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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1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已经有多年,以往传统城乡二元次的社保管理模式备受诟病,不能有效的适应当下城乡居民实际社保需求状态,因此要依据时展需求,打破传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U制度的隔阂,建立能够覆盖城乡居民双重需求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但是当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具体的衔接工作上存在一定难度,需要突破一定障碍来促成衔接工作的完成。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中的常见问题
(一)制度本身缺乏成熟性
当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有了数十年的发展历程与摸索,然而制度仍旧存在一定不成熟性问题。首先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存在一定差异性,统筹区之间保持相互独立性状态,在实际管理中缺乏统一性管理。过去新农保基金主要是在县市级单位做操作,但是县市级单位实际数量较多,导致基金管理存在较大的风险性。其次,城市化的推进日益变快,农村失地的农民数量逐步增多,但是在农村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有效的覆盖到相关群体,进而导致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在衔接上难以达到有效融合处理。其三,在保险制度的具体执行上无法达到有效统一效果。企业与事业单位的工作者可以有效的确定劳动关系,而后参与到社保体系中享受应有的社保待遇,然而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其中低收入人员与进城农民工缺乏对应的劳动关系合同签订,工作流动性大,灵活性就业情况较多,从而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存在,农民自身与企业都不愿意参与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从而导致该群体参保率较低。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最初城乡居民在社会养老保险的缴纳、待遇标准上都有较大的差异,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存在的缺陷问题逐步凸显,同时也激化了城乡社会矛盾,其中城乡养老保险在待遇上的巨大差异是人们所诟病的重点,缺乏应有的公平性。
(三)商业保险占据了社会养老保险份额
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公益性不同,商业养老保险属于一定营利性属性,但是两者均可以在被保人遭遇损害时提供对应的经济补助,从而保证人们生活的有序进行,同时两者都需要在专业的保险基金技术运作与原则下开展,要确保保险基金呈现增殖状态才能有效的确保保险基金的正常运作。同时在风险的处理上,多属于不可知的偶然性的风险承担。近年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运作需要采用一定的商业化管理方式来达到管理效率的提升,同时也降低国家在此方面的财政压力,因此成为了国家所鼓励的保险类型。而商业保险可在一定积累之后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功能性,有效的弥补社会养老保险无法顾及的群体以及不能满足的养老保险缺口。部分农民工或者农村人口当下甚至愿意使用商业保险来替代国家开展的社会养老保险,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农村养老保险无法快速发展。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效对策
(一)提升农民参保率
要促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避免保证农民较广范围的参保率,这样才能有效的将农村居民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需要积极的维护农民工进城务工权益,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对农民工的参保费用缴纳,采用更为弹性灵活的参保机制,可延长补缴时间,允许继续补缴,采用参保累计计算方式,减少因为季节性与工作流动性而产生的保险缴费中断问题。还可以依据农民工实际情况允许其年度、季度性的保费缴纳,这样可以有效的吸引农民群体参保,提升参保的便捷灵活性。对于失地农民,需要政府进行一次性补偿等措施来达到农民有经济能力参保,同时可以通过政府补贴政策来弥补无力承担社保参保费用的农民。部分土地承包可以有基层村级单位为农民缴纳一定的参保费用,从而达到城乡社保制度衔接。此外,要做好农民观念上的提升,让其明白参与社保的远期价值,改变传统单一的“养儿防老”等滞后养老观念。
(二)发挥政府统筹与财政措施
发挥政府应有的职能作用,依据现存情况适宜的调整保险基金统筹情况,通过县级转为省级而发挥出全国统筹的效果,从而改善当下社保资金所承受的支付压力与风险,可以有效促进社会统筹资金所发挥的作用与实际应用范围提升。同时,可以运用政府财政收入来有效的调整弥补社保资金缺口,有效的拉近城乡之间所存在的保险待遇差距,改善以往农村社保所存在的局限性。此外,可以运用社保制度来达到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有效协调。
(三)完善社保制度宣传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稳定性等特点需要做好必要的宣传,要针对当下城乡居民信息接收渠道做多方面广泛覆盖性的宣传,无论是电视、网络还是其他媒体,需要做好参保价值的广泛宣教,尤其是农村人口的参保价值要更好的突出说明,同时要说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后所带来的利好价值,避免农民工群体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等问题的持续严重化,改善全民对社保参保的价值认识状态。
三、结束语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存在多种问题,甚至部分属于历史遗漏性问题所致。政府需要发挥自身智能作用,做好财政与管理制度层面的改善与投入,做好应有的社保宣教工作,让社会民众对社保制度有更高的信任度与依赖性,积极改善农民社保参保问题,及时的做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有助于稳定和谐社会的持续发展,对于城乡居民生活改善有更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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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较晚,在制度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属地化管理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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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北片16省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座谈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EB/OL].http:///ncshbxs/ NCSHBXSgongzuodongtai/201406/t20140627_1328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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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13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77号)和省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实施的精神,结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对象实施属地管理。
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保中心”)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
建立村(居、社区)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制度,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等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实绩,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由县财政对村(居、社区)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四条县财政部门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保管好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县公安部门应配研究城乡户籍人口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及时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县残联负责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和提供残疾人相关信息;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认定,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县民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协同掌握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县宣传部门要制定并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县编制部门要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确定县、乡(镇)两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县发改、统计、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数据采集和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五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13个档次,由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选择一个档次作为缴费标准,多缴多得。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每人每年补贴30元;
选择缴费档次200元,每人每年补贴35元;
选择缴费档次300元,每人每年补贴40元;
选择缴费档次400元,每人每年补贴45元;
选择缴费档次500元至1000元,每人每年补贴50元;
选择缴费档次12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其同时享受30元政府补贴。
实行计划生育的城乡居民夫妇参保缴费的,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县财政还对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政府补贴。城乡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光荣证、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参保缴费的,在其享受计划生育政府补贴基础上,县财政对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的政府补贴。
缴费补贴不抵扣个人缴费,增加补贴部分由县财政承担,政府补贴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县农保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及利息、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专户管理。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县财政、监察、人社、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养老金由县财政部门依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的养老金用款计划,安排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第九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订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县农保中心应在每年底督促指导乡镇(开发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局),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领取养老金条件和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参保人员符下列条件的,可以从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年满60周岁;
(二)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的;
(三)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5元,县财政承担5元)。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除以139,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标准,中央财政支付部分由中央确定,县财政支付部分由县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参保条件的农村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或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外,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社会保险关系衔接
第十四条制度衔接
(一)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老农保”)衔接
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的暂未领取养老金人员,现又符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将原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与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村(居、社区)干部符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任职期间按照村(居、社区)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
(三)与其它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市)、县流动的,迁入地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迁入地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再办理转出手续,转出者只转出本人个人账户部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的,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
该调研报告并提出以下建议:在考虑财政承受力的前提下,不断增加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投入;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城乡养老保险财力保障机制等。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本报告以湖北荆门、河南焦作、山东烟台、浙江温州、广东东莞、内蒙古乌海六个城市为例,对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重点分析。为便于分析,本报告把六市分为三类,即:东莞市、温州市、烟台市三市属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归为第Ⅰ类;焦作市、荆门市都属于较发达的中部地区,归为第Ⅱ类;乌海市是西部新兴工业城市,资源丰富,属于资源富集型城市,归为第Ⅲ类。
六城市分布于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带,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水平、财政收入等指标有很大差异,但也有很多共性的特点,从全国的角度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实现全覆盖的工作部署,六市都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制度,规定了不同的缴费结构。
荆门市、焦作市设计缴费档次较多,档次之间差距较小。温州市缴费档次较少,但不同档次之间的差距较大。烟台市缴费档次适中,但起点较高,较高档次之间差距较大。东莞市由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过渡到城乡一体社会养老制度。乌海市实行了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共性特点:
一是六市都适当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温州市区基础养老金提高到80元/月,东莞城乡居民人均社会养老保险金达到460元/月,烟台市福山区提高到85元/月,莱山区提高到110元/月。荆门市掇刀区基础养老金从原来的55元/月提高到60元/月,焦作市基础养老金达到70元/月以上。
二是体现了人文关怀。温州市财政对80岁以上高龄老人,每月再给予30元高龄补贴等。荆门市参保对象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一次性享受800元丧葬补助;荆门所属钟祥市对百岁老人加发45元基础养老金;焦作市各试点县(市)区财政对享受优抚政策的烈属参保给予每人每年45元的补贴。
三是初步建立了高档次高补贴、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温州市按缴费档次分别给予最高120元的财政补贴,对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养老金从第16年起增加5元。烟台市设置了3000元-5000元较高的年缴费档次供居民选择,起缴点从500元/月起,体现了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原则。荆门对选择10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按高出部分2%的标准给予补贴,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焦作市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给予20元以上不定补贴,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2元。
四是如果基础养老金标准相同,缴费档次越低回本越快。相同缴费档次,基础养老金标准越高回本越快。相同缴费档次和基础养老金标准,缴费时间越长,回本越慢。但从国家领取的政府补贴角度来看,如果参保人寿命越长、缴费档次越高,则能得到的补贴越多。
以近年来经济平均增长速度(按照8%计算)、同期储蓄利率(按照多年平均以3%计算)、物价涨幅(按照多年平均以2%计算)等来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对居民吸引力不够,尤其是高档缴费吸引力更不够,事实上,六市中大多数参保人选择100元/年的缴费档次。
(二)参保特点
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参保覆盖面都很高,荆门、焦作、烟台市达到了90%以上,其中,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参保中新农保占大多数,城镇居民比例很小;二是参保人群中,养老金支出主要来源于基础养老金,在实行“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地区,个人养老账户支出占比很小;三是基本养老金收入普遍低于城市低保收入,城乡养老保险吸引力不够,与职工养老保险相比差距更大。
(三)财力保障比较
从六市财力保障情况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市,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差异较大。三个Ⅰ类地区没有中央财政补贴,东莞市没有省级财政补贴。三个Ⅰ类地区地方财力保障达到3亿元以上,而Ⅱ类地区仅过千万元,差距明显。
从财力保障支出的能力看,Ⅰ类地区尽管没有中央财政补贴,但由于地方财力雄厚,可以支撑养老保障支出。Ⅱ类地区地方财政补贴所占比重明显偏低,但由于地方财政收入有限,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养老保险支出的压力较大。Ⅲ类地区乌海市人少地多,资源丰富,人均GDP在六市中最高,财政收入增长持续性强,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实行全市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各地都很重视民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所占财政支出比重平均达到10.8%。Ⅰ类地区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较少,本地社会保障支出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占社保支出的比重相对较高,保障水平也相对较高。Ⅱ类地区社保支出大部分用于保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助及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占社保支出的比重较小,保障水平也相对较低。
三是增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力支持还有一定空间。六市中除东莞、温州市地方财政补贴占地方财政总收入比重达到1%以上,其他地区(不含乌海)都在1%以下。
保险体系中的制度缺陷
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具有明显的二元性特征,而且财力保障水平较低,制度吸引力不强,各地区保障水平差异明显,在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及财力保障方面还存在诸多的缺陷和问题。
(一)财力保障水平较低
从六市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力投入看,地方财政补贴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超过1.5%,Ⅱ类地区地方财政补贴仅占当地财政总收入的0.2%左右,地方财力保障水平较低,而且在结构设计上也有一定问题。
Ⅰ类地区中央财政补助基础养老金只负担50%,而这些地区大多数实行了省级统筹,省里将这部分资金统筹到相对困难的地区,使得地方财政补助大多用于弥补基础养老金支出,对缴费的补贴标准不高,财政补贴少,领取标准低,这导致了制度吸引力不强、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二)保障水平差异明显
由于我国当前仍然存在着较明显的城乡二元经济特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着城乡有别的二元体制,财政在支持职保与新农保方面存在不合理性和不平等性。
六市虽然对民生方面特别是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很重视,支持比重都达到8%左右,但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占社会保险总支出比例总体仍然不高,特别是Ⅱ类地区主要用于职保政策落实和低保等,使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所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很小。
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经济欠发达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水平普遍不超过80元/月,而经济发达地区保障水平较高,东莞城乡居民人均社会养老保险金达到460元/月,温州达到146元/月,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这容易造成地区间社会保障水平的不均等,形成新的贫富不均,进而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导致不同区域地方政府所承受的财政养老负担差异较大。
(三)财政负担预期过重
目前,除了各级政府的财力保障,集体缴费所占份额极少,而且居民大多选择低档缴费标准,承担责任较小,过于依赖财政投入。此外,基金账户隐性缺口和预期负担明显。
一是基金账户存在隐性缺口。按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办法相同,月计发标准以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139个月,也就是说从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约12(139/12=11.58)年左右个人账户资金将会全部领完。而按制度规定个人账户资金领完后养老金待遇不变,因此,政府将负担此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带来的隐性压力。
二是基金贬值风险带来的预期负担。按目前物价水平及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实际处于缩水和贬值的状态。
国家规定,社保基金只有存入国有银行和购买政府发行的特种国债两种方式,但目前适合社保基金购买的特种国债一直未发行,普通国债由于可回购等原因,大都不适合社保基金购买,因此目前社保基金实际上只有银行存款这一唯一的存放形式。一方面,国家银行利率较低,基金利息收益有限;另一方面,物价快速上涨,据有关资料显示,2011年全年CPI在5.4%左右,个人账户实际是贬值的。从经济发展趋势看,社保基金存在被通货膨胀侵蚀的风险,这也会造成财政预期负担加重。
(四)基础工作亟待加强
从前期调研情况看,有的地方过于强调参保进度和参保面,忽视基础工作,经办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基础数据不准确。有的地方没有统一的专用基金财务管理软件,既影响工作效率,又不利于规范化、电算化管理。
此外,还存在与其他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虽然按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可以自由转移和接续,但目前没有统一、具体的衔接办法,参保群众在不同社会保障制度之间转移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难以操作实施。
特别是现阶段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大量流动、频繁转移,社保制度之间衔接不畅,将影响广大群众社保权益的落实,同时又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带来一定的困难。
提高财力“保障线”
要建立完善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机制,实现全社会统筹目标,应健全和完善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机制,提高财力保障水平。
(一) 在考虑财政承受力的前提下,增加财政投入
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长期规划。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不仅要审慎分析参保人员的负担水平及比例,也要充分考虑财政应承担的费用水平及份额。
财政负担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如果盲目超前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使政府补贴支出负担过重,不仅会产生财政风险,社会保障也会成为无水之源,而且标准过高,同时会带来新的社会不公。
因此,初期应坚持低水平起步,财政给予必要支持,以调动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扩大覆盖面。
在充分考虑财政负担能力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力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应真正承担提供国家保障的社会责任,加大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应把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预算支出,增加“两个比重”,即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提高“两个增速”,即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增速要高于财政收入增速,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增速要高于社会保障支出增速。建立各级财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资金,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层财力和自主解决基层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能力。
(二)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合理调整支出结构
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中央财政应根据全国城乡贫困线标准,统一制订基础养老金政策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应主要负担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补贴部分,向中西部地区和相对贫困地区重点倾斜。省级财政在确保省级支农资金投入增辐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辐度前提下,将新增财力支出适当向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倾斜。加大对农村的支持和投入,使广大农民群众老有所养,切实解决农民群众对晚年生活的顾虑,改善农村老年群体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各级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及财力状况,按不低于中央补助政策标准执行,高于标准部分,由本级政府负担。市级财政主要是制定统一的缴费补贴标准和其他适当补贴标准,区级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的财政补助。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考虑到具体范围对象、困难标准等,政策的制订和执行由地方政府负责更为合理。远期的个人基金账户的隐性缺口以及基金账户的自然缩水贬值,应主要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水平、覆盖面,实现城乡均衡发展。一是要努力增加公共财政的覆盖面,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合理调整现有财政支出结构,控制其他支出。二是要充分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功能,调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养老保障支出的分配比例,逐步缩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差距。三是要随着财政收入的逐年增加,加大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服务设施的建设,逐步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制度体系。
(三)建立合理的财力保障机制,促进基金保值增值
建立科学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国家、集体的投入机制和个人的缴费机制。通过明确的制度对三者的投入比例进行合理的划分,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即国家和政府在不断增加投入的基础上,集体要给予相应的补贴政策,居民个人则要积极缴费。考虑地区差异,在Ⅰ类地区可施行强制保险,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在Ⅱ类地区应采取自愿原则,以个人缴纳为主,政府补贴为辅;而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应采取自愿原则,以个人缴纳为辅,实行中央、省、市(区)的政府补贴。
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基础上,积极拓宽基金投资渠道,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一是尽快恢复发行适合社保基金购买的政府特种国债。实行定向发行,不在市场上流通,其票面利率应适当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二是对逐步做实的个人账户可实行完全积累。通过用于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来实现保值增值,拓宽投资渠道,增加投资工具,提高收益。
三是建立与CPI指数挂钩的个人账户银行存款利率浮动机制。在物价上涨较快时期,及时根据CPI指数变动对社保基金银行存款优惠利率予以调整,规避出现存款贬值的风险。
四是编制年度基金预算时,研究确定下年度基金定活期存款比例和中长期定期存款比例,并及时提出调整方案,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实行多层次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体系
随着制度建设的日益成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逐步实行市级统筹、省级统筹和国家统筹。Ⅱ类地区可以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城乡一体化,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逐步实行地市级统筹。Ⅰ类地区可考虑全面实行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东部发达地区可以实行省级统筹,并逐步过渡到全国统筹。
建立覆盖全国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机制,以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在不同地区接续和基金转移问题。在建立完善的财力保障机制的基础上,打破城乡界限,实现与社会保障系统联网。城乡账户通过与身份证相同的个人社会保障号实现对接,账户余额随居民的流动、迁徙而划转。
一、浙江省“城乡居保”制度运行情况
(一)制度发展。
浙江省“城乡居保”制度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得以建立和发展起来: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992~2002年)。20世纪90年代,国内迫切的需要拥有一套自己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难题,为此国家民政部在1992年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提供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1999年国务院在《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中指出,要清理整顿我国农村地区已经开展但没有条件普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受此影响,浙江省农村地区参保人数开始减少。
2、部分县市进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大胆创新和实践(2003~2008年)。面对此前的发展困境,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2005年,《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号)号召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将重点放在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地区。
3、全面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2014年)。2009年9月,《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表示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并对制度实施的参保对象、基本原则、待遇享受、筹资模式等作了统一的规定。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的基本要求,浙江省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颁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文件标志着浙江省全面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2014至今)。2014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重新规定了个人缴费档次、养老金待遇、调整了政府补贴标准。在国家文件的指导下,浙江省为了配合国家政策,将原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改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均有所调整。在特色政策的探索中,浙江省在个人缴费与统筹账户之外,还建立了缴费年限养老金,鼓励参保人在缴费15年的基础上多缴多得。截至目前,浙江省无论是在政策的先进性还是待遇水平方面都高于国家制定的基本标准,在全国省级行政区划中位居领先水平。
(二)运行情况。
浙江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五年以来,总体水平呈现平稳上升的趋势,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础养老金水平稳步提高。基本满足了城乡老年人养老保障方面的基本需求,他们的生活质量也得到明显的改善。
二、浙江省“城乡居保”制度取得的成效
(一)制度设计层面
1、激励参保缴费待遇机制。浙江省增设了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缴费年限的不同采取分段累加计发的方式:缴费年限为15年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浙江省还超前增设了丧葬补助费,规定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是20个当地当月的参保人基础养老金金额。
2、制度衔接通道通畅。浙江省建立了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制度等政策的衔接方案。其中,“城乡居保”转为“职保”,可以个人账户全额划转,通过个人账户的总额折算缴费年限来进行衔接。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全额转入,根据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来折算缴费年限,。“职保”转为“城乡居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全额划转,按划转时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来折算缴费年限。
(二)制度执行层面
1、制度适应性。从“城乡居保”的统计公报来看,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浙江省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人口结构都是相适应的。浙江省各市不同层次收入水平和需求的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需求都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缴费档次来得以满足。
2、资金保障。据统计,每年浙江省各级财政补贴增长幅度都较大,2010年全年补贴共55.7亿元,而目前仅2015年6月一个月的财政总补贴额就达到了14.5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比2010年多了2.84个百分点,提高了4倍多,共占比3.67%。政策财政补贴是2010年的2倍,占浙江省财政总支出比重的2.94%。
3、制度监管。从健全内控制度入手,防范和控制经办风险。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暂行办法》,对参保登记、基金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接续到待遇核发等各个业务经办环节可以出现的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和控制、监督和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实施效果层面
1、制度覆盖率。制度覆盖率是衡量社会保障成果的一个重要指标,它反应了有多少应参保人数已被纳入制度覆盖范围,得到了制度保障。“城乡居保”实施5年期间,基本实现了人员全覆盖。截至2015年6月,全省60周岁以上人员全部参保领取基础养老金,“城乡居保”的总参保率达到了95.1%。分地市来看,参保率最高的是温州市,为97.92%;最低的是绍兴市,为90.3%。
2、保障水平。浙江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经过两次待遇调整,从60元/月起步,目前全省平均养老金待遇为126元/月,其中最高的市县(宁波)已调整到210元/月,最低水平也已调整到100元/月。此外,从2011年起,浙江省还建立了高龄老年补贴制度,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可以享受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对有效提高老年生活质量、缓解老年贫困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一)政府财政补贴效率问题。
在现行的政策中,参保人缴费100元至300元,政府补贴均为30元,相对于100元的缴费档次,30元的财政补助是总缴费额的33%,而相对300元的缴费档次来说,30元财政补助仅占比10%。那么,遵循“逆向选择”,绝大多数农村居民会选择最低的缴费档次,因而获得相对最高回报的财政补助,这种现象不利于缴费档次的提高以及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激励参保问题。
虽然现行制度在筹资方式上建立了政府双向补助的激励机制,对参保对象从缴费和待遇享受上进行双向补助,但激励参保的效果令人堪忧,“老年人积极参保,中年人热情不高,青年人等待观望”的局面普遍存在,即60周岁以上的老人非常拥护“城乡居保”制度,45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因离退休刚好还有15年左右,因此参保也较为积极,但16~45岁的青年人普遍抱有较强的观望心理,参保率较低。
(三)基础养老金待遇的调整不够科学性。
在财政分担上,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是不同的,如表2所示。对于东部地区中央只给予50%的补助,且对于浙江省根据本地情况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的部分不予补贴,这部分钱完全由地方财政负担。且浙江省的基础养老金每次调整都是依据政府发文,没有一个合理、持续、稳定的调整机制,不利于制度的长期发展。
(四)经办管理配套不足。
(1)人员、机构短缺。从人才建设来看,不少县市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从机构设置上来看,设置专门的经办机构的地区有限。根据浙江省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1.4%的地区设有专门的经办机构,还有42.9%的地区有兼职的经办机构,有35.7%的地区则完全没有设立经办机构;
(2)基层单位经费不足。虽然浙江省经济发达,但经费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村级单位,经办人员工资较低,其余的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3)信息化程度不高。浙江省开发了全省统一的“城乡居保”系统的软件,但使用率仅58%,有30%的县自行开发业务操作系统,大多数的乡镇农村还在使用纸质版来登记与保存信息。再加上软件无法覆盖全部功能,一些特殊业务只能由人工操作。并且一些数据仅留存在县级,并未上报省里,未能实现省级统筹,影响了数据的分析和应用。
四、政策建议
(一)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责任,财政补贴机制进一步完善。
笔者建议明确各级政府在“城乡居保”制度实施中的责任归属,合理优化各级财政的筹资比例。一方面要加大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另一方面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合理规划各级政府的支付比例。在贫困县、财政收入低的县,建议县级财政承担少一点,省、县(市)按1∶1来分担。在富裕、财政收入高的县,县级财政承担多一点,省、县(市)二级财政可按1∶2或1∶3来分担;协调各地财政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共同来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二)建立有效的激励参保机制,鼓励农村居民早参保多缴费。
首先,本文建议在财政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用于鼓励缴费的那一部分补贴的标准。适当提高缴费补贴,以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的适当比例对其进行补贴,向中间缴费档次倾斜;其次,政策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来提高城乡居民对此项政策的信任程度;最后,加强对办事人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他们的基层作用,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办理业务。
(三)探索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机制。
根据国际公认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平均给付水平为当地当年用于生活消费支出的60%。《2015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报告》显示,2014年居民每人每天平均能量摄入量为2,172千卡,碳水化合物摄入量为301克,蛋白质摄入量为65克,脂肪摄入量为80克,三大营养素供能充足,能量需要得到满足。“城乡居保”的适宜水平应为365~671元/月,能保障农村居民的正常生存所需。
(四)强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经办管理方法。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
引言
在城乡养老保险过程中,档案资料能够提供为其提供科学的指导和有利的依据,因此养老保险档案管理非常重要。这些档案资料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能够更好的展现参保人的实际情况,属于我国档案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当前发展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形势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并且已经成为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部门的首要工作任务。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
1.事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随着社会的进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在实现全国并轨,在推行的过程中,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很多切实符合人民利益的新内容。鉴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所需要承担起的社会系统的工作量是极其庞大的,想要完整无误的记录每个人的详细信息,那么对整个保险部门的工作都是一项极大的挑战,也促进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改革。2.事关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开始再到退休之后享用养老保险所提供的福利,在此过程中需要办理很多手续。首先在办理入保手续时,需要录入详细的个人信息,将其作为原始资料保存在个人信息档案中,建立个人账户,之后所交的保险费都会将其划到你的个人账户。新农保制度和老农保制度在进行链接时,或者是居民和职工的养老保险过渡之时,需要办理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手续,其原始的个人档案信息记录是以后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重要依据。城乡居民个人的养老保险信息好坏程度极大的影响参保人所能享受的待遇。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
1.涉及面广。我国作为世界上的人口大国,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有近50%的人口分布在农村,还有庞大的城镇居民,我国的城乡居民保险所囊括的群体异常庞大,相对于其他保险其工程量是极其巨大的。再从信息上看,所具有参保条件的参保人的信息录入,开户,缴纳保险费,基金管理,保险和基金转移等等。整个业务档案所涉及的信息繁冗复杂,数量庞大,包含方方面面的问题。2.变动性大。农村、城市的居民大都属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服务对象,这些对象基本都没有固定工作,因此流动性很大,户籍也会随着迁移而调动。尤其是在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今天,城市人口数量不断增多,农村人口向城市涌入的趋势更加显著,农村劳动力也大量向城市移动,这些居民常年居住在城市,远离家乡,并且工作单位也经常发生变化。这就为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居民养老保险档案构建到缴纳中的很多问题都在变化。3.政策性强。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遵从保基本、可弹性、覆盖广等基本原则,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也必须要与其相适应,要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不同参保群体的尊重,虽然这些群体具有一定流动性、差异性,但是档案管理必须要做到一视同仁。保存好参与保险居民的信息、参保时限、待遇水平等内容,这些都与参保人利益之间有密切联系,同时也关系到党的惠民政策是否能够真正落实。
三、涉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1.建立和完善现有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机制。根据社会保险操作流程的相关规定,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实际状况和养老保险的特点,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档案管理,做到有理可循,有章可遵。完善管理机制,及时入档,及时归档,切实做到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完善制度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绩效考核以及奖惩制度,做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使得养老保险信息档案能够成为切实的为人民群众谋福利的最好依据。2.提升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想要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效率化,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督促其进步,提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相关部门可以举办专家讲座,专业化培训等,从而提升档案管理工作人能够熟练掌握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促进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系统性和规范性。除此之外,档案管理人员自己要加强学习,促进自己提升,树立积极管理工作的观念,从而增强档案管理人员工作的自主性和责任感。3.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程度。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老龄化现象越加严重,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工作量不断增加,这也成为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从纸质化向信息化管理过渡的关键原因。在这种工作模式下,就需要信息档案管理人员提升个人专业技能,加强对计算机系统的操作技能的学习,掌握相关软件的使用方式,增强对电子信息文件的分类,归档,整理系统化管理力度,促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更加具有效率和质量。结束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能够为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并更好的保障居民利益,促进和谐社会构建。随着养老保险工作的不断发展,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本文对其相关管理对策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为相关档案管理者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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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保险;一体化;老龄化;制度整合;保值与增值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9-0128-02
1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养老保险简而言之可以保证老有所养的问题。具体细化分析。
首先可以利用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养老的基本问题。我国老龄化趋势明显,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都需要关注老龄化。要清楚地认识到我国老龄化问题还在不断地发展。今后老龄人口会逐步增加。家庭养老越来越难。2个壮年人面对4个老人和1个孩子的情况,典型并且普遍存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保证基本养老。
其次养老保险制度,也可以划分为二次分配,对于社会收入不平衡,有缓解作用。如同税收一样,在市场竞争中,对生产资料,生产力占有情况的不同,造成了收入的差距。而要稳定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发展就必须缩小贫富差距。同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推出了面向农村的新农保养老制度。让农村老人也享受养老保险,也有老可养。不但缩小了收入差距,也缓解了地域收入不平衡的问题。
最后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可以从经济保障角度,提升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居民消费,从而反过来提升内需,加强消费,推动经济增长。
2养老保险一体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已经初见成果。做到了基本范围覆盖,制度持续运行,保证了养老问题的基本解决。验证了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但是现在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建设还是存在一些问题,这也不可否认。
2.1养老保险制度信息化程度不够
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融入到各行各业中。养老保险制度也不例外。但是却没有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中,发挥出充分的作用。有人会质疑,当前养老保险的资料都是存储在计算机之中,在计算机中可以调取出养老保险企业和个人的相关数据。这不是信息化吗?这离实现信息化还相差甚远。信息化不是简单地使用计算机,我们从问题中就可以看出信息化的作用。养老保险制度,在不同省份之间不可以进行延续。也就是说在不同省份间可能存在,离职后无法续交养老保险的问题,也可能出现多份养老保险的问题。当前我国从信息化全国角度,已经基本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信息化程度还不高,还存在发展的空间。
2.2养老保险制度不够透明化,人们了解不多
这是政府沟通宣传力度不够,需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通过调查发现,部分城乡居民对该制度的了解程度极其有限。一些有保障需求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知道如何在当地办理该类保险。还有一些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对自己参加了何种保险、今后享受的待遇状况及相关管理制度的理解程度与实际规定存在较大程度的偏差。这一方面由于基层政府对制度开展的重视程度不够,仅当作是一项行政任务或政绩指标强势推行;另一方面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时期,在国务院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各省、市、区(县)也会多次根据自身状况对原有制度加以调整或出台新的办法,群众接收信息的渠道单一,导致对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误读。
2.3参保选择缺乏弹性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通常由企业和个人缴纳,政府以补贴方式给予保障。但是在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选择的档次只有简单的几档。不能够满足用户的需要。选择最高档,个人利益得到保证,但是对企业的付出要求较高。企业往往不愿意承担。企业通常会选择低档。职工的养老利益就被剥夺了。而国家没有详细的政策规定,以何种收入或者何种规模的企业应该缴纳哪种养老保险。这就使得职工虽然心有不甘,但是也无依据要求企业为职工选择较高的养老保险。这也削弱了养老保险资金的积累。同时如果养老保险的档次多,提升选择性,再辅以政策的指引,就可以让不同职工的养老保险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从而在养老问题上实现弹性机制。
2.4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制度不够规范合理
养老保险制度,要求缴费满15年,就可获取养老保险。但是有些参加工作的职工,在离职后,一定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即使这些年限没有缴纳,也可以完成15年的基本缴费,但却一定要求个人补齐养老费用。这就有漏洞可寻。另外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年限不同,养老保险金的金额却没有变化。在改革后,有了变化,但变化区别很小。这对激励个人和企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方面缺乏说服力。甚至有的地方出现过,父母的养老保险金和子女的养老保险捆绑缴纳的现象。这有失养老保险一体化建设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是不可取的。
2.5养老保险基金缺乏有效的保值增值手段
养老保险基金基数巨大,如果能很好地发挥货币资本的作用,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就可以更好地为养老服务。让居民过上更加稳定幸福的生活。但是养老基金如果不能良好的运作,只是空置,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实际就是对养老基金的一种贬值。而过于冒险的投资,也容易使得基金受损,出现亏损。如何采用稳健有效的保值增值方法,是需要探讨的。比如不动产的价值再创造。通过租赁等方式,创造价值来弥补因年限而形成的修缮和折旧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种实际体现。具体的例子还很多。比如,允许养老保险基金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投资股市和其他基金项目等。另外,建立科学的价值计算方式,才能真正地体现养老保险基金在相应的历史时期内是否真正的出现了缩水贬值还是保值增值。
3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建设的建议和对策
3.1加大财政投入,适当提高保障水平
鉴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的状况,各级政府应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各项财政投入,中央、省级政府在全面推进全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应继续加大中央与省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和统筹层次,逐步建立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与调整的长效机制,让广大城乡居民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坚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补充保障等其他模式相结合,形成以社会养老为核心、家庭养老和其他形式养老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模式,以真正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3.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养老保险制度透明性
用媒体力量,展政府政策力度。让公众的声音,传入政府的听筒。加强沟通,让养老保险制度更加透明化。更多的人民群众都了解养老保险,理解政府的良苦用心。也积极的听取群众的意愿,分类统计,实际分析,对于可行的有建设性的,可以采纳作为修改备案。形成良好的民风政风。
3.3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特别是随着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保值增值的形势更加严峻。当前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控制制度和投资管理机制。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基金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在投资管理方面,应出台相关政策,放松投资管制,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创造更多的投资渠道。建议效仿全国社保基金委托投资模式进行市场营运,根据市场信号和基金效益选择进退,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减少政府财政负担,实现基金供给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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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01
伴随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增长以及社会结构层次的深入转变,社会老龄化,家庭组成小型化日益显著。不论城市还是农村,养老问题愈发显著,故此,我国当前正在大力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城乡老年居民安度晚年,也有助于缓解年轻人的养老压力。但此项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较迟,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制度实施过程的顺利进行。因此,当前亟待加快此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以新形势为立足点,以未来发展为着力点,制定出可持续发展的长久性制度。让此项保险工作稳定开展,福泽城乡居民。
一、当前在城乡开展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遇到的问题
1.经济问题。对于农村居民而言,经济问题是十分普遍的,农民收入单一,生活拮据,很多低保困难户要依靠国家补贴维系日常开销生活,因而,即使保险的缴费很少,但对农民而言依旧是一个经济问题,很多人不能按时缴费,致使一些城乡居民不能享受正常的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对政策认识不清,心有疑虑。国家规定,参加保险应当是自愿行为,然而一些地区依旧存在强制性参保现象,就是为了完成工作指标任务,这很容易让农民产生反感情绪,使人感觉城乡养老保险并非是为养老服务,对保险工作十分抵抗。另外,还有一些农民认为,自己需要交款若干年,而享用此保险却需在六十周岁以后,自己的生命和国家政策都是无法确定的,很容易产生顾虑,害怕多年缴费最后一场空,因而部分农民坚决不参保。
3.基层工作不到位。对应的制度仍有漏洞,基层保险工作制度不完善,这些依旧是城乡保险工作尚存的大问题。当前,街道或是劳动保障部门可代收城乡居民保险费用,未能设置专人专管,这些都导致了居民缴费和领养老金的繁琐不便,因此,为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更广泛的开展下去,基层基础服务工作要做到位。
4.缺乏参保意识的年轻一代。根据养老保险的相关制度,年满十六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然而,很多年轻人觉得自己参保没有必要,情愿把钱花在自身爱好以及用于投资等方面,除此,还有人认为,六十岁之后,国家自然会发放基本养老金,自己也有了多年的积蓄,养老根本不是问题。还有一些年轻人对婚后保险的变更有顾虑,因而更倾向于把钱用于投资或是存起来,而拒绝参保。
5.城乡居民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机制不完善。城乡居民保险工作有着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人口流动也日益增强,可是,当下却没有与居民保险相关的,科学完善的异地保险管理机制,这就给城乡居民参保带来了极大的阻碍。故而,城乡保险制度应该跟随人口迁移以及职业改变做相应的完善,为这部分居民投保给予更便利的服务。
6.村干部精力不足,综合素质低下。村干部是最基层的管理人员,其工作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参保工作的质量。为了实现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的改革,近年来村干部较之以往工作量更大,因而,针对每一种改革,村干部也无法付出全部精力。这会使得一部分村干部草草行事,仅为敷衍上级交代的任务指标,做足面子工程,此类工作方式常让百姓更为抵触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优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对策建议
1.加强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群众对于养老保险的认识了解才是推动城乡保险工作顺利实施的主要因素,那么,若要做好全覆盖、可持续,就要让每一个居民都能知晓,养老保险不仅对国家和自身也对子女们都是惠民政策,开展好切合实际的宣传工作,使更多居民意识到城乡养老保险可以给自己和儿女们带来不少的好处。借由更多的途径和方法,让此项保险为百姓服务,让他们获得更多实惠,在宣传时,尽量做到有针对性,形式多样化和具有实效性。
2.细化具体政策,保证城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化和衔接。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保险的研究大多在宏观领域,而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更需从微观面上来研究此项制度,例如养老基金的管理机制,运行机制等,并且深化具体政策的改革,保障异地转移等相关制度的衔接,从根本上消除城乡居民的顾虑,做到统筹兼顾,做到与其他保障制度的良好衔接和转移,保障在转移过程参保群众的利益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3.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好养老保险工作势必涉及很多部门工作,这就需要大家通力配合,建立参保人员档案,制定应急预案,解决好收取和发放养老费用等服务问题。因此,一定要构建起一套成熟的联动系统,不同部门都能有效沟通,分工协作。第一,征收养老费用的主体是政府,那就应当定期亦或是不时的催费,引起更多人的注意前来参保,拓展保险征收面;同时,有关配合部门要给予谋划和协助工作,仔细完成参保的业务工作,进入基层同群众交流,做好基层宣传解读和业务办理工作;再者,财政机关也要提高相关服务,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基层养老保险体系。
4.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参保程序。在办理参保登记、待遇领取和政策解答方面给老百姓提供高质量服务。在参保程序方面,应该考虑到农民的实际情况,最大力度简化参保的程序,只需相关基础信息和相关部门的证明,参保程序上也应尽量缩短办理时间,为农民提供便利,真正实现“四个不出村”,即参保缴费不出村、养老金领取不出村、信息查询足不出户、政策咨询不出村。
三、总结
在我国城乡实施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可以极大减小城乡居民生活差距,缓解社会主要矛盾,形成公平有序的社会秩序。当前,此项制度在我国正在逐步完善,一些地方对此保险制度已经开展了城乡统筹试点实践,可以说,绝大部分的居民是认同此制度的,而学者们则应该更多借鉴国外城乡发展一体化的经验,依据国内的实际情况,为我国城乡发展提供建议和改革,以期养老保险制度能顺利推广,并有效实现预定目标。
参考文献:
(一)养老保险制度参与的可持续性
养老保险基金具有储蓄性质,是劳动者必须在年轻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年老后享受的一种制度。按国家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者必须至少缴费15年,年老后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不足15年,年老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存储金额。所以,当养老保险参保并不具有强制性时,劳动者在选择是否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时,将考虑是否能持续参保的问题,如果不能,参保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养老保险制度参与的可持续性是指劳动者参与某一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的参保足够年老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养老保险参与的可持续性由两方面决定的,一方面是劳动者在特定区域工作或居住的年限,即劳动者在某地工作或居住年限在15年以上,就可以在这一地区持续的参与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是,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性或转移接续的便捷性,即养老关系随着劳动者的流动而不受损失的便捷的转移。农民工在决定是否参保时将考虑这两个因素,如果该农民工决定在某地长期工作或居住,他可能具有参保的积极性;或者该农民工参与的养老保险关系能够不受损失的便捷的随着他流动而转移,他也可能具有参保的积极性。也就是说,农民工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只要具有其中的某一方面的条件,他的参保动力将会加强,参保的积极性也将上升。反之,参保的动力不足,积极性下降,即使农民工参与了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当其工作变动或返乡时将进行退保,这也是农民工退保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因此,养老保险参与的持续性是决定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因素。
(二)工作的稳定性
农民工的一个典型特点是工作具有很高的流动性,稳定性很差,农民工在工厂、餐饮等服务行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业等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仅为2-3年。养老保险需要劳动者稳定持续的参保,即参保者最低的缴费年限为15年,年老后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性极大的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主要表现有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农民工居住在固定的地区或城市,但工作在不同的单位间流动,甚至经常存在失业的现象。由于这种原因,农民工自身与单位都没有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农民工在不同的城市间流动,为了寻找工作或寻找更好的工作,在不同的城市或不同的省间流动,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而且缺乏合理便捷的转移接续办法,如果农民工参与了相关的养老保险制度,可能随着工作的流动,养老保险的参与将不能持续,因此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不高;最后,有部分农民工并不是常年在外打工,而是在农闲时外出打工,农忙时回家务农,这部分农民工的工作更不具有稳定性,而且工作时间极短,因此更不具有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条件。由此可见,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短期性与养老保险的长期性、持续性、地域性存在很大的矛盾,致使不管是农民工自身,还是单位都不具有参保的积极性。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性,极大的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动力。
(三)经济承担能力
养老保险能否持续参保,经济承担能力具有决定性因素,养老保险需要持续的缴费,且缴费水平较高。农民工一般从事城市较底层的工作,收入水平有限,在参保能力方面受到制约。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经济能力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较低,缴费能力有限;另一方面是,农民工工作不稳定,因此农民工的收入也不稳定,甚至当农民工没有工作时将暂时性失去收入,所以农民工由于收入的不稳定性与养老保险需要持续稳定的缴费要求相矛盾,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另外,农民工当期对金钱的需求比较高,有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是因为子女上学、就医等需要大量的现金。因此,对于这部分农民工由于当期的经济压力,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农民工收入水平的不高并且不稳定,而且当期消费需求高,极大的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能力,成为制约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重要因素。
(四)参与养老保险的观念
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养儿防老,农村一直持有这样的观点,虽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农村传统养老模式受到了一定的挑战,但农村养儿防老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因此对养老保险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另外,农民工对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质疑的态度,养老保险不像医疗保险制度,缴费后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是持续缴费直到年老后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间间隔存在很大的差距,再加上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对养老保险存在不信任的现象。最后,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养老保险相关的意识,没有认识到养老保险是每一位公民应有的权利,因此对参不参与养老保险持有无所谓的态度,如果单位许诺不参与养老保险,可以提高工资水平,农民工将放弃参与养老保险的权利。由此可见,农民工对养老保险持有什么样的观点,直接影响其是否参与养老保险。
二、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选择
农民工参保率不高与退保率较高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工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不具有持续性,由于我国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不完善,随着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或者返乡,致使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与中断。因此,要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降低农民工的退保率,必须保证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与的可持续性。而现有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很多农民工来说不具有参与的可持续性,而且为农民工这一群体专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加剧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与我国目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相违背,并且与我国城乡统筹,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目标相违背,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就是把农民工与城镇居民进行隐性区分,不利于农民工融入城市,不利于城乡统筹。因此,对于如何解决农民工持续参保的问题,应该根据农民工不同的特征,在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农民工可持续参保的养老保险制度,减少养老保险制度的再次分化,随着城乡统筹的发展,使农民工真正的融入城市,从而取消农民工这一称呼,真正成为城市居民。
(一)农民工的分类与特征
农民工是具有农村户籍,在城镇工作的徘徊在城乡间或各城市间的居民,他们具有双重的身份,从户籍上看,他们属于农民,但是从工作上看又属于工人。因此具有双重身份的农民工在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选择时可能面临尴尬的局面,不管把农民工纳入哪种养老保险制度中,总有部分农民工不可能持续的参与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应该把农民工进行合理的分类,把不同种类的农民工纳入与之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中。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农民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不同类型的农民工又具有各自不同的特征。按照农民工是否外出可以把农民工分为本地农民工与外出农民工;按照农民工是否具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可以把农民工分为稳定性农民工与流动性农民工;按照农民工流动的区域划分,可以把农民工分为区域内流动农民工与跨区域流动农民工;按照农民工与农业结合程度划分,可以把农民工分为季节性农民工与长期性农民工。
1.本地农民工
本地农民工是指并没有外出,而是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打工的农民工。在本地农民工中有部分农民工工作较为稳定,这部分农民工基本脱离了土地,在固定的工厂或单位上班,或者是个人自主经营者,总之这类农民工有较为有稳定的收入;有部分工作流动性较大,但也是在本地区流动,这部分农民工也基本脱离了土地,但工作并不稳定,流动性较大,例如一些油漆工,属于哪儿有活在哪儿上班,如果没有活,就处于失业状态;还有部分农民工属于季节性的农民工,这类农民工纯属于农民,只是在农闲时或者在用工忙时,抽部分时间用来打工,挣些外快,例如在北方黄河两岸,每年在红枣成熟的季节,有大量的捡枣工,还比如陕北一些地区的摘苹果工人,这些大多都属于季节性的农民工。
2.外出农民工
外出农民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地打工的农民工。在外出农民工中有部分农民工工作较为稳定,有稳定的单位,收入稳定。他们基本脱离了故土,并且可能长期定居于某地,但户籍还在农村。有部分农民工属于季节性农民工,这类农民工只有在农闲时,例如秋收之后,有许多农民外出打工,他们这是短时期内外出打工,农忙或一项工作完成之后就会回到农村。最后一部分属于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这部分农民工常年在外打工,但工作并不固定,经常变动工作,例如一些建筑工地的农民工。这类农民工有部分流动只是在同一区域或城市内流动,但有部分是在不同的城市、省之间流动,哪儿有工作到那儿工作。这类农民工的特点是流动性大、工作具有短期性、没有稳定的收入。在不同城市、省间流动的农民工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家人几乎都在农村,大多农民工在外打工几年后都会返回农村,或者有的农民工是居住在某一固定的城市,只是为了工作而再次外出,当所做工作完工之后再返回这一城市,也属于这一城市的常住居民。
(二)农民工可选择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目前主要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可以选择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类农民工可以根据自身工作或居住的特点,选择合适自己的可以持续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可选方案
1.本地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选择方案
本地农民工主要有工作稳定的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与季节性的农民工三类。工作稳定的农民工,基本脱离了土地,具有稳定持续的收入,除了户籍之外,与城镇职工几乎无异,因此这类农民工可以纳入或者选择参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年老后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也几乎脱离了土地,但这类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甚至有时处于失业状态,从而使他们收入也不稳定,因此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如果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承担能力方面存在不足的问题,进而导致其不能持续参保。在制度设计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三种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都是按年缴费,并且划分了不同的缴费档次,参保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担能力选择合适自己的缴费档次。所以,从缴费方面看,流动性的农民工选择这三种养老保险制度都比较合适,都具有参保的可持续性。但从这类农民工的居住地来说,流动性的农民工基本脱离的土地,几乎生活在城镇,因此他们参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较为合适,如果构建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应该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季节性农民工还生活在农村,收入还主要来源于土地,打工只是农闲或当地用工需求紧缺时,才充当临时性的农民工,因此这类农民工应该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2.外出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选择
外出农民工包括工作稳定的农民工、季节性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工作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离开了家乡,定居于城市,他们有稳定的收入,甚至有房产,唯一与当地职工不同的是没有当地城镇的户口。这类农民工完全可以纳入或参与当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管是从参保的持续性还是从参保的经济承担能力看,他们已经具备相应的条件。外出的季节性农民工与没有外出的季节性农民工相同,都是在农闲时打工,当农忙时都会返回农村,并不会脱离农村,因此这部分农民工并不需参与打工地的任何养老保险制度,因为即使参与也一定会发生退保现象,致使其利益受损,甚至可能导致重复参保,使农民工利益更加受损。外出性的季节性农民工应该选择参与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者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工的参保的持续性与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外出流动性农民工是最为复杂的一类农民工,他们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甚至是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经常在城乡间,城市间流动。因此这类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是最难以解决的一类人群。这部分农民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与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在外打工几年之后,最终会返回农村,即在农村参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果不返回农村,并且工作流动也是在固定的城市,则可以参与该地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果虽然工作在不断流动,但居住地不变,则可参与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工作地与居住地都不确定,则选择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对于他们来说,只有户籍具有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参保的可持续性。总之,农民工应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选择上看,农民工选择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实现参与的可持续性,但是否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参与,必须有相关的制度保障,例如,要减低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准入门槛,特别是户籍制度;完善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办法等。
三、农民工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
农民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选择上看,农民工选择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实现参与的可持续性。但是否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必须有相关的责任的分担与实现,才能真正使农民工持续的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保证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农民工持续参保的责任主要是政府、企业与个人分别承担自身的责任。
(一)政府在农民工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政府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者,政府有义务确保每一位公民的养老保险权益得到保障,保证每一位公民年老后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因此政府在农民工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中承担着非常重大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准入门槛
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必须要降低准入门槛,尤其是对户籍的限制。农民工参与户籍所在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存在能不能参保的问题,但是对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大多都存在户籍的限制,农民工基本被排斥在这些制度之外。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参与工作地或居住地的相关养老保险制度,更应该降低参与的准入门槛,减少对户籍的限制或者实现农转非的相关政策,使农民工能够与当地的居民享有同等参与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
2.建立合理快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劳动力流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条件,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随着劳动力的流动,劳动关系必然转移。因为在我国还没实现养老保险的全面统筹,必须建立合理快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措施,以保证养老保险关系随着劳动力的流动而便捷的流动,并能保证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在转移过程中不受到损失。农民工虽然选择了使自己能够可持续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但农民工毕竟是流动性非常大的群体,流动是不可能避免的现象。因此,政府有责任制定合理便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保农民工参保的可持续性。
3.明确各级政府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的责任
确保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权益除了政府降低农民工参保的准入门槛与构建健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外,还必须承担养老保险缴费的责任,并且必须明确各级政府的承担的缴费比例或者额度。政府在承担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责任方面,主要承担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这部分农民工收入不稳定,收入水平不高,在经济承担能力方面不足,且单位缴费的部分也几乎缺失,因此,政府必须承担起这部分农民工的缴费责任,确保他们的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实现。
(二)企业在农民工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来源主要有企业、个人和国家,企业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其责任就是为每一位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企业对其雇佣的农民工也必须负起养老保险缴费的责任,但是由于农民工的特殊性,企业必须对不同的农民工进行区别对待。如果农民工参与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农民工参与的是企业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农民工所参保选择的缴费档次,缴纳相应额度或比例的养老保险费;如果农民工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在企业所在地,则企业应该按照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补发给农民工,让农民工用来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农民工在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维护农民工的养老保障权益,保证农民工享有与其他公民均等的养老保障水平,除了政府、企业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外,农民工自身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农民工必须选择可持续参加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参保。虽然每一位公民都有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力,但我国针对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还没有实现强制参保,因此要享受养老保障权益,农民工有责任参与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其次,农民工必须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最后,农民工有维护自身养老保险权利的责任,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有寻求正当的途径,维护自己权利不受侵害的责任。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