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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医疗服务
目前,全国各省先后推出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本文就北京、深圳、青岛、湖南等全国二十多个省(市)正在试行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进行评述,试探求既适应农民工群体特征及现实需求,又尽可能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接轨的农民工医疗保险过渡方案。
一、全国各地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方案
(一)参保对象。目前,陕西、湖南、宁夏、山西等全国大部分省份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皆实行“全省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农民工无论就业于何种性质单位,都能享受医疗保险。辽宁省沈阳市鉴于大部分农民工已在所在单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将参保对象界定为“仅限于在外地注册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在本市已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招用农民工占本单位用工人数70%以上的个体餐饮和娱乐等服务性行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广东省深圳市的医保方案名为《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对象专指“所有企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工”。鉴于其地域的特殊性,将参保对象扩大到包括牧民在内的“农牧民工”。
(二)缴费办法。天津、陕西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对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采取用人单位缴纳的办法。仅宁夏回族自治区要求用工期限3个月以上的大病住院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承担90%,个人承担10%”,对选择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只有以个人名义参保的才要求个人承担全部费用。辽宁省大连市保费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农民工只享受相关待遇。天津、大连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分别为3.5%和2%。重庆市要求参保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4%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0.1%缴纳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农民工个人每月缴纳5元作为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山西省的做法是按3%的费率缴费,要求2.5%左右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5%左右划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深圳市规定“每人每月12元,其中用人单位缴8元,劳务工个人缴4元,6元作为门诊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5元作为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1元用于调剂”。南京市除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外,要求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按4元/人的月标准缴纳,用于建立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此费用由农民工个人承担。“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率控制在1%-3%以内”办法最为普遍,湖南、陕西、安徽、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均采取此办法。
(三)医保待遇。目前,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基本为“住院和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大多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建有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可通过大病医疗补助解决。重庆、南京及北京都设置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专户,为农民工大病医疗提供可靠的基金保障。依照南京市的规定,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6万元)以下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根据费用分段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50%~8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按规定给予定额补助。北京市规定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数额为5万元,超过此限额时,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其余30%由个人承担。重庆市统筹基金支付限额3万元,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支付限额20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较为狭窄,仅限于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及急诊抢救留观并收转住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在医保待遇执行上,除深圳市使用专用《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待遇与连续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时间挂钩外,其它省份均依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期间发生费用由社会统筹支付。
(四)基金管理。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保费和统筹基金利息构成,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支付。在基金结算上,南京、深圳市实行当年核算,基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足支付时,在下一年度调整缴费标准并予以补足。宁夏回族自治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保费有效期和医疗费用分段累加计算等办法确定,每年公布一次。针对基金安全问题,各地多采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办法。深圳市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列入成本,而南京市则规定“市、区两级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其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五)政策执行方面。《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全国二十几个省份方案执行情况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多采取直接扩面形式,一定时限能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便可直接进入该体系。对于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要求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内部审计等制度,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分级执行。具体而言,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医疗服务则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提供。上海、成都实行的农民工综合保险较之有较大差异,特别是在医保运行模式上不再采取政府经办的传统做法,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委托,这是一种农民工、企业、政府多方受益的医保运作模式,在减轻政府负担的同时,强化了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社会责任。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保障项目与农民工实际需求脱节。基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帐户接续不便的特点,目前各地试行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基本遵循“不建个人账户、只建统筹基金”原则,保障项目仅限于住院及特殊门诊。从推行效果看,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与政策目标存在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保障项目与实际需求不匹配。依照目前相关规定,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开支,必须与个人缴费基数挂钩,即农民工必须个人承担保费,或部分承担、或全额承担,现行方案大多采用“现收现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进
行管理,基金积累难以成为个人帐户资金划拨来源。若没有其它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由农民工个人承担,这种个人账户等同于个人存款,以大数法则分摊风险的保险意义将不复存在。即使个人帐户采用社会共济原则筹资,在目前工资水平普遍低下的状况下,无论全额或部分承担保费都很难调动农民工的参保热情。基于此类多种原因,目前各地多实行“建社会统筹、用人单位缴费、保当期大病”办法,基金支付范围只涵盖大病医疗和特殊门诊。有调查数据表明,目前进城农民工平均年龄为28.6岁,从生命周期规律来看,这类青壮年农民工人群的大病住院概率相当低,而常规疾病则不可避免。因此,农民工迫切需要的不是大病住院保障而是常见门诊医疗保障。另外,在农民工频繁流动的环境下,用人单位缴费且只保当期大病,意味着农民工任何工作异动都可能导致医疗保险待遇的终止,随时都可能重新被排除社会保障网之外。
(二)城镇医疗服务供给与农民工实际需求不匹配。长期以来,我国医疗卫生资源一直采取以城市居民医疗需求为中心的户籍人口管理模式。在跨区域流动农民工已超过1.2亿的今天,这种模式表现出明显的缺陷。正规医疗机构的高额医疗费用与农民工低收入间的矛盾比较突出。2004年卫生部调研结果显示,农民工患病后25.4%的人选择城镇医疗机构就诊,73.2%的人采取从药店买药或服用自带存药的方式。这种事实证明农民工没有真正享受城镇医疗服务。
(三)农民工老年医疗保障存在政策缺失。根据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1.2亿城市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28.6岁,且流动性频繁、劳动关系极不稳定。所以目前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很少涉及农民工老年医保的相关问题。大连、天津、沈阳等很多地区规定:“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当农民工年老后,医疗保险将随用人单位缴费停止而终止,如果没有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来延缓其医保关系,农民工将重新游离于社会保障网之外。农民工长年从事苦、累、脏、险工作,慢性病或其它高危重病的困扰较城镇职工更为严重,更需要老年医疗保障,尤其在当前农民工逐渐成为城市产业工人主体的形势下,如不能在农民工年老后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医疗保险待遇,不仅是政府职能的缺失,同时也分裂了劳动者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性。
三、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的建议
(一)建立农民工弹性医保制度。农民工是个复杂而庞大的群体,城市移民型、回乡型及城乡兼业型等类别人群特征各异,同一种医保制度安排很难满足所有需求,有必要根据其就业特征及医疗特点制定弹性医保制度。对城市稳定就业且具有相对固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将其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流动频繁、收入低下的农民工,基于其经济能力和其它条件的限制,可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不建个人账户”原则开展大病医疗保险,重点保当期住院医疗,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对回乡务农的农民工,应督促其参加原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农民工,则可按照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办法,以个人名义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农民身份的转变使现行农民工医保暂行办法向城镇医保制度转换成为必然,不同医保制度间的衔接与医保关系接续需要弹性运作。在制度转换方面,由现行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可将先前医保模式连续参保时间折算为城镇医保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即按城镇医保规定执行相关待遇,也可对此期间医保保费进行补缴,基数设定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比例稍低于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补缴后可累计缴费年限,但不能补记补缴期间个人账户;在运作模式方面,鉴于农民工流动频繁的特点,可建立相应的账户中断与复效制度,对因失业、短期回乡或工作变换出现保费中断未缴的农民工,可保留其医疗关系,经补缴后,保费办理接续或转移。这种弹性运作模式可促进当前“保当期、不建个人帐户”的农民工医保暂行办法向全民统一基本医保制度转变。
但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于“低水平、广覆盖”原则,这就意味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障将主要体现社会的公平原则,而难以充分照顾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难以满足多层次的医疗需求。尽管相对统筹基金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对有些长期患慢性病和大病的职工和家庭来说,还是有相当大的困难。这就需要建立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以解决。因此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需要同步发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从而促进医疗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企业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更能体现企业对职工的关心,有利于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也有利于企业的深化改革,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解除职工对医疗的后顾之忧。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难度大、与广大职工息息相关的工作,加上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有些政策和机制目前仍不完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体制改革滞后的原因,考虑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可能给部分职工带来的个人负担加重的矛盾,分解、分散职工因患病所承担的经济风险,为稳定职工队伍,减弱职工对医疗改革的心理障碍,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进,因此在2005年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时,路局同步实施了由企业内部自行管理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既是树立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的需要,也是企业改革的现实需求,对企业长远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科学合理的制定,应把握以下几点:
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及实际情况设计方案,在制定每一项具体细则时都要考虑到能否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问题,同时,还要注意企业内不同地区间的平衡。这就要求对各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详细分析,找出其共同点及不同点,确保制定的政策既严密又有可操作性。
向弱势群体倾斜。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以后,医疗待遇下降最大的是退休人员和即将退休的人员,再就是慢性病和大病人员,这部分人群是最需要企业给予补助的弱势群体。因此,在制定政策时应向弱势群体给予适当倾斜。
资金的合理使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必须集中统筹使用,单独建帐管理,不设立个人帐户。要使有限的基金发挥最大作用,要保证基金的合理分配及运行方式,这就需要对每项细则的支出进行科学的测算,量入为出,从而保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能够平稳运行。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
每一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随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不断调整、完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完善个人自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设置的防火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制订应考虑到职工人数、退休占比、平均年龄等基础信息的变化,及个人帐户平均水平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确定合理的个人负担水平。应体现合理负担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按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完善各类人员个人自付比例,避免出现过度医疗。
设立封顶线。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是路局集中统筹,相对统筹面较小,基金承受能力有限,为减少基金的风险程度,维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设立最高封顶限额,不能一包到底,封顶线上的医疗费用由工会医疗互助保障金分担,同时应鼓励个人参加多种保险,逐步转变职工一切靠企业的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使职工的疾病风险得到多层次的分担。
严格审核制度。加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审核,完善审核流程,实行车间-站段-社保中心分别负责录入-复核提交-复审,层层把关。设立交叉初审复核、高额费用集体审核制度。严格票据管理,控制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间、超疗程用药以及过度治疗现象。严厉杜绝开大处方药、做大检查,开假证明、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作为。
完善补充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是做好日常工作的保障,随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补充医保的工作量也逐年加大,仅2011年报销2万余人次,审核发票20多万张,这样的工作量没有功能完善的信息系统做支撑无法完成。必须高度重视补医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各功能模块,充实个人基本信息。使医疗费用的支付更加客观、标准、透明,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运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协调好与工会互助医疗关系。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应积极与由工会开展的大病救助、互助医疗等做好对接,特别对一些癌症、器官移植、血液透析等重大疾病职工,仅靠补充医疗保险是不够的,要完善企业医疗保障体系,使职工的疾病风险得到多层次的分担。
强化企业医疗保险人员专业力量。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内部管理,从政策宣传、报销材料收集、粘贴、录入、上报、审核、资金拨付、到报销款发放到职工,每个环节都不能马虎,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建设一支过硬的医疗保险工作队伍。企业缺少医疗专业人员,可适当聘请医疗卫生部门的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对医疗费用支付较高的疾病进行把关。
目前,有些委属高校在公费医疗的管理中,积极探索加强内部管理,节约医疗费支出的路子。有的学校重视校医院的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通过请专家来校会诊会医,增强校内留治能力,减少校外就医,节省医疗费开支;有的学校注重完善医疗管理制度,严格药品、卫生材料的管理,堵塞药费报销工作中的漏洞,防止浪费;有的学校充分利用校医院现有条件,对外进行医疗服务,接治校外病人,合理取得收入,弥补医疗费支出;有的学校结合校情,建立平安互助基金等形式,树立新的保障意识。因此,在这些高校医疗费超支就相对减少,教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也能得到保证。这表明,管与不管,改与不改,效果完全不一样。公费医疗工作中有很大潜力可挖。
为了加强委属高校公费医疗管理,推进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减少医疗费超支,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应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和李岚清副总理《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的精神,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基本医疗水平,切实加强公费医疗的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二、高度重视公费医疗超支问题,努力结合校情,想方设法减轻“包袱”;要学习有关高校的经验,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医疗费的超支问题;要从长远出发,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早改、早想办法,以利于学校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应重视校医院的建设,一方面利用校医院的现有条件,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校医院的留治能力,减少转诊、转院,节省开支;另一方面,创造条件,促使校医院对外实施医疗服务,增加收入,补偿公疗费开支。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我国正大力推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我国各行业中的职工健康问题是当代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且职工的健康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大多数企业已建立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但现阶段企业所实施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我们要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现状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探寻其实施的标准及原则。
【关键词】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健康;问题 标准及原则
我国最初实施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为了提高某些特定行业中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而现今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以及稳定富裕的人民生活,使得人们对于我国各行各业中职工的健康问题愈加关注。职工的健康与其个人以及企业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提高企业内部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以及承担能力,是现代企业所必须担负的责任。所以,在国家的大力号召与支持下,大部分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企业都已建立了自身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现今,我国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尽管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其职工的医疗保险的承担能力,但是,在其运行过程中,许多弊端与缺陷也暴露了出来。这些问题使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效性的发挥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所以,我们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积极、深入的分析,从而提出现阶段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标准及原则。
1 对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现状的分析
1.1 有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建设不完善
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至今,我国都没有推行有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文献。健全的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是系统管理补充医疗保障形式以及效率的关键。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使得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的状态,从而制约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1.2 不能有效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对我国所实行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但是就其补充的范围与人群来说,其似乎并没有真正地发挥其效应。
补充医疗保险中的保险项目以及保障人群,其与现阶段所实施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着很大程度上的重合,像是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这一项目所覆盖的人群范围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所覆盖的有着明显的重合,或是仅仅在保障的金额上有部分提升。所以,不能有效衔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使得我国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不能充分地保障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
1.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工作效率较低
我国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中,全部在职、退休的职工都能享受部分医疗费用的报销。我国的各个企业大都会在年中或年末,进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集中报销,大量的医疗费用报销业务增大了企业费用报销人员的工作负荷。并且,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与企业中相关的工作人员的业务熟练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如果报销人员在工作时稍有疏忽,就会降低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工作效率。
2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标准
2.1 标准化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制度办法
现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标准就是,具有标准的制度办法。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办法的标准化,对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以及职工所享受的医疗消费水平等都具有积极、稳定的作用,并且,标准化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办法对于企业内部各种方案的实施也有着一定的高效性与统一性。
2.2 专业化的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工作
对于企业内部职工的医疗费用的报销,企业应建立专业化的报销平台,从而提高报销业务的效率,并稳定职工的焦躁情绪。从而进一步提高自身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性能,使得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得以增强,从而建设稳定的职工队伍。
2.3 多元化的补充医疗保险的设计方案
企业自主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前提是自身经济效益的稳定与充分的负担能力,要使得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能够保证职工的健康,并激励职工的协作,从而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企业就要对内部的补充医疗保险进行多元化的方案设计,以保证补充医疗保险所使用的费用在企业自身可掌控的范围之内。并且,企业还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内部所实施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进行随时的调整、完善。
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原则
3.1 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施的原则
企业在制定自身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首先应了解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而将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与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有效结合,从而保证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与承担能力。
3.2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合法性原则
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必须是按照国家与当地的有关法律与政策等所制定的,而且对于企业后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调整与完善,其也要在相关法律与政策的指导下所进行的。比如,现行规定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最大的支付金额不能超过企业内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四。
3.3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比例分担原则
企业在对职工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时,要充分考虑自己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在自身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结合企业周围的外部环境等因素,确定适当的分担比例。科学合理的比例分配既能在企业的承受范围内给予职工最大的帮助,对于企业自身的不合理的成本支撑,其也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3.4 费用报销方案的灵活性原则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制定目的是解决企业内部职工的医疗费用过重的问题,在保障职工医疗消费水平与承担能力的基础上,保证职工的健康。所以,对于职工医疗费用的报销方案,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根据职工以及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担比例,从而保障职工与企业自身的共同利益。
4 总结
我国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具体操作也不熟练,所以随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其显现自身优势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自身有效性的发挥,并对其的进一步发展也有着一定的限制作用。所以,我们要根据现阶段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探究其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现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标准及原则。同时,现代企业要建立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必须要按照国家与地方的相关政策,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外部环境等,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从而保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自身的优势发挥以及其自身有效性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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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工会工作第一季度工作总结
紧贴区委、区政府重大活动,积极___开展体现先进性的各项活动。根据区复旦百季度校庆活动的总体安排,在集聚职工、宣传杨浦,“打造知识杨浦”中展示机关干部团队风采,结合机关干部实际需求,制定了全季度活动方案,发动___名机关干部参加杨浦区政府和___大学举办的音舞诗画、共同拥抱,庆复旦百季度校庆大型文艺晚会和烟火晚会;___多名机关干部、职工参加___“梦想杯”,庆复旦百季度校庆___市高校长跑邀请赛;___个部门工会女职工参加维护女职工权益法规知识竞赛;会同有关部门___个部门和单位的___多名机关干部进行___比赛,___个部门和单位的___名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乒乓球比赛;积极协助做好杨浦区领导干部“迎七一”,建设杨浦知识创新区卡拉ok大赛;会同有关部门___多名处级干部鉴赏交响乐室内乐,进一步丰富机关精神文化生活,塑造团队精神,增强机关干部、职工身体素质营造了良好氛围。
二、加大帮困结对,不断为机关工会职工和群众多办实事
关心需要帮助的弱示群体,是构建和谐的___社会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会___义不容辞的职责。机关“一日捐”形成制度,区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和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参与,机关干部康慨解囊,大季度初一日捐仪式上___余名机关干部、职工捐款___余万元,为___、___定向捐款___多万元,募集衣被132包(标准包)。在此基础上,积极协助做好“双千”活动的具体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召开“双千”表彰会,陈安杰书记到会作重要讲话,不断拓展延伸。一是向事(企)业单位拓展;二是向社会各界拓展;三是建立网上爱心助学平台,在结对___名基础上,与事业(企)单位结对___户送慰问金___余万元,并做好日常性资料统计结果工作。在做好社会帮困的同时,关心服务机关干部、职工工作,经常了解机关干部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反映,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方面宣传总工会补充保障计划,今季度为机关干部、职工办理意外保险,继续做好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工作、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从业人员意外保障计划参保率为___%,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___局协商,解决了___余人人才储备参加保障计划工作。
三、积极务实创新,不断夯实机关工会的自身建设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会干部素质,是做好新时期工会工作的基础和保证。我们重在加强___建设,提高工会凝聚力量,服务中心上下功。新建工会___个,指导___个工会按照工会法换届选举;积极探索新形势下___工作,召开机关工会主席工作交流汇报会和专题辅导讲座,区总工会副主席郑星霞就“把握形势,做好新时期___工作”作了专题辅导报告,激励机关工会干部做好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服从于区的中心工作发挥工会___的积极作用。认真做好对工会经费收支、财产管理及相关工作,增强为机关会员办事的能力,坚持每月按时向区总工会缴工会经费,指导新建的工会___按工会法的规定上缴工会经费,针对机关各部门工会实际,通过上门联系,电话、发催交单等方式,请各部门工会及时上缴工会经费;季度初还为各部门工会拨发了一定的活动经费,为服务于职工群众,服务于企事业提供了物质保证。
今季度,我们尽管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区总工会和机关党工委的要求,与干部、职工的愿望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如创新工作思路还不够宽,深入实际,为基层、为职工服务等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需在明季度工作中不断努力加以改进。
数据显示,从1978年至1988年,我国职工人数上涨30%,而同期的医疗费用却上涨414%;人均医疗费用上涨310%;1988年以来我国医疗费用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大大超过同期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但是1992年以来医疗费总额的增长明显钝化。自1991年至1994年职工的总医疗费增长分别为17%、18%、23%、21%。与工资总额同期增长率13%、19%、25%、35%相比,人均医疗费的增长1992年以后也低于人均工资的增长,1994年甚至低于消费价格指数25%的涨幅。北京、上海等一般被认为医疗费增长较快的地区,实际上医疗费增长也都低于工资增长,甚至天津、辽宁等国有企业集中的地区医疗费增长不足10%。
这种相对钝化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医疗事业总体投入不足、尝试性改革抑制过渡消费、国企经营状况的恶化导致的无力负担、医疗消费的改革的敏感性相对较低。种种原因说明了一点事实——我国城镇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没有随着经济发展得到相应的提高。这种国民福利水平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长此以往不利于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现实中,由于人口老龄化、科技进步、疾病谱的变化以及人们医疗需求提高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的上升,所有这些都冲击并推动着原有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变革。
二、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内容
国家进行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改革尝试自1994年开始,在九江和镇江试点进行以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为基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1996年在全国57个城市扩大试点。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以来,1999年、2000年,国务院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了系列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已初步形成以《决定》为主体,以10多个密切相关配套政策为支撑的政策体系,这标志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已初步形成。这一政策体系为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统一的政策依据。
改革的目标是自1998年起用3-5年的时间,以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在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完善基础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险体系,根据人口和经济特征,通过多种形式解决医疗风险,满足不同人群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首先,全国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本着“基本水平、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基本原则,实现三个转变,即由福利型转变为保险型,由包揽型转变为分担型,由自保型转变为互济型。
其次,以自愿的原则,发展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医疗保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办法是由我国的国情、国力决定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财政困难、企业效率不高,所以为了使医疗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具体需要,宜实行多种保障模式。
三、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深层次影响
医疗保险的性质是国家和社会为社会成员提供的用于患病、受伤、年老的治疗费用、服务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非盈利性的社会事业。它作为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稳定器,无论对于体制的顺利转轨,还是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都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又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性举措之一,是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基本目标之一。因此,对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这项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和亿万职工利益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尽力做好。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到1999年,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为81%,失业保险为72%,而基本医疗保险不到10%。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例,从1998年全国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出台至去年上半年,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数仅有1396万人,而此时全国的失业人口就达1120万人,其中95%以上的职工都不能得到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总数也达到1176万人。如果这部分人群的就医难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或缺乏正确的处理和引导,容易引发社会不满情绪的滋长和蔓延。所有这些要求各地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分散决策、因地制宜,也要求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
四、 改革中存在的难点及主要操作策略
关键词: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
一、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1.公费医疗阶段。现有高校公费医疗制度是1953年实施的。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特点是:医疗费用国家全面负责,保障水平较低。50多年过去了,医疗费用不断上涨,而政府对大学生医疗保障的投入却一直未见增加。每年高校主管部门拨发包干医疗费,重点院校一般为60元,而一般院校只有十几元。我国医疗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公费医疗无法满足大学生的医疗需要。大学生得一次感冒就要花掉几十元的医疗费,更别说患上重大疾病。“病不起”成为高校中十分尴尬的现象。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形同虚设。
2.公费医疗向商业保险转变阶段。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高校纷纷进行大学生医疗保险改革,在公费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大力引入商业保险。主要采取“公费医疗+商业保险”的模式。学校主管部门拨款给校方医院,对于大学生的门诊费用采取公费医疗的方法,对门诊费用进行报销。严重疾病住院费用通过商业保险解决。
3.商业保险向社会医疗基金制度的转变。各高等学校自身建立学校自主筹资,分配的医疗基金,来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的难题。湖南省多所大学酝酿联合建立“大学生大病救助基金”。徐州师范大学在本、专科学生中实行学生团体保险与医疗互助基金相结合的制度。在大学生中采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制度,很好得体现了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特点,但在我国这种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还处在试点阶段,各个高校改革措施也不尽相同,缺乏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二、建立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制度安排
根据现阶段大学生医疗保险状况,以及大学生自身的经济状况,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法,在大学生中也采取社会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的医疗保险制度。社会统筹基金的筹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校主管部门,如教育部,财政部等各部委的教育财政投入,以及地方政府的教育财政支出。二是学校自身的投资。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归学校自主管理,财务模式实行现收现付制,余额转归下年基金。主要支付学生普通住院费用;严重疾病治疗费用。个人账户方面,学生自主筹资,自我积累。从大学生入学开始就建立个人账户,通过三到四年的积累,个人账户会达到很可观的规模。个人账户主要支付个人门诊费用以及普通疾病的医药支出,可以采取“医保卡”的形式,方便个人账户的支出和使用。
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以及个人账户的规模和筹资比例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以辽宁省的高等院校为例,统筹基金以及个人账户的总规模为每人200元左右。其中统筹基金占其中的80%左右,即160元左右。这160元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由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构成,相当于大学生公费医疗支出,这部分资金占到总规模的50%以上,保证为每一个在校大学生每年提供100元以上的医疗补助。第二部分由高等院校自主投资,比例为30%左右,即为每一个在校大学生每年投入60元的医疗补助。这两部分资金构成了由学校掌管的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在个人账户方面,个人账户资金占总规模的20%,即个人每年要缴纳40元左右。这样以来,在校学生规模10000人的高校,每年大学生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会达到200万元。根据大学生疾病率以及医疗消费状况,这笔基金完全可以应对大学生的严重疾病治疗和康复问题,有效地发挥社会医疗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
【关键词】新农合;行政管理权;人社部
国务院于2013年3月10日出台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提到,“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但并未说明由哪个部门进行管理。郑秉文、郑功成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应该交由人社部管理,而李珍认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为论述方便,简称为卫生部)更具优势。但是笔者认为,不论是从性质、存在问题还是发展前景看,新农合归人社部主管,符合社会保险合并管理的规律和趋势,是大势所趋。
一、由人社部担当行政主管,更能体现新农合的性质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归卫生部管理,是农民在合作社的基础上,自发创建的具有社区互助、社区自治性质的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是卫生事业的一部分,所以,属卫生部主管。但是新农合制度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通过统筹分配筹集的资金,在一定范围内对有医疗需求的缴费人群给予必要的帮助,是社会保险性质,属于社会保障事业,并于2010年被纳入《社会保险法》。而我国社会保险的主管行政部门,就是人社部。人社部对社会保险的制度创新、制度运行和制度改革相对卫生部,更为专业一些,更能符合新农合的制度本身。
而且新农合由人社部主管,也符合“大部制”改革要求。“大部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理顺管理体制,减少制度摩擦和内耗,提高效能。实践证明,相同职能交由不同部门管理,只会增加管理的成本,降低管理的效率,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更会造成制度上的差异、政策上的摩擦,会使得原本有利于人民的好事,就因管理体制的不顺,造成制度的不衔接、待遇的不公平、服务的不便捷等问题,便会弱化改革带来的影响力,容易导致民众不满。所以国务院于2008年组建了人社部,实行了社会保险归口统一管理。新农合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都属基本医疗保险,同属保险性质,就应由人社部管理。而且将新农合交由社会保障部管理,不但能体现历次机构改革的基本精神,而且是最终完成“三保合一”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关键环节,更是社会保险制度合并管理的必经途径。
二、由人社部担任行政主管,能更好地筹资难问题,并提高参保农民医保水平
我国现行新农合的筹资机制是由“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但是我国对“集体”这个组织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现日趋边缘化和发展水平地域化,使得筹资来源和集体的经济收益出现不确定性。交由人社部管理后,可以取消集体经济的筹资任务,由农村居民自行承担,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以分红的方式发给农村居民。现在农村居民的经济收益有所提升,部分农村居民完全有能力负担和城镇居民相同的个人缴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合并后,可以设置成“一制两档”,供参保人员自由选择。这样,部分农村居民就可以选择和原先城镇居民一样的缴费档次,而部分贫困的城镇居民也可自主选择缴费较少的原先新农合的缴费档次。这样,不仅可以调动居民积极性,实现全面参保,也会有稳定的基金来源,解决了筹资难的问题。
医疗保险其本质就是互助共济,风险共担,高收入的人群帮助低收入的人群,低风险人群帮助高风险人群。“三保合一”后交由一个部门管理,会使得同一制度下参保人数和基金总额大幅度增加,使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增强,运行更稳定,风险负担更公平。而且现在农民的经济条件也在好转,与城镇居民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基本相同,经济收入也基本相当,完全可以被同种保险覆盖。但在新农合试点的快速推进中,卫生部面对庞大的新农合经办业务已经是自顾不暇,疲惫不堪,根本无力承担三项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相对而言,人社部原本就管理三项基本医保中的两项,且已形成相对完整成熟的管理体系,加之城镇化过程中,将会有更多的农民市民化,加入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列中。所以,人社部应当仁不让的承担起“三保合一”后的行政主管职责。
三、由人社部担当行政主管,能更好的应对城镇化、老龄化等未来趋势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进程加快,劳动力在城市间的流动也在加快,但是由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对接、信息不共享,管理不统一,造成流动人员医疗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和接续,无法满足我国庞大的流动人口看病就医的需求,“农民工就医难”问题依然突出存在。由人社部担任“三保合一”后的行政主管,能顺利解决制度整合问题,能对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和统一的医疗服务待遇,使用统一的医疗保险卡,就不会存在城乡流动人口医保权利的转移和接续问题。当购买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有医疗服务的需求时,可享受当城镇居民相同的医疗服务待遇,不必将城市生的病带回家去治,也不会出现在城市看完病,将医药单寄回农村报销医疗费用的情况。这样不仅降低农民工享受医疗服务的成本,更能调动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更能消除城乡居民在同一区域内医疗待遇不公平的现象。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农村的老龄化问题更为严重。人口老龄化不仅涉及养老的问题、医疗的问题,还有老年人护理的问题,所以需要把养老和医疗捆绑在一起。交由人社部担当行政主管,不但可以进行统一管理,而且使社会保障各项目之间功能互补,更能避免医疗与养老、生育、工伤等之间待遇上的遗漏、交叉和重复,也能平衡设计参保人员社会保障需求的政策。形成从出生到养老的一整套医疗保障体系,从而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而提升整体社会保障能力。
一、关于国外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研究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都有针对未成年人的医疗保险制度。例如,发达国家有美国、德国、日本和俄罗斯等,欠发达国家有印度、泰国、越南和古巴等,我们可以从中汲取一些经验来发展我国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事业。
1.发达国家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模式。
美国未成年人的社会医疗保险包括Medicaid(医疗救助计划)和SCHIP(联邦未成年医疗保险计划),联邦政府或者州政府是这两个计划的主导者。医疗救助计划是政府对低收入家庭和有需要的人士提供的医疗福利。针对未成年人来说,主要向贫困家庭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保险。家庭收入低于美国联邦贫困线133%的6岁以下未成年人,以及家庭收入低于美国联邦贫困线100%的6岁~19岁未成年人可参加这个计划。其经费60%来自联邦政府,40%来自州政府。而联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计划是在1965年的医疗救助计划和医疗照顾计划之后,在社会医疗覆盖范围方面取得的最大进展。主要是为中、低收入的家庭儿童提供医疗保险。其参保条件为:年龄在19周岁以下、不符合医疗救助计划的准入条件、没有任何其他的保险、家庭收入低于美国联邦贫困线2倍的未成年人。联邦未成年医疗保险计划实施以后,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人数逐年增长,美国低收入家庭没有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所占的比例有了明显下降。为了鼓励各州积极参与联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计划,联邦政府给予了很高的配套资金支持。联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计划的实施使得参保未成年人的数量逐年增长,但却对商业保险有一定的排挤和替代。
根据德国《社会法典》第五卷“家庭保险”中的规定,按照参保人群的性质,法定医疗保险分为义务参保、自愿参保和家庭保险参保三大类。其中,家庭保险参保遵循“免费联动保险”原则,也就是所谓的家庭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雇员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其家庭成员也可以享受同样的医疗待遇,其中未成年人可以免费参保。所有在德国读书的大学生和实习生也要强制性的参加义务医疗保险,学生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才能在德国大学注册,可以在公立或者私立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用由德国政府做统一规定。近年来,德国法定医疗保险体系入不敷出,新的医疗改革方案已经从2007年4月开始实施。该方案提高了公司和个人缴纳的保费额度,也提高了对医疗保险的补贴,这些补贴主要被用在了未成年青少年医疗保险的补贴上。
日本的青少年未成年医疗保险属于国民健康保险的一个部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参加了国民健康保险或社会保险,则未成年人无需另外缴纳保险金。在执行上,对有固定收入的国民根据收入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国家根据划分的等级向国民收缴健康保险费。国民和其所在的单位各承担50%的保险费,每月向医疗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一般情况下,就医者只承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30%,其余的70%由保险机构来支付。对于学龄前(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要进行登记,就可以享受免费医疗服务。针对未成年青少年的问题,一些自治体还制定了辅助条例来提高未成年人的健康水平。
根据《俄罗斯联邦公民医疗保险法》,俄罗斯政府向所有的国民提供免费的义务医疗保险。针对未成年的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事故保险。每个未成年人都可以凭借获得的保险单免费接受相应的医疗服务。
2.发展中国家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模式
印度《宪法》规定,所有国民都享有免费的医疗,而且待遇非常高。
所有去印度政府医院看病的病人,不论贫困与否,不论是否具有印度国籍都一样免费,免费项目包括很多,急诊抢救、挂号费、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等,甚至包括住院病人的伙食费。印度政府建立了遍布城乡的三级医疗服务体系,全国医疗服务网络中60%是公立医疗机构。
2002年4月,泰国开始正式实施“30铢计划”全民健康保险(UCS),泰国是中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中为全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的国家之一。其主要支付标准是按人头付费,全民健康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公务员、僧侣、国有企业职工、12岁以下的未成年、60岁以上老人、穷人和残疾人,实行免费医疗。
越南从1995年规定,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享受免费医疗,其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由卫生部负责,每个未成年人的免费医疗费用大致为3美元。对6岁及6岁以上的学生未成年人,由附属于卫生部的越南医疗保险公司负责实施学校医疗服务,建设校园医疗服务,增加预防性医学服务常识,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卫生条件。一些省市还拿出财政收入的10%给无力负担保险费的孩子作为入保费。
古巴政府为未成年人提供了质量较高的免费医疗,家长不需要为孩子购买任何的医疗保险,古巴的各个社区医院和中心大医院都设立有儿科,看病比较容易。实际操作中,古巴政府关注未成年青少年的行为从婴儿在母体中发育就开始了。古巴政府不断加大《母婴计划》的实施力度,《母婴计划》主要是为了减少婴儿和产妇的死亡率,降低他们的发病率,提高两类群体的生活水平。为了保证母婴的健康,高风险孕妇可以免费住进古巴政府专门设置的“孕妇之家”,享受全天的医护照顾。婴儿出生以后,城乡婴儿要接种免费的13种疫苗,以保证新生儿健康。
从上述的介绍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都作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在医疗待遇方面,一般是免费就医或者是缴纳较少的保险费用,但各个国家的覆盖范围和入保条件有所不同。虽然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保障待遇和财政补贴比例也不相同,但都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作为一个重要的部分纳入到了医疗保障体系当中。
二、我国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现状
我国已经有一些大城市开始重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在现有的城镇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中存在着两种形式: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制定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两种形式具有较高的政策稳定性和普及程度。目前,我国实施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的城市有上海市、苏州市、深圳市、杭州市、珠海市、绍兴市和温州市等,我们通过搜集、解读这些城市相关的政策文件,对各市的政策进行了提炼和比较(见表1)。总体看来,我国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
从出台政策的地区分布来看,目前,实施较为独立的城镇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的城市大多分布在东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在原来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之外,有条件建立较为独立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提供层次更高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同时,从表1中也可以看出,各个相对独立的城市之间在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水平上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反映出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2.覆盖范围因年龄和户籍而不同
从覆盖范围来看,在以上地区城镇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中,大多数地区把参保人群限定在本市或市区的中小学生和持有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基本覆盖了大部分城镇未成年人,但对非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杭州和深圳等市通过设定参保条件来限制,而苏州和上海等市直接把外地户籍人员排除在制度之外,户籍制度成为部分未成年人纳入当地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障碍。同时,年龄限制主要体现在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是否也在覆盖范围之内。
3.制度设计以保障大病医疗为主要目标
各地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在具体的设计中有所不同,但在制度目标上都保持着高度的一致,即重点是保障未成年人的住院和门诊大病服务,对平常的门诊治疗费用和医药费用不予保障,不给报销。一方面,这些年重大疾病在未成年人中的发病率不断升高,这些高花费的医疗服务对未成年人所在的家庭具有较高的经济风险;另一方面,在制度实施的初期,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有限,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共济能力还比较弱,因此制度实施必须有其针对性“,保大病”成为各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的共同特点。
4.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
出于对未成年人群的脆弱性和扩展保险覆盖范围的考虑,苏州、上海和杭州等市的未成年人医保制度将参保人的家庭缴费部分由父母所在单位进行分摊或直接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进一步缓解了参保未成年人的家庭经济负担,具有一定的福利特点;而且各地未成年人医保制度都实现了制度范围内目标人群的全覆盖。同时,除上海市、绍兴市以外,其他城市的未成年人医保制度都具有强制性。强制性是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特征,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医疗保险的社会共济和风险共担的作用,有利于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5.具体的制度方案设计仍较为粗糙
各地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在具体的方案设计中不尽相同,制度的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均有所不同。这一方面是由于各地区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上的不均衡和地方政府对未成年医疗保障制度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是由于各地在制度方案设计理念上的差异,各地在具体的制度方案设计上仍较为粗糙。以各地起付线规定为例,有些地区未设置单一的起付线,有些只规定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
三、启示与思考
通过对国内外现有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模式的分析,不难发现,任何模式都是根据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具体情况做出的选择,与各个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价值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相关。基于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底子薄的考虑,建立起全民免费医疗是不符合国情的。因此,我们可以在低水平医保的基础上考虑建立多层次、多途径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模式。
1.未成年医疗救助
现有的未成年人医疗救助大多依赖于非政府组织,救助的范围很有限,这就要求国家承担起未成年人医疗救助的责任。需要医疗救助的未成年人所在的家庭一般都比较贫困,而家里有病人也会导致家庭的贫困,因此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可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配套建设,在进行未成年人医疗救助的同时可以减轻审查管理成本。
2.未成年医疗保险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充分利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互助功能,是一种比较合适的方案。从其历史发展中也可以发现,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在改革前是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部分,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中,这种做法也是企业和职工可以接受的。在德国模式中,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保费,国家对于企业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或者是补助,这样做既分散风险又有利于保障效果。在建立未成年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往往会忽视农村未成年人的利益。不能因为家庭贫困交不起保费而把农村未成年人排除在覆盖范围之外。关于这点我们可以借鉴泰国的模式,优先考虑未成年人,对特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实行免费医疗或者提高其待遇水平。
3.社会慈善的发展
慈善事业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公益事业,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必要的补充。例如,现有的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现阶段的儿童医疗慈善组织和个人行为为未成年人医疗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国家对这些慈善机构在政策和舆论上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