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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的公正原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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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的公正原则

第1篇:医学伦理学的公正原则范文

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医学发展的背后都有一种精神力量支撑,这种精神力量就是医学伦理,我国的医学伦理研究是从上世纪80年代伴随着职业道德教育的广泛开展而起步的。30年来,随着医学伦理话语权的基本形成,医学伦理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仅研究的问题涉及医学伦理的各个层面,而且形成了专门的研究队伍、研究机构,创办了相应的学术期刊,部分研究成果在医疗实践和医学科研活动中被采用,显示了医学伦理的巨大应用价值。因此,审视和梳理我国医学伦理学研究取得的成果及现存的问题,对其进一步研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医学伦理学是什么

医学伦理学(MedicalEthics)就国内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有学者将医学伦理学称之为医德学,还有学者认为医学伦理学就是生命伦理学,二者的区别不过是同一个对象的不同称谓而已。由朱贻庭教授主编的《伦理学大辞典》认为,医学伦理学是研究医疗实践和医学科学研究活动中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规范的一门应用伦理学科。据此,李本富教授将医学伦理学划分为医德学、近现代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三大部分,并认为这三部分反映了医学伦理学发展的不同阶段。

对于医学伦理学的不同界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医学伦理学研究的初期阶段,轻率地否定任何一种观点都不利于医学伦理学的发展,因为不同的研究视角,有利于丰富和繁荣医学伦理学的研究领域。

2.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

邱仁宗研究员认为医学伦理学是规范伦理学;丘样兴教授则主张医学伦理学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畴,伍天章教授也坚持同样的观点;而孙慕义教授则认为医学伦理学是伦理学与医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既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又是理论医学的一部分,是医学人文学的学科成员之一。

关于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在不同研究者的视野里,其学科性质是很模糊的,甚至在同一作者的文本里也是模糊的,这必然置医学伦理学在学科地位上处于尴尬困境。目前在全国性的伦理学会议上,甚至在专门讨论以应用伦理学为主题的学术会议上,几乎听不到医学伦理学的声音;即使在全国性的医学伦理学会议上,也很少听到医学伦理学以外的伦理学界其他学人的声音。与此相似而又颇为不同的另一个问题是,因医学对医学伦理学的笼罩而形成的医学伦理学好像是寄生于医学之上的、可有可无的、道德说教的阴影。笔者认为,摆脱此种困境,真正确立医学伦理学的学科地位,对其研究必须明确两点:一是医学伦理学的研究绝不应是伦理学原理的简单套用,二是必须突出医学伦理学是一门为医学道德立法的价值学科,是医学的精神家园。

3.关于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

医学伦理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的医学伦理观是有差异的,就算在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医学伦理观念和规范也有所区别。这体现在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方面,在我国的争论也较多,代表性的观点大致有:杨同卫、封展旗等学者认为可以从职业伦理层面、技术伦理层面、制度伦理层面展开对医学伦理学的研究;李本富、李传俊、丛亚丽等教授认为医学伦理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医德的基本理论、医德的规范体系、医德的基本实践、医德难题等四大部分。

应该说上述看法都有合理性和科学性,但关于医学 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在我国学界仍然存在着两个明显的误区:一是在研究中总把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和研究对象混同起来;二是研究仅注重医学伦理中的个体德性,而不是从个体与整体相结合的角度拓展其研究内容。笔者认为,医学既是个体的,也是社会的,因此,对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应与时俱进,紧扣医学发展的时代内涵,探讨医学发展各个层面的伦理问题,惟此,医学伦理学才能更好地服务和引领医学实践。

4.关于医学伦理学的研究方法

从一定程度上说,一门学科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看其是否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科学研究方法,我国医学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基于学科的性质定位、不同角度的审视等原因,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丘样兴教授认为研究医学伦理学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李本富教授则认为,研究医学伦理学在坚持唯物史观和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基础上,还须运用归纳和演绎法、系统方法、比较法等;而伍天章教授则主张典型案例分析,提倡数据统计法。

当前在我国从事医学伦理学研究和实践的人员,大多分别来自医学和社会科学两个领域,既熟悉社会科学,又从事医学工作的人员并不多,这就造成医学伦理研究要么缺乏“伦理学”理论厚度,要么脱离“医学”实际。笔者认为,在遵循医学伦理学一般研究方法的同时,必须借鉴、引入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

5.脑死亡的伦理问题

自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死亡定义审议特别委员会提出与制定了脑死亡的标准以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北欧等也先后提出了脑死亡的标准。目前,全世界约有8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直接或间接地实施脑死亡制定标准。

从上世纪80年代我国也开始了脑死亡判定的理论研讨。围绕脑死亡标准产生的伦理争论,孙慕义教授认为“从医学和立法两方面承认脑死亡标准已渐渐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的具体情况,提出我国的脑死亡标准是十分必要的。’’邱仁宗研究员就脑死亡病人终止治疗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决策的程序也做出了宝贵的探索。笔者认为,关于脑死亡的伦理之争,从积极方面说,关系到怎样破除陈旧观念以排除对医学科学发展的阻碍;从消极方面说,关系到怎样防止利用脑死亡和器官移植谋杀他人。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标准起草小组制定的《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修订稿)》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成人)(修订稿)》无疑表征着脑死亡在我国的实施迈出了扎实的一步。

6.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我国首例安乐死事件,由此在全国掀起了广泛的安乐死合法化与否的激烈讨论。

安乐死观念的提出和实施,冲击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使伦理学和法律面临新的问题。当前关于安乐死的争论主要有四种不同意见。其一,反对任何类型的安乐死;其二,赞成任何类型的安乐死;其三,赞成在严格监督条件下施行“自愿直接”或“自愿间接”两种安乐死形式;其四,赞成被动安乐死。就以上争论的理论依据来说,持不同意见者都不同程度地将人道主义、功利主义、境遇论伦理相对主义作为自己的伦理依据。

我国传统文化认为人的生死都是命中注定的,谁都无法干预。用儒家的观点审视,主动安乐死不仁,被动安乐死不善;道家认为人类生死均受自然规律支配;佛家思想崇尚生命、力戒杀生。安乐死的提倡与这些传统观念有一定的距离,直至现在仍很难为我们的文化所接受。但是,人的出生是无法选择的,能不能给活着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机会,我们期待着。

7.克隆人的伦理问题

克隆人技术及其应用问题引起了人类的无限遐想,并夹杂着兴奋、不安或焦虑,由此引发的巨大伦理学争论在历史上也是罕见的。当前关于克隆人的伦理争议主要存有三种观点:其一,坚决反对。甘绍平研究员指出,克隆人是人类不可逾越的伦理禁区。其二,无条件支持。其三,审慎理性对待克隆人技术是大部分学者的观点。何作庥院士认为我们没有理由去妨碍科学的进步,人类应宽容地对待克隆技术。高兆明教授则站在中华民族医学科学飞跃发展的角度客观审视克隆人技术的影响。

克隆人技术及其应用问题所引起的全球范围的激烈论争仍在进行着。我国政府对此问题的立场是:主张区别对待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鼓励和支持以治疗为目的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促进我国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健康发展。

8.关于器官移植

充足的、高质量的供体器官是开展器官移植的前提,然而当前器官移植的现状是:供体器官来源匮乏,严重地阻碍着器官移植工作的发展。由此产生的伦理争议有,关于尸体器官和活体器官采集的伦理问题,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器官商品化和器官的分配的伦理问题。针对器官移植引发的伦理争议,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器官分配的伦理制度上,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认为在选择受体时应把配型相容性排在前列,术后具有良好的存活前景的优先,其他参考项目是:社会价值、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支付能力、医疗卫生资源的公正分配等P3]。

9.基因组研究与基因治疗的伦理问题

自2000年人类基因组草图公布后,基因组研究便进入后基因组时代,但由此引发的伦理争论也十分激烈[14]。争论的问题主要有:是否发生基因歧视现象,基因资源的专利与资源争夺,基因决定论还是非基因决定论,基因技术普及带来老龄化社会的压力,基因治疗对个体和人类社会是否安全,基因诊断、治疗是否会造成医疗费用的猛增,体细胞、性细胞及非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或基因修饰的难以预料的后果影响等。由于基因治疗不同于一般的药物或手术治疗,其高效性和风险性并存,从国际上看,仍处于临床试验阶段。但是,在基因与伦理的矛盾冲突中,我们的伦理选择应该是什么?这正是当前迫切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10.健康伦理和卫生资源分配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健康伦理已成为医学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有学者指出健康伦理研究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如何确保全体居民公平地享有卫生保健,尤其是贫困人群的卫生保健问题;二是怎样提高全体居民的生命质量,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在影响卫生保健的诸多因素中,卫生资源分配状况无疑与之关系最为密切。因此,有的学者主张遵循公正原则和效用原则分配卫生保健资源;有学者主张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元的公正标准和原则,认为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效益性原则、价值性原则。

第2篇:医学伦理学的公正原则范文

一、过度医疗的概念

 

对过度医疗的研究,国外比国内稍早。1963年,美国社会学家Vincent就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过度医疗。他认为,过度医疗是由外部机构和制度所导致的医疗行为,是由于现代社会人们比较依赖医疗保险,就医选择过多的受控于医疗卫生机构,因此认为,过渡的信任和依赖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会影响我们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正常轨迹。人们的健康就医状况不能得到最为合理,最大化的改善。

 

我国学者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研究过度医疗,并在当初就将其归属于医学伦理学的范畴。从近几年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广覆盖以及医疗卫生服务的不断增长来看,过度医疗的内涵有了变化。不再仅仅局限于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只是针对医疗服务的对象,即患者,还包括了针对医务人员,因为有些患者会主动向医务人员提出需要某些医疗卫生服务。这也成为了现如今过度医疗的一个新变化,而且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新变化。综合来看,过度医疗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多种原因所引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超过疾病诊疗实际需要的医疗服务。

 

二、过度医疗的特征与成因

 

一般来说,过渡医疗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利益驱使下出于某种不良动机,违背医德,违背伦理准则和临床规范,违背医学就诊目的给患者方提供的诊疗行为徒增了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造成社会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具体表现如:(1)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2)诊疗手段超出疾病的根本诊治需要; (3)医疗费用超出了患者家庭和社会经济承受能力;(4)费用超出部分是与疾病基本诊治需要无关的。

 

1.对于疾病的诊治要根据疾病的实际需要,本可以简单廉价的甚至于一次就足够的手段,但却采用了复杂的、昂贵的甚至被分成多次重复的手段。此种医疗行为超出了疾病诊疗的实际需要,而且对疾病的治愈、康复没有积极的作用,是不必要的、多余的以及不合理的。例如,对于癌症晚期并且诊治不能逆转死亡甚至是已经出现了死亡征兆的患者,进行挽救生命的治疗可定为无效治疗。

 

2.诊疗未能符合疾病的特点的和诊疗规范对于疾病的诊疗,未能从疾病的特点出发,未能遵循相关的疾病诊疗规范,采用了超常规的治疗。比如,用药未能遵循“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不多用;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原则;未能遵循医疗服务的一般原则,包括:先选用无创伤手段,后考虑有创伤手段;先选用常规手段,后考虑高新手段;先选用单一手段,后考虑复合手段;先选用廉价药物及耗材,后考虑高价药物及耗材等。

 

3.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超出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经济能力承受范围一般来说,对于某种疾病的诊疗,医学界有相对公认的医药费用区间。如果某一疾病的医药费用超出这个区间,则可以认为该诊疗属于不合理的、过度的医疗(特殊病情除外)。纵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采用了适度的医疗,纵使对疾病的诊疗属于医学界公认的常规,但如果其医药费用超出了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经济承受范围,那么同样被认为是过度医疗。

 

4.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无利于患者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甚至造成损害。如果在疾病诊疗的过程中,患者接受了本不应该做的检查,吃了对疾病诊疗效果不大或是没有效果的药,或是接受了不必要的一系列治疗,这样只是徒增患者的疾病痛苦。比如某些诊疗手段所带来的痛苦,还有某些检查的疑似结果可能加重患者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会诱发了患者新的疾病,对患者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更大的伤害。这些同样属于过度医疗。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当前的过度医疗跟以往有所不同,更多地是由某些体制和政策所造成的。不单单是医院、医生,还有政府(包括财政、卫生、人社等部门)、企业(包括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和患者(包括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是多方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简单地将过度医疗问题的矛头指向医院和医生是有失偏颇的。目前,我国过度医疗的问题具有涉及面广、涉及人多、涉及量大以及需要系统性解决等特点。

 

三、过渡医疗的伦理学弊端

 

1.过度医疗违背医学伦理学协同一致原则过度医疗使得一部分人置科学的医学原则、诊疗规范于不顾,在观念中形成“最贵的药就是最好的药”、 “最高精尖的检查才是最好的检查”等等误区,促使过度医疗现象愈发严重,在使某些人从中获得额外收益的同时,也形成了与科学、伦理道德相背离的恶果。我国名医孙思邈在《备急千金要方》中的“大医精诚”篇有云: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西方名医希波克拉底在其《誓言》中认为,无论至何处,遇男或女,贵人及奴婢,我之惟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显然,过度医疗违背了医学治病救人,不怀有其他个人目的的宗旨,制约着医学目的的实现。大洋彼岸的美国虽然也存在过度医疗的问题,但是他们减少过度医疗、遏止过度医疗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例如,在乳腺癌手术中,哨兵淋巴结活检术替代腋窝淋巴结清扫术;甲状腺癌的手术以甲状腺全切为主,不放置引流,颈部淋巴结的清除指征趋于保守,注重甲状旁腺的保护;外科病人的诊治工作大部分放在门诊,缩短住院时间;大部分化疗在门诊完成,化疗药物使用成为常规,并且需双重签字核对。这种种举措都是在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通过持续改进的模式避免了过度治疗,提高了患者生活质量,同时也减轻了医护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

 

2.过度医疗违背医学伦理学知情同意原则由于患者通常不具备完备的医学知识,医患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而需要医生充分告知患者病情以及治疗方案的选择、各种风险和注意事项等。过度医疗是医生利用技术和知识上的优势,在没有充分告知患者的情况下诱导需求,严重损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造成了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不信任,是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

 

3.过度医疗违背医学伦理学最优化、有利无伤原则按照最优化和有利无伤原则,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为患者提供最合理的治疗方案,包括治疗手段最方便、疗效最佳、费用最经济。过度医疗则违背了这两个原则,使患者遭受额外的风险,增加了医源性疾病,造成了个人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甚至还贻误了疾病的诊疗,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了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

 

4.过度医疗违背医学伦理学节约医疗资源、公正使用医疗资源的原则我国人口众多,属于发展中国家,医疗资源相对匮乏。过度医疗违背了节约医疗资源的医学伦理原则,在造成医疗资源极大浪费的同时,还助推我国医药费用不断上涨,增加了国家的负担,加重了我国医疗资源匮乏的程度。而且,当过度医疗用在了部分患者身上时,势必导致其他人无法享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使更多的人失去公正使用医疗资源的权利。

 

四、对过度医疗后果的医学伦理学分析

 

1.过度医疗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有利无伤原则,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患者医源性疾病的增加。

 

有利无伤原则是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在医疗过程中,作为担负救死扶伤、防病治疗、保护和增进人类健康神圣职责的广大医务人员,在作出任何一个医疗行为或医疗决策时,在患者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不相矛盾的情况下,都应当把维护病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避免并尽量减少对病人不必要的伤害。

 

2.过度医疗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节约医疗资源的原则,增加了国家的负担,造成了医疗费用的上涨。

 

而过度医疗不仅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节约卫生资源的原则要求,而且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医药卫生资源比较匮乏的国家。据资料显示,我国的卫生财政投入,仅占全世界卫生投入的1%,却服务了占世界总人口22%的人口。因此,节约国家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力争以有限的医疗卫生投入,取得最大最好的医疗卫生效益,以便更好地保护和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便成了医学伦理学对医务人员提出一个最基本的行为原则与要求。

 

3.过度医疗无视或者践踏了患者的医疗自主权与知情同意权。

 

过度医疗由于是医生基于获取或维护个人或本单位的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使患者在不知情、不情愿的情形下接受的医疗服务,因此,这种医疗服务必然会造成对患者医疗自主权和知情同意权的无视与践踏,不仅进一步引发了医患之间的矛盾冲突,而且增加了医患纠纷,破坏医患关系。医疗自主权、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在法律与道德上应当享有的权利,医生在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治疗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患者这两个权利。

 

4.过度医疗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诚信原则,不利于医院与医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

 

患者对于医生的信任是医患关系和谐建立与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诚信原则就成了医学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原则。医学的发展充分表明,正是人们在产生健康危害和疾病发生时由于基于对医务人员的信任,所以才找医务人员为自己防病治病;正是基于对医务人员的信任,患者在就医的时候,才能够坦诚地向医务人员倾吐自己的秘密与隐私。诚信原则是良好人际关系和良好医患关系建立的道德基础,是医患交往必须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更是人际交往必须遵循的重要道德原则。

 

5.过度医疗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最优化原则,增加患者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

 

过度医疗最直接的后果是患者在不知情、不情愿的情况下为之付出额外的费用,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最优化原则,造成患者个人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增加患者和家属的经济负担与心理负担。

 

最优化原则作为医学伦理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指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效果,也是医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医疗过程中医生要遵照最优化原则,应根据病人的病情和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国家医疗卫生保健的实际状况,为患者选择并提供疗效最佳、最安全、耗费最少的医疗方案。

 

五、过渡医疗问题的社会伦理学分析

 

过度医疗每个国家都有,只是或多或寡,或轻或重,原因无非就是:一为钱,二无知。为钱大家非常清楚,就是利益最大化。“无知”却是含义“深重”,绝对的无知与医疗技术有关,与患者的无理要求有关;相对的无知就是与专业以外的观念和政策有关,或是把医院当作企业,推行“薄利多销”,或是亵渎医护人员的劳动价值,医生成为了丑恶的医疗制度的替罪羊,或是过度的举证责任倒置,或是在市场上寻求自我发展。

 

问题:结合以下两个案例,你认为什么是预防?什么是过度诊断?谈谈你对预防和过度诊断两者关系的看法。如何预防才是符合医学伦理的?

第3篇:医学伦理学的公正原则范文

【关键词】危重患者;护理;伦理原则

【Abstract】In critically ill patients in the nursing process, often product except for medical other than some problems such as human nature, ethics, as a caregivers should correctly weigh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respect the interested patients with independent right, fair to assign the use of public health resources, thus make the nursing work in critical patients mor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

【Key words】 In critical patients: care: ethical principles

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会面临比较复杂的伦理问题,除应遵守普遍的医学伦理准则如:“人道主义,以患者为中心,生命第一”的原则外,还应遵守自主原则、无害原则、以及诚实、守信、公正等原则。如果应用不同伦理原则产生冲突时,护士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权衡利弊,然后选择对患者最有利的方面,更恰当地做出伦理决策。

1 伦理原则

护士应根据《国际护理学会护士伦理法典》,遵守护士“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协助康复和减轻痛苦”的基本职责,并遵守以下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1.1 自主原则强调每个人都有权利根据自己价值观和掌握的信息资料,自主地做出决定并采取行动,其实质是对人的尊重。最能代表尊重患者自主的方式就是知情同意。

1.2 有利原则强调一切为患者的利益着想,尽量做对患者有利的事。由于医/护患之间在掌握医学/护理知识上的不平等,患者处于脆弱和依籁的地位,医护人员应该帮助患者治疗和治愈疾病,恢复健康,避免过早的死亡,解除或减轻痛苦。 1.3 无伤害是指不给患者带来本来可以避免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损失、疾病甚至死亡。无害原则主张不应对别人施加伤害,特别是无力保护自己的人们(如昏迷患者,精神病患者等)。

1.4 对患者讲真话是医护人员的一种义务,也是尊重患者自主权的表现。对患者讲真话后患者才可以知道某种监护措施的所有潜在风险和利益。然后,做出决定,否则,患者的自主原则就不可能实行。

1.5 守信原则包含了保密和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密是指有关患者的信息只能让参于该患者医护人员知道。对患者忠诚和守信是作为护士的基本要求,是与患者建立良好关系的纽带和基础。

1.6 公正原则是指在医护过程中物品和服务的公正分配。人人平等是传统以来医护人员对待患者的态度,并体现到伦理守则和工作中。

2 危重患者护理中的伦理原则

2.1 护理行为遭到患者的拒绝的伦理决策。重症患者病情危重,由于躯体严重不适或强烈的不良心理反应,常会拒绝各种护理操作。如护士为了帮助术后患者尽快恢复,要鼓励患者翻身、咳嗽、深呼吸和早期活动,而患者却因疼痛、睡眠不足或希望独处而拒绝时,会产生有利原则经常会与自主性原则的冲突。患者有对其个人健康问题做出决定,对医护人员所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措施进行取舍的权利。在重症监护室,护士的许多护理活动都可能存在这种冲突。此时护士必须权衡利弊,把有利原则排在优先地位。

2.2 隐瞒实情行为的伦理抉择。护士是否有时需要向患者隐瞒实情呢?对于患“不治之症”且预后不良的疾病,危重疾病和需要做大手术的患者,如果患者心理承受力较差,告知实情反而引发患者的悲观、绝望心理,此时应该注意保护性医疗制度。即对患者从轻告知或保密。如果这种伤害比告知实情造成的伤害要轻,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对患者保密可以得到伦理辩护。另外,对患者保密,虽然违背了护士的义务和尊重患者自主权的原则,多数患者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因为他们认为家属完全可以代表自己的利益。

另外,护士是不是为了替患者保密就可以对患者家属或他人隐瞒实情呢?如果为患者的信息保密会伤害到他人时,则应另当处理。比如为艾滋病或其他传染病患者的病情保密时,就可能造成其家人或其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护士必须权衡各种伦理原则并分析行动结果可能带来的危险和利益。有些特殊情况下的行动可起到指导作用。 转贴于 2.3 有创监护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由于有创血压监测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可能比无创血压监测对患者更有利。然而,这种方法对患者也有不利的因素,如插管导致疼痛,费用比无创血压监测高,还可能发生穿刺部位感染、败血症、空气栓塞或血栓形成等并发症。医护人员在选择应用这些高新监测技术时,应用于确实能从中获得益处的患者,应用过程中还应严密观察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一般而言,如果患者可由监测中受益且在知情同意下接受某种监护措施,既不构成伤害,反之有益。无害原则应作为医护人员首要的伦理原则。

2.4 生命是否继续维持的伦理依据。患者有对自己疾病的认知权,也有对自己疾病处理措施表达意愿的权利,面临死亡的患者有选择死亡状态的权利。从实质上说,自主权是患者权利中最为基本的一种权利,是体现患者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如果患者家属或其法定人以表明患者在某一伦理问题中的价值观与主要愿望,而医护人员未将患者的愿望或利益列入伦理决策时,即构成对患者的伤害。如果患者已事先表示能安详无痛苦的走完人生旅程的意愿时,根据我国“新世纪护士伦理守则”,护士可尊重濒临死亡者的意愿,提供可增进其身心舒适的措施,不再施行创伤性的治疗,减少对患者的伤害,帮助其安详而尊严地离世。危重患者如果意识失,成为脑死亡、植物人或不可逆昏迷,则只能由家属代替。

2.5 资源分配是否合理问题。在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可得资源的分配方法常由金钱所决定。护理人员不得过分关心患者的经济状况,不是根据病情的需要而是对不同支付能力的患者,从态度上,设备使用上区别对待,个人如果有钱就能获得最好的服务。胆是,对没有经济能力的患者拒绝救治却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原则。护士应根据公正的原则,使每个患者都受到平等对待,公平地利用卫生资源,获得平等的照顾和治疗,以及整个过程中得到生理和心理需要方面的支持。如何保护患者的自主权,如何公正分配护理保健资源等,对伦理原则在重症监护的应用进行初步探讨,为临床护士进行护理伦理决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Linda DU.Joseph KD,.lynne AT,et al..Essentials of critical care nursing,St.Louis:Mosby-Year Book,1992.15~29

[2] 兰礼吉.应用护理伦理学: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307~311

[3] 邱仁宗.护理伦理学:国际的视角..中华护理杂志,2000.35.569~573

[4] 葛洪刚,兰迎春,王书福等,医学高新技术应用的社会效应与伦理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0.13(5):58~60

第4篇:医学伦理学的公正原则范文

关键词:护理;伦理;教育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2-0338-2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护理工作能否为个人、家庭及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健康服务,除了护士自身的知识储备、技术水平以外,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护士的伦理道德素养。但目前护理伦理的教育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医学领域中不断出现的新技术、新问题,也带来了很多紧迫的护理伦理道德问题,使护理工作者在观念和思想上处于困境。因此,新形势下的护理伦理教育正在接受着巨大的考验。

1 护理伦理学的起源与发展现状

英国的Thomas Percival在1803年出版了《医学伦理学》一书,并首次提出“医学伦理学”这一名词。他认为:“职业伦理学是‘人性的知识’与‘广泛的道德责任’之间的综合”,“医学伦理学的一般体系是使无论是官方正式的行为还是医学领域之间相互的交往都受文雅和正直原则所指导”。医学伦理学的四个原则是:不伤害,行善,尊重自主及公正。

护理伦理学是随着医学伦理学的发展而形成的,是研究护理道德的学科,它用伦理学原则、理论和规范等来指导实践,协调护理领域人际关系,对护理实践中的伦理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解决方案。护理伦理道德,是护理人员在履职责的过程中,调整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它要求护理人员尊重病人的生命和权利,维护和履行护理职业的荣誉和责任,兢兢业业,不卑不亢,为维护人民的健康作出贡献。护理道德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职业道德,是构成整个社会道德的组成部分,是护理人员在各种条件下完成护理任务的保证,是推动护理学科不断发展的动力之一。

目前,对护理伦理学的研究程度还远远不够,甚至落后于医学伦理学。而与从生理或是心理角度上说,病人都是处在其最脆弱的状态,甚至可能是昏迷不醒的,护士与医生同样拥有滥用其脆弱情绪的可能。因此护理伦理学的关注和研究应该得到更大程度的重视。

2 护理工作中的伦理问题

2.1 护理工作中的伦理问题

2.1.1 人际关系 医生与护士作为人类健康的卫士,会同时出现在挽救病人的战场上,与病魔或是死亡搏斗,他们面对的服务对象是特殊的人群―病人。护理工作虽然与医疗工作密不可分,但也有其自身特点:如与患者的频繁接触,病人对护士职业认知的较小距离感,是医生和病人联系的中介等等。因此建立良好的医护和护患关系意义重大。

随着护理工作在卫生保健工作中的作用和护理教育层次的日益增强和提高,护士的角色、与医生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转变。护士不再只是被动地执行遗嘱,机械地进行各项护理操作,充当医生助手的角色。护士已经有能力在关怀照顾病人的问题上做出决策,成为医生的协作者。在这种新形态的关系下,护士自身更应该不断地提高知识储备,操作水平以及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能够与医生之间相互配合,相互信任,最大程度的发挥团队的组织效能,为病人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规定:“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理念已经全面推行。评判优秀护理质量的标准是是否能够为病人提供专业化的照护和关怀,使其在对抗疾病阶段感到安适、有尊严、受尊重,同时最大限度地参与到治疗与康复活动之中。护患间的这种“服务”关系对护理工作者的伦理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护理人员应认清职业角色,树立奉献精神。

2.1.2 护理伦理困境 护士在护理实践中,往往会面临这样的难题:在遵循护理理论或伦理原则的前提下,却不能成功实现目标。当维护一些人的权益时,就会损害另一部分人的权益;当做一件符合某项伦理原则的事时,可能就会违背其他的伦理理论或违背护士自身的价值观,这常常使护士陷入道德上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即护理伦理困境。它的类型可分为:道德上正确的行为,结果却是不尽如人意的,或是道德上错误的行为,却产生了良好或者说至少更好的结果;失职不做某事,结果犯了“委任”的错误;失职去做事情的结果是犯了不作为的错误。这些都能使护士陷入道德困境,从而使其产生强烈的无力感,影响其正常的工作。

护士在临床护理工作中经常会面对护理伦理困境。张新宇等人认为:保护性医疗与知情权之间存在的角色伦理冲突,过多的职业暴露与防护的冲突会使护士陷入困境。此外,安乐死、堕胎、器官移植、医疗资源匮乏情况下救助的优先等级都会使护士在伦理道德上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

3 护理伦理的教育现状

《护理伦理学》是研究护理道德的学科,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联系的课程。它需要用伦理学的原则、理论规范指导护理实践,协调护理领域中的人际关系。

3.1 护生的伦理教育

《护理伦理学》这门课程的特点是理论性很强,枯燥,不利于激发护生的学习兴趣。而国内大多数护理院校在专业课教育中都包括了伦理学的的教学内容,但多数都是主要介绍护理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和规范体系,而忽略了护生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伦理决策能力的训练和培养。

3.2 护士的伦理教育

鉴于护理伦理的相关研究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很多医疗机构在护士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的内容上很少涉猎护理伦理范畴,而更多的只是关注护理新技术的学习。这也是造成当前护理人员道德意识不强,护理满意度低、护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4 护理伦理教育应遵循的原则

当专业伦理与专业要求相冲突时,很多时候是没有既定的规范可以遵循,这是护理人员不得不面对伦理困境的原因。存在于护患、医护及护理人员之间日益增多的伦理矛盾和伦理困惑,要求医护人员不仅应掌握医学伦理相关理论,更应具备较高的针对具体护理实践的伦理辨析能力。

经由理性的思考而做出伦理上决定的过程,涉及判断和选择两个过程,在这些推理的过程中,有许多因素会影响我们的决定,如个人的价值观、专业的价值观、社会的价值观、伦理理论、组织的政策及法律的规定等。护理人员只有具备护理伦理理论、接受过系统的伦理决策训练、具有护理伦理决策能力,才能妥善解决在护理工作中面临的伦理问题。因此,护理伦理教育应以培养伦理决策能力为原则,更重视的是一种伦理思维能力的培养。

5 护理伦理教育的方法

5.1 护生教育

在护理伦理教学中可以运用角色扮演的方法,启发学生对他人行为、信念、价值观的感知,有利于学生同理心的培养,为建立良好的护理人际关系奠定一定的感情基础。这就要求任课教师在上课前准备相应的护理情境,提炼出可能的冲突点。值得注意的是在角色扮演的过程中,教师应给学生充分的发挥空间,让其主动思考、设计表演,发现和解决在情境中的伦理问题,从而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陈长香等人通过对“互动式”教学方法在《护理伦理学》教学中的运用,认为通过学生讲课等方式,加深了学生对该课程的充分理解,拓展了教师和学生的思路和知识面,达到了教学目标的要求。高钰琳在“基于PBL的护理伦理学教改试验效果分析”中,通过对2005级护理本科生131人采用PBL教学法,期末成绩与正常教学的2004级学生比较,试验班的期末案例分析题成绩(28.89分)高于传统教学的04级学生成绩(24.34分)。可见PBL教学对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有利的,比传统教学法更好地达到了学生应用层次的教学目标。

5.2 护士教育

可酌情聘请专家讲座,或以病案讨论、小品演示教育等方式进行护理伦理教育。为了提高广大护士的学习积极性,参加学习人员可获得学分,培训也可分几个层次:护士岗前培训、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培训。

张雅丽在护理伦理教学在护理质量管理中的应用的研究中得出结论,强化护士执业道德教育后,对尊重患者的人格和尊严,关注患者的权力与需求,以仁爱之心关爱患者,以精湛技术服务患者方面,均赢得了患者满意。

参考文献

[1] 张亚丽.护理伦理学[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 2002,1.

[2] 王宝莲.临床护理工作中的伦理和道德[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18(5).

第5篇:医学伦理学的公正原则范文

[关键词] 活体器官移植;伦理思考;伦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 R617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4)01(b)-0163-04

Ethical consideration on living organ transplantation

LI Yuan ZHANG Shan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Theor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the Third Military Medical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38, 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focus of interest of international medical ethics is living organ transplant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prevent all forms of organ commercialization and illegal transaction through medical ethics review. This article discuss the ethical and moral issues facing organ transplant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s.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living organ transplantation need to improve the related concepts of ethics and transplant measures.

[Key words] Living organ transplantation; Ethical review; Ethical strategies

从20世纪50年代世界第1例器官移植术到现在,器官移植术在中晚期器官病变和脏器衰竭坏死患者中得到了极其广泛的临床应用[1]。但是在等待器官移植患者数量不断增加的背后,所面临的问题是可移植器官资源的严重短缺。目前国内仅有约1%的待器官移植手术患者能够得到供体完成手术。在国内,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主要供体是尸体,而尸体大部分来自死刑犯。受制于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与死亡标准判断的影响,活体器官捐献工作在我国受到极大的制约。活体器官移植术从技术水平上来说有着器官质量良好、排异发生率较低、移植者存活率高的几大优势,已经趋于成熟,逐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知和认可。但其特性决定了其在为待移植患者增进健康、延长存活时间、提高生命质量的同时又对器官供者的身体带来难以避免的损伤。这使得活体器官移植在实行过程中遇到了伦理与道德上的尴尬境地[2]。如果不能正确解决活体器官捐献与获取等各方面面临的诸多法律和伦理问题,如供体的知情同意与捐献意愿的权利、供体与受体双方的风险和利益评估、经济利益导向评估与商业化行为的预防等,其存在的伦理价值就会受到怀疑,反而会给社会带来诸多问题,也会使这项技术服务于人类的目的落空[3]。

1 活体器官移植伦理问题

知情同意权是解决器官移植伦理问题的首要因素。剔除个别特殊传染病和一些其他精神疾病,一切有关的医疗行为都必须建立在供、受术者双方知情自愿的基础之上。活体器官移植也要遵循这一现代医学伦理学的重要实践原则,是患者做出决定的前提。其基本内容主要为相关的诊断结论和治疗决策、依据、损伤、风险、一些可能的意外与其他可以供其选择的治疗方案和其利弊信息等。使患者或者其家属经过判断后做出自主选择。对于移植供体而言,主要强调自愿供给,如果需要摘除尸体上的相关器官和组织,必须提供生前所立的自愿捐献书面或口头遗嘱;对于活体器官捐献者来说,知情同意权更是建立捐献关系的前提。在当前,大部分的移植供体来源都是由受者的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自己提供,只有极为少数的源自健康的且自愿捐献器官者。因为一方面知情同意涉及供受双方,另一方面相关活体器官移植绝大多数为亲属,其“自愿”的意愿可能受家庭压力的影响而大打折扣[4]。

活体器官移植牵涉到一些较为敏感的伦理道德问题。因为活体器官捐献需要绝对自愿,这意味着器官供者不仅是对相关手术知情同意,并且应该是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利诱的背景下的自主意愿。在各个国家的医疗法规中,许多国家是禁止不是一、二级亲属关系的活体捐赠,并且同时也禁止对不是本国患者的活体捐赠[5]。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一些受制于贫困或者其他威胁利诱下的所谓“自愿”也应该同时禁止。无论是哪个国家,其活体器官捐献的基本原则是首先不危害移植供体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其不能沦为强权的富人群为自己造福而给弱势群体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目前可以用于捐献的活体器官一般为有着较强替代功能亦或成对伴生的健康器官,如肝脏、肠、、皮肤、肾或骨髓等。在近下的活体器官移植中涉及问题较多的器官是肾脏。有学者认为摘除体一侧的肾相对是比较安全,不影响生存质量。因此在身体健康和不危害生命生存质量的前提下捐献自己的肾脏给需要的病危患者,会有利于社会上相互义务感的发扬和体现社会精神,已经不会有任何伦理学方面的问题[6]。但是临床返回的数据表明,无论是捐献者还是接受者在活体器官移植手术前后都有着相当的风险。如何能够保证对捐献者的手术安全性,同时防止各种打着捐献名号进行的器官买卖,是必须审慎考虑的。

1.1 器官移植的供体采集

目前各国的可供移植的器官主要有尸体供体、胎儿供体和活体供体。随着纤维外科学与免疫学的不断发展,已经出现及可能出现的供体采集途径还会有异种器官、克隆器官供体、人工器官、干细胞移植等。不管哪类采集方式从问世初始,都毫不例外的会引发伦理学上对其长久激烈的争论。以活体供体器官移植手术为例,伦理学面对的共性问题是一些因为移植手术造成的患者死亡或严重并发症,可能是由健康供体引起的,常见于儿童接受成年供体,或者中、青年患者接受高龄供体器官中发生。而这部分移植器官的后期生理功能能否完全替代原器官也有待于进一步的长期临床观察;接受的器官移植的受体其个人以及家庭是否应当给予捐献器官者一定的经济补充的问题。来自不同地域,不同领域的学者都有着各自的见解和意见,可以进行后期的深入研究讨论[7]。

1.2 器官移植的分配

作为器官移植的主要负责人,临床医生在选择移植器官受体的时候必定会面临着直接的伦理道德问题。医学原则是其必须考虑的首要原则,其相关标准应当由主要医务人员判断。在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前,必须由主治医生全面地评估受体患者与供者,了解和掌握相关的病症和禁忌,才有可能获得良好的移植术相关效果。医学原则最主要的是要体现“需要决定”这一基础的公平原则[8]。其二是伦理学原则,例如首先理应得到报偿对社会贡献较大的人,即照顾性原则;未来社会价值问题,即对社会未来作用的前瞻性原则;家庭地位和责任问题,即家庭主要角色原则等。第三是支付能力判定标准。所谓支付能力指的是患者是否具备足够支持治疗以及与治疗有着直接关系的日常生活条件,不仅仅是指经济条件和家庭生活条件,还包括患者的家庭、社会地位的重要性与否、社会支持度、情感的趋向等。但从纯粹的医学角度出发,病例的选择还是应该基于医学观点来选择移植病例,这符合人道主义的选择原则,其他非医学因素所影响的受体选择则背离了公平原则[9]。在我国,所有基于器官移植的受体选择通常是掌握在各级医院手中,而医院选择的依据主要是适应证和禁忌证、医疗支付能力、登记先后顺序等,有待于进一步改革。

总体来说,功利主义和人道主义是医疗机构和人员在选择器官移植受体的主要考虑、制约因素。在伦理学方面应遵循:①基于代价、风险与手术收益的效用比较;②公平;③对患者的忠诚[10-12]。

1.3 我国活体器官移植面临的伦理问题

作为一个东方传统国家,中国在活体器官移植中所面对的最大问题是供体问题,极度缺乏的供体成为了影响我国器官移植发展的瓶颈。社会公众的传统伦理和道德理念是影响供体的主要原因之一。

儒家文化思想在中国传承了数千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导思想,蕴含了许多传统美德,但是也有许多陈腐的观点。一些诸如“发肤身体、父母授之、未敢毁伤、孝之起也”“生要全尸、死要全入”之类的陈旧思想到今天仍然在影响着广大群众,使得社会民众广泛存有类似的观念。生死问题,生前对身后事的提及被人们非常忌讳。并且视尸体解剖为一种极为离经叛道、不仁、不义、不礼、不孝的无理行为。追求死后的升天轮回的愿望让他们要求火化也要保证其尸体完整。其家人、亲朋好友之间的劝说会极大地阻碍有捐献意愿的人。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严重影响着人们捐献器官的行为[13]。

2 活体器官移植伦理问题的对策

2.1 尽快建立健全器官捐献法律法规

活体器官移植包括诸如器官捐献、摘取、移植等各个过程,每个环节都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相关方面的进展较为缓慢。依据国家卫计委的统计资料显示,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一共进行了约6万例器官移植手术,其临床手术数量仅次于美国。而与之相对应的,其有关器官移植方面的伦理学、法律规范的建立严重滞后缺失。从而导致开设器官移植的医院等级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医疗质量,还出现了一系列诸如没有技术准入标准,供体器官短缺的问题。甚至还出现了进行器官买卖、网上招揽患者的恶劣行径。2007年5月,卫计委制定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全面施行,为器官移植行为提供了规范化的支持,也使我国的器官移植进入了全面法制化的轨道,我国移植的规范体系也由此开始正式系统建立。卫计委于2009年印发了《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对活体器官行为双方的医学与法律关系作了更深入的补充阐述,从法律法规方面更严谨地明确与限制了供受双方关系,完善了原来《条例》中存在的一部分漏洞和缺陷[14]。

此外,其他开展器官移植国家的法规也值得我们未来进行借鉴。其推定同意、自愿捐献和商业化三种政策。除去商业化外均可研究借鉴。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给予认定“推定同意”为现有器官捐献关系的补充,即所有没有明确不愿意捐献器官表示的个人或家属,都可以被认定是愿意捐献[15-16]。

2.2 树立新的伦理观念、加强部门管理

在传统道德伦理观念的影响下,我国公民仍然较难理解与接受现代的医学伦理观念,无论是死后遗体亦或是活体器官的捐献都存在相当的阻力。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对器官移植与捐献的新观念宣传较少,力度不够。为此,应当大力加强现代唯物主义伦理观念的宣传,广泛利用手中的各种宣传力量,加大对新道德,新伦理观的宣传。将基本的无神论观点和基础医学知识从舆论导向、社会公益、学校教育等各个层次普及推广开。大力倡导“友爱奉献、互助互利”的行为风尚,促进自主自愿捐献器官风气的形成。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进行长期不懈的宣传,让广大民众了解器官移植捐献的意义,增加工作透明度,积极热忱地帮助志愿者[17]。

2.3 加强对器官移植工作的监督

在当前情况下,为了保证我国器官移植的有序进步,涉及到人体器官交易、与器官交易相关的的商业活动必须被严格禁止,以防止由于器官商业化而引起的走私,贩卖和非常手段获取人体器官等行为。除此以外,还应当保证专业人员在器官捐献和移植过程中的职责,通过法律手段来保证其工作流程的公平性与效益性。我国目前由于相关法律还在初步施行,使得一些区域内人体器官地下交易猖獗。相关研究学者明确提出,在伦理学上利用死刑犯人被处决后的器官进行移植的行为得不到辩护。无论是《刑法》还是《条例》中皆明确指出对于死刑犯活体器官使用必须严格限制规范,严禁并且大力打击各类倒卖贩卖人体器官的行为。需要的相关医疗和科研机构必须经过死刑罪犯本人或其家属同意并且签字,同时报批上级行政司法机关后才可接手其尸体或尸体器官[18]。

3 各国器官移植的立法规范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先后建立了关于器官移植的伦理法律规范体系。如美国1968年制定了《统一尸体提供法》,1984年制定了《1984年国家器官移植法》,为美国所有州和哥伦比亚地区所采纳。并且美国还于1968年颁布了《脑死亡判断标准》,并于1981年制定了《脑死亡法》。西班牙于1979年通过了《人体器官捐赠与移植法》,英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法》,澳大利亚的《人体组织移植法》也成为了各自国家的器官移植法律规范。欧盟近年来的一系列有关器官捐献的政策措施和行动计划也表达了力争实现欧盟内部器官捐献和移植的规范化。世界卫生组织在2008年了《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草案)》这一伦理规范供各成员国参考[19]。

通过对以上各国法案的对比,可以看出发生在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的有严重危害的社会行为,都被列入了刑法规制。无论是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侵害他人的知情同意权;还是越级进行器官移植,违反医疗信息规则等行为,都是严格打击的对象[20]。

4 小结

在医学伦理学领域,器官移植的伦理学的实质就是以人为本的思想。无论是活体器官移植还是尸体器官移植,直接的医学目的都是通过人本身的存在方式而获得医学价值。因此只有把人作为主体,让人的生存质量成为唯一医疗目的,器官移植的伦理学才会让人们所接受。

[参考文献]

[1] 赵磊,马潞林,王国良,等.亲属活体肾移植130例次伦理分析[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23(2):53-54.

[2] 范让,施卫星.浅谈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1(2):28-29.

[3] 唐媛,吴易雄,李建华.中国器官移植的现状、成因及伦理研究[J].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8,18(8):1142-1145.

[4] 王海艳,向月应.活体器官移植伦理问题的研究进展[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6:110-112.

[5] Truog RD. Consent for organ donation balancing ethical obligation[J]. N Engl J Med,2008,358(12):1209-1211.

[6] Textor S,Tale S. Expanding criteria for living kidney donors:what are the limits[J]. Transplant Rev(Orlando),2008,22(3):187-191.

[7] 姚瑶,古津贤.论我国心死亡遗体器官捐献的伦理原则[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2,5:88-91.

[8] Dominic W,Julian S. Should we allow organ donation euthannasia? Alternatives for maximizing the number and quality of organ for transplantation [J]. Bioethics,2012,26(1):32-48.

[9] 李久辉,樊民胜.医学试验研究和医学临床治疗的界限[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23(5):119.

[10] 杨志豪,张冠,马丽娟.亲属活体供肾肾移植供受者知情同意问题的探讨[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6):118-119.

[11] Rudgel C,Matesanz R,Delmonico FL,et al.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of organ donation [J]. British Journal of Anaesthesia,2012,108(S1):48-55.

[12] 钟会亮.自愿捐赠移植器官知情同意权问题的探讨[J].中国医院管理,2011,31(12):51-52.

[13] 黄洁夫.推动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性举措——心死亡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原则性思考[J].中华器官移植杂志,2011,32(1):1-4.

[14] 杨品娥,刘俊荣.服刑人员捐献器官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解析[J].医学与社会,2010,23(7):75-76.

[15] Valapour. The live organ donor's consent:is it informed and voluntary? [J]. Transplant Rev(Orlando),2008,22(3):196-199.

[16] 王莹莹,张利平,刘俊立.医学科技团体与医院伦理委员会体系建设[J].中国医药导报,2009,6(20):114-115.

[17] Wright L. Ethical controversies in public solicitations for organs [J]. Transplant Rev(Orlando),2008,22(3):184-186.

[18] Glannon W. Underestimating the risk in living kidney donation [J]. Med Ethics,2008,34(3):127-128.

[19] 陈佩,陆麒,许善华.伦理管理——21世纪医院管理的灵魂[J].中国医院伦理学,2010,23(4):53-55.

第6篇:医学伦理学的公正原则范文

【关键词】医院管理者;医院管理伦理;关注方式;意义

在医院管理活动中,管理伦理是管理道德的一门重要学科,其包括了医院与服务对象之间、医院组织与职工人员之间、职工相互之间以及各种社会组织与医院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囊括了医院管理工作中所有的道德发展规律及其现象[1]。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医院管理活动与工作也需不断进行改革。就医院的发展性质而言其与他一般企业追求利润的发展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即医院必须坚守道德伦理,且必须具有人道主义精神[2]。由于医学模式发生了极大的转变,使得医学伦理从以往的医患伦理逐渐向更大的领域渗透,即向医院管理伦理以及卫生政策伦理等方面渗透,因而只有有机结合医院管理与医学伦理,才能促使医院获得更多的发展和进步[3]。因此本文对医院管理者关注医院管理伦理的方式及意义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1医院管理者关注医院管理伦理的意义

医院管理活动是根据各项工作的客观规律和条件,通过计划、组织、协调以及指挥医院内的各个相关要素,从而确保顺利完成各项工作的过程。而在该项活动中,决定目标实现的关键性因素为具有思想的人,且技术发展水平越高,人的作用也越发重要。而医院管理者作为医院管理伦理的核心对象,其与医院管理内部的各个相关要素均存在一定的关系,且在对管理过程进行研究时,需对各相关要素,尤其是与医院有关的道德关系及其人际关系进行重点研究。另外在实施医院管理伦理的过程中,可以引申有关的原则、规范以及范畴等具体管理要求随着医院现代化的发展,医院管理不仅涉及面较广,管理内容复杂,且其还是教会各种伦理关系的重要场所。现如今,医院管理者在对医院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理念,要以患者为服务的中心,同时针对患者对健康权的需求最大限度的进行满足。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还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医疗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医院管理领域中,医院管理伦理直观反映了社会关系,其不仅是医院管理过程中,由管理者提炼以及概括的行准则,而且还是医院管理在特殊社会经济条件高度统一的主观认识以及客观要求。通过传统、习惯等方式,医院必备的规范、规章以及规定等获得了良好的固定,而由医院管理者通过概括、总结、升华后,这些固定的内容就逐渐形成了医院管理伦理,从而逐渐发展成为了医院调整内部道德关系的重要准则。而医院管理者以及现代化的医院,只有通过正视管理伦理与医院管理之间的关系,才能确定医院管理伦理的原则以及医院管理工作的出发点[5-7]。针对现代医院而言,医院管理伦理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为:(1)医院各项管理工作中,医院管理伦理是重要基础,是医院以患者为服务中心,坚持为患者服务,对患者健康权的合理需求进行最大限度的满足,并在市场经济以及社会主义背景下,遵循医疗机构合理、公正、公平以及优先社会主义原则,确保医院工作方向正确的关键。(2)医院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过程中,医院管理伦理使其重要的保障。而医院管理伦理认为,将医院医务人员工作的创造性以及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是现代化医院发展以及改革的应立足的基本点,这样既能有效的提升医院管理工作的效率以及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维持广大民众的健康。在开发卫生资源、制定改革政策、实施步骤、颁布发展战略、增减医疗卫生服务项目、调整经济政策以及经济利益之前,医院管理者需通过医学伦理学进行判断,即所采取的措施与医院管理伦理是否相悖。(3)在提升医院管理效率方面,医院管理伦理具有积极作用。医院管理伦理的规范、原则等,决定了医院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的确立,而管理人员通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则能促使管理者们通过高效的管理以及自身品格修养等,将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及主动性充分调动起来,从而确保了管理工作能够达到更高的效率。另外医院管理环境的和谐发展也离不开医院管理伦理的作用,其既适应了社会经济以及现代医院发展的需要,同时也适应了社会伦理,因此医院管理伦理在医院良好形象的塑造以及和谐管理环境的营造上发挥出了不可或缺的作用[8-10]。

2医院管理者关注医院管理伦理的方式

2.1强化培训考核制度

医院管理者在对医院管理伦理进行建设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医院内部所有员工加强伦理教育,而管理者是首要的伦理教育对象。通常而言,医院管理伦理的先进性,能够充分为医院的改革做好相应准备,其既能对不合时宜的观念进行批判,对管理改革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进行论证,同时还能将改革的重要意义从思想伦理上进行阐明,从而对人们的模糊认识做出有效的澄清。在医疗卫生事业以及医院发展进步的过程中,医院管理者的作用不可忽视,其承载着医院、医疗卫生伦理建设的推动责任。换言之,医院管理者的道德伦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是医院管理伦理建设的直接性、关键性影响因素。医院管理者的决策权以及工作态度,在制定计划、推动项目建设以及处理医患关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这样一来,医院管理者的道德素养以及伦理水平,不仅体现个人的行为,同时也涉及到所管理的医疗机构的整体道德伦理价值观[11-12]。

2.2加强建设管理制度

在医院伦理学中,医院的规章制度使其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医院管理过程中伦理学的有效结合与渗透。医院规章制度的完善性以及健全性,往往决定着医院的道德水平,而通常规章制度中贯彻了很多的医德原则以及医德规范。而医院管理伦理也是由各项规章制度来限制和规范院内全体员工的道德行为。目前很多医院在对医学伦理学加强建设的过程中,除了需对医疗方面以及行政方面加强建设之外,还需对医德管理方面的制约机制以及保障机制等进行不断的探索。医院通过对各科室、各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各种道德行为进行规范,并对激励功能以及约束力等进行增强,对患者个人权益加强保护;狠抓品质管理的关键,将医院管理的脉络彻底理清,从而给建立起了一个综合管理的制度,即以人为本、以岗位职责为关键的管理制度。这样一来医院的医疗程序实现了简约化、和谐化以及规范化,同时缩减了诊治环节,从而大大的增强了医院管理工作的效率[13-14]。

2.3充分发挥伦理委员会作用

在各大医院中,具有二级以上条件的医院,还需对医学伦理委员会进行完善。而该委员会的作用主要是审查科学研究、医疗活动、生物医学研究中的人的伦理行为。在改革和发展现代化医院的过程中,其自身会面临诸多的伦理问题,例如医院及其内部工作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冲突,医院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医院分配制度以及人事制度的调整等,都与医院管理伦理的选择以及导向存在一定的关系。而建立和展开医院伦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则可在一定程度上为一些重大问题的分析、处理以及方案决策等,提供必要的伦理咨询,即能够为制定和研究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这样保证了医院在伦理学的基础上来制定出各种重大决策。通过此种做法,既能够对医院的精神文明加强建设,并有效提高医院管理的水平,同时还能指导医务人员正确制定伦理决策。另外充分发挥出伦理委员会的作用,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医院管理有效实现伦理化,且医院医德医风的建设也可通过全新的角度进行加强,从而在医院管理中以强大生命力凸显出不可或缺的作用,进而有效的保障医院管理伦理达到较高的水平和质量[15-17]。

2.4明确医院伦理建设内容

在医院管理伦理中,卫生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而医院管理者针对医院管理伦理,首先需明确医院伦理建设的重点内容。从狭义上讲,医院人员的品德思想服务语言、医德医风评价、服务效果、医德医风考核以及服务态度等,即指的是卫生职业道德。而从广义上来讲,医院卫生部门的技术操作规范、各行政制度柜长、诊治能力与水平、服务流程、经济效益、医疗质量控制指标、社会效益等,均存在职业道德的具体渗透以及相互牵制,因此逐渐形成了重要的医学伦理学内容。因此在医院管理伦理的展开,就需要将上述因素充分考虑,以确保医院管理伦理的制度性、规范性以及全面性。

2.5加强监测与评价

在克隆技术、基因技术、新材料、新技术应用过程中,也需依据医学伦理学对其加强监督和规范。而在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尸体解剖、动物实验等方面,医学伦理学方面也正在形成或者已有存在一定的规范进行约束。而医院管理者针对这一系列的工作,都需要加强监测和评价,且要积极指导和带动医院的每一位员工严格树立牢固的伦理学意识,并从宏观角度对全院的员工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这样才能确保医院管理伦理获得积极的发展和建设[18-20]。综上所述,通过对医院管理者关注医院管理伦理的方式及其意义的研究,可以看出,在医疗卫生机制不断改革和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医院管理伦理的重视,加强建设医学伦理学,才能将医院的社会价值充分的发挥出来。

参考文献

[1]董敏.中国医院伦理组织机制优化研究[D].上海:第二军医大学,2013.

[2]刘卫平,焦月英,闫志刚,等.医院管理者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重要性认知度调查[J].中国消毒学杂志,2016,33(2):168-170.

[3]唐月红,陈瑛瑛,石慧,等.某综合医院在医院管理伦理的做法[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16,23(5):497-498.

[4]檀琳.和谐生态伦理视域下的医院文化创新研究[D].西安:第四军医大学,2012.

第7篇:医学伦理学的公正原则范文

1.1目前考核方式中存在的问题

从考核目的上看,很多医学院校仅仅把考试成绩作为考核医学生能否评优获奖、顺利毕业并获取学位的一个依据;很多任课教师只是把考试作为该课程学习完毕的一种应有形式,对其他方面并不关心。对于学生来说,虽然知道医师资格证考试涉及医学伦理学方面的知识,但很多人缺乏长远考虑,仅仅关心目前的学习状态。从考核内容上看,大多数医学院校《医学伦理学》课程的考核内容局限于教材,和医学专业课程一样,进行期末统一考试。考试题目由主客观两部分组成,答案基本上是唯一的,忽视对学生实际能力、情感态度及价值观的考查,没有体现医学伦理学的学科特点。从考核方式上看,长期以来,《医学伦理学》课程多采用笔试,注重对结果的评价,忽视对过程的评价,难以对学生的实践能力、价值观等进行衡量。《医学伦理学》课程意在培养医学生的职业道德,因此,必须与时俱进,适应人文素质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改革《医学伦理学》课程的考评模式,才能彰显课程本身的价值和作用。

1.2多元化评价方式的优势所在

考试对教育活动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也是评价和改进教学,使之有利于培养创新人才的基本途径;是引导学生主动、创造性地学习的重要手段;是检测和提高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由于传统考试方式的不合理,使得部分大学生即使掌握知识不充分,但通过临阵磨枪,仍能拿高分,这样培养的学生并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单一的书面测验和考试等考评形式已经不能适应《医学伦理学》课程的发展要求,运用多种方法对不同内容进行“多元化考评”势在必行。国外教育界经过多年教学研究,发现“多元化考评”相比于传统考核方式,更具有突出的优势。“多元化考评”强调评价方式、评价主体和评价内容的多元化,其目的是全面真实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提供教学改进的信息,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多元化考评”首先是一个以“教育多元化与考生能力多样化”为导向的多元化,具有在纵向和横向上“多层性”的属性。多元化的教育,有利于在教学过程中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协调性发展,并能促进教学改革。

2高校医学伦理学课程多元化考评体系的建立

2.1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是一次总结性的测验,是对学生进行理论知识和运用能力的检验,期末成绩所占比重最大,但不能像以往那样占据绝大多数。笔者认为所占比值30%即可,在医学伦理学课程期末应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进行,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题型,而且编写题目应结合医师执业资格考试,让学生在学完这门课就知道重难点所在,同时为以后职业资格考试做准备。

2.2课堂表现

通过学生的课堂表现,能够判断出学生学习该课程的态度,主要通过出勤率、课堂回答问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及上课的认真程度来衡量。上课表现,往往能够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成绩及学习习惯,上课表现的比重20%较为适宜。笔者认为教师每节课应在花名册上标注学生上课的情况,对上课表现好的学生进行加分,对旷课、睡觉、聊天、玩耍的同学进行扣分,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学生上课的一些不良习惯,使学生能很好的进行自我约束,同时也是对表现好的学生的肯定,也是教育公正的一个体现,更是反映这门课宗旨的一项较好措施。

2.3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是一种过程性的评价,其所占比重建议在20%。众所周知,高校教师承担课程多,人数较大,平时给学生留作业比较少,所以平时成绩首先包括作业。医学伦理学课程每学期应该至少给学生留一次作业,给学生一些话题,让他们写小论文,这样可以锻炼他们思考和写作的能力,并督促他们了解医学伦理的前沿成果。此外在平时的课堂中,还可以让学生们参与到教学当中,分角色表演或者组织辩论等,这个分数也是平时成绩的一种。还可以结合教学内容给学生放一些视频或呈现一些案例,让他们参与讨论,给他们的表现打分,调动他们学习思考的兴趣。

2.4实践成绩

为了提高医学伦理学课程的教学效果,使学生把所学更好地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去,实践成绩要占到学生最终成绩的20%,根据学生在社会实践中的表现和实践报告的情况来确定。实践教学的实施以小组的形式进行,让学生走向社会寻找自己感兴趣的医学热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并且进行成果展示。鼓励学生走到社会上,对自己感兴趣的社会问题进行调研可以更好地发挥理论联系实际的作用,同时有利于培养医学生的问题意识,并且也发挥了学生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教师要把实践教学制度化,通过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来提高学生的伦理道德水平。

2.5职业道德测评

医学伦理学的最大特点就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则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发展过程中的医学道德问题和医学道德现象,它是运用伦理学的理论、方法研究医学领域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问题的一门学问。其目的是培养医学生的职业道德,激励他们在学校刻苦学习,以后为病人全心全意的服务。因此,该课程的考核中应该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测评,测评比重10%比较合适。其主要做法是,教师编写职业道德测评问卷,发放到每个学生手中,根据学生答题情况进行评分。同时选取典型案例或社会热点医疗事件,由学生分小组进行讨论,然后班级各小组间互相评分,最后教师结合两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3对保证多元化考评体系取得实效的思考

3.1更新理念,确立多元化评价的考核模式

教学的最终目的是学生的发展,传统的教学理念限制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唯分数论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为培养出高素质的医学生,学校必须树立正确的教学理念。首先,学校领导要重视医学人文课程,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放手让教师不断的探索更适应医学生的教学模式和考核方式。其次,高校教师在做学术研究的同时,也要重视教学研究的探索,以教学带动科研,以科研支撑教学,多了解国外的和国内其他学校的教学信息,对一些好方法要借鉴,要敢于打破常规,循规蹈矩的教学模式和考核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了。最后,医学生在重视医学专业知识的同时,也要重视医学人文知识,真正做一个高素质的人才。

3.2完善教学内容,进行专题化教学

所谓专题式教学法,是指由任课教师在遵守课程教学计划的前提下,把整个教学阶段的教学内容按照一定的标准分成若干部分,然后把每个部分视为一个独立的专题来备课和授课的教学方法。对于专题的取舍,既要立足于教材,服务于教学计划,又要立足于学科要点,并适度关注学科前沿问题和时事热点;任何一个专题,都将讲述一个或者几个学科重点问题,其自成体系、独立成篇。专题化教学在很多学校都在开展,但方式也有差异,其效果比传统的教学方式要好。不同学校选用的医学伦理学教材有差异,但整体来看内容差别不大。现在很多教师的教学内容依然是课本理论知识,难免枯燥单调。教师应多了解一些医学伦理学方面的知识和社会热点问题及现实案例,通过整合,开展专题化教学。同时在教学内容中加入比较研究的方法,即相关内容看看国外的做法,丰富教学内容,也使得理论知识不会那么枯燥,深入思考后对学生的作用也会更大。

3.3灵活运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

第8篇:医学伦理学的公正原则范文

【关键词】妇科恶性肿瘤 临终救治 临终关怀 伦理思考

中图分类号: R47 文献标志码 A

科研项目:四川省科技厅项目 项目编号:2011ZR0063 四川省卫生厅项目 项目编号:【100239】

2014年4月,中国肿瘤登记中心正式了2013年中国肿瘤登记年报。与2012年年报相比,2013年最新癌症的一大变化就是女性癌症发病率上升明显,子宫颈癌、子宫体癌、卵巢癌占据了恶性肿瘤发病率前十位 [1],患者人群日益年轻化 [2],妇科恶性肿瘤严重影响着妇女的心身健康和生活质量。随着现代医学科学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病情危重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并延长生命。但是,对一些不可治愈的恶性肿瘤晚期患者,临终前运用大量的医疗技术、仪器与药物,而治疗结果显然是徒劳无为的,不仅患者身体饱受病痛折磨,家人身心疲惫,经济负担加重,并消耗大量的医疗资源且多为优质资源。对于妇科肿瘤患者数量增多且年轻化的趋势,大多疾病发

现时已较晚,疾病进展到临终期与患者接受疾病的心理过程时间短,大多在半年内,当患者从治疗初期对治愈疾病的愿望,转变为延缓生命的愿望,到临终期求生愿望的程度大大下降时,但对医疗决择已无力表达,家属因情感或舆论原因,不愿或不能终止治疗,在当前医疗环境下,医务人员为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和可能的法律诉讼,难以拒绝家属的要求,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3]。因此,应当在患者清醒并可接受癌症晚期事实条件下,由主管医生与患者及家属共同制定治疗方案:选择积极救治还是选择尊重生命自然过程的临终关怀,这既符合患者自愿的原则,也避免患者经受无尽痛苦折磨,并可有效避免过渡浪费医疗资源――符合有益无害的伦理原则。该如何提供选择方案及在何时提供,这对于伦理、道德和法律方面可进行讨论,在一定条件下,将为研究恶性肿瘤晚期患者的治疗方案、安乐死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与实施提供重要的依据。

1妇科恶性肿瘤临终患者治疗方案选择依据

1.1妇科恶性肿瘤临终患者的治疗进展与生存现状:据报道妇科恶性肿瘤居妇女全身肿瘤发病的首位,严重影响着妇女的心身健康和生活质量[4]。 躯体功能:疲乏、虚弱、无力,严重影响患者日常家庭生活与社会活动,失眠:常持续不断存在,经过休息与睡眠无法改善,同时,可伴有疼痛、恶心、呕吐、呼吸不畅、味觉与食欲下降、便秘等症状也是常见症状[5],精神心理由紧长―否认―接受―怨恨-到失望和痛苦挣扎,极度影响生存质量。大部份患者在生死搏斗中,丧失了继续生存的希望与信心,少部份患者盼望出现奇迹能坚强与病魔斗争,可延续最低限度的无价值生存几天到数十天[6]。目前生存质量的概念逐渐渗透到妇科恶性肿瘤治疗的各方面,在不影响疗效的前提下,应多考虑生存质量。由此,晚期患者放弃无意义治疗,加强临终关怀,是患者自身的需要,且符合有益的伦理原则,在患者确诊晚期肿瘤后,主治医师可择时机为患者提供临终期“临终关怀”的治疗方案。

1.2支持放弃治疗的伦理学依据

生命是神圣的,尊重生命是因为生命权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也是最高权利,但生命神圣不是绝对的,在患者身患不治之症而痛不欲生、治而无望的情况下延长生命即延长了痛苦,因此,在患者本人及家属表达放弃治疗的意愿后,主管医生通过诊疗标准做出诊断,按规范的程序向医疗主管部门请示并通过讨论做出是否放弃治疗的决定,是尊重生命的行为,避免临终患者遭受不必要的痛苦,符合伦理学有益无害原则。

1.3放弃救治可节约优质医疗资源,有利公正分配

第9篇:医学伦理学的公正原则范文

【关键词】传染病;隔离;控制;伦理学

公共卫生伦理学强调的人是具有社会性属性的群体组成,在这个群体中,个体公民必须承担个人和社会的责任,每一个个体都不可能抛弃社会而独立生存,其个体的自由和行为均应受到社会各群体(如家庭、邻居、工作场所、朋友圈子、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相互作用和影响。这些影响体现为法律、社会道德和规范、伦理性观念的制约。个人的权利在符合社会群体权利的情况下应该最大化的被尊重,体现在公共卫生和医疗方面则包含:知情同意、隐私尊重、自由权利等方面。但是如果所有个体只追求自身的自主和权利,就会破坏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社会无秩序和不稳定后,也会导致个体追求自身权利的破坏。在人类历史上对重大传染性疾病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强制隔离是在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时最经常被使用的公共卫生控制手段之一。有关记载可以追溯到旧约甚至古希腊时代。对于来自疫区的人员的隔离管制,则可以追溯到六世纪的拜占庭帝国、七世纪的中国、中世纪欧亚的某些区域、十四世纪的威尼斯、十四到二十世纪初的欧亚大陆及美国。进入到21世纪以来,随着2003年SARS病毒席卷全国,2005年四川报告了人感染猪链球菌疫情,2008年我国部分地区婴幼儿中暴发了手足口病疫情,2009年甲型流感开始在全球流行,2013年在我国部分省市又出现了人感染禽流感疫情。各种烈性传染病疫情的接踵而至,不仅是对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能力的考验,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和心理健康的考验。对于在这些疫情中涉及到的广大民众而言,公共卫生控制手段中所采取的强制隔离措施,除了带来了生活的不便、身体健康的影响外,对其个人和社会心理健康的影响亦不容忽视。现就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时所采取的强制隔离和控制措施的意义及伦理学问题进行初步讨论,以期在保护群众身体健康的同时,保护其心理健康。公共卫生的政策与活动是为了改善公众的整体健康,它并非不强调个体的健康,而是从整个人群的观点上进行判断、分析。其服务对象是整个人群,因此它面临的伦理学问题与临床医疗是不同的[1]。

1强制隔离在控制重大传染病传播过程中的积极意义

控制传染病传播的三大要素为:消灭或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因此在传染病控制过程中,对确定或疑似患有传染病的人员进行强制隔离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当具高度传染力、偏高死亡率且尚无有效预防及治疗方式的传染病出现时,由于人作为传染源是不能够采取消灭措施的,所以强制性隔离是一种不得已的公共卫生控制手段。为了大多数人的安全和健康,有些患者、病原携带者或密切接触者的隐私可能被公开,以便于寻找潜在的传染源、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大多数这类人员也能够理解,但这种隐私公开不能毫无限制,而且这种隐私公开所带来的影响是无法预计的。对烈性传染病的强制隔离措施应该由国家法律授权的部门(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专业机构提出,经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并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执行,才能满足其合法性和符合社会公益原则这一伦理学观念。

2强制隔离的起因

在历史上,由于鼠疫、天花、霍乱等烈性传染病的流行曾造成大范围人员死亡与逃亡,导致很多城市甚至因此沦为空城。也使得现今社会一提起烈性传染病就谈虎色变,恐惧心理占上风,导致政府与公众的过度反应。社会层面上对重大传染病出现后的恐慌和政府为了展现防疫决心,是促使政府施行强制隔离的主因,而政府采取的强制性传染病隔离控制措施无疑能有效的控制传染病的流行,使其局限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公共卫生灾难,这一点在2003年的SRAS的控制工作中得到了很好的验证。公共健康的口号不应该是“你所挽救的是你的生命”,而应是“我们一起挽救的生命可能包括你和你们”。因此,为了控制烈性传染病蔓延、流行而强制隔离控制少部分人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安全,为了整个社会安全,这也是传染病控制过程中强制隔离的首要意义和价值[2]。其次,传染病控制过程中强制隔离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传染病的蔓延和流行,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也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受传染病疫情直接冲击的主要是第三产业部门,包括旅游、交通运输、餐饮、酒店、娱乐、零售、外贸等,而对部分工业的间接冲击也会随时间逐渐显露。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必然对传染病疫情越来越敏感,且随着各个产业部门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受到直接冲击的部门不可避免地将损失传导给前后相关联产业,从而给上下游产业链造成间接经济影响,经济损失将会按指数效应放大[3]。

3现行的重大传染病强制隔离的法律依据

传染病的隔离和控制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为基础进行的。《传染病防治法》中第四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分别给出了隔离控制制度的详细规定。如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具体针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控制等,则分别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做出了规定,且特别说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表明强制隔离可适用于确诊的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而法律规定下的强制隔离又可分为三种情况:隔离、留验和医学观察。

4现行的隔离控制制度符合公共卫生伦理学原则

对于传染病人强制性隔离措施的使用已经由相关法律进行了规定。随着对传染病流行知识和法律的宣传,该措施也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拥护。合法的强制隔离也是符合公共卫生伦理学的要求。王春水认为公共卫生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效用原则、公正原则、尊重原则、互助原则和相称性原则[4]。在满足这些原则的前提下,还应该符合以下原则。

4.1使目标人群受益原则合法的强制隔离,限制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活动范围,也就限制了这些传染病的扩散范围,从而保护了在那些人周围的健康人群(公共卫生措施的目标人群),达到了保障涉及目标人群的健康和社会公正。

4.2使被隔离者所受影响减到最小

(1)最大程度的保护被隔离者隐私。通过采用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的手段,将其带离日常生活环境,避免被隔离人员日常生活环境的周围民众对其产生的歧视;

(2)尽可能的减少被隔离者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卫生部的相关规章要求,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疑似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经医学隔离、观察、排除后,不是传染病患者的,医学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这种规定是对被隔离者劳动权的补偿和保护,也是对其隔离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

(3)关注被隔离者的心理问题。被隔离的人群,由于对传染病的性质、程度及预后不了解,可能对自己是否发病及外界对自身的看法产生焦虑心理,远离亲人,社会生活领域急剧缩小,有可能产生孤独感和被遗弃感[6],故集中隔离地点应为被隔离者提供必要和充分的医疗设施、生活设施、娱乐设施及人文关怀,避免类似负面情绪的蔓延。

5减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社会心理的影响

对传染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强制性隔离,无论是在法律层面上还是在人民群众的理解上,都还存在着争论。由于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是无症状、未发病的人员,其可能会被感染而发病,也可能未被感染,或者由于自己的抵抗力较强而不发病。从而就给普通群众带来困惑:即一个没有患病的人员,为什么要限制人身自由被隔离?传染病具有一定的潜伏期,潜伏期中的病人不表现出疾病的状态。然而在潜伏期中,特别是在潜伏期到发病期的过程中(潜伏期末)传染因子就开始扩散,并能够传染给其他密切接触的人员。此种情况下,若不采取隔离措施,这些可能在潜伏期内的感染者在社会上流动,也就可能将传染因子进行播散,而在社会中引起广泛的传播,某些传染病的携带者及隐性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由于潜伏期等原因,同样可能造成传染病的广泛传播。故对特定传染病的携带者、密切接触者、隐性感染者、患者等应根据需要进行隔离或医学观察,但必须注意的是:被隔离或被实施医学观察者有知情同意及保护隐私的权利,有避免被遭到医源性歧视与伤害的权利。故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既要尊重患者的各种权利,又要维护公众利益,才能减少对社会心理的影响。

6强制隔离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

首先,过度控制带来的消极的社会影响。以手足口病的控制为例,手足口病(Hand-foot-mouthdisease,HFMD)是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之一,多发生于5岁以下婴幼儿,可引起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溃疡,极个别患者可并发心肌炎、肺水肿、无菌性脑膜脑炎等致命性并发症[5]。此病大多数手足口病患儿的症状较轻,无需治疗就能自愈。但我国现行的管理办法是: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或1周内同一班级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建议病例所在班级停课10d;1周内累计出现10例及以上或3个班级分别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时,经风险评估后,可建议托幼机构停课10d。对于一个丙类传染病,采取停园停课的措施,本来就值得商榷,另外,停课后这些孩子的去向更是一个大问题。大多数的家庭,孩子不上课家长就要请假照看孩子,这给家长的正常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在家休息的孩子如不能严格执行在家隔离的措施,就可能提高手足口病在社区内传播的风险,和停园措施的初衷不符。同时,停课措施的执行又会给公众带来恐慌的情绪,认为这种疾病一定很凶险,才会采取如此严格的措施。其次是隔离控制政策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问题,以霍乱外环境监测为例。在监测到霍乱外环境疫情的时候,首先要对出现疫情的地方进行采样,然后就是消毒和封存所有待出售的物品(以水产品为主)。检测周期一般为3d,如果检测结果为阳性,则销毁所有产品,如果为阴性,允许其继续出售。众所周知,水产品的价格一直很高,销毁某个摊位的所有产品,损失是巨大的;同时,由于水产品的特殊性,封存3d后即便允许其继续出售,但由于水产品的死亡也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还有禽流感疫情出现时,大规模的捕杀禽类,猪链球菌出现时集体宰杀生猪等。这些措施在控制了传染病流行的同时,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是现行的制度里没有明确的提及合理的损失赔偿问题,这就导致,公共卫生问题由极少的一部分人来买单,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7在疫情控制时要兼顾人的情感和疫情需要

在传染病疫情出现时,应尽可能的兼顾疫情控制的需要和人的情感。出现烈性传染病时,必须要采取最严格的措施,避免疾病的传播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的威胁,这个时候,隔离,停课、停工、禁止集会都是必要的。但是,一些可控制的疾病,病死率比较低的疾病,则应在充分了解传染病发病、流行特征的条件下,采取相对温和、易于被群众接受的应对方式,盲目的采取扩大化的强制性措施,不仅会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同时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综上所述,针对重大传染病的流行时期,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既是有效地控制烈性传染病流行的有力措施、也是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同时还遵循了伦理道德的规范要求。只要在操作过程中注意细节,就能够获得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江芹,胡善联.公共卫生领域中的伦理学[J].中国伦理学杂志,2003,16(1):11-12.

[2]孙雯波.传染病极其防控的伦理分析[D].广东: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0.

[3]张文斗,祖正虎,许晴,等.突发传染病疫情经济损失评估研究进展[J].军事医学,2012,36(10):797-799.

[4]王春水,翟晓梅,邱仁宗.试论公共卫生伦理学的基本原则[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8,24(11):74-78.

[5]赵成松,赵顺英.手足口病的流行概况和应对策略[J].中国实用儿科学杂志,2009,24(6):419-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