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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称,为积极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进一步减轻职工还贷压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的落实,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下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调整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一是调高住房公积个贷额度。双职工缴存的家庭,可最高申请8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单职工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贷款,同时确定贷款最低额度为20万元。
据了解,政策调整前,夫妻双方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
同时,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福州市鼓励福州户籍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福州七县(市)购买自住住房。
所谓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福州户籍(指户口本上地址为福州市的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和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以下简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福州七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按照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可向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通知中称,加强资金流动性紧张的调配和风险防控。在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达到90%以上时,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通过向当地财政、商业银行借款,试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开展贴息贷款业务等。
按照央行的的通知,目前个人住房公积金五年期以上贷款的利率为3.25%;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利率为2.75%。
中国指数研究院的数据显示,2016年1月,福州新建商品住房均价显示为12151元/平方米。
摘要:针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是当前相关领域当中的核心环节,应当加以严格的控制,以确保资金得到有效的管理,并且合理的规避其中存在的风险,促进管理工作的稳步提升。文章将针对这一方面的内容展开论述,详细的分析了现代化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风险的防范措施,并且对实践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旨在不断的促进工作的发展,健全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管理控制体系,保证资金得到妥善的管理。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风险防范;研究分析
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管理是一项关键性的工作,同时,其中针对资金风险的管理,也应当得到大力的重视。相关研究工作人员应当深入的研究此课题,并且从根本上认识到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控制的重要意义,扎实的完善相关管理项目,保证资金得到安全的营运。同时,还应当加强相关人员切身利益的保障,使得广大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得到妥善的管理,在工作当中应当深刻的认识到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风险,针对机制进行健全,针对信息制度进行完善,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资金管理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不断前进。
一、住房公积金资金的风险
在对我国当前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项目之中存在的风险加以控制,是保证资金得到妥善安置的重要环节。首先,我国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相关资金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在制度当中存在有较大的风险进行,相关住房公积金资金执行的是中心运作、管委会决策以及银行专户存储的政策制度,其制度的风险存在于资金的运作模式之中。针对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管理,大部分城市是将存贷业务一次性的委托给相关银行部门,而银行则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所以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收益风险都由资金管理中心来承担。另外一个方面,由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当中收益方面和委托方面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利益主体,各自受到不同的利益所驱使,故而在资金的运作过程当中会有不同的价值取向,行为模式也存在有相当大的差别。所以,结合上述的分析,在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之中,一个最为重要的风险来自于资金的管理制度,针对这一点问题应当加以重视。
另外,我国目前阶段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监督机制还不是非常的健全,存在有一定的风险。我国住房公积金相关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的、完善的运营体系。另外,由于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故而时常存在挪用住房公积金以及违规使用的情况。对于所发现的违规情况,往往作出的处罚较轻,所以使得出现的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处理,甚至出现了愈演愈烈的势头。而这样的现状则会进一步的导致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的机制失去基本效应,难以发挥出实际的作用。一个方面来讲,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双方往往存在有利益和义务不明确的情况,最终会导致资金的沉淀;另外一个方面,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城市之中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未及时的对外公布信息和资料,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也没有进行明文的规定,故而这种缺乏透明度的管理现状对资金的管理效益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最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也缺乏明确的制度,存在有巨大的金融风险,我国针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管理往往缺乏基本统一化的报表格式,并且也缺乏基本的信息资料报告,故而没有及时的向有关媒体和部门报告资金的收益以及分配收支的情况,而这样一种较为模糊的定位,也导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存在有巨大的金融风险,如果管理不善不仅会导致权益和职责的模糊,并且会导致后期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出现巨大的隐患。
二、风险的防范措施分析
通过对我国当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过程当中存在的资金风险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可以对实践工作当中应当重点改进和加强的部位有着全面的了解,针对今后改革的基本方向进行细致的分析,从实际的角度着手对应当完善的部位进行细致的探讨,旨在不断的促进我国现代化住房公积金资金制度和体系的健全,加强政府的调控管理,实现真正意义上公正并且透明化的管理。
1.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度
首先应当加强针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并且逐步的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在实践的工作当中应当充分的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采取多样化的管理模式,并且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管理例子,通过对制度的不断创新和政策的发展改良,来实现更加灵活的控制方式。另外,在实践的工作当中还可以采用管理和营运分开的工作机制,在区域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当中将资金的营运部门从中分离出去,采取单独运作的工作模式,进而达到完善政策并且合理的对收益进行分配。最后,还可以成立相关的独立住房公积金运营机构,专门负责针对住房公积金的投资和运作。
2.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机制
在实践的工作当中还需要建立起相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防范机制,通过大力的宣传,避免相关风险的发生。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管理应当充分的运用宣传工具,加强宣传的力度,重点的宣传住房公积金在我国当前住房的安置当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引导居民通过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购房,重点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宣传强制性和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并且通过相关宣传,还有助于增强相关人员对住房公积金的了解以及认识程度,增强自觉性,对于有还款能力却拒不还款的人员应当给予及时的曝光处理,在必要之时还应当采用法律手段,力求最大程度降低由于个人信用的风险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出现风险的情况,减少经济损失。
3.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在实际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工作当中还需要不断的强化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加大工作的覆盖范围,努力的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保证法案可以得到妥善的执行,建立起单独的立法部门或主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类型的问题以及地方性的政策进行综合性的分析,保证资金可以得到最为妥善的管理。加强宣传,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观念,避免出现违规操作和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情况,为资金的管理奠定良好的体系基础。
三、结束语
根据对我国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和基本的防范措施进行细致的研究,从实践的角度着手,对管理项目的基本现状和难点进行深入的剖析,旨在不断的促进工作的发展,健全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管理控制体系,针对机制进行健全、针对信息制度进行完善,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金融管理风险,完善相关的制度,促进事业的不断前进,保证资金得到妥善的管理。
参考文献:
[1]任权录.浅析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与规避方式[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09).
[2]崔虹.浅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成因及防范措施[J].知识经济,2009(04).
持续低位的缴存覆盖率和个贷户率
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反映的是,在所有城镇就业职工中,有多少比例的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该比例值与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或普惠性成正比,比例低即覆盖率低,表明住房公积金在缴存环节的公平性或普惠性低。图1显示,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虽有逐年升高的趋势,但升幅过低,多年在30%以下徘徊,2014年才过30%,2016年也只有31.54%。由此,住房公积金虽然已经运行近30年,但覆盖率依然过低。截至2016年底,全国城镇就业职工中依然有近70%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
进一步观察还发现,就是在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基于所属单位性质差异产生的不平等同样十分明显。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的一项研究,2014年非私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不足10%,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高达近90%(见图2)。进一步推论即是,体制内就业者的覆盖率远远高于体制外就业的覆盖率。
这项研究关于基于工资收入差别而产生的覆盖率的不平等同样十分明显。图3显示,收入水平越低覆w率越低,收入水平越高覆盖率越高,低收入和高收入人群缴存覆盖率之差高达近50个百分点。
由上,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总体偏低更多体现在体制外的就业人群和低收入人群。这显然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目前的运行缺乏平等性或普惠性。
见证住房公积金低公平性的另一个指标是个贷户率,即住房公积金贷款户数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户数的比例,反应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中就是有多少家庭实际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低说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少,因而公平性低。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年度报告中没用缴存户数和贷款户数的数据,但有缴存职工数和贷款职工数的数据,本文以职工数的一半作为家庭数的估算数从而推算出缴存和贷款的家庭户数,由此得出图4,即住房公积金及总个贷户率(累计贷款户数与累计缴存户数的比例)的走势柱状图。该图显示,住房公积金总个贷户率虽呈逐年走高趋势,但多年在40%以下,近两年刚刚超过40%。这表明,在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中,仅有4成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进一步观察个贷户率的地区差异(图5),本文发现,个贷户率和经济发展即人均收入水平之间不具有统一的相关关系。从分布看,前十名中呈负相关的省份明显多于正相关的省份。其中个贷户率超过80%的省份全部分布在西部落后地区,新疆和青海的个贷户率甚至超过90%。相反,广东、北京、海南等东部省份的个贷户率却很低。其中广东的个贷户率不足20%,排名垫底。北京的个贷户率也不到30%。
由此,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运用上,住房公积金的低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经济发达的东部省份的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多低于经济落后的西部省份。
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何以成痛
1999年颁行并于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旨在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相关的各级各类官方文件更是把住房公积金作为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的利器。但住房公积金在实际运行中却很难兑现其公平性或普惠性的指向。特别是前述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和个贷户率长期在低位徘徊。那么,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何以成痛,症结在两个“两难”。
首先是缴存环节的两难即缴存两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由此,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上都是由财政埋单的,但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则是企业自己埋单。问题在于财政埋单容易,企业埋单就难易不一了。实际上,很多企业特别是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或小微企业运营状况不佳,难以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特别是在近几年经济下行、经济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不少企业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囊中更为羞涩。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收缴难免会加大企业成本进而使得企业的运营雪上加霜。这就形成了两难。企业主动缴纳,难;强制性缴纳,也难。笔者在对某市住房公积金的调研中曾见证过两个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上的来自不同部门的互异立场:住建部门认为应对不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采取强制性措施,人事部门则认为,住建部门的做法会加重企业负担,甚至危及企业生产,进而危及就业和社会稳定。
其次是贷款环节的两难即个贷两难。一方面。在房价不断攀高的住房市场上,中低收入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难。原因很简单,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有上限的,特定个人或家庭最高额度则是根据其还贷能力(比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月均收入应不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贷款本息不应高过其同期家庭收入的50%)、房价成数(比如首套自住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比如国管公积金中心最新规定是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等条件来确定。由此,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给定条件下,如果首付款(比如购房款的20%)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和仍然低于购房款,购房者又没有能力筹集相应差额,那么,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是无法获得的。大量中低收入家庭恰是这样一种情况。这样的情况在一二线城市表现得尤其突出。笔者曾对北京、长沙、南昌、大连、兰州、乌鲁木齐等30多个城市的家庭的偿付能力做过测算,以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购房面积90平米、首付30%、商贷期限30年等数据为参数,所得的结果是,其中有一半以上城市(多为一二线城市)的家庭贷款月供占月收入比超过50%,即超过其正常的贷款能力。如果在以上的测算中将平均收入替换为中低收入,不具备正常贷款能力的比例肯定会有明显提高。最新的住房公积金年报所披露的相关数据似与以上估算有异曲同工之妙。住房公积金最新报告显示,2016年住房公积贷款所购单套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住房的比例高达近70%,报告给出这个数字的用意是总结成绩,但笔者却看到了另一面:这个70%恐怕与相当一部分城市中的相当一部分中低收入者不会有什么缘分。
由此可以推论,实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者,似乎不太可能如住房公积金年报所披露的那样多为中低收入者,而是可能多为中高收入家庭,而且可能多为投资或投机炒房客。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实际运行中演绎成如此令人尴尬的现实生态,其背后应是多因素较力的结果,这其中所谓的多因素榜单上,自然少不了诸如去库存压力、土地财政、既得利益集F操纵、炒房团等。如此说来,遏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投资或投机性运用就有些勉为其难了。这也正是所谓住房公积金个贷第二难。
如何释痛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之初及其一直以来的普惠指向如同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但是实际运行中的反向而行意味着我们在具体设计思路和相应的制度和政策环节一定是有问题的。所以缓释其痛的“灵丹妙药”自然是坚持立足住房公积金设立的普惠初衷,重新梳理和构建住房公积金运行中的诸多思路和相关政策措施。焦点则是,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权利和利益诉求的均衡重心只有一个,即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权。
首先是思路重构。比如,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环节。正如前述,大量运营不佳的企业的确存在不同程度的缴存压力,甚至无力缴存。对此类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有关于缓交、少交的条款,年度报告中也有相关的内容。2016年报告披露,该年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企业1.3万家,减少企业缴存资金153亿元。且不说该数字是否存疑(2016年实缴单位238.25万元,缴存额16562.88亿元,每个单位平均缴存约70万元。同期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企业则是每个单位平均约118万元,比有实缴能力的单位平均数竟高出近50万元),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按照条例规定,少交缓交的部分要在未来补缴的,这对企业而言实际上是一笔刚性债务。这样的处理思路显然会令本已运营不佳的企业雪上加霜。所以,是否应该考虑对企业少交的缺口给于适当的财政补贴,甚至对无力缴纳的部分企业给于适当的减免豁免,由此产生的缺口由财政支付,而不是作为企业债务。再比如,在住房公积金运用环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储蓄资产,任何一位缴存者都有以法定提取或贷款使用的权利。同时,住房公积金制度旨在保障所有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权利。两种权利如何协调?当住房公积金贷款很难为中低收入群体获得,相反却可能沦为中高收入者投机炒房的工具时,是否应该考虑,过去我们均衡这两种权利的思路是否需要调整,是不是尝试一下这样的思路:对高收入人群,住房公积金主要目的在互助合作的理念下重在资产保值增值,而非购房时贷款;对中低收入人群则是重在住房保障,敞开贷款大门。
由此推出如下三条在制度或政策层面的重构之策。
――“贷款准入”,即对高收入人群和部分中高收入人群,限制甚至禁止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中低收入者购房引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则无条件准入。
――“差异化补贴”,即对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可依据企业的经营状况细分若干档补贴条件和相应的补贴额度。
――“豁免待遇”,即对于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职工,可以设立一个豁免缴纳触发标准,触发该标准即可享受缴纳豁免,在该豁免期内,可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依然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运行能力与机制制约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发展规模
首先,财务主体调剂资金能力受限。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资金来源与运用出现了不平衡,有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发放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资金不足,有的却出现大量闲置。资金不足与闲置并存阻碍了业务发展。
其次,财务主体行业成本加大。由于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业务发展规模不断增大,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政府、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求不断增加,为适应业务新形势需要,必须通过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已经成为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共识。一个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信息化建设从硬件配制到软件开发,需要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资金投入,加上后续的维护则成本更大。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分别重复性投入会形成巨大的资金浪费,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业成本。
再次,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管理目标缺乏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和考评机制。自2002年起先后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由于各地政府重视程度不同、公积金财务主体自身努力程度不同,不同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管理水平差距加大,加之考评激励机制缺乏,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社会效益差距不断扩大,呈现出强者恒强、弱者相对更弱的现象。这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最后,职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手续繁杂、流程复杂,成本费用较高。随着经济发展、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职工不同城市间工作调转与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将逐年增加并呈现常态化趋势。这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与创新带来新的课题。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不同的矛盾
根据《条例》,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在这一制度框架下,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业务运作在实践中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委托银行的关系区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大体存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委托银行办理业务,中心监管与审批模式,可以简称为委托办理模式。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下的原生模式,是住房公积金业务运作与管理的主流方式,在重庆等多数城市应用。第二种是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为主,银行予以协助,可以简称为自主办理模式。这是近年来公积金业务运作与管理的新兴方式,在大连等少数城市应用。目前我省各地的模式则介于两者之间。
住房公积金核算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存在重复劳动现象。采取“银行前台录入,中心后台确认”的方式,银行网点专柜人员需同时将相同信息录入中心系统和自身系统,致使专柜人员重复录入,工作量较大。二是中心系统和银行系统积数核对难度较大。由于两套系统都记账至个人明细账,并同时计算计息积数和职工利息,如果到账日期或调账日期有差异,就会引起两套系统积数不一致,最终导致两套系统结息不等。三是难以实现跨行转移。在多家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情况下,当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跨行转移业务时,因各行使用不同的管理系统软件,无法实现带积数转移,只能采取全额提取方式,从而使转移业务等同于补缴及支取业务处理,背离了公积金转移业务的实质。
(三)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内部审计严重缺失
目前,全国共有340多家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然依据财政部1999年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尚无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规范。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缺乏统一的规定,存在着重资金筹集,轻资金管理的现象。
有的地方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多财务管理措施无法落到实处。财会核算较乱,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差。有的中心为了追求高额收益.哪家银行承诺利率高就转存到哪家,在指定的受托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大笔资金任意转出,部分已沦为腐败者囊中的“唐僧肉”。前几年,由于制度不完善,内控制度严重缺失,有空子、有漏洞,住房公积金涉案数字之大,令人瞠目结舌,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至今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尚无统一的账务管理软件,软件使用五花八门,中心尚未建立与银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有自己开发的,有买软件公司研发的,模式,标准不统一,计算方法,方式不统一,与银行衔接困难,在实际操作中很不方便,缺少严肃性,有的中心违反规定放弃职工个人明细账的核算,导致无法对委托银行办理业务住房公积金进行有效,实时地监督。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创新探索
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经营管理。在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但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收益分配等具体工作,还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经营风险,是一个独立完整的经济、责任实体。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优化整合财务主体,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为进一步凸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满足政府、企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需要,加快推进广大职工的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的步伐,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通过吸收、新创等方式将某一区域内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进行优化整合。促进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制度协同发展,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提升区域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抗风险能力和管理水平,方便区域内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设立直属省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省级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省内各市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并入省级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制度。
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财务集中运营体系。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会计处理过程是财务主体的业务办理过程。会计工作全面、实时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并监督控制业务风险,是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建立以”业务数据集中处理”为核心的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和相应的运营管理体系。设立账务核算和业务管理中心,统一会计核算和人员管理。
设立计算机信息开发中心,统一业务系统的开发管理、运营维护管理。统一会计制度和账务组织。全省实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做到会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优化整合后,全省是一个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省内各城市通过系统这个网络平台在同一系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使各城市办理业务已经实现同城化,极大地方便了不同城市间职工公积金账户转移和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政策性抵押贷款。在资金调剂方面,由于全省一个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住房公积金可在省内各城市间调剂,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缩小不同城市间住房公积金管理差距方面,由于全省统一管理,带动和促进了原管理落后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在较短时间内缩小了不同城市间住房公积金管理差距。在抗风险方面,由于优化整合后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规模以几何倍数扩大,将大大增强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抗风险能力。
(二)积极探索运营模式,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创造条件
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实行的委托办理模式,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结息对账等业务全部委托银行办理,所有的数据资料、账务信息都由银行掌握,管理中心仅对业务进行审批和依据银行传递的单据记录总账,有的地方管理中心每天向银行收取票据自行录入,并定期与银行对账。在这种模式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第一手资料由银行掌握,管理中心时常受到牵制,造成管理工作较为被动。而自主办理模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核算、提取等全部具体工作,即自己设立中心机房,不设或根据具体情况自设少量的网点,操作前台与后台工作均由中心人员承担完成,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其资金在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大连市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益。
应当尽快完善并广泛推广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为主,银行予以协助的自主办理模式。只有实行了自主办理的运行模式,才能够真正实现财务主体的管理自主,切实履行《条例》的职责。
(三)健全内控制度,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夯实基础
内部控制是一个单位内部,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管理中心必须建立和坚持内控制度,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营造环境。
建立货币资金控制,防止住房公积金被挪用、贪污。管理中心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对大额资金的转存与调拨应建立管理中心审批制度。
严把支取“三关”。防止采取非正常手段,使用假合同、假批文强取、套取、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一要把支取条件范围关,用途是否合乎《条例》规定,必须对号入座,符合者办理,不符合者拒绝;二要严把支取手续关,支取手续要合乎规定,要有法律效力,对那些弄虚作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已过时的手续,不予办理支取;三要严把支取程序关,住房公积金必须经过受理—审查—批准三个阶段,其审查阶段必须严把支取证明材料的真伪关,核对余额现在状态、是否是封存、是否为他人提供了质押担保,只有当审查合乎支取规定,才能批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控制,防范贷款风险。为降低贷款损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贷款风险,中心应对贷款的对象、条件、期限、金额、担保、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程序等做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并且要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谁审批、谁负责”。在委托贷款发放过程中,首先严把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关,其次是申请人的资信及担保手续关,最后严把借款内容审查关。审查要真正做到项项留心,处处把关,才能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四)建立审计制度,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构建新机制
内部审计是管理机构内部的一种独立评价活动,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提示管理中心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督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查找内部管理风险点,完善、整合内控制度,定期评价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都纷纷制定了众多的内控制度,但内控制度不够系统化和统一化。为此应结合风险点查找,完善和整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内控制度。同时还应对内控制度进行定期的评价,分析和监督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在工作实践中不断修改和完善内控制度,以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有规可循、有规必循”。大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较少,有很多职工身兼多岗,县级管理部等分支机构有的只有3-5名职工,而这几个职工却管理着几千万的公积金。所以,对于内部会计控制的审计尤为重要。住房公积金内部会计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风险控制是否存在、授权批准制度是否发挥作用、信息系统控制是否可靠等。
重点开展资金运作审计,提高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央行利率政策调整后,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加强资金运作。加强资金运作必定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的重点就是资金运作的审计。这种审计不仅仅是事后审计,更多的是事前和事中的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转存定期存款、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国债投资等资金运作中,应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全过程地参与重大资金运作的制度建立、计划编制、方案制定、决策实施、测算分析等工作。
完善内部审计长效监督机制,提高监管质量。制定严密的审计计划,细化审计过程。对审计报告严格把关,提高审计报告质量。采取后续审计,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落实和整改。对发现带普遍性的问题要对系统内的机构发出情况通报,要求各部门举一反三,引用借鉴;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情况,提醒主管部门重视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规范;同时对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要求主管部门修改完善。
准确定位,突出重点,引起相关领导重视,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和高素质的审计队伍。首先,将业务素质强、品质优秀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内部审计队伍中。其次,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再次,强化内部审计激励考核机制,增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树立正确的目标定位,提升审计层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内部审计应立足于高层次、综合性经营监督的本质属性。树立和落实“围绕工作目标,服务于管理,突出重点,控制风险,审计为民”的理念,拓展审计职能,为确保公积金保值增值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五)完善法规规定,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目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还是财政部1999年制定的,十多年过去了,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增加数倍,业务范围大大拓宽,资金规模更是增加了数十倍乃至上百倍,原有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能满足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需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组织相关部门为修改《条例》进行较大规模的调研,为此,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组织财务管理人员,认真查找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依法办事的薄弱环节,建言献策,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寻求法律支撑。
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的财政部,应当正视全国住房公积金迅猛发展的现实,着手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提升各项业务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可行性,确保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可信性。
作为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尽快争取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发挥各地管理机构和基层工作人员的聪明才智,集合各地财务管理之精粹,制定全国统一的财务操作规程,规范财务运行,努力让这部分资金增值,使之服务于民、造福于民。
(六)开发设计科学规范的信息系统,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提供技术支持
住房公积金业务量大,工作繁杂,势必需要功能强大的、设计完善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目前,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正处于大面积更新、升级阶段,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建设部,应当汲取各地运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开发、推广使用适应会计核算管理模式的统一、规范、科学并经专家评审认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在新系统的开发设计中充分融入内部审计的管理思想,加强计算机控制和内部审计信息建设,全方位实现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手段信息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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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险控制 投资公司 对策
一、小型投资公司的风险控制
风险投资行业概述。风险投资产生于美国,由于新兴的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较大,但又很难通过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的支持。风险投资公司利用其经营方式、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创新,在风险控制和风险评估的灵活性方面,能够满足很多新兴企业对于资金和资源的需求。投资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的主要体现在对投资项目的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评估和管理能力,也就是说,在投资前对准确的判断和甄选出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和项目,然后在投资后对这些企业或项目提供诸如资金、管理、资源整合等各种支持活动,使得其能够快速稳健的发展,从而为企业带来高额的投资回报。
小型投资公司的界定。由于投资公司的商业模式特点决定了,不能单纯的以注册资金的多少来界定大小。目前投资行业在我国仍属于新型行业,缺乏相应行业规范和法规,因此对于小型投资公司的界定有待进一步研究。
根据2011年6月18日,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对于小型企业的界定:“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上,且100人以下的企业为小型企业”。本文参考了以上的规定,以及国内几家大型招聘网站中对于同类型公司的界定条件,对于本文所讨论的小型投资公司的特征进行了简要描述:公司员工人数20人以下;注册资本在500至2000万元;总资产投资规模2亿元以下。
风险控制机制对于小型投资公司的重要性。风险控制,是指风险管理者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减少或消除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者减小风险事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从诞生的那一天起,风险投资行业就是一个高风险和高回报并存的行业。大型的风险公司由于其所掌控的资产实力和人员规模,使得其对于风险控制的管理更加专业和严格,以及在对于风险出现后的对于已投资产的减值损失,具有更强抵抗力。可以说,风险控制贯穿了风险投资公司经营行为的全部过程,是风险投资公司的与生俱来的基因。而对于小型投资公司的项目管理来说,风险控制机制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性;保证获得项目投资收益;由于小型投资公司的可使用资金相对有限,无论是投资前的风险评估,还是投资后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机制都是保证投资人资金安全性,以及保证能够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的最重要因素。
小型投资公司风险控制机制的特点。没有或有极少数专职风险控制人员或部门。由于人员数量较少,一般不会设置专职的风险评估人员,基本由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投资经验的几个高级管理人员来负责进行风险评估。较少使用专门的风险评估模型或工具。一般仅依靠项目调查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验来进行判断,较少使用专门的风险评估工具。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由于小型投资公司接触的项目需要的投资额较小,需要的决策时间相对较短,而专门的风险评估工具需要的时间较长,不利于较快的进行决策;二是一般的小型投资公司人员较少,一般依赖高管的个人经验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多为投前风险控制,而投后风险控制力度较弱。由于小型投资公司的资金实力等因素制约,在项目投资过程中,一般采用跟投方式。这种方式本身即是规避投资风险的手段之一,同时也导致投资公司对项目的运营没有实际的控制权,所以对于项目运营内的风险,难以迅速采取措施。所以,更多依赖于在投资前,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小型投资公司面对的风险种类
由于小型投资公司的人员和资金规模的限制,在同一时期内的在投项目的数量相对较少,所以多数投资一般采用项目制管理的经营模式。那么对于这种经营管理模式来说,主要存在以下五类风险:
政策性风险。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很多行业的相关政策尚未成熟,仍存在很多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空白,这使得因相关法律、法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变化或调整,对于公司运营带来的影响尤为突出,因此政策性风险是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而小型投资公司很难通过购买各类行业研究报告,不断研究各类行业政策等方式,来规避政策性风险。
市场风险。被投资公司处于的市场发生环境发生变化,比如新技术出现、新的替代品、市场生命周期改变、消费者需求或偏好变化、以及其他不能预测的变化等原因,都会导致市场风险的发生。由于项目公司的经济效益直接影响着投资公司的利润水平,所以投资公司不仅要应对已投资的项目所处的市场风险,同时也要兼顾自身所处的市场风险。
被投资公司风险。由于被投资公司对项目的定位不明确,对项目实施的内涵的认识不深入,以及其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不到位,造成项目运营成本增加,项目时间周期延误,甚至直接导致项目失败。小型投资公司所接触到的项目方,一般处于成长阶段,其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经验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因此被投资公司风险是最经常发生,也是决定所投资项目成败的关键性风险。
技术风险。是由于项目运作过程中的技术层面,存在的缺陷、瓶颈等问题,需要高额资金投入、长时间的实验来予以解决,造成项目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者最终产品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追求高投资回报的投资公司,经常会接触到高新技术项目。而这样的项目在提供了高回报的同时,也伴随着高技术风险。新技术覆盖面广,知识更新速度很快,同时涉及大量的科学及专业技术知识,对风险评估能力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要求较高。
自身风险。小型投资公司还要经常面对自身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在能力风险和管理风险两个方面:
(1)由于投资公司内部负责风险控制的人员自身存在的知识、经验、技能等方面的不足或局限性,而带来的对项目风险预判不足,或对风险发生的预兆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等,而产生的风险。
(2)投资行业在我国尚属新兴产业,小型投资公司在组织结构、运作模式、投资方式和手段等方面的不成熟性,更增加了其管理风险。
三、小型投资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
限制投资行业的选择范围。制定投资策略时,要避免“全而不精”,要适当地限制可进行投资的行业,便于集中力量对行业政策、行业特点进行研究和深入了解,以提高风险评估的准确性,提高投资成功率。在选择投资行业的范围时,可以选择比较熟悉的行业,或已经投资成功案例的行业,或是未来有增长潜力的行业。另外,要注意处于该行业所属的生命周期,尽量选择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行业,对处于幼稚期的行业要慎重选择,而不要选择衰退期的行业。
限定投资方式及投资比例。要选择比自身强大的合作伙伴,采用联合投资或跟投的方式进行项目投资。这样做即可以分散风险,也可以整合合作伙伴的资源,提高投资项目的成功率。可使用多种投资方式进行,比如进行股权投资时,可以配以同等金额的债权,以降低项目公司破产清算时的减值风险。要限定投资比例,一般来讲,投资于单个项目的金额不宜超过投资公司资产总额的15%。
逐步提高项目尽调水平。在项目尽调阶段,逐步完善项目尽调清单,提高自身的尽调水平,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被投资公司的相关信息,制定科学的和严格的项目筛选标准,以保证投资项目的成活率和报率。
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时,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投资协议中将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资行业发展的初期,很多投资公司都会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其主要内容一般是被投资企业要保证固定的投资回报率,如果无法达到相应的回报率,则要通过回购股权、支付现金等方式对投资方进行补偿。但近些年的一些案例表明,“对赌协议”并未被证监会认可,同时在司法解释中也尚不明确。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签订“对赌协议”就规避了风险。
多种形式进行项目监管。在项目投资后,要采用多种方式确保投资后的有效监管,以降低项目的运营风险:在被投资公司董事会中确保至少一个董事会席位;派往被投资公司的董事须定期向公司报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及项目进展情况,遇有偏离投资计划和变现计划以及出现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投资企业定期进行审计,如有可能向被投资企业派驻中高层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
项目退出后,提取盈余公积金。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及时将股权资本变为流动资本来进行套现,提高投资资金的流动性,避免资金长时间沉淀于项目中无法自拔。在项目退出后,对已获得的投资收益提取10%的盈余公积金,此部分资金可用于弥补其他项目的投资损失。
一、武汉公租房“洪山模式”初期遇冷
2011年,中央确定了全国要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000万套的目标,武汉市政府的建设任务是11.17万套,其中洪山区的任务是18246套,占武汉市总指标的1/6强,包括1600套公租房。当时洪山区多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相继启动,同时洪山区还是武汉高校集中地,空置学生公寓和空置教工公租房较多。丰富的房源条件,使洪山区顺理成章地被选为武汉市首批公租房试点区。洪山区由此探索出一种公租房新模式,通过采用“租赁一批,兴建一批,周转一批,购置一批”来整合社会资源,聚合闲空置房产,统一改建或装修,作为公租房房源。这一模式一开始得到了武汉市房管局和住建部的大力支持,被称之为“洪山模式”,受到了广泛关注,但随后的结果却令人尴尬,首批900套房源,符合标准者317人,实际仅出租210套房子。总结其失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申请门槛设置太高
由于开始的调研工作不到位,武汉市洪山区本着宜紧不宜松的原则,设置了较为严苛的申请门槛。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的准入条件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8 平方米以下且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 元,单身居民月收入不高于 2000 元;新就业职工(户籍和非户籍人口均可申请)准入条件为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 2000 元,单身人员月收入不高于2500 元,并要求申请人在洪山区内用人单位就业,且为毕业未满 5 年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对于新就业大学生还要求提供用人单位的担保证明。
从申请情况看,许多企业害怕员工拖欠房租跳槽后自己要负“连带责任”,而不愿意出具证明,是导致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公租房高空置率的直接原因。
2.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偏高
公租房月租金是 723 元,除此之外,每户每月收取 75 元的物业费,政府补贴租金按每人每月80 元发放。723元的房租,对于武汉市月收入在600元至1500元之间的城镇困难居民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另外,首次入住公租房,还需一次性缴纳 3 个月租金作押金、3个月房租和半年的物业费,共4800 多元的租房“首付”也变相提高了公租房的准入门槛。
显然,洪山区政府所制定的房租和物业费标准令很多申请者觉得无法接受。一来武汉生活水平本身就不高;另外武汉存在许多城中村或类城中村廉价租赁房,给租房者提供了许多更加灵活的选择。虽然有些租住房条件不如公租房,但毕竟价格便宜,而且还不需要交纳物业费,生活配套也非常方便,自然就成了许多租户的首选。
3.公租房选址不够合理
公租房的选址非常重要,公租房位置偏远使得意向群体在选择是否申请时,要考虑时间成本和通行成本,并且区位选择不当也降低了公租房的吸引力。
南湖村、马湖村公租房地理位置虽不是特别偏僻,但当时新建成小区周围基础配套设施、交通设施等并未跟上,且该区域当时没有什么企业,不能解决保障人群的就业问题。另外,由于这是洪山区首批试点公租房,位置点过于集中,使得很多离这里较远的申请人在考虑到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后不得不选择放弃。
4.户型设计单一
在“洪山模式”中,提供的房源面积均在65平方米左右(含公摊面积),户型的设计显得过于单一。结合公租房的补贴来看,是按每人每月80元来进行补贴的,这就使得单个个人甚至两口之家租住公租房的成本相应抬高了。据了解,首批申请的 317 户中,有 147 户是一个人住,160 多户是两人住,三人住的非常少。如果能有面积小一点的更加灵活的房源,租金也能相应更低,加上补贴80元,单人或两口之家的成本就会下降很多,也就显得更加合理。
总之,户型设置未考虑不同住房困难家庭对面积、结构的不同需求,也是导致洪山区公租房少人问津的一大原因。
二、武汉市对“洪山模式”的进一步完善
面对“洪山模式”的先热后冷,洪山区房管局进行了积极的应对,放宽了相关标准。新标准中,各项标准均较原标准提高1000元。同时,针对新就业人群,毕业年限要求由“5年以内”放宽至“10年以内”;新就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要求,由原来的“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放宽为“正常缴纳”,具体见表1。
为了实现满租目标,洪山区房管局还将马湖村的丰华苑公租房定向作为洪山区环卫工人的公寓,改善环卫工住房条件,剩余房源将与附近工业园、用人单位衔接,为园区新就业职工、创业青年提供公租房。截至2012年10月30日止,洪山区公租房进行了第四批排序轮候,已确定包括一批环卫工人在内的397户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至此,武汉市首批899套公租房共租出867套,出租率达95%以上,远超过全国公租房平均出租率30%左右的水平。另外,洪山区公租房试点还首次突破保障房只对本市户籍人员的限制,目前入住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有700余人。
2013年湖北省政府下达给武汉市保障房的目标是新开工建设56862套,竣工各类保障性住房42096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000户,其中武汉市2013年计划上市3681套公租房,显示了政府加大保障房建设的信心和决心。
另外,武汉市房管局在其官网上了武汉市公租房分布信息,目前已确定21个公租房项目, 除去已经交付的洪山区马湖村、南湖村两个公租房项目外,其中10个项目正在建设。
出于节约出行成本的考虑,新规划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尽量离市中心近一些,主要集中在后湖、长丰、黄金口、洪山、青山等地,除青山区工人村两个项目位于三环线外,其余19个项目都在三环以内,其中15个位于二环至三环之间,3个位于内环至二环之间,1个位于内环。
武昌余家湖村公租房项目是目前内环唯一的公租房项目,采用的也是“洪山模式”,借助城中村改造,在村民自住房中筹集1500套房源作为公租房,预计两年内完工。后湖、汉阳黄金口岸和惠民苑项目建设进度较快,有望2013年底交房入住。
三、关于“洪山模式”的新思考
公租房遇冷,武汉并非孤例。之前上海市共筹集公租房5100套,受理申请的仅2000户;郑州市1551套,递交申请的不足一半;南京市火热筹建6000多套,初次申请却只有几百户。重庆在兴建公租房过程中,政府远郊划地,出资集中兴建公租房,出现因交通成本高,造成了“公租房空置”现象,以及政府修建,人为创造“贫民窟”等现象,造成社会管理的新问题。一边是大量筹建,一边却是空置难租,这个怪圈引发了对整个公租房体系设计的冷静思考。回头再看“洪山模式”当初大量空置的尴尬,有很多东西值得我们重新思考。
1.公租房相关政策的市场调研应更加充分
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杰表示,公租房遇冷,很大原因是各地急于完成指标,而对如何利用保障房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对公租房的布局没有规划统筹、项目没有经充分的科学评估和“市场调研”就匆匆上马。
北京市住建委曾经为了摸清中低收入家庭的需求,为公租房政策的制定以及户型设计、建设、分配、管理等各个环节提供参考,使公租房能更贴近和符合中低收入家庭的需要,开展过《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问卷》的调查。调查表明,在“选择公租房时首要关注的内容”选项中,房租价格最受关注,达到31%;其次是离工作单位的距离或方便程度,达到25%。
武汉市洪山区首批公租房的遇冷,与当时的相关市场调研不够有很大的关系。例如洪山区公租房的租金公布出来之后,很多申请者最终选择了放弃,说明租金价格超过了他们的预期。按照洪山区房管局的介绍,武汉“洪山模式”中公租房的租金是由区房管部门或指定的运营机构委托专业房屋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然后按照市场价格的70%收取的。但当地市场价格的调研基础是什么?依据是否充分呢?除了租金价格外,物业收费、房型设计、地理位置等方面,都构成了“洪山模式”失败的原因。如果开始能够进行充分的调研,在具体的政策上设计得更加合理、灵活,或许可以避免一开始高闲置率的尴尬。
例如,洪山区保障房运营中心人士开始时认为“公租房租金水平比周边市场价格低15%左右,而且新装修、设施齐全,预期对市场的吸引力会比较大”,房源满租基本不成问题。不过市场调查告诉我们,对于装修、设施等的新旧完善与否,中高收入者会比较在意,而对低收入者来讲就没有什么吸引力,因为他们资金相当有限,价格是最主要的决定因素。市面上存在着许多装修虽不太理想,面积可能小些的出租房,但价格却相当低廉,这对洪山区公租房带来了相当大的冲击。而如果开始能充分了解这些信息,在公租房的建设过程中自然会有针对性的增加房型选择的灵活性并适当降低建设成本,从而降低租金,增加成功满租的概率。因此,充分的市场调研是必须的。
2.公租房的租金补贴机制应更趋合理
公租房市场化定价的初衷是为切实发挥货币配租的新型保障方式的作用,便于政府通过货币补贴对被保障人群的保障福利特别是保障边界人群的保障福利进行调整。但洪山区公租房运行过程中的租金补贴标准未分层细化形成有梯度的补贴,未能使得住房补贴与住房困难群体特别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相对应,使得很多申请者望而却步。
武汉公租房的补贴标准为人均每月80元,这一标准引起了广泛的质疑。首先不论这个标准是高是低,对不同困难程度的申请人都适用这种单一的补贴标准显得有点不太合理,尤其是后来调低了申请门槛之后这个矛盾就显得越发的突出。随着收入上限的提高,意味着有更多群体被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但群体扩大后,内部收入差距也随之拉大。如果月收入1500元的家庭和月收入3000元的家庭,仍获得同样补贴而却以同样成本承租房源,这就是一种不合理。以月租金723元计算,月收入1500元家庭的房租收入比为48.2%,而月收入3000元的家庭仅为24.1%,如此大的差距给同样的补贴显得不太公平。
另外,人均月收入上限从1500元提高至2500元后,若新申请户都是月收入1500元至2500元的家庭,而月收入1500元以下的家庭仍“嫌贵”进而放弃申请,其保障功能无疑会打折扣。因此,在租金补贴标准这个环节上,应该执行差异化梯度原则,应按照申请人的实际困难程度划分为不同的梯度进行补贴,力求更加人性化。例如北京市明确规定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家庭收入及困难程度分为6档,补贴金额从房租的10%~95%不等。目前,北京市公租房租金基本在项目周边房屋市场租金的80%~90%之间,且3年不变。加上补贴后,居民实际负担租金相当于市场价格的4%~81%。
3.公租房与廉租房的关系应重新理顺
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主要可划分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由于自身的功能缺陷,经济适用房已经逐渐淡出,廉租房和公租房成为社会保障房的主流。从具体目标来讲,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公租房是解决那些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满足廉租房政策的所谓“夹心层”群体及新就业职工和刚毕业大学生等住房困难群众的一个产品。武汉公租房“洪山模式”初期的失败还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新的反思:能否重新理顺公租房和廉租房两者之间的关系?
武汉市市民如果想申请廉租房,现在的“门槛”是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600元(含)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含)以下;另外具有武汉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600元(含)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按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补贴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低保家庭租金补贴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7元。
按照目前武汉市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具体政策标准,对于月收入处于 600~2500 元之间,特别是月收入600 元收入线附近的城镇家庭,其保障福利差异较大。600 元以下住房困难群体采用廉租房政策,实行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以实物配租为例,武汉市执行的租金标准是低保家庭按0.75元/平方米/月收取,低收入家庭按1.5元/平方米/月收取。如果按“洪山模式”中公租房的面积65 平方米计算,每月租金分别为 48.75 元和97.5元,相对于公租房723元的月租金和每人每月80元的补贴标准而言,显得差距过大而有失公平。
因此,我们似乎不应该把廉租房和公租房人为的割裂开来,按照不同标准设定各种限制,因为现行廉租房保障群体和公租房保障群体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通过两种不同的政策设计将他们切割开来会造成保障福利的不公平对待。应该将廉租房和公租房作为一个整体来通盘考虑,利用梯队层次设计,在补贴等政策设计上按实际家庭人均收入细分,对不同收入水平及其他特殊困难情况进行补贴,使租金补贴与其实际支付能力相匹配,切实保障所有应该得到保障的住房困难群体而不至于出现断层现象,并充分体现基本的公平。
4.住房保障建设今后的主要方向应更加明确
关键词:城镇养老保险;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基金制
社会养老保险不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具有丰富经济内涵和广泛社会影响的政策问题。一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选择,应该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结构、要素市场发育程度、税费征管体制、人口结构等现实条件相适应。因此,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内容。
近年来,在多方论证的基础上,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一个部分积累制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然而,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实际运行却不尽如人意,其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值得引起理论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反思。本文在对当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存在问题及其根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当更加务实地对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一、改革历史的简单回顾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条例》,其保障对象是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主要特征是由国家规定基本统一的养老待遇,由各类单位和企业支付养老费用。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由国家统负盈亏,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享受对象经限定的由国家统一管理并保证养老金发放的养老体系。
到了80年代,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要求国有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样,养老包袱的轻重就严重地影响到国有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养老基金由企业统筹向社会统筹方向发展势在必然。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开始。这实际上是一种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系。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模式,强调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模式。该模式要求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过渡。事实上,我国采纳了世界银行倡导的“三支柱”模式,即强制性的现收现付制作为第一支柱,强制性的个人账户作为第二支柱,自愿的补充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第一支柱按照缴费工资的13%由企业在税前支付,它将保证缴费15年以上的职工在退休时获得20%的替代率;第二支柱由个人和企业共同负担,按缴费工资的11%缴纳,当职工退休时每月可得到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的1/120。作为第一支柱的统筹账户和第二支柱的个人账户,可合计提供58.5%的目标替代率。①
概括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从企业统筹走向社会统筹;二是从单一的现收现付制走向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三是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将非国有企业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四是适当调整了缴费率和养老金的替代率,纠正了养老保险体系在精算上的失衡。而改革的目的在于顺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解决养老保险的可携带性问题,疏通劳动力流动障碍;应对人口结构不利变动对现收现付制的挑战,削减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再分配功能;等等。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尽管已有的研究从理论上论证了多支柱模式的优越性,以及通过模拟研究②论证了我国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转型的现实可行性(WorldBank,1997;YanWang,etal.,2000),[1-2]但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在运作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许多预期之外的问题。
1.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巨大,部分积累制名存实亡
由于现行的部分积累制是在现收现付以及没有任何基金积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就要求当前工作的一代不仅要承担上一代的养老责任,还要为自己积累养老金,由此带来了巨大的转型成本。
对于改革之时已经离退休的“老人”、工作期间经历制度转换的“中人”以及改革之后才参加工作的“新人”来说,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③进行区别对待。即已经离退休的“老人”的养老金待遇保持不变,他们的养老金用每年收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对于“中人”,新制度规定将其在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他们所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与他们在改革之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也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这样,“老人”和“中人”的养老金来源就成为一笔“历史债务”(即转型成本),如国务院体改办2000年测算的结果为67145亿元(何平,2001)。[3]
现行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养老保险费的实缴数额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统筹账户的基金不足以支付现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因此个人账户的基金几乎全部被挪用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即个人账户只是一个名义账户。在名义账户下,资金的回报率是由政府规定的,而不是实际的投资回报率。这样,从根本上看,现行养老保险体系仍然是现收现付制。
2.缴费率相当高,企业和工薪阶层负担沉重
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率(平均养老保险费与平均工资的比率)目前已经达到比较高的水平,从1991年的16%增加到目前的24%,远远高于世界平均缴费水平(为10%),甚至高于国际警界线(20%)。根据对OECD24个国家社会保障缴费率的统计,只有丹麦(24.55%)、意大利(29.64%)、荷兰(25.78%)、西班牙(28.30%)和葡萄牙(34.75%)等5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高于中国(孙祁祥,2001)。[4]
尽管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工资基数的方式向职工转嫁部分社会保险费(转嫁能否顺利实现取决于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弹性),但过高的缴费率无疑将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并形成缴费企业与未缴费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而在现行制度下,企业职工除了须缴纳“四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外,还须缴纳不菲的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实现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再分配功能的资金来源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际上大部分来源于工薪阶层。这种状况对于培育中产阶级,改善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结构是不利的。
如果说西方国家的高缴费率主要缘于提供了过高的社会福利,即所谓的“福利病”(同工资一样,社会福利水平具有很强的刚性),我国的高缴费率则主要在于庞大的转型成本——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现象严重,覆盖面、参保率难以提高,以及过高的替代率等原因造成的养老保险资金缺口。理论界热衷于探讨的老龄化问题,事实上并非造成高缴费率的重要因素,而这恰恰更增加了人们对于老龄化将带来的高赡养率的担忧。
3.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现象严重,扩大覆盖面举步维艰
当前企业拖欠、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非常严重,近几年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率呈逐年下降趋势。1992年至1998年,收缴率分别为96%、92%、91%、86%、90.7%及82.7%,此后一直徘徊在90%以下(龚秀全、黄胜开,2002)。[5]截至1998年底,企业共欠缴养老保险费302亿元,到2000年底上升到414亿元,相当于当年养老金发放金额的20%。而且,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进展也乏善可陈。1999年,国务院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速把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包括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来。但直到2005年底,养老保险参与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间(见表1)。覆盖面未能顺利扩大,直接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到1997年底,93.9%的国有企业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参与率为53.8%,其他所有制企业只有32.0%,事实上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二是养老保险体系的负担率大幅上升。如表2所示,从1993年到2005年,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参保职工人数上升了78.8%,而参保离退休人员则上升了168.2%,负担率提高了50个百分点。
在现实中,企业逃避缴费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但过高的缴费率、有效征管体制的缺失,则大大增强了企业逃避缴费的动机。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逃税漏税现象本来就非常普遍,更何况是以“费”的形式进行征集的养老保险基金。
从职工个人方面来看,由于当前的工薪阶层不仅成为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而且现收现付制本身所具有的再分配功能、④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和过低的投资回报率等因素,也都抑制了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难以有效形成职工对企业缴费的监督机制。
地方政府(县或地、市级政府)在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值得注意。地方政府曾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管理者,且在大部分地区至今仍然是实际的管理者,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将使它们失去对养老基金的控制权。显然,在它们拥有对养老基金控制权的时候,它们有积极性向企业收取养老保险费;而在它们丧失对养老基金的控制权之后,它们的积极性将相应降低。此外,在省级统筹的运作中,省内地区之间的交叉补贴也会对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产生严重的影响。例如,如果一个县(或市)的养老基金盈余被拿去与其他县(或市)分享,这个县(或市)将不会有实现盈余的积极性;反之,如果一个县(或市)的养老基金赤字可以得到来自统筹基金的补贴,这个县(或市)也不会设法去消减赤字。
4.其他存在的问题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还有很多,如社保基金未能获得令人满意的收益率、省级统筹进展缓慢等。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年报为例,其历年的投资收益率(如表3),在所有年份均低于五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而自1997年国务院要求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以来至2000年底,真正实现省级统筹的只有5个省,17个省通过省级调剂金进行上缴下拨,8个省还没有建立省级调剂金或者虽然名义上建立了但没有运作(赵耀辉、徐建国,2003)。[6]过低的投资回报率大大打击了职工对于养老保险体系的信心,甚至使个人账户的缴费异化为某种税负(由于资金回报率低于其机会成本);省级统筹难以实施,则不利于调节省内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以及控制养老基金管理中的道德风险和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个人账户空账、缴费率过高、拖欠及逃避缴费现象严重是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这些问题之间的关系中可以看出,它们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拮据表现为个人账户空账,并产生了提高缴费率的要求;过高的缴费率又大大增强了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的动机;而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的行为,反过来又影响了养老保险费的顺利征收,并使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难以实施;最终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从而使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运作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在实践中遭遇的严峻形势所折射出的现行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过于执着养老保险体系自身的财务平衡。面对巨大转型成本的现实,政府没有必要拘泥于养老保险体系自身的收支平衡,以致于造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而失信于民。事实上,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税并不是社会保障资金的惟一来源。除少数国家(如德国)的社会保障税能够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以外,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只占社会保障支出的较大比重,个别国家(如加拿大)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尚不足50%。而从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仍处在相当低的水平上。因此,增加其他资金来源(如国有资产的变现所得、税收收入、国债筹资等)用以支付转型成本是完全合理的。
第二,养老金的替代率偏高。现行制度设计中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为58.5%,而“老人”和“中人”的替代率更高。从实施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各地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平均水平已超过80%,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见表4);部分地区如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等省(自治区)的养老金替代率均超过了100%,甚至出现了一些在岗还不如退休的情况。从人均产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仍十分巨大,现行制度如此之高的替代率未免有些自不量力。
第三,养老金领取条件过于宽松。主要表现在对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政策把握和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提前退休政策以达到减员增效目的。此外,80年代初期,我国27个产业部门相继制定了1800多个特殊工种名录,规定特殊工种职工可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但是,随着现代化科技的应用,继续沿用这个20年前制定的标准并不完全合适。不仅如此,为了顺利实现减员的目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还有意放松了对提前退休审批的管理,从而导致一大批产业职工提前退休,过早地加入领取养老金的队伍。从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来看,新制度中缴费满15年、旧制度中工龄满10年即可领取养老金这一政策标准,在世界上已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也是相当低的。
第四,对制度实施方案的操作难度缺乏充分的估计。现行制度设计不仅建立起了一个拥有较高目标替代率的部分积累制养老体系框架,而且还指望由当前工作的一代承担起巨大的转型成本,但对于企业和职工能否承受由此带来的高缴费率以及收取养老保险费的难度,却似乎缺乏应有的思想准备。部分积累制的强制性个人账户客观上也加重了企业和职工的负担,事实上并不是一种比原有的现收现付制更优的选择。
由此可见,过于简单、理想化而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方案设计,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现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暴露出政策设计者过于迷信理论模型的论证而缺少对现实国情的深入了解;忽视对我国政府和企业之间,以及政府上、下级之间博弈行为的考察。
三、反思与相关政策建议
如上所述,即使经过貌似严格的理论论证和数据模拟,一个制度的设计如果缺少了现实的可操作性,它也难免会在实施中遭到失败。这是值得我国理论界深刻反思的。总的来看,过去的理论研究更多的是从纯粹理论的层面对现收现付和基金制进行比较,或探讨人口老龄化来临的福利效应及应对措施;而在运用数学模型和数据模拟方法进行论证的过程中则多少显得有些一厢情愿,对于从假设条件引出的结论与现实的差距缺乏客观的分析,表现出热衷于理论探讨而疏于关注现实国情的倾向。
在对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的比较中,学者们较倾向于认为现收现付制对国民储蓄具有挤出效应,减少了资本的形成,从而不利于长期经济增长(Feldstein,1974);[8]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并认为从现收现付制逐步向基金制过渡乃是大势所趋。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现收现付制对国民储蓄的挤出效应以及这种挤出效应有多大,在国内外学术界尚未得到严格的论证。而且,国民储蓄率也并非越高越好。在过剩经济的条件下,降低储蓄率、扩大有效需求反而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的动态无效率问题(袁志刚、宋铮,2000)。[9]对于现收现付制另一个常见的质疑是,它难以在一个不利的人口结构变化趋势中得以维系。但从根本上看,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两种养老保险体系只不过是退休一代采用不同的方式索取当前的产出。在现收现付制下,退休一代凭借过去缴纳养老保险费获得分享来自当前工作一代的转移支付的权利;在基金制下,退休一代凭借资本所有权证获得分享当前工作一代提供的产出的权利。两者的物质基础是完全一致的。可见,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才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根本,基金制并不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灵丹妙药(NicholasBarr,2000)。[10]在老龄化问题上,基金制与现收现付制的区别只不过是基金制将问题抛给社会,而现收现付制则由政府承担起责任而已。
实际上,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在实践中各有利弊。现收现付制的最大弊端是由于其再分配功能而导致企业和职工逃避缴费,养老保险覆盖面难以扩大;基金制则缺乏再分配功能,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等缺陷,使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无法得到保证。从这一点来看,基金制已基本丧失了“社会保障”的功能。
老龄化趋势对养老保险体系的考验也是学者们所关注的问题。但是,如上所述,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造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负担率较高的主要原因并非老龄化问题,而是养老保险覆盖面难以扩大、职工参保率难以提高以及下岗和提前退休高峰的来临等问题。这些问题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构成的压力,显然远大于老龄化问题;而老龄化问题只不过是使入不敷出的养老保险体系)上加霜罢了。
在有关养老保险的理论探讨中,学者们大多借助于代际交叠模型(Samuelson,1958;Diamond,1965)来进行分析,如对现收现付制与国民储蓄关系的论证、人口结构变动的福利效应分析、缴费率和统筹比例的参数设定,等等。[11-12]但是,代际交叠模型的论证依赖于退休一代不留遗产的强假设,而这与现实情况是明显不符的。在现实中,人们有种种理由在死亡时留下遗产,例如:(1)遗产动机是普遍存在的;(2)人们无法准确知道自己何时会死亡;(3)住房和耐用品的残值一般会成为遗产等。在养老保险体系设计的数据模拟研究过程中,学者们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往往在模型中设定有利于自己结论的假设条件和参数值。例如,支持基金制的学者往往过分强调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率(Feldstein,1999),[13]似乎认为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率理所当然地将高于真实工资的增长率。事实上,在古典经济模型的理想状态下,两者应该是一致的;而从我国的统计数据来看,在1986-2002年的大部分时间内,真实工资的增长率高于五年期国债的实际利率(袁志刚、封进,2004)[14],从而基金制是比现收现付制更好的制度选择;而支持现收现付制的学者则忽视了收取养老保险费的难度,隐含了养老保险费能够顺利收取的假设。
综上所述,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政策设计者不应无主见地人云亦云或照搬国外的经验,而应更多地对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存在意义是什么、中国的现实国情适合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以及设计方案能否得到顺利实施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
一般认为,政府介入养老保险主要基于三方面的理由。一是政府强制保险可以纠正由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所导致的市场失灵;二是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再分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财富在不同的收入阶层和代际之间再分配;三是政府强制保险可以帮助人们克服短视行为,即所谓的“家长主义”。但从市场失灵和家长主义的观点来看,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理由显然不如医疗保险充分;特别是对于基金制来说,除了具有家长主义的含义之外,政府几乎再没有介入养老保险的理由,而事实上这种家长主义的强制储蓄是否必要也是值得商榷的(在没有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情况下,人们也可能会为自己的养老积极储蓄)。相比较而言,现收现付制由于具有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之需的再分配功能,而更加适合作为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方式。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仍处在相当低的水平上,且贫富两极分化相当严重,缺乏一个人口数量庞大的中产阶级。在这种经济条件下,面对显而易见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一个较低水平、广泛覆盖的养老保险体系,对于我国来说可能是更加合适的选择。较低水平的养老金可以降低当前工作一代的负担,有利于养老保险费的收取;而养老金水平也反映了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程度。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首要目标理应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之需;如果人们希望在退休以后过得更宽裕一些,他们有责任在工作时期为自己进行更多的储蓄。
根据以上的分析,政策设计者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更为务实的改革。
第一,降低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政府应更多地考虑通过减持国有股、发行国债或税收来支付转型成本。为此,政府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应向社会保障、教育、国防等有关国计民生的项目倾斜,逐步缩减以至取消大量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如大量的形象工程项目、对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财政扶持、民间力量完全可以实现的投资项目,等等)。对于工薪阶层的负担,可以考虑以个人所得税作为社会保险费的来源而取消社会保险费,或者取消个人所得税而保留社会保险费。另外,可以考虑取消养老保险强制性的个人账户(即取消部分积累制)和“四金”中的住房公积金,⑤以进一步降低职工的负担。
第二,建立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养老金的给付可以考虑采取DB模式而不必按目标替代率进行设计。养老金发放水平可参考当地的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定(如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一定的系数)。对于部分养老金待遇过高的“老人”和“中人”,考虑到养老金待遇的刚性,可以保持其原来的养老金发放水平不变;但如将来出现通货膨胀,则不对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直到与其设定的养老金发放水平相当为止。
第三,取消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权利,重新制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标准并严格其审批管理;适当提高领取养老金所需的缴费年限标准。对于因下岗而提前退休者,可以考虑将这部分人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失业保险制度之中。
第四,在保留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以及个人为养老储蓄。为此,必须为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购买企业年金可在税前列支,个人购买养老金的支出部分可免缴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已为世界上相当多的国家所采用)。这样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的行政负担,杜绝地方政府挪用养老金和腐败行为的发生,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成熟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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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这个目标替代率的计算方法是:假设预期寿命为70岁,实际工资增长率等于名义利率,职工按缴费工资的11%向养老保险体系交费35年,这样退休时个人账户可以提供38.5%的替代率,统筹账户提供20%的替代率。二者合计共提供58.5%的替代率。
②Wang,etal.的模拟显示,在2000年到2010年间,每年的转型成本占GDP的0.6%左右,到2050年将下降到0.3%。转型成本的补偿可以通过税收进行融资,这样,支付第一支柱相当于工资20%的养老金所需交纳的费用率只需10%~12%。
③“老人老办法”是指对已退休者继续实行以前的退休金发放标准,退休金替代率为60%~90%,退休金计算基数为退休时的工资额;离休者离休费为离休时工资的100%。“新人新办法”是指1997年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他们的退休金相当于当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有35年工龄的职工,目标替代率为58.5%左右。“中人中办法”是指中人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新制度建立以后个人账户上积累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将统一制度建立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20过渡养老金,过渡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0%-1.4%)×视为缴费的年限]。
④现收现付制的再分配功能包括从工作一代对退休一代的转移支付、从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从短寿者向长寿者的转移支付,以及从男性向女性的转移支付。
⑤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再分配功能,而且人们显然会为了购买住房而自觉地储蓄。所以,这种强制性储蓄几乎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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