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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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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第1篇: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文

一、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有效机制

1、严格贯彻执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强化对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管理。重点加大对企业的资质、市场行为及质量安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将检查结果依照评分标准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评价,定期对社会信用评价信息。

2、以诚信体系建设为抓手,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管理及运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市场准入清出、招投标评分、差别化管理、评优评先和扶优扶强的重要依据,并及时将企业信用情况上报市住建委或外地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形成企业信用管理全覆盖,以此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促使企业诚信守法。

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整顿力度

3、以规范市场为主线,扎实开展“建筑市场整顿规范年”活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严格执行当文,加大巡查力度和频度,严厉查处违反规定无证施工或未批先建的行为;二是继续贯彻落实当文件,强化监管机构责任落实和日常市场行为巡查,加大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责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专项整治出借资质、施工企业不履责等突出问题;四是加强劳务分包管理。

4、以工程招投标为龙头,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能。一是严格实行招标文件备案管理,规范肢解发包行为,规范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合同的主要条款。二是继续加强对商品房开发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凡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请有资质的招标机构组织招标,必须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拦标价,招标文件和拦标价应办理备案手续。

5、全面提升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一是继续做好合同备案、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二是逐步参与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价监管,对招投标前预算清单的编制和竣工后工程结算的编制进行程序性审查。三是搞好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扩大信息采集范围,在市造价信息品种目录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补充编制我市包括市政工程材料价格在内的信息。由本市建筑材料生产厂家提供材料出厂价格,编制厂家提供的地材价格信息,并录入我市推广的节能建筑材料和其它建筑产品或材料等。

三、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推行安全程序化管理

6、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严格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落实。分解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大安全隐患督办等管理制度,督促建设单位、施工、监理等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事故责任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7、进一步强化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重大安全隐患企业负责人现场督办制度,确保安全隐患消除。

8、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管。建立我市重大危险源评审专家库,落实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加强高大模板方案编制及审核、专家论证等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深基坑、脚手架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治理。

9、进一步提升文明施工水平,把安全标准化作为质量验收的前置条件,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

四、以质量安全为核心,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10、调整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实施“项目到组、责任到人”的监管模式。完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评价和建筑节能验收,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监管,尤其是加强对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一是开展对结构用建筑材料、楼板厚度等结构实体质量的专项整治。二是积极支持和督促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的办理,使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合法运作,从而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三是抓好检测服务工作。

11、引导企业创建精品工程,提升工程质量。一是加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力度,将分户验收落到实处。二是强化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加强对施工现场墙体材料使用的日常巡查和监管,监督参建各方履行质量责任,严肃查处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责任单位。

12、加强装饰装修管理,倡导低碳、环保、绿色装修。一是加强住宅小区室内装修管理,出台相关文件并落到实处。二是加大对公建二次装饰的督办力度。三是加强装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13、继续加强质量创优活动,完善创优方案。将工程质量精品创建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引导企业积极创优。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申报市级及以上工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不断提高我市建筑行业科技运用水平。

第2篇: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

建设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招标机构市场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筑业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工程招标机构的主要工作流程是为业主挑选合适的承包商,在这个过程中它在建筑市场中起着主导作用,关系到整个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能有效的约束招标机构市场中的一些不规范和违信行为,对于建筑行业和招标机构市场的有序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一、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必要性

近30年来,招标采购作为一种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交易方式,在我国的工程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医疗等各个领域已得到广泛应用,发展迅速,成为了推动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方式。由于招标行业起步晚,其很多方面发展都不够完全,尤其是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十分滞后。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招标机构的信用问题已成为阻碍其发展的最大因素,例如挂靠、超越资质承揽业务、虚假招标、泄漏保密信息和乱收费等等问题。若是不对这些违信行为采取一定的措施,将严重危害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且对社会经济系统和社会道德系统带来不良影响。所以,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亟不可待,只有建设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才能保证工程招标机构的良性运行,保证个人和社会的发展不受危害。

二、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框架

(一)建设信用法律制度体系

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前提条件,而信用管理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中。所以,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其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信用法律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能有效的进行约束和规范,工程招标机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信用信息使用法》、《使用报告法》、《信用档案法》这五个方面的内容。

(二)建设征信体系

所谓的征信就是为信用活动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实践中的征信具体表现为专业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来满足市场主体在即、市场交易中对信息信息的需求,征信体系是信用体系的基础。工程招标机构的征信体系包括征信法律法规、征信数据库、征信机构、征信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三)建设信用评价体系

工程招标机构的信用评价是以工程招标机构综合信用行为为表现对象的评价过程,主要是根据一般企业信用评价理论,针对工程招标机构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特征,通过分析和研究其信用数据,建立起专门适用于工程招标机构的信用评级模型,采用该模型对受评工程招标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工程招标机构信用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信用评价组织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信用评价方法以及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四)建设信用信息支撑体系

信用评价的基础是详实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包括工程招标机构的基本信息、市场经济活动信息、奖惩信息、社会经济活动信息和声誉等。设计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信息支撑体系应遵循实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开放性和及时性原则,方便更大范围内的用户快捷使用,进而为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提供技术支撑。信用信息支撑体系包括信用信息征集数据库、信用评价系统和信用结果管理系统这三个模块。

(五)建设信用服务市场体系

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相应的符号或数值衡量企业信用状况,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进而为市场交易提供参考依据。因此,信用评价的结果只有切实的为市场服务才能具有真正的意义,才能提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从而提高市场经济活动效率,也只有立足于信用服务的市场化,工程招标信用体系建设才能较好的发展。

三、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建议

目前,随着招标采购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广泛应用,工程招标机构的信用问题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的建设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在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应当重点考虑加快工程招标机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加强政府对工程招标机构信用需求的引导和培育、尽快执行制定征信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的技术标准计划明确工程招标机构信用监管部门及其职权这几个方面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快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的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结束语

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的建设能有效的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高效有序的进行,加快工程招标机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政府加强对工程招标机构的引导和培育、明确工程招标机构信用监管部门和其职权,从这几个方面入手,相信对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将会有很大帮助。

参考文献:

[1]张俊,要翠灵,高超.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之探讨[J].招标采购管理,2013,13(05):27-30.

第3篇: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

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与完善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必须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下面从几个方面阐述对建筑市场的信用制度建设的认识:

1 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的目标。

在目前阶段的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目标为:建立一个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择优选择交易对象的平台,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使失信者难以生存发展,守信者赢得竞争优势;促使企业和从业人员不断强化信用意识,自觉维护自身的信用形象;政府掌握整个建筑市场的信用状况,为科学合理的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做好建筑行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2 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基本原则。

2.1 统一规划。在住建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我国建筑市场信用制度的建设工作,避免分散管理、重复建设。要进行全面、科学的规划,制定统一的建设方案,各地方和行业协会步调一致,共同建设。

2.2 分步实施。由于制度变迁伴随着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要求社会全体对每一项制度安排作出一致性协议几乎是不可能的,特别在条件不太成熟,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的情况下,改革具有波及效应和风险性。因此,建筑市场信用制度的实施应选择信用建设开展较早的省、市进行试点,以积累经验、总结教训,然后有计划、分步骤地在全国建筑行业全面展开。

2.3 政府先导,市场运作。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安排与创新宜采用“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模式,政府是信用制度的倡导者和推动者,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应坚持政府先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2.4 协调配套,功能齐全。由于制度安排和创新需要付出时间、努力及成本,选择一种制度意味着放弃与之相关的另一种制度,因此,除了要保证每一项制度创新的效率外,还要注意制度之间的配套协调问题,使得建筑市场信用制度成为一个功能齐全、协调配套的有机系统。

3 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的主体及职责分析。

3.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国家建设部、各省、市、自治区的建设厅(委、局)等。其主要职责为:推动建筑市场信用制度的建立;制定和完善建筑市场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等;建立政府政务公共披露系统;积极推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作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工作,并进行备案和监管。

行业协会包括建筑业协会、勘察设计协会、装饰协会、监理协会和造价咨询协会等,各协会要积极参与信用制度的建设,协助政府采集信用信息、参与信用评价,建立行业内部协调机制和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的信息平台。

3.2 建筑市场的主体:

建筑市场行为主体包括业主、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投标机构以及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评标专家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这些行为主体既是被征信人,又可以是信用工具和信用信息的使用人。其主要职责为:为政府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信用信息;加强自身的信用教育,诚实守信,提高信用水平;建立企业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和信用管理制度;利用信用工具和信息进行信用交易。

3.3 信用服务的机构:

信用服务机构(包括征信产品生产类机构和咨询服务类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首先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客观、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

3.3.1 征信产品生产类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各种渠道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服务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可靠,为各方主体提供便捷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3.3.2 咨询服务类信用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咨询服务,借助于信用工具拓展市场主体的信用交易。

3.4 相关信用信息提供机构:

建筑市场相关信用信息提供机构是指除被征信人之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各类机构,主要包括:银行、工商、税务、财政、审计、司法、公安等机构。这些机构本身不属于建筑市场,但拥有建筑市场行为主体相关的信用记录,有责任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征信机构提供被征信人真实有效的信用信息。

4 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的措施分析:

4.1 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法规。根据我国建筑市场目前的具体情况,建议在国家信用法规的覆盖下,根据行业特点和需要,建立建筑市场的信用管理法规,为规范市场行为,建立良好信用关系和减少信用风险提供法律支持。

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建设法规还存在许多不完善或滞后的地方。立法机构应根据我国建筑市场信用方面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

4.2 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

信用信息是信用制度的基础,目前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础数据和市场行为一记录。在明确政府在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中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建议按不同主体分别建立信息系统。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系统;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独立信用信息系统;以信用服务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信用服务信息系统。

4.3 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级制度。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信用评级发展时间尚短,为了确保信用评级的可信性和可操作性,促进信用评级市场走向成熟,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4.3.1 政府加强监管,对提供不实信用评价的机构进行惩罚,并在市场公开,让信用评级机构木身的失信行为曝光,失去市场,从而受到市场的惩罚,甚至被开除市场。

4.3.2 形成信用评级的竞争机制,避免垄断。

4.3.3 加强对信用评价人员的管理,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征信人员的个人信用制度,对征信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征信人员的违法和失信行为给予严格查处。

4.4 建立工程保证担保与保险制度。

4.4.1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建筑市场极为重要的信用保障手段。信用的实现必须有制度作保证,而工程保证担保是用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手段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方法。

4.4.2 工程保险是一项重要的信用基础建设,它是转移风险和补偿损失的重要经济手段,且从不同角度化解风险,是建筑市场信用保障机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属于不可保风险,通过工程保证担保将风险转移到风险源,以增强被保证人的自律意识。

4.4.3 信用担保中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从信用风险控制,促进业主和承包商自律,从而推动建筑市场信用关系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无疑保证担保具有很大优势,但对遏制业主拖欠工程款而一言,留置权是最为直接的手段,对治理当前严重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具有较大的威慑力。建议结合国情和建筑市场实际实行留置权制度。在不采用其他担保手段的情况下,除极少数例外,留置权适用于包括政府工程在内的所有工程项目。

参考文献:

第4篇: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文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low management efficiency and unbalanced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labor service companies, aimed at the comprehensive appraisal system of construction labor service companies, this paper establishes the evaluation index hierarchy model based on AHP for construction service companies. As well as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struction labor services companies, it builds the corresponding evaluation index and scoring standard, analyzes the situation of construction labor services companies by the fuzzy evaluation method, and provides the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labor subcontracting selection and the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construction labor service enterprises.

关键词:建筑劳务企业;层次分析;评价体系;模糊评价

Key words: construction labor services company;hierarchical analysis;evaluation system;fuzzy evaluation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4-0041-03

0 引言

建筑劳务企业主要功能是吸纳与组织建筑劳务用工,为建筑承包企业提供建筑劳务,其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关系到广大建筑劳务用工的切身利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已经发展成为建筑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方面发挥作用[1]。目前我国的建筑劳务企业普遍没有形成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管理效率较低。建筑劳务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加上没有完善的科学管理制度,现场管理不规范,直接影响建筑产品的质量[2]。建筑施工企业在对建筑劳务企业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缺乏行之有效的评价体系,不能对建筑劳务进行企业全方位评价。建立一套完整的建筑劳务评价指标体系,不仅有利于施工单位选择合适的劳务企业,还可以促进建筑劳务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保障各方权益,对建筑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建筑劳务企业评价体系现状

目前针对一般建筑施工企业的评价体系中,包括单项评议法、最低标价法、符合标底评议法、两阶段评议法和综合评价法等几种方法[3]。现有的评价体系仅仅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投标价格、信誉、施工工期、以往经验、人员配备等因素综合评价,缺乏针对建筑劳务企业的评价。

建筑劳务企业与一般建筑施工企业不同,普遍成立时间较短,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管理效率较低;建筑劳务企业历史沿革比较复杂,企业运营健康度参差不齐;建筑劳务企业着眼于提供建筑劳务服务,但是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劳务用工的管控能力较弱;建筑劳务用工是建筑劳务企业重要组成部分,但企业自有的劳务用工出现严重的老龄化以及整体素质过低等问题亟待解决[4]。

已有的建筑施工企业评价体系往往只关注建筑施工企业本身的投标价格、信誉、人员配备等,不能全面评价建筑企业劳务人员的基本状况,解决建筑劳务企业的关键问题。因此,针对建筑劳务企业管理机构不健全、现场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自有劳务用工老龄化及素质偏低等现状,建立一套清晰可行、科学合理的建筑劳务企业评价体系势在必行。

2 基于AHP的建筑劳务企业评价层次结构模型

本文借鉴现有建筑施工企业评价体系,结合我国建筑劳务企业的发展趋势以及建筑行业对建筑劳务企业主要的要求,按照层次分析法[5][6](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的基本思想和方法,将各项评价指标构成清晰简要的层次结构模型。

建筑劳务企业的评价综合层次模型,总共分为1个总目标层,总目标层向下包含4个分准则层,又将分准则层向下分解出21个因素指标项,是对准则层的具体化和细分。准则层主要涉及企业组织机构指标(B1)、企业运营健康度指标(B2)、企业生产管理能力指标(B3)、建筑劳务用工综合评价指标(B4)等四个方面。

结合建筑劳务企业现状、建筑劳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采用问卷调查法确定判断矩阵,邀请18位专家对指标进行重要性程度两两打分,比例标度采用1-9级,两两对比进行指标打分,专家主要包括高校建筑劳务管理领域教授、建筑总承包企业总负责劳务分包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建筑劳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最后回收15份有效问卷调查表的打分数据进行均值处理,构造出相应的判断矩阵。判断矩阵具有如下特点:aij>0,aji=1/aij>0,aii=1(i,j=1,2,3,…,n)。准则层判断矩阵构造如表1所示。

利用求根法对准则层判断矩阵进行标准化处理特征向量及最大特征根的求解、一致性偏离度的检验等数学计算、可得四个指标的因素权重值为:0.254,0.178,0.167,0.401。

根据建筑劳务企业的现状及可持续发展要求,构建因素层指标。因素层指标综合考虑了建筑劳务企业在组织机构完善、运营健康程度、现场管理以及建筑劳务用工企业核心竞争力等各项标准。同样采取问卷调查法构建判断矩阵,利用求根法计算各因素的相对权重,进行一致性检验。评价体系各个因素权重如表2所示。

3 建筑劳务企业评价体系综合评价方法

建筑劳务企业综合评价是一个涉及多指标多标准的复杂的综合判断问题,指标中既包含有定量指标(持证上岗率(C41)、学历层次比率(C42)、劳动合同签订率(C43)等),又包含有定性指标(质量保障体系(C32)、安全保障体系(C33)等),各个指标没有统一的度量标准,因而难于进行比较,评价指标的评价结果往往不是一个确切的数值,而是一个用语言所表达的模糊概念。

模糊综合评价法是一种基于模糊数学概念的综合评判的方法。模糊综合评价法根据模糊数学的隶属度理论通过构造等级模糊子集把影响评价对象的指标因素进行定量分析评价,即通过模糊数学对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和制约的对象做出一个总体的评价。模糊综合评价法具有系统性强、结果清晰等特点,能够很好地解决模糊的、难以量化的问题[7]。

在因素指标项中,分包合同签订率(C21)、企业净资产(C22)、注册资金(C23)、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C31)、持证上岗率(C41)、学历层次比率(C42)、劳动合同签订率(C43)、劳动保险签订率(C44)、年龄结构比率(C45)、劳务用工自有率(C46)等指标属于定量指标,由相应比率来表示。优良判定标准应由各地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状况综合拟定。其余指标均为定性指标,由评价专家组综合判断建筑劳务企业每一项定性指标的评价等级,构建评价指标因子的隶属度表格。最后整个评价体系运用最大隶属度原则进行最后评价如表4所示。

由于各地区建筑劳务企业发展不均衡,目前我国对于建筑劳务企业综合评价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很难用准确的数值作为评价的等级标准。本文将分为A、B、C、D、E共5个等级,建立等级评价标准。

根据评价等级构建各评价指标的隶属度矩阵R,由表2可以建立评价指标的权重集A,模糊综合评价的基本模型为:B=A×R。

为了使评价结果更为直观,引入招投标中常见评分标准,对建筑劳务企业各指标模糊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分值测算,分值与评价等级转换表如表3。

从评价结果可以看出,甲企业资质齐全,组织机构完善,信用管理较好。企业健康运营度、现场管理能力指标均为以及企业建筑劳务用工综合评价等级较好。乙建筑劳务企业规模较小,组织机构不够完善,企业运营健康度一般,对现场的管控能力较弱,建筑劳务用工的综合评价不够理想。两个企业在建筑劳务用工自有率、学历层次结构、年龄结构等建筑劳务用工指标上都存在自有率偏低、学历层次过低以及年龄结构老化严重等共性问题。

5 小结

通过对实际建筑劳务企业进行建筑劳务评价分析,可以综合分析建筑劳务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状况,为建筑施工企业选择合适劳务分包企业提供较为全面的评价方法。本文提出的建筑劳务企业评价体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①基于AHP的建筑劳务企业评价体系针对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采用模糊评价方法将定量及定性指标综合评价,系统性强,结果清晰。

②建筑劳务企业评价体系引入等级分值转换,将建筑劳务企业的评价结果量化,全面衡量建筑劳务企业的综合状况,便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时选择合适的建筑劳务企业。

③评价指标的制定结合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建筑劳务企业专业化、现代化发展。主要评价指标针对建筑劳务企业的组织架构、运营状态、现场管理能力以及劳务用工综合素质这四个反应建筑劳务企业核心竞争力状况指标设置,并根据一般企业的运行标准,综合评价建筑劳务企业的运行健康程度,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效的监管评价工具,促进地区及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建筑劳务企业评价体系的指标选取是研究的关键和难点,随着我国建筑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必将会对建筑劳务企业的组织方式、从业人员的素质带来更新更高要求。针对建筑工业化新的发展,进行评价指标选取及优化是建筑劳务企业评价体系研究今后的重点方向。

参考文献:

[1]阎西康,王晶雨.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价分析[J].科技和产业,2014(10)113-115.

[2]任伟.我国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培育和发展研究[J].建筑经济,2012(2)33-35.

[3]吴书安.建筑农民工现状与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13(2)87-90.

[4]张惠.SCHX集团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商的评价与选择[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2.

[5]杨俊,王占岐,等.基于AHP与模糊综合评价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后效益评价[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13(8):1036-1041.

[6]朱建军.层次分析法的若干问题研究及应用[D].长春:东北大学,2005.

[7]殷筱琴.模糊综合评价法在企业绩效评价中的应用研究[D].南京:河海大学,2005.

第5篇: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监管原则;具体措施;努力方向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今天,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对于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的房地产业来说,如何维护好这个大市场的秩序就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如何保证房地产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也便成了讨论最多的问题。我们认为,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管措施,做好跟踪管理,是保证市场秩序的灵丹妙药,所以应该在这方面加大力量,加大投入,勇于创新,推动房地产市场向更加公平、公开、有序的方向发展。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发展和成熟,各类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促使房地产市场走上了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渠道,在做好有法可依的同时,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整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不少涉房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中介服务、物业服务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够规范的情况,所以应加大执法力度,对房地产市场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督检查。现就将我局在房地产市场监管中的具体方法和措施作简要叙述。

一、房地产市场监管原则

作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我局在房地产市场稽查监管工作中始终坚持做到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一切执法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坚决杜绝越权执法、以罚代管等违法现象;以事实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查处违法行为,做到责罚相当;认真履行执法职能,对管辖范围内的一切违法行为都要予以追究,并严格依法给予处罚。

二、新经济形势下,房地产市场跟踪管理的监管方向、监管重点

1、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强化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能,通过我局的房地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进一步研究做好有效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的具体思路和措施,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局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局相关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协调联动,综合监管,共同治理,严厉处罚,确保效果。在联合执法时,他们把企业诚信体系与完善问责程序结合起来,与企业市场行为和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先结合起来,形成“市场”与“现场”联动的工作机制,有效约束和规范了企业的市场行为,切实加强了房地产市场的日常监管,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再上新台阶。

2、进一步推进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完善和落实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管理制度;严格违法行为信息的记录,强化违法行为信息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竣工验收等市场监管环节中的使用;结合省厅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并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发挥信用档案作用,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要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对违法违规销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房交付使用等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

3、针对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开发、销售等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房地产稽查监管工作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违法违规现象进行重点查处。

(1)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2)查处开发企业以变相“团购”的名义销售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行为;(3)查处开发企业以“购房奖励”或“售后返还”等形式销售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行为;(4)查处开发企业对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按规定销售的行为;(5)查处未经批准而擅自进行集资建房的行为;(6)查处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7)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资质开发、超资质开发等违规行为。

4、规范的市场秩序要靠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市住建局紧紧围绕全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对症下药,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制度和办法。在学习石家庄、邢台等市市场监管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建立和完善了《房地产企业动态考核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等8项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达到了对企业实行一月一统计、一季度一考核、半年一总结、年终算总账的日常考核。在考核中我们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记录一起,并将稽查日志台账实现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升稽查执法效能

1、完善和落实省建设厅要求的稽查执法监督制度、稽查执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稽查执法考核制度、稽查执法约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制度、事后追踪制度,以制度促管理,以管理促成效。

2、加强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监管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市住建局始终把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市场机制和加强监管惩处结合起来,整合执法力量,创造性地提出了“以素质促工作、以监管保质量,以服务树形象”的总体工作思路,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技术、法律等手段,加强源头治理,加强过程控制。

3、在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上,实行企业自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定时抽查,五种检查方式综合监管的方式,时刻动态跟踪管理。

四、加强房地产稽查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稽查执法工作水平

1、加强房地产稽查执法队伍建设。指导我市下属各县市区健全机构,落实制度,完善机制,规范管理,转发《关于加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召开全市房地产稽查执法工作座谈会,推进全市各级稽查执法工作和队伍管理的标准化水平。

2、规范房地产稽查执法行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制定完善《衡水市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执法工作流程及文书格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推进稽查执法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

第6篇: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文

杭建市发〔2011〕2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标

监督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省造价站,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县(市)建设局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月4日印发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机构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项目招标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机构及其招标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4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13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对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机构、招标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考核扣分标准按照《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机构应依法从事工程招标活动。外地招标机构进入本市承接招标业务的应当到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从事招标业务。

第六条

招标机构及其专职人员与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投标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系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二)与投标单位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

招标机构在接受业务时应当签订招标合同,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推行招标机构预选名录制度。按照《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根据各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其它方面的考核表现,公布机构预选名录;未进入预选名录的企业,不得参与造价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活动。

第九条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用,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恶意竞争。

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机构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服务收费标准及最低下浮率。

招标机构未能履行招标合同的,不得收取招标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以退回。

第十条

招标机构从事招投标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定,履行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招标文件,招投标监管机构不予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对所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所有档案资料负有保管责任。

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合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评标资料、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的评价意见等资料。

评标工作完成后,招标机构应即时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及评标过程资料复印件送交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留存。在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招标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招投标情况报告》等资料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完成招标业务后,应要求委托人填写“杭州市工程招标工作评价表”(见《杭州市招标机构诚信手册》),作为招标机构信用评价、资格延续和资格升级的依据材料之一。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交易机构及评标专家应根据项目实际招标情况对企业和专职人员的招标质量予以评价,并将评价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每月20日前,招标机构应将上个月已评价的招标业务上报到“杭州建设信用网”管理系统,作为该机构信用评价、资格延续、资格升级的业绩证明材料。逾期未上报的招标业务,该招标业务在招标机构信用评价、资格延续、资格升级时不作为有效业绩。

第十五条

招标机构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有提示信用记录累计三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业务一个月;有提示信用记录累计五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业务三个月。

招标机构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有一次不良信用记录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业务三至六个月;一个年度内不良信用记录累计两次以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业务一年。

整改期限届满后,机构应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业务。

第三章

招标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专职人员实行IC卡上岗管理制度。凡从事招标业务的专职人员,应参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按要求申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招标专职人员IC卡”后方可从事招标业务。

招标专职人员分为一级专职人员和二级专职人员。

第十七条

一级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及招标投标业务,遵纪守法;

(三)按规定完成招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四)在有资格的招标机构服务,与招标机构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由招标机构缴纳社会保险;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二级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建设类从业资格,或有初级职称,或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学历证明;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及招标投标业务,遵纪守法;

(三)按规定完成招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四)在有资格的招标机构服务,与招标机构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由招标机构缴纳社会保险;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不得聘请无IC卡人员从事招标业务。招标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招标机构从业。

第二十条

专职人员开展招标业务应持“工程招标专职人员IC卡”上岗,并在办理招标备案事宜、开标、评标时,佩戴人员IC卡。

第二十一条

招标机构从事招标业务时应成立项目组,原则上每个项目组不得少于3个专职人员,其中项目概算价6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组应不得少于2名一级专职人员,项目概算价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组应不得少于3名一级专职人员。

项目组实行招标项目负责人制。招标项目负责人应为一级专职人员,负责招标备案文件的审核及招标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标机构编制招标备案文件时实行三级审核制度。招标文件应当由招标机构的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再由招标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审定后签字,并加盖该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应对其编制审核的所有招标备案文件负责,其中审核人员必须为一级专职人员。招标文件备案事宜应由该文件编制或审核人员到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等工程造价资料应先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职人员IC卡核发工作。

专职人员办理人员IC卡时,除需提交专职人员IC卡申请表原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称证书或其它相关资历证明;

(二)《工程招标专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

(三)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人事档案证明;

(四)身份证。

以上资料复印件存档,原件备查。

第二十四条

专职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继续教育一般二年一次,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

第二十五条

专职人员工作调动的,应在一个月内,持原从业单位的解聘证明、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等,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专职人员IC卡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IC卡。

第二十六条

机构专职人员数量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因人员调动、离职造成专职人员数量不符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该机构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业务的资格。

市外招标机构进杭备案时,机构应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办理专职人员IC卡上岗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将专职人员IC卡转借他人使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为专职人员不良信用记录录入

“杭州建设信用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暂停其使用专职人员IC卡。

第二十八条

专职人员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提示信用记录累计三次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一个月;提示信用记录累计五次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三个月。

专职人员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出现一次不良信用记录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三至六个月;一个年度内不良信用记录累计二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一年。

第二十九条

专职人员暂停处罚期限届满,并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使用IC卡。

专职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被两次通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一年度暂停其使用其人员IC卡。

第四章

第三十条

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1年

2月1日起执行。

按摩技师承包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适应市场需求,强化浴场内部管理,为浴场将来拓展铺下一条坚实之路,保障技师技能优异提高,效益双赢之目的,经乙方主动提出意向,经董事会考评,研究决定,同意乙方承包工作,并负责浴场内在场

技师日常管理、培训、服务、工作,对承包工作相关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具体条件如下:

一、承包服务范围:

技师

等服务技术。

二、甲方权益:

1、甲方有权核定技师人数及整体素质进行考核,必须根据营业状况,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在本协议期内,甲方有权根据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和奖励。

3、在协议期内,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人员食宿。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推出合法新项目,乙方必须遵照执行,以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乙方权益:

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及管理人员的监督,如乙方违反甲方规定,则按甲方规定条款予以处罚。

2、乙方人员在与顾客沟通之间,不得诋毁公司生誉,违者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处罚(视情节轻重)

3、乙方有义务在与客人沟通中推销其它按摩项目,并了解客观存在的问题,顾客不满意的方面及时反馈给甲方高层管理人员,以便甲方不断完善内部机制,达到顾客满意。

四、其它事项:

1、乙方需在人员进场前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抵押金人民币

元,协议期满后,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单方面违约或者由乙方原因对浴场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节扣除押金或追加赔偿。

2、如因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导致不能正常运营,双方将所产生的利润分配结清,协议无条件终止,损失双方自行承担。

五、协议期限:

1、自

日起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