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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指导;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92-02
行政指导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在行政民主化潮流背景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较之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相比,其以更为民主、宽松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管理方法的空白,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促进了信任、沟通、合作的现代行政法人文精神的形成。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针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诱导或引导措施,谋求相对人自愿以行政相对人期待之方式配合,以实现其行政管理目标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经济管理方面的关系
虽然二者在经济管理职能上有交叉,但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侧重点不同,行政法侧重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规制,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职权,但是行政法只是一般意义上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职责,比如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对于哪些行为需要行政机关运用其行政职权来处理,这个行政法并没有规定;经济法侧重与规定市场主体与监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的规定就是市场活动主体应当遵守的权利义务,对具体的行为都做了细致的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中可以看出,经济法侧重规定经营者和监管者的权利义务。这些规定对市场活动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都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对于经营者而言,一方面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于经济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营者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救济,如进行申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于经济管理部门而言,一方面对于日常的行为监管方面,弥补了行政法律规范对于具体经济管理活动法律规范的缺失,使得执法机关有法可依,解决了行政机关对于具体经济活动的执法依据,便于执法机关执法,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照经济法律规范来处理具体的经济违法行为。若执法机关有违法行为,那么市场主体对于执法机关的行为则会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是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管理部门在管理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和经济法的有关规定,一方面规定了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定对自己做出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又要按照经济法的具体规定来进行经济管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为经济管理服务。政府在管理经济的过程中,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主要有这么几种: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又可以分为税收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货币政策;法律手段主要是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以及刑法制裁。民事制裁主要是侵权损害赔偿性质,行政制裁主要是监督检查部门对其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手段,刑法制裁主要是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经营者构成犯罪就应当按照刑法进行制裁。
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以及行政指导产生的原因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但是市场也并不是万能的,那么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就应当发挥其经济职能,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调控,用一支有形的手来管理好市场这只无形的手。
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一般采用间接调控,采用的经济手段一般即是间接性质的,如通过调整存贷款利率间接调整货币流量,对房地产等相关实体经济产生影响,从而达到调整经济的手段。在某些情形下,政府需要一些直接的手段去进行直接调控,比如食用油涨价事件、方便面涨价事件,这些生活必需品的涨价会触动公众的神经,监管部门需要采取切实、迅速、有力的手段去阻止其肆意抬价,如限价令、处以重罚等。这些都是必要的行政手段,并不能经常使用,否则会影响市场作用的发挥,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政府有关部门在对经济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对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同时还要对经济的总体活动进行宏观调控,通过自身信息和技术优势,来避免由于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产生的缺点而造成的资源浪费。那么政府部门就需要采取一些手段去宏观上把握经济运行规律,指导经济活动相关主体的活动。简便易行的行政指导就应运而生。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经济理论的不断更新,这无疑会影响到政府管理经济的具体手段发生变化。行政指导可以说是“从主张完全排斥政府干涉到主张政府强硬干预再到主张政府进行柔软干涉的产物”。
三、经济活动中两种典型的行政指导及其分析
举一个例子,比如这两年频频爆出的某地某种蔬菜滞销的消息,“爱心菜”也就成了一种热词。菜农的困境一经媒体报道,热心市民就纷纷出手团购“爱心果蔬”,媒体频频推动的“爱心菜”将人们的爱心发挥得淋漓尽致。然而,市民的爱心之举只能解决一村一时的困境,这对农民们频频遇到的果蔬销售难问题只是杯水车薪,无法从其根上解决问题。农民菜蔬滞销的原因无外乎盲目跟风扩大种植面积导致供过于求,导致第二年丰产不丰收,菜贱伤农又导致跟风减产,这便是被称为农业怪圈“大小年”的恶性循环,也就是所谓的市场的自发性缺陷。同时也反映了市场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农民基本上都是依据产品价格来判定种植何种作物比较赚钱,这样加剧了市场供求的波动,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反映了政府对微观经济指导的缺位。
美国农产品信息采集、分析和工作集中在美国农业部。其中,美国农业部农业销售局在全国各农产品主产州、批发市场、拍卖场及装运点等均设有市场新闻办公室,按每天、周、半月、月、双月、季度及每年形成数据和市场报告报送至华盛顿总部,由总部形成监测报告在美国农业部系统内共享;农业部美国国家农业统计局负责收集农场主定期报告和进行信息现场调查采集,提供及时、准确和实用的农业统计数据;海外农业局承担着国际贸易谈判、收集和分析市场信息的职能;农业部与国家海洋气象局共同设立的联合农业气象局提供气象对作物影响报告,作为美国国家农业统计局进行作物评估的重要依据;农业部经济研究局对国内、国际市场进行追踪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目前,由农业部市场服务局的反映农产品有关供应、需求、价格、趋势和发展等情况的“市场新闻报告”,和由世界农业展望局牵头、其他8个部门参与的对全球农产品的产量、消费量、贸易等状况进行估计和预测的月度《全球农产品供需状况报告》,对全球农产品市场影响巨大。在信息渠道上,一是农业部地方办公室直接将采集到的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网络、电话咨询服务台、电传和录音信息提供给社会大众;二是农业部将相关信息汇总后通过新闻媒体免费向社会。
对于当今市场信息沟通不畅通的问题,我国政府也应当加大对此类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更应该重视对农业经济的管理。首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统一的农产品信息体系。建议由相关部门牵头,对国内多个部门相关农产品市场信息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实现涉农信息的共享。第二,加大对农业信息采集、体系建设的投入。第三,探索有效的信息方式,多渠道推动信息。依托现代传媒技术,建立国家和省级行政区域为主的农产品信息网站,通信行业免费涉农信息,同时借助传统媒介如报纸、广播电台的作用,如每周设立农业市场信息专版来积极扩大信息传播范围。第四,加强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农产品信息实施办法,对违反农产品信息的行为特别是消极不作为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同时也把此类职责纳入党政干部政绩考核项目。通过上述几方面的努力,农产品信息机制的完善会对农业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再比如,政府部门外出考察,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自己外出考察取经所得到的所谓的致富经验来让农民进行种植。对于这种行为也属于行政指导行为,这种行政指导行为应当分情况分析:如果这种情况只是所谓的倡导,比如种植大蒜,种植了政府予以补贴等形式鼓励农民参与种植,这并没有进行所谓的强制,这就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指导;但是如果带有某种强制意义上的倡导,如果相对人不遵从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就运用强制措施来惩罚相对人,如行政主体可以造成相对人经济上的不利益;有些则是非直接运用的,例如暗示相对人,如果不遵从行政指导,在以后的其他行政管理关系中可能会给相对人制造麻烦。对于这类行政指导,就不能认为是纯粹的指导,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当进行深入的分析。
对于第一种情形的行政指导,没有必要对它进行法律规制,这符合行政指导的本意。在现代社会下,让行政机关仅依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一系列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管理是十分不现实的,因为行政法是控权法,并且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程序和规范,并且法律具有僵化性和滞后性,对于新出现的事物适用现在的法律有可能无法可依。且有些事务并不是非得走行政程序,而且也没有相关的规定,我们完全可以非正式的途径去解决它。就比如说当地指导农民种植大蒜这种经济行为,若通过正式途径,第一太慢,第二法律没有规定。对于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把握了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进行及时的、倡导性质的指导,给予一系列的税收等优惠来引导人们,行政相对人可以听从也可以拒绝,那么出现问题行政机关也不用承担此类责任。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要求相对人必须听从指导,如乡政府要求农民把即将收割的小麦等作物推掉,改种大蒜。若不听从,就科以罚款或者强行毁掉当事人的庄稼等这类行为,那么这不是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具有自愿性,自愿性是指行政指导应为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完全是出于其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接受,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是否接受具有选择权。基于中国的传统,当事人对权力政府的畏惧,有时候不得不听从政府的命令,那么对于这种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那么当事人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制
(一)对于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制,那么我们就应当进行相应的立法,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进行行政指导以及行政指导应该遵循的具体程序,对于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指导应当进行有效的制裁措施,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行政指导应当贯彻合理、及时、民主的原则。在作出行政指导的同时,我们应当对作出行政指导所依据的材料应当进行全面的收集,要充分利用听证会等形式与公众多沟通与交流,加强信息公开,多方面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多方面搜集信息,以保证行政指导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同时由于行政指导的灵活性,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指导就应当根据客观情况及时准确的作出行政指导。
(三)对行政指导也应当进行制约和监督,行政机关难免会因为一些不正当的利益来损害公众的利益。对于这种行政指导我们就应当进行分析。这分两种情况,第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有瑕疵,当事人自己无法判断其错误,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那么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就应当进行赔偿。第二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具有明显的错误,当事人仍然执行了,那么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应当按照各自的比例去承担损失。如果相对人没有执行那么就没有讨论赔偿的必要。现实中,行政机关不一定会给予赔偿,就需要与一系列的救济程序进行衔接。比如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把诉的理由扩大为基于行政机关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仅依据法律规定的限制。对于这种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从而完善行政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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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的概念与属性
要想深入研究会计信息的属性,必须首先清楚什么是信息。据不完全统计,信息的定义有数十种。(1)信息就是信息,既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信息是通信传输的内容,信息是人与外界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交换的内容的名称(Wiener,1950)。(2)信息是事物之间的差异,信息是一种关系(Longo,1975)。(3)信息是被反映的差异或变异度(УΛсуΛ,1968)。(4)信息是集合的变异度(Ashby,1956)。(5)信息是一种场,信息是物质和能量在时间和空间中分布的不均匀性(Eepr,1971)。(6)信息是用以消除随机不定性的东西(Shannon,1948)。(7)信息是使概率分布发生变动的东西(Tribesetal,1971)。(8)信息是负熵,是加工知识的原材料(Brillouin,1956)。(9)信息是物理载体与语义构成的统一整体(克劳斯,1961)。(10)信息是有序性的度量,是系统组织程度的度量,信息是控制的指令(Wiener,1948)。(11)信息是与控制论系统相联系的一种功能现象(Украцнчев,1963)。(12)信息是选择的自由度(Hartley,1928)。(13)词典中的解释:《牛津字典》中“信息就是谈论的事情、新闻和知识”;《韦氏字典》中“信息,就是在观察或研究过程中获得的数据,新闻和知识”;《辞海》(1989年版)中解释为“泛指消息和信号的具体内容和意义”。(14)常人理解的信息就是消息、信号、数据、情报和知识。从以上解释可以看出人们对信息的认识大多数属于信息科学领域的信息概念,只是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层次揭示了信息的属性。归结起来信息的基本属性有交换传输性、变异性、不均匀性、不确定性、知识性、有序性、度量性、可选择性、加工可用性和信号性等。
二、会计信息的经济属性
会计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信息,无疑具有信息的各种基本属性。比如,随着经济活动的发生,会计信息在活动主体之间传递着活动的信息内容,说明会计信息具有交换传输性。会计信息是遵循会计原则,按照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程序产生的,任何人都能通过学习来掌握,说明它具有知识性、有序性。经济环境的变化会使得会计信息相应产生变化,经济活动比如或有事项的存在给会计信息带来不确定性。会计信息本身是对经济活动中收益、成本和耗费等项目的计量,也相应具备度量性。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会计信息的使用也可以根据决策需要进行选择。企业经营状况必须通过会计信息来反映,说明它具有信号性。
不同的学科里信息又具有其特殊性质。比如心理学中的信息从意识角度讲是存在于意识之外的自然界、印刷品、硬盘以及空气之中;在新闻界注重信息的传播性,信息被普遍认为是对事物运动状态的陈述,是物与物、物与人、人与人之间的特征传输。这里尝试从经济学、管理学及法学的角度,运用不同的理论工具分析会计信息应该具备的属性。
1、会计信息的权属性
从产权关系来看,企业可以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各种企业产权关系不同,导致会计的目标和责任不同,因此会计信息表现出独有的产权特性,即权属性。
会计信息主要是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会计人员)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交易或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确认、计量、分类、整理和记录,运用文字、数据或其组合并以一定的形式(如账、证和表)表达出来的重要信息。独资企业只存在单一的产权结构,业主(即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产权,包括剩余索取权、经营决策权和监督管理权等,业主的投资者身份与企业经营管理者身份合一。因此,业主个人完全地享有企业的收益并承担企业的风险,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追索除业主投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独资企业中的会计目标体现为反映,会计信息表现为核算业主收益和成本的报告。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即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共同拥有和经营的企业,在注册登记前,业主们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确定各业主的出资方式及数额、收益分享方式及份额等。会计人员在合伙企业中应当能界定清楚合伙人的收益,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司制企业是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下,由投资者出资、职业经理人员进行经营管理的企业。它是一种以法人财产制度为核心,以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从事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公司制企业中的会计信息应当是真实的、准确的、相关的和可靠的,以便于资本提供者包括股东、债权人进行决策。三种企业制度的产权特征以及与会计信息相关特性如表1所示。
2、会计信息的物品属性
会计信息的产权特性决定了它在不同企业制度形态下具有不同的物品属性。
在独资企业中,会计信息的提供与使用合一,业主通过自身付出精力、劳动或支付会计人员工资能得到真实有用的、仅供业主私人使用的会计信息。所以,独资企业的会计信息具有典型的私人物品属性。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通过协议形式雇佣会计人员统计该企业会计信息。他们在使用会计信息时,具有部分竞争排他性,可以选择所要获取的会计信息。合伙企业中的会计信息可以说是范围扩大了的私人物品,也可以说是范围缩小了的公共物品。
公司制企业中会计信息的物品属性取决于其资本结构。对于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股东均可以非竞争、非排他地使用该公司的会计信息,不需要直接支付给会计公司和会计人员任何费用,会计信息的使用与提供呈现分离状态,这时公司的会计信息可以看作具有了公共物品属性。对于资本来源于公众的上市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不断扩大,股东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不断提高,无论从数量上、质量上还是及时性上、准确性上来讲近乎苛刻,对会计信息的使用呈现出拥挤性,公众公司会计信息的提供会显得不足,这正是有限的公共物品或俱乐部公共物品。三种企业制度下会计信息物品属性如表2所示。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应具备的属性特点
公司是商事组织的典型形式,上市公司即开放式公司是公司的代表。上市公司由公众股东投资组成,全部资本划分为均等的股份,所有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上市公司典型特征有:公司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严格的公示主义原则;强制性规范。从法学角度来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应该具备以下属性。
1、公开透明性
公开透明性可以理解为对称性,公示主义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将与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密切相关的财务、营业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向社会公开。它是对尊重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一种限制,也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一项重要义务。各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予公示的内容主要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董事会成员的重大变动、重大合同和涉讼情形等,以便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酌情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也便于国家主管当局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如果上市公司能够恪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等法律和相关制度规定,那么它提供的会计信息应该对内对外是一致的或者说对称的,不存在内外有别,不存在隐瞒、遗漏,投资者无需花费巨大成本和精力去打探内部消息。
2、公益性
公司制企业的会计信息具有公共物品属性。既然是公共物品,它就应该像教育、传染病免疫措施一样,能给社会成员带来收益。但会计信息使用上存在的搭便车行为,使得会计信息披露成本不能被公众分担,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生产不足。
3、客观准确性
会计主要是提供以货币计量的企业经济活动信息,经过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来反映公司的相关经济活动。公众公司要实现“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的会计目标就必须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准确性,以满足资源提供者对会计信息相关性、可靠性等方面的需求。
四、现实中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属性特征异化
无论从经济学角度还是法学角度来看,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都应该具备以上属性。但现实中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属性却严重异化,呈现以下特点。
1、非透明性
非透明性意味着上市公司信息在信息使用者与信息提供者之间是非对称的。2005年统计资料显示,大部分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这些被拖延、隐瞒或篡改的信息包括公司业绩、对外借款、贷款、质押担保、对外投资或重大合同等,其最直接的表现是在财务报表中虚增利润,欺骗投资者。丰乐种业、?鄢ST数码和此前被公开处罚的ST烟发、天发石油、?鄢ST花雕等无不是如此。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往往会利用各种手段粉饰公司管理当局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如利用会计信息使用者和提供者的信息的不对称性,不区分现销与赊销在销货中的比例,把现销也包括进去,从而夸大公司的变现能力;在存货计价时,将计价方法由先进先出法改为后进先出法而在会计报表中不披露,以提高公司的现金净流量;在年末大幅下降销售额或采用现金结算,或降低信用标准收回应收账款,销出商品;将应收账款卖给代收机构等等。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双方对会计信息的掌握存在差异,由此产生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于是在政府、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等利害关系人与信息提供者之间形成“不完全信息博弈”。应该通过法律对信息供给者生成和披露会计信息予以规范,矫正这种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终结双方的博弈过程,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法律保护。
2、私利性
证券市场上无论是券商还是上市公司普通投资者都毫无例外是为了经济利益而存在的。上市公司作为会计信息提供者,为了吸引投资者和保持良好的市场形象,有天然的追逐利益倾向。比如很多上市公司因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好的投资项目,违规相互拆借资金给母公司或其他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关联方,并按约定的高额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以此虚增利润。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争夺客户,违规操作,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在不正当竞争环境下,审计人员在外勤工作中,不得不减少审计程序,以降低审计成本。审计署2005年第4号公告显示,审计署于2004年5月至9月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重点延伸检查了30家上市公司,检查发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的37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19份审计报告存在失实或疏漏。
3、模糊性
在会计体系较为发达的美国,现行的会计规范体系也存在缺陷。特别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许多公司重组所涉及的无形资产、融资业务和金融衍生产品变得越来越复杂,而要求现行的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这些业务的本质真的是勉为其难。美国现行的会计规范体系已无法与日趋复杂的财务问题保持同步,会计标准本身滞后于经济业务发展所产生的矛盾日益凸现,所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模糊性在所难免。
五、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政策必然选择——强制性披露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实际表现出来的非透明性、私利性和模糊性,与其应该具备的公开透明性、公益性和客观准确性的属性特点严重背离。世界各国在不断探寻减少二者差距的办法,其共同的措施就是加强管制。管制具体措施即通过立法及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如《公司法》、《商法》、《税法》、《证券法》和《会计法》等法规以及具体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系列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等。股份有限公司是各国公司法规范的重点对象,有关条文占公司法的绝大部分篇幅。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共计509条中,至少有400条涉及到股份有限公司或专门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而且多数条款属于强制性规范,公司必须遵照执行;日本《商法典》和中国《公司法》也有类似情况。总之,鉴于以上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政策的选择必然是更规范更具体的强制性披露要求。
【摘要】本文从信息经济学中信息的概念与属性入手,探讨了会计信息在不同产权组织形式下的基本属性,重点论述了共有产权组织——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应该具备的经济属性,并与现实中公众公司会计信息属性特点进行对比。公众公司会计信息要想回归理想的信息属性状态,必须加强对其信息披露的强制性监管。
【关键词】会计信息经济属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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