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航空运输服务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航空旅客运输;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
中图分类号:F5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7月15日
在航空运输客运市场中,旅客的满意度成为综合评价航空公司经营绩效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当前,各种运输方式竞争十分激烈,为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增强客流吸引力,使航空公司进入到良性的发展中,有必要建立旅客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对客运服务质量和旅客满意度进行综合评价。旅客的满意程度是众多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目前还没有很明确的用作评价的定量公式,通常采用简单的“满意”、“不满意”的评价方法很难说明问题。采用“模糊语言”,将诸多影响因素分为不同程度的评语,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旅客满意度的综合评价是一个含有较多定性指标的模糊性评判问题。
一、构建评价指标体系
正确选取航空运输客运服务质量评价指标,是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结果分析的基础。航空客运服务质量是一个层次复杂、因素较多的多变量系统,其指标体系的建立不仅要遵循客观性、科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普遍原则,同时还应满足层次性、可操作性等原则。根据航空客运服务质量的一般特点和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建立了航空客运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表1)
二、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一)模糊综合评价理论。模糊综合评价方法的基本原理是首先确定评价因素的评价等级标准以及相应评价指标的权重值,然后确定评价指标的隶属度,用来描述评价指标各因素的模糊界限,从而构造评价指标的模糊评价矩阵,再通过加权平均模糊复合运算,最终确定所评价对象的所属等级。
模糊综合评价通常包含单层次模糊评价和多层次模糊综合评价,其中单层次模糊评价是多层次综合模糊评价的基础。本文将采用多层次模糊综合评价,也就是先对指标层各指标进行模糊综合评价,再对准则层指标进行模糊综合评价,最后通过加权平均得到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评价的最终结果。
(二)模糊综合评价数学模型
1、指标权重值的确定。在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中,各指标对目标的贡献程度是不同的,需要根据各指标的贡献程度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值,各指标权重值的确定在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评价问题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各指标权重值的确定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的可靠性与正确性。由于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中定性分析偏多,同时需要将定性分析进行量化处理,因此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AHP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值。
2、评价集的建立。评价集V是评价者对评价因素所做出的各种评价结果所划分的评价等级的集合,针对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本文将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评价集分为5个等级:
V={v1,v2,v3,v4,v5}={好,较好,一般,较差,差}
根据评价集V,进行临界值的设立:90~100之间为好,80~90之间为较好,70~80之间为一般,60~70之间为较差,60以下为差。
3、评价矩阵R的建立。采用专家调查法建立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评价指标的评价矩阵R。通过专家对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评价指标进行综合判断,确定各指标所属的等级,再根据专家对各指标的评价结果计算出各指标在各个评价等级中所占的比重,得到相应指标在评价集中的隶属度。
4、模糊综合评价。采用加权平均模糊算子M(・,?茌)对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评价各指标进行评价,该方法通过综合考虑所有评价因素的权重值求得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总体指标的情况。根据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指标权重矩阵W和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评价矩阵R进行综合评价,得到综合评价矩阵B=W・R(“・”表示模糊矩阵的合成运算)。根据加权平均原则和等级得分,对B的分量进行处理,得出定量指标值,即可最终得到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评价结果所属的评价等级。
5、评价向量的处理。对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的最终评价向量B=(r1,r2,r3,r4,r5),考虑评价集分为5个等级,分别赋以95分、85分、75分、65分和55分,采用公式G=95r1+85r2+75r3+65r4+55r5,就能够最终评价的结果。其中95分、85分、75分、65分和55分这5个分值是根据“好、较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级,经过小组讨论和专家咨询,在[0,100]中确定的最能表示每个等级特性的点。
三、实证分析
为了说明模型的有效性,请专家对某家航空公司的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状况进行评价,针对表1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其服务质量进行模糊综合评价。
(一)权重系数矩阵。根据层次分析法计算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评价中各层评价指标的权重。以6个准则层指标为例,首先构造判断矩阵,专家采用9级标度法对各指标的重要程度进行评分,并进行一致性检验。得到指标Ci的权重为:
W=(0.350,0.249,0.094,0.162,0.051,0.094)
同理,可求得指标层指标的权重为:
Wl=(0.529,0.309,0.162)
W2=(0.529,0.309,0.162)
W3=(0.197,0.066,0.310,0.310,0.117)
W4=(0.500,0.500)
W5=(0.446,0.290,0.093,0.171)
W6=(0.500,0.500)
(二)评价矩阵R。由35名航空运输客运管理专家对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各指标所属的评价等级(好、较好、一般、较差、差)进行评判,根据评价结果计算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各指标在评价等级所占的比重,从而得到该指标在评价集中的隶属度,就可以得到指标层各指标对应的评价矩阵Ri。
R1=0.343 0.386 0.286 0.057 0.0290.286 0.371 0.229 0.114 0.0000.286 0.314 0.257 0.143 0.000
R2=0.371 0.286 0.229 0.057 0.0570.343 0.314 0.257 0.057 0.0290.314 0.343 0.257 0.086 0.000
R3=0.371 0.286 0.257 0.086 0.0000.343 0.314 0.229 0.114 0.0000.286 0.343 0.257 0.114 0.0000.314 0.343 0.257 0.086 0.0000.371 0.314 0.229 0.086 0.000
R4=0.314 0.371 0.229 0.086 0.0000.286 0.286 0.229 0.170 0.029
R5=0.286 0.343 0.229 0.114 0.0290.314 0.314 0.257 0.114 0.0000.400 0.314 0.257 0.029 0.0000.429 0.286 0.171 0.114 0.000
R6=0.371 0.343 0.286 0.000 0.0000.343 0.314 0.286 0.057 0.000
(三)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的模糊综合评价。根据B=W・R对准则层评价指标进行模糊综合评价,计算出各指标层的评价向量分别为:
B1=W1・R1=[0.316,0.370,0.264,0.089,0.015]
B2=W2・R2=[0.353,0.304,0.242,0.062,0.039]
B3=W3・R3=[0.325,0.326,0.252,0.097,0.000]
B4=W4・R4=[0.300,0.329,0.229,0.100,0.015]
B5=W5・R5=[0.329,0.322,0.230,0.106,0.013]
B6=W6・R6=[0.357,0.329,0.286,0.029,0.000]
B1、B2、B3、B4、B5、B6反映了该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评价中准则层各指标的强弱情况。根据最大隶属度原则,可以看出该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评价因素中航材质量指标和企业信誉指标评价的评价等级相对较低。
可以得到目标层的关系矩阵:
R=[B1 B2 B3 B4 B5 B6]
对目标指标进行模糊综合评价,根据B=W・R得出:
B=W・R=[0.328,0.336,0.252,0.080,0.018]
根据评价向量的处理公式G=95r1+85r2+75r3+ 65r4+55r5,可得到该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值为G=84.838分,即该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的评价等级为“较好”,说明还有改进的空间。尤其应当加强航空运输旅客服务便捷性的提高与改善。
四、结论
由于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在航空公司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对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将模糊数学综合评价理论应用于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评价问题,建立了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评价的模糊数学综合评价模型,并应用于某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的评估。综合评价结果表明,该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事物评价分值为84.838,可见该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的评价值介于较好和一般之间,更偏向于一般。实例验证表明,通过该模型可确定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水平及各个模块的服务质量状况。模糊综合评价法不仅给出了评价对象的定性和定量评价结果,能全面、直观地反映出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的综合水平,而且能明确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需要改进的指标,为改善和提高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提供参考。把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引入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评价中,为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状况的评价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主要参考文献:
[1]于志鹏.顾客满意的特性及顾客满意度的测量[J].机械管理开发,2004.4.
[2]赵忠威.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管理与成本控制[J].中国民用航空,2010.1.
[3]Besley S,Brigham E F.Principles of Finance[M].South-Western Educational Publishing,2003.
[4]王琨.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的评估与选择[J].江苏航空,2002.4.
[5]陈玖圣,张晓瑜,陈静杰.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评估决策过程模型及实现[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8.11.
[6]Maslow A H.Motivation and personality[M].Beijing: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rse,1999.
关键词:《航空运输经济学》;学科定位;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2-0201-02
民航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发达程度体现了国家的综合实力和现代化水平。在2010年的全国民航工作会议上,中国民用航空局党组提出了全面推进建设民航强国的战略构想。可以预期在未来二十年,中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将面临前所未有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与此同时,中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面临巨大挑战。首先,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中国航空运输业的开放程度将不断提高,中国航空运输业面临的国际竞争将日趋激烈,而现状是中国航空运输业在国际竞争中与处于劣势地位。其次,从国内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发展趋势看,中国航空运输业的国内市场受到切割。近几年来,中国高速公路快速发展,尤其是高速铁路建设,都对中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带来显著影响。最后,中国航空运输业发展的外部资源环境,比如空域资源等严重不足,同时还存在保障能力不强、基础设施跟不上、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诸多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总结、完善航空运输经济理论,在形成航空运输经济理论体系的同时应用其系统的分析航空运输实践,从而有效指导中国航空运输实践,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航空运输经济学》的学科定位
运输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运输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研究探讨与运输有关的各种问题的一门学科。运输方式通常分为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运和管道运输五种,因此运输经济学不是局限于某一特定的运输方式,而是在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经济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门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经济学学科。虽然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应该是普遍适用的,但这些原理一般不能随意平移或套用,因为每一个具体领域都存在着使用经济学一般原理的技术约束或体制约束。同样,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运和管道运输虽然都是运输方式,运营的目的都是为满足社会经济活动对人或货物空间位移的需求,但是其相互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各有各自的特点和经营范围。因此,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应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结合各种运输方式的实践特点分别开创各自的经济学,比如航空运输经济学、铁路运输经济学和公路运输经济学等等。
既然经济学在社会科学中居于首要地位,理所当然地也就决定了航空运输经济学在社会科学以及它在运输科学中的地位。令人遗憾的是,关于航空运输经济学的学科定位,到目前为止,中国理论界没有定论,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1)中国民航业的发展虽然十分迅速,但是起步晚,因此,有关航空运输经济学的研究当然会更加滞后;(2)虽然有很多学者就航空运输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应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虽然一些民航相关的高等院校开设了《航空运输经济学》这门课程,但是很少有学者站在航空运输经济学这样一门学科的角度去全局、系统的研究。直到今天为止,中国还没有航空运输经济学这样的书籍问世。国外虽然有几本航空运输经济学的著作问世,但是关于航空运输经济学的学科定位没有给予阐述。我个人认为航空运输经济学不应该作为运输经济学的分支,因为它与运输经济学的区别仅在于研究对象的不同,一个是应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五种运输方式的共性,一个是应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航空运输,因此二者的关系不是包含与被包含,而是并列关系,都应该是经济学的分支。同时,航空运输经济学在一定程度上为其他有关航空运输的学科提供必要的经济理论基础。当然,航空运输经济学也必须与有关航空运输的其他学科一起共同发展,只有航空运输经济学与其他学科互相渗透、紧密结合,才能更好地探索航空运输经济问题的内在规律,比较圆满和有效率地实现航空运输目标。
二、《航空运输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航空运输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确定是航空运输经济学这门学科产生和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前提。为了确定航空运输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必须清楚地认识民航。
民航是民用航空的简称,是指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航空活动,包括航空运输与通用航空两大部分。它是一个行业,属于服务行业。航空运输又可分为航空客运与航空货运两种业务内容。经营这些业务的都是一些大型企业,提供航空服务可获得一定的利润,所以也被称之为商业航空。商业航空是交通运输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很大作用。通用航空是指某些企业或个人自驾飞机从事的各种活动。一般使用小型飞机或直升机。例如农用播种、灭虫、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空中摄影、旅游、驾驶员学习飞行、私家飞机等等。通用航空灵活机动,用途很多,在发达国家中已是大众飞行的领域,在中国还处于发展阶段。
民用航空从组织体系上主要可分为四种,即政府部门、空管部门、机场和航空公司。机场构成网络的节点,空管部门保障网络路线的形成与正常运转,而航空公司在由机场与空管部门构成的运输网络上,完成航空运输生产,即旅客和货物的空间位移。作为网络性产业,机场与空管部门形成的路网由于大量的资本沉淀及国家空域资源的特殊性等,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特点;而在路网之上运营的航空公司则体现竞争性的一面。同时机场、航空公司和空管三者间又相互依存、相互协调,共同完成航空运输生产。政府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三者的特点,三者间的关系,制订相应的政策,促进行业的发展。
航空公司处在航空运输生产链的最前端,直接与消费者发生联系,受到的关注最多,对航空公司经济特性的研究也较多。同时,在民航运输生产的整个供需链条中,航空公司处于中心地位,而机场、空管部门的产品则是为航空公司提供的服务。因此,航空运输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以航空公司为主,即以向公众提供航空运输服务以获取报酬的承运人为主。国际上这一系统包括从最小的“空中的士”到最大的拥有大型机队的航空公司,从包机到定期航班,从货邮运输到旅客运输等所有提供公共航空运输服务的方式,但不包括军事飞行和我们称之为“通用航空”的范围广阔的民用飞行。
三、《航空运输经济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在明确航空运输经济学的学科定位和确定研究对象之后,航空运输经济学这门学科的主要内容实际上已经清晰了。概括来讲,就是应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探讨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各种问题。具体来讲,就是研究航空运输的需求、供给、市场结构、运价和政策等内容。其中,航空运输需求这一部分注重分析航空运输需求的特征、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航空运输的需求函数,进行需求弹性分析和需求预测等。由于民航是属于服务行业,而消费者在服务行业就是上帝,因此,航空运输的需求分析在航空运输经济学中的地位非常重要。航空运输供给这一部分在阐述航空运输供给特点的基础上,重点通过构建航空运输的生产函数和成本函数分析航空运输生产的特征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同时,深入剖析航空运输生产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网络经济三个特性,并且界定三者的关系。此外,近二十多年来,航空公司联盟发展非常迅速。由于航空运输生产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网络经济是航空公司联盟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动因,因此,对航空公司联盟的产生背景、主要合作形式、分类、经济动因和发展现状的阐述也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只有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才会趋于均衡,并且出现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而现实经济社会中,完全竞争的市场几乎是不存在的。因此,航空运输经济学接下来的任务就是研究一个国家内的航空运输市场的市场结构。市场结构决定了市场行为,而市场行为又决定了市场绩效。其中市场行为包括价格行为和非价格行为。在明确航空运输市场结构的基础上,航空运输经济学重点研究航空运输价格的影响因素、制定方式和管理方式等内容。但是,航空运输价格与其他运输方式的价格相比更加复杂。首先,航空运输涉及国内航空运输价格和国际航空运输价格,而且这两种价格的形成方式不同,其中国际航空运输价格更加复杂,涉及到国家之间的谈判和协商,不是由一个国家所能掌控的,因此航空运输经济学侧重于国内航空运输价格的研究。其次,由于航空运输自身的特点,使得航空运输价格具有其他运输方式的价格所不具有的特点,比如多等级票价体系等,这些也是航空运输经济学所要重点研究的内容。最后,与航空运输价格有关的航空公司的其他一些行为比如超订也在航空运输经济学研究的范围之内。航空运输政策对航空公司的影响非常巨大。航空运输政策主要涉及航空公司市场进入和退出、航空公司间的合并和收购、航空运输价格的制定和管理、航线(包括准入、暂停和终止经营)和航班安排等方面。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央行于2005年7月份进行了以建立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为目的的改革。中国航空运输业的特点决定了汇率变动对其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对航空公司防范汇率风险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外,随着经济学中外部性理论的成熟和完善,很多国内外学者对运输外部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对航空运输外部性系统的研究工作可以说还没有展开,至少在国内是这样的。因此,航空运输经济学应该系统全面地探讨航空运输的外部性,并且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比如为制定机场收费政策)和进行机场投资决策时提供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1] 陈林.航空运输经济理论与实践[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2] 平狄克,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第4版[M].张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 耿淑香.航空公司运营管理方略[M].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2000.
关键词:航空运输;第五波理论;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56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1-0065-03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民航业发展的新的历史机遇期。就国际环境而言,我国国际地位不断提升,国际经济文化交往频繁,国际航空运输市场发展空间更加广阔;就国内环境而言,现阶段我国进入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深入实施,民航关联产业保持快速增长,这些都对我国航空运输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航空运输业自身发展仍存在着诸多矛盾,发展的保障能力和整体协调性仍然不高;国际社会对行业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使得航空运输业节能减排任务更重、标准更高,我国航空运输业未来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因此,科学分析我国航空运输发展阶段、合理预测未来运输增长趋势和能耗变化,对应对国际竞争,提高我国航空运输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民航强国战略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航空运输发展趋势判定
(一)基于运输化理论的我国航空运输发展趋势判别
根据卡萨特教授的“第五波理论”,交通运输方式变革是带动经济快速发展引领性“冲击波”。在工业化初期和中期,分别先后由海运、水运、铁路和公路运输方式的兴起引发了经济高速增长;而在工业化中后期,航空运输必然的成为引发经济高速发展的带动力量。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航空运输适应了国际贸易距离长、空间范围广、时效要求高等要求,因而成为经济发展的驱动力,是现代化国际经济中心城市迅速崛起的重要依托。根据荣朝和的运输化理论,人均GDP是各国进入航空运输引领的经济发展阶段(第五波阶段)的重要判别依据。
1962年以来的人均GDP数值表明,我国正处于第五波阶段初期;距离工业化完成还有相当长的距离,因此未来航空运输将逐步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拉动力量,航空运输自身也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尤其2005年关税开始下降和第三方物流的快速兴起,为航空运输特别是航空货物运输提供了绝佳的外部环境。根据波音公司的全球预测报告,2020年中国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民用航空市场,且未来我国航空货运平均增长率将高于全球平均增长水平。这也就意味着,航空运输的飞速发展将毫无疑问地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利杠杆。由于我国经济跨域式发展的特性,总体上,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业形态还处于发达国家八九十年代左右水平(比人均GDP反映的情况要超前),而这个时期正是发达国家航空运输业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因此,根据第五波理论的观点,我国航空运输正处于并将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高速增长趋势。
图1 基于第五波理论的我国与发达国家经济及航空运输发展水平对照
(二)基于航空运输费用能力的我国航空运输发展趋势判别
在我国,航空运输仍属于相对高端的消费方式,航空运输服务作为一种商品,需求弹性较大,航空票价的小幅变动就有可能带来运量的较大变化。同时,受地理环境、人口分布及地区经济等现实条件的影响,我国国内地面交通(公路、铁路)十分便利通达,地面运输对国内航空运输的替代作用明显。旅客在进行出行选择时往往更倾向于费用较为低廉的后者。因此,在考察我国航空运输发展,特别是国内旅客运输发展趋势时,应将航空运输费用能力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加以分析。
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乘坐飞机出行一次平均要花费全年消费性支出的近1/3,而2010年这个比例下降到1/10。2004—2010年间平均单次航空客票费用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显示,单次客票费用占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并且日益达到民众可普遍接受的水平。相比较而言,发达国家单次航空客票费用普遍占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我国费用收入比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说明我国的航空旅客运输尚存在着较大发展空间。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人们生活品质和时间价值的提高,民众的航空运输需求必将得到空前地释放,可以预见,我国的航空运输在未来二三十年时间里仍会保持较高水平的增长。
表1 城镇居民单次航空客票费用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比
注: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和《从统计看民航》,平均航程由重复累积的航线总里程除以航线总数得出,客公里票价采用民航局基准价。
综上所述,我国航空运输未来发展前景广阔,将会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保持高速稳健的增长态势。而这种高速发展趋势必将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民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等强大内需因素共同支撑的结果。
(三)基于阶段判定的我国国际航空运输发展判别
对我国航空运输所处发展阶段的判断是正确认识我国航空运输发展水平的前提条件,也是预测航空运输未来增长趋势、科学制定发展战略的基础。
表2 各国国际航运输发展周期比较
西方发达国家的民航运输起步较早、发展时间也较长,在经历了初始阶段、成长阶段后,这些民航发达国家的航空运输普遍进入到了成熟期,无论在政策法规、体制框架还是运行管理模式等各方面,其产业的成熟度都明显高于我国。因此,欧美和亚洲等航空运输发达国家的航空运输发展历史对界定我国目前航空运输所处发展阶段而言,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通过对各国国际航空运输高速发展期、中速发展期和低速发展期的起止年份、持续时间和外部发展环境的比对分析(表2),结合航空运输自身发展的周期性特征,可以判定我国国际航空运输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历史时期。
二、认清我国航空运输持续高速发展形势,应对相应产生的影响
(一)认清发展阶段,提倡共同但有区别的实施碳中性增长目标
国际民航组织在37届大会力推碳中性增长目标,即全球国际航空运输排放量较2005年零增长。基于前面分析,在过去20年时间里,我国国际航空运输从弱到强进入发展快行道,各民航发展强国国际航空运输则逐步进入中低速发展期,甚至出现衰退迹象。我国强大的航空运输内部需求,是国际航空运输高速增长的直接原因和保持动力(如图2所示)。
图2 各国国际航空运输周转量对比分析
对比各国国际航空运输总周转量近20年的发展变化情况可以发现(如表3):在碳中性基准年2005年以前十余年中,中国国际航空运输周转量一直伴随全球国际航空运输快速发展而迅速增长。由于我们的起点较低且处于快速发展初期,而各民航发达国家已步入民航发展的成熟期,因此我国增速要高于民航发达国家水平。进入2005年基准年以后,中国国际航空运输受强大内需支撑,国际航空运输周转量增速继续呈高速发展,保持了17.6%的高速增长;而其他民航发达国家国际航空运输增速则明显衰退,德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增速都下降了近5个百分点,美国、英国增速下降了2个百分点左右,只有韩国增速提升,并且大多数民航发达国家增速在5%以下,英国、澳大利亚、日本还出现了零增长和负增长。数据分析呈现出新兴国家航空运输业快速增长和老牌民航强国国际航空运输业增速缓慢甚至衰退之间的鲜明对比。基于公民基本出行权这一基本人权考虑,应当保护新兴国家航空运输的继续增长,实现全球碳中性目标应该主要从航空运输需求相对饱和,并且减排技术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的民航发达国家入手。
表3 1993—2010年各国国际航空运输周转量复合平均增长率比较
(二)应对能源需求压力,减少环境不良影响
“十一五”以来,航空运输业能源消耗总体保持了持续下降的趋势,但未来我国航空运输的飞速发展并不一定伴随着能源消耗总量的迅速降低。尽管我国民航的单位吨公里油耗在逐年下降,但这主要得益于近年来各航空公司的机队更新,其未来节能降耗的潜力和空间十分有限。而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航空煤油作为航空运输的主要动力原料的技术条件几乎是不可改变的,以此为基础的未来航空运输单位能耗下降幅度和空间亦十分有限。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单位燃效1.5%降低的高要求标准,未来中国航空运输能耗增长将在中国国际航空运输总周转量和国际航空运输周转量增长率水平的基础上分别大致降低1.5个百分点。结合上述对中国航空运输发展的基本判断,中国航空运输的总能耗和国际航空运输的能耗仍将在未来二十年左右的时间维持稳定的显著增长。
此外,航空运输的快速发展也给周边环境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如运输需求的高增长必然导致大批机场被扩建和新建,从而带来大量耕地及其他生活用地被占用,影响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并改变当地的水文、生态环境;航空器及地面勤务车辆的累积气体排放会导致大气中温室气体不断增加;机场数量、规模和飞机起降架次的迅猛增加令航空噪声污染愈加严重。据统计,2004年,我国航空客运吞吐量500万以上的运输机场有12个,起降架次4万次以上的运输机场19个;到2010年,吞吐量500万以上的运输机场达到30个,起降架次4万次以上的机场36个。年起降架次4万次折合每天平均10分钟就要一架飞机起落,繁忙机场、繁忙时刻密度还要更大,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机场周边受到高频率、高分贝噪音的干扰,情况发展十分严重。
因此,想要保持我国未来航空运输的高增长趋势,采取积极措施应对能源需求压力、努力减少环境污染和降低不良影响成为民航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首先要必须从整体上进行科学规划,将保护环境、资源优化利用引入规划过程,研究未来航空运输、通航作业需求,确保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下的民用航空系统服务供应量。与此同时,加强能源动力系统更新、飞机发动机节能技术研发、新型生物燃油研制、噪声相容规划等具体措施的深入研究和应用,真正做到绿色、高效、以人为本,实现航空运输的良性持续发展。
三、结论
我国航空运输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并会在未来二三十年内保持在一个较高的增长水平。航空运输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强大驱动力,同时也是现阶段经济快速增长、国际地区间贸易需求增多、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标志和必然结果。正确认识和科学分析这种趋势能够更好地规划指导我国航空运输的未来发展。同时必须看到航空运输需求和规模的增加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不足作为一个主要矛盾将会长期存在,使得我国航空运输未来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对内挖掘运输需求、采取积极措施应对能源需求压力、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对外主动参与国际竞争、根据共同但有区别原则争取自身发展空间将是保证我国航空运输稳健发展的根本出路。
参考文献:
[1] 荣朝和.重视基于交通运输资源的运输经济分析[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4).
[2] 傅浩,张宇,李建标.国内民航运输市场研究成果述评[J].中国民航学院学报,2005,(5).
[3] 谢泗薪,李荣,都业富.天空开放下管制放松与中国民航制度创新的博弈分析[J].南开经济研究,2005,(3).
[4] 秦玄.中国民航运输业发展改革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0.
[5] 李栋梁.中国民航运输业国际竞争力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2010.
[6] 陈献勇.中国民航业规制改革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07.
[7] 曹珊.我国民航业规制改革绩效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11.
[8] 陈刚.中国民航运输业规制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1.
[9] 李冠楠.中国民航运输业市场结构动态演进与产业政策选择[D].南京: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8.
[10] 邹静.民航业监管研究[D].成都:四川大学,2007.
[11] 王晓华.中国民航产业规制改革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7.
[12] 田蒙.从传统航空货运到现代航空物流[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
[13] 路荣.我国民用航空运输业政府管制改革研究[D].西安:西北工业大学,2007.
[14] 曹梓珞.中国民航业政府规制研究[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06.
[15] 李艳华.对民航票价改革的进一步探讨[J].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03,(1).
[16] 吴承平.对我国民航票价问题的探讨[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1,(10).
[17] 周望军.价格改革与民航发展[J].价格月刊,1996,(5).
[18] 肖静.听证会后谈票价改革——访黄为副教授[J].中国民用航空,2003,(8).
[19] 王海忠.民航票价:收放启示录[J].港澳经济,1999,(7).
关键词:航空运输管制;经济学分析;价格管制;市场管制;放松管制
中国航空成立五十多年来,经历了几次大改革。经过改革,航空发展的经济环境明显宽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规体系更加完备,为航空运输企业的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航空运输近年来来放松管制措施有:放宽市场准入、放松价格管制、放开航线航权管制、逐步开放航权、扩大代码共享、允许外商投资、开启资源流动共七大项(包随义,2006)。随着航空运输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新航空运输运行管理体制开始加速运转。作为行业政府的两大块职能,经济管理职能的发挥明显滞后,尤其是市场管理体系,从法规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到管理内容、管理的手段和方式方法,越来越不适应当前航空运输发展的需要。
一、中国航空运输业价格管制
第一,航空价格管制背景。随着飞机制造技术的发展,降低了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2004年4月20日正式实行的《航空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指出:政府主管部门由核定航线具体票价的直接监管,转变为对航空运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间接管理,赋予航空公司在限定幅度下自主定价的权利,但仍然存在着政府和企业的双重定价。从长期来看,需要进一步放松价格管制,使航空公司成为定价的真正主体。
第二,自然垄断性。自然垄断产业及其政府管制问题是产业经济学领域研究比较活跃的问题之一。中国航空运输业自1980年开始了政府管制体制的改革步伐,实施了从行政性垄断经营逐步走向市场竞争的一系列过程。航空业具有规模经济效应、范围经济效应和网络经济效应,这三个基本经济特征使得航空业属于传统的自然垄断性产业。
一是规模经济效应。城市之间的航班,对于一个航空公司而言,随着往返飞行次数的增加,公司的单位固定成本逐渐减少,平均成本曲线向下倾斜。随着整体管理的更加合理,也使得飞机的利用率得以提高,单位生产成本下降。因此,随着航班量的增加,航空公司的平均成本曲线下降,即为规模经济。
二是范围经济效应。一个航空公司在多个航线上提供服务时,随着其航线的递增,每一航线上的运输量会相应增加,并使总运输量以递增的速度增长,从而使每一航线上单位产品的成本下降,体现出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
三是网络经济效应。在多个区域性市场之间,轴心之间的联系形成了庞大的网络,这种网络的任意两点之间都可能连接,进一步提高航空的便利性,促进市场的加速增长,使得整个产业的总成本降低,这就是其网络经济性。
航空业的三个基本经济特征使得大规模企业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和市场优势,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有限的市场需求决定了由极少数几家企业经营更有效率。航空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投资巨大,并且一旦投入退出很难,会产生很大的沉淀成本,这也构成了航空业较高的进入壁垒。由于航空业的垄断产业特征,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政府管制,其中价格管制是最主要的管制方式。1997年7月1日,中国航空实行票价并轨:中国航空对境内外游客乘坐国内航班实行同价政策。同年11月,进一步推出“一种票价,多种折扣”的政策,拉开了中国航空放松价格管制改革的序幕。这也使得中国的航空公司有了一定的定价自,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但却很快发生了全国的票价大战,并导致1998年全国航空业出现巨额亏损。1999年2月1日,原国家计委、航空总局联合发文,明令禁止滥打折扣,并又在之后几年之内发出政策,试图从机制设计上限制航空公司的打折行为。
第三,边际定价分析。根据边际分析法得知:只有当边际利益与边际成本相等(MR=MC)时,企业才能获得利润最大化。由图1中可知:当票价低于PA时:MC>MR,航空公司每增加一位乘客所付出的成本高于所获得的收益,因此可以通过提高价格,减少乘客数量增加利润。相反地,当票价高于PB时:MCPB,所以这样的决策使得航空公司会失去一部分乘客,虽然规定的最低限价避免了航空业可能出现的恶意价格竞争,但却削弱了航空公司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的积极性;相反地,航空公司在没有最低限价的基础上可以有效地施行差别定价将有利于各航空公司加强自身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目前中国航空企业的平均成本(AC)居高不下,造成以空运输的社会平均成本(AC)为主要基础的基准票价水平过高。
第四,价格放松管制意义及建议。
一是价格管制的意义。综上可知,航空价格的放松管制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标志着航空新型政企关系的基本确立和政府角色定位的进一步明确。其次,它有利于对企业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实行间接管制,给予企业更多的定价自,另一方面有利于对企业经营产生刺激,促使其切实加强管理,进行管理和营销创新,努力降低成本。再次,它有利于航空政府管制部门学习和掌握间接管理航空事务的能力,为进一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制体制积累经验。最后,它有利于加快航空业的整体市场化进程。放松价格管制,就是让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这正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所在。
二是政策建议。鉴于上述放松管制重要意义的分析结论,在航空业的管制改革及政府部门政策制定上给出了如下建议:首先,逐步放松经济性管制,加强社会性管制,继续深化管制改革,促进航空运输总量增长。其次,取消价格管制,实现市场自主定价,通过市场机制形成能真实体现市场需求的价格,从而有效配置资源。再次,取消航空保障及延伸服务等可竞争性领域的经济性管制,促进运营成本的降低。最后,逐步取消行业准入管制,通过竞争机制提高行业国际竞争力。
二、中国航空运输业市场准入管制
第一,市场准入管制背景。自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民航总局《关于民航系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实施步骤的报告》后,中国航空业在市场准入管制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改革:2002年的民航管理体制改革和2004年的民航价格体制改革。使中国民航业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供求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此外,在第六届珠海航展开幕当天举办的“2006中国新支线航空市场论坛”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副局长王昌顺表示,中国正逐步放开支线航空运输市场准入。中国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改革措施,但实际取得的改革效果却仍然不能适应中国发展需求,市场准入依旧是制约中国民航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
第二,进入壁垒。中国民航业存在很高的市场进入壁垒,从市场结构来看,国内航线中四大集团的集中度高达84.2%,属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张光远等,2005)。使得航空运输行业呈现该特点有以下原因:政府部门严格控制航空市场的进入资格;航空运输业现有在位企业会以低价,有时甚至会降低到成本之下,这就使得新进入者被迫退出;航空运输业需要的启动资金较为庞大;技术壁垒对新进入者有很大的影响;已在位企业在航线的占有、飞机的时间控制等方面取得了先进入者的优势。
第三,价格刚性。垄断会导致航空市场的无效率,因而放松市场准入管制对中国民航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发展意义。对于寡头垄断的中国民航业而言,若将票价提升则竞争对手将因此获利而不会跟随提价,自己则会丧失大部分的市场份额;若将票价下降则竞争对手为保持市场份额将跟随降价,自己则只能增加与低票价所引起的市场总需求增加相应的幅度(见图2)。高于P*的需求曲线较平缓,即需求价格弹性相对充足;低于P*的需求曲线较陡峭,需求价格弹性相对不足。对某一寡头航空公司而言,其市场需求曲线会是一条折拐线,如D所示,相应的边际收益线则由三段构成。这就意味着即使边际成本从MC增加到MC′,该航空公司制定的价格P*和产量Q*仍然是最优抉择。由此可见,寡头航空公司没有调整价格的欲望和压力。这种价格刚性与科技进步带来的各行业产品价格下降是格格不入的。唯有靠放松进入管制、改变市场结构,才能有效消除中国民航业的价格刚性。
第四,供给变动与消费者剩余。放松市场准入管制,可以使航空运输业市场的竞争性加强,减弱该行业的垄断地位,在票价方面,由于竞争因素的影响,会有大幅度的下降,同时会使总供给量增加,进而减少无谓损失,增加生产者剩余与消费者剩余之和,提高市场整体效率。就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航空运输属于非必需的奢侈品,其需求价格弹性是充足的,降价将会极大地刺激市场需求,使民航业的总收入大幅增加,效益将大幅提升,从而使中国民航业步人良性循环中。市场准入的分割提供了航空公司在本区域市场的垄断地位,使其可以获取垄断利润;同时,市场分割为航空公司通过进入新市场以扩大生产规模,进而充分利用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制造了障碍。因而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放松航空运输业的市场准入管制。
第五,放松市场准入的意义及建议。
1 引 言
1.1 研究背景
快递业是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发展的,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增长最快的一种产业。在快递运输方式上国外快递企业多采用航空运输,而我国大部分还是使用铁路和公路,在时效性方面与国外差距还很大,因此研究快递企业的航空运输网络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秦岩[1]指出航空物流业不过刚刚起步,甚至可以说还未起步。何明珂[2]指出“枢纽―辐射”式航空货运网络是快递企业的必然选择。吴桐水[3]指出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贵重产品成为人们的需求,采用航空运输既安全又快捷。张雄[4]认为顺丰速递公司不但保证了人们要求的时效性,也达到了盈利的目的,并且建立了完善的航空运输网络。刘华[5]指出快递一般是指由一个承运人全程用快捷和准时的方式,将货物从发货人处送达到收货人的货运服务。
1.3 航空快递的优势分析
(1)运送速度快。
(2)破损率低、安全性好。
(3) 降低仓储费、保险费和利息支出、增加资金利用率。
(4)航空运输空间跨度大。
2 航空运输网络的规划
2.1 航空运输网络规划的分析
要实现轴-辐式的航空网络的建立,就必须首先进行枢纽节点的选择。以下通过几个方面的分析来进行航空枢纽点的选择。
(1)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量。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着市场需求量,快递公司的业务量大小对快递公司的经济效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2)城市交通运输量。为了保证较高的载运率,枢纽航空点所在地区应该有较大的航空快件运输量,使得更多的快件减少中转时间和中转成本。
(3) 地理位置。枢纽选择对地理位置的要求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航空运输枢纽必须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二是航空枢纽点的位置选择应该与其他航空枢纽点产生互补的位置。
(4)周边交通运输条件。航空运输枢纽是快递企业快件的航空转运中心,是在其覆盖范围内快件的中转和集散,因此,所处区域必须具备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2.2 航空枢纽节点选择的规划模型
设有n个备选枢纽机场,它们各自的坐标是(xj,yj) (j=1,2,…,n),枢纽机场的坐标是(xi,yi)
3 申通快递公司航空网络构建
3.1 申通快递公司航空运输网络枢纽节点的选择
假设航空枢纽的坐标为(X0,Y0),现在我们需要计算出X0、Y0,首先要确定每一个需求点每一天的需求量,并找到每个需求点的坐标,在地图上面找到各个城市机场坐标,由经纬度表示,详细如表1所示:
此地点距离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很近,基于现有机场的条件,我们就把华中地区的航空枢纽设立在武汉。
3.2 申通快递公司航空运输网络
根据上述根据所建模型分别计算出华中地区、华东地区、华北地区各航空枢纽分别是武汉、杭州和北京。
4 结 论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促进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第四条《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制,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
第五条《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地区《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并受理消费者投诉。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章《行程单》的印制
第七条《行程单》的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共同确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第八条《行程单》印制企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数量确定。确定后的印制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九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于每年4月和11月底,统一编制《行程单》半年印制计划,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向印制企业下达《行程单》印制计划。
第十条印制企业应严格按照印制计划和印制要求印制《行程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发放单位如需增印,须提前60天提出申请,并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行程单》使用防伪纸印制。《行程单》防伪纸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生产。
第十二条《行程单》印制企业根据下达的印制计划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防伪纸订货申请单(一式三联),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一联退印制厂家,一联交防伪纸生产企业。印制企业凭批准的防伪纸订货申请单向防伪纸生产企业订货。
第三章《行程单》的领购和发放
第十三条《行程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确定的单位负责发放、回收、缴销和组织鉴定工作,同时负责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供《行程单》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应使用统一的《行程单》管理信息系统,按计划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申请领购《行程单》。
第十五条印制企业按照批准的数量和号段印制《行程单》,并将《行程单》运送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营业部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提出领用申请,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审批后对其进行实物派发和号段匹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营业部下属的销售机构向营业部提出领用申请,营业部批准后对其进行实物派发和号段匹配。
第十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应定期将《行程单》配送至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并保证其一定的周转库存数量。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提出领购申请,发放单位审核通过后,向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及其所在地的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下达领购信息,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凭发放单位的领购信息和领购凭证到发放仓库领购《行程单》。
如航空运输销售企业所在地没有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由发放单位负责配送。
第十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领购的《行程单》只在本企业范围内使用,禁止发放给航空运输销售企业使用。
第四章《行程单》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遗失不补。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
第十九条《行程单》打印错误或打印失败时,应在《行程单》打印软件中进行作废操作。空白《行程单》发生毁损、丢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和印制企业应于事故发生当日报告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并在媒体公告声明作废;发放单位在《行程单》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毁损、丢失的空白《行程单》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转借《行程单》,不得擅自扩大《行程单》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旅客发生退票或其他变更导致票价金额与原客票不符时,若已打印《行程单》,应将原《行程单》收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行程单》打印系统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统一开发并由其负责系统运行维护与技术支持,提供查验《行程单》真伪的网站、热线电话、短信和彩信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印制、使用《行程单》的单位,应严格保管《行程单》,保证《行程单》的存放安全,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章《行程单》的缴销
第二十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负责作废《行程单》的回收工作,定期对作废《行程单》进行缴销;负责《行程单》发放、打印和作废数据的汇总统计,并按期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相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应在每年3月份将作废的《行程单》分别上交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总部和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发放单位应于每年4月份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总部和发放仓库进行现场缴销,并将缴销情况分别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六条《行程单》电子数据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发放单位妥善保管5年,期满后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清除。
第六章《行程单》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组织实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必要时,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行程单》各个环节的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缴销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向当事各方询问与《行程单》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时可对其开具、取得《行程单》的情况进行检查。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措施。
第三十条使用《行程单》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必须接受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行程单》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过程中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并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发生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或本办法行为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责成相关行业协会取消其销售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印制企业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行程单》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备案。
关键词: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责任期间
Abstract:Theperiodofcarrier’sresponsibilityin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byair,concerningwiththeestablishmentofthecarrier’sliability,isakeypointtosettlethedisputesarisingoutoforpertainingtothecarriage.Inlogic,forthecarrier,itdoesnotonlyindicatetheperiodtoassumetheliabilityforbreachofacontractualobligation,butalsoreferstothemajorobligationtime.Inlaw,itactuallyindicatestheperiodwheretheliabilityrulesofairlawapply.Toprotectthecradle-stagedairindustry,the1929WarsawConventionadoptedadouble-elementstandard,whichwasreplacedbyasingle-elementstandardestablishedbythe1999MontrealConventionforthepurposeofextensionoftheperiod,thusincreasingthecarrier’sresponsibility.Sincethedouble-elementstandardsetbytheCivilAviationActofthePRCcannotmeetthepracticaldemand,thisauthorsuggeststhatastandard“regulatedbylaw”beadopted.
KeyWords: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byair;carrier’sresponsibility;periodofresponsibility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改变了1929年《华沙公约》与1955年《海牙议定书》关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扩大了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也有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类似规定,其主要借鉴了1929年《华沙公约》,但仔细分析国际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其中的差异很大,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对承运人责任期间涵义的不同理解或解释。这是由于在理论上缺乏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意义的研究,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与期限的长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从而使这一问题更加复杂化。为澄清这一问题,本文试图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内涵、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辅助运输与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我国《民用航空法》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等4个方面探讨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制度,并对我国《民用航空法》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提出修改意见。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内涵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承运人责任期间(periodofresponsibility)来自海商法,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1924年《海牙规则》虽有涉及,但是在1978年《汉堡规则》第4条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海商法》第46条也使用了承运人“责任期间”这一用法。而在国际航空立法中,从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历次修订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都没有明确使用承运人“责任期间”一词,而是使用了航空运输期间。但我国专家学者在分析航空运输期间的法律制度时通常用“责任期间”这一用语[1]。其中最关键、最容易引起误解的是“责任”,它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具有多种用法,如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效果之“归属”(注: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履行债务的担保、担保法上的保证人“责任”、保证债务履行的“财产”等[2]。在实践中,对于承运人责任期间涵义的理解或解释可谓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分歧,主要是由于该概念产生于有关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仅孤立地将其拿到航空法中来理解,往往会因失去理论基础和相应的法律环境而产生片面性理解,在实际应用中也经不起推敲。欲界定“承运人责任期间”这一概念的真正含义,应在研究相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产生该概念的海商法的相关制度和国际公约殊的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从而进一步对航空法上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加以明确。以下主要从一般合同法原理、运输合同制度、空运合同三个方面逐步深入研究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
1.从一般民事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限届满承运人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顾名思义,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指一个与“责任”有关的“期间”。因此,在明确“责任期间”的含义之前,先要明确“责任”与“期间”的含义。根据民法原理,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3]。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责任(Haftung)指强制实现此项义务的手段,亦即履行此项义务的担保[4],而债务(Schuld)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
从责任与债务的关系来看,二者最初是混为一体的。如罗马法未区分债务与责任,用obligatio一词泛指债务与责任两个概念。从法律上将债务与责任区分开来是日耳曼法的贡献。根据日耳曼法,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其给付义务,不受他人的强制,债权人也没有强制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债权人若要有此权利,就必须有责任关系的存在[5]。大陆法系承续日耳曼法的观念,区分了债务与责任,如《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德国民法典》第241、242、276条等。一般认为,债务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当为的行为,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或承担其他负担的表现[6]。债务并不包括任何对债务人的强制,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或赔偿损失,则属于民事责任问题[7]。从法学理论上讲,债务除应承担履行义务以外,还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注意、照顾、忠实等附随义务[8]。
“期间”是从一特定时间点到另一特定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段或区间。它是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时间界限。离开了期间,民事法律关系就会出现混乱。它具有十分重要的民事法律意义:首先,明确的期间可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开始、终止都以期日、期间确定;其次,期间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因为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都以一定的期间为时间界限;最后,期间是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因为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总离不开查清一定的时间事实。
现代法学肖永平孙玉超: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
从以上关于责任与期间的推理可以看出,从严格意义上讲,作为一般法律概念的承运人“责任期间”应当是指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间届满承运人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从一般运输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负有运输义务和管货义务等主给付义务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汉堡规则》第4条中首次出现,其英文表述为“periodofresponsibility”。在英美法中,“responsibility”和“liability”译成中文都有责任之意,但在使用上却不完全相同。“responsibility”通常指责任、职责和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而“liability”通常指承担责任和负债之意。前者应为广义的“责任”,且偏重于第一层含义,即法律义务;后者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即违反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责任期间”只可理解为“合同义务期间”,不能理解为“损害赔偿责任期间”。因为合同义务可以具有期限性,即当事人仅在约定的或规定的期间内负有合同义务。与此不同,赔偿责任的承担不应有时间限制,只要违反合同义务造成了损害,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赔偿责任与期间概念不能搭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间,即承运人在该期间内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在该期间外则不必承担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就是指债之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4]36。从给付义务主要是基于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契约解释等而发生的。在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的义务通常有:适航、管货、直航、签发货运单等义务。其中,运输义务与管货义务一起是决定空运合同类型的主给付义务。一个合同仅有管货义务,没有运输义务该合同则为保管合同;若仅有运输义务,该合同仅为一般的承揽合同[10]。二者紧密相连,缺一则不构成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等义务仅是次给付义务。由此可见,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无论是承运人的运输义务还是管货义务都是针对货物而言的,承运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也并非仅限于其管货义务的期间。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第18条第3款明确规定,航空运输期间为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其第1款又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对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因货物灭失、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货物运输期间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一致的,承运人需对货物在此期间内发生的灭失、遗失或损坏负责。由此可见,承运人在该期间内负有管货义务、安全运输义务和按时运输的义务,也就是运输合同的主给付期间。必须指出,这一期间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时间概念,可以说对承运人的按时运输义务并无实际意义,对于具体的运输期限双方当事人仍需在该期间内另行约定。
3.从空运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特殊责任制度的期间。
与一般的运输制度相比,航空运输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多特殊的规则。从1929年《华沙公约》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整个航空运输法律制度体系都围绕着运输票证、责任构成、归责原则、责任限额、抗辩事由、诉讼管辖等法律问题展开。有些基本制度,如归责原则、责任限额、抗辩事由,航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因为1929年《华沙公约》第23条规定了公约的强制适用。(注:1929年《华沙公约》第23条规定:“任何旨在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或者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合同仍受华沙公约的规定约束,并不因为该条款的无效而失效”。)因此,适用这些特殊条款的时间范围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在分析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之前,必须明确几个有关的不同概念,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顾名思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是指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有效期间,它从运输合同的签订之日到运输合同的终止时为止;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是指承运人从事某一具体的实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整个过程,该过程从承运人接收货物至收货人接收货物时止;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过程是指在实际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整个控制过程,这一时间概念在包机运输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包机运输中的承运人只负责运输,而管理货物由承租人负责,这一点与普通的航班运输有很大差别,因为在航班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的运输过程与掌管货物的过程是一致的。由此可见,这三个概念是逐渐的包含关系,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包含航空货物运输期间,而航空货物运输期间包含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在航空货物运输实践中,承运人有可能在这三个时间的任何一个范围内产生民事责任,如在航空运输合同缔结后而在接收货物之前承运人有可能负有缔约过失责任,在接收货物后有可能对发生的货损承担责任等。因此,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区分上述三个期间,可以决定承运人在哪个期间内能够享受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限额等制度的保护,从而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产生重大影响。
笔者认为,航空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承运人只对该期间内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即使货物损失发生在货物运输期间,如果该损失是在包机运输中的承租人掌管货物时发生的,承运人也不对该损失负责。因为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承运人对于航空运输期间发生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此时的航空运输期间系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在航空运输合同缔结后而在接收货物之前承运人所负的责任属于一般民事合同上的责任,不能受《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等特殊责任制度的保护。因为在一般民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对履行义务的期限加以约定,违反该期限即为迟延履行。另一方面,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国国内法对于岸上作业的强制性规定,如美国1893年《哈特法》,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1924年《海牙规则》第7条“装前卸后”做出其他约定,承运人的这一义务期间往往也可以被延长[11]。因此,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当事人也可以对运输期限加以约定,违反该期限就要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但该期限并不属于“责任期间”的概念范畴。
综上所述,1929年《华沙公约》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给付义务期间,即责任人的运输和管货义务期间,其实际法律意义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的特殊责任制度的强制适用期间。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
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航空运输企业逐渐强大起来,倾向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是一个发展
趋势。因此,在《华沙公约》之后的70多年时间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有逐步扩大的趋向,其判断标准也从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发展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单要素。
1.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标准
1929年《华沙公约》对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主要是第18条第1款与第2款。它规定,任何登记的行李(鉴于本文只讨论货物运输期间,对于行李一词以下从略)或货物如因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遭受损失,凡造成该损失的事件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者,承运人应负责,这时的航空运输包括承运人掌管行李或货物期间,不论其在航空站内(aerodrome)或在航空器上,或遇有在机场外降落时的任何地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航空运输期间包含两个确定要素:其一,货物处在承运人的照管之下;其二,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这两个要素是专门为确定承运人的范围设置的[12]。在1929年的华沙会议上,与会国代表关机上的货物由承运人负照管责任这个问题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对航空运输期间从何时起算,到何时终止,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承运人只对所照管的货物负责,凡是货物处在承运人照管的整个期间,都属于承运人承担责任的航空运输期间;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承运人只对处在机场或航空器上的货物负责,一旦货物离开了机场或航空器,运输期间即告终止,此后发生的货物损失不再由承运人承担。公约的最后文本在表述航空运输期间时,将上述两种意见折衷在一起,构成两种意见的混合物(amalgament),规定航空运输期间的定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素[13]。
在大部分情况下,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两个要素是一致的,或者说两者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统一的。因为货物在机场或飞机上发生损坏、毁灭或遗失的损失时,也正好在承运人的控制和照管之下,这种情况毫无疑问属于公约第18(2)条规定的航空运输责任。总体来说,航空运输期间定义中的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如果仅具备一个要素,如承运人没有照管货物,即使该货物处在机场中或飞机上,也不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或者承运人控制或掌管着货物,但该货物既不在机场,也不在飞机上,同样不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14]。
如果从历史的角度去考察,不论是制定目的和指导思想,还是具体制度的设计,1929年《华沙公约》很多方面都遵循了1924年《海牙规则》[15],《海牙规则》制定委员会曾明确提出“委员会将其职责解释为仅负责海上运输”,“从接受货物到装船以及从卸货到交付之间发生的任何事情均不适用本公约。”[16]此主张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1924年《海牙规则》对因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特殊责任制度应仅适用于海上运输期间;二是各国对国内陆上作业的规定千差万别,存在各种交货、提货方式及责任制度,不便于统一。正是由于1924年《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各项主给付义务被限于该期间内,才使得该规则关于承运人的特殊责任制度仅限于承运人在这一期间内违反义务时强制适用。所以,该责任期间在功能上起到了“责任制度适用期间”的作用[17]。
2.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单要素标准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主要是第18条第3款,根据该款的规定,航空运输期间是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由此可见,《蒙特利尔公约》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承运人是否对货物进行掌管。
这一标准与1929年《华沙公约》的规定相比具有很大差异。首先,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把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这一标准去掉了,标志着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航空运输开始前的一段时间,与航空运输结束后收货人提货之前的一段时间,由于承运人控制或掌管着货物,也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延长了航空运输期间。其次,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虽然延续了1929年《华沙公约》的“掌管”(inthechargeof)一词,但其含义发生了很大变化。在1929年《华沙公约》诞生之初,判断承运人是否“掌管”货物时,主要考虑的是承运人是否对货物实际控制和监管,特别是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当货物被海关控制时,虽然承运人还未交货,由于他对海关控制货物期间引起的货损失去控制,因而不承担责任。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掌管”标准主要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的,即“法律掌管说”。只有承运人完成了交货的法律行为并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实际控制之下,航空运输期间才算结束,此后发生的货物损失,承运人才可不负责任。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使用国内运输法上的“交货”概念,承运人只有交付了所承运的货物,其在一般运输法上的义务即告终止,因为在一般运输法中,承运人被视为对货物实施控制与照管,直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人。再次,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改变1929年《华沙公约》把货物与行李放在一起规定的做法,《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仅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而对承运人关于行李的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问题放在第17条中,(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规定:“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除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中“行李”一词系指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与旅客死亡与伤害一起规定。可以看出,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于行李运输中承运人责任期间问题仍然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标准。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上采用单要素的判断标准,并且从实际照管发展到法律上的照管,扩大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从而有利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这一发展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第一,航空运输业在20世纪初期是一个高风险、高难度的产业,把承运人责任的时间范围限制在“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是出于保护幼稚产业的需要。而航空运输业发展到今天,航空运输企业对于货物的掌管与照顾的能力大大提高,避免与减少货物的损失是其应有之责,使承运人承担更大的责任已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二,加大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时间范围也是平衡航空运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使航空运输实践倾向于更加公平。从法学理论上来讲,如果继续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规定,承运人就可以在接收货物后航空运输开始前与航空运输结束后收货人提货之前,任意处置他所托运的货物并且不负公约所规定的责任,使托运人处于更加艰难的境地。因为此时货物已经脱离了托运人,他已无权管理与掌管货物,如果此时的货物掌管人不履行对货物的监管责任,货物等于无人监管,这对托运人来说极不公平。第三,加大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时间范围也是保护弱者的需要。在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托运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即所谓“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akeitorleaveit)。保护托运人的利益是国际航空运输立法之趋势,因为公平是人文关怀的第一需要,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和目的要素[18]。考察晚近的私法发展不难发现,在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流下,还涌动着一股倡导弱者被保护的潮流,并且这种趋势日益增强、势不可挡[19]。如果说21世纪是人类更为进步的时代,这其中必然包括着基于社会实质公平和正义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20]。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确立的单要素标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航空货物运输纠纷,但并不是说明各国对此没有歧异。特别是在使用“交货”这一概念来分析和解释承运人对货物照管的责任期间问题上,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仍然存在着很多差异。普通法国家由于其固有的传统,一般倾向于对公约第18条规定的“航空运输期间”作扩大解释[21]。英国法院大部分涉及交货的判例并没有将这一概念解释为一个一般法律原则,而是把它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规则看待,如包括《海牙规则》在内的《海上运输法》及《货物买卖法》等均适用这一原则。而在法国运输法中,交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货物一经交出,即自动发生许多法律后果。例如,货物交付前的损失要有承运人承担,但交货后发生的损失要由收货人承担。另一方面,交货的含义在法国法中完全是在合同法的框架内作出解释的,在运输合同履行的每一个阶段,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与“交货”存在密切联系。而普通法与之不同,它采用更为灵活的方法确定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2]。
笔者认为,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期间一般是从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到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止的全部期间。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承运人在航空货运单或货物收据上签字或盖章并将其副本交给托运人的时间,就是航空运输期间的起算时间。如果货物接收是货运人办理的,即使是在机场外的市内货运处办理的,航空运输期间亦应该起算。同样,货物在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承运人就履行完其在航空运输合同中的义务,航空运输期间终止。对于交付的法律判定,应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实际占有该货物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货物交付,航空运输期间才终止[23]。
三、辅助运输与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
1.辅助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沿用了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辅助运输的规定,主要规定在第18条第4款,该款规定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履行的任何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过程。但是,此种运输是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时为了装载、交付或者转运而办理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损失。从逻辑结构上讲,该款是对第1和第3款的补充,公约在明确航空运输期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不包括在航空运输期间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等运输情况。
此规定具有特定的含义,在通常情况下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仅限于航空运输期间因货物发生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事件引起的损失,其责任范围不得扩延到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等引起的货物损失。但当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构成航空运输的辅助运输时,在该种运输中发生的货物损失应推定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从而应由航空承运人承担。一般而言,辅助运输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辅助运输的目的是直接服务于航空运输合同的履行,它只是为了方便和协助航空承运人完成空中运送业务而提供的装货、交货或转运货物等附加性的运送服务;第二,构成辅助运输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并不是独立的运输方式,即托运人只同航空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除此之外并不存在其他运输方式的合同关系。
如果从历史背景角度考察,该款是1928年航空法专家国际技术委员会(CITEJA)采用英国的主张而形成的。在1929年《华沙公约》拟订过程中,英国代表认为,当掺杂有机场以外的非航空运输因素时,收货人或其人常常无法确定货物的损失究竟发生在哪一段运输期间,为了方便原告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或诉讼,可以先推定货物损失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则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相反的事实,据以避免承担公约规定的责任。而航空法专家国际技术委员会在讨论此问题时,许多专家感到航空承运人对陆运、海运或河运是否构成独立的运输难以提出反证。因此,此种责任推定应严格限定在“附属或辅助于航空运输”的其他运输的范围内,以便使承运人不承担其他运输方式引起的货物损失责任。
公约为了给原告提供便利,先推定为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但承运人可以举证该推定。当然,作为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适用,主要是针对机场外的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如果是在机场范围内用牵引拖车将货物运往停机坪的,本身就属于航空运输期间,而不适用推定航空运输期间。巴黎上诉法院在实践中就曾用错过,在1969年“斯普兰克诉法航案”中,货物(制冰激凌机)是在机场内的埠头装入收货人卡车时受损坏的,该上诉法院却援引“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规定来确认损坏发生在“因交货而进行的地面运输期间”,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该事件发生在机场内,而不是“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机场以外,本是不需要推定的,就是航空运输期间。
2.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
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航空运输过程中,如果遇飞机在机场外的任何地点降落时,也视为航空运输期间,在此期间发生的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遭受损失,承运人也应负责。其中的关键词语“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的含义极其宽泛,可操作性很差。在航空运输过程中能够引起飞机机场外降落的原因很多,如恶劣天气、恐怖活动、战争行为、武装冲突等,如果不区分情况,使承运人承担任何情况下的机场外降落的货物损失责任,对承运人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根据1929年《华沙公约》第20条规定,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同时,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也就不负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同时照顾到承运人的权利,从而使“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更具有操作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替代运输”也属于航空运输期间,从而使承运人承担替代运输责任。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第4款之规定,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此项以其他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航空运输期间。
在航空运输中经常有“替代运输”的情况,如一批货物计划从首尔发往大连,由于天气原因飞机在沈阳备降,承运人无奈将货物从沈阳汽运到大连,在途中发生损失,由于承运人此时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约定的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部分,该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判例,如法国“电器公司诉联合运输体案”中,被告承运货物到多哥的洛美机场,因该机场条件不适于喷气货机降落,被告决定先空运到邻国贝宁的科托努机场,再用卡车陆运到150公里外的洛美。结果在陆运阶段货物遭损坏,法院最后援引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第4款关于“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论及我国《民用航空法》的完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间届满承运人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一般运输合同意义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负有运输义务和管货义务的主给付义务期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意义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特殊责任制度的期间。
2.为保护幼稚的民航业,1929年《华沙公约》受1924年《海牙规则》的影响,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实行双要素标准,即货物处在承运人的照管之下、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
3.为了更加有利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上采用单要素的判断标准,即承运人是否对货物进行掌管,扩大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4.在通常情况下,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仅限于航空运输期间的货物损失,不得扩延到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但当其构成辅助运输时,所发生的货物损失应推定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5.为了使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中的“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更具有操作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替代运输”,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方式代替约定运输方式全部或者部分的,视为航空运输期间。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借鉴了1929年《华沙公约》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双要素标准。由于《华沙公约》诞生后70多年时间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航空业的逐渐强大,出现了保护托运人利益的倾向,它已不符合航空运输实践发展的要求,因此需要完善我国《民用航空法》承运人责任期间制度。
第一,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的双要素标准存在严重缺陷,在承运人接收货物到运输开始前的一段时间,与航空运输结束到收货人提货之前的一段时间,货物既不在机场,也不在飞机上,货物虽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下,但不属于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的运输期间。而采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确立的“掌管”标准,让承运人承担更大的责任,不但符合一般民法原理中的公平与合理原则,也体现了国际社会保护弱者的倾向。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单要素标准,即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期间为其责任期间。
第二,我国《民用航空法》没有规定“替代运输”,而是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所使用的“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的模糊规定。这不利于保护航空货物运输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其承担所有机场外降落的货物损失责任,尤其是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时对其更不公平;另一方面,不利于保护托运人,因为飞机在机场外降落时,没有规定承运人用其它方式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货物损失责任。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在规定辅助运输的同时,可以对替代运输一并规定,并删去“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
第三,我国《民用航空法》仍然采用1929年《华沙公约》货物责任期间与行李责任期间一并规定的做法。在航空运输实践中,由于行李的托运与交付一般在机场进行,乘客没有必要委托航空运输,所以行李的责任期间可继续采用《华沙公约》所确立的双要素标准。而货物运输则不同,运输实践中托运人对航空运输企业缺乏了解,需要委托航空运输进行办理[24],当托运人把货物交给航空运输后,实际运输进行之前,他已经脱离了货物,由于航空运输是航空运输企业的人,这时由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是理所当然。所以行李的运输期间与货物的运输期间不同,承运人对行李运输的责任期间与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也必然不同。
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区分货物运输与行李运输,对承运人适用不同的责任期间。该法第125条可以专门规定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把行李运输的责任期间放在第124条进行规定。
第四,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关于辅助运输所使用是“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其中的“内河运输”一词仍然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用语。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已经把它改为“内水运输”。这一改变完全必要,因为根据一般国际法原理,内水(internalwaters)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是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25]。因此“内水运输”包含“内河运输”,实践中,辅助运输的船舶航行在内河以外的内水(如领海、湖泊)中发生货物损失时,这一区别更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对于航空货物运输的辅助运输所使用的“内河运输”改为“内水运输”。
第五,如果作历史的考察与整体的分析,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掌管”是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规定的结果,一般解释为事实掌管。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掌管”标准却主要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论承运人是否实际掌管,只有货物完好交付给收货人,航空运输期间才结束,承运人的责任才解除。我们认为,我国《民用航空法》修订时,可以在“掌管”一词前面加上“法律上”这一限定成分。也可以在《民用航空法》的解释中予以说明,以便航空运输实践与司法实务中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赵维田.国际航空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41;王瀚.华沙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法律问题研究[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364.
[2]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5-96.
[3]寇志新.民法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278.
[4]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8.
[5]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44.
[6]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3.
[7]梁慧星.论民事责任[J].中国法学,1990(3).
[8]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5.
[9]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85.
[10]李章军.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5:71.
[11]CITEJA[M]ThirdSession,May1928,p42.
[12]GeorgetteMiller,LiabilityinInternationalAirTransport,1977:143.
[13]王瀚.华沙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法律问题研究[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366.
[14]唐明毅,陈宇.国际航空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9.
[15]TheTravaux[M]FiepaaatoriesoftheHagueandHague-VisbyRules,P.670.
[16]单,等.浅析承运人的“责任期间”[G]//中国海商法年刊(2002),沈阳: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51.
[17]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94.
[18]洪艳蓉.现代民法中的弱者保护[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49.
[19]徐冬根.人文关怀与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J].当代法学,2004(15):12.
[20]GeorgetteMiller,LiabilityinInternationalAirTransport,1977:149
[21]Kahn—Freund,TheLawofCarriage,p759.转引自:王瀚.华沙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法律问题研究[M].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372.
[22]高峰.论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25.
【关键词】:航空货运业 管理水平 多式联运
引言
现代物流服务已成为国际运输业中一种最为经济合理的综合服务模式,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世界航空运输业凭借其运输速度快,时间短,总成本低等优势在物流行业中迅速崛起。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统计,2010年的航空旅客人数达到25亿人次,比上年增长了8%,而航空货运更是迅猛增长了18.9%,成为过去30年来航空货运增长最快的年份。1 国际航空货运业务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各航空企业的纷纷重新制定发展战略,加强了货运在公司总体战略中的地位,通过提供配套增值服务使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
中国是世界上航空运输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在国家政策鼓励及民航货运法规相继出台的作用下,我国各航空公司大力发展航空货物运输业务,不断扩大和完善机场的货运仓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积极推进企业改革,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了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统计,2010年,全国各机场共完成旅客吞吐量5.64312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6.1%。完成货邮吞吐量1129.0万吨,比上年增长19.4%。22011年4月7日,中国民航“十二五”规划正式颁布,确定了全国民航发展的目标确:到2015年力保完成的运输总周转量为990亿吨公里,其中,旅客运输量为4.5亿人次,货邮运输量为900万吨,年均分别增长13%、11%和10%。3
但航空货运总量与我国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和进出口贸易的繁荣相比较还存在很大差距,而与其它运输方式特别是海运、铁路、公路运输业的竞争,航空货运业的市场份额不大。因此,我国航空货运企业想要在运输行业中取得竞争优势,必须首先找出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来增强我国航空货运企业的竞争实力。
一、我国航空运输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1. 与外国民航企业的激烈角逐
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渐复苏和亚太经济增长的影响下,金融危机的对经济的冲击正在日益减弱,国际航空货运市场随之回暖。中国作为亚太地区最为活跃的经济体之一,其航空货运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据国际航协预测,未来中国航空货运的增长速度将高于客运的增长,且上升势头迅猛。因此,在全球航空货运市场逐渐饱和的情况下,以及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的前提下,国际航空公司纷纷在中国加大投资来争夺市场。目前,美国西北航空、FedEx、UPS、美利坚航空、全日空、法航、意航、英航、荷兰航空、新航、大韩航空等世界航空巨头和航空货运公司都已登陆中国,不少航空公司还开通了至中国境内的全货运航班,并不断增加航班密度,加大运力投入,以抢占航空货运市场份额。像FedEx和UPS等航空货运公司还能为大型跨国公司提供门到门的 “一站式”航空物流供应链业务服务;而中国本土的航空货运公司提供的服务则相对单一,盈利能力并不强。有资料表明,在中国航空货运市场上,外航企业占据了65%的市场份额,而我国的航空公司仅能争夺剩余35%的市场。4
另一方面,我国航空运输企业总体实力差距较大,在国际航空枢纽建设方面处于竞争劣势。而且,外航企业在开辟航线、增加航班、投入运力的增长速度上明显快于我国。由于我国航空运输企业总体规模偏小,开辟的国际航线少而分散,与国内航线衔接性差,即使在中美、中欧等主要国际航线上,由于投入运力不足,市场份额小,盈利能力差,总体处于亏损状态,存在被边缘化的威胁。
2. 我国航空货运企业的管理水平低,运作能力差
我国航空货运企业的管理水平较低,主要体现在:(1)我国航空货运企业规模较小,盈利能力差,多是经营单一航空货运或航空的企业。其资源整合能力不足,服务产品单一、业务范围狭窄,所以,我国航空货运的运作模式较为简单,其发展水平仅仅处于初级阶段。(2)我国航空货运企业的货运网络远未形成地面配套设施。我国东部、西部和中部的民航发展不平衡,各航空货运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的技术不同,设备互不兼容,信息无法实现更大范围的共享,再加上各地空港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不够完善,整体功能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3)民航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管理人员整体水平落后,导致航空货运延伸服务不足,体现不出航空货运高速、优质的服务优势。
我国航空货运企业的运作能力差主要体现在与外国航空货运业的横向比较上。在我国航空货运市场,世界主要航空货运巨头的快递网络遍及我国众多城市,高价位的快件运输由外航垄断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据统计,截至2006年,我国国内航空公司仅完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货邮吞吐量中的28.3%,另外71.7%的吞吐量由境外以及我国港澳地区的航空公司完成的。5
3. 我国航空货运业与其它运输模式的激烈竞争
中国航空货运业的发展还必须面对国内其它运输方式就货源争夺的竞争局面。航空运输相对于其他运输方式的主要优势在于快速和安全,而劣势在于运价高及运量小。随着科技的进步,在较短距离运输中,高速公路与民航支线运输的竞争还将进一步激化。而在高速铁路速度快和运价相对便宜的特点作用下,在中长距离上带来了对航空支线货物运输的巨大冲击。我国居民收入偏低,人们对交通方式的选择还停留在价格标准上,因此,预计在我国高铁的加速建设中,未来一段时间将会有短程民航货运被迫降价,甚至停运。
二、我国航空货运业的发展策略
未来,我国航空货运企业如何面对新的经济环境和政策环境,制定适合当前形势和自身特点的发展策略与竞争策略,是我国航空货运企业在未来世界民航运输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
1. 加大政策扶持,推动航空货运企业的改革重组
加快我国航空货运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大力扶持。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例如:建立航空货运产业发展基金会,降低对航空货运的收费标准,适当予以补贴;取消对进口飞机及航材征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开放低空空域,促进航空业发展等等。
航空运输业是世界上联合重组、破产兼并最为频繁的行业之一。我国民航产业布局过于分散,影响到航空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因此,我国民航可以选择加快企业的改革重组,发挥规模经济效益。例如:东航、上航完成的联合重组,是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整合比较成本的一个范例。此外,就国外航空公司对我国航空货运市场的冲击而言,我国的航空公司应通过企业兼并重组的方式来提高市场集中度,也可以尽快提高其在国际航空货运市场上竞争能力。
同时,为了更有效地扩展我国航空货运企业的航线网络,我国的航空货运企业应积极加入国际航空货运联盟。目前我国航空公司已加快了入盟的步伐,2007年南方航空已加入“天合联盟”,国航和上海航空也已加入“星空联盟”。
国际航空联盟已成为推动国际航空运输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的航空公司要加入国际航空联盟,迅速形成一至两家能在运力及网络等方面与国外承运人抗衡的国内超级承运人。并通过与国外航空公司航线优势互补,从而实现增加运量、降低成本和提升服务的目的。
2. 提高航空货运企业的管理水平,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目前,各航空货运企业管理水平低主要体现在缺乏关键性民航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上,而这些都是航空公司保存竞争力的先决条件。因此,我国民航货运企业必须一方面加强行业内教育培训或鼓励引进国外专业人员等多种方式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则要根据各航运货运企业的需求,培养或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并制定出合适的比例关系。
提高航空货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重中之重,而发展多式联运不仅是航空货运保持高时效性和提高可达性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航空货运一体化的战略需要以及增强航空货运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所以航空运输必须与陆运、水运等其它运输方式进行整合,才能为广大客户提供及时的门到门的一体化货运服务,更大程度地延伸空运服务网络。
面对高铁快速发展给我国航空运输业带来的巨大挑战和竞争,加快拓展国际航线的步伐才是良策。航空公司可以主动调整短程航线的定位,将其纳入整个航线网络来考虑,尽量发挥它们的中转作用。如:东航通过加强地面与机场方面的配合,缩短中转处理时间,改善通关、联检等流程来提升中转产品的吸引力,作了很好的尝试。航空公司也可以尝试同高铁合作,将高铁的优势转化为自己的中转优势,以吸引更多的中转客流。
多式联运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信息流、资金流、商流等全面的系统服务,强化航空货运企业与其客户之间的联系。因此,多式联运是航空货运未来发展的趋势。
3. 发展电子货运,降低航空货运企业的经营成本
发展电子货运可以降低航空货运企业的经营成本,解决效率,服务质量和安全性等问题。美国的一项调查数据表明,世界航空货运业承运的每票货物平均需要制作38种单证,以满足航空货运相关业务及其监管的需要。如果把每年的这些单证全部集中起来,足以装满38架波音747型全货机。如果全部改用无纸化操作,航空货运全过程中有至少95%的纸面手续被消除,则每年至少可以节约12亿美元费用,减少航空货运手续操作时间25%。6 因此,到目前为止,全球电子货运业务已推广至全球24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个机场。
关键词 “空铁联运”;高铁;航空
中图分类号:F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12-0004-02
1 “空铁联运”模式
伴随着我国高铁事业的迅速发展,高速铁路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航空运输,尤其是对一些短途运输,高铁已经成为了人们出行的不二选择。与此同时,除了铁路系统之外,民航一直是我国当前整体运输体系当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构成部分,而高铁的异军突起必然会对民航运输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两者之间的紧张必将导致运输市场出现重构。虽然两者的竞争能够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增加运输费效比等方面具有明显作用,但是其无序竞争必然会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因此,为了在保证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稳步发展的基础上,在确保航空、高铁事业得以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两者双赢,这也是促进我国交通运输业向智能化交通运输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基于此,不管是铁路还是航空运输,在建设过程中发挥其各自优势,消除存在的恶性竞争,在各自的领域当中充分发挥出其独自的优势是最为理想的一种方式。这时,“空铁联运”的概念被人们提出。即在高铁与航空运输系统运转过程中,将高铁作为航空运输的“零高度支线”运作,实现两者之间的无缝隙切换,达到两者共同发展的目的。
2 我国“空铁联运”模式构建可行性分析
我国是世界上铁路与民航运输量最为繁忙的国家之一,加之我国国土幅员辽阔,地形变化多样,在多年的经营下形成了一个便于统筹管理与建设的辐射型交通网络。加之我国的交通运输量较大,这也是我国实施“空铁联运”比欧洲、日本等国家存在的运作优势。同时,伴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航空运输以及高铁网络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从相关的数据及研究资料表明,我国经济发展程度足以支撑整个高铁以及民航运输业的同步发展,这为“空铁联运”模式的实施提供了经济方面的基础条件。从当前部分机场、高铁站的运作模式来看,“空铁联运”在我国已经初步显现。
例如,在2010年的春运期间,重庆机场就与成都铁路局开展合作,在全国范围内首先推出“空铁联运”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缓解了局部区域的春运压力。近两年来,我国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诸如上海就利用其发达的交通运输网络,利用机场大巴、磁悬浮列车、公交、铁路等运输方式将机场、火车站等对接起来,形成了一个集“空—空、空—铁、空—磁、空—路”等多种交通运输方式于一体的综合交通网络,为该地区进入“空铁联运”时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当前由于我国高铁事业正处于发展时期,其具体的运作经验稍显不足,因此实现高铁与航空公司的联运尚需要经验的积累。但是,在技术、经济水平、运输量等条件已经完全成熟。
3 “空铁联运”模式构建
3.1 “空铁联运”的“软联接”模式
如上文所述,“空铁联运”就是指民航机场与航空公司通过“代码共享”的方式为旅客提供航班与高铁之间的换乘服务,在整个交通运输线中将高铁作为“零米高度的支线”,让高铁成为民航运输服务向地面的延伸。但是,当前在我国实现各个城市大型机场与高铁站之间的直接联系还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主要机场与高铁站之间的距离依然相对较远,要将高铁引入到机场就必须新建铁路,而这又牵涉到土地规划、高铁建设资金等一系列问题,这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中国而言,想实现各方面的资源协调并不容易。
基于此,很多专家学者提出摒弃这种硬件上的直接连接,而是采用将两者在服务上进行连接的方式,通过运输服务联合的方式实现“空铁联运”需要达到的“软联接”。由于高铁的发展较晚,在功能以及规划设计方面能够实现与民航的“软联接”。在综合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得到适合当前的“空铁联运”“软联接”模式如图1所示。
3.2 构建起完善的客流驳接系统
客流驳接系统本质上包括高铁运输、航空运输以及摆渡工具运输三个部分。根据当前我国大型枢纽型机场的交通状况,我国大多数的枢纽机场都有地铁直接连通,所以在客流驳接设计过程中可以将地铁作为民航运输与高铁运输客流的“摆渡工具”,这也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
另外,为了解决客流驳接系统中旅客行李问题,实现行李的一体化服务,可以在高铁站设置专门的“空铁联运”乘客人口,让旅客从进入到入口开始,其行李就开始接受一体化服务,在经过安检、送达地址扫描等一系列处理之后,根据乘客的下一站目的地城市类型进行分拣,达到为旅客提供行李一体化服务的目的。图2为联运模式下客流驳接服务系统。
3.3 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空铁联运”的基础,其主要服务目的在于为旅客提供综合的信息服务,确保行程时间计算、联合售票、旅客信息管理以及旅客服务反馈系统数据支持等。通过在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之下实现空铁联运的一体化建设。
以旅客的行程时间计算为例,该系统是为旅客进行行程时间安排、航班与高铁班次安排的关键。联运乘客在购买联运票时,只需要在服务区输入任意两个地点,计算机将根据旅客需求自动生成最佳的组合路线。例如,最短时间路线、最少转车路线等。同时,旅客还可以根据自己的个性化需要,让系统提供针对旅客具体需要的个性化服务。
联合售票系统则包括了铁路公司与航空公司,通过联合数据库系统将机票与火车票联系起来,采用电话售票、网络售票以及站台发票等方式进行发售。同时,还根据旅客的行程安排在票面上将各个阶段的行程等进行细化,旅客在整个行程中只需要一张“空铁联票”就能够实现在航空、铁路之间的无缝换乘,其间还包括配套的摆渡服务。
3.4 安全运行保障系统
通过一体化系统构建,让旅客只需要在机场或者火车站进行一次安检,然后根据国内、国际航班的不同要求,再进行针对性的安检。虽然这种方式较为繁琐,但是在提高安全水平方面较为有效。
4 结束语
随着我国航空运输与高铁运输水平的持续发展,尤其是系统驳接技术以及管理运营经验的不断成熟,“空铁联运”必将是未来交通运输的发展方式的重要趋势。
参考文献
[1]李纯芳,郑悦峰.空铁联运模式及其实施路径分析[J].空运商务,2011,01(284):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