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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温室效应对全球的危害范文

温室效应对全球的危害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温室效应对全球的危害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温室效应对全球的危害范文

内容摘要:狭义的低碳经济关注于如何避免温室空气的排放,广义的低碳经济则着眼于各种资源的充分利用。低碳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但文章认为低碳经济不仅只关注于资源利用问题,还在深层次上涉及平等、正义、民主问题和人类思想观念上的再定位。然而无论从哪一个角度、哪一个层面对低碳经济进行考察都不能脱离人类生存发展与自然的关系这一主线。

关键词:低碳经济 概念 内涵 研究难点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自1988成立以来,在其关于全球气候变化的4次评估报告中先后指出:近百年全球平均地面气温升高了0.3℃-0.6℃;当前出现的全球变暖不太可能全部是自然界内部造成的,如果不对温室气体排放加以限制,2100年全球气温将上升1℃- 3.5℃;从1861年开始,地球气温的变化趋势变暖,平均气温大约上升了 0.6℃。在全球范围内20世纪90年代是最热的十年,原因可能是由于人类活动导致;目前地球上产生的温室效应气体比过去一万年中任何一段时间都高,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比过去 6.5 万年中任何时间都高,比工业化革命前高 35%。温室效应使地球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变暖。过去100年(1906-2005年)中全球平均气温升高 0.74℃;过去50年中,平均气温是过去500年和1300年中的最高值。对于过去50年来的全球暖化现象,90%的可能性是人类活动引起的。并由此初步得出:人类活动引起了气候变化,人类活动中温室气体的排放导致气候变暖。

气候变暖将导致海平面上升、与温暖气候相关的疾病蔓延以及极端气候等灾难性影响,其变化会严重影响到人类生存的环境和日常生活。基于IPCC报告中的结论,为避免气候变暖给人类带来的危害。1992年5月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框架公约》)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稳定在一定浓度水平上。在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召开的《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 为各缔约方规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化减排和限排指标。在2009年12月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上形成了“哥本哈根协议”,尽管协议没有在所有缔约方中达成一致,但在发达国家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行动上取得了新的进展,在长期目标、资金和行动透明度问题上达成重要共识。在人类温室效应及由此产生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趋严重的背景下,人们日益认识到要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必须改变目前高碳经济模式。由此,低碳经济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热点。本文试图从为什么要发展低碳经济,低碳经济是什么、涉及哪些问题和如何评判等方面对低碳经济进行介绍、分析,为理解低碳经济提供帮助。

低碳经济的概念

英国政府在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Our energy future -creating a low carbon economy)中首先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英国政府提出低碳经济是指通过更高的资源利用效率(在更低的资源消耗和污染的情况下获得更多产出)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尽管英国政府的能源白皮书的主旨是降低碳排放量和保障其能源安全,但其对低碳经济的定义显然并没有仅局限于这一目标。

国内学者庄贵阳(2005)认为低碳经济就是以较少的能源消耗实现同样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付允等认为低碳经济是指在不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而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实现经济和社会的清洁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鲍健强等指出以低能耗、低物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方式。金涌等(2008)认为全球性化石能源短缺和气候变化促使低碳经济成为重要的焦点,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绿色生态经济。刘传江(2009)等指出低碳经济是发达国家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而提出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强调以较少的温室气体排放获得较大的经济产出。冯之浚(2009)等指出低碳经济是低碳发展、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等一类经济形态的总称,其基本特征是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是为了应对碳基能源对于气候变暖影响,其基本目的是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段红霞(2010)认为低碳经济在狭义上可以理解为以消耗低碳燃料为主,追求温室气体特别是二氧化碳最小化排放的发展,是一种高能效、低资源消耗和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模式。

在上述阐释基础上,本文认为低碳经济的概念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低碳经济是指低投入、高产出经济发展方式,其目标是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狭义的低碳经济是指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从而产生较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发展方式,其目标是应对当前气候变暖问题。这两个概念的共同之处在于低碳经济的目标是为了解决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其不同之处在于狭义的概念集中于“碳”本身,广义的概念则考虑的是经济发展中所有资源的有效利用;狭义低碳经济要实现的目标是短期目标,广义的则是长远目标。某种程度上,狭义的低碳经济是广义低碳经济中最迫切实现的部分目标。

低碳经济的本质和内涵

第一,低碳经济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从低碳经济狭义的概念看:低碳经济的实质就是不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下,从能源使用入手,从高碳能源时代向低碳能源时代演化,建立一种较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应对地球继续变暖现象,从而避免人类遭受由此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这就要求各国致力于如何提升能源的高效利用,减少高碳能源,扩大低碳能源的使用,促进产品的低碳生产开发和消费、控制全球的碳排放量。从广义的低碳经济来看,其要求是利用更高的投入产出比减低资源的消耗,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低碳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需要相应的产业结构调整,也就是推动低能耗产业发展,限制、缩减高能耗产业的规模,同时促进高能耗产业向低能耗产业转型,关键在于技术创新。

第二,低碳经济是经济制度变革的方向。需要在经济生活的各方面“应该考虑制定相应的政策,减少燃烧的副产物向大气中排放”。这涉及到建立各种能耗要求标准和减排规章制度(如对于汽车排放进行限制的“欧3、欧4”标准)、有利于低碳经济的税收和财政政策(如国内对符合低排放标准的减免消费税规定)、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如英国的能源白皮书)和国家间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和政策(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其关键是制度创新。

第三,低碳经济是人们意识形态的转变。面对地球环境的恶化,在更深层面上,人类应该如何应对。不仅要从人与自然、国家与国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基本权利角度资源利用问题,还要将个人自身世界观、价值观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再调适,为低碳经济建立意识形态上的基础。人与自然是一个共同体,是和谐共生的关系,人类有责任、有义务、也有能力自觉、理性地调节和控制自己对待自然的态度、行为和关系,这是可持续发展对人类的一种前瞻性和预警性的要求。不同的国家和个人间资源利用的权力问题,不仅是如何处理全球范围内的负外部性问题,触及到民主、公平与正义等人类最根本的诉求,包括对民主的重新认识和包括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正义问题以及不同国家和人之间的公平生存与发展权。如果世界观、价值观不能与低碳经济的发展相协调,就不能建立起相应的意识形态,也就难以进行有效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能够在制度和技术上有所创新,新的制度和技术在实际运行中的成本也会大幅升高,难以获得理想的绩效。

低碳经济的研究难点

以现代工业文明为标志的社会发展,作为人类主动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追求财富与效率的活动,极大地促进了人从自然规定性中的解放和主体性的提升。但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进行,当代人的生存与发展却再次面临着来自自然的严峻困境与挑战。地球存在几十亿年以来,其气候环境也经历了漫长复杂的演变,但真正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甚至消失的是其上的物种而不是地球。今天的低碳经济出现不是要拯救地球,而是要拯救人类。如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没有遇到来自自然的威胁,低碳经济也不会面对如此迫切的需求。低碳经济的产生与发展是人类面对自然对自身生存与发展问题的一种解答,其理论体系也应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和自然相协调的目标,如果背离了这一基本目标,低碳经济也就失去了其存在发展的基础。低碳经济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使现有自然资源能够在当代和未来人类生存与发展中的跨代选择。

如何处理人类的生存发展问题和自然的关系无疑贯穿于低碳经济的始终,对低碳经济选择和评判的基础也是生存发展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但目前对于生存与发展问题还缺乏一个统一、完整、可量化的理论体系。首先,对于生存和发展根本的价值判断就存在不同看法。其次,对于自然环境中人类生存问题主要考察内容自然资源承载力问题仍不成熟,作为研究资源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理论基础,还有待探讨。资源承载力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对该空间内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支撑力,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承载力作为一种描述人与环境或物种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的度量工具,在长期的争论中,已经对唤醒人类环境意识起到了突出的作用。从总体上看,无论是理论探讨还是实证计算,资源承载力研究都不够系统和深入,尚未形成从基本概念到量化方法的完善的理论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于承载力的概念和内涵尚未形成共识,以及能够准确描述人与环境或物种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定量化方法较为缺乏。时至今日,这些基本理论的不完善意味着关于低碳经济有大量的基础工作亟待深入,其发展面临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结论

在现有的技术条件和资源禀赋下,低碳经济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但影响低碳经济的因素不仅局限于经济一个范畴,在涉及到政治、外交、哲学、历史、法律等社会科学的同时,还依赖于物理、地理、工程等诸多自然科学的支持和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同时其自身的演进也有待于跨学科研究的融合与碰撞。但目前人类生存的环境仅限于地球,就此而言,低碳经济的发展在面对任重道远的现实的同时也具有紧迫性。但无论怎样,发展低碳经济都是人类发展历程中必须迈出的重要一步。

参考文献:

1.张建云,王国庆,刘九夫,贺瑞敏.气候变化权威报告―IPCC[J].中国水利,2008(2)

2.水利部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简介[J].中国水利,2008(2)

3.解振华.哥本哈根会议取得两大重要成果[J].创新科技,2010(1)

4.UK Energy White Paper.Our Energy Future-Creating a Low Carbon Energy, Feb,2003[EB/OL]. Http://berr.gov.uk/files/file10719.pdf

5.黄卫华,曹荣湘.气候变化:发展与减排的困局―国外气候变化研究述评[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1)

6.庄贵阳.中国经济低碳发展的途径与潜力分析[J].太平洋学报,2005(11)

7.付允,马永欢,刘怡君,牛文元.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3)

8.鲍健强,苗阳,陈锋.低碳经济:人类经济发展方式的新变革[J].中国工业经济,2008(4)

9.金涌,王,胡山鹰,朱兵.低碳经济:理念•实践•创新[J].中国工程科学,2008(9)

10.刘传江,冯碧梅.低碳经济对武汉城市圈建设“两型社会”的启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5)

11.冯之浚,周荣,张倩.低碳经济的若干思考[J].中国软科学,2009(12)

12.段红霞.低碳经济发展的驱动机制探析[J].当代经济研究,2010(2)

13. 肯尼思•J•阿罗.全球气候变化:对现有政策的一项挑战[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6)

第2篇:温室效应对全球的危害范文

刑罚的目的作为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在刑法理论体系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既是整个刑罚理论体系的基础,也是整个刑罚制度的精髓。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在总体上主要有惩罚说、改造说、预防说、双重目的说、预防和消灭犯罪说、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等学说。从根本上讲,惩罚说是单纯报应说的体现,改造说是单纯特殊预防说,双重目的说、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等是报应和预防结合说的不同表达;预防说、预防和消灭犯罪说都属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结合说。尽管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关系究竟应如何安排存在不同的认识,但是,从总体上讲,目前学界认可刑罚目的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是不争的事实,可以讲“双重预防目的说”是现阶段我国刑罚学界的通说。③此外,对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发展趋势,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赞同从社会发展和历史进化的趋势来看,两个预防的关系是朝着特殊预防作用不断强化的方向发展的观点,认为“特殊预防强化,一般预防弱化,应该是一般发展趋势”已成为国内学者的共识。有学者研究了严重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危害性,认为环境侵权行为不仅可能侵害单纯的公私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及相关的环境管理法规,还可能会影响到一个社区、一个地区人群的生存条件,如不采取更加有效的遏制措施,有时甚至会影响到人类的存续,因此,认为“国家在对环境犯罪科处刑罚时理应更加重视的是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而不是特殊预防作用;环境刑法的立法旨趣更应重视的是对规范的维护,而不仅仅是对法益的滞后补偿。”④相应地,在实务领域,有学者对相关实际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性的改进建议。

⑤其他领域的研究者对于环境法对法学理论提出的挑战也有论述,例如,虽然我国大部分学者仍然坚守传统的观点,①否认环境是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学说,②但是,有学者对传统法学理论中的主客体关系对象论提出质疑,认为环境法不仅像传统法律那样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蔡守秋先生的“调整观”就是这种观点的代表;③再例如,对于环境法的本质属性,有学者认为环境法不同于一般的权利本位的法律,它应该是义务本位的规范;④在人和自然的关系方面,虽然很多学者坚持“人类中心主义”,对“生态中心主义”颇多质疑,⑤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主张在环境法之中要改正以往的过于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甚至有人开始主张环境法的人与自然环境观应当是“共进的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⑥

二、对于环境法三个“超越”的分析

前述学者的论述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学者从法理学的角度对环境法学给传统法学所带来的所谓挑战做一个系统的分析。接下来,笔者将尝试着从宏观层面上将环境法对传统法学可能的挑战做一个理论梳理,如果我们将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的挑战理解为是对传统观点的超越,那么相应地,环境法对于传统法学可能的挑战可以被归结为三个超越。

(一)超越人类的界限———主体之维区分主体与客体是传统法学理论思考的一个基本范式。一般认为,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近现代科学的研究范式是以笛卡尔、培根和牛顿为代表的“主、客二分法”为主要模板的,这种范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人、物二分”方法的适用。“人、物二分”法的基本含义在于:首先,这个世界分为主体与客体;其次,人是主体,不能是客体,物是客体,不能成为主体;再次,人有内在价值和意志自由,有法律主体资格或法律主体地位,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最后,人是第一性的,物是第二性的,人的思想、精神或意志形成物并决定物。这种范式体现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中就表现在将法律关系的主体界定为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将法律关系的客体界定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⑦将这样的观点带到环境法领域,人类理所当然地是主体,而自然因素,包括动物、植物在内的因素都统归为客体。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已有的法律制度在解决环境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其主要表现之一就是环境状况并未根本改善,人们开始反思原本的法学理论,认为需要提高环境本身的地位。欧洲绿党的兴起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产生的,并正在影响和改变着欧洲的政局。⑧中国的学者也在开始关注诸如动物的权利,如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以后,学者们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的名义提讼。⑨如果说环境问题的被提上议事日程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趋势的话,那么超越“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界限则是法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在当前,这个超越可以被视为是对我们主流法学理论的一大挑战。

(二)超越国别的界限———空间之维一般来说,法律是一国之内的,国际法在传统法学理论中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环境问题绝大多数是超出一国国界的,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的增加所带来的温室效应是任何国家都逃不开的;阻止臭氧层的稀薄也不是一个国家的事务。要解决环境问题,就必须有全球的视野。环境法作为应对环境问题的社会手段,必须要求超越传统上从一个国家的角度考虑问题的立场。一般认为,国际环境法是用来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①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国际环境法的全球性和跨国性。即便是各国的环境法,也离不开与国际环境法协调的问题,如果说关注一国之事是我们传统法学理论的一个基本特征的话,那么环境法的兴起对我们的挑战之一就是要超越这种国别的界限,放眼世界。有学者认为,这种超越国别性还导致了全球的环境立法具有了一种“趋同性”,每个国家的环境立法都是在国际环境法的指导下制定的。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就是这样的一个努力———让全球面对共同的挑战,引导我们摆脱国别界限的限制。

(三)超越代际的界限———时间之维关注当下的事情是一个无可厚非的立场,传统法学理论研究的立足点以解决当代人的事情,甚至当代人眼前的事情为根本切入点与目标。虽然立法的原则之中有所谓的适当超前的要求,但是这种超前归根结底是为当前利益服务的。③环境法的发展对我们的长远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这个星球是我们世世代代的栖息之所,以后的人类是我们基因的延续,我们自己仅处在这种绵绵不断的基因延续的一个极短的时间段上,所以我们必须要考虑到后代的生存。④“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development)的概念就清晰地反映了这样的精神,“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在这里,我们的目标已经不仅仅是自身了,还考虑到了后代人生存的需要。这对于传统法学理论而言,又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代际的隔阂是我们需要超越的一个界限。

三、难以避免的尴尬———另一种视角

环境法对主流法学理论所构成的上述三个挑战是否可以被圆满解决?我们是否可以实现这三个超越?已有学者对相关问题进行过探讨。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形来看,“应对挑战”的难度还是非常大的。

(一)从孟子的“不忍人之心”看人类的主体意识超越主体的维度,不仅将人类自身当作是主体,还要将自然的因素当作和我们一样的主体,这需要我们对包括其他生物在内的自然环境抱有同对人类自身相当的关心。然而,人类是否真有这样的情怀?尽管亚圣孟轲很早就提出来过“不忍人之心”的观点,认为“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但是在我们看来,这样的同情心更大程度上是局限在人类自身的范围之内的,人类的这种同情心是来自于一种所谓的“弱者情怀”的。无论从生物学的角度,还是从政治、社会实践经验的角度来看,人类总是可以将自己置于弱者地位的。这种弱者意识可以帮助我们解释为什么人们那么容易对于经受苦难者表现出足够的同情心。也就是说,同情心的来源是因为我们害怕自己也会处于与受苦难者相同的境地。这种类似于移情、通感的能力,让我们对可以想见的痛苦感同身受。“借由想象,我们把自己摆在他的位置,我们设想自己正在忍受所有相同的酷刑折磨,我们可以说进入他的身体,在某种程度上与他合而为一,从而对他的感觉有所体会,甚至我们自身也升起某种程度上虽然比较微弱,但也并非与他的感觉完全不相像的感觉”。①我们甚至会将我们的同情心扩展到动物身上,动物在应对痛苦时的反应也可以使我们的心灵被触动;但是,我们当前还很难对植物保护主义者的宣传怦然心动,因为我们还无法感受其痛苦。②我们如何才能切身地理解和体悟到资源被消耗殆尽、环境被破坏给自身带来的痛苦?赋予自然以主体资格,不仅仅是说我们认识到它们的价值,还要从它们自身的角度来看待这种价值。这种将自然因素与人类自身平等看待的高度,我们目前恐怕还难以达到。

(二)民族国家的界限当今世界中最稳固的组织恐怕还是国家,超越国家的组织的确是存在的,但是其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国家的。在我们看来,民族、民族国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是不会消失的。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还是依赖于生产活动的。这种生产的基础不可避免地决定于我们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其矿藏资源,地球上不同地方的人们所处的生活情况必然是不同的,这种地方性最终会形成民族性。当今世界上的国家大部分是以民族和地域为主要因素建立起来的,国家的这种地方性、民族性就很难消除。只有当人类的生存不需要依靠任何地球上的资源的时候,这些差异或许可以消失。国家、民族的存在不仅仅可以从自然的区别的角度来找其原因,其更为根本的原因可能还在于它的人性基础。单个人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的,为了生存必须要结成群体而生活。③人类需要一种归属感,而现代社会中国家就是最好的身份认同,在民族主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民族国家是我们最好的栖息地,是我们最后的精神家园。“民族”的想象能在人们心中召唤出一种强烈的历史宿命感。无可选择、生来如此的“宿命”,使人们在“民族”的形象之中感受到一种真正无私的大我与群体生命的存在。④民族主义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不会消失的,建立在民族基础上的国家也是无法消融的。人类在考虑问题时还是以国家为出发点。如果说人类组成国家是为了抵御共同的危险的话,那么从理论上来说,似乎也存在着走向全球统一的可能性,那就是人类遭遇了共同的灾难,若真的像电影《2012》所表现的那样,⑤在面对着全球共同的灾难的时候,世界人民应该会走到一起的,但是这个结论有两个问题:第一,这种在灾难之下形成的共同意识是不会太长久的,一旦灾难过去,相关记忆会逐渐消退,国家意识肯定还会复苏;第二,这样的共同灾难是无法预测的,果真遇到,灾难之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人类或许根本就不需要法律。有人认为目前的全球环境恶化提供给了这样一个契机,人类会在此基础上找到共同的利益,抛弃一己之见。笔者认为这样的判断还为时尚早,全球气候问题算是一个全球环境问题了,可是这并没有将全球人民团结到一起来。⑥国家的区别在目前仍将存在,超越空间维度的具有很强的无国界特征的统一环境法能否真得成为在各国通行的法律,着实让人怀疑。

(三)软法是不是法?我们的主流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①即便我们放眼西方,情况也是差不多的。在奥斯丁的眼中,法律是者的命令,强制力是法律的基本特征,因而奥斯丁也否认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具有法律的性质。②像企图在国际范围内实现统一价值的国际环境法这样的“法律”,显然是不符合法律的特征的。即便是凯尔森这种承认国际法的学者,其赞同的理由也更多是因为“将国际法和国内法视为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③没有强制力的法律还是不是法律?超越国别界限的国际环境法能否发挥法律的功能?仍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近来学术界兴起了一个新的学术热点———软法。④学术界对此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取得了很多的学术成果。“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⑤有学者进一步做了说明,指出软法不具有约束力,指的是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实际上并非是说软法不具有任何约束力。环境法学界、尤其是国际环境法学领域很多学者借用“软法”来论证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性质,软法的概念似乎是天然地符合国际环境法的,有学者大胆地判断“环境软法就是环境法的未来”。⑥笔者认为,无论使用什么名词来支持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性,一个很重要的缺陷就是其法律后果无法被合理地承担。一个不遵守国际环境法的国家所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由其本身承受,同时也让其他国家甚至整个世界来承受,而目前并不存在相对有效的手段来改变这一现状,如果是这样的话,这种环境法与政治性的宣誓、出于伦理的振臂高呼又有何异?⑦国际社会为应对全球气候问题而达成的《京都议定书》,面对美国的不批准能有什么样的惩罚措施?因此,试图用“软法”来给予国际环境法以传统法律的地位,进而淡化国际环境法的非传统性的做法,在笔者看来是很困难的。因为,国际环境法本身就与传统法学理论不相协调。

(四)我们真的有那样的长远眼光吗?追求享受或许不能说成是人类的一个弱点,很多时候正是一些享乐的欲望推动了社会的进步,⑧所以短视就难免成为人类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正因为这样,我们才那么多地去强调要有长远眼光,要有大局意识,要为后代人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正是在强调我们去关注长远的利益。传统的法律至少不是以未来的事情为中心、出发点和归宿的,我们主要是考虑当下以及有限的、对我们有现实影响的将来,考虑过去也是为了学习经验以服务当下。⑨之前倒不是我们不愿意去考虑子孙后代,而是没有这个必要,因为资源是足够的(在当时的开发能力下),或者说我们根本没有意识到资源和环境的有限性。但是随着人类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伴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我们有了日益加重的紧迫感,意识到自然和环境资源的有限性,考虑到了环境恶化的严重性。瑏瑠我们会为了将来的发展而限制当下的欲望,但是这样的理性能达到怎样的水平?我们已经习惯了很多便利,如冬日的暖气、无尽的水资源(对于南方的人民而言),为了节约而放弃这些享受吗?我们不抱太高的期待。在国际视野下,我们不会为了环境而停下向欧美靠近的步伐,西部山区人民不会为了保护森林而放弃致富的梦想,非洲人民不会愿意永远这样落后下去而停止对于资源的高度开发。可以说我们现在是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重视环境保护了,科学发展观作为一个全国性的战略已经被强调了将近10年了。即使是放在国际的视野上我们也不逊色,因为可能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对环保形成如此的共识。即便是“绿色GDP”被提高到再高的程度,其本质还是GDP,我们根本无法卸下发展的重任。没有了基本的发展,空谈环保是很难行得通的。在外国学者眼中,我国的环境立法起步较晚、发展快,基本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构建起来,但形势依旧严峻:“仍然是一个有着严重不足和缺陷的体系”(itremainsasystemwithseriousflaws);在本质上还是一种行政而非法律制度,法院的作用未得到很好地体现;地方利益经常影响规则的实施等等。①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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