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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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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

第1篇:垃圾处理费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大县城区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2002〕8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11年)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以及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固体废弃物等。

第三条凡在**县城区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县建设局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到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以及设置消纳垃圾场地。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告》执行。采取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的方式。

第七条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法:

(一)常住居民按每户7元/月标准计收(沿街居民户所经营或出租的门店,垃圾费另按标准计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住户,经县环卫站核定户数,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缴纳。(下同)

(二)暂住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每人2元/月标准计收,由用人单位(业主)或房屋出租的单位、出租户负责到指定的收费处交纳。暂住人口居住不足15天按半月计收,超过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产生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

按办公间数每间3元/月标准计收(其他项产生的垃圾另按收费标准计收);经县环卫站核定间数与垃圾量,双方签订垃圾收费协议,各单位在当年的六月底前到指定的收费处一次清全年应交的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餐饮娱乐业、家禽饲养、屠宰加工业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以箩计收,每箩3.3元/次(一箩为25公斤,不足半箩(12.5公斤)的减半收费,半箩以上按一箩计收),经县环卫站核定垃圾量,双方签订垃圾收费协议,由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

第十条餐饮娱乐业以外的经营企业门面、个体经营户(含医疗门诊)的商铺垃圾处理费标准和方法:按经营铺面(店面)面积计收。30㎡以下收16元/店月;30~50㎡(含50㎡)按0.52元/㎡月计收;51~100㎡(含100㎡)按0.48元/㎡月计收;101㎡以上采取协商核定计收。以上计收标准经县环卫站核定,由经营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同一个经营者有多个铺面的分别按上述面积计收。

第十一条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店)、医疗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床位计收,每床位2.00元/月(不含餐馆娱乐业和医疗垃圾),经县环卫站核定,由单位或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

第十二条街道摊点、临时摊点、流动摊点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摊(点)计收,每摊(点)1.00~2.00元/天(具体由县环卫站按不同类别在此幅度内计收),经营数量达1吨以上的按5.00元/吨天计收,由县环卫站每天派员收取。

第十三条长、短途客车、各种进城务工车辆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方法:长、短途客车按实际核准载客每座位1元/月计收;各种进城务工车辆按10元/月辆计收;费用由车主支付,经县环卫站与车主核定座位数,委托各运输企业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

第十四条各类市场、商场、生产加工企业(不含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厂矿、村(屯)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吨计收,委托县环卫站清运的按80元/吨计收,自运的按50元/吨计收。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委托县环卫站清扫保洁单位内(外)部卫生责任区和个人场(所)地的,按0.5元/㎡月计收。

第十六条建筑场地、交通事故、运输等遗撒污染等一次性清理冲洗,按5.00元/㎡次计收,超过50㎡以上的可与县环卫站协商计收。

第十七条自配垃圾桶的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

按每桶240.00元/月计收(每桶容量0.28立方米,重量100公斤)由县环卫站每天派车清运一次,经县环卫站与单位确定桶数,单位按月到指定收费处缴纳。

第十八条未纳入上述收费范围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参照以上相类似的收费标准计收,由县环卫站与发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协商计收。

第三章实行垃圾处理费减免制度

第十九条部队、义务教育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按80元/吨或240元/月桶,减半收取。

第二十条低保户、残疾人、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居民,按每户5元/月计收;

第二十一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征收的85%计收。

第二十二条五保户、烈属户、孤寡老人免交垃圾处理费。

第四章收费工作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垃圾处理费交纳对象的情况如有变动的,应及时向环卫站申请复核,以便调整缴纳标准。

县建设局要经常对县环卫站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复核,对有误的应该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持《下岗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低保户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残疾人持《残疾证》,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居民户、下岗或失业人员单身家庭户持《下岗证》或《失业证》和《户口簿》,五保户、孤寡老人持《社区居委会证明》,烈属持县民政局出据证明,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准后,由社区居委会统一到县建设局审批;经县建设局审批核发垃圾处理费减免凭证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垃圾处理费;未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征收;县建设局每年12月20日—30日审批一次。

第二十五条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实行亮证收费,收取垃圾处理费应当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六条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额上缴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县建设局、县环卫站会同有关部门对垃圾处理的各种作业服务的实际费用和编制预算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报请县财政局审批拨款。

第二十七条对委托代收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允许从其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7%的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催缴。

第二十九条县环卫站必须建立交费户的相关档案,切实加强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的管理,做到应收的不漏,应免收的不收。县环卫站每季度分别向建设局、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县物价、财政、审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该收不收、不该减免乱减免和不按规定列支使用垃圾处理费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2篇:垃圾处理费范文

一、收费标准:

(一)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对、驻金单位按上年末在职人员总社(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8元。

(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

地区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按户(每一个水表算一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

(三)特殊行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1.餐饮也: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15元;2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0.8元。

2.文化娱乐业(含影剧院、歌舞厅、咖啡厅、网吧):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10元;2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0.5元。

3.沐浴、足浴、桑拿、美容美发业:每月每平方米0.5元。

4.宾馆、旅社按实有床位的60%,医院按实有床位的80%,每张床位每月6元。

5.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综合商场(超市),每月每平方米0.15元;500-10000平方米的商场,每月每平方米0.20元;50-499平方米的商场,每月每平方米0.40元;50平方米一下(不含50平方米)的校门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6.沿街的建材商店每月每平方米0.80元;修理门市,每月每平方米1.20元。

7.车站、码头、停车场、修理厂:每月每平方米0.40元。

8.各类专业市场:农贸、瓜果、水产批发等每摊每月10元,建材、农机、小商品市场等每月每平方米0.3元。

9.瓜果、熟食临时摊点:每天每摊点1元。

10.道路两侧经营性设施:每月每平方米1元。

11.烟花、爆竹经销业:每月每户15元。

12.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按施工面积每平方米0.8元。

二、征收形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统一征收和部门代收,确保足额征收。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非征收的主管部门,以委托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只能及机构代收代征,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1.机关、事业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非,委托县财政局代收。

2.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代收。实行“二次供水”尚未进行改水的用户,由征收主管部门和自来水公司上门确认征收虎头;一户多表用户,按水表个数征收。

3.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代征。

4.个体经营户的生活垃圾处理非,由工商局代征。

5.瓜果、熟食临时摊点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6.在建工地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规划局负责代收。

7.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不对、垂直企事业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派员收取。

三、存在问题:

1.征费文件的贯彻执行力度不足。如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代征,一直未能执行到位。

2.收费范围确定有疏漏,测算成本偏低,影响收费总额增加。应尽快结合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和环卫部门实际运营成本,对原有收费文件进行修改,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3.对拒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没有强制手段。

四、下一步打算:

第3篇:垃圾处理费范文

一、县城、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征收载体,县城居民委托龙泉供水公司代征,建制镇居民委托建制镇政府代征;县城企业、个体经营者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直接征收。县市政园林局分别与县龙泉供水公司和建制镇镇政府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以下规定分类计征:

(一)县城居民每月每户6.4元,符合征收条件的建制镇居民每月每户6元。刚入住或搬迁的当月,不满30天按一月计算。县城居民和建制乡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缴纳。

(二)暂住人员租用或合租城市居民用房的,按城市居民标准缴纳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

(三)县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按在册职工(含临时聘用人员)计征,由县环卫所按年度一次性扣收。

(四)县城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为基数核定当年生活垃圾处置量计征;

(五)县城交通运输、旅馆(含酒店)、停车楼(场)按每月每辆、每床、每车位标准征收,凡与运营、住宿、停车业务有关的各项活动,均属此征收范围。

(六)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

1.商业门店(网点)包括:百货、建筑、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娱乐、服务、、旅游、仓储、租赁、广告、网吧等;

2.其他商业用房包括: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培训、写字间等。

三、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按实际产生量计征。

四、居民在与本户、本人居屋相连的处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俗称前店后居),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院内有居民居住的,除按居民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外,还必须按其他行业标准缴纳垃圾处置费。经核查的收费基数或收费额,环卫部门应书面告知缴费单位。

五、自备车辆将垃圾运往垃圾处置场的,按实际数量和规定标准执行。

六、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低保、优抚户家庭;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凭有效证件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办理减、免手续。

七、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县发改委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须佩戴县市政园林局制作的收费工作证,并出具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发票向县财政局申领。

八、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县财政局负责审核监督,没有及时完成上交款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4篇:垃圾处理费范文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城区(含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发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三条市物价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一)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可由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物业公司按年度定期代收。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收费人员按年度定期直接收缴。

(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开设有银行账户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无银行账户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收费人员按年度定期收缴。

(三)城中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获鹿镇政府负责代收,开发区范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代收。

第五条收费规范

(一)由个人交纳的城区居民3元/户月,暂住人口2元/人月。

(二)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人员)计收,计收规范1.3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交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规范2元/床月(缺乏五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规范1.3元/人月)

2.中等专业学校0.5元/人月;

3.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规范5元/摊月;

4.桑拿、洗浴、美容美发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规范0.5元/平方米月;

5.长、短途客运车辆按座位计收,收费规范0.5元/座月;

6.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计收,收费规范0.3元/平方米月;

7.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计收(含餐厨垃圾)收费规范0.7元/平方米月。

(四)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发生量计收,处置费不高于5元/立方米,运输费不高于15元/立方米。

今后收费规范,将根据经济形式发展,上级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顺序,经上级物价部门批准后适时进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为经营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主体为鹿泉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收费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等支出。

第七条对受委托代收单位可按实际征收额给予7%10%代收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

第八条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市管理局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九条征收单位和征费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价格政策和生活垃圾处置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规定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视情节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纪律奖励;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5篇:垃圾处理费范文

关键词: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税收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2-0017-02

一、污水处理费的类型和垃圾处置费的定义

目前,中国的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第二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向企业或个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第三种是政府委托某企业或某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然后,政府从财政上拨付污水处理费给企业,而且该政府拨付给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构成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三种污水处理费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

垃圾处置费是指对垃圾焚烧、填埋等最后处置环节收取的费用,即处置垃圾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环节而收取的费用,但是不包括垃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而且处置垃圾,一定要有垃圾掩埋场,或者是污水处理场,或者是采取其他措施把垃圾处理掉。

二、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文件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97号)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人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12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1条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第2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第10条规定、本通知第1条、第2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政策分析

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用是一种提供劳务的服务,既然是一种提供劳务的服务要不要交纳增值税呢,在实践当中,有很多企业和当地税务工作者都不是很清楚,根据上面提到的各项税收政策依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2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垃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3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4 为从事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业务而投资购买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的企业,只要该投资设备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设备要求,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是对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业务所取得的收人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呢?通过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分析和税收理论的推理,我认为:

第一,对于收取垃圾处置费的企业,无论是掩埋、焚烧、净化、再利用,都属于提供劳务,对其取得的收入,既然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该是增值税应税劳务。需要履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第二,对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到的污水处理费,一般由自来水厂(公司)作为代收代付款项,定期支付给当地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的污水处理费用,如更新当地水管网建设、处理城市生活污水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文件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第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156号)第1条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6篇:垃圾处理费范文

(一)增强指导,增强县政府本能机能部分的收费治理责任。区城管局、区城管环保局,对本区域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负组织指导及监督治理责任。应会同本区县政府目的治理及相关部分,持续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工作,归入本区县政府城督工作目的治理;对各街道办事处,施行收费工作绩效审核。把收费治理与城市治理相挂钩。审核城督工作的还,一并审核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工作。

(二)落实各级指导、部分的监管责任,在机构、人员、工作经费上做到“三落实”。区城管部分及各代收单位应坚持相对不变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工作治理机制,落实指导、部分及相关责任人的收费治理责任。做到分片包干,目的任务明确到人。奖惩兑现,偿罚清楚,扫除一切坚苦,完成收费任务。

(三)依法收费,增强准则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工作,应持续完善收费治理各项准则:即区城管部分和各代收单位的行政监管、单子与帐务监管、收费人员监管及收费奖惩监管等准则。收费治理准则须公示上墙,收费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规律要求须落实到人。以工作准则制约收费监管环节。依托门卫、物管公司代收的区域,街办、社区应与各业主单位、物管公司签署收费书面合同,增强足额征收与奖惩办法;规范收费单子运用与填写顺序、规范现金缴存准则,避免收费进程中的各类“破绽”和违法行为发生。让收费治理步入良性发展的治理轨道。

(四)持续按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率=[实践征收生活垃圾处置费总额÷生活垃圾处置费应收总额(生活垃圾(吨)×90%×120元/吨)]100%的凹凸,施行年度绩效考评。各区收费的均匀收缴率须到达80%以上,斗争目的力争到达85%。

(五)市固体垃圾卫生措置场要切实增强生活垃圾入场措置治理,对出场倾倒生活垃圾的车辆经历证、过磅计量后方可入场措置,按月向市城管局(并按月向各区城管部分反应生活垃圾入场量计算报表)上报生活垃圾出场量计算报表及生活垃圾措置等相关状况。

(六)细化收费监管办法,强力推进科学合理的量化治理。区城管部分对本区域发生的生活垃圾,在进入搜集、中转、紧缩、运输进程中,要坚持计量治理与本钱核算准则。各工作顺序要制订本钱核算治理方法。对生活垃圾搜集、转运环节,在前提成熟的状况下,可引入企业运转治理机制。

(七)方案在本年上半年,由市局牵头,各区城管部分组织各街道处理处和各社区参加,搞一次收费宣传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收费工作。使收费宣传工作持续不时地深化下去,务必到达众所周知,大家皆知的宣传目的。

第7篇:垃圾处理费范文

关键词:垃圾;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理技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工业的不断发展,人类和工厂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与工业垃圾越来越多,这就必然要考虑到垃圾的焚烧处理问题。在当前发展低碳经济和大力搞环保的大背景下,对垃圾焚烧飞灰进行无害化处理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然而,就目前来看,我们在飞灰无害化处理的技术上还十分欠缺,导致飞灰中的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散发到空气当中,影响了人们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因此,加快对垃圾焚烧飞灰的无害化处理技术研究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目前垃圾焚烧飞灰处理技术的现状

在国外,很多国家在垃圾焚烧飞灰的处理上主要采取了填埋和无害化处理的方式。其中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则主要采用填埋法,而韩国以及日本等国家则采用了无害化处理法,这里的无害化处理包括药剂处理法和熔融法等,相对而言,熔融法的处理效果更为理想,但其最大的缺点在于处理规模较小,处理工艺十分复杂,且成本较高,因此并不常用。在我国,垃圾焚烧飞灰的处理技术还处于起步阶段,绝大多数现有技术都来源于国外,虽然部分垃圾处理厂实现了混合搅拌设备国产化制造,然而它最核心的无害化药剂配方始终掌握在国外的企业手中,因此其成品药剂的供应以及价格等都受制于国外,十分被动。可以说,我国在垃圾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理的核心技术还是一片空白,相关的理论研究和技术研究还很不成熟,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研究垃圾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理的核心技术。

二、垃圾焚烧飞灰的特性分析

本文所讲的垃圾焚烧飞灰,指的是在垃圾焚烧之后,在热回收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中所收集到的各种物质。通常,垃圾焚烧飞灰的产生量与垃圾的种类、焚烧的具体条件以及烟气的处理工艺密切相关,一般占垃圾焚烧量的3%-5%。据相关数据研究表明:垃圾焚烧飞灰中的物质并不是化学惰性物质,其中包括Cd、Pb、Zn和Cr等多种有害重金属物质和盐类,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造成飞灰中的重金属迁移,甚至会污染周边的地下水、土壤和空气。在这些飞灰当中,还包含重金属的氯化物,Pzo5、A1zo3等酸性氧化物以及CaO、MgO、Fez03、CuO、NazO等碱性氧化物。

三、垃圾焚烧飞灰的常用处理技术

现阶段,很多垃圾处理厂的常用飞灰处理技术有高温熔融处理技术、水泥固化处理技术、鳌合物无害化处理技术以及加酸提取处理技术等。

(一)高温熔融处理技术

高温熔融处理技术是利用燃料的燃烧热或者电热在高温的条件下,让垃圾焚烧飞灰中的有机物发生热分解、燃烧以及气化,而其中的无机物就会熔融成一些玻璃质的残渣。然而,由于该处理技术的设备较为复杂、处理成本较高,最为关键的是使用高温熔融炉所产生的飞灰中含有的重金属浓度大大超过了焚烧飞灰,因此它不可避免地存在二次污染的风险。

(二)水泥固化处理技术

水泥固化处理技术相对来说是一种危险废物无害化、稳定化处理的一种方法。现阶段,水泥是十分常用的一种固化基材,它是无机胶结材料,通过加入一定量的水后会产生水化反应,进而形成一些十分坚硬的水泥块。我们可以把一些含有有害物质的污泥进行固化处理。

该处理技术的优点在于对含高毒重金属废物的处理十分有效,且使用设备和处理工艺比较简单,成本较低,还可把固化物作路基或建筑物材料使用。其缺点在于固化物通常比最终废物原体积增大1.5-2.0倍,固化体中污染物的浸出率较高,还需要进行涂覆处理,这就增加了处理的工序。同时,由于部分废物需作预处理或加入添加剂,所以很容易影响水泥浆的凝固,进而影响飞灰的处理。

(三)鳌合物稳定化处理技术

鳌合物稳定化处理技术主要弥补了水泥固化技术的缺陷,目前采用高效的化学稳定药剂,尤其是鳌合剂进行垃圾焚烧飞灰的无害化处理己经成为一种主要趋势。

(四)加酸提取处理技术

就目前而言,加酸提取处理技术还处于理论研究阶段,此处不再一一叙述。

四、垃圾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理技术的试验研究

本文笔者以某垃圾焚烧厂为例,对该厂的飞灰成分和特性进行了分析试验,据分析,该厂的飞灰具有如下特性:

一是具有吸湿的特性。就现阶段而言,大多数垃圾焚烧厂都采用了干法或半干法向烟气中喷入类似石灰之类的碱性物质,希望用这样的方法去除飞灰中所含有的氯化氢等大量有害物质。我们知道,一旦飞灰中的氯化氢与石灰之类的物质反应化学反应之后就会生成氯化钙,这些生成后的氯化钙具有较强的吸湿性,很容易吸收掉空气中的水分,进而起到附着和固化左右。

二是具有飞扬的特性。垃圾焚烧所产生的飞灰其粒径在几微米到几百微米之间,从表面观察其密度约为0.2-0.5g/cm,而在这其中,飞灰的松散密度只有0.3g/cm,在经过振实这一工序后可以达到0.5-0.6g/cm,这就导致飞灰不可避免地具有容积大、易飞扬等特点。所以,我们的垃圾焚烧厂若不对这些大量的飞灰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话,就很容易导致飞灰在卸料、运输以及填埋的过程中四处飞散,对周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经过对该垃圾焚烧厂飞灰的无害化处理,其试验结果表明,不经过任何处理程序的原始飞灰二f英毒性当量质量比能够满足垃圾焚烧飞灰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另外,试验发现,经过无害化药剂处理后的结果较为理想,飞灰中的有毒物质基本消灭殆尽。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垃圾焚烧所产生的飞灰其危害极大,如果不进行妥善处理,后果将不堪设想。目前,我们通常采用的处理方法有固化、熔融、使用化学药剂以及提取等四种。但无可厚非的是,这些所有的方法都有一些缺点。所以,当前我们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进一步研究处理垃圾焚烧的飞灰,使其在不影响空气、土壤以及环境的基础上得到合理的排放。笔者通过大量研究发现,在垃圾焚烧飞灰的处理问题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有效控制垃圾的总量。只有减少垃圾焚烧的总量,才可能减少垃圾焚烧飞灰的总量,进而减少飞灰所产生的污染。

其次,要从源头上对飞灰进行控制。我们知道,飞灰中所含的重金属与垃圾的成分有关,所以在垃圾进行焚烧处理前我们应当做好垃圾分类等相关工作。

再次,要着力开发新型的燃烧技术。飞灰中大量的污染物和当前我国的燃烧技术较低也有很大关系,因此加快研究新型燃烧技术是促使飞灰中污染物减少的一个重要内容。

最后,要加快对飞灰无害化处理技术的探索,开发更多稳定效果好、成本低、副作用小的化学药剂等。

参考文献

[1]赵晓峰. 垃圾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理技术的试验研究[J]. 华电技术,2014,11:66-71+80.

[2]邓D超,李建新,袁镇福. 垃圾焚烧飞灰的无害化处理技术[J]. 电站系统工程,2007,04:1-4.

[3]杨福云,吴国防,刘清才,刘艺,黄本生. 城市垃圾焚烧飞灰理化性质及处理技术[J]. 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09:56-59.

第8篇:垃圾处理费范文

[关键词] 索拉非尼;晚期肾癌;高血压;关系

[中图分类号] R737.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742(2013)07(c)-0082-02

索拉菲尼为目前治疗晚期癌症最有效的靶向药物,但此药在治疗晚期肾癌期间极易引发高血压[1]。为探讨索拉菲尼治疗晚期肾癌期间引发高血压几率,以及降压治疗对索拉菲尼疗效的预测关系,该院就此对索拉菲尼在治疗2010年1―4月间收治的晚期肾癌患者28例期间导致高血压发生率进行调查,同时观察降压治疗对索拉菲尼疗效有无预测关系,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该院肿瘤科收治的晚期肾癌患者28例,年龄32~65岁,平均年龄(43.2±0.3)岁,男16例,女12例,均经病理学与细胞学检测确诊,其中颗粒细胞癌6例,状细胞癌6例,肾透明细胞癌6例,肉瘤样肾细胞癌5例,混合癌5例,均为Ⅳ期,其中将索拉非尼作为一线药物者18例,其余10例为细胞因子治疗、化疗、放疗失败后的二线或三线治疗,所有患者均无高血压。

1.2 方法

给予所有患者索拉菲尼口服,剂量为800 mg/d,分2次服用,治疗1个月内选择固定血压计隔日测量1次血压,1个月后每周测量1次,2个月后每月测量1次,详细记录测量结果,统计高血压发生率,并根据高血压分级标准对高血压进行分级。

1.3 高血压分级标准[2]

140~159/90~99 mmHg为1级高血压,160~190/100~109 mmHg为2级高血压,收缩压≥180 mmHg,舒张压≥110 mmHg为3级高血压。

1.4 观察指标与评定标准

观察所有患者治疗效果及服用索拉菲尼期间高血压发生率、分级、处理,观察高血压的发生与索拉非尼疗效的关系。随访3年,根据CT检测,实体瘤完全消失为治愈;实体瘤体积缩小≥50%为显效;实体瘤体积缩小≥25%≤50%为有效;实体瘤未缩小或增大为无效,以治愈、显效、有效总例数计算总有效率。降压标准为血压

1.5 统计方法

采用SAS 9.0软件包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采取率的比较χ2检验,水准P=0.05。

2 结果

2.1 疗效观察

随访3年,28例患者中治愈患者为2例,显效患者4例,有效患者17例,无效5例,总有效率为82.14%。

2.2 28例患者服用索拉菲尼期间高血压发生率、分级、处理

发生高血压患者为8(28.57%)例,平均发生时间为42d,其中1级高血压患者2例,2级4例,3级2例,1级高血压患者经过饮食调整及指导生活习惯均达到了降压标准,且血压平稳,2级高血压患者中,单纯服用尼福达2例,服用寿比山2例,2例3级高血压患者服用卡托普利+尼福达,均达到了降压标准,血压稳定,无索拉菲尼减量与停药病例。

2.3 高血压的发生与索拉非尼疗效的关系

研究结果显示,高血压的发生与索拉菲尼疗效无直接关系,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44,P>0.05)。见表1。

表1 高血压的发生率与索拉非尼疗效的关系[n(%)]

3 讨论

肾癌是临床常见恶性疾病,死亡率极高。索拉菲尼为目前治疗恶性肿瘤最有效的靶向药物,用于非手术的保守治疗或其它化疗药物治疗无效的首选药物。但此药在治疗晚期肾癌期间极易引发高血压,且发病原理尚不清楚。该研究组通过观察索拉菲尼在治疗晚期肾癌期间引发高血压发生率,以及高血压分级及降压效果,观察高血压与索拉菲尼疗效的关系[3]。

索拉菲尼属于多激酶抑制剂,不仅可以抑制细胞内多种丝/苏氨酸激酶和酪氨酸激酶的活性,同时可以广泛抑制存在于细胞外的多种激酶活性,抑制肿瘤细胞的生长,索拉非尼除了抑制多激酶活性外,还可以抑制血管生长,阻止肿瘤新生血管生成,阻断肿瘤的血液供应,使肿瘤细胞缺血缺氧而坏死,达到治愈肿瘤的目的。但索拉非尼与其它抗癌药物对比,升压作用明显,且可使血压呈直线上升趋势,此为索拉非尼最主要的不良反应之一[4]。

高血压为肾脏疾病的严重威胁因素,也是导致肾病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故平稳降压即可降低晚期肾癌患者的机体损伤,同时可避免索拉菲尼减量或停药,影响肾癌的治疗效果,晚期肾癌患者在服用索拉非尼期间引发高血压不仅增加了患者的死亡风险,同时给肾癌治疗带来极大影响。该研究组28例晚期肾癌患者服用索拉菲尼后,总有效率为82.14%,引发高血压例数为8(28.57%)例,包括1级高血压患者2例,2级4例,3级2例,无4级及高血压危象出现,且通过生活指导、药物治疗后,血压控制在标准范围内,血压稳定,未出现索拉菲尼减量与停药病例。且索拉非尼疗效与高血压发生率关系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5]。

研究表明,索拉菲尼治疗晚期肾癌期间极易引发高血压,但均为轻中度高血压,且均可平稳降压,不会导致索拉非尼减量与停药,且高血压发生与索拉菲尼疗效无直接关系。

[参考文献]

[1] 杨琳,丁英俊,石磊,等.索拉非尼治疗晚期肾癌患者33例长期临床观察[J].疑难病杂志,2012,11(10):757-759.

[2] 王建辉,陈长香.高血压患者的血压水平对记忆功能的影响[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12,40(4):313-317.

[3] 郑振东,屈淑贤,刘永叶,等.晚期肾癌一线治疗的临床对照研究[J].中华医学杂志,2012,92(42):2984-2987.

[4] 韩卓越,代景友,张新晨.索拉非尼联合用药治疗肝癌的研究进展[J].中国药业,2012,21(5):95-96.

第9篇:垃圾处理费范文

一、现状

近10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规、标准和政策,使行业管理和设施建设有了依据,环卫体制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垃圾收费制度从无到有,并在部分城市实施,特别是1998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得到较快发展,集中处理率不断提高,但无害化处理水平低,环境污染严重。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得到较快发展,但仍不适应城市发展对生活垃圾处理的需要

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厂(场)651座,处理能力7688万吨。到2003年底,国债资金共安排垃圾处理项目359个,项目总投资245亿元,国债累计投入80多亿元,带动了地方政府和社会资金的投入。虽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得到较快发展,但由于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大幅度上升,加上历史欠账较多,仍不适应城市发展对垃圾处理的需要。

(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提高,但无害化处理水平较低

2002年,660个建制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达到54.2%,比1990年的2%提高了52个百分点,但相当数量的垃圾处理场没有达到环保要求,无害化处理率较低。根据2001年环保总局抽样监测调查,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足20%,现有垃圾填埋场中27%没有任何防渗措施;39%没有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已对周围地下水体、地表水体、土壤等造成严重污染。垃圾焚烧处理存在烟气排放不达标、飞灰没有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处置等问题。无害化处理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历史原因,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建设的垃圾处理设施标准较低,达不到无害化的要求;二是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制定滞后,现行的污染控制标准是2001年制(修)订的,致使大部分垃圾处理设施要么没有污染防治措施,要么难以达到无害化的要求;三是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关键技术、设备和材料;四是资金投入不足,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短缺。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水平有所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技术装备水平仍较落后

通过研究开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一些国际领先的工艺技术在垃圾填埋、焚烧、堆肥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使用。但总体而言,垃圾处理技术装备水平仍较低,一些关键技术和设备基本上是国外的。

(四)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政策,但落实得不够好

2002年,原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出台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但目前仍未落实到位。目前,实行垃圾处理收费的城市不足200个。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垃圾处理收费尚未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二是收费标准低。三是收缴率低,居民的缴纳率为20%。

(五)环卫体制改革取得一定进展,但仍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产业化发展缓慢

通过环卫体制改革,特别是推行垃圾处理产业化经营政策,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环节从行政管理逐步走向市场化经营。但环卫体制改革仍相对滞后,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目前,大部分城市环卫部门既是垃圾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又是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作业的服务部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由于体制改革不到位,致使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体系不健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难以落实,并存在一定的垄断经营。垃圾处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的竞争性建设运营格局还没有形成,产业化发展进程缓慢。

二、对策措施

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技术示范、深化改革、健全法规、加强监管,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组织编制《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总体思路、目标、原则、规模、投资和政策措施等。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通过预处理实现水分和有机物的减量,通过分类、分捡、分选等回收利用垃圾中各种有用物质,减少垃圾最终处置量;有条件的地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逐步向资源化方向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必须达到无害化的要求。各城市政府要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的资源、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多种途径,经济实用选择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艺技术。南方沿海、沿江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及土地资源紧缺地区可优先考虑采用垃圾焚烧无害化处理工艺技术;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优先考虑采用垃圾填埋无害化处理工艺技术。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设施建设

切实加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资金投入,加快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属公益性事业,现阶段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解决运行费用,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国家利用中央资金对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支持,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资金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等;符合国情的先进处理技术示范工程建设;现有垃圾处理设施技术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完善,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各城市政府要切实承担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职责,逐年增加财政投入,以吸引银行贷款和引导社会投资。

(三)组织技术开发、示范,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组织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重点研究垃圾综合处理技术路线、研究开发垃圾分捡和预处理工艺技术,充分回收生活垃圾中的可用资源,减少最终处置量。组织实施关键技术与装备国产化示范工程,一是垃圾填埋工艺中高性能防渗膜、压实机、渗滤液处理及沼气发电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品)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填埋场防渗能力和渗滤液处理比例,有效防止填埋工艺对地下水的二次污染。二是焚烧工艺中炉排炉液压控制技术和炉排生产技术的完善化示范,同时加大垃圾焚烧工艺污染物控制技术的开发,确保烟气、废水等达标排放;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大循环流化床垃圾焚烧处理工艺的推广力度。三是垃圾生化堆肥无害化处理技术示范,重点解决堆肥恶臭和垃圾肥料的质量问题,最大限度降低垃圾肥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推广垃圾肥料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和速生林生长。

(四)完善收费政策,建立健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在环卫体制改革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允许部分城市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垃圾处理费。各地可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统一征收的方式,或与水费、电费、房费、燃气费等联合征收的方式,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使其达到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成本,并使垃圾处理企业有合理的利润。垃圾处理收费优先用于现有处理设施的运行,确保现有处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管,其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应向市民公告。

(五)深化环卫体制改革,促进垃圾产业化发展

按照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卫体制改革的指导,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方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和城市环境效益。各地要认真执行经国务院同意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有关政策要求,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在改制过程中,财税部门要研究制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垃圾处理企业实行低税赋、零规费的相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环卫工人提前退休、再就业等扶持政策,确保改革的稳步推进。完成环卫体制改革的城市,要全面开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投资、建设、运营和作业市场,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和外资企业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完善垃圾处理市场竞争机制和企业运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