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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民政部门职责出发,协同推进兜底保障与乡村振兴,聚焦农村低收入人口,以统筹帮扶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加强衔接,确保各项民政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坚持保障基本、兜住底线,确保将农村低收入人口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及时纳入到救助范围,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形成稳定可持续的兜底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病重残等特殊群体,精准识别,精准施策,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应补尽补”。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在更好履行民政部门职责的同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兜底帮扶合力。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政策帮扶”。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做到应帮尽帮。一是持续实施“收入豁免”政策。对因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一二级重残人员家庭、丧偶单亲家庭且子女就学的人均收入分别按我市低保标准的200%、100%、50%进行扣减,扣减后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纳入低保,扣减后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200%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中的重病患者或者重残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十四五”期间扶贫项目保底收益、基础养老保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二是持续实施“支出核减”政策。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家庭年收入扣减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在医疗机构诊疗或遵医嘱自行购药发生的、有正规票据证明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救助后的剩余费用)后,人均额度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情况符合我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享受一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后重新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经“支出核减”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保障。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扣减后,为负数的,按零收入核算;低保补助金,按照低保标准与扣减后所核算收入的差额发放。三是持续实施“单人户”政策。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按照程序审核确认后,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确定,且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24个月我市低保标准、其他财产条件符合现行低保政策规定。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目录范围内病种且有持续重大医疗费用支出的人员。四是持续实施“低保渐退”政策。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且享受豁免政策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且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的,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8个月低保待遇、残疾人低保家庭继续享受24个月低保待遇。继续享受低保待遇期间,低保补助水平逐年按比例递减。渐退期间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审核之月下月起,终止“脱贫渐退",按照重新核定后的家庭收入给予差额救助;渐退期过后不符合条件的,经评估后退出低保。(完成时限:2025年末)
(二)强化“分类帮扶”。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落实完善涵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急难型救助对象在内的多层次救助体系,依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困难,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符合条件应救尽救。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二倍,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含),但低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基本照护等必须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适当救助。(完成时限:2025年末)
(三)强化“精准帮扶”。通过年度低保动态核查,统筹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综合评估救助需求,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精准性。依据综合量化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金发放标准,对一般救助对象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按照省厅制定的最低补差标准,合理设定我市补差额度最低标准;严格按照要求对低保家庭中重病重残、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人员给予重点保障,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参照我市低保标准一定比例增发补助金。(完成时限:2025年末)
(四)强化“主动帮扶”。通过部门间信息比对,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专项救助对象、失业人员、患有慢性病的困难群众、大病专项救助患者、重度残疾人、受灾人员、临时救助对象等易返贫致贫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避免发生规模性返贫。根据比对发现的风险信息开展入户摸排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做好登记备案,加强跟踪监测,按需转介相关部门予以帮扶。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自治组织和基层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末)
(五)强化“统筹帮扶”。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残疾人。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积极开展孤儿助医助学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为其减免相关费用。持续开展“爱心助行”“精准康复服务”和家庭无障碍(适老化)改造等关爱服务。(完成时限:2025年末)
(六)强化“社会帮扶”。以政府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为支撑,整合民政领域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来源,依托乡镇(街道)现有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资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设立社工站,支持社工站开展社会救助和其他社会工作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民政社会救助和其他社会工作服务。持续开展“圆梦大学”“慈善助医”等助学、助医、助困慈善项目,对政府救助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完成时限:2025年末)
(七)强化“智慧帮扶”。充分依托省州县三级系统开展信息比对。根据省厅部署建设社会救助资源库,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落实“金民工程”全国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应用推广,推进统建系统与自建系统整合联通,提升兜底保障信息化保障能力。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让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更快捷、更高效。(完成时限:2025年末)
三、2021年主要任务
(一)落实帮扶政策措施。依据省厅出台的各项配套政策,及时制定出台我市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等配套政策。按照省定最低指导标准,合理提高我市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完成时限:2021年末)
关键词:社会保障 帮扶 创新 扩充 创业 就业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国是人口大国,随着人口老龄化、农村城镇化新格局的到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着许多新形势、新挑战。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民生之基。推动全民创业,激发全民创业的积极性,让一切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这是我国实现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惠民生、强基础,目标是应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形势、新挑战的迫切需求。
1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的挑战
一是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据统计,2010年我国超过60岁的老年人为1.74亿,约占总人口的12.8%,预计到“十二五”末期将达到15%左右。2030年中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将超过日本,老龄人口总数将达到4.3亿,占总人口30%,大约三个中国人当中就有一个老年人,中国将成为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当前,在我国人口老龄化风险的养老保险积累制度还没有建立之前,负重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平台将受到严重冲击。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由于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我国人口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另一方面,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低收入人群,办理提前退休的现象普遍存在。社会抚养“两头夹击”的状况,必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逐步扩大。预计我国在本世纪30年代进入老龄化高峰后,我国人口老龄化及社会抚养问题将更加突出,对加快实现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是城镇化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的挑战。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2010年城镇化率已达49.68%,“十二五”期间将首次出现城镇人口多于农村人口的拐点,到2020年城镇化率有可能达到60%。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在城乡、地区、行业间的流动性日益增强,一些技术含量低、竞争能力弱的传统行业和农业受到较大冲击,结构性失业比较严重,加之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与城镇新生劳动力、失业职工等交汇在一起,城镇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近年来随着经济成份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我国就业方式也越来越灵活多样,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兼职就业、家庭就业等多种就业形式不断出现,灵活就业人员的数量和比例在不断上升,其主要特征是劳动关系、就业岗位、工作时间、工资收入均不稳定,从而加大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难度。我国的劳动标准体系,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管理手段,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三是收入分配不平衡和社会保障需求多样化的挑战。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普遍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者的收入,连续8年为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相应缩小了一定的分配差距。但是,由于我国仍处在发展阶段,由于受到体制和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带来的收入差距又在增大,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依然突出。
随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等制度的快速推进,社会保障覆盖人群规模将迅速扩大,逐步实现“全民社保”。在实现“全民社保”后,人们对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需求日趋多样化、个性化,对服务的质量和品质要求也会越来越高。
2 应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挑战
面临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挑战,如何应对,笔者认为:政府部门、社会各界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织和引领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者充分实现就业,充分实现从无业到从业的过渡;从简单的劳务到技能的过渡;从盲目创业到成熟创业的过渡。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全民就业拉动社会经济快速、稳定、持续增长,是应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挑战的唯一出路。
2.1 帮扶
一是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积极实施国家“帮扶计划”,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落实到位,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拓宽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自主创业和异地转移就业渠道,完善服务、培训、维权三位一体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机制。走进社区、走进乡镇,帮扶退役士兵、零就业家庭、被征地农民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二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整合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职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市场运行机制,扩展和完善服务功能,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日”、“企业招聘周”、“毕业生服务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愿望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尽快实现就业。
三是落实帮扶政策。各级政府应组建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咨询、创业培训、专家会诊等“一条龙”免费创业服务项目。积极组织召开创业成果展示会、创业项目推介会等活动,推动创业局势不断扩大。设立创业扶持资金,为新兴产业、个体创业和初创期的企业在房屋租赁、机器设备购置、产品加盟等方面予以补贴。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范围,降低反担保的门槛,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吸引和帮扶更多的人群参与创业队伍。
2.2 创新
创新人才培养理念,积极开发技能人才。各级党政业务部门应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和管理权限,围绕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战略,培养造就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由此带动提升人力资源整体素质的提高,培育社会有用的技能型人才创新辈出。
一是项目带动。围绕社会需求,积极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加快提升培训能力,着力建设培训示范基地和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
二是突出重点。把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作为转变经济发展的目标,破解和引导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的重大课题。依托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示范基地,构建以地市级规模为中心、以示范基地为龙头、定点培训机构为骨干、企业培训中心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覆盖城乡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网络。
三是定向培训。将有就业愿望、无技能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组织起来,纳入定向技能培训范围,促进就业能力的快速提高。针对培训人员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情况,积极推广培训机构与社区、与乡村联合办班,即专业培训下社区、下乡村等模式,方便失业人员、农民工就地就近参加培训,提高技能,降低参训人员成本,创新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
2.3 扩充
立足社会现状,不断扩充创业规模,带动就业形势快速好转和持续发展。
一是深入调查统计,扩充创业方案,制定创业措施。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动员和发挥社会力量,挖掘创业资源,掌握创业主体的创业愿望、创业需求,引领社会创业的方向和规模,有利创业项目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培育创业典型,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类似“十大创业标兵”、“百名创业明星”等评选活动,树立成功创业典型,推荐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创业示范点,增强创业带动就业的示范作用,激发广大群众主动创业、参与创业的积极性。
三是扩充深造范围。对具有发展壮大潜力的创业者和经营者,国家应无偿提供其深造机会,使其精通经营、精通管理、精通理财,用更大的智慧投入到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实践中,发挥其更大的作用,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总之,实施扩大创业带动就业战略,促进全民经济快速增长,持续发展,是应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挑战使之成功的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