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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指期货 金融危机 资本市场 流动性 风险
一、概述
股指期货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时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既上世纪80年代第一张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美国股市数值线期货合约在堪萨斯期货交易所诞生,股指衍生工具在外国资本市场上历经了20余年的发展。但介于中国资本市场欠发达,时机尚未成熟这一衍生工具迟迟未能推出。随着我国现货市场的发展,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主题,交易系统及交易制度的健全。自2010年4月16日公布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起正式上市交易。
二、从金融危机看股指期货的功能
2007年爆发于美国的次贷危机给华尔街带来严重的金融风暴,进而引发全球金融危机,股指期货在本轮危机中凸显出其积极的市场稳定功能,延缓了美国股市的崩盘式暴跌。从金融危机结合国外期指市场的实践经验,分析股指期货的主要功能有以下几点:
1.防范系统性风险:股指期货市场将现货市场的风险敞口转移到了期货市场,通过它的套期保值功能投资者可以进行风险对冲,不仅有效地化解市场中的系统性风险,还起到减缓市场抛售压力的作用,避免现货市场出现更大的跌幅。
2.价格发现功能:股指期货提高了信息在价格上反映的速度,能改善市场的信息传导机制及时化解风险冲击。股指期货引入双向交易机制,有效的提高证券市场的定价效率。
3.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利:即利用股指期货定价偏差获得无风险收益。套利会熨平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使现货和期货的价格都在合理的区间内。由于股指期货保证金交易,杠杆性作用明显。
4.完善证券市场功能与机制:资本市场中只有单运行机制很难具有成熟稳定的特征。股指期货的推出引入做空机制后,投资策略由单一模式变为双向投资模式。有助于在个人投资者中推广价值投资的理念和方式,同时证券经纪商和期货经纪商之间的合作领域扩大,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总之,期货市场保证金交易、低成本的特点,吸引大批套期保值者、投机者、套利者进入市场,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从而降低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股指期货能够丰富金融产品活跃金融市场有效完善证券市场的功能与机制。
三、从国外推出股指期货看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1.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现货市场间的价格领先落后的关系: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实证研究发现两个市场间的价格变化存在着领先或落后的关系。
一般来说,如果在现货市场走势较强、泡沫较大的时候,推出股指期货可能会对现货市场产生一定的打压作用。而现货市场处于低位时,套利会促使现货市场的走强。在极端情况下股指期货也会起到助涨助跌的作用。然而通过大量研究证明,股市崩盘式下跌主要原因是一些国家国内出现泡沫经济或政治不稳定所致。
2.股指期货推出对于现货市场的长短期影响:如表1所示,由于不同地区推出股指期货时所处的市场环境不同,股指期货推出对现货市场的短期走势的影响有所不同。当市场处于弱势整理时,推出股指期货可以提高市场热度,使得市场短期走势走强,研究表明决定市场长期趋势的根本因素是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以及市场的整体估值水平,而期货市场只是一个依存于现货市场的衍生产品,不会从根本上改变现货市场的趋势。
3.股指期货推出对于现货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从世界不同地区推出股指期货前后现货市场的趋势来分析,欧美、中国香港等地区推出股指期货后,股票市场延续了前期的上涨态势;日本推出后一年左右仍保持涨势,但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转入了长期熊市;而韩国、中国台湾股指期货上市后不久就呈跌势,它们主要是受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
综上所述,股指期货的推出对于现货市场的影响是局部的短期的;长期的影响决定于现货市场内在的基本面因素;对现货市场波动性和流动性的整体影响也是利大干弊。股指期货的推出并不会改变现货市场走势的大方向。
三、结合我国资本市场谈股指期货的风险及防范
在这次全球性的危机中发达金融市场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并认真总结全球股指期货市场的经验与教训。风险防范不可忽视尽管股指期货对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意义重大。股指期货市场风险有多种.其中危害较大的风险主要有市场操纵风险、政策干预风险和国际游资冲击的风险。股指期货交易成本低、杠杆效应强、操作灵活,更加大了投资风险。我国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最核心的任务是资本配置方式的转型,我国资本市场欠发达,在股指期货推出初期,市场对其认知程度不高,现货市场投资者应相对谨慎。如果市场出现严重的操纵行为,股指期货可能会酿成更大的市场风险。中国要立足于为市场服务,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充分调动市场参与主体的积极性,设计出交易制度透明、市场风险可控的股指期货以健全资本市场的自我稳定机制。
总体而言,期指是风险管理的金融工具,处于新兴加转轨时期的中国需要建立健全市场机制,丰富金融产品,活跃金融市场,完善资本市场的功能与机制,诸如基础风险管理工具的股指期货的推出是大有裨益的。将会给日趋成熟完善的中国资本市场带来新的契机。
参考文献:
[1] 姜 鹏: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市场的关系研究.商场现代化, 2010年600期
[2] 胡俞越 谷庆林:《后金融危机时代更需要股指期货》.2009年第9期,中国金融家
刘先生去年一次性缴费5万元,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一份投连险。他听说,投连险收益不错,而且还享有一定保障。不久前,刘先生不慎摔伤住院,他找到这份保单,才发现该保险无法给他提供意外保障。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投连险等投资型保险,只有当投保人高残或死亡时才赔偿,一般意外事故无法享有保障。
在去年资本市场整体收益较好的情况下,多数投保人只是看中保险的投资收益功能,而对于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则少有提及。
业内人士称,目前的保险市场上,投资性成分过大、保障性成分偏小的趸缴投资型保险产品大行其道。据统计,上半年寿险新增保费3859亿元中,该类型产品占比逾七成。虽然这类产品为保险公司争得了市场份额,但对其赢利贡献甚微,并且投资性功能挤压了保障性功能的空间,导致保险企业偏离了保险业发展方向。
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抵御风险、补偿损失,一些人把保险当作投资是不正确的保险理念。长城保险湖北分公司相关人士建议,市民应该在充分购买保障型险种后再考虑投资型险种,购买保险的顺序应依次为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养老险、投资型保险。
同时,股指期货的运行可使众多机构拥有巨大获利空间,但“顺势而为”应成为他们的首选。即在大势中长期向好时,在股指期货市场,做多意愿占上方;反之,做空意愿占上方。
股指期货的推出将给市场增加新的投资与获利工具,同时也增加了一种新的避险工具,提升股票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敏感性。随着现货市场信息传导机制加强,最终会使市场流动性增强,不仅不会增加现货市场波动性,反而能够起到对冲不确定性,稳定现货市场是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
当前,我国GDP正在以年平均10%以上的速度增长,在财富效应和财富唤醒的影响下,相当部分储蓄资金正大规模向股票市场“搬家”,把财富的货币形态尽快转化为资本或资产的形态,加之人民币升值预期推动了外币货币转持人民币和人民币资产,形成了资金流动性偏多或相对充裕条件,利用股指期货向下做空股票市场的动力显然不足。
股指期货最重要影响在于通过双向交易机制引入,能够极大地提高市场定价效率,并为金融创新和衍生品发展奠定基础。市场上不同投资者借此获得与自身风险偏好相匹配的投资类别,将极大地促进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从而扩展市场资源配置的广度与深度。拓展市场配置广度与深度,能够提高市场的承载能力,与之相应就是上市企业收入效应发挥作用与大盘蓝筹股的崛起,股指期货将起到有利的推动作用。
以股指期货和其他金融品种的组合交易,不但能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需求:追求市场平均收益、分享我国经济增长成果的长期性资金,还可以获得一个低成本、高流动性的交易工具,而追求超额收益、注重特异性机会的风险投资者,则可以通过指数期货与特定标的的组合对冲来剥离系统风险,获得信息挖掘的利润成果。
随着一系列基础制度建设的突破,以及股指期货推出后双向杠杆交易机制的形成,资本市场的优化配置能力无疑将大幅上升,股指期货推动我国股市逐渐被强弱分化与龙头股效应进一步增强,随着未来产业整合升级效果而持续下去。在如此这种情况下,股票市场系统风险将被降低、而个股分化局面将进一步加大,行业龙头选择可能比行业选择更值得关注。同时,随着股指期货推出,以指数股为代表的大盘蓝筹将强化其市场影响力,由于计入指数后流通性大幅提高,所以具有行业规模优势的公司,将是从市场优化配置中收入效应获取最大的公司,这无疑是蓝筹股得以崛起的基础。
一、曾经的制度创新――股权分置的历史根源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中国股市由于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发展演变中,在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
“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和公众流通股)。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
股权分置根源于早期我们对股份制和证券市场的功能和定位不统一。在20世纪九十年代初,是中国股票市场能否继续生存下去的紧要关头。当时的僵化意识形态把国有资产的流动几乎等同于流失,把国有资产切割成标准化的证券即股票之后流通几乎等同于瓜分国有资产,等同于私有化。为消除人们对搞股份制和股票交易就是搞私有化的担心,1992年国家体改委颁布法规,明确规定凡是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及其股本构成比例,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采用机械的国有控股比例来体现以公有制为主的原则。由此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国有股事实上处于暂不上市流通的状态,其他公开发行前的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份也做出了暂不流通安排。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而通过送股、配股等滋生的股份,仍然根据其原始股份是否流通划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于是,就产生了上市公司中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的股权结构。
可以说,股权分置是当时政策中庸的结果,它催生了中国的资本市场,没有这种意识妥协,就不可能产生早期的证券市场。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股权分置亦不乏是一种制度层面的创新。
二、股权分置存在的制度性缺陷
(一)不利于通过市场化手段完成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以国有股份为主的非流通股转让市场是一个参与者有限的协议定价市场,交易机制不明朗,价格发现不充分,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的顺畅流转和估值水平。与此同时,由于股权分置的缘故,占公司股本多数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自然其他公司也就无法通过在一级市场收购目标公司的市场化手段来达到控股、兼并目的,无法通过市场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形成约束和激励,也就无法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而国有股在不久前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讨论中又存在产权不明晰等一系列问题,这就使股东不能很好的发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作用,从而产生一些国有上市公司高管名为对股东负责,实为任意自由行使自有职权的现象。
(二)形成两类股东利益取向的分离。在股权分置情况下,由于流通权不同,流通股股东关注一级市场上市公司股价波动和价值的连续提升,而非流通股股东则更注重巨额资金和剩余索取权的控制,这种利益冲突主要通过价格传导机制得以实现,从而引发同股不同权不同价不同利、股市主要功能缺失、效率低下、信用丧失等严重问题。
(三)直接导致上市公司股价偏高。由于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市流通的股票只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再加上中国金融产品缺乏的原因,股权分置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股价偏高,市盈率偏高。而市场人为需求拉动的价格偏高,又难免公司在二级市场的股价向公司价值的回归,从而成为从2001年到2005年股市连续多年熊市的原因之一。
(四)制约着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发现证券市场较成熟的国家都是实行股票全流通,而且人们都一致认为资本市场如果想要健康、稳定的发展就必须实行全流通。然而,回过头来再看中国股市,很明显,股权分置已经制约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所以,中国资本市场如果想要国际化,如果想和香港证券市场接轨,就必须实行全流通。况且众多金融产品创新也必须以证券市场的全流通为基础。
(五)不利于提升上市公司内在价值和整个市场估值水平。因为股权分置的存在,所以真正意义上的资本运作还没开始。只有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才可以利用资本运作的手段更好地实现资源配置,上市公司才能为证券市场上的资源要素接受更加市场化的估值,并且可能成为收购的目标。这对于上市公司提高透明度、改善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水平都有促进作用,有利于资本市场效率的提高。而且只有解决股权分置才能大大提升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增强整个证券市场的吸引力,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估价水平。
三、构建股权分置改革制度安排体系
股权分置改革决不仅仅是非流通股股东花钱买流通权这么简单,而是一项构成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重要内容的系统工程。股权分置改革目标的实现,需要一系列相互匹配的制度安排。具体说来,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股权分置改革的制度安排体系。
(一)为股权分置改革创造一个稳定的环境,保持股市的相对稳定,给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谈判创造有利条件,以确保股改的稳步推进。为此,应该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允许基金公司以资本金购买旗下基金,允许上市公司买基金;推动合规机构资金入市,包括社保资金、保险资金以及企业年金入市,扩大QFII入市规模;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减免征收股息税;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批准商业银行成立基金公司,等等,为各种民间资金入市创造条件,力求实现市场资金供求的动态平衡。
(二)政府要花大力气推进法律环境的改善,要照顾投资者的利益。为此,要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上市公司法人财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推进集团诉讼、股东代位诉讼等诉讼制度建设,加强对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三)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解决上市公司遗留问题。如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非正常关联交易等问题。设计有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股改完成的公司应是一个“洁净”的公司。
1.1资本市场的概念与分类
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货币市场相对应的概念,资本市场着眼于从长期限上对融资活动进行划分,它通常指的是由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融资活动组成的市场。是提供一种有效地将资金从储蓄者(同时又是证券持有者)手中转移到投资者(即企业或政府部门,它们同时又是证券发行者)手中的市场机制。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市场的交易几乎已经覆盖了全部金融市场。
我们可以将资本市场进行分类。从宏观上来分,资本市场可以分为储蓄市场、证券市场(又可分为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长期信贷市场、保险市场、融资租赁市场、债券市场、其他金融衍生品种市场等。其中证券市场与债券市场又形成了资本市场的核心。
1.2资本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1资本市场能够有效地行使资源配置功能
资本市场的首要功能就是资源配置。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一般由四个部门组成,即企业、政府、家庭和国外部门。家庭部门一般来说是收支盈余部门,企业和政府一般是收支差额部门。盈余部门一般要将其剩余资金进行储蓄,而收支差额部门要对盈余部门举债,收支盈余部门将其剩余资金转移到收支差额部门之中去(雷蒙得·W·戈德史密斯,1994)。在现代社会中,要完成这种转化,曾经有过两种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即由计划经济性质决定的中央计划配置方式和由市场经济决定的资本市场配置方式。在发达市场经济中,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的主要配置形式,并且实践证明效率是比较高的。
1.2.2资本市场还起到资本资产风险定价的功能
资本资产风险定价功能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功能之一,资本市场也正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来指导增量资本资源的积累与存量资本资源的调整。风险定价具体是指对风险资产的价格确定,它所反映的是资本资产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与风险之间的一种函数关系,这正是现代资本市场理论的核心问题。资本市场的风险定价功能在资本资源的积累和配置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1.2.3资本市场还为资本资产的流动提供服务
资本市场的另外一个功能就是提供资本资产的流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购买了金融工具以后,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出售所持有的金融工具,这种出售的可能性或便利性,称为资本市场的流动。流动性越高的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积极性就越高。流动性的高低,往往成为检验资本市场效率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
1.3资本市场的主体
资本市场的主体通常被称为市场参与者,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发行和购买金融工具的市场参与者一般包括居民家庭、企业、中央政府及其、地方政府以及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一般包括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发展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外国公司以及境外个人投资者。
参与资本市场的服务企业分为金融中介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其中金融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的所有参与者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他们一般主要提供以下传统金融服务:
1.金融中介功能。发行各种金融工具;
2.客户进行金融资产的交易;
3.自身进行金融资产交易,为其客户设计新类型的金融资产并将其销售给其他资本参与者;
4.投资咨询服务;
5.资产管理服务。
1.4中国的资本市场
1.4.1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资本市场形成经历了不太长的时间,作为其标志的中国证券市场是从1981年发行国库券开始的。后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标志着证券交易体系开始走向规范。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委员会,相继颁布了一批证券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至此,中国资本市场才初具框架。
中国的证券市场体系经过了10年的风雨,在这10年中,中国的资本市场迅猛发展,为中国的改革和开放起到的关键的作用。从证券市场来看,1991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仅有上市公司14家,市价总值109.19亿元。而到了2000年12月,投资者开户数目已经达到5800多万户,境内上市公司有1200多家,累计筹集资金将近5000亿元。另外,中国证券市场股票市值已达到4.6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从1991年的0.5%上升到51%。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亚洲甚至世界新兴市场中最活跃的市场之一。
1.4.2中国资本市场的不足
与国际上先期工业化以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发展相比较,中国现行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与问题。简而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资本市场总量规模偏小,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模占全社会融资总量的大约1/10,而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国家的银行偿贷间接融资与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例大约为1:1。
另外,资本市场内在结构不尽合理。例如,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大部分市值是被不能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而占据,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的比例大约为50%、30%、20%。流动性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大量的非流通股的存在,大大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流动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第三,中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不够健全,运行秩序不很规范。由于法律环境、制度、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中国的资本市场尤其证券市场发展一直处于不很规范的状态,法律的不健全、制度的缺陷导致了诸如虚假财务报表,虚假上市、基金黑幕、大户操纵股价等一系列违规现象出现;由于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只注重筹资而淡化经营、出现了一批垃圾股。由于市场的退出机制不完善,致使市场投机气氛强烈,市场价格严重背离公司股票价值的情况比比皆是。
虽然中国资本市场存在以上缺陷,但是这些问题总的来讲是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其他国家在发展初期或多或少都曾经出现过这些问题。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发展中的资本市场,是新兴的资本市场,其中蕴涵着巨大的潜能,充满着活力和生机。
二投资银行理论概述
在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当中,投资银行应当是最活跃、发展最迅速的。可以这样讲,没有投资银行的努力和创新就没有国际资本市场今日的繁荣。
2.1投资银行的定义
投资银行这个名字其实名不副实,它主要从事同证券相关的业务但并不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美国著名金融投资专家罗伯特·库恩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趋势曾经对投资银行下过如下四个定义:
(1)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银行,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最广义的定义,它不仅包括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甚至还包括保险公司和不动产公司。
(2)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第二广义的定义。因此,证券包销、公司资本金筹措、兼并与收购,咨询服务、基金管理、风险投资及证券私募发行等都应当属于投资银行业务。而不动产经纪、保险、抵押等则不属于投资银行业务。
(3)更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的定义仅包括某些资本市场业务,例如证券包销,兼并收购等,另外的资本市场业务,例如基金管理、风险投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工具的创新等则应该排除在外。
(4)最狭义也是最传统的投资银行的定义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募集资本和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当作是投资银行。这一定义排除了当前世界各国投资银行所现实经营着的许多业务,因而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国际投资银行界普遍认为,以上第二个观点最符合美国和现代世界投资银行的现实状况,目前是投资银行的最佳定义。
2.2投资银行业的发展简史
在国际投资银行发展历史当中,英国和美国的投资银行发展历程是最具特点的,其他国家投资银行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参照和模仿了它们模式,以下是欧美投资银行业发展的简单回顾。
2.2.1欧洲商人银行的发展
投资银行萌芽于欧洲,其雏形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商人银行。早在商业银行发展以前,一些欧洲商人就开始为他们自身和其他商人的短期债务进行融资,这一般是通过承兑贸易商人们的汇票对贸易商进行资金融通。由于这些金融业务是由商人提供的,因而这类银行就被称为商人银行。
欧洲的工业革命,扩大了商人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帮助公司筹集股本金,进行资产管理,协助公司融资,以及投资顾问等。20世纪以后,商人银行业务中的证券承销、证券自营、债券交易等业务的比重有所增大,而商人银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业务还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在欧洲的商人银行业务中,英国是最发达的,它在世界上的地位仅次于美国,另外德国、瑞士等国的商人银行也比较发达。
2.2.2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
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历程并不很长,但其发展的速度在全球是首屈一指的,近几十年来,美国的投资银行在全球一直处于霸主地位。研究全球的投资银行业,最重要的就是研究美国的投资银行,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始于19世纪,但它真正连贯的历史应当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开始。
(1)《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前的投资银行。
1929年以前,美国政府规定发行新证券的公司必须有中介人,而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这种业务只能通过银行控股的证券业附属机构来进行。这一时期,所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从事证券(主要是公司债券)业务,这一阶段投资银行的最大特点就是混业经营,投资银行大多由商业银行所控制。由于混业经营,商业银行频频涉足于证券市场、参与证券投机,当时证券市场出现了大量违法行为例如:虚售(WashSales)、垄断(Corners)、大进大出(Churning)、联手操纵(Pools)等。这一切都为1929---1933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埋下了祸根。
1929年到1933年爆发了世界历史上空前的经济危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值下跌了82.5%,从892亿美元下跌到156亿美元。美国的银行界也受到了巨大冲击,1930-1933年美国共有7763家银行倒闭。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被用法律条文加以规范,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开始分业经营。许多大银行将两种业务分离开来,成立了专门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例如,摩根银行便分裂为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和J.P摩根。有些银行则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经营方向。例如,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成为专门的商业银行,而所罗门兄弟公司(SolomonBrother)、美里尔·林奇(MerrillLynch)和高盛(Gold-manSachs)等则选择了投资银行业务。
(2)70年资银行业务的拓宽。
在《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颁布以后,美国的投资银行业走上了平稳发展的道路。到1975年,美国政府取消了固定佣金制,各投资银行为竞争需要纷纷向客户提供佣金低廉的经纪人服务,并且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利率期货与期权交易。这些交易工具为投资银行抵御市场不确定性冲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投资银行掌握了回避市场风险的新工具后,将其业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如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这种业务使得抵押保证证券市场迅速崛起。
(3)80年代以后美国投资银行发展
80年代美国为了放松对市场和机构的管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如1980年颁布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机构法》以及1989年颁布的《金融机构重组、复兴和强化法》,1983年实施了"证券交易委员会415条款"(SECRule415),这些对投资银行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使美国投资银行业在80--90年代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产生了大量金融创新产品。80年代初的经济衰退结束后,美国的利率开始从历史最高水平回落,大量的新发行股票与债券充斥市场,出现了不够投资级的垃圾债券(JunkBond)。大量垃圾债券的发行给投资银行提供了巨大的商机,并影响了美国投资银行的历程。
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80年代以后,尤其是到了90年代,国际上投资银行业发生了许多变化。主要是国际型大型投资银行机构规模越来越大、投资银行重组大量出现、高科技发展带来投资银行业务的革命、创新业务大量涌现等等。
2.3投资银行的内部环境
2.3.1投资银行的组织形态
从组织形态上来看,国际投资银行一般由两种形态:一种是合伙人制;另一种是股份公司制。其中绝大多数国际投资银行采用的是后者。
投资银行的合伙人制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承兑贸易商号。这些家族经营的企业一代一代的继承,慢慢的由开始的独资性质变为数个继承人按份共有,成为合伙企业形式。早期的投资银行都采用了合伙人制。在世界上,比利时、丹麦等国的投资银行仅限于合伙人制,德国、荷兰的法律虽允许股份制,但其投资银行也只采用合伙人制。在美国的六大投资银行中,只有高盛仍采用合伙人制。到现在高盛已经有将近200个合伙人。
19世纪50年代,欧美各资本主义国家公司立法开始兴起,到20世纪50年代趋于完善。投资银行以合伙人制向股份公司制组织形态过度。现代国际投资银行普遍采用股份制。美林于1971年完成了全部改制过程,1986年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也由合伙人制改为股份制。在新加坡、巴西等国现在只允许投资银行采用股份只形态,合伙制则被禁止。
2.3.2投资银行的经营模式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各国对两者的处理也各不相同。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是分业经营模式,而德国则采用混业经营模式。
1933年通过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在法律上确定了美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实行分业管理。保证了美国金融与经济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持续发展。二战后,美国将其经济与金融体制移植到了日本,1948年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银行和信托机构不得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这类业务应该由证券公司从事,日本的证券公司其实就是专业投资银行。由于美国投资银行业在全球的霸主地位,许多国家在制定投资银行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上都沿用了美国模式。
混业经营在欧洲国家是比较多的,除德国以外,瑞士、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国都采用了混业经营模式,又称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BankingSystem)。混业经营使得银行能够便利地进入各种金融市场,在这一点上混业有着分业无可比拟的优势。但由于混业经营的风险较大,需要更加健全的银行体制和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支持。
2.4投资银行业务
2.4.1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
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就是投资银行协助企业、公司和个人客户筹集资金,并且帮助客户交易证券。
(1).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原始的业务之一,最早的投资银行的业务收益主要就来自与证券的承销。在承销的过程中,投资银行起了极为关键的媒介作用。投资银行承销的证券范围很广,它不仅承销本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所发行的债券,各种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外国政府与外国公司发行的证券,甚至还承销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等发行的证券。证券的承销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投资银行承销证券由四种方式:(1)包销。(2)投标方式。(3)尽力推销。(4)赞助推销。投资银行的承销收益主要来自差价或叫毛利差额(Grossspreed)和佣金(Commission)。
(2).证券交易
投资银行参与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主要有三个原因,同样,他们在二级市场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交易商的角色:
第一,在完成证券承销以后,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该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以保持该种证券的流动性和价格稳定。一般在证券上市以后,承销商总是尽量使其市价稳定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这就是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上的做市商业务。
另外,投资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促成客户所希望的交易,并据此收取一定的佣金,这就是投资银行的经纪收入。
第三,投资银行本身拥有大量的资产,并接受客户委托管理着大量的资产,只有通过选择、买入和管理证券组合,投资银行才能获得证券投资收益。这就是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另外,投资银行还在二级市场进行风险套利、无风险套利等业务活动。
(3).兼并收购业务
投资银行所支持的收购兼并活动,在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上都是最富有戏剧性,最引人入胜的。投资银行在收购和兼并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它不仅为猎手公司服务,也在为猎物公司服务:
首先,投资银行替猎手公司服务。替其物色收购对象,并加以分析。并且提出收购建议.提出令猎物公司的董事或大股东满意的收购条款和一个令人信服的收购财务计划,帮助猎手公司进行财务安排,以促成交易的完成。
投资银行同样也为猎物公司服务:判断猎手公司的收购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如果对方是敌意收购,则与猎物公司制定出防范被收购的策略,如果判断对方是非敌意收购,那么投资银行便以猎物公司的立场向猎手公司提出收购建议,并向猎物公司提出收购建议是否公平与合理及应否接纳对方建议的意见。
2.4.2投资银行的创新业务与延伸业务
随着投资银行竞争的逐渐加大,仅靠传统业务已经很难维持投资银行迅猛发展的需要,投资银行作为最活跃的金融部门,从70年代以来不断开拓创新业务,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既活跃了资本市场,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也为自己赚了巨额收益。
(1).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就是投资银行作为客户的金融顾问或经营管理顾问提供咨询,策划或运作,一般可分为三类:其一是按照公司、个人或政府的要求,对某个行业、某种产品、某种证券或某个市场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提出较为全面的、长期的决策参考资料。其二是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发生突变,使某些公司、企业遇到困难时,投资银行往往主动地或被邀请向有关公司、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应变措施,诸如重新制定发展战略、重建财务制度、出售转让子公司等,化解这些公司、企业在突变事件中带来的压力与困难。其三是在公司兼并和收购的过程中,投资银行作为,帮助咨询,策划直到参与实际运作。从目前情况看,投资银行在第三类业务中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财产权益作借款保证责任的一种融资方式.从理论上讲,项目融资的贷款方主要看融资项目有无偿债能力,评估和保证的范围以项目为限。因此,一旦贷款发生风险,贷款方只能以项目的财产或收益作为追索的对象,不涉及其他财产和收益即要求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股东或第三方(包括供应商、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政府机构等)做出某种保证或承诺,但这种保证和承诺仅仅停留在投资者将不会放弃投资项目,承诺某种支持或保证项目的收益的层次上。贷款方并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机构提供的还款保证,更无须出具政府担保。借款方将项目资产和收益均抵押给贷款方。
由于项目融资无金融机构担保,也无政府担保,全靠项目投资者的信用和项目本身的前景,这样,仅从市场角度看起来不错的项目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投资银行的介入将有利于增加项目的可靠性,有利于争取到信用级别较高的投资者参加。运用项目融资的方式要订立一套严谨的合同来转移和分散风险,投资银行有各种专业人才,通晓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惯例,能够尽力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使合同得以顺利执行。投资银行还可以运用自己的各种渠道,为项目寻找合适的贷款人,也能为贷款方找到好项目。
(3).基金管理
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操作,所得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投资工具。投资基金实行的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集资的主要方式是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受益券,从而将分散的小额资金汇集为一较大的基金,然后加以投资运作。投资基金是一种复杂的投资制度。它强调分权,制衡。由于认购和赎回机制不同,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大类。投资基金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常用的投资方式,投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基金经理人活跃在此领域。
(4).资产证券化
1970年由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担保发行的第一批公开交易的住宅抵押贷款债券可视为资产证券化的先驱。进入90年代以后,资产证券化开始从美国向世界扩张,从国内资金市场向国际资金市场延伸,由在岸市场向离岸市场扩展。所谓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与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筹资步同的新型融资方式。传统的证券融资方式是企业以自身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及股票权益的偿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财产为界。资产证券化虽然也采取证券的形式,但证券的发行依据不是公司全部法定财产而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某一部分资产,证券权益的偿还不是以公司财产为基础,而是仅以被证券化的资产为限。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在证券到期时可获得本金和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资产的数额,而金融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者无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
(5).证券网上交易
随着INTERNET的普及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在线经纪和网上交易给传统的证券市场带来了革命性的冲击,证券业面临着巨大的变革与挑战.有报告预测网上证券交易商的资产从1999到2003年将增长7倍以上,从4150亿美元到30000亿美元。许多大型国际投资银行纷纷进入证券网上交易领域,并且出现了专门经营网上交易的经纪商。
(6)风险投资(创业投资)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也称创业投资,是由职业投资人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一种股权资本;风险投资是由专业投资机构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注入资本,并运用科学管理方式增加风险资本的附加值。
风险投资公司曾为诸如微软、英特尔、康柏、戴尔、思科、太阳系统、联邦速递等公司提供了最初启动资本,这些公司都已在各自的行业中成为领先者。虽然风险投资的发展历史只有20年的时间,但国外的投资银行已经把它培育成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因为创业投资的大力帮助,全球的高科技产业以迅猛的速度全面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亮点。
以上简单介绍了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和部分的创新业务,其实在现代国际资本市场当中,投资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已经是日新月异,新的业务品种在不断的涌现,创新业务已经成为投资银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主讲人:王锦炎
中国证券业协会技术顾问
银河证券信息技术中心副总经理
《中国证券信息技术》杂志执行主编
为妥善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的转让问题,2001年6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代办股份转让工作正式启动,7月16日第一家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为解决退市公司股份转让问题,2002年8月29日起退市公司纳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范围。
截止2002年底,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有12家,股票14只;其中,9家属于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3家公司是从沪深股市退市的公司。投资者开户数12万人,市值83亿元人民币;其中A类股份流通市值为35亿元人民币,B类股份流通市值为2500万美元。
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由具有网上委托业务资格、技术系统统一性强、已建成公司及广域网、内部管理较为规范的证券公司代办。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资格的证券公司共有18家,大都属于全国性的大券商。一家原挂牌公司只能委托一家证券公司代办其股份转让业务。
什么是“三板”?
所谓三板市场,严格的定义应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其推出的初衷则是解决NET、STAQ系统股份及退市公司股份转让问题。
股份转让业务,是继主板市场和计划开办的创业板(二板市场)之后的第三个股票交易市场,也即人们所称的“三板”。代办股份转让是中国证券市场在发展进程中的一项探索,它的主要功能是证券公司用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以集合竞价转让的方式,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
代办股份转让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目前主要借助深交所的清算和交易系统平台来实现,以集合竞价的方式配对撮合,不设指数,实行5%的涨跌幅限制。股份实行分类转让,公司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的,股份每周转让五次,其它公司股份每周转让三次。
中国证监会负责券商资格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负责代办资格、挂牌公司转让资格、转让业务监管和券商自律性监管;挂牌公司所在地政府,批示《征求意见函》、同时负责挂牌公司的监管;中国证券业协会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主办券商依据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对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转让公司,主办券商有义务暂停其股份转让。
中国股票交易市场最初在柜台交易中形成,1990年以后,随着沪深证交所的设立,柜台交易市场被叫停;形成了由沪深证交所构成的单一层次股票交易市场的格局,这种单一层次股票交易市场与发股审批制相结合,实际上形成了基本由计划机制控制的股票市场格局,即发股规模、发股频率、上市安排、股价走势、涨跌停板等主要由监管部门运用行政机制进行控制。
从交易市场来看,除2002年6月设立的国债柜台交易系统外(迄今,日交易量微乎其微),其它各种证券(包括股票)的交易基本只有一个层次的交易系统;其中,股票、基金证券、企业债券等交易集中于证券交易所,金融债券交易集中于银行间交易市场,国债交易则被人为地分割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交易市场。从投资者的选择权来看,不论是哪一类证券工具,还是证券交易方式都相当单一。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债权债务工具,只有中长期的没有短期的,且利率水平基本一致;可流通的股票、基金证券等均为记名式无纸化证券,既无认股权证,也无不记名股票,更无有纸化证券。该种证券的交易均采取现货交易、集中竞价和做多机制,既无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方式,也无做市商报价和拍卖交易等方式,更无做空机制。
面对这样一种层次单一、品种单调、机能不全的状况,现今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问题已不是通过简单的“规模扩张”所能解决的。
完善资本市场结构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化要求其资本市场的总体发展目标应该是: 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多样化的现代资本市场体系。
“多层次”是指资本市场应由交易所市场、场外市场、无形市场、地方性市场等多个层次构成;“多元化”是指资本市场应由公司债券市场、国债市场、股票市场和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等多元产品市场构成;“多样化”是指资本市场中的每一类证券产品都应是多种多样的、每一种证券的交易方式都应是多种多样的。
首先,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各地的经济资源状况、经济技术水平、市场发展水平等也差别很大。在这种条件下,采取全国统一标准发展单一层次的全国性资本市场,显然是不合适的。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重要构成内容。 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是市场发展的必然。
第二,中国有着上千万家企业,它们在资产规模、技术水平、市场条件、发展要求等方面不尽相同,同时,每个企业在经营发展的不同时期对资本市场也有着不同的要求。
第三,现代金融体系是一个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在金融运作中,各类投资者的投资取向、资金状况和操作能力千差万别,仅靠沪深证交所一个层次的市场和国债、股票等少数几种金融产品,既不可能满足千百万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也无法充分实现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的有效连接,更不可能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推进经济资源有效配置和再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第四,实现国际接轨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必然走势。国际资本市场已经是一个多层次、多元化、多样化的市场,在实现国际接轨中,如果中国资本市场依然是一个层次单一、品种单调、机制单向的市场,那么,这种接轨不仅在相当大程度上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且可能给中国金融运行带来严重的风险。
美国的“三板”
三板市场的建立,正是资本市场发展完善的需要。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以及主板退市公司数量的增加,建立一个规范的服务效率更高的三板市场已经显得尤其迫切。要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不仅要有主板市场,还应有二板市场和三板市场。目前,中国的三板市场还只是一个股份转让市场,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柜台交易市场。而在发达国家,三板市场是除主板市场之外的一切非集中的无形的证券交易市场。
国外的三板市场,即柜台交易市场,英文简称为OTCBB(Over The Counter Bulietin Board)。其门槛比二板低,对企业基本上没有太多规模或盈利上的要求,只要有3名以上做市商愿意做市即可。OTCBB主要通过监管做市商来规范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相对较为宽松。由于OTCBB市场基本处于一个较为原始且松散的柜台交易状况,所以在发行价格、股票流通性以及风险方面,明显不如NASDAQ。
美国的“三板”―OTC市场是由美国全国证券商协会统一管理。进入该市场的企业要经过相关审查,经营信息如同在主板上的企业一样,也必须定时披露,欺诈违规行为要受到严惩,这些都使得OTC市场运作十分规范。
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在中国建立多层次的交易市场成为大势所趋。笔者认为:中国的三板市场应借鉴美国NASDAQ市场运行体系及结构,引入ECN自动交易系统,借助先进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建立一个无形的、层次化的全国电子交易市场。以目前代办券商制度为基础,建立中国的多种交易制度。在交易方式上,采用国际通行的报价驱动制度和指令驱动制度相结合的方式。
背景资料
前身:
三板市场的前身为原STAQ系统和NET系统。在7年的发展历史中,这两个法人股交易系统经历了两次暂停:一次是1993年5月20日,“暂缓审批新的法人股挂牌流通”;另一次是1999年9月9日、10日,STAQ与NET分别“暂停交易”。
现状:
截止2002年底,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有12家,股票14只;其中,9家属于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3家公司是从沪深股市退市的公司。
投资者开户数12万人,市值83亿元人民币;其中A类股份流通市值为35亿元人民币,B类股份流通市值为2500万美元。
【关键词】韩国资本市场法;替代交易系统(ATS);交易所许可制;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CCP);刺激投资银行发展之方案
一、修订背景
2003年3月,韩国政府为了正确反映金融市场的变化,建设顺应市场发展之规律的规制体系,公布了将原有的按机构即业务设置的法律体系改为按功能设置的法律方案。但是,将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统合为一之工作,不仅以引入金融混业主义为其前提条件,也在当时引发了不少业内人士的担忧,因此韩国政府通过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6年2月先将与资本市场有直接关系的法律统合为一,于2007年8月3日颁布《资本市场法》,经过2009年2月的部分修订,从2009年2月4日正式实施《资本市场法》。
但是,从2009年《资本市场法》实施以来,韩国不仅未出现在该法制定时所期许的像“金融大改革(Big Bang)”般的资本市场飞跃发展和拥有发达国家规模的大型投资银行,且自2011年起韩国意识到为了提高金融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以应对全球金融危机,需要制定新的增长发展战略,因此韩国金融委员会于2011年着手资本市场法之修订案,经过艰苦的修订工作,于2013年8月29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资本市场法及其施行令。
2013年《资本市场法》不仅规定了上市法人之特别条例,而且还整顿了针对信用评估业及资产运营业之规制,其包含了庞大的内容。其中‘替代交易系统(ATS)及交易所许可制之引入’、‘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CCP)之引进’及刺激投资银行之制度设置是本次修订之核心内容。本文的主要内容即是2013年《资本市场法》之三大核心内容与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二、2013年《资本市场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替代交易系统(Alternative Trading System:ATS)及交易所许可制之引入
从资本市场之基础建设改革的角度来看,修订后《资本市场法》之核心内容莫过于替代交易系统(Alternative Trading System:ATS)之许可和交易所许可制之引入。替代交易系统,是指由证券经纪人、交易商和机构投资者等联合,基于电子交易系统设立的交易签订(execution)系统,一般将除交易所外的其他证券交易市场统称为替代交易系统。
韩国通过本次修订,将多边交易签订公司定义为“利用信息通讯网或电子信息处理装置,在同一时间以多数交易人作为其交易对方或者其自身成为交易当事人,通过竞争买卖方法或利用以交易所形成的买卖价格,对上市股票进行买卖、中介或业务之投资买卖商或投资中介商”(修订后《资本市场法》第8条之2第5项),正式引入了替代交易系统。此外,将原来的交易所设立法定主义转换为许可制,对未来多数交易所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不仅制定限定性规定以防止出现乱设立多边交易签订公司的情况,而且制定了使其自由运行之措施以提高多边交易签订公司的竞争力,兼顾了交易系统的实效性。
1. 确保稳定性之措施
(1)许可及注册要件
修订后《资本市场法》为了防止出现多边交易签订公司乱设立之现象,明文规定了其设立要件。具体而言,欲执行多边交易签订之者,必须从金融委员会获得相关金融投资业之许可(该法第12条),要符合200亿元之最低自有资本要件(施行令第15条第1项、第16条第3项)。同时,除了集合投资机构或政府持股等在法律上允许的例外情况之外,任何人不得持有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票总额的15%,以分散所有权(该法第78条第5项)。
(2)对市场规模之限定性规定
修订后《资本市场法》规定,若多边交易签订公司通过竞争买卖方式进行交易,且其交易量超过证券市场总体平均交易量总额的5%,就许可其设立为交易所,以限制市场规模(施行令第7条之2第2项)。而若其仅参照在韩国交易所形成之交易价格进行交易,且其交易达到一定规模,除了要求其具备安全措施外,无特别的市场规模制约之规定。
(3)对交易对象证券之限定性规定
修订后《资本市场法》为了新版市场之稳定落实,将通过多边交易签订公司进行 交易的证券限定于上市股票和预托证券(该法第8条之2第5项、施行令第7条之2第1项),而且将高投资风险的产品被排除在多变交易签订公司的交易范围之外,以预防投资者损失。由此,被退市证券、KONEX(Korea New Exchange)市场上市证券、新上市证券、因在短期内其价格异常攀升或其交易量过多而被韩国交易所指定为‘短期过热证券’之证券、适用流动量提供者制度(LP:Liquidity Provider)之证券等高风险投资产品不得通过多边交易签订公司进行交易(《金融投资业务规定》第4-48条之2)。
2. 确保自律性及革新性之措施
(1)保障自律运营之规定
修订后《资本市场法》规定,多边交易签订公司也与交易所一样受到市场稳定措施与市场监督的规制,即受到价格限制幅度和交易停止制度的规制,同时还为了使其吸收多样化和差别化的市场需求,赋予其市场运行之自律性和弹性。具体而言,从制度层面保障多边交易签订公司引入自律性的交易签订方法,如与交易所不同的交易签订速度、报价单位的细致化、新的手续费体系、非交易时间交易等措施,使其开发出多种收入来源。
(2)市场规模限制之例外规定
根据《资本市场法》第8条之2第5项与其施行令第7条之2第3项的规定,多边交易签订公司可通过如下三种方法决定交易价格。第一,竞争买卖;第二,若交易签订对象是上市证券,就参照其在交易所形成之交易价格;第三,卖方和卖方报价一致时,以该报价签订交易。其中,后两种被统称为非竞争买卖,且《资本市场法》规定,若以该方法进行的交易量超过一定范围,多边交易签订公司要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并确保交易签订的稳定性。具体而言,以每月月末为节点,若多边交易签订公司过去六个月之平均交易量超过整个证券市场交易量总额之5%或各证券种类之平均交易量超过整个证券市场交易量总额之10%时(施行令第78条第7项),多边交易签订公司需要采取措施,将其营业计划及利益冲突防止体系适于保护保护投资者并确保交易公正性,同时提供人力和电子设备,以保障交易签订的稳定性(施行令第78条第8项)。从上可知,上述规定与竞争买卖超过一定范围时将多边交易签订公司转换为交易所之规定相比较,更为宽松。
(二)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之引入
韩国于2013年修订《资本市场法》之前,在通过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及衍生产品交易中,将交易签订视为其主要功能,而将清算业务视为交易签订之附随义务,而且在场外交易之清算方面缺乏保护机制,存在因场外衍生产品之清算不履行而导致的潜在风险。鉴于此,韩国为管理因场外衍生产品交易而会发生的系统性风险,同时为履行2009年在匹兹堡举行的G20峰会上洽谈的场外衍生产品协议按,于2013年修订该法时给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CCP,如下简称为CCP)之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CCP清算制度之引入,将所有场外衍生产品交易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转换为各方交易当事人与CCP之间的交易,即在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结算过程中,CCP 作为共同对手方,以所有结算参与人唯一的交收对手的身份介入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从而将原本由各方交易当事人负有的履约信用风险转移到了CCP身上。同时,CCP与一般金融机构不同,其具备多边净额结算(multilateral netting)体系与担保交收体系,不仅降低了因交易相对方违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而且在发生清算会员结算不履行或倒闭之情形时,比一般金融机构 更加有效和稳定地 应对金融危机,进而通过提高交易透明度及稳定度,降低交易相对方之信用风险与系统风险,以提高市场效率。
修订后 《资本市场法》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清算业之清算对象机构及清算对象交易、清算义务交易的范围、金融投资商品交易清算业许可之要件、方法与程序、损害赔偿共同基金之提存及运用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并进一步改善在旧制度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1. 清算对象机构及清算对象交易
修订后《资本市场法》规定,从事金融投资商品交易清算业务的清算机构范围除了金融投资机构外,还包含国家、韩国银行、保险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及外国金融投资机构等,并且将清算对象交易限定为‘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场外进行的证券可回购买卖、证券的借贷交易、债务证券的交易、作为受托人之投资中介机构与清算对象机构之间产生的上市证券(债务证券除外)之委托买卖,以减少清算对象机构对清算对象交易之交割不履行风险并提高了交易稳定性。(施行令第 14条之2)。同时,除交易所、韩国证券预托院(Korea Securities Depository)及证券金融公司进行清算业务外,原则上禁止清算机构从事清算业之外的业务,以防止因清算机构在其他业务领域产生的亏损波及到清算业务(该法第323条之10)。
2. 清算义务交易的范围
根据修订后《资本市场法》第166条之3的规定,金融投资机构在与其他金融投资机构及总统令规定的其他机构(如下简称为‘交易相对方’)进行总统令规定的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等场外交易(如下简称为‘清算义务交易)时,将因清算义务交易产生的己方债务,通过收购、更改及其他方式由清算公司或总统令规定的机构负担。而且除金融商品交易清算公司之外,具备一定条件并获得金融委员会许可的国外金融机构也能从事清算义务交易(施行令第186条之3)。
修订后《资本市场法》通过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交易的范围和外国金融投资商品交易清算公司的许可要件,降低了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付款违约风险建立起韩国资本市场的有效风险管理体系。
3. 金融投资商品交易清算业之许可要件
欲获得金融投资商品交易清算业许可的机构,要根据《资本市场法》第323条之3的规定,以清算对象交易及清算对象机构作为构成要件,选择总统令规定的业务单位(如下称为‘清算业许可业务单位’)的全部或部分业务,从金融委员会获取金融投资商品交易清算业许可。同时,要符合该法第323条之3第2项的许可要件。具体而言包含:(1)根据《商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按清算业许可业务单位,其自有资本要超过20亿元(韩币)且要具备总统令规定金额以上的自有资本;(3)具备合理而健全的营业计划;(4)为了保护投资者和执行金融投资商品交易清算业,具备充分的人力、电子设备和物质设备;(5)公司章程及其清算业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且要足以执行金融投资商品交易清算业务;(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件要符合该法第24条之规定;(7)其大股东要具有充分的出资能力且要保持健全的财务状态及社会信用;(8)其要具有总统令规定的社会信用;(9)具备利益冲突防止体系。
4. 损害赔偿共同基金之提存及运用
清算对象机构根据清算业务规定,在金融投资商品交易公司以金钱等方式提存损害赔偿共同基金,在清算对象交易中发生债务不履行之损失时进行损害赔偿(该法第323条之14第1项)。金融投资商品交易公司要根据清算对象交易的类型,分别提存损害赔偿共同基金(该法第323条之14第2项),且在损害赔偿共同基金范围内,对因清算对象交易中出现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失负有连带责任。(该法第323条之14第3项)同时,金融投资商品交易公司以损害赔偿共同基金弥补该法第323条之14第1项的损失时,在其所弥补的损失金额及为此所支出的费用范围内对造成损失的清算对象业者享有追偿权(该法第323条之14第4项)。
(三)刺激投资银行发展之方案
先进的投资银行可以大力支援相关产业及大型国际项目的发展,为促进投资银行的发展,2013年《资本银行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综合金融投资公司”,为大型证券公司发展新业务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综合金融投资公司的组成要件并规定了确保其健全性之措施,以谋求这一新制服运行的稳妥性。
1. 综合金融投资公司的定义及营业范围
综合金融投资公司,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金融委员会指定且许可其享有主经纪业务的投资买卖机构或投资中介机构。所谓主经纪业务,是指机构经纪(Prime Broker)业务,即综合金融投资公司为确保有效的信贷业务与担保管理,连锁给对冲基金和其他总统令规定的投资者的业务(该法第6条第9项)。具体而言包括:(1)证券出借或中介、承销(underwriting)、业务;(2)融资、其他信贷业务;(3)对冲基金保管及管理业务;(4)对‘私募集合投资机构’等机构的投资者财产交易之认购或订单执行业务;(5)因‘私募集合投资机构’等机构的投资者财产交易而产生的取得、处分等业务;(6)衍生产品之买卖、中介、承销、业务;(7)回购交易或其中介、承销、业务;(8)集合投资证券的销售业务;(9)与私募集合投资机构等机构的投资者财产运用有关的金融及财务咨询业务等。只有经金融委员会指定为综合金融投资公司才经营上述业务(该法第77条之3第1项)。
2. 综合金融投资公司的指定要件及许可程序
欲被指定为综合金融投资公司的机构,要具备如下要件且必须要向金融委员会提出指定申请(该法第77条之2、施行令第77条之3)。其要件具体为:(1)根据《商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2)经营证券承兑业务;(3)其自有资金要超过3兆元(韩币);(4)为保障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须具备适当的人力、电子系统和内部控制机制;(5)具备适当的内部控制标准以掌握、评估、管理内部冲突的发生(该法第44条);(6)配备适当的体系阻止信息泄露(该法第45条)。
金融委员会在收到指定申请书之后2个月内要决定指定与否,且须以文件形式将其结果与理由通知申请者。若指定申请书上存在瑕疵,金融委员会可要求申请者加以补充,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者提供相关资料。此外,除申请者 ‘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指定要件’、‘虚假填写指定申请书’、‘未履行金融委员会之弥补缺陷之要求’ 外,金融委员会必须要将申请者指定为综合金融投资公司。进而,即使已被指定为综合金融投资公司,若存在以虚假及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取指定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之情形,金融委员会可以取消其指定(该法第77条之2第4项)。
3. 健全性规制方案
修订后《资本市场法》通过允许综合金融投资公司经营针对企业之信贷业务(该法第77条之3第3项第1号),给其顺利执行企业兼并(M&A)咨询、承销、向初创企业 提供风投、结构性融资(Structured Finance)等多种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为了防止因信贷业务比例过高使其经营不善,该法规定综合金融投资公司的信贷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100%。同时,对同一主体的信贷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5%(该法第77条之3第4项及第5项)。但存在总统令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形,即:第一,根据金融委员会之许可,利用私募集合投资机构之担保,以第三方筹借的资金提供信贷业务;第二,对企业并购的咨询业务、中介或业务提供六个月之内的信贷;第三,由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外国政府、金融机构或外国准金融机构保证还本之信贷。(施行令第77条之5第2项)。此外,该法为了防止综合金融投资公司对其分公司提供不当支援,禁止给其分公司提供信贷业务(该法第77条之3第7项)。
三、结语
为保障国内金融产业的新发展需提高金融投资产业和金融市场之效力,基于此,韩国于2011年开始《资本市场法》的修订工作,于2013年4月末在国会会议通过了资本市场法修订案。修订后《资本市场法》从金融产业、市场基础设施、企业与投资者保护层面,包含了积极收容国内金融环境变化之各种内容,不仅提高了国内资本市场的实效性,而且从法律层面推动了金融投资产业的结构性变化。尤其是,上述所言‘替代交易系统(ATS)及交易所许可制的引入’、‘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CCP)之引入’、‘对具有自有资金3兆元以上的证券公司之IB业务许可’,推动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之先进化,并且构建了对场外交易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这些方面来看理应受到高度评价。尽管其在限制的范围内允许综合金融投资公司对企业执行信贷业务且不受《银行法》之规制,使得将来需要对此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衡平性,但是从整体上看,修订后《资本市场法》在资本市场之发展与市场结构改善方面确实会带来正面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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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系统;发展趋势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变:由国内市场竞争转入全球市场竞争。我国企业要走向国际市场,就必须采用与国际接轨的财务管理系统和商务模式;另一方面,大批跨国公司进入国内市场,我国企业要与之竞争,也要完善自己的财务管理系统和商务模式。
一、财务管理系统的定义及其特点
财务管理系统是指,财务管理各相关的因素按一定的规则结合起来,在外部环境的种种机会和限制条件下,为实现财务目标而进行的整体运作体系。传统的财务管理系统主要是以会计业务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扩充其他的一些财务操作。如总账管理,生产财务报表等等。现代的财务管理系统是在传统的财务管理系统系统基础之上,再扩充了其他一些财务操作。大部分是关于理财方面的,比如:个人所得税计算器,财政预算。在这个经济蓬勃发展的社会,理财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现代财务管理系统功能较过去而言功能有所提高,而且涉及的领域也比较多。现代财务管理系统已经逐步发展成企业运行的核心部件。有些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甚至正在逐步向信息化发展,有专业的财务管理软件,效率大大提高。
二、目前财务管理系统的现状及不足
财务管理体统是企业发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一个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是离不开一个良好的财务管理的。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目前许多企业财务管理系统还存在许多不足,只有不断发现和改正这些不足,才能是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1.财务管理观念陈旧,忽视了人才素质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经济增长主要依赖厂房、机器、资金等资产,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资产结构中以知识为基础的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人才素质、产品创新等无形资产所占比重已经大大提高,这些资产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投资对象。但现今财务管理的理论与内容对这些知识内容涉及较少,在现实财务管理过程中许多企业往往忽视这些资产的价值,不善于利用这些资产进行资本运营,有些企业管理者基于其自身的原因没有将财务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中,缺乏现代财务管理观念,使财务管理失去了企业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的财务管理理论与内容已不适应经济时资决策的需要。
2.财务管理缺乏科学性,职能分配模糊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飞速发展,对外会计报告也越来越重要。仅仅从外部投资人的角度出发,他们必须了解自身投入资本的风险大小和增值状况。在资本市场越来越发达成熟的今天,企业对外公布的主要会计报告已不能满足投资人的这种信息需求。企业财务管理不足的表现还有:对现金管理不当,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应收账款周转缓慢,造成资金回收困难;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如何界定财务管理的基本权限,采取哪些有效的财务管理方法以实现各自的财务管理目标就成了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企业除了一部分自有资金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是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中介机构不健全,缺乏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主要是为了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或商品经营活动的需要,财务就失去了服务的对象。因此,在企业管理中,财务往往处于被动和附属的地位,只有服务和管理的职能,不具备经营的特征。
三、为完善财务管理系统应该采取的措施
人才是经济发展的财富之源,是真正意义的第一资本,所以,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存在方式相对应的必然是知识结构合理、综合素质高的各类财务管理人员。要优化人才结构,增加人力资本的价值。同时可以选派优秀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国内和国际深造。以良好的素质和能力适应现代经济财务管理要求,与国际财务管理接轨。此外,还应加强的财务管理系统的完善与改革,全方位更新企业财务管理观念。面对崭新的理财环境,企业若不全方位更新财务管理观念,就很难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第一,企业财务管理应与国际化的角度加以配合。第二,资本多元化观念。资本市场开放,大批外资银行和外国企业将进驻中国,大量的外国资本将涌入中国市场。企业应抓住这一契机,积极寻求与外资合作,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第三,风险理财观念。风险投资应成为知识经济时代重要的投资方式和内容。
四、未来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发展趋势
未来企业财务管理系统将向信息化发展,形成智能分析型财务管理系统,有专业的财务管理软件。财务数据是企业管理中最重要的经济数据,是企业决策者必须关注的数据。由于财务数据的复杂性,在没有财务管理系统的时代,决策者更多的是看到当前月份或年度的财务数据,而深入的财务分析往往难于实现。在财务管理系统基础上,继续发展能够自动进行财务分析的管理系统,主要功能是支持数据库的应用,实现智能数据的挖掘分析,以及提供更细致的财务报表,支持进行财务状况、损益和现金流量的结构分析、比较分析和趋势分析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功能。使决策者对财务状况的把握更为准确,以便做出正确及时的决策。
五、结语
财务管理系统的核心由会计核算向财务管理系统转移,加强了管理功能和为管理层决策提供财务信息、财务分析功能,注重了业务对财务的影响和财务对业务的控制,从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控制生产成本,规范管理流程,增强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
参考文献:
[1]王中锋: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商丘职业技术学院.会计之友2009年16期.
【关键词】创业板;超募;信息不对称;合谋
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首批28家公司在深交所集中挂牌上市,证监会耗费10年“功力”磨砺而成的“创业板之剑”火热出炉,当日平均涨幅达到了106%。此后的三年中,创业板的发展状况并不尽如人意,各种质疑不绝于耳。其中,资金超募(即实际募集资金超过计划募集资金)比例远远高于主板和中小板市场是创业板最为普遍的一种现象,首批上市的28家公司中无一例外的存在资金超募。且超募率普遍达到了50%以上,据Wind统计数据显示,在创业板开盘的随后三年中,截至2012年12月31日,356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计划募集资金873亿元,实际募集资金2149.17亿元,共计超募资金1276.17亿元。
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在于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稀缺的资金错配给低效率低增长的公司意味着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相比稀缺资源的错配,资金的过度配置,即融资超募,很可能导致资金使用的低效(从表1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用于主营业务的超募资金并不多,在2010年甚至不足一半),甚至衍生出资金浪费、侵吞的严重后果(蒋欣、李全,2010),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配置的效率,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最终影响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作为我国新兴转轨资本市场上的一个特有的现象,IPO超募融资成为证监会、财经媒体与学者共同关注的重要话题,IPO超募现状也亟待改善。只有进一步缓解甚至避免超募现象,才能使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从而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因此,解决好IPO超募融资问题对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维护新生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要想改善超募现象,就必须探究造成创业板超募现象的成因,然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进而提高我国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一、创业板超募成因探析
1、信息不对称造成了投资者的盲目投机从而导致创业板高超募现象
在我国股市兴起较晚由其是创业板开盘不足四年的情况下,市场各方面体制均有待改善,外部投资者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在所难免。在创业板开市的2009年上半年,我国的GDP同比增速达到了预期的7.1%,全年超过8%,CPI等多项指数运行良好,为创业板公司的上市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氛围。而近十年来,国家及相关部门对创业板的设立的重视程度有目共睹,从1998年12月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尽早研究设立创业板块股票市场问题”,国务院要求中国证监会提出研究意见以后,创业板就一直是众人关注的热点话题。2007年8月22日,《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于8月22日获得国务院批准。“十年磨一剑”,是众多媒体对中国创业板的生动描述,而在创业板开盘的首日,人民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均用大量篇幅对创业板的开市寄语,市场走向的良好、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程度、大量乐观地专业报导,将创业板的市场热度烘托的越来越高,使得众多投资者普遍认为这十年的“宝剑”必定是锋利的,信息不对称下的投资者根据种种迹象纷纷相信创业板的发展前景与投资收益,而丧失了应有的投资理性,盲目的跳入这个泡沫中进行投资甚至是投机,造成了大量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超量。中国股票市场有追“新”传统也是创业板超高募集比例重要的一个现实条件,大量散户盲目参与新股炒作,是主板、中小板本来就存在的问题,创业板股票的股价定位又缺乏参照标杆,使得信息不对称下的投资者投机炒作登峰造极。而在创业板推出三年多之后,超募现象虽然仍然存在,但与首批创业板上市公司相比,超募率已经开始逐渐下降,并且一些公司已经开始出现实际募集资金小于计划募集资金的情况,这就从一个侧面反应出信息不对称下的投资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回归了理性,逐步认清了创业板市场的真实发展状况。
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下,大量高成长性的公司同样对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的判断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通过观察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不难发现,首批上市的28家公司主要集中在科技含量比较高的电子信息技术、医药生物、环保、新能源等创新领域,其后在创业板陆续上市的一些公司也大部分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在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公告中,明确规定“保荐机构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要求,全面做好创业板拟上市公司的辅导培育、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和依法推荐工作;可见我国的创业板鼓励创新性强、高新技术产业的公司上市。而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走高科技发展路线的中小企业开始逐渐受到重视,这些公司被认为成长性较为突出、发展潜力巨大、获利能力强大、抵御风险能力强劲,业内许多投资者对其上市后的市场表现充满期待,市场对其认可程度也就非常高,所以高成长性的公司为信息不对称下的外部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利好的信号,大量的投资者更愿意对高成长性的企业投资从而获得理想的回报与收益,由此可能带来更大规模的超募资金。由其是在首批上市的28家公司产生了高回报之后,信息不对称下的机构投资者在二级市场能够获得高额的回报预期下,为了能够申购更多的份额,纷纷提高询价,进而导致实际募集资金远远超过拟募集资金。Ritter(1984)也认为美国股市在1980年的平均初始回报率超高的原因和当时油气产业的迅速扩张与相应行业回报率的高涨有关。
2、承销商与上市公司间的合谋导致创业板高超募现象
从发行过程来看,我国的创业板新股发行询价过程总体上分为三个步骤:首先,发行方将公司资料提交给承销商。然后,承销商组织向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询价。最后,承销商根据询价对象申报的信息确定发行价格。可见,承销商具备了影响创业板IPO发行价格,进而影响资金募集的条件。承销商作为IPO过程的中间环节,在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由于发行人完全掌握自身的经营、利润及未来发展等质量信息,而投资者知之甚少,IPO过程的信息不对称由此产生。在曾经承销服务费受到政府管制的情况下,募集资金的多少对于承销商自身利益影响不大,承销商缺少促成发行企业多募集资金的动力。近年来,监管部门逐步放开了对承销费用的价格管制,尤其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于2009年6月10日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要推行券商佣金市场化,券商可以同上市公司自主确定承销保荐费。这就打开了券商通过IPO超募的逐利之门:提高“超募”幅度,获取更多佣金。承销商为了增加收费时的议价能力,获取更多的承销服务费,从而制定更高的发行价格,为发行企业募集更多的资金。由于投资者对高声誉承销商的天然信任和偏好,再加上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尚不成熟,声誉机制对承销商的约束力大为减弱。从这个角度来说,承销商与发行人就会构成利益一致的主体,一旦声誉约束机制失灵,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就会产生,承销商就可能会降低信息传输的质量,与发行人合谋,拔高发行价格以获取更多的承销佣金,而发行公司作为一致主体的另一方,很可能愿意以付出较多的佣金为代价来募集到大量的资金,从而导致了创业板高超募现象的产生。
二、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分析得出创业板“超募”主要由信息不对称和承销商与公司合谋共同影响的结论。根据本文的分析结果,我们认为要最大程度地减少创业板超募现象,需要投资者自身与相关市场监管共同做出努力。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在面对媒体报道和新兴市场时,虽然必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但投资者应当保持自身的专业理性,理智的做出合理的判断,起到专业投资者应用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市场监管在规范上市公司披露内容和承销商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系中还应做出更多的努力。在规范上市公司披露方面,如果公司披露的内容越全面,信息不对称程度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下降。在承销佣金方面,在中国股市尤其是创业板各方面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完全“市场化”可能并不是理想的解决办法,反而会加重承销商与公司的合谋程度。要想减少作为发行公司利益共同体的承销商的逐利动机,就应该把佣金限制在一定比例内,或是将计算佣金比例的依据与实际募集金额分离,从根本上控制承销商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系,才能进一步解决高超募的现状,从而达到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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