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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方法简介:
①条件分析—假设法:假设可能情况中的一种成立,然后按照这个假设去判断,如果有与题设条件矛盾的情况,说明该假设情况是不成立的,那么与他的相反情况是成立的。例如,假设a是偶数成立,在判断过程中出现了矛盾,那么a一定是奇数。
②条件分析—列表法:当题设条件比较多,需要多次假设才能完成时,就需要进行列表来辅助分析。列表法就是把题设的条件全部表示在一个长方形表格中,表格的行、列分别表示不同的对象与情况,观察表格内的题设情况,运用逻辑规律进行判断。
③条件分析——图表法:当两个对象之间只有两种关系时,就可用连线表示两个对象之间的关系,有连线则表示“是,有”等肯定的状态,没有连线则表示否定的状态。例如A和B两人之间有认识或不认识两种状态,有连线表示认识,没有表示不认识。
一、准确理解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区别命题的真假性
生物学概念是反映生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教师首先要准确理解生物学概念的内涵(反映事物“质的问题”)与外延(反映事物“量”的问题)。一般来说,概念的内涵越丰富,外延越小,反之外延越大。比如“血细胞”与“红细胞”,其内涵(不具体说明)差别较大,“红细胞”的内涵比“血细胞”丰富,但外延比血细胞要小。“血细胞”外延可以指各种动物的红细胞、白细胞和血小板。有的概念内涵非常丰富,往往具有特指性。比如制备纯净细胞膜材料,“哺乳动物成熟的红细胞”区别于“成熟哺乳动物的红细胞”。虽然概念前有两个修饰词,都是指哺乳动物和成熟,但排列顺序不同。
高中生物学中存在较多的“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如“植物细胞”(包括植物体内根细胞、叶肉细胞、花瓣细胞等各种植物细胞)和“植物根尖分生区细胞”。准确区别概念之间的关系有:“种属关系”、“交叉关系”和“同一关系”。比如:核酸分别与DNA或RNA之间的“种属关系”;蛋白质与激素之间的“交叉关系”;蓝藻与蓝细菌的“同一关系”。这些也可以指导学生用“韦恩图”来表示。概念之间的联系,可以形成“概念图”。绘制概念图时,可以依据概念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用一个或几个“关键词”或用“真命题”来联系它们。比如:细胞与真核细胞、原核细胞,依据概念之间的关系绘制概念图。染色体与DNA之间的概念关系,用“染色体的主要成分之一是DNA”真命题来联系,绘制概念图,两个概念之间的关键词:“主要成分”和“之一”。
生物学命题是人们对事物情况(生物学知识)有所判断的一种思维形式。命题不同于概念,高中生物教学中,教师要注意各种命题的真假性判断。命题形式较多,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逻辑能力,来判断是“真命题”还是“假命题”。比如:①真核生物的遗传物质是DNA(真);②具有细胞结构的生物遗传物质是DNA(真);③所有生物遗传物质是DNA(假)。所以,教师在平时的生物教学中,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这方面的能力。
二、生物学科的逻辑推理过程
生物学科涉及的推理类型常见的有:归纳推理、演绎推理、类比推理等。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注重对学生的逻辑能力培养,有利于科学思维的形成,进而提高学生的生物学素养。下面,以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为例说明推理的方法。
1.关于归纳推理过程
生物学科知识点繁多,专业术语复杂,学生无法准确理解,很难做到像物理学科那样的逻辑推理。教师在生物教学过程中,要教会学生进行逻辑推理,其中归纳推理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比如:①真核生物的遗传物质是DNA;②原核生物的遗传物质是DNA;③大多数病毒的遗传物质是DNA;④少数RNA病毒的遗传物质是RNA。上述几个真命题的归纳推理结论为:DNA是生物的主要遗传物质(真命题)。推理过程表述为:由①②推出具有细胞结构的生物遗传物质是DNA。由①②③推出绝大多数生物的遗传物质是DNA。由①②③④推出DNA是生物(生物界)的主要遗传物质。这种属于“完全归纳推理”。另外,还有“不完全归纳推理”。比如:①纯合子AA自交后代全是纯合子AA;②纯合子aa自交后代全是纯合子aa;③纯合子AAbb自交后代全是纯合子AAbb;④纯合子aabbCC自交后代全是纯合子aabbCC。由上述这些真命题可以归纳出:纯合子自交后代全是纯合子(真命题)。
2.关于演绎推理过程
高中生物学科教学指导意见把“假说演绎法”作为生物学科的基本逻辑能力,这就要求教师的教学过程也要具备逻辑性。比如教师在进行“遗传信息的传递——DNA复制”内容教学时,可以这样设计演绎推理过程。先从日常生活的复制(计算机的文件复制与资料的复印),引出“全保留复制”。如果DNA是这种复制机制的话,亲代DNA双链标记32P在以31P作为原料的条件下DNA复制一代,形成两个子代DNA,通过密度梯度离心得到结果为:一个为“重带”,另一个为“轻带”。而科学家实验结果是只出现“中带”。这说明了全保留复制是错误的。然后,教师再让学生设计复制机制,得到结果是“半保留复制”。这个教学过程本身是一个演绎推理过程。
还有,在命题判断上,学生经常犯逻辑上的错误。比如认为“DNA是人的主要遗传物质”(假命题)是正确的。他们往往这样演绎:①人是生物;②生物的主要遗传物质是DNA;③所以人的主要遗传物质是DNA。这个命题中的生物是指生物界。虽然,“人是属于生物,但生物不全是人”。他们没有正确理解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教师可以运用“三段论”来演绎推理:①人体具有细胞结构;②具有细胞结构的生物遗传物质是DNA;③所以人的遗传物质是DNA(真命题)。相关推理示例:①人体细胞属于动物细胞;②动物细胞具有中心体结构;③所以人体细胞具有中心体结构。
三、教学中注意分析与综合问题
高考生物试题的综合性很强,部分选择题的选项,知识点跨度很大,这就要求学生具备很强的分析能力。那么,什么是分析?所谓的分析是指把整体分解成部分,把复杂的问题分解成简单的要素,或把历史的过程分解成片段来研究的思维方法。对生物学来讲,定性与定量分析显得非常重要。
通过笔者研究,在解决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上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1.1分清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
作为区分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的方法,首先搞清楚普通逻辑学和法律逻辑学的整体和个体的关系,然后再加以区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1.1抽象和具体的关系显然普通逻辑学属于逻辑学中较抽象的问题,而法律逻辑学则属于抽象中的具体个例。
1.1.2理论和应用的关系普通逻辑学属于理论逻辑范畴,更多的是进行形式和方法的理论研究;法律逻辑学则更倾向于逻辑学在实际中的应用,而应用的正是普通逻辑学中的理论结合法学理论。
1.1.3广泛和个体的关系在普通逻辑学中并不涉及固定的应用领域里的个性化问题;法律逻辑学则必须应用到法律领域内的各种具体化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所以在讲授法律逻辑学的过程中既要讲授普通逻辑学的思维方法,又要讲授法学中对普通逻辑学的应用。在概念的讲述上既要讲述法律术语的主观规定与客观现实的矛盾,也要讲法律的稳定与灵活的统一,而判断的真假特征与判断的断定上更要明确法律条文的意义,同样的推理要注重法律辩证推理和形式推理的统一。
1.2解决法律逻辑学和法理学的关系
在这方面对于法理学、法律方法论和法哲学等学科的理论成果要经过辩证判断之后吸收,再避免出现照搬其成果的情况。法律逻辑学必须坚持在法律逻辑研究基础之上的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形式。在进行法律辩证推理的讲解时不能完全不顾形式而只考虑内容,这都是一些普通综合性高校在法律逻辑学课堂上容易出现的错误。总之,这二者的关系不能是脱离开来的两个孤立部分,而应该是互相结合融为一体的两个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采用这种逻辑统一的方式实现法律逻辑学术语的规范化是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内容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1.3重视“法律”在法律逻辑学中的特色
目前大部分法律逻辑学课程中所讲述的都是普通逻辑学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问题,采用的方法大多是“案例分析+普通逻辑学原理”,这在整个法律逻辑学中是属于个体与整体的关系,目前的方法必须采用,但是仅采用目前的办法还远远不够。法律逻辑学的内容应该包括应用逻辑学和特殊逻辑问题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这些情况中不仅有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逻辑问题,还有法律逻辑规范中自身存在的逻辑问题。总之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多采用法律实践的研究形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明确法律逻辑学中法律的重要性。
1.4重视法律推理的地位
既然是法律逻辑学就应该凸显法律推理的重要性,以法律推理为主要依据。根据逻辑学界的通用说法就是逻辑学就是推理学。尤其是法律逻辑学,更应该在重视法律的基础之上重视逻辑推理。事实上,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广泛使用的法律思维方式,尤其是在法律事实明确、而法律动机不明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推理对案件进行分析和侦查的过程,对案件的认定存在必然关系。在具体讲授过程中,特别应该强调以下几点:
1.4.1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只有弄清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才能明确使用的适用范围。
1.4.2法律推理的种类通过对种类的详细描述,才能让学生了解在具体情况中应该采用何种方法和手段进行有效的推理。
1.4.3法律推理的要求对事实的可信性进行分析之后采用正当的形式和合法的手段进行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必须遵照的要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1.4.4法律推理的作用法律推理的使用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可以找到正确的方向,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1.5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目前国内的学术氛围就是重理论而轻实际,这在学术探讨中无可厚非,但是大部分学校培养的人才是要到社会中去实践自己的理论,而不是去研究机构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的。这就造成大部分刚刚步入社会的学生空有一身理论而无法进行实践操作。所以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正是出于法律逻辑学的特点———经验性学科而得出的结论。经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更胜于理论。
2法律逻辑学的应用(密室逃脱策划方案)
2.1活动主题
本次活动的主题就是通过实践教学提升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2.2活动目的
“普通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思维的基本形式、思维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为提高学生思维的准确性和敏捷性,它注重培养学生准确判断、精确推理的能力,因我院是培养执法工作者的摇篮,执法工作者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素质,而且逻辑学来源于实践,最终也要回到实践中去,因此未来的执法工作者学习逻辑,更应该结合实际思考和体会。根据我院学生所学专业需要,培养学生逻辑推理实践应用的能力是有必要的,特在2012级本科大队开设“普通逻辑学”的实践活动,在学习理论知识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理论知识联系实际,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
2.3活动过程
2.3.1准备工作人员准备:活动参与人员从2012级本科大队7个开设普通逻辑学科目的班级中选出20名学员分两次参加此项活动。活动地点准备:新疆警察学院北校区1号教学楼二楼全部行政班级教室(202~208)。(注:活动当天需学生处领导配合安排各区队教室)活动器具准备:根据设计关卡,列出项目活动器具清单,上交至基础部综合教研室教师处审核,统一配备。(注:因活动设计需要向警体训练部借用手铐)
2.3.2正式活动部分参加人员先聚集在一号教学楼阶梯101教室统一进行对本次活动的全面介绍和规则的学习,再随机分组,由每组负责学生分别带到202-209教室统一开始第一关:心有灵“析”、心心相印。活动中,所有参与学生必须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联系实践,紧密配合,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人人参与其中通过团队合作寻找线索,推理、联想、破解谜题获取最终密码,才能全部成功逃脱。随后由第一名逃脱的小组再进入终极关卡:越狱终极大Boss。最后评出逃脱最快、使用提示最少的小组为冠军进行奖励。此次活动,教师只是指导,学生自主设计密室关卡,不仅学生参与积极性很高而且还专门单设一间供邀请嘉宾闯关,让我部全体教师与学生同时参与活动,真实切身体会其中的奥秘。
2.4活动总结
通过这种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无论是推出了成功经验还是发现了存在的不足,都会对学院的本科实践教学模式产生积极的影响,这类实践教学活动可长期坚持下去,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3总结
数学是一种语言,“以前,人们认为数学只是自然科学的语言和工具,现在数学已成了所有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管理科学等的工具和语言”。不过,这种语言与日常语言不同,“日常语言是习俗的产物,也是社会和政治运动的产物,而数学语言则是慎重地、有意地而且经常是精心设计的”。因此,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布龙菲尔德说:“数学不过是语言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更有前苏联数学教育家斯托利亚尔言:“数学教学也就是数学语言的教学”。而语言的学习是离不开阅读的,所以,数学的学习不能离开阅读,这便是数学阅读之由来。
数学阅读过程同一般阅读过程一样,是一个完整的心理活动过程,包含语言符号(文字、数学符号、术语、公式、图表等)的感知和认读、新概念的同化和顺应、阅读材料的理解和记忆等各种心理活动因素。同时,它也是一个不断假设、证明、想象、推理的积极能动的认知过程。但由于数学语言的符号化、逻辑化及严谨性、抽象性等特点,数学阅读又有不同于一般阅读的特殊性,认识这些特殊性,对指导数学阅读有重要意义。
首先,由于数学语言的高度抽象性,数学阅读需要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在阅读过程中,读者必须认读感知阅读材料中有关的数学术语和符号,理解每个术语和符号,并能正确依据数学原理分析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最后达到对材料的本真理解,形成知识结构,这中间用到的逻辑推理思维特别多。而一般阅读“理解和感知好像融合为一体,因为这种情况下的阅读,主要的是运用已有的知识,把它与新的印象联系起来,从而掌握阅读的对象”,较少运用逻辑推理思维。
其次,数学语言的特点也在于它的精确性,每个数学概念、符号、术语都有其精确的含义,没有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的词汇,数学中的结论错对分明,不存在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断言,当一个学生试图阅读、理解一段数学材料或一个概念、定理或其证明时,他必须了解其中出现的每个数学术语和每个数学符号的精确含义,不能忽视或略去任何一个不理解的词汇。因此,浏览、快速阅读等阅读方式不太适合数学阅读学习。
第三,数学阅读要求认真细致。阅读一本小说或故事书时,可以不注意细节,进行跳阅或浏览无趣味的段落,但数学阅读由于数学教科书编写的逻辑严谨性及数学“言必有据”的特点,要求对每个句子、每个名词术语、每个图表都应细致地阅读分析,领会其内容、含义。对新出现的数学定义、定理一般不能一遍过,要反复仔细阅读,并进行认真分析直至弄懂含义。数学阅读常出现这种情况,认识一段数学材料中每一个字、词或句子,却不能理解其中的推理和数学含义,更难体会到其中的数学思想方法。数学语言形式表述与数学内容之间的这一矛盾决定了数学阅读必须勤思多想。
第四,数学阅读过程往往是读写结合过程。一方面,数学阅读要求记忆重要概念、原理、公式,而书写可以加快、加强记忆,数学阅读时,对重要的内容常通过书写或作笔记来加强记忆;另一方面,教材编写为了简约,数学推理的理由常省略,运算证明过程也常简略,阅读时,如果从上一步到下一步跨度较大,常需纸笔演算推理来“架桥铺路”,以便顺利阅读;还有,数学阅读时常要求从课文中概括归纳出一些东西,如解题格式、证明思想、知识结构框图,或举一些反例、变式来加深理解,这些往往要求读者以注脚的形式写在页边上,以便以后复习巩固。
一我国现代民事审判面临的背景
(一)我国所处的特定的“时空”背景
就“时间”而言,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使得社会结构及社会组织体制逐步转型。市场经济还使人们的社会观念、价值观念及法律意识发生了变化,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再能够很好的发挥作用,人们更多的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使得民事纠纷的数量激增。[4]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过程中,民事纠纷在内容、性质和形式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很多案件背后都有特殊的社会和政策背景,使得当代民事纠纷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5]
就“空间”而言,我国目前大多数地区还处于乡土社会的环境下。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还有接近80%的国民生活在乡土社会,乡土社会仍处于与中心城市相对应的边缘地带,“现代化”和城市化所带来的诸多条件和好处还不可能完全深入农村。[6]在这种环境下,整体来看,国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人民群众“厌讼”与“滥讼”的思想同时存在;对多数普通民众而言,他们受儒家思想影响比较严重,习惯于根据情理、常识、民间法来评价裁判的公与不公,我们的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还存在着理念上的重大差异。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人民群众一方面逐渐接受现代审判方式,另一方面,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较深。[7]可以说,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虽然已经被埋葬,但仍然对国民的法律意识发生着深远的影响。
(二)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面临着诸多困境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由于民事纠纷案件的激增,再加上现代法治主义思潮的影响——这个思潮最重要的特征是强调法律至上,并倾向于建立一种能够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体系,使得人民法院开始积极推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这种改革最初主要是为了提高审判的效率,以应对案件数量的激增。在此前提下,“一步到庭”、“当庭宣判”等做法受到了鼓励和推行。尤其是新的证据规则的实施,对民事审判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是,在民事司法改革取得突出成果的同时,“涉法上访”案件居高不下,“司法腐败”似乎成了一个时代的流行语,司法权威没有真正确立司法改革的一些措施受到了质疑,人民司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民事纠纷案件裁判的标准是什么,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按照一般的理解,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就是要通过法律判断来终结纠纷。所以,只要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无误,纠纷的法律解决过程就可以宣告结束,而且法院的判决仍然具备正当性的条件。一段时期以来,法官裁判案件,通常的做法也是“一裁了之”或者“一判了之”,至于裁判之后当事人有什么反映,社会有什么舆论等并不是法院所关心的问题。
但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语境下,通过判决来强化法治的权威固然重要,但能够将纠纷和冲突的隐患予以消除,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更加和谐、友爱,社会秩序稳定有序才是更重要的。也就是说,在解决纠纷时,只确认具体问题上的个别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够的,纠纷的解决还要求尽量修复当事人及其周围人的人际关系。[8]如果法院不去“解决”纠纷,即使确认了权利、义务关系,反而可能会导致矛盾的激化。民事纠纷的裁判最重要的在于“案结事了”,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应当是“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在上述三个背景下,笔者采用过程分析的方法,[9]从法官思维和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官对民事纠纷的裁判过程分为感性——理性——综合三个阶段,并分别加以研究。[10]
二民事纠纷审判的开始:直觉判断
(一)感性和直觉判断
感性是相对于理性而言,它指的是人类基于本能而形成的一种直观感觉。从心理学的的角度来说,“直觉是直接而瞬间的、未经意识思维和判断而发生的一种正在领会或知道的方式。”[11]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直觉是人类产生知识的出发点,是所有知识产生的基础。[12]直觉具有如下特点:[13]
1、直觉具有瞬时性,它使人能够迅速地把握事物的特性甚至本质。
2、直觉具有敏锐性,它能剥离事物繁琐的表象外壳,使人洞察到一些特殊的内在的东西,而不使问题复杂化。
3、直觉具有非逻辑性。直觉是人脑的高级机能,它产生的生理学和心理学基础表明了它的非逻辑性和非理性。
(二)法官的直觉判断
按照一般的理解,法官是严格依照法律条文来裁判案件的,不可能事先形成一个直觉的判断,然后再去审判,否则的话,有“先定后审”的嫌疑。其实,法官是司法裁判的主体,而法官并非一个事先设定好程序的计算机,输入案件的有关情况,裁判结果就自动生成。法官首先是一个普通的人,如果我们承认人的感性的一面,那么,法官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直觉判断就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在许多案件中,“法官在依据法律规定做出裁判之前,心中已经有了依据人情事理做出的实质判断。多数案件的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的判决结果,于此前依据人情事理做出的判断是一致的,因此实质判断的过程被掩盖了,我们从判决书上只看到依法裁判的逻辑过程。”[14]这种实质判断实际上就是凭借法官对人情事理的直觉作出的。
法官的这种直觉,可以借用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所称的“中国型的正义衡平感觉”来描述,它是深藏于个人心中的感觉而不具有实定性,但却引导着听讼者的判断。按照马科斯•韦伯对于形式以及职业化的理解,这种感觉不是经过专业训练得来的,是非理性化的、不可计算的。这种判断是基于道德和经验而非法律的基础上,是基于感性而非理性的判断。当然,“直觉和理性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异曲同工的,在很大程度上,直觉就是忽略了分析过程的理性,而理性就是还原了分析过程的知觉,或者说,直觉是经验的理性,理性是分析的直觉。”[15]
(三)法官直觉判断的作用
法官的直觉判断在民事裁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通过直觉判断对案件审理形成思路
法官的直觉判断有助于对案件的审理形成一个良好的思路,有时甚至通过这种直觉对案件的结果有一个预先的推测。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实际上法律并不是一个神秘的东西,它往往和人类的善良本性和公平正义感是一致的。
对于一名法官来说,他的年龄、阅历、经验和道德感是形成直觉判断的基础。一个经验丰富的法官会通过直觉判断理清思路,发现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为下一阶段的审判打下良好的基础。而一个刚从学校毕业的大学生可能因为缺乏社会经验,往往不能产生很好的直觉,从而过度的依赖法条。比如,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审理离婚案件,因其没有婚姻的经验,很难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形成直觉,而一个已婚的中年法官则会从当事人诉请的理由中感觉到夫妻双方是否还存在和好的可能。缺乏经验将难以形成良好的直觉,结果往往会机械的适用法条,对于纠纷的解决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在民事纠纷的裁判过程中,法官的审判经验、社会经验是很重要的。
2、法官的直觉判断对证据认定的作用
梁慧星先生曾讲到一个案件,是一个普通的借款纠纷。在该案中,原告手持借条到法院,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辩称这个借条是在原告逼迫之下签订的,借款的事实并不存在。法院认为被告的辩解因无相应的证据而不予支持,判决原告胜诉。案件判决后,被告自杀身亡。[16]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是一名老实巴交的农民,法官凭直觉可判断出他是否说的是实话,由此应当对本案的借款事实是否真实产生疑问。而本案的法官一味追求形式正义,过度依赖证据规则,忽视了直觉判断的重要性,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后果。
3、直觉判断有时还是创造法律的力量源泉。当法律出现漏洞时,尤其需要法官良好的直觉,通过利益衡量、法律的解释等弥补法律的不足。它使我们成为法律的主人,而非法律的奴隶。法国法学家萨莱勒斯说:“一个人在结果一开始时就有了意志,然后他发现了原则;这就是所有的司法解释的起源……但其表现形式却是相反的。似乎这个原则才是起始原因,人们是从此得出结果,却发现这个结果是演绎得来的。”[17]卡多佐法官也认为,司法过程中的下意识因素,法官的直觉和感知力在案件裁判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18]
(四)直觉判断需要上升到理性判断
如果我们追根溯源,会发现这种直觉判断在我国古代法官中运用的较为普遍。所谓的“片言折狱”、[19]“五声听讼”[20]等就是以直觉判断为基础的。相信并推崇直觉,不太重视逻辑推理和案件证据的收集,甚至不重视正确适用法律,是古代司法官断案的一种普遍现象,这也反映出传统文化在认知方面偏重于以直觉的、整体的方法去认识未知世界的倾向。由于“片言折狱”是建立在司法官自身直觉和主观臆断基础之上的非逻辑的判断,因而很容易滑向司法擅断的泥沼。那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民事纠纷的解决不可能仅仅停留在法官的直觉判断上,因为直觉判断是以人的经验和善良本性为基础,说到底它体现的还是一种“人治”,还没有上升到通过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则来解决纠纷的“法治”层次上,直觉判断在现代民事纠纷的裁判中只能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另外,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面对扑簌迷离的案情,法官有时无法形成很好的直觉判断,再加上有些民事纠纷(如公司、票据等案件)专业性很强,直觉判断很难发挥作用,此时,都需要通过理性判断,依据规则推理来解决纠纷。
三民事纠纷审判的核心:规则推理
(一)理性判断和规则推理
法官在对案件有了一个直觉的判断之后,还必须运用法律规范进行理性的推理,这种理性的推理是一种规则的推理。法官运用法规范进行裁判是审判正当化的需要,同时,这个过程也是对社会规范的确认。依据法律规范来裁定具体的个别纠纷,从而维护作为权利义务的法秩序,正是以依法审判为根本原则的近代司法制度的一个本质属性。[21]
学者认为,近现代法治社会有以下特征:1、强调规则的统治,即以法律规范(权利义务)作为社会调整的唯一权威性和正统的标准和尺度;2、以严格依法办事的法院作为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中立机关,根据既定的规则解决纠纷;3、法律体系和诉讼程序的设计都以严格的形式理性为最高标准,其运作过程严格遵循程序公正的准则;4、确立正式的、公共性的法律体系在社会中的至上权威,用法律全面调整或控制各种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的“法化”。[22]因此,法官运用规则推理进行判断是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纠纷的本质要求,而形式合理和程序公正则能够为法官的判断提供外在的保障。因此,在民事案件的裁判过程中,法官必须压抑自己的个人感情,要作为一个中立者严格依照程序、客观冷静地倾听各方当事人的诉请和答辩,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推理和判断。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法官的思维方式是演绎推理,所遵循的逻辑规则,就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23]运用法律规则进行推理的具体方法是“在事实和法条之间来回逡巡”。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法律思维不同于道德思维、科学思维、政治思维等。
(二)规则推理的局限性
一般而言,规则推理就是对法律规范的推理适用。推理通常是指人们逻辑思维的一种活动,"推理是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得出另一个未知的新判断的思维过程",[24]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当然推理等。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泛称为法律推理,它“大体上是对法律命题运用一般逻辑推理的过程。”[25]学者为了证明法学的科学性,往往过于强调、甚至崇拜和迷信法律推理的作用,有关这一方面的文章和著述也较多,此处就不再赘述。
但是,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仅仅运用法律推理是不够的,原因如下:
1、法律规范自身的缺陷,使得法律推理的结果可能有失公正
法律规范是推理的前提,但这个前提存在一些局限性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的情况,包括:(1)不合目的性,即普遍的规则适用于个别情况时可能导致非正义;(2)不周延性,即法律不可能涵盖一切社会关系;(3)模糊性,即法律规范的语言文字表述可能存在歧义;(4)滞后性,即法律与社会生活条件可能脱节。[26]正因为法律规则自身就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缺点,那么,仅仅依靠规则推理来解决纠纷也是不可行的。
2、规则推理过程中的内在矛盾,使得法律推理的结果可能有失妥当
在依据规则进行推理的过程中,存在两个内在矛盾:(1)法律推理维护法律正统性的功能与妥当解决纠纷之间的矛盾;(2)法律推理中当事者的日常生活逻辑与法律家的专门技术之间的矛盾。[27]这两个矛盾使得审判中使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思维往往与社会规范以及常识性思维存在一定的差距,通过“法言法语”做出的“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判决结果,可能与当事人的愿望和期待相距甚远,使得一些仅仅依据规则推理做出的判决不符合常情。尤其在涉及人身或身份关系的领域,判决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却摧毁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同情心,甚至基本的道德规范,以至于某些并无法律瑕疵的判决常常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严格的规则主义的弊端凸显出来了。严格的规则推理,并不能够处理特定类型的和“多极”的复杂的纠纷;依据逻辑推理所做出的“非黑即白”式的判决结果往往不符合常情和当事人的长远利益;[28]有时候,法官越是想严格执行法律,越是不能达到实现法律的目的。[29]
(三)规则推理还必须上升到综合判断
规则推理的局限性决定了规则推理与纠纷的解决之间并不能划等号:
(1)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法官对民事纠纷的审判,是为了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而不是简单的进行规则推理。在案件裁判过程中,规则推理是纠纷解决的基础,但仅仅依靠逻辑理性还不能完全地理解和把握法律,法官还需要从实践理性和价值理性出发来寻找法律的真谛。
其实,在法社会学家看来,纠纷的解决并不等于规则的适用。卢埃林认为,纠纷是法律的核心,而法律是法官解决纠纷的行为。他认为法律的核心是以法院为中心的纠纷解决行为,而不是规则。弗兰克将迷信法律确定性的幻想称之为“基本的法律神话”。[30]在笔者看来,将法律视为法官解决纠纷的行为,突出了纠纷解决的过程,却忽视了法律存在的自洽性,是将法律的制定与法律在实践中的运作混为一体,容易导致法律的“虚无论”,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将法律规则的推理与纠纷的解决区分开来。
(2)规则推理的结果一般是唯一的,而纠纷解决的途径是多样的
从哲学的角度来说,逻辑推理并不能产生新的知识,因为在大前提和小前提确定的情况下,结论一般来说是唯一的,也就是说,推理的结果实际上已经蕴藏在大前提之中了,但纠纷的解决却可以有多种多样的途径和方法。同样的纠纷因处理方法的不同,既可能导致当事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彻底破裂,也可能消除双方敌对情绪和感情上的疙瘩,使当事者恢复友好的社会关系。[31]笔者曾经处理了一个案件,某学校状告区政府,区政府败诉后提出了上诉,二审审理后准备维持原判。区政府自知理亏,也服从这个结果,但要求不要下判决,而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其目的是维护区政府的面子,而学校也不愿意与当地政府的关系闹僵。最后,在实体处理结果不变的情况下,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双方都比较满意。这个案例说明,规则推理不等于纠纷的解决,规则是僵硬的,但纠纷解决的方式是灵活多样的。
因此,仅仅依靠规则推理并不能很好的解决纠纷。一个依据规则推理做出的判决有时候只是表面上排除了冲突的社会障碍,却很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对抗。“法律是为人服务的,纠纷进入法律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不是为了法律程序自身的‘表演’,解决纠纷,应当是真正解决和实际上解决,而不应当是从表面上和形式上解决”。[32]直觉判断强调的是自由心证和实质正义,规则推理强调的是形式正义和法律效果,而民事纠纷的解决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法官对案件的裁断还必须上升到综合的判断,在考虑裁判的法律效果的基础上,兼顾裁判的社会效果。
四民事纠纷审判的完成:基于社会效果的综合判断
民事纠纷最终的裁判是法官基于感性判断和理性判断,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做出的一个综合判断。法律效果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效果,即法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把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以维护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权威,而社会效果是指法律实现的效果,即法官把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后所产生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效果,比如社会秩序的和谐、人际关系的恢复、共同体的维系、以及道德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实现等等。法律效果强调法律证明的严谨性、法律条文适用的贴切和准确,而社会效果则强调法的价值,特别是正义价值的实现,重视从司法的目的上考量裁判结果的合理性。
那么,民事纠纷的裁判为什么要考虑社会效果呢?
(一)考虑社会效果的根本原因
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是民事裁判要考虑社会效果的根本原因。仅仅从理念上来说,审判是对具体、个别的纠纷通过适用该纠纷发生以前已存在的一般法律规范予以解决的过程,因此严格区别于按一定政策目的制定一般法律规范的政治过程,这样的区别,在现代通过各种各样的机制得到了制度化。但实际上,审判与政治之间的严格区别并没有得到全部贯彻。[33]虽然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在各个国家有所不同,但司法与政治绝对分立是不可能的。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在司法审判中也经常要考虑公共政策。因此,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考虑国家政策、社情民意等是十分正常的情况。
(二)考虑社会效果的内在原因
规则与目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矛盾,是法官考虑社会效果的内在原因。现代法治的内在矛盾之一,是实质正义与形式主义的关系。形式正义着重于程序公正,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在所不问;实质正义则不满足于程序的公正,而是着重于在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34]根据经典的法治理论,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应该建立在形式合理性基础之上,实质合理性只能从属于形式合理性,而法治的发展则使这种矛盾不断加剧和扩大。通过授予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增加国家在资源再分配中的力度和效率。
(三)考虑社会效果的历史原因
我国的司法传统中考虑判决的可接受性,是民事裁判考虑社会效果的历史原因。历史上,传统的法官把自己当作行政官,把诉讼案件当作行政事务,把解纷结果当作合乎民意的政绩。另外,法不外乎人情,是中国传统法官的一种思维定势,所谓“天理、人情、国法”,他们认为人情整合法理、民意高于法律,民意的正当性无须经由法律来验证。古代司法判决的内容也多是认知性的,侧重于合理性而非合法性的论证,强调的是“事理”而非“法理”。对于普通的群众来说,他们对于法律规范本身不熟悉,没有特别强烈的规范预期,而主要是看判决效果如何,并以此评价法官能否“为民做主”。在这样的法律传统中,法官的审判过程及其结果不得不接受各种价值观念的评价,只有符合社会主导价值观的裁判行为和判决,才可能有较高的社会可接受性;法官必须尊重既定的法律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顾及有关的习俗、伦理规范,确定并实现个案中的正义。[35]
(四)考虑社会效果的现实原因
【英文摘要】Philosophicallogicisapolysemantincontemporarylogicalliterature.Webelieveit''''sanon-classicallogicwithphiloso-phicalpurportorcause.Itsrisearosesalotoftheoreticalproblems.Thisessayexpoundsthelimitsofclassicallogic,non-monotonyanddeduction,logicalmathematicalizationanddepart-mentalization,theownershipofinductivelogic,etc.
【关键词】经典逻辑/非经典逻辑/演绎性/数学化/部门化/哲学逻辑classicallogic/non-classicallogic/deduction/mathematicalization/departmentalization/philosophicallogic
【正文】
哲学逻辑的崛起引发一系列理论问题。我们仅就其中几个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经典逻辑和非经典逻辑的界限
在这里经典逻辑是指标准的一阶谓词演算(CQC),它的语义学是模型论。随着非经典逻辑分支不断出现,使得我们对经典逻辑和非经逻辑的界限的认识逐步加深。就目前情况看,经典逻辑具有下述特征:二值性、外延性、存在性、单调性、陈述性和协调性。
传统的主流观点:每个命题(语句)或是真的或是假的。这条被称做克吕西波(Chrysippus)原则一直被大多数逻辑学家所恪守。20年代初卢卡西维茨(J.Lukasiwicz)建立三值逻辑系统,从而打破了二值性原则的一统天下,出现了多值逻辑、部分逻辑(偏逻辑)等一系列非二值型的逻辑。
经典逻辑是外延逻辑。外延性逻辑具有下述特点:第一,这种逻辑认为每个表达式(词项、语句)的外延就是它们的意义。每个个体词都指称解释域中的个体;而语句的外延是它们的真值。第二,每个复合表达式的值是由组成它的各部分表达式的值所决定,也就是说,复合表达式的意义是其各部分表达式意义的函项,第三,同一性替换规则和等值置换定理在外延关系推理中成立。也是在20年代初,刘易士(C.I.Lewis)在构造严格蕴涵系统时,引入初始模态概念“相容性”(或“可能性”),并进一步构建模态系统S1-S5。从而引发一系列非外延型的逻辑系统出现,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和认知逻辑等等出现。
从弗雷格始,经典逻辑系统的语义学中,总是假定一个非空的解释域,要求个体词项解释域是非空的。这就是说,经典逻辑对量词的解释中隐含着“存在假设”,在60年代被命名为“自由逻辑”的非存型的逻辑出现了。自由逻辑的重要任务就在于:(1)把经典逻辑中隐含的存在假设变明显;(2)区分开逻辑中的两种情况:一种与存在假设有关的推理,另一种与它无关。
在经典逻辑范围内,由已知事实的集合推出结论,永远不会被进一步推演所否定,即无论增加多少新信息作前提,也不会废除原来的结论。这就是说经典逻辑推理具有单调性。然而于70年代末,里特(R.Reiter)提出缺省(Default)推理系统,于是一系列非单调逻辑出现。
经典逻辑总是从真假角度研究命题间关系。因而只考察陈述句间关系的逻辑,像祈使句、疑问句、感叹句就被排斥在逻辑学直接研究之外。自50年代始,命令句逻辑、疑问句逻辑相继出现。于是,非陈述型的逻辑存在已成事实。
经典逻辑中有这样两条定理:(p∧q)(矛盾律)和p∧pq(司各特律),前者表明:在一个系统内禁不协调的命题作为论题,后者说的是:由矛盾可推出一切命题。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系统是不协调的,那么一切命题都是它的定理。这样的系统是不足道的(trivial)。柯斯塔(M.C.A.daCosta)于1958年构造逻辑系统Cn(1〈n≤ω)。矛盾律和司各特律在该系统中不普遍有效,而其他最重要模式和推理规则得以保留。这就开创了非经典逻辑一个新方向弗协调逻辑。
综上所述非经典逻辑诸分支从不同方面突破经典逻辑某些原则。于是,我们可以以上面六种特征作为划分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的根据。凡是不具有上述六种性质之一的逻辑系统均属非经典逻辑范畴。
二、非单调性与演绎性
通常这样来刻画演绎:相对于语句集合Γ,对于任一语句S,满足下述条件的其最后语句为S的有穷序列是S由Γ演绎的:序列中每个语句或者是公理,或者是Г的元素,或者根据推理规则由前面的语句获得的。它的一个同义词是导出(derivation)。演绎是相对于系统的概念,说一个公式(或语句)是演绎的只是相对于一不定的公理和推理规则的具体系统而言的。演绎概念是证明概念的概括。一个证明是语句这样的有穷序列:它的每个语句或是公理或是根据推理规则由前面的语句得出的。在序列中最后一个语句是定理。
现在我们考察单调逻辑中演绎情况。令W是一阶逻辑公式的集合,D为缺省推理的可数集,cons(D)为D中缺省的后承的集合。我们来建立公式Φ的缺省证明概念:首先我们必须确定从WUcons(D[,0])。导出Φ这种性质的缺省集合D[,0]。为确保在D[,0]中缺省的适用性,我们须确定缺省集合D[,1],致使能从WUcons(D[,1])中得出在D[,0]中缺省的所有必须的预备条件。我们从这种方式操作直至某一空的D[,K]。这意谓着从W得出在D[,K-1]中的必须的预备条件。然后我们确定一个证明,只是我们不陷入矛盾,即是W必须跟包括在证明中的所有缺省后承的集合相一致。例如,给定缺省理论:
T=({p},{δ[,1]=p:r/r,δ[,2]=r:ps/pS})
({δ[,2]}),{δ[,1]},Φ是S在T中的缺省证明。
;形式地说,Φ在正规缺省理论T=(W,D)中的一个缺省证明是满足下述条件的D的子集合的有穷序列(D[,0],D[,1],…D[,K]):
(i)Φ从WUcons(D[,0])得出。
(ii)对于所有i〈K,从Wucona(D[,i+1])得出缺省的所有预备条件。
(iii)D[,K]=Φ。
(iV)WUcons(U[,i]D[,i])是一致的。
由上面可以看出缺省推理中的证明是与通常的演绎证明是不同的,前者比后者要宽广些。
附图
由此可见,缺省逻辑中的推出关系比经典逻辑中的要宽。因而相应扩大了“演绎性”概念的外延。于是可把演绎性分为:强演绎性和弱演绎性。后者是随着作为前提的信息逐步完善,而导出的结论逐步逼近真的结论。
三、逻辑的数学化和部门化。
正如有人所指出的那样,“逻辑学在智力图谱中占有战略地位,它联结着数学、语言学、哲学和计算机科学不同学科。”[2]作为构建各学科系统的元科学手段的逻辑与各门科学联系越来越密切。它在当展中,表现出两个重要特征:数学化和部门化。
逻辑学日益数学化,这表现为:(1)逻辑采取更多的数学方法,因而技术性程度越来越高。一些逻辑问题(如系统特征问题)的解决需要复杂的证明技术和数学技巧。(2)它更侧重于数学形式化的问题。其实数学化的本质是抽象化、理想化和泛化(普遍化)。这对像逻辑这样的形式科学显然是非常重要的,近一个世纪逻辑迅速发展就证明了这一点。逻辑方法论的数学化在本世纪下半叶正在加速。这给予逻辑的一些重要结论以复杂的结构和深入的处理,使逻辑变得更精确更丰富。但是,由于逻辑中数学专门化已定型并且限定了它自己,所以逻辑需向其他领域扩张,拓宽其研究领域就势所必然。
逻辑向其他学科领域的延伸并吸收营养,于是出现了各种部门逻辑,如认知逻辑、道义逻辑、量子逻辑等等。我们把逻辑学这种延伸和部门逻辑出现称做逻辑部门化。
哲学逻辑就是逻辑部门化的产物,它是方面逻辑或部门逻辑。众所周知,经典逻辑演算的理论、方法和运算技术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它适用于一切领域、一切语言所表达的演绎推理形式。所以,它具有普遍性,是一般的逻辑。有人认为一阶演算完全性定理表明“采用现代数学方法和数学语言来刻画的全体‘演绎推理规律’恰好就是人们在思维中所用的演绎推理规律的全体,不多也不少!”[3]。表达一阶逻辑规律的公式是普通有效的,即是这些公式在任何一种解释中都是真的。而哲学逻辑各分支只是研究某一方面或领域的演绎推理规律,表达这些规律的公式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在某一领域是有效的,即是它们在具有某种条件解释下是真的。例如,模态公式(D)PP,(T)PP,(B)PP,(4)PP,(E)PP,分别在串行的、自反的、对称的、传递的、欧几里得的模型中有效。而动态逻辑的一些规律只适用于像计算程序那样的由一种状态过渡到另一种状态转换的动态关系。
部门逻辑另一种含义是为某一特定领域提供逻辑工具。例如,当人们找出描述一个微观物理系统在某一时刻的可观察属性的命题的一般形式。对其进行运算时,发现一些经典逻辑规律失效,如分配律对这里定义的合取、析取运算不成立。于是人们构造一种能够描述微观物理世界新的逻辑系统,这就是量子逻辑。
四、哲学逻辑划界问题
哲学逻辑形形并且难于表征。在现代逻辑文献中,“哲学逻辑”是个多义词。它的涵义主要的有三种:它的第一种涵义是指关于现代逻辑中一些重要概念和论题的理论研究。例如,对于名称(词项)、摹状词、量词、模态词、命题、分析性、真理、意义、指涉、命题态度、悖论、存在乃至索引等概念及与它们相关的论题的理论研究以及利用形式逻辑工具处理逻辑和语言的逻辑结构的哲学争论。它的第二种涵义是指非经典逻辑中一个学科群体,它包括模态逻辑、多值逻辑等等众多逻辑分支。它的第三种涵义是兼指上述两种涵义的“哲学逻辑”。
我们认为,第一种涵义上的“哲学逻辑”不是研究推理有效式意义上的逻辑,而是逻辑哲学。我们赞成在第二种涵义上使用“哲学逻辑”一词。于是可以给出下述定义:哲学逻辑是具有哲学旨趣或涉及哲学事业的非经典逻辑,在这里应对“哲学”做广义的理解。哲学逻辑不仅与传统哲学中的概念和论题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而且也涉及各门科学中具有方法论性质的问题和其他元科学问题。
在我们看来,“归纳”和“演绎”一样,是传统哲学所关注的重要哲学概念,而且也是现代一些哲学家所争议的问题之一。同时归纳逻辑方法的启发作用在认知过程中不可低估,归纳的一些方法和技术同样是一些学科的元科学因素,是发现真理构建学科系统不可少的。因此,它应属于哲学逻辑。《哲学逻辑杂志》亦把它列入哲学逻辑诸分支之首。
问题在于,归纳推理的复杂性,对它的形式刻画和找出能行程序遇到不易克服的困难,致使其成果与演绎推理所获得成果相比,显得不那么丰硕。然而,由于人工智能等技术上的需要,推动着更多的人研究归纳推理,总会有一天,归纳逻辑也像演绎逻辑那样用形式方法来处理。
【参考文献】
[1]Antoniou,G.:1997,NonmontonicReasoning,TheMITPress,Cambridge,Masschusetts.
逻辑思维是一种确定的(a 就是 a)前后一贯的(不相矛盾的)、有条有理的(循序渐进的)、有根据的(理由充分的)思维。在逻辑思维过程中,要用到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等思维方法和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培养小学生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就是要使他们能够初步掌握和运用这些思维方法和思维形式。
一、比较
比较是借以认出对象和现象异同的一种逻辑方法。在小学教材中有很多数学概念不仅联系紧密,而且相似易混淆。如扩大与增加;扩大几倍与扩大到几倍;质数、质因数与互质数;表面积与侧面积等。都可充分运用比较这一思维方法,使小学生正确的辨认它们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找出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确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确切的科学概念。
教师可根据教材内容的特点,精心设计多种形式的比较。如,新旧对比,近似对比、互逆对比、正误对比等。这不仅降低学生的学习难度,还训练学生的比较思维。
二、分析和综合
分析是把一个对象或现象分解成若干部分或若干属性的思维方法;综合是把一对象或现象的各个部分结合为一个整体的思维方法。在思维过程中,分析和综合往往是不可分割地进行着。在教学中,教师要把功夫用在引导小学生把一些复杂的概念和问题分成几个组成部分,根据小学生已有的知识基础,将各部分按照事物发展的逻辑顺序进行排列,启发小学生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地进行分析,然后再一步步地综合为整体,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并在这个过程中启发小学生逐步掌握“由整体到部分,由部分到整体”的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如小学生在解答应用题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分析综合的思维过程。一般第一步要了解题意,分清条件和问题,这需要初步分析能力。第二步在分析条件之间,条件与问题之间的逻辑关系。这需要复杂的分析综合能力。为了解答应用题,往往采取两种思维途径,一是从问题着手推向条件,“执果索因”的分析法。一是从条件分析得出结果,叫推理法。第三步就是确定解答步骤选择算法,这是在全面分析数量的关系的基础上,逐步进行综合的结果。
三、抽象和概括
抽象就是抽取事物的本质属性,使它与其他属性分开;概括就是把抽取出来的本质属性,推广到同类事物中去。抽象和概括总是紧密地相联系着的,数学中的任何一种概念和规律都是抽象概括的结果。
教师在培养小学生的抽象概括思维能力时要注意适当地运用直观教学,丰富小学生的感性认识,当小学生头脑中形成清晰表象时,在及时引导小学生抽象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并帮助小学生把生活语言转化为数学语言,用简练的精确的数学语言表达概括结果。如,在学完正方体、长方体、圆柱体的体积公式后,让学生把这三者的体积公式抽象概括为V=s•h(底面积×高)。教师在教学中采取不同方式提高学生的抽象概括能力,使学生的知识迁移能力增强,利于对新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四、推理和判断
判断是对某个事物的性质,现象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思维形式。数学中的意义、法则、性质等都是判断的结论。在教学中,教师要在培养小学生运用概念进行有根有据的判断,应结合数学知识的教学,引导小学生通过自己的思维,正确表达判断的结论。
推理是由一个或几个已知判断,推出新判断的思维形式。推理有归纳、演绎、类比三种。归纳是由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小学数学中不少概念、法则、公式都是这样形成的。在讲述知识时要注意培养小学生归纳推理能力。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它的基本形式是三段论。在教学中,教师一定要注意引导小学生运用因果关系进行逻辑推理,渗透三段论形式。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是一种运用某种联系进行猜想。其结论不一定正确,因而要通过其他方法检验证明。尽管如此,它仍然有调动思维,启迪小学生依据旧知识探求新知识的作用。
一、审美同情与爱心培养爱心是人的非常重要的素质,它是人性的基础,是善的基础。一个没有爱心的人,就是一个冷漠的人,一个与社会脱节的人。就社会来说,爱,是维系社会的心灵纽带。理想的合理的社会,应是充满爱心的社会。
古今中外,大学者无不视爱为社会的灵魂。孔子说"仁者爱人",孟子讲"王道",都以爱为核心。费尔巴哈要建立的新哲学也是以爱为基础的,他说:"新哲学建立在爱的真理上,感觉的真理上。在爱中,在一般感觉中--人人都承认新哲学的真理","爱是存在的标准--真理和现实的标准,客观上如此,主观上也是如此。没有爱,也就没有真理"。
爱首先是人之爱,人之爱是人道主义的基础。任何斗争包括阶级斗争都不能否定人道主义。在人类社会,人道主义具有绝对性。除了人之爱外,还有对自然的爱,对非人类生命的生命的爱。这是非常重要的。
培养爱心,当然不只是美育的任务,各种教育都应将它纳进去,但美育有它特殊的作用。因为,说到底,审美就是爱心的流露。美感,其实就是一种爱感。没有对审美对象的爱,能有对审美对象的审美吗?"我见青山多妩媚,料青山见我应如是。"见青山多妩媚,不就是对青山的爱?"相看两不厌,只是敬亭山。"为什么会看不厌呢?也是因为爱。我们常用"情人眼里出西施"来说明美感的主观性,情人眼中的人为什么最美呢?是因为爱。
关于审美中爱的情感的显现,美学家们用自己的方式来表达,一是审美同情说,另是移情说。其实,移情也是同情。人在审美中,的确是将自己最善良的最美好的情感,其中最主要的是爱的情感赋予了对象。审美是完美人性的闪光。
具有丰富爱心的人必然是审美感受最丰富的人,反过来亦然。审美的爱比之道德的爱要丰富,因为道德的爱一般只对人,审美的爱不只对人,还对自然。道德的爱,还讲功利,讲是非;审美的爱,有时连功利、是非也略去了,因而它更广泛,在某些方面也更深刻。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讲过一个故事。小学生奥列霞是很喜欢蝴蝶的,每天清晨都要到花园里去看蝴蝶。然而,当课堂上老师说蝴蝶是害虫后,她对蝴蝶的那份感情受到了伤害。虽然,她还是忍不住要去看蝴蝶,但只能悄悄地去了。这个故事说明,美与真、善是不同的,从自然科学的角度上看蝴蝶,它属于真,与情感没有什么关系,无所谓爱与恨。从功利的角度看蝴蝶,它属于善,与情感有关系,蝴蝶是害虫,对它的感情应是恨。从审美的角度来看蝴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不必去管蝴蝶是不是益虫,蝴蝶的美属于自然美,自然美重在形式美,从形式美角度看,蝴蝶是很美的,对它应为爱。奥列霞的情感世界发生了矛盾,故而她惶惑了。其实,对蝴蝶的三个角度都应肯定,不能只取一个方面。
审美与伦理都讲爱,这两种爱有重造的地方,美一般以善为前提,因此审美的爱有助于道德情感的培养,反过来亦然。这叫作以美成善,以善成美。美育与德育在这里,实际是互为手段的。审美的爱与伦理的爱也有统一的地方,这主要是审美比较注重形式美,在特定的情况下,它可以将事物的内容存而不论,只欣赏它的形式,这样,它与善就没有太大关系了,尤其是欣赏自然美。一般伦理是不管自然的,然而在审美活动中,自然是重要的审美对象。这时,善就不是美的前提了。审美讲的爱在许多情况下不符合伦理讲的爱。伦理有它的合理性,审美也有它的合理性,它们都是现实的存在。
就对人的爱心培养来看,伦理与审美都有它的作用,由于爱在审美中处于特殊重要的地位,它比伦理的爱广泛,比功利的爱深刻。因此,它对人类爱心的培养也就显得不同一般。可以说,审美是人类爱心培养的主要方式之一。
爱人类,爱自然,爱自己,爱生活,健全的人格理应如此。充满爱心的人必然是美的人,一个充满爱的社会必然是美的社会。
二、审美想象、直觉与创造力的培养人类最可贵的素质之一是创造力。创造力最突出的特点是创造新的产品,不管是物质产品还是精神产品。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不断创造的历史。人与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就在这里。
创造力作为人的基本素质,在人的活动包括审美活动中显示出来。人类不同活动中的创造力虽在形式与内容上有所不同,却是相通的。正因为此,我们认为,人类在审美活动中的创造力对人类整体的创造力培养起着一定的作用。
审美的创造力主要表现为想象。想象是审美心理中最重要的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讲,审美活动的本质就是想象。想象不同于联想,联想是由一事物想到与之相关的另一事物,只是扩大了人们当下心理活动的范围,不创造新的事物。想象就不同了,想象中所用的材料可能是现实中有的,但它的组合绝对是现实中所没有的。孙悟空这一形象之所以是想象的产物,就是因为你无论如何在现实中也找不到这样的猴子。西方美学史上最早提出想象来的古罗马学者斐罗斯屈拉特说:"想象比起摹仿是一种更聪明伶巧的艺术家。摹仿只能塑造出见过的事物,想象却也能塑造出未见过的事物。"可以说,创造新事物是想象最本质的特点。审美心理是很丰富的,有感知、理解、联想、想象。感知、理解、联想不是审美活动特有的,真正体现审美心理特点的是想象。想象丰富的人,审美感受必然丰富;想象贫乏的人,审美感受必然贫乏。
正是因为审美心理特点是想象,所以审美对于创造力的培养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作家、艺术家是最具审美力的人,这与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有着必然的联系,艺术最重要的品格是创造,它来不得半点重复。任何称得上艺术的作品都是"这一个"。正是因为艺术是独创性的工作,所以康德将它派属为天才。他说:"天才就是天赋的才能,它给艺术制定法规","天才是和摹仿的精神完全对立着的"。黑格尔认为"如果谈到本领,最杰出的艺术本领就是想象","想象是创造性的"。
科学工作,通常认为它的主要思维方式是逻辑推理,逻辑推理也可以创造新的东西,但逻辑推理的创新是有限的。逻辑推理中的演绎推理,其大前提基本上包括了新推出来的结论。逻辑推理中的归纳推理其归纳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事物,虽然它能推出新的东西,但可靠的程度是难说的。如果要论创新的程度,逻辑思维是赶不上形象思维的。形象思维在英文与法文中写作Imagination,与想象是同一个词,朱光潜先生说:"\''''形象思维\''''和\''''想象\''''所指都是一回事。"形象思维虽然不是审美专用的,但是审美以形象思维为本质。正因为如此,我们说,审美是培养形象思维能力的最好途径。
这个问题涉及美育与智育的关系。智育应包括两个方面的教育,一是知识教育,一是能力培养,能力中主要是创造能力的培养。美育对智育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创造能力的培养上。美育通过培养人的想像力达到培养人的创造力。不少科学家如爱因斯坦认为,真与美比较,美更重要,其重要原因,就在于美更富于创造性,或者说审美最富有想象性。19世纪荷兰著名的化学家范特霍夫曾经就想象与科学研究的关系,调研过许多科学家,发现最杰出的科学家都具有丰富的想像力。现代英国科学家布罗诺夫斯基说:"所有伟大的科学家都自由地运用他们的想象,并且听凭他们的想象得出一些狂妄的结论,而不叫喊\''''停止前进\''''。"事实上,很多重要的科学理论首先不是通过逻辑推理而是通达大胆想象创造出来的。牛顿从苹果落地激发想象,最后找出了万有引力定律。这类佳话在科学史上不胜枚举。
除了审美想像力对创造力培养的重要作用外,审美的直觉力也对创造力的培养有着重要的作用。直觉在审美中不是简单的感觉,它寓有理性的因素,因而又称之为理性直觉。理性直觉是最富有创造性的。直觉到的东西虽然没有得到证明,但只是现在没有得到证明而已,日后它很可能会得到证明。人的直觉具有超前性、超越性,具有极大的创造潜能。直觉当然不只是审美活动才有的,作为人的一种基本的思维素质,它体现人的各种活动之中。但是,审美活动中直觉最多,而且最丰富、最奇妙,这是大家公认的。审美直觉在艺术美的创造与欣赏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我们通常将艺术创造中的直觉称之为灵感。艺术家一般都是审美直觉最强的人,他们的不同凡俗的艺术构思通常得利于灵感。科学研究虽然是最理性的工作,但也需要直觉。爱因斯坦说:"有时我感到是在正确的道路上,可是不能说明自己的信心。"这就是直觉。科学创造中那些超乎寻常的观点常常不是逻辑推理所得,而是直觉所得。伟大的科学家都重视直觉。1909年9月在一次科学会议上爱因斯坦提出一个实验方案,以说明光量子假说,当时有很多著名的科学家包括普朗克在内不同意他的光量子论,但是爱因斯坦仍然坚持。他说:"这个方案由于它的直觉性对我似乎特别具有说服力。"一是想像力,一是直觉力,这是审美培养人的创造力最主要的途径。由于能力与知识相比,能力具有潜在性、间接性、不可测量性,因此,它一般不为人所重视。能力中,想像力、直觉力相对又比较地虚幻,难以把握,因此很多人将它看成虚无缥缈的东西,要么看成是神助,要么看成先天的禀赋。其实,想像力与直觉力并不神秘,也不虚幻。现代心理学对它的机制做了深入的研究,虽然还不能说完全解开了它的秘密,但对于正确认识这两种人类可贵的创造力是有帮助的。审美活动虽然最多想象与直觉,由于它的形式通常是娱乐,不直接与科学研究相联系,也不直接获得知识,因而它也常为人所忽略。因而重视审美中的想象与直觉,是很有必要的。
三、审美超越与心理调控力的培养人--这里指的是单个人,其心理调控力如何,对自己在世界上的生存、发展关系极大。人在世界上,生存不易,发展尤不易。就愿望来说,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人生道路是平坦的,事业是成功的,但是事实上不可能都这样。因此,如何看待成功与失败、长远利益与短时利益、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等,都将成为很现实的问题。处理这些问题,除了立场观点、方式方法外,还有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心理调控的能力如何。
说到心理调控,最重要的是如何看待"利"。人生在世,是不能没有功利追求的,起码要吃要穿要住。中国古代有"义利"一说,有重利轻义的,也有重义轻利的,还有义利并重的,虽然轻重有所不同,但似乎还没有人主张不要义只要利,或只要利不要义的。义与利是一对矛盾,功利与超功利是一对矛盾,物质功利与精神功利也是一对矛盾,在实际生活中它们都是很具体,很现实的。
再说成功与失败,谁都喜欢成功,不喜欢失败。问题是如何对待失败。这也是个很现实的问题。首先是能不能忍受失败,心理忍受力有多大;其次,如何从失败的阴影摆脱出来,以良好的心态走向新的生活。在这个问题上,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是非常之大的。有些人不易为失败所击倒,有些人稍一遇挫折,则一蹶不振。
还有一个对人对己的关系问题。有些人心胸宽广,有些人心怀狭隘;有些人合群,有些人难以合群。有些人不能容忍别人比自己好,而另一些人则很能分享别人的成功与幸福。
所有这一切,都有个心理调控的问题,培养良好的心理调控力,需要多种途径,也不是朝夕之功。审美在这件事上,有它独特的作用。这是因为,审美是讲超越的。审美的超越有多层意义,就它对培养良好的心理调控力来说,主要有以下两点。
1.对物质功利的超越。审美主要是一种精神活动,它追求的是一种精神上的满足与愉悦。它对于物质功利必须保持一定的心理距离,这一定的心理距离就是超越。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同一件事,其实是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看的。这不同的角度中就有个对事物与自己功利关系的态度问题。提出"心理距离"说的布洛举了一个例子;海上遇雾,从功利的角度看,它耽误了行程,心情只能是很糟糕的,但是如若换成审美的眼光,则大不一样。以审美的眼光来看海上的大雾,首先不要去考虑它对行程有何妨碍,只把它当作风景来欣赏,这样,你就会感到那海上的大雾其实是很美的,这时,你的心情就不是糟糕的而是愉快的了。这种将功利用括号括起来,存而不论,换种眼光(审美的眼光)去看问题的人生态度,其实就是一种心理调控。
2.对主客对立关系的超越。这里说的主体,有三种意义,一是人类,二是群体,三是个体。客体,相应的也就不同,相对于人类来说,客体就是自然。相对群体、个体,就是与他们或他相对的人与事物。主客两分,对人类的进步发展有重大意义。强调主客两分是西方哲学的重要传统。这种哲学的优越性是明显的,但也有局限性。这就是它相对忽视了人类与自然的统一,群体或个体与对象的统一。与之相对,还有另一种哲学--主客两合的哲学,在中国古代叫"天人合一"。主客两合的哲学重视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人与自然、个体与社会的和谐。两种哲学不是绝对对立的,其实可以也应该统一起来。不过,在不同的活动中,两种哲学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
功利性的活动,更看重主客两分。就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来说,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人以主体的身份去认识、改造自然这个客体。这样做,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巨大利益,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由于对自然的大肆掠夺,造成生态失衡,又给人类带来了严重灾难。就群体、个体作为主体与对象构成主客体关系来说,这样做,对于从事功利性的活动,是很有必要的,但过于注意主客两分,又易于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
审美活动就不同了。审美的最高境界必然是主客两合、物我一体的。中国美学讲在审美中"神与物游"、"物我两忘",将这种快乐称之为"至乐"。实际情况也正是这样的。当你沉浸在审美的境界之中时,你与审美对象的对立在无形中消泯了,你仿佛成了对象,对象也仿佛化成了你。在这个时候,人是最愉快的。
中国古代美学最为深刻地认识到审美对于构造和谐的重要作用。《乐记》云:"乐极和,礼极顺,内和而外顺,则民瞻其颜色而勿与争也,望其容貌而民不生易慢焉","大乐与天地同和"。这里说的乐,是音乐欣赏,也就是审美。西方美学虽然多讲主客两分,但也认识到审美对于和合人心的重要作用,康德就假设审美有普遍可传达性,其原因是人有一种共通感,我认为美的,别人也会认为美。按康德的观点,"美是那不凭借概念而普遍令人愉快的"。
一、把握探究过程,获得物理知识。
“学生自主地抓住自然的事物、现象,通过探究自然的过程而获得知识”是探究式学习的第一个特点。教师要把握好“知识”与“过程”的关系,在教学中正视探究自然的过程,让学生通过过程的探究而获得知识。为达到真正获得知识的目的,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要善于通过实验来探究自然过程。
在物理学中,许多自然事物的本质属性要通过实验才能揭示。所以对于实验的宏观现象,对于实验中数据的变化,要善于分析,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通过数据的变化来抽象出概念或规则,所以探究实验的过程,往往就是获得知识的过程。例如,密度的概念对初中生来说也是很抽象的,若按照“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师是学习的组织者和引导者,探究和思维是学习的主线”的教学思想,在密度概念的建立过程中,以设疑、探究实验、解疑为教学方法的主体形式,按提出问题―猜想假设―归纳总结模式来设计教学过程,从不同物质的识别提出问题,引导学生猜想,明确研究物质的质量随体积变化的规律,再让学生分组探究。结合这样的实验,学生是不难理解密度概念的。
又如在《浮力》实验时,先让学生动手把泡沫塑料、木块、气球、橡皮泥、钩码等一一放在水中,按顺序观察后再回到整体上观察,学生很快会辨出哪些材料下沉,哪些材料上浮。接着引导学生思考:你能提出哪些问题?这样的做法使深刻的道理通过实验化难为易地让学生理解了,同时学生也享受到了再创造的喜悦。
在平时教学中设计一些体现学生探究意识的实验方案设计题,也能起到较好的作用。例如有这样一题:(2009年安徽中考题)滑动摩擦力在研究相关物体运动情况时,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实验探究已经知道滑动摩擦力与接触面的粗糙程度有关,也与接触面之间的压力有关,有些同学猜想滑动摩擦力可能还与接触面大小有关,请你从以下器材中选出部分器材,设计一个实验对此猜想进行检验:
(1)简述实验步骤;
(2)你所需要的实验器材。(用器材前面的字母表示)
器材:a.斜面 b.带钩的正方体木块 c.带钩的长方体木块 d.表面平整的长木板 e.几条毛巾 f.直尺 g.弹簧秤 h.硬纸板。
把这样的探究实验习题放在单元综合课中,既能帮助学生理清概念,又能强化技能训练,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法。
综上所述,实验教学必须与探究教学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实验探究教学模式应以讨论或教学为背景,以科学探究为主线,以科学研究方法,创造工程学方法为工具。
2.要善于用逻辑推理与数学推导的方法来探究物理学的自然过程。
许多物理学的规律、公式,都是在具体的条件下,通过逻辑推理数学推导而得出结论。例如,牛顿第一定律教学中,首先通过创设情境,石块不受重力而释放后将怎样运动?接着质疑:在地球上不受力的物体是没有的。那么,不受力时物体的运动情况该如何研究呢?通过置疑,把学生的思路引入将要解决的矛盾中,接着师生讨论:设法使一个运动着的物体,在运动的方向上受到的力越来越小,考查它的运动情况,进一步推理它不受力时的运动情况。这样的教学,渗透着研究物理问题方法论教育,能让学生了解科学家们处理问题的科学方法,培养学生正确的物理思想,体验探究的过程。
又如,液体内部压强公式p=ρgh的推导,先用一个两端开口的玻璃筒插入液体,隔离出高为h、截面积为S的液柱,再追问将玻璃管拿出后液柱是否存在,体现了以形象思维来铺垫抽象思维,并进行逻辑推理等方法,也能较好地训练学生探究思维意识。
二、体会探究过程,提高物理研究的能力。
“培养学生从事研究的必要的探究能力”是探究式学习的第二个特点。这种物理学科的探究能力,主要包括学科的学习方略,思维方法和正迁移的能力。
1.学科的学习方略。
物理学是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所以该学科的主要学习方略就是自然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
从自然科学认识论来看,主要是从感性到理性,从形象到抽象的认识过程。坚持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论。从方法论来看,就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其方法要有序可寻,循序渐进。整个方略将由(1)提出问题(2)猜想和假设(3)制订计划和设计实验(4)进行实验和收集数据(5)分析与论证(6)评估(7)交流与合作等诸环节组成。其整体有机的综合一体则是学习物理的过程。在教学过程中,教与学都要遵循这一方略和过程来进行。
2.思维方法探究。
问题的思维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学会系统思维,掌握发现知识的内在规律的能力;(2)学会逆向思维,掌握从反面分析问题的排除能力;(3)学会概括思维,掌握综合能力;(4)学会辩证思维,掌握全面考虑问题的能力;(5)学会顿悟思维,掌握直觉的能力;(6)学会发散思维,掌握多角度着手处理问题的能力。
3.关于迁移问题。
这些问题是将已学过的旧知在一定条件下应用的问题,主要是学习者认知结构水平与思维方法的结合问题。这两点解决得好,利用条件,就能实现具体情境中的正迁移。
三、深化探究过程,形成探索物理奥秘的个性品格。
“培养探究未知世界的积极态度”是探究式学习的又一个特点。这种探究态度和积极性,只能在自主地抓取自然事物、现象的探究活动中逐步培养。情感目标的达到,离不开认知学习,即在自主地抓住自然事物、现象的探究活动中才能形成。所以情感目标的达成要从认知学习开始。离开这一点,谈什么学科态度的培养都是一句空话。为此,教师要提高教学质量,唤起学生希望的火花和自信又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培养情感目标的良好起点。例如,精心设计好初二物理绪言课,补充有趣的物理实验,把学生带进一个变幻神奇的知识天地,从一开始就埋下探究学习的种子,给学生留下一个“新鲜好奇”的印象,让学生产生求知欲。在新课导入中,采用矛盾悬念法、实验引入法、置疑引入法、引探法等设下悬念,引发好奇,以好奇刺激探究的愿望,亦能点燃学生好学的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