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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预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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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预案

第1篇:铁路运输安全预案范文

安全教育是保证职工生存权利的重要举措我们大家都知道,一旦发生了事故,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从事工作的职工本人,轻则财产受到损失,重则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不仅仅是为了保证铁路运输事业的长久发展,更是为了使职工的最基本的生存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

无数真实的事实告诉我们,违章去工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也许违章地作业只是偶然间发生的,但是一旦引发事故它所导致的事故却是必然的,也许会损害企业的利益,更有甚者还会威胁到作业者本身的生命安全。因此,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能够从客观上使职工自觉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而自觉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这样以来,安全系数能够得以大大提升,因此安全教育是保证职工生存权利的重要举措。班组管理是安全教育的重要性的主要体现班组是企业最基本的一个单元,做为企业的一个细胞,处于企业思想、技术。

文化等各项教育的最前沿,进而成为企业的所有工作的最基本的出发点与最终的落脚点。尽管班组是企业管理的一个最小的单元,但却是企业进行管理的基础。班组的管理情况能够从一定情况上反映出这个铁路企业的管理水平,而管理水平与企业运行的安全息相关,从而影响到企业运输工作的质量以及它所创造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只有进行了好的班组管理,在每一个企业细胞中进行了好的安全教育,才能使得安全意识深入每个员工的心中,从而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这样以来,人的各项安全素质比如心理因素、群体因素、生理因素等等才能处于最佳的状态,进而使得安全生产变得可以控制,生产能够有序的进行。

二、目前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安全教育的受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在铁路运输企业中,安全教育依然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境地:很多企业依然把它当做一个可有可无的“软任务”。很多主观领导都认识不到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有的甚至认为安全教育只会干扰当前工作的正常进行。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很坏的结果:很多安全教育,都被糊弄而过,进行安全教育的主角不是业务骨干,反而是一些没什么工作经验的“学习专业户”,从而使得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获得的成效大打折扣。另外,部分主管领导,甚至对安全管理的认识不够明确,他们认为只要加大管理力度,通过一些惩罚手段就可以杜绝事故的发生,这样的想法处于很大误区。进行安全教育师资力量有待加强看问题我们首先要看这个问题的现状,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教育工作归这个单位的职教部门管理,而这样的部门在小的单位中通常只有几人,在大的单位中也不过寥寥几十人,而这一小部分人却要负责整个企业的安全教育工作,同时还要承担各种繁琐的教学工作如出卷、判卷等等。他们的工作量可想而知。此外,职教这个部门一般对于基层部门而言都是一个地位不高的部门,和技术科、安全科完全不能同日而语,所以抽调的员工大多年龄较大,已经过了事业的巅峰期,他们很难将工作做好。

教学方法急需改善现在企业进行员工安全教育大多采用的讲授的方式,使用的主要工具还只是黑板、粉笔和讲义,上百号集中在一起,老师讲,学员听,而且讲授的目的只是完成目标,学员未必能够掌握所讲的内容,即使掌握了,所学的东西也未必能够在实际运用中起到很大的作用。更何况,这种教学方式十分古板,很难调动学员的学习兴趣,学员不愿意去学习,也就无从去谈论什么学习效果和心得了,所以这样的教学往往是事倍功半,白白浪费了人力和物力。

三、结语

第2篇:铁路运输安全预案范文

关键词:铁路车务段运输;安全系统分析;方法

中图分类号: U2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4-22-2

0 引言

铁路运输安全具体表现为运输生产系统正常运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无损、货物及运输设施正常无损。铁路运输过程有着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其生产环节连接十分紧密。而车务段的安全管理是铁路运输整体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车务段安全管理的内容主要包含文化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方法安全与管理技术与设备安全等几方面,对能够提升车务段安全管理效果的手段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对于铁路运输整体安全水平的提高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 车务段运输安全的含义

1.1 车务段职能

1.1.1 车务段职能

车务段作为铁路系统内的主要组成单位之一,其要负责开展列车运营、管理下车站货运等工作,车务段要对其辖区内各个车站货、客运的计划与收入、列车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从而保证铁路系统的正常运行,进而保障铁路系统的经济效益。

1.1.2 车务段管理机构

车务段管理机构如图1所示。

1.2 车务段运输安全的含义

1.2.1 铁路车务段运输安全的定义

在运输生产的过程中,要将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控制在可被接受的范围之内,换言之,“安全”代表着运输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伤亡与损失可以被接受,当这种伤亡、损失超出预定的可接受状态时,就是不安全。安全是生产的基础与保障。车务段运输安全更是保证铁路行业整体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在车务段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铁路才能够为人民及国家提供方便。总之,车务段的运输安全与铁路事业的整体发展和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

1.2.2 铁路交通事故概念及其分类

1.2.2.1 铁路交通事故的概述

我们通常将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机车正常行驶的事故称为铁路交通事故,这其中包含了铁路所发生的各种影响列车行驶的事故,以及列车行驶过程中与障碍物撞击的事故等。

1.2.2.2 铁路交通事故等级

铁路交通事故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可以大致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以及一般事故四类,而一般事故又可以细分为A、B、C、D的四个等级。

2 安全系统分析方法分类

2.1 按照定性与定量分类

定性分析的方法可以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然后根据这些因素来从技术、管理等各个层面进行应对,根据因素的危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程度的措施,从而保障系统安全。定性分析主要应用于工厂的审查与安全检查等工作中。

定量分析的方法是指根据数据资料,如统计数据、检验数据等,按照相关的标准,利用科学手段对其进行建模与定量分析。定量分析可以用来计算事故的发生概率与损失程度,对事故的危险度进行判断,将其用定量的形式加以表现,使人们可以按照相关的规范对其进行比较分析。常见的定量分析法有事故树分析法、事件树分析法以及因果分析法等。

2.2 按照逻辑思维方式分类

逻辑思维法就是将事物的发展进程用思维以逻辑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制定相关的理论体系,其主要包含归纳法与演绎法两种方法。

所谓归纳法,就是一种从个别事物中总结出一般原理的思维方法。演绎法则是以一般原理为指导,从而分析、推理个别或者特殊的事物,从而得出新结论的思维方法。演绎法主要包含事故树分析、事件树分析、因果分析、复杂网络分析等形式。

这些方法归属的类别详情如表1所示。

3 车务段运输安全系统分析

3.1 车务段运输安全系统分析方法选择

随着铁路运输工作中应用了各个领域的高新技术,铁路运输系统的整体特性也发生了改变。与以前相比,当今运输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加深,系统也变得更为复杂与不透明,增添了许多事故冲突避免设备。这些都使铁路事故的复杂性大大增强。由于造成事故的原因更加多元化,因此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的时候不能将目光只放在事故因素的排查上,而是应该寻找事故与其根本原因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各种事故引发因素对事故发生影响的方式与影响程度。

通过上述的分析与了解,针对车务段运输安全系统,应采用事故树分析法进行分析。车务段运输安全系统分析应用事故树分析法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事故树分析可以对某些特定的事故开展深层次的深入分析,并通过事故树模型对各事故之间的关系加以展现,从而找到故障与事故之间的联系。

②事故树分析能够对事故发生的特殊成因,比如人为因素与环境因素等进行充分考虑。

③利用事故树分析法时,在对事故原因进行逐步挖掘的过程中,编制人员可以在对其进行梳理时,明确那些因素可以导致事故的发生,以及发生概率和其造成的危害程度等,进而在诱发事故的途径中做好预防措施,对事故进行良好的预防。

3.2 对车务段运输安全系统进行事故树分析的基本步骤

事故树分析的步骤大概由准备资料、编写事故树模型、定性与定量分析、总结分析结论等组成。具体如图2所示。

第3篇:铁路运输安全预案范文

关键词:企业员工;激励;约束;需要

所谓激励就是激发、鼓励的意思。员工激励也是激发员工的工作动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努力工作,从而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实现企业目标。

所谓约束就是缠缚、束缚的意思。对员工的作业行为进行限制,规范其作业程序和作业标准,从而实现企业的安全目标。

管理是企业的核心,而激励与约束又是管理的核心。

一、当前基层站段激励与约束机制中各因素存在的缺陷

1.员工总量偏高.人员结构和分布不均衡

当前的运输基层站段,冗员过多,劳动效率偏低:同时中、初级人员多,高级人才奇缺:工务系统综合机修等后勤车间超员,而偏远地区的一线线路维修人员缺员严重。人员结构和分布不均衡,激励与约束员工的政策较难细化到每个员工。

2.处罚额度太大.不利于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

目前,职工家庭负担还是比较重的,特别是工务职工,沿线的老职工家属基本没有工作,孩子在上学,部分职工还面临购房还贷的压力,一旦出现D类安全事故,待岗三至六个月,c类安全事故则更长,待岗期间只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费,职工的生活压力非常大。

3.员工安于现状.文化素质偏低

基层站段员工安于现状,缺乏竞争意识,文化水平低。特别是行车主要工种存在业务素质不高,个别职工甚至连对一些简单的设备故障处理都不掌握,与近几年大量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很不适应。

4.缺乏科学的晋升渠道

晋升是核心的激励。但由于晋升渠道不畅,造成铁路运输基层站段部分员工动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少完善的淘汰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部分管理人员安于现状,不求进步:二是岗位晋升渠道有障碍,有些肯学习、肯吃苦、工作能力强的职工,由于受身份的限制,多次失去晋升机会,失去激励动力。

5.奖励制度有待完善

重视物质奖励,但随着铁路改革的不断深入,脱离物质的精神奖励如光荣榜、证书、奖状等,逐渐被人们冷落了,缺少对员工的精神奖励。

二、铁路运输站段人力资源管理中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原则

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应有利于工作绩效与劳动报酬的挂钩,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约束员工的工作行为:有利于选才、用才、育才、留才。要达到激励与约束的目的,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作任何工作,必须把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调动人的积极性放在首位。各类管理人员要想职工所想,急职工所急,尊重职工的劳动成果,尊重并容纳有个性,有特点的职工。

2.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实施奖励与约束机制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能凭个人的主观偏见、个人的喜好判断一个人的好坏,而是通过机制,建立一套科学公证的制度,规范的测评标准,切实做到才尽其用。

3.坚持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对员工来讲同等重要,有不可替代的互相促进作用,工作好坏不仅关系到职工的票子,更要关系到职工的面子,关系到职工的位子。

三、运用现论。改革铁路运输基层站段激励与约束机制

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是管理、引导员工,向一定目标奋斗,激励与约束是主要手段,而员工追求目标的形式有赖于一定的刺激与约束,能力的发展也有赖于外界的激励与约束。济南工务段近几年在管理机制上不断深化改革,取得了一定效果。

1.运用“公平理论”,实现同工同酬.完善内部分配管理

所谓公平,就是要使职工的劳动报酬更有合理性、公平性。员工不仅关心自己所获得报酬的绝对数,还关心自己的付出所得与他人的付出所得之间的关系。同工同酬则心理平衡,表现积极稳定,反之则心理不平,表现消极,波动。

济南工务段多年来积极探索内部分配的方式方法,在原来滚动升级的基础上,2000年又进行岗效工资改革,具体做法是“档案工资封存、按岗定酬、挂联考核结果”的模式。从2005年至2013年,段又出台了《职工待岗及处罚管理实施办法》、《干部安全管理失职渎职行为问责办法》、《管理岗位人员风险抵押金考核办法》等制度规定,使员工的工作业绩与劳动贡献挂钩更密切,充分调动员工立足岗位保安全、创效益的生产积极性。

2.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不断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铁路运输站段除重视物质刺激外,还应努力强化精神方面的激励。近几年来,济南工务段逐步认识到精神激励的重要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适当降低处罚额度,在进行物质奖励的同时,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1).对工作能力表现出色,具备管理素质的工、班长,提拔到管理人员岗位上,先后近40名工人身份的同志走上管理岗位。(2).对取得突出贡献的员工和在部、局取得技术能手称号、及在各种竞赛取得好名次的员工给予一次性重奖的同时,优先推荐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试。(3).开展“讲身边事、赞身边人,寻找最美班组长(职工)”活动,充分挖掘、宣传一线班组长(职工)的感人事迹,在全段上下积极营造弘扬正气、崇尚先进、鼓舞士气的良好氛围。

3.充分考虑员工个体差异,实施差别激励

济南工务段近几年制定奖、罚机制时充分考虑到个体差异,对年龄在20-30岁之间的员工优先考虑其工作环境,对31-45岁之间的员工优先考虑其工作稳定性。在文化方面,有较高学历的员工考虑自我价值的实现;学历相对较低的员工考虑其基本需求的满足。在职务方面,也考虑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之间的不同需求。

4.千方百计,挖掘职工的潜能,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人员培养工作

近几年来,济南工务段在强化新进大学生的培养方面,采取加快他们成长的措施,对适应管理岗位的人员,先挂职工区副工长,在一线工区进行安全生产锻炼,再提拔到管理岗位上;对适应技术管理岗位的大学生,优先为其提供再教育机会,不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对大专生,挂职班长进行锻炼,每年选拔出部分人员列入后备工长,进行重点培养,遇有全段工长空缺时,直接下令任用:对肯动脑子,专心学技术的,培养其走技师、高级技师这条发展路子。只有设计多条通道,让技术、管理、业务方面有专长人员不必挤“独木桥”,得到相应的晋升渠道,做到量才适用,各得其所,最大限度的发挥激励作用。

5.疏通岗位晋升渠道,发挥激励与约束作用

第4篇:铁路运输安全预案范文

为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切实保障铁路交通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和铁路提速,铁路交通安全更加突出和重要。保障铁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级、*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及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保障铁路交通安全。

二、明确安全责任,密切协调配合

*级、*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配合。要定期召开由经贸、铁路、交通、公安、安监、广播电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铁路交通安全情况,查找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铁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管理机构要对有关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要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安全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认真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隐患治理等工作。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地方铁路部门负责省管地方铁路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地方铁路安全畅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开发等作业的监督检查,避免此类活动影响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桥梁跨越河道的安全监督检查,制止在铁路桥梁安全保护区涉及河道内从事违法作业等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的活动;公安、安监、环保、国防科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铁路沿线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在铁路线路及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加工以及爆破作业等活动;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损坏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以及破坏和非法收购铁路设施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贸等部门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埋设、敷设、架设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接受通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铁路管理机构与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管理机构通报。

三、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标桩埋设和管理工作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制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和埋设标桩工作。铁路管理机构提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并报送铁路沿线县(市、区)政府后,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经贸、安监、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利(河道)等部门进行审定,审定后要加盖县(市、区)政府公章,依此作为划定安全保护区、埋设标桩以及对安全保护区进行管理的依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交通(公路)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对铁路管理机构提交的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由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埋设保护区标桩。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职责,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加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规划和批准实施*种建设。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确认安全或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实施。对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违章建造的已有建筑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拆除,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但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道口标志的移交工作,严厉制止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盗窃铁路物资、破坏铁路设施等现象。

四、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一是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铁路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护的规章制度,确保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要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铁路线基础设施是否稳固、行车设备是否完好、职工是否按标准化作业、雨雪中行车是否按规定提前对线路进行预检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二是认真排查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及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安全的取土挖砂、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生产储存危险品等活动,对存在的问题要制订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对拒不整改或故意拖延的,要依法处理。三是加强道口的日常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掌握道口情况。要做好道口铺面、预报警设备、通讯工具、工具备品等设施设备的养护,以及道口警示标志标线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道口设施设备和标志标线完备,运行状况良好。四是认真做好恶劣天气抢险准备工作。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要和当地气象部门建立防范自然灾害引发铁路安全事故的机制,做到气象部门的预报、预警与铁路方面的预警预防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制定和完善恶劣天气抢险预案,建立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对铁路线基础薄弱地段、高路基地段、易塌方和滑坡地段,要加大资金投入进行加固,并加强巡查,一旦遇到险情做到快速反应,靠前指挥,确保万无一失。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

五、加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于20*年*月*日起施行。铁路沿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铁路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铁路管理机构和*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治理等工作。

发生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时,铁路管理机构要及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时,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5篇:铁路运输安全预案范文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的线路安全和运营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基础设施。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高速铁路相关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高速铁路沿线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明确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常识和爱路护路宣传,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接受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 单位、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标识标志、高速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护路联防组织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第六条 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禁止进入、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条 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公告。

县级人民政府对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绘制的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书面确认后,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根据确认的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八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

(二)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的封闭区域;

(三)放飞鸟类和飞行器、风筝、孔明灯等飞行物或者飘浮物体;

(四)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

(五)攀爬、钻越、损毁线路防护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排除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依法解决。

第十条 对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既有的油气管线以及靠近高速铁路铺设的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施,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发现不能及时排除并且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速铁路线路路堑上、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道路和跨越铁路线路的桥梁上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隔离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单位及时排除;拒绝排除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新建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不会侵入高速铁路线路防护栅栏范围内。

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既有的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可能侵入防护栅栏范围内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损失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30米范围内审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对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5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房、活动板房或者广告牌等建筑物、构筑物,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造成高速铁路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两侧的山坡地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开发建设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两侧的山坡地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高速铁路安全。

第十五条 在高速铁路桥梁外侧的地面沉降区域或者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不得实施取土、堆放弃土、填埋湿地、改变河道等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道路、河道、水利、石油、航道、通信、电力等工程或者设施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单位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就建设标准、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施工。未达成协议擅自施工对高速铁路的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方或者建设方应当按照原有设施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由铁路运输企业修复的,费用由施工方或者建设方承担。

高速铁路沿线水利工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水利、防洪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时排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因高速铁路建设需要,新建、改建、还建的公路道路、桥梁、涵洞及其附属安全设施,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有关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没有接收单位的,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铁路沿线的电磁环境进行重点保护,健全高速铁路沿线的无线电监测网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高速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高速铁路车站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强行携带违禁物品进站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高速铁路客运列车晚点、迂回、停运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旅客通报信息、说明情况,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发生前款所述情况时,旅客应当理性配合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处理,不得实施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拒绝下车出站、围堵车站列车、破坏铁路设施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高速铁路线路、车站及列车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攀爬、钻越车站防护设施;

(二)破坏、损毁车站、列车、线路、涵洞、通信信号、电线电缆、接触网等设施和标识;

(三)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

(四)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五)阻扰、妨碍列车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六)干扰高速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

(七)传播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行为。

第二十二条 高速铁路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高速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具体分工由省公安机关和昆明铁路公安机关共同制定。

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高速铁路车站、沿线治安防范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实行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三条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铁路沿线线路、车站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涉及高速铁路安全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组织公安机关、铁路运输企业、护路联防组织等单位,做好治安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沿线重点保护部位、沿线车站等场所,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建设的视频图像共享平网对接。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保力量和设施,制定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应急演练,向公安等部门报告反恐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铁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开展应急救援。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空中救援等方式进行快速救援。

高速铁路沿线、车站、列车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铁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高速铁路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维护高速铁路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应当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协调机制,针对春运、暑运、法定假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输企业、公安、城管、公交、地铁、环卫等单位,共同做好站区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高速铁路沿线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由铁路运输企业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在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6篇:铁路运输安全预案范文

关键词:铁路工程 安全管理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5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264-01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铁路进行着跨越式的发展,一大批客运专线正在开工建设,铁路施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由于铁路线路施工安全是线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铁路工程项目是否具备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对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具有直接的影响。

一、铁路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违章在施工过程中层出不穷。纵观所有铁路施工中的事故,特别是专用线事故,经分析后发现,大部分事故都有着基本相同的原因: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没有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和方法,导致线路承受能力超载,使线路强度下降,直接引起了事故的发生。

2.施工计划临时调整或者变更。如果一旦进行临时变更施工计划,将会带来众多的不安全因素,因为施工涉及的部门多,各部门的所有管理或者施工人员对变更的施工计划很难做到人人知道,个个清楚,因此也很难在短时间内作出相应的反应。信息比较滞后,这样针对于新的变更施工计划,无法制定相对应的变更安全措施,在施工作业中容易漏掉一些关键的作业程序,从而直接影响着施工安全,造成不可预见的事故和意外。

3.涉及施工的部门准备工作不足,且之间配合较差。由于铁路营业线施工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特别是较大的站场改造和枢纽的施工,涉及的单位非常多,任何一个单位和部门的管理准备工作没有做到位,都会影响到整个安全施工的顺利进行。往往一个环节出错,都会误导之后所有的环节,影响工作进程,给施工安全带来了隐患。这就需要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不能只管分配任务,更重要的是必须明确责任人、监控人,发挥好业务骨干的作用。如要想办理接发列车,必须做好以下全部工作:当信号设备停止使用后,站方要按非正常情况下办理接发列车,而车务部门需要在确认位置后,严格使用钩锁器进行加锁,同时工务部门应该及时根据设备实际情况使用专用工具进行钉固。只有按照以上所有步骤及程序进行,在保证各个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后才能办理接发列车。如果由于个别单位疏于管理,不严格要求,准备工作应付差事,存在侥幸心理,主管领导和人员在施工之前不亲临现场,对设备质量、型号、数量没做到心知肚明,进而使进路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准备,就会给以后发生事故埋下隐患。因此就需要涉及施工的各个部门不但要做好、做足自己的准备工作,肩负起应有的责任,还应该和其他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如果本部门的工作不能按质按量准时完成,必然挤占下一道工序和其他部门的作业时间,最终影响整个施工进度和质量,影响正常的运输秩序。因此,施工单位要提高整体配合意识,形成默契,统一做好周密严谨的部署工作,才能确保施工安全。

4.缺乏实用可行的应急预案。在例行管理中,各级管理部门对铁路营业线施工的施工方法、作业流程、人员安排、机械组织、影响范围、行车办法等常规程序上做的比较仔细、认真,也很有经验。对一般常见的突发状况也能做到及时恰当的处理,但是应急预案比较格式化、不灵活,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一旦出现特殊情况,这种一般的紧急预案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只能眼睁睁看着事故的发生而束手无策。

二、建议采取的措施对策

铁路施工安全已经成为制约铁路运输发展的制约性因素,因此根据以上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施工前依法严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顺利的完成施工任务确保运输安全,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是前提条件,施工企业要制定合理的施工程序和施工技术,在施工前要对参加作业的所有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必须弄清楚作业中的疑点,绝不带着问题上岗作业。铁路运输企业也应当制定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办法和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可以成立施工协调领导小组。所有在营业线路上施工的单位和企业都必须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保证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双方对施工关键内容要详细核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准确无误。

2.建立施工监督检查责任制度。工程质量监理公司、铁路运输安全监管人员、铁路施工单位三者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首先是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如果发现施工中有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该立即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其次是铁路运输安全监督人员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铁路施工企业立即停止施工。如果铁路施工单位和企业不停止施工进行整顿,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铁路施工单位承担后果。对因监督不力造成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安全监督人员承担负责。如果是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铁路交通事故或者有出现交通事故隐患的迹象,由铁路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理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3.施工中领导要把好关。施工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是严格加强现场控制。铁路施工企业领导应当做到:首先要亲自组织召开施工安全预备会,根据施工等级的不同,主管领导要亲自主持施工预备会,所有作业人员都要参加;其次要严把施工命令关,命令包括施工开始和结束时间,施工项目及具体内容,产生的各种非正常行车的办理方式及相关注意事项。最后是亲自监控行车关键环节作业,详细了解和掌握施工的进度,亲自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突发事件,严格遵守施工纪律,协调各工种、各岗位、各环节的作业,创造一个良好安全的施工环境。

4.强化施工中的整体配合。目前,铁路建设施工企业与铁路管理部门“脱钩”,由于所站的立场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也不同,铁路运输企业考虑的是保证运输安全和减少施工对正常运输的影响;施工企业考虑的是施工方便和减少其他不利因素对施工的影响,因此就需要双方找到一个平衡点,最大限度的满足双方的要求,这就是最优施工方案。因为施工涉及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车务、机务、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各部门要在统一指挥下,牢固树立保大局、保整体的意识,施工中严格按规定时间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量,不随意拖延时间,互相制造有利条件,确保施工按计划有序安全推进。

5.建立完善的经济处罚制度。为了确保施工的安全,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应签订安全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可以就处罚内容和标准,施工中发生违反规定造成事故或隐患的问题达成共识,如按工程费用确定一定的比例幅度,按标准进行考核,用处罚机制来约束各单位的行为,并上交有关部门,实行营业线路施工管理及风险抵押办法,以此来约束双方。

参考文献:

1.任国华.铁路施工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山西科技,2007(4)

2.黄刚.硕士学位论文,铁路施工安全机制研究[D].北京:国家图书馆电子数据库,2003(8)

3.闫少辉,王海燕.铁路营运线施工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北京:2008年轨道交通建设与营运安全研讨会,2008

4.赵吉山.铁路运输安全管理[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1999

5.杨浩.铁路运输组织学[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1

6.宾任祥,庚副冬.铁路安全系统工程及应用[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1991

第7篇:铁路运输安全预案范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铁路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青藏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技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铁路运输企业对铁路线路、设施、设备的巡查、维护。对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制止。

第六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与铁路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制止各种危害铁路治安和影响列车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公安机关和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和铁路运输安全协调机制,做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和铁路沿线治安工作。

第八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并作为当地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铁路沿线各州(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牧)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应当逐级签定护路联防责任书,把爱路护路责任落实到单位(村)和户。

第十条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居(村、牧)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应当加强对牲畜饲养户、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以及其他居民的铁路运输安全常识和法制教育,预防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铁路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和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条例和本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定期开展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和爱路护路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和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开展铁路运输安全常识和法制教育,组织形式多样的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人自我安全防护和爱路护路意识,预防未成年人实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或受到伤害。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做好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的警示灯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管理和维护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警示标志和路段标线的设置、管理和维护工作。

铁路管理机构发现警示标志、路段标线损毁或遗失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管理部门,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铁路道口的设置应当纳入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铁路沿线人民政府和铁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设置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对未经批准设置的平交道口,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管理机构应当研究制定方案,限期取消。

第十五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依照条例的规定设定。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沟渠以及其它设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采取防渗、加固、疏通等防护措施。对采取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拆除。

对直接向铁路线路保护区内排放污水,侵蚀污染铁路线路、通信设施、造成路基病害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沟渠、管道等设施,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迁移。

在防护网、围墙、栅栏附近倾倒、堆放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除;造成防护网、围墙、栅栏倒塌或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铁路防护网或栅栏内放养牲畜。

当事人驱赶牛羊等牲畜确需穿越铁路的,应当从行人过道、铁路道口、桥涵或者专用通道通过。

第十八条行人或者车辆穿越铁路线路时,应当从行人过道、铁路道口、桥涵或者专用通道通过。

桥涵和专用通道建成后,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各自职责保障行人和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道路的通行的条件。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防护网、栅栏等专用金属器材。铁路沿线各级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收购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防护网、栅栏等专用金属器材的行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运输设施、设备、铁路标志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坏或者侵占铁路运输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有权向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铁路护路联防组织检举、报告,或者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接到检举、报告的部门或者接到通知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受理公众检举、报告,根据职责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铁路管理机构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对检举、报告危及铁路运输安全情况属实,贡献突出的,给予*元以上*0元以下的奖励;对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实施击打列车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实施击打列车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行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现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其他行为,由铁路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铁路运输安全预案范文

关键词: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铁路运输

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概述

(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主要措施包括:1.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2.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4.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二)铁路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

铁路各站段的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铁路总公司铁路危险货物应急预案为基础,密切结合站段实际情况,真实、具体、简练、准确地用图、表、文字表述,编制的预案必须经过涉及部门的讨论及有关专家论证后,报上级部门批准 。批准后的方案应当不断演练修正。

(三)铁路危险货物应急演练的提出

由于应急处理方案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对协调要求比较高,因此在预案编制后要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让所有应急救援的员工清楚一旦事故发生,本岗位应该做什么,怎么做。近年来,广铁集团公司每年定期举行应急预案的演练,并对活动进行记录和总结,同时通过演练检查、发现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二、液氨罐车泄漏事故应急演练方案的设计与实践

笔者全程参与了2015年广铁集团液氮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并在后期为其制作了面向岗位员应急处理培训的教学视频,经过分析,演练预案的设计与实践包括以下的几个环节。

(一)预设事故概述

突发事件为2015年11月19日10时10分,在岳北站场17道,2次小运转列车驶入,该列车挂有一组6辆液氨罐车。

按规定着装的两名货检员执行双人双面检查制度进行货运交接检查,并与随车的两名押运员会同检查,检查至编号为0843216的液氨罐车时发现顶部冒出白烟,发出吱吱响 ,同时闻到刺激气味,经确定是发生了液氨泄漏。

(二)对发生泄漏的货(车)性质进行分析,明确泄漏部位与可能产生的危害

1.对发生泄漏的危险货物性质进行分析,确定泄漏可能导致的危害性

事故发生,首先,要求相关人员对发生问题的货物的性质有一定了解,从而确定处置方法。以本事件为例,铁路货检员要对液氮的特性有一定了解,并应会同押运人进行共同处理。

液氨的用途比较广泛,譬如在屠宰场的制冷剂,火箭、导弹的推进剂,是无色液体,有强烈 刺激性气味,极易气化为气氨。密度0.617g/cm3;沸点为-33.5℃,低于-77.7℃可成为具有臭味的无色结晶。在铁路运输时使用罐车装运,其时是液态,一旦泄漏则为气态,具有一定毒性,会通过呼吸、口腔或皮肤接触等方式传染。

2.对发生泄漏的罐车结构进行分析,确定泄漏的部位及应采取的措施

事故发生时,要求相关人员对发生问题的货车结构有一定了解,从而明确泄漏点。以本事件为例,发生泄漏的货车是罐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为圆筒形卧式储罐,安装在底架上,罐车的罐体为钢制焊接结构,封头为标准椭圆形,罐体内部不设防波板。在罐体上部设有一个直径不小于450L的入孔,全部装卸阀件及检测仪表均设置在人孔盖上,同时设置坚固的防护罩进行保护。阀件周围设有操作走台和罐内、外扶梯,以便于操作和检修作业。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泄漏主要是安全附件的泄漏,其中最主要的是安全阀、液位计、角阀和气液相阀的泄漏。

(三)液氨罐车泄漏时的处置方法

1.铁路货检员会同押运员共同检查

在铁路运输中,对于性质特殊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加以特殊防护与照料,以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因此托运人会指派对货物性质及防护熟悉的押运人全程押运。液氮属于此类货物,所派的押运员持有《培训合格证》《押运员证》,对所押运的危险货物特性了解并携带了所需的各类防护用品。因此,铁路货检员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押运员共同检查,并提出应急处置方法。

2.铁路货检员立即执行逐级上报程序

铁路货检员会同押运员共同检查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进行汇报,请示解决方法或请求相应支援。一般来说,铁路发生突发事件执行逐级上报的程序。以本事件为例,铁路货检员应该立即通过对讲机向货检室汇报情况,货检室再根据情况向上级请求汇报 。

在本事件中,明确泄漏点为罐车顶部,需要押运员上车顶堵漏,因为所处岳阳北站为电气化铁路区段,接触网有电导致押运员无法上车顶处置。此时,铁路货检员向货检室汇报请求向行车调度员要停电的调度命令。

3.启动铁路危险货物货运事故速报

发生铁路危险货物货运事故时,应及时逐级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有关站段、铁路集团拍发“货运事故速报”电报。

铁路危险货物货运事故速报的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型、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发生事故货物的品名等信息、事故概况与初步分析、事故地点周边环境等内容。

4.根据实际情况,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及响应预案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等级一共分为I、II、III、 IV等四级,根据灾难条件确定预案级别 。其中,I级是指事故后果已经导致死亡人数达到30人;或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中毒(重伤)人数小于等于100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或等于1亿元;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小于10万人,运输设备遭遇破坏中断行车达到48小时。II级是指事故后果已经导致死亡人数在10-29人之间;或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中毒(重伤)人数在50-99人之间;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10000万元之间;或运输设备遭遇破坏中断行车达到24小时。III级是指事故后果已经导致死亡人数在3-9人之间;或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中毒(重伤)人数在30-49人之间;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5000万元之间;或运输设备遭遇破坏中断行车达到12小时。IV级是指事故后果已经导致死亡人数小于3人;或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中毒(重伤)人数小于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500万元之间;或运输设备遭遇破坏中断行车达到8小时。

本事件中,经过铁路货检员与押运员现场共同确认,因接触网带电不能确定具体泄漏原因,货检员立即汇报信号楼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向站长汇报,站长启动车站应急预案,车站值班员向调度所申请岳阳北站内接触网停电施救,并停止站内一切调车作业,同时通知公安部门派员警戒。站长向车务段段长、值班室汇报,段长宣布启动车务段应急预案,同时向集团应急领导小组汇报。车务段值班室通报货运中心值班室,中心值班室向中心主任汇报后,货运中心启动应急预案。

结束语

铁路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的目的,在于当铁路一旦发生危险货物事故时,可以使相关岗位员工快速明确事故应急处置的流程,进行有效处置,从而实现有效缩短应急反应时间,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因此,预案的编制要有针对性,要以迅速控制危险源为主,以消除危险为主,事故后要查清事故原因为主。同时,由于危险货物预案涉及抢救、撤离、信息联通、设备物资供应等多重环节,涉及铁路车、机、工、电、辆多个部门及外部消防、医院等部门,因此要在编制危险货物预案时充分考虑到各因素,便于做到有效组织,发挥应急预案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军.铁路应急预案管理系统的研究与设计.科技信息,2007(11)

[2]郭长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践.铁道货运,2012(10)

[3]郭玉华.强化安全风险管理 深化货运组织改革 全面提升货运安全经营管理和服务能力.铁道货运,2014(08)

第9篇:铁路运输安全预案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八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 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 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 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 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批准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7月21日《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