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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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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

第1篇: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范文

通知称,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的基本标准为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须符合上述基本申贷标准,方可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该通知明确指出,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予缴存的,视为欠缴。

杭州因无人竞拍9月撤销12宗地

10月8日,截至9月30日杭州市前三季度共成交88宗地块,总成交金额387亿元,是2014年同期的60%,2013年同期的38%,土地市场的成交额有明显回落。

其中,九月份共卖地34宗,与上半年的推地宗数几乎持平,因无人报名而撤销的就有12宗。土地出让金额146亿元,占前三季度土地总出让金额的38%。而9月25日是杭州当月土地市场的收官之战,杭州市单日卖地共14宗,土地出让金额达46亿元。另外据了解,杭州于9月开始取消关于超过上限价格转入保障房面积竞投的规定,土地竞拍将恢复价高者得。

湖北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湖北省住建厅10月9日下发通知称,在该省全面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并要求公积金运用率偏低的地区,提高个人房贷实际额度。

根据通知,缴存职工在省内异地工作变动需转移公积金,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应认可其原缴存信息,并将转入的住房公积金视同本地缴存资金同等计算贷款额度。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应出具载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月缴存额、缴存比例及缴存期限(开户时间、最后汇缴月时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近六个月的缴存明细。

重庆首套房最低首付款为25%

10月15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网站《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

第2篇: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范文

一、全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我县自19*年参加住房公积金以来,截止20*年月6月30日止,全县共有184个单位,8209人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共归集住房公积金:5087万元,其中,累计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261万元,定期存款:2450万元,活期存款:523万元,贷款余额:853万元,(自参加住房公积金以来,发放贷款348笔共1185万元),现有住房公积金:3826万元,历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72万元。缴存比例:①县财政供养人员:按工资收入的5%缴交;②企业缴存比例皆超过5%,个别甚至达到20%。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从19*年开始逐年增加,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逐年上升。

二、管理运作情况

10年来,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从总体上来看还是好的。一是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50号令精神,遵循“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建立了公积金贷款会议审批制,为贷款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方面,也能按照全省统一的操作流程实施管理,对历年公积金增值收益的72万元的使用,除提取20万元作为贷款风险准备金外,其余用于管理费和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至今没有发现违规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总而言之,我县在机构设置、缴存、提取和使用、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工作都日趋完善,特别是在县房产管理局的不懈努力下,参缴住房公积金人员的住房环境得到了不断改善,全县住房公积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且走在了全省各县市的前列,受到了省主管部门的表扬。

三、存在问题

(一)没有给部分缴存户发放实名制储蓄卡,个人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体现。我县的住房公积金在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支行开设了专户,工商银行已给其负责的乡镇和教育医疗及企业单位缴存个人发放了储蓄卡,缴存户随时可以查询缴存情况。但建设银行*支行至今尚未发放个人储蓄卡,造成其负责的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户无法晓知个人缴存数额和财政配套数额的详情,缴存户要求建设银行尽快发放个人储蓄卡。

(二)房改收入资金使用不够透明。全县收入的房改资金有多少,用于建设文明小区的资金有多少,现在还剩余多少,这些情况审计、纪检、公安、检察等部门都已审核过,但没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没有及时上墙,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县房产局虽然建起了新的营业大厅,改善了服务环境,但是没有及时把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有关事项的办理程序张贴在墙上,不利于缴存户办理有关公积金的各项事宜。

四、几点建议

(一)县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银行尽快发放实名制储蓄卡,还住房公积金缴存户的知情权。据了解建设银行已计划发卡,希望抓紧做好此项工作,因为现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十分发达,发卡并非难事,如果再拖是没有理由的。

(二)要建立和实施好基础性工作制度。一是各缴存单位要认真审核上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名册”;二是县房产管理局要向缴存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由单位发放到缴存户个人手中;三是年终各单位要将“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情况核对表”公布,让单位的缴存人员核对《住房公积金手册》的缴存情况,看是否相符。

(三)县房产管理局每年应该向社会公布全县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和使用情况。公开的内容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的管理费和用于廉租房的补充资金等,以便缴存户监督。

(四)要提高我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政策规定,财政供养人员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能超过12%。据了解,省直机关的缴存比例已提高到8%。*市去年7月份起也按8%的标准缴存,而我县的缴存比例仍处在最低的底线。因此希望县委、县政府能够把我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8%。根据地方财政收入状况,逐年提高缴交比例,让广大干部职工享受到更高更好的住房公积金待遇。

第3篇: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范文

2、按照文件要求确定基数:当调公积金的通知出来后,会有一个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照文件要求确定所要缴存的公积金基数,每个单位、公司企业的缴费基数不一样,大多数是按照实际工资来缴费。

3、确定缴费比例:一般缴费比例在5%-12%之间,即最低5%,最高12%。缴存单位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职工的缴费比例,但要在合理的范围内。

4、去大厅拷盘:确定基数和缴存比例后,缴存单位的负责人带上u盘去公积金业务大厅相应的部门,咨询工作人员进行单位人员基数的拷盘,里面有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固定的模板。

5、填写信息:将拷盘回来的信息表格按照要求填写进去,电子版的以及纸质版的一式两份,盖好单位的公章。

6、交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将填好的电子版公积金新基数以及纸质版的表格,一同交到公积金业务大厅处,待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无误的话即可完成操作。

第4篇: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健全住房保障机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力争实现全镇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全面覆盖,着力改善民生,保障住有所居,为构建文明和谐新*作贡献。

二、组织领导

镇成立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镇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由副镇长罗万新任组长,城建办主任李茂云任副组长,城建办副主任黎润祥、房管所所长杨润维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黎润祥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润维、李清红为成员,办公地点设在行政办事服务大厦一楼。各社区、各单位、各部门(含属下单位,下同)也相应成立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社区、本单位、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具体工作,并把管理工作小组名单报镇领导小组。各社区、各单位、各部门的管理工作人员应尽量保持稳定,需要变动的需及时报送镇领导小组备案。

三、缴存范围和对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都必须按照上级的规定,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包括国家公务员、国家干部、市(镇)正式职工、合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建立劳动关系并连续工人六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列入缴存范围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设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在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个人所有。

四、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凡纳入镇财政统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以银行月工资额为准,其它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则以月发放基本工资额为准。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我镇的实际情况,鉴于我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工资普遍较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个人:国家公务员、国家干部(含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国家干部)按工资总额的20%,市、镇属职工(含合同工)按工资总额的15%,其它员工(含临时工)按工资总额的5%缴存。单位:按同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缴存程序

1、属上述“缴存范围”的单位须于方案之日起30天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经审核后到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点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房设立手续,每人一户。已缴存单位发生变更、解散的,要在发生之日起30天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变更或注销登记,并为原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长房转移、封存手续。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由财政分局按规定统一办理。

2、缴存单位按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数额,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5天内,将单位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3、单位新录用职工或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要在30天内及时办理缴存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新录用职工要从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公积金的用途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实行专款专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5、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10、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11、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12、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职责范围

1、镇府机关大院实现全覆盖(要求*年10月开始执行,由镇财务室负责落实)。

个人按以下方案执行:①公务员、国家干部按20%比例缴存;②市、镇职工、合同工按15%比例缴存;③镇政府及事业单位临工按5%比例缴存。

2、经贸系统、财税系统、外经系统、政法系统、环保系统、农林水系统、文化宣传系统、城建系统、市政卫生系统、教育系统管辖单位实现全覆盖(要求*年10月开始执行,由属线分管领导负责落实)。

个人按以下方案执行:①公务员、国家干部按20%比例缴存;②市镇职工、合同工按15%比例缴存;③镇政府及事业单位临工按5%比例缴存;

3、镇办企业实现全覆盖(要求*年10月开始执行,由经贸办督促)。

个人按以下方案执行:①公务员、国家干部按20%比例缴存;②市镇职工、合同工按15%比例缴存;③其他职工按5%比例缴存。

4、社区两委干部全体成员及工作人员实现全覆盖(要求*年11月开始执行,由组织人事办督促)。

全镇21个社区应带头树立榜样,按照职工缴存的比例范围(5%-20%)根据情况自定,选择符合本单位的缴存比例,积极为本社区两委成员和干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5、各社区办集体企业实现全覆盖(要求*年11月开始执行,由各社区支部书记负责,经贸办督促落实)。

各社区级集体企业应摸清企业从业人数,缴存对象包括在编正式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建立劳动关系并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缴存比例按5%执行,并将个体人员名单编成册子,报经贸办检查验收,作为社区工作实绩量化考核其中一个指标。

7、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全覆盖,缴存比例(按5%-20%)根据情况由各企业自定(要求按市有关文件执行,由外经办、科苑城信息产业园和各社区支部书记负责)。

八、广泛宣传

(一)把本工作方案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115号)转发给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供他们调研、讨论。

(二)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在电视台投放电视广告,在政府网站加入宣传栏,在单位宣传栏上宣传有关政策等。

(三)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作用。要积极组织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就如何开展住房公积金工作进行交流和探讨,力争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四)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的稳定、和谐发展大局,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掌握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政策和规章,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最终实现住房公积金全覆盖。

第5篇: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使用效益 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 TU113.5+41 [文献码] B[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0-266-1

1住房公积金使用风险分析

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风险,产生的原因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风险的能力低,目前我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仅仅依靠公积金的收益维系业务工作,根本不具备承担潜在信用危机和社会危机的能力,甚至可能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一旦出现危机,没有任何资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然会把风险转移到储户的资产上。其次是住房公积金的低存低贷利率政策存在缺陷,如果长期脱离市场利率,面对住房公积金的机会成本和通货膨胀风险,就会直接侵害储户的利益,而且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的提率和筹资工作,违背了住房公积金的互原则。再次是在宣传、收缴和执法等方面的力度不足,住房公积金属于新兴的社会保障产品,但由于宣传不足,很多单位和职工并没有意识到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收缴,而且没有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处罚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力的单位。最后是公积金容易出现巨额缺口,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没有遵守银行“以存定贷,存贷挂钩”的金融风险防范原则,在将住房公积金让渡给借款人的时候,未能全面考虑借款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在配贷住房公积金的时候,过于重视借贷者的还贷能力,对贷款者住房储蓄的贡献评估不足,既没有最低储蓄的年限要求,也没有最低存款额的限制,使得住房公积金的积压量很大,诸多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风险逐渐暴露出来。

2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提高的建议措施

鉴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风险,我们需要在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地位的基础上,加大公积金的筹集力度,并建立公积金的补充储蓄制度和收益凭证等,采用高存低贷的方法,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水平。

2.1明确金融机构地位

为了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资金使用方面职能,譬如审查发放贷款,笔者认为有必要调整《住房公积金条例》中的“直属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规定,并参考借鉴新加坡等国家的先进经验,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化和事业单位化职能,转变成为政策性的房贷金融机构职能,负责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保值增值、政策性货币补贴、政策性保险等方面的工作,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资金风险。

2.2加大公积金筹集

鉴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筹集方式的单一性,我国要基于城镇居民住房需求增长的实情,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完整的住房公积金筹集模式,不断提高征集比例和扩大覆盖面。首先是借助法律手段,强制性要求职工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严厉惩罚不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促使企业及职工能够主动缴纳。其次是合理确认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比例,基于企业职工、单位、政府不同主体的利益,综合目前城乡人均工资的收入水平,以及家庭生活基本消费支出能力等,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比例。再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在做好单位职工参与率的同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进行确认,以及认定职工的工资基数,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的监督管理。

2.3建立补充储蓄制度

目前城市的住房消费水平越来越高,现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开始不能满足住房的消费需求,为此我们需要尽快建立补充储蓄制度,通过对住房合同储蓄模式的参考借鉴,将合同储蓄的模式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结合起来,为自愿补缴住房储蓄的职工开设补充储蓄账户,并给予自愿补充储蓄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譬如免收个人所得税、存款利息税等。笔者认为,目前住房公积金补充储蓄制度建立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以收入较为稳定和较高的职工作为贷款主要对象,以缓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压力。

2.4采用高存低贷法

目前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款的利率政策,这种利率长期低于市场利率,这对于住房公积金主体来说,会直接损害其利益,以及影响住房公积金提率、扩面、归集等工作的开展。为此,我们需要尽快将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调整到接近市场利率的水平,提高住房公积金存储的有利水平。在此,笔者认为“高存低贷”的做法值得我们思考,高存低贷的利率具有一定的优势,表现为通过提高存储的利率,降低通货膨胀带来的贬值效应,确保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会因为没有进行贷款买房而出现利益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贷款的比例,促使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处于良性的循环状态。然而,高存低贷存存在利差的问题,即高存和低贷之间存在差额,可能造成资金流入和流出的不平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拓宽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渠道,通过动用公房出售资金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等方法,减少高存低贷产生的差额。

2.5开展房贷证券化试点工作

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通过房贷证券化,形成住房信贷资金的筹集渠道,不仅提高了抵押贷款的流动性水平,而且有效地分散了抵押贷款的风险。笔者认为我国也应该开展房贷证券化的试点工作,通过住房信贷资金需求的预测,对证券发行的品种、数量、利率和期限等进行适度调整。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房贷证券化的基本条件,表现为我国的住房抵押货款机制相对完善,只需要解决利率补贴问题,以及通过财政补贴和完善法律法规,就能够保证证券在市场上的有效流动。除此之外,房贷证券化的试点工作,还需要借助金融技术、工程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形成完善的证券化硬件环境。

3结束语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职工住房水平改善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大方面讲,符合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此我们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水平。笔者通过研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金融机构性质进行定位,并提出了加大公积金筹集、建立补充储蓄制度、采用高存低贷法、开展房贷证券化试点工作等实质性的建议。

参考文献

[1]郑青.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的优化措施与风险控制[J].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3,(8):2.

第6篇: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范文

[关键词]公积金政策;信息管理;住房制度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7102

1 高校公积金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

(1)缴存基数构成项目多,实际操作存在困难。一般地区文件规定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个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数。工资总额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执行。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一般规定了缴存基数或者缴存额上下限。在实际执行中,这一刀是很难切得齐的。因为高校实行绩效管理,不同职务、职称及工作年限的人工资总额不同,相同职务、职称和工作年限的人工资总额也不尽相同。由于科研等工作量及其他成果影响,月平均工资差异较大。如此一来,高校就处于两难的境地。如果按照涵盖所有收入项目的工资口径来确定缴纳基数,不仅操作烦琐,还可能会导致职工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激化矛盾。如果按月工资结构中固定项目来确定缴纳基数,操作简便,但可能会导致政策执行不彻底,并且没有完全体现出与工资收入对应的公积金收入水平,而只是体现了同样职务、职称和工作年限职工公积金缴纳水平一致原则。

(2)缴存比例的规定在执行中的人为差异。文件中规定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最低、最高比率。当期在任决策者对政策弹性理解和合理执行偏差,可能使同一座城市的不同高校中,各种相关因素相同的职工,公积金标准产生差异。

(3)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每年一次性与每年高校调资多时点产生矛盾。职工调资有常规工资调整,国家统一政策性工资调整,职务、职称晋升调整等。时间点分布全年上、下半年都有,但公积金基数调整只能一年一次。高校在接到基数调整文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报批等相关流程。无论将基数调整时间定在哪个月,都存在职工基数调整滞后于公积金工资调整的情况。而对职工而言补交为补救性保障措施。但实际情况是,相关文件规定补交情况只适用于单位集体。那么,在两年调整日之间职务职称晋升的职工,工资上涨的差额部分不能及时上调公积金基数,在大于一个月小于十一个月的月份区间内,他们的工资收入和公积金账户收入是不匹配的。这样使这部分职工利益受损。而这种利益受损有违公平原则。

(4)地区间公积金缴存标准及与公积金关联补贴标准存在差异。现在实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是市属地为单位原则,在不违背国务院统一《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前提下,各地区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应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那么就为坐落在不同地区的高校,在缴存基数及比例上的差异提供了存在的可能性。比如省属高校单位按属地原则,执行所在地市文件标准。使地区间原本薪资收入差距进一步放大。导致在职职工心理变化,同时,也是未来潜在的入职职工在选择时的权衡点。实际情况是,城市房价的快速上涨的现今,在一所高校里,公积金缴存标准未来纵向空间和眼下横向比较,时常是职工之间的热点话题。因为这与个人购买力正相关。

另外,还有1998年12月1日前后参加工作的新老职工个人账户构成不同导致的问题。1998年12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单位为其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包含住房补贴的,并且其比率同步上调。对应地,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按月在工资表中发放的房租补贴比例一般未作说明,或说明按另外相关规定执行。这就为老职工房租补贴的不同步上调打下伏笔。这里要说的是,老职工房租补贴与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同属于住房补贴范畴。从目前情况看,按属地原则,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客观因素,不同归属市的高校,基数和比例是不一样的。归口管理的相关部门也有它们的苦衷,同市范围内效益各异的单位中,由于单位决策者出于本单位利益的考虑,对政策持不同态度,有些单位连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时制定的政策中初始比率执行都难。然而一部分城市已经出台相关文件,基数构成的工资项目按现有工资结构作了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比率提高5%~8%不等。这种不同所在市高校之间房租补贴的差距导致不同城市间老职工收入差距。影响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人才流动趋向。

(5)高校日常公积金信息管理的问题。一般规定柜面拷贝导盘相关数据信息或者网厅办理。对高校来说,这两种方法都离不开本单位信息系统与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信息对接。一般高校公积金在人事或财务部门归口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高校的数据信息化管理水平日益提高。公积金基数标准产生来源于职工工资,而工资管理通过应用软件实现数据导入导出,每一位职工有一个对应的身份识别号。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导入导出以个人公积金账号为准。所以,在具体操作中容易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

2 对于以上问题的改进建议

第一,对于缴存基数构成项目多,实际操作存在困难的问题,同一所在地高校之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探讨出一种可行性方案,在当地政策框架范围内,在严格执行最低限额规定,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利益的前提下,建立薪资数据归集平台,做好薪资统计工作。将月固定工资以外的收入划分区间,参照个人所得税纳税机制,建立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反向的超额累减机制。实行高收入区间采用低系数,低收入区间采用高系数。即通过系数加权的方法,累加进公积金基数。这种机制的意义在于,既将职工的全部收入与公积金基数挂钩,又科学节制地缩小差距,同时能更好地执行公积金政策文件精神,还能刺激职工的积极性,促进高校的发展。

第二,对于缴存比例的规定在执行中的人为差异的问题。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以财会〔2012〕21号 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无论从事业单位的稳步发展和确实保障职工利益等角度,在单位内部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情况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于一体的议事决策机制,都是必需的。

第三,对于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每年一次性与高校调资多时点矛盾导致的问题。建立公积金基数调整与职工收入水平实时对应机制。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代,不同于以往手工操作。对于两个年度调整日之间,工资上涨的职工公积金基数的上调,在遵照前一年度既定规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及时调整差额部分对应基数,从技术层面应该是可以的,当然,这需要政策的首肯和多方面多层次的配合才能得以实现。

第四,对于地区间公积金缴存标准及老职工房租a贴标准存在差异的问题。建议在矛盾相对突出、有内在需求的地区,相关主管机构积极调研,寻求差别化管理途径,可实行不同性质的单位的差别化政策。经济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具有适应性的政策才具有生命力。在缴存比率方面,比如江苏盐城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是这样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2%、5%~12%、20%。部分城市在老职工房租补贴上,也可考虑实行不同性质单位的差别化政策。

第五,对于单位在日常公积金数据管理方面的问题。建立以公积金个人账号为准的个人各项收入备查数据簿,以保证公积金日常事务的方便和基数调整的及时准确性。

3 结 论

各地公积金政策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执行者是在政策的不断完善中规范自身行为并不断受益的。这种良性互动,是我国住房市场发展的助推剂。

参考文献:

第7篇: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我省工作并且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照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管理。

住房公积金用于满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本级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下设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力。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核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七条  我省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劳动、人事等部门核准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变。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全省职工平均收入情况确定。

第八条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帐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新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除本规定第十五条(三)项所列情形外,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受托银行按照审核意见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该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受托银行按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办理帐户启封转移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原单位或者清算机构必须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凭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

(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和单位管理费;

(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从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的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受托银行。逾期未缴存的,由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责令补缴,并可按日加收欠缴额3‰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清偿。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提取申请,经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住房 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由受托银行支付。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帐户。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但需要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第十七条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但必须提供抵押和担保。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为职工建造或者购买住房,但必须提供抵押和担保。

第十八条  职工或者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由单位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会同受托银行审查,并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九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运营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保值、增值,但不得用于直接投资或者委托他人投资。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市、县应当设立由人大代表、工会代表和财政、计划、建设、监察、银行等部门代表组成的住房公积金监事会,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承办。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受市、县政府委托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执行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从沉淀在银行的资金所获利息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编制住房公积金预决算,并定期向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报送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及管理等情况的业务统计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份向社会公布上一结算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有权对单位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受托银行应当定期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计息、贷款等情况。

受托银行应当在每年6月30日结算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向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分别送交《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单》和《单位对帐单》。

第二十七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向受托银行查询住房公积金情况,受托银行应当无偿受理。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受托银行或者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复核。受托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无偿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处以提取金额10%至2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截留、侵占或者挪用住房公积金的,除全部追回本金及非法所得外,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受托银行违反住房公积金委托协议书的约定或者有其他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款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8篇: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范文

(一)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月缴存额×2×至法定退休月数)×2。

(二)贷款最高限额。

一人申请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三)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房屋价格×贷款比例

第9篇: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范文

记者采访了“伟嘉安捷”顾问,他给予了详细解答。

部分中低收入借款人将受益

(1)公积金贷款上限额度提高,更多贷款购房人群将受益

从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率来看,随着央行的不断加息,尽管公积金贷款利率也有所调整,但是相比于商业贷款利率还是低了1%,所以,公积金贷款也就成为越来越多中低收入购房群体所使用的贷款方式。而此次公积金贷款上限额度由40万调整到60万,对于大多数准备贷款买房的人群来说也将会受益较多。

(2)公积金贷款上限额度的提高,将会促进其使用人群比例的增长

以往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求,所以才会转向申请商业贷款,而今公积金贷款的上限额度提高至60万,对于大多数购房人群来说,还是愿意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公积金贷款使用人群比例的增长。

(3)案例分析:

唐先生,40岁,国家机关公务员,月收入3000元。目前,在亚运村一带看中一套面积70平方米的二居室,评估价60万。唐先生夫妇多年积攒20万元,购买这套房屋需要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可能为40万元。唐先生拿不定主意的是,选择公积金贷款买房还是选择商业贷款买房?“伟嘉安捷”专家列表如下:

“伟嘉安捷”顾问指出:依上表所见,以唐先生贷款40万元买房为例,如果其贷款年限为15年,那么,在基准利率下,公积金比商贷共节省91099.29元;在优惠利率下,公积金仍比商贷节省约48120.30元。

如果唐先生的贷款年限为20年,那么,在基准利率下,公积金比商贷共节省129698.79元;在优惠利率下,公积金仍比商贷节省约68279.74元。可见,公积金贷款买房省钱优势明显。

对二手房市场影响不大。

(1)目前,并非所有购房者都能享受贷款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根据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借款人如申请公积金单笔最高贷款额度,需对其个人信用进行评定,如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A级的贷款申请人,那么其贷款额度可以在原来可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30%;AA级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可以在原来可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15%。另外,如个人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还要根据借款人的月收入确定其偿还能力,并设置具体的贷款金额。所以,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即便是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上调至60万,也并非所有购房者在贷款买房时都能享受到此优惠政策。

(2)公积金贷款申批时间较长,部分业主不愿接受买房人申请。就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而言,公积金贷款利率低、还款方式灵活等特点,是许多购房人贷款买房时较为愿意使用的贷款品种。但是,对于大多数卖房业主来说,却不希望购房人通过公积金贷款来支付其总房款。因为,公积金贷款审批程序较为复杂,涉及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保中心和银行三个单位,通常情况下,公积金贷款全程办理时间大概为一至二个月左右。正因为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时间较长,银行放款时间不如商业贷款那样快速、及时,所以,造成了多数业主更愿意将自己的房子卖给那些全款付清或者选择商业贷款买房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