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乡村道路施工安全措施范文

乡村道路施工安全措施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乡村道路施工安全措施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乡村道路施工安全措施

第1篇:乡村道路施工安全措施范文

关键词:市政道路;施工;项目;质量;问题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章编码:

1 引言

我们熟知的道路建设包含很多方面,如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乡村道路等等,而其中,市政道路工程又有许多不同于其他道路工程的特点,城市交通不允许工期过长,地下、地面及空中管线、路面、过街地下通道或过街人行天桥立体分布,市内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步建设,这些都是其他道路所没有的特殊问题,加大了工程的复杂性和困难性,相应地,经常出现一些特殊的质量问题。

2 中小城市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市政工程建设违背建设程序

中小城市市政道路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方面,属地方政府行为,建设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政府的财税收入。其投资从本质上看,是辖区内广大纳税人心血和汗水的结晶。作为社会公益性项目,工程主要分布于城市建成区域,由于受到环境、场地、交通等多种因素制约,一般具有“短、平、快”的建设性质。不可忽视的一点是:市政工程往往要承受献礼、形象、政绩、民心、承诺等多方面的考验和制约。工程实施后,重政治、轻技术,重工期、轻质量,重承诺、轻监管等现象应运而生。尤其与城市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质量的监管相对比,更是普遍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无论从工程建设质量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还是工程实体质量都远远落后于房屋建筑工程。正是由于这样的忽视,给市政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埋下了一定的质量隐患。

2.2 市政工程监理不到位

(1)监理徒有虚名。目前建设监理市场比较普遍地存在监理徒有虚名现象,笔者曾多次见到某些市政工程项目,投资均以千万元计,但承接监理任务的监理公司在现场就只有一名所谓的“监理工程师”,当问及一人如何完成繁重的监理任务时,得到的回答是“没问题,一直都是这样监理啊!”笔者对这种回答深感漠然,深入了解后才发现,所谓“这样监理”实质上是“徒有虚名”而已。有的城建主管部门领导甚至认为:监理这事儿,没有不行,但真让他按照规范事事过关,工程就没法子干了。

(2)建设工程监理所处的设计环境错综复杂。质量责任,重于泰山。随着现代化步伐的加快,中小城市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飞速发展,质量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工程监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目前监理能得到的设计图纸可谓“百花齐放”,其深度与细度不敢恭维“, 错、漏、碰、缺”现象比较普遍。再加上由于人为原因,可能会经常改动设计方案,而这种经常被改动的设计又因为种种原因得不到设计单位的认可。在现实运行中,监理对此往往无能为力,只好认可这设计现状,期盼平安无事。但是如今国家实行的是监理终身负责制,一旦发生意外事件, 结果不堪设想。

(3)业主环境欠佳,监理工作繁重,步履艰辛。众所周知,工程建设的三大目标:质量、进度、投资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缺一不可。但事实上,在部分政府、建设部门和建设商的眼中往往是政绩和利益是主要的,除去“捂紧口袋”少花钱之外就是另一句经常听到的话“赶紧往前抢工期”。至于工程质量则强调得不多。这种思想与国家规范所述的建设监理工作要“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等指导思想是格格不入,给监理日常工作无形中增加了不应有的束缚与压力。

3 质量问题处理的方法

3.1 质量问题处理的应急补救措施

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具有可变性,往往随时间、环境、施工情况等而发展变化,有的细微裂缝,可能逐步发展成构件断裂;有的局部沉降、变形,可能致使房屋倒塌。为此,在处理质量问题前,应及时对问题的性质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对那些随着时间、温度、湿度、荷载条件变化的变形、裂缝要认真观测记录,寻找变化规律及可能产生的恶果;对那些表面的质量问题,要进一步查明问题的性质是否会转化;对那些可能发展成为构件断裂、房屋倒塌的恶性事故,更要及时采取应急补救措施。在拟定应急措施时,一般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危险性较大的质量事故,首先应予以封闭或设立警戒区。只有在确认不可能倒塌或选择可靠支护后,方准许进入现场处理,以免人员的伤亡。

(2)对需要进行部分拆除的事故,应充分考虑事故对相邻区域结构的影响,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拆除方案,要严防对原有事故的处理引发新的事故,如托梁换柱,稍有疏忽将会引起整幢房屋的倒塌。

(3)凡涉及结构安全的,都应对处理阶段的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提出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在处理中严密监视结构的稳定性。

(4)在小卸荷条件下进行结构加固时,要注意加固方法和施工荷载对结构承载力的影响。

(5)要充分考虑对事故处理中所产生的附加内力对结构的作用,以及由此引起的不安全因素。

3.2 问题处理的基本要求

(1)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

(2)重视消除事故的原因。这更是防止事故重演的重要措施,如地基由于浸水沉降引起的质量问题,则应消除浸入的原因,制定防治浸水的措施。

(3)注意综合治理。既要防止原有事故的处理引发新的事故,又要注意处理方法的综合应用,如结构承载能力不足时,则可采取结构补强、卸荷,增设支撑、改变结构方案等方法的综合应用。

(4)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了直接处理事故发生的部位外,还应检查事故对相邻区域及整个结构的影响,以正确确定处理范围。例如,板的承载能力不足进行加固时,往往形成从板、梁、柱到基础均可能要予以加固。

(5)正确选择处理时间和方法。发现质量问题后,一般均应及时分析处理;但并非所有质量问题的处理都是越早越好,如裂缝、沉降,变形尚未稳定就匆忙处理,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常会进行重复处理。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根据质量问题的特点,综合考虑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施工方便等因素,经分析比较,择优选定。

(6)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从施工准备到竣工,均应根据有关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7)认真复查事故的实际情况。在事故处理中若发现事故情况与调查报告中所述的内容差异较大时,应停止施工,待查清问题的实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再继续施工。

(8)确保事故处理期的安全。事故现场中不安全因素较多,应事先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并严格检查、执行。问题处理的资料一般质量问题的处理,必须具各以下资料:与事故有关的施工图:与施工有关的资料,如建筑材料试验报告、施工记录、试块强度试验报告等。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包括:

1)事故情况。出现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的描述,事故观测记录,事故发展变化规律,事故是否已经稳定等。

2)事故性质。应区分属于结构性问题还是一般性缺陷,是表面性的还是实质性的,是否需要及时处理,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性措施。

3)事故原因。应阐明所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如结构裂缝,是因地基不均匀沉降,还是温度变形,是因施工振动,还是由于结构木身承载能力不足所造成。

4)事故评估。阐明事故对建筑功能、使用要求、结构受力性能及施工安全有何影响,并应附有实测、验算数据和试验资料,事故涉及人员及主要责任者的情况,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对事故的意见和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