题,认为由AABB式词语变化为ABB是把原来并列关系的A、B变为正偏关系,反之则由正偏关系模糊为并列关系。邓双军、万艺玲《“事件·物质”类名词的释义问题》运用句法语义研究方法探讨“事件·物质”类名词的释义问题,认为可以根据词条的使用频率处理“事件·物质”类名词的释义。
三、辞书的编纂、修订与辞书的规范化、现代化
林仲湘、李园《关于〈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辨析字典〉的编写》从使用范围、编写特色、细节和难题的处理等方面介绍了《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辨析字典》的编写情况。汪惠民《对几部大型语文工具书部首设计情况的调查与思考》研究了四部大型辞书各版次部首设计的演变历程,指出“据形取部”和“总量简化”是它们演变的共同点,而不同的工具书因面向读者对象不同,在部首设计上亦有所变化。魏励、刘建梅、张秋霞《汉语辞书的编纂应提倡科学规范观》研究了规范字身份的确定,规范字形的确定,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关系的梳理等问题。郭晓丹《连接号在语文辞书中的应用问题研究》探讨了如何落实《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关于分词连写的规定。陈明学《词汇规范与高中词语教学——以四个成语为例》以四个成语为例详细说明了词汇规范在高中语文教学中的重要性。
王吉辉《比喻与形容——有关词典释义语问题的探讨》考察了《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和第6版固定语意义解释的释义语“比喻”和“形容”的使用情况,并对此提出修改建议。王晖《“儿”音规范琐议》通过统计分析《现代汉语词典》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中“儿”的注音,认为仅将“儿”区分为“儿1”(词根)和“儿2”(词缀)尚有可商之处,另一个独立的“儿3”(儿尾)应当补充进来。宋浚瑞《辞书修订需要与时俱进——从〈汉语大词典〉第二版“引书格式”修改谈起》介绍了《汉语大词典》第二版“引书格式”的改进。刘建梅《〈现代汉语词典〉中植物词条的收录及释义问题》以《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植物名称词条为例,分析了其中漏收及收录不当的现象。李雪《辞书中的语体色彩标注问题——以〈现代汉语词典〉中〈口〉的标注为例》考察了《现代汉语词典》中语体标记〈口〉的标注情况,提出语体色彩的划分应遵循最小交集原则。孙可《“旧读”浅议》研究了目前辞书中的“旧读”标注存在的问题。
王祝英《从引证歧异谈大型语文工具书修订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漢语大字典〉为例》以四组文献异文为例,探讨了用字歧异问题的处理方法,指出编纂大型语文辞书应当做好文献查证、取舍、标注等工作,并重视语料库在编纂中的运用。王海静《论书证对“成语”辞书编纂的重要作用》从“科学立目的依据”“精确释义的基础”“追本溯源的支撑”三个方面论证了书证在成语辞书编纂中的重要作用。李芸、郭小武《基于〈现代汉语词典〉的语汇调研》向大家展示了信息技术手段在处理辞书语料中的运用。
张永伟、顾曰国、胡钦谙《面向语料库辞书编纂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介绍了其课题组研发的COCAL辞书编纂系统,并对其中的主要功能进行演示。徐蔚《浅析数字化辞书的出版隐忧与对策》指出了数字化出版时代,泛全民化致使质量难于把控、读者个性化需求难以满足、著作权易受侵害等隐忧。
此次学术研讨会,学术气氛浓厚,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通过热烈研讨,既开阔了学术视野、丰富了学术知识、提高了学术水平,又增进了彼此间的学术友谊。对语文辞书的编纂、研究和出版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获得了圆满成功。
会议当天,日本白寿生科学研究所社长原昭邦、瑞齐宁健康产业集团董事长侯杰出席并主持会议;日方原川博士发表了关于研究论文的演讲及展示;日方的八木博士在会议上发表了研究成果;静冈济生会综合医院的榛叶俊一先生和中国医师做了学术报告;日方根立博士以《临床研究的进展和今后的展望》为题进行了演讲。此次会议在青山部长的闭幕词中拉下了帷幕。
中日双方专家学者就上述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研讨,此次会议,对白寿未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采访实录
《养生大世界》:您认为这次会议有何重要意义?
楼惠军(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原康复科教授):日本专家研究的很前沿,已经到了分子领域,研究脂肪酸,影响人体的脂质代谢有161个指标,大概有60%的指标在高电位的作用下发生了变化。因为它本身是基础研究,研究的是机理,可以解释为什么患者会有不同程度的好转,是因为人体代谢的产物在发生变化,之后才会产生一系列的作用。
会议涉及的内容非常广。这次还做了高电位的可视化研究,我们现在的高电位坐上去,有的人有感觉,有些人没有感觉,无法感受到使用的时候有东西在发生作用,但是,高电位可视化研究可以让你看到有一个电场的彩色图,让人看到你确实坐在电场里,这项技术也获得了专利,我认为这个对于病人的心理状态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中国社科院文献信息中心黄长著主任莅会并向会议致了贺词。天津社科院党组书记、院长李锦坤出席了会议的开幕式并致开幕词。会议闭幕时,天津社科院项新副院长致了闭幕词。
会议中,代表们就图书馆信息化建设中有关技术层面的问题进行了交流。会议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研讨社科院系统图书馆的业务评估问题。大家一致认为,从长远发展着眼,全国社科院系统图书馆逐步建立和完善业务评估体系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应当借鉴公共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的经验,从我们系统的实际出发,通过研讨,统一思想,创造条件,把这项工作推动起来。
会议期间,社科院系统图书馆各片区组长馆馆长召开了碰头会。会上,大家一致推举新疆社科院图书馆承办明年的全国社科院系统图书馆第十一次协作及学术研讨会。
一、传统美德的现代转换与创新是时代需求
中华传统道德文化的漫长发展涵育了中华民族特有的民族品格和民族精神,既造就了中国灿烂的物质文明,同时在特定历史境遇中铸造出的特有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审美情趣,成为中华民族战胜挫折和挑战的重要精神支柱。与会专家学者认为,对中华传统美德进行现代转换与创新既有利于当代中国道德建设,也使中华传统美德重获生机。
天津科技大学赵士辉教授从恩德与耻教的角度分析当代中国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认为恩德是关于如何对待恩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也是人的一种德性。在中国传统恩德中仅就内容来看,就包括施恩、拒恩、受恩、知恩、记恩、感恩、报恩等七个方面。恩德作为世界上各民族共有的伦理文化现象,其观念和行为具有普遍意义。中国传统恩德具有体系性以及重视面向实际调节人际关系等特点。耻教是道德教育的一个部分,因其强调道德荣誉感而使耻教具有净化社会公共生活的特殊功能。在当前中国道德建设中恩观念出现了问题。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有些人只知受惠、索取,而不知感恩、报恩;在家庭生活领域,有的子女不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甚至“不想长大”,出现啃老现象。针对这些问题,加强恩德与耻教培育,促进中华传统美德的现代转换与创新,是当代中国社会伦理文化建设中的紧迫任务。天津大学学院孙兰英教授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探讨了对中华传统美德进行现代转换与创新的时代迫切性。她从提出的“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六个中华文化基本价值观出发,认为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人们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追求高尚的道德理想,不断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基础,就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文化的基本价值观对接,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二、传统美德的现代转换与创新面临时代挑战
如何处理好全球化与保持民族性之间的关系,是当前中华传统美德进行现代转换所面临的挑战。孙兰英教授认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独特的社会精神气质,都有自己的社会核心价值观,对其先进的文明成果,如公共服务、终身教育、生活质量、生态文明等社会价值,我们要积极吸收借鉴。另一方面,要发挥中华传统美德的世界意义。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灵魂是核心价值观及其价值体系,它以理想的形态引导着这个民族、国家和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
如何正确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的关系,是中华传统美德进行现代转换与创新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天津师范大学王秀阁教授认为,现实是历史的结果和未来的开端,只有立足现实才能正确地认识历史,科学地预测未来。中华传统美德的基本内容具有历史的恒定性,但在传承时却不能固守历史使其僵化,应当使传统美德在注入新元素的同时并进行当代阐释。天津医科大学医科人文学院郭卫华副教授认为,在面对传统与现代相互冲突的时代挑战中,应当避免两种极端:一种是否定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否定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历史证明,近代中国曾经出现过否定中国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根本是行不通的;另一种极端是过分夸大传统文化的现实作用,实际上是秉持一种文化怀旧的情怀,从而陷入文化本位主义,使现代文化建设与现实脱节。现代化的根本动力在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中华传统美德现代转换与创新的实现途径
昨天大家主要是围绕现代公诉制度的内涵特征等方面进行讨论,那么今天我们可能进入一些更加微观的中国特色现代公诉制度的建设问题,今天我们期待着检察系统的同志们更多精彩的发言。正式开始讨论之前,我们隆重介绍一下昨天风尘仆仆赶来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教授甄贞同志。我相信今天很多同志想对今天会议的主题谈谈自己的见解,下面请开始。
闫敏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庭副厅长):
两个中心和焦作市检察院联合召开学术研讨会,对现代公诉制度进行研讨,应该说对我们公诉工作的实务和理论的探讨具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和促进作用,我个人发言之前,先代表高检院公诉厅对各位老师、教授、专家、河南省检察院、焦作市检察院能够集中起来对我们公诉制度、公诉工作进行研讨,表示崇高的敬意,对公诉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既然是参加研讨,自由发言,我就讲一些个人的看法。听了各位教授和同行们的一些高见,我很受启发而且收获很大。对于今天讨论的议题,我想个人有两个方面的看法:一个是昨天下午的讨论和发言主要有两个大的方面,一个是对一般的公诉制度和理论的研究;一个是对我们国家公诉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问题进行了一些论证。因为对于一般公诉制度,特别是现代公诉制度,一些专家和教授都有高深的见解,就对怎样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公诉制度讲一点个人的看法,考虑完善和改革现行的公诉制度,我想对现行公诉制度本身的两个要素应该考虑进去,一个是我们的公诉机关同时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它跟一般的纯粹的公诉机关还是不同的,它还是有中国特色的,在这个方面考虑各种公诉制度建制是不容忽视;再一个方面,我们公诉机关还代表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甚至是一种法制的形象,这样一来在构建制度时确实有一种平衡,公诉机关是不完全的一方当事人或原告人,所以在构建制度和改革或完善时要把这个性质、要素考虑进去,要代表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本身就有个平衡问题。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本身包括维护和保护人权问题,保护人权就是两个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们国家已经签署,政府签署了就意味着认可了这个事,所以我们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就负有维护人权的任务。昨天卫东教授讲了要控辩平衡的问题,确实需要在构建公诉制度时加以考虑,一方面要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另一方面国家也确实有维护人权、保护人权这方面的义务。所以,我们应该在以上两个因素的基础上来改革和完善我们国家的公诉制度,这是我的一个想法。对于改革和完善公诉制度几个具体问题,焦作市的一些论文的作者,包括种检已经作了综合的论证,极具开拓精神,里面的一些观点,还有教授发表的一些高见,我都非常赞同,但我想有几个问题还要进一步深化:一个是职业公诉人问题。职业公诉人的称呼和实际做法是主诉检察官的一种升格,或者说是一种升华,我个人看就是主诉检察官的一种类型,总体上还要归在主诉检察官行列当中,因为主诉检察官的改革高检院是肯定的,只是这里叫法不同,另外又进了一步。所谓“进一步”可能是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职权进一步扩大,再一个是待遇进一步稳定。这里面需要深化的问题主要还是职权问题。五六年以前,在新郑开过一个全国部分省市主诉检察官研讨会,“主诉检察官”的称呼之后就在全国普遍推广开了。主诉检察官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办案机制上是主诉检察官个人就有权决定,还是说有些案件还需经过行政审批,我们经过研究认为主诉检察官就其承办的案件有权决定案件的诉讼处理,不需要再经过审批,当时用我们领导的话来讲,主诉检察官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按照世界通行惯例,主诉检察官本人就应该对案件本身的诉讼处理有权做出决定。
这个主要是考虑他的亲历性,办理案件必须得亲历,必须亲历亲为,必须要审查,案件的调查、出庭等等,这些行为集体不容易做到,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审查起诉期限最长就是一个半月,检委会不可能都能仔仔细细地阅卷,只能是检察官本人和他的助手来进行阅卷,我的这个说法不一定妥当,比如法律规定检委会对重大的问题进行讨论,讨论案件本身好多都是即兴发言,听人介绍,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发表意见的依据或者说论据许多都是不清楚的,这是一个方面。
再一个就是责任分明的问题,集体研究的问题肯定是责任不清,责任不清就是大家没有明确的责任,我讲的主要是制度上,虽然说检察会委员或参加审批的领导责任心都非常强,但是这个制度本身的漏洞也不容易忽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还是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
第三个就是专业化的问题,现在案件特别是新型的案件,有好多专业性问题,许多不办理这类案件的人就不专业了,为一种制度,不专业是根本提高不了案件质量的。
第四个就是集体研究干扰比较大。这样几个因素综合起来,我觉得在主诉检察官这个问题上,方向应该是放权,这样才可能跟检察官办案机制和按照司法规律办案这个机制逐步吻合。现在可能存在一些具体问题,这些问题可以逐步来解决。比方说素质不高的问题,办案纪律的问题等。
第二个问题是公诉引导侦查问题,法律只是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参加公安机关重大案件的讨论,再没有其他的规定了。但公安机关是提倡公诉引导侦查的,现在的问题是需要明确和深化引导侦查的任务,包括具体程序,检察官的法律地位,如何跟批捕配合等。
第三个就是量型建议,量刑建议属建议性质,建议就是可以听也可以不听,我感觉公诉机关常常是花费了很大的精力,耗费了许多资源,最后也只是一种建议,而且审判的独立性也不吻合,法院比较反感,他们认为量刑问题是他们职权范围内的事,我感觉费那么大精力去搞量刑建议不如在对判决和裁定的审查上下一些功夫,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问题,事前你建议半天,人家并不一定听你的,与其这样内耗和分散精力,还不如把重点放在对判决和裁定的错误进行审查上。
第四个就是关于缓诉问题,这个问题主要是于法无据,从研究的角度来讲,缓诉拖的时间比较长,与人权保护还是有点儿冲突的,公民有权及时得到正规的审判机关的审理。缓诉期间如果好了当然就从轻处理了,如果还有毛病,你是两个行为一起处理,还是说对以前的行为再次做出处理,缓诉的时间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权利,缓诉对这种权利就是一种限制,怎么来平衡这个问题?再一个就是后遗症比较多,负担重,考查期间出了问题谁负责?被害方如何申诉?我个人的意见是要积极论证扩大审查起诉的裁量权问题,就是对酌定不起诉这一块做文章,对未成年人本身酌定不起诉的事我想应该进一步深入论证,他们有可能在这一方面打开一个缺口。
第五个就是辩诉交易。辩诉交易争论更大,我觉得基本上还是不太适合我国实际情况。我想我们公诉制度研究本身就是对公诉工作和公诉制度的积极促进,特别是焦作检察院、河南的同志们对这些做了大量的工作,这首先是要肯定的。还应该积极鼓励,包括我们自己在内都应该对这些问题做一些深的研究,当研究过程中思想要冲破牢笼肯定会与有些地方不一致,这不影响研究,只是能够进一步的激发深化。
隋光伟(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非常荣幸参加这个会议。刚才高检院的领导讲了很好的意见,我也谈谈个人的体会。我觉得在我们中国完全可以建立一个中国式的公诉制度,必须有两个标准,一个就是国际化的标准,我们必须把人类世界公认的原则和标准贯彻到我们这个诉讼制度,因为法律既是国家的,也必须是世界的,我们必须适应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和发展的形势;第二个标准就是民主化的标准,这个制度应该真正体现我们国家民主政治总的前提和发展方向。这两个标准是统一的,从精神实质上是一致的。另外,我觉得一个现代化的公诉制度不是孤立的,应该与发达的辩护律师制度相配套,所以我们在建立公诉制度的同时应该考虑到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如何来构建。关于在建立现代公诉制度中人权保障和控制犯罪的关系,我认为人权保障是前提,只有保障了人权,才能实现有限的犯罪控制。为什么说是有限的控制,我有两个体会:一个是我国司法发现犯罪和控制社会的能力是低水平的,真正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的人是少数而不是多数,我们有大量的犯罪黑数存在,破案率也极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刑事诉讼控制社会犯罪的能力是有限的,而且可以说是十分有限的。第二个,由于我们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乃至刑法制度缺少必要的个性化和人性化,惩罚的功能大于改造的性能,所以刑事诉讼中不能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他们的人格和尊言得不到充分的尊重,他就不会心服口服地接受刑事诉讼和审判,这样只能增强他对社会的对抗,只会增加他犯罪的基因,所以说在刑事诉讼别是现代的公诉制度中,如果不能充分保障人权,特别是当事人的人权,那么我们非但不能实现一般预防和社会控制的职能,就连个别控制犯罪的职能也会丧失,所以我觉得一个先进的公诉制度应该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为基础来建构。关于公诉人职业化的问题,大伙都在谈职业化的问题,我觉得现在这是一个困惑的问题,我始终也感到很困惑。因为我们现在的检察机关是多职能的,有侦查职能,有监督职能,有公诉职能,多职能就决定了我们多样化的管理模式,不可能是职业化的管理模式,因为行政化管理更应该有利于侦查和监督职能的发挥,所以说我们现在要从根本上实现职业化,那只能是专业化和单一化,除非检察机关是单纯的公诉机关,否则真正的职业化是不可能实现的。现在的问题是现代的公诉职能,我们现在这个检察官的队伍,没有经过严格司法考试,绝大多数公诉人没有通过司法考试,这样一支队伍能不能胜任现代公诉制度的建构值得忧虑,也许在座的检察官有人提出“你是不是检察官这样的问题”,现在我向甄贞检察长提出几个问题,请她谈自己的观点,在昨天的大会讨论中一些作者提了几个观点,一个是指导侦查的问题,指导侦查的概念,我们惯用的是引导侦查,有的提是领导侦查,在中国是不是建立了以审判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审判制度、诉讼制度?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如何来建构一个侦诉关系?就是公诉人和侦查人员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能不能实现侦诉一体化?这是一个问题。另一个是关于律师见证的问题,就是律师有没有为侦查人员和检察官见证的责任,我倒是觉得这是一个尝试,我们检察官在利用律师,律师为检察官见证,实际上他站错了立场,我觉得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责任就是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而绝不是为检察官提供帮助,所以律师不能成为第二个公诉人,就像公诉人不能成为第二个律师一样。我觉得只有公诉人和辩护人都站在自己的立场发挥各自的职能,才能真正建构一个公正的审判,这是一个问题。还有一个就是证据展示。我觉得证据展示是一个非常先进的,一个民主化、公开化的诉讼制度,在这种制度中证据展示给谁,这是个问题,现在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很多都是展示给辩护人,我觉得真正的证据展示应该展示给被告人,证据开示或证据展示不应该是公诉人的权力,而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有权利要求公诉人展示所有指控他的事实和证据,因为这是他获得充分辩护或者合理辩护的一个根本的保障,由于被告人没有举证的责任,所以辩护人也没有举证的责任,也没有开示证据的责任,这个问题这么理解对不对?另外一个相关的问题就是辩诉交易,辩诉交易和谁交易?公诉人和谁交易?是和辩护律师作交易吗?是拿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作交易吗?交易的课题是什么?我觉得辩诉交易应该是公诉人和被告人的交易,因为辩护人是附属于被告人的,他的权利、责任附属于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因为我们现在的辩护都是以认罪作为辩诉交易的内容,我认为认罪不能作为辩诉交易的内容,因为一个是被告人没有认罪的义务,检察院也没有让被告人认罪的责任,律师也没有让被告人认罪的责任,而且认不认罪不是定罪量刑的基础,所以说用被告人的认罪来作出从轻处罚,作出这样的选择和交易好像与诉讼原则相违背,这些问题和这些认识如何全面地、准确地来回答,我想请甄贞老师作一下发言。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们这个年轻的检察长给我一个突然袭击,因为我昨天半夜12点才赶到这,应该说错过了一个很好的机会,昨天一天的发言都没有听到,所以这个突然的提问让我来回答也可能不会到点子上,不过既然点到了,那我还是要讲一讲吧。可能是身份的转换给了我一个机会让我去了解检察系统,刚才他说我是一个真正的检察员或者说检察长,实际上这是不确切的,只是我的个性使人感觉到无论我把什么都当真,我没法回答这个问题,恰恰是因为我没有做过检察官,一个学者到检察系统去做检察长确实有点免为其难。我对实践还是有点的了解的,在法院工作了12年,现在又回到检察系统,尽管大系统是一样的,但是这两个部门的工作还是有很大的不同,从一个法官到一个学者再到一个检察长,这三者身份的转换也确实让我感觉到我们理论和实践之间的联系和差距。理论应该是源于实践,指导实践。我们学者现在所探讨的很多的诉讼制度,一个根本的目的是要为中国法制的建设服务,要为中国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建设、完善服务,这种出发点、这种热情和对我们自己国家的法制建设的观注是我们这一代学者和上一代学者非常可敬的地方,在学术界探讨一些问题的时候,他是站在一个学术理论的前沿,在一个很广博的视野和基础上。比如说借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借鉴东西方文化中诉讼方面的有益于我们的因素,可以说学者的视野是比较开阔,也比较超前的,但是具体的我们实际部门以后,我们发现有很多问题变得非常的具体,一个一个具体的案件压在那里非要你去解决,那么怎么样把这个学界的比较超前的一些理念贯穿到实践当中去,实践当中的在一线办案的人包括我们主诉检察官怎么样去贯穿这些个理念,我个人认为还是有一个相当的差距的,这就是我们在探讨某些具体诉讼制度的改革问题上需要全面考虑的问题,比如说我们北京市检察院,包括我们区一级的检察院像海淀、丰台等都是比较大区域的检察院,那么一个区的干警加起来也就是一百三、四十人,而他面临的案子是每年二千多个,如果这些案件都符合起诉条件的话,作为一线的检察官特别是公诉部门或起诉部门的检察官,他们将面临的是什么样的压力?所以说我们在探讨制度的建立时不得不考虑到实际情况,当然不是说现实条件的制约就能影响我们对一个理想化程序的设计、理想化的法制制度的设计,我觉得这是需要追求的,但是我们应该把这种追求和我们的现实联系得紧一点,这是我在谈到我的问题之前的一个铺垫。除了这个铺垫以外,我还想说的就是我们的人员素质。我昨天在参加天津铁路检察院分院一个会时讲了这样一番话,这个基层院干警当中真正有本科学历的只是5%,现在这个院所有的干警都达到了大专学历水平,这是一个后学历,是以后不断的学习,参加各种班拿到的,而且平均年龄稍大了一点,我看台下坐的大多数都是四、五十岁以上的人,这跟我们市院比较起来有很大的不同。北京市检察院这几年搞了很多项改革,人员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学历从原来7%的本科学历到现在的40%,北京市检察院很多都是博士、硕士,很年轻,他们是这几年才进入到检察系统当中的,所以我想强调的是我们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的问题。正像刚才有些同志讲的你这个检察系统的干警并不没有经过统一的司法考试,现在我们的检察官尽官已经是检察官了,还在考司法考试,所以这就是我们所面临的案件的压力和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两方面的问题。当然,我们的这个机关还有很多机制上的问题,也包括制度上的一些问题,人事制度的不独立,财权的不独立,使得改革困难重重,这是学者在研究问题的时候应该关注和考虑的问题。具体到公诉制度的改革以及新提出的现代公诉制度的建立,我个人认为这些提法是很好的,但是什么是现代公诉制度,怎么样定位这个含义,这个确实是值得探讨的。我昨天晚上翻了一下我们大会上提交的报告,我觉得里面有很多实践当中研究出来的成果,我个人认为公诉制度是我们国家非常重要的制度,这个制度的建立应该既要学习先进国家的可以为我们借鉴的东西,同时我们也要注意自己公诉制度当中已经创新出来的一些做法,比如在北京市的基层院,他们也搞了立体公诉,在检察官出庭公诉的时候,要求所有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对这个案件进行过侦查、鉴定的警官和鉴定人,要求他们出庭,这本身也是法律的规定,可是在实践当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很难落实的,很多地方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包括大城市都是很低也就3%、5%.要求公安人员、鉴定人出庭这样的情况就更少,但是我们现在在一些基层院已经搞了立体公诉制度,那么首先就要求凡是需要出庭作证的,对证据最终发生证明作用的证人一定要传唤,包括鉴定人,包括案件侦查当中的公安人员,要出庭作证。另外,采用多媒体示证,很多重要的证据通过多媒体示证完全在法庭上公开,使旁听的人对案子看得很清楚。再有,要求我们检察官走下公诉台,走下公诉台看起来只是一个形势,但实际上的意义在于,他要真正围绕着案件的指控、质证来注意观察在法庭上所发生的一切,同时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是这一做法在实践中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尽管不是每一个案子都能做到,但至少把一类案子归进去,比如说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方有完全相反意见的,案件本身疑难复杂的,要确实真正在庭上很好的去质证或者说很好的去用证据说明或证明指控成立是有难度的,有时结果非常好,在庭上很多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改变了他们原来的辩护意见,因为证据展示的非常充分,再有一个就是旁听的群众往往通过这样的展示,理解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为什么能够成立以及法庭将会对被告人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就是因为他对案件有一个非常清晰的认识,对证据有了很充分的了解。这些人不是搞诉讼的,只是一个普通来听案子的群众,但是立体公诉的形式,使他们了解了我们的公诉制度,了解了我们的审判制度,所以我个人认为我们实践当中还是有一些很好的做法的。再比如说检察引导侦查,我们一般来讲不提指导侦查,但是我看可以提到这样一个高度去认识。当然这也牵涉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问题,检察机关的批捕、审查起诉等等往往是滞后于公安机关侦查的,那么怎么样在滞后的情况下又能够发现原来在侦查过程中出现的违反诉讼法律规定,比如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这样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在打击犯罪这些必须考虑的因素之外,他也有一些检警之间的关系一个考虑,那么可能“引导”这个词更恰当一点,因为我们并不是取代了侦查部门去侦查,我们只是在检察监督这个角度去看已经发生了的侦查过程当中的行为,所以说这样一个引导是必要的,因为你所有的证据都要拿到法庭上去质证,运用这些证据来定案,所以说,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这样的一个庭审方式之下,那么对于证据的要求也是非常高的。什么样的证据能够拿到法庭去出示,这个要求是非常高的,所以说针对公安机关有时收集来的证据并不能够完全指控,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给予必要的指导,又不损害公安机关侦查的积极性。关于证据展示,我认为应该是控辩双方都进行展示。同时我觉得辩诉交易应该在检察机关或公诉人和律师之间进行,因为我认为被告人在诉讼当中往往不太明白自己都有哪些权力,之所以聘请辩护人律师来为他进行辩护,正是因为辩护人可能更知道怎么样从诉讼的角度去维护他的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所以我认为应该由检察官和律师来进行辩诉交易,但是辩诉交易应该在完全尊重被告人意愿的前提之下来进行。除此之外,我认为暂缓起诉是考虑到实践的事情,因为在实际部门更多地强调处理一个案件要考虑法律的效果,像有些案件,特别是像批露出来的案件,我个人认为你就那么判了不就完了吗,反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真去具体操作这个案件可能就会考虑到很多方面的因素,所以说这也是具体机关的苦衷。所以我想制度是需要完善,但是也要考虑到实际,我就先讲这么多。
张甲天(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非常荣幸出席今天这个研讨会,应该说是大开眼界,受益良多,感想也很多。我觉得一个市级检察机关能拿出这样非常有见地的成果,值得敬佩。昨天听了种检的主题报告,我觉得我们各级检察机关在理论研讨这方面要向焦作市检察院学习,这是一个感想。第二个感想,我在80年代初学习了一段法律,研究了一段诉讼法,但后来觉得和党政部门的工作好象离得很远。第三个感想,中国的法制化的进程非常快,我们当时研究比较多的、比较新颖的,比如说辩诉交易,当时觉得非常遥远,但现在我们可以坐在这研究这些公诉制度中的应用,所以我感觉中国法制化的进程非常快。
关于今天研究的这个问题,我们研究的重点应该是中国公诉制度或者是中国特色的公诉制度,所以什么是中国特色,公诉制度的法律基本,就是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定义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最根本的,检察机关所有活动脱离开法律监督这个主题、这个母体都是无本之木。所以确立中国特色公诉制度或者讲中国公诉的现代化,首先要确立一个新的理念,所以我在大家谈的公诉效率基础上,公诉制度仍然不能忘记掉监督。在这个基础上研究公诉制度外延的拓展、内涵的挖掘,不管是现有法律的设计上如何进一步完善或者是在现在的基础上能够用足、用好这个公诉权,那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我们司法实践要解决的问题,在这个基础上确定正确的理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拓展,就是我们现代的中国特色的公诉制度。要解决好它要处理两方面的关系:第一,公诉制度和法律监督的关系要处理好。第二,必须处理好公诉制度与审判制度、辩护制度的关系。他们的关系是相生相系的,它必须有一个均衡的发展,任何一边扩大、过分的放大、放长都必然削减另一边的,生态一旦失衡,整个法律的控辩式的框架必须受到损害,我作为一检察机关负责人在谈个问题时可能在座很多检察官会有异议,但是我们站在公正、公平,站在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的角度来看,确实需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达到一个均衡利益发展,所以基于这个基础上,我非常认真的研究了种检的九个方面问题。研究这九个方面,比如律师见证制度,如果从宏观监督、起诉这个意义上讲未尝不可。但如果仅此目的,那么,作为公诉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大可不必,因为我们现有的手段足以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只是你是不是能很好的使用。因为我们现在的这个不间断声像系统,完全可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第二是关于暂缓起诉。这就是汪教授昨天讲的诉权的问题,暂缓起诉在目前来看是公诉权的一种扩大或者是一种外延的扩展,但是可能在目前的情况下,还有必要制定这些机制,是我个人的想法。
还有就是关于辩诉交易,是非常好的一个问题,在美国有很大量的辩诉交易,但在我们国家现有的基础上,如果要实现辩诉交易,必须有相当的制度支撑,否则就很难实现。而且这种公诉权、检察权的放大没有相应的权力的支持、制约,也可能出现新的问题,所以提出来非常好、非常值得研究,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在研究这些问题的时候,也需要研究包括我们整个刑事诉讼的体制和框架的重新的设置、设定,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