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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传媒法;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合作教学科研;培养模式
一、发达国家的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
在法治国家,新闻人与法律人被并称为“社会的良心”,两者拥有相似的价值观和社会功能,因此,新闻与法律两个学科和职业的联系非常紧密。如中国人民大学这样,新闻与法学院系合作培养通晓两门学科知识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的做法,在发达国家已很常见。
1. 英美知名高校培养传媒与法律复合型人才情况
在英美等国,各知名高校都很重视传媒法的教育和传媒与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这些大学多开设了专门的传媒法项目及课程,分别设在新闻学院或法学院,教授内容十分丰富,目标就是培养懂媒体的法律职业者和懂法律的媒体从业人员。其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作为美国大学中设立最早的新闻系,采取与法学院联合办学的方式来培养复合型人才。其联合培养已达到硕士和博士层次,包括新闻硕士学位与法律博士双学位项目(MA Journalism/ JD Law);法律与冲突解决方向的新闻学硕士培养模式项目(Master’s Model in Law and Conflict Resolution);新闻学博士“法律与冲突解决”辅修项目(The PhD Minor in Law and Conflict Resolution)兼获法律博士学位的新闻学博士项目(JD/PhD)。其中新闻硕士与法律博士双学位项目,是为了使学生在职业选择方面有更大的空间,通过这样的教育,他们同时兼具合格的新闻人才和法律人才双重属性。法律与冲突解决方向的新闻学硕士项目的培养目
标是,对那些今后想从事法律报道的记者和编辑提供专门的专业发展,同时也为那些今后从事媒体管理或战略通讯方面职业的学生提供对于媒体法律环境的更多了解。新闻学博士“法律与冲突解决”辅修项目是专门为那些在新闻学院或传播系有兴趣从事新闻、法律和冲突解决教学和研究的新闻学博士提供专门的课程。联合培养的两类学生的课程设置如下:(1)历史、法律和伦理方向博士生课程,主要课程有:伦理和媒介批评、新闻哲学、新闻文学、媒介伦理、新闻阅读、伦理学概论、历史和法律、传播法的讨论、大众传媒的批评分析、博士生研讨会、博士生研究讨论、新闻学中的定量研究方法。(2)“法律和冲突解决”硕士课程,主要课程有:核心计划、新闻实践或者传播战略原则或者新闻广播、大众媒介讨论、新闻学中的定量研究方法、传播法讨论、法律和冲突解决。
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是美国最年轻的顶尖法学院,成立于1950年,特点是着重研究文化娱乐产业的法律问题,研究内容前沿,培养的人才针对性强。该学院设有“娱乐与媒体法律及政策法律硕士”项目。有高年级的法律博士和法律硕士两种。该校认为,这一项目为在美国学习娱乐和媒体法律提供了系统、先进、具有创新性的平台。修业完成的学生将具备从事电影、电视、音乐和其他关涉创意和艺术事项行业所需的法律、惯例、理论和政策方面坚实的基础。主要课程有:版权法或知识产权法、娱乐法、电信法及政策、宪法第一修正案、音乐产业法、艺术及文化财产法、国际知识产权法、体育与法律、电影发行、电影商务交易、高级版权法、娱乐媒体及知识产权法学术研讨、娱乐法研究与写作、法与好莱坞的实践。
耶鲁大学长期以来一直关注法律、媒体和新闻的交叉领域问题。法学院设立的授予法律博士学位的“法律与媒体”项目就是这一关注的体现。该项目被用来培养那些想成为新闻记者、记者的诉讼人、媒体行业的政策制定者或领导者的学生,也为更深刻地理解法律、媒体和政策的职业记者,研究法律与媒体的前沿问题的学者提供帮助。这一项目向所有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开放,无需特别的程序去申请。主要课程有:宪法第一修正案、传播法、知识产权简介、网络法、电子商务法、实践环节、信息隐私法、网络隐私、媒介自由与信息获取诊所教学、媒介法。
纽约大学法学院在1977年就成立了媒体中心(Media Centre),专门研究电讯、新媒体和媒体法律及政策。该院还是美国最早开展媒体律师培训的学院。设有“法律与新闻”项目。该项目设计的课程便是为了适应通晓媒体的法律从业者和娴熟的法律记者两方面人才的不断增长的需要。该中心为传媒法学生共开设了三类课程:传媒规制法类课程、知识产权法类课程、媒体及娱乐法类课程。
英国东英格兰大学法学院设有传媒法法律硕士项目。该项目设立的目的,是让学生对传媒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有系统了解。主要内容包括:英国传媒行业结构的介绍;传媒管制的不同模式。主要的社会、技术和管制对大众传媒发展的影响等。该项目还考虑包括诽谤和隐私保护在内的相关问题,以及与新闻相关的法律问题。开设的课程主要包括以下专题:媒体与社会、网络法与互联网治理、媒体市场与规制、隐私权及名誉权的保护及管理。
牛津大学社会法研究中心的比较传媒法规与政策项目, 设立于1996年。该项目组织专家、政策制定者和媒体从业者一起来研究全球媒介法和政策问题。实现该目标有三种途径:进行学术和政策性研究;支持和发展网络;提供学术训练和支持。该项目主持门罗· E·布莱斯国际媒体法模拟法庭控辩、安南堡—牛津全球媒介政策暑期学校等年度项目。国际媒体律师协会的秘书处也设在该项目。该项目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安南堡传播学院全球传播研究中心、中欧大学媒介与传播研究中心等紧密合作。2012年6月,该项目与这两个研究机构分别在牛津、布达佩斯举办暑期学校,研讨媒体法与政策,特别是与网络表达自由、互联网治理等相关的问题。
2. 英美高校传媒法教育分析
从英美国家高校传媒法教育与人才培养的情况看,其培养目标的设定清晰、明确,针对培养目标开设的课程具有鲜明的实务导向。从具体课程设置来看,耶鲁大学专门开设了传媒法的实习课,让学生通过参与项目的方式来促进知识吸收和技能提高。哈佛大学开设了专门的互联网律师实务课程。每所大学都开设法律诊所课程,让学生通过亲自案件,提高实务能力。
在媒体与法律项目的各种培养和训练环节设计上,丰富多样。上述大学的课程大多采取了专题讨论会或研讨会的方式,并非教师的单向讲授,而是通过教师引导、学生参与、双向互动的方式,增强学生的主体性和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其独立思考的能力。根据不同学生的需求,许多大学还利用网络技术,开设了在线授课和讨论的课程。
二、我国高校传媒法教育的问题与不足
尽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强化、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对于复合型传媒与法律人才的需求在扩大,传媒法的研究领域也随之不断拓展。但是,尚处在起步期的我国传媒法教育还存在不少问题,很多方面不尽如人意。
一是培养规模小。在培养规模和数量上,远不能适应社会现实的发展需要。我国已是传媒大国,现有较小的复合型人才培养规模与互联网时代的传媒大格局极不相称。
二是培养理念不明确,培养模式单一。从美国、英国经验看,对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具体目标虽然明确,但并不仅仅局限于记者和律师的培养,对于一个民主法治国家,需要的是兼具这两种知识和技能的各种经营人才、管理人才、研究人才、教学人才等,这些都是在教育过程中兼顾的。在培养模式上,国外对本科、硕士、博士层面的教育,都有针对不同背景来源学生的不同课程模块设计,对于同一项目下,不同培养目标也有不同的课程种类和学分要求。相比而言,我们在培养理念、培养目标的设计上还不够具体,针对全日制的学生的培养,灵活性、针对性不够,没有实现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
三是教学科研跟不上。目前,传媒法的教育除了少数高校的新闻传播专业开设的以外,总体数量较少。国内高校新闻院系对传媒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基本课程开设的不多,有关版权的问题、媒体管制问题、媒体产业中的法律问题、广告问题等广义传媒法课程,开设的数量更是不够。相关问题的研究更加欠缺。现实情形是,我国传媒产业在原有新闻事业的格局下演变和发展,大量从事新闻实务、传媒管理、传媒业务人员,特别是相关专业毕业的业界后备力量,没有任何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储备,难以适应现实社会发展需要。
四是课程体系、教育方法需要改进和提升。英美国家的高校中传媒与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内容丰富,学科门类众多,并能结合传媒运营的实际和法律制度问题展开学习探讨。但由于我国传媒法研究刚刚起步,同时此类研究还有诸多学术束缚,因此,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所能提供的教学资源、课程内容、教学手段等都显不足。
五是教学内容和教学理念存在问题。在新闻法规的课程中,仍然存在不少以意识形态的政治标准和话语方式替代法律专业标准和专业表达的情形。这样的僵化教条式的教育,不能体现新闻传播和法学领域最新成果,难以培养新闻从业人员的法治理念、独立精神、新闻职业品格,对推动中国建设和谐社会、走向民主法治发挥不出应有的积极作用。
三、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与路径
在对国内外高校做法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本文以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法学实验班一学年来的教学情况作为具体分析对象,对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科研实践等进行剖析,探索新形势下推进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可行模式与路径。
1. 对中国人民大学新闻—法学实验班教学情况的考察
该实验班从新闻学院、法学院的2011级本科生中选拔招收了23名本科生,实验班学生在大学期间要同时学习新闻学与法学专业的相关课程,通过四年的学习、修满相应学分、考核合格后将授予新闻学院学生文学主修学位、法学副修学位,授予法学院学生法学主修学位、文学副修学位。
该实验班的培养目标被描述为:通过系统学习新闻学与法学专业知识,让学生“能够独立分析、解决新闻传播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新闻学、法学基本功比较扎实,“能够熟练运用现代传播技术从事法治新闻传播工作”,培养具有新闻传播学与法学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发展潜质的高端复合型本科人才。“毕业生适宜在新闻媒体从事法治新闻报道,在政府、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共传播与宣传管理工作,还可以从事立法、司法与法律服务工作,以及在相关领域从事教育与科研工作。”
为实现这一培养目标,对实验班学生设置了统一的课程,未根据学生来源的不同作出区分。23名实验班学生除了学习全校共同课和全校选修课外,学科基础课有:新闻实务基础(一)、新闻实务基础(二)、数字传播技术应用、音频视频内容制作、新闻摄影、中外新闻传播史、新闻与传播理论、公共关系与广告、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论、民法分论、刑法总论、刑法分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专业必修课有:新闻编辑、新闻评论、新闻采访写作、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专业选修课有:信息图表编辑、杂志编辑、摄影采访与图片编辑、网络新闻编辑、广播新闻报道、电视新闻报道、新闻传播技术基础、舆论调查原理与方法、媒介经营与管理、播音与主持、广播电视节目策划、传媒经济理论与实务、传播研究方法、专业英语、公共外交与对外传播(双语)、危机传播管理、记者形象管理、传媒就业指导、论文写作指导、传播与社会、公司法、竞争法、银行法、国际商法、产业法、消费者法、婚姻继承法、律师学、证据调查学、法律英语、诊所法律教育、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除了考察实验班课程设置,笔者设计了调查问卷,对部分实验班学生进行了深度访谈,大家对实验班第一学年的教学情况满意程度不高,其中反映最集中的一条意见竟然是:希望开设传媒法一课!
目前,实验班的课程基本是新闻学院、法学院本科课程的“简单堆积”,并未体现传媒法学科的交叉性与特殊性。从目前所设课程看,实验班对传媒法的学科特性还缺乏基本认识。尽管办学目标是培养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但并未做到新闻、法学两个学科的真正融合,还是“两张皮”,两学科的界限和藩篱犹在。应该看到,传媒法有自身特点,并不是新闻学、传播学与法学捏合在一起,就自然成了传媒法学,就能培养出素质高、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
传媒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要探讨所有与传媒有关的法律问题,不仅涵盖了传统的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的诸多问题,而且在这一领域相对于其他法域有其特殊的价值冲突问题。发达国家不仅在立法上有专门针对传媒的立法,而且传媒法学也是一个专门的法学和新闻传播学研究的领域。同时,通过传媒法的教育所培养的兼具法律与新闻传媒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也是民主法治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专业人才。就我国高等教育来说,充分认识传媒法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将其作为一个专门的学科进行教育和研究,并进行专门人才的培养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大有用处的。
反观国内其他高校,限于学科建设不齐全、学术实力达不到等种种因素,不少学校只是着眼于形成办学特色和满足学生就业需要,以新闻传播院系设立“法制新闻”或法学院系设立“传媒法”专业,依然在本院系、专业内运行,形式大于内容,概念大于实质,难以体现传媒法作为交叉学科的特点和要求,也难以培养出真正适应现实需要的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不少学校的传媒法教育起点偏低,只着眼于局部,没有看到全局,更没有根据国家需要、未来学科走向,来筹划学科建设,规划教学科研,带有很大的局限性。
2. 对推进新闻—法学合作教学科研的思考与建议
本文认为,国内高校应着眼建设法治国家、传媒强国、文化强国的大局,高起点、大手笔地筹划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合作方案和教学培养办法,在教学科研方面强强联手,找准定位,把传媒法当做一片教学科研的“蓝海”, 把“传媒法”培育成新的教学科研强势品牌,在教学、科研和服务国家社会方面结出丰硕成果。
培养理念与目标定位方面,应综合、全盘考虑,确立长远的发展理念和可行的目标。具体而言,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可细分为:培养懂法(具备法治理念、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的新闻人;懂新闻(熟悉新闻传媒功能及相关实务)的法律人;熟悉新闻传媒、具备法律知识的文化产业人才。因具体培养目标的不同,在培养模式、课程设置上有所区别。
新闻—法学本科实验班应突出联合培养的“宽口径、厚基础、重应用、强能力”特点,能适应新闻传媒、法律及政府、企业管理工作要求的复合型人才。本科层次注重实务,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学生和社会进行调研,逐步探索扩大联合培养规模,以更好满足社会需要。适时把合作办学层次提高到硕士层面,该层次培养实行科学研究、实务并重。
培养模式方面,传媒法专业人才有其特殊的专业要求,新闻操作和法律思维是两回事,新闻人才与法律人才的培养不可等量齐观。
从中国人民大学首次尝试设立的“新闻-法学”实验班看,新闻学院15名学生的培养目标是“懂法律的新闻人”,法学院8名学生的目标则是成为“懂新闻的法律人”。在新闻传媒与法学交叉的人才培养方面,我们兼以培养具有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的新闻人和具有一定新闻媒体知识和能力的法律职业人为目标,就不能忽视两个目标的差异性,就要从培养模式和课程设置体系上来通盘考虑,有所侧重,既要保证法学课程体系的完整性以及相应的法律职业思维训练的系统性,也要考虑新闻传媒教育的特点和要求。在课程设计上,不能简单地将新闻传媒课程与法学课程各占一半,而是要根据培养目标,进行探索和研究,并不断改进,确保课程体系的完整性与系统性,以实现培养新闻—法学、法学—新闻两种复合型人才的目标。这就要求高校应根据不同培养目标、培养层次,明确并不断细化相应的培养模式,设立不同的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设置方面,合作培养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的教学中,应改变课程简单叠加的做法,借鉴国外高校做法,创造条件开设如下课程:传媒法基本理论、传媒伦理、传媒产业法与政策、传媒与版权法、各国传媒制度比较、媒介政策、中外传媒政策史与比较、传媒管理、传媒与宪法学专题、传媒与司法、法理学、人权法、传媒行政法学专题、行政法学、传媒与侵权法、传媒侵权法实务、国际传播与国际法、影视法理论与实务、传媒模拟法庭、新闻业务、传播学、传媒经济学、中外新闻传播史、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产业政策专题、传媒法研讨、文化产业促进研讨、社会科学方法。
教师授课时,要改变教师单向讲授的做法,更多采取教师引导、学生参与、双向互动的方式,增强学生的主体性和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其独立思考的能力。对学生主要的考核方式包括考试、论文、课程作业、实践环节,以学生的课堂参与度、提交的论文质量、实践情况为主要评价依据。
关键词:双语教学;法学双语教学;课程设置;师资培养
加拿大著名学者W・F・麦凯教授与西班牙的M・西格恩教授在《双语教育概论》一书的导言中写道:“就世界范围而言,双语教育对加强各民族相互理解是我们所能够做的最有价值的贡献;就国家范围而言,它是促进各个种族群体和少数民族和平共处的最佳途径。无论开展双语教学的代价多么昂贵,总比不能开展双语教学所要付出的社会代价低廉得多。”[1]从某程度上来说,国际经济的交往过程本质上是经济、法律规则的运作过程,未来社会法学人才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国际法人才的竞争。因此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实施双语教学模式改革具有经济与法律的双重意义。法学专业课双语教学应该如何开展才能收到预期的教学效果,这是法学教育者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法学双语教学的涵义
所谓双语教学,通常的理解是指在非外语类课程①(指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用母语和第二语言授课的一种教学模式,既包括教师应用两种语言讲授,也包括师生应用两种语言交流。因此在我国,法学双语教学简单说就是用汉语和外语两种语言讲授法学课程的教学模式。但双语教学的标准是什么,教育主管部门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笔者认为,法学双语教学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教材为外语教材或双语教材;(2)课堂讲授的语言为汉语和外语,其中外语授课的课时应占到该门课程课时的50%以上(含50%);(3)课程的考核(即出题和作答)也要使用汉语和外语两种语言,其中用外语作答的试题要占到试题分值的50%以上(含50%);(4)该教学模式的目的是在学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学生使用外语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以适应我国对外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当然,如果完全使用外语教材,课堂讲授和考核完全使用外语的,就是外语教学,它是双语教学的高级形式和最终目标。
目前,在我国各个高校开展法学双语教学的过程中,人们对双语教学的理解不尽一致,甚至还存在一些“误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1.法学双语教学不能替代法律外语课程。法律外语是一门专门用途语言,在西方国家被称为法的语言,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英语或其他语种的部分用语(如法语、拉丁语)。其作为一种“不同于一般语言的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法律载体”,是普通人向法律职业人转变必须具备的语言工具,如果不进行专门的学习和训练是难以掌握其中奥妙的。[2]双语课程和专业外语课程是不能相互替代的。法律外语课程侧重法律语言的学习,目的是提高学生在法律领域驾驭语言的能力;而法学双语课程的主要目标不是语言而是法学的某个专业领域,是将两种语言(汉语和外语)作为教学用语言,将外语作为获取知识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另外,法律外语课程与法学双语教学课程的区别还在于,法律外语课程传播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信息是西方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信息,而法学双语教学课程讲授的主要是中国的法律知识。②
当然,即使法律外语课程同时兼有向学生传播法律知识的作用,法律外语课程还是以法律语言的学习和掌握为自己的主要目标。这并不是说法律外语教学不重要。在课程体系中,它应该占据基础性的地位,作为以后专业课双语教学的基础。因为法学专业课程的双语教学并不是生硬地将中国法律的内容翻译成外语,而是要用外国法中的恰当词汇来表达相应的中国法律的概念和内容。
2.法学双语教学不是简单地以外语讲授几门中国的法律课程,更不应是过多过细地对英美法系国家法学理论和司法的介绍。作为一种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双语教学无论在人才培养目标还是在整个教学体系上,都不同于传统教学模式。那种以外语讲授几门中国的法律课程的作法,是对其的简单化和庸俗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双语教学。由于课堂教学受到学时的限制,大量介绍英美法系国家法学理论也只会本末倒置。事实上,法学双语教学应当是一种全新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因此,法学专业课双语教学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就需要从教学目标与定位,课程确定,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改革,教材建设,师资培养等方面入手,探索自身规律,形成良性机制。
二、法学双语教学的目标与定位
法学双语教学的特点体现在法学学科内容的学习和外语语言的运用这二者的关系方面。法学学科内容的学习和外语语言的运用是法学教学过程的两个主要方面,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要强调的是,法学双语教学的主要目标应是法学学科内容的学习,外语是用来传达法学学科内容的媒介。确切地说,法学双语教学是通过英外语这一语言介质进行法学专业内容的教学。它的最终目标是使学生掌握法学专业学科的知识,其传播途径是外语。围绕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和提高外语语言技能两个目标开展双语教学,对学习者而言是“通过外语学习法学学科知识”,对教师而言是“通过外语教授法学学科知识”。
因此,在定位上,法学双语教学是用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语,通过讲授法学知识使学生达到掌握该专业知识和提高外语运用能力的目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它的最终目的应服务于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和教学目的的实现。法学双语教学应当更侧重于法学知识的传授和学习,外语则是作为辅助工具存在的。当然,通过法学双语教学,提高学生的外语运用能力也是这个过程带来的一个良好结果。或许有人就认为当初教育部要求开展双语教学或者外语教学的初衷之一是为了提高学生将外语运用于专业领域的能力,但我们要知道,通过双语教学提高学生外语运用能力不是靠学习外语得来的,事实上是在专业学习的过程中因为使用外语而提供了一个运用外语的环境和机会,而学生无论是外语的学习还是专业外语的学习都是通过大学公共外语课程和专业外语课程取得的。因此,法学双语教学教的是法学专业知识,而不是外语知识。当然,学生通过这个教和学的过程学到了外语知识、提高了外语实践能力,这与法学双语教学的主要目标并不矛盾。
三、法学双语教学的课程设置
法学双语课程既涉及法学专业知识,又有较高的外语要求。对教师与学生而言,都有较大的难度。这样一来,课程设置就显得非常重要。在课程设置的问题上,我们必须服从法学专业教学的目的与定位。法学双语教学的目的首先是更快更好地吸收最新的法学专业知识,其次才是提高外语水平,不能喧宾夺主。双语教学不是语言课,不能以降低法学教育的质量为代价,因此要实事求是,不能盲目追求双语课程数量的指标,不适宜用外语教授的课程,坚决不搞双语教学。笔者认为,法学双语教学在课程设置上要遵循以下原则。
1.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应当定位于法学专业课程,而非法学基础课程的学习;[3]法学专业课程中采用双语教学的也主要应为专业核心课程以外的课程。法学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多为体系宏大、分支众多、理论难度较大、本民族文化性较强的课程。因此,对于这些课程,用外语授课远远没有母语授课的效率高。笔者认为,教育部规定的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总论等课程都不适宜采用双语教学。
2.法学双语教学应优先选择世界范围内趋同性较强以及中外理论相近且联系越来越密切或者说与国际密切联系的课程。[4]这类课程包括十四门核心课程中的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还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WTO规则、海商法、证券法、公司法、环境法、仲裁法等课程。这些课程要么与国际规则、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密切相关,比如带“国”字头的课程和WTO规则;要么各国在这些领域的立法趋于统一,比如商法、知识产权法、海商法、证券法、公司法、环境法、仲裁法等课程。前一类课程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正式文本大多是外语,涉及的相关术语、国际原则及相关理论多以外语为原始载体,都来源于外语国家的基本原则,所以用外语传授该部分知识比翻译成汉语后的内容会更准确,有助于学生掌握第一手的相关专业资料。[5]因此这类课程非常适宜双语教学。后一类课程的国际化程度比较高,不仅两大法系在这些方面的立法趋同,而且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也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先进经验,故用外语传授比较合适。
3.双语教学的课程应是对我国现有薄弱环节和空白领域的有效填补,故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也应优先考虑我国立法较少、研究不发达、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经验的课程。比如英美合同法、英美侵权法、英美法等西方比较发达的课程;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罗马法等以西方史料为基础的课程等。
除了上述提到的课程以外,对于各大部门法中的其他一些具体课程,笔者认为也可根据上述原则来判断其是否适宜双语教学。比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中外理论联系紧密且具有世界趋同性的课程比较适宜双语教学,而物权法、婚姻法、金融法、税法、劳动法等在制度上和体系上具有较强的中国特色,故不适宜双语教学。
四、法学双语教学的教学模式
(一)法学双语教学的模式
笔者认为,法学双语教学的模式应为教师交替使用外语与汉语进行授课,学生使用外语与汉语两种语言进行双语思维。其具体内涵如下:
首先,从教学层次上来说,法学双语教学应当在掌握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并且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学生中开展。因此,法学双语教学应当在本科三、四年级的学生中开展。本科一、二年级学生没有法学理论基础,且外语的听、说、读、写能力还需经过大学阶段的磨练才能适应外语授课和外语思维的模式,故在本科一、二年级进行双语教学不很合适,学生很难理解相关法律知识,教学效果比较差。
其次,从教学内容上讲,虽然要求教师使用外语授课的比例要达到课程内容的50%以上,但必须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属于本门课程的核心理论以及其他一些深厚的理论问题、逻辑性强的分析、中国特有的制度等内容应当用中文讲授,而一些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全世界通用的理论问题、西方国家特有的制度、案例分析等内容应当用英文讲授。由于课时受到局限,中英文讲授的内容应尽量不重复。这样,既能锻炼学生用外语思维的能力,又能让学生掌握本门课程的核心问题和关键问题。
(二)法学双语教学的教学方法
法学双语教学要求改变一直以来形成的以教师为主导的“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增加课堂上师生之间的互动,实现教学相长。首先,双语教学教师须运用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实现多媒体教学。教师制作多媒体课件,写出重点内容的外文表述,再用一些图片和视频资料,增加课件的直观性,使学生能够较快理解和掌握所学内容。其次,法学双语教学应加大学生的课外阅读量。阅读材料除了国内能购买到的外文原版书籍以外,主要应依赖教师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搜集到的外文资料。任课教师可根据教学进度布置学生阅读相关内容,教师在课堂讲授时可向学生提问相关内容或者根据阅读材料布置作业让学生完成。最后,进行互动式的课堂教学时可运用讨论课、案例分析课、影视课等形式。无论是哪种形式,都应使用外语,并事先由授课教师将任务布置下去,在课堂上学生要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最后由教师作出点评。
由于法学双语教学实行互动式的教学方式,故法学双语教学应实行小班教学,小班教学以40人左右为宜。为了保证双语教学的效果,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故法学双语教学一定不能强制性地要求所有学生参加,而是应在设定一定语言和专业标准基础上,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组成双语教学班。目前国内多数高校均实行学分制,且一门课程有两个以上的任课教师可供学生选择,这就为双语教学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三)法学双语教学的考核方法
法学双语教学的考核应吸收西方先进国家的经验,淡化闭卷考试,灵活运用口试、笔试、开卷、闭卷等多样化的考试方式,尤其是应将学生平时在课堂上的发言次数和质量纳入最终的成绩评定之中。具体来说,法学双语教学的课程考核分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平时考核成绩应为主要考核指标,占总成绩的60%,期末考核可作为辅助考核指标。平时考核的指标可以是出勤情况、课堂发言成绩、平时作业成绩等;期末考核建议开卷,以外语题目作答为主,也可适当增加口试的内容。考核应以考查学生双语应用与专业知识应用能力为主要目标。如果可能,应尽量设计案例,以考查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6]
五、开展法学双语教学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加快法学双语教学的教材建设进程
目前,各个高校开展法学双语教学的困难之一在于双语教学的教材短缺。从上述法学双语教学的内涵叙述我们知道,要想称之为双语教学,应当使用外文原版教材或者双语教材。但是,在适宜进行双语教学的法学专业课程中,除了“国”字头的这类以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主要内容的课程(包括WTO规则)和英美合同法、英美侵权法、英美法、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等这类纯粹介绍外国法制度的课程容易找到比较合适的外文原版教材以外,其他法学双语教学课程因为中西方法律制度和体系的不同,外文教材缺乏对中国问题的系统论述,其内容不完全适应中国国情等原因,并不适宜使用外文原版教材。因此,对于这些法学双语教学课程,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双语教材就显得非常必要。笔者对法学课程双语教材的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将法学双语教材的建设纳入一定层次的规划教材建设体系之中,并组织全国的力量编写双语教材。编写法学双语教材的专家首先应为某个法学学科领域的专家,外语水平高,有出国留学的经历或者有法学双语教学的实践经历等。
(2)双语教材绝对不是对中文教材的翻译,而应尽量在综合多本外文原版教材的基础上,通过节选和编辑,尽量保持原版教材的原汁原味,同时使内容符合中国的教学习惯和要求。当然,其前提是与有关国外出版社和作者达成协议,不侵犯知识产权。
(3)专家在编写教材的同时,还应列出一些参考书目,指导国内出版社出版这些书目的影印本,以供任课教师作为学生的阅读书目选用――因为法学双语教学仅靠阅读教材是远远不够的。
(二)加大法学双语教学的师资培养力度
目前,法学双语教学的另外一个困难就是师资缺乏。法学双语教学的师资培养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采用自己培养和引进相结合,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相结合,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相结合的培养模式。
首先,应将双语教学的师资培养纳入各地或各高校的五年发展规划,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学双语教学师资的培养有计划地进行。
其次,法学双语教学师资的培养应当是自己培养和引进相结合,根据各高校不同的情况有所侧重。比如,笔者所在的山西财经大学,因为地处内陆省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因此在引进师资上困难较大,故山西财经大学的法学双语教学培养应以培养现有师资为主、引进师资为辅。在引进师资时,引进对象应为本专业的归国留学人员。他们既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有较高的英语水平,可以很好地胜任双语教学工作。自己培养主要指高校现有师资中双语教学师资的培养,也可称为转岗教师培训。这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把英语基础好的学科教师培养成双语教师,另一种是把英语教师培养成双语教师。由于法学双语教学的主要目标是让学生获得学科知识,因此笔者认为第一种途径应为培养的重点。现在,各高校的新进教师至少为硕士以上,具有出国留学背景的新进教师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多,这些新进教师的外语基础普遍较好,有些外语水平还比较高。这些均为高校双语教学的师资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各高校应当在法学专业教师中选取那些具有硕士、博士学历或者具有出国留学背景的教师作为双语教学师资培养的重点。当然,外语教师如果有兴趣,也可以鼓励他们攻读法学学科的硕士或博士,毕业以后从事双语教学。
再次,法学双语教学师资的培训应当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相结合,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相结合。对于转岗教师的培训,一个是国内培训,一个是国外培训。国内培训主要培训教师的外语水平和双语教学的教学方式和教学技能。外语水平的培训是长期培训,教学方法和技能的培训是短期培训。外语水平的培训是培训的重点,又分两种:一种是在职在岗培训,即高校利用晚上和周末时间对这些潜在的双语教学师资进行长期的语言培训,这种方式适用于那些外语程度比较高的教师;另一种是脱岗集中培训,比如到某个语言大学集中、强化培训三到六个月,这种方式适用于需要短期提高外语水平的教师。当然,也可鼓励单个教师脱产半年或一年去语言大学进修。国外培训主要是指教师进修主讲的双语课程。这个阶段非常关键,只有完成了国外阶段的培训,转岗教师的培训才算完成。国外培训一定要放到国内培训完成以后,而且必须是去国外的大学进修主讲的双语课程,而不是简单的培训语言。到国外大学进修主讲课程,一方面锻炼和实践了语言,另一方面,学到了本学科本课程最前沿的研究成果,学到了西方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理念,掌握了本课程本学科的专业英语。这些都是国内的语言培训根本达不到的。因此,国外大学课程的进修在双语教学师资培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综上所述,各高校一定要准确定位法学双语教学的目标,科学设置双语教学课程,改革教学模式与方法,选择适当的双语教学教材,培养优秀的双语教学教师,让双语教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满足我国不断增长的国际型法学人才的需求。
注释:
① 事实上,笔者认为外语类课程也存在着双语教学的问题。也就是说,外语类课程,也存在用外语讲还是汉语讲的问题。但因为与本文的题目无关,所以在此不做详细探讨。
② 法学双语教学的有些课程也是对国际或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的介绍和学习,但这只是法学教育中的一小部分,并且应当服从和服务于中国法律的学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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