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噪声污染及危害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策略
中图分类号:U4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4(a)0000-00
城市噪声污染的危害性较大,我国在城市化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力度,优化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方法,保障噪声防治的实践性,强调城市噪声的防治水平。城市噪声污染的类型较多,需要结合城市噪声污染的实际情况,确保防治策略应用的价值,进而科学的解决城市噪声污染的问题,维护城市环境。
1城市噪声污染分析
城市噪声污染的来源较多,导致多个方面潜在城市噪声的污染风险。结合城市噪声污染的现状,例举比较常见的污染类型,如下:
1.1工业噪声污染
工业噪声污染的影响较为明显,具有固定污染的性质,工业噪声的污染面积大,尤其是城市建筑的过程中,存在大范围的工业噪声[1]。我国许多城市非常注重工业生产,工业噪声污染相对比较严重,制约工业发展的速度,导致城市生活面临严重的噪声干扰。目前,工业噪声污染成为城市噪音中的主要影响来源,同时属于重点控制的部分。
1.2工程噪声污染
工程噪声与城市建设存在直接的关系,此类噪声污染并不是集中在某一特定的位置,而是根据城市建设工程的建设逐渐产生,仅仅出现在工程建设的周期内,一旦工程建设完工即会消除。工程噪声污染的力度大,短时间内的危害性非常高,对城市居民的生活有很大的冲击性。
1.3生活噪声污染
生活噪声污染较为频繁,基本是由居民生活引起的,包括居民日常的活动。生活噪声污染中比较常见的有:媒体声音播放、房屋维修等。
1.4交通噪声污染
交通噪声是指城市中的交通工具造成的超出安全标准的声音。交通噪声污染中最为明显的是地面交通引起的污染,如:汽车、火车等,其对城市生活造成很大的干扰,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2城市噪声污染的控制方式
城市噪声污染的控制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也是噪声防治的基本依据,降低城市噪声的污染力度。
2.1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源
城市噪声的污染源较多,零散分布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按照声音的安全标准,全方位的控制污染源,一方面管理城市噪声污染源,另一方面限制声音标准,所以针对城市噪声污染源,提出几点控制方式,如:(1)规范城市建设,联合城市各个部门,做好噪声监管的工作,各个区域的噪声达到安全标准后才能排放,落实环境保护中对噪声的要求;(2)积极检测城市噪声中的污染源,明确污染源的基本性能后,治理污染源,提高噪声污染的控制力度;(3)监督城市噪声污染中的违规行为,以免演化成污染源,降低噪声污染源的影响性。
2.2控制城市噪声传播途径
城市噪声传播属于重点控制的内容,可以按照城市噪声的级别,设计合理的传播控制方式[2]。例如:某新建城市在规划时,对新建区域实行噪声控制,主要是控制噪声传播的途径,降低城市噪声的干扰性,针对噪声控制困难的项目,尽量安排在远离市中心的位置,集中治理噪声传播。城市噪声传播途径的控制,减轻了噪声治理的压力,发挥噪声传播控制的积极性。
2.3控制城市噪声接受方
城市建设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噪声接受方的主体是城市居民,由此应该结合以人为本,严谨的控制城市噪声接受方,保护居民的健康并完善生活环境。我国城市建设中采取绿化、隔音措施等方法,减少接受方的噪声分贝,避免居民受到噪声危害。城市噪声接受方需要采取治理与保护相结合的方式,发挥科学控制噪声的优势,改善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推进城市建设的安全发展。
3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策略
结合城市噪声污染的分析,综合规划防治策略的应用,提升城市噪声的防治力度,改善城市化建设的环境。
3.1完善城市噪声控制的法规
我国在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采取立法的方式防治城市噪声污染,落实法律、法规在城市噪声控制中的应用[3]。我国在城市噪声污染方面已经提出了相关的法规,但是缺乏完善性,所以必须按照城市噪声污染的需求,细化防治噪声污染的法规内容,提高城市噪声控制法规的完善性,最大程度的控制城市噪声,还要保障噪声控制法规的实施力度,不能仅仅依靠表面工作,更重要的是将法律法规实施到位,渗透到城市噪声污染防治中。
3.2严格控制城市的噪声污染
针对上文城市噪声污染的来源,提出防治噪声污染的策略。首先是工业噪声防治策略,在工业噪声的发生源上安装消音装置,用于控制噪声源的传播,例如:某城市工业企业中统一了噪声污染的控制,机房、厂房等部分,全部加设了吸音装置,防止噪声外传,该企业的管道、排风等噪声源部分,安装了噪声处理装置,安装后检测声音在5dB-8dB的范围内,该企业要求机械类噪音在消音、吸音装置的作用下,应该达到10dB-40dB的标准;其次是工程噪声防治策略,根据工程建设的工期和进度,安排噪音污染防治,城市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工程建设的力度,规范工程建设,消除工程中潜在的噪音污染;然后是生活噪声防治策略,由社会部门对生活噪声进行控制,利用宣传、教育的方式,解决城市居民生活中的噪声问题,城市相关部门可以定期组织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生活中的自觉意识;最后是交通噪声防治策略,按照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策略,重点防治交通噪声源,配合传播控制,在交通噪声严重的地方设计屏障,规划出特殊位置禁止车辆鸣笛等。
3.3合理规划现代城市建设
我国城市化建设的速度非常快,各个城市都面临着规划建设,由此增加了城市噪声污染的压力,为防止城市发展中的噪声污染,必须合理规划现代城市建设,优化城市化建设的结果,避免城市建设中出现矛盾,用于防止城市建设中的噪声污染[4]。我国城市建设中逐渐意识到噪声防治的重要性,遵循城市结构的具体要求,规划不同功能的城市区,体现城市规划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价值。
4结语
城市噪声污染是城市化建设中的主要污染源,其对城市环境、居民健康等都存在明显的影响,根据城市噪声污染的分析,合理规划城市噪音的控制方式,同时配合防治策略,降低城市噪声污染对城市建设的影响力度,缓解噪声污染对城市建设的危害,保障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力度,加强城市化发展中的经济控制,以免影响城市化建设。
参考文献:
[1] 李昊.城市环境噪声污染及其防治对策[J].科技资讯,2009,32:97.
[2] 郑细妹.中国城市噪声污染及其防治[J].能源与节能,2011,09:31-32.
中图分类号:TB5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随着交通干线的延伸、扩展和路口立交桥的建成,以及机动车数量的猛增,临路居民日益明显地感到交通噪声的污染,尤其是在夏季,住在低层楼房内的居民开窗通风,噪声污染更是突出。机动车噪声的主要声源是机动车发动机、喇叭、刹车、排气、防盗报警器等。穿城而过的铁路和飞机起落时的噪声,也都给附近居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这些噪声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而且还会损害健康,甚至置人死亡。据调查:噪声会对人的心理和机体同时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对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造成危害;噪声能损害儿童的大脑,长期处在噪声环境里的儿童,其智力发育要比在安静环境里的儿童大约低20%;对妇女来说,噪声会对排卵机能有不良影响,还可能使胎儿产生畸形发育。因此,为了适应交通的快速发展,控制和减少交通噪声真的是当务之急。
1 国内各大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情况
城市道路交通的噪声污染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和公众所关注的热点。在众多一线、二线城市的交通环境调查中,噪声污染均有“不俗表现”。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日前公布了“北京市交通噪声污染现状”调查结果。道路两侧民用住宅、学校和医院平均受交通噪声污染率达89.1%。受北京市环保局委托,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历时一年时间,对本市五环路内的518条次干路以上公路两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学校和医院)进行了交通噪声污染现状调查。调查道路长度1054公里,其中,民用住宅6291座、学校291座和医院48座。调查结果显示,不同等级道路两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受交通噪声污染程度不同。高速路两侧的建筑受污染程度最重,100%受到交通噪声污染。
在广州市,交通噪声被市民视为最严重污染之一。据了解,目前广州机动车辆已达130万辆,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近50万人生活在高噪声(61~71分贝)环境中。自开通110联网投诉环保问题后,市环保局接到的投诉每年多达5300件,其中,噪声问题投诉超过40%。整治噪声已成为市民的迫切要求。
2 噪声污染的危害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网站进行的一项万人调查(12770人参加)显示,98.8%的人正在经受噪声困扰,仅1.2%的人“没有”噪声困扰。调查显示,噪声污染带来的困扰有:心情烦躁(74.8%),影响工作、学习(61.9%),睡不踏实甚至失眠(61.6%),对听力造成影响(28.6%),引发其他病症(13.2%)等。
有关专家认为噪音对人体的危害是很大的,孕妇长期处在超过50分贝的噪音环境中,会使内分泌腺体功能紊乱,并出现精神紧张和内分泌系统失调。严重的会使血压升高、胎儿缺氧缺血、导致胎儿畸形甚至流产。而高分贝噪音能损坏,胎儿的听觉器官,致使部分区域受到影响。影响大脑的发育,导致儿童智力低下。噪音的恶性刺激,影响我们的睡眠质量,并会导致头晕、头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神经衰弱症状和恶心、欲吐、胃痛、腹胀、食欲呆滞等消化道症状。营养学家研究发现,噪音还能使人体中的维生素、微量元素氮基酸、谷氮酸、赖氮酸等必须的营养物质的消耗量增加,影响健康;噪音令人肾上腺分泌增多心跳加快、血压上升,容易导致心脏病发;同时噪音可使人唾液、胃液分泌减少,胃酸降低,从而患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
3 国内城市相关噪声管制政策
国内一些大城市在意识到交通噪音污染的相关危害后,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
“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将重点防治包括轻轨在内的道路交通噪声,合理规划道路两侧用地功能,提高道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外窗隔声性能,使道路两侧新建居住区室内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根据新制定的《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北京市将加强对新建道路(轻轨)建设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道路和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之间的防护距离,将交通噪声影响评估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对控制噪声污染措施投资纳入工程预算,在道路建设的同时同步实施噪声治理。同时,对五环路以内地区开展交通噪声污染状况调查及治理工作,对城市中心区规划道路进行噪声影响评估,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通过推广低噪声路面、采取微地形绿化和道路绿化复层结构降噪以及设置隔声屏障、更换隔声窗等措施。此外,还将防治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法规,开展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管理,并建立环境噪声控制实验室,对各类交通噪声的发生机理、传播方式、控制方法和控制目标进行研究,提出针对性控制对策。建立全市声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配备移动式自动监测设备,编制可查询的城市噪声地图。日前,北京城市噪音地图也已经基本完成。
广州市政府于1994年就颁布了《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这些年不断进行修订完善,其中对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更是作了明确而又详细的规定。规定机动车辆噪声应当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国家标准的规定。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禁止上路行驶。禁止未安装排气管消声器或者排气管消声器失效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路桥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轻轨道路,经过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有计划地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4 科学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噪声控制技术的研究,包括声源、传播途径、个人防护的研究以及法规的制定等。环境噪声污染时由声源、传播途径和接受个体三个环节组成。为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必须将三个环节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研究。
首先,从声源控制噪声。研究机动车声源发声机理和机器设备的运行功能,降低声源的噪声辐射,用低噪声工艺代替高噪声工艺,降低噪声源中噪声部件对激振力的响应,加强行政管理等。其次,从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研究城市、道路、建筑如何全面合理地布局,在传播途径上采取吸声、隔声、阻尼和隔振等声学技术。再次,从接受者个体控制噪声。研究对听力起保护作用的护耳器、控制室、建筑材料等个人防护措施。
研究制定控制噪声的法规。噪声控制法规具有强制性,要求噪声污染者积极采取治理措施。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控制立法实施的同时,也要做好规划性措施的研究,做好区域规划、道路规划和合理控制城市人口密度等。
4.1 汽车降噪
汽车是一个包括不同性质噪声的综合噪声源。由于汽车噪声源中,没有一个是完全密封的,因此,汽车整车所辐射的噪声,就决定于个声源的声级、特性和它们的相互作用。
经过对汽车噪声源的研究发现,可以通过控制发动机压力值、改变发动机部分结构、采用低噪声活塞、采用合理的轮胎花纹等措施来实现汽车噪声的减少。加强防震、吸声措施,采用阻尼车轮及盘式制动,车辆踏面整修和车辆两侧架设防声群等。
4.2 交通道路降噪
随着车辆速度的增加,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增加,道路附近的噪声有时可以达到90 ~100分贝,因此在公路设计上也应该考虑噪声控制的问题。对于一般城市道路,可以采用绿化树带、临街建筑或凹槽式道路等形式作为声频障。对于高速公路来说,多采用专门设计的防声屏障。
目前,正在积极倡导和推广疏水沥青、橡胶沥青等可以减少噪音的路面材料,其中,橡胶沥青有着明显的性能优势和环保优势。一是可以有效降低行车噪音,当行车时速在50~100公里,路面噪音将降低3~8分贝。据检测,噪声降低2分贝,相当于减少交通量1/3。二是提高了沥青的黏度,抗变形能力增强,并具有更好的封水性能,即使在寒冷地区也会明显减少路面开裂,延长路面使用寿命。橡胶沥青路面可提高路面使用寿命1-3倍。三是提高了行车的舒适性和安全性。由于橡胶路面的柔性,可缓和路面局部不平引起车辆的震动,改善轮胎与地面的附着性能,缩短制动距离,从而使车辆的舒适性和安全性都得到改善。此外,废胎橡胶粉改性沥青混合料是以基质沥青和轮胎橡胶粉为原料,其中20%的成分是由汽车废轮胎加工的橡胶粉,环保性能优越。
4.3 其他措施降噪
合理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也是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道路选线时,应充分考虑周围建筑情况和居民居住情况,尽量避开学校、医院、疗养院和特殊宾馆等噪声敏感点。对于要求安静的街道,要适当限制车流量和行驶速度。一般情况下,车流量减少一倍,噪声减少3分贝。但是随着汽车的普及和运输物流的需要,控制车流量来降低噪声,总是有限的,因此主要还是要限制重型车辆的流量,不允许某些非本地重型车辆途径城市中心或者交通噪声保护区域。同时,应该采用立体交叉路道结构或者积极推广自动信号管理,减少车辆的停车和加速次数,这样也可以明显降低噪音。
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在一些已建成的道路或交叉口,对降低噪音也具有明显的效果。主要交通干线的两侧建筑和要求安静的临街建筑,需要适当提高建筑物的隔声效果,积极推广先进的隔声玻璃和窗户组件,也可以采用双层窗,增加玻璃厚度,都可以取得良好的隔声效果。
5 结束语
由于交通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愈来愈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噪声污染这一世界性四大环境公害之一,必须得到有效的控制。从国外公路建设发展的规律来看,当路网建设形成规模后,投入于环保治理的资金将逐渐增大。后期治理的费用是巨大的,因此,防治交通噪声污染不能仅仅只靠亡羊补牢,我们必须在初始建设时,就应该把噪声污染放在一个较高的位置去审视。我们应该看到目前的任何一种降噪方式在技术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使用中也各有各的特点,所以应该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公路建设的同时加强环保建设,根据工程实际,对降噪措施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在多方案比选之后采用最佳降噪方案。
安静的生活环境,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随着政府对交通噪声的不断重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会重新找回“静谧”的城市。
参考文献
[1] 周新祥.噪声控制技术及其新进展.冶金工业出版社,2007.7.
[2] 张弛.噪声污染控制技术.中国环境出版社,2007.6.
【关键词】城市噪声;污染;管理;防治对策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噪声强度不断增大。城市噪声主要是指交通噪声、工厂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严重影响着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健康,干扰人们的工作、学习和休息,影响范围日益扩大,成为城市居民投诉较多的环境污染问题。噪音污染是我国除大气污染、水污染之外的第三大环境公害。在大城市中,噪声污染日趋严重,“噪声病”的发病率与日俱增,人们深受噪声之苦,控制噪声污染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1.城市噪声污染的现状及分类
噪声,是指对人类的生活或者生产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声音。即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其中交通噪声污染最为严重。
交通噪声包括各类运输器具发出的噪声,主要有地面交通噪声、航空噪声、火车噪声和船舶噪声。其中,危害面最大的是地面道路交通噪声,最主要的污染源是汽车。道路交通噪声通常由车辆自身噪声和车辆运行噪声组成,其中车辆自身噪声包括发动机噪声、进排气噪声、发动机冷却风扇噪声和传动噪声。道路交通噪声的源头具有流动性,是一种60~80dB的中等强度的随机非稳态噪声。交通噪声具有声源流动、声级高、干扰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工业噪声同交通噪声不同,是一种固定源噪声。由于这个特点,工业噪声常常成为环境纠纷诉讼案件中的最主要构成因素,工业噪声影响最大的是空气动力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虽然是一种临时性的污染,施工完毕污染也就解除,但其声音强度很高,又属于露天作业,污染就十分严重;社会生活噪声包括生活噪声及其它噪声,如鞭炮鸣放声、广播电视录音机声、钢琴管弦乐器练习声、儿童嬉闹声、楼板的敲击声、走步声等等。
城市环境噪声的70%来自交通噪声,而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都是活动的噪声源,其影响面非常广泛。另外是工厂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生活噪声。在生活噪声中,我国大城市中一些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有愈演遇烈的趋势。
2.城市噪声污染的危害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在我国大、中城市成为突出问题。我国城市噪声源中主要来自交通噪声,由于机动车辆数目一直在急速增加,道路交通噪声成为影响最广泛的污染。工业噪声和施工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过程和建筑施工中机械振动、摩擦、撞击以及气流扰动等。工业噪声是造成职业性耳聋、脱发秃顶的主要原因。另外,夏季夜间建筑施工,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重型车辆往返不断的运输对附近居民干扰较大。生活噪音虽然对人体没有直接生理危害,但干扰人们的工作、学习和休息,使人不愉快。
噪声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学习及生活。长期生活在噪声污染的环境会使人出现记忆力下降、浑身无力、头痛头晕、失眠、耳聋、精神压抑等症状,严重的还会出现心脏病、高血压、内分泌紊乱等。长时间接触噪声,会使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制的平衡状态失调,形成牢固的兴奋灶直接影响支配内脏的植物神经发生功能紊乱,当环境中的噪声持续在70-80分贝时,会引发冠心病、脑血管破裂等多种疾病。噪声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尤其是生活在道路两旁的科研机构、办公楼、学校、居住区因噪声干扰而难以工作和休息,这种情况在我国大城市普遍存在。
3.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
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一直比较严重,其噪声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日益扩大,对市民的生活环境影响极大,成为引人注目的城市环境问题之一,改善和控制交通噪声已成为城市居民的迫切要求。
3.1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城市噪声控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配合,建议在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协调下,进一步组织相关单位,包括城市规划,交通管理,环境评价、道路建设等部门联合实施。完善充实环境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了有效地消除人为噪声对环境的污染,要从法律上去保证。我国1989年颁布了国家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这些法律的制定对噪声的控制起了很大的作用。
3.2声源上控制噪声的传播
由于在技术或经济上的原因,直接从声源上治理噪声往往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在噪声传播途径上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震、阻尼等几种常用的噪声控制技术;把消声器安装在空气动力设备的气流通道上,阻止或减弱噪声传播;在居民稠密的公路、铁路两侧可利用隔声罩、隔身屏等把发生物与周围环境隔绝。
3.3设置不同形式的声屏障
声屏障技术在降噪应用中是一种最简单有效的方法。为了避免和减少交通噪声的干扰,可以通过设置不同形式的声屏障、障壁建筑物和优化的土地使用规划来达到降噪的效果。
3.4制定和实施强制性的噪声管理法规
城市区内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尤其是环保型公交车辆,对大型机动车辆实行限行,尤其控制并限行高噪声车辆。制定并执行强制性的噪声控制和管理法规,在城市的主次干道强化对机动车的禁鸣管理,在交道口处安置测声器和数字显示器等措施。如研制开发低噪声的新型环保车辆、电动汽车、太阳能汽车等,均可降低交通噪声级别。城市建设和道路规划中充分考虑交通噪声控制措施,提高交通噪声监测技术,加强对交通噪声系统协调管理。
3.5种植绿化带降噪
沿路两侧种植绿化带,树木及绿化植物形成的绿化带有吸声、隔声作用,能有效降低噪声。同时,绿化林带还可以起到吸收二氧化碳及有害气体、吸附微尘的作用,防止空气污染。有关研究资料表明,当绿化带宽度大于10米时,可降低交通噪声4至5分贝。但由于城市道路空间的限制,可以种植密集的松柏、侧柏等绿色长廊把机动车道与步行道隔离,在步行道和建筑之间再配以乔、灌木和草地等与道路环境相协调的植物。城市应根据各道路及周边建筑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降噪措施,对新建道路应进行交通噪声环境评价,优选出经济高效的降噪措施。
4.结语
21世纪是个对噪声治本的时代,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城市噪声已经成为全人类关注的问题,我们要对噪声污染的危害有清醒的认识。随着环保科技的发展,各种先进的消除噪声,变噪声为福音的新技术不断涌现出来并将得到普及和发展。面对城市化的挑战,面对我国薄弱的城市基础设施,我们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思想,不仅要进行合理的城市规划建设,还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最大程度减少城市噪声带来的危害,从而保障城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标准适用区,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职责对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对机动车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海事、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保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拟定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组建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组织对环境噪声质量的常规监测和噪声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定期声环境质量报告。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第十条 规划部门在确定城市建设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公路、铁路等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规定报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内不得规划建设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餐饮、健身、娱乐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现有住宅改变为餐饮、健身、娱乐和机动车维修等商业经营性用房的,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四条 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污染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和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并按噪声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对排放噪声不能稳定达标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和扰民的单位应当限期治理,治理期间环保部门应当限制其生产或排放噪声。限期治理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决定。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决定。
限期整改或者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和治理,按期向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送整改或治理进度;整改或治理完成后,必须经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验收。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或者其他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内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或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已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环保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作出决定,责令限期治理;对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活动,由环保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七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工业企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场)界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的十五日前申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噪声质量标准的工业产品。
生产和销售产生噪声的产品,其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应当如实载明产品使用时产生的噪声强度。
第二十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工程爆破等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四十八小时后,方可以进行。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施工作业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单位和居民协商,达成协议,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并在开工十五日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以下情况:
(一)工程的项目名称;
(二)施工场所和期限;
(三)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用的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单位未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情况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对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危害周围生活环境的,环保部门可以限制其作业时间。
第二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午和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经原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
临近学校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锤击桩机和震动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应当制定防噪声方案,经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向环保部门提出连续施工作业和桩机使用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在学生中考、高考期间和举办大型公务活动期间,环保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区域和时间,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铁路,或者在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 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禁鸣喇叭。在市区范围内未实行禁鸣的区域和南澳县县城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使用低音喇叭。
第二十九条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在夜间执行紧急任务时,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一般不使用警报器。
严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需要,划定并公布限制载重四吨以上汽车的通行路线,并在相应路段设置禁行标志。
拖拉机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对确需过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指定的行驶路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第三十一条 在车站(场)、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区域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禁止营运车站(场)和营运车辆使用广播喇叭招揽顾客。
第三十二条 铁路机车、机动船舶、民用航空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和临街门店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 居民使用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娱乐器材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外装修、家具加工、装卸货物等活动。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机动车维修作业。
第三十六条 设置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的餐饮、娱乐、健身、购物等经营性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控制环境噪声的措施,避免干扰他人。
第三十七条 机关、社会团体、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工作和其他活动中,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区和医院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体育锻炼、娱乐、集会、促销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第三十九条 在住宅区设置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机动车噪声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第四十条 机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机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一旦失控,机动车辆使用人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排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噪声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噪声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噪声排放许可证。
未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或者被吊销噪声排放许可证后排放噪声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放噪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或逾期拒不停止排放噪声的,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报或谎报有关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保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省直接管辖的单位停业、搬迁、关闭的,须报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环保部门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禁鸣的区域鸣喇叭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安装、使用警报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环保部门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排放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以罚款,不免除其承担消除噪声危害及其他法律责任。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投诉、检举、控告后不按规定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审批、审核、许可、验收的事项,故意刁难、拖延,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的;
(三)不符合审批、审核、许可、验收条件的事项,擅自审批、许可、验收的;
(四)不按规定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泄露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六)为未经噪声检测或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办理车辆行使证或通过年审的;
(七)处罚明显不当或违法实施处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午指十二时至十四时;夜间指二十二时至翌晨七时。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噪声的标准环境噪声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噪声容许范围所作的规定。制定原则,应以保护人的听力、睡眠休息、交谈思考为依据,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现实性。环境噪声基本标准是环境噪声标准的基本依据。各国大都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的基数(例如睡眠30分贝),并根据本国和地方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0~10分贝:听觉下限
10~20分贝:极静
30~40分贝:非常安静
40~50分贝:安静
50~60分贝:较静
70~80分贝:较为吵闹
80~90分贝:吵闹
关键词:噪声污染 现状 防治措施
一、引言
惠水县属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苗岭山地南侧,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对外开放县,素有“中国黑糯米之乡”、“中国金钱橘之乡”、“中国优质米之乡”的美称。惠水山川秀丽、地势平坦、生态良好,地处贵阳“避暑之都”的核心区域,是天然的大“氧吧”、大“空调”,是天生地造的“山水园林城市”,是贵阳的优秀“卫星城”。伴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脚步的不断向前推进,作为世界四大环境问题之一的噪声污染也已突显出来,它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建设进程、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对人类造成重大危害,并已上升为当前密切关注的民生问题。
二、关于噪声污染的概念及分类
2.1 什么是噪声污染
声音是人耳对物体振动的主观感觉。从物理学的角度来讲,声音大体可以分为2个方面,震动有规律的声音叫乐音;一切无规律的或随机的声信号叫噪声。从主观感觉和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讲,一切不希望存在的对工作、学习和生活等产生影响的声音,也就是不需要的声音,都可以称为噪声。当噪声超过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对人类或者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时,就认为是噪声污染。
2.2噪声的分类
噪声按机理分为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三类;按来源分为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噪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自然噪声五类;按时间的变化分为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两类。
2.3噪声污染的危害
噪声对人、动物、仪器设备和建筑物均可造成危害。噪声污染影响人的生产和生活,干扰正常的工作和学习,影响人的心情和心理变化,诱发多种疾病,损伤人的听力,若长期暴露于噪声环境中,听觉系统会发生损伤,难以恢复,甚至造成耳聋。当噪声达到一定分贝时,还会破坏仪器设备、建筑物。噪声污染具有局限性和分散性,产生的污染没有后效作用,声源停止,噪声消失,无积累,无痕迹,但噪声对人身体造成的损害是有累积性的。噪声污染与大气污染等化学污染有着本质的不同,简单地说噪声污染具有时间性、多发性和随机性。
三、惠水县噪声污染现状
3.1 交通噪声
随着社会经济化、城市化道路的发展,机动车辆的数量与日俱增,惠水县最为突出的交通噪声主要来源为汽车运行过程中发动机的驱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的鸣笛,以及刹车发出的强烈刺耳的声音。
3.2厂界噪声
惠水县长田工业园区被称为“贵州中小企业科技示范基地”,在这片区域,入驻着近200余家工业企业,区域周围生活着大量居民,这片区域属于工业混杂区。由风机、球磨机、机床、电焊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厂界噪声对居民带来很大影响,也成为这片区域噪声的主要来源,因此在企业入驻该片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对噪声的标准要求相对比较严格。
3.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是建筑施工过程中,机械运行(如打桩机、挖土机和混凝土搅拌机等)、人工操作、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声音。多发生在人口密集的县城。由于近年来惠水县经济的迅猛发展,距离省会城市仅48公里,随着贵阳市至惠水县高速路的开通,大大缩减了两个城市之间的距离,众多房地产商在县城内进行了大面积、多方面的开发施工,涉及范围较广,施工持续至夜间,作业密集,对周围居民影响极大。
3.4环境噪声
主要由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过程中产生,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商家的叫卖声,各种娱乐场所KTV、酒吧、迪厅的音响、夜总会产生的歌舞噪声、餐饮业嘈杂声。商家叫卖噪声主要在商贸街和县府路一带,这些地方成为昼间噪声投诉的热点,而KTV、酒吧等娱乐场所主要集中于外环路一带,娱乐场所噪声成为夜间噪声投诉的热点。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从三方面进行控制:噪声源,传播途径,接受者,针对惠水县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防治措施:
(一)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环保意识
要大力宣传噪声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污染整治的重要意义,让人民群众和产生噪声的业主充分理解噪声污染不仅对人的生活、工作带来不便,而且还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损害。而在噪声污染环境下工作,业主本身的健康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另外,提高他们对预防噪声污染的意识,对业主进行噪声污染防治技术的宣传,让他们掌握噪声防治的方法,使其自觉减少噪声的产生,达到盈利与环保双赢。只有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升全县人民的环保意识,才能使人们自觉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人人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交通噪声管理
充分利用城市绿地的降噪功能,在交通道路的两旁建设绿化带,种植树草,增大道路与住宅之间的距离,通过植物的吸收,减少噪声的污染。取缔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县城内禁止机动车辆使用高音喇叭,主要交通干道实行禁鸣及最高时速的限制。在一些特殊功能区禁止机动车辆的通行,在城市布局和道路建设规划时,在交叉路口采用立体交叉结构,减少车辆的停车和加速次数,可降低噪声污染。
(三)合理规划工业园区,加强监督管理
惠水县工业主要集中在长田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一带,可在城市规划中,将长田工业园区的居民进行搬迁,对经济开发区进行合理规划,将工业区与居住区有效划分,使工业区独立于居住区,减少噪声对人民群众的影响。监督企业安装减震、消声设备、加装全封闭的噪声隔离设施,选用低噪声工艺进行生产,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维护,以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正常噪声。提高厂区植被覆盖率,减少噪声的污染。对噪声污染严重的重点单位,适时进行监测,对超标排放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企业限期治理,从而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污染。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在规划时,尽可能进行成片建设和整体成套设施同时施工,抽查施工场界噪声,对场界噪声进行监测,禁止超标排放,将其施工时间限制在正常作业时间内,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施工,限制其使用高噪声机械设备,淘汰陈旧的机械设备,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
知识目标:
1.知道乐音和噪声的区别.
2.知道噪声的危害和减弱噪声的途径.
能力目标:
将课堂上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生产生活中的现象分析,锻炼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情感目标:
从环境保护出发,突出噪声的危害和怎样减弱噪声,联系实际,提高学生保护环境的意识和对社会的责任感.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本节教材包括三部分内容:(1)噪声和它的形成;(2)噪声的等级和危害;(3)怎样减弱噪声.
教材首先指出,噪音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都是当代社会的四大公害,点明了本节课教学的核心是提高学生的环境保护保护意识.随后教材从物理学角度出发阐明了噪声的形成,再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说明了什么声音属于噪声;紧接着指出声音的强弱可以用分贝来表示后,文中列出表格,通过大量数据及各种分贝声音下人的生理或心理反映作依据,阐明了噪声对人的危害,同时也说明了减弱噪音污染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教材针对听到声音的条件,提出了减弱噪声的三条途径.教材最后的“想想议议”,目的是引导学生把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改造自己的环境.
本节的重点是从环保角度出发,突出噪声的危害和怎样减弱噪声,联系实际,提高学生保护环境的意识和对社会的责任感.
教法建议
1)教学大纲对本节知识点的要求较低,而这节教材的知识点虽少,但涉及到的是现今社会的敏感话题,是现实生活中正在面对的问题.所以,对于本节知识的讲解决不能照本宣科,必须联系实际.课前可让学生调查和查找一些本地、本校周围的环境、位置和当地政府的一些规定和采取的措施等.
2)本节的重点是使学生掌握减弱噪声的几个途径.在这个知识的讲解过程中,应与第一节教材中相应知识相连系.例如:在第一节中,我们讲到人耳听到声音所经过的物理过程是:
声源的振动介质(空气)的振动鼓膜的振动引起神经反应听到声音
①②③
联系这个物理过程,带领学生总结出可以从三个途径减弱噪音污染:声源处、传播过程中或人耳处.最后让学生参与进来,举出生活中不同的噪声并自己提出减弱噪声的方案.
3)根据本课内容,将本课作为阅读、讨论课比较适合.但一定要有充分的准备,拟出阅读提纲.
教学设计示例
示例1:
教学重点:知道噪声的危害和减弱噪声的途径,提高学生环境保护的意识.
教学难点:知道噪声的危害和减弱噪声的途径
教具:录音机、录制好的磁带
教法:学生阅读讨论
教学过程:
(一)新课引入
用录音机放一首学生中流行的歌曲,在演唱进行一半的时候逐渐有了杂音,最后只有建筑工地的敲击声或用户装修房屋时的电锯声.
学生指明这是噪声.
点明课题:我们这节课将学习有关噪声的知识.
(二)新课教学
阅读提纲:
1.从物理学的角度看什么是噪声?
2.优美的歌曲一定是乐音吗?(举例说明)
3.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什么是噪声?
4.上课时间教室里和教室周围有无噪声?如果有噪声,这些噪声的来源?
5.你知道城市噪声的来源主要有哪些?
6.噪声的等级用什么计量?
7.你知道噪声对人的身体有哪些危害?(除影响听觉外的其它危害你还知道什么?)
8.你认为应怎样减弱噪声?
9.你知道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在控制噪声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有哪些规定?
10.你对学校环境改善有哪些建议?
学生阅读后,进行讨论,讨论中不限于课文中已提到的事例.
(三)小结
1.噪声应从物理学和环境保护两个角度来认识.
2.噪声的等级划分——分贝.
3.噪声是当今社会的四大公害之一,有损人们的身心健康.
4.减弱噪声的途径
示例2:
(一)新课引入
教师提问引入:作为学生,我们经常有这样的感受“当课堂纪律很好时,我们会对老师所讲的知识的理解和记忆都较为深刻;但是当某一节课由于某种原因而导致课堂纪律较乱时,这节课的听讲效果也就特别差,好象对老师讲过的知识没有什么印象”这是为什么呢?
引出:安静的环境容易使人注意力集中;吵闹的环境(噪音)分散人的注意力,由学生的切身体会引入
(二)新课教学
一、噪声
举出不同事例
(1)工地机器的轰鸣声、混凝土搅拌机的轰隆声
(2)在音乐厅听音乐
(3)入睡时有人放声歌唱
问题:上述声音是否是噪声?噪声如何界定?
指出:噪声应从物理学和环境保护两个角度来认识.
二、噪声的等级和危害
指导学生读表:书第40页(或用投影仪打出)
一些声音的分贝数和人的感觉
常闻声
贝数(dB)
感觉
微风吹动树叶沙沙声
耳语
10
20
极静
静夜
室内一般说话声
30
50
安静
大声说话
嘈杂的闹市
70
90
较吵闹
电锯
110
很吵闹
响雷
螺旋桨飞机起飞
120
130
鼓膜震痛
喷气式飞机起飞
火箭、导弹发射
140
150
无法忍受
通过阅读表格,让学生感受到:噪声是个我们人人必须面对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回给人类造成很大的危害.对学生进行环保意识及社会公德意识的必要的教育,保护环境要从自身做起.
教师指出:在现代化都市中,噪声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都是当代社会的重大公害,减弱噪音污染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噪声的控制
与第一节教材中相应知识相连系:
在第一节中,我们已经学习过关于人耳听到声音所经过的物理过程:
声源的振动介质(空气)的振动鼓膜的振动引起神经反应听到声音
①②③
联系这个物理过程,教师指导学生分析:从声源的振动发出声音,到鼓膜的振动引起神经反应听到声音.
问题:针对上述人听到声音的过程,可以从几个环节减弱噪声?
总结出可以从三条途径减弱噪音污染.并分别举出事例:安装消音器或隔音罩;植树造林(重点讲解其优越性);带耳塞等.
学生参与:举出生活中不同的噪声并提出减弱噪声的方案.
请同学提出环境保护的建议.
(四)总结、扩展
教师应通过本节内容的教学,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学生保护环境的意识和对社会的责任感.
对于程度较好的学生,应鼓励他们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社会调查,完成一份调查报告.
(五)布置作业:
阅读课文,完成书后练习,提出环境保护的建议.
板书设计
探究活动
1)【课题】噪声污染对人体听觉危害的调查
【组织形式】个人或自由结组
【活动目的】
通过对不同作业环境下人群的健康调查,及查阅资料,写出噪声污染对人体听觉危害的调查报告.
【活动流程】
制订计划;查阅和收集相关的材料;分析材料并得出一些结论;写出论文;与其他组交流.
【备注】
1、网上查找的资料要有学习的过程记录.
2、和其他成员交流.
2)【课题】社区(或学校)噪声污染调查
【组织形式】个人或自由结组
【活动目的】
调查社区(或学校)中噪声污染的情况和已采取的防治措施,提出进一步防止噪声的建议.
【活动流程】
制订计划;查阅和收集相关的材料;社会调查;综合分析材料;写出调查报告;与其他组交流.
【备注】
1、网上查找的资料要有学习的过程记录.
(一)电梯噪声污染是特殊的环境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一般适用于侵权行为,而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住宅电梯噪声污染是一种特殊的环境侵权行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住宅电梯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噪声,一般而言,这些噪声都在人体的忍耐限度内,但如果排放的噪声超出了人体的敏感度和耐受性,即使噪声不具违法性,也不能据此否认噪声的危害性[1],进而否认噪声污染的产生。
(二)住宅电梯噪声污染侵权责任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住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有专门的法规与规程,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技术条件》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但这些法规与规程均是电梯质量相关规定,并无电梯噪声排放标准与限值的规定,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电梯质量合格,噪声排放符合电梯设备运行标准,也不能免除电梯噪声侵权的法律责任。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下列事实:侵权人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二次污染物、生态破坏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关性。”按照这一规定,居民如主张住宅电梯噪声侵权,必须举证证明住宅电梯噪声存在、噪声给居民造成的损害以及噪声与损害之间的关系,噪声可以通过鉴定作出,损害也可以提供医疗检测报告或医院诊治记录,但如何证明噪声与人体所受伤害存在关联却是个难题。噪声对人体生理造成的直接危害并不明显,与人的身体状况和心理承受能力密切相关,是一种感觉性损害[2],如将该举证责任交由居民,显然是极大地增加了举证难度,会使噪声侵权的主张很难获得法律支持,有损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原旨。笔者认为,应当参照《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环境污染、生态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纠纷,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只要居民能够证明住宅电梯噪声的存在、自身受损,则应根据噪声会导致人体受到伤害的科学理论以及一般社会认知,认定损害系由噪声导致,如侵权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噪声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构成特殊的环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这一观点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法院的认同与支持,直接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侵权行为一方。①
(三)住宅电梯噪声污染侵权责任主体
开发商通常为住宅电梯噪声侵权责任主体。开发商对其开发建造的住宅建筑及配套设施负有保障责任,应当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强制性标准采取隔声、减震、降噪措施的作为义务,保证其所选定的设施不对业主产生噪声污染,故开发商应当成为住宅电梯噪声污染的一般侵权责任主体。电梯设备制造商虽然是电梯的设备制造和安装主体,但一般是受委托安装电梯,并非电梯设备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如住宅电梯的设计、建筑、安装、验收均达标,即符合《电梯技术条件》《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的要求,则电梯设备制造商一般不应成为电梯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主体。作为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者,物业公司,是否承担电梯噪声侵权责任要看其对于噪声的产生在管理上有无过错,且其是否为电梯设备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如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了小区电梯的运营管理维护事宜由物业公司负责或者概括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则物业公司管理上就可能构成过错,进而成为住宅电梯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主体。
二、各地法院对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确定住宅电梯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未规定对住宅建筑中电梯产生的噪声进行评估的明确标准,因此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对住宅电梯所产生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主要依据行政机关所的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有《民用建筑设计隔声规范》《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而各地法院在审理电梯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时,对于上述规范的适用往往持不同立场,裁判尺度不一,甚至有的法院采用的噪声排放标准被另一法院直接裁定不予适用。下文,笔者将结合法院的具体裁判,对此作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参照适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2018)闽0104民初4985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明确指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是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制定的相关标准,无论涉案房屋的验收是在该标准出台前还是出台后,都应当接受该标准的调整和约束,在该标准出台前验收的房屋不符合该规范的均应当整改至符合该规范规定的标准。
(二)参照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
(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828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武汉市洪山区环境监测站对涉案房屋的监测报告,涉案房屋噪声排放均未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故涉案房屋的噪声污染值也未超过国家允许的噪声污染最高值。
(三)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20)浙10民终520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案涉电梯使用过程产生的噪声超出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而噪声对人体会产生损害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故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四)参照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19)鲁0502民初2330号《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为鉴定标准对案涉房屋的电梯噪声进行了检测并出具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
(五)排除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20)粤01民终8580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指出,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住宅建筑生活服务设备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的批复》,无论是《社区噪声排放标准》还是《工业企业边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均不适用于对安装在住宅建筑内为该建筑内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进行评价。因此,社区噪声排放标准不适用于本案例。
三、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的法律适用规则
虽然各地法院认定住宅电梯噪声污染的标准不一,但大量的审判案例也表明,只要居民能够证明存在环境污染行为、环境污染损害事实,且提供了电梯噪声鉴定报告,电梯噪声侵权责任一般可以认定。因此,如何选择和识别噪声排放标准,进而认定构成住宅电梯噪声污染,是住宅电梯噪声环境污染侵权问题的核心和关键。
(一)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应当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声环境质量标准》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因此,毫无疑问,本规定适用于住宅电梯噪声污染的排放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系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而特别制定,住宅小区作为民用建筑和电梯噪声污染的选择以《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为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立法逻辑和立法目的。
(二)住宅电梯噪声一定条件下可选择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虽然《社区噪声排放标准》明确规定,该排放标准仅适用于“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和控制”,但2011年,环境保护部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了《关于住宅建筑使用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的环境保护标准适用问题的批复》(环函〔2011〕88号),其中也明确了《社区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不适用于评价安装在居住建筑内为该建筑内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但是,虽然这一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所涉及的环境,但住宅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场所,对防噪的要求比一般环境更高。按照社会的普遍认知,很难说涉案变压器处在对环境噪声要求较高的居住场所时没有危害。现有法律法规并无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司法审判实践中,如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住宅电梯噪声进行检测,或者一方当事人按该标准检测后其他方不认可但又不按照其他标准重新检测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院很可能会支持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住宅电梯噪声谨慎选择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首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将环境噪声污染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按此分类,住宅电梯产生的噪声污染属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其次,《环境保护部关于住宅建筑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的批复》(环函〔2011〕88号)明确排除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住宅建筑电梯设备噪声评价中的法律适用,包括《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区噪声排放标准》(GB22208)。这两项标准不适用于评价在住宅建筑内设置的为该建筑内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噪声法》并未规定该类噪声的适用环保标准。最后,从《工业企业边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名称可以看出,该噪声排放标准适用于一定范围的工业企业。在司法实践中,除非住宅区靠近工业企业,大多数法院在侵权人提出异议后不会采用这一适用标准。
四、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的选择与思考
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应首先选择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如一方选择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对方并未提出异议的,则《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也可参照适用。但是,如居民选择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则应当举证证明住宅必须紧邻工业企业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条件。上述不同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噪声排放阈值并不一致,存在较大差异,适用不同的标准可能会得到完全不同的法律结果。故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下,居民一方或是开发商一方先选择适用噪声排放标准,即选择的优先性,选择哪一噪声排放标准,即选择的确定性,很大程度上会决定住宅电梯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的最终认定。总之,居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保护与尊重。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目前国内立法尚属空白,出现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如何科学设置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如何准确认定住宅电梯噪声污染侵权,地方各级人大及政府可以作为立法重点,通过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结合地方实际科学、民主、合理规定,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参考文献
[1]谷昔伟,章智敏.噪声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J].人民司法,2015(2):35-37.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征求所在区域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对外部环境噪声隔声质量及配套的供水、供热、电梯、通风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隔声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停止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
第十一条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餐饮和娱乐场所。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并提供必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资料。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受理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的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三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周围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城市高架路、铁路和城市轨道,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在已有的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本市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者闲置。
除特种车辆外禁止安装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特种车辆装有外挂式音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居民住宅区周边划定限制车辆夜间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鸣笛的区域,明确限制通行和禁止鸣笛的时段。
第二十四条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候车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铁路机车在本市建成区内行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限制鸣笛。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在制定机场飞行程序时,应当考虑噪声影响,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或者低空飞行时,应当遵守规定的飞行程序。
第二十七条在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内建设建筑物的,应当执行相应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他人的音响器材。但属于下列情况者,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并控制音量:
(一)经依法批准的大型社会活动;
(二)课、工间操;
(三)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九条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及其他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条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一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本市生产、销售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市机动车辆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或者解除机动车警戒或者寻车时,不得产生噪声。
机动车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四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五条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检查单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考、高考期间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向周围居民公告相关内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二)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及时处理,机动车防盗报警器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按照规划、建设、工商、文化、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噪声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
噪声是暂时性的,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便消失。
环境噪声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声影响的范围是局限性的。我国根据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在数值以内的称为环境噪声,超过数值并产生干扰现象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关键词】噪声;环境监测;问题;对策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集聚了越来越多的人群和企业,从而噪声问题从环境监测中日益的突出,目前,主要出现的噪声污染有交通噪音、工业噪音、建筑噪音和社会噪音。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以及危害到了人体健康。噪音问题成为人们日常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噪声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一、环境监测中对噪声的监测
(一)噪声的主要来源
通过对环境的监测,发现噪声污染主要有四种来源。具体如下:(1)交通噪声。交通噪声就是各种交通工具发出的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的声音。其中常见的有火车噪声、轮船噪声、飞机噪声、汽车噪声。在这几种噪声中,对人们影响最大,受污染范围最广的,就是汽车噪声。汽车拥挤在城市的各个角落,大街小巷都能遇到。并且在上下班高峰期,汽车鸣笛连续不断,造成了主要的汽车噪声污染[1]。(2)建筑施工噪声。建筑噪声属于短期的,短暂性的噪声污染,但由于建筑噪声的强度过大,又十分的集中,也严重影响到了正常的生活。(3)工业噪声。工业噪声具有固定性的特点,主要是工业生产中发出的噪声,像锅炉厂和空压机放空排气声。(4)社会噪声。主要是由社会人群发出噪声,这种噪声大多不会危害到人体的健康,但是直接影响到了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会让人的情绪变得暴躁。如电视广播的声音、鞭炮声、门窗的关闭声等。
(二)通过对噪声监测,分析得出噪声污染的特点
1.噪声污染的区域主要集中在交通干线的附近区域,及居住、商业和工业的混杂区域。在交通干线的附近区域,呈现出时间性的特点,主要是上下班高峰起和晚间,并且多为交通噪声。
2.以天为考察对象。噪声的高峰期往往集中在一天的早晚的两个高峰期,据监测结果显示,超过正常水平较高的时段为夜里22点—24点,最大会高于平均值14dB。噪声的来源主要和交通的高峰期有关。
3.噪声污染呈现一定的时段性特点。在生活和工作的区域内,19点—23点这一时间段噪声偏高,7点—11点的时间段噪声较低。而道路交通区域和生活、工作区域正好相反。商业中心区域的噪声主要集中13点—19点[2]。噪声的污染与人的出行活动是紧密相关的。
4.由于大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较好,所以工业区的噪声要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但大城市的道路周边区域的噪声明显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可见,大城市的车流量比较大,交通主干道区域噪音污染大。
5.午夜12点后,除交通主干道外的生活区,基本上噪声污染较小。
二、噪声污染的治理现状
近年来,噪音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国家在对噪音污染的治理,一直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其中,加强了对建筑施工及工业生产的监督管理,对社会生活噪音进行改善。限制机动车的鸣笛,禁止火车在城区内鸣笛。对噪声的污染积极的应对和管理。目前,我国噪音污染在经过积极的治理后,出现了一些好转固定噪声源得到有效的治理和控制,流动噪声源正逐步被治理,大的噪声污染基本上已被控制,正在向小的噪声源转移[3]。在我国,噪音污染比较严重,噪音影响的强度在增大,范围也渐渐扩大,对人民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尽管,通过对城市的规划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噪声污染有了好转,但噪声污染依然困扰着人们,依旧是个非常艰巨的任务。
三、对噪声污染治理和控制的对策
1.合理的城市规划与管理。根据每个城市的特点和实际的情况,制定出适合自己城市发展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的设计和制定要以城市的发展为目的,要有长远的发展眼光,不能只顾着眼前的利益。合理布局城市的功能区,做到商业区的分散化,不要让商业区过分的集中在城市的中心地带,这容易造成中心区域的拥堵,不利于交通的便利,同时增加噪声的污染,把商业区分散,这样就会有效地疏散人流和车流,减小交通噪声和社会人群的噪声。工业区的规划和定位要远离城区中心,尤其要远离居民区,最后是遥遥的相对,此外,工业区的位置要处于城市常年风向的下风向,如果城市有河流经过,工业地带要在河流的下游,减少污染。居民区尽量远离交通的主干道,减小交通噪声的污染,在城市规划中,要合理的利用树木和花草的绿化,植被可以有效的降低噪音的音量,降低对人们的影响,在道路两侧多植树,道路中间最好要有绿化的隔离带,这样不仅美化了环境,还降低了噪音的污染[4]。居民区内要扩大绿化的面积,周围要有树木的隔离,最好是形成专业的隔音林。城市的合理规划与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小噪音的污染,所以要重视对新城区的规划和老城区的管理。
2.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要有效的执行,最好是强制执行。对噪音的来源进行控制,是整治噪音污染的重要措施。对噪音的治理要出台相关的政策,对噪音的整治有法可依,能够形成强大的法治保障。规定在交通的主干道,居民区内,禁止机动车的鸣笛,在城区内限制车速,并且在道路的两旁安置声音测试器,增强人们的意识,自觉的遵守秩序,从自身做起,是噪音的来源缩小。对于居民区附近的建筑施工,要有明确的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条例作业。并且要禁止在夜间作业,以免工业噪音影响到居民的休息。距离居民区过近的建筑施工,要有相应的隔音设备,如隔音墙等。
3.改良建筑材料,提高建筑材料的科技含量,使用隔音效果好的建筑材料。在居民区楼房建设中,摒弃旧的,隔音效果不好的建筑材料,多用科技含量高的,隔音效果明显的材料。比如,在楼房的墙壁建设中,采取使用空心砖或者泡沫砖,这样就会有效的阻断声音传播的介质,从而,达到减小噪音的目的[5]。还有,目前市场上,出现的泡沫承重墙,类似泡沫砖的材料,这种泡沫墙的隔音效果好,是新型的高科技材料,如果能够广泛的利用在建设中,会很大程度上提高对噪音的控制。
4.加强噪音的科技分析,从噪音的传播的途径上进行控制。从物理学角度来讲,声音的传播分为三个阶段,声音源、传播的途径、接受者,声音的传播途径主要有反射与衍射等,而声音最重要的就是通过介质传播,介质就像是导体,让声音从一端到达另一端,有利于声音传播的介质多是金属或固体类的东西。而空气可以影响声音的传播,尤其是真空,在真空状态下,声音找不到传播的介质,因此,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声音的传播。所以,根据这一特性,可以把建筑材料经过科学技术的处理,能够像真空的状态接近,从而,在过程中,阻断声音的传播。
5.合理的利用声音屏障。声屏障技术在降低噪音的污染中的途径中,最为直接简便。可以在交通的主干道两边修隔音墙,加大声屏障在我国的利用率,同时要对声屏障进行革新换代,降低声屏障的成本,方便声屏障的大范围,广途径的使用。
四、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化水平的抬高,城市化的步伐越走越快,然而,在城市的规划和管理中,噪声的问题就会日益突出,并且随着城市化的进度,影响越来越广。因此,要合理的进行城市规划,在城市的规划中要做到合理布局,从全局着想,从整体出发。此外,还要完善噪声控制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在噪声控制上的投入,尤其要加大科技研究。做到减小噪声,减轻污染,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邹飞.我国城市噪声污染及其防控对策探讨[J].北方环境,2011(Z1).
[2]郑细妹.中国城市噪声污染及其防治[J].能源与节能,2011(09).
[3]魏蔚.城市噪声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J].科技经济市场.2012(01)
[4]刘砚华,张朋,高小晋.我国城市噪声污染现状与特征[J].中国环境监测,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