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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税务机关;程序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3-0173-03
纳税评估是注册税务师(Certified Tax Agents,以下简称CTA)从事的重要涉税服务项目。随着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和税收监管机制的健全,以及企业纳税意识和税务管理水平的逐渐增强,一些高端涉税服务开始受到企业的青睐。特别是《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不少企业为提高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选择聘请CTA对其涉税事宜进行纳税评估。笔者基于对企业纳税评估的工作实践,谈谈如何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愿与广大同人探讨。
一、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的含义及比较分析
(一)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的含义
CTA纳税评估是指CTA依法接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委托,根据其所提供的涉税资料和自身所掌握的其他资料,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专业经验,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涉税资料及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和评估,以确认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及时发现、纠正并处理涉税事项中存在的错误和舞弊等异常问题的工作。CTA纳税评估其实是企业为提高其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委托中介对涉税事项自查的行为。其特点表现为客观性、平等性、公正性、专业性。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就是根据税收征管中获得的纳税人的各种相关信息资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并及时发现、纠正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对异常申报等专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为征收管理指出工作重点,提供措施建议,从而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管理工作。
(二)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比较
两种纳税评估方式比较如下:第一,评估目的不同。CTA纳税评估目的是帮助纳税人健全税务管理制度、提高税务管理水平,查找并纠正涉税事项中出现的错误和舞弊,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行为审查把关;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第二,评估性质不同。CTA纳税评估属于民事行为,是在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执业原则,开展纳税评估服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是国家依法进行的强制性行政行为,企业必须无条件接受和积极配合。第三,评估主体不同。CTA纳税评估的主体是CTA;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主体是税务行政机关。第四,评估依据不同。两种纳税评估依据除了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外,CTA则依据协议,按照纳税评估操作规程和执业准则,凭借执业经验和判断开展纳税评估服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主要依据《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第五,评估的法律效力不同。CTA纳税评估属于自我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建议书等材料,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文件,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泄漏给第三方;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后,若发现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须立案查处的,将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评估部门将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评估收费不同。CTA纳税评估是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偿中介涉税服务活动,新颁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而税务机关开展的纳税评估属于政府行政检查行为,由税务机关承担纳税评估检查的全部成本(属税收征管成本的一部分),被评估人不用承担任何评估费用。可以看出,虽然两种纳税评估的对象都是针对纳税人,都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开展评估工作,但是,CTA开展的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执行的纳税评估还是有明显区别,两种评估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各司其职。
二、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的作用
(一)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能力
CTA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制订周密的纳税评估计划,实施科学的纳税评估程序,将会发现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涉税风险。通过与管理当局的沟通,有利于及时纠正企业在税款计算、缴纳等方面的差错,促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并降低涉税风险。CTA在开展纳税评估的过程中,通过现场检查、核实、约谈等程序,将会了解企业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及运用能力,进一步指导其规范涉税处理业务。企业通过对CTA纳税评估报告的分析、论证、核实,更易找准税务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管理工作,对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申报质量
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特征就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再由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稽查。这种征管模式下很可能发生纳税申报差错和舞弊的情况,这也是造成目前纳税申报质量总体不高的原因。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就成为企业税务管理的关键和重点。鉴于上述考虑,通过聘请CTA为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将有利于借助专家优势保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合法性、公正性、专业性和及时性。一方面,CTA对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分析、评定,将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偏差,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另一方面,通过与纳税人的沟通,及时妥善处理涉税问题,有效化解涉税风险。同时,这种方式也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少工作失误。
(三)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CTA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将处理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涉税信息,这些信息具有全面性、时效性、政策性、专业性,收集、加工、整理这些信息,逐步形成税务管理数据库,建立税务管理风险预警和信息提示反馈机制,将有助于企业今后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和开展税务数据预决策。同时,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企业和CTA通过数据与信息共享及在线交流,将及时发现企业日常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后续纳税评估工作资料的真实和完整。这样,CTA就可以通过实施系统化、信息化、网络化的评估技术,将实时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错误和舞弊扼杀在发生之初。
(四)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缓解税企矛盾
新征管模式在普遍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同时,也特别突出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各种专项稽查和日常检查交替进行,经常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意偷骗逃税和无意漏税很难区分,加之对税法理解的偏差,征纳双方容易产生矛盾情绪,不利于营造和谐税收环境。而CTA纳税评估正是通过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评估服务,在稽查环节前置了一道过滤网,使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方面做到自查、自评、自纠,有利于减少涉税差错,降低涉税风险,成为沟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桥梁。这种做法不仅受到纳税人的欢迎,也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有效地缓解征纳双方的矛盾。
三、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程序
(一)签订纳税评估协议
CTA首先应根据对纳税人的初步了解,确定是否接受纳税评估委托。CTA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CTA正式确定接受纳税评估任务后,双方要依法签订《纳税评估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特别是针对纳税评估中需要纳税人配合和提供资料的事项等情况应事先在协议中明确。
(二)制订纳税评估计划
CTA开展纳税评估之前,要按照《纳税评估协议书》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评估目的和程序,制订周密的纳税评估计划,包括综合评估计划和具体评估计划。综合评估计划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范围及策略、重点评估问题、工作进度、时间费用预算、人员分工、风险评估及其他。具体评估计划包括评估目标、具体步骤、评估人员及时间、工作底稿及索引。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纳税人涉税事项、生产经营规模和复杂程度。
(三)深入了解企业情况
CTA在签订协议后,必须依据纳税评估计划,深入了解以下情况:(1)企业的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性质、组织结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事业部;(2)企业资本金规模和构成;(3)企业的各项资产构成、使用等情况;(4)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技术水平、产品结构;(5)企业的员工构成、工资规模和结构;(6)企业可能涉及的税种和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采集纳税评估信息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是采集和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纳税评估信息采集的范围和方法,以“准确、详细、全面、适时”为原则,实行多途径、多渠道的信息采集,主要包括:生产经营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发票管理信息、纳税申报及缴税信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税控装置信息、税务管理及内部控制信息、现场实地采集的纳税信息以及其他途径采集的有关纳税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涉税信息等。对收集的信息要经过筛选、评价及必要的核实,并建立适合纳税评估应用的工作底稿或数据库。
(五)确定评估风险和重点
CTA根据对企业情况的了解和对涉税信息的分析,要初步评估本次委托项目的各项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针对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风险要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和程序,重点降低可控风险,使总体纳税评估项目风险降低在一定的范围内,按照成本―收益―风险原则开展纳税评估。
(六)设置纳税评估指标
纳税评估分析指标的设置主要是指涉税财务指标,包括纳税分析指标、财务分析指标、经营绩效指标等几个方面。纳税分析指标包括基本评估指标、复合评估指标;财务分析指标包括总税负率(包括各税种)、成本率、利润率、税负增减率、营业收入增减幅度与应纳税额增减幅度比对率、往来账户异常变动等;经营绩效指标包括纳税人经营情况和绩效指标、同行业经营绩效基本指标、上级下达的经营绩效计划指标等。
(七)选定评估参照系
纳税评估参照系选定的主要依据是税额增减变化指标和行业平均经济指标。税额增减变化指标包括:按增减额、增减率确定出对某一期间总体税源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税种、主要企业;按增减额、增减率确定出对某一期间单一税种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企业。行业平均经济指标包括:按行业利润率确定出低于(或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一定幅度的企业;按行业税负率确定出低于(或高于)平均行业税负率一定幅度的企业。
(八)具体纳税评估分析
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分析时,采取“分税种分项目”逐项进行分析。目前主要是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进行评估分析,通过对比、核查、分析、计算等方法,利用比率分析、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评估手段,以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评估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政策执行等税务管理各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特别是针对企业在日常涉税处理中遇到的与税法理解不一致、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筹划的运用等涉税风险较高的问题,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诚信、谨慎的执业原则进行重点评估,确保评估过程的合理合法、科学规范。
(九)撰写纳税评估报告
CTA根据纳税评估相关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在完成既定的评估计划之后,出具纳税评估报告。CTA纳税评估报告是针对纳税人委托的评估事项所做出的最终评价结论,是对纳税人涉税事项是否合法、合理的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具有鉴证、保护和预防作用。评估报告中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报告标题、纳税人名称、评估范围、评估意见、重点问题说明、意见或建议、签章和税务师事务所地址、报告日期、相关附件等,报告的具体格式可以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
四、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应注意的事项
(一)要解决好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CTA纳税评估服务属于涉税鉴证性质的服务。要与纳税人依法签订评估协议,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纳税评估过程和结果的独立、客观、公正。这里要防范三种误区,一是混淆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和CTA纳税评估两种行为;二是评估双方要遵循自愿原则,禁止CTA及其执业机构借助行政权力对纳税人实施“强制评估”、“指定评估”;三是CTA自身必须注意控制纳税评估风险,严格依据税法和执业准则开展评估业务。
(二)要保证评估信息客观合法
CTA无论是采集纳税评估信息,还是实施纳税评估程序,都需要确保涉税信息客观合法,如果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就会误导CTA执业甚至导致整个纳税评估的失败。为保证涉税信息的客观、合法,必须对收集到的涉税数据信息进行检验核实,经过审核筛选后再利用,若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虚假涉税信息,并可能影响纳税评估过程和结果时,应通过验证程序核实,若证实其虚假和违法应立即终止执业,所以,收集和评价涉税信息是纳税评估的关键环节。
(三)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CTA在纳税评估中会知悉纳税人许多涉税信息,这些信息中很多属于纳税人的商业秘密,这就要求CTA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论出具何种评估报告,都不得泄露这些秘密,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CTA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错误和舞弊等行为,有义务向纳税人指明并提出建议,在纳税人妥善处理前不得向税务机关或其他单位披露相关情况。另外,纳税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作为企业的内部文件,除纳税人书面同意外,不得将其报告给税务机关。
(四)依法维护注册税务师合法权益
CTA开展纳税评估会涉及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利益,容易受到来自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等各方面的压力,甚至可能遭受某些纳税人或税务机关的授意、指使、强令、威胁等非法行为的侵害,所以,CTA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根据《纳税评估协议》开展评估工作。但当其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受到损害时,必须采取中止协议、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等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务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2] 张欣.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方法之浅议[J].税务研究,2003,(4):75-76.
关键词:二手房税基 征管一体化
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二手房交易市场逐渐火热,在价格不断上涨的同时,税款征收额却并未同步增长,二手房交易多属个人交易,税基严重不实,税款流失惊人。如何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核定税基,堵塞征管漏洞,实现应收尽收,已成为各级税务机关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夯实二手房税基,对于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发挥税收调控职能、规范房地产税收征管秩序、营造和谐征纳关系,将产生不可估量的效果。
一、辽宁省二手房税基核定的现状
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征收以就近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分别在市、县房产交易大厅派驻人员设立地税窗口受理涉税事宜。在办理涉税事宜时,纳税人须持房产转让合同、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效资料办理二手房纳税申报。其计税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据实申报征收。纳税人如实申报办理纳税事宜的,税务机关依据房产转让合同据实征收。
(二)评估申报征收。对于协议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到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持评估报告进行纳税申报。
(三)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对于评估后价格明显偏低的,地税机关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二手房进行核定征收。
二、二手房交易税基存在的问题
国家有关部委、财税部门相继出台了二手房税收调控政策,从实施效果看,二手房税收政策越来越暴露出调控能力弱、涉及税种多、减免优惠繁、税源监控难、征管漏洞大等问题。具体政策复杂性估计不足、政策针对性不强、延续性较短,导致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一定的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产交易价格难以核实,税负公平性缺失。二手房是以交易金额为计税依据,为逃避税收,纳税人往往隐瞒其实际交易价格,做成“阴阳”两份买卖合同,或用其他手段取得价值较低的房产评估报告,蓄意致使房屋成交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此外,相关部门没有制定较为合理的房产税基核定标准,税收执法出现弹性,致使纳税人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二)税收优惠、减免项目难以界定。一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界定难。仅凭税务部门力量不能确切掌握证据资料,房管部门也没有现成的历史资料可供查询,各地房管部门信息不能共享,深入调查难度较大。对此税务部门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方面难以界定,这就造成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征免上存在着税收流失与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相冲突的现象。二是减除项目金额认定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宅对外销售,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这项税收政策中购买房屋的价款较难确定,以前办理房产证不需提供税务发票,购买人大多都没索取发票;开发商除非购买人索取一般也不开具发票;即使以前有发票,有的购买人因保管不善而丢失,而税务部门对销售不动产发票未进行单独管理,不易查找,还有许多单位集资建房,这些房产即便实行房改后也大多没有税务发票。三是真假赠与难以甄别。对赠与中的亲属关系、继承权属等关系的甄别,单凭税务部门是难以核实清楚的,且核实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致使那些表面属于赠与而实质上具有交易性质的假赠与行为,只需经过公证,就可在二手房交易中免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收。
(三)信息共享体系不完善。二手房交易涉及地税、房产、工商、物价等多个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二手房交易未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机制,信息交流不畅,不能做到信息共享;部门间配合不够,各管其事,缺乏相应的联合控管制度;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缺失,从而失去了本应掌握的前期主动权。
(四)二手房交易缺乏有效监管。鉴别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性的权力机关不明确;房屋转让过程中的链条机制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权力与义务不明确;某些评估机构因利益驱动进行不实评估;负责二手房税款征收的税务干部权限过大,导致人为暗厢操作、“人情税”、“关系税”等不规范执法行为的产生。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破坏了税法的刚性。
三、二手房交易税基不实的成因分析
(一)缺乏统一、科学、合理的计税依据核定方法。二手房具有独特性、唯一性,受位置、年限、楼层、朝向、房屋现状等因素影响,二手房价值千差万别。没有统一、科学、合理的二手房计税依据核定方法,仅靠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价值评估报告来核定二手房计税依据,会致使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处于被动地位。
(二)纳税人主观避税严重。无论税收公正、公平、合理的程度如何,对于纳税人而言,征税都是一种直接的经济利益分配。因此,纳税人采取了“阴阳合同”、做低房产评估价格、贿赂税收征管人员等各种不法手段,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评估机构利益驱动。当纳税人申报的二手房交易价格相对较低时,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但现行房产评估市场不规范,评估机构为了抢拉业务不按规定评估,致使评估价值和真实市场价值的误差较大,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房产评估结果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税务机关专管干部权限分散。统一、科学的二手房税基核定方法的缺失,评估报告由税务人员人工审核,计税依据核定弹性空间过大,客观上致使在二手房税款审批、核定、征收过程中税务干部主观执法随意性、人为因素干扰、甚至是“权力链”现象的产生,滋生腐败。
(五)税收宣传缺乏力度。纳税人甚至部分税务人员对二手房交易税收知识缺乏基本了解,致使纳税人对税收征管有抵触情绪。此外,对二手房交易中通过虚假合同进行虚假申报、假赠与骗取税收减免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案例分析、以案说法宣传力、震慑力不够,导致纳税人甘冒违法风险。
四、二手房税基核定及税收征管的对策选择
税务机关应以“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项目控税、统一计价、联合办公”为原则,全面引入分级分类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推行房地产税收征管一体化模式。
(一)二手房计税价格的核定设想
按照房地产评税原理,在测算二手房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工作的基础上,核定出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税务机关用核定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就高计税”原则确定计税价格,若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核定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若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核定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设想的二手房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方法如下:
1、计算公式:计税价格 = 基准价格 × ( 1 + 相应的修正系数之和)× 建筑面积 ― 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二手房交易基准价格的确定。由政府部门牵头,抽调建委、房产、国土、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分别对所属街道、地段、楼盘大小、楼层、房屋陈旧等一系列房产价格进行一次全面普查评估。制定出分用途、分区域多级二手房基准价格,如:一级区甲等地段,三级区丙等地段,并以此作为二手房计税价格的核定基础。二手房基准价格以一年或两年为期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价格变化,为增强其透明度,基础价格须责成某一部门在每次调整后3日内对社会公示。
3、住宅用途、区块的划分。按照用途将二手房地产分为住宅、商铺,住宅划分为小区住宅和非小区住宅;商铺分为主街道商铺、中小街道店面、小区店面。按照区块划分二手房范围,小区住宅细化到各小区名称;非小区住宅细化到路、街等自然地名、地域。计税价格确定到小区或街道,参照修正系数,精确计算到户。商铺以路段分类确定,以所处道路(街、小区)为基础,划分路段(以两个路口之间为一个路段),再按路段进行商铺分类确定计税价格,再参照每间商铺的修正系数,计算到每一间。
4、修正系数的建立。修正系数的作用是在计税价格的基础上精确计算到当期每一户(间)的计税价格,修正系数须对社会公示。修正系数应包括:
(1)经济浮动系数:适用于物价浮动、宏观经济政策实施、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市政规划出台而对房地产价格产生的突然性影响。该系数由政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定,每季度调整一次,以减少基准价格滞后性、持续性所产生的影响。
(2)土地使用权年限修正系数。
(3)建筑物成新修正系数:二手房折旧时间原则上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时间为准,按每年2.5%的折旧率计算折旧。
(4)建筑结构修正系数:砖混、框架。
(5)楼层(商铺的相对位置)修正系数。
(6)朝向修正系数。
(7)辅助用房修正系数:指的是车库、车位、储藏室、地下室、阁楼等。
(8)环境修正系数:典型小区或高档住宅、城市规划、周边交通、社区服务情况。
(9)其他因素修正系数:指的是每套住宅的建筑质量、室内装修以及保养状况产生的差价,必要时,由评估人员进行适当的修正。
(10)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调整:指的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交易过户前必须补缴出让金,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由划拨改为出让,此调整项目为总额调减,非比例系数。
(二)发挥税收调控职能作用,审慎出台二手房税收措施
财税部门应当重新思考现行二手房税收政策实际调控功效,审慎出台二手房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尽快制订出台《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办法》,《办法》应当重点涵盖二手房交易环节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流程、规范减免程序、加大打击力度,以达到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全二手房税收征管的目的。
(三)加强申报审核,有效控制虚假交易
针对二手房交易中出现的“阴阳合同”避税、现时交易延期办证、假赠予真买卖暗箱操作等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一是核对交易手续,加强基础管理。加强同房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对明显低于目前市场成交价格进行交易的,要联合房管部门开展调查。二是核对交易年限,加强税源管理。对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二手房交易纳税人,按买卖协议认真核对协议签订的时间。三是核对卖方身份,加强源泉控管。对一些专业“倒家”,建立税源监控台帐,切实加强税源控管。四是核对交易合同,加强纳税申报审核。在审核合同真实性的基础上,推行“双重申报、第三方制约”的办法,税务机关可制定相关二手房信息数据统计表,如“二手房交易基础信息申报表”,在表中详列关于二手房、买卖双方、见证人或中介人的详细信息,买卖双方、见证人或中介人均须对所提供的信息出具真实性声明,而从提高申报治税的震慑力。
(四) 部门协调配合,加快建立信息平台,促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为了使房地产信息资料在部门间更好地传递,税务机关应尽快建立二手房交易征收管理系统,科学设置参数并及时更新,自动生成房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和相关信息,实现对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科学管理。建立税源信息数据库,采取一房一户一档形式,创建完整的税源信息档案,力争达到只要在相关系统中输入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就能查询出该人及其家庭在市内及外埠的房屋登记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资源,由地方政府牵头,协同财政、地税、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以房管部门现有信息为基础,建立房地产信息交换平台,进行数据集中整合,逐步实现省级房产广域信息联网,以达到数据统一开发、集中处理、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的最终目标。各部门间应加强交流与协调,及时传递税款征收和土地、房产等权属证件的相关信息。地税部门应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整理、归集、比对,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职能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反馈信息、研究对策。
(五)成立二手房交易价格参数专项组
成立基准价格及参数调研组,政府部门牵头,建委、房产、国土、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确定基准价格及相关参数系数。成立二手房房产评估机构督查小组,采取职能部门共同审核、共同认定、共同委托的形式,委托特定的、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二手房价值进行评估,督查小组对委托鉴证机构负有检查、管理、监督、问责职责。
日前,无论是点击三大房产门户网站、翻开各大报纸还是打开电视、收听广播,被炒的沸沸扬扬的,就是关于二手房买卖正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新闻与话题。此消息一出,不少人开始四处打听自己的房子转手“用不用缴税”、“以什么标准缴”等。问题出来了,该怎么解决呢?
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北京市土地有偿使用始于1992年,本次出台的《通知》,只是在征收办法上作出相应调整,而并非对个人转让二手房新增了一个税种。
目前,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有3种方式:第一,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计税时,交易价格扣除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后,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二,对于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计税时,其交易价格扣除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等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三,对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1%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于土地增值税一般采取4级累进制抵扣的征收方式(交易价格减去抵扣额为增值数额,根据增值数额的不同,分别适用30%、40%、50%、60%的税率,并进行累加计算),在具体抵扣项目计算时又较为复杂,因此,该税种在市场的执行过程中,其税率有可能会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
哪些二手房不用缴税
根据《通知》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二手房在转让时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以下几种二手房属于可减免税的范畴。
普通住宅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谓普通住宅,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个人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视为普通住宅,这两类二手房转让时当然也可以免税。非普通商品住宅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在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商品住宅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5年”、“3年”的起点,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核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都可作为依据,一般以三者中最早的记载为准。
土地增值税影响多大
此次政策出台的初衷,是政府通过转让环节增加税收来减少投机炒房的获利空间,从而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在短期内,土地增值税的出台会给二手房市场带来一些波动,因为业主认为此时出售房屋并不是最好的时机,可能会影响出售后的回报率,导致了房源登记量的下降;而客户因为怕业主转嫁税收负担,增加购房成本,所以出现观望情绪。
但从目前二手房交易量来看,已购公房占市场总份额的50%;二手经济适用房占5%;二手商品房占到总交易量的45%,其中只有20%~25%为未住满5年的非普通住宅。即便是征收土地增值税,也只是涉及占总交易量20%~25%的这部分未住满5年的非普通住宅。所以,与个税、营业税相比较,土地增值税所涉税的房屋并不多。即便征收,所涉及的税额也不会很高。开征土地增值税对二手房市场的影响应该不会很大。
一、评估调账、建账的适用范围
企业股份制改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整体改制,一种是整体变更。
整体改制是将非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净资产折合成股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注销,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原企业的延续。这种情况下,若为国有企业,必须要进行评估,并经过相应级别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确认,按评估结果进行调帐;非国有企业,可以选择是否调账,但调账后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整体变更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经审计后的净资产1:1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后虽然公司性质不同,但在法律主体上是同一法人主体的自然延续,不是法人主体的变更。这种情况下,不能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调账。
二、调账、建账时间
中小企业改制,一般要经过股东会批准同意,如果是国有企业,还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目前是相应级别的国资委)批准。经批准后,还要经过资产评估、验资等程序,最终取得营业执照。建账基准日理论上应以公司设立日即营业执照颁发日为准,在实务操作中,一般以次月初作为建账基准日。
公司验资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验资报告日到营业执照的颁发日还有一段时间。从法律的角度看,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才算正式成立,才能建账。但从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可以将建账时间提前至验资报告日。
首先,公司验资时,资本金已到位,所有的资产、负债已完成交接手续,能开始独立经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建新账开始核算。
其次,验资日至营业执照颁发日之间的经营损益,应全部由新公司承担,在完成验资后建账,可以更好地体现改制后公司的经营情况。
再次,尚在持续经营中的经济实体,各项资产、负债和损益都会不断变化,离评估时间越长,建账调账的难度越大,将建账时间提前,可以更快更好地实现过渡,减少账务调整的压力和困难。
三、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企业设立日期间发生的损益的归属和处理
由于企业从评估基准日到设立日都处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评估基准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净资产数额都会发生相应变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从验资日到公司设立日之间的损益,应由新公司承担。在实务操作中,由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日期间的损益,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其中经营亏损的部分,应由发起人补足,否则在验资时,折价入股的净资产不足将导致注册资本不实;经营收益的部分,可由各方协商,经股东大会批准,由原股东享有或由新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相应记入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四、企业改制的账务处理方法
改制企业按公允价值进行账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调账,二是建新账。
调账是在原有会计账的基础上,将所有审计、评估相关事项调整入账,调整后作为新公司账簿记录的期初数。调账的方法将使会计记录有延续性,体现改制过程对各科目的影响,但在评估基准日后由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很多评估调整事项都会发生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以旧账为基础进行调账处理,既要考虑评估增减值的影响,又要考虑期间经营损益的影响,具体操作起来较复杂,会增加较大工作量。这种方法,比较适用于评估日与建账日距离时间较短的企业。
建新账是放弃旧账,根据审计、评估、验资报告的相关内容,作为建立新账套的基础依据,并据以确定期初数。改制企业应根据现有的账面值,结合评估、验资的结果,作为新公司的报表期初数,并据以登记入账;同时封存旧账套,将新旧两个账套之间的过渡关系及账务处理依据留存即可。
五、建新账具体操作中的难点
1、存货
由于企业存货的周转速度较快,评估基准日的存货,在建账日可能已经投入生产或对外销售,评估报告所涉及的影响因素的结果已反映到评估基准日后的经营损益中。建新账时应具体分析每项存货评估增减值的影响因素是否存在,并根据建账日结存的存货情况,逐项或按比例确认评估金额,评估金额与账面余额的差异作为期间损益处理。
2、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评估价值入账,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按评估确认的重置价值作为原值入账,重置价值与评估净值的差异作为累计折旧入账。另一种是按固定资产的评估净值作为原值入账。以上两种方法入账以后均要按剩余使用年限来计提折旧,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
按原值与折旧入账,可以真实体现与资产新旧程度有关的信息,反映资产实际使用情况。
按净值直接入账,可以体现设新账的理念,将公司视为一个新成立的经济体,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不体现已计提的折旧。
在实务操作中可根据公司具体固定资产的类别和数量、单价等因素,选择适合的入账方法,但建议保存原有的固定资产原值、购置及使用年限、已提折旧等信息,以便管理。
3、往来款项
建新账时对于往来款项应直接按评估后的金额入账。如果发现评估日与建账日间往来款项实际收支的情况证明评估值不准确,应根据重要性水平,作为期间损益处理或是由债权债务各方对差异金额重新进行认定处理。一般来说,往来款项评估值不准确的原因大部分是由于评估基准日后事项的影响,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大部分差异都应处理在期间损益。
在建账日未调整的往来款项原账面记录应做备查账登记,未收回的债权仍然可以继续催收,甚至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
六、评估增值的涉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其补充通告的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确认为已实现所得缴纳所得税。资产评估增值,可相应调整账户,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战略课题。研究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发挥国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调节作用,构建服务型国税机关,遵循并有效利用经济社会发展之规律为和谐社会发展服务,是新经济形势赋予国税的使命。
江苏省通州市国税局经过15年的艰苦努力,奠定了坚实的发展基础。自科学发展观理论提出以来,全市国税系统坚持边学习、边领会、边实践、边落实,以创新的理念破解发展难题,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国税事业科学发展刚刚起步,还有很多不足和广阔的提升空间。在全市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们组织了多层次的问卷调查,其中涉及税收服务的几个问题很有代表性。结合党政部门、社会各界以及人大代表等对象的反馈意见,我们认为目前在国税系统内部影响科学发展的薄弱环节,主要是在做实纳税服务方面。在具体措施上,我们顺应现代税收管理的潮流,建立了3项机制。
一、建立开放式的需求沟通机制
我们从纳税人的需求入手,建立开放式的需求沟通机制,实现纳税服务体系由职能发起型向需求导向型的转变,不断提升纳税人的服务满意度。
(一)掌握纳税人的真实需求。
20xx年,我们成立了纳税服务需求沟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的纳税服务需求沟通应对工作。我们通过国税部门外网平台、内部层级上报、发放各种类型的问卷调查表或调查卡、委托第三方调查等沟通渠道,采取分税种、分纳税人类型、分管理区域等多种形式收集纳税人的需求信息,20xx年共收集到4大类19个小类约1800余户次的需求信息。同时,我们通过搭建大企业交流平台,采取税企面对面交流的方式收集重点税源户个性化的需求信息近200条。20xx年1月,我们又分别与通州市纪委纠风办、市统计局城调队签订了协议,委托他们按季度开展纳税服务需求和服务质量的调查。
(二)对需求信息进行分析应对。
收集到纳税人的需求信息后,由需求所涉及的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团队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采用“四位一体”的因素分析法对不同的需求信息进行排序,将其分为优先级、次优级、一般级、较低级和最低级5个层级,从中筛选出合法、合理、可操作应对的信息作为需求要点,定期编制纳税服务动态和纳税人需求调研报告,供纳税服务需求沟通领导小组参考。在具体应对时,我们根据需求的实际内容分别采取不同的应对办法:本级税务部门可以解决的,成立专门的项目化应对小组负责应对;本级税务部门难以解决的,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跟踪解决。
(三)需求信息的反馈和评估。
需求应对结束后,我们及时将应对措施和结果向纳税人进行反馈:对在大企业交流平台上收集到的个性化需求信息,因为反馈对象单一,我们逐户进行反馈;对通过其他渠道收集到的信息,因为涉及人数众多,我们在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反馈。同时,我们还组成专家组对需求应对的整个过程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估,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意见,确保持续改进。
二、建立规范化的应对运行机制
在优化纳税服务工作中,我们突出服务重点,将从需求沟通机制中收集到的信息分为轻重缓急,实行差别化服务。自20xx年以来,我们先后成立了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服务、窗口职能整合、税法宣传咨询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等4个项目化应对小组,依照应对层级和纳税人的具体需求要素,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需求应对工作。
(一)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的优质管理和服务。
项目建设是通州市近两年来的重点工作之一,重点企业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20xx年初,我们的项目服务小组制定了《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税源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专门布置此项工作。我们主要的服务对象包括:南通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产业储备项目,南通市和通州市政府确定公布的大企业(集团)、小巨人企业、上市公司以及拟上市公司等,其中局长挂钩服务市政府重大项目完工工程和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企业。其他项目和企业也实行项目负责制,做到项目到人、责任到人。
20xx年8月7日,我们举行了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服务签约仪式,主动与重点企业(项目)和地方党委、政府代表签订了服务责任状,郑重地向社会推出了5项服务承诺:一是在办税服务厅为重大企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全程陪同、协助办理,开展“直通车”式服务。二是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分析企业项目的优势、劣势,开展前期税源预测和税收贡献度纳税评估服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三是实行一员一户的税收指导员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与企业联系,了解和掌握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开展全程跟踪服务,根据税收服务需求调整服务方式和内容,及时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四是根据重大项目的实际情况,向企业宣传辅导拟开工项目、已开工项目、开工在建项目、建设完成项目等建设环节相关的税收政策和 优惠政策。五是对重大项目的涉税审批申请、本级审批的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涉税审批申请不属于本级权限的,应迅速上报,协调处理,加速办结。
为了促进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我们建立了《纳税服务建议书》、《税收存量预期评估报告》、《服务承诺落实评价报告》“三位一体”的服务机制。截至20xx年3月底,已完成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等服务对象的调研共271户次,其中已完成重大项目调研服务103户,重点企业调研服务168户;向调研服务对象出具税收调研服务建议书237份,其中向重大项目服务对象出具61份,向重点企业服务对象出具176份。
(二)整合窗口职能,优化征管服务运行机制。
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20xx年4月,我局成立了窗口职能整合项目化应对小组,将城区中心办税服务厅内原来按业务类型分设的申报、发票、综合3个专业窗口,统一整合为可以受理多项办税业务的全职能综合服务窗口。在业务流程上,我们根据“综合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单”的理念,对纳税人依申请涉及的11大类共121个办税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受理的业务统一归并到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在具体操作中,做到4个“一律”:一是将所有依法申请的涉税事项统一调整到办税服务厅受理,一律不得再由责任区管理员违规受理。二是在受理纳税人涉税申请资料时,对上级局已经明确规定取消或减少的涉税资料一律不得再要求纳税人报送。三是统一受理的纸质资料通过内部传递机制在各职能部门间流转,一律不得让纳税人拿着纸质资料在各职能部门中传递签批。四是根据征管软件中工作流程的时间限制和对外的服务承诺,给每一项涉税事项设定办结期限,一律不得超期办结。
20xx年,经过充分论证和周密安排,我们又将窗口整合延伸到农村。真正实现了纳税业务全城通办,方便了纳税人。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我们实现了“小窗口、大服务”的整合目标,初步建立起无差别化的、共享式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的多项涉税事项在一个窗口就能办结,减少了多头跑、重复跑的次数,节约了办税时间和办税成本。
(三)税法宣传和政策解读服务。
近年来,我们根据社会和纳税人的不同需求,努力构建多层次的宣传、咨询和辅导体系,实现对纳税人办税全过程的覆盖式服务。组织咨询服务专家团队,重点解决涉税疑难问题,增强咨询答复的权威性、准确性。
自20xx年起,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税收政策,我们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同时,我们针对不同企业的特点,改进宣传方式,开展分级、分类的宣传和培训。我们主动上门为金飞达、东源电器、综艺股份、大富豪啤酒、韩通船舶等上市企业或重点税源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服务,指导企业依法纳税,辅导企业正确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为了加强政策调研,完善协税护税网络,我们将税收政策调整的信息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让其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能有效应对。我们深入企业单位,认真调查研究税源情况,切实掌握经济发展的真实情况,正确分析税收收入的总体趋势,积极争取政府对税收服务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发挥社会化办税的整体联动效应。20xx年,我们共编辑7期《经济税收分析》专刊,大部分被市政府《要情通报》选用,为政府部门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0xx年,我们结合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用好职工教育培训费用的列支政策,鼓励企业在限、停产期间加大职工教育培训力度,延缓和减少对职工的裁减。积极兑现落实促进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各项措施强化出口退税的政策功能:对新办和小型出口企业退税,由按年办理改为按月办理;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外贸出口企业采取先退税后核销的特殊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对企业出口信息退税申报进行预警提醒服务,防止企业因超期申报补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与金库联网,运用电子化手段实行无纸化办理退库,同时简化退税程序、加快退税进度,缓解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
20xx年,我们认真落实增值税转型、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利用增值税转型的发展机遇,加大固定资产投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充分运用所得税预缴政策,积极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开发项目位于通州境内,预计计税毛利率下限从10%下降到5%,限价房和危改房下限下降到3%。大力支持船舶企业等有竞争力的产品出口,在明德重工等企业实行出口船舶按照工程进度采取先退税再结算的办法。实行税务稽查回访制度,对a类企业原则上3年内不进行检查。此外,国税部门提供的培训辅导、税务登记工本费、涉税资料等全部费用从4月1日起开始零收费。
三、建立多层次的服务评价机制
服务评价机制是对国税部门纳税服务、行风建设、作风建设的综合评价。我们以纳税人是否满意为中心,尽可能客观公正地征求纳税人的意见,通过开展多层次的纳税服务评价活动,及时掌握纳税服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
1. 现状分析
佛山的外委迁改业务最早可追溯至2004年末,其产生的根源在于因市政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供电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被动接受政府部门等外单位的申请,在确保用电安全和供电可靠的情况下,对自己产权所属的电力设施实施迁移重建。
外委迁改项目分为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两种方式,综合考虑外委迁改项目的财税政策风险和工程管理要求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在2010年印发的《外委迁改工程财务管理办法》,以及《输电线路迁改管理办法》均有明确:"迁改项目原则上采用资金补偿方式实施。外单位提出实物补偿需求,符合以下情况,可以采用实物补偿模式:①迁改后新建资产与拆除资产的数量基本相当,或新建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不超过20%且资产功能未发生本质改变的迁改工程;②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采用实物补偿方式。
2. 两种补偿方式的优劣及相关制度要求
2.1资金补偿方式
2.1.1优势:项目过程管理规范、政策法规管理清晰
由项目经办部门在立项后按照技改修理类项目管理要求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外委迁改工程实行资金计划、支付管理,按规定列支,及时办理竣工决算转资等工作,整个项目管理规范到位;同时国家财税法规对资金补偿处理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2.1.2劣势:项目管理费时费力、补偿资金追讨困难
按照要求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但是增加业务部门工程管理的工作量;目前迁改项目以市政拆迁为主,政府部门作为补偿方都较为强势,其内部资金审批程序也较为复杂,往往造成收取补偿资金的周期很长。
2.2实物补偿方式
2.2.1优势:项目管理省时省力、管理外包降本增效
供电企业只承接迁改前和迁改后的业务管理,可减少部分工程进度管理和结算资金追收的工作量。项目由补偿方直接委托施工单位建设并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完成后经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迁改后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资产移交给供电企业。
2.2.2劣势:账外循环难以监督、政策法规管理不清
在新建资产移交前,工程建设资金在账外流动,可能存在资金管理缺位的审计风险;业务部门虽然减少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工作量,但是供电企业仍有严格的相关措施保证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暂未出现因质量引起的相关问题。由于不是全过程管理,对于工程建设进度、资产移交等环节难以及时监督;同时上级单位对实物补偿的业务处理没有明确的政策指引,存在审计检查风险。
2.3相关制度要求
根据《技改修理类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原则上应选用资金补偿方式进行处理”。“经与补偿方协调,不能采用资金补偿方式,且同时满足以下情况的,可以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实施外委迁改工程:补偿方提出实物补偿需求,迁改后新建资产与拆除资产的数量基本相当,或新建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不超过20%且资产功能未发生本质改变的迁改工程”。
3. 现存问题
3.1部分拆旧物资进账不及时。部分修理性质的配网迁改项目对拆回原有资产上的废旧物资,未及时鉴定分类入库,没有形成有效的台帐管理,容易导致拆旧物资长期积压未处置。
3.2固定资产报废业务不及时。部分技改性质的配网迁改项目对拆回的固定资产废旧物资,未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容易导致账上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现状。
3.3实物补偿资产移交不及时。部分采取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工程完工后,未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使得迁改后的新建资产一直没有正式纳入供电企业资产管理中,导致资产归属权不明晰,存在资产管理风险。
4. 管理要求
为规范外委迁改项目的处理方式,防范资产管理的潜在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制度要求,通过课题研究系统地梳理分析佛山外委迁改项目管理的现状。拟对外委迁改项目的补偿方式建议如下。
4.1补偿方式选择
严格按照《技改修理类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具体迁改项目的实际情况,合法合规地选择资金补偿或实物补偿方式,不能随意违反规定选择补偿方式。外委迁改工程按补偿方式分为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两种,原则上应选用资金补偿方式进行处理,并由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优化开展外委迁改工程的立项管理。
经与补偿方协调,不能采用资金补偿方式,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实施外委迁改工程:
4.1.1补偿方提出实物补偿需求,迁改后新建资产与拆除资产的数量基本相当,或新建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不超过20%且资产功能未发生本质改变的迁改工程。
4.1.2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工程完成后,生技部应在两个月内组织资产运行部门会同补偿方共同对迁改后的资产进行清点验收,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包括无偿移交资产清册、竣工图资料、概算书、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结)算书或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的资产移交资料(补偿方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并提供资产交接资料和工程决(结)算书的,可不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4.2拆旧资产处置
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电力迁改中供电设施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并未发生改变,拆除资产的处置权仍归属供电企业。同时《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因市政规划等原因拆除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应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及时办理收料建账。
4.3迁改工程纳税处理
根据《关于供电企业收取迁改工程补偿款纳税问题的复函》,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已统一明确:供电企业受地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其他单位等委托,迁改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的相关线路而收取的名为迁改“补偿金”的收入(包括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均属于应征“建筑业”营业税的行为,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应在收到补偿资金或收到移交的新建迁改资产时缴纳税金。
4.4实物补偿管理要求
4.4.1规范实物补偿方式的申请流程
适用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工程,应履行审批手续,由项目经办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和文件填制《外委迁改项目实物补偿方式审批表》,详细说明采取实物补偿方式的原因,经本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采用实物补偿方式执行。
4.4.2完善实物补偿方式的合同内容
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1)迁改的原因,有文件依据的需列明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2)迁改属于供电企业资产范围的具体电力设施名称。
(3)明确拆除资产的处置权归供电企业。
(4)明确重建资产的产权归属供电企业,确定资产移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资产移交中涉及的评估等费用由补偿方承担。
(5)如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合同没有列明重建资产的产权所属和资产移交方式的,在接收重建的资产时应与补偿方签订资产移交协议。
(6)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工程完成后,生技部应在两个月内组织资产运行部门会同补偿方共同对迁改后的资产进行清点验收,并整理提交相关竣工图资料、概算书、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结)算书或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补偿方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并提供资产交接资料和工程决(结)算书的,可不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7)合同明确移交资产涉税金额的承担方、税款缴纳时间等内容。
4.4.3落实实物补偿方式的资产移交
项目经办部门应做好实物补偿方式外委迁改工程的资产接收资料的审核工作,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及时完成接收资产固定资产卡片的录入工作;财务部根据资料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和固定资产卡片管理等工作,以确保资产接收工作符合国家各项财税法规的要求。
资产接收资料具体如下:
(1)交接双方签名盖章的资产交接清册(详见附件7)。
(2)相关附件。包括竣工图资料、概算书、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结)算书或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采取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工程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补偿方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并提供资产交接资料和工程决(结)算书的,可不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上附件应加盖移交单位公章。
关键词:国际经验;税源管理;分类管理
税源管理是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实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税收收入最大化所进行的管理活动,既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税源管理工作,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这些国际经验对中国的税源管理工作有着很大的借鉴作用。
一、国外税源管理的经验
1.科学配置机构,降低税收成本。国际上,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进行,通常根据经济区域范围、税源集中和分散程度、纳税大户的分布情况、纳税人的分类情况,设置区域性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若干税收征收(服务)中心。新加坡设立常规的税源评估部门,有对个人评估的纳税人服务部、对公司法人评估的公司服务部、对重大税案调查的税务调查部等,是按照纳税人对象来设置机构。阿根廷国家税务局下辖24个分局,其中在税源集中、经济发达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省设9个,依据税源分布跨省设15个,其设置税务机构的根据就是税源分布和经济区域来划分。
2.对纳税人分类管理、提高税收效率。很多国家为提高税收管理效率,通常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的类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澳大利亚税务局按照规模将公司分为三类(大企业、中小企业、更小企业)进行监控。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大型企业进行管理,一方面为这些大公司提供优质的纳税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增强对其监控的力度。荷兰把纳税人分为个人、中小公司、大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等四种类型,并分别设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使管理更有针对性,强化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阿根廷是将纳税人按大、中、小户归类,侧重抓好年纳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过半的大户,不仅成本低而且效果好。
3.强调纳税风险评估和分析。纳税风险评估被作为新加坡税务局的税源管理核心工作,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等各环节,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最有效手段。澳大利亚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后,效率提高的同时风险也增大了,因此必须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进行纳税风险评估,评估人员将来自税务当局数据信息库、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得出分析结论。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是自我管理、自行申报、自行审核的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管理具有强制性。
4.多渠道交换信息,重视税源管理信息化。澳大利亚不但在全国税务机关内部全面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纳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处理公文流转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实现了全国联网,而且与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海关、保险、金融及大企业实现了互联,为其有效实施税源管理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美国税源管理智能化程度比较高,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由东海岸国家计算中心和按地区设立的十个税务征收中心组成,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输入电脑后,电脑会自动进行逻辑审核,并以此估算其税款,自动进行评估,旨在追求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5.加强宣传、实现纳税服务经常化与多元化。为纳税人提供广泛、周到、多元化的税法宣传和优质纳税服务,为税源管理创造条件,提高纳税遵从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常用的做法。除传统宣传方式以外,税法宣传广泛运用高科技手段,如多媒体、FLASH、DVD软件、网络等,还注重个性化的宣传。在澳大利亚,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派出高级官员与前三十名的集团公司进行沟通,讨论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及税收遵从问题。税务机关还定期邀请行业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税源管理工作,使税务官员们更好地了解大公司在经营中所处的经济和行业环境,以增强税务官员的管理能力。
德国成立了纳税人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并建立了专业数据库,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为会员提供税务信息服务。
二、对中国税源管理的启示
1.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合理配置机构和资源。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以纳税遵从最大化为目标,科学实施风险目标规划、识别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考评,力求最具效率地运用有限征管资源不断降低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的过程。结合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程度、经营者素质、企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高风险税源点的区域、行业、企业。分行业、分税种、分区域进行横向纵向比较,确认为税源管理风险点。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通过建立风险特征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对风险数据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筛选,找出遵从风险易发生的领域、环节和纳税人群体。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建立起适应风险管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在合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的基础上,建立纵向互动、横向联动、内外协作、运行顺畅的立体化运行机制,实现有限征管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以是否有助于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是否有利于最具效率地降低纳税风险、促进纳税遵从来规划和展开,并以此作为衡量、检验资源整合配置、流程改造是否成功的标准。
2.加强税源信息交换,实现信息来源多元化。与纳税人税源相关的信息多种多样,由许多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以及相关部门掌握的,涉及到工商、海关、财政、统计、土管等行政部门以及银行、电力、审计、评估等机构和企业的数据。因此,加强税源管理必须保证相关部门所掌握信息的有效交换传递。目前,中国税务部门已着手于税源管理手段的信息化进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金税工程、评估系统、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等。但是,由于中国税源管理信息化工程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现有税源管理采集数据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税源管理信息分析应用水平较低、对数据的挖掘利用程度不高。为了更好地应用信息化手段对税源管理进行强化,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快网络社会化进程。网络社会化,就是使计算机网络从税务部门向社会各部门延伸,实现各部门的数据共享,使税务机关充分了解纳税人的各项纳税资料。(2)建立税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税源信息采集、加工、利用(包括税收风险评估分析)为主线的税源管理信息系统,以增强税务部门的信息采集、利用、管理能力,加强税收风险的分析和评估。(3)建立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建立起功能齐备、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充分利用采集、整理的数据资料,向决策层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信息。
3.专业化的分类管理。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税收风险、纳税遵从的不同进行税源分类,进行分类管理,将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将税源管理指向由管理所有纳税人转为管理有风险的纳税人,将有限的税收管理资源由用于管好所有纳税人转为优先用于遵从风险较高的纳税群体和领域,可加强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针对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进行不同的税收监控和审计措施。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采取宽松措施,由纳税人进行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对税收风险高、纳税遵从度低的纳税人采取严厉措施,实行全程监控、全面跟踪、全面审计。针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设计不同的税源监控、管理方案。将大型企业集团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管理,对他们实行税务审计为主的管理措施。对中、小型企业实行以纳税风险评估为主的税源监控办法,对这些企业仍然采用属地管理办法。
【关键词】 煤炭资源整合; 税务风险; 财务风险
一、煤炭资源整合概述
(一)提出背景
山西省是我国的煤炭大省,重化工基地,高污染、高能耗的传统工业经济是山西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个以煤炭资源为基础的老工业基地,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要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必须加快实现企业转型发展的步伐。省委、省政府根据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做出了“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重大决策。要以协议签订、主体进驻、证照换发、复工复产为重点,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要抓紧完成整合与被整合双方的协议签订工作,兼并主体在协议签订后,要同步进驻接管被兼并煤矿,并配齐配强煤矿“五大员”。要加快煤矿证照换发和手续变更工作,企业和市县要尽快上报换证相关材料,省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要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迅速组织矿井技术改造和复工复产,实现煤炭生产稳定增长。
(二)整合方式
主体企业与被兼并重组整合企业均要经共同确认的有资质单位对资源和所有矿井资产进行评估,双方通过企业并购、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形式在当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企业性质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主体企业控股不小于51%,被整合块段所有矿井的股份最高为49%,经营方式采取主体企业控股经营,市场化运作。
(三)煤炭资源整合成果
截至2010年12月,资源整合工作开展一年多来,已从过去的2 600个矿,整合为现在的1 000个矿;从平均一个矿30万吨的产能,提升为90万吨的产能。在焦炭行业,把2亿2千万吨的焦炭产能压缩为1亿2千万吨的产能。
(四)资源整合中存在的问题
1.资源“量”的核定问题
过去几年中,地方窑主为少交资源价款,在煤炭储量评估过程中,故意缩小资源储量,少则2 000~3 000万吨,多则5 000万吨左右。这给国有大矿整合地方煤矿确定资源“储量”带来不确定性因素。
2.资源“价”的核定问题
按山西省政府国土厅83号文件规定,所有地方煤炭资源在整合过程中按获取资源时的价款的1.5倍赔偿。但在实际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当时获取资源所确定的价款,有的高有的低。如获取早的有0.34元/吨、0.50元/吨、1.8元/吨,现在已经达到3.5元/吨,甚至7~8元/吨,差别悬殊。
(2)由于煤种不一样,获取资源价款也不一样。不同煤种和地区的煤炭资源开采成本不同,影响地方窑主资源整合交易的积极性。总体上,现在市场价为7~8元/吨,外省兼并整合方以12~14元/吨价款都愿意拿。这样窑主不愿意整合,愿意私下买卖,毕竟国有大矿只能许诺在今后的生产中补偿窑主。
(3)资源价款是否按时足额交付问题。有的按时足额交清,有的没能按时足额交清。
(4)资源基础价款界定的时限问题。存在问题是以国土资源厅价款为界,还是以二、三手交易的价款为界,二者存在时限问题。
(5)扩界增层问题。当时为少交价款,窑主仅交了上组煤的价款,但现在越界开采。
二、煤炭资源整合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及防范分析
(一)被兼并煤矿企业税款清算难,存在税收流失风险
2007年至今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已开展两次,从国税部门掌握的情况看,被兼并煤矿企业税款没有一家能彻底清算。分析其主要原因是:国税部门不属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在获取相关信息方面明显滞后、失真,对煤炭资源整合进展情况,尤其是对与税收收入直接相关的股权收购、资金支付、企业关闭等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全面,致使被关闭的煤炭生产企业、被兼并注销法人资格的煤炭生产企业欠税无法追缴,所得税清算无法进行。
(二)税种界定难,存在管户流失风险
煤炭资源整合后,主体煤矿的新旧区分引发所得税管户国地税归属问题,管辖权有争议。在煤炭资源整合中,大部分企业都是煤焦产业链后位企业,都是先成立公司后兼并煤矿,所以经营范围没有原煤开采。从新办企业的角度看,企业的所得税应该由国税管辖,可不少企业兼并其它煤矿后又都设立了分公司,进行单独核算,所得税应属地税管辖,这样就形成了总公司所得税向国税申报,分公司所得税向地税申报的局面。据了解,整合后新成立的企业都在变更经营范围,将原有煤矿的经营范围归属到总公司的经营范围里,分公司的业务合并到总公司,这样为今后所得税的管辖权埋下了隐患,进而可能造成国税部门管户流失。
(三)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难,存在税源监管风险
煤炭资源整合后,关联企业大幅度增加,且跨县域、跨地市特征明显。由于关联企业的大量存在,加之综采设备专业化程度较高且安装于井下巷道内,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有可能出现A企业设备B企业抵扣、甲地进项税在乙地消化的现象,导致税收在企业、地区间转移,扰乱税收秩序。兼并重组到位后,关联企业不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可能导致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在地区之间转移,影响税法的严肃性。
(四)重点环节风险点确认难,存在税收管理风险
在煤炭资源整合企业的税收管理中,如何准确查找和确认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风险点有一定难度,存在税收管理风险。在户籍管理环节方面,被整合的注销、变更,法人资格认定、非正常户认定、过渡期改扩建生产企业认定等环节是主要风险点;在认定管理方面,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取消及重新认定,原有金税卡IC卡的收缴、防伪税控系统的清理等环节是主要风险点;在发票管理方面,结存发票在被整合前验旧、缴销等环节是主要风险点;在征收管理方面,欠税控制、清缴,转让资产处理征税问题,改、扩建企业工程煤和原煤混淆等环节是主要风险点;在账簿凭证管理方面,记账规范、成本核算、凭证归集、保管期限等环节是主要风险点。
(五)税收政策操作难,存在税收执法风险
由于一些税收政策存在操作上的不明确,造成执法过程中的盲点。如在企业所得税清算中,固定资产增值后的价值如何确定,由谁确定,以谁为准等问题在文件中都没有明确,在清算中容易造成执法的随意性,加大了执法风险。又如在增值税的清算中,涉及到因股权主体转让而发生的实物资产转让征收增值税的问题,虽然总局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已对大连市国税局的批复下达,但没有明确价值的具体确定方法,致使无法执行。再者,这一文件适应不适应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的固定资产转让,如果适应,具体的执行标准和方法都应当明确,否则会因被整合矿主的隐退,纳税主体难以找到等情况,导致税款流失。
(六)基建和改建煤矿征税难,存在政策执行风险
本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到许多基建和改建煤矿,其部分资产由于政策性原因未能及时进行核算,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政府考虑到这一因素,采取了由政府指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政府和兼并方依据评估报告的净资产和其他因素给被兼并方一定的补偿,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来说资产评估价值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但实际工作中政府和被整合企业均提出异议,认为按账面净值征税不符合实际情况,会造成过度征税,影响到兼并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相关职能部门联动难,存在偷税漏税风险
税收征管工作虽说是税务部门的本职工作,但要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就需要煤管、安监、国土等部门的通力协作和配合,充分实现信息共享,才能使税务机关变被动为主动,及时介入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各个环节,减少不必要的征税成本,有效规避偷税漏税等风险。但由于部门之间联动机制不完善,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对称,致使税务机关在煤炭资源整合中税收服务滞后,事后只能对相关企业按偷漏税进行惩戒处理,严重影响了征纳关系。
三、加强煤炭资源整合企业中税收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措施
(一)加强理论学习,把握政策导向
1.认真学习相关政策
认真学习贯彻省、市、县煤炭资源整合有关文件精神,采取召开培训会等方式,及时组织国税部门干部职工,进行相关政策学习培训,切实发挥国税部门税收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作用,以实际行动全力支持和服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2.加强相关政策宣传
加强对涉及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税收政策辅导,主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梳理、宣传工作,确保企业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组织兼并双方企业法人代表、财务人员,积极开展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及辅导培训。
3.严格落实优惠政策
准确把握和运用上级相关税收政策,按照依法治税、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煤炭资源整合的税收政策,将煤炭资源整合企业涉及到的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认真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税款应收尽收。
(二)加强调查研究,健全征管档案
强化对煤炭资源整合企业进展情况的调查研究,积极组织税源管理部门对煤炭资源整合企业进行严密排查,及时了解掌握兼并重组过程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及整体情况,做到情况明、底子清,并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进一步健全规范整合企业征管档案资料,对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上级批准文件、兼并重组整合协议、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及兼并重组前各纳税期税款清算和兼并重组时的应纳税款申报表、有关税务登记资料等进行搜集整理;要监督和指导煤炭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账簿凭证,规范企业财务管理。
(三)加强税源控管,实时掌握动态
1.建立管户巡查制度
推行管户巡查制度,建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动态监控台账》,对煤炭资源整合企业实行一周一巡查、一周一登记,实时掌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进度,对其产销动态及税款情况进行动态控管。
2.定期召开税收分析会议
建立税收预警分析机制,测算分析煤炭行业税负情况,对税负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稽查;定期召开税收分析会议,及时查找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研究措施、加强控管。
3.建立“三位一体”征管模式
不断完善煤炭行业动态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三位一体”征管模式,建立税源管理股检查、稽查局复查、综合业务股审查三级监管服务机制,促进征、管、查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四)加强税收管理,严把重点环节
1.严把户籍管理环节
按照注销一般纳税人的步骤和要求,严格注销程序,收缴注销煤矿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
2.严把认定管理环节
透彻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跟踪掌握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的改造投入,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取消及重新认定,对货币资金投入不足75%的,一律不得认定为新办企业。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企业改组改制情况,研究和解决整合后出现的新问题。
3.严把发票管理环节
对煤矿企业领用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进行彻底清理,收缴注销企业的发票领购簿,特别是清理注销企业的防伪税控金税卡和IC卡,同时按户登记造册,企业主管和税收管理员签字确认后,作封存处理。
4.严把征收管理环节
对企业的账目进行一次详细的核实和检查,看有无偷税、欠税情况,及时追缴入库,防止企业利用煤矿资源整合偷逃税款。
5.严把账簿凭证管理环节
按照账簿保管期限要求,对整合企业账簿管理不达期限要求的,督促其做好账簿移交接管工作,不可擅自销毁。
(五)加强服务支持,优化纳税服务
及时向企业通报有关税收信息,开展纳税辅导和税务咨询,扶持、服务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对所辖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工作实施全程跟踪服务,及时为其提供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开通整合企业办税“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特事特办,最大限度地为煤炭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周到的涉税服务;减少资料多头报送和涉税事项的审批环节,相关资料统一税源管理部门牵头集中处理,减轻纳税人负担;定期召开税企恳谈会,指导煤炭企业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建立内部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实现税企双赢互动。
(六)加强部门联动,高度信息共享
一方面,主动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联系和沟通,征得地方政府的支持配合,依靠当地政府的力量,提前介入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及时了解整合工作的进展情况、管户变动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煤炭整合企业税收管理,积极采取措施从源头上、在关键环节把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有效控管起来。另一方面,加强与地税、煤炭、安监、工商、国土、环保和乡企业局等部门的协作,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反馈和联席会议等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系统内外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比对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形成综合治税合力,共同加强对资源整合企业的监管。要特别注意被整合前煤矿企业承包人信息的收集,争取取得联系,破解兼并重组企业涉税服务困境。
【参考文献】
[1] 刘世伟.河南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考[J].煤炭经济研究,2009(1).
[2] 马志贤.煤炭企业煤基多元发展及产业链延伸研究[J].煤炭经济研究,2009(12).
【摘要】鉴于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内容的评估关系重大,笔者从纳税评估概述展开讨论,考察“纳税评估”工作在国外开展的现状,分析国外成功经验和国内实践的不足之处,对如何优化我国纳税评估工作提出了建议。
税收是国家财政最主要的来源,然而,由于纳税人“经济人”的性质,纳税人常常会出现对税收不遵从的行为。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信息化支持下,实施对所辖税源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情况,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评估;除对纳税申报直接相关的财务、会计账本、报表以及凭证等资料审核评估外,还要加强对与生产经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审核,逐步建立由专门机构负责处理的纳税评估系统;进一步要求掌握并积累资料,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尽早形成依托信息化手段的新型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北京市地税局在2003年全系统年度工作会议上明确把“树立一流观念,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并与北京SPSS公司展开合作,把数理统计方法引入到纳税评估工作中,期望运用SPSS软件建立完整规范的数据库系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整套成熟、科学的纳税评估统计分析解决方案。然而,就全国范围而言,我国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高度信息化的纳税评估体系。因此,对纳税评估问题进行研究,对完善我国的纳税工作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纳税评估概述
纳税评估又称审核评税、税收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和信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估量和评价,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情况的管理活动。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税收征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的确立,纳税评估逐步成为税收征管过程的一个核心环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纳税评估是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纽带
新的征管模式是以信息化为基础,通过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来保证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协调运行。在新的征管模式下,纳税评估通过对申报资料的核查分析,在征收和稽查之间增加了一道“滤网”,把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纳税评估也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
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状况的评价。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为税务稽查指引方向,使税务稽查工作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三)纳税评估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提供全面可靠的信息来源
根据纳税评估结果,可以为高诚信等级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对低诚信等级纳税人加强培训和辅导,提高其办税能力;对有意偷漏税者移送稽查,严格依法处理。由此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四)纳税评估是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措施
税源监控是税收管理的核心,是防止税款流失的基本途径。税源监控的能力体现了税收征管能力。以纳税申报为基础的纳税评估能够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纳税行为并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具体而言,纳税评估可以发挥以下作用:1.纳税评估能够充分体现税务机关的服务职能。通过纳税评估,税务机关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而且可以有效解决纳税人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错误而产生的涉税问题。2.纳税评估可以有效地防止虚假的纳税申报。通过纳税评估,税务机关可以掌握比较充分的信息,从而可以对纳税申报进行比较全面的监控。
二、国外纳税评估现状
纳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一种较为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目前,新加坡、英国等国家在税收征管中专门进行纳税评估管理;而美国、澳大利亚、德国则有一套科学严密的审核评税体系,负责收集、分析、处理纳税人的有关资料。下面笔者分别介绍纳税评估现状比较典型的国家的制度。
(一)美国的纳税评估信息化程度高,大量采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统计、筛选和处理
美国国税局下属各级检查部负责纳税申报资料准确性、真实性的评判工作,力求评估工作的严密性和科学性。首先由西弗利亚州的计算中心自动对申报资料进行分类;然后通过筛选过程核实纳税人是否正确估算其税款。具体有5种常用方法,分别是:1.判别函数系统(DIF),此为计算机实现的模型系统,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选出最可能有不遵从行为的纳税人;2.纳 税人遵从测度程序(TCMP),即通过数理统计方法给出判别函数系统的参数估计值;3.资料完善程序。通过此程序检查出申报表填写、计算的错误,并通知纳税人国税局重新计算后的应纳税额;4.信息匹配程序,该程序通过和银行、劳工委员会的相关资料与纳税申报表进行对比,检查遗漏和不正确的项目;5.特殊审计程序。国税局运用了由计算机和定期改变的手工选择标准而设计的很多特殊审计程序,比如退税额、所申报扣除额、调整后的毛收入。其中TCMP采取统计抽样选取申报表,对申报项目进行分析,其结果是DIF的计算机系统参数设置。DIF是由包括纳税申报表信息的成百上千变量的复杂计算机程序所组成的,美国国税局对所有纳税申报表打分,先由计算机筛选出10%的高DIF分数的申报表,评定员根据申报资料的解释决定是否放过这些申报表,然后书面通知该纳税人被选为稽查对象。美国国税局计分标准的模型及参数经常调整,因而很难从几个指标中判别出哪些纳税人易成为检查对象,纳税人很难弄虚作假,保证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二)新加坡是典型的实行专门纳税评估制度的国家
新加坡税务局的纳税评估部门包括税务处理部、公司服务部、纳税人审计部和税务调查部,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细致的分工。新加坡的纳税评估分为两种类型:1.对当年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由纳税人服务部和公司服务部负责;2.对以往年度的评估或纳税人有异议的评估进行复评,由纳税人审计部负责。在新加坡的纳税评估中,如果发现纳税人违法,一般都会先给予其主动坦白的机会。如纳税人不配合,税务机关会将违法行为定性为主动事故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加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依据是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提供的资料和评估人员通过其他渠道收集的相关信息。新加坡法律规定,税务局有权向纳税人调查,纳税人必须无条件配合,社会各界也有配合税务局调查的义务。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为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信息提供了有力支持。收集信息之后,纳税评估部门将对已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以评估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评估中使用的方法主要是核对法和财务分析法。核对法是比较常用的方法,即评估人员依据掌握的信息,以函件或面谈的形式,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内容进行核对。使用核对法的一个依据是:纳税人可能隐匿收入,但通常会据实列支,因此可以通过支出核查出其关联方可能隐藏的收入。在采用财务分析法时,评估人员首先取得各行业财务指标的标准值,再找出财务偏离标准值的纳税人并进行调查。
(三)澳大利亚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效率提高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因此必须对纳税人的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纳税风险评估
主要有以下过程:1.首先将纳税人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信息来源分为内、外两部分。外部信息主要是税务人员甄别后的举报,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信息以及外部商用数据库;内部数据主要是税务当局的数据信息库,包括纳税人申报资料、历史评估资料和审计资料等。这些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供评估人员调用。2.对信息进行分析。澳大利亚国税局的纳税评估人员将采集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然后由评估人员根据个人分析和经验修正,得出公平、合理、权威的结论。3.对纳税风险的判定与对策。把纳税人(企业)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采用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的管理具有强制性,通常采用纳税审计和移送法办的措施。
澳大利亚国税局在评估结果确定后会以面谈、电话或信函方式给纳税人一个解释的机会,以达到节约时间、增加政府执法透明度、改善征纳关系的目的。如果纳税人解释不清或解释不能让评估人员满意,则进入实地审计程序,并将结果和纳税评估资料录入数据库。
三、借鉴与启示
虽然以上这些国家的制度各具特色,但是如果加以比较和分析,就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点,其中有不少成功经验是我国可以借鉴的。
(一)重视纳税评估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尤其是相应机构的设置
简明合理的机构设置是效率的前提和保证。即便不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部门,也要从健全职能设置入手,对纳税评估体系中各个机构的职责、分工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克服我国税务管理中长期存在的“等制度、等方案”,缺乏“主动管理”意识的积弊。新加坡纳税评估的有效实施就得益于其机构设置。
(二)有效的纳税评估必须以信息化为基础
无论是由税务机关进行的评估还是由纳税人自己进行评估,都要收集、传送、分析、处理大量的信息。处理如此之多的信息,没有信息化的技术手段是难以保证效率的。以上几个国家的评估体系都以电子信息系统为基础,其他先进国家的情况也大致相同。而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较低,虽然“金税工程”基本完成了涉税信息的搜集与整理工作,但并未形成与海关、银行联网的完善的税务数据库。数据后期分析和处理方法与技术落后,使大量信息闲置浪费。因此,建立高效、科学、先进的电子信息系统是当前纳税评估的当务之急。
(三)注重纳税评估人员的素质
在实际工作中,1.应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评估工作;2.坚持学习经常化、制度化,使评估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多学习、勤实践、精通业务知识,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企业财务制度,精通财务核算方法。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信息化相关知识进行系统学习,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在这一点上,澳大利亚的经验值得参考。为了使纳税评估人员熟练掌握新的制度和新的信息系统,澳大利亚国税局专门加强了人员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