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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小农经济的基本特点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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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小农经济的基本特点

第1篇:古代小农经济的基本特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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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经济的基本结构与特点1、发达的古代农业(一)早期农业生产的出现

1、中国是世界农业起源地之一,距今一万年左右农业开始起源,距今七八千年时原始农业已相当发达,是世界上最早培植水稻和粟的国家。

原始农业的主要耕作方法是刀耕火种。

2、商周时期出现了青铜农具,但使用并不普遍,农业生产仍以石器、木器、骨器为主;

人们已懂得了开沟排水、沤制绿肥、除草培土和治虫灭害等技术;西周时后世的主要农作物基本具备;家庭饲养业也得到发展;人们也由经常迁徙走向定居生活。

(二)精耕细作的传统农业

1、耕作方式的发展:

自春秋战国至明清时期,铁犁牛耕成为中国传统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

春秋战国时期铁犁牛耕逐渐推广;西汉赵过推广两人三牛的耦犁,并出现犁壁;东汉出现直辕犁;隋唐时期出现曲辕犁,并增加了犁箭、犁评。

2、耕作技术的进步:

①耕作方法:春秋战国出现垄作法,西汉赵过推广"代田法"。

②耕作技术: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旱地形成耕耙耱技术;南方水田也采用耕耙技术。

③耕作制度:汉代基本上以一年一熟为主;宋代推广水旱轮作的稻麦复种制;明清时期,北方黄河流域形成了两年三熟制和三年四熟制;南方长江流域发展多种形式的一年两熟制;闽江和珠江流域一些地区形成一年三熟制。

3、水利设施的完善:

著名的水利工程有战国时期的都江堰、汉朝的漕渠、白渠和龙首渠等;人们还创造和改进了灌溉工具,曹魏时马钧改制翻车用于灌溉;唐朝时创造了筒车;宋朝出现了利用水力的高转筒车;明清时出现风力水车。

(三)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

1、商周时期,土地归国家所有,劳动者在田间集体耕作。

春秋战国时期,铁农具的出现和牛耕的逐渐推广,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封建土地私有制确立,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逐步形成。

2、小农经济的特点:分散性;

封闭性;落后性;脆弱性。

3、小农经济的地位: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在中国封建经济中始终占主导地位;

小农经济又是两千多年中国封建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它是封建王朝财政收入、徭役兵役的主要来源,它的兴衰关系到封建经济的繁荣和封建政权的安危;它长期的牢固存在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缓慢和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

4、对小农经济的评价:

小农经济下的农业处境有了明显的改善,拥有一定的土地、农具和牲畜等生产资料,劳动产品除缴纳赋税外可供自己支配,因此他们具有很高的生产积极性。他们在自己有限的土地上,努力提高耕作技术、精耕细作,在较长时期内推动了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和国家的统一。但随着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小农经济狭小的生产规模和简单的性别分工,很难扩大在生产、很难提高生产技术,这就日益阻碍了社会分工和社会交换,从而影响中国经济社会的长期持续发展。到了近代小农经济越来越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它成为了阻碍近代中国发展的重要因素。

2、古代手工业的进步(一)素称发达的官营手工业

1、官营手工业由政府直接经营,进行集中的大作坊生产。

它凭借国家权力,征调优秀工匠,使用上等原料,生产不计成本,产品大多精美。

①商周时代,青铜铸造进入繁荣时期,展示出辉煌灿烂的青铜文明。②西周晚期中国已有铁器,人工冶铁属于春秋时期,战国时期掌握了铸造生铁技术,发明铸铁柔化技术和多管鼓风技术,东汉杜诗发明水力鼓风冶铁工具--水排,北宋时普遍使用煤作冶铁燃料,南宋开始使用焦炭冶铁。③春秋晚期掌握了炼钢的方法和淬火技术,西汉掌握了炒钢技术,"百炼钢"在西汉出现,南北朝有灌钢法。

2、丝织业:世界上最早养蚕缫丝织绸的国家;

商代室内养蚕很普遍,并出现了织机;西周丝织技术突飞猛进,出现斜纹提花织物;战国时出现多种丝织品;西汉在长安设东西织室,发明了提花机;唐代丝织技术进一步提高,并吸收了波斯等国的技艺;宋代丝织品种类繁多,织锦吸收了花鸟画中的写实风格;明清时期,丝织业的发展进入鼎盛时期,明代中后期,丝织业最早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

3、商代已烧纸出原始瓷器;

东汉烧出成熟的青瓷,北朝烧出成熟的白瓷;唐朝形成南青北白两大制瓷系统;宋代是我国制瓷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元代烧出了著名的清华和釉里红,我国进入彩瓷生产时期;明清时期,青花瓷、彩瓷、珐琅彩争奇斗艳;江西景德镇是著名的瓷都。

(二)艰难经营的民间手工业

1、元朝时,民间棉纺能手黄道婆推广先进的棉纺织技术,棉纺织品产量增多,改变了丝、麻、棉的纺织品比例。

明中叶以后,纺织、制瓷、矿冶等行业中,民营手工业甚至超过官营手工业,占据全社会手工业生产的主导地位。

中国古代手工业享誉世界

2、西汉开始,中国丝绸远销亚洲、欧洲,为中国获得"丝国"的誉称。

唐朝起,中国瓷器大量输出国外。

(三)资本主义萌芽

明朝中后期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江南一些地区、一些生产部门出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其标志就是手工业工场。除苏州的丝织业外,在江南的棉布袜制造业、榨油业、矿冶业中也出现了类似的资本主义萌芽。清代资本主义萌芽继续缓慢发展:手工工场的规模扩大了,分工更细密了;出现的手工业部门和地区增多了。

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稀疏地出现在个别地区、个别生产部门,多为分散的手工工场,发展速度又相当缓慢。微弱的资本主义萌芽始终未能发展到工场手工业阶段,其力量还远远不足以分解封建生产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仍占据主要地位。

3、古代商业的发展(一)重农抑商下的古代商业

1、先秦时期:古代商业活动兴起于商代,商朝的移民为了维持生计,进行商品交易,周人称其职业为在"商人";

春秋战国时期,官府控制商业的局面被打破,城市商业繁荣,商人社会地位提高,各地出现了许多拥有雄厚资产的大商人。

2、秦汉时期:商业初步发展。

国家的统一和农业、手工业的发展推动了商业的发展,但由于重农抑商政策的推行,商业艰难发展。商人经商受到地点、时间的限制,商业总体水平发展不高。

3、隋唐时期:商业进一步发展。

由于农业的发展、手工业的进步,特别是大运河的开通促进商品流通的范围扩大。都市和乡村贸易发展起来;柜坊和飞钱相继问世。

4、宋元时期:商业空前繁荣。

农业和手工业的高度发展,政府逐渐放松了对商品交易的限制,水陆交通便利,促进了两宋商业的繁荣,出现了纸币"交子"。商税成为政府的重要财源。元代交通发达促使商业继续繁荣。

5、明清时期:商业继续繁荣。

农副产品大量进入市场成为商品,货币的作用越来越大,出现了地域性的商人群体,叫做"商帮"。实力最强的是徽商和晋商。

(二)市的变迁和城市的发展

1、宋朝以前,县治以上的城市,一般都在特定的位置设市,市四周有围墙,与民居严格分开。

官府设市令或市长,对市场交易进行严格的管理。

2、宋朝时,城市中坊和市的界限被打破,市分散在城中,城郊和乡村的"草市"也更加普遍。

经营时间限制也被打破,早市、夜市昼夜相接,交易活动也不再受官府的直接监管。

3、丝绸之路的开通、大运河的开凿、经济中心的逐渐南移等,也催生了一批城市的兴起和繁荣。

扬州、成都 成为当时最繁荣的大都会。

(三)官府控制下的对外贸易

1、中国古代对外贸易的发展概况

西汉:陆上丝绸之路、海上丝绸之路的开通,对外贸易逐渐发展起来,主要商品是丝绸。

唐朝:广州成为重要的外贸港口,政府设立市舶使,专管对外贸易。

两宋:为增加财政收入积极发展海外贸易,海外贸易税收甚至成为南宋国库的重要财源。

元朝:主要的港口有泉州、广州和庆元(宁波),泉州是重要的对外贸易港口。

明清:对外贸易萎缩。明清两朝实行"海禁"和"闭关锁国"政策。

2、中国古代官方贸易的特点及目的

官府控制下的中国古代对外贸易,朝贡贸易即通过朝贡和赏赐完成交易占有重要地位。特点是"厚往薄来""倍偿其价"。目的是在政治上宣扬国威,而不是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4、古代的经济政策(一)土地制度的演变

1、土地制度的演变历程

(1)原始社会--氏族公社公有制

(2)奴隶社会--井田制。夏、商、西周时期,一切土地属于国家。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受封者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与买卖;同时要向国王交纳贡赋。那时的耕地,成方成块,形同井字,被称为"井田"这种土地国有制度被称为"井田制"。实质上是一种名义上国有而实际上是各级奴隶主私有的土地制度。

(3)春秋时期--到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进行变法。秦国的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4)封建社会--以私有制为主体多种土地制度所有制并存。封建社会有四种土地所有制;①土地国有制:国家政权直接掌握的土地,由国家经营,主要用于封赏和对农民授田。代表性的土地制度就是均田制,即封建国家把控制的土地分给农民使用。②地主土地私有制:封建地主占有全国大部分土地,并利用政治经济特权,大量兼并农民土地。③小农土地私有制:广大农民占有很少土地。④君主土地私有制:君主直接掌握的一部分土地,其收入主要用于君主开支。

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地主土地私有制为主体,它在封建社会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

2、土地兼并

①概念:指地主官僚贵族通过各种手段兼并农民土地甚至国有土地,使封建国家、农民控制的土地数量急剧减少,土地逐渐集中到地主手中。其根源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土地私人所有,土地可以买卖和转让。土地兼并既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②土地兼并产生的影响:在政治上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加剧了社会的两极分化,导致社会矛盾尖锐;豪强地主势力的增强影响中央集权。

经济上造成农民普遍贫困,使之无力购买手工业品,影响了手工业扩大再生产,抑制了手工业的发展,从长远来看,它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③面对土地高度集中,历朝政府都采取措施抑制兼并,以维护小农经济,巩固统治。北魏至唐朝前期,政府实行均田制。制定官民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限制土地买卖。明朝政府丈量全国土地,按照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收取赋税。

④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不能成功的原因:土地兼并的根源是封建土地私有制,规定土地私有,并可以自由买卖的转让;土地是封建社会的主要财富和各种财富的最终归宿;封建政府是地主阶级利益的代表,不可能真正抑制土地兼并。

(二)"重农抑商"

1、目的:经济目的是保障农业生产,维护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自然经济,确保赋役的征派和地租的征收;

政治目的是加强对人们的控制、巩固封建统治;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

2、演变过程:

①为保障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禁止农民弃农经商,商鞅首倡"重农抑商"。

影响:保障了农业生产和小农经济,有利于巩固封建土地所有制,促进封建经济的发展;保证赋役的征派和地租征收,巩固了封建制度和封建统治。

②西汉初年,社会经过长期战乱,经济凋敝,富商大贾乘机囤积居奇,操纵物价。汉武帝推行一系列经济政策,盐铁官营,加强对工商业的管理、对工商业征收重税,这些政策有效地避免了因商人非法牟利对恢复发展社会经济的阻碍;打击富商大贾也有利于巩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③明清时期,工商业空前兴盛,但封建政府依然固守重农抑商政策。明清两代继续实行专卖制度,垄断盐、茶等重要商品的经营,而对民营商业,不断加征商税,破坏工商业的正当经营,以致影响到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三)"海禁"与"闭关锁国"

1、明太祖时期,实行"海禁",禁止官民私自下海,对外贸易只能在官方主持下进行。

2、清初,为了对付东南沿海的抗清斗争,政府厉行"海禁"。

第2篇:古代小农经济的基本特点范文

[关键词]东乡族军屯;土地占有权;小农经济

[中图分类号]K2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8-0018-04

一、屯田强制东乡农业发展

屯田是千古之策。①历史上的屯田,无论是军屯还是民屯,首先都是与军事目的或统治需要紧密相联系的国有制经济。军屯以军队作为屯田劳动者,国家以军律将士兵固着在土地上从事屯田生产。屯兵使用的土地、耕畜、农具、籽种等生产资料,都由国家提供,屯兵对这些生产资料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②元代屯田的设置,也像前代一样,和当时的兵制和财经制度密切相配合。但作为“民族”政策或移民措施的配合部分,发挥的作用更为特殊。在蒙古统治政权的手里,它被更充分地利用为一种掠夺土地、奴役人民和“民族”压迫的手段,具体表现在剥削方法更为有效而残酷,剥削面更为广泛而剥削程度更为深刻。③按民、军、匠诸色之划分,元代早已有之。明代在黄册里甲制度尚未建立之前,其户籍仍以元末原籍为据。④蒙元时期,是穆斯林移居中国最多之时。由于成吉思汗子孙三次西征,被签发东来的中亚和西亚穆斯林多达数十万人,他们主要是工匠和平民。工匠被编入元朝政府或诸王贵族所属的工局,从事纺织、建筑、武器、造纸、金玉器皿等各种行业的劳作,是中国回族先民最早的工人队伍。平民被编入探马赤军,充当蒙古军的前锋,后又被派去镇戍边关要塞,既是战士,又是农民,过着兵农合一的生活。这是中国回族、东乡族等先民最早的农民队伍。⑤

元末,经过长期战争,农业生产遭到破坏,客观情况迫使朱元璋不得不通过军屯解决部分军队给养。朱元璋出身下层,了解民情,深知要取得农民的支持,决不能竭泽而渔。形势的需要、斗争的实践以及朱元璋个人的经历,使他逐渐形成了兵农兼资、耕战结合的思想和政策。⑥明朝建立后,派征西将军邓愈攻占河州、循化、贵德等地,元朝的吐番等处宣慰使锁南普、镇西武靖王卜纳刺、西宁州同知李南哥以及各少数民族部落首领南木哥、吉保、失刺等相继降明,明王朝对他们加官赐爵,以资笼络,实现了河湟地区的安定。河湟地区东接秦陇、西通西域、南交蜀藏、北护甘凉的战略位置,加之复杂的民族组成,使其成为明王朝的重点经营地区之一。⑦明初河州卫有正军员额1万余名,屯军人口约6万人,分布在7个屯田千户所之68个屯寨。⑧按照朱元璋“陕西诸卫军留三分之一御城池,余皆屯田给食”的诏令,河州卫参与屯田的军人至少在7000人以上,若按每人50亩屯田计,可开垦屯田3500顷。据嘉靖《河州志》卷1《食货志》记载,嘉靖时河州共有屯田3452余顷,而此时河州民户的耕地也只有3559顷,有民户5208,口90845,可见,明初河州卫屯田在当地农业生产中所占的比重是相当大的。⑨明清政权更迭后,在战乱造成的荒芜土地上,清朝政府实行了大规模的屯田,以至在政府文件和官员口语中,将甘肃的耕地统统叫作屯田。⑩由此可见,蒙元以降,军屯制主导包括东乡在内的河州农业之发展。

进而论之,军屯地点的选择在历史上主要有以下四个标准:一是腹里军事据点,二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军事要塞,三是水陆交通要枢,四是边防地区。(11)东乡地区符合军屯四个条件中的后三个条件,这就决定了寓兵于农的军屯一直是东乡最为主要的土地制度。当河湟边缘汉藏之间政治比较稳定,多民族矛盾得以缓和的历史时期,军屯往往转化为民屯;当中央王朝更迭战乱时,往往造成这一少数民族山区边地大量土地荒芜。依从征官兵之留戍者、土著之归附者、有罪谪戍、调拨来边者四大军户来源看,东乡地区的军户在蒙元时期主要是中亚和西亚从征官兵之留戍者。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学术界在对东乡族主体经济与社会生活的零星研究中,长期忽视对东乡地区屯田制度的探考。事实上,至以前,东乡地区的小农经济并不发达,后,仍有不少官地(屯田)。蒙元以降,在东乡农业生产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是屯田制度中的军屯,大部分肥沃土地的所有权行使主体是军队而非地主、土官或流官。东乡地名信息中就遗存有历代中央王朝戍边屯田开发的历史痕迹。据马志勇先生考证:“东乡地区沿川沿原土地肥沃,水利条件便利,宜于屯田;山区水草丰盛适于放马。这些细节虽不见史册,但从东乡地区的地名可以得到证实。在黄河西岸的东乡喇嘛川有‘屯地’地名,东源公社有‘新屯地’地名,考勒公社锁豁土原也是蒙古人屯田的地方,这个原共有土地七千余垧,其中‘屯地’、‘民地’各占一半,这些‘屯地’、‘民地’的叫法一直沿用至今。东乡还有三处‘同前’,‘同前’就是‘屯田’,在东乡语中qian与tian对音。”(12)择要一述,东乡地区河川良田多为历代中央政府以军队直接占有,为其军队补养服务,军事屯田才是历史上东乡族发展农业生产的主要推动力。

更进一步讲,血缘和地缘的合一是社区的原始状态。(13)始自秦汉的边防军事屯田制度对现今东乡族的形成至为关键。一方面,这种制度在秦汉时期就将东乡地区土著先民河湟羌纳入其中,使其很大一部分完成汉化并有效发展了当时的生产力,从此拉开了河湟经济开发的历史大幕。另一方面,元朝对于包括东乡地区在内的河州之边防军事极为重视,影响直至明清,严格的屯田户籍制度又将构成现今东乡族主体的非土著先民长期固化在东乡地区。这一历史时期,屯田制度不仅大大加速了东乡族非土著先民本土化的进程,而且明朝在当时强制汉化少数民族。洪武五年(1372),“令蒙古、色目人氏许与中国人家结婚姻,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14)后又令各族人民都一体纳粮当差,这就进一步从经济生活上促进了东乡族与河湟地区其他民族相互融合。总之,军屯为主的历代屯田一方面强制性东乡族主体农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东乡族在供养补给元、明、清集权官僚政府军队和巩固加强中央王朝边防等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确立了农业在东乡族多元生业结构中的主导地位,使得东乡族主体经济日趋自洽于大一统的统制经济体系。与此同时,东乡族为主体的农民阶级在元明以降的东乡登上了历史舞台,在反抗满清王朝的数次艰苦斗争中逐渐显露出英勇团结的民族自觉性。

二、东乡土地占有主体更替

集权官僚制是以政治的集权控制土地所有权的专制。(15)这一制度在经济上实行以皇帝为名义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官吏有职田、禄田的占有权,并将部分土地占有权“均配”给农民,可以买卖、析分继承。无地或少地农民可向官僚地主租土地,成为佃农,付一定的地租,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不论地主还是农民,都要向国家交税,以体现国家土地所有权对占有权的控制。(16)在中国集权官僚农民社会里,统治制度的新创设或较有效的传统制度的加强,主要是阶级矛盾的广泛化和尖锐化的表现。自辽金以后,军屯逐渐强化,元明两朝发展到高峰,是封建社会后期农民阶级反对地主阶级的阶级矛盾尖锐化的具体反映,是在农民反封建斗争日益扩大和加剧的趋势下,封建国家为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所采取的措施。(17)复前述及,河湟地区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可西控塞外诸卫,北据蒙古,南捍诸番,东卫关陇,为历代封建王朝所重视。明初,随着河湟地区卫所的建立,为进一步控制刚降附的土官进而控制整个青海,明廷采取了不同于西南地区以土司统治为主、流官为辅的方式,而以流官为主、土官为辅,“土官与汉官参治,令之世守”(18)的措施。(19)明洪武以降,东乡地区的军屯制趋于衰微,“土流参治”的政治制度开始在东乡社会发挥主导性的统治作用;土地占有权行使主体以明洪武中期河州实行里甲制度为标志,从中央戍边屯田军队转变成为土官与流官共同领导下的官僚地主阶级,东乡族沉重的赋役随之而来。有清一代,东乡族在土司制、里甲制和会社制的统治下遭受地主、官僚、宗教上层人士和高利贷者四位一体的经济剥削与政治压迫。

封建国家的统治须有它的物质基础――田赋和徭役。(20)对此,陈翰笙先生研究指出:“赋役制以小规模农业的自然经济为基础;联合着农业与家庭手工业,在小经营中制造必要的及剩余的生产物。这种剩余生产物以物品田租的形式流入地主的掌握中。物租与力租不是没有合并的可能,但在赋役制下力租却限于极小部分。即使中国或印度的地主比较法国地主所领的土地面积要小得多,土地所有者与直接生产者间的生产关系还是丝毫不变的。印度与中国的地主在赋役制下同样是以物租的形式向农民榨取剩余生产物的。这种榨取方式同欧洲中古时代地主所用的完全没有什么差别。”(21)清政府对东乡人民最大的掠夺之一就是赋税,在康熙四十四年(1705)以前,东乡赋税非常混乱,田亩没有定则,赋税没有定量,由里长、甲首等任意勒索。康熙四十四年(1705),经过清丈土地、厘定税则以后,东乡人民每年仍要交纳千石左右的粮食,两三千两地丁银,再加上大量临时摊派,人民负担很重,因而使得大批东乡人民弃田逃亡。在地主和官府的双重掠夺下,当时社会的阶级矛盾非常尖锐。这具体表现在当时东乡人民与统治阶级的武装冲突上,特别是乾隆、同治年间的反清斗争,规模很大,斗争也很激烈。以后,东乡除了私有土地,尚有相当数量的官地,又叫屯田。屯田租额较轻,因此多为豪绅地主承包,他们又转租给佃户或雇人耕种,从中进行剥削。(22)

诚如东乡花儿所唱:“百七百八地籴青稞,二百的斗价里过来了;交过了皇粮催团课(地租),穷汉们没活的路了。”(23)相较军事屯田占主导的元明时期,清代东乡族的小农经济逐渐发展起来。小农经济不仅维持了农民这个主要劳动者阶级的简单再生产,也为官僚地主阶级的统治提供了经济条件。(24)小农经济的发展是清代东乡地区集权官僚统治强化的突出表现;土地占有主体从戍边军队到由官僚、地主、富商和宗教上层人士联合构成的官僚地主阶级之演变,加深了东乡农民与统治集团之间的经济矛盾。总之,广大东乡族人民在清朝统治的200余年中常常食不充饥,衣不蔽体,东逃西散,苦不堪言,最终走上了武装反抗满清官僚地主阶级的革命道路。

三、东乡撒尔塔式小农经济

民族作为人类经济活动的社会形式,在长期对人们经济活动的制约中,逐渐地演变为经济的一种属性,是经济发展的内在因素。(25)资本主义以前的、民族的生产方式具有内部的坚固性结构;在印度和中国,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26)农民是中国古代文明主体的主要部分,其生产方式就是小农经济,即世代在自家占有或租来的小块土地上,以“家”为单位,进行手工劳动以维持基本的生活,他们的剩余劳动产品为官僚地主阶级所占有,是官僚地主经济得以存在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小农经济和官僚地主经济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或两种形式。(27)东乡族土著先民的小农经济始于秦汉,地处黄土高原与青藏高原边缘带域的东乡地区不仅是农业与牧业生计的资源边界,而且是历史上多种少数民族聚居之地和河湟多元文化交融之区。明清以降,东乡地区既不是中国政治统治与经济发展的重心,也不是西北经济区内的开发要地。在这样的自然、人文与政经环境中,伊斯兰教信仰化作东乡族非土著先民的撒尔塔认同,进而创造出极具本民族特色的小农经济,本文将其称为撒尔塔式小农经济。

生活在集权官僚制中的东乡族虽始终坚持以农为本,但清朝以降,其农业生产自然条件每况愈下,农业生产技术和工具非常落后,农业生产自给却不能自足的矛盾较为突出。自然环境方面,据位于东乡县唐汪川的红塔寺石碑记载,康熙三十八年(1699)“山势Gi,林木蓊郁”。清中期后,连年战争,兵燹不断,东乡地区林木被破坏几尽。(28)农业生产技术方面,普遍是浅耕粗播,甚至甜种(即不施任何肥料)。光绪年间,农业生产工具有杠子、犁头、耧车、镢头、铁锨、石磨、石碾等,铁质工具很少。由于土地收获量极低,剥削惨重,广大农民除了交纳租赋外,所剩无几,连“半年糠菜半年粮”的生活也达不到。因此,农民们多在农闲时外出当小贩、挑担子、当脚户,以弥补生活的不足。(29)另外,由于农业生计资源的先天不足,东乡族土著先民和非土著先民千百年来的许多生活日常用品的原料都与畜牧业有关。至今东乡的许多地名仍保留着当年畜牧业生产的痕迹。如“郭尼匡”意为羊沟,还有马场、牛沟等名。(30)有鉴于此,撒尔塔式小农经济的主要特点集中表现为农牧相结合,长途贩运与短途贩卖相结合,家庭手工业、山地畜牧业和穆斯林商业因集权官僚统治而聚合植根于小农生产方式,以多元生业格局和多种生计手段艰难地存续着家庭经济。其中,贩运是东乡族突破小农经济桎梏,充分利用农牧两大经济区剩余劳动产品比较优势,进而以商品交换中间人和承运人的双重身份获得商业利润的最具本民族特色的移动性生计手段。挑担子、当脚户、制皮筏都是为了贩运,贩运一般会带来双重收入:第一重收入是提供运输服务的劳动所得,第二重收入是售卖所贩运商品的利润。在东乡族的经济生活中,这一移动性生计手段所得的双重收入大都用于存续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自给却不能自足的小农经济,因而贩运在历史上长期从属于小农经济,其双重收入终未积累形成商业资本。要而言之,商业反哺农业是撒尔塔式小农经济最大的特色。

总之,家庭经济是农民生存之本。(31)家庭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农业集约化与经济收益的递减是小农家族经济结构的特征。(32)农民家庭既是一个消费单位,又是一个生产单位。农民的消费就包括生活消费与生产消费。生活消费支出高于生产消费支出,是封建社会农民消费的又一个重要特点。(33)以农为本的东乡族家庭经济既有自给性生产的一面,又有商品性生产的一面。其中,农业属于自给性生产,畜牧业和手工业劳动剩余产品则常用于交换生活必需品,商业是东乡族一种移动性的生计手段,其主要内涵是充当商品运输的承运人和商品交易的中间人,其获利主因是提供服务性的劳动。伊斯兰教文化的商业精神深入东乡族的骨髓,他们寓教于商,经商哺农,农牧兼营,以灵活多元的生业结构驾驭着农牧业生计的资源边界,以自洽于小农生产方式的家庭经济不断强化着撒尔塔认同为核心的社会记忆,以中国特色伊斯兰教门宦制度为纽带,在黄土高原与青藏高原之间绵延传承着本民族的经济与文化。

[注释]

①赵予征:《丝绸之路屯垦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②王希隆:《清代西北屯田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页。

③(4)梁方仲:《中国社会经济史论》,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82页、第365页。

⑤马通:《中国伊斯兰教门宦与西北穆斯林》,《西北民族研究》,1989年第1期,第117~131页。

⑥唐景绅:《明初军屯的发展及其制度的演变》,《兰州大学学报》,1982年第3期,第33~45页。

⑦朱普选:《明清河湟地区城镇的形成与发展》,《西北民族研究》,2005年第3期,第59~68页。

⑧清•王全臣:《河州志》卷2《田赋》。

⑨武沐:《甘肃通史》(明、清卷),甘肃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8页。

⑩李清凌:《甘肃经济史》,兰州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

(11)王毓铨:《王毓铨史论集》(下),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945页。

(12)马志勇:《“撒尔塔”与东乡族族源》,《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83年第1期,第31~48页。

(13):《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

(14)《明会典》卷20《户口》二《婚姻》一。

(15)刘永佶:《中国经济矛盾论――中国政治经济学大纲》,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16)(27)刘永佶:《经济文化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259页、第294页。

(17)(20)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2~23页。

(18)《明史》卷330《西域二》。

(19)张维光:《明代河湟地区“土流参治”浅述》,《青海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第108~114页。

(21)陈翰笙:《封建社会的农村生产关系》,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农村经济参考资料之一,中华民国十九年(1930),第4页。

(22)(29)《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甘肃省编写组:《裕固族东乡族保安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72~73页。

(23)(30)《东乡族简史》编写组、修订本编写组:《东乡族简史》,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第59页、第48页。

(24)刘永佶:《农民权利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第77页。

(25)刘永佶:《民族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49页。

(26)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72~373页。

(28)陈其斌:《东乡社会研究》,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31)杨思远:《中国农民工的政治经济学考察》,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346页。

第3篇:古代小农经济的基本特点范文

关键词:儒家伦理;伦理化;法律传统

一、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含义及其成因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指中国传统法律的全部内容就是伦理规范, 或者说所有的伦理规范都是法, 而只是说, 儒家伦理的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 成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思想, 法的具体内容渗透了儒家的伦理精神。笔者在此所论述的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也就是关于儒家礼教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问题。

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是个复杂的问题,如果我们要想说明这个问题首先就必须意识到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是与其复杂的各种因素互为因果,共同作用的产物;其次,我们不能也不可能把每一项因素表述出来。笔者观点认为,此时了解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就是要理解传统中国的社会基础。

(一)家庭本位的宗法性

梁漱溟在其《中国文化要义》中指出,中国社会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家庭在中国人生活里关系特别重要”,而与之相对的则是西洋人对集团生活的重视。周孔教化的出现,它使早期的中国宗法社会未发生急剧的变革,而是通过润泽礼仪、提高精神,反而开辟了家族生活的道路,并因此逐渐地转进于以伦理为本位的社会。中国的家族生活在周孔教礼的影响下而使中国进入了伦理本位的社会。在伦理本位的社会中,人生实存于种种关系之中,种种关系而生种种伦理“家人父子、有师父而出徒子徒孙”的伦理关系。此时,可肯定血缘家庭本位不仅仅是传统伦理的载体,而且也是其发展的基础。

(二)宗法小农经济

众所周知,中国是闻名于世的农业文明古国,这个特色最迟在夏朝就有了杰出表现。五千多年的华夏文明为农业文明提供基石。但是,中国传统的农业生产生活方式与印度、西欧有一定的差别。传统中国表现为个体小农经济的普遍存在、印度表现为村社制、西欧则为庄园制。中国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还是存在弊端的,它无法预测的自然灾害和事故,在生活中完全依赖生产经验和劳动力,同时受“男尊女卑”的影响。这就决定了体力强健的男性在生产生活中的优势和重要性,于是就形成了父对子、长对幼、夫对妻的“领导关系”。由此可见,以宗法小农经济及与其相应的生产方式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社会,形成了宗法伦理原型。

二、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体现

梁治平教授在其书中有两个重要命题:一个是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另一个是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化的法律。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当时法律文化的所有领域中都可以找到其相应的表现形式,甚至可以在每一部法典或每一条律文中,感受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渗透。此外,有关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表现还有大量的研究资料可供参阅,鉴于这两方面的支持,笔者在此对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表现略作论述。

(一)在家族及社会领域中的体现

儒家伦理反映到中国传统家族领域内,则集中体现为―个“孝”字。作为儒家伦理中最重要的基本范畴之一,“孝”可以用来概括家庭、家族领域内长辈与晚辈之间的各种关系。在中国的古典文献,如“家礼”和“乡约”以至文学作品中都有大量记载:子女因为孝而美名远扬、被世人传颂;子女因为不孝而声名狼藉、不齿于人。法律赋予了父母对其子女的教令权,违犯此教令的子女都会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这便是法律特有的强制力的表现。“父母控告子女,无须举证,子女更无申辩之权”;“常人相骂并不为罪,子孙骂父母、祖父母却是犯罪”。换言之,在这些问题上“法律只看名分,不问是非”。

(二)在国家、政治领域中的体现

“尊尊”,“亲亲”是西周时期以礼所确立的两项原则。他们分别代表“忠”和“孝”。家国同构的思想十分明显,“齐家、治国、平天下”更是中国古人的意识形态。在西周宗法制度消亡之后,“忠”与“孝”则被区分且具体化。时至西汉,“忠”逐渐进化为礼教中“三纲五常”中的“君为臣纲”,最终这一演变在国家的政治领域广为推行;“孝”则演化为“三纲五常”中的“夫为妻纲”和“父为子纲”,成为调节家庭成员、婚姻关系的道德准绳。从历朝历代的发展来看,“君为臣纲”逐步深入到法律中,并在法律中拥有绝对的重要性,使得王权的至上性和无限性在法律中得以确认。

(三)其他领域的体现

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表现是难以一一表述的,除此之外,在其他方面也有突出表现:第一,由于传统法律竭力维护儒家的尊卑贵贱的封建等级制度,因此在有关人的社会地位方面表现也很突出。例如,法律明确赋予皇室贵族及官员“八议”,“官当”等特权,并承认所谓的贵族在家庭生活、婚姻、祭祀等方式上存在等级区别,并明确指出违者以刑罚论。第二,传统伦理法律由于遵循了礼,要求在经济领域做到抑利求义。司法人员在审理侵犯财产案件时,把重心放在维护民俗民风上,而对于财产保护被置后,也就是说某种程度上把人与财产的关系变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财产问题转化为了道德问题。“抑利”则表现为工商业的发展被各种名目繁多的法律条款所限制。第三,司法领域推行“宽严相济、刚柔并进”相结合的原则。宽的方面,如秋冬行刑制度容隐制度、秋审朝审制度及录囚制度等;严的方面,如流放和死刑制度、合法的刑讯逼供制度等。这些都是儒家伦理的表现。

三、中国传统伦理化法律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明确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一论述成为关于“法治”的经典论述。笔者观点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存在诸多如皇权至上思想、人治观念、,以言代法,封建等级观念,以及重刑轻民,司法与行政相混合等消极因素,但是这些因素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是必须彻底根除的,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留存的积极因素,对现代法治仍是有借鉴意义的。法治现代化需要儒家伦理作为其理论来源之一。

我国由于传统法文化数千年的延续,对任何一种异体文化的认同都必然要以中华民族精神情感的认同为前提。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不论法治多么周全,总会有百密一疏的情况发生;不论法治调整范围如何深广,总有触及不到的领域。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法治必须与儒家伦理道德的一些信条相结合,在社会治理中需要加大重视和适用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设。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律与社会现实相互脱节的现象却比较严重。法律移植的失败以及断绝当代法治与传统法文化的关系。尽管当今与古时的境况有天差地别,但不排除发生一些相同的法律问题。简单说,就是在法律条文的空白地带,司法工作者需要借助于法以外的文化资源来解决司法纠纷,很多文化因素都会起到影响判决的作用,可能是单独的、共同的甚至交叉的起到作用。此时,伦理就可能进入到裁判过程中,成为判决依据。

参考文献

[1][英]洛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

[2]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4]柳治徽.中国文化史(上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

[5][德]马克斯・维贝尔.姚曾译.世界经济通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

[6]梁治平.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梁治平.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读书,1986,3.

[8]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

[9]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第4篇:古代小农经济的基本特点范文

关键词:宗族制度;法律;宗族文化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3-0162-03

一、宗族制度概述

中国传统社会是由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宗族组成的,①而宗族制度是以父权、族权为特征的一种宗族制度,是我国古代封建制度下的一项特殊制度。宗族制度是在我国农耕经济的大背景下,产生于西周时期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的家族制度。在宗族这个群体内,维护其共同的祖先和亲情,并在宗族内部划分不同的层级以及长幼尊卑,以此为基础来规定宗族内不同层级的人们的继承顺序以及所享受的权利的多少。我国古代的宗族制度是以父系氏族时期的家长制为基础演变而来的,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巩固和维系古代的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一)宗族制度的特点

我国的封建宗族制度已经有2000多年的历史,最初是由西周的宗法制度发展而来的。目前,宗族制度已经深深植根于我国社会生活中,比如说农村中的族谱、姓氏和辈分等就体现了强烈的宗族色彩。我国疆土辽阔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的宗族制度在不同地区、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宗族制度在演变的过程中也有一些稳定不变的基本特征。

一是血缘之间的传宗接代是整个宗族关系的链接带。②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制度对国家政治发展的影响愈演愈烈。尤其是进入到封建社会以后,这种观念更是根深蒂固,被统治者被划分为不同的层级在统治者的统治下进行一系列带有宗族色彩的活动,比如说修建祠堂、订立家规族规等。

二是父权及宗族权利为首的宗族家规的权力观。这里所说的男尊女卑主要是指在父系氏族社会,女性的地位极低,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到宗法社会时期已经发展到极点,完全处于一个从属地位。作为一个古代妇女,是没有继承权可言的,在此基础上要遵从古代社会对妇人的要求,即三从四德。此处的长尊幼卑是指在不同辈份中,长辈要高于晚辈,不论是在命令意见还是其他方面,其效力等级都要比晚辈高。近尊远卑是指直系血亲的尊,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嫡出,旁系血亲的卑,即庶出为卑。闻名于一时的嫡长子继承制就是源于近尊远卑的尊卑关系。嫡子的地位要高于庶出,这是毋庸置疑的。宗族制度中的这种尊卑等级制度也是源于父系氏族时期的家长制,即父权是宗族制度的核心,高于一切权利,可以对整个宗族实行专制而不用担心会受到责罚。

三是家族家规、宗教利益维系整个家族的家规。古代宗族制度经过不断发展,与我国传统文化相结合,经过统治者的逐代洗礼与发展,形成了一套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宗族家规制度。不同的家族宗族根据礼仪的关系,制定自己本家族的封建家族观。在我国古代乡族统治的时代,在乡以下的社会基层,多半属于自治或半自治状态,这样可以知道,宗族制度在维系社会稳定方面实际上发挥着多大的作用。

(二)宗族制度的功能

宗族制度的功能,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即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功能以及对我国自古至今的政治制度的演变的功能。它的社会功能主要是指在平民的社会生活方面所起到的联系、互帮互助、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等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宗族的政治功能下降,社会功能逐渐加强。③

1.宗族的政治功能。宗族的等级和社会等级观念是宗族与封建政治相连接的政治功能。宗族制度的建立是为封建社会的政治发展服务的,最高级别的皇族有国家大部分的从政权,皇族享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有利于维护整个民族的和谐稳定。宗族制度还体现在历朝历代非常多的法律制度中,比如十恶罪、浸猪笼等刑罚制度都体现了我国古代宗族之间小心翼翼的关系。司法上重视族内的感情忽视法律制度,族长本人享有一定的司法权力,族内的制度协助国家的统治。并且宗族制度往往与国家推行的孝道为基础,推行国家统治,维系国家稳定。中国古代的封建专制统治在实质上是一种宗族政治,通过规范宗族内部不同等级的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为封建政府的经济发展提供基础。宗族制度在维系国家政权稳定、封建制度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宗族的社会功能。一是经济上的互帮互助。在一个宗族内部,成员之间在物质生活方面互帮互助,在宗族顶层的皇族也注意体恤民情,给予下层人民一定的权利、自由和土地以便他们为宗族创造财富来满足整个宗族的物质生活需求。二是要维护宗族内部的社会伦理。宗族制度的核心就是封建论理制度,在宗族内部要时刻理清长幼尊卑的关系,不可乱了社会人伦。这一作用主要表现在各宗族群众要安分守己遵循宗族内部的行为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国家法纪。

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宗族制度的影响

我国的宗族制度是我国历史发展以来维系整个社会制度的基础,是我国封建专制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春秋战国时期兴起的法家沿袭到之后各朝各代的具体法律制度,都把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维护宗族制度作为首要的立法标准。对封建宗族制度的重视程度主要体现在古时的律例条文、法律的实施与监督等方面。

(一)古代法律宗法制度的法律制度地位

我国古代设法立律的主要特点是礼仪与法律相结合。从我国古代的例律中不难看出我国的法律始终以家族本位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典型的法律规定如唐律名例篇中区别尊卑、长幼等级适用不同法律的规定。自隋代开皇以后,法律还将“不睦”罪列入“十恶”之一,所谓“不睦”,唐律“谓谋杀及卖鳃麻以上亲,殴告父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唐律疏议》解释此条说:“皆是宗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叶睦,故曰‘不睦’。”将不睦列入不赦之罪,可见法律对此的重视程度。

(二)法律确认家族的民事主体地位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里,除了以特定的自然人为民事主体外,家庭也被纳入到民事主体的范畴中来。在民事纠纷发生时,以宗族的族长或者说是家庭的大家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整个宗族参与到具体的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这种制度一直沿袭到现当代的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民事法律中。家长作为一个家族的法定代表人享有极大的特权,有权支配家族成员的婚姻嫁娶、田地买卖等法律关系的缔结和解除。

(三)法律对宗族族长的特殊权利地位

在我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宗族里的族长以及家庭的家长均拥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他们享受对财产的支配权。封建社会的族长和家长对其宗族成员获得的家庭收入享有完全的支配权,禁止卑幼擅自挪用宗族财产。规定宗族族长对财产的绝对支配权有利于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纲常礼教,以此维护我国封建专制制度的经济基础。二是对宗族内部成员的婚嫁有决定权。古时对于家庭子女的婚嫁父母有决定权,并且这种决定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我国古代确认承认宗族的特别诉讼权利。确认宗族里的皇族贵族阶级享有诉讼的特权,由此产生了诸如替亲代刑和存留养亲等一系列体现对孝道和纲常伦理的重视的法律制度。

(四)法律对同宗族间同罪不同罚的原则的肯定

在古时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尊卑长幼、亲疏等不同等级的成员触犯相同的刑律或其他时,对其处以不同程度的责罚。一是亲属相杀伤,不同的亲属关系犯有杀伤之罪,其所应受到的惩罚也是不同的。二是亲属相殴詈。亲戚之间的相殴詈也需要根据等级之分来确认不同罚则。三是亲属间相盗。在儒家观念中,亲属之间盗窃相比亲属间轻很多,亲属之间侵犯财产的惩罚要轻于普通人之间的盗窃。四是亲属,对其惩罚要比普通人重得多。

三、宗族制度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巩固与发展

(一)宗族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制度的基础

首先,宗族制度是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它在维护和发展自然经济方面起到了加速的作用,为自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可靠的组织基础。在自然经济时期,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工具也不发达,面临天灾人祸单个家庭根本不可能撑起家族生计的重担,因此只能通过宗族之间的相互帮助才能承担家族的重担。宗族集体的族产、义田一般都用来资助鳏寡孤独的族人,这样就形成了我国别具特色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古时的封建专制统治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其次,宗族之间的思想是维系我国封建社会制度的基础之一。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家国的概念,家是小家,许多的小家构成了大的国,在许多人的眼里,国便是一个个小家庭的缩影。纵观历史,各朝各代的皇都把天下视为是自己的家,由此便也产生了家天下的说法。深究这些观念的根源都是我国古代的宗族制度。我国封建统治者均有把治家与治国放在一起来统治的概念,治理国家的目的就是治理一个个家庭,古代的许多思想便是这样的体现着齐家治国平天下。

再者,宗族组织的出现也为封建基层政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政权与由宗祠家长等家族系统构成的族权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共同为维护我国古代的基层政权做贡献。正如宗族内部严格的等级划分以及对盗窃赌博奸等的禁止,都从侧面表现了宗族所享有的管理事务的权利与封建政权的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的社会自古以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就意味着在我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要维护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必须先做好宗族内部的稳定工作,通过对宗族的统治来保持基层政权的稳定与和谐。

(二)宗族制度丰富和发展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

宗族族规以及家法与我国封建国家法律制度相辅相成,共同维护整个封建专制制度,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的补充。族规和家法作为规制民众行为的重要形式,为丰富和发展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宗族内部的贵族为了维护其自身的特权,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宗族内部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法律和民间的交易习惯等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整理,制定对宗族族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家法族规,并以宗族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这些民间的宗族族规家法与国家的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

第一,家族法规建立在国家法律基础之上。宗族族规同国家法律一样,是为了维持宗族内部的统治秩序而设立的。国家法律所推崇的行为,宗族族规一般也都加以保护,同理,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宗族族规一般也都加以禁止。因此,宗族法律某种程度上来源于国家的法律,成为其最原始的出处。

第二,家族法规与国家法律规定在内容上相统一,但又有所区别。这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法律运用的对象及范围上,但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目的上是非常一致的。虽然在内容上家族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这两者所侧重的内容和方法是不尽相同的。但总的来说,家族法规还是与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不谋而合的。

第三,家族法是对国家法律的有益修复。虽然封建国法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丰富性,但任何时期的任何法律都是不完备的,对于有些乡俗民规的规定还是会有漏洞。此时,家法族规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对于一个宗族来说,其内部统治的不确定性很高,一些法律没有涉及到的边边角角的行为则需要宗族内部制定与之相关的族规来加以规范和惩戒。家法族规的设置作为对封建国法的补充,有利于维护我国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在全社会推崇勤俭孝道等儒家优良美德。

国家正式的法律通过对宗族族规的确认和维护,来保证我国的宗族制度能够正确有效的发挥它对维护我国封建统治的作用,增强了宗法族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在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中,宗族制度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共同筑起了一道法律防线,共同维护我国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

注 释:

①付丁群.儒家传统伦理思想在徽州宗族制度中的体现――以《休宁茗洲吴氏家典》为例.通州师范学院学报,2014,(5):67-70.

②程德祺.父系家族公社.中央民族学报,1981,(1).

③冯尔康.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

参考文献:

〔1〕冯尔康.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

〔2〕马志冰.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与和谐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第5篇:古代小农经济的基本特点范文

【关键词】原始传播时代;灾害信息传播;传播意义;传播要素;传播特征

原始传播时代,就是指大众传播媒介产生之前的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人类根据生存和生产的需要,随着对灾害认知的深入,对信息传播渠道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固定的行为符号、语言符号、图画(片)符号、文字符号的产生成为灾害信息传播史上的一个个里程碑,直到今天,行为、语言、文字和图画(片)仍然是人类传递信息的主要载体。当信息传播符号的形式确定下来以后,人类就开始探索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些符号,在这种功利性的驱使下,竹(木)简的使用、毛笔的出现、造纸术的发明、印刷术的发展,一次次改写着人类信息传播的历史,使得信息传播沿着时间纵轴和地域横轴无限延伸和扩展。

一、原始传播时代灾害信息传播的意义

灾害信息传播是原始传播时代人类生存的需要。人类从诞生以来,就面临着大自然的种种考验,必须群居才能够增强抵御外部危险的能力。群居的特征决定了信息交流的必然性,这种信息传播的主要内容就是灾害事件。

灾害信息传播是原始传播时代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的推动力量。人类在与大自然打交道的过程中,不断探索新的方法以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为了营造安全舒适的生存环境,就需要掌握正确的方法以应对灾害事件。

二、原始传播时代灾害信息传播要素分析

原始传播时代的信息传播具有鲜明的实用性和自发性特征,其传播类型主要包括人内传播、人际传播、群体传播和组织传播,缺乏现代意义上的大众传播。在这些传播类型中,传播的基本要素也具有明显的原始传播时代的印迹。

(一)传播者和接受者

原始传播时代的传播者没有明确的身份标签,他们并非以此为生,信息传播只是他们生产生活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手段。传统的农耕社会和君主统治的愚民政策,并不需要强大的信息传播系统,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灾害信息成为具有官方性质的重要传播内容。

灾害事件发生之后,信息传递分为两种形式:官方传递和民间传递。官方传递的传播者具有一定的信息传播经验,在固有的信息传播范式中进行,这些传播者主要包括具有行政职责的地方官吏,他们信息传播的出发点是寻找自身利益和民众利益的契合点,因此,灾害信息的时间、地点等要素往往是客观真实的,但是灾害损失和救助情况则带有主观随意性。

灾害信息的民间传递,以灾害发生地为中心向外辐射,越往外,影响信息传播的噪音越大、信息传递的速度越慢、信息的确定性越弱。灾害信息的民间传播者身份不确定,信息传播活动只是人际交往的附属品,因此,灾害信息的民间传播对时效性和准确性的要求并不高,为了满足信息接受者的猎奇心理,传播者往往对信息进行加工,糅进过多的主观臆测。

(二)讯息

讯息即信息传播的内容。在原始传播时代,由于信息传播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讯息呈现区域性、模糊性等特征。原始传播时代的灾害信息传播是从实用这一价值维度自发进行的,讯息在传递过程中受到了传播技术的限制,很难在广阔的空间范围和连续的时间范围内展开,具有明显的区域性。

和灾害事实一样,灾害信息也是客观的,在整个灾害信息传播过程中,只有编码和解码过程是主观的,这是两个产生信息差异的过程,也就是说,客观世界、媒介世界和主观世界三者存在的差异都是由于编码和解码过程中鲜明的个体化特征决定的,如果消除了编码和解码过程中的个体化特征,客观世界、媒介世界和主观世界将会消除差异,但是,事实上,这种个体化特征是客观存在并且无法消除的,它是个体生命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独特际遇和大量不可复制的人内传播活动综合形成的。

灾害信息在原始传播时代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讯息能否快速、正确传递往往影响了这一传播时代受众的生命安全,战争灾害、洪涝灾害等都是重要的讯息,这些讯息在经过个体的解码后往往产生直接的行动反应。

(三)传播媒介

语言媒介。口耳相传是最为古老且迄今仍然发挥重要功能的传播形式。语言的产生和发展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语言能力和听觉能力成为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

在原始传播时代,文字的普及水平较差,由此形成的文言不一致的现象进一步阻碍了文字在社会信息传播中的作用。灾害事件发生之后,灾区民众将自己所看所感的情形在灾区进行交流形成更为全面的观点,并将这些观点向灾区外部渗透,这就形成了灾害信息传播的第一次扩散。根据人际传播的特点可知,这些信息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扩散,原本的受众成为新的传播者,将灾害信息继续传递出去。也就是说,在无数个由受众向传播者角色转变的过程中,灾害信息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向外辐射。

纸质媒介。造纸术的发明,大大促进了知识的传播,它改变了人类的信息传播习惯,信息传递大大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我们今天之所以能够了解到原始传播时生过的灾害,就要归功于纸质媒介。纸质媒介和文字符号是分不开的,文字是语言的固定模式,二者具有天然的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中国古代的文言不一致的现象和语言的模糊性都导致了灾害信息传播的不确定性。

实物媒介。除了语言媒介和纸质媒介之外,实物也是原始传播时代一种重要的传播媒介。实物传播媒介代表了另一个语境。“以某些物体作为意媒和介质,构成原始社会的实物新闻媒介。实物不是意符,但利用实物的特点代表一种意义,就成为一种象征性的意媒,它本身同时也是介质。”[1]事实上,无论是在原始传播时代,还是在现代社会,都有实物媒介的存在,不过,实物媒介必须借助具体语境才能存在。

(四)传播环境

环境既是媒介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也是人类进行传播活动的基础和条件。环境作为人类进行传播活动的“场所”和“容器”,传播活动既在它里面表演,也在它里面存放和发展,它对传播起着维护和保证的作用。[2]在原始传播时代,统治阶级非常惧怕体制外的信息传播活动,尤其是当灾害事件发生之后,他们采取各种手段异化灾害,使异化后的灾害信息按照统治者的意愿进入传播渠道,其根本目的就是麻痹受众,为自己的统治服务,而这一系列动作都是在传播环境的重重挤压之下完成的。

经济环境。在原始传播时代,社会生产力较为落后,恶劣的生存环境使得人们常常面临各种灾害的侵袭,因此,这一时期的灾害信息传播占据了全部信息传播活动的大部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交往的扩大,人们的信息传播活动逐渐变得活跃,开始掌握对抗各种灾害的经验和本领,灾害在人们生产生活中的地位开始下降。随着社会分工的扩大,商品交换成为信息传播发展的驱动力。但是,小农经济的特性限制了信息传播的频率和空间范围,原始传播时代的生产力很不发达,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使得人们之间的交际范围非常狭窄,因此,原始传播时代的灾害信息传播并未能被客观描述并广泛扩散。

政治环境。原始社会的灾害信息传播完全依靠人类的本能和群体的需要,其时并没有政治团体的出现,因此也就不可能受到政治环境的制约。一直到氏族部落制度完善之后和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的出现,政治环境才开始对灾害信息的传播进行干预。原始传播时代,人们对灾害的认知能力有限,往往将其和当时的政治统治建立某种联系,这种联系也得到了统治者的认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达成了某种共识。因此,我们可以从大量典籍中看到,自然灾害发生之后,君主下“罪己诏”,向全国人民检讨自己的过失,以期上天可以饶恕黎民。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政府危机公关方式,既平衡了社会关系,又增强了民众战胜灾害的精神力量。但这种行为带有一定的政治风险,容易引起社会民众对君主德行的猜疑,甚至一些大的灾害可能成为一个王朝灭亡的导火索,因此,多数君主一边通过封锁灾害信息传播渠道来掩盖各种灾害事实,一边将罪责加在地方官的身上,地方官为了不使自己的政绩受损,也会故意瞒报灾情,阻碍灾害信息传播。

文化环境。从汉武帝听从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文化开始了对国人长达两千年的思想统治,任何一个朝代都是以儒家的教义治国,儒家文化已经深深根植根于社会民众的心中。在对待大自然的态度上,儒家重视天人和谐,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之中,民众对自然界的科学认知缺乏更深层次探索的动力,对灾害的认知进度也逐渐缓慢,也对灾害信息传播逐渐失去了兴趣。

三、原始传播时代灾害信息传播的特征

(一)原始传播时代灾害信息传播受到了明显的时空限制

原始传播时代的灾害信息传播效果并不明显,灾害事件更多的是局限于“当地当时”,很难摆脱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原始传播时代,很多灾害信息在很小的范围内和很短的时间里就已经终止传播了,未能冲破时空的藩篱。

小农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是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在原始传播时代,统治阶级拥有更多的生产资料,他们往往更为关注社会动态,尤其是灾害信息的传播,但是他们惧怕灾害事件对自己的已得利益构成威胁。而被统治阶级缺乏生产资料,而且不关心除了自身生存之外的其他事情,加之缺乏必要的信息传播能力和对灾害信息的独立思考,因此,占据了社会成员中大多数的农民阶级在小农经济的影响下并没有主动传播灾害信息的意愿。

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也决定了灾害信息传播无法突破时空限制。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载体,语言的信息传播能力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传播范围小、传播速度慢、信息内容不确定。文字的出现使信息传递的确定性大大提高了,也开始逐渐打破时空限制。真正为信息传播带来革命性转折的是造纸术的出现,它使得灾害信息传播更加便捷,传播范围更广而且时间更久。尽管造纸术和印刷术大大改变了人类的信息传播习惯,提升了人类的信息传播能力,但是毕竟这些都仍然属于人际传播的范畴,大规模的信息传播仍未出现,和后来的大众传播相比,这只能算是人类信息传播的原始时代。

(二)原始传播时代灾害信息传播带有较强的主观性

原始传播时代,人们对自然灾害的认知十分有限,再加上受到统治阶级的引导和社会文化的影响,灾害信息并不能以其自身的客观形态进行传播,在对客观事实进行编码的过程中,传播者过多地加入了个人阐释,正是受到这种编码方式的影响,那时的灾害信息传播具有鲜明的主观性,所以,原始传播时代的灾害信息常常裹挟在神话中进行传播。

在原始传播时代,灾害信息并不是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事件进入传播渠道的,民众对灾害信息传播的认识还停留在集体无意识阶段,因此各种各样的故事母体就成为灾害信息传播的载体。目前我们对古代的灾害事件进行考察,一是依赖于浩如烟海的史书地方志,二是依赖于灿若繁星的古代文学作品。在这些作品中,灾害事件常常被赋予主观主义色彩,成为某个人物传记或者某篇文学作品的素材。

灾害事件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由于民众的灾害认知能力有限,在进行信息传播时往往加入自己的主观感受,加之这种信息在熟人社会中进行人际传播,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具有互信的社会关系,这就使得这些主观色彩浓厚的灾害信息得以继续传播并最终影响到人们对客观灾害事实的认知。

[本文为防灾科技学院2012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灾害信息传播史阶段特征研究”(项目编号:ZY20120216)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刘建明.当代新闻学原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10.

[2]邵培仁.传播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6:145-151,235.

第6篇:古代小农经济的基本特点范文

关键词:传统 科技伦理思想 基本特点

一、科技伦理思想在农业文明中孕畜

中国科技伦理思想不是一个独立的变量,它是嵌在古代社会中的一个开放系统,由非常稠密的反馈环与社会连接起来。中国古代科学技术说到底是在农业文明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相应地,传统的科技伦理思想也是在农业文明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国古代农业文明时代的特点,从经济上讲,就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依附封建特权、缺乏独立的城市工商业经济的盘根错节;从政治文化上讲,就是完整、系统的以儒生为主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和教育感化制度相得益彰;从政策措施上讲,就是“重农抑商”和“重文轻技”政策的珠联璧合。在农业立国的国度里,农业需要丈量土地、观测天象,由此产生了为农业服务的数学和天文学,当然也产生了直接服务于农业的农学。而农业文明还需要休养生息,需要战胜疾病和自然灾害,因此产生了服务于农业文明的医学。可见,中国古代最为发达的四大科学一天文学、数学、农学、医学都直接或间接与农业文明有关。而在技术方面,大量的技术发明如铁犁、水车、石墨等是与农业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密切相关的。因此,带有浓郁的农业文明气息的我国古代科学技术,决定了传统科技伦理具有农业文明特有的精神气质。

二、科技伦理思想在科技实践中壮大

1.在科技实践活动中,直接或间接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成为传统科技伦理思想产生发展的前提。

2.科技实践活动的发展丰富了传统科技伦理思想的内容体系。中国传统科技伦理思想内容博大精深。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知识伦理、技术伦理、营造伦理、医学伦理、生态伦理。

3.科技发展推动科技职业道德的产生和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利用、改造和控制自然的能力逐步增强,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分工日益扩大,在此基础上,陆续开辟了新的产业部门与社会职业。

三、传统伦理彰显了强大的张扬功能

在传统科技伦理思想的产生发展过程中,传统伦理思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传统伦理道德向科技实践活动的广泛浸润和渗透。中国古代形成了以儒家为主,道、佛为辅的传统伦理文化,儒家的伦理文化始终占据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导地位。因此,传统伦理的张扬功能,又主要变现为儒家伦理道德对传统科技文化的渗透和影响。

2.科技实践活动自主选择和吸收传统伦理道德。在这个过程中,科技主体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科技实践活动选择和吸收传统伦理道德的过程,其实就是科技主体对传统伦理道德内化和外化的过程。在内化过程中,科技主体对传统伦理或选择、或吸收,并内化为科技信念和良心。在外化过程中,科技主体把内化的信念转化为科技行为准则,并自觉服从它。内化与外化过程相互交织,螺旋式地上升,不断推动科技主体沿着道德的阶梯不断攀升。

四、科技伦理在善恶矛盾斗争中发展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传统科技伦理的发展就是一个矛盾斗争的过程。在这个矛盾斗争中,始终伴随着对矛盾:善与恶、真与假、美与丑。其中善与恶是主要矛盾。

善与恶作为道德领域的特殊矛盾,它们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科技活动最根本的善恶标准就是看其道德价值取向是否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科学发展的规律。同一科技活动,当它给社会大多数人带来利益时,就会被赞誉为善的行为,就会得到社会的鼓励和支持。在善与恶的斗争中也贯穿着与假的斗争。科技之真是富有力量的。科学技术之“真”主要表现在其客观性、自主性和怀疑性三个方面。客观性是说科学技术内在的根本内容及其外在的评价标准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主性是说,尽管科学技术的发展要受政治等外部因素的制约,但其内在的逻辑的自我发展从根本上说,是不可抗拒的。科学技术的怀疑性是说科学技术不怕遭到怀疑,真金不怕火炼,真理愈辩愈明。传统科技之美来源于科技之真。传统科技之美表现在其独创性、统一性、和谐性和简单性四个方面。独创性表现为传统科技的新奇美,统一性显示出传统科技的崇高美,和谐性引发出传统科技的和谐美,简单性则凸显为科学技术的质朴美。科技之真善美战胜假丑恶是一个不断反复的过程,但从总的趋势看,科技之真善美最终要战胜假丑恶,在曲折中走向光明的未来。

参考文献:

[1]徐少锦,科技伦理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P90

第7篇:古代小农经济的基本特点范文

关键词:人口;社会组织;阶级结构

中图分类号:F129文献标识码:A

当前中国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越来越多的人,希望更多地了解和学习一些经济的发展历史,以企在通古今经济之变的过程中获得教益,增强自身对复杂经济问题和理论的理性认识能力。

一、人口数量的发展

(一)人口数量增长的历史轨迹。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历代统治者往往将户口的多寡作为国力盛衰、社会治乱的重要标志。更为重要的是,户口是政府征收赋税、征发徭役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对户口的统计和调查极为重要。

(二)人口数量增长的阶段与特点。中国传统社会人口的增长过程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商、周、秦至公元初西汉末年,人口增加到约6,000万人。

第二阶段:自东汉至8世纪中叶的盛唐,人口增加到约8,000余万人。

第三阶段:从中唐经五代,至北宋期间的12世纪初,人口突破1亿人,在13世纪初达到近2亿人。

第四阶段:明末清初人口的下降在17世纪初得到恢复,至19世纪中叶达到4.3亿人的高峰。

特点:1、人口自然增长缓慢;2、人口数量增长呈现大起大落的阶段性特征;3、人口增长的不平衡性。

二、社会组织与阶级结构

(一)家庭、宗族与聚落。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而形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人口再生产的单位,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在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也是一种基本的经济生产单位。而宗族则是由若干个有父系血缘关系的家庭在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属于宗法社会,宗族血缘关系就构成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和主体。宗族作为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长期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

(二)中国古代的宗族组织。殷商时宗族就已诞生,到周代宗法制度就相当完备和盛行,上至天子下至庶民无不建立自己的宗族组织。

周代宗法制度的特点是大小宗法制和分封制相结合,且大宗、小宗等级森严。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宗族制度也随之发生变化。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废除了分封制,全面推行郡县制,建立起中央集权制,这使固有的宗子宗族制不复存在,但在官僚体制下,一批世代为宦的官僚家族又逐步发展起来,经两汉时期的发展,到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形成了士族宗族制。

东汉末年,豪族大姓已经空前膨胀,他们控制地方民众,左右中央政局。曹魏时代曾经推行强化政府对官员选拔的九品中正制,即郡置中正、州置大中正,中正由官吏兼任,其主要任务是评定人物,并以此作为政府用人的依据。

西晋政府还给予士族以一定的荫族、荫客以及免役等特权。士族以家庭为单位,拥有各种特权,中古时期尤受推崇。

东晋南朝时的谱牒之学极盛,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分辨族属支派分化之殊,以明亲疏贵贱、保障士族自身的特权为主旨。

宋代是我国宗族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即由门第等级型宗法制度向庶民型宗法制度过渡。

宋元时期宗族制的实践者主要是官僚士大夫阶层,到了明清时期才真正出现宗法理论庶民化,祭祖活动普及于民间。

清康熙九年(1671)颁布“上谕十六条”,前二条即为“敦孝第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以孝治天下的宗族政策十分明显。国家基层政权和族权渐趋合一,宗族逐步成为维系王朝统治的基层社会组织。

(三)聚落形态。一个血缘群体往往集中居住在一个点上,形成聚族而居的村落形态。这一现象自东汉以后已较为普遍。宋代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这种聚族而居的风气更为盛行,清代张海珊在《聚民论》中说“今者强宗大姓所在多有,山东、西江左右以及闽广之间,其俗尤重聚居,多或万余家,少亦数百家”。直到20世纪初,各地村落家族聚族的现象依然没有实质性的改观,可以说家族聚居是中国乡村居民的主要居住形式。

这种家族聚居的聚落形态是与特定的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相联系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坞堡以及后来的山水寨等一般与社会动荡不安有关,宗族聚居便于保障本族人的安全,而承平之时的聚居则是受农耕经济、宗法观念的影响,这种聚族而居的聚落形态使得血缘与地缘达到统一,在增进宗族凝聚力的同时,也强化了宗族组织对族众的管理和控制,从而使家族组织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基础。

(四)聚落与环境。聚落是人类聚居和生活的场所。聚落环境是人类有意识开发利用和改造自然而创造出来的生存环境。早期人类的聚居地一般都选择在地形、气候等自然条件比较优越、自然资源比较丰富的地点。例如,我国陕西蓝田猿人的遗址,就在一条河流最高的阶地上,当时那里的气候温暖湿润,有较多的动物可供捕猎(仅考古发现被捕猎的动物种类就有42种)。随着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人类活动的领域不断扩大,由热带、温带逐渐扩展至寒带,创造出各种形式的聚落环境。

综上所述,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方式的社会历史性决定了人与社会都处于变化发展之中。因此,需要从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历史进程中考察人和社会,探讨人与社会交互作用、演化发展的规律性。聚落的外部形态、组合类型无不深深打上了当地地理环境的烙印。同时,聚落又是重要的文化景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风土民情等。当然,聚落也对地理环境和人类的经济活动发生作用,城市聚落对经济的发展和分布有着巨大的影响。人口数量的变化,往往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联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利用自然环境从事物质生产的能力。聚落作为人类适应、利用自然的产物,是人类文明的结晶。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丘志乔.代位权与代位执行并存还是归一――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思考[J].广东社会科学,2006(4).

第8篇:古代小农经济的基本特点范文

【关键词】少数民族 体育 发展 社会学

一、前言

体育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是体育群体智慧的结晶,是身体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集中体现。不容质疑,体育已经或正在悄然地走入我们的生活,体育生活化的提出,必将代表目前乃至未来大众体育新的、充满生活和希望的走向。人们对体育的需要,是体育生活化的根源。尤其是在现代社会,由于人们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大量的余暇时间促使了人们对现代体育的期待。同时,现代社会危机意识不时地影响着人们的心态,甚至给人们生活带来种种的不适,如病痛甚至死亡,人们需要求助于体育活动,来静化自己的心灵。总之,体育生活化显得越来越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

二、少数民族体育发展的社会学主导因素

1.生态环境的差异。生态地理学提到,不同的地理环境给人类生存所带来的影响是难以改变的。人类更多时候是适应其环境的变化和更替,而对出现的环境给予认知和适应,进而才能些许地对环境进行改造。从体育产生的起源与环境关系的考量角度来看,体育的产生或者说从生活中的剥离也离不开个体所成长的生态环境。正如我们所知的“箫笛”源于南方,而非北方之物,从小斑可窥物之全系,可以为体育起源提供其佐证。从体育个体自身的特点出发,也方识此类。诸如,在音乐体育发声方面,高原成长的个体,其高声的深度和远度是平原个体所难以企及的。大部分个体生于斯,也造就了其对体育创造的基本元素。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来说,由于人口密度相对较低,其居住的区域交通相对不便。同时,小农经济的发展给其自身生活提供保证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对外的发展。可以说,高山体育与平原体育的传播能力有着较大的差异,很大程度上,交通的因素是限制其发展,是影响其对外传播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2.少数民族社会精英的推力。从社会的发展来说,历史进步成为必然,且呈现出各种态势,但总体是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从现实规律和历史总体发展来说,无论意识形态如何,每个社会阶段都会有特殊的时间性,或长期或短期。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社会进步和事物的发展是多方面因素的合力。而在人们关注政治、经济、人口、环境等因素的同时,一种社会学因素是需要考虑的。这种因素为众多学者所轻视,即社会精英――也就是体育创造的引领者和推动者。

这里所说的社会精英不一定是体育的创造者,也可能是积极推动体育创造和发展的个体。对体育有直接推动或者有相关的间接的作用,都可被视为社会精英。在少数民族群体中,由于文字出现相对较晚,甚至部分族群无文字记载,大部分体育通过个体的言传身教、耳提面命式的个体单一式教学。因此,作为体育传承者已成为了体育传播的唯一途径,或者说直接的传播源。族群的大部分个体进行体育的学习,是通过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人际传承。尤其是部分体育有的符号成为一种个体所有时,其个体的传承力就显得更为重要。

3.少数民族体育形态的体育化融合与现代化。众所周知,人的现代化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体育的现代化与人类的现代化同步。总体上来讲,人类思维方式的现代化,价值观念的现代化,乐于创新的心态,情感方式的现代化,行为方式的现代化,是构成现代化的基本要素,而体育的现代化也体现着这些元素。

现代社会纷繁复杂的局面对人们的精神生活和安全意识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体育的出现与转型就成为了历史发展的必然。没有人文精神的发展,在追逐财富的过程中,人们将不再受到自制、公平、正义等精神的约束。同时,人类只有对物质的无限攫取,而这样的经济发展就算能暂时获得效益,但至多也是一种残缺的发展。体育要科学化、规范化发展,就应将体育引回人文关怀,关注体育中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协调发展,重视体育知识、技术的学习传授与体育人文素养、体育精神的协调发展。

第9篇:古代小农经济的基本特点范文

1. 《淮南子》记载:“故神农之法曰:‘丈夫丁壮而不耕,天下有受其饥者;妇人当年而不织,天下有受其寒者。’故身自耕,妻亲织,以为天下先。”这句话强调了( )

A. 重农抑商的必要性

B. 男耕女织的重要性

C. 小农经济的脆弱性

D. 古代农业的落后性

2. 墨子说:“今也,农夫早出暮入,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故不敢怠倦。”上述引文反映出在战国时期( )

A. 土地兼并严重,农民生活悲惨困苦

B. 奴隶地位低下,阶级矛盾日益激化

C. 铁器牛耕推广,奴隶主役使奴隶去开荒

D. 生产方式改变,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

3. 在《胜之书》中胜之曾经表彰一名佚名的卫尉:“卫尉前上蚕法,今上农法。民事人所忽略,卫尉勤之,忠国爱民之至。”这表明其指导思想是( )

A. 倡导官员要爱国爱民

B. 强调重农抑商的政策

C. 百姓不重视农业生产

D. 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

4. 西汉“文景之治”垂范后世。汉高祖“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至文帝时,“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百姓“皆背本趋末”。晁错称这种现象是“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这表明汉初( )

A. 商业活动的发展有利于经济恢复

B. 商业畸形发展造成了农民的贫困

C. 使抑商政策未取得成效

D. 重农抑商政策背离了农民的意愿

5. 史书记载:“水激轮转,众筒兜水,次地下倾于岸上……以灌稻田,日夜不息,绝胜人物。”这种提水工具最早出现于( )

A. 东汉 B. 曹操 C. 唐朝 D. 北宋

[①][②][③][④][渤][海][东][海][长][江][淮][河][河][黄][龙泉窑]6. (瓷器是中国古代文明的象征之一。右是宋代部分名窑分布示意图,符合钧窑、定窑、景德镇窑、耀州窑排列顺序的是( )

A. ①②③④ B. ①③④②

C. ②①④③ D. ③②④①

7. 据《东京梦华录》等记载,宋代都城多见“当街列床凳,堆垛冰雪”出售凉食和专向客商出租铺席宅舍等现象。这反映了( )

A. 生活习俗改变 B. 经商方式不受限制

C. 官府鼓励经商 D. 城市商业功能增强

8. 南宋思想家叶适曾指出:“夫四民(指士、农、工、商)交致其用,而后治化兴。抑末厚本,非正论也。”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

A. 叶适对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提出否定

B. 这种观点与朱熹的经济思想比较接近

C. 材料中的观点反映出叶适是商人出身

D. 叶适的思想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影响

9. 《喻世明言》中有一句谚语:“一品官,二品贾。”《二刻拍案惊奇》中记载:“徽州风俗以商贾为笫一等生业,科第反在次者。”这两则材料反映的是( )

A. 汉朝推行重农抑商政策

B. 唐朝商品经济发展

C. 徽商活动遍布全国各地

D. 商人地位不断提高

10. 街建安会馆。同治年间,在南显子巷再建安徽会馆。苏州府属各城镇还有一些徽人的会馆。据此可知( )

A. 徽商的形成是清朝闭关锁国政策的结果

B. 苏州被辟为通商口岸后,商品经济非常发达

C. 运动使徽商为躲避战乱大量移居苏州

D. 清朝时期徽商是一个实力雄厚的商帮

二、非选择题

11.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牙行是市镇经济结构的中枢,操纵市镇经济的运作:“市中贸易,必经牙行,非是,市不得鬻,人不得售”;举凡“花、布、柴、米、纱,下及粪田之属,皆有牙行,类皆领贴开张”。

在这一时期(明中后期)的中国与葡萄牙、西班牙、日本等国的贸易中,中国以出口生丝、丝织品、瓷器等为主,进口少量土特产,明显的出超,葡、西、日等国商人不得不以大量白银支付贸易逆差,于是美洲和日本的白银源源不断地流入中国,成为这一时期中外贸易的显著特点。

――樊树志《晚明史》

材料二 时文被大批地印刷和流传是在明代的成化年间以后。成化之前,世间无刻本时文,杭州通判沈澄刊印了一册《京华日钞》(时文选集),获得了重利。从此以后形成风气,甚至达到了书坊非举业不刊,市肆非举业不售,士子非举业不览的地步。……顾炎武曾说过:“至一科房稿之刻,有数百部皆出于苏、杭,而中原北方之贾人,市买以去。”

――杨念群《何处是“江南”》

材料三 明清时期江南商品经济快速发展,但没有出现类似于英国的工业革命。一些学者把明清江南经济与英国经济进行比较,力图找到明清以后中国大大落后于西欧的原因。

黄宗智提出了解释明清江南经济发展的“内卷化”理论。这一理论认为,江南的农户家庭虽然通过增加劳动力的投入获得了较高总收入,但由于人口压力导致的劳动报酬递减,人均日产量却是下降的。劳动生产率的下降导致社会虽然有“增长”但是却没有发展,也就是出现“无发展的增长”。他把江南经济运行的这一方式称为“内卷化”或“过密化”。黄宗智认为,真正的“发展”意味着通过增加单位劳动的资本投入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即如18世纪英国农业以及现代机械化农业所展示的情形。但是,明清时期中国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则是出现了“内卷化”,成为“没有发展的增长”的典型代表。

彭慕兰的核心观点是:18世纪以前,东西方处在基本同样的发展水平上,西方并没有任何明显的和独有的内生优势;18世纪末19世纪初,历史来到了一个岔路口,东西方之间开始逐渐背离,分道扬镳,此后距离越来越大。造成这种背离(即西方走向了近代化而中国却没有)的主要原因,一是美洲新大陆的开发,二是英国煤矿优越的地理位置。彭慕兰把这个东西方分道扬镳的过程称之为“大分流”。

(1)根据材料一,概述明代商品经济发展状况。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明代出版时文反映哪些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