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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业管理 社区消防 安全管理
一、当前社区和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消防安全通道不畅通。新建小区采用封闭式管理,除主要入口外,不少消防车道的出入口被封堵、锁闭。有的为了住宅小区符合环境安静的要求,阻止各种车辆进入小区噪声扰民,将小区入口处的通道人为地设置路桩、栅栏;有些小区内的建筑物因隶属于不同的使用单位,这些单位又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用围墙等圈起来,形成小区内又有小区,使消防车无法迅速到达起火部位。
(二)消防给水系统不完善。有些小区特别是一些老旧小区,室外消防管网没有形成环状,消火栓数量不够,位置布局不合理,供水管管径过小,压力偏低,并有被损坏和埋压圈占现象。
(三)消防设施器材不健全。有的物业管理单位甚至连最基本的消防桶、沙箱、铁锹、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都未配置;有的对器材缺乏保养,形同虚设。
(四)私搭乱建现象突出。这些搭建的简易小房大多耐火等级不高,并且造成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道被阻塞。有些小区内临时搭建的简易小房又被出租给了一些外来打工或经商的人员,这些人员成分复杂,消防安全意识不高,有些还成为经商者的临时仓库,这些都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
(五)重防盗轻防火思想严重。大部分社区设置了综治办公室,但多数重治安防盗,没有很好地介入消防安全管理,管理工作趋于重防盗轻防火。
(六)义务消防组织不完善。相当一部分新建社区、由于管理机制体制等原因,小区还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二、物业小区存在隐患的主要问题根源
(一)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物业管理涉及开发建设单位、业户、公安、社区委员会及城市管理的多层面,他们之间的诸多权利义务关系不清,致使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不明确,相关主体间的法律责任不清。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火灾、偷盗等事件物业管理单位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目前司法机关在调解和判决时还缺乏法律依据。
(二)建设单位和管理机构划分不明确。有大部分物业管理单位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出来的,这种体制决定了物业管理从属于、依附于、受制于房地产开发,重销售、轻管理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在规划、设计等方面留下深重的多层面的问题,加之物业管理中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体制上的种种弊端,使消防安全隐患剧增。
(三)重效益轻安全仍是制约消防工作的瓶颈因素。一些开发商受利益驱使在与业户签订购销合同时,有意把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条款弄得模棱两可、模糊不清,对小区内消火栓的设置等硬件设施尽量做到能少则少,甚至可有可无。为减少开支,精减人力,物业公司消防管理人才短缺。现有人员身兼多职,素质低下,保安大多属于临时雇用性质,消防安全的意识与技能差。
三、加强和改进社区与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对策
(一)把好火灾隐患源头关。加强政府调控,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应针对不同建筑的火灾特点,依据有关消防规范,搞好建筑防火设计。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要严格审核验收,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不予批准和验收。
(二)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的多元化合作机制。在政府主导下,将公安消防、城建、文化、教育、城管等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联为一体,建立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划清责任,形成条块结合各司其职的消防管理防护网络。法律、法规的制定部门要随着城市社区管理的发展,不断制定、修改、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的法规、规定。
(三)发展专业化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展扶持独立经营、拥有专业人才队伍、具备先进管理和服务经验的物业管理企业,并引入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督职能,引导其合法、规范经营。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建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和培训,使物业管理人员增强消防安全观念,树立起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要保证建成小区内各类固定消防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完整有效并定期维护保养,一但出现火灾,物业管理人员要做到会报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组织扑救火灾。
(四)坚持社区消防安全的群防群治。充分利用社区现有资源,建立集群众共同参与社区管理和专业化管理于一体的新机制。建立业主委员会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使社区居民广泛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由社区委员会牵头,组建热心消防事业的城镇低保人员、下岗职工、人员参加的社区消防巡逻队,形成坚强有力的民间组织。负责对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居民楼内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随时制止各种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五)严把日常的监督检查关。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公安派出所应经常深入到社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设施、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对于存在的乱搭乱建、通道不畅、设施不全等火险隐患,责令有关部门、有关人员限期整改。根据社区消防安全的特点,搞好灭火预案的制定,定期开展灭火演练。
一、消防安全管理应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消防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火灾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这就是因为没有把防范火灾的工作放在第一位所导致的。“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十八个字是江**同志二十多年前提出的,至今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主旨所在。而做好预防工作的关键就在于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校园中,应该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为目的,不作口头文章,以实际行动和措施来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由于有些工作涉及到易燃易爆化学品等高危险物质,校园内部对火灾隐患已经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但通过这次培训,发现现有防范意识程度还是不够的。不论是一线工作人员还是管理人员,都应对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到的火灾风险和消防通道等消防相关设施有充分的了解。不论是火灾高危险岗位人员还是其他人员,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专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
三、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三个抓”,不为隐患留空隙
第一是要“抓重点”。涉及到易燃易爆设备和物品的部门除了定期的培训之外,还要经常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研究整改。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不仅可以及时扑灭前期火灾,更重要的是通过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将消防意识和技能深入到重点部门的各方各面。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一、 建立健全社区消防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做好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我们成立了以社区书记为组长,社区民警为副组长,安全安全专干和各网格员为组员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补充和更新了“老妈妈防火团”队伍,成立了应急救援分队和社区居民消防志愿者队伍,充实了社区消防的工作力量。
二、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居民群众和辖区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
为了将消防工作深入人心,社区分别于4月20日和6月24日在万寿园广场举行了两场大型消防知识宣传活动:活动利用横幅、宣传栏、图册、现场演示向居民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组织辖区单位和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器材的操作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为“老妈妈防火团”成立十周年组织纪念仪式。
社区还利用网格员进社区,组织网格员在居民小区为老年人和残疾人讲解消防安全知识并发放宣传资料,邀请伍家区消防大队的消防民警对辖区居民入户宣传火灾的初期扑救和后期逃生知识,以专业的角度向居民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并组织专业人员为居民免费检验天然气、液化气灶具,防止发生由煤气泄漏引发的火灾隐患,得到了群众的支持和肯定。社区还在人口集中的居民小区和公共场所,建起了5块大型的消防知识滚动宣传灯箱,将消防安全宣传深入人心。
三、 社区消防器材完备,灭火准备充分,应急反应能力得到加强
社区负责对辖区内的所有居民小区和企业单位的消防器材进行监管和维护,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是否有侵占、损坏、埋压、丢失消防器材的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社区还争取了一批消防器材的配备,包括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扳手和消防巡逻自行车,网格员和义务消防员每天都会骑上消防巡逻车在辖区内巡视,一路上警灯闪烁警示人们注意防火安全。巡逻车上配备了消防器材,遇上火险义务消防员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扑灭火灾,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建设合法手续建设的高层、地下建筑应依法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审核备案和验收。
第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市、县公安机关应与上述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对工程竣工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有效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地下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对下列消防工作负责,对其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地下建筑(含装修工程)工程,其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未经审核或审核、备案抽查不合格;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第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分别对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应统一管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施工现场的其他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是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和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承担整改所需资金;
(三)委托担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另行约定的机构组织担任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四)不得设置危害高层、地下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的生产、生活、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十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应对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应有明确约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实行统一管理。对存在火灾隐患高层、地下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和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必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将住宅改建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高层、地下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设置障碍物。
第十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消防安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订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并开展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妥善保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没有物业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当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约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使用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媒介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 各类学校必须每学期举办一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其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或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维修,检测报告应当及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整改业主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维修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及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各自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立即进行。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就共用部位消防设施无约定,致使维修、更新、改造资金难以落实的,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冷烟花)。
第二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逐栋制定并落实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其主要内容是:
(一)高层、地下建筑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四)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消防宣传教育;
(六)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七)确定灭火行动、通信联络、疏散引导、防火救护等人员分工;
(八)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九)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十)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方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坚持组织每日防火巡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八条 设置于高层、地下建筑的宾馆及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场所员工服务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倡导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在安全出口处安装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高层、地下建筑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并函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向社会公告,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规划、建设、房地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发现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提出警告并进行劝阻,对已形成的火灾隐患应向业主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业主、使用人(承租人)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摘 要: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聚集场所,其安全工作关系到国家的资源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共安全体系对图书馆至关重要。本文仅就公共图书馆的公共安全体系建设进行初步探讨。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11)05-0060-03
近年来,人类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等灾害的不断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危害,同时也暴露出了国家在公共安全建设中的缺陷和不足,为公共安全敲响了警钟,也让我们意识到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共安全预防处置救助体系的重要性。图书馆是公共文化场所,其人员的流动性和聚集性,决定了公共安全隐患的存在,建立图书馆公共安全体系不容忽视。本文意在对图书馆公共安全的预防及处置等安全体系建设进行初步探讨。
1 图书馆公共安全的分类
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从广义上讲,对安全的理解包括国家安全、民族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国际安全、区域安全、生态安全等。
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个体,安全涵盖人们工作、生活以及生存的方方面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当人们不断追求生活富足、家庭安康、社会和谐的目标时,也越来也感受到安全的重要性。不可否认,安全成为实现这一切目标的基础和前提。
图书馆是文献收藏、借阅、信息交流的公共文化机构。人的存在和人员的流动聚集,决定了图书馆必然是公众关注安全的重要部门。安全涉及很多范围和领域,就图书馆而言,其传统关注的往往是自身文献资源、藏书等物质方面的安全。安全以人为本,作为大众的活动场所,图书馆的安全应该上升到公共安全的高度。结合与大众安全最为紧密的环境等多种要素,图书馆的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应包含公共消防安全、公共环境及卫生安全、治安安全、自然灾害预防救助等方面。
2 公共消防安全机制的建立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国内多起商场、娱乐场所火灾事故造成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时刻提醒着人们消防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等法律法规都对图书馆的消防安全防范作出了明确规定,消防工作已有法可依,但关键是严格遵照执行。
图书馆消防安全一方面要确保建筑物、图书文献的安全,另一方面要确保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建立完善的图书馆公共消防安全机制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2.1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
一是要有充足的消防安全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二是要组建义务消防队,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训练,对单位内重点防火部位作到心中有数。三是要有健全完善的消防工作制度,包括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例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安全警示措施、防火公约、火灾隐患督促整改、消防器材维护管理、消防工作考评与奖惩等各项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四是要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工作组和义务消防队、消防工作制度、消防会议和活动记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防火检查和巡查记录、火灾隐患督促整改记录、消防器材登记册及维护保养记录、火灾事故记录等,并做到内容翔实,保存完好。
2.2 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要有现代化的消防安全监控系统和喷淋、气体等自动灭火系统,并做好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各种设备运转正常。要有健全的消防水源、室内外消火栓、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并有明显标志,做好消防器材的保养,使之时刻可以使用。要有专门的消防值班值守人员,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2.3 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一是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安全警示牌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常识、消防法律法规、公共场所防火逃生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增强职工及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二是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灭火与逃生演练,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火灾、会自救逃生、会疏散引导,以确保在危机时刻能及时疏散引导读者至安全区域。
2.4 做好火灾预防和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
一是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做到检查情况有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有纠正措施,并督促落实。二是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提示职工注意消防安全,及时发现并扑救初起火灾。
2.5 建立健全消防事件处置预案
要有消防安全事件处置预案,并根据实践不断完善。要结合处置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确保图书馆工作人员尤其是直接面对读者的保安、保洁、一线借阅服务人员能全面掌握火灾救助技能,在出现紧急事件时能构筑起第一道防线,确保安全。
3 公共环境及卫生安全机制的建立
2003年,世界范围内的“非典”疫情,使国人对公共卫生安全的建设有了全新的认识。图书馆的公众聚集性质,也就决定了卫生安全隐患的必然存在。所以,建立完善的图书馆公共环境及卫生安全机制必不可少。
我国关于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这些为图书馆建立健全公共环境及卫生安全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约束。图书馆公共环境及卫生安全包含环境卫生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及突发急病紧急救助等。图书馆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健全完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公众在图书馆的卫生及健康安全。
3.1 图书馆环境卫生安全
环境卫生主要包括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等自然环境因素;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卫生设施、卫生用品、中央空调通风设备等设施因素。这些因素一旦不符合标准,就有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安全造成损害。做好环境卫生安全要做到:一是场馆内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以及为观众提供的用品用具等要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并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卫生检测。二是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洁消毒。三是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严禁在场馆内吸烟。
3.2 图书馆食品安全
随着图书馆服务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诸多图书馆内增设了读者餐厅、休闲吧、文化产品商店等服务设施,为观众提供餐饮等服务。因此,食品安全也必须得到重视。一是从业人员的健康保障。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对于国家严令禁止的患有相关传染疾病的人员坚决不予聘用。二是要严格按照食品法和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食品的购置、加工、储存、检查等,确保出售的各种食品安全卫生。
3.3 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及突发急病紧急救助
在这一方面,图书馆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一是在日常工作中,要定期进行场馆环境的消毒,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清理传染源。二是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要严格按照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做好各种监控防范,必要时关闭场馆。三是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在观众突发急病时能在第一时间给予正确的救助,为后期救治争取时间。
4 社会治安安全机制的建立
图书馆社会治安安全主要指维护观众在馆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目前,国内公共图书馆多已实施免费开放。观众成分的复杂性,为馆内治安管理增加了难度。暴力事件、意外事故、财产损失甚至恐怖事件等都有发生的可能。因此,治安管理至关重要。
建立治安安全机制,要做好几个方面。一是加强观众准入门槛的安全防范。在入口要利用安检设备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确保观众不能携带危险物品进入。二是加强安保人员业务培训和训练,能识别可疑人员并进行必要的监控。三是进行不间断的巡逻检查,同时和辖区公安部门建立联系,请公安巡警定时对馆内进行安全巡查,对犯罪分子及不法人员形成威慑。四是对馆内地面、楼梯、栏杆、电梯等读者服务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使其符合安全标准,谨防因设备原因对观众造成人身伤害。五是要有反恐意识,谨防公共场所反人道、的恐怖事件的发生。
5 自然灾害预防救助机制的建立
作为建筑物,图书馆同样面临着地震、泥石流、狂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所带来的安全威胁。因此,自然灾害预防救助机制的建立同样不可忽视。要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图书馆建筑要严格按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等,做好图书馆建筑的选址及抗震等防灾设计建设。选址要远离河道、地震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抗震设计要严格按要求达到相关标准,从建筑物建设源头就消除发生自然灾害的可能,最大程度的减少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二是要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和救助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人员要掌握基本的地震等灾害救助技能,并经常开展演练,在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时,能及时引导读者做好防护和逃生自救,最大限度的确保人员的安全。
6 图书馆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安全工作重在预防,但是一旦发生安全事件,就要及时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置,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主要做好以下几项:
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工作组织机构,负责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二要结合各种安全事件的性质,制定周密详细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不断组织演练,确保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时能及时处置。
三要和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提供专业的指导,确保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时各相关部门能快速介入,妥善处置。
四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突发事件上报机制和报道制度,在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时能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通过新闻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事件进展,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和猜测,造成不良影响。
五要严格按法律办事。法律是安全工作的保障,也是安全工作的约束。图书馆各项安全工作要严格按照各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7 结语
公共安全机制的建立是图书馆管理现代化、科学化、法制化,服务人性化的重要体现。图书馆公共安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将最终体现出政府对公民生命及健康的尊重。建立起完善的图书馆公共安全体系是图书馆的责任和义务,而它也将最终惠及公众、惠及百姓,为社会发展进步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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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次学习,让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给自己启迪了消防安全思维,增添不少的见识和实际性理论知识,让我在提高消防安全认识的同时也抓住落实工作,增强了消防安全意识感和使命感,参加这次培训让我有几点体会:
一、认清消防安全的重要性。火灾的发生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最突出,而从麻痹和认识不到所引发的,疏忽而忽视所造成的,也是危害最大的一种灾难,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重大问题,所以我们要时刻提醒,警惕安全消防隐患与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必须做到位,做到彻底,“安全就是效益”、“消防工作是其他工作的保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到尊重生存权,尊重人权的高度,本着对社会、对公众负责的态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在消防安全中要警长鸣,做到居安思维,防患于未然,防范于隐患,确实做到安全为天的理念。
二、加强消防常识的学习。灾害无情,火更无情,当我们被困在火场内生命受到威胁时,在等待消防救助的时间里,如果我们能利用保护自己的方式来为自己采取一些自救措施,那是非常必然的,利用一些物体和地形采取有效的办法,让被动变为主动,给自己生存和逃脱一些生机,要采取果断的、有效的、必然的、灵活多变的办法去为生存找到出口。在平时里要多掌握一些消防基本常识、基本消防要点,作为一名消防工作人员,必须学会有关广泛消防知识,吸收各个案例消防火灾经验,和一些自救,疏散人流,及时采取消防果断措施,利用灭火器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
三、 保持良好的心态。“只有绝望的人,没有绝望处境”。当你面对、或者突然发生火灾,要保持镇静,冷静,认真客观的对待面前所发生一切,首先,看外环境灾情大小,怎样采取有效办法,及时是否打报警电话119,要准确汇报时间、地点、火情范围,在现场中要维护秩序,了解火灾范围内人员和一些实际情况,自己在救援他人中,要首先,采取啥办法,用被子或者其他绝缘空气物体来为别人逃生,逃生的方向是否可行。在室内要采取趴在地上,用湿毛巾放到嘴鼻子之间用来呼吸,过滤那烟雾和干燥环境,等待救援,必要时,不间断呼叫救援,千万要保持冷静态度,不能慌乱。
通过这次学习培训, 让我认识也不少,掌握的也很多,受益匪浅,让我进一步提增强知识,也提高认识,增强了工作实践操作经验,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掌握以下几点;
一、熟悉本岗位的基本消防通道,具体消防基点和基线。
1、你所职责工作范围 ,了解和掌握各个消防安全通道以及路线,或一些安全出口。
2,、要掌握你所工作的范围消防栓有几个,具体在哪里。
3、要掌握消防栓的水、流程图 ,和监控室的报警电路图。
二、 要经常性的,检查各个水流线路是否完好,检查消防栓设备 是否完好,消防栓是否灵活,检查阀门是否完好,消防软管是否完好,一些消防器材备用是否完好。
三,要一定掌握使用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检查是否过期。
四, 必须掌握一些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消防安全认识,增强消防安全工作力度,积累一些消防安全经验。
五、遇到问题及时反馈上级领导,遇到火情及时采取边报警,边扑救,采取 “先控制,后灭火,”在扑救可燃气体、液体火灾时,应首先切断可燃物的来源,争取在短时间内灭火成效。
六、 在工作中要保持交接清楚,有责任、有义务确保安全完成各项指标和任务。
七、 不断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消防安全基础,参加消防灭火演练,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共同参与从点滴做起, 防范做去,自身做起。
一、乙方应成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设专职消防安全员,有制度、有措施、有督促、有检查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乙方的法人或第一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责任人对乙方消防工作全面统筹、负责。
二、 乙方严格遵守《消防法》、《条例》、《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信中心有关消防的管理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对所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三、 乙方应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年度消防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 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的安全检查工作。
五、 乙方所管理区域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不按国家相关规定申报及管理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自负。
六、 乙方禁止乱拉乱接和改动电源线路,确因办公、经营需要改动线路的部门、商户应报乙方审核批准、甲方物业备案同意后方能执行。
七、 乙方因办公、经营需要进行装修,应报政府相关部门和甲方物业批准后进行。并服从甲方物业的监督指导。如涉及消防设施改动需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同意后方能执行。如擅自装修,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拆除并按《消防法》相关条款处理,装修材料必须按照国家《消防法》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八、 乙方禁止在消火栓、配电箱、防火卷帘门等消防设施用电设备周围、下端堆放一切物品;禁止阻挡、封闭消防疏散通道,占用防火间距。
九、 乙方应根据实际商用、办公使用面积及房间数量,配备足够的灭火器,随时保证所管辖区域消防、配电、发电、等设施设备完好、人员在岗可用(温感、烟感、消火栓、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手报按钮、喷淋、消防广播、防排烟、配电室、发电机房、等)预防紧急情况发生。
十、 乙方与所管辖区域的部门、商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分解、层层落实,确保消防安全。
十一、 乙方应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的要求做好每日防火巡查、消防设施设备月检、用火用电检查、做到“人离断电”确保消防安全。
十二、 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使全体工作人员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火灾发生后疏散自救的能力。
十三、 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十四、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当有公安消防机构或义务消防队扑救火灾时,应当服从调动和指挥。
十五、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甲方和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十六、遵守国家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履行防火责任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七、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上述条款,有权追究乙方的连带赔偿责任,并按《消
防法》、《条例》、《规定》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处罚。
十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消防支队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一)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展开。作为供水企业,需要认真完成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对其进行管理时,需要主要把预防为主和消防结合起来,不仅要完全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生产活动,而且也要自觉主动地坚持企业全部员工都要参与到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当中去,要全方位、全天候对消防做好预防。而且,所有的企业都需要按照国家消防法规的全部要求,规定下可以实施的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也要完全分解安全生产的目标,建立一个安全的生产目标管理系统,这个系统主要是对所以的生产目标做好管理,不仅要对其进行评估考察,还需要对员工采取不同的奖赏制度,保证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主要是通过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上有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这样可以让企业消防安全工作更加顺利的完成。
(二)企业消防管理工作原则。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体现“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要对于消防安全上存在的问题才可以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身上,这样,也可以确保每个部门、每一级的管理人员,甚至是所以的企业消防安全设计、施工、检验的单位都会确实的管理好自己分内的事情,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每一级的企业领导最好是可以亲自召开相关的消防安全会议,也最好可以主动监督一些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任务,亲自参加消防安全检查和过问火灾隐患整改完成进度。
二、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提高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我们应该把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带入到企业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当中去,也就是说,我们在进行平时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时,应该要求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好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在企业里面工作的员工一旦发现安全事故,需要马上上报,企业不仅要对事故做好严格的处理,还需要探究发生事故的原因,并针对事故原因做出分析,防止安全管理工作出现层层衰减、不深入等情况。
(二)提高员工的认识水平。我们在对企业展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时,也要对员工的素质做重点培育,一个企业如果要做好消防安全管理,首先需要提高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我们都应该知道,消防工作有时候就像是被人们遗忘的角落,甚至是不被大多数人所注意的,但是,一旦出现问题,后果也是不堪设想的,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来提高工作人员的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知识水平,让大家了解,即便是一个小小的烟头或者是一块出现裂纹的地板,甚至是电、煤气和火炉这样的一些大多数人每天都会接触的东西,但是一旦不注意,就会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一个无法挽回的悲剧,要所有的工作人员都了解到,只有每天留心,才可以保证一方平安。要改变人们模糊的认识,首先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不断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的火灾防御能力。
(三)组织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企业还需要固定的对企业内部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培训学习,定期地对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做好调查,必须做到“三懂、四会”的目标。“三懂”指的是懂企业存在的火灾的危险、懂采取哪些措施可以预防火灾、懂及时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四会”就是所有员工在发现火灾之后会报警处理、会简单使用灭火的器材、会及时的帮助疏散人员和会扑救小火。在企业内部实行鼓励制度,目的是为了激发出员工的对消防安全维护工作的工作热情,这是搞好消防工作不可缺少的有效方法。
(四)注重消防投入,加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内部需要做到一下的几点,需要设置有专门的消防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用于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更新和隐患落实整改,确保消防设施更新及时,隐患整改到位。要加大技防建设。投入资金为各重点部位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等一系列科技防控措施,形成立体化的消防监控体系。
(五)供水企业消防应急处置实施措施。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积极地、正确地引导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域,阻止火势蔓延,禁止一切盲目行动,保证灭火和疏散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一旦发现火情要及时拔打“119”电话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报警时应讲清起火单位、部位、详细地址以及着火物质和火势大小,燃烧物和周围的大概情况。并报出自己的姓名、电话号码,以便消防队随时查询情况,然后到就近的路口迎接消防车;并及时向领导汇报。要按照各自分工迅速分头行动,做到灭火、报警、引导人员疏散三同时。一旦发生火情,初起火最易扑灭,现场人员、义务消防队员立即用灭火器、水枪、黄砂等进行扑救,把着火源消灭在萌芽之中。通讯联络组(办公室)接警后,应立即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及组成人员报告。同时通知灭火行动组和安全防护警戒组成员到达火灾现场;听从指挥部对火灾扑救工作统一指挥。公司领导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往火灾现场,组织实施指挥工作,对灭火工作进行任务分配,迅速实施扑救,组织义务消防人员疏散人员和周围物资,进一步控制火势;等待消防队到来。火灾发生时,由起火部门负责人就近组织指挥;当灭火行动组成员到达火场时,起火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汇报火场情况,交由灭火行动组负责人组织指挥;当公司分管领导负责人到达火场时,灭火行动组负责人应立即汇报火场情况,服从分管领导负责人指挥;当消防队到达火场时,分管领导负责人应立即向消防指挥员汇报火场情况,听从消防指挥员统一指挥。总指挥可根据火势情况,决定采取破拆、停电、供水、车辆调用和寻求相邻单位支援等措施。通讯联络组迅速收集各组工作情况,灭火组在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后,立即汇报火灾现场实况,听从公安消防队指挥员的统一指挥,组织本单位人员配合公安消防队进行火灾扑救工作。火灾扑灭后,安全防护警戒组应保护好火灾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