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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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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法规

第1篇:社保基金法规范文

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社保基金缺口不断扩大的背景下,社保基金投资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同时也引起了学者的关注以及研究。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目前还处于一个起步探索阶段,无论是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实践探索方面,都存在较多的不足,这对于社保基金投资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负面影响。本文对于社保基金投资方面的研究文献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分析,力求能够掌握的本课题的研究现状,从而为这一课题的进一步研究,为社保基金投资实践开展提供良好的理论指导。

关键词:

社保基金;投资;问题;策略;综述

自从我国实施社保统账结合模式以来,目前国家以及各地区滚存积累了数万亿社保基金,在通胀加剧的情况下,这部分基金的安全性受到了很大的威胁,作为老百姓的活命钱,如果社保基金不能够通过投资获得良好的收益,必然就会带来导致我国社保更大的资金压力。目前学者对于社保基金的投资进行了很多的阐述,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保基金投资必要性、投资原则、投资问题以及投资策略等几个方面,对于这些研究成果综述如下:

一、社保基金投资概述

(一)社保基金投资必要性

从社保投资必要性来看,本文通过学者研究成果的分析,将这些必要性归纳为下几个方面:一是应对通胀,通胀意味着货币的贬值,在货币通胀严重的情况下,需要通过社保基金投资来应对通胀,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就是应对社保基金缺口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缺口巨大,保守估计我国社保基金缺口在数十万亿以上,如此巨大的社保基金缺口,必然要求社保基金投资,通过投资获得投资收益,来有效的减少基金缺口。最后就是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在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的情况,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通过社保基金投资可以给实体经济输血,刺激经济的发展。

(二)社保基金投资原则

社保基金投资原则方面,学者的研究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社保基金投资需要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三原则,安全性是指社保基金投资不能够过于冒险,这是由社保基金性质所决定,这是人们的养老钱,因此社保基金投资必须要做到安全第一,避免出现社保基金较大的投资损失。收益性是指社保基金投资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为基本投资目的的,因此社保基金投资要在风险可承受的前提下,尽量提升投资收益。流动性原则是指社保基金投资的对象应能够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这样才能在社保基金有支出需要的时候,及时变现,不会影响到社保基金的正常支付。

(三)我国目前社保基金投资概况

从我国目前社保基金投资概况来看,我国社保基金投资开始的时间不是很长,在投资限制方面比较多,国家层面的社保基金理事会在投资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投资规模越来越大,但是投资收益并不是很理想,各级地方政府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更低。在社保基金投资渠道方面,我国社保基金基本上就是以定存或者购买国债为主,社保基金投资风险管控水平比较低。

(四)国外社保基金投资经验借鉴

国外在设备基金投资方面有很多的成功经验,对于这些经验国内学者进行了很多的探讨,本文将这些经验归纳如下:一是完善的投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给社保基金投资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保障。二是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成熟的资本市场给国外社保基金进投资提供了更加稳定的收益来源,国外在社保基金投资限制方面不是很严格,这给社保基金投资提供了比较大的操作空间。三是社保基金投资机构之间的竞争性,通过竞争来让社保基金投资机构更加努力的提升投资收益。

二、社保基金投资问题综述

(一)投资渠道狭窄

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比较狭窄,这一点很多学者都进行了探讨,我国社保基金投资限制比较多,为了防控投资风险,社保基金投资基本上就是以低风险的债券为主,在资本市场,社保基金投资还存在较多的限制,在股指期货、风险投资等更高收益的等领域,社保基金基本上鲜有涉猎从而影响到了投资收益。

(二)风险管控薄弱

风险管控是社保基金投资的基础性工作,目前学者的研究发现,我国社保基金投资风险管控还比较薄弱,这导致了社保基金投资安全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举例而言

,在个别年份,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的投资就出现了亏损的情况,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来了社保基金投资风险管控的薄弱,同时也是目前社保基金投资不能够完全解除限制,全面进入投资风险更高领域的主要的原因。

(三)投资法规不健全

从社保基金投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法律法规方面还很不健全,没有做到根据这一工作开展需要制定良好的法规。据有关部门调查,全国半数以上省份的社保部门集社保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监督检查三项职责于一身,根本起不到有效的监管作用。这种情况下,对于社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危害,容易放大社保基金投资风险。

三、社保基金投资策略综述

针对社保基金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学者对于未来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策略进行了不同角度的论述,本文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于既有研究成果进行一个总结。

(一)拓宽投资渠道

在拓宽投资渠道方面,笔者认为关键是要的适度解除社保金投资限制,在资本市场不断成熟的背景之下,要将提升社保基金股市投资比例,同时要积极探索社保基金在股指期货、风险投资方面的拓展,通过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分散投资风险,通过投资高风险产品,提升投资收益。

(二)加强风险管控

学者的研究认为,社保基金投资一定要注意加强风险管控,加强投资风险的诊断分析,构建完善的投资风险管控体系,及时识别投资风险,完善止损机制,从而能够将社保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实现社保投资的安全性提升。

(三)完善相关法规

社保金投资法律法规方面,学者的研究一致认为要根据这一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法规的完善,我国出台专门的社保金投资法规,对于社保基金投资机构监管、社保基金投资的运营的准入以及退出等内容都要从法律层面来进行规范,为这一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李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研究文献综述[J].经济问题探索,2012年9期

[2]李勇.社保基金贬值与投资风险问题研究综述[J].北方经贸,2013年9期

[3]刘慧宏,丁元耀.社保基金的最优组合投资策略研究[J].科技与管理,2015年2期

[4]冉萍.社保基金投资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运营的借鉴[J].经济问题探索,2008年1期

第2篇:社保基金法规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国际比较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项目而预先建立起来的专款专用的资金,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经济基础。本文在对比中美两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现状后,通过借鉴美国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希望能够得到有效启示,从而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进一步强化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

一、中美社保障基金监管的现状比较

美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是以其法律体系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首先就应该注重法制建设,以其作为强制性监管的依据和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宪法;二是社会保障法;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而我国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前,有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并不多,且不够统一。《社会保险法》则是我国第一次对社会保险的专门立法。

美国的社保基金监管是典型的分散监管,美国社保基金监管机构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局、劳工部、财政部、国内税务局、社保和医疗统筹基金信托董事会等,各部门有明确的职能分工。而我国也已建立了社会保障行政监管机构,初步形成了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财政监管、审计监管、银行监管、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等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这种监管模式借鉴了美国的分散监管模式。但是,近几年出现的社保基金被滥用、挪用等问题说明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管机制尚存在许多问题。

二、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层次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及和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基本不具有可操作性。美国虽然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制定一些具体的应用规范,但是社保基金的监管法律主要是由联邦国会通过的,并且根据其社会的发展变化,有关机关或机构还可以及时提请国会修订或制定新的法律。而我国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方面,虽然出台了不少规范性法律文件,但这些文件多以条例、办法、通知等形式出现。所以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层次较低,权威性较弱,法规之间缺乏衔接导致难以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管网络。

(二)监管机构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确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机构不论是设置还是职能的划分都不够合理,监管资源分散,监管低效甚至无效。首先,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包括众多政府部门,这种多头监管的模式使得监管权力分散,并且由于管理范围不同而形成机构权责不明确或交叉重叠,在管理权限以及执行某些政策时矛盾重重。从而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其次,由于有的机构既是投资管理者又是监管者,所以导致其对自身的角色模糊,影响社保基金的监管。因此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我国社会保障监管机制严重失效。

(三)基金监管透明度低,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体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社保部门在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方面长期处于封闭的状态,不能及时向社会通报信息,除了每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定期公布的信息,公众几乎无法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及投资的具体情况或者无法直接参与到基金运营的监管中,基金运营的相关情况也是直接向政府部门报告。在这种模式下,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很低,信息披露不充分,使得基金安全性存在隐患。

三、美国社保基金监管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

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相关法律都经国会批准,通过正式途径,而且各个法律之间相互衔接和配合,具有系统性。相比之下,我国虽然相继颁布了一些对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的办法,但是总体而言,比较零散,统一性不够,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系统。因此,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增强其可操作性。所以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完善中国的社保基金法律监管体系,必须在尊重我国有关法制现状,结合相关社会经济发展实情,在分析其他相关社会学数据基础上,分别制定多部平行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以配合和联系《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

(二)普及监管技术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

一方面我国常用的监管程序先填制表格、上报监管机构、进行审核然后再进行批复,这种先层层上报后再逐级下发的繁复的监管方式效率十分低下,因此影响了社保基金监管的效果。而在美国,使用电子、网络技术进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是很普遍的事情。另一方面是应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要严格制定社保基金的信息披露原则,披露的方式、时间、范围等,对什么组织公开,是强制还是自愿公开等,都需要以制度这样的形式披露。其次,利用社会监督的方式,把智库、社会团体、公民舆论等纳入社保基金监管的范围,充分发挥公众的力量。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日趋完善,但因制度和体制原因,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与漏洞,因此我国需要尽快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制度,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的组织体系,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静.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J]. 现代经济信息,2010,23:380+396.

[2]欣静. 国外如何监管社保基金[J].社区,2007年第3期:39-40

[3]姚璐. 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完善[D].山西大学,2013.

[4]黎卓涛. 社会保障基金法律监管研究[D].中南大学,2012

[5]郭颖. 美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和监管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8.

第3篇:社保基金法规范文

【关键词】社保基金 投资管理 问题 建议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

(一)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用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的那部分社会消费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的构成源于社会保障制度各构成部分形成的基金,即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和社会优抚基金等。目前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省级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概念及原则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是通过对各项社保基金筹集、使用以及投资运营进行全面规划、系统管理和监督,以实现社会保障政策目标的管理的系统总称。具体包括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体制的选择、社保基金筹集与支付管理以及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一般情况下,投资都要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社会性这四项原则。社保基金也不例外,并且由于社保基金的基本性质,其也决定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原则是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社会性。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在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上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其仍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监管和监督体系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社保基金管理中不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的监督机制,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透明度过低等问题的存在,会导致基金利用率低、挤占和挪用等现象的发生。由于地方与部门的利益倾向等原因,使得社保基金结余资金会被擅自利用。然而,这些基金的一般流入风险投资,这样会破坏基金的安全性,进而损坏基金收益人的利益。

第二,社保基金管理层次非常多,同时管理机构分散,导致资金不集中。各部门和各级别相关机构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统筹,这就导致部门和地区间难以集中和协调运营社保基金,扩大了基金的投资风险,同时不能发挥规模效应。另外,各部门分别设置管理机构,造成许多效率低和浪费的问题。

第三,投资工具有限,缺乏有效的保值增值手段。目前,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用于安全性投资,其主要用于社保定向债券、国债和银行存款,只有一小部分用于股市投资。虽然我国对社保基金运用方式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安全性原则,但同时也导致了资金运用的低效率,这在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上产生了一定的约束限制。

第四,缺乏专业化资产管理能力的经营管理机构。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市场化、专业化的社保基金运营机构,而且社保基金管理主要问题是其不善于投资经营、缺少专业人才,比如金融人才。其次与社保基金投资有密切关系的证券管理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自身不硬,存在着许多问题,资产管理能力亟待提高。近年来基金管理公司的获益情况并不好,因此,为提高社保基金投资效益水平应选择合适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委托投资管理人。

三、完善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效率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我认为可以采取如下几点措施:

第一,加强社保基金的制度建设,并提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透明度。这里的制度包括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监督、监管制度。具体来说,社保基金制度建设有两个层次,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应该建设起高效和完备的、并且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包括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可以提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透明度。二是具体的制度体系,这就包括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专家论证制度、协调统一的内外部监控机制以及必要的听证制度等。

第二,进一步加强我国社保基金的机构建设。其具体包括社保基金所涉及的各种主体,以及各级监管机构和各种营运机构的建设。对于不同的社保基金机构,要明确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由于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在明确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可以进行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改制和重组,以提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效率。

第三,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应多元化。我国社保基金投资主要是安全性投资,银行存款、国债和社保定向债券,只有一部分在股市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安全性原则,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保值增值问题。在保证一定安全性下,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应多元化,这样有利于社保基金的保值与增值,也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管理的效率。比如,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等方式可以作为社保基金投资的方式。

第四,建立具有专业化资产管理能力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市场化、专业化的社保基金运营机构,而且社保基金管理主要问题是其不善于投资经营、缺少专业人才,比如金融人才。但是,市场上那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和委托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效益并不是很好,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受到影响。因而,应逐步建立专业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的人才,进而实现社保基金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胡曼.浅谈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现状及对策[J].改革与开放. 2009(11).

第4篇:社保基金法规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体系重构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0461(2010)02-0046-04

2006年,各地社保基金挪用案件频频暴露。2006年上海社保大案中,社保资金被挪用34个亿,2007年11月,国家审计署对全国29个省(区、市)社保基金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出71.35亿违规社保基金,其中1999年前发生的违规金额为23.47亿元,2000年以来发生的违规金额则高达47.88亿元。审计还发现,有些行业主管部门存在截留社保费的问题,如建行贵州省分行与工行贵州省分行少申报缴费基数,在征得贵州省社保局的同意后,对已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6,422.64万元予以截留。[1]而糟糕的是,被审计出来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还有很多的“巨颚”没有浮出水面。

我国社保基金积累速度迅速,截至2008年底,我国五项社保基金累计收入1.38万亿元,支出1.03万亿元,累计结余1.41万亿;就企业年金看,到去年底积累1,911亿元,比2007年增加了近400亿;此外,我国战略储备的社会保障基金达5,131亿元。也就是说我国社保基金累计结存2.1万亿①。

数据来源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基金各年度报告(基金权益总额和基金收益额采用四舍五入进行处理)。

从表1可以看出,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不稳定,在成立后的大多数年份其投资收益率明显偏低,若再考虑通货膨胀率的因素,其结果会更糟,2004年亦为-0.58%,2008年则达到-12.69%。也就是说这两年不但没有实现保值增值,反而基金大幅缩水。而分散于各地的社保基金只能将其存银行或购买国债,收益率只有2%,若考虑通胀率,情况会更糟,存在严重的贬值风险。这与作为战略性储备基金的属性格格不入,势必影响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

面对如此巨额的资金存量,如何加强对它的监管,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既是一项重要的业务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

一、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框架

1997 年,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财政部介入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行,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监管职能。1998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设置了相应的基金监督机构。审计署也成立了社会保障审计司专门审计社保基金。绝大多数省份设立了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截止2007年底,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立了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全国绝大部分地市设立了基金监督机构并开通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2001年12月我国颁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也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作出了规定,同时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暂行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社保基金管理法规,有些省份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反欺诈条例》来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我国初步建立起以行政监督为主,财政、审计、金融等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基金管理机构内部控制相结合的基金监督组织体系。社保基金的监管体系初步确立。社保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得到加强,基金管理有所改善,重大的挤占挪用的情况得到初步遏制。

二、现行的监管体系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上海社保案发生后,我国加大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各地社保基金案件频频暴露。为什么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之下,社保基金的基本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这就说明我们现行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存在着种种弊端,我国的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手段软化,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一)我国的社保基金的监管体系是非常脆弱的,甚至是无效的

我国社保基金监管职责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部门共同承担,这种分散型的监管呈现出以下缺陷:监管效率低下、监管主体间协调成本高、缺少整体负责的权力责任中心,易形成监管真空,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的制度设计,大大影响了监管的实效。如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监管主体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都设立了基金监管机构,构建了一套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管体系。我国负责社保基金管理的是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监管的主要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基金监管部门,两者在行政上都隶属于劳动保障部门。这使得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多年来集政策制定、费用收缴、投资运作、监督查处等权力于一身。这种“左手管右手”社保基金监管模式,难以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如在制定社保基金监管政策时,总是不会太为难自己,制定对自己不利的政策;在执行监管政策时,也不会严厉到用“左手”去斩断“右手”。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又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因此地方政府在社保基金管理上,既当监管者,又同时成为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角色模糊不清,使得养老基金缺乏独立和足够的行政监管。[2]也就是说让隶属于劳动保障的基金监管部门去监督地方政府,无异于“儿子管老爸”。因此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关和基金管理机关合一、只对上级负责的行政架构,使得我国的社保基金行政监管体制非常脆弱,是当前一些政府官员贪污挪用老百姓“养命钱”能够得逞的体制漏洞。

虽然社保部门有内部监管规定,但却形同虚设。如在社保资金的运营方面,多年以来,社保资金的运营情况即使在社保局内部,也只有极少数人知道,而其决策程序、投资方向,以及投资方式,更是只有少数几个经办人和个别领导才掌握的“核心机密”。

(二)监管法律法规缺失,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监管力度薄弱

目前我国尚为出台《社会保险法》,谈不上专门的社保基金监督法规,更只有关于社保基金监管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其制定的主体主要是国务院各部委。并且其中大部分都是部委以“通知”、“暂行规定”或“办法”的形式的行政规章,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层次非常之低,权威性不足,法规之间缺乏衔接,难以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管网络,而且对各种社保案件的惩处不够严厉,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比如,管理着 5,000多亿资产的社保基金,确保其安全运作的却仅仅是两个早前制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根本就没有建立起基本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制度体系,遑论完善和改革。[3]而各地统筹的养老基金,在投资管理上基本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近几年所出的大案要案,多发点基本是地方养老基金。

同时,基金监督力量薄弱,机构不健全,人手配置少,也是问题,社保基金累计结余已达2.1万亿元,且基金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这对于全国基金监管人员约100人左右来说,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和挑战:监管负荷严重超载(监管机构官员人均与参保人数或资产数量之比:如我国的监管负荷为每个官员人均管理625亿人民币即62亿欧元,而在国外,监管负荷远低于我国,如具有墨西哥“国家退休金储蓄监管委员会”人均管理3.2亿美元。[4]我国每个监管官员平均管理上千万参保人员,是国外的上百倍上千倍,如阿根廷“退休和养老金管理总局”人均管理5.1万人),不仅谈不上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三段式监管,甚至连日常工作也难以完成。面对那么多可能的风险源,苦于人手缺少,而无法进行大范围检查,一些问题可能因此而被掩盖,从之前发现的一些案子上也是如此。

(三)社保基金统筹层次低,监管成本高,监管难度加大

目前虽然有17个省份称已经实现省级统筹,但实际上真正实现了基本核算单位和资金流在省级层面大收大支的省份只有四五个,其他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5]我国绝大部分社保基金仍然以县(市)级统筹为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分散在二千多个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这就意味着实际控制社保统筹基金的决策者和操作者是全国2,000多个县市地方政府,每个统筹单位在资金上是“五险”资金自我封闭和独立运行,从全国来看,等于是社保基金潜藏着成千上万的“风险点”。由于监督体系不健全,事关老百姓“养命”的社保基金,往往在个别领导的签字批条中被挪作他用,而作为负有基金监管职责的社保部门既不敢顶,又不敢向上一级反映情况。这一制度安排的缺陷,不仅使基金管理层次过多,管理费用过高(我国的管理成本高达3%,而国际一般只有1%),[6]而且导致基金的平均规模过小,难以实施较大规模、较为稳健的组合投资方略,投资风险和经营成本增大,基金链条很长,监管难度很大。

(四)社保案件频发,基金管理透明度低,信息披露不健全

2006年上海社保案发生后,国家加大了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基金的挤占挪用现象得到了遏制。当前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体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这种政府主导的模式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低,信息披露不充分,社保部门在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方面都处于封闭的状态下运营,社保当局几乎没有向工薪阶层等利益相关者披露任何信息,参保人员的利益被完全漠视了,在这种没有市场化的监督制衡,更无受益人对于委托人的自由选择权,导致基金运营黑箱作业,效率低下,违规投资、腐败受贿也就接踵而至。

三、重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

建立科学的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体系,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没有基金监督,社会保障制度就缺乏安全保障。特别是在当前全球性经济危机的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信贷紧缩,支出不断增加的宏观环境下,社保基金很有可能会被一些地方政府当作第二财政进行支配。要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实现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就必须建立基金监督的长效机制,重构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构建起独立而又各部门相互制约开放有效的监管体系。使社保基金成为谁都不敢去碰的“高压线”。

(一)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解决基金监督中法律缺位、层次低、效力差等突出问题

由于我国社保基金的法律基础不够稳固和完善,对社保基金的整个监管制度缺少足够的刚性,要弥补这一致命缺陷就必须尽快制定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并依法重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使社保基金的监管、投资等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首先尽快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法》,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是该法的重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构筑完善、科学的监管体系,以从根本上改变现行的“左手管右手”的监管框架。倘若没有一部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作为基础,目前的监管体系只能是修复性变化,而不能从根本上加以完善。其次加快《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条例》的立法进程,在基金征缴、管理、支付等方面予以细致规定,杜绝各类违规使用社保基金事件的出现,实现社保基金监管有法可依。再次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对地方社保基金(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制定具体的规则,从而形成完善的投资管理法律体系,使各地统筹的养老基金,在投资管理上基本实现有章可循,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后出台《社会保障基金反欺诈条例》,对各种骗取,冒领或恶意拖欠社保基金的行为规定严厉的制裁措施。通过这些法律法规,设定相应的处罚权,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刚性,从法律上加大对各类社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最严厉的制裁,解决基金监督中法律缺位、层次低、效力差等突出问题。

(二)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实现行政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高效的监管体系

社保基金的“左手管右手”模式,是社保基金不安全的先天性因素。医治体制的先天性不足,必须对原有的体制动“手术”。要改变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使社保基金的监管机构从劳动和保障部门分离出来,实行垂直管理,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招收一些专业人士进入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加强对基金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对社保基金监督管理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使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完整成为大家的自觉行为。

各级社保基金监管部门要强化对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办理的行政监督。要加强财政审计专门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基金的财务收支按规定有序进行。各级审计部门也要定期对社保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利用社会的力量,加强对基金的监督。逐步建立起以行政监督为主,实现行政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高效社保基金监督体系,形成基金监管合力。

此外还应加强由人大、政府、政协、工会等多方人员组成的社保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听证会形式提高公民的参与度。

最后加大违规违纪的处罚力度,对任何打社保基金主意的权力部门或个人,予以最严厉的惩处,确保社会监管的刚性原则真正成为不能碰的“高压线”。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快捷、准确、高效的基金监督信息系统

落实责任,健全社保基金监管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层层签订责任书,并把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纳入行政问责的范围。明确劳动保障、财政、税务三个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支付各环节中的责任,形成了 “税务征收、财政拨付、社保发放、全程监管”的社保基金监管三方工作机制。

加大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执法检查力度。一方面,切实加强基金的日常管理:一是建立了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机制;二是加强基金财务管理,严格基金拨付手续;三是严格划分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四是实行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五是加强对重点岗位的监督。另一方面,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执法检查活动,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障基金等违法违纪行为。[7]

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实现有效的信息公开化,逐步建立起信息共享、实时监管、公开透明的社会保障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运行新模式,基本实现依法监管、科学监管。 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工具,充分利用 “金卡工程”发达的信息网络优势建立社保基金网络体系,为各个监管部门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搜集成本,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建立社保基金网上实时监控系统,就是将各类社保基金的资金流向、流量的信息集中,及时地反映到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对其实施严密、有效和实时监控,以保证社保基金始终处于可控状态,防止暗箱操作,确保各项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通过这一手段既可以保障公众对社保基金的知情权和监管权,促进社保基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化,有效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

(四)提升统筹层次,降低监管难度,积极探索基金保值增值渠道

从社保基金审计情况看,地方政府是违规主体,绝大部分违规决定是由当地政府作出的。或是挪用于扶持困难企业,或是发放各种生活补助,或是直接用于产业投资等,他们作为基金监管的地方行政部门,既是社保制度运行的执行主体,又是资金风险的主要源头。因此要从源头杜绝防范风险,我们必须逐步提升社保基金统筹层次,使社保基金脱离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要实施分步走战略。第一步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真正实现了基本核算单位和资金流在省级层面大收大支,这样在干部管理和资金管理上都将减少两层,统筹单位风险源也将从 2,000多个减少到30多个,资金风险几率也将大大减少,这样也既可以降低管理费用,又可以降低监管难度。还可以使基金形成合力,有利于实施较大规模、较为稳健的组合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和经营成本,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8]第二步是由省级统筹上升到国家统筹,真正实现了基本核算单位和资金流在全国层面大收大支。这样可以进一步降低监管的难度和管理费用。

同时,还要不断研究基金保值增值新办法、新机制的运行,实现无差错和公开、透明、阳光管理的理念,使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不变成只有少数“核心人物”才知道的秘密。社保基金的管理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征收、支付、运营和基金结余的情况。在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的各环节,社保基金的托管人,托管人运用网络化“强制性信息披露”系统,提高监管效率。

[注 释]

①依据《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计算得出。

[参考文献]

[1]个别地方社保险基金管理混乱 四地被审计署点名[M/OL].新 闻报业网,2006-11-24 省略/xhby/content/ 2006-11/24/content_1472701.htm.

[2]徐经胜.社保基金,“左手”管不了“右手”[N].河南工人日 报,2007-01-18(3).

[3]马光远.加快社保立法 完善社保基金管理[M/OL].中国网, 2009-03-16 省略/review/txt/2009-03/16/ content_17448276.htm.

[4]郑秉文.企业年金和社保资金究竟风险何在[J].中国审计, 2007,(3):13-16.

[5]陈圣莉.社保受制低层次分割式统筹[N] .经济参考报,2009- 03-12(6).

[6]冯玉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需要推倒重建[N] .上海证券报, 2007-01-17(3).

[7]李 江.建立科学社保基金监管体系[N].人民日报,2008-12- 04(16).

[8]丁文杰,周立权.社保资金管理存漏洞 有效监管体系亟待建立[N].经济参考报, 2008-01-10(6).

On Problems and Reconstruction of China’s Supervisory System

of Social Security Funds

Li Chungen,Zhu Guoqing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chang 330013,China)

第5篇:社保基金法规范文

一、依法懂法,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社保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当然,推动社保基金安全运行,强化社会监督的手段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究其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依靠法律手段对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进行社会监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社保基金安全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文献,进行社会监督主要要求在这些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进行。在社保基金运行的程序中,每一个细节都足以引起社保基金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因此,社会监督必须拥有在法律允许条件之下对社保基金运行的各个方面进行严格监督的权利,包括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管理者对于资金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社会流向以及实际用处,社保基金的收益以及收益者的具体信息等必须在必要情况之下向社会进行适当公布的权利,接受来自社会各群体及时有效的监督,确保社保基金在运行的全过程中保持透明化。

作为一整套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保基金在其组织体系上是十分严密的,包括社保基金的资金缴纳、资金的管理以及服务和资金的投资运营以及收益等过程均是十分严谨严密的,在这些过程里哪怕一个小小的失误都会引起社保基金走向尴尬的境地,面临着灾难性的危机。因此,对这些过程以及涉及到这些过程中的人群在法律法规准许的情况之下进行监督也显得尤为必要。

二、紧扣细节,在社保基金的运行过程中对其资金的纳入、支出以及投资运行进行社会监督

细节决定命运,这句话不仅适合于印证人生哲理,也适合于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作为社保基金运行的基本组成部分,资金的纳入、支出以及投资运行无不影响着社保基金正常运行。因此,为了保障社保基金运行的安全,对这三方面的社会监督必须从严进行。

首先,社保基金的资金纳入有关于社保基金存在的基础,对其进行社会监督有利于确保社保基金的根基安全。对社保基金的资金纳入进行社会监督,主要在于监督人事企业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范围之下合法准确的进行社保登记注册,是否在规定的时间段落之内向相关部门缴纳足够的社保费用,是否确保是资金缴纳的适当数额和比例,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进行详细的辨别,包括相关的社保办理手续、档案真伪识别、身份信息是否正确等等一系列细节因素。另外,对组织社保基金工作的相关部门机构进行社会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办理社保基金相关手续的过程里出现问题更容易影响到社保基金在社会中的信誉以及运行状况,比如该机构是否按照法律以及程序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普遍调查研究得到该地区的参保人数、在运行的过程里是否有拖欠行为等,这都严重影响到社保基金的社会运行。

再者,社保基金的资金支出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对其进行社会监督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诉求。对社保基金的资金支出进行社会监督,重点在于监督某些社保基金的相关审批机构在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社会保险待遇相关审批,包括检阅其必须具有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各项社保费在审批时是否全部交清以及合法处理支出标准等。并且在涉及社保经办机构的问题时,应该对其进行比较细致的监督,包括其在社保基金运行过程中是否在相对时间里且在法律法规准许之下对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进行比较详细的审核,并且判定在发放资金时是否存在骗取,冒领等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

最后,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行关系到社保基金在社会运行中的具体目标,对其进行社会监督有利于其目标的实现。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行进行社会监督,重点在于监督相关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编制社保基金预算时是否存在一定的管理疲软,忽视预算的行为,忽视社会监督的存在,低估社会监督的实际作用,缺乏相应的社会监督。再者对于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行机构来说,经过支付之后剩余的社保基金在进行投资运行时是否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的渠道进行,并且在储存以及管理社保剩余资金时是否遵循国家规定的方针策略进行。

三、内外联动,政策监管和信息公开相结合,共同致力于社会监督

首先,加强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要求相关机构加大政策宣传广度和深度。切实做好信息宣传和教育活动。在现如今,信息技术的成果充斥着整个世界,社保基金也受到了这一技术的福佑,相关机构在推动社保基金的社会运行过程中利用信息技术,切实做好有关社保基金政策的宣传解读活动,丰富以往宣传活动的形式,利用现阶段高科技服务平台,将社会监督与信息技术相结合,利用网络即时性的优势,大力推动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效果。

再者,加强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必须要做到信息公开制度。社保基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人民有权知道社保基金的具体状况,因此,最为重要的就是推动社保基金具体信息的公开化,包括社保基金的纳入、支出以及投资运行过程中的具体信息,按照当时代政务公开的具体要求,社保基金的具体信息无所保留的全部公诸于社会,接受人民大众的监督,善于接受社会底层的建议和力量。

第6篇:社保基金法规范文

一、我国社保的现状和社保基本运营存在的问题

(一)社保基金的组成和覆盖状况低社保基金是社保制度的物资根本,包含了多种领域。从机能来说,可以分为用于救灾,济贫,扶贫的资金;为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国家立法或政策所规定的为公民普遍提供维持其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置和相应的服务所筹集和建立的专项资金;还有社会优抚基金。其中,社会保险基金在我国的社保制度中处于主要位置。国家的社保制度是否健康,表现在很多层面,尤其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的覆盖状况是一个尤为重要的基准。最近些年,随着社会保险体系改良的持续深化和完备,各种基础社会保险覆盖人群数量呈增长的势头。但全面看来,社保覆盖面狭小,社会化情况不高依然是要面对的突出问题。

(二)社保基金的豁口很大我国已经进入老年人口占总人口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比例的人口结构模式。但养老金缴纳依然不足,亏欠缴纳的资金数目连年上升,养老金的支拨愈来愈困难。失业保险基金、职工医疗花费等都是我国社保基金的支拨名目。基金收缴和支付的严重不平衡,对我国社保基金的经营管理影响巨大。

(三)社保基金投资回报率低社保基金的资本保值增值率是社保基金经营的根本标准。可在我国,因为期限在一年以上各种资金借贷和证券交易的场所缺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社保基金大多数用以购入国债或者存进银行,算上偶尔发生的通货膨胀,社保基金的投资回报率极低。

(四)社保基金管制体系的不足地方上用于支付退休收入的基金分散在全国近两千个社保部门。从中央到省级再到地市及县级的各个级别社保局,每个部分都存在自己管制方式的社保基金,造就了许多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们为了共同的目的而集合起来,采取共同行动的社会集团。这种不集中的管理,很大程度加大了资金管制和资金的调度的难度。

二、改善社保基金运营与监管的对策

(一)筹措资金,补足社保基金豁口我国社保基金的亏损豁口,中央政府要担负主要责任。解决从横向平衡原则为依据,以同一时期正在工作的所有人的缴费来支付现在保险收益人开支的制度向社会保险基金在大范围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统一征收、统一管理、在属地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与个人账户相整合的部分基金制中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空置问题是政府急需要做的事情之一。此外,同一时间增大参加社保人数,吸收市镇大量私企的员工,个人经营、个人合伙经营或家庭经营等形式,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农民工人;更要完备农村社保体制的建立,才能筹措到更多的社保资金,并且完备就业相关政策。我国就业当前的现状,失业人员与应届毕业生待业人数较高。提升这类人的就业、创业水平,是社保部门工作的必然要求。最后就是增大社保基金的回报率。把资金投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利润高的国企之中。支持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能够从其中收获高的回报率。同时发展大陆以外地区证券市场的资金投入。

(二)有效配合投资限日不同的投资途径所造就的投资限日是不同的,相同投资途径造成的不同的资产也有不相同限日。社保基金投入的限期组合应综合考量。在社保基金投资经营的时候,要采用时间分散化策略。资金投入买进多种时限的资产,让不同时限的资产有机结合,收获较高回报率的同时,达到流动性需求的标准。

(三)完备投资区域连合不同地域和不同国家的投资存在不同的回报率和风险系数。利用不同地域和国家投资连合的方法能够减少投资风险,并且增加投资的回报率。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域的经济水平相差较大,这种经济水平差距为社保基金投资的区域连合提供了便利。另外,也该注意,部分经济水平较高的国家常常将他们的社会保障基金的一部分投入到外国资本市场,但我国在这些地方还还有一段路要走。因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需要改善,社会保障基金的市场化、专业化管控制度的创立也不是短期可以完成的。所以,社会保障基金的海外投资应该循规蹈矩,稳定的进行推进。

(四)增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强度想要建立更好健全的监督管理体制,就要持续加大监督管理强度,保证资金安全。并要确定监督管理的方向,创立社保资金投资监督管理系统,加强外部的监督管理。这是在体系的建立,财政和经济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预算管理及资金收入支出存储等等方面都要加强监督,确保社会保障资金投资的稳定运转,推进社保工作的稳健前行。

第7篇:社保基金法规范文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是由我国政府集中管理的社会保障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和其他社会保障需要,其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拨款;财政拨入彩票公益金;国有股减持或转持划入资金或股权资产;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投资收益等。社保基金投资是指国家把企事业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1999年1月,国务院第259号令,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根据条例办法,西安市自2000年5月开始地税征缴社会保险费,开始建立西安市社保基金,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西安市社保基金的总量持续攀升,2000年入库各项基金和社保费仅10.05亿元,截止2011年11月,西安市地税系统组织入库各项基金和社保费(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101.25亿元,首度突破百亿大关,11年来社保费和基金收入增长10倍多。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和保障当前和长远的需求,社会保障制度就不能顺利实施,就可能会出现“失保”或者保障不足的情况,破坏社会安定,影响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一、 西安市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现状

经过数年的运作,西安市社保基金已经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截止2011年底,西安市社保基金期末余额达到103.4亿元,净增加5.6亿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与国有股减持或转持划入资金各占三分之一,其余增加部分为投资收益与财政拨入彩票公益金。在投资运作方面,我国长期以来把保持基金的安全性作为首选目标,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进行了严格限制。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等等,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不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高于40%。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因此,西安市社保基金的投资流向主要以银行存款和国债为主,2002年,西安市社保基金60%投向银行存款,20%为国债,2008年投资比例有所改变,银行存款与国债的比例有所下降,而委托投资比例上升,其中银行存款占40%,国债18%,而委托投资达30%以上,与银行存款比例相当。与其他省市一样,西安市社会保障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收益率还较为低下,投资效果不好。尽管西安市近几年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率维持在3.02%左右,但如果考虑通货膨胀和工资水平上涨等因素对货币价值的影响,社保基金实际投资收益率就特别低,甚至有些年份为负值。

二、西安市社保基金投资运作存在的问题

1、社保基金来源渠道窄、规模小

基金的来源由以往的部分国企的雇主和职工、政府少量的补助、少量的基金投资和利息收入、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发展为现在的城镇居民、城镇民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由从业人员等等都纳入了社会保障基金的范畴,尽管资金的来源渠道增加了,但与此同时,社保的覆盖面也大幅扩大。除此之外,西安市还将一些社会捐赠和福利彩票收入注入到社保基金中来,但西安市社保基金的主要来源依然是征收相关的费用和国家财政拨款,资金来源渠道不多。因此,要扩充西安市社保基金的规模,需开拓展社保基金的其他来源渠道。

2、投资的收益率太低,投资渠道的限定性,很难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现阶段西安市社保基金的投资领域主要是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而没有由投资专家操作基金的营运,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债券、股票等各种渠道,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使基金获得了较高收益。虽然近年来银行利率有一些提高,银行存款的收益率比以前有所提高,但总体的投资回报率偏低,没有办法抵御通货膨胀带来的货币贬值,购买国债也同样不能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

3、证券市场不成熟,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体制不健全

从某种程度上讲,社会保障基金与证券市场可以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减持实现国有资产的变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资金,解决社会保障基金转型期的资金窘迫;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各种证券、债务组合或金融创新帮助社会保障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基金的大量滚存资金可以托起证券市场,成为活跃和稳定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证券市场规模较小,股票市场管理也不够规范,还需进一步加大力度改善社保基金投资的市场环境,确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目前还没有建立统一的社保基金专门投资运营机构,这样就不可能对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做出科学合理的预测。

4、社保基金运营的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督制度缺失

目前社保基金的监管弱化,缺乏基金监督部门和具体的监督体系,没有统一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管机构,对于拨放的财政性资金缺乏全程的系统的跟踪监督的制度。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制度、运营具体细则、监督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也不健全,使社保基金的所有者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缺乏有效的监控,资金使用过程中也缺乏安全意识和保值增值责任,挤占、挪用、浪费的情况比较严重。

三、国外社会保障基金成功运营的启示

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世界主要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为改变投资方式简单、投资效益不高的局面,纷纷通过放松管制和加强政府协助等方法,积极拓宽养老基金投资渠道,推进社保基金私有化和运营的证券化进程。

1、拓宽投资渠道

在发达国家,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很有特色。美国的做法是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于共同基金。共同基金将社会保险基金聚集在一起,以取得最高投资收益为目标,由投资专家操作共同基金的营运,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债券、股票等各种渠道,使基金获得了较高收益。加拿大为保证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也成立专门投资机构,配备或聘请投资专家来专门从事基金投资。为降低风险,基金的50%委托政府投资或购买政府债券,另外50%分别投资股票和企业债券等,并把银行存款视为没有办法的办法。英国于1980年专门成立国民投资与贷款办事处,接受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经营社会保险基金,一部分按国家规定用于公共设施建设投资,购买政府发行的债券,另一部分用于短期信贷,特别是借给政府作短期用款。

2、社保基金运作私有化

社会保障的私有化改革是有关国家在面临人口严重老化、传统的现收现付式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日益不堪重负的情况下,对本国的养老保障制度进行的一种战略性的调整。它实际上是将提供退休收入的责任由政府部门全部或部分地转移到职工个人身上。

私有化的主要内容是推行个人账户制,并给予个人以一定的投资选择权以提高养老基金的服务水平。最早实施私有化改革的是智利,主要措施是,加入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个人可从21家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中任选一家开立自己的个人帐户,养老基金之间是竞争关系,类似于美国的共同基金。这些基金按法规要求对股票和债券进行组合投资。投保人可以非常方便地将自己的帐户挪向另外一家公司。由雇主每月按其工资的10%代其向个人帐户缴纳保险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职工个人帐户养老储蓄的投资,职工退休后可将本金和投资收益一次性,或者按月从个人帐户提取。

3、社保基金运营的证券化

世界主要国家越来越多的社保基金涉足证券市场,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养老基金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已经是证券市场上主要的投资者之一;也是证券市场上主要的稳定力量。

4、社保基金运营主体多元化

在一些人口问题比较突出的国家如日本,日本的养老金分为两种即为退休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前者由人寿保险公司通过养老保险的形式承办,后者则由信托银行通过养老金信托等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在运营养老金资产的过程中,严格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四、优化西安市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建议

1、完善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管理法律法规,要加强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避免社保基金投资领域中的道德风险,要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严禁乱用、挪用、挤占基金,将西安市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纳入法制化轨道,使社保基金真正走上规范运作和良性运转的状况。

2、健全社保基金运营资本市场,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

社保基金的投资要在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前提下进行,就必须有一个公平的公开的成熟的资本市场。也就是说在选择资产投资管理人的过程要公开、公平、合理、阳光,通过对外招标等方式使投资管理公司之间形成有效的竞争,以保障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另外在与投资管理公司的合同条款中一定要规定“退出机制” 、“激励机制”、“监督机制” 和“约束机制”,即投资公司要接受有效的监督,如果发现投资公司在规定时期内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收益目标,则可以将社保基金从该投资公司中退出,重新选择效益好的投资公司对社保基金进行管理,不能没有约束。同时要根据投资公司的实际情况如投资运营能力、风险规避能力不同形成不同的激励机制,以提高社保基金运营效率,这样基金投资公司才能有更高的投资积极性,使其投资运营效果更佳。

3、拓宽投资渠道,调整投资结构

投资领域除了低风险和低收益的银行存款和国债外,可适当的较少的比例投资股市,社保基金投资股票时必须坚持“分散风险、多种投资组合”的原则。此外,还可以考虑增大实业投资的比例。社会保障基金在投资时不但要考虑保值增值,而且还要考虑整个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因此扩大社保基金在实业投资的比例,尤其能源、电信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实业投资,这些投资不仅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全民的生活质量,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全国经济的飞速增长,造福整个社会。

4、要有社保基金运营过程透明的信息披露,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

及时对基金投资进行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基金管理透明度,督促投资公司提高投资的效率;同时充分的披露信息使投资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政府监督机构的多重监督之下,有效防止投资公司为了谋求投资运营效果而进行的各种违法、违规操作,损害他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第8篇:社保基金法规范文

关键词:社保基金 监管 问题 思考

一、当前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社保基金还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20世纪末我国就制定了规范的社会保险制度,但由于我国的社保基金发展较慢,并没有建立健全的社会基金法律框架,同时也没有详细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条文能够借鉴,无法在社保基金上体现基本治国方针,因此,无法保证社保基金监管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二)社保基金征收存在较大问题

我国社保基金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征收,收费的强制性、规范性和法制性较差。社保扩面征缴上没有形成合力,《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人社、税务、财政、审计及监察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管过程中的职责,而在实际施行过程中,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仍然是人社部门一家唱戏,没有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在社保基金支出方面同样也存在着较大纰漏。在发放基金的过程中,仍然存在某些地方政府不根据规定的要求和数额来发放基金,对那些不符合标准的对象也发放基金甚至还提高了待遇。在社会中还存在“骗保”情况,当参保人离世或者不符合要求时,家属等有关人员会编造事实和材料,从而冒充认领,社保基金被浪费、骗取、挪用甚至贪污等现象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少缴纳社保费用问题

据调查发现,有很多单位利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到位和法律漏洞,瞒报少报参保人数;有些单位了为省费用、省事,向职工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之后就再与其签订参保协议,少报甚至不报参保人数;有些单位会以各式各样的借口,不足额申报和填报职工缴费基数,导致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与参保缴费基数之间形成较大差距,难以实现完整和全面的征缴,对社保基金的收入造成了直接影响。通过人社部的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社保部门一共查出漏报少报人数多达816万人次,漏缴少缴社保费用高达35亿元,2013年调查发现的情况于此接近,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状态。

(四)骗取冒领社保待遇现象严重

虽然各级社保部门严厉打击骗取冒领社保待遇行为,但是还没有从根本上有效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比如2012年全国一共查出五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9041万人次,其中就有7万人、社保待遇共计11807万元是冒领的。尽管2013年查出的人数减少了,但是数额却在逐渐增加,严重影响了社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并且,一些不法分子骗取冒领社保待遇不管是在实施手段还是行为方式方面都变得更为多样化和隐蔽,从而增加了查处工作的难度。特别是在医疗保险领域骗保花样百出,“两定”机构为了追求利益,“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开大处方,药店出售日用品,所售药品与上传医保系统的药品不同、病人骗保等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医保制度法律效力层次低,对公众、“两定”机构约束力差,违规“两定”机构、患者很难受到应有惩处。一旦查出“两定”机构违规,最严重的处罚也就是取消其定点资格,停止支付医药费,因为在确定“两定”机构时,未能严格实行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尤其是公立医院,几乎不会被摘牌,由于他们基本上是当地较好的医院,没有替代机构,无法形成竞争压力;对违规的个人虽说按有关法律规定,数额巨大的可以构成诈骗罪,但一般患者骗取的医保金额很小,达不到诈骗罪的标准。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没有落实到位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都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的各项具体业务来实现的,加强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必须从健全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和财务管理制度入手。但目前许多社会保险各项业务的内控制度建设还不健全完备、或者有制度而没有执行,同时社保监督机构也未能有效地根据业务流程寻找风险点加强监管。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参保职工人数已成倍增加,但受编制限制,很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十分缺乏。同时,少数工作人员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个别财务人员业务不熟,责任心不强,财务记账发生差错,会计信息不能准确分析,影响了社保工作的健康发展,许多县级人社部门基本上都没有专职的基金监督和内部审计机构,基金行政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大都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提高社保基金监管质量的措施

社保基金是政府建立的专项资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保命钱”,因此需要不断加强社保基金的监管制度和运营制度,紧跟时代的发展脚步,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创新运用规则以此来满足社保基金发展的需要,用规范统一的运行机制来支撑保管、投资、筹资以及支付全过程。

(一)加强建设社保基金相关法律制度

首要是提高立法层次,明确社保基金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根据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加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形成完整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体系。利用社会公共平台上进行社保基金监督,让社会各类人士和各层机构都能参与到监督活动中来,不断强化社保基金法律规范。

(二)明确社保基金监管过程中的职责

想要不断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制度,首先就要明确主要监管人员,要设置专门的负责人对社保基金的整体运营过程进行监督,这就需要在每个操作环节都配备明确的监管人,把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其中包括在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受托人对运营行为的监督、雇员对受托人的监督、法律部门对参保人的监管以及政府对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的监督等。

第9篇:社保基金法规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条禁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十六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1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条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一条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接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第六章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人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

第三十八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

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第四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第八章社保基金投资的账户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九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四)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按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合同和理事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向理事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委托资产管理或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社保基金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予以更换或退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