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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目前房屋租赁业所呈现的主要特点
房屋租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单位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房屋建筑物在合同规定期内让渡使用权,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从用途上可
分为营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和住宅用房出租;从租赁方式上可分为直接出租、中介出租、变相出租、转租和再转租等类型;从权属性质上可分为私房出租、公房出租、公房私租等。其主要特点:
1、随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城市化和大量富余劳动力涌入城市经商和就业的情况下,迅猛兴起,日趋活跃。
2、点多面广、隐蔽性强。个人私房出租户在现有的房屋出租户构成群体中占主体地位,私下交易多;变相出租现象大量存在,如以亲戚免费使用为名私下出租、以提供场地合作经营为名实际并不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却按期收取固定的租金;以合作建房为名,承租方以基建款冲抵租金等等,租金支付方式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3、所涉及的地方税种多。经营性房屋应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法律规定建制镇、工矿区以上)等,租赁业房屋还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印花税等。
4、名义税收贡献率较高。以个体出租门点为例:某人于2002年元月1日出租一县城商业门点,合同确定租期为一年,年租金收入30000元,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该人应纳地方各税如下:房产税30000×12%=3600元,营业税3000×5%=1500元,城建税1500×5%=75元,教育费附加1500×3%=45元;印花税30000×1‰=30元;个人所得税(每月)[30000/12-800-(3600+1500+75+45+30)/12]×10%=126.25元(现行房屋租赁业个人所得税减10%税率征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515元;各种税费相加得出该人全年应纳地方各税(t)为6765元。即税收贡献绝对值为6765元;该纳税人的收入(c)为30000元,其税收贡献率pt=t/c×100%=6765/30000×100%=22.55%。
二、当前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房屋出租户纳税意识淡薄,主动申报纳税少。近年来,各地房屋出租户主动申报纳税的人数虽然逐年有所增加,但总体而言,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比例仍然不高,特别是个人房屋出租户依法纳税的意识仍有待于进一步增强。
2、个人私房出租业务税收负担重,征管难度大。在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屋出租收入的名义税收负担高,其中个人最高可达27.65%以上(其中房产税12%,租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5%,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0%,另外还有土地使用税、政府有关基金、费用),并且个人的同一出租收入既要征房产税,又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这种高税负的名义负担率不但增加了该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难度,同时也催生了一部分房屋出租人偷逃税收的动机。
3、税务机关税收监控手段较落后,税收漏洞多。房屋租赁业纳税主体多元化、课税对象多样化、租金标准复杂化、现金交易普遍化,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对该项税收的征管难度;同时,由于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在“任务至上”的税收考核计划管理体制下,税务机关往往对面广量小、税源分散的房屋出租税收没能给予足够重视,在监控手段落后,国家税收法规相对滞后情况下,造成许多业户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使税收增长速度大大低于其税源增长速度。
4、涉及税种过多且计税依据不同,操作上不便。有关房屋租赁业所涉及的税种最少有3种,多则7—8种,甚至上10种。这不仅使税收征管带来诸多不便,不便于征纳双方的理解和执行;不同行政区划适用税种的多寡,造成征纳矛盾的激化,同时有损税收法律公允、公正和严肃性;出租和自营房产税收计税依据不同以及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纳税人抵触情绪较强。
5、有关政策法规法律效力欠缺,易引起税务纠纷。如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下发《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理检查时,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征管工作中具有很强的现实操作性,但将承租人规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现行《征管法》相违背,同时纵容了应纳税义务人逃避纳税、不主动申报纳税,并在具体工作中,由于法律效力不够,容易引起税务纠纷。
三、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税法宣传,增强人们依法纳税意识
大力进行税法宣传既是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也是房屋租赁业税收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由于房屋租赁业税收涉及税种多,征收起步晚,个人私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上一页[1][2]房出租户多且纳税意识普遍较差。为此,要加大投入,扩大宣传效果,做到征收与宣传相结合,做好各项服务,使房屋租赁业税收深入人心,引导大家自觉申报纳税。
2、提高立法层次,提升有关政策法规效力
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高税收征管办法政策的立法层次,使有关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的行政规章有足够的法律效力。同时,积极借鉴国际经验,
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原则,将房屋租赁业税收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统一征收营业税,设计合理的房屋租赁业营业税税率,建议选择18%—20%之间较为适宜。
3、完善税收管理办法,健全税收监控机制
(1)建立健全以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房屋租赁业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租赁双方必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合同文本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验贴花,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
(2)探索和建立由付租方代扣代缴房屋出租税款的征管办法,严格实行由税务机关开具《房屋租赁业发票》,承租方凭发票支付租金的制度,如果出租方未提供发票,承租方有权拒收。出租方不在当地的,由承租方扣留相当于应付租金30%的款项,于房屋租赁合同规定付款期到期之日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实行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缴情况的定期公布和举报奖励制度,对于各类出租房屋,税务机关进行定期普查,摸清税源,掌握底数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房屋的地段、楼层、用途,分门别类进行管理,及时制定相对合理又与市场租金比较接近的最低租金标准,对于所提供租金收入明显低于计税租金标准又无正不当理由的,则按计税租金标准征税,规范租赁行为。
(4)建立健全以公安、房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等为依托的房屋租赁业税收代征网络和协税护税网络,进一步提高对房屋租赁业税源监控水平。
4、坚持依法治税、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简化办税程序,引导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建立催报催缴机制以及房屋租赁税收的专项整顿、定期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零星、监时税源和漏征漏管户的税收征管。建立主动申报优惠税率、被动补税高档税率的纳税申报诱导机制,对查出和被举报存在偷逃税行为的纳税户,按高税率进行补税和罚款;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增加偷税的风险成本,降低偷逃税的预期收益。强化税务人员自身素质建设,提高征管和检查水平,防止税收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
作为商贸企业集中经营的代表,__塑料化工交易市场自20__年开业以来,进场的经营户越来越多,历经2年多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形成的销售也逐年递增,在发展中反应出了市场商贸企业一些共性特点,主要体现在:
(一)商贸企业集中,产品结构复杂,销售收入巨大
目前,塑化市场有经营户近280户,普遍是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经营户增加速度明显,07年底比20__年初增加近80户;市场内经营户容纳量大,一期房产可注册经营户门面超过1000户,08年市场方二期房产交付使用后,商贸企业纳税人将进一步增加。
塑化市场在开办之初,旨在把塑料、化工行业集中经营成市,但随着招商深入,市场内逐渐增加了钢材、矿石、电子等行业,而且,塑料、化工行业招商之初本来分类就细,大类有化工原辅料、塑料原料、助剂、塑料制品、塑料机械、塑模具技术设备、橡胶及橡胶制品等,小类细分有几千个品种,同类品种也有不同产地不同品质不同品牌之分,加上后来进场的钢材(管)、矿石等行业,商贸企业产品的结构就显得十分复杂。
07年市场所有纳税人销售收入超过106亿元,08年1—4月已申报销售收入40.34亿元;07年户均销售3700万元,单户纳税人开票销售超过亿元的纳税人07年有21户,08年1-4月已经销售过亿元的纳税人有 8户,销售规模越来越大。另外,08年1-4月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的企业更多。受销售的影响,经营户开票量逐年增加,特别是各种限额的专用发票使用量增加趋势明显,20__年市场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量有36000份,到07年统计已经达70600份之多,预计08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量将达到100000份左右。
(二)交易方式特殊,仓储地与经营地背离,场内商贸企业注册资金少,实体条件差
市场内部做化工产品经营的企业,交易化工产品依托“化工产品行情网”(张家港),行情的瞬息万变使得经营户交易方式与传统买卖产品方式不同,而且,业户经营的产品特别是液体化工产品由于市场方不具备存储条件,使得经营户仓储地与实际经营地背离,有些仓储远在外省市。
很大一部分场内经营的纳税人登记之初注册资金只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线上,经营中相互拆借资金量大,场内很多经营户的生存主要靠不断促进资金周转来维持;这些也使经营户的经营场所基本条件仅以满足办公需要,虽然由于近来呈现本地经营户取代外地经营户迹象(创办之初市场内主要以浙江籍经营为主),但“一张台子一张凳,一部电话一台电脑打天下”的局面没有彻底改变。
(三)市场平均税收负担率低
由于“行情网”使得化工产品进价透明,用户企业也充分掌握上游产品价格,市场内经营户产品进销差价极低,使得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低。经统计,07年全年市场内经营户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在0.26%左右,如加入所得税入库因素,07年税收负担率也不超过0.35%,08年一季度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测算为0.22%,远低于理论税收负担率。
正是因为这种集中成市、专票使用量大、行业特殊、产品结构复杂、交易方式特殊、税收负担率普遍低、货物销售发出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等特点,给市场的国税征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风险,当前税收管理方式和手段不能使管理真正深入,税收管理员征管压力大,管理责任重。
二、加强市场商贸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建立纳税人税收状态征管文档,随时掌握纳税人变动情况
根据市场商贸企业特点,建立《市场商贸企业税收征管基本情况表》、《新办企业办税进度表》两表,把税收管理员需要重点掌握的情况以两表形式确定,随时查阅。《市场商贸企业税收征管基本情况表》主要包含:税号、企业名称、纳税人类型、辖属市场、注册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企业固定电话、法人代表、实际经营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及其联系电话、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否防伪税控企业、防伪税控开票方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是否网上申报、是否网上认证、是否外地法人代表、是否记账、是否区外经营、是否辅导期、法人代表户籍地等项目,基本涵盖商贸企业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重要特征;《新办企业办税进度表》除了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税号、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办税人员、联系电话外,其新办登记时还有一些特殊项目和提醒,如:受理日期、税种登记认定工作流、所得税征收方式工作流、税款划解账号报告、纳税人信息补录、一般纳税人预认定、辅导期起讫日期、防伪税控共享发行、购票行政许可工作流、供票资格认定工作流、开票最高限额、网上认证全部登记记录,这样,能促进税收管理员对商贸企业纳税人基本登记和征管状态及时掌握,把握税源管理事项进度。
(二)围绕专业发票加强调查职能,降低执法风险
税源管理重点应围绕市场内商贸企业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展开,充分运用税源管理调查、核查职能。(一)明确不同调查项目的调查内容,并以上门调查为主,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了解为辅(市场内同类商品有一定可比性),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项目、抵扣项目、金额、进项销项匹配等情况为重点;重视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和买入货物资金流动情况的匹配,发现疑问,可以延伸调查。(二)掌握行业信息,测算行业税负,建立监控指标。(三)对于纳税人专票开票限额升级的,调查报告应对纳税人所经营商品的趋势走向做出判断、分析。(四)对销售收入大的经营大户,明确要对其资金、供货、销售渠道、仓储、物流情况进行调查,掌握信息,做到心中有数。
调查分经常性调查和临时性调查。经常性调查内容包括:三月中两次出现专票异常供应企业;连续三个月月均使用量突增超过200份(万元版及以上);新增万元版发票使用量月度超过150份等。临时性调查包括:对有升级十万版企业;日管中发现的其他专票使用疑点等项目。对调查后的书面意见,经确定后可作为调整纳税人专票使用量的依据,灵活掌握,可以增加可以减少。同时,对于纳税人申报异常;连续2月零申报,经调查有疑点企业;(目的防止走逃)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无正当理由的;涉案企业;评估发现有问题,有偷税嫌疑的;调查中发现有违法嫌疑或经营状况值得怀疑的;管理中发现企业经营有异常的。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剪角作废纳税人手中发票,并暂时收缴纳税人税控卡,对纳税人发票领购数量可以调到最低1份;直到纳税人恢复正常或疑点排除后解除限控。
(三)建立市场商贸企业税源管理监控指标,体现税源管理效能
针对市场商贸
企业的特点,建立“四重一高”税源管理指标要求,重点突出,以重点销售、重点税金、重点亏损、重点增长指标为抓手,以税收负担率动态变化为突破口,加强税源管理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1、重点销售:以上年销售总额排名前二十位纳税人为静态重点,以月度销售前二十位纳税人为动态重点,动、静态相结合,并辅以确定分析指标,加强税源管理。
2、重点税金:按照增值税、所得税年度入库分别前二十位纳税人,季度所得税入库、月度增值税入库前二十位纳税人为主要对象,并辅以确定分析指标,及时掌握税源月度、季度、年度情况,增强税源管理的分析深度和准确性。
3、重点亏损:对年度亏损前二十位商贸企业进行分析调查,分析经营性因素与非经营性因素对亏损的影响程度,以此掌握一定时期内的产品经营特点,指导面上该类产品销售企业的税源管理工作。
4、重点增长:通过对月度、季度入库税金与上期比较绝对数增长明显的商贸企业,及时上门跟踪,分析突增原因,防止纳税人发生经营偏差。
5、对市场内税收负担率排名(年度、季度税收负担率由高向低,由低向高)前二十位企业,以事先设定的税源管理指标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及时掌握行业、产品趋势及税源状况。
一、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之间合作建房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目前房地产行业己形成多种开发形式,有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形成所谓的合作建房或名义上的代建房。按照税法规定,合作建房的双方均发生了销售行为,应分别交纳销售房地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相关税收,应该申报纳税。但在实际生活中,合作双方常常不申报纳税。瞒报了这部分销售收入,偷逃了税款。
(二)以开发房屋抵顶所欠建筑商款项,不入帐,不做收入。只在企业内部财务报表中体现,致使企业少计了应税收入,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以房屋抵顶拆迁户补偿费、银行借款本息、支付工程款、获取土地使用权等不计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
(三)销售款长期不结转或少结转收入。房地产开发商长期将销售款、预收定金、房屋配套费等挂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帐上,不与帐面的成本、费用配比结算,造成帐面无应税所得或亏损,或者以实际收到款项确定收入实现,偷逃企业所得税。分期收款销售,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以未清算、未决算为由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的价格销售开发产品,从而达到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虚开发票减少计税依据,实现“双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额确定售房收入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购房者以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额缴纳契税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可见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额是双方缴纳税款的计税依据,故双方协议少开或不开销售不动产发票,实现所谓“双赢”,实则是实现应纳税款的“双偷”。
(五)代收款项偷逃税。将在销售房产时一起收取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不按价外费用申报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将收取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其他应付款”,年末不申报纳税。
(六)“收入实收不转”直接抵减应付工程款,偷逃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施工方延误工期等原因收取的罚款收入及投资方对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付施工方优良工程及提前竣工奖励收入不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而直接抵减应付工程款,从而减少会计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
(七)与关联方企业之间互转收入和费用。与关联方企业之间,特别是同一地址办公的关联企业之间,由于业务往来频繁,利益关系密切,互转收入和费用存在着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隐蔽性,导致企业最终多计费用或少计收入,偷逃税款。
(八)多列预提费用。一些企业采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帐目调整当期利润。特别是预提“公共配套”费用数额大,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不及时结转配套工程成本,对多提费用的余额不及时调整、冲减商品房成本,而是长期滚动使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甚至有的企业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仍继续计提或重复计提“预提费用”,借以偷逃税款。
(九)虚列或者虚增成本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具体表现为:(1)将完工与未完工的项目混在一起,造成完工项目成本虚增;(2)将开发项目之外的道路铺设、小区绿化等工程成本列入开发成本。自用房产开发成本不从“开发产品”转到“固定资产”,而是计入对外销售商品房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3)多列利息支出和经营费用。(4)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结转经营成本。
二、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摸清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对房地产行业开发项目、开发地段、完工情况、销售情况等进行的调查摸底。并对其售楼处进行调查,向售楼处的工作人员了解被调查企业整个楼座的建筑总面积、已售数量、最低售价、预付款比例等内容,推算出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应预缴的所得税数额。
(二)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和协作机制,全面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第一手基础信息资料。一是建立与房管、规划、建设、金融等部门信息沟通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建筑面积、销售进度、现金流量和预收房款情况、已交付产权情况等各种信息,力求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地掌握有关涉税信息。二是加强信息分析比对,对差异户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漏征漏管问题。三是加强信息交换,进一步了解掌握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经营规律,进而准确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强化控管。
一、对地税工作的基本看法
20*年地税工作卓有成效,有力地保证了地方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听了伟栋同志的汇报,我感觉印象深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综合治税成效显著。特别是通过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各项综合治税措施的落实,税收环境有了很大变化,依法纳税的意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关注税收、关心税收、支持税收的氛围逐步形成。
二是“四大调研”活动成效显著。这项活动开展的非常必要,也比较及时。通过调研活动理清了税收工作的思路,这些思路符合武威税收工作的实际,也具有创新精神,这是我们搞好工作的基础。
三是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到位,成效显著。今年,尽管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税收征管工作难度加大,但地税部门能够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按照保总量、保级次、保税种的要求全面完成税收任务,这是对市委、市政府工作的最大支持,也是对全市人民负责的表现。
四是地税系统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成效显著。地税系统在综合治税过程中探索出了很多新的制度,创造出了很多新的经验,一些做法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很好的经验。特别是加强“六个意识”方面的建设,使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素质不断提升。我觉得,地税干部队伍是一支过硬的队伍。在我收到的上访信中,还没有反映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这说明我们这支队伍是过硬的。而且,在武威这样一个整体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大环境下,我们自建立地税局以来,连续十多年保持16%的增速,这是非常不容易的。这也说明我们对地方财源培育和建设是到位的,对民营经济和第三产业发展的服务是到位的。有这样一个局面,值得欣慰。在这里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大家一年来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对下一步税收工作的希望和几点要求
文/刘 桂
近日,赣榆县地税局建立并启动三项协作机制强化税收管理。一是建立国地税征管协作机制。国地税在税收征管协作上形成共识,着重从税源管理、税收检查和税务登记办理三个方面加强协作,对重点税源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纳税人的停、复业情况,漏征漏管户情况、日常检查情况,实行定期沟通,对新办税务登记户尽量由两家税收管理员一同进行实地核实,联合评定。二是建立边界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县地税局与交界处岚山地税局联手,签订了《边界税收管理协议》,初步形成了以信息交流、精细管理、联合检查、共同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互动机制,统一了税负,杜绝了边界税收管理中的“两边瞒”、“两不管”现象。三是建立稽查征管协作机制。针对稽查与征管部门协作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征管机构和稽查部门的各自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使稽查、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步提高。
江苏省赣榆国税三分局四项措施加强重点行业管理
文/李家瓦付本林
一、加强收购票管理,以票控税:对废旧经营企业从源头控管,加大收购票管理力度,针对各行业、各企业的平均月用票量,最大限度内发售收购票,防止有虚开、代开行为发生;并定期对收购票进行回访,建持回访面达30%。凡发现有虚开、代开行为的一律做进项转出补缴税款。
二、加强企业生产中的能耗核算,以电量控产量:对生产经营性企业从深、从细进行核算;对企业的各能耗、物耗、用电量、产量及成品率等进行横纵向对比、配比;凡发现有异常或忽高忽低等不正常现象,马上对该企业进行帐务辅导或纳税评估;发现情况严重的立即转交稽查查办。
三、加强企业帐务核算,以规范帐务来督促企业据实申报:分局定期到企业进行走访,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帐务核算等要进行查看,对企业的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对帐单等加大核查力度;特别是资金流向方面、对有具额的或不明资金来源等现象要逐笔排查和讯问,防止有帐外销售行为发生。
四、加强日常巡查力度、评估力度,以常巡查、常评估来加强税收征管:分局严格按照联动评估要求,对企业开展联动评估调研工作,针对各行业、各企业特点,积极运用税收监控决策系统全面开展联动评估调研工作,要求联动评估调研工作不但要有成效、出成绩,更要出经验。
开鲁县国税局督查督办做到“三严”
文/方芳
开鲁县国税局以“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为契机,以督查督办为抓手,下大力气整治系统内存在的不良风气,切实做到“三严”管理。
一是严抓落实。紧紧围绕县委、市局督查督办事项认真抓好分解落实,建立起以局领导统筹、监察室牵线、股室具体落实的“点线面”相结合的督查工作网络,按质按量完成《督查通报》的编写任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并进行跟踪督查。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税种专业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1-0043-02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突出管理重点,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对企业所得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征管力量,突出管理重点,强化管理手段,对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税法实施前的分类管理工作
我国新税法实施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企业所得税总体管理要求为“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16字方针,当时“分类管理”要求的首次明确提出体现了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的进步。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下发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按照企业规模、征收方式、不同行业和管理类别提出了几种常用的分类方法,供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在实施中选用。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所辖纳税义务人具体情况做进一步细分,或同时交叉采用几种不同的分类方法或实行层级分类,这些都体现了针对企业所得税实施分类管理的总体要求,并与国家税务总局自2002年开始组织实施的全国范围重点行业专项检查相辅相成,分类管理模式已开始在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中逐步实施并显现成效。
新税法实施前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可以说已经兼顾了既管人又管事的管理模式,同时坚持以行业管理为重点,以纳税评估为手段,强化税源监控。但当时企业所得税是内资、外资两套税法体系,又是国地税共管税种,税收征管上是各自为战,口径不一,因此,科学分类、强化管理仍在刚刚起步和逐步发展阶段。
二、新税法实施后的分类管理工作
新税法统一后,国家税务总局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管理要求更新为“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24字方针。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中明确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税法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涉及到的纳税人数量、行业种类、具体涉税业务等非常复杂,尤其对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人员、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所以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总局、省局为主,地市、县(区)局为辅的新税收征管格局下,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探索专业化管理新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新思路
为了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深圳国税局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特点及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在已经推行五年企业所得税分行业评估基础上,通过开展涉税项目专项评估,探索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新路。2010年,该局组织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专项评估工作,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074万元,调减亏损9936万元,累计补税5608万元,成效显著。
1.调研先行,统一部署,协调推进
针对纳税人普遍对“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政策规定了解不够深入,纳税申报上存在较大偏差,市局首先组织了“不征税收入”相关政策调研,认真了解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不征税收”政策的情况及征管现状,为开展“不征税收入”专项评估工作统一了思想认识。在事先调研的基础上,市局统一部署,制定了“不征税收入”专项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评估的范围、评估内容及重点、评估的具体工作要求等。各基层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2.大力宣传,做好服务,防范风险
各基层分局以此次专项评估为契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多种方式加大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确保纳税人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中能够正确适用相关税收政策,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减少涉税风险。
3.突出重点,规范流程,提高效率
该局根据本次专项评估的范围及内容,认真分析征管系统中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选择有申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项目的纳税人以及2008年取得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纳税人作为本次评估重点对象,提高评估选样准确性。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市局组织人员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学习和讨论,明确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处理等问题,规范和调整、细化专项评估涉及应补税款及纳税申报表工作流程,提高纳税评估执行力。
4.收集材料,重视约谈,实地检查
近年来,各地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步伐迅猛,建材销售行业随之发展较快,销售总额增长很多。但通过日常税源管理和专项调研情况来看,建材销售行业申报的税收收入总额,还远未反映出该行业规模发展的真实状况。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强化该行业的税收管理,找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推动建材销售行业税收管理。
一、建材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建材销售行业的发展比较活跃,该行业税收征管方面面临着新的问题和困难,给基层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一定困惑。1.税法宣传不够,纳税意识不高。建材销售行业纳税人纳税意识不高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是:现实生活中,部分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缺乏一定社会责任感,没有意识到社会上每个人都是财政支出的受益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行为的目的,在此目的驱使下,建材销售行业部分纳税人自然也会产生少纳税收以增加自身利益的心理,形成“偷逃税收得益、诚实纳税吃亏”的错误观念。客观原因是:由于目前经济发展比较活跃,各税源管理部门没有把建材销售行业作为重点税源管理,放松了对该行业纳税人的税收宣传,特别是对该行业纳税人偷逃税款震慑性宣传明显不够,有的纳税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实现利益最大化,采取非法手段偷逃国家税款,给国家带来一定损失。2.征管成本较高,日常管理粗放。由于建材产品的销售对象大多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政府、机关、团体以及居民个人等,建材经营者大部分为个体经营者,且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多以小规模纳税人形式存在。大多建材销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建材用材(如:水泥、钢材、五金交电、管材、墙(地)砖、漆、铝材)很多采取店铺摆设样品,货物实物存放于仓库,而库房异地,他们在交易时首先谈妥价格,然后将货物直接不定时向工地或者用户家庭发货,销售收入难以准确控制。基于建材销售行业点多面广,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难度,再加上基层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多、人手不够,税收征管过程中的调查取证还要与社会其他部门进行协调,纳税人配合积极性不够,致使税收管理员产生畏难情绪,认为该行业的税收征管成本较高,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对该行业管理有所轻视弱化,造成了税款的流失。部分基层税源管理单位有的也认为建材销售行业税源管理难度大,计税依据难以掌握,销售收入难以确定,以至于日常管理不到位,造成漏征漏管户、长期经营而没有缴纳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3.账务核算混乱,以票控税困难。从日常管理来看,建材销售行业纳税人大多账务设立不健全,即使设立账务的核算也比较混乱。由于建材销售行业生产经营粗放,经营条件不高,多数经营者财务知识水平低,大部分纳税人不乐意建账或不会建账,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全面、准确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同时,建材销售行业的纳税人,其营销对象主要是建材安装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居民消费者、企事业机关单位等,而这些营销对象除部分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外基本都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再加上部分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的意识不强,导致建材销售行业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问题非常严重,少数建材销售行业的纳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存在不开票、开白条、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弱化了以票控税的效果,很容易造成税款流失。此外,通过对部分建材销售行业的调研发现,批发销售建材业户的一般纳税人税负为0.3%-0.8%之间,税负普遍较低,这既存在批发建材销售行业批量大、利润低的客观原因,也反应出部分纳税人收入未全额入账申报纳税的问题。4.部门配合不畅,护税意识不浓。目前从事建材销售行业经营的纳税人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主要采取以票控税、核定定额等管理办法,在工作实践中缺乏相关部门的积极协助。一是缺乏相关部门的有力支持。近年来,各地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建材销售市场,为了活跃经济发展,相关管理部门认为税务机关依法收税会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税务机关的工作支持力度不够。二是缺乏建材销售行业经营纳税人的资金流。目前,建材购买消费者使用现金的数量很少,大多使用银联卡、网银、微信等方式结账,如果销售者不愿意如实提供销售收入,税务机关需要得到消费者的银信部门转账资金流等数据的难度还是很大。三是缺乏建材销售行业经营的纳税人供货人、受货人的相关信息。比如,税源评估部门对某销售建材的纳税收入发现疑点,致电供货方询问该纳税人的进货数额,供货方怕影响自己的生意,不愿意提供真实的数据。
二、加强建材销售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建材和房地产业愈发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材销售行业的发展潜力非常巨大,通过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分析,结合日常具体的税收实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1.加强宣传辅导,提高纳税意识。面对建材销售行业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不高的现实,税务机关应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地宣传,扩大他们的税收知识面,让他们从思想上自觉地确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观念,让他们从行动上自觉地养成如实全面申报,足额缴纳税款的习惯。具体可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广播电视广告加强税收宣传;可建立一个建材销售行业纳税人普及税法知识微信群,推选税收业务尖子担当群主,将该行业所需的税收知识定期推送等。同时,建立纳税人诚信评定机制,在该行业设置不同类别的信用等级,并将信用等级评定、是否依法纳税等情况向社会公告,对一些偷逃税款案例,利用各种方式进行大张旗鼓地曝光,使偷税者失去社会信用,让诚信纳税人得到社会的广泛信任和尊重,以此倒逼建材销售行业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2.规范日常监控,开展专项整治。建材销售行业的税收收入虽然对一个地方的税收收入起不到重要作用,但从税收管理角度出发,它却影响着整个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如果不能正确对待该行业在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税收秩序的改善,从而影响整个经济发展的环境,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必须从思想上改变“重大轻小”的观点,克服畏难情绪,增强税收管理意识。要针对建材销售行业纳税人的固有特点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税源管理办法,从中发现并掌握相该行业的关键性经营指标及其变化规律,找出能够测算该行业企业销售额的关键性信息指标和技术数据,真正实现该行业的专业化管理。为强化建材销售行业税收征管,有效防范税收流失,建议基层税务机关要强力开展税收专项整治,通过加强分析监控、开展典型调查、实施风险提醒、督促自查自纠、加强后续监管等多项举措,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材销售行业税收秩序,促进建材销售行业平稳健康发展。3.责令建账建制,实施以票控税。据了解,目前大多建材销售行业纳税人大多使用某个品牌的商品销售软件,包括商品出入库、应收应付、库存查询、统计报表、单据打印等功能,这为销售建材记账提供了足够的数据资料,为此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建材销售行业纳税人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针对建材销售行业发展现状、财务管理水平和技术条件,在指导和鼓励该行业纳税人加强内部控制、自我约束的基础上,加强财务管理,全面推广使用网络发票,严格税收核算。全面推广使用网络发票,有利于税务机关适时掌控纳税人的开票情况,并与申报情况核查比对,有效防控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和开票不申报行为的发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建材流通管理和收入核算健全,减少或杜绝虚假交易或隐瞒、转移收入等行为的发生。另外,定期开展辖区内建材销售行业发票的日常检查,加强发票管理,加大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以查促管,以票控税。4.借助社会力量,形成征管合力。针对建材销售行业点多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税收征管难度较大的现状,要建立健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协税护税网络,取得社会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税格局。一是积极向有关部门汇报、协调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借助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建设各类工业园区和房地产开发,建材经营商集中进场经营的契机,督促成立建材销售行业经营协会,促使全县建材销售行业良性发展,为税收征管创造有利条件;二是与市场监督、银信等部门定期召开税收征管联系会,明确联系方式和人员,互通数据,交流信息,并形成惯例,以此提高征管工作效率;三是积极加强与城建、国土、公路等部门协作,了解重点工程预算、决算和审计等相关信息数据,掌握工程材料成本购进渠道和数量,及时查验比对,为征管提供第一手资料;四是加强与上游供货商或者上游供货商税务机关的联系。对监控中发现疑点较多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其主要供货方或者所在地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强化税收控管,确定其实际购货数量、金额以及取得的返利额等,与库存明细、销售收入等数据予以比对,从源头上防控税款流失。
此窘境,唯有对税源实施精细化管理,才能做到应收尽收。
近年来,税收征收任务仍按照近30%的增长幅度逐年递增,已远远超过实际的经济增长速度,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去年以来,企业效益普遍下滑,“保增收”已成为当前地税部门的第一要务。
面对窘境,唯有向精细化管理要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是对税收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但是,到目前为止,恐怕没有哪一个税务人员能挺起胸膛说:“我已经做到了应收尽收”。这说明,我们的税源管理还存在很大空间,征收管理还存在很大的潜力。
税源监管难题
在税源管理方面,姜堰市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管户不清,税源管理“头重脚轻”。在税源管理中,税收管理员往往只关注重点税源企业、纳税大户,对辖区的税源底数不清,户籍不明,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部分重点户、非重点税源、某些行业、重要部位及环节的管理,造成税源管理“头重脚轻”,征管基础簿弱。
第二,部门协调配合不力,税源管理“雾里看花”。尽管江苏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的配合仅限于信息的传递,而没有真正实现信息的共享,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工作分析制度只流于形式。因此,相关部门不能最大程度地利用各自的信息资源,解决工商登记户数、国税部门登记户数与地税部门登记户数不相一致的问题。
第三,税收管理员业务水平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当前,在税收管理员队伍中还存在着两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一是部分税收管理员思想涣散;二是有的税收管理员业务技能和知识结构,不能适应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工作要求。另外,由于对责任区纳税人缺少必要的层级管理和有效监督,造成部分税收管理员将责任区视为自己的“领地”。
第四,个体税收征管不到位,税源管理严重失衡。这几年,个体工商户迅速发展,但是个体税收的增幅则相对滞后。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缺乏应有的力度和措施,有些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水平低下,还停留在以票管税的水平,收人情税、定额不公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精细化新思路
税源有限,管理无限,经济欠发达地区税收绝对额少,但并不意味着税收的管理水平也应落后。只有对税源进行精细化管理,才能收好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怎样精细化管理好税源呢?笔者认为,就是把以前管不住的税源,管住;把以前管不好的税源,管好。
第一,建立收管理人员的激励和业务培训机制。一方面要通过实施能级考核和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各个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每个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潜能;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员必须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才能切实管住纳税人的户籍和税基;也才能确保税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依照规定的权限、时限、程序和文书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第二,加强部门协作。虽然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但是仅依靠税务部门的力量是无力组织实施的,只有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使各部门都能高度重视地税征管工作。
第三,做好经济税源调研与分析。税收管理人员必须对纳税人的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及其产品结构、设备生产能力、进销货物渠道、成本利润率和纳税人的资金流向及其基本动向等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辖区内的重点行业要做好专题调查,摸清各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切实掌握行业利润率、淡旺季、进销渠道等相关信息。通过积累的资料实施税源结构分析监控,与统计、工商、国税等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的投资经营等信息进行比对,建立税源分析信息资料库,从宏观整体上控制税源大的流失。
第四,实行个体税收联合征管。地税部门人少事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尤其是个体税收征管工作,面广量大,要切实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仅靠地税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发动全社会力量,由各级政府牵头,形成“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为主要内容的联合征管工作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扫除地税征管工作盲点,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
第六,实行征收、管理、评估、稽查四位一体的征管模式。“小小税务官,权力大于国务院”是对税收管理员权力过于集中的具体体现,实行征收、管理、评估、稽查四位一体的征管模式,让税源管理的各个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通过实行征收、管理、评估、稽查的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征收、管理、评估、稽查信息的全方位共享,及时发现税源管理中的问题,通过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巡查、调查等方式加以解决,切实做好税源的事前、事中、事后监控管理。
一、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管理现状
近年来,我区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坚持依法治税,夯实税源基础,强化征管措施,大力组织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收入,07、08、09三年分别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XXX万元、XXX万元和XXX万元,实现土地增值税XXX万元、XXX万元和XXX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持续稳定增长,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我区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征收管理,各项工作基本到位,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占地多、利用率低、负担重的现象比较突出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占地多、利用率低,用地不规范,有的以租赁为主,有的是混居方式,有办厂,有居住,造成很难准确确认征税面积。近几年来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增幅偏快,使许多企业税负猛增,无力承担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二)房产建造成本判定有困难
房产建造成本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四项,税务人员在判定房产建造成本时发现成本过高,但由于企业提供了完整的票据,就无法找到依据对成本过高进行论证。虽然有关文件规定,如果房地产企业办理清算所附送的成本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者不实的,地税部门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四项开发成本并据以扣除。但事实上,由于时间的推移与市场行情的变化,建设部门无法及时提供成本造价资料,税务人员没有相关资料,在判定房产建造成本上有困难,造成税款流失。
(三)普通住宅销售价格判定标准不明朗
我区的房地产项目开始销售到进行清算,一般要经历1-2年的时间,有的还要更长一些,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低于当时市场价售房的现象比较普遍。税务人员碰到这种情况,在确定上述低价售房的价格时,由于上级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拿不准是以清算时的市场价为主,还是以当时的市场价为主,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困难。
(四)企业清算时间难把握
房地产企业售房到85%或取得销售许可证满3年时要进行清算,但这时房地产企业仍有许多款项未结算,要等很长时间甚至一二年才能结算完毕。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确定成本时应按照实际发生扣除,但目前做不到,只能以票据作为扣除依据。而碰到房地产企业项目已完成,但款项未结、票据未开时,税务机关很难要求企业进行清算,如果强行进行清算,就拿不出真实的建造成本,这给征收带来很大矛盾。
(五)数据真实性不够
土地增值税数据真实性不够主要源于清算计算方式较为复杂,清算工作涉及复杂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再加上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较长,投资活动比较复杂,如果是滚动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对其进行查账核算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要做到每项目必清算确有难度,这样给税收带来实际困难。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
(一)加强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
1、强化综合治税,做到应收尽收
从目前的征管工作来看,协税护税网络建设还不够健全,存在偷税、漏税的现象。当前,还有一些纳税人对国家税法理解不够,偷税、漏税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有些企业纳税申报不实,加上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尚不完善,部门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制度不够健全,一些部门和单位配合仍欠到位,社会化综合治税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比如土地的调查工作涉及国土、建设、规划及相关镇村等各个部门,单靠地税部门一家的努力难以见效。为此,必须强化相关部门综合治税的力度,落实税收政策法规,做到应收尽收。
2、规范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中,发现土地浪费严重,我区是人多地少,要珍惜土地,加强土地的科学化和集约化利用。为此,要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加大土地后续管理的力度,防止盲目征地或租地,使土地能够得到更有效合理地利用,杜绝土地资源的浪费,真正造福于子孙后代。
3、严格控制、认真清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
要按照总局的要求,严格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要每年对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属于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并恢复征税,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公平合理,做到应收尽收。
4、适当考虑小企业及低附加值企业的税收政策
小企业及低附加值企业在发展就业中具有重要作用,过高的税负必然影响其正常发展,从而影响就业,给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中,要看到小企业及低附加值企业的税负过重问题,对他们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适当考虑这部分群体的利益,灵活使用政策,给予某种优惠,促进小企业及低附加值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强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
1、加强税收法治建设,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
在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要牢固树立税收法治观念,真正做到依法治税、依法征管。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突出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引导和规范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要加强财务和纳税辅导,不断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督促房地产企业及时建帐,从源头上堵塞监管漏洞。要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规范纳税服务内容,完善纳税服务措施,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要进一步完善协税护税机制,增进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广泛开展综合治税活动,全面提高税源监控能力,不断强化社会化征管功能。
2、细化项目四项成本扣除标准,增强可操作性
税务机关要改变以往房产建造成本判定模糊的情况,要通过调研,掌握房产建造成本的第一手资料,据此按照当地建筑成本水平,结合项目规模,企业使用的建筑安装材料等因素按照高、中、低档类进行细化,形成项目四项成本扣除标准,逐年予以调整完善。这样增强扣除项目四项成本的可操作性,达到规范化、合理化、公平化要求。
3、加强低价售房的管理
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低价售房的管理,对于企业低价售房的价格,要求企业按照当时市场价格进行开票,据以计算房产销售收入,否则按照清算时的市场价格进行核定征收,防止企业利用低价转让来减少销售收入达到偷漏土地使用税的目的。
(三)完善税收征管机制
1、加强部门配合,强化税源动态监控
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的管理,建立纳税评估机制,加强与房产、国土、城建等部门的配合,掌握城镇土地使用面积和情况,掌握房产开发项目底数,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工程进展情况,建立房地产业分户台帐,对房地产企业征地、开发、销售和纳税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2、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形成良好税收环境
在当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征管相对薄弱,纳税人对相关政策了解不深不透的情况下,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一是召开政策宣讲会,向各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宣讲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征管政策,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纳税意识;二是税务人员应深入各企业就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管问题进行认真的讲解、辅导,送政策上门,规范企业涉税行为,提高企业的申报质量和纳税自觉性。
3、强化税务干部队伍建设,适应新形势税收征管工作需要
要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努力打造一支靠得住、有本事、过得硬的税务干部队伍,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强化业务培训,尤其要加强基层一线征管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进一步掌握现代技术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落实考核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法人员的公仆意识,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税务人员办人情税、关系税等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切实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与业务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