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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地震基本烈度为七度及八度的地区,均属抗震设防区。全市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以下同)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凡不符俣抗震设防规定的工程,一律不准建设。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应按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执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及《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六十米以上高层建设以及国家、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城市规划区内一般建设工程应按宝鸡市城市抗震设防区划执行。
第五条 市规划局是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的主管部门。市地震局是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规划、地震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区)规划(建设)和地震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贯穿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址、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到竣工验收,都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纳入施工图审查。规划部门应对施工图审查中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规范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建议修改或变更设计。
第九条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抗震加固必须按照抗震鉴定、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承担建设工程时,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和监理,对设计文件中的抗震构造措施不得随意更改和取消。
第十一条 市、县(区)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应把抗震设防措施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凡不符合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的,应令其返工补强。
第十二条 建筑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许可,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应通过省级建设行政放宽部门组织的抗震专项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凡不符合抗震设计规范的工程不予验收,并由市、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生命线工程、中小学校舍、乡镇企业建筑及其他三层以上建筑,必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两层以下农民自建房屋应因地制宜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提高忘记到的抗震能力。
[关键词]“2.5+0.5”办学模式;中职;会计课程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8.154
[中图分类号]G7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8-0-02
1 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
在“2.5+0.5”的模式下,学生较之以前多一个学期在校学习,更有利于充实和拓展专业理论和技能水平,毕业后将主要从事于中小企业和会计服务机构。因此,结合行业企业用人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规定,确定本专业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出纳、办税员、会计核算岗位及财经相关服务工作所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及较高会计岗位技能;身心健康,有继续学习的能力、一定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专业人才应具备如下职业素养与职业技能。
1.1 职业素养
有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及明辨是非对错的判断力;尊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自觉遵守行业法规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了解会计职业生涯的发展要求,具有正确的职业思想,有适应岗位变化的能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大局观;积极接纳意见、建议和批评,善于自省;具有自主继续学习的能力。
1.2 职业技能
1.2.1 职业知识技能
职业知识技能是指为从事会计及会计相关工作所必须具备的理论知识。主要是指具备基本的文化基础知识、计算机操作技能知识、会计核算基本理论知识、财经写作知识、收银员基本理论知识、财经法规、各税种的基本征收制度及纳税申报的内容、会计电算化实务相关理论知识等。
1.2.2 职业操作技能
职业操作技能是指从事会计及会计相关工作时能熟练运用的岗位操作技能。包括熟练进行手工点钞、人民币防伪鉴别、传票翻打等;标准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正确完成基本会计业务处理;准确登记各类账簿;会编制会计报表;熟练操作财务软件;正确计算税费,进行纳税申报;会成本费用归集和分配等。
2 确定职业岗位群和典型工作任务
根据对贵州省财政学校会计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调研,目前毕业生主要从事的岗位为收银员、财经文员、办税员、出纳、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等。每个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如下。
2.1 收银员岗位
收银员岗位主要完成使用各种收银设备,做好收款、结账等收银工作。要求掌握收银员工作规程;在现金收付和银行电子收款中做到快和准,不错收、漏收和多收;正确填写内部缴款单,会打印每日账单,办理交接手续;正确、快捷地输入各类消费单据,打印消费账单;流利地进行交流、沟通等。
2.2 财经文员岗位
财经文员岗位主要完成文件收发存档、会务工作、商务文案写作、工资统计、社保申报、办理工商登记等工作。要求能知晓基本的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如经济法、公司法等;熟练运用办公设备及软件;撰写常用事务文书并管理公务文书、档案;进行社保等办理工作;会做一些基础性的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掌握企业的运作流程和工商登记操作知识;进行一定的策划宣传,处理公共问题等。
2.3 办税员岗位
办税员岗位主要办理税务登记,计算企业应缴的各种税款,并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等。要求能辨别企业经济业务活动涉及的不同税种;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完成相关税种纳税申报,并进行会计处理;收集与整理和各税种有关的会计资料等。
2.4 出纳岗位
主要进行现金核算与管理、银行结算与管理。
(1)现金核算与管理:要求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业务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并正确登记现金日记账;按规定保管现金、空白支票和印章等;按时盘点并编制现金盘点表;定期编制出纳报告单,并与总账会计对账后结账;准确填制支票;及时整理现金凭证、单据和账簿档案等。
(2)银行结算和管理:要求能准确填制银行结算票据和凭证;熟练进行银行收款结算;在办理银行付款结算业务时,审核附件金额与付款金额是否一致,并审核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登记支票登记簿;审核合同文件;规范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会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查找差错等。
2.5 财务会计岗位
财务会计岗位主要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应和监督,并提供所需会计信息。要求能分析经济业务类型,准确使用和设置会计科目;正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设置会计账簿并规范登记;编制基本财务报表并进行简单财务分析;完成成本费用归集与分配,进行成本分析;较好使用财务软件等。
2.6 成本会计岗位
成本会计岗位主要是准确、及时地核算企业各类产品的成本,对企业产品成本进行预测、控制、分析及考核。要求能审核材料出入库单据;填制存货相关的凭证;登记存货相关账簿;审核采购、销售合同;对制造费用账务处理;核算产品成本;定期或不定期协助物资中心抽查盘点库存材料;对企业成本费用进行分析及考核等。
3 课程体系及教学安排
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结合主要职业岗位群和典型工作任务,本专业课程体系设计为具备理论知识平台、重实践和从业资格能力培养,构建强素质、精技能、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职业能力模块化课程体系”。该模块化课程体系由公共基础、专业技能两大模块构成,其中专业技能模块含专业核心模块、专业方向模块、专业拓展模块和实训实习等四个子模块。据此进行教学安排,见表1。
4 课程设置的特点
4.1 符合职业教育“立交桥”的发展趋势
国家正大力构建职业教育“立交桥”,以高等职业教育为枢纽,纵向实现向下带动中等职业教育、向上延伸到本科高等教育;横向实现与普通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相互联系,形成纵横互通、沟通顺畅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因此,在课程设置中,考虑学生未来横向、纵向发展,在专业拓展课程中开设企业理财实务、会计查账实务等,以便为学生未来进一步学习打下基础。
4.2 促进职业技能培养
中等职业学校培养的是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在新模式下,利用学生在校时间长,加强实践性教学部分。例如:将企业经营模拟实训分成第一学期和第五学期各开一周,第一学期开设手工沙盘使学生在游戏中对企业经营过程有大致了解,第五学期开设电子沙盘,使学生在顶岗实习前,将所学习的知识综合运用。
4.3 有助于资格证考试
学生在在校期间要参加收银员证、计算机系统操作员证、会计证、助理会计师证等相关考试,因此该课程设置结合考证要求及内容开设相应课程,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证考试中过关率较低的课程,考前集中培训效果较差,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弱,新办学模式下时间相对充裕,因此分学期开设,逐步深化,加强练习,以此提高学生过关率。
关键词:“兵教兵”;法制班级;管理制度;成才
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一直以来都在想方设法提高学生的积极性、自觉性、主动性,时时刻刻都在强调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把课堂还给学生。而作为一名班主任,我认为学生也是班级的主人,学生也是班级管理的主力。而班主任是学生的顾问,也是导师和朋友,但绝不是“保姆”,什么事都由班主任去做,不利于学生成长。基于此,近年来,我也在一直积极尝试、探索如何能把班级管理还给学生,做到“兵教兵,兵督兵,兵管兵,兵查兵”,促进学生成才。
一、集思广议,完善班级制度
为了能使班级制度最大限度地做到完整、公正,采用集思广益的方法。让每个同学写下生活和学习过程中,哪些行为是违反校规班纪的,哪些行为应得到表彰,不断弘扬的。这样一来,一方面班级制度得到了全面的扩充和完善,而且每一条都是学生自己提出的;另一方面学生在自己制订制度的同时就对制度进行了学习,反思了自己的日常行为。把同学们的意见收集上来之后,由班长逐条统计,利用班会课进行解读,并在三分之二以上同学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修正。最终确认下来后,将制度印发给学生,以“保证书”的形式让所有同学签字上交保存,再把一份张贴在班级,供课后阅读理解、警示。即使是全体同学共同参与,也会有不少的规定漏掉。在实施的过程中,如果有同学违反了制度之外的规定,不予扣分和处罚。然后经三分之二的同学同意后,将此条例补充进来,班级条例就会越来越完整。
二、因地制宜,公平公正分组
因为竞赛是以小组为单位的集体捆绑,所以对分组一定要公平、公正、合理。不能等成绩出来后给学生留下口舌,说这不合理,那不公平,不能心服口服的接受处罚。根据经验各小组扣分主要集中在晨读、英语的背诵、听写和每节课的课堂展示上,而这个又主要和文化成绩有关。为了公平,我以期中或期末考试成绩为基础,依据我们学校分班的模式分成八个小组,这样每个小组的成绩就均衡了。为了防止调皮捣蛋的学生扎堆到一起,根据实际情况用成绩相当的同学把那些调皮的同学分开。总之,要尽一切的努力尽量使分组公平化。
三、组长选拔,成功的关键
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学校实施教学改革已经好几年了,学生一直都是分组的,都有自己的组长。而组长是一个小组的核心,他的行为品质、学习态度、荣辱观,都直接影响整个小组。在整个活动过程中,组长的选拔和他个人的问题是最为头痛,最为伤神的。事实证明,一个有竞争意识、责任心强的组长,在自己得到积极发展的同时,更可以引领同组成员共同发展,在大幅度提高他们文化成绩的同时,还能培养他们的上进心、荣辱观;而一个自私自利、价值观淡薄的组长,对小组的其他成员不闻不问,起不到很好的带头作用,最多也只能自己发展。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组长的负担,每个小组选出两个组长。一个“学”,他主要负责课堂引领同学们讨论、分工、展示,课后辅导本组同学学习,检查语文、英语背默,收发、催促各科作业等等;另一个组长为“纪律组长”,他主要负责带领全班同学宣誓,督查眼保健操、课堂纪律、班级日志的记录等工作。这两个组长都由本组同学选举产生,我一般要求“学”最好在班级前20名,因为这个名次的同学,学习态度端正,上进心强,最为重要的是,他们学习较为轻松,课业任务完成较快,能有足够的时间帮助和督促其他组员学习。“纪律组长”一般不做要求,只要有威信、责任心强、敢作敢为就可以了。组长产生以后,本组成员必须严格听从组长的管理和要求。组长可以执行除了打骂或有侮辱以外的所有班主任权利。
四、严格记录,及时公布
依据班级管理条例进行对每个小组考评,每个同学的扣、加分行为都要有及时、完整、准确的记录和核算。这项艰巨的任务由全班同学共同选举出的班长来负责。班长把每天的扣、加分情况及时完整地记录在《班级日常管理跟踪记录表》上,等到夕会时进行公布总分和名次。如有疑问本组成员当场提出,进行修改,夕会过后就不再算数。每五天为一个轮次,班长算好总分,排好本轮的名次以及升降名次,进行公布,并作为对小组奖惩的依据,如有疑问班长可交出记录表进行核实。对记录的公正性有十六字的要求“法有所据,法有所依,法有所准,法有所公”,只要你按这十六个字严格要求自己,就不会有同学找你后账。
五、奖罚分明,制度的保障
为了使制度能持续、公平、公正地进行下去,必须对犯错误的个别同学和小组进行处罚作为保障。对处罚的制定宗旨是“尽量不体罚学生,绝不辱骂学生,绝不说伤学生自尊心的话”。处罚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犯错误同学本身的处罚,二是对小组整体的处罚。在没有物资保障时,奖罚就要从学生最为关心、需求最为迫切的地方进行。比如获得第一名的组可免于卫生扫除,可以早吃饭等。总之,这些奖罚条例,是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和班级的同学不断讨论修改得出的,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当然,遇到具体情况或“特顽劣分子”有时还得具体对待。
奖罚制度的制订,一定要体现公平、公正、合理、易于接受,另外对被处罚的学生,特别是组长,要及时进行心理辅导,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心服口服地接受。还是一句话,所有的奖罚要做到“法有所据,法有所依,发有所准,法有所公”这16个字。
随着制度的不断进行和深入,我发现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学生的学习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班组长的责任心,全体同学的荣辱观也都有所增强。总之,管理是一门大学问,社会效率的提高其实是管理的进步,班级的管理也不是如此行文这样简单。这里的话只做记录,不做真理。开拓,才是生存之道。
参考文献:
关键词:SaaS模式;协同办公;多租户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3)09-2017-03
近几年,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软件运营服务)正随着软件产品应用的不断探索、用户认知度的普及,逐步进入更快速的市场成熟期。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推测,2010和2011年是云计算的概念导入期,2012年中国云计算应用市场进入高速发展期。SaaS 是一种以托管方式部署软件,通过互联网传输实现软件应用功能的新兴软件应用模式[1]。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和传统软件模式相比,软件运营服务(SaaS)具有更低的建设成本、更低的维护成本、更低的应用门槛,以及更低的应用风险等四大特点。
1 SaaS模式与传统软件模式的区别
1.1 传统软件模式
传统的软件运行和维护模式要求软件部署在特定的应用服务器上,数据存储在特定的数据库服务器上,整套系统为单一的企业用户服务,不同的企业都要有一套独立的系统。整套系统需要单独维护,每个系统需求变化,缺陷修改需要单独升级维护。
1.2 SaaS模式
软件以服务的形式开放在互联网上,用户无需购买软件和部署软件所需的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只需浏览器就可以随时随地使用软件上所有服务功能。在SaaS模式下,多个企业用户共用一套SaaS平台,共享所有服务节点和数据库服务。各个企业使用同一套软件版本,系统升级只需升级一次,各个企业不需单独维护。每个企业个性化需求通过客户化配置实现,不影响其它企业用户。
2 平台整体架构设计
基于SaaS模式的特点决定了该平台设计必须考虑到以下几方面因素:多个不同企业的应用和数据在一个系统中并存;需要满足不同企业用户个性化的需求;大用户量、高并发访问,需要保证系统性能。因此,在平台设计上,必须满足以下设计要求:平台必须满足多租户架构设计;支持可客户化配置;平台具有良好的可伸缩性设计。平台逻辑架构如图1所示。
图1中,SaaS服务通常基于一套标准软件系统为成百上千的不同客户(又称租户)提供服务。
1)应用层—多租户架构:应用层由多应用节点构成,所有服务节点都是同一套应用程序。平台采用无状态应用设计,所有应用服务节点,提供统一一致的服务,每个服务节点都可以为任何租户的成员提供应用程序服务。
2)共享应用程序+独立数据库模式:所有租户共享平台应用程序,每个租户有自己独立的数据库,只存储本租户自己的数据,实现租户数据物理隔离。
3)分布式缓存设计:分布式缓存方案,一方面确保应用无状态;另一方面,避免了传统软件模式大量应用节点缓存设计同步带来的复杂结构设计和性能瓶颈。通过把缓存层与web架构集成,应用程序在提高了性能的同时,还大大降低了数据库的负载。
4)分布式文件服务器:采用分布式文件服务器方案同样是为了实现应用节点无状态,同时提高系统资源文件访问性能,避免多租户情况下,资源文件读写频繁带来的系统性能急剧下降。
5)负载均衡设计:在负载均衡设计上,采用多级负载均衡设计,并开发分配策略模块,按照自定义的分配策略,寻找空闲的Server列表,跳转到数据库连接总数最小的Server上。同时多级负载均衡设计,可以保证高并发下支持平台水平扩展。
6)支持水平扩展:在设计上将有可能成为性能瓶颈的关键技术点都采用了分布式方案,因而保证了整个平台架构的可扩展性。
3 平台主要功能模块
该平台提供在线功能模块定制功能,功能模块可以按用户需求,经过简单定制,即可完成,因此随时可以根据用户需求,定制新业务模块,基本免代码开发或只需简单的开发。该平台将预置中小企业常见的OA功能模块,满足用户开通即用的要求。
3.1 基本办公功能模块
基本办公功能模块通用性较强,适合大多数企业基本工作需要。主要包括个人办公、协作交流、公文管理、收发文统计、行政办公、信息中心、网络硬盘、图书管理和文件柜管理。
1)个人办公
个人办公包括我的工作、我的流程、我的文件夹、催办、日程安排、工作日志、工作计划等功能,方便用户在此完成每日工作的基本事宜。
我的工作:待办工作、待阅工作、已工作、已阅工作及草稿的查询、及外出授权设置。
日程安排:管理个人的日程工作安排、管理和查询公开日程和领导日程。
工作日志:个人工作日志的管理和查询。
工作计划:个人工作计划的管理和查询。
个人通讯录:提供个人通讯录新建、查询功能。
2)协作交流:包括协作空间、Web邮箱、在线消息、手机短信,在线人员,通讯录。
3)公文管理:包括发文、收文、签报、督办、部门文件夹、收发文登记簿。
4)收发文统计:能够按用户、部门,根据时间、发文类型来做相关数据统计功能,出具相应的运行日志。
5)行政办公
包括会议管理、办公用品管理、合同管理、车辆管理、日常办公、值班管理等。
会议管理:会议的申请、查询和管理、会议室分配、使用情况和会议室信息管理。
办公用品管理:办公用品的申领,易耗品领用报表和统计信息及办公用品库存的维护管理。
礼品管理:礼品的查询、维护管理。
车辆管理:用车申请、审批和调度,车辆基本情况的维护管理,行车记录管理及用油、司机、车辆保险等信息的维护。
值班管理:对员工值班情况的维护管理。
6)信息中心:包括公司新闻、公司公告、电子期刊、公共信息、规章制度、下载中心、常用链接。
7)网络硬盘:主要指向用户提供文件的存储、访问、备份、共享等文件管理功能。
8)图书管理:系统功能包括图书登记、图书资料查询、图书资料借阅管理等。
9)文件柜管理:帮助企业解决文档的存储、安全管理、查找、在线查看、协作编写及文档控制等问题。
3.2 高级办公功能模块
高级办公功能模块相对功能复杂,包括招聘管理、人事管理、合同系统、项目管理、客户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
1)招聘管理:包括招聘职位管理、应聘者管理、入职管理、招聘渠道管理等功能。
2)人事管理:包括人事档案信息、培训管理等功能。
3)合同系统:包括合同起草、合同审批、文本管理、履约监督,合同台帐及供应商信息的维护等。
4)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登记、项目立项、项目计划、资源管理、项目监督及跟踪、进度安排等功能。
5)客户管理:包括客户信息、销售产品管理、竞争对手管理、基本信息维护及报表统计等。
6)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维护、采购、调拨和报废。
3.3 配置模块功能
平台提供配置模块功能,能够对同一个SaaS应用实例的不同租户的配置进行描述和存储(元数据),并且能够在租户登陆SaaS应用时,根据该租户的客户化配置为其呈现相应的SaaS应用。系统采用OSGI的插件化机制使得每个业务模块可独立存在于模块库中,并且模块按行业划分。这种基于模块库的功能设计,服务商可以不断积累新的功能模块,随时共享给其他客户,其带来的好处是节省交付时间,提高客户满意度。
3.4 移动办公
具备移动终端访问的功能,用户在手机端可以完成OA平台的主要业务功能(公文流转处理、邮件收发、集团通信录等),手机客户端支持主流的手机品牌、型号和操作系统,并且已经针对移动数据网络进行优化,尽量减少业务数据流量。
3.5 安全密码验证
通过国际互联网,可以进行异地远程办公,只要有互联网的地方都可以登陆办公系统,但对通过外网访问OA时,需提供动态密码检验功能实现VPN通道鉴权,用户需输入绑定手机接收到的短信动态密码,方可进入登陆界面。
4 结论
在SaaS模式下,通过所有企业用户共享相同的软件和硬件资源,从而降低了每个企业用户的成本,与传统的企业管理软件运行和维护模式相比,SaaS要求硬件资源和软件资源能够更好的共享、具有良好的可伸缩性,允许任何一个企业都能够按着自己的需求,对SaaS软件进行客户化配置而不影响其它用户的使用。
总之,通过基于SaaS模式的协同办公OA类应用集成平台的实施,帮助企业融入先进的协同管理理念,切实有效地解决了组织日常办公管理中的信息共享、协同工作、流程控制、文件管理等关键应用,提高组织、分支机构、部门、群组、个人之间的协同工作效率和执行力,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宁波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范围内,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是指经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批准的城市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以及为其配套的设施建设。
第四条 宁波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区土地管理部门协同市土地管理局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镇海区、北仑区、鄞县划入宁波市城市规划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房地产、城建、规划、市政公用、电力、邮电、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有常住户口的合法使用人。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妥善安置、合理补偿;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搬迁动员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城市建设中旧城改造和开发建设的拆迁方案,应征求市政、交通、环保、电力、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由拆迁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房屋拆迁应当实行统一拆迁。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事项、权限、责任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市区和鄞县的房屋拆迁单位,由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其资格后,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必须持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拆迁计划、拆迁方案等,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拆迁人如需变更拆迁范围或延期拆迁的,应当重新办理领证手续;停止拆迁的,应当及时办理拆迁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范围划定后,由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当地公安、房地产、城建、工商行政管理、公证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租赁,房屋改建、装饰,临时建筑审批,核发营业执照等手续。因出生、军人复转、婚嫁等特殊情况确需入户的,经区(县)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拆迁人自取得拆迁许可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开展拆迁工作的,前款规定的暂停办理各种手续的通知自行失效。
因故变更拆迁范围,延期拆迁或停止拆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重新通知上述各部门。
第十二条 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在实施房屋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就安置、补偿等问题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协议内容包括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回迁时间和地点、安置方式与面积、补偿办法、违约责任以及拆迁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协议应当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拆迁主管部门指定按规定取得评估资格的单位在实施房屋拆迁前负责进行房屋评估,但不得指定拆迁当事人进行房屋评估。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和过渡方式等方面有争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或者超过前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作出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或者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因其他原因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确认产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拆迁。拆迁前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十七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占地或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其他违章建筑,均不作调产安置依据,不予补偿,并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八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具有特殊风格的人文景观,应予以保护,并设置专门标志,如确有必要进行拆迁,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迁
第十九条 拆迁人需要拆除住宅用房的,应当提供安置用房。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拆迁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并提供周转用房。拆迁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年;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年六个月。
第二十条 对住宅用房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在征用的土地上进行住宅建设的,对被拆迁人一般应当予以回迁安置。
对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通水、通电等配套设施,质量不合格的安置用房不得提供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一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调产安置或迁建安置。调产安置是指以拆迁人统一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迁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和迁建补偿费,被征地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由被拆迁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
被征地单位耕地被全部征用的,对被拆迁人应当实行调产安置;被征地单位的耕地未被全部征用,除对继续承包耕地专业从事农业生产,并要求作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给予迁建安置外,对其他被拆迁人应当实行调产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调产安置的,其可调产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根据经拆迁人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和原所有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按下列安置标准确定:
(一)1-2人户,原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48平方米;原面积在48-8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
(二)3人户,原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55平方米;原面积在55-95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95平方米,安置面积为95平方米;
(三)4人以上(含4人)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人均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18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积在18-3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人均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30平方米安置。
原所有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
原所有人住宅用房面积超过安置标准要求按原面积安置的,其调产安置的价格结算办法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调产安置的价格结算办法为:
(一)安置面积未超过安置标准的,安置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新房按基本造价,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代建房价格结算;
(二)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标准,但在原面积以内的,安置标准以内部分新房按基本造价,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超过安置标准的部分,新房按代建房价格,旧房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30%至50%,其他结构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70%至100%,结算差价;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标准,且超过原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三)原住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部分,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50%至100%结算;其他结构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100%至200%结算。
前款第(二)、(三)项中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经上述结算后,被拆旧房归拆迁人所有,调产新房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征(使)用迁建用地的费用不得超过征(使)用同一地区土地的补偿费;
(二)拆迁人应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支付相应的建设经费;
(三)拆迁人根据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被拆迁人迁建补偿费。被拆房屋旧料归被拆迁人所有,但被拆迁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拆除,以料抵工;
(四)迁建安置用房的建设应当符合迁建用地的规划要求以及迁建用地控制标准,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实行迁建安置的用地控制标准,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安置人口根据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符合法定婚龄尚未结婚的;
(二)已订立计划生育合同的;
(三)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生育两个子女,但目前只有一个子女的。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在本市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在外地工作的配偶;
(二)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包括已在外结婚定居的);
(三)尚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拆迁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
(五)临时去台、港、澳地区和国外,以后仍需回原地居住的人员;
(六)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和户口报在工作单位未分配过住房的职工。
在拆迁地段虽有常住户口,但属寄养、寄居、寄读的人员,以及报有临时户口的务工(农)、经商的外来人员,不作安置人口认定;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死亡的人员不作安置人口计算。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分户安置:
(一)常住户口分立,且各自生活,能自然分割房产(互不穿房,各有可供使用的厨房或拼用厨房)的;
(二)家庭成员中已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结婚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在拆迁范围内无常住户口的原所有人闲置私有住宅用房,原所有人放弃产权调换,原房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50%至100%。其他结构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100%至200%,由拆迁人作价补偿,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原所有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其调产安置面积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1-2人户的调产安置标准计算,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办法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拆迁私有出租(出借)住宅用房,原所有人在拆迁范围内有自住住宅用房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并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原所有人在拆迁范围内无自住住宅用房,要求放弃产权调换实行作价补偿,或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均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私有住宅用房附属的经认定合法的牛厩、猪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产权调换对待,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原集体所有出租(出借)给当地有常住户口者使用的住宅用房,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原所有人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由拆迁人予以作价补偿;
(二)对原使用人1-2人户按每户建筑面积40平方米、3人以上(含3人)户按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由拆迁人以基本造价为原使用人提供拆迁购买住房。原使用人要求增加购买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代建房价格计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计算。
第三十二条 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对住宅装饰应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搬家,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贴费。需要被拆迁人自行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付给临时过渡补贴费。
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补贴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迁
第三十四条 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拆迁已办理合法手续的私有和集体所有的非住宅用房的,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100%至150%给予补偿,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作上述经济补偿后,拆迁人不再为被拆迁人解决所需用房,也不再提供临时过渡用房,被拆房屋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第三十五条 因非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拆迁已办理合法手续的私有或集体所有非住宅用房的(不包括工业、农林牧业生产用房),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和房源可能情况,实行产权调换或经济补偿,但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一般应实行产权调换。
实行产权调换的,调产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新房按基本造价,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调产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原建筑面积超过调产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100%结算。被拆房屋旧料归拆迁人所有。拆迁人应按周转用房可能情况,为被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
不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给予被拆迁人被拆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150%至200%的经济补偿,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作经济补偿后,被拆房屋旧料归拆迁人所有,拆迁人不再为被拆迁人解决所需用房,也不再提供周转用房。
第三十六条 因非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拆迁已办理合法手续的私有或集体所有的工业、农林牧业生产用房的,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给予被拆迁人经济补偿。被拆迁人需作易地迁建的,政府有关部门应为其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 拆除原为住宅用房而出租(出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私有房屋,对原所有人仍作住宅用房对待,对原使用人不予安置,不予补偿。
原私有住宅用房,经批准依法改作原所有人自己生产经营的非住宅用房的,可作非住宅对待,其拆迁补偿办法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非住宅用房影响被拆迁人生产和营业的,拆迁人还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拆迁非住宅用房设施的,拆迁人还应发给设施补偿费。
经济补偿和设施补偿费的标准、具体计发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拆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列入县级以上政府重点工程的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建设拆迁房屋的;
(二)涉及学校、医院、宗教场所等房屋的;
(三)发现有保留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文物建筑的;
(四)涉及产权属台、港、澳同胞,侨胞及外国人所有的住宅用房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拆迁人未取得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或者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进行拆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或吊销拆迁许可证,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责令赔偿。
拆迁人变更拆迁范围或者延期拆迁未重新办理领证手续进行拆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办领证手续,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拆迁人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安置、补偿标准,扩大或者缩小安置、补偿范围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拆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拆迁或吊销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超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临时过渡期限未给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尽快提供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出现质量问题,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按规定进行返修。无法返修或经返修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应予重新安置。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人无理拒绝腾退周转用房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退还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搬迁,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被拆迁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或常住户口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因弄虚作假取得安置、补偿的,由拆迁人负责追回,并可由拆迁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拆迁主管部门或拆迁单位工作人员在拆迁公务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接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几种价格分别是指:
(一)基本造价:包括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化粪池、围墙等附属工程费;
(二)重置价格:等同于同类新建房屋的基本造价;
(三)商品房价格:经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向社会出售的房屋价格;
(四)代建房价格:商品房价格扣除营业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利润的价格。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上述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测定公布。镇海区、北仑区、鄞县的上述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测定公布并报市物价局、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房屋成新标准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制定。
第四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涉及零星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其安置、补偿按《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宁波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关键词:民办高校;实践性;艺术设计;联系性
纵观现在高校艺术设计专业中校企合作的发展现状,依然存在诸多合作不稳定的因素,通常都是“学校热,企业冷”,这形成了比较尴尬的局面。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就是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影响力,这也是企业积极参与高校学科建设的主要动机。然而,在现在很多的校企合作环节中,很多院校都忽视了企业的合作动机,只是一味地向合作单位进行索取,这就导致企业在与高校的合作过程中失去了最初的积极性。主要的原因就是企业长时间不参与学校中的相关活动,以及国内艺术设计专业学科规模普遍比较小,很多企业并不能大规模地接受专业实习学生,所以在现在的高校艺术设计课堂中,大部分还是以教学为主的学习,并不能形成长期、稳定的校企合作模式。因此,在校方与企业的合作中,一定要综合考虑如何均衡校企双方的利益。
1 建立“共建共管”实训平台,实现高校与企业的共赢
企业中创建“实训基地”是对高校艺术设计专业建设的一个重要的依托。然而,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促使的校内实训基地则是推进校企合作、推进学生的工学结合工作逐步开展的一个重要载体,同时这也是校企合作的一个共同管理平台媒介。校内的实训基地都是由校方与企业共同出资而建立的一个项目,校方旨在鼓励学生参与实际的设计项目,不仅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意思维水平及专业实践能力,还能够有效地拉动企业中的经济效益。同时,企业也可以根据每年的优秀毕业生来选取适合该企业的员工,从而使学生们能够早日发展成一名专业设计师。这样一来,为企业培养了许多储备人才,实现了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共赢。
在这个实训平台中,校方与企业共同举办一些有针对性的设计专业赛事,不仅能够扩大学校的专业影响力,还能够为企业增添许多优秀的设计案例。校方与企业之间的这种“共建共管”合作机制,在促进校企共赢的基础之上,提高了企业参与学校专业构造与专业建设的热情,从而加深了双方的合作。
2 培育师资力量,使高校与企业之间进行互补
在现在的高校艺术设计学科建设中,提倡“双导师”(校内导师,校外导师)教师队伍的建设,事实证明“双导师”的师资教育特色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企业当中的专业强者到校内对艺术专业学生进行辅导的“兼职”工作,这就是校企合作中培育的“双导师”师资力量的特色。高校中的全职任课教师必须到企业中进行专业实践能力的培训,单独承担设计任务,从而提升自己的专业实践能力。校内建立设计工作室可以将校内专业赛事与企业项目进行完美融合,能够有效地实现企业与学校之间的互聘互兼,可以有效地提升高校中艺术设计专业学科的师资力量。
由学校与企业在校内共同创建“教学团队”与“设计团队”,培养一支具备双重素质的教师队伍。在管理方面,校方与企业对校内教师和企业兼职的设计师采取共同管理的模式,互相考评,并且将每一季度的考核成绩作为企业人事考核及管理的参考条件之一。
3 共办专业赛事,企业为高校提供实训基地
高校中举办专业的设计类比赛,是加强学生之间的设计交流、企业选拔优秀的设计人才,提高企业设计师能力及教师教育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针对学生举办专业的设计比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学生对专业实践性学习的积极性,能够激发学生在设计实践中的动力。
由企业与高校共同举办的这种专业赛事中一定存在校企双方的共赢点,在每一项赛事结束时,企业能够与获奖作品的作者签订购买协议,通过商业包装之后将作者的作品推向市场,从而将其变成市场中有价值的产品。同时,企业也会为优秀作品的作者颁发“签约设计师”的聘书,校内专业赛事不仅为企业带来了创意产品,同时也为企业在社会中的形象作了良好的铺垫,对企业在社会中树立优秀的品牌形象起到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学校能够在专业赛事的过程中拓宽学生在专业方面的视野,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同时能够检验校方的教学水平,并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校内学科建设的影响力。
4 共谋课程计划,高校为企业做铺垫
高校中的艺术设计专业在课程设置时要以学生毕业之后所要进入的企业为载体,具体的教学模块设计应该以实际的工作内容为依托,因此学校中的教学过程也就是指导学生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过程。在教学生这些实践性课程的同时,将专业基础理论课程的知识融入其中,从而达到专业实践性与理论性的结合,真正做到该专业学科中“教、学、做”的完美统一。这就要求与高校合作的企业在高校课程设置中要积极参与其中,构建一个更加适合校企合作的课程系统。
在校企共创的专业赛事中,企业对学生专业成绩的评定就是专业实践课程的选择之一,通过企业设计师参与校内专业评定的这一过程,无形中就提高了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在实践中的实用性。
5 结语
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在于如何更好地实现双方的共赢。校方在与企业进行合作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定位,要知道企业想要什么,要尽自己的力量帮助企业解决他们所需要克服的难题,将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与校内的人才培养计划进行有机的结合。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要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教学指导,合理地调整高校中原有的教学内容及教学形式,使该专业中的学生的审美水平及专业素养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在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变革中只有更好地明确该学科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及其专业技能的培养目标,才能够进一步使高校中的专业理论课程与后续专业技能的主要课程实现更好的对接,并且为毕业之后的就业奠定良好的专业基础,从而加深高校与企业之间合作的必然性。
参考文献:
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局、房管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省建设厅确定省建设厅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综合办公室为不良记录管理机构;设区市与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不良记录的管理机构,负责不良记录的日常管理工作。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接收、核实、记录所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监理单位报送的不良行为;
(二)核实、记录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行为;
(三)对不良记录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备案(报送材料应按附表一格式填写)。
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对不良行为的核实和记录工作应在接收或发现不良行为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并在每月25日至30日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备案。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除对建设部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给予记录外,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提供相应材料;
4、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二)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施工单位对工程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依法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测不予执行的;
3、施工单位未按投标承诺到位项目管理班子或机械设备的。
三、对于本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在记录完成后5日内将该单位的不良记录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外省的建设工程质量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应在记录完成后及时逐级报送省建设厅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综合办公室,由省建设厅将外省的建设工程质量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通知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由建设部审批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同时上报建设部。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监理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存在应予以记录的不良行为,必须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发现不良行为之日起3日内报送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应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作为企业信用档案中不良行为内容。
六、省建设厅定期在福建建设信息网或其它媒体上公布不良记录;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可定期在本市、县的建设工程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在网络媒介上公布的时限为一年。对于在一年期限内没有新的不良记录的不再公布,对于在公布期限内有新的不良记录继续公布。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应将经核实的不良记录及时录入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档案系统。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不良记录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和职责。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应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处分。
九、不良记录可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年检、资质升降评审、经营范围增减以及从重处罚的依据。
十、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报送备案表,并通过电子信箱传输涉及不良记录的电子数据。
备案表请邮寄福建省建设厅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综合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 邮编:350001 e-mail:mateng@fjjs.gov.cn
附件:
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备案表
Make Urban Design Working
Abstract: Concerned with the practical necessity as to how to make urban design working,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blems of organization, guarantee system, motive power and process for urban design practice.
Key words: City design, Operation, Design, Management, Practice
城市设计的理论和方法,在我国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中的运用已是屡见不鲜,1997年在上海举办的中国建筑学会年会和1998年在深圳举办的中国规划学会城市设计会议中所交流的众多城市设计方案和论文,也表明了城市设计作为一种实实在在的设计活动已在全国许多大中城市展开。但从总体而言,对城市设计如何实施或如何发挥其作用这个运作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最近,深圳市、唐山市已逐步推出了城市设计的编制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这对于促进城市设计的合理有效运作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目前尚无专门阐述城市设计的地方法规,但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从规划设计到实施的过程则很好地例证了城市设计是如何运作这样一个现实性课题。本文即是在这样的城市设计发展背景下,讨论关于我国城市设计运作的一些问题。
1 城市设计的运作组织
同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一样,城市设计的运作一般存在着设计、管理、实施三个方面的组织要素。在这里,设计意味着城市设计方案的概念提出乃至设计导则的编制,管理意味着对设计的评价、修改意见和法定认可,实施则是保证设计提出的导则及其政策是否能成为后续建筑设计、景园建筑设计和环境设计以及市政工程设计等具体设计所遵循的原则和指导。从一般的设计过程来看,从委托、设计、管理及至实施,基本是一个线型过程(见图1)。
在我国目前的城市建设程序和城市建设管理体制中,城市设计尚不是一个独立的设计阶段,而是贯穿于城市规划的过程之中;同时,城市设计面临的又往往是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和众多的潜在使用者。因而,政府规划部门作为城市建设规划主管机构也就自然成为城市设计工作的主要管理者,同时,它又是以业主的身份制定设计任务,并在实施中起着监督的机能,因而实际上扮演着委托设计、评价设计和监督实施等多重身份(见图2)。
在日本OBP(OSAKA BUSINESS PARK)地区,开发建设一开始就从城市规划设计的组织管理入手,以利益团体(如鹿岛建设株式会社等)、专家、政府官员和市民代表参与到管理层,从而很好地起到了监督管理的作用,保证了城市设计从概念设计到实施的良性运作。美国曼哈顿贝特里公园地区(世界金融大厦),是由开发公司(Olympia & York Properties)组织作为特别区加以开发建设,规划部门则作为相对单纯的管理者来参与,上海的陆家嘴地区之开发与后者有类似之处。上述几种国内外的运作组织方式监督或分解了管理方在城市设计中的三重身份,避免了组织内部的混乱状况,使城市规划设计之运作具备良好的组织关系。这几种方式也可以成为我国城市设计地区加以借鉴的良策之一。
2 城市设计运作的保障
城市设计运作的保障,是指城市设计的设计成果,以何种方式确定其法律地位,保证设计意图的实现。在我国,除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明确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要运用城市设计方法这一个总体原则以及深圳市、唐山市最近以较为明确的地方性法规对城市设计的编制加以确定,其它地方尚无明确的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当然,在国外对城市设计的运作保障方式也是各有不同,在美国,一部分城市设计的概念以融合在区划(Zoning)这种法律条文中的方式发挥着作用,而其它的部分则只能作为指导性的设计建议,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在英国除了少数的城市(如city of stoke on-trent)制定了专门的城市设计条例,大多数城市都在沿袭传统的包含部分城市设计概念的规划体系,并以个案评析的方式加以实施(美国和英国的城市设计概念不完全相同,本文限于主题和篇幅,不展开论述);在日本,城市设计尚无特定的法律用语,但内容相关(近)的“城市创造”活动,则多以民间组织的形式为主展开,对“城市创造”的有关内容也是以非正式的审议方式进行的。从上述可见,国外的城市设计运作之保障基本可以分为:成文法方式、个案审查方式和非正式方式三种。目前,我国逐步进入城市大规模建设开发之后相应的调整阶段,宜根据各地特点,对城市设计的运作保障予以明确,有效地控制建设开发,改善城市环境。
3 城市设计运作的动力
虽然城市设计考虑的是体型环境的综合设计问题,但其实质却是代表着各种利益和价值取向的集合。正如M.索斯沃斯在考察美国80年代城市设计方案之后得出的结论,当代城市设计的目标首先是与城市经济发展有着密切联系,其次是与城市环境品质的改善息息相关。
在我国从原先的以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之际,城市规划中的价值观、设计方法和决策方法都发生着一系列变化,而在国内尚未广泛确定法律地位的城市设计则应抓住这种契机,真实地体现出城市设计运作动力的本质,才能对城市经济的推动和环境品质的改善起到作用。
城市设计运作的根本动力,主要来源于两个主要的方面,其一是权利和市场的作用,其二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作用。虽然这两个方面有时是交融和共生的,但对此加以区分,则便于在决策中正确客观地分析其中真实的利害关系。
权利和市场的动力作用,在我国的城市设计运作中体现得尤为清晰,不少城市设计方案从目标确定之初,就受到权力机构的左右,相当一部分却不能为市场(规律)所认可,使其设计概念到实施都成为空想。实际上,权力和市场对城市设计的动力作用是相辅相承的。在民主的社会体制环境中,当权利层能充分意识到市场机制的存在和作用,往往能借市场发展的规律达到目标,使城市设计的运作顺乎自然,当然,城市设计又如同城市规划,要有前瞻性和先导性,有“预先设计”的意识,而不宜为短期市场利益所完全左右,在这一意义上,权力的指导作用才会真正体现。
人们往往认为政府权利就能代表着公共利益,这种认识应该是正常和理所当然的,但在我国转制的实际情况中,政府部门有时又会身不由己地代表着一定的团体利益,这样有失偏颇之权利作用就会对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运作起到不同的效果。
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动力作用,在城市设计之运作中也是极其明显,美国Zoning法规中的发展制空权转移(Transfer Development Right)、特别目的区(Special Purpose District)等一系列技术策略都深刻地反映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协调关系。事实上,一个好的城市设计是在恰当地反映市场规律的同时,也较好地协调了公共和私人的利益。既能保证城市环境品质的追求,也充分开发和建设了城市。近年来,城市设计中所确定的关于公共开放空间、史迹保护、步行街区和绿化质量等一系列指导原则和纲要都代表着公共权益,也或多或少地对城市土地开发商造成了限制和利润损失。协调两种利益,有时甚至是多种利益团体之间的利害关系,已是当代城市设计运作得以保证的重要方面,这要求城市设计师和城市管理者不仅要善于对体型环境的综合处理,更需要具备在利益群体之间的协调能力。
4 城市设计运作的过程
城市设计运作的过程是与其组织机制息息相关。一般而言,可以分为设计、管理和实施三个主要阶段,这里所论及的管理阶段则是指前述组织关系中管理方所承担的委托、评价、监督实施中评价的一部分。三大阶段也可以分为十项分阶段,即:调查分析/设计目标的形成/概念设计/设计评价与决策/管理设计/管理设计审查/修改补充与政策制定/城市设计实施的交流与审核制度/后续设计实施的监督与评价/意见反馈与城市设计修正(见图3)。城市设计由于面对许多不确定因素和多重的业主及利益团体,因而它的运作过程不是一个直线流程,而应是一个较长的循环过程。
参考文献
1 D. Porte.Toronto.An Urban Design Approach Urban Design Quarterly,No.66.
2 J. Barnett.Urban Design As Public Policy Architectural Record Books.1974.
3 黄富厢著.上海21世纪CBD与陆家嘴中心区规划的深化完善.上海规划建设, 1992(2).
关键词: 城市规划; 修建性; 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现阶段, 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 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先进的思想价值观也逐渐融入我国,但是,社会上有一些学者,总是认为城市设计可以取代修建性详细规划, 甚至于,将属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确认为是城市设计,比如,居住区城市设计、中心区城市设计、校园城市设计、道路城市设计以及广场城市设计等。下面本人就对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关系,做简单的探讨,仅供同仁们参考。
一、 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概念
1、城市设计的概念。城市设计又被叫为都市设计,研究设计工作的对象是城市,往往介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之间的一种设计工作。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相比,具有图形性和具体化的特点;城市设计为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城市设计的基本要素是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也就是包括建筑物、自然地形、绿地、道路等,城市设计规划的是城市空间和整体形象,比如,庭院空间、城市广场。城市设计的复杂在于它是将城市的居民心理健康和实体安排相结合,并以其为考虑的重点,通过对景观标志和物质空间的正确处理,为城市居民营造一种愉悦的大环境,使居民居住的快乐,从而为整个城市的发展提供良性的目标。
2、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概念。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城市详细规划的一个方面,往往具体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就是为了对建设项目做出规划设计和具体的安排,来满足上一层次的需求;同时,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下一层次市政工程设计、建筑设计、园林设计提供参考。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整个城市规划体系里最具体、最实际的设计过程,真正落实了上一级规划的规定,真实的反映规划的整体思路。修建性详细规划就是研究具体的空间、环境、 型体及各功能的组成,解决具体的交通组织和功能分区的规划设计和实施。
二、 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别和联系
1、 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别。城市设计是一种物化的劳动,是一种设计的成果,一般情况下是在电脑的存储设置里,应该属于一种商品,城市设计是设计人员的劳动成果,是城市进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可是在城市规划的成果体系里,却没有以城市设计为单独的成果形式。而在法定的城市规划体系中,却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加以明确的规定。在详细规划的内容里有如下的规定:对规划内的用地,按照不同的性质进行规划界限,确定适合用地的建设;对于各用地建筑的密度和高度,以及绿地率的各项指标进行确定,对于建设用地的公共设施配置、 停车泊位以及出入口的交通方位,都作出一定的规定; 对于各用地建筑的色彩、体积和体量,这些城市设计问题,也做出一定的指导性原则规定。
由此可见,城市设计存在于详细规划之内,假如想将城市设计单独的分离出去,就会遇到一些麻烦,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若把城市设计从列单内容中分出,就会失去法定的效力,没有法律的规定,作为城市建设规划的编体主体政府,就没有了法律的依据,这样去进行城市设计,岂不是就属于违法行为。另外,城市规划强调的是各方面之间的协调和综合,如果把城市设计抽离出去,怎么会出现美化城市的现象呢?尤其是,现在的城市规划一再强调, 不能仅仅拘泥于单纯考虑物质空间的设计, 还要重视城市居民的精神界面,考虑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问题。因而,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2、 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联系。
城市设计的核心和重点任务就是对城市主体人的研究。城市设计的研究成果不是具体型的设计方案,而是以概念性设计、指导性设计、思维方式和设计法则表现出来的,具体包括了建筑设计、城市规划、环境艺术设计和景观设计等领域。城市设计一般研究的内容,往往是关于社会文化、美学以及心理学等领域的理论基础应用。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对具体的地块建设提出设计和安排。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里,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住宅建设、医院建设、学校和托幼建设等建筑进行日照的分析;详细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进行投资效益的分析;以及分析建设的条件和综合技术方面的经济论证等。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工作内容,从分工的粗细来看,城市设计侧重的内容是思想构建层次,而修建性详细规划侧重的则是工程实施界面; 假若从思维方式来看待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属于感性思维,而修建性详细规划则是理性思维;若从法定立场来看,城市设计的内容,还没有法定的规定,而修建性详细规划则是属于法定规划内容。因而,有的学者就提出了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属于相同内容的设计,因而提出广场城市设计、居住区城市设计、道路城市设计、中心区城市设计和校园城市设计,细想一想,广场、居住区、道路、中心区和校园等,这些都属于城市的研究区域,并不能等同于城市,城市设计是属于特定的专门设计,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一样。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内容,都是有可遵循的法规规定或者有章可依的规则, 比如,广场修建性详细规划、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这些规划内容,都是可以具体实施的。
三、 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当今社会,是一个经济大发展的时代,经济的全球化、信息化和城市化,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也给我们提供了新的研究课题,当然了,新型的专业和学科分类,也使我们有了新的研究理论和方法。我们现在城市所处的大环境是开放、多元的,在这种宏观的环境下,现代城市建设理论才被人们所重视和采纳,新的学科理论是随着社会、文化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更新的,只有正确的看待学科专业领域的分类和互补问题,才能使新的学科在实践中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现在,我国的城市设计体系还能够适应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实际需要,但有一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比如,现在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划阶段主要有四个基本层面,也就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今天,本文探讨的就是这四个基本工作阶段的重要环节——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进行合理的安排城市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考虑的内容有建设的经济状况、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进行开发设计的强度,因而,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从属于规划范畴内的设计工作,绝不是简单的设计就可以代替的。其实,学科、专业之间设互补互利的关系的,可以彼此制约,也可以彼此扶持。修建性详细规划存在着内容方面的欠缺,需要进行补充和优化,城市设计的思维和法则正好可以弥补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一些不足。同时,要想实现城市设计的人性化,正需要在其他相关规划和设计方面进行城市设计思维和法则的应用,这些城市设计思维和法则的应用,正好可以使规划和设计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和完善。
结语: 现代社会的城市设计唤醒了人们对城市主体——人的关注,也就是在营造城市和设计城市领域中,时刻不忘了对城市中人的研究,关注人与城市之间的互动,思考人如何去影响和塑造城市的问题。修建性详细规划本身是有缺欠的,在实际的工作中,如果应用了城市设计的思维和法则,就会解决自身的不足,而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和方法进行具体的规划和实施,在保证法定规划前提下,加入了一些城市设计考虑的观点,比如,分析行为需求、分析设计色彩、分析设计夜景和分析空间尺度等,在完善、优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实现了城市设计的人性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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