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 票据保证制度 从属性 独立性 本质属性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出现勃勃生机,票据的流通范围越来越广,票据形式也走向了规范化。根据马克思辨证主义原理,正是票据的广泛运用与流通,又反过来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效率,促进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然而,缺陷也随之产生,市场交易的效率性极大地威胁了其赖以生存的安全性。于是票据保证制度应运而生。票据保证制度之所以颇具特色,是因为其从属性与独立性的并存与矛盾。这也引发了学界有关于票据保证本质属性的探讨。
一、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法上的保证,又称票据保证,就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还请求保证之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在我国,票据的保证为汇票、本票共同具有的制度。
从票据保证的概念不难看出,票据保证与一般的民事保证都属于保证。它们有着许多共同点,比如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同属于人的担保,都是无偿行为,都以担保主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等。因此,从民法上的保证行为来看,票据保证也逃不开其从属性。然而,票据保证又属于票据行为的一种,以促进票据流通为目的,与民法上的担保又有不同,比如:票据保证是要式行为,票据担保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保证人如果为两人以上的所有保证人负连带责任等。作为票据行为,票据保证也当然的具有票据行为的特征——独立性。从属性与独立性两种相互矛盾的特性并存于一个行为当中,不免引发这样的思考,究竟孰为票据保证的本质属性?理论界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二、票据保证从属性及其表现
学界观点之一认为,票据保证的从属性是其本质属性。
首先,民法中的担保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和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由此可知,传统保证仅具有从属性,而无独立性。传统的保证制度设置的目的就在于,增加主债务的可履行性,以保护主债权人的利益和保障交易的安全,因此从属性是保证的本质特性。
票据保证作为一种特殊的保证行为,其设置的目的也是为增强票据的信用 ,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理所应当的具有了保证的从属性,即票据保证债务成立后,与被保证票据债务形成了一种主从关系,保证是一种从法律行为,形成被保证债务的出票、背书、承兑等是主法律行为。票据保证的从属约体现在《票据法》第49条和第50条。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对该条但书,学者多称之为票据保证“形式上的附属性”。 具体指在票据形式上存在瑕疵时,被保证的票据债务消灭 ,保证人债务随之消灭。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条,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也有类似甚至更为明晰的规定。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第32条“保证人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的规定。即表明:首先,保证人责任的产生依赖于被保证债务的存在. 其次,保证人贵任的种类、范围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
综上,都表现了票据保证从属性的特征,因此有学者将票据保证的从属性作为其本质属性。
三、票据保证独立性及其表现
学界对票据保证的本质属性,所持的另一观点则是其独立性。
独立性是票据行为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指在已经具备基本形式的同一票据上如有数个票据行为,每一行为各依其在票据上所载的文义分别独立发生效力,一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这又称“票据行为独立原则”。 转贴于
票据保证的独立性体现在,保证人不得以被保证人可以向债权人提出的抗辩事由,比如备保证人收到欺诈、胁迫或被伪造签名等,作为自己的抗辩事由,向其后手行使抗辩权,保证人仍要负票据责任。这就与民法上的保证有了较大区别,民法上的保证是从债务,相对于所担保的债务即主债务而言处于从属的地位,当主债务无效或被撤销时,保证债务便因此而无效或可撤销。
根据《票据法》第49条,保证人必须对合法持票人承担责任,即使备保证人的债务实质上无效(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的除外),也不影响保证行为的有效性,保证行为独立,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应承担清偿责任,这就票据保证的独立性。基于票据保证的独立性,产生的法律效果有:被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发生效力。即使持票未得到保证人的同意而擅自允许被保证人延期偿的,保证人也不能主张免除保证责任函;保证不得以主债务人所得主的抗辩,据之以为拒绝保证债务履行的事由。
于是,票据的独立性又形成了票据保证的又一独到风景。
四、票据保证本质属性之鄙见
从上述事实我们不难看出,关于票据保证本质属性的争论一直未终止。各学派均有其理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笔者支持票据保证本质属性为独立性,具体论述如下:
1.从属性作为票据保证本质属性的缺陷
票据保证具有从属性,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从属性是属于民法上保证的一般特征,它并不是票据保证的特性,缺少成为本质属性的独特性。并且,票据保证最根本的设置目的,简言之是为了保证其流通性。而从属性不利于保障票据持有人的利益,流通性受阻,与根本目的不符。最后,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票据法》是在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而又不作与国际公约或国外立法同样的规定“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意责任”。 我国有学者认为这体现了我国《票据法》有弱化票据保证从属性的立法意图。
票据保证的本质属性若为从属性,则无法突出票据保证的特性,与立法目的相违背。所以尤其明显缺陷。
2.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本质属性的合理性
首先,票据保证的独立性对票据的流通起着重要的作用。各国票据法之所以规定独立性,即实质上的票据瑕疵不影响票据保证行为的效力,正是由于实质上的事由,票据受让人不易察觉,为保护权利人起见,法律不使之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否则在转让票据时,受让人要费很多周折和时间调查票据上所有签名者是否有实质上的瑕疵,以致人们不愿意接受票据而宁愿不厌其烦来点现金,削弱了流通性。
其次,从票据保证独立性的经济价值(独立性的作用)来看,独立性影响着票据流通性,甚至把持着经济效率的咽喉。在目前,票据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起着加强商业信用,促进商品流通,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作用。反过来,票据的广泛运用也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分析了货币与资本的运行过程之后,得出了如下确凿的结论,在商业发展中,票据已经“形成真正的商业货币”,票据“是绝对的当作货币来发生作用的”,并且“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以票据的流通为基础”。由此可见,票据流通性是经济命脉的把握者,而票据保证制度的设置正是为了促进流通性,从而推动经济效率快速的增长。
再次,票据保证的独立性与票据制度的设置目的遥相呼应。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内以及国际上,票据制度的建立无疑是为了适应发展越来越迅速的市场经济,使其不至于阻碍经济前进的脚步。这必然要求独立性成为票据行为乃至票据保证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免除票据关系是否成立的不确定性 ,消除交易者的顾虑 ,提高票据的可信赖度和使用频率 ,促进票据流通。
综上,票据保证的本质属性为独立性,是具有其法理、立法以及实践上的合理性的。
参考文献
[1]王小能:票据法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孙卫国:票据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J].《当代法学》,2000年第5期
[3]高 勇:票据保证制度立法研究[J].基础理论研究
高一思想政治必修(1)《经济生活》第一框“揭开货币的神秘面纱”是整个经济生活的起点,也是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上好本框的内容非常关键,能为后面的教学打下坚实的基础,作为教师,应该对此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教材指出“购买商品需要货币,商品和货币似乎是一对孪生兄弟,其实,货币的出现要比商品晚得多。货币既不是神创造的,也不是圣贤发明的,而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里既讲到商品和货币的区别,又分析了商品和货币的联系,既点出了货币神秘面纱的现象,也要求我们由此揭示货币的本质。我认为,上好本框题的内容,必须处理好商品和货币中的几对关系,才能真正透过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
一、正确把握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即商品的有用性。正因为商品有某种或多种效用,才被人们用来交换,以满足人们的种种需要,离开了使用价值,商品就无从谈起。所以说,任何商品都有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一种物品能够成为商品的前提和基础,是商品的基本属性之一。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即劳动形成价值。不同的商品之所以能够以一定的比例进行交换,说明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共同的东西,有着商品交换双方公认的交换依据和尺度,这个依据和尺度不可能是使用价值,(因为不同质的东西,无法进行量得比较,)这个共同的东西,只能够是都耗费、凝结了一定量的一般性人类劳动,都消耗了劳动者一定的体力和脑力,即都有一定的价值。从而,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参照标准,即商品价值量的大小。
由此可见,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商品的基本属性。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离开了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就既不会产生,也无法存在。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体现了人与物、人与自然的关系;价值则是商品的社会属性、本质属性、特有属性、公有属性,体现了人与人这间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商品生产者要获得价值,必须让渡使用价值,消费者要获得价值,就必须支付价值。
二、正确把握货币基本职能之间的关系
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的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所谓货币的基本职能,就是货币在经济生活中所起到的基本作用。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的基本职能,是货币与生俱来的功能,是货币最基本的作用,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才是货币。货币是商品交换长期发展的产物,它直接起源于商品交换领域,又极大地促进了商品交换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于任何一次具体的商品交换过程来看,首先要明确交换的基础和依据,即确定商品价值的大小,于是货币就充当了衡量商品价值大小的工具,具备了价值尺度这一基本职能。在交换双方就商品价值大小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再通过货币这个中介进行交换,使商品交换得以顺利进行,由此产生了货币的又一基本职能,即流通手段。可以说,流通手段这一职能是建立在价值尺度的基础之上的,价值尺度职能的行使为流通手段职能的执行创造了前提条件,而流通手段职能则是价值尺度职能的目的和归宿,两者同时具备,共同构成货币的两种基本职能,共同担当货币的两项基本历史使命。
货币之所以能够执行价值尺度职能,是因为货币本身有价值,因而能够衡量一切商品的价值。货币在执行价值尺度职能时,并不需要现实的货币,只需要观念上的货币或者想象中的货币;而货币在执行流通手段职能时,必须用现实的货币,不能用观念上的货币。
三、正确处理货币基本职能与货币一般职能的关系
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与身俱来的,是货币的基本职能。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都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形成、派生出来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产生其他职能的基础。价值尺度的职能使商品具有价格,这样商品才能出卖,货币才能充当交换的媒介,成为流通手段。具备了这两种职能,货币才能成为一般等价物。货币退出流通领域,贮藏起来,就执行了贮藏手段的职能。随着商品流通的发展,商品的让渡同价格的实现在时空上出现了分离,产生了延期付款的现象。在赊销赊购过程中,货币被用来偿还债务。后来,它又被用来支付地租、利息、税款、工资等,货币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在世界市场上发挥作用的货币,就是世界货币。能够充当世界货币的,必须是有价值的货币商品,如黄金、白银等货币商品。所以,如果没有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职能,货币就不可能充当一般等价物,就不可能具有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得职能,因而,也就不会出现世界货币这一职能。
四、正确处理商品基本属性与货币基本职能的关系
货币的两个基本职能与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有着密切的关系,货币的两个基本职能来源于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的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既然是商品也就一定有使用价值,即能够满足人们生活中的某种或某些需要。货币的职能就是指货币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货币的使用价值;所谓货币的基本职能就,就是货币所起到的基本作用。同时,既然是商品,就具有一定的价值,故能够用来衡量其他商品价值的大小,能够充当价值尺度。所以,货币的两个基本职能与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会死统一的。
五、正确处理货币的本质与货币的职能的关系
货币的本质决定货币的两个基本职能,货币的两个基本职能是货币的本质的集中表现。货币的本质就是一般等价物,即从商品中分离出来的,可以直接和其他一切商品相交换并表现其他一切商品价值的商品。因为货币是可以表现其他一切商品价值的商品,就使它具有价值尺度的基本职能;又因为货币可以直接和其他一切商品相交换,又使它具有流通手段的基本职能。正因为货币具有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这两大基本职能,货币才成为商品“王国”中的“国王”成为商品经济中人们竞相追逐的目标。
六、正确把握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的关系
知识技能
商品经济的基本含义;比较说明商品与物品、商品与劳动产品的联系和区别;举例说明使用价值和价值都是商品的属性,却一不可;区别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说明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结合实例,说明商品的价值量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过程与方法
通过学生亲自调查、研究,培养学生自己动手、勤于思考的好习惯。
情感、态度、价值观
通过教学,培养学生的商品经济意识,树立起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贡献力量的爱国情感。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一、关于商品概念的教学建议:对于商品的概念,学生容易和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物品相混淆。对此,教师应该把握两点:
(一)、商品必须是劳动产品。非劳动产品不是商品。因为只有有了人的劳动才有价值,人们才会有了交换的尺度。
(二)、商品还必须是用于交换的。没有交换就不能进行比较,也无法体现出人的劳动的意义。对于这个概念教师可以用书上的图形来说明,同时还可以让学生自己举例说明哪些是商品,哪些不是商品并说明原因。使学生能够将商品与其它各种物品、劳动产品相区别。
二、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因素
(一)、商品的价值量即商品价值的大小,是用人们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计算的,而劳动时间又有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劳动时间之分。教师在讲述这一点时,应该讲清楚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劳动时间的区别和联系。并且要说明为什么价值量应该要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
(二)、讲清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要将清其含义主要弄清楚两个概念: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关于这两个概念可以以某一个部门或行业为例并可以结合马克思的话来讲述。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某一行业、某一部门大多数的生产条件,例如某一部门大多数都是手工劳动或者都是电气化作业。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指的是大多数生产者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
三、关于商品的价值。
(一)讲清楚商品价值的概念。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个概念学生很难理解,教师首先要说明不同的商品之所以能够进行交换不是因为它们使用价值相同。因为不同的商品有着不同的使用价值,因此无法从量上进行比较。要进行比较就必须找一个质上相同的东西进行比较,而人类的劳动虽然量上不同但是本质上都是相同的,都是人类脑力和体力的付出。而这些是可以从量上进行比较的。
(二)要说明商品交换实际上体现的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它体现的是人和人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例如:1把斧子=15千克大米。说的是人们在1把斧子上所付出的劳动和生产15千克大米所付出的劳动相等。因此,二者的交换实际上是劳动的交换。
(三)要讲清楚商品的价值要通过交换价值表现出来。人们的劳动凝结在商品上,商品即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载体。但价值本身不能自己表现出来,必须同另一种商品相交换才能表现,而这另一种商品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例如在:1把斧子=15千克大米中,15千克大米就是1把斧子的交换价值。
四、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
(一)、讲清楚劳动生产率的含义及其表示方法。劳动生产率是生产者的劳动效率,它可以用生产某一件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或一定时间内生产出的劳动产品的数量来表示。相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有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劳动时间来说劳动生产率有个别劳动生产率和社会劳动生产率。
(二)、当个别劳动生产率提高时,社会劳动生产率一般保持不变。这样劳动者个别劳动生产率提高,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仍然按社会平均价格来计算,这样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
(三)、由于不同的劳动生产者生产同一件产品其耗费的劳动时间不同,因此劳动生产率不一样。而劳动者要想获得很高的利润就必须尽量在一定的时间内生产出比别人更多的产品,这样劳动者要降低自己的个别劳动时间即提高劳动生产率。也就是说个别劳动生产率越高,劳动者的利润越大。
(四)、一旦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就意味着生产单位商品的劳动时间减少即价值量下降。同时也意味着在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数量增多即使用价值增多。这样,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减小,而使用价值增多,价值总量就保持不变。
(五)、这样社会劳动生产率越高,商品的价值量越小。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量同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五、关于商品的使用价值。首先,教师要讲清楚商品使用价值的含义。说明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是由商品本身的物理或化学属性等自然属性所决定的,商品能够满足人们的某一种需要。这体现了人与物的关系,而并不体现社会关系,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但同时还要说明,除了商品以外其他的物品也可能有使用价值,所以使用价值并不是商品的特有的属性。
六、关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关系主要讲清楚以下几点:
(一)、对于一个商品来说,必须同时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二者缺一不可。没有使用价值就不能进行交换因而不是商品,没有价值就缺乏交换的比例也不是商品。
(二)、作为商品,价值离不开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载体,因为价值是抽象的东西,它不能自己独立存在,必须依赖于有形的东西。而人类在劳动的过程中总是征对一定的有形物体。所以,价值不能离开使用价值而存在。
(三)、作为商品,使用价值也不能离开价值。因为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很多,但它们并不一定都是商品,因为有些物品如自然存在的阳光、水分、空气等都由于没有凝结人类的劳动而不是商品。所以,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不能进行交换不是商品。
(四)、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但是,对于商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来说,却不能同时拥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生产者生产出使用价值,目的是要实现在商品上所耗费的劳动即价值,而要得到价值就必须让渡出使用价值。这样,生产者出让使用价值得到商品的价值。对于消费者来说,他购买商品的目的是因为商品对自己有用,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也就是说他所要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要得到使用价值就必须对生产者的劳动支付报酬即让渡出价值。这样,消费者出让价值而得到使用价值。
七、教学重点、难点
(一)商品的概念
商品的概念是本课乃至全书的最基本的概念,它是以后教学的基础。对此,应该把握两点:第一、商品必须是劳动产品。凡不是劳动产品就不是劳动产品,当然也有例外,但这不能否定商品是劳动产品。第二、劳动产品必须用于交换才是商品。不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不是商品。教师为了讲清这个问题可以利用书上的图,还可以以列表的方式让学生区分出商品与其他劳动产品及非劳动产品的联系和区别。表格如下:
比较
商品
其他劳动产品
商品
其他非劳动产品
区别
1、商品用于交换
2、商品有价值
3、商品是个历史范畴
1、不用于交换
2、没有价值
3、劳动产品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永恒的范畴
1、商品是劳动产品
2、商品用于交换
3、商品是个历史范畴
1、不是劳动产品
2、不用于交换(特殊情况除外)
3、物品是个永恒的范畴
联系
1、二者都是劳动产品
2、二者都有使用价值
3、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
二者都有使用价值
(二)商品经济的产生条件
主要讲清楚两个问题:
1、商品经济产生的过程。对此,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分析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来进行讲述。让学生明白为什么原始社会没有商品经济,而末期却出现了商品经济。
例如:
2、商品经济产生和存在的两个条件。经过上面的分析学生不难理解社会分工和私有制是商品经济出现的条件。同时教师还要讲明,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也越来越复杂化,因此商品经济越来越发达。
(三)、商品的基本属性
1、关于商品的使用价值。首先,教师要讲清楚商品使用价值的含义。说明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是由商品本身的物理或化学属性等自然属性所决定的,商品能够满足人们的某一种需要。这体现了人与物的关系,而并不体现社会关系,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但同时还要说明,除了商品以外其他的物品也可能有使用价值,所以使用价值并不是商品的特有的属性。
2、关于商品的价值。
(1)讲清楚商品价值的概念。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个概念学生很难理解,教师首先要说明不同的商品之所以能够进行交换不是因为它们使用价值相同。因为不同的商品有着不同的使用价值,因此无法从量上进行比较。要进行比较就必须找一个质上相同的东西进行比较,而人类的劳动虽然量上不同但是本质上都是相同的,都是人类脑力和体力的付出。而这些是可以从量上进行比较的。
(2)要说明商品交换实际上体现的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它体现的是人和人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例如:1把斧子=15千克大米。说的是人们在1把斧子上所付出的劳动和生产15千克大米所付出的劳动相等。因此,二者的交换实际上是劳动的交换。
(3)要讲清楚商品的价值要通过交换价值表现出来。人们的劳动凝结在商品上,商品即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载体。但价值本身不能自己表现出来,必须同另一种商品相交换才能表现,而这另一种商品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例如在:1把斧子=15千克大米中,15千克大米就是1把斧子的交换价值。
(4)关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关系主要讲清楚以下几点:
①对于一个商品来说,必须同时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二者缺一不可。没有使用价值就不能进行交换因而不是商品,没有价值就缺乏交换的比例也不是商品。
②作为商品,价值离不开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载体,因为价值是抽象的东西,它不能自己独立存在,必须依赖于有形的东西。而人类在劳动的过程中总是征对一定的有形物体。所以,价值不能离开使用价值而存在。
③作为商品,使用价值也不能离开价值。因为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很多,但它们并不一定都是商品,因为有些物品如自然存在的阳光、水分、空气等都由于没有凝结人类的劳动而不是商品。所以,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不能进行交换不是商品。
④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但是,对于商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来说,却不能同时拥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生产者生产出使用价值,目的是要实现在商品上所耗费的劳动即价值,而要得到价值就必须让渡出使用价值。这样,生产者出让使用价值得到商品的价值。对于消费者来说,他购买商品的目的是因为商品对自己有用,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也就是说他所要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要得到使用价值就必须对生产者的劳动支付报酬即让渡出价值。这样,消费者出让价值而得到使用价值。
3、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因素
(1)商品的价值量即商品价值的大小,是用人们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计算的,而劳动时间又有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劳动时间之分。教师在讲述这一点时,应该讲清楚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劳动时间的区别和联系。并且要说明为什么价值量应该要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
(2)讲清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要将清其含义主要弄清楚两个概念: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关于这两个概念可以以某一个部门或行业为例并可以结合马克思的话来讲述。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某一行业、某一部门大多数的生产条件,例如某一部门大多数都是手工劳动或者都是电气化作业。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指的是大多数生产者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
4、劳动生产率和商品价值量的关系
(1)讲清楚劳动生产率的含义及其表示方法。劳动生产率是生产者的劳动效率,它可以用生产某一件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或一定时间内生产出的劳动产品的数量来表示。相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有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劳动时间来说劳动生产率有个别劳动生产率和社会劳动生产率。
(2)当个别劳动生产率提高时,社会劳动生产率一般保持不变。这样劳动者个别劳动生产率提高,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仍然按社会平均价格来计算,这样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
(3)由于不同的劳动生产者生产同一件产品其耗费的劳动时间不同,因此劳动生产率不一样。而劳动者要想获得很高的利润就必须尽量在一定的时间内生产出比别人更多的产品,这样劳动者要降低自己的个别劳动时间即提高劳动生产率。也就是说个别劳动生产率越高,劳动者的利润越大。
(4)一旦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就意味着生产单位商品的劳动时间减少即价值量下降。同时也意味着在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数量增多即使用价值增多。这样,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减小,而使用价值增多,价值总量就保持不变。
(5)这样社会劳动生产率越高,商品的价值量越小。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量同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教师还可以以下面的简图进行说明:
教法建议
1、商品的概念:教师可以列举各种物品让学生分辨哪些是商品或者让学生进行市场调查分辨出商品,然后将商品与劳动产品和物品进行比较分清它们之间的界限。
2、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这一点教师可以让学生会议人类历史的发展历程,然后结合这个发展历程进行分析。
3、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这个知识点教师可以与自然经济相比较,得出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
4、使用价值:教师可以通过设疑问,列举各种商品,让学生明白人们为什么要买这些商品,这依据的是商品的什么内在属性。
5、价值:通过事例分析两种商品为什么能够相交换,这种交换的本质是什么?
6、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这个关系教师可以通过提问逐步引导,如:“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是不是商品?废品或变质、卖不出去的是商品吗?商品的价值体现在哪儿?没有价值的商品存在不存在?物美价廉是指的什么?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是否可以同时拥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等等。”并结合具体事例进行说明,然后让学生讨论、思考并总结二者的关系。
7、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这个问题可以针对某一件商品的生产,让学生对不同生产能力的企业进行调查,让学生明白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及为什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
8、商品的价值量和劳动生产率的关系:这个关系教师可以通过列举具体的事例进行分析。说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与商品价值量的大小成反比例,以及与价值总量的关系
商品的基本属性
教学过程
提问:
1、商品和商品经济是不是同时产生的?
2、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和商品经济产生的条件为什么不同?
3、商品经济的类型有几种?
上节课我们讲了商品的定义,一件物品要想成为商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劳动产品,其次用于交换。那么成为商品后,世界上的商品成千上万,它们各有各的特点和属性,但是它们都有两个最基本的属性,那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商品的价值。教学过程
一、商品的使用价值
1、商品的使用价值(定义)
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叫做商品的使用价值。(让学生看视频《商品的使用价值》)
通过这一段视频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物对人的需要的一种满足。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每一种物品都具有使用价值。下面请同学们结合自己日常生活中的实际举出一些例子。
学生举例略
通过前一节课的学家已经了解到了:商品是包含在物品里面的。既然物品具有使用价值,那么作为物品一部分的商品当然具有使用价值,而作为商品却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因为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即使在它上面耗费了大量的劳动,但是由于对人们没有用处,所以不会有人买它。这样,这种物品不可能进行交换因而不是商品。例如:买粮食是为了吃,买衣服是为了穿,买花是为了观赏等,每一种商品都有一定的有用性,粮食能满足吃的这种需要的属性就是粮食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即使在上面花费了大量劳动,没有用,是没有人愿意交换的,不是商品。
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特定性,一种商品和另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所以二者才需要交换。使用价值也不能比较大小,你不能说,是一根绣花针使用价值大,还是一列火车使用价值大,因为它们的用途是不一样的。你不可能用绣花针来运输,更不能用火车来绣花。
作为商品,它是为了满足人们某一种需要,有特定性;而作为一个物品,它的使用价值可以是多方面的。如粮食,我们买粮食是为了吃,而粮食用途是多方面的,既可食用,也可用作酿酒,还能制作工艺品,还能造纸,织布等用途。
2.商品使用价值所体现的关系
既然商品必须具有使用价值,下面就让我们来进一步思考一下: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人类所赋予它的吗?
不是,如粮食,最初我们只认识到它能吃,那这时,是不是它就没有别的用途呢?
显然也不是。它的使用价值是生与俱来的,是由它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组织结构等决定的。
所以: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
商品的使用价值这种能满足人们特定需要属性与人的需要是一种物与人的关系。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具体的,如一件商品,你能观察到它的结构,物理性质,质量等内容。
3、商品的使用价值不是商品特有的属性。
除了商品以外,其它非商品的劳动产品,也有使用价值;与人有关的一些物品,也有使用价值,如阳光哺育万物成长,空气供人呼吸等等。
二、商品的价值。
1、商品的价值(定义)
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商品的价值。(播放视频《商品的价值》)
这个定义可以分析为“商品的价值是劳动”,劳动是一个抽象的字眼,我们不能看到劳动,只能看到具体的劳动方式或劳动动作,所以价值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我们看不到,摸不着,那价值是怎样体现的呢?这就需要交换价值来表现。
⑴交换价值
是一种商品和另一种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和比例。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例如:
1把斧子=====15千克大米
这15千克大米就是1把斧子的交换价值,15:1就是这两种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和比例。由于这两种商品使用价值不同,所以它们需要交换,那又是什么东西决定它们能够划等号的呢?这就是价值。
价值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还拿这个等式来说,生产1把斧子和生产15千克大米的生产工具,生产对象,生产过程,生产方式是很不一样的,这是有差别的人类劳动。但人类劳动既有差别又无差别,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就是不管差别有多大,在生产中都耗费了人类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这就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这个等式说明,生产1把斧子和生产15千克大米的劳动量是相当的。
⑵交换价值与价值有区别,但也有联系。
①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②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要根据价值的大小来决定,价值变了交换价值也会相应发生变化。
2、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
价值是抽象的,我们也可从等式中得到,表面看是两种商品在进行交换,实际上人与人在交换劳动。价值体现了人与人的关系,是商品的社会属性。
3、商品的价值是商品特有的属性,本质属性。
只有商品才有价值。自然物品,不凝结人类劳动,形不成价值;不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虽然也在上面付出了劳动,但不用于交换,这个价值就不能表现出来,就没有价值。所以价值是商品特有的,而且是商品的本质。
三、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
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这二者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这两者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下面请大家来看一段视频(播放视频《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
(播放完视频后)下面请大家将视频上所讲的内容和书本结合起来,思考并讨论一下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
(学生讨论总结并回答)教师归纳: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作为物品来说,可能具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而商品必须同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从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联系和区别这两个方面来看一看。
1、区别
这些结论是我们从上面分别对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分析中得出来的。商品既然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那么,它们还有着联系:
2、联系
⑴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二者缺一不可。
(播放视频《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购买商品的时候,大家都喜欢买到既便宜而质量又好的商品。也就是说大家都希望以较低的价格买到质量高即“物美价廉”的商品。“物美”是人们对商品质量的期望,也就是希望商品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需要,体现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价廉”是人们对商品价格的要求,也就是要求商品的价格要低,这体现的是商品的价值。从人们的这种心态我们可以看出:
①价值离不开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A、一件物品如果没有使用价值,不会成为商品。当然也没有价值。
B、商品的价值是抽象的,而使用价值是具体的,抽象的东西必须依附于具体的物质形态上。
C、使用价值的好坏,直接影响商品价值的实现。
举例:现在重视产品质量就是为了价值的顺利实现
海尔首席执行官张瑞敏砸冰箱。
从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使用价值的重要性,而作为一个国家或企业也必须非常重视商品的使用价值即质量。产品质量不好必然要影响企业的信誉和效益。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很多企业都非常重视产品的质量。所谓“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与此同时:
②使用价值离不开价值,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
有使用价值,但如果不用于交换,价值就不能表现出来,就不是商品。有价值的东西一定有使用价值。有了价值说明商品生产者之间进行了商品交换,因为价值体现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既然商品生产者之间进行了商品交换,这就说明商品对人们有用,这样它就是一种商品。所以,有价值的东西说明它是商品,必然具有使用价值。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使用价值也离不开价值,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人们总是把商品看作一个二因素的东西,希望找到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最佳结合点。
如“物美价廉”“货真价实”这都是从二者结合的角度考虑的。
⑵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相互对立,相互排斥。
刚才我们是从商品本身来谈商品的两个属性,看到商品应该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但是,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来思考,我们也会看到使用价值和价值经常相互分离的情况,例如商品生产者和商品消费者就不能同时拥有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不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谁也不能同时占有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那么,请同学们分析一下: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在生产者和消费者手中是怎样分离的呢?
学生回答略
商品生产者是为了获得商品的价值,而消费者是为了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生产者为了获得商品的价值就必须让渡使用价值即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卖给消费者;消费者为了获得使用价值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就必须用钱来购买商品生产者的商品即向商品生产者支付价值。商品交换一旦成功,二者就分离了
板书设计:
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
2、商品经济的含义
(1)商品经济的产生过程
(2)商品经济的含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总和
二、商品的基本属性
三、品的价值量
1、商品价值量的含义
2、商品的价值量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
(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
(3)个别劳动生产率对商品生产者的影响
(4)商品的价值量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关系:反比例
探究活动
一、
可以将学生分成四组,对生产某一产品的厂家或人员进行调查,例如:皮鞋厂、食品加工厂等。分别看它们生产同一件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是多少,从而计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少。
日生产产品量
平均生产一件产品所需时间
企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
工人文化技术水平的高低
企业盈亏情况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商品的价格
个体户
()
私营企业
()
外资企业
()
国有企业
()
注:括号内请填写企业名称。
二、
我国的商品市场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可以组织学生了解一下这个过程,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商品及商品经济的含义。
对此,可以让学生查找资料、询问老人或进行市场调查,填写下表。并讨论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变化?
市场上商品量
商品买卖方式
粮食价格
生活必需品平均价格
耐用消费品价格
1978年以前
1988年
1995年
关键词:经济行为;“经济人”;道德;价值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6-0011-03
一定的经济体制需要建立怎样的道德规范,这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愿,而是取决于经济运动的客观要求。正如恩格斯所说:“人们是‘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的,道德‘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经济状况的产物’。”[1] 通常我们认为,经济和道德是两个互不相关的领域,但实际上,经济和道德始终是相互依存的。道德从本质上说是经济的产物,而经济也并非是没有价值目标的自然现象,任何经济发展的目标中都内涵着相应的道德目标。经济是目的与具有可供选择的用途的稀少手段之间关系的人类行为[2],道德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及他人的行为规范,在哲学层面它将被提升为人内心情感的一种满足,这就说明了道德也是具有效用性的,因而我们可以利用经济的与道德的效用这一共通点,证明经济与道德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所以,经济的发展必须要遵循道德的要求。
一、经济行为主体的道德分析
经济与利益是社会运行的条件和目标,是人们生活的核心内涵,也是人们社会活动、社会工作注意力的焦点及行为动力所在[3] 。对于市场经济的形态而言,劳动产品表现为商品的形式,或者是商品的价值形式,可以说这就是组成该形态的细胞形式。在经济形态的运动中,涉及人的经济范畴是由一定的人来承担的。在经济哲学层面,经济范畴人格化之中蕴涵着“经济人”和“道德人”之间的互动关系,经济范畴人格化表现为物的人格化和人格的物化。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经济活动和道德作用之间有着相互作用的能动关系,而经济范畴人格化使得这种能动关系更具体化。
1776年问世的《国富论》中,作者亚当·斯密成功继承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创造性地使“经济人”这一概念成为一种真正的社会经济哲学,并赋予它崭新的价值。可以说,是斯密第一次把最初以道德哲学问题形式出现的利己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转化为经济学问题。作为经济行为的主体,从“经济人”的观念出发,人之所以拥有自利的属性,是因为他被置于货源相对稀缺的并且彼此竞争的社会环境里面,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人们往往存在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在这个意义上说,经济领域的道德现象,不过是以人的经济行为作为载体而表现出来的道德,是道德的一种具体的、特殊的表现形式[4] 。在斯密看来,当时的英国正在逐渐走向一种“进步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高质量的生活标准由上而下普及全民,激励人们努力工作的是丰富的商品和较高的工资,而非贫苦的生存压迫。对于斯密的这一见解,很多人指责他是给无限追求物质享受的贪婪带上美丽的光环。对此斯密认为,人们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有利于促进人培养自身的可贵品质,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和文明的进步,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制度的变革。
人是一切社会属性的总和,“经济人”则是人类理性对自身属性进行抽象思维的产物。“经济人”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通过对人的具体经济活动的考察,扬弃人在经济活动中的非本质属性,抽象概括出它的具有普遍性的本质属性;“经济人”也是一个具体的概念,它能够充分体现每个参与经济活动的人的行为的多样性,能够说明人的经济活动的普遍本性。黑格尔指出:“概念在个别中既在自身中,而由于个别性,它又将在自身之外,并进入现实。”[5] 因而,“经济人”这一概念包含着丰富的人的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在市场经济中,人实践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动机上还是效果上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并且力求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经济回报,这一目的反映了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本质属性,而这种本质属性的人格化就是“经济人”。
二、经济逻辑在道德分析中的体现
道德是一种有利于社会或群体的生存及发展的行为规范,不管它是自然筛选的结果,还是人类理性选择的结果,它的形成以及发展需要遵循经济发展的规律,这就是道德与经济之间的内在一致性。经济行为的实践过程并不存在于单纯的伦理道德的活动中,但是实践每一经济行为都体现着一定的伦理价值和道德精神。任何道德规范的产生、存在以及发展的客观基础,都是以社会物质生活的产生方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存在,理论层面,经济行为在实现了经济价值的同时也应当具有一定的道德价值。
正像所有的动物都为快乐所向导一样,无论人的发展比动物高级多少,也是在追求快乐满足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不同的是人可以凭借其独有的理性对满足程度作以比较。在经济学上,把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时得到的满足程度称为效用,是对商品使用价值的主观评价,它或者是对人自身生理需求的满足,抑或是对人心理层面的一种体现。商品效用具有边际递减的规律,其原因在于,从人的生理和心理角度看,随着相同商品的连续增加,人们从每一单位商品消费中得到的满足程度是递减的[6]。该规律具有普遍意义,即社会对某种物品或行为的评价也会随着其对该物品或行为的拥有而增加,以及该物品或行为的普及而减少。消费者行为实践效用最大化,要使得消费某一商品的边际效用等于他付出货币的边际效用,此时实现总效用的最大化,即消费者均衡的状态,人们从商品上获得的内在满足通过货币的支付而取得了外在的表现形式。这一规律同样表现在人们的行为上,从道德行为的付出上得到等量的内在满足,付出越多的人就得到的越多,没有付出的人也就没有得到,道德行为的付出也成为人们内在满足的外在形式。
微观经济中的长期函数和短期函数也体现在人们实现满足程度的过程之中。可以肯定的是,一般情况下人们既会考虑行为的短期效用,也会有考虑行为长期效用的倾向。但是却往往因为诱惑而看不到未来的利益所在,就算有看到也因陷于“路径依赖”[7]或无奈的情况下顾不得考虑未来,这是一种非可持续发展的做法。如此只顾眼前利益,其所得的不论是外在利益还是内心的快乐程度,都是有限而短暂的。拓展到道德领域,更多不道德的选择不是由于人们只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是因为他们往往只考虑现在的收益而不顾明天的所得。可以说,若是在人们的效用函数中加入长期效用这一自变量,那人们的非道德选择将会大为减少。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很多企业都意识到强调品牌信誉建设的重要性,例如海尔“真诚到永远”、“信念、信赖、信心,中信银行”等。“谁要生产商品,他就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社会的使用价值。”[8] 虽然在品牌信誉建设上有较大支出,前期的销售可能无法提供净利润的回报,但是随着产品交易规模的扩大,信誉品牌产品的销量将持续增长,相比较粗工滥造、以次充好的企业,信誉品牌将占有比例较大的市场份额和稳定的购买群体,企业收益也会持续增加。
三、市场经济的道德存在
美国伦理学家诺兰有说过:“每一种经济体制都有自己的道德基础,或至少有自己的道德含义。”[9] 纵览世界近代经济史,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历了原始的、不发达的和发达的几个阶段,与其他任何社会经济形态相同,市场经济有自己内在的一套道德准则,而且是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的。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一种交换经济,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方的所得都必须经由相应的付出,这样就决定了参与市场经济的人的利益既有矛盾对立的一面,又有协调合作的一面。可以说,现代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并非极端的利己主义,而是利己与利他相结合的互利主义。“真正激励一个经济学家的不仅是作为一个社会企业家的赢利热情,而是这种他在探索中发现的经济学理想和道德理想的一致性。”[10] 因此,权利平等、自由竞争、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等等便构成了市场有序运作的基本道德观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日益发展壮大,但是从根本上说中国的市场经济是不完善、不成熟的,不仅是外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更有市场经济内部的自我运行机制未能形成。随着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领域的发展和体制转轨,随之而产生了一些道德败坏、诚信缺失等不可争的事实,改革使得人们在追求发展的过程中趋向于拜金主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裸的金钱关系。少数人利欲熏心,妄图利用别人的信任而进行坑蒙拐骗以取得不义之财;很多企业唯利是图地把有损消费者生命安全的产品投放到市场,如双汇“瘦肉精”火腿、三鹿“三聚氰胺”奶粉……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信用准则,破坏了市场的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在市场经济发育逐步成熟的历史进程中,信用与反信用的矛盾冲突中,最终必然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观念——信用,从其深层分析,乃在于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形成的一种合力,一种客观上的市场制衡机制,这就是优胜劣汰[11] 。市场经济的道德是由“经济人”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思维发展演变而来的,在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实现和保障的前提下,做好事的行为能够上升为情感的需要,从而符合实践者的利益追求,这种实现具有双赢乃至多赢的性质,也使得市场经济的道德具有相对可靠的成长性。
在经济活动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社会道德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义利关系的互动,可以说义利关系是任何经济活动都无法回避的贯穿始终的问题,二者之间有其冲突的一面,在经济活动中表现为经济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冲突,“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拜物教性质,因此拜物教是同商品生产分不开的。”[8] 由于两种价值在动机、结果和影响等层面并不一致,往往使经济人行为偏向拜金主义;二者也有其协调的一面,义与利并非完全对立,而是与正当的利益是和谐一致的,它创造了人们实现正当利益的价值空间,也提供了人们实现正当利益的价值导向。
四、结语
亚当·斯密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导向经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如此就会产生竞争—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积累—开拓市场,从而最终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斯密的这一理解是诠释“利益动力论”的经典,改革开放三十年多来,中国社会经济的巨大变化也印证了利益的无穷动力。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坚信,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虽有联系,但它们二者之间有着质的区别:
市场经济反映的是社会的经济本质,它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资本主义经济就是市场经济;而商品经济则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它可以存在于不同的经济时代,如简单商品经济和发达商品经济,它可以存在于截然不同的经济制度下,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如此等等。后来,随着观念的转变和认识的深化,人们逐渐放弃了传统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并不反映社会的本质属性,资本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同样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而且认识到,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不同,它是国际通用的经济学术语。但是,在观念更新的同时,人们又苦苦地追寻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之间的某种区别,苦苦追寻着崭新的市场经济理论与传统经济理论的某种联系,他们引经据典,留恋着自己过去的某些研究成果。他们在原有理论的基础__七,提出了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有到了商品经济高度发达,高度社会化时才成为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经济运行的内容,而后者则是经济运行形式,即内容和形式的关系,等等。我们的观点是:
第一,商品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这里交换的客体是各种各样的商品,交换的目的或者是为了使用价值以满换主体的某一方面的需要,或者是为了价值形式本身,即增加了的价值额。在货币产生以后,货币代表着商品价值,一般等价物,除了在极端落后和封闭的地区进行物物交换(W一W)以外,任何交换都是货币为媒介的交换(W一G一W);更重要的是,任何交换都是在市场上进行的。因为,市场不单纯是商品交换的场所这一空间概念,市场也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联结商品的买者和卖者,生产者和消费者场来解决,等等,这些都需要由宏观经济管理来进行矫正云(l)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制定严格的市场竞争规则,这是市场机制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经济前提;(2)政府着力于解决外部不经济间题,迫使市场参与主体在追求最大限度利润的同时也照顾到社会利益;(3)确定社会发展广目标,使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同时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有效地运用财政、税收、利率、信贷等经济杠杆调节市场经济活动;(4)搞好国防建设、塞础教育、生态平衡等,以保证社会稳定,环境优化,以及全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实现社会公平和收入均等化,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制度。
第二,宏观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以及再生产各环节经常保持平衡,而单纯地依靠市场的作用是无法做到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要求加强宏观管理,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成分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它在现阶段主要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这里的“国家”,实际上指的是政府(包括各级地方政府),这样国家所有制实际上就变成了政府所有制.由此,这时的政府就具有了双重的身份:一方面,它是经济调控和宏观经济管理的主体;另一方面,它又是经济活动的主体,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这就决定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不只是浮在经济活动的表面,它已经深入到经济活动的内部。‘这种管理在促使整个经济协调运行的同时,也要维护生产资料公有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本身。
三、深化改革是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前提和保障
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取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改革伊始,我们虽然未明确提出这一目标,但实际上也是在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改革一开始,我们便放开部分计划管制的,范围,使一部分商品进入市场自由交换和自由定价,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纵观14年改革,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管那时我们承认市场经济与否,但我们所走的道路就是逐步缩小计划调节的范围,从而扩大市场交换的范围,使市场机制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但是,向市场经济过渡,确立一种崭新的经济体制毕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需要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才能形成。这样现阶段就正处在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经济运行的特征是新旧两种体制同时并存,一方面是日渐消亡的旧体制,另一方面则是富有旺盛生命力的市场经济新体制。两种经济体制的同时并存和起作用,使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关系变得更加纷繁复杂.由于旧的集中命令型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它还在不断地渗透到市场经济活动和各种市场关系中,再加上向市场经济过渡所需要的一些基础保障设施不健全,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种种矛盾和摩擦,诸如通货膨涨严重、经济秩序紊乱、权力与货币交换等现象,如何看待这些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重大抉择之一。
第一,首先应当明确各种间题的存在决不是搞市场经济造成的.当前各种向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有二:其一是由于旧体制运行的惯性,使现实经济运行往往偏离正常的轨道。如在旧体制中,政府对于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控制,后来,通过简政放权和缩减指令性计划,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权限大大缩小,这时政府对于经济活动主要施以指导性计划调节。但是,由于指导性计划涵义不清,而且缺乏具体实施办法,在实际执行中,“指导”变成了各级政府部门干预市赞场经营的借口。由于政府(人格化为各级政府官员)的某些行为不规范,在经济调节中出现随意性,用不负责任的长官意志代替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由此看来,旧体制虽然打破了,但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新体制还很脆弱,旧体制的惯性,旧的习惯势力随时都威胁甚至绞杀着新体制;其二,在新体制形成的过程中没有形成各种配套机制和各种保障措施,致使市场机制难以正常运轨。市场机制本身是一种“残酷”的机制,它优胜劣汰,通过保证最有效率的生产者来保证社权会经济活动,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福利制度,就不能把我国经济的主体国有大中型企业推向市场参与竟争。而我国目前之所以出现各种社会经济病症,其深刻原因就在于各种措施不配套导致市场法则无法贯彻。由此可见,由于市场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则,那么,各种利益,各种势力的碰撞和摩擦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第二,既然存在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症结在于两种体制和两种规则同时起作用,那么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只能是迅速地实现单一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规则。在这里,如果实行体制复归,恢复到以前的集中计划型体制,那是没有出路的,这样,我们就只有向前走,就是彻底地变旧体制为新体制,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促使旧体制迅速死亡,并使之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从而过渡到单一的市场经济新体制中。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专家、学者们一致认为有四大支柱:(l)自主的企业制度,彻底割断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2)完善的市场体系,包括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3)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包括科学的调控体系和灵活的调控手段;(4)开放的经济联系方式,发展统一的国内市场,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
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关键问题,一是彻底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理顺产权关系,划清产权界限;二是培育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商品市场,理顺价格关系,三是深化分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加快政府职能转换。
第四、思想障碍是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深层障碍
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经济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制度。但我们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市场经济还是一种人类长期以来形成的独特的文化观念和历史传统,它有共同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它要求人们突破传统的思维方式和树立一种崭新的哲学观念。
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只有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才能繁荣富强,中国的经济也才能有活力.这一点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故此,经济界才放开胆子大搞市场经济,理论界才放开胆子大谈市场经济。但这决不意味着,人们在一夜之间就放弃他们格守多年的信条而改信市场经济。事实上,由于习惯势力的作祟,有相当多的人虽然公开不反对搞市场经济;但是,他们带着有色眼镜,用传统的不合时宜的观点来衡量市场经济现象,用嫉妒和猜疑的眼光打量着周围所发生的事情,这是阻碍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一股逆流。它大体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经济活动的执行管理部门中有一部分人,传统的经济理论对他们影响至深,他们习惯于计划经济下的某些做法,包括下达指示、命令、规定硬性任务等等,并对此驾轻就熟,因而在废除旧体制和建立新体制的过程中,他们仍然沿用行政的办法来管理经济。试分析一下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白条”现象吧。迄今,人们在分析“白条”现象时,都认为,“白条”的产生系由于收购副产品时资金短缺以及国家当年拨付的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被一些久嘴挪用、挤占所致。然而,我们却认为,“白条”的产生有两个探层背景:其一,是忽视市场经济规律所致。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下,交换的双方都必须承认并尊重对方的所有权,按等价的原则进行交换,而打“白条”正是对于广大农民的产品所有权进而是对其财产所有权的蔑视和对市场经济原则的践踏。其二,在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官贵民贱”的封建遗毒,因而在与农民交换中,不以平等(经济上和政治上)作为双方交换的基础,而是在交换中渗进许多超经济的因素。这样,“白条”的产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所以,要消灭“白条”,除了要剔除一系列制度和体制上积弊,实现制度和体制上的创新以外,还要使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所有权制度深入人心。
第二种情况,在经济学界,有相当多的人长期以来学习和接受传统的经济理论,而对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他们无所适从,无力或者从情感上不愿意吸收当今经济发展的新成果和放弃自己的陈旧理论,不愿意承认自己所学的知识过时了。制度主义大师加尔布雷恩教授有一段绝妙的分析:经济学家们之所以不愿意放弃陈旧的理论,这是因为知识分子之拥有知识恰如手工业者之拥有技巧和企业家拥有机器一样,他们都以此为凭借,都怕它过时。但手工业者的技巧和企业家的机器都是有形的和客观的,而知识分子的知识是看不见的和摸不着的,所以,他们更容易否认自己所学知识的过时。正因为这样,许多以传统经济理论所著名的经济学工作者面对新形势愤世嫉俗,怀古伤今,经常自觉不自觉地贬斥和低毁市场经济,把许多社会不良现象统统归罪于市场经济,而这部分人本身又是很有影响力的。
所以,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必须彻底地更新我们的观念,最最重要的是用新的思维方式和新的价值观念去培养适合于市场经济需要的一代新人,这是市场经济最终确立并且深入人心的关键一步。
1.商主体的独立性。
商主体的营利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主体的独立性,因而要求具有特殊的组织形式、行为规范、以及责任承担方式。
中世纪的商人基于其获得的特许状,尚可以成为得以经营商事行为的特权阶层,法国大革命以后的近代商法赋予商人以独立的商主体资格则纯粹是出于一种技术上的安排,除了使其获得了从事商经营的“特权”外,并未赋予商主体以任何特权,而且通过对商行为的市场严格准入限定以及对商主体更加严格的要求,对商主体设置的较原民事主体严格的多的限制。因此说,中世纪商人身份昭示的是一种非商人所不能企及的特权,近代以后的商人身份则只是意味着商人营业能力与资格的确认,而并非特权。 在现代社会中,何者可以经商,经商者应该具备那些条件,经商者的权利义务如何,都是与商主体相关的基本问题,并通过商主体的确立而确定。国家、政府、社会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干预、引导也主要是通过对商主体的调整来实现的,同时,商主体也是实现政企分开、区别营利部门与非营利部门、营利行为与非营利行为的法律依据。正是由于商主体资格条件等对于其他方面的特殊要求使得实践中传统民法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得到解决,并实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力调整。
而商主体作为一种特殊的利益阶层,不再单纯作为一种身份的特征,而是具有了直接的可转让的财产内容。从以上商主体的确立、特性可以看出抽象的商主体概念及其基本制度有着独立的价值,在商事基本制度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2.商行为的独立性。
商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既具有法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征,而正是这些专属于商行为的特征,使商行为表现出独立的特性。商行为的特征可以概括为:第一、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商法以促进和保护商事交易中的利益实现为主旨,具有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使商行为区别于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公益行为等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传统商法更以营利为商事实施主体的终极目的。此营利不是一时的短暂的,而是行为主体应当至少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不间断的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因而也可以称之为是一种职业性营利行为。
第二、商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从各国商事立法的情况来看,任何法律行为都是由特定主体所从事才会具有相应的法律所规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商行为即商主体所实施的营业行为,也只有商主体所从事的商行为才能体现这种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商行为明显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理应以特殊的规范特殊规制。因此,商行为更加强烈的体现出商法的独立特性。
[关键词] 油画 商品化 市场经济 观念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飞速发展,油画作品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其商品化现象也愈演愈烈,油画市场欣欣向荣。对其发展势态引起的争议颇多,如何正确理解这一现象呢?我们主要可从以下两方面来进行把握:
一、正确理解油画商品这一概念。这是较好把握议题的起始点
艺术产品的本质属性不是商品,但商品确实充当了一种历史和社会角色。油画艺术品投入市场后也就成了一类商品,成了不同生产者通过交换,用来满足人们消费需求的劳动产品。有些人仅仅把艺术品视为精神财富的结晶,而羞于和商品化联系起来这是片面的。大家知道“艺术商品作为商品,同样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其使用价值是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有用性,其价值是凝结在艺术产品中的人类一般劳动。艺术商品同其他商品进行交换,必须遵循共同的价值尺度。这个价值尺度,归根到底还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艺术商品的市场价值同其精神文化价值之间并不矛盾,精神文化价值越大,商品价值越高,反之就越小。由于经济规律和艺术规律的双重作用形成的其价格与价值间的悖逆及错位,实质上是由于艺术商品价值在艺术史上被切碎拆零后出现的特殊现象。由于艺术商品消费的最终结果是完成对人的全面塑造和推动人类进步,所以它的市场与流通除了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外,还要受到政治、社会和文化思潮的制约。”对于油画商品亦是如此。
二、正确理解油画作品的商品化现象需要观念的转变
事实上,油画作品的商品化过程并不像理论的表述那么简单。其中激荡着保守与革新、破坏与建设、旧与新诸如此类的矛盾与斗争。而这一切反映在认识上就是观念的冲突。“人是观念的动物。人的行为举止是由观念支配的。一定的观念来源于一定的客观现实,并与之相适应。客观现实一旦发生变化,人的观念也应当发生相应的变化。否则,如果用固定不变的旧观念来看待变化了的新现实,那么就会像普洛克儒斯式斯,用他的铁床束缚现实的发展,或者犹如刻舟求剑,既显得滑稽可笑,又徒劳无功。正确的态度应当是,根据客观现实的变化,不断调整和更新自己的观念。”今天,油画作品商品化的发展势态正需要人们及时转变观念,正确把握。
而对于观念的转变问题我们可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理解:
1.主观角度:这里主要从油画作品的生产者即创作者角度来分析、说明部分艺术工作者有必要进行观念的转变。首先,大家知道在原有的经济体制下,由于艺术被规定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因而,艺术作品的创作、出版、定价等需要在国家统一体制下进行。“这种做法使艺术家有了比较稳定的生活基础,可以使他们专心致志地从事“人类灵魂工程师”的神圣事业。但同时它也滋养了某些艺术家的依赖心理、平均主义思想和不求进取的惰性。”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艺术成了产品,艺术家的职业也同别的的行业一样,变成了“谋生的手段”。部分艺术家并不理解艺术职业的这一转变,甚至以为这是艺术的“堕落”。实际上,由于艺术作为商品的存在,把艺术家推向市场,在商品经济大潮中尽管一时使他们失去了稳定感与平衡感,但同时却使他们获得了相对的独立自由度。由于根除了平均主义产生的土壤,这种较高的独立自由,激发了创作者的创作潜能,使人的能力得到最优化的发挥。他们既可以继续做专业艺术家,也可以兼及其他行业,还可以转行从事更适合自己才能的别的职业。作为艺术家,他们既可以专门从事大众艺术的生产,也可以从事高雅艺术的生产、搞学术研究,还可以二者兼营,这种“鱼”和“熊掌”可以兼得的美事何乐而不为呢?所以,“艺术职业转变为谋生的手段,毋宁说,是一种艺术的‘进步’,它解放了艺术的生产力。”同时,又有部分艺术家认为艺术一旦投入市场,势必要根据艺术消费者的需要进行生产,这种迎合消费者的后果不仅降低了自身“清高”的人格,更严重的是将会导致艺术变得“媚俗”。其实,不论如何“清高”,作为艺术家却始终不能脱离“世俗”而孤立存在,不食人间烟火的艺术家是不存在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俗”作何种解释。俗,带有宗教的意味,又称“世俗”、“现世”等,含有“大众”的意思,如此看来,艺术的“媚俗”就是指艺术作为“现世”,为“社会现实”服务。至于部分人以作品去专门迎合人们的低级趣味,把人引向粗俗、低级,这种“俗”应另当别论。另一方面,人民大众购买艺术品与一般物品一样,完全是出于自己的需要。因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那些以人民大众为销售对象,以世俗生活为描写内容的‘通俗艺术’即‘大众艺术’日益兴盛,而与之相对的‘高雅艺术’却显出了窘态。于是,有人认为:艺术出现了‘危机’!显然,这是旧的类型观念作出的反应。”在这种观念看来,艺术只能是高雅的,通俗艺术不能算作艺术。其实,艺术类型本来就应当是多种多样的,因为不同文化层次的消费者有着不同的审美需求,只是由于我们片面地强调高雅艺术,从而遏制了通俗艺术的生长。如今,“通俗艺术的流行,不仅是对过去长期压抑的反拨,而且更重要的是,使艺术获得了多样的发展。至于高雅艺术在通俗艺术的冲击下不如原来的读者多,也属正常。因为‘阳春白雪,和者盖寡’与‘下里巴人,和者众多’一样,也是一条艺术规律。而且,从历史上看,高雅艺术与通俗艺术并非是水火不相容的,二者往往可以互相渗透,互相借鉴,互相转化,这样就造成了艺术类型的多样化。不同类型的艺术不仅可以满足不同文化层次的读者,而且可以使同一文化层次的读者得到多方面的精神享受。”从这个意义上看,“媚俗”又有何不可?
2.客观角度:这里涉及到的“观念”转变主要是从宏观上市场经济体制下油画作品的商品化发展势态对于油画艺术本身及人、社会发展的“利弊”方面来分析的。油画作品的商品化发展势态是“利”大于“弊”的。对于油画艺术而言,“油画作品的商品化必然促使油画艺术向高质量、高水平方向发展……必然促使油画艺术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这在上面已经论述过。对于后者而言,具体来说,它有利于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这就需要人们用辩证的观点来看问题,整体把握事物发展的主、次要矛盾,以更加客观、公正的观点分析问题,才不至于导致观点的片面性。今天,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物质文明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而精神文明必须以物质文明为基础,“仓禀食,而知礼义”,物质生活的提高,激发了人们进一步精神追求的欲望。他们更加注重自己的生活环境美,有意识地追求自己意义上的格调与品位,寻求并靠近艺术美,欲将它带入自己的生活。尽管人们的审美能力由于文化修养、知识积淀、思想观念等的差异出现了或肤浅、或深刻的不同,但是总体而言却都是对美的一种追求。这也是大量为迎合大众审美需求的油画作品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但这种迎合只是暂时的,当油画这门艺术与人民大众日趋熟悉的过程中,对人们的审美也会发生潜移默化地影响。也就是说人们的审美能力不可能只停留在一个固定不变的水平线上,艺术的美将逐渐对其进行陶冶,提高他们的审美鉴赏能力。因此,油画商品化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同时,艺术本身来源于生活,如果只将艺术放在高贵的象牙塔内奉为神明,那她只能高高在上、不易为大众所接近和理解,只能是部分人所拥有的“高雅艺术”,作为艺术本身也不能发挥出更大的社会功能。只有揭开其神秘的面纱,为世俗的社会、人民所喜闻乐见的时候,她的社会意义才会完全发挥出来。这也正是“大众艺术”的积极意义所在:激发大众的审美能力,美化、丰富人们的生活,净化人们的心灵,陶冶人们的情操等,从而加速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所以有人认为只有高雅艺术可以教育人、鼓舞人、引导人,而大众艺术却只能使人精神涣散、散播腐朽,这无疑受着传统艺术功能观念的暗中操纵。这部分人有必要进行观念的转变。
今天,油画市场的欣欣向荣恰恰反映了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成果。长远来看,油画作品的商品化在我国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态。
参考文献:
[1]赵胜利:试论绘画艺术品的商品化.财贸研究,1999
[2]庞彦强:艺术商品价值论.河北学刊,2004:(6)
一、担保物权的定义
所谓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务的清偿,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之上成立的一种他物权。对该定义,可以分解为以下几点来理解:
(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在物权法结构体系中,他物权可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而担保物权成立之意旨在于确保债务的清偿。由此可自然推理出,在担保物权成立之时,应当又被担保的债权存在,而担保物权的命运由被担保的债权决定。这一点通常被称为担保物权的附随性。
(二)、担保物权成立于特定物或权利之上
担保物权之功能既然在于确保债务的清偿,它不可能在被担保的债权人的财产之上设定,一般是成立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之上,以此方式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借助第三人的信用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三)、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
担保物权因不以占有、使用、收益担保物为目的,而是为了确保债务的清偿,即实现债权的价值;因此,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
二、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
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就是指担保物权的功能,有的学者认为担保物权主要有两大功能:保障功能和促进功能 。有的学者认为担保物权具有确保债务的履行和促进资本融通的作用。笔者归纳起来,其功能有:
一是担保物权是最佳的担保制度。债的担保有多种方式,有人保、物保等。在各种担保方式中,物保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保证担保完全赖于信用,易于浮动,如信用不佳,与无担保无异,债务不能完全履行的危险依旧存在。而物的担保由于债权人独占的取得了特定物或财产的支配价值,不仅具有债权人的地位,同时也为物权人,在债务不能清偿时,对担保标的物既有直接变价的权利,同时对于所得价金也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加之担保物权本身又具有追及效力,可追及担保标的物之所在而行使其权利,且不受人事浮动及信用影响,因而成为债权的最佳担保制度。
二是担保物权具有融资功能。现代企业融资,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时,提供物权担保,可顺利获取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这种功能也意味着担保制度正从保全型担保向融资型担保发展,是担保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下,担保物权本身作为社会融资的基本手段,对经济的繁荣有着积极的作用,企业和个人在向金融机构融资时,提供物的担保是最有效的担保方式,因此,担保物权已经成为社会融资的重要手段”。
三是担保物权可以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因质押出现了“权利质押”,出质人可就代表设质商品的提单、仓单等交付质权人占有,而自己仍然继续占有设质商品,这就既可保证质权的公示效果,又克服了无法利用质物的弊端。就抵押而言,抵押权人并不实际占有抵押物,而是通过必要的公示,来支配标物的价值,抵押权的设定并不影响对财产实体的利用。因此,担保物权充分发挥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双重功能,结果是双赢,实现了物尽其用的目的。
比较各国的物权担保制度,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决定了担保物权的功能。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使担保物权制度的立法取向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致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法律瓶颈”?研究各国担保物权的价值取向,并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对于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立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如何完善我国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
担保物权制度作为民商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活泼该国的金融,具有其他制度不容替代的作用。但该作用的发挥,必须以立法者在设计该制度时,正确确立的立法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为前提,否则,该制度的作用发挥将大打折扣。笔者认为,我国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取向,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担保物权立法应和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
担保物权附随性理论和立法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经济条件。那就是在以农业经济为主的时期,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导致社会经济对不动产金融的需求也不那么迫切。同时,在经济交往中,人们对/:请记住我站域名/交易的静态安全的关注,也远重于对动态安全的关注。在此背景下,立法者将担保物权的功能定位在保全债权上,并以附随性理论为支撑,这有其合理性。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发展对投资产生巨大需求时,如果立法者仍然坚持固有的理论,拒绝承认不动产担保的独立性和流通性,拒绝赋予不动产担保以投资功能,那么势必对一国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立法取向,并修改不合适宜的法律条款,由此制定的法律才能对经济的发展真正起到“助推器”的作用。
就我国而言,改革开放20年,我国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一方面,飞速发展的经济对投资产生了巨大需求。努力扩大融资渠道,就称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容回避的问题。另一方面,飞速发展的经济也使百姓非常希望国家能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正如日本民法学家我妻容先生所言:“随着金钱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所有的企业都无限地需要金钱资本;另一方面,就连社会上存在的零散金钱的使用权人也有向企业金钱投资的欲望。抵押权于是变成这种大量投资的中介者。(抵押权)制度的目的应逐渐表现为以投资为中心 。”德国学者赫德曼也指出:“随着金钱经济的发展,抵押权的作用由土地所有权人的信用取得过渡到了抵押权人的资本投入 。”立法者应当注意到经济发展对民商立法提出的要求,适时调整担保物权立法的价值取向,以便使立法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如果我个的立法者在肯定抵押权的保全债权功能的同时,承认不动产抵押权的投资功能,并按照投资功能的要求,赋予抵押权以独立性和流通性,那么,企业势必又多了一条融资渠道,百姓又多了一条投资渠道,而这对缓解国家的投资压力、保持国民经济的 快速增长也是大有好处的。 有人认为,德国的流通担保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土地属于公民私人所有,因而,他们拿这些属于私人所有的不动产设定土地债务或流通抵押,完全可行。而我国是公有制国家,土地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且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百姓手中的不动产只限于房屋。百姓以房屋不动产进行投资的可能性并不大,因而,在我国立法中规定不动产金融的意义并不大。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在我国城市,百姓虽然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但通过合法出让或转让的方式,取得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却为我个法律所允许;在我国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四荒”土地的所有权的合法取得和转让,也为我国法律所允许。虽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性质不同,但其功能却大体相同,在民法上就一直认为不动产上的权利与不动产具有相同的属性。因而,在我国,只要法律允许,在不损害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百姓以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设定流通担保的方式进行投资,是完全可能的。而且这样实施的结果,必将改变人们对房屋的投资只是为了消费的观念,从而极大地刺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二)担保物权立法要跟上时代的发展趋势
如前所述,在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取向问题上,各国立法确实不一致。以德国法为代表的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在承认担保物权的保全功能同时,主张不动产担保的独立性和流通性,并赋予不动产担保以投资功能。而以法、日为代表的另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则坚持担保物权的附随性原则,只承认担保物权具有保全债权和媒介投资的功能,否定不动产担保的独立性,不承认其投资功能。上述各国法律均伴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经历了数百年的历程。如果从纯理论的角度来评价,这两种立法例各有利弊。德国立法例的优点在于:反映了担保物权价值权的本质属性,满足了经济发展对投资的巨大需求,借助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和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维护了在不动产担保流转过程中交易的动态安全。其最大不足在于:违反自罗马法以来,传统民法对担保物权的定性,割断主债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联系,包容不具有任何附随性的土地债务制度,使得各国立法在仿效德国法时感到难以接受。而法、日等国的立法例的优点和不足,正好与之相反:它忠实地继承了罗马法,强调担保物权对担保债权的依附关系,维护了传统民法理论的完整性,因而易于被人们接受。同时,它对不动产的设计,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担保物权的保全功能,维护了交易的静态安全。其最大不足在于:否定不动产担保的独立存在价值,否定不动产担保的投资功能,无法满足经济发展对不动产金融的巨大需求。
遗憾的是,我国立法者在制定《担保法》时,似乎只参考了产生于20世纪处的《日本民法典》和旧中国民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却忽视了对各国在此之后立法、学说和判例的考察。由此出台的《担保法》在价值取向上的明显滞后也就不足为奇了。笔者认为,关注各国立法、学说和判例的动态变化,并结合我国的国情,以确定正确的立法价值取向,使我国的担保物权立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稳定性,是我国立法者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重视的一个问题。
(三)要用缜密的制度来规范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
现代意义上的不动产担保,应当具有保全债权和满足投资的双重功能,这种功能不仅应在担保物权的立法指导思想或立法宗旨中体现出来,而且应当通过相关的制度、原则和一系列规范的缜密设计来加以体现,否则就是毫无意义的空洞说教。比如就抵押权而言,只有确立保全抵押和流通抵押制度,不动产担保的保全功能和投资功能才能得以落实。而流通抵押的付诸实施,又必须借助与立法对流通抵押的无因性原则、公示与公信原则、特定原则、次序固定原则和证券化原则的明确规定,抵押权作为投资课题,在不同交易主体间的自由流通才有可能。由此看来,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必须在立法上作重大修正。
关键词:政治经济学;剥削;经济剥削;超经济剥削;狭义剥削;广义剥削
中图分类号:F01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9)06-0009-06
一、引言
剥削是理论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无论是政治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都在解析它。当然,在历史与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中,芸芸众生也依据自身的体验与感悟,用最素朴、最贴近生活的语言,直观地阐释评论着剥削(这种表述、评论以及相应的反抗行为每天都在上演着)。这一切都值得我们经济理论工作者为之深思。这里,首先需要辨析的一个问题是:应当如何科学地界定剥削?
二、对现有剥削定义的评析
(一)对正统政治经济学剥削定义的评析
我们知道,马克思穷40年心血撰写的鸿篇巨制《资本论》就是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生、发展及灭亡规律的,《资本论》的核心理论就是建筑在劳动价值理论基石之上的剩余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就是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剥削的理论。然而,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对剥削作出明确定义。他们比较接近剥削定义的重要论述的有:
马克思说:“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不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鲁里亚的神权政治首领,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现代的地主,还是资本家。”
马克思还说:“使各种经济的社会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
恩格斯说:“剩余劳动和这种剩余劳动的产品的被别人占有,即超出工人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时间以外的劳动和对劳动的剥削,是到目前为止的一切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社会形态的共同点。”
目前我们所见到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以及政治经济学辞典给出的明确的剥削定义,都是后人根据创始人的剥削观概括出来的,各种版本的表述大同小异,其比较规范的表述是:剥削“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
仔细审视正统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及政治经济学辞典关于剥削的定义,可以发现其中有三点不足:
1.这一定义只是概括了经济剥削,而没有反映超经济剥削。比如,依仗军事武力、行政权力、体制、政策等非经济因素,对社会个体或集团等的经济利益进行无偿占有。
2.即使将分析问题的范围严格限定在纯经济剥削领域内,定义将剥削限定为“凭借生产资料的垄断权而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甚至必要劳动”也是十分狭隘不全面的。因为,历史与现实的纯经济剥削方式绝不仅有一种,而是多种多样的。具体来说,既有上述的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对他人劳动的剥削(这是一种历史最久远、最普遍的剥削形式),也有不同于此类形式的剥削。比如,生产资料所有者对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剥削表现为厂家对厂家的剥削,如拖欠货款、拒付欠款等;消费者对业主的剥削表现为欠费不交、损坏设施不赔偿等;劳动特别是高级劳动、复杂劳动对资本的剥削,如职业经理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并因此侵占资本所有者利益的行为;再有,国家对国家的剥削,如发达国家对落后国家的剥削等;当然,还有凭借流通资料所有权、垄断权对他人或社会集团剩余劳动,甚至必要劳动及其产品的剥削。如商业领域广泛存在的对非商业领域的剥削以及商业领域内部的剥削等。此外,还有凭借金融资本所有权、垄断权对他人或社会集团剩余劳动,甚至必要劳动及其产品的剥削。如金融领域广泛存在的对非金融领域的剥削以及金融领域内部的剥削等。
由上可知,正统政治经济学关于剥削的定义只能视为特定狭隘的剥削定义,它缺乏对这一范畴的抽象力和全面概括性。
3.这一定义明显与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所提出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相悖。党的十五大提出:个人收入分配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党的十六大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党的十七大又强调指出: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并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毋庸置疑,生产资料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按照公平原则,这一生产要素在经济活动中作出了贡献,就应当获取相应的报酬。这一相应报酬虽然不是劳动所得,但绝不能认定100%都是剥削所得。这是正统政治经济学存在的明显不足。
当然,正统政治经济学上述定义之所以认定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垄断权获取的收益都是剥削收入,主要理由是:生产资料固然是生产要素,但不与劳动相结合的生产资料不过是死物一堆、毫无价值。
对此,可以这样反诘:“不与劳动相结合的生产资料不过是死物一堆、毫无价值”,但纯粹的不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空洞劳动”,难道就能创造财富和价值吗?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实际上,财富和价值是由诸多要素的合力作用形成的。既然如此,将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的收入定义为“剥削所得”,岂不是显得非常缺乏说服力吗?可见,合理的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的收入,就是按要素贡献所获得的收入。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一问题,不妨先退一步,姑且认定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取的收入100%都是“剥削所得”。那么,按照这一逻辑推理,这些生产资料所有者要是不剥削,他们又应当如何呢?显然,唯一的选择只能是将自己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厂房等统统拿出来让劳动者白白使用,而不能向其索要1分钱(索要1分钱就是剥削)。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纯粹的劳动者白白使用别人的生产资料而不付1分钱的代价,这岂不是“无偿占有”吗?无偿占有不就是剥削吗?!
分析至此,可以清晰地看出: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所获取的收益固然不能称为劳动收入,但绝不能将其完全视为剥削所得。
对于上述正统政治经济学剥削定义的缺失,还可以采取归谬论证的方法分析。按照以上单纯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取的收入都是剥削收入的观点推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划出大片国土兴办特区对外招商,由此收取的土地使用费就是剥削收入了?进而,我们
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是剥削他国国民的剥削国家了?再有,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将大批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转给民营企业或私人经营并收取承包、租赁费,那也是对这些承包、租赁者的剥削了?还有,我国绝大多数的城乡居民在银行都有存款,以及还有数量极为可观的投资人在股票市场投资,他们因此而获取的利息及红利收入(财产性收入)也是剥削收入了?也就是说,我国几乎全体国民都是剥削者了?……显然,正统政治经济学的剥削定义是经不起实践的严格检验的。
但是,我们又必须正视,自从人类私有制产生以来,绝大部分的剥削现象,又确是建立在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占有以及垄断基础之上的。这似乎是一个悖论。因此,我们需要在前人理论贡献的基础上,对剥削范畴作出客观、全面、科学的概括。
(二)对《辞海》关于剥削定义的评析
僻海》对剥削的定义有二:“一是压榨、侵夺;二是凭借私有财产无偿地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
这一定义可称道之处在于,揭示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势能差”特征:剥削者总是强势者,而被剥削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因为,“剥削”表现为“压榨、侵夺”,而“压榨、侵夺者”总处于强势地位。这一揭示与人类的剥削史完全吻合。
然而,这一定义存在两点缺憾:
1.定义过于宽泛。须知,剥削乃经济学范畴,而“压榨、侵夺”除了可以表示经济行为外,还可以表示非经济行为。比如,政治压榨、军事侵夺以及对社会成员的政治、宗教、文化等权利的侵夺等。这就是说,上述定义没有明确的特指性。
2.上述定义又将剥削表述为“凭借私有财产无偿地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显然,这一表述比传统政治经济学的定义――剥削“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更为偏颇。因为,按照《辞海》的表述推论,不仅笔者以上指出的传统政治经济学所忽略的剥削不能认定为剥削,而且公有制经济内也断然没有剥削,进而凭借公有财产支配权为个人捞取不当得益的行为就不叫剥削,混吃“大锅饭”、少劳不劳者对多劳者的财富占有也就不叫剥削,这显然是与事实不符的。
(三)对“通过抢夺、盗窃、欺骗和贪污来侵犯公、私利益而获得价值的行为是剥削”定义的评析。
这一定义也存在两点漏洞:
1.它只表述了超经济剥削的部分外延现象,而没有明确界定它的内涵。同时,它完全没有涉及经济剥削的内涵和外延。
2.将剥削所得仅仅界定为“获得价值”也是明显片面的,因为它排除了对活劳动、物化劳动、自然物的剥削占有,从而排除了非商品经济社会的剥削和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诸多剥削。
总之,如上定义是一个粗陋的、完全经不起推敲的剥削定义。
(四)对“非法收入就是剥削”观点的评析
学者石康认为:“区分是否属于剥削的标准不应是收入所得的主体是什么人、是否拥有资产、是否雇用了工人,而应是通过什么手段取得收入,应通过对收入主体获得收入的行为进行分析来判断是否属于剥削。而对行为合理性的判断只能依据法律。获得收入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就不是剥削,非法收入就是剥削。”
笔者认为,以上立论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因为,在阶级社会中,“法”作为上层建筑,具有再明显不过的阶级性。换言之,“法”都是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服务的。比如,奴隶社会“法”的本质就是维护奴隶主剥削压迫奴隶的种种利益。在这一原则取向下,剥削本身就是合法的,我们怎能将其因“合法”而界定为“不是剥削”呢?同理,封建社会“法”的本质就是维护封建主剥削压迫农民的利益。在这一原则取向下,剥削本身得到立法的保护,我们怎能将其因“合法”而界定为“不是剥削”呢?如此等等。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切合法收入都是非剥削收入、一切非法收入都是剥削收入呢?诚然,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因而其立法与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立法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我们也不能基于此就认同如上的观点。理由如下:
1.社会主义有不同的模式,即便是同一个国家的社会主义,也有其不同的发展时期。我们不能笼统地说所有不同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不同发展时期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都能够科学正确地阐释剥削,并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而通过执法正确地裁定和处置剥削问题。比如,就我国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合作化化时期、时期以及改革开放后的今天,我们对剥削的认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就有很大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怎能笼统地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切合法收入都是非剥削收入、一切非法收入都是剥削收入”呢?须知,不同模式、不同时期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是会“打架”的1
2.从实证的角度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不惜以地方法规为依据,允许以象征性的超低地价甚至“零地价”向外商转让土地使用权。试问,外商由此“合法”获取的土地收益应不应当界定为剥削所得?再比如,在我国周边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认定“开赌场”是“合法”的。试问,赌场的“合法”收益是不是剥削所得?!
总之,认定“合法收入不是剥削、非法收入才是剥削”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五)对“垄断即剥削”观点的评析
英国经济学家乔安・罗宾逊提出的剥削概念是基于垄断理论的剥削概念。与马克思所揭示的剥削只发生在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通行的是等价交换原则,劳资双方“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观点根本不同。她认为,剥削恰恰发生在“自由和平等”的劳动市场上,即在劳动市场买方垄断的情况下,资本家完全可以借助不完全竞争的优势,压低劳动报酬,使之低于劳动对生产的贡献――劳动边际产量。罗宾逊夫人说: “如果一群工人的工资水平小于他们生产的边际物质产品按出售价格所估计的价值,我们就说,他们遭受了剥削。”
罗宾逊夫人的观点可以概括为“垄断即剥削”。依照她的观点,在商品经济的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上,除了完全竞争状态外,其余各种市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剥削现象。笔者认为,罗宾逊夫人的剥削观是不完善的。理南是:
1.罗宾逊夫人将剥削仅仅界定在商品经济社会,仅仅表现为“价值剥削”,这是非常偏颇的。按照罗宾逊夫人的定义推理,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纯粹计划经济社会岂不是不存在“剥削”现象了?这显然是难以成立的。
2.对于垄断高额利润绝不可一概视为剥削所得。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中,凭借垄断的强势地位,垄断者可以获得超出平均利润以上的高额利润,甚至获得惊人利润,而与他们高额和惊人收益相对应的“劳动”支出却不是“超额”的,“管理”也不是出类拔萃“优化”的。对于这类垄断利润,我们将其
归为剥削所得无可厚非。事实上,许多国家出台饭垄断法》的主旨之一,就是要剥夺这些剥夺者的剥削收入。然而,对于技术专利发明者凭借独一无二的专利所获得的垄断利润,我们就不宜将其归为剥削收入。因为,与这种垄断利润相对应的是技术专利发明者创造性的复杂劳动支出,以及谁也无法估算的风险成本和时间成本等。而技术专利发明带给人类的则是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人类经济生活不断升级的质变。比照这种“投入一产出”,技术专利发明者理应获得高额回报、得到高额利润,我们怎能不分青红皂白将其斥为剥削收入呢?!更何况,任何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有专利的保护期,过了保护期,专利技术就成了公知公用技术,专利发明人也就没有了基于垄断技术因素的超额利润。这就是说,专利发明人的成本支出是有限度的,由此获取的产出回报也是有限度而不是无限度的。
(六)对“无偿占有就是剥削”观点的评析
上述五种关于剥削的定义各有缺陷,要么是从剥削产生的原因方面解读剥削(剥削源于生产资料的占有,源于私有财产,源于垄断),要么是从剥削的具体形态方面解读剥削(剥削通过“压榨、侵夺”的方式进行,通过“抢夺、盗窃、欺骗和贪污”的方式进行,通过不合法行为进行)。而历史和现实中,剥削的产生原因和形式多种多样且在不断变化,当如上的剥削定义不能彻底包罗剥削的所有原因和形式时,其定义以偏概全的弊端便出现了。这种现象提示我们,必须另辟蹊径,从新的视角阐释剥削定义。
那么,是否可以从剥削的本质属性出发,将剥削一般定义为“无偿占有”呢?即剥削就是无偿占有。
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有一定的进步。因为,将所有剥削的外延都悉数囊括在内,从而消除了以E五种定义外延不周的弊端,但也由此产生了新的缺陷,即外延失之过宽。试想,在现实中,那些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如遭灾的灾民、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幼病残者等,他们得到政府、民间团体以及慈善人士的爱心捐助,这是毋庸置疑的“无偿占有”。对此,我们怎能将他们界定为剥削者呢?! 须知,剥削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以强凌弱”,另一个特征是“无道德”。这两者在以上的社会弱势群体中都不存在。因为,他们是“弱者”;因为,他们的“无偿占有”完全不取决于他们自己,而取决于“他人”的意志,取决于“他人”的仁慈心。而且,即便某些社会弱者在遭难时主动向“他人”索要,也不能将其行为界定为“无道德”。比如,海洋上的遇难者向其他船只发出“SOS”求救信号的行为就不能界定为“无道德”。因为,生存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维护人们的底线权利且在救助者“乐意”的前提下得到他人的施舍,其行为性质不能归为“无道德”。如果某些人非要将其行为斥为“无道德”,那么,试问:面对别人的苦难无动于衷、冷面相对,甚至见死不救的人就有“道德”吗?!
由此可得出结论:“剥削就是无偿占有”也不是准确到位的剥削定义。当然,这个定义有漏洞,并不是我们选错了分析问题的视角。从本质属性上阐释剥削并没有错,错就错在没有准确把握剥削的本质属性。
三、狭义剥削定义和广义剥削定义
为了科学地定义剥削,需要将剥削划分为狭义剥削和广义剥削两大类。其中,经济剥削、超经济剥削(或称超经济强制)构成狭义剥削的两个子概念;而经济剥削+超经济剥削构成广义剥削范畴。
下面先来探讨狭义剥削。本文认为,狭义剥削中的子概念经济剥削应当这样定义:经济剥削就是社会上的强势者出自无道德的损人利己的目的,依仗利用经济条件或经济手段对弱势者经济利益的无偿占有。
这个定义有以下四个特征:
1.指出经济剥削是对被剥削者“经济利益”的“无偿占有”,因而可以涵盖对“劳动”、“劳动产品”以及“自然物”、“价值”等一切经济财富形式的“无偿占有”,由此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从而避免传统政治经济学将“无偿占有”的对象仅仅归为“剩余劳动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以及第三种定义和罗宾逊夫人仅将剥削界定为“价值剥削”的偏颇。
2.这个定义指出剥削表现为“以强凌弱”,而且是出自“无道德的损人利己的目的”。这就将社会弱势群体出自维持生存的底线目的而“无偿占有”的行为排除在剥削之外。
3.这个定义指出了剥削途径是“依仗利用经济条件或经济手段”,这就将依仗利用政治权利、军事武力以及通过盗窃、敲诈勒索和贪污等触犯刑法行径的“无偿占有”排除在经济剥削之外。
4.这个定义还指出了剥削者的“身份”是“强势者”,而强势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团”或“国家”等。这就避免了传统政治经济学仅将“剥削者”归为“一部分人或集团”,从而否定“国家剥削”等的偏颇现象。
下面再分析狭义剥削的另一子概念――超经济剥削。正统政治经济学的超经济剥削概念是与超经济强制相联系的概念。如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上)认为,超经济强制“指在封建制度下地主阶级施于农民的一种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经济之外的强制形式。它是封建地主阶级借以维持和加强对农民进行封建剥削的经济外的条件。”
由此看来,超经济强制是产生超经济剥削的条件或原因。本文认为,超经济剥削不必局限于封建社会的人身关系,它的局域应当扩大。本文将超经济剥削作如下定义:超经济剥削是指社会上的一部分人或集团及其他社会组织出自无道德的损人利己的目的,依仗利用非经济条件或手段,借助政治权利、军事武力、宗教或家族势力,以及通过抢劫、盗窃、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等手段,对他方经济利益的无偿占有。
这个定义有如下两个特征:
1.强调对他方经济利益的“无偿占有”是“依仗利用非经济条件或手段”进行的。这一点是区别超经济剥削和经济剥削的“分水岭”。
2.强调超经济剥削者也是出于“无道德的损人利己的目的”,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如果不强调这一点,那么,所有制度下的国家财政收支活动就都成为超经济剥削行为了。
在上述定义中,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研讨,即应当如何界定“通过抢劫、盗窃、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等手段对他方经济利益的无偿占有”行为的性质?这些行为是属于超经济剥削还是经济剥削?
本文认为,“抢劫”依仗的是“暴力”,其性质当然属于超经济剥削。“盗窃”虽与“抢劫”不同,在其行为过程中不存在“暴力”行为(如若存在,性质就演化为“抢劫”了),但性质也绝不是依仗利用“经济条件或手段”(如利用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优势等),而是窃贼依仗利用自身的观察力、敏捷性和“技巧”得逞的。从这点来说,将“盗窃”归为超经济剥削较为妥当。再来看“敲诈勒索”。在“敲诈勒索”中,含有依靠“暴力威胁”或“精神威胁”(如以泄露对方隐私相威胁,向对方勒索钱财等)的成分,因而属于超经济剥削。而在“敲诈勒索”中,如果是单纯的“诈骗”,其性质也宜界定为超经济剥削。因为,“诈骗”
依仗的是编织谎言、制造假相来蒙骗占有被骗者财富的,而“编织谎言、制造假相”绝不能称之为规范意义上的“经济条件或手段”。而且,在历史与现实中,经济剥削可以法律认可的方式出现,但“诈骗”在任何时代、任何制度下的国家都是“非法”行为。同时,经济剥削可以在多种社会制度的框架下长期进行下去,而“诈骗”通常只是“一锤子买卖”。以上分析说明,“诈骗”与经济剥削有着明显差异,因而将“诈骗”归为超经济剥削是妥当的。最后,再分析“贪污、受贿”。虽然“贪污、受贿”在表象上也以一定的“经济条件和手段”为前提,如贪污、受贿者掌管有生产经营权或资源的分配调度权以及投资决策权等,但这绝对是异化的、见不得光的对“经济条件和手段”的“运用”。再者,“经济剥削”可以法律认可的方式出现,而“贪污、受贿”在任何制度下的国家里都是非法的。总之,抢劫、盗窃、敲诈勒索、贪污、受贿与规范意义上的“经济剥削”有着明显差异。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是将它们与约定俗成的剥削概念相区分的。特别是,在各国的法律上,均有对“抢劫、盗窃、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的定义及惩治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将以上五种现象界定为超经济剥削为好。
下面,再对广义剥削的概念进行研讨。如上所述,广义剥削=经济剥削+超经济剥削。在这个基本框架下,学者许成安对广义剥削的概念作了更为具体的定义。他撰文指出:“广义的剥削概念是指经济领域中一切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侵占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指一部分人或集团运用经济上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行政上的特殊权利,采用暴力或非暴力的、强制的或非强制的、公开的或隐蔽的等方式来侵占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利益的行为。”
本文认为,许成安同志的定义有可取之处,但也有如下两点弊端:
1.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仅仅界定为“一部分人或集团”,而排除了国家以及国家组织等也可能成为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也就是说,其定义存在着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外延不周的缺憾。
2.将剥削的原因仅仅归结为“运用经济上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行政上的特殊权利”,也存在外延不周的缺憾。
有鉴于此,本文将广义剥削的定义作如下表述:广义剥削是指社会上的一部分人或集团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出自无道德的损人利己的目的,依仗利用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条件、手段,对其他一部分人或集团及社会组织经济利益的无偿占有。广义剥削是经济剥削和超经济剥削的集合。
四、简要的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首先对学界关于剥削的种种定义进行对比分析,指出其特点和不足。然后,从剥削的本质入手,依照外延的不同,对剥削作了狭义分类并提炼出作为狭义剥削集合的广义剥削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