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范文

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

第1篇: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范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工勤人员、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失业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失业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第四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征收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自办理录用之日起,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六条 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部财政拨款和财政定额定项拨款为主要来源的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适当补贴;

    (四)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就业工作的补贴。补贴办法和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县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正确记录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

    第十六条 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职工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恢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或者境外就读的;

    (四)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介绍就业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职工失业后,缴费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名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经济性裁减人员审批意见书等有关材料,报市或县经办机构备案。

    缴费单位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后,携失业人员档案等有关材料,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档案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并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面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缴费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档案转移、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法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持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本人照片等材料,及时到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人员,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回本市办理落户手续后6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由本人按月到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申领,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主动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当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保障卡;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的,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经审核符合条件、但超过规定期限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从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次月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并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由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从次月起按月发放。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和公布。但不得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和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扣除已经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按满1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应参加而未参加或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按欠费年度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补足应缴全部失业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后,其参保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可视同缴费时间。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按月发给个人。

    失业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按其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50%核报,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

    因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而致伤致病或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交通事故、自残、自杀、酗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补助。第三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经办机构参照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或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交通事故、自残、自杀、酗酒等致死的,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失业保险住院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参加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如死亡的,应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不再享受失业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三十三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标准依照同期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费的年限,每满1年享受1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1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五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按照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失业人员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以及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失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2篇: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范文

一、近几年在岗职工人员变化情况

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我市对国有企业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负增效”的措施后,国有企业的在岗职工人数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化。据有关部门的统计,1995年全市在岗职工人数15.86万人,到2000年下降到11.04万人,2003年又减少到9.95万人,2004年下降至最低点为9.34万人,平均每年下降幅度为6.1%。在岗职工人数减少的原因主要有:①国有企业实行减员增效的措施,精简了2.6万人;②企业兼并破产改制重组后,有1.7万人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③退休人员近2万人;④其他情况0.2万人。

就业是民生之本,为加快××的经济发展,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市委市政府加大对外招商引资的工作力度,制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后,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许多国内外知名企业落户到××谋求发展,拓展了××的就业空间。特别是在2004年-2006年先后有130多家生产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在市经济开发区建成投资后,招用了2.6万余名工人,大大缓解了我市的就业矛盾。据不完全统计,近2年来,我市到民营企业就业人数高达5.2万人。目前在岗职工人数与自谋职业人员之和已创××历史就业人数最高记录。

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情况

随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进行,全市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大增,每月发放的失业保险金直线上升,今年1-8月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400%,全市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仍处在底部的上升阶段。据统计,市、县、区属国有企业改制后,有1.3万参保职工置换身份与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向失业保险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预计在2006年-2008年需发放失业保险金7800万元(按现行标准计算),而全市到2008年有可使用失业保险金资金为6260万元。另外,今年最低工资上调后,还需增发失业保险金700万元,因此,要确保改制企业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将会出现2240万元的资金缺口,因此,急需进行失业保险金征缴扩面,来解决失业保险金的入不敷出的问题。

三、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扩面的空间

开展失业保险工作以来,主要是向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征缴失业保险费,国有企业改革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国有企业大量减少,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也有较大的下降,失业保险工作面临挑战和压力。为了扭转失业保险业务萎缩的势头,我市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失业保险的工作新思路,针对目前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人数越来越多的实际情况,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正酝酿非公有制企业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关政策,确立非公有制企业纳入失业保险工作范围是今后失业保险工作的主攻点,也是失业保险征缴扩面的重点和发展方向。

四、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扩面工作的做法

(一)建立企业、个人缴费两本手册

非公有制企业招聘员工程序简单、手续方便,员工流动灵活性大,因此,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后,一方面,要准确审核企业参保后缴费基数、参保职工缴费金额难度系数大;另一方面,员工失业后,企业可移送到失业保险机构的档案材料有限,准确审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和确定享受待遇期限也有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市根据有关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文件精神,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失业保险缴费登记制度的通知》(余劳字[2006]21号),对参保单位建立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两本手册:①建立单位缴交失业保险费档案,首先对新参保的非公有制企业按文件规定的精神,对参保单位建立缴费台账和《××市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由缴费单位保管),要求参保单位按手册内容填报企业全年职工人数,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及欠缴金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资料、数据进行审对,并建立单位缴费台帐,作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缴交失业保险费的凭证。②建立个人缴交失业保险费记录并为参保职工发放《缴费手册》,其方法是:由参保单位按《缴费手册》要求,记录参保职工基本情况,主要有: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用工形式、合同期限、缴费金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后,由用工单位或职工个人保管,作为参加失业保险缴费的凭证;员工失业后,凭《缴费手册》和其他证明材料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实行灵活的参保形式

非公有制企业的员工流动性大,劳动者队伍稳定性差,要求业主为其全部员工投保,缴交失业保险费,管理费用成本上升,业主顾虑较大。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特殊情况,为便于启动非公有制企业的失业保险征缴扩面工作,实行灵活的参保形式,做法主要有:第一种:业主为其企业的管理人员投保,缴交失业保险费。第二种:业主为其企业的业务骨干、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投保,缴纳失业保险费。采取这两种做法后大部分业主容易接受,而且,企业为员工投保,稳定了企业的管理团队和一些工程技术人员,对企业的发展壮大起到了积极作用,起到企业与失业保险工作的双赢目的。

(三)采用方便的申领程序

过去失业保险工作重征缴轻发放的思维方式,严重影响了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企业为员工投保缴费是义务,但其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保险金是权利,因此,要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为员工投保,缴纳失业保险费,更要切实保障其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工作。我市拟定非公有制企业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采用以下程序:

1.用工单位在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本企业的《××市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申领人的《个人缴费手册》、劳动合同和其他证明材料报送失业保险机构备案;

2.失业保险机构受理后,在单位缴费手册上核诚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

3.失业保险机构审核个人缴费手册中登记的缴费时间并予收回,同时查看劳动合同和其他材料;

第3篇: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范文

一、动态管理模式

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是指以失业登记和档案管理为依据,以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平台,以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为手段,实时掌握失业人员动态状况并实行分类管理与服务的模式。

二、管理职责分工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工作。

(二)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为失业保险工作的业务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是:

1.对辖区街道(乡镇)、社区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2.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3.负责管理社区微机发放失业保险金网络系统,制定和完善失业保险金发放程序,监督辖区街道(乡镇)、社区履行失业人员申领签字手续。

4.按时向银行拨付失业保险金。

5.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解决涉及失业人员的各类业务问题。

(三)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指导、监督社区开展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负责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报表汇总并上报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本社区失业人员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台帐档案和数据库,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做到“五清”,即家庭状况清、收入情况清、就业愿望清、培训意向清、安置去向清。

2.组织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签字事宜。

3.对失业人员进行基本情况登记、管理、统计调查工作。

4.跟踪管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再就业和增减变动情况。

5.组织失业人员开展义务劳动,从事社会公益活动,为失业人员出具有关证明等。

6.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企业用工信息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等服务。针对失业人员特点,帮助其通过创业、灵活就业、企业吸纳、劳务派遣和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渠道尽快实现就业。

7.及时传达党和国家对失业人员的有关方针政策,对重要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做好本辖区社会稳定工作。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办理失业登记的程序。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册》、档案以及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报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和所在社区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办理程序为:

1.失业人员凭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红头文件),到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领取《失业人员服务指南》、《申领失业保险金通知书》。

2.失业人员凭《申领失业保险金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有关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关系转移手续,办理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填写《失业人员向社区报到登记表》,取得《社区接收管理失业人员证明》。

3.失业人员持社区证明、身份证、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到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窗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4.失业人员在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下月起,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到社区报到,纳入社区管理。

纳入社区管理的失业人员,每月13—15日(节假日顺延)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所在社区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市本级新增失业人员第一次在社区办理完领取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后,月底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到市解北邮局领取存折,以后每月到市邮政储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各县(市)、区失业人员到指定的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四、开展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一)失业人员纳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管理。一是将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连接至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二是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计算机和其它办公设备;三是各社区要明确一名劳动保障协管员负责社区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四是建立健全失业人员社区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二)市、县(市、区)两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开展专项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一是通过建立创业基地鼓励和引导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二是结合社区居民的需要,组织辖区失业人员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微小型创业企业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三是开发社区治安、保安、保洁、保绿、车辆看管等社会公益性的就业岗位安置失业人员;四是通过内引外联,推进素质较高的失业人员向省内外转移,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

(三)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定期组织失业人员召开座谈会,举办各种形式的有益于失业人员身心健康的学习、娱乐活动,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公益性劳动,通过这些活动倾听失业人员对就业和再就业服务方面的意见,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思想动态,帮助失业人员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切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对新登记的失业人员实行必访制度,告知其有关权利和义务;对生病或家庭发生困难的失业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对长期失业者进行重点走访。

(四)建立月报制度。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每月要通过签字、座谈会和走访等活动加强与失业人员的联系,按下述分类准确了解失业人员现状:

1.从事临时性工作;

2.自谋职业;

3.从事公益性劳动岗位;

4.非正规组织就业;

5.其他灵活就业;

6.暂无求职愿望;

7.暂无就业能力;

8.就读非全日制学校;

9.实际失业。了解失业人员的培训意向、求职愿望、身体健康状况、思想动态等情况并及时输入计算机,定期生成有关失业人员动态表,由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每月汇总后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作为下月拨付失业保险金的依据。

(五)每年为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免费培训。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失业人员的培训意愿和市场就业需求,组织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人员培训志愿表,由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到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失业人员培训规定统一分配到经过公开招标的培训机构。

五、建立失业保险金停发机制

(一)失业保险金停发的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重新就业的认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或重新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定劳动合同的;

3.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的;

4.已从事比较稳定的(三个月以上)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失业保险金停发的程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每月提供失业人员动态表,填写《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停止支付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六、对失业人员的具体要求

失业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应做到:

(一)按规定接受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管理。

(二)积极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参加街道(乡镇)、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四)遵守失业保险金申领制度,按月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签字和失业状态确认,提供求职证明,如实定期报告就业状况。

(五)实现再就业后,应在15日内告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六)自觉配合接受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求职调查。

七、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一)加强部门联动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管理,促进其尽快再就业是全社会的责任。政府各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舆论氛围。针对部分失业人员“有业不就”和“隐形就业”的现象,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失业人员自强自立实现创业和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引导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失业人员主动就业的意识,消除依赖失业保险的思想,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加强劳动监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对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进行重点监察,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

第4篇: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范文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失业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失业保险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应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失业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失业保险待遇免征税、费。

第四条  社会保险部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劳动部门负责失业登记、统计,发放《失业证》,并负责为失业的被保险人提供再就业服务。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三)地方财政拨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

第七条  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通知单以工资同等顺序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也可以由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缴纳。

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缴。

第八条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财税部门的规定列支。被保险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

第九条  单位依法破产、被撤销、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而清理财产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失业保险费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分立、合并(兼并)后的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失业保险责任。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全部转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级人民政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以市、县为核算单位。各核算单位按基金收缴总额的10%提取调剂金,其中70%交地级或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部门调剂使用,30%交省社会保险部门调剂使用。应交省市的调剂金,由省、市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分别通知开户银行扣缴,不得拒付。

第十二条  市、县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动用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时,可逐级申请调剂;经调剂后仍有缺口的,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拨款。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以下开支项目:

(一)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期间的医疗费;

(三)失业保险期间的生育补助金;

(四)失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死亡丧葬费、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五)失业保险管理费;

(六)促进再就业费用;

(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解决失业的被保险人生活困难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市、县失业保险管理费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3%提取;省失业保险管理费按当年收取调剂金总额的3%提取。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促进再就业费用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5%和结余部分的20%提取,促进再就业费用提取后纳入再就业基金管理,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但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三)进行失业登记;

(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二)已重新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或从事个体劳动的;

(三)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

(四)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

(五)办妥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六)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介绍的适当职业的;

(七)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训练等再就业服务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予以扣除。

本规定施行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前按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按不超过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10%的比例,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具体标准由各市参照当地职工平均门诊费水平及其他有关因素确定,不享受失业保险金时即行停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在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同意的医院住院治疗,其医疗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贴。

当地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后,上述医疗费改由社会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且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女职工生育补助金。

当地实行女工生育保险后,上述补助金改由女工生育保险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费和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第二十五条  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必须由本人按月领取,无特殊理由的过期不补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未领取的,按已重新就业处理。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一)凭原用工单位出具的失业证明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在离开单位或劳动争议结案后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由劳动行政部门审定后发给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失业证》;

(二)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30日内,凭《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

失业保险待遇从办好手续的下月起由失业的被保险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发放。

第二十七条  失业的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同的,若户籍在本省,可由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将其可享受的全部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一次性转给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发放;若户籍不在本省的,由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八条  失业的被保险人应自觉接受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积极参加就业训练等再就业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失业的被保险人重新就业时,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失业证》,并交回发证机关予以注销。介绍就业的部门或中介机构、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社会保险部门通报。

第三十条  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30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失业保险申报手续;单位变更、终止(撤销)或被保险人增减、变动时,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终结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会计、统计,及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失业保险行政执法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监督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给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监督劳动部门按规定发给《失业证》和提供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等再就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部门有权对单位和被保险人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等有关情况进行稽查,有权对失业的被保险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接受再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有关情况进行稽查。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有权向社会保险部门查询本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有权向劳动部门查询就业训练等再就业服务情况。社会保险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单位逾期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0.1%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金,拒不缴纳者,社会保险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单位虚报、匿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偷、漏缴失业保险费的,一经查出,社会保险部门应立即追回应缴的失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虚报、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出,社会保险部门应如数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滞纳金全部存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的;

(二)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

(三)挪用促进再就业费用的;

(四)违反促进再就业费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

(五)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滞纳金的;

(六)随意提高失业保险管理费和促进再就业费的提取比例的;

(七)擅自改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或享受期限的;

(八)拒绝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单位与被保险人之间因失业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或劳动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和被保险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部门或劳动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失业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粤单位由省社会保险部门直接管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七条所指非自愿性失业是指排除以下情形以外的失业:

(一)自动离职(含因自动离职而被除名者);

(二)因个人原因由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所指“适当职业”是指排除以下情形以外的职业:

(一)该职业与被保险人的能力不相适合;

(二)接受该职业必需变动住址,而这种变动有困难者;

第5篇: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网站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地级以上,下同)统筹。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全省统筹。

单位、单位分支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任何单位不得拒付。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职工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单位确实没有能力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期缴纳,并提供财产抵押。经核实、批准后,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本金及其利息,免交滞纳金。补交的利息按城乡居民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全部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缓缴期满后仍不能按规定缴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缴,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单位因破产、解散和其他原因终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清算人、单位应当通知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工资同一顺序清偿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

分立、合并(兼并)后的单位享有和承担原单位的失业保险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十三条实行全省统筹前,各市应当按照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百分之三的比例向省上缴调剂金。上缴调剂金的比例需要调整时,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各市上缴调剂金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简称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前未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重新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就业前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重新就业后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本条例施行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以下简称领取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但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尚未领取期限不再结转。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十的比例,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间患严重疾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百分之五十的一次性补贴。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前款规定的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失业保险金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

失业人员死亡后失业保险金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参与犯罪活动死亡的,其失业保险金停发,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不予发放。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或者死亡的,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减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职业介绍费、职业培训费减免标准和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的补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缴费年限长短,为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规定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失业保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信息,建立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及待遇接转手续;

(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会计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审核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核定领取期限和待遇标准,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四)受理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申请;

(五)为单位、职工免费提供失业保险咨询、查询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发放失业证工作,并负责为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和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和办事制度,严格审核有关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申请者本人。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单位职工人数增减和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终止(撤销)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结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规定每年向职工定期如实公布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

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转入地的标准执行,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失业人员原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和户籍跨统筹地区迁移需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转移。

第三十一条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身份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失业证或者流动人员就业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或者转移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三十二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身份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流动人员就业证,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手续。

第三十三条失业保险金自办妥申请领取手续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放。

失业人员应当凭身份证、失业证或者流动人员就业证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出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如实报告。经验证具备领取资格的,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的发放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第三十四条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所涉及基金不转移。跨省转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和职工遵守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调查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时,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协助,不得干预、阻挠。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保或者补报补缴,逾期不参保或者不补报补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单位逾期拒不缴纳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滞纳金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

第四十一条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因单位不及时为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合同制工人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导致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二条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的款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的;

(二)不按规定将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全部存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的;

(三)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

(四)不按规定核定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或者领取期限的;

(五)违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按规定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

第七章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单位与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因失业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

第6篇: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范文

一、工作目标

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市、区)分级征收,市级统一管理,形成市级主管、县(市、区)分管的失业保险运行机制。

二、运行模式

(一)统一征收管理

1、失业保险费征收。市本级和县(市、区)失业保险费由市、县(市、区)地税部门按照《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行分级征收。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失业保险费征缴、扩面任务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编制年度征收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地)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县(市、区)执行。

2、失业保险责任。对没有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且基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县(市、区),其差额部分由县(市、区)政府落实资金解决。对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后出现基金发放缺口的县(市、区),首先使用各自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予以弥补;结余资金不足时,由市级统筹资金适当给予调剂,调剂后仍有不足时由县(市、区)政府落实资金解决。市级统筹基金调剂办法另行制定。

3、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市级统筹后,保留各地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管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上级划拨的其他专项资金。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税务征收过渡户,并于每月28日前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到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统一基金支付

1、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程序。市级统筹后,各地经办机构须于每月3日前,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经市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于每月10日前将所需基金划入市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经办机构收到拨款后及时将基金拨付至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2、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市、县(市、区)两个层次分别确定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及程序按照《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3、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报及使用。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拟培训人数等情况,提出使用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统筹平衡,提出使用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资金的使用额度,将资金划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经办机构将资金拨付到各地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统一财务核算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统一会计核算,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汇总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实现失业保险费征缴、稽核、参保缴费记录、保险关系转移、申领资格审批、待遇计发、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业务经办流程全市统一。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实现失业保险上线运行,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五)建立失业调控机制和失业保险预警报告制度

进一步完善失业调控制度和失业预警制度,对本地具有一定规模及经济上有影响力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准确掌握失业状况,定期对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作出预测,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及时发放。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历年来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立卷;对参保企业和职工登记造册;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清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款相符。

(二)财务审计阶段。各地要依法对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

(三)基金上解阶段。完成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审计的县(市、区),经市验收工作组验收合格后,将失业保险基金统一上解至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央街支行营业部。同时,各地将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和缴费情况等基础材料报送市地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四、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顺利完成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目标。

(二)健全目标管理制度。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县(市、区)人力资源、财政、地税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认真组织落实,保证统筹工作平稳推进。

(三)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履盖范围。要充分利用市级统筹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不断扩大参保履盖面。

第7篇: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范文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未聘、待聘人员,其档案材料交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的,可参加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与在原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档案材料仍在原单位的,原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办、创办高新枝术或经济实体,两年内单位保留人事关系的,养老保险费仍由原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人事关系转移到企业的,原社保经办机构为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享受内退政策人员,内退期间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其退休费用由原单位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单位负责支付统筹外项目养老金。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办理托管手续人员,托管单位和被托管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待聘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现行退休养老制度执行;重新聘用到已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自聘用之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七)财政全额拔款事业单位的落聘人员参加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本《意见》第六条规定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

(八)转企改制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20*年2月23日前的在职人员(含内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参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和离退休费标准执行,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工资基数、比例不变,离退休计发待遇不变,退休审批部门不变,基本养老保险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20*年2月23日后新进的人员实行新制度,按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九)财政全额拔款事业单位转为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从划转之月起,参加差补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享受本《意见》第六条规定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同时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十)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转企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参保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前参加工作但转企改制前尚未参保的,自实施养老保险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此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后参加工作的,自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一)整建制撤销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职工病退、退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条件执行。被撤销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含享受提前退休、病退、退职人员)参照国有企业破产法,一次性缴纳10年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全额发放养老金,今后政策性提高的养老金在统筹基金中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养老保险政策,仅限于20*年*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范围。

二、失业保险

(一)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应按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仍为1999年1月,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应从1999年1月起补缴失业保险费。

(二)办理失业保险时携带编委批件、1999-20*年的统计年报、工资台帐、工资手册、人员名册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建立缴纳失业保险费台帐。事业单位如有解除关系人员需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单位带缴纳失业保险费台帐先到区失业保险机构核定后,再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三)机构改革中落聘的原事业单位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凭原单位与职工解决劳动关系的材料、职工档案等材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审核,经审核合格者,可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四)事业单位落聘的失业人员,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的档案由其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保管。享受待遇期满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管理档案,由失业人员自主选择档案保管部门。

(五)事业单位落聘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死亡丧葬费、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项待遇,免交养老保险费。

三、医疗保险

(一)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单位应继续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单位自筹解决,缴费基数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59号)规定执行,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标准,按《关于调整市区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的通知》(哈老干联[20*]1号)文件执行。

(三)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落聘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l、原单位和再就业单位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通过再就业单位转移医疗保险关系;

第8篇: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范文

根据区民主评议行风领导小组的总体安排,我局在第一阶段宣传发动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民主评议行风的要求,深入开展了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现将自查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区人民政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社会事务机构,是主管我区就业、再就业、职业介绍、就业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劳务输转、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仲裁、劳动合同管理、劳动监察等业务的重要职能部门。现有在职职工20人(其中科级干部7人),聘用制人员2人。内设机构有机关股室5个,包括办公室、劳动工资股、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股(挂“**区解困再就业和社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劳动争议仲裁股(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社会保险股(挂“**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所属事业单位有区医保中心、职业介绍所(挂“**区劳务工作办公室”牌子)、就业促进中心和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职业介绍所合署办公)、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自我局被确定为2005年的行风评议单位后,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区行评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我们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行风评议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并狠抓对每个环节工作的落实,使行评工作顺利开展。一是成立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全局干部职工分工协作,为开展行评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二是研究制定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指导行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实施。三是从人大、政协、相关部门和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劳动保障服务对象中聘请了12名行风监督员,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业作风及民评工作的实效进行了有力的监督,保证民评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四是于8月24日召开了全区劳动保障系统民主评议行风动员大会,对行评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五是在调查摸底阶段,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评领导小组一方面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对各自负责的业务和工作作风进行认真的自查,另一方面分两组深入到两镇、六街道,部分村、社区,与干部职工、群众及劳动保障工作对象当面交流,并发放行风评议问卷调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力求找准我局行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据统计,在行风调查阶段共发出民主评议行风问卷调查表100份,目前回收96份,对我局行风情况总体评价满意的89份,基本满意的7份,满意率90%以上。这次调查的范围包括相关业务部门、基层工作人员和群众、广大劳动保障工作对象,调查对象涵盖了劳动保障工作的方方面面。

二、对我局行风建设的总体评价

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和深入的自查,总体反映我局工作成绩突出,行业作风务实。大家普遍认为,近几年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加快作风转变,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开展高效优质服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使各项工作和行风建设均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重点工作均有较大突破。就业再就业工作方面,积极贯彻中央、省、市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以落实再就业政策为目的,以强化再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证,以帮助困难人员就业为重点,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2004年,我局被省政府授予“全省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社会保险工作方面,区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稳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做到了按时足额发放;以非公经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保持平稳增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稳步推进。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方面,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断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

(二)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行政效率明显提高。一是我局建立和实行了政务公开制度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较大地提高了工作、办事效率,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从根本上杜绝了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等不负责的现象。二是加强学习,坚持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权力观、牢记“两个务必”等主题教育活动,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公仆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对来办事的群众,能够热情服务,耐心解释,帮助解决困难,局机关没有发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在肯定我局行风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通过自评和广泛的征求意见,经过认真的梳理,我们认为在行风建设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怀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主观思想上深刻反省,分析查找出了产生问题的根源。

(一)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方面,一是《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不够规范,个别社区对领证人员的申领资格没有严格按程序公示,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对所持《再就业优惠证》不及时进行年检;二是职业技能培训覆盖面窄、专业少,个别专业因无法组织起一个班次且收费较多而未能培训;三是劳务输转工作中存在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就业观念落后,组织化程度低的现象。

产生问题的原因:一是对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培训不够,业务能力较弱,个别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二是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劳务输转的有关政策宣传不够深入,两镇村一级劳务输转工作人员配备少,劳务输转组织水平差;三是由于财力有限,造成培训资金相对短缺。

(二)社会保险工作方面,一是对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不够,再加上区属企业大多数处于关、停、并、转状态,职工生活困难,部分职工中存在着不符合条件就急于退休的情况。二是因超过申领期限对区属部分破产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未能按时支付;三是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结算一直未能实现刷卡的问题。

产生问题的原因:一是我们对社会保险的宣传面不够广泛,宣传对象只侧重于广大劳动者,向企业、相关单位乃至整个社会宣传薄弱,宣传工作总体广度和深度不够。二是对区属破产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上,主要是由于我区破产企业从进入破产程序到结束,往往都在两年以上。而失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15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登记的,不补发失业保险金。”致使区属部分破产企业的失业职工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三是区级财政困难,不能建设医疗保险业务信息网络,导致刷卡无法实现。

(三)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监察方面,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特别是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合同签订率只有30%,个别因拖欠工资而来我局投诉的务工人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拿不出有效证据而无法受理;二是有时存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不够及时的现象;三是劳动监察力度不够,在部分用人单位中存在私招乱雇现象和违反《劳动法》行为。

产生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我局主管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总共只有3人,专职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少,造成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对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工作不够深入。

(四)自身建设方面,一方面,对业务知识的深入学习时有放松,所熟悉的工作业务范围单一,尤其是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低;另一方面,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对基层工作帮助少,分析不透,指导不力。

产生问题的原因:一是在学习态度上不够端正,学习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学习方法上比较简单,致使理论学习较为被动,学习浮于表面,只求一知半解,业务知识学得不深不透;二是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性不高。

对群众反映的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我们认为反映得非常准确,也非常及时,为我们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尽管这些问题的形成存在隐性的、客观的因素,还有法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财政困难等诸多方面的客观原因,但更主要的还是我们主观上的问题,由于未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克服客观方面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障碍,导致工作中还存在许多的漏洞和不足。

四、整改措施

针对通过自评查找出的当前存在的问题,我局从行风建设的长远目标出发,按照边评边改的原则,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方面:对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问题,一方面我们将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强化督促检查,严格按规定程序发放;另一方面将进一步加大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使广大下岗失业人员了解、掌握再就业优惠政策,及时对《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年检。对于职业技能培训覆盖范围窄、专业少的问题,我们将通过加强与省、市上级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同时,积极争取财政配套资金,扩大培训面。对于劳务输转的问题,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转工作加快劳务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培训和输转相结合,进一步拓宽劳务输转的渠道,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同时,积极争取尽快落实镇、村有关劳务输转工作人员和经费的问题,切实把劳务输转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社会保险工作方面:对于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不够的问题,我们将更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扩大宣传面;同时,通过深入基层,深入广大参保职工和各用工企业,耐心讲解政策,解答疑惑,使更多的群众了解、掌握有关参加养老保险和享受待遇的有关政策,促使其按规定申报。对于区属部分破产企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一方面我们将积极协调企业主管部门逐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督促清算组及时或者尽量提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另一方面,对已破产尚未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积极做好和省、市的协调、汇报,力争尽快兑现。对于医疗保险“刷卡”的问题,我们将积极争取省、市上级业务部门和财政的资金支持,争取尽早解决。

(三)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监察方面:存在的问题都是由于人员配备少,力量弱所造成的。为此,我们一方面将积极同编办协调,争取充实人员;另一方面,将通过从其它股室、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抽调专人来加大工作力度,同时,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第9篇: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范文

1、多方入手,力求改善人才结构。去年,我们制订了《20*年*市人才培养规划》,按照规划,多方入手,力求改善我市人才的布局和结构。一是不断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培训。企业管理者的水平关系着企业的发展,重视对中小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势所必然。去年市人才交流中心成功举办了一次面向各企业人事管理人员的讲座,内容为人才招聘与人才选拔。此次培训利用图表对照等多种鲜明生动的方式为企业经营者提供科学的人才管理理论指导。培训后的调查表明,所有参加者均对培训表示满意。二是加快发展高等学历教育。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与信息网络,积极发展远程教育,培养优秀人才。去年市人才交流中心与*高等院校合作,开设了经济管理专业大专班,共有36名学员。上课时间均定在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尽量避免与部分在职人员和企业经营者的工作时间相冲突。三是重视“定单”培养紧缺急需人才。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以企业紧缺的人才需求为依据,联系相应高等院校对口专业进行“定单”培养学生。去年市人才交流中心与*职业技术学院“定单”培养2个班级100名学生,他们毕业后将在钱江摩托直接上岗,无需再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2、“外引内培”,狠抓增加人才总量。去年,我们继

续把人才引进作为人才工作的重点,采取“组团、自引”的办法,共引进各类人才1519人,其中高级人才131人,大专以上1135人。我们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针对全市主导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先后组织了63家企业赴*、*、*等地参加大型招聘会,赴*、*、*、*等地举行专场招聘会。特别是12月份在*、四川、*等四所高等院校举行的专场招聘会上,我市十几家企业提供了近百个职位,共有171名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协议,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我们继续做好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工作。去年共柔性引进正高职称16人。人才库数据显示,至去年底,我市人才总量为54337人,已达到*市对我市人才总量考核指标要求,其中高级人才已达1217人。

“内培”就是对本地人才的培养。去年我们继续做好送培工作,联系了*职业技术学院,为本地符合条件的高中毕业生提供了到高校深造的机会。共选送学生40名。

3、优化配置,积极搞活人才市场。去年,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加大人才交流力度,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市人才交流中心全年共举办定期人才交流会40次,进场设摊3000多个摊位,提供岗位9630个,人才集市在我市已经形成一定的影响力。为了给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更加周到便捷的服务,*人才网进行了改版,扩大了我市人才资源的搜索范围,拓宽了企事业单位的人才信息来源渠道。去年,*人才网访问量已突破37.7万人次,个人会员注册2.8万人,共有79家会员单位900多条招聘信息。

去年,市人才交流中心秉着服务群众,方便群众,推出“*人才库,免费送服务”新举措,在办公区内增设了查询登记室,无偿为求职和招聘者提供查阅工具。注册后的个人会员,可直接进行个人简历维护、招聘信息查阅以及在线应聘等。招聘单位在登陆*人才网后,可在人才库中进行人才信息检索和人才资料查阅。如已注册为会员单位,可随时招聘信息。

二、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完善公务员制度

20*年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11周年,我们积极贯彻《条例》,继续加强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结构,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

首先,坚持“凡进必考”的人事录用制度。考试录用是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对严把队伍“进口”,提高队伍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可有效防止机关事业单位进人上的不正之风。去年,我们继续对机关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干部安置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实施“阳光操作”,把人事工作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一是在公务员招考中,推行面试考官异地执考制度。每一考官组面试的考生也是在面试开始前临时抽签确定,这样保证了面试程序的规范、公正和严密,得到了社会的好评。二是考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面向社会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公开招考的办法。从调查需求,确定职位,下发文件,到报名、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各个环节都规范运作,细致慎密,从严监督,严格把关,真正体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三是对营级及以下(含技术级)干部实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对干部在部队立功奖惩表现情况、入伍年限长短、职务、学历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与文化考试成绩相加,确定名次,再以名次先后为序,由干部本人选择安置单位。去年共考录公务员67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18名,安置干部35名。

继续在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进人公开选调制度。一是与市委组织部一起,从各镇、街道机关中公开选调8名国家公务员到市级机关工作。二是通过考试,公开选调镇、街道统计中心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3人。

其次,公务员管理工作步上正常轨道。有效的考核制度的实施必将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奋发向上。20*年度的公务员考核,我们注重客观公正的原则,把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作为党政机关公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在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同时,强化对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的考核。规范考核程序,把好优秀等次和不称职等次关。优秀等次人数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2%以内。对德才表现差、工作确实不称职的人员不姑息迁就,严格执行规定,该定不称职的就定不称职。通过该年度考核,被定为优秀公务员369人,称职2468人,基本称职3人,不称职5人,不定等次20人。

为加强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去年,我们在全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依法行政》、《行政许可法》、《公共管理知识》培训。培训采取自学为主,集中辅导和电视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人次达12360人。

镇、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轨道。我们与市委组织部一起在调查摸底,分头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20*年开展镇、街道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交流范围、对象、程序和纪律。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按规定办事,坚持流向的合理性。对表现好的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调配;回避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就近考虑;对表现差的对象,原则上实行大跨度交流。去年,镇、街道机关交流43人,事业单位交流35人。

为配合机关效能建设,对市级和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离岗人员进行了一次清理。以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四家名义下发通知,要求离岗人员按时归队,并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督查。去年,共办理公务员过渡12人,非领导职务任职审批62人,惩戒14人,辞职5人,开除留用6人,延长退休16人,提前退休8人,离岗退养32人,招选聘干部录用公务员2人,公务员转任31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89人,完成了20*年度干部年报统计工作。

再次,认真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做好干部安置工作。20*年,我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5名,其中团职干部7名,营职干部7名,连排职干部15名,技术干部4名,自主择业2名,随调家属11名。我市把团职转业干部作为安置重点,继续采取下达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安置办法。对担任团职领导职务满3年的,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7名转业团职干部除1名安排在太平街道其余全部安排在市级部门,并担任领导职务。营职以下(含营职)及技术干部的安置继续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办法根据考试和考核总分,本着择优安置、任贤用能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由干部按照职位要求自愿选择接受单位。8月10日,26位转业营职以下(含营职)干部及技术干部对29个职位进行了选择,全部落实了公安基层派出所和镇、街道机关等接受单位。对2名自主择业干部,按照规定保证其按时足额领到退役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11名随调家属除企业性质的3名自找企业单位就业外,其余事业性质的8名已安排在各系统下属的事业单位。

三、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

1、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的控制与管理。为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的反弹和膨胀,我们一是确立了从严控制、严防反弹的原则。强化机构编制控制意识,自觉执行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按规定办事。规定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不再审批各部门有关增加机构和行政编制的请示报告,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也要通过转变职能、调整机构和提高工作效率的途径解决;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扩大机构编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掌握,做到总量控制。二是维护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重申经上级党委、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动。三是加强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实行机构编制管理的“三个一”制度,即凡属机构编制事宜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一家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一家行文。严肃认真对待机构编制审批工作,坚决按规定程序办事,杜绝政出多门、越权乱批机构编制的违规行为发生。至20*年底,市级机关和镇、街道机关以及政法单位的行政人员总数全部控制在上级核定的编制数内。

2、积极探索行政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新路子。一是设立镇、街道统计中心,进一步加强了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发挥了统计综合职能,同时也分流了各镇、街道企管站部分人员。二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优化组织机构,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关于印发〈*省深化完善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了《*市深化完善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讨论稿)。三是开展全市性的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调查,摸清底数,为即将全面铺开的事业单位改革奠定了基础。同时对事业单位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经验。一年来,市编办拟稿46件,发文9件,做到件件无差错;答复市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6件,满意率100%。

3、努力建立规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去年下半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更名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一步确立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法律地位。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我们注意把好三关:一是把好法人条件审核关。按照资产、从业人员、场所、依法成立等条件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法人登记;二是把好年检关。对已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全面进行年检,年检事业单位245家,年检率达到100%。年检时对事业单位的资产、业务范围、人员等进行认真的审查,对合格的继续确认其法人资格,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其法人资格。三是对新设立的事业单位进行跟踪督办。符合条件一个登记办理一个。全年新登记事业单位17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变更50家。

四、进行专技职称评审改革,实行专技职务评聘分离

20*年,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我们加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改革力度,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资格社会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资格社会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组建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中心,根据社会化评审的要求,做好各评委会与主管部门的脱钩工作,实现职称评审的平稳过渡。从本市的实际出发,组建各类中初级评委专家库14个,其中中评委专家库7个。积极宣传和引导企事业单位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制度,到目前为止,除教育系统外,全市企事业单位均已推行评聘分开制度,并逐步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分开,打破了专技人员因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限制而无法晋升的僵局,根据专技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采取考评结合的方法创造性地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为我市各类人才的脱颖而出和人才档次的提升作出了努力,并受到上级和社会的一致好评。一年来,共评审和申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565人,其中中高级人员922人。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创造能力建设,根据*市人事培训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去年,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进行创新思维培训和考试。在师资和场地缺乏的情况下积极想办法,克服困难,全年共举办培训班70期,组织大规模考试7次,培训人员14000人。

另外,做好正常性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报名、培训、考试等工作。一年来,共受理、审核省及全国性的各类资格评审报名考试1478件,举办外语及专业技术资格培训考试8期,制作发放各类证书19000本。

五、关心干部职工切身利益,认真做好工资福利工作

工资福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工作。我们认真执行上级政策文件,以极其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做好工资福利工作。去年,共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约4207人,正常级别晋升工资874人,职务变动晋升工资2340人,兑现2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称职(合格)以上一个月奖金约4641人,调整机关事业散文工作人员职务补贴和月目标考核奖各20626人,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6100人,办理市以下基层农林水第一线科技人员浮动一档职务工资和浮动转固定93人,每月核定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市教师财政统发工资约1*78人,办理干部重新确定工资39人、调动工作重新确定工资70人,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劳模津贴34人。此外,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175人、退休干部住房困难补助119人、病故手续30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50人、精减退职人员定期生活困难补助106人。春节期间慰问住院干部、老干部及遗属共计340人。

六、开发就业再就业岗位,做好就业再就业服务

我们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立足经济发展,注重岗位开发,坚持市场导向,完善服务体系”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一年来,全市新增就业岗位7020个,开发社区就业岗位1267个,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3484名,其中就业困难人员1123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574本,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9%,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去年,我局被省政府评为全省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一是召开推介会,为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创造条件。去年4月和11月,两次召开全市就业再就业推介会,组织参加招聘的企业和用人单位257家,提供就业岗位5176个,其中普通工岗位2625个,大大方便了再就业困难人员。推介会上前来应聘的有1762人,达成意向的有1018人。

二是宣传落实再就业政策,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去年,继续为市环力电器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争取到省第七轮就业难点贴息贷款项目,每家企业贴息额度分别为4万元,促使这三家企业去年新增就业岗位200多个,为200多名下岗失业人员解决了再就业问题。对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我们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按照规定给予扶持和政策优惠。一年来,全市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100多人,减免税费10万元。

三是采取各种培训方式,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去年市就业管理服务处通过联合办班和企业自培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为全市1950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了再就业培训,培训专业有计算机硬件维修、计算机系统操作、车工、钳工、市场营销等。另外,为350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帮助有开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提高创业能力。

七、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

一是继续推进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129号)精神,按照*省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标准(试行)要求,在上一年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去年继续推进此项工作,一方面是探索建立新型的被征地人员就业保障制度。去年我市出台了《*市被征地人员就业保障暂行办法》(温政发[20*]99号),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我们印制了1万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保障证书》,及时发放到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手中,使他们能享受到规定的优惠政策,如免费参加就业培训,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对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培训工作,也都与各镇、街道联系予以安排落实。另一方面是开展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规范、对路、适用、专业”的原则,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求,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的要求,进行培训。市就业管理服务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10期,参加培训人数491人,其中职业指导员1期27人,保健按摩9期464人。另外,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9*0人,提高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竞争能力。以上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4月份召开的全省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我局以《抓维权,强培训,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题作了书面材料介绍。

二是努力搞好劳动力市场建设。根据我市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要求和全市劳动力市场建设规划,去年我局继续重视镇劳动力市场建设。2月份,大溪镇职业介绍中心开业。大溪镇职业介绍中心和横峰、*、*等镇、街道劳动力市场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市以市劳动力中心市场为龙头,镇、街道劳动力市场为支柱,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为辅助的劳动力市场网络体系。去年全市进劳动力市场求职登记85430人,介绍成功59820人。各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所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工提供了就地、就近、就快的良好服务,为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三是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按照《*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去年初我局对全市93家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年度审验,着重审验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允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另外,针对我市外来务工者多、职业中介机构多和在职业介绍活动中存在问题多的状况,我局会同市工商局对全市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二次专项清理整顿,重点检查解决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所,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未经核准登记,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提供虚假信息,收费不规范。在清理整顿中,我们将教育、规范、处罚贯穿于整个过程,对非法进行职业介绍活动和有违规行为的职业介绍所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不符条件取消5家,行政处罚3家,限期整改3家。通过清理整顿,规范了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

八、加大社保扩覆力度,发挥社会保障功能

20*年是我市三年基本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最后一年。我们继续狠抓社保扩覆和基金征缴工作,养老保险扩覆继上两年取得较大进展后,又取得突破性进展,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扩覆更是取得前所未有的成绩。我市全面完成*市下达的社保扩覆和基金征缴指标任务,并如期基本实现三年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

1、养老保险扩覆和基金征缴取得突破性进展。我市作为全省26个经济较为发达县市之一,三年内要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市政府去年给我市下达了净增养老保险参保人员5.3万人和征缴基金2.239亿元的指标。为完成目标任务,我们一是召开会议部署任务,签订责任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二是大张旗鼓地开展以《*省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活动;三是为各镇、街道劳保所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和计算机培训;四是利用简报和召开社保扩覆座谈会等及时通报扩覆进展情况;五是下到各镇、街道督促、检查和指导。通过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了养老保险扩覆工作顺利进行。去年我市实际完成养老保险扩覆人数53100人,截止年底,全市养老保险参保总数达到115098人。全年共征缴养老保险费2.26*亿元,市财政补贴2000万元。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积余4.76亿元,实际支付能力达到45.5个月。我们加强养老基金的管理,确保养老基金的完整和安全,提高职工个人帐户透明度,及时调整和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继续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2、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去年,我们以稳定为指导思想,稳步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继续实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政策体系。起草、下发并组织实施《提高部分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若干补充规定》、《贯彻〈提高部分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若干补充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性意见的通知》。通过政策调整,提高了部分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医疗负担过重的弱势群体减轻了经济负担和压力。根据《*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组织财政、卫生、药监、发展计划等部门,对市内11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举办了一次50多家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定点测试单位派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知识培训。至12月底,完成了*市下达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标,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总数达到55996人,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4129.9万元,基金收缴率为100%。

3、积极探索工伤保险改革新思路。去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我们利用新《条例》实施时机,狠抓了工伤保险扩覆工作。一抓宣传,在全市营造良好的工伤保险参保氛围。特别是通过工伤事例,得与失的比较,使企业主体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从而变被动参保为主动参保。二抓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去年3月份,特邀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沈长仁处长来我市为各镇、街道劳保所经办人员进行《工伤保险条例》讲解,并进行其他业务培训。三抓进度,形成互相比较,争先完成的态势。通过每月一次的工伤保险扩覆进度通报,以及经常召开镇、街道社保扩覆工作座谈会汇报进展情况等,使各镇、街道形成你追我赶的竞争势头。四是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增强企业参保吸引力。为方便企业参保,各镇、街道劳保所都采取了便民服务措施,代办各项手续。我局社保科在规定时限内给参保职工作出工伤认定,市社保中心也对参保的工伤职工及时发放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截止12月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46274人,超额完成*市下达的工伤保险扩覆任务。全年共认定工伤1068起,组织职工劳动能力鉴定458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5起,胜诉4起,败诉1起。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27万元,基金收缴率为94%。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15375人,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35万元,基金收缴率为95%。

4、重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去年是《*省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为贯彻落实《条例》,确保失业保险扩覆和基金征缴任务的完成,一是加强宣传。印发失业保险宣传手册15000本,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失业保险扩覆宣传,并开展社会保险宣传咨询活动。对镇、街道劳保所人员和企业主进行失业保险业务培训和政策宣讲30余次。二是制定实施意见。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温政发[20*]119号),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政策,使之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另外,根据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按规定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由原378元/月调高至441元/月。三是分解指标。根据*市下达的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基金征缴数,分解到16个镇、街道,列入年度考核工作目标。四是规范申领发放程序。根据《条例》和《通知》规定,制定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程序,并告示于众。使得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规范化、制度化,既方便申领者,又不出差错。20*年,全市失业保险扩覆人数为23969人,止年底,全市失业保险参保总数为64076人,征缴失业保险费1200万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480万元,累计结余2565万元。全年为672名失业职工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为1027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284万元,为农民合同制职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123万元。

5、基本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26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劳社农[20*]79号)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作为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我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市政府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开展专题调研。去年以来,我局配合市政府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特别是去年上半年组织有关部门专程到*、*、*、*等地考察,学习借鉴先行地区的做法。并先后在太平、温、城东、城西、大溪、*、*、松门、箬横等镇、街道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然后编制了多种方案,反复测算、比较和筛选。二是起草文件,制订政策。在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反复商讨,多次修改,去年6月,我局起草的《*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暂行办法》,以市政府名义,形成了一个比较切合我市实际的政策体系和保障模式,为全面开展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奠定了基础。三是做好宣传、培训和督查工作,确保顺利实施。首先,印制宣传手册及相关资料,进行政策宣传和解释;其次,规范业务流程,制订工作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操作办法,举办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实施;再次,加强督查,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至20*年底,全市已有5500多位被征地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障,已有1885位参保对象开始享受养老保障金,完成了*市下达给我市被征地人员参保的指标任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整顿规范中稳妥推进,健康发展。严格基金管理,防范基金风险,将农保基金全部纳入安全渠道运行,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做好档案、财务等基础性工作、个人帐户清理核对工作和续保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以管理促发展,保持政策和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九、依法调处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由于我市非公企业多,外来务工人员多,劳动法制意识淡薄,劳动管理不规范,造成劳资纠纷日趋增多。我们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的新路子。

一是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为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近、就地、就快”解决劳动争议,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我们在建立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基础上,于去年4月份建立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派出庭和太平派出庭,在太平街道南泉工业园区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去年,各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委共调解各类劳动争议案件3072件,其中工伤补偿争议474件,劳动报酬争议2567件,其他争议31件,已调处2645件,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1136.8万元,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大市本级仲裁委办案力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要求,市本级仲裁委积极受处劳动争议案件。去年共受理案件157件,作出不予受理3件,处理上一年余案13件,合计173件。在去年立案的157件案件中,工伤补偿124件,劳动报酬16件,劳动合同7件,养老保险8件,其他争议2件。已审结162件。通过审理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466.8万元,为用人单位挽回经济损失33.1万元。去年,市本级仲裁委在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和重大影响案件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在审理*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诉某劳动者跳槽到*某公司案件中,准确使用法律,审理后得到许多媒体的好评。由于成绩显著,去年我市仲裁委被评为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先进单位。

三是重视劳动争议仲裁队伍建设,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其一,调整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人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组成人员发生了变化,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顺利开展,我们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去年7月20日,市府办发文调整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的组成人员。其二,市劳动仲裁院正式运行。20*年10月24日,市编委批准成立市劳动仲裁院,人员已于去年10月底到位。我市劳动仲裁院的成立,标志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在*市继路桥之后居第二家,在全省居第五家。其三,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为进一步充实仲裁员队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在去粘月份聘请了20位兼职仲裁员,在12月份聘请了2位专职仲裁员。目前,我市仲裁委已有4位专职仲裁员,37位兼职仲裁员。为进一步树立劳动仲裁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和劳动仲裁院于12月份印发了《仲裁员工作准则》、《仲裁员回避制度》和《仲裁员工作纪律》,对仲裁员在仲裁中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其四,通过培训和研讨,提高仲裁员业务水平。去年3月初,我局有关科室邀请市工业经济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与市法院联合召开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研讨会,就《条例》实施中的问题交换意见,尽量减少执行中的不一致现象。

四是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实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去年,我局会同市工业经济局和市总工会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召开会议,就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法》执法检查、劳动争议案件预防和处理,特别是*羊毛衫行业和*水泵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等进行了讨论,三方交流了各自的看法,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去年我们继续帮助指导*羊毛衫行业开展第二轮工资集体协商,使之不断完善。9月19日,*羊毛衫行业协会会同行业工会签订了《*市*镇*羊毛衫行业职工工资协商协议书》。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对*镇水泵行业进行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7月15日,在已建立*镇泵业协会的基础上,建立*镇泵业工会。3个月来,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分别代表劳动者和业主进行了三轮面对面的工资集体协商。11月3日,由*镇泵业工会主席代表本地区3876名泵业工人和镇泵业协会会长代表22家水泵企业签订了《*市*镇水泵行业职工工资(工价)集体协商协议书》,从而使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一项经常性制度在*水泵行业推行。我市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其做法和经验在去年6月召开的全省推进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了介绍。

十、开展劳动用工整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年来,劳动保障监察在开展劳动用工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用工,规范劳动管理行为,查处劳动者投诉案件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止年底,共出动检查2380人次,主动监察用人单位729家,涉及职工96508人,责令补签劳动合同82934份,督促用人单位备案1709家,送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60份、《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69份。共受理劳动者投诉举报案件473件,为1586名劳动者追回拖欠克扣工资款109.7万元。行政立案处罚案件100起,处罚金额70.48万元,其中查处童工82起,清退童工94人,罚款67.5万元;无合法证件13起,罚款2.3万元;职介提供虚假信息和雇用无证人员3起,罚款4600元;拒绝对指令书作出答复2起,罚款2200元。行政处理案件6起,涉及职工86人,金额21.3万元,经济补偿金8220元。处置10人以上群体性案件18起,帮助927名职工追回拖欠克扣工资143.7万元。去年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收到感谢信8封、锦旗12面,被评为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集体,还被省未成人保护委员会命名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20*年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唱维权主旋律,打稳定主动仗,继续开展“三春”行动,促进劳动用工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巩固。

一是认真部署“春雷行动”。去年2至4月份,我局开展了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和企业招工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春雷行动”。我们与工商部门一起,对全市96家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本着保护合法,取缔非法的原则,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4家,处罚4起,罚款4600元。对于合法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进一步引导,促使其经营行为更加规范,为求职人员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另外,对企业招工行为,坚持边检查、边宣讲,帮助和指导企业通过合法途径招用职工和签订劳动合同,增强其诚信用工的自觉性。

二是着力抓好“春苗行动”。去年是我市查处童工力度最大的一年。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举报专查等方式,共查处非法使用童工案件82起,无合法证件案件13起,罚款69.8万元。7月份“春苗行动”中,我们大张旗鼓地宣传《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组织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对劳动密集型和家庭作坊式企业进行地毯式摸排,做到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不留盲点,坚决有效地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同时组织举办劳动法律法规培训班3期,培训企业主180人,帮助他们提高甄别“假名童工”、“假龄童工”、“编外童工”的能力。通过深入广泛地宣传和切实有效的工作,依靠广大群众着力解决童工“发现难”问题已取得一定成效,严禁使用童工的社会氛围已形成。

三是全力开展“春雨行动”。去年,我们早准备,早部署,早介入,全力以赴开展以清欠农民工工资为主题的“春雨行动”。为及时妥善处置因工资纠纷引发的重大突发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工资权益,专门研究制订了企业欠薪应急处置预案,并建立劳动保障重特大案件应急小组,确保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能,实施有序处置。我们将全市生产不紧气、业主不是本地人或平时劳资纠纷较多的26家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对其分别提出整改意见,同时进行不定期的回访检查。对莫视民工利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恶意拖欠,拒不支付民工工资的企业或业主,该处罚的就处罚,该暴光的就暴光。为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民工工资“老大难”问题,9月7日,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我们联合建工局建立建筑施工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从实施效果看,去年受理建筑民工劳资纠纷投诉案件比往年大为减少。同时,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工资支付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对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有效的遏制了建筑行业小包头转嫁风险或携款逃逸事件的发生。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重视监察制度建设。一是增强工作责任心,建立首席劳动保障监察员制度。我们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率先实施首席劳动保障监察员制度。该制度将行政执法的相关责任落实到专人身上,赏罚分明,既有压力,更有动力,极大地增强了监察员在执法中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二是方便群众,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度。为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我局要求经办监察员对于证据或材料不齐全的来访者,一次性告知下次所要提供的材料或证据,绝不让来访者多次奔走。三是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劳资纠纷投诉绿色通道。畅通“12333”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电话,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方便。各劳动保障所对本辖区内劳资纠纷调解负总责,一般投诉案件当天处理完毕,复杂案件七天内处理完毕。对疑难棘手案件,可要求监察大队协助解决或予以解决。

为规范企业劳动管理,去年我们继续抓了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一是深入调研,不断完善“双推”考核办法。在制订“双推”考核办法前,深入各镇和街道,进行座谈,虚心听取如何更好落实“双推”目标任务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实际,综合分析,力求“双推”考核目标任务基数的合理;要求建立职工台帐,并输入电脑,列入目标考核。二是以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推动“双推”工作开展。以两办名义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市委办[20*]62号),要求各镇、街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力争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并认真做好职工名册台帐等基础工作。三是积极部署,狠抓“双推”工作落实。我们把重点放在完善基础工作,建立职工名册台帐。召开会议,部署“双推”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双推”工作简报作用,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制作职工名册台帐软件和操作方法,发至各镇、街道,便于运用管理;不定期组织人员下到各镇、街道检查、督促和指导合同签订工作,并结合劳动法保障执法检查,对各镇、街道的“双推”情况进行检查。四是认真组织“双推”目标任务的考核。根据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我们组织人员采取抽样办法,对全市各镇、街道进行检查考核。截止12月15日,全市已有19338家企业与274256名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1131家企业工会或联合工会与企业或被覆盖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全市企业覆盖面达到了93.62%,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93.1%,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了106.8%,点上劳动合同签订合格率为95.51%,企业职工台帐基本建立。通过三年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基本实现了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全覆盖的目标。12月20日,陈加元副省长在省政府办公厅编发的《昨日要情》176期《*市着力构建劳动者维权体系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2.63%》信息一文上批示:*做的不错,要认真总结,特别要抓住劳动合同签订的牛鼻子,推动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一是加强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职技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去年,我们主动出击,不断拓展考证的新空间,经过艰苦的努力,得到了市工业经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建工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全年共培训核发《职业资格证书》113*本,其中初级8124本,中级2371本,高级808本。考证数名列*市前茅。我们充分发挥市技工学校(市技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市就业训练中心)的培训主阵地作用。市技工学校作为我市首批机电类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拥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师资、场地等条件和优势,可以同时开展多个工种的培训,并可长期举办培训。我们积极组织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下岗职工进行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去年市技工学校(市技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培训人数达到5338人。

二是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去年以两办名义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市委办[20*]1*号),对推动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起到了指导性作用。我们积极与市农林局等部门协作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建立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集中体系,以市技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市就业训练中心和农技培训中心为主要培训基地,充分发挥各职业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函大和镇、街道化技术学校的作用,探索在企业开设分校或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方便农民学习知识掌握技能。通过多方协作努力,已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9*0人。与此同时,重视开展被征地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去年6月份,借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东风,我们抓住时机,组织人员到各镇、街道宣讲和落实会议精神,并对重点镇、街道主要领导反复做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如城东、城西等街道主要领导对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工作相当重视,亲自听汇报,作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积极做好宣传摸底等工作。城东街道已成功举办了一期家政服务(保姆)培训班有50多人。

三是重视做好市技工学校的招生、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去年市技校在招生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经全校教职工共同努力,想尽千方百计,终于基本完成招生任务。报名人数为330人,实际招生人数为291人。目前,学校开设了七个专业,有机械模具、数控加工、机械制造、维修电工、宾馆管理、汽车维修、计算机应用等。去年上半年有274名学生外出实习,下半年,又有4班学生外出实习。由于学校严格管理,实习生普遍受到企业的欢迎,社会反响较好。去年毕业生人数为274人,通过学校推荐与召开双向就业洽谈会形式,与企业签定就业意向的有260人,毕业生就业率大94.9%。市技校一直坚持以技能教学为主,十分重视学生的技能培养。本年度,学生在*市电工技能比赛中获得团体一等奖;在省电工技能比赛中,两名参赛选手分获第五、六名;在*市钳工技能比赛中,获得团体二等奖;在*市制图技能比赛中,获得团体三等奖。

十二、扎实开展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建设,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根据市委、市政府、市效能办的统一部署,从去年三月份开始,我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开展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活动。此次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第二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和“求真务实、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主题,重点在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制度、效能和党风廉政建设,解决机关效能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全体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行政能力、办事效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上,力求取得新的突破和成效。活动期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抓好学习教育。结合本局实际,制定详细的学习(培训)教育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是认真查找问题。按照征求意见计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下到各镇、街道,与各界人士和各类代表进行面对面的接触、交谈,充分征求对本局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找准问题,剖析原因,制订整改措施。

三是完成选派驻村指导员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选派本系统5名驻村指导员,服从有关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尽快下村开展工作。

四是搞好第三轮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审批项目(保留行政许可事项5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3项,行政确认事项1项,其他类别事项9项),简化许可程序,缩短许可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方便基层和群众。

五是开展调研工作。结合本局年度重点工作,分线下到镇、街道、企业、单位,开展调研活动,了解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市领导决策和市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六是完善局机关工作制度。清理、修订和补充局机关原有的各类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公布于众,严格加以执行。

七是做好排查调处工作。对遗留的件集中进行排查和调处,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较大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继续实行重点件挂牌销号制度,落实一件,调处一件,销号一件。本年度共调处各类件45件,回复市政府直线电话交办单48件。

八是深化“双创”活动。在全体机关干部中开展与时俱进争先锋、工作绩效争一流、效能建设争表率的“三争”活动,努力创建学习型党支部和人民满意机关。在全系统开展创建优质服务文明科室、窗口(岗)和评选优质服务先进个人活动。

九是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我局共收到市人大代表建议交办件10件(含市编办2件),市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件12件(含市编办1件),共计22件(不包括协办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办结,面商率达到100%,满意率达到64%,基本满意率达到36%。代表和委员们所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对我局改进和做好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十是实施党员干部参赌专项治理。印发《党员干部职工赌博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进行自查自纠,并建立专项治理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禁赌拒赌、从我做起”大讨论活动,提高对党员干部参赌危害性的认识。建立健全禁赌工作长效机制,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

十一是加强督查和考核。局机关开通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职工遵守“三项禁令”和“五不准”情况以及上班出勤、工作态度、服务质量等进行明查暗访,将检查结果、工作绩效与年度考核、奖惩评优挂钩。

我局开展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反映在:

1、为进一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我局劳动争议仲裁科采取各项便民措施方便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仲裁。一是当日立案。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诉书及证据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立案。二是实行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对因工负伤且经济特别困难的劳动者实行仲裁费缓交、迟交、免交制度。三是仲裁程序告知。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工伤案件处理程序》告知当事人,便于其行使仲裁权利。

2、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方便劳动者投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建立首席劳动保障监察员制度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建立劳资纠纷投诉绿色通道。从首席劳动保障监察员制度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效果看,有效地提高了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市人才交流中心推出为民服务、为基层服务新举措:人才在线求职,单位网上招聘。投资万余元,开设人才网查询登记室,无偿为求职和招聘者提供查阅工具。*人才网自运行以来,以招聘信息和求职人员集中为独特优势,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了网上交流的平台,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忙于事务无暇招聘的单位,也方便了难寻工作岗位的求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