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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噪声排放源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噪声污染,不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年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进一步完善,噪声监测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和纠纷不断下降;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明显提高,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宁静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文体局、环保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工商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等,定期研究部署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区宁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宁静办”)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宁静办”负责“宁静工程”的日常工作,指导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牵头制订“宁静工程”年度工作计划,对“宁静工程”年度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评估考核。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是“宁静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四、任务和要求
(一)加大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
1、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1)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下简称“敏感区”)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等道路两边应配套建设隔声屏障。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根据城市扩展范围扩大禁鸣区域。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严格控制货车、渣土车通行证件发放,加大对违反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的执法和处罚力度。
牵头单位:区交巡警大队;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严格执行《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实施夜间施工审批管理,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加强对违反审批要求和施工噪声超标排放行为的查处。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实现建筑施工的实时监督,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纳入文明工地评比内容。强化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制度。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3)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经信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3、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积极推行城市室内综合市场,取缔扰民的露天或马路市场。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工商局、城管局、文体局。
(2)严格控制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有效治理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和空调器等配套服务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对噪声超标单位限期整改,并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行政处罚。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3)对室内装修进行严格管理,明确限制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城管局。
4、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对超标企业限期整改,并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行政处罚。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搬迁和治理力度。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严格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将高噪声的工艺设备纳入淘汰目录。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经信局。
(二)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
5、严格声环境准入。严格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改善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6、加强重点源监管。有关部门每年应确定本地区重点交通噪声整治路段、建筑施工噪声重点整治工地、社会生活和工业噪声重点治理单位作为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上报区宁静工程领导小组,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7、积极解决噪声扰民。加强噪声污染投诉处置,畅通环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建立投诉信息共享机制和噪声扰民应急机制,防治噪声污染引发。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各职能部门挂牌督办范围。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分局。
8、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加强中高考等国家考试期间绿色护考工作,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分局。
(三)加强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
9、加强城市噪声达标区建设。确定声环境质量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定达标区保持计划或进一步改善计划。年7月底前制定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并报市“宁静办”后实施。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10、进一步改善乡村声环境质量。严格控制城镇化过程中的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污染从城市向乡村转移,将加强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关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四)强化监管支撑能力建设。
11、完善噪声监测网络。年完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和功能区定点监测布点,区域环境噪声监测覆盖范围超过建成区面积的90%。持续完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在区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和主要道路交通干线设立噪声显示屏,为环境宣教、公众参与提供信息化的窗口。在重点噪声污染源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并将监测数据作为执法监管依据。加强噪声污染执法监测能力建设,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部门逐步配置应的噪声现场监测设备和仪器。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财政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12、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区环保局设专人从事环境噪声日常管理工作,并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机构建设。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噪声污染防治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培训。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13、开展治理工程示范。开展低噪声路面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促进道路声屏障建设,实施高效隔声窗应用示范工程。按规定开展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将噪声排放逐步纳入检验范围,并开展摩托车和农用车的噪声定期检验示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关责任单位:区科技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公安分局。
14、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噪声污染防治有关主管部门互协调配合,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公安分局。
(五)加强综合保障措施。
15、加强规划引导。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任务之一,纳入“环境保护规划,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在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中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章节。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16、完善法规政策。研究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关法规、规章。严格依法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做到应收尽收。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17、加强科技研发。加大对声环境质量改善技术研发的支持,通过科技计划,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关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噪声振动研究基础,研发噪声控制技术,促进降噪设备产业发展。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关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8、促进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知识。发挥媒体对各类噪声扰民的舆论监督,加大噪声违法的曝光力度。每年“6.5”环境日期间,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声环境质量状况和噪声污染防治的关情况。划定后的声环境功能区应在环保网站上公示,在街道、社区明显位置设置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标示牌。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五、实施进度
(一)准备阶段:区“宁静办”召开有关部门会议,对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作进一步细化,分解年关任务。
关键词:城市环境保护;具体措施;环境污染治理;噪声污染
1空气污染治理方案的应用
(1)在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过程中,一系列的生态基本要素构成了环境污染的源环境。这些元素包括了噪声因素、水源因素、空气因素等。这几个要素共同构成了环境污染的处理体系。为了切实提升城市环境保护的效益,需要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协调。只有具备充足的客观物质基础,才能为保护环境创造良好的客观条件。在日常生态环境维护过程中,做好噪声处理方案、水源处理方案、空气污染处理方案等的协调是必要的。针对不同城市、不同环节的污染问题展开相关防护计划的开展,要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目标贯穿全程。根据相关空气监测单位的权威数据来看,我国诸多城市的空气质量污染状况不容乐观,并且呈现出日趋严重的趋势。北上广等超大城市的PM指数已经超过安全的空气质量指数。一些城市的雾霾污染状况非常严重,北京就是一个雾霾污染严重的城市。为了解决客观存在的环境问题,我们必须要强化城市环境的防护工作,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好协调。如果任由环境污染持续下去,我们生活的环境将不利于自身健康的维持,对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也会造成巨大的影响。
(2)为了实现对城市污染问题的良好控制,我们必须要明确相关的环境安全方案。首先要进行空气污染状况的处理。空气污染的构成状况比较复杂,其成分包括了化工厂排除的废气、汽车尾气、发电厂废气等。在这些空气污染成分中,汽车尾气和工业废气是主要的构成要素。为了满足现阶段空气污染处理工作的要求,进行工业废气排放限制方案的应用是必要的。相关的发电厂及其工厂,需要做好自身的环保技术应用工作,确保自身工艺的升级及其改造,保证工作效率的提升,实现对资源的循环使用、节约使用及其高效使用。针对汽车尾气状况,需要落实好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提倡自行车代步,减少普通汽车的使用量。相关单位需要进行城市环境管理体系的健全。在城市空气污染的治理过程中,落实好相关的环境保护制度是必要的,强有力的法律条规能够为环境保护创造一个健康的法律环境。国家的相关环境部门需要进行空气污染治理体系的健全,做好城市空气污染的防护及其处理工作。
(3)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进行新能源的应用是必要的,资源的应用状况是产生环境污染的源头。这就需要实现新型清洁能源的应用,提升能源的应用效率,降低工业及其民众的资源依赖率,通过对新型清洁能源的应用,取代传统的能源,从而满足城市空气污染的治理要求。
2水源污染处理方案的应用
(1)在城市环境污染的处理应用中,水污染状况是常见的环境问题。一个城市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水资源的应用,不论是社会经济发展还是社会民众的生活,都离不开水资源的应用,这就进一步说明水源污染问题治理的必要性。水源污染的处理,需要根据不同城市的污染状况,进行水源污染处理模式的应用。为了控制好城市水源环境的污染源头,城市相关环境管理部门需要进行污水源头的控制,强化对水污染源头的治理。需要根据实际污染情况进行污染源头的找出,进行水污染情况监测点的建立,要有计划、有规律的进行水污染情况的检测。这一环节的开展,需要国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针对那些污染排放的钉子户,需要给予相应的经济惩罚,从而避免水污染问题治标不治本的问题。在公司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需要给予一定的环境保护优惠政策,确保污水处理工作的良好运作。
(2)城市的相关部门需要进行水资源污染检测方案的优化。针对城市水资源污染的原因,展开不同防治措施的开展。从水资源污染状况上来看,水资源污染状况分布广且地区分散。在水资源污染处理过程中,首先要处理好较大的水污染问题,再去处理其他的水污染问题。城市的相关环境管理部门,需要针对不同的水污染区域展开持续性的监控及其管理。
(3)生活污水及其工业废水是水污染的重要构成要素。在城市水污染的处理过程中,要做好水污染原因的分析工作,为了有效提升城市的水污染处理效益,城市的相关部门需要落实水污染公司的处理工作。重点监控那些较大污水排放的公司,针对不同的水污染登记,进行污染处理等级制度的应用,切实提升水源处理的处理效益。在生活污水的处理过程中,要强化生活污水的循环利用性,保证生活污水的循环使用,降低生活污水的污染状况。无论是生活污水还是工业废水,城市环境管理部门都需要积极做好相关的监测及其管理工作,扼杀导致水源污染的源头,确保城市水源污染的积极处理。
3噪声污染处理方案的应用
(1)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也有赖于噪声污染处理方案的应用。在城市生活中,噪声污染是随处可见的,这些噪声污染的来源广泛,比如交通街道、施工场地、音乐厅等。这些噪声污染都是非常常见的。为了解决好城市噪声污染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噪声污染的特点,噪声污染具备多源性、复杂性等的特点。噪声污染处理方案的应用,必须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不能用传统的噪声处理方案进行相关问题的处理。需要及时更新噪声污染的处理理念,进行噪声污染治理体系的健全,找出城市噪声污染的源头,采取相关措施,切实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在城市噪声污染处理过程中,做好噪声污染源的控制是必要的。噪声污染源是形成噪声的直接因素。在实际治理过程中,要做好不同方面噪声污染源的监控及其处理工作。针对噪声污染状况做好相关处理级别的划分,进行噪声污染危害程度的等级化,强化每一步的噪音处理步骤,提升噪声污染的处理效益。这需要进行噪声污染等级的确定,控制好噪声污染的源头,切断噪声污染的传播途径。确保噪声污染源监控工作的良好开展,提升噪声污染源的监控力度,保证城市噪声污染整体效益的提升。
(2)这需要国家进行相关噪声污染处理体系的健全,以满足城市噪声污染工作的处理需要。针对城市噪声污染的实际情况,实现噪声污染处理方案的改进,提升城市噪声污染的处理效益。城市噪声污染的处理工作体现在多个细节上,比如街道噪声阻挡板的应用,减少汽车的使用,限制禁鸣区域等。城市噪声污染的处理工作是涉及到社会民生的大事,国家有必要进行噪声处理体系的健全,保证不同噪声处理制度的确立,保证这些制度的科学性及其可执行性。
4结束语
城市环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了实现社会的稳定进步,有必要实现城市环境保护体系的健全,做好噪声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等的处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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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沪宁高速无锡段沿途村民饱受交通噪声困扰,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举报后向无锡中院环保审判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经双方同意后依照法院的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本文认为公益诉讼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大利器,但类似噪声污染这类并未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直接损害、仅仅是影n向到特定人的安宁利益,动用“公器”来维护“私益”,是否满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有待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 :噪声污染:公益诉讼:环境损害救济;主体资格;诉讼提起条件;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2004年,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沪高速公司”)投资的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实施了改扩建双向八车道工程,于2006年竣工营运。根据环保部门要求,该工程将公路用地红线外50米作为噪声防护距离,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从2007年起,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梓旺村、锦阳村、正阳村3个行政村(涉及5个自然村)的村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在部分区域安装声屏障,但声屏障尺寸、标准不一,部分居民家中晚间环境噪声仍超过国家标准。2014年3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群众举报后,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宁沪高速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对涉案村庄的危害。法院受理后,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进行了监测,确认涉案村庄确实存在白天噪声基本达标、晚上大部分超标的交通噪声污染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噪声污染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发生即无法逆转,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下的居民,其身心健康势必受到不良影响。因此,对于噪声污染案件,更多强调的不是噪声污染环境的修复,而是采取噪声降噪措施预防噪声污染的再次产生。为此,法院咨询了有关专家,提出降噪整改的调解方案:第一,委托环境监测部门作出监测报告,确定噪声污染的现状;第二,统计监测时段高速公路的车流量,为采取降噪措施奠定基础;第三,确定环境噪声评价标准,虽然噪声污染不应唯标准论,但噪声是否扰民,往往牵涉不同公众的噪声敏感度和环境噪声容忍义务问题,噪声评价标准可以作为客观判断噪声污染的工具,它同时也是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环境噪声污染定义的度量;第四,咨询有关专家,噪声是否超标,超标后如何整改,专家往往能提出专业处理意见,这也是国际上环境审判中通行的做法;第五,提出经专家审核的整改方案,作为噪声防治措施设计、施工的依据;第六,加强整改过程中的监管,法院要监督宁沪高速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降噪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施工单位所采用的声屏障屏体材料必须提供声学性能检测报告,宁沪高速公司必须每30天向本院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第七,法院应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完毕后噪声的进一步检测,确认噪声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仍不能达标的,宁沪高速公司须进一步采取新的降噪措施。
在法院的主持下,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宁沪高速公司需根据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进行整改,并承担已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法院将全程跟踪该高速公路公司的整改直至降噪达标。
本案裁判涉及的法律问题
从法院裁判结果来看,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中华环保联合会原告资格的确定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是2005年经国家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多年来在国内提起了大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广泛的影响。中华环保联合会也完全符合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对社会组织的要求:第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因而,中华环保联合会虽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可以作为本案原告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事实上,2013年之前,我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了环境公益诉讼53件,其中环保组织以原告(含共同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就有8起。但2013年以来,除少数地方受理了以检察机关或行政机关作为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外,以环保组织作为原告的公益诉讼则陷入全面停顿,即便《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钦定”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也屡受挫折,该会在海南、山东、山西、重庆等地提起了7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1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无一被受理,且理由无一不是主体资格不适格或尚未有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因此,本案作为新《民事诉讼法》生效之后被法院受理的第一例公益诉讼案件,无疑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针对“社会组织”的模糊性,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第一,社会组织的类型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第二,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包括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直辖市的区民政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的民政部门,以及不设区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第三,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就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则未予限制;第四,成立时间须满五年,一些专门为提起某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临时成立的社会组织不应赋予其原告资格:第五,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不包括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也不包括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据此,目前我国各类社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约有700多个。
环境损害救济的有效途径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6条的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本案中居民房屋建设在先,高速公路扩建在后,理应负有义务对其产生的噪声进行控制。
噪声污染作为瞬时性污染,具有噪声排放与侵害发生的同时性,噪声停止排放,侵害随之停止,因而不存在对已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的问题,其重心应在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噪声排放限值在可忍受的限度内。由于噪声属于感觉型公害,不同的人群对噪声的敏感度不同,噪声排放需要控制在何种程度就需要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加以确定,正基于此,法院在调解方案的第3点明确指出需要确定噪声评价标准。同时,由于噪声污染及其控制牵涉到复杂的技术问题,何种方式能够有效地控制噪声,显然非法官所能独立判断,故需要高度依赖专家来提供辅助,而法官则进行全程监督。这也是本案的一大亮点。
环境公益诉讼适用调解的限定条件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是否适用调解,一直存在争议。反对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代表国家或集体利益提起诉讼,诉讼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适用调解等同于认可原告有权处分国家或集体利益,从而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而赞同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调解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其不仅能够实现环境案件的快审快结,及时纠正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侵害行为:同时由于是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有利于其对裁判的自觉履行,从而更有利于实现诉讼的目的。本案对此显然持认同态度,同时对于公益诉讼适用调解也提出了一些限定条件:第一,调解方案的制定由法院主导,法院应主动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第二,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内容的标准是“三个有利于”,即调解方案是否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消除环境污染源,是否有利于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第三,环境公益案件的调解只有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由此,满足上述条件的调解,已经在本质上与判决相差无几,且比判决更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从前述解释来看,环境公益诉讼适用调解也得到了认可,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噪声污染损害是否满足公益诉讼提起条件的辨析
尽管本案在原告资格、责任承担和裁判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遗憾的是,并未对本案是否适宜提起公益诉讼这一根本性问题进行探讨,而是先验的将本案界定为“涉及人员众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即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涉及临近沪宁高速公路五个自然村村民及过往公众等不特定多数人享受安静环境的公益,因而属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从《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就是针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但相关法律并未对何谓“社会公共利益”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界定。结合《环境保护法》第58条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来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尤其是从解释所使用的“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等概念来看,环境公益诉讼至少需以造成“生态环境本身”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损害之虞为前提,噪声污染是否符合这一前提,颇值考量。
从环境科学层面而言,环境噪声污染属于物理性污染,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第一,局限性,噪声传播的范围是局部性的;第二,瞬时性,噪声污染是瞬时性的;第三,感觉性,噪声对人的危害取决于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因而,噪声污染造成的影响本质上是一种感觉性妨害,本身并未对生态环境造成有形的损害,这与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学性污染具有本质差异,即后者对人的影响经历了“排放行为——环境介质污染——人身、财产损害”的过程,环境污染首先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而影响到暴露于污染环境中的受体;而噪声污染则是直接作用于生命体,尤其是主要影响到人对安宁环境所享有的利益,并未呈现“对环境的损害”,本质上是一种“拟制”的污染。两者的特征,可以概括为表1。
噪声污染的上述特征,很难满足提起公益诉讼所需具备的“造成生态损害”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受损”的要求:第一,噪声污染并未造成生态环境的有形损害;第二,噪声污染的局限性、瞬时性、主观性,使其与个体的主观感受紧密相关,且由于扩散度低,通常局限于较小的范围,影响的人数也较为有限与特定,完全可以由受害者依据传统的私益诉讼渠道加以解决。司法是一种极其昂贵的资源,公益心也是一种及其稀缺的资源,不应予以滥用。公益诉讼的设立,不是另行设立一套与传统诉讼机制平行的管道,亦不是对传统诉讼渠道的替代,而是对传统诉讼机制难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时的补充。如果侵害行为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同时造成侵害,依据直接利害关系理论,私益受害者只能对其人身、财产损害寻求救济,而无法对生态损害进行救济,这样就难以将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导致违法成本低,甚至起到鼓励违法的负效应,因而需要公益诉讼机制加以弥补;但如果一项侵害行为仅仅侵害到特定人的利益,并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再动用“公器”来维护“私益”,恐怕在法理上和实践上都难以站得住脚了。
主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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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噪声;城市交通;城市轨道交通
近年来,随着对城市工业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城市噪声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健康。城市噪声主要是指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其中交通噪声是一种非稳态、不连续的流动声源,影响范围广,时间长,危害程度大。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条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辆迅速增长。从1992年起车流量每年平均以16%的速度增长。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一、 城市交通噪声污染的分类
(一)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污染已成为各国城市发展的共性问题,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污染主要有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据测定,汽车在行驶中的噪声为80~90,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高速行驶的车流噪声接近100。
道路交通噪声计算,要根据交通量、平均行车速度、重车百分比、道路坡度和道路路面材料等因素得到一个基本的噪声计算值,然后计算由于传播、反射、吸收和屏障等影响所产生的修正,最终得到交通噪声评价值。现在还用一种叫机动车噪声污染分析处理系统的。该系统包括系统机动车噪声源强分析模块、路段噪声分析模块、交叉口噪声分析模块、环境噪声预测模块、环境噪声评价模块。其功能是:根据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提供的交通信息数据,分别处理路段两侧和交叉口周围的噪声强度等级,综合背景值,做出噪声预测。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做出换环境污染指标(噪声污染指数)。将处理结果进行储存和更新。
(二)城市轨道交通噪声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日益增多,目前的交通状况已不能满足要求,发展轨道交通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已进入一个新阶段,轨道交通由于其运量大速度快、乘坐舒适、安全、稳定、占地少及空气污染小等诸多优点,在城市交通建设中独占鳌头。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主要有地铁,地面包括有轨电车、高架轻轨、城市铁路等形式。城市轨道车辆由于运行在城市中,其运行速度较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鸣笛、且新的钢轨一般用焊接长钢轨,所以城市中的轨道交通噪声主要是以下四种:轮轨滚动噪声、牵引电机噪声、齿轮转动噪声及空压机噪声。地铁交通除列车运行噪声外,还有风亭及冷却塔噪声。高架轻轨噪声除轮轨噪声、车体辐射噪声、动车组牵引电机噪声外,还有桥梁结构噪声,与地面轨道交通相比,其噪声辐射面大,影响范围广。
(三)城市公路交通噪声
城市中对外公路交通噪声是指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时所产生的噪声,交通噪声在现代生活中是很普遍的、最难避免的噪声源,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越来越受到道路设计者和使用者的重视。
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时,轮胎与路面之间的摩擦碰撞、汽车自身零部件的运转(如发动机、排气管等)以及偶发的驾驶员行为(如鸣笛、刹车等)都是产生噪声的原因。交通噪声是宽频带的,即含所有可听范围频带的能量。交通噪声分析应考虑车辆产生最大噪声的交通条件,和最干扰公路两侧居民的交通条件,通常选用昼高峰和夜高峰两个时段来分析交通噪声的影响。
二、 城市交通噪声防治措施
城市交通噪声的防治措施针对交通噪声的声源、传播及受声点3个关键环节,有多种措施可降低交通噪声对受声点的影响,在此我们称之为降噪措施。
(一)针对声源的降噪措施
选用低噪声路面。一般来说,汽车行驶在沥青混凝土路面比行驶在水泥混凝土路面噪声要低1~3。近年来欧洲许多国家相继开展了对低噪声路面的试验研究,外露集料表面的低噪声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降噪特性可与传统的沥青路面相媲美,而疏水沥青混凝土路面的降噪效果更为明显,可降噪2~8。因此,使用低噪声路面可有效的降低公路交通噪声污染。运用交通管制措施禁止鸣笛,某时段内禁止大型车辆在敏感路段通行,调整交通信号使交通流顺畅因而车辆不需经常停顿等交通管制手段对城市道路的降噪效果较为明显,也易于采用,但这些措施不宜于野外公路,以免明显降低车辆速度和道路使用的方便性而影响野外公路的使用。
(二)针对噪声传播途径的降噪措施
在公路与受声点之间设置声屏障。声屏障是一个降低公路噪声的重要设施,也是道路设计者经常采用的降噪措施,对距公路200范围内的受声点有非常好的降噪效果。声屏障是一个明显干涉声波传播的阻挡物或部分阻挡物,它可以阻挡声的传播而形成一个声影区,其降噪效果随声程路程差的增大而增加。声屏障的形状和材料种类多种多样,可以用土、砖、混凝土、木材、金属和其它材料来构筑,修建声屏障除考虑其降噪作用外,还要注意其经济实用,并与其所处环境相协调做到视觉满意。
(三)针对噪声受声点的降噪措施
在公路受声点之间种植绿化林带。有关资料表明,非常稠密的树林(在声源与受声点之间
没有清楚的视线),且树林高度高过视线4.5以上时,树林深入30可降噪5,如树林深入60可降噪10,树林的最大降噪值是10。种植林带除具有降噪作用外,还兼有绿化美化环境的功能,但会大幅度提高公路用地范围,当公路经过荒山丘陵地区时,该方法较为实用,由于我国耕地紧张,所以当公路途经耕地时,该措施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增大公路与受声点之间的距离。在公路选线时,应充分考虑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尤其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中规定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2类标准的学校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住房和特殊宾馆等噪声敏感点,应先估算其噪声声级,如通过设置声屏障无法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就需考虑调整线位,增大线位与敏感点之间的距离,降低敏感点的噪声声级。
(四)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噪声
城市轨道交通的噪声防治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主要应从声源降噪和传播途径降噪两方面考虑,特殊情况下对受声点加以防护。噪声防治应从降低噪声源开始,尽可能降低列车动力系统噪声。首先从车辆构造设计上加强防振、吸声措施,采用阻尼车轮及盘式制动,车辆踏面整修和车辆两侧架设防声裙等。其次,在轨道及桥梁结构上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如用超长无缝钢轨代替标准钢轨,以减少车轮对钢轨的撞击引起的噪声和振动,可降噪23;在承台上设置弹性聚合物砂浆垫层和配有弹性扣件的整体道床,以利吸收振动波,该整体道床与普通整体道床相比可减振降噪10;定期打磨钢轨,增加钢轨的平顺度,降低车轮与钢轨的摩擦、冲击、不均匀磨耗引起的轮轨振动与噪声,可降噪35。
三、 解决方案
以上我们了解了几种城市交通噪声,虽然各自都有解决的方案,综合来说,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 对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应限期治理,车辆的年检应增加噪声检测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对达不到要求的车辆,该报废的必须报废,不得延用,加快旧车淘汰;
2. 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噪声污染的控制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 合理布置临街建筑物,可采用设置吸声墙面、隔声门、窗,实行立体绿化,或使临街建筑物为商店、楼亭等,尽可能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4. 建设现代化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要对交通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提出严格要求,明确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噪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屏障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与此同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5. 增加城市绿化面积,降低空气污染度为使城市居民远离交通噪声,要致力于在道路两侧修建斜坡,加宽沿街住宅的缓冲绿化带,并利用有限地带开发立体绿化,增加植被面积,充分发挥绿色植物在降噪和净化空气污染物中的作用。
【关键词】城市噪声;城市交通;城市轨道交通
近年来,随着对城市工业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城市噪声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健康。城市噪声主要是指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其中交通噪声是一种非稳态、不连续的流动声源,影响范围广,时间长,危害程度大。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条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辆迅速增长。从1992年起车流量每年平均以16%的速度增长。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一、城市交通噪声污染的分类
(一)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污染已成为各国城市发展的共性问题,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污染主要有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据测定,汽车在行驶中的噪声为80~90,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高速行驶的车流噪声接近100。
道路交通噪声计算,要根据交通量、平均行车速度、重车百分比、道路坡度和道路路面材料等因素得到一个基本的噪声计算值,然后计算由于传播、反射、吸收和屏障等影响所产生的修正,最终得到交通噪声评价值。现在还用一种叫机动车噪声污染分析处理系统的。该系统包括系统机动车噪声源强分析模块、路段噪声分析模块、交叉口噪声分析模块、环境噪声预测模块、环境噪声评价模块。其功能是:根据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提供的交通信息数据,分别处理路段两侧和交叉口周围的噪声强度等级,综合背景值,做出噪声预测。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做出换环境污染指标(噪声污染指数)。将处理结果进行储存和更新。
(二)城市轨道交通噪声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日益增多,目前的交通状况已不能满足要求,发展轨道交通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已进入一个新阶段,轨道交通由于其运量大速度快、乘坐舒适、安全、稳定、占地少及空气污染小等诸多优点,在城市交通建设中独占鳌头。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主要有地铁,地面包括有轨电车、高架轻轨、城市铁路等形式。城市轨道车辆由于运行在城市中,其运行速度较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鸣笛、且新的钢轨一般用焊接长钢轨,所以城市中的轨道交通噪声主要是以下四种:轮轨滚动噪声、牵引电机噪声、齿轮转动噪声及空压机噪声。地铁交通除列车运行噪声外,还有风亭及冷却塔噪声。高架轻轨噪声除轮轨噪声、车体辐射噪声、动车组牵引电机噪声外,还有桥梁结构噪声,与地面轨道交通相比,其噪声辐射面大,影响范围广。
(三)城市公路交通噪声
城市中对外公路交通噪声是指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时所产生的噪声,交通噪声在现代生活中是很普遍的、最难避免的噪声源,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越来越受到道路设计者和使用者的重视。
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时,轮胎与路面之间的摩擦碰撞、汽车自身零部件的运转(如发动机、排气管等)以及偶发的驾驶员行为(如鸣笛、刹车等)都是产生噪声的原因。交通噪声是宽频带的,即含所有可听范围频带的能量。交通噪声分析应考虑车辆产生最大噪声的交通条件,和最干扰公路两侧居民的交通条件,通常选用昼高峰和夜高峰两个时段来分析交通噪声的影响。
二、城市交通噪声防治措施
城市交通噪声的防治措施针对交通噪声的声源、传播及受声点3个关键环节,有多种措施可降低交通噪声对受声点的影响,在此我们称之为降噪措施。
(一)针对声源的降噪措施
选用低噪声路面。一般来说,汽车行驶在沥青混凝土路面比行驶在水泥混凝土路面噪声要低1~3。近年来欧洲许多国家相继开展了对低噪声路面的试验研究,外露集料表面的低噪声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降噪特性可与传统的沥青路面相媲美,而疏水沥青混凝土路面的降噪效果更为明显,可降噪2~8。因此,使用低噪声路面可有效的降低公路交通噪声污染。运用交通管制措施禁止鸣笛,某时段内禁止大型车辆在敏感路段通行,调整交通信号使交通流顺畅因而车辆不需经常停顿等交通管制手段对城市道路的降噪效果较为明显,也易于采用,但这些措施不宜于野外公路,以免明显降低车辆速度和道路使用的方便性而影响野外公路的使用。
(二)针对噪声传播途径的降噪措施
在公路与受声点之间设置声屏障。声屏障是一个降低公路噪声的重要设施,也是道路设计者经常采用的降噪措施,对距公路200范围内的受声点有非常好的降噪效果。声屏障是一个明显干涉声波传播的阻挡物或部分阻挡物,它可以阻挡声的传播而形成一个声影区,其降噪效果随声程路程差的增大而增加。声屏障的形状和材料种类多种多样,可以用土、砖、混凝土、木材、金属和其它材料来构筑,修建声屏障除考虑其降噪作用外,还要注意其经济实用,并与其所处环境相协调做到视觉满意。
(三)针对噪声受声点的降噪措施
在公路受声点之间种植绿化林带。有关资料表明,非常稠密的树林(在声源与受声点之间没有清楚的视线),且树林高度高过视线4.5以上时,树林深入30可降噪5,如树林深入60可降噪10,树林的最大降噪值是10。种植林带除具有降噪作用外,还兼有绿化美化环境的功能,但会大幅度提高公路用地范围,当公路经过荒山丘陵地区时,该方法较为实用,由于我国耕地紧张,所以当公路途经耕地时,该措施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增大公路与受声点之间的距离。在公路选线时,应充分考虑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尤其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中规定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2类标准的学校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住房和特殊宾馆等噪声敏感点,应先估算其噪声声级,如通过设置声屏障无法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就需考虑调整线位,增大线位与敏感点之间的距离,降低敏感点的噪声声级。
(四)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噪声
城市轨道交通的噪声防治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主要应从声源降噪和传播途径降噪两方面考虑,特殊情况下对受声点加以防护。噪声防治应从降低噪声源开始,尽可能降低列车动力系统噪声。首先从车辆构造设计上加强防振、吸声措施,采用阻尼车轮及盘式制动,车辆踏面整修和车辆两侧架设防声裙等。其次,在轨道及桥梁结构上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如用超长无缝钢轨代替标准钢轨,以减少车轮对钢轨的撞击引起的噪声和振动,可降噪23;在承台上设置弹性聚合物砂浆垫层和配有弹性扣件的整体道床,以利吸收振动波,该整体道床与普通整体道床相比可减振降噪10;定期打磨钢轨,增加钢轨的平顺度,降低车轮与钢轨的摩擦、冲击、不均匀磨耗引起的轮轨振动与噪声,可降噪35。
三、解决方案
以上我们了解了几种城市交通噪声,虽然各自都有解决的方案,综合来说,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对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应限期治理,车辆的年检应增加噪声检测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对达不到要求的车辆,该报废的必须报废,不得延用,加快旧车淘汰;
2.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噪声污染的控制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合理布置临街建筑物,可采用设置吸声墙面、隔声门、窗,实行立体绿化,或使临街建筑物为商店、楼亭等,尽可能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4.建设现代化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要对交通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提出严格要求,明确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噪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屏障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与此同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5.增加城市绿化面积,降低空气污染度为使城市居民远离交通噪声,要致力于在道路两侧修建斜坡,加宽沿街住宅的缓冲绿化带,并利用有限地带开发立体绿化,增加植被面积,充分发挥绿色植物在降噪和净化空气污染物中的作用。
四、结语
面对21世纪,面对信息时代的到来,面对城市化的挑战,面对我国薄弱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我们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思想,不仅要进行合理的交通规划建设,还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交通“公害”之——噪声,从而保障城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须,贺聪.公路交通噪声的诸问题[J].环境科技,1995,(5).
[2]姚白鸥.城市交通噪声及其控制[J].城乡建设,1982,(9).
[3]雷晓燕.铁路轨道结构数据分析方法[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1998.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分工,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噪声及由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级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铁路机车及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对船舶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对航空器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方案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公路、铁路、机场、地铁(地上部分)、城市高架桥和轻轨道路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规定到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发生突发性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八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其中,对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决定,可以由市或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情况。
排放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转产或者搬迁。
第九条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工业企业。原有噪声超标的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搬迁或转产。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改进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尼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在本市建成区内从事各类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十五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施工中采用人工打桩、气打桩、搅拌混凝土、联络性鸣笛等施工方式。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在中小学生毕业和升学考试期间,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或其他活动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
进入外环线以内的运输建筑施工材料的车辆,必须于当日19时后进入,并于当日23时前离开。
第十八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确因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在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与受其噪声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在本市建成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装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声器和喇叭,并保持性能良好。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规定,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或者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段和时段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机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环境噪声标准的防盗报警器。
第二十条禁止机动车辆在外环线以内地区(含外环线)及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建成区内鸣放喇叭。
第二十一条各类航空器在本市建成区上空进行超低空训练飞行或从事商业性飞行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铁路机车进入本市建成区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鸣笛。
各类机动船舶(包括气垫船)在本市建成区内的河道航行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第二十二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应当降低音量并逐步改为低音广播系统或无线电通讯联系方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新建公路、城市高架和轻轨道路、铁路、地铁(地上部分)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
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对两侧敏感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设施的,其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以及在午间和夜间进行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在建成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商业宣传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过大音量的,应当在公安部门规定的活动区域和时间内进行。
各类运营车辆不得使用广播喇叭招徕乘客。
第二十六条禁止居民家庭在午间和夜间使用音响设施、各类乐器等进行噪声扰民的家庭室内娱乐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午间和夜间在住宅楼内进行噪声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修配加工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应当控制夜间经营时间。
禁止在居民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经营场所。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拒报、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法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施工中采用人工打桩、气打桩、搅拌混凝土、联络性鸣笛等施工方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建筑施工材料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进、出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安装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消音器和喇叭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含外环线)及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建成区内道路鸣放喇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各类航空器未按规定在本市建成区上空进行超低空飞行或从事商业性飞行活动、铁路机车驶经或进入本市建成区内不按规定鸣笛,产生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修配加工业等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和损害,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向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环境监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一、建筑施工噪声概述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随着城镇建设的迅速发展,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呈增长趋势,过去单一的场界控制己不能适应现有的环保管理要求。为更好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实施控制,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过程中,结合建筑施工噪声的特点和影响实际,制订更合理、更具操作性的噪声防治方案和办法,是满足环境管理需要,改善声环境质量的必要措施之一。
二、 建筑施工噪声的特点及影响
2.1 建筑施工噪声的特点
建筑施工噪声不同于环境噪声中的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和社会噪声,具有普遍性、突发性、非永久性特点。施工噪声无论任何阶段其产生的噪声都不会因为所在功能区不同而噪声排放有区别,主要取决于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和管理。从大量的现场实际数据上看,昼间无论场界还是敏感点受到施工噪声污染声级大于 65dB(A)占 62%以上,大于 60dB(A)占 85%以。在建筑施工中所发生的特别显著的噪声作业一般有以下五种:使用打桩机、拔桩机作业;使用铆钉机作业;使用凿岩机作业;使用空气压缩机作业;设有混凝土搅拌设施或沥青混凝土搅拌设施的作业。因其声强高,又往往是露天作业,再加上不少建筑单位为了赶工期而夜间施工,所以对人们的生活和生产造成的污染相对比较严重。
2.2 建筑施工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噪声污染被视为一种无形的污染,它是一种感觉性公害,对人心理和生理产生影响。建筑施工噪声危害主要表现为:对听力的影响。科学研究表明:如果人长期在 95 分贝的噪声环境里工作,大约有29%的会丧失听力;即使噪声只有 85 分贝,也有 10%的人会发生耳聋;120~130 分贝的噪声,能使人感到耳内疼痛;更强的噪音会使听觉器官受到损害。对神经系统、心血系统、消化系统以及生殖机能等产生不良的影响。强噪音会使人出现头痛、头晕、倦怠、失眠、情绪不安、记忆力减退、血压升高,心律不齐,消化机能减退、胃功能紊乱等症状。另外,噪声还会分散人们的注意力以及对报警信号的遮蔽,所以往往是造成各种意外事故的根源之一。
三、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现状
一是施工机械设备工艺老化,适应不了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产生高噪声污染,施工单位不淘汰或不更换新型设备,使得一些机械“带病”运转产生高声级噪声污染环境;二是施工场地布局不合理,大多数露天施工,往往不设置隔声、吸声、消声等声屏障,使得建筑施工噪声直接向周围环境排放,产生强烈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三是在施工过程中,燥声监测与工程监理的作用得不到发挥,不能保证对建筑施工噪声的有效监督管理。不能及时发现施工噪声超标准污染现象,造成一些施工场地的噪声污染恶性循环;四是一些施工单位唯利是图,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一味追求利益、无视法律、不分时断,随意施工,产生超标施工噪声,严重干扰周围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
四、建筑施工噪声环境监理内容
为防止噪声危害,对产生强烈噪声或振动的污染源,在环境监理工程中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治,使施工区域及其影响区域的噪声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标准,重点是靠近生活营地和居民区的施工区域,避免噪声扰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监理施工单位是否选用高效、低噪施工设备,是否给高噪声设备安装隔声罩等装置。②是否在施工场地及高噪声设备周围适当设置屏障以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控制施工场界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③施工活动、时间安排及施工场地的设备布局选址是否合理。④日常是否注意对施工设备维修保养,使各种施工机械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避免由于设备性能差而增大机械噪声的现象发生。⑤合理疏导进入施工区的车辆,禁止车辆在施工区鸣笛。⑥夜间施工是否向环保部门申请,是否批准后按规定施工,禁止夜间扰民。⑦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是否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并告知附近居民。
五、噪声的环境监理方法和防治策略
对噪声污染的防治,一方面依靠噪声控制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还有赖于立法管理和政府的行政措施。通过实施环境监理,对更好的防治噪声污染起到重要作用。
5.1 环境监理方法
结合工程施工时产生噪声的特点,主要采用:现场巡视,通过巡视,如果发现噪声严重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处理措施;定期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对噪声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无擅自改变,是否满足环保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环境监测,通过现场环境监测可以客观、准确掌握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水平、效应及趋势,用详尽的数据支持环境监理工作。
5.2 噪声防治策略
5.2.1从声源上控制噪声。在开展环境监理时,要督促施工单位选用低噪声设备、新工艺和新技术,在声源处安装消声、隔声装置,使用隔振和阻尼技术有效地减少激振力作用的结构噪声的产生。
5.2.2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开居民休息时间,对高噪音设备应采取限时作业,一般夜间不得施工,由于施工工艺或其他原因必须连续作业或进行夜间施工时,需提前向环保部门申请,并通报周围居民及相关各方,争取得到认可和谅解。合理确定施工场地的设备布局、选址,特别是产生噪声污染大的设备选址,尽量靠场地中间,远离敏感点,避免高噪声施工机械在同一区域同时使用。
5.2.3进一步完善设备维护和保养制度,及时的维修和养护,杜绝由于设备运动状况不佳导致噪声增大。加快设备更新换代,淘汰落后设备改进更新技术机械,就是从声源上控制噪声是防止噪声污染的最根本的措施。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代替高噪声设备和工艺,在声源处根据声源特点安装不同类型的噪声消声器,如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阻抗复合消声器等。完善建筑施工机械的产品噪声标准,并严格执行这些标准,积极推行技术改造,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不予市场销售,确保低噪声设备和工艺的推广使用。
5.2.4加大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监测。特别是对居民区、医院、学校、高功能区等敏感目标周围声环境的监测。针对有些施工单位抢工期夜间施工的现象成立夜间巡逻队加大夜间检查频次尤其是在中、高考期间确保考生有一个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在对待群众投诉问题上厂方面从重从快严肃查处另一面要求施工单位多自查自纠虚心接受群众意见从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以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5.2.5加强公众参与,严格执行环境监理。建立公众参与的良好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意见,建立社会舆论的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环境监理人员要积极协调解决,严格按照环保相关法规、标准、文件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认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5.2.6加强环保宣传,提倡文明施工。环境监理人员要对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向施工单位传达国家、省、市有关噪声管理的规定,增强施工队伍的环境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使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对噪声影响予以控制,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噪声的措施,自觉进行噪声治理,将施工噪声污染降到最低水平。
六、结语
总之,随着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工程项目建设的深入,建筑噪声不可避免,但也不能以噪声扰民为代价。因此,实际工作中,应增强环保意识,加强法制观念从声源、传播途径等方面降低建筑施工噪声,积极保护噪声敏感目标及周围环境,积极建立科学、文明的建筑施工,最大限度的减少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
参考文献
[1] 田中平.在建筑设计中谈建筑节能与建筑噪声控制[J].科技与企业,2012.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对群众反映集中的城区商业噪声扰民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落实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措施,促进工商户依法规范经营,为广大群众创造安静有序的生活环境和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坚决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区内(医院、学校、机关、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使用高音喇叭。
(二)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
(三)对群众反复投诉的、经查出不听劝阻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高限处罚。
(四)凡在对县门街、北街、蓝新路、向阳路等地段进行商业活动的工商户,必须在每天晚8时前关闭一切从事商业活动的声源。
三、整治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教育阶段。宣传噪声对人体产生的危害,并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对噪声敏感区内该取缔的坚决依法取缔,整改到位,做好专项执法宣传教育工作。
(二)综合整治阶段。2月1日至2月3日对县门街、北街进行整治;2月4日至2月6日对蓝新路、向阳路进行整治。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整治计划,组织对重点整治区域和路段开展集中整治,对县城无照或不具备整治条件以及占道经营的噪声源要坚决予以制止,对具备经营条件的噪声源要予以规范,使噪声源达标排放或不扰民。
(三)检查验收阶段。城区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经验和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
四、责任分工
此次城区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市容局配合。
县公安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积极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影响的坚决予以取缔。
县环保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声源进行监测,为其他成员单位执法提供依据。
县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的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场所予以取缔,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县市容局对噪声污染摆放占道现象加强管理。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要围绕整治重点加大集中查处力度,做到快速反应,及时查处,让群众看到明显成效。
【关键词】建筑施工;环境保护;处理对策
一、建筑施工对环境影响的现状概述
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就是建筑业,并且从中长期的发展来看,我国巨大的市场规模决定了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十分可观的潜力,目前我国的城镇化规模刚刚突破百分之五十,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镇化比例的不断提高,在可以预期的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建筑行业仍然具有十分广阔发展前景。
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建设、老城区基础设施的改造和重建等不仅仅为建筑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平台,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这个过程中建筑业及其相关产业面对的挑战。正如我们常看到的,建筑业无论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施工工程,都会对施工局域的环境甚至更严重的对全球环境产生一些不良的影响,常见的如噪声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对全球性的气候和生态系统可能产生的一些不利影响。随着现代社会逐渐对环境保护问题更加重视,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也必须在建筑施工规划和实施中全面贯彻和体现环保意识,尽量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的控制,努力降低甚至消除污染,树立绿色施工的意识,强化环保成本概念在施工中的体现。
建筑施工阶段是在项目规划过程中惟一的将蓝图转化为建筑实体的生产活动。这一阶段不仅在经济上有广泛的涉及层面,在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方面也具有重要的无可替代的作用。研究这一阶段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项目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
二、建筑施工对环境不利影响的主要类型
1、噪声污染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是城市噪声污染产生的主要源头之一。它主要是包括城市建筑施工工地现场产生的各种机械噪声或者是施工器械的碰撞声,这种噪声的产生贯穿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全部过程。例如挖掘机、重型卡车等大型机械的作业声、运料车卸货的材料碰撞声和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运作声的混合,平均产生的噪声污染在九十分贝左右,严重的混合噪声甚至能达到一百分贝以上。
建筑施工噪声的产生特点是在时间上特别集中,产生位置上有多有变化而且噪声强度大会对建筑施工工地附近的居民受到不同的身心伤害,而且伤害往往十分严重。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声音污染主要是因为施工设备简易、陈旧、施工设备安置缺乏合理的规划、不重视噪声污染产生的危害而缺乏必要的降噪设备和手段。今年来,城市建设的发展已经扩大甚至整个城市随处可见新工程的施工,这样建筑工程噪声污染如果不加以控制和消除将会对整个城市的环境和正常运转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2、空气污染
某地的建筑工地一旦开工,施工过程的各个阶段都会使得大气中的各种污染指标上升,各类机械设备作业时例如运料车对干松材料的装卸,挖掘机挖土作业,拆除作业等在施工作业面,开挖面都会产生大量的扬尘,一旦遇见大风天气或者是缺雨的旱季,大气中烟尘弥漫,施工过程会对大气产生十分严重的的污染。另外,在地下室和建筑面防水设施施工期间,沥青的熬制、加热各种防水材料不仅会产生各种污染空气的烟雾而且这些气体往往伴随着刺鼻难闻的气味,对大气环境产生严重的污染。除此之外,驻扎在工地的各种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和临时建设的生活用具的使用也会排放废气对大气造成污染。以上这些大气污染的污染范围大,危害比较严重,对施工工地附近的绿化和居民的负面影响十分明显,属于亟待解决的污染种类之一。
3、水污染
建筑施工工地上产生的另一种对环境的严重污染体现在水资源方面,主要是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建筑施工一方面需要用到大量的水另一方面也排放出大量的污水。在生产废水方面,一般废水如混凝土骨料加工和混凝土合成是产生的废水,将消石灰加水熟化成石灰膏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这些废水产生后一般没有经过处理而随地流淌,有可能会渗入地下,对地下水安全造成威胁。这些废水往往为碱性对地下水造成的污染会直接威胁到当地饮用水的安全。另一方面,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不加以合理的处理也会对水资源造成一定的污染。
4、光污染
光污染是近些年才被正式提出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染源之一。建筑工地上的各种眩光和杂散光等光线产生较多,尤其是在夜间,例如工地上的探照灯往往多个一齐照射,使得附近夜空亮如白昼,加上各种运输车辆和施工设备灯光的照射使得原本安静的夜空变得嘈杂不堪,有时各种光源发出的光会直射室内,严重的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活和休息,严重的会对人们的神经系统产生不良影响,对工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三、减少建筑施工对环境不利影响的对策
1、减少噪音污染的防治措施
对于噪音污染的的防治根本原则在于降低噪音产生的强度,从而减少其对居民的危害。在具体方式上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施工机械设备的改良和更新来实现,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设计或施工方案的重新合理规划来实现。例如,为减少由打桩引起的声音污染,可以在施工过程中更改桩型或采用静力压等手段来避免声音污染的产生。为减少施工过程中大型施工设备的产生的噪音污染,可通过合理的安排作业时间,避免在中午和夜间居民休息时间作业,同时应该在作业工地的周边搭设隔音墙等方式来消除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类似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噪音污染的方式有许多,但基本原则无外乎通过设备的改良和施工方案的合理设计来实现。
2、减少施工泥浆与烟尘污染的防治措施
泥浆污染和烟尘污染是对水资源和大气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污染源,他们的产生其主要来产生自基础施工工程。其中泥浆污染的治理措施一方面可以通过改进具体施工工艺予以治理例如改钻孔灌注桩为挖孔灌注桩可以有效的减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污染。另一方面,可通过改进人工施工作业的方式,例如在人工作业时及时处理泥浆使其加速凝固,避免泥浆随处流动,从而污染周边环境甚至是渗入地下水。另一方面可以在进出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设立冲洗处,对进出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一定的处理减少灰泥对环境的污染。
在处理施工工地烟尘方面应该第一要加强地面硬化工作,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尘土。第二,在工地内要做好水泥、石灰等松干材料的保存和管理,尽量避免大风吹起扬尘造成烟尘污染。
3、减少光污染的防治措施
在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光污染问题,墙面产生的眩光和反射光污染可以通过更换新型建筑墙面材料来解决。减少电弧焊产生的闪光污染,可以通过建设施工时的隔离墙来规避,例如,作业区域的围护墙可以拦截光线。同时合理的规划和安排施工时间和步骤也可以极大地减少工地光源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四、结语
随着近年来人们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愈发重视,施工企业面对的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妥善合理的处理好施工过程中的环境问题是施工企业应当应对的挑战之一。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施工污染环境而导致的事故和纠纷不断发生,作为施工企业必须在生产过程对环境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逐渐的将环保意识贯彻到施工的过程中,树立良好的绿色施工意识,切实消除和减少建筑施工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参考文献:
[1]张瑞范.浅谈建筑施工噪声的问题与对策.中国环境管理, 1999, (4):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