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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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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

第1篇: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范文

关键词:煤炭洗选;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建议一、前言

煤炭洗选是煤炭深加工的一个重要途径,从矿井中直接开采出来的原煤因品质不同、赋存条件不同会含有许多杂质,煤炭洗选就是将原煤中的杂质剔除,或将优质煤和劣质煤进行分门别类的一种工业工艺。经过洗选过程后的成品煤通常叫精煤,它一般具有灰分低、硫分低、发热值高的性质。只有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才能。只有通过洗选加工,才能提高煤质、分离杂物,收到降低环境污染、充分利用资源、提高运输效率的综合效益。通过煤炭洗选工艺,可以提高煤炭质量,提高煤炭的利用率,减少原煤利用的环境污染,降低煤炭运输成本,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二、就煤炭洗选行业目前普遍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的防治措施

煤炭洗选业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主要包括大气(煤粉尘)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下面按各污染类型提出防治措施,详述如下: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系统煤粉尘防治措施

①对原煤皮带输送工段设置全密闭式的皮带通廊,设置喷雾降尘设施;

②对筛分破碎设备进行全密闭,关键产尘点设置除尘器。

2)贮运系统煤粉尘防治措施

产品储存在封闭储库内,原料煤配套建设防风抑尘网,并配套洒水抑尘措施,定期对贮存堆场洒水,使煤堆表层含水率达到7%。

3)运输道路煤粉尘防治措施

对运煤车辆应进行统一管理,煤炭在装车时必须至少低于车帮上沿10cm并表面拍实,煤炭表面含水率不得低于7%,限载限速,对厂区附近的运煤道路硬化为三级及三级以上路面,厂区及附近的道路经常洒水,运输道路两侧进行适度绿化,可起到一定的抑尘作用。

2、水污染防治 措施

洗煤用水须实现闭路循环,并配套煤泥浮选和尾煤压滤措施。具体防止措施如下:

①设置与洗煤规模相配套的循环水池,以保证煤泥水最大程度循环使用。

②在有水作业的车间设置地面排水集中回收系统。生产中会产生煤泥水的车间如主厂房、浓缩车间等在车间设置地沟和集水池等装置收集设备的跑、冒、滴、漏、事故水和冲洗地板水。并将此部分废水打入煤泥水回收系统。

③设置相应容积的事故池,保证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

④各处水池及外排管道须做好防渗措施。

⑤加强管理,严格限制生产用新鲜水量。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煤炭洗选行业的噪声主要为机械噪声,噪声源主要来自生产机械设备如破碎机、分级筛、空气压缩机、离心泵、风机等工艺设备。产生的噪声值一般在85~110dB(A)之间。主要减噪措施如下:

①在满足生产工艺的前提下,选用设备加工精度高、装配质量好、产生噪声低的设备或附有配套降噪措施的机电设备;

②平面布置利用建筑物和厂界四周防护林带来阻隔减弱声波的传播;

③对于属于空气动力产生噪声的设备,如各种风机等,应在设备的气流通道上加装消声设备;

④对筛分破碎车间的筛分破碎设备采取加设密闭罩、吸声体等隔吸声措施;

⑤在无法采取隔声、减振、阻尼等降噪措施的作业场所的人员佩戴耳塞、耳罩等劳保产品。

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为进一步降低厂界噪声,可在厂界四周设置阔叶防护林带,利用绿化的降噪功效提高防噪工程措施的降噪效果,以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要求。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煤矸石是煤炭洗选行业的主要固体废物,结合近年来国内外对这项工作的研究,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归纳为三类:①利用矸石发电,如煤矸石电厂。②利用煤矸石制砖,矸石热值一般控制在2 090 kJ/ kg~4 180 kJ/ kg 范围内,常与大型选矸厂配套,利用选矸厂产生的洗矸来生产烧结砖建材类。③利用煤矸石生产水泥。煤矸石在化学成分上和黏土相近,且含有一定的煤炭及热量,可替代黏土作为生产水泥的原材料或作为混合材料直接掺入熟料中增加水泥的产量。一般生产32.5复合硅酸盐水泥,混合材中可掺加15~25%的过火或煅烧过的煤矸石。④ 填铺类。用煤矸石铺路或者用于露采采坑的填埋。

目前煤矸石的常规利用途径利用率较低,大部分煤矸石不能做到完全的利用,既占用土地,又可能自燃,不仅浪费资源还会排放大量空气污染物。建议暂时无法利用的矸石选择铺路或者回填于露采矿坑内并分层压实覆土,防止自燃。

三、几点建议

目前,煤炭洗选行业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已基本成熟,若严格按要求操作,环境污染可以得到减缓,但由于人为操作、环保意识淡薄和科学技术发展等原因,在大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就以上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大气污染方面。目前,煤炭行业扬尘污染依然严重,尤其是风天扬尘更加严重。主要原因如下:①原煤堆场防风抑尘网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大部分企业将防风抑尘网当作面子工程,将整个厂区围封起来,而不是重点将原煤堆场围封;原煤堆存高度高于防风抑尘网,使防风抑尘网起不到防风抑尘效果。②喷淋洒水频率低,不能做到使主要运输道路和煤炭表面不起尘。③车辆装卸时不能严格按要求拍实并做好防护措施,导致车辆运输二次扬尘严重。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①企业应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环境保护责任感,严格执行环境环保治理措施。②环境保护部门应该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对恶意排污企业严惩不贷。③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公众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举报监督,做好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共同维护我们共有的环境。

2、固体废物方面。煤矸石是煤炭洗选行业主要的固体废物,但从资源角度说,煤矸石既是劣质燃科又是建筑材料等工业的原料。因此,如何大量的利用煤矸石,已引起国内外的广泛重视。

针对这个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①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制定相关的优惠、扶植政策,并制定相关制度保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提高企业开展煤矸石利用的积极性。

②)加大科研投入,促进煤矸石利用规模化。随着煤炭洗选业的发展,煤矸石的堆存量越来越大,但其利用率相对较低,煤矸石利用实现规模化发展,还需进行科研攻关,加大科研投入,摸清煤矸石的主要特性及分布,以便有效合理地利用煤矸石,节约资源。(作者单位:内蒙古乌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参考文献

[1]彭维增,刘长青.煤炭洗选和环境保护.选煤技术.1989.1.

[2]赵立门,赵安平.选煤厂煤尘防治技术.中国煤炭.2004.2.

[3]单忠健.煤炭洗选加工生产中的环境问题—治理工程及对策.煤矿环境保护.1995.1.

第2篇: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范文

1、引 言

轻工类项目属于工业污染型建设项目,工业污染防治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与过去相比,我国工业污染防治战略目前正在发生重大变化,逐步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转变,从浓度控制向总量和浓度控制相结合转变,从点源治理向流域和区域综合治理转变,从简单的企业治理向调整产业结构、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转变。由此可见,环境影响评价的污染治理措施也要从过去的思想理念转变过来,适应工业污染防治发展的方向,把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于工程分析和污染治理措施之中,把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产生消灭在源头,从根本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因此,做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污染防治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2、污染防治措施

2.1恶臭气体污染防治措施

恶臭气体污染是此类项目建成投产后的主要大气污染源,污染源主要是生猪待宰圈、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从排放源状况看,主要污染物是生猪排泄物挥发出的氨、硫化氢和甲硫醇类气体等。

另外本着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要求,从源头减少恶臭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源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 待宰圈采用框架、全封闭、保温式(0℃以上)建筑结构,生猪在待宰期间所产生的粪便,采用高压水枪及时冲洗,减少粪便在车间内的停留时间。

② 屠宰加工车间应配备自动真空采血系统,刺杀与采血一次完成,血液通过血液输送系统及输送管道送至血液储存罐,尽量减少血液产生的异味在空气中的扩散。

③ 采用先进的蒸汽脱毛系统,如采用饱和蒸汽浸烫,浸烫后的毛猪直接进入自动打毛机进行机械脱毛,同时毛猪的胴体与猪毛通过旋风分离器分离,分离后的猪毛通过真空输送管道送至猪毛收集罐。该工艺可以避免传统工艺松香拔毛产生的恶臭气体。

2.2废水治理措施

屠宰类废水具有含大量血污、毛、油脂、油块、肉屑、内脏杂物、未消化的食料和粪便等有机污染物,外观呈暗红色,具有强烈的腥臭味,且水质水量波动较大,虽然此类废水可生化性较强,但污染物浓度过高,也会增加处理难度。因此,要想确保屠宰加工类项目废水能够稳定处理达标排放还是应该首先从源头抓起,必须在各段生产工序真正实现清洁生产,从源头降低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源强,降低末端治理的污染负荷。根据目前运行的此类项目的类比调查发现,随着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不断更新改造和人们的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屠宰加工类项目废水水质较过去的工艺和设备条件下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在各工段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使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得到了综合利用,使屠宰废水水质有了很大的提高,CODcr基本在1000-2000mg/l左右,这就为屠宰加工类废水的治理和达标排放奠定了基础。

根据多年来对国内屠宰加工废水处理方法的类比调查和国内外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的查询,目前国内外治理这类废水以好氧生物法(包括浅层曝气、射流曝气、延时曝气、吸附再生、生物接触氧化等工艺)和厌氧生物法(包括厌氧生物滤池、水压式沼气池、UASB等工艺)为主,纯好氧生物法出水水质较好、处理效率高,但耗能高、剩余污泥量多,而单纯厌氧生物法虽然能耗低、污泥量少,但占地面积达、处理效率较低。因此,目前在该类项目废水处理上大多采用厌氧和好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理,得到了良好的处理效果。

根据到相关企业进行的类比调查和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可知,该处理工艺中的水解酸化工段对屠宰类废水前处理设施十分重要。水解酸化反应速度快,能够将屠宰废水中血红蛋白等难降解的有机物转化为低分子有机酸,不仅可以去除一部分有机物,降低后续工艺的污染负荷,还可以提高废水的可生化性。另外,利用水解酸化工段的厌氧消化作用,对好氧曝气池的剩余活性污泥进行厌氧消化处理,大大减少了废水处理系统污泥产生量。可见,水解酸化程度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后续处理工段的处理效率,因此,不同地区和不同季节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调整好水解酸化工段的废水停留时间,确保废水处理达标排放。

2.3 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根据多年来对同类企业的类比调查,屠宰加工类项目噪声污染较轻,主要噪声污染来自各类鼓风机、压缩机等机械噪声和牲畜待宰圈内的叫声。但经过相应的封闭或者安装消音减噪装置等措施之后,基本可以做到厂界噪声达标。

2.4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

屠宰加工类企业所产生的胃内容物、碎肉、血液等有机固体废物,全部是有价物质,均可以通过有效的处理后,实现废物综合利用。该项目产生的粪便、污泥、碎渣等可以进行堆肥处理;病死牲畜尸体严格按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化制,剩余残渣,应该对其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如果为危险废物,应严格按国家“危险废物管理条例”进行无害化处理。

2.5 屠宰加工类项目污染防治措施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① 屠宰加工类项目废气污染治理主要是针对恶臭气体进行的,恶臭气体排放对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影响较大,而且很容易引起环境纠纷。因此,该类项目恶臭污染物治理尤为重要,要求在主要恶臭产生部位设置集气引风和恶臭气体吸附装置,并通过高于周围建筑物2-4m排气筒排放,最大限度的减少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确保恶臭厂界达标;

② 在制定恶臭气体治理对策时要注重从源头减少恶臭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源强,加强该方面治理措施的投入,从源头减少恶臭污染物的产生量,从而降低后续处理设施的负荷,既节省了能源,又降低了恶臭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负荷清洁生产的要求;

③ 在选择污水治理措施的时候,要根据地域和季节等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即使选用同样的处理工艺和设备,在不同地域或者温度下也会产生不同的处理效果。因此,在选用污水治理措施的时候一定要根据企业、所在区域环境情况和废水排放要求等进行选择,确保污水治理设施的可操作性和实施的可行性,而不要盲目追求不切实际的高标准;

④目前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面存在较多问题,我们应该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废物综合利用协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有效的考证,最大限度的要求项目内部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有效的综合利用,剩余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要落到实处,从而杜绝因固体废物滥堆滥放导致的二次污染。根据类比调查,该类行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污水处理厂产生的过剩污泥、碎渣等无具体利用去处,内容物回收再利用率较低,有很多企业将内容物直接排入生产废水中外排,不仅增加了污水处理厂的污染负荷,而且也无法确保废水处理达标排放。■

参考文献

[1] 卓奋.广州环境科学.广州:广州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13(2)

[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督管理司.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培训教材.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

第3篇: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范文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七条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五条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七条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九条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第八十六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第八十九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第4篇: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范文

关键词:固体废弃物;污染;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993.3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居民生活的水平也不断的提高,农村地区的面貌也发生了很多的变化,但是经济发展的有利的一方面也有弊的一方面,有利的方面就是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弊端就在于能够给经济的发展就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环境的污染。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固体废物的数量也开始逐渐的增加,生活垃圾、农业生产的垃圾和乡镇企业等排放的大量固体废物垃圾,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处理,随意的乱丢弃和堆放,对于农村地区的水源和土壤造成很大的污染,导致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往日几乎与自然相互结合为一体的农村开始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再不进行整治,那么这些垃圾不仅仅会严重影响环境的问题,更加会严重影响到农村居民的生存健康,同时还会对农村的生态环境构成严重的威胁。

1.农村固体废弃物的主要构成

1.1、生活废弃物

生活废弃物主要就是说日常生活中所产生固体的废弃物和垃圾等。其中主要包括其煤渣、厨房的废弃物、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和各种塑料包装等。

1.2、产业废弃物

由于乡镇企业的数量不断的增加,产生了大量的企业废弃物。产业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工业、农林业、畜牧业和医疗卫生等各个产业在生产和执业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由于这些废弃物通常具有一定的毒性,进而对全部生态系统产生破坏,也会对人体产生了大量的有毒气体,破坏了整个生态系统。当前,只有较少的发达的城乡地区对于此种物质加以处理,在这之中发部分还没有得到有效地安置以及处理,乡镇企业的产业废弃物几乎覆盖了城市产业固体废弃物的绝大多数。

1.3、危险固体废弃物

危险固体废弃物的概念是被列入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是依据我国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认定有着一定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固体废弃物在农村一般都存在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造业、采掘业、黑色金属冶炼以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业、造纸及制品制造业等等,同时还有一些则是医院临床废物、多氯联苯类废物、生活垃圾飞灰、含汞镉电池、费矿物油、含汞废日光灯管和一部分地方农民而使用的是国家当前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鼠药等等剧毒物品。此些危险废弃物以及产业废弃物则没有获得任何有效的处理。

2.农村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2.1、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若农村生活垃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任意露天堆放,不但占用一定的土地,导致可利用土地资源减少,还容易污染土壤环境。残留毒害物质不仅在土壤里难以挥发降解,而且能杀死土壤中的微生物,破坏土壤的腐解能力,改变土壤的性质和结构,阻碍植物根系的生长和发育,,白色,垃圾在土壤中长期存留,不易降解,严重影响农作物生长,导致粮食减产。

2.2、对水资源的影响

未经处理的固体废弃物,尤其像农药瓶,电池等含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的废弃物,被雨水冲刷后,有害物质可能被带入河流中或是沉降到地下水中,对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从而影响人畜饮水安全,农业灌溉用水质量。

2.3、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堆放的固体废弃物之中的细小颗粒,粉尘等较轻,可以进入到的大气之中同时扩散到比较远的地方;而一些有机固体废弃物则会在适合温度以及湿度之下可以出现生物降解,同时释放一定的沼气,在一定程度之上可以消耗其上层空间的氧气,使得植物衰败;有毒有害废物还会出现化学反应,同时出现有毒气体,扩散到大气之中,并危害到的人体的健康。多环芳烃类化合物之中的苯并芘,同时也是已经知道的人类致癌物,同时也被怀疑是使得肺癌的主要因素。氯化氢气体就有可能导致肺水肿以及呼吸道溃疡。同时还有诸多的有毒物质的PM2.5可进入人的肺部,在一定的程度之上人们患呼吸道感染,哮喘以及其他呼吸道疾病的概率。

3. 我国农村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现状

3.1、环境保护的立法不健全

随着我国在环保方面的立方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可是对于这些法律来说只是针对于大型城市的环境问题而制定的。目前,在我国的农村的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方面的问题在环境污染环境防止方面相互比较明显不足。

3.2、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欠缺

在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主要就是建立在城市重点污染防治上,对其农村污染和特点不重视,目前我国的农村环境管理的制度主要有:环境立法不足,环境的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对于环境的保护职责和污染的性质不匹配等现象,基本上还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的工作等。这样既有利于保护那些企业在创造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还需要继续进行排污,严重的影响了其农村的污染环境。总的来说,无论是对于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还是对于乡镇企业对于农村造成的固体防治污染,以及农村及其他固体废物方面的管理,政府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配置的时候都是很欠缺的。

3.3、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不高

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的消费水平比较低,农民在购买消费品时会更多的考虑经济因素,而非环保,许多一次性消费品因其廉价和方便而受到广大农民的青睐,而他们却不会购买相对价格比较昂贵的环保消费品。由于农民的素质普遍较低,所以,这种消费习惯也在不断地延续下去,很难改变。环保的工艺性质都很强,农民由于受到了传统的思想的影响,对于一些个人的利益为了获取其公共的利益,更何况法律也未赋予其如环境权等权利。所以,当一些乡镇的企业等排放的固体废物在受到周围的环境侵害的时候,那么也不会有人因为个人的权利代表进行诉讼,这样也检出了参与环保的积极性。

4.农村固体废弃物污染物的防治对策

4.1、加强管理

一方面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把农村垃圾处理纳入城乡事业的工作总体规划,摆上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日程,研究探索农村垃圾处理办法,使这项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道路。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执法监督力度,从法律制度上保护农村环境不受污染。

4.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教育设施,运用广播、电视及报纸等农民能经常接触到的大众媒体,大力宣传农村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4.3、根据农村实际创新工作方法

坚持垃圾处置产业化发展方向,吸引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村垃圾开发市场,加大农村环保监督处罚力度。切实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源的查处,解决城市垃圾下乡问题,探索农村垃圾处置方法,对有利用价值的垃圾要做到物尽其用,如秸秆、粪便和其他可产生沼气等能源的垃圾进行加工利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民间投资介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4.4、要加强农村乡镇企业环境管理

农村乡镇企业是村民致富的源泉,也是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要控制和防止这一污染,这就要求必须要建立一套整体的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措施,进行统一的规划和治理,属于该淘汰的企业就必须要淘汰,属于保留的企业就应该要加快其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生产,降低其耗能,减少污染的排放。

结束语

总之,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问题既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纷繁巨大的系统工程,既涉及技术问题,又涉及政策管理问题。关键是要转变传统的观念、建立新的调控管理手段和农村垃圾处理产业发展模式,实现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

结束语

[1]耿保江.农村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对策研究[J].畜牧与饲料科学,2009,02:81-84.

[2]郭金峰,耿保江,杜玲枝,任建蕊.农村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对策研究[J].现代农村科技,2009,16:61-63.

[3]杨俊辉,王芳.农村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探讨[J].绿色科技,2011,04:165-166.

第5篇: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范文

1项目主要环境问题和污染源分析

本项目的主要环境问题有:废水、厨房废气、餐饮垃圾、厨房油烟引风机噪声及空调外机噪声等。其污染源强估算如下。废水:根据酒楼经营规模计算,酒楼用水量9600t/a,生活污水排放量以用水量的85%计,共约8160m3/a。主要污染因子为CODCr、BOD5、氨氮、动植物油等。根据类比调查,各污染物的产生浓度为CODCr≤500mg/L,BOD5≤200mg/L,氨氮≤50mg/L,动植物油≤200mg/L。由于该片区污水尚未能接入浮村污水处理厂,作为临时措施排入项目附近纳污水体晋安河,而晋安河受生活污水污染影响,水质较差,污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二级标准(CODcr150mg/L、BOD530mg/L、SS150mg/L、氨氮25mg/L)。废气:拟设双炒双尾炉5个、单头平头炉1个、六眼煲仔炉1个、双平头炉1个、烤鸭炉1个、电扒炉2个、八眼煲仔炉1个。油烟经处理后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噪声:本项目的噪声主要为厨房油烟引风机噪声及空调外机噪声。厨房油烟引风机共2台,根据设备厂家提供的资料,这2台风机的噪声源强约80dB,该项目的空调系统采用分体机,共有43台,分别悬挂于酒楼南、北侧,根据实测,项目现场监测噪声为76dB,室内噪声可达60dB以下。固体废物:由于酒楼目前没有为员工提供住宿,因此,项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厨房里的残菜、剩饭等,餐厅600个座位,每个座位厨房废物按0.001t/d计,则日排放量约为0.6t/d。污水处理的污泥由槽车外运处理。

2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及影响分析

2.1水环境治理措施本方案拟采用的处理工艺流程见图1。卫生间粪便污水拟采用化粪池预处理,酒楼餐饮污水拟由原有的隔油池预处理,然后经过格栅设备预处理,去除污水中的漂浮物和悬浮物。预处理后的废水进入调节池,由提升泵提升进入二段生物接触氧化池,池内安装组合填料,底部安装微孔曝气器。经过鼓风充氧的废水与长满生物膜的填料相接触,在生物膜的作用下,废水得到净化。生物接触氧化池的出水自流进入二沉池,二沉池出水达标排放。二沉池中的剩余污泥除回流部分外,其余由槽车外运处理。餐厅废水中大部污染物是以浮油状态漂浮于废水的表面,少部分以乳化液形态溶于废水中。隔油池利用油、水的重力差原理,将浮油从污水中分离出来。根据餐厅废水中污染物的性质和实际运行的经验,多级隔油池是一个处理单元,此工序可定期清除约80%的浮油。接触氧化法是一种兼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特点的一种新的废水生化处理法。活性污泥附在填料表面,不随水流动,因生物膜直接受到上升气流的强烈搅动,不断更新,从而提高了净化效果。生物接触氧化法具有处理时间短、体积小、净化效果好、出水水质好而稳定、污泥不需回流也不膨胀、耗电小等优点。接触氧化池内装软性组合生物填料,在填料上附着生长大量的微生物,通过这些微生物的吸附和生化降解作用进一步除去废水中的有机物确保废水达标排放。近期污水处理达到二级标准后进入晋安河上游支流湖前溪;待浮村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污水处理达到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浮村污水处理厂。

2.2大气环境治理措施本项目设两套油烟处理系统,每套处理风量各25000m3/h。设置两套独立的处理系统,每套包括一台7.5kW离心风机和一台2kW油烟静电过滤器,负责处理油烟。另有一台2.2kW风机提供新风。厨房排烟管道走向见图2。本工艺经过引风机把油烟吸收到油烟静电过滤器,将油烟、热裂解尘雾、燃料烟尘在静电和电场的作用下电荷、吸附及氧化,达到净化油烟、除去烟尘、除去异味的作用,电场内所产生的臭氧还能杀菌,去除异味和有害气体。通过油烟静电过滤器净化,到排放标准后,由引风机引至酒楼南面外墙管道,最终在大楼顶上3m高处排空。厨房油烟经处理后,油烟中油含量小于2.0mg/m3,且无异味,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2.3声环境治理措施从表1可看出,酒楼厂界处的环境噪声声级有所提高,但区域的环境噪声无明显改变,在厂界形成的噪声小于60dB,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2类标准昼间60dB、夜间50dB标准。

2.4固体废物治理措施固体废物主要为可降解的有机物,在自然界易被微生物分解,且这些废物均可通过城市垃圾处理系统处置。对泔水、厨房中的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置应参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与其它垃圾区别分类后,由专门的废弃油脂处置单位收运处置。其它垃圾要进行分类收集,其中如废报纸、包装纸、玻璃等要回收利用,不能回收部分由保洁容器收集并放在指定地点,由环卫部门每日统一清运,查阅《固体危险废物名录》后,可判断出,这些废物不属危险废物。只要加强管理,不会对外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该项目经营后,污水年排放量8160t,近期污水经埋地式接触氧化为主体的处理工艺处理达到二级标准后排入晋安河上游支流湖前溪,其中污染物量为:CODCr:1.224t/a;BOD5:0.2448t/a;SS:1.224t/a;氨氮:0.204t/a;由于浓度低,水量小,对晋安河水质影响不大。(2)在采用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油烟中油含量小于2.0mg/m3,且无异味,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3)该风机安装在酒楼北面外墙,风机与敏感目标最近距离为10m左右,在场界形成的噪声小于60dB,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2类标准昼间60dB、夜间50dB标准,因此,对周边噪声影响不大。(4)固体废物:日排放量约为0.6t,则年排放量为219t。

4餐饮业环评要点

(1)平面图及周围状况图。餐饮平面图包括厨房位置、灶头位置、除油烟机(风机)位置、排烟烟道位置、排烟口位置;大堂及包厢分布;空调风机、冷却塔位置。周边状况图关注的是周围居民区的分布,明确最近的居民外墙离本项目边界的距离(必要时需考虑居民外墙与本项目噪声源的距离)。看现场时,最好进入周边的小区内,仔细看清项目最近的居民楼分布。(2)污染防治措施。餐饮废水:隔油池隔油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接入城市污水管网;餐余垃圾:专业单位集中处理(地方要求有资质的单位回收,需签协议);噪声:冷却塔、空调风机合理布置安装位置、采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措施;脱排油烟机使用低噪声离心风机,风机风口安装消声器;烟道振动噪声,加设橡胶吸音保温材料层,既可保温又可减少不锈钢烟道因振动产生的噪声。(3)公众参与。餐饮环评公众参与对象还应包括项目周边可能受到影响的居民,如有群众反对,须收集反对意见及反对原因;提出本项目的改进措施并进行回访;最终进行统计,明确是否采纳反对意见并给出理由。

5结束语

第6篇: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范文

[关键词]:农村固体废物;循环经济;绿色发展;污染现状

[前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全国大部分人都生活在农村,同时农村又是重要的经济区域,农、林、牧、副、渔等各项经济活动的综合发展不但为人民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为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提供了大力支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及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工业反哺农业”阶段的到来,农村城镇化及工业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1]。然而在这过程中,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总和的农村环境不可避免地会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污染甚至破坏。其中,固体废物对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不仅影响了农民的生活质量,而且直接威胁食品安全致使危害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农村的固体废物污染已成为制约我国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农村发展模式的一大障碍[2],所以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就目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缓减速、环境问题解决迫在眉睫,资源相对缺乏的总情况下而言,要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发展循环经济是重要的战略选择。因此,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思想,在固体废物的污染治理工作中实现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提高固体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综合利用比例,能够有效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实现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社会和生态农业的要求,并支持未来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2-3]。

1、农村固体废弃物污染现状及危害

固体废物被定义为在生产,生活、生产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4]。而就农村固体废物指的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成分包括农作物秸秆、蔬菜、果树的枝条、糠批、畜禽养殖废弃物、农用塑料残膜、农村生活垃圾等,它属于固体废弃物中的一类[5-6]。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乡镇企业力量的逐渐壮大,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固体废物呈上涨趋势愈来愈明显,并且对农村环境和村民的生活质量造成了很大的威肋,如农作物秸秆和农村生活垃圾主要以垃圾堆的形式的任意堆放焚烧,这样不但占用了大量农村土地影响了村容村貌还因为焚烧形成的烟雾,造成了大气污染,使空气能见度下降,造可见范围降低,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7];一些高污染企业近年来都向边远地区或者农村转移,给农村经济带来发展的同时,也为农村环境的破坏埋下了隐患;禽畜养殖排放污物由于未经处理,其会使水质污浊,生化需氧量(BOD)负荷增加,形成厌氧腐化或富营养化现象,威胁鱼类、贝类和藻类的生存,甚至也会传染疾病,影响居民健康[8];农用塑料残膜更是对土地造成了持续的影响,造成了土地的贫瘩甚至完全丧失耕种功能,而日益发展的乡镇企业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更是对农村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2、循环经济理念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的应用

工业固体废物传统的处理方式是填埋或焚烧,农村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宜采取这种方式,因为农村人口分散,这种处理方式会付出更高的成本而相对贫困的农村地区根本无法承担并且农村固体废物总体上危害程度比工业固体废物要低,即更适宜无害化处理而达到循环利用的目的[9]。因此固体废物的处理方式的优化是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的重要途径,在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减少固体废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2.1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定义为在物质的循环、再生、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是一种建立在资源回收和循环再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10]。它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11]。循环经济提出改变了传统经济中“资源―产品―消费―污染排放”的单向流动经济模式,转而提倡“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的自然生态模式,按照生态经济规律来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与持续发展[12]。

2.2循环经济理念在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的应用

将循环经济的理念在农村中推广,改变过去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将生物(家禽、牲畜)与农作物通过各自之间的新陈代谢连接起来,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生态链条,外界物质和能量(如太阳光能、风能、雨水以及对家禽牲畜喂养的饲料等)的注入使这个生态链条不断的运行,最终达到农业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高度统一[13-14]。这种循环农业其本质上就是生态的循环经济。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就应该体现在农业循环上,而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是其优先行动领域,在内容上包括源头上减少传统的化肥农药等非友好型物质和不易于循环物质的使用,转而使用有机肥等可循环物质,过程中提高外界物|的使用效率,末端上要使新产生的固体废物进入下一个循环链条继续利用[15]。例如目前的“猪一沼一果(菜)”的能源生态模式,“养殖一沼气一种植”三位一体的庭院经济模式[16],北方的将日光温室、畜禽舍、沼气池和厕所优化组合的“四位一体”模式以及立体种养有效组合模式和由土地到餐桌实行全程监控和清洁生产的优化生态企业管理模式等等,这些都是循环农业经济模式的雏形,在其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都得到了很充分的回收利用,值得推而广之[17-18]。而对于不可避免的已经产生的农业固体废弃物可以利用资源化理念变废为宝,实现循环利用,减小环境压力。利用农业植物纤维性废弃物可生产纸板、人造纤维板、轻质建材板等包装和建筑装饰复合材料[19]。例如如以硅酸盐水泥为基体材料,玉米秆、麦秆等农业废弃物(经表面处理剂处理后)作为增强材料,再加入粉煤灰等填充料后可制成植物纤维水泥复合板,产品成本低,保温、隔音性能好[20];以石膏为基体材料,农业植物纤维性废弃物为增强材料,可生产出植物纤维增强石膏板,产品具有吸音、隔热、透气等特性,是一种较好的装饰材料[21];再有,以秸秆、稻壳、甘蔗渣等农业植物纤维性废弃物为原料,通过粉碎、加入适量无毒成型剂、粘合剂、耐水剂和填充料等助剂经搅拌捏台后成型,能制成可降解快餐具,以替代一次性泡沫塑料餐具[22];以农业植物纤维性废弃物为原料还可制成可降解性纤维素薄膜,替代不可降解性塑料薄膜[23];对于畜禽粪便等农业废物可以利用生物化学降解进行堆肥,腐熟后可用作肥料和改良土壤[24]。农村固体废物危害较小,如果处理得当,不但会减轻农村面临的固体废物污染的压力,还可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效益,实现生态发展,所以循环经济理念在农村固体废物中的应用现的尤为的重要。

2.3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固体废物种类较多,在目前情况下,还不能全面控制、处理和利用所有的废物。我国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亟待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2.3.1资源回收率低。在固废的循环利用中,不少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比如固体废物的分类回收体系和分类回收机制尚未建立和完善,很多可以循环利用的固体废物没有得到充分回收和利用,一些不易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丢弃现象严重,资源的回收多为低级的材料回收,如废纸、废玻璃、废钢铁等[25]。

2.3.2 经济上受到制约。虽然实施循环经济在理论上会带来长远的和宏观上的经济效益增长,但在近期必然要求环境保护方面增大投入。以垃圾处理为例,非循环的填埋处理成本大大低于分类处理和购入焚烧设备进行处理的成本[26]。成本的增大,对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一般是可以承受的,但对于欠发达地区却是难以承受的。我国最需要实施循环经济的地区,恰恰是那些经济欠发达、环保成本高、环保水平很低的地区,所以,国家在制订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在财政上适度倾斜。

2.3.3 技术工相对落后。对于一些行业,产品回收利用技术开发投入严重不足,技术与装备水平不高,如葡萄酒酿造中产生的葡萄果梗、葡萄子和皮渣等固废的回收产品大多数由规模较小的企业甚至是小作坊企业生产,由于回收工艺技术的制约,导致了回收再造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葡萄酒酿造中产生的固废利用率不高[27]。

2.3.4 分布分散,不便于管理。由于农村较为分散从而又导致了很多地区难于实现机械化生产,也不便于集约化生产管理。加大管理力度,重新规划好农业生产区域,使得可以进行集约化生产,这样既可以降低生产成本,也可以降低管理的成本和压力[28]。

3、开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建议

3.1加强政府的资金扶持和思维引导。加强政府的扶持和引导是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循环利用的必要条件[29]。政府要转变职能,为发展循环经济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在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规划时,都要考虑到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推进循环经济中的作用,在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上提供经济上支持和技术上的帮助的同时,在组织开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宣传活动中,把推动循环利用作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转变观念,树一立可持续发展的消费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

3.2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是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和减量化,解决环境污染及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统一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在废物进入环境之前,对其加以回收利用,可大大减轻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因此,在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应把综合利用技术放在首要位置。

3.3在农村固体废物处理方面加强法治工作。以循环经济的理念完善、指导现有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立法,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加强农村固体废物的治理。总体上看,农村固体废物比城市固废在无害化和资源化方面更适宜实施循环经济,中国农业有长期和成功的循环经济传统,需要保持和发扬,要加强政策和法律的鼓励和扶持,通过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实施进一步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

结语

固体废物是一种放错地方的资源,具有十分明显的循环经济价值,但是现有的再生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且废旧物资的产量还在迅速增加,因此在农村地区更深层次的引进循环经济理念,还需要大量的借鉴和比较,以及多方的努力和支持。循环经济在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中的应用只是农村环境保护极为微小的一个部分,在以后的农村发展道路上更应鼓励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推进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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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范文

关键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措施

危险废物是具有毒害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及放射性等危害特性的一类特殊的固体废物,并以其性质多种多样,种类繁杂,而鉴别困难。同时,危险废物的危害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不但会污染空气、水源和土壤,而且会通过各种途径渠道,在其生产、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各个过程,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

1 危险废物的特征

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在操作、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不当时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重大威胁的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就被列为危险废物名录:(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2)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这其中,包括医疗废物、化学药品废弃物及重金属废弃物等等。

2 危险废物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2.1 危险废物管理底数不清

就当前我国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危险废物的实际排放量逐渐增大,却并未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处置,因而加强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总体情况来看,危险废物的管理底数不清,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也缺乏准确的调查和研究,并不能够掌握危险废物中有害物质的迁移规律,对于危险废物的各项数据信息并不能够合理的掌握。与此同时,危险废物的底数不清且运输环节缺乏准确的定位,不利于处置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置,导致实际处理效率较低。

2.2 环境执法力度不足

一是思想上重视不够。当前,环保部门把工作的重心主要是放在水环境和大气环境的污染监管和治理工作上,重点在抓污染减排项目的问题。二是由于产生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较多且分布很广,环境监管人员相对较少,不能对所有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实施全方位监控,监管不到位造成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三是环境管理人员对危险废物专业知识了解不深、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档的精神掌握不透,造成在平时的工作中不能依法行政,对违法行为管理不到位,无的放矢。

2.3 危险废物的处置存在不足

目前,有些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措施,实行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置方式不统一,有些产生单位在从危险废物提取回收了有价值的物质后,将余料送到焚烧厂,按无害化废物处置;由于危险废物处置成本高,造成有回收价值的危险废物抢着要,没回收价值的危险废物被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的问题非常突出。

由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难度较大,有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不能完全满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要求,造成一些危险废物无处可去。处理危险废物核心的问题是管理能力和处置措施,尤其是在危险废物产生、处置等环节,没有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监管机制。

3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主要措施

3.1 对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进行规范

加强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需要相关人员加大力度对危险废物进行监督和管理,明确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以及去向,通过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规范化进行,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的管理效果,对其产生环节、实际危害特性以及处置方式进行明确,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现代化的危险废物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促进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的规范化进行,促进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升。

3.2 对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在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对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进行科学化控制,在遵循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有效管理。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切实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措施,促进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的发展,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在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当结合相关单位的实际经济技术条件进行深入分析,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来对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针对暂时不利用火不能够加以利用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的分类存放和贮存,对贮存设施和场所进行明确,积极采取无害化措施,促进危险废物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处理。那么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科研和回收利用,多角度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3 建立现代化的发展机制,积极完善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促进危险废物管理的科学化

在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建立现代化的长效机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以及处置等操作进行规范,针对危险废物的鉴别、申报登记、管理计划以及经营许可等程序建立标准化的管理制度,促进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机制的实际操作性,建立并健全严格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并积极进行落实,从而促进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4 创新监管方式,促进危险废物的科技电子化管理

4.1 安装现代化的“环保眼”视屏装置

在危险废物的排放口进行现代化的“环保眼”视屏装置的安置,对废料的接取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和全天候的视频监控和录制,通过标准的采集、整理和传输等功能的有效应用,及时对危险废物的异常情况进行把握和控制,以便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对视频监控资料进行有效的存储,从而为后期的处置提供可靠的资料支撑,促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2 安置计重和车辆定位装置

在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对处置和接收单位现场进行网络视频监控服务装置,并且对危险废物的运输车辆进行定位装置进行安置,最大程度上避免私自排放或倾倒危险废物导致环境污染,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高效化和科学化。对经营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规范化措施,严格遵照国家相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最大程度上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结束语

从宏观层面来看,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的处置行为,通过高科技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来讲环境污染降到最低,是当前相关环境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以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渠玉英,李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探讨[J].中国环保产业,2012.

第8篇: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范文

    1 城市规划中环境污染的问题

    1.1 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在活动或自然过程中引起某些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到大气中,呈现出一定浓度,达到一定时间后,危害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或生命。凡是使空气质量变差的物质都可称为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主要有人为因素(生活燃料、汽车尾气、工业废气等)和自然因素(火山爆发、森林火灾等)两种,而致使大气污染的原因多为人为因素,尤其是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中所生产的污染源。

    当城市被大气污染后,由于污染物质量的性质、来源、浓度和持续时间的不同,污染地区的地理环境、气象条件等因素,对不同年龄段的人均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影响,首先是感觉不舒服,随后生理上出现可逆性反应,再后会出现急性危害症状,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主要分为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和致癌三种。

    大气污染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可直接影响经济发展,造成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损失。污染物质也会影响天气和气候的变化,颗粒污染物会使大气能见度降低,或使地球气候变暖,也会使天空中雨水中含有酸性污染物,致使受污染的雨水降落地面造成危害,如图1所示。

    1.2 土壤污染

    土壤的污染主要分为有机污染物(有机农药、氰化物、石油、合成洗涤剂、酚类及由城市污水、污泥、厩肥带来的有害微生物等)和无机污染物(重金属、放射性元素铯、锶的化合物、酸碱、含硒、氟、砷的化合物等)两大类。当土壤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时,便会引起土壤的结构、组成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其有害物质或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累通过土壤中所种植物等方式间接地被人体吸收,从而会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作用。

    土壤的污染,较大多数是通过水污染与大气污染的转化而产生,它们可以单独起作用,也可以相互重叠和交叉进行污染。随着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农业化学化水平的提高,使大量化学肥料及农药散落到土壤中,使土壤遭受污染的面积越来越大,而且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随着时间的累积,其土壤中污染程度也越来越严重。

    1.3 水域污梁

    水污染主要是由于各种化学物质造成水的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并污染环境,存在于污染水域中的碱、酸、铜、镉、汞、苯、酚、氧化剂及二氯乙烷等有机毒物,会使水生生物中毒死亡甚至发生基因突变。水污染主要是由于人类排放的各种外源性物质(包括自然界中原先没有的),使其进入水体后,超出了水体本身的自净作用所能承受的范围,由此造成水污染,使得污染后水质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从而影响水体的有效利用。

    1.4 固体废物污染

    固体废物主要可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三类,固体废物如不能善加处理和利用,将会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通过各种介质进而危害人体的健康。

    2 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策略

    2.1 大气污染整治措施

    大气污染的结合防治要从区域环境整体进行,充分考虑区域的环境特征,对影响大气质量的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再结合具体情况采取合理有效的防治措施,主要治理措施有四个方面。

    ①利用各种除尘器去除工业粉尘和空气烟尘,或使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回收利用废气中的有用物质,使有害气体通过物理或化学作用转变为无害;⑦改革能源结构,采用无污染能源或是低污染能源,并对各种燃料进行预处理,以减少燃料燃烧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质,并加强企业管理,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逸散和排放;③使用植物净化,在城市和工业区有计划和有选择的扩大绿地面积进行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④认识和掌握气象变化规律,充分利用大气的自净能力,使大气污染通过大气环境物理、化学和生物等作用下进行自净,从而有效降低大气中污染物质的含量。

    2.2 土壤污染整治措施

    针对土壤污染:①应加强对工业“三废”的治理,减少工业生产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经由水流等排入土中。②针对土壤污染物的种类,多种植有较强吸收力的植物,通过植物吸收作用稀释并降低土壤中有害物质的含量,或通过生物降解净化土壤(如通过蚯蚓可降解土壤中所含有的农药和重金属等)。③对污染土壤进行施加抑制剂改变污染物质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方向,以减少农作物的吸收,也可通过增施有机肥料、改变耕作方式、抽土、深翻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土壤污染。

    2.3 水污染整治措施

    水污染的规划主要是将水体污染的现状进行分析调查,并根据当地的水体质量确定最理想的治理措施。通过改善河道水质,增加水体的自净能力,降低并分解水中污染物质。工业企业必须配合有关环境整治人员积极治理水污染,对企业中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进行单独处理或预处理,对工业废水实行清污分流、串级使用、污水回用或一水多用等措施,以提高水体的重复利用率,从而降低水体的污染。

    2.4 固体废物污染整治措施

    对于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的规划,主要有垃圾焚烧和固体废物填埋两种方式。并且我国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3 城市规划中的生态环境规划

    城市作为集中的污染源,对资源本身存在着巨大的破坏作用,如城市中化学工业生产的各种农用化学生产肥料,虽然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的能力,但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土地的自然生产力。加之大气污染所形成的酸雨、生活生产中的废水等,严重污染和破坏了城市各地区的农田、森林、草原和水域,资源的破坏和丧失在工业时代己愈演愈烈。

    而城市中住宅的密度也与交通的繁忙度也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生态环境,因人们在交通中过多地依赖小型汽车,使得汽车除了大量尾气的排放外,也加速了城市外延的扩大,并侵占更多土地、能源、空间的资源。而水泥道路的铺设也会间接影响到地表水体的循环作用,高层住宅的不断建设也会阻碍了大气、生态、水体等一系列的循环作用。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城市的生态规划应最大限度的保持和保护城市原有的生态系统,在环境规划中融入生态学思想,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的生态效果以实现协调发展。在城市建立上面,坚持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三者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发展,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突出生态环境规划的基本原则,以保护城市特色,满足城市自然、人文需求,有针对性地抓住主要环境问题,坚持可达性与持续性原则,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多方面手段进行城市生态环境的规划,如图2所示。

第9篇: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范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污染也开始向农村蔓延,并已经成为环保工作的一项现实而严峻的课题。我国明确提出,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村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这些都为我们构建生态新农村提出了方向、明晰了思路。我们只有切实解决好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才能使农村真正走向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发展道路。

环境污染已经到了不可不解决的程度,昔日的先污染在治理的方针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在的形势。目前人类已经部分认识到了自身与环境的唇寒齿亡的关系(人类与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或者任意排放废弃物等有害物质时,便导致了一系列的环境污染),同时人类也提出了很多有益的解决办法。现在就让我们来一起看一下有关的环境污染情况及相应的解决办法吧。

一、水污染

1、概述

地球上的水似乎取之不尽,其实就目前人类的使用情况来看,只有淡水才是主要的水资源,而且只有淡水中的一小部分能被人们使用。淡水是一种可以再生的资源,其再生性取决于地球的水循环。随着工业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大量水体被污染;为抽取河水,许多国家在河流上游建造水坝,改变了水流情况,使水的循环、自净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80年代后期全球淡水实际利用的数量大约为每年3000亿立方米,占可利用总量的1/3。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及人均收入的增加,人们对水资源的消耗量也以几何级数增长。另外,淡水资源的分布与人口的分布并不一致。例如1980年加拿大人均取水量1500立方米,仅占人均淡水资源拥有量的1.2%;而埃及 1976年人均取水量为1180立方米,已接近该国人均可利用总量1470立方米的极限。

人类的活动会使大量的工业、农业和生活废弃物排入水中,使水受到污染。目前,全世界每年约有4200多亿立方米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海,污染了5.5万亿立方米的淡水,这相当于全球径流总量的14%以上。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为水污染下了明确的定义,即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称为水污染。水的污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污染;另一类是人为污染。当前对水体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水污染可根据污染杂质的不同而主要分为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类。

2、水资源保护

抽取地下水是缓解淡水不足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过度抽取地下水会使地下水水位下降,导致地面沉降。在我国的苏州、无锡、上海、北京等地,由于长期过量开采地下水,造成了明显的地面沉降,有的地方甚至损坏了地下管道和道路。因此,在发展工业,建设城市的同时,就要注意到水资源的保护。因为一旦水资源受到污染,将严重的制约工业、农业的发展。要解决水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还是在于要发动全球人民,增强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意识。同时大力研制循环用水技术、海水淡化技术、污水净化技术等,并对排放污水或污染物质严重的企业、生活区进行合理管制和必要的惩罚,以增强保护水资源意识。

二、大气污染

1、概述

在干洁的大气中,痕量气体的组成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在一定范围的大气中,出现了原来没有的微量物质,其数量和持续时间,都有可能对人、动物、植物及物品、材料产生不利影响和危害。当大气中污染物质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以至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人或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叫做大气污染。造成大气污染的原因,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为因素,尤其是人为因素,如工业废气、燃烧、汽车尾气和核爆炸等。随着人类经济活动和生产的迅速发展,在大量消耗能源的同时,同时也将大量的废气、烟尘物质排入大气,严重影响了大气环境的质量,特别是在人口稠密的城市和工业区域。所谓干洁空气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的大气(由混合气体、水气和杂质组成)除去水气和杂质的空气,其主要成分是氮气,占78.09%;氧气,占20.94%;氩,占0.93%;其它各种含量不到 0.1%的微量气体(如氖、氦、二氧化碳、氪)。

大气污染对气候的影响很大,大气污染排放的污染物对局部地区和全球气候都会产生一定影响,尤其对全球气候的影响,从长远的观点看,这种影响将是很严重的。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增加:燃料中含有各种复杂的成分,在燃烧后产生各种有害物质,即使不含杂质的燃料达到完全燃烧,也要产生水和二氧化碳,正因为燃料燃烧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不断增加,破坏了自然界二氧化碳的平衡,以至可能引发温室效应,致使地球气温上升。所谓的温室效应是指,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增加,阻止地球热量的散失,使地球发生可感觉到的气温升高。破坏大气层与地面间红外线辐射正常关系,吸收地球释放出来的红外线辐射,就像温室一样,促使地球气温升高的气体称为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是数量最多的温室气体,约占大气总容量的0.03%,许多其它痕量气体也会产生温室效应,其中有的温室效应比二氧化碳还强。

2、大气层的保护

许多环境问题是跨国界的,甚至是全球性的,如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等大气污染,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才能逐步解决。人们在70年代早期开始认识到氟氯烃可能对环境有害,并且开始寻找代替品。到了80年代中期,臭氧层破坏的证据已经日益清楚,采取共同行动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到了1987年,许多国家的代表汇集在加拿大第二大城市蒙特利尔,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这个协定书是对付世界环境公害的一个开创性的国际协定,目的是控制氟氯烃和其它破坏臭氧层的物质的消费量,保护地球的外衣,也保护人类自己。经过修正后的蒙特利尔协定书是一个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按照规定,工业国的氟氯烃和其他受限制物质的排放量必须立即减少,在2000年以前逐步完全停止使用这类物品。发展中国家在1996年以前可以继续有限度的增加这些物质的消费,然后就应当逐步减少,到2010年时必须完全停止使用这些有害物质。除了时间上的优惠以外,这一协定书还包含了两个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条款:一个是建立一项临时多边基金,帮助发展中国家采取代替氟氯烃的技术;另一个是技术转让条款,要求签字国把最好的技术按照公平和最有利的条件转让出去。

我国已加入了修正后的蒙特利尔协定书,并且制定了履行国际义务的国家行动方案,包括建立保护臭氧层组织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行业的管理规范,积极开展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研究,为企业的替代技术改造安排配套资金等等。根据我国政府制定的方案,到2000年,所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总量至少要减少60%,到 20xx年则完全淘汰这些有害物质。

三、固体污染

1、概述

凡人类一切活动过程产生的,且对所有者已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固态或半固态物质,通称为固体废物。各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俗称废渣;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则称为垃圾。固体废物实际只是针对原所有者而言。在任何生产或生活过程中,所有者对原料、商品或消费品,往往仅利用了其中某些有效成分,而对于原所有者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大多数固体废物中仍含有其它生产行业中需要的成分,经过一定的技术环节,可以转变为有关部门行业中的生产原料,甚至可以直接使用。可见,固体废物的概念随时、空的变迁而具有相对性。提倡资源的社会再循环,目的是充分利用资源,增加社会与经济效益,减少废物处置的数量,以利社会发展。

垃圾正成为困扰人类社会的一大问题,全世界每年要产生超过计划10亿吨的垃圾,大量的生活和工业垃圾由于缺少处理系统而露天堆放,垃圾围城现象日益严重,成堆的垃圾臭气熏天,病菌滋生,有毒物质污染地表和地下水,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这种现象若得不到遏制,人类将被自己生产的垃圾埋葬掉。

2、解决办法

要解决固体废物的危害,惟有全体人民集体行动起来,充分利用资源,加强资源再利用,不随便抛弃固体物质。政府应出台一系列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条例,以规范大众的资源利用行为,减少废物排放。公民应该从小事做起,为人类自身创造美好的生活环境,让我们生活在一个无垃圾困扰的环境里。

四、水土流失

1、概述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流作用下,土壤被侵蚀、搬运和沉淀的整个过程。在自然状态下,纯粹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表侵蚀过程非常缓慢,常与土壤形成过程处于相对平衡状态。因此坡地还能保持完整。这种侵蚀称为自然侵蚀,也称为地质侵蚀。在人类活动影响下,特别是人类严重地破坏了坡地植被后,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表土壤破坏和土地物质的移动,流失过程加速,即发生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是我国土地资源遭到破坏的最常见的地质灾害,其中以黄土高原地区最为严重。我国目前水土流失总的情况是:点上有治理,面上有扩大,治理赶不上破坏。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解放初期为17.4亩,到1980年约治理6亿亩。由于治理赶不上破坏,水土流失面积却扩大到22.5亿亩,约占国土总面积的 1/6,涉及近千个县。全国山地丘陵区有坡耕地约4亿亩,其中修梯田约1亿亩,而另外3亿亩坡地正遭受水土流失的危害。 据统计,我国每年流失土壤约50亿吨,损失n、p、k元素约4000多万吨亩,到1980年约治理6亿亩。由于治理赶不上破坏,水土流失面积却扩大到 22.5亿亩,约占国土总面积的1/6,涉及近千个县。全国山地丘陵区有坡耕地约4亿亩,其中修梯田约1亿亩,而另外3亿亩坡地正遭受水土流失的危害。

2、水土流失的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