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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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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劳动力市场

第1篇:竞争性劳动力市场范文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等七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支持再就业人员进入集贸市场从事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1996〕45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规范职工自立市场的管理,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职工自立市场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统一职工自立市场的标识,凡经有关部门批准组建的以安置再就业人员为主的集贸市场,经市劳动局审核安置再就业人员比例达到70%以上(含70%)的,从开业之日起,统一由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职工自立市场》(以下简称“自立市场”)铜牌(铜牌样式附后),各自立市场主办单位应将铜牌悬挂于自立市场的主要出口处。

二、凡经批准组建或被认定为自立市场的单位,从正式开业之日起,按照《关于鼓励支持再就业人员进入集贸市场从事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1996〕459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给予自立市场和从事自谋职业再就业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2篇:竞争性劳动力市场范文

一、劳动力城乡分割的收入分配差别

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首先表现为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20世纪五十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所形成的城乡就业隔离政策,不仅是行政上的隔离,同时又是体制上的隔离,即不允许农村劳动力自由进入城市就业。20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以后,政府对农民的自由流动和就业选择权利有条件的认可,城市对农村劳动力进入的行政控制逐步放松。但是,至今尚未形成稳定的、制度化的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城市化机制,城市劳动力市场还没有实现对农村全方位的开放,农村劳动者和城市劳动者还不可能真正享受平等竞争的权利。

由于城市的开放性、劳动力市场尚未确立以及政府对城市劳动者就业采取不同于农村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市场性流动方式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还无法同城市劳动力一样,进入同等待遇的职业领域并获得制度性工资。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大多从业于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的非技术性行业,领取比城市劳动者相对低得多的劳动报酬。这种对农村流动劳动力的就业限制和歧视,在短时间内还难以消除。它使我国劳动力市场规模难以通过无障碍流动而迅速扩大,也难以使劳动力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平均价格。

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直接导致了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别。我国自1978年以来,城乡差距出现了由高到低,然后直线上升的过程。根据笔者计算的结果,1984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最小,是2.49。这个情况和国内许多学者得出的结论一样,只不过他们得到的数据都偏小,但这个数据可能更接近社会的评价,这也和我国经济改革的背景分不开。因为我国的改革是以农村为突破口,至八十年代中期,农村生产力几乎全部释放,同时改革的阵地也逐渐由农村转移到城市,所以此时是我国城乡差距最小的时候。1997~1999年城乡收入差距已经超过5,最高达5.84;2000年和2001有所回落。这主要是2000年我国农村人口由1999年的8.702亿降到8.074亿,将近7千万的农村人口突然之间变成城市人口。

人口数量的城乡分布是影响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因为城乡人口结构的变化将会很大程度地影响城乡人均资源占有量。1999年我国农业产值在总产值中的比重为17.7%,而就业比重依然高达50.1%。根据库兹涅茨的统计分析,当人均GDP达到500美元时,第一产业的就业比重为31.4%。可见,是我国农业劳动力比重过大导致农业相对劳动生产率过低。2002年我国人均GDP已达980美元,而第一产业相对劳动生产率仅0.38,第一产业相对劳动生产率与二三产业相对劳动生产率之比仅为0.24。这里我们也可以参考美国:美国的农村人口和农业的产值基本上是同比例下降的。“2000年美国农民从业比例为2%左右,而农业占GDP的比重也在2%左右”,基本上实现了等量劳动力创造出等量GDP的均衡局面。任何一个国家,如果各个产业的人口与GDP占不到他们的相应份额,必然要形成收入差距。缩小这种差距的力量,主要是靠市场推动的人口流动;而我国目前人口流动的管道基本上是堵塞的。政府一方面想要缩小这种差距,而另一方面却在做着扩大差距的事情。这样,事实上就使“缩小城乡差距”成为一句空话。如果按照美国的从业人口和GDP比重,2002年我国12.84亿人口,按20%的农村人口应是2.58亿,考虑到农民进城的冲击,至少得3亿农民需要转移。

二、不同行业之间的劳动力收入分配差别

劳动力市场分割,导致了行业之间同工不同酬的劳动报酬收入分配差别。在目前的我国,行业之间也没有形成统一、开放的竞争型劳动力市场。行业收入差距主要出现在垄断性行业和竞争性行业之间,垄断性行业利用其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获得垄断利润。由于垄断性行业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和国家监管缺位,这就使得大部分垄断利润在行业内部从业人员之间进行分配,从而使垄断性行业的劳动力价格远远高于竞争性行业。垄断性行业的劳动力市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行业中的企业在招募劳动力时,一般是优先考虑内部人的亲属或其他与企业经营关系密切的人(如政府官员的亲属),而其他劳动力则很难从竞争性行业流动到垄断性行业,从而行业间的收入差距很难通过劳动力的流动得以缩小。1998年我国最高行业的平均工资为10,633元,最低行业的平均工资为4,528元,相差6,105元,极值比2.35。根据蔡继明的研究:2001年我国部分垄断行业的不合理收入已经占到其总收入的40%。我国垄断行业高工资、高福利状况的存在,说明城镇内部不同行业的劳动力市场仍然处于相互分割的状态,缺乏必要的竞争性和流动性。垄断行业在缺乏适当约束机制的条件下,将垄断收益大量地分配给职工个人,形成这些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如金融保险业、城市供应业、邮电通信业和房地产等行业。这既是市场化不够、市场机制不健全的结果,也是国家对这些企业监督管理不力甚至是政府过度保护的结果。(表1)

垄断行业的不合理收入来自于垄断行业就业劳动力的资源占有上。所谓资源占有优势,就是拥有获得额外利润的条件。但问题在于这个资源并不是企业的,更不是个人的,而是国家的。所以,额外的利润理所当然应当归国家,而不能谁占有公共资源,谁就用来优先为自己谋利,否则就事实上造成了对国有资产的侵蚀。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收入控制,不仅是为了避免收入失控造成分配不公,破坏社会公平,更是对国有资产实施监控,防止企业通过无限制的工资收入增长,悄然攫走利润,侵蚀国有资产。“一些垄断性较强的国有企业集团,依靠多年国家投入形成的雄厚基础和垄断优势,将超额利润以各种形式转化为工资或工资外收入,但缺乏真正的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职工平均货币收入及福利等,明显高于其他行业。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是体制转型太慢,社会资源、政策分配不均衡,市场竞争不公平,既得利益集团利用其掌握的社会资源、财力去垄断市场和影响政策,维护自身的特殊利益,其社会负面效应将会不断增大”。由于国有企业就业人员自然就是城市就业人员,因此由垄断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不仅形成了行业差距,而且对城乡差距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

三、地区之间的劳动力收入分配差别

劳动力市场分割,同样导致了地区间劳动力的收入差别。

改革开放初期,部分地区由于具有优良的地理位置、优惠的财税政策等优势,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快速增加。这类经济发达地区劳动力市场需求的迅速增加,导致劳动力的价格出现上涨,使得该地区居民的工资收入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为了保障本地区居民较高的劳动力价格,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往往以各种形式设置劳动力流动障碍,从而减少外来劳动力的供给。这些障碍包括招工时户口的限制、外来人口在当地落户的限制、外来人口在享受社会服务(如子女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安全)方面的困难等。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早期的经济发达地区又凭借更好的基础设施、更完善的公共服务等优势促进了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又进一步拉大了其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工资收入差距。

1949~1978年以现价计算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东西部之比为7.08:7.52。西部地区快于东部地区0.44个百分点。到1978年,东、西部年劳动力人均收入差距缩小到200元左右;而1979~1995年的17年间,按可比价格计算,我国东部经济年均增长速度为12.8%左右,西部增长速度为8.7%,东部地区经济增长速度高出西部地区4.1个百分点。致使一度缩小的地区差距又呈拉大之势。在近几年的国内生产总值比率中,东部地区占65%以上,西部地区仅占15%左右,而东西部地区人口大致相当。在全国人均创造国内生产总值中,东部地区超过平均数4倍以上,西部地区只有平均数的一半左右。东西部地区农民收入的地区差距也进一步拉大。1978年东西部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不相上下,1998年东部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3,600元,是西部地区的3倍多。

第3篇:竞争性劳动力市场范文

关键词:最低工资;收入分配;就业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一、导言

最低工资制度是由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对经济实行宏观控制与调节,确保公平分配,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的一项有关最低工资问题的立法和管理制度。最低工资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目前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以及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以立法形式确立并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可以说,最低工资制度已成为世界通行的做法。

在我国传统的经济体制中,国家没有最低工资的明确规定,而是实际上表现为等级工资中的起点工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迫切要求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我国原劳动部于1993年就已《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开始建立最低工资制度。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确立了这项制度在我国的基本法律地位。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劳动法》中,规定了在我国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具体内容。此后,最低工资标准几乎每两年提高一次,有些地区甚至每年调整一次,直到2008年新法则规定了明确的调整频率和方法才稳定下来。

二、最低工资制度在劳动力市场上引起的争论

传统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最低工资制度会扰乱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减少就业,从而提高失业率。但也有理论认为,最低工资制度在产生减少就业的效应的同时,也会生成扩张就业的效应,进而两种效应相互抵消。

1946年斯蒂格勒在《最低工资立法经济学》中指出,最低工资制度不仅不能对减轻贫困起到作用,反而会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加剧失业。此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认同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一种干扰。在其众多相关经济理论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竞争性的劳动供求模型。此模型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所有部门都被最低工资制度覆盖的情况;二是同时存在被最低工资覆盖的部门和未被最低工资覆盖的部门。首先说明所有部门都被最低工资制度覆盖的情况。在雇主(用人单位)追求利润最大化情况下,它必须使其边际劳动成本(指因为新雇佣一名工人需要多支付的劳动成本)等于其边际收益产品(指由于新雇佣一名工人所增加的收益)。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用人单位是劳动力价格的接受者,即市场通行工资的接受者,因此,市场通行工资即是边际劳动成本;其次说明同时存在被最低工资覆盖的部门和未被最低工资覆盖的部门的情况。在被覆盖的部门中由于存在最低工资制度,可能会造成一部分人的失业。这一部分人只能是转移到没有被覆盖的部门去就业。综合上面两种观点,这些学者认为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行会导致就业的减少或就业增长率的降低。

然而,继斯蒂格勒之后,一些学者不断深化竞争的劳动供求模型,对最低工资制度与失业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观点。与斯蒂格勒不同的是,这些新的理论模型解释了,尽管最低工资制度可能会产生一种减少就业的效应,但同时也会生成一种扩张就业的效应,所以不会导致失业率的增加。基于这类解释的理论模型包括:竞争性市场中的冲击效应,效率工资理论和企业反应模型。

三、我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效应

有关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讨论从15年前就一直存在,最近一段时间,伴随新法的实施,有关讨论更是向白热化发展,这表明社会各界在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同时。越来越关心收入分配问题。重视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但是,由于相关人士对情况了解不全面、不深入,并且所处的角度不同,在一些认识问题上难免产生纷争。充分认识最低工资制度,发挥其积极作用。尽量减弱其消极影响,对我国这样一个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至关重要。而我国的经济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不能简单地把西方经典理论模型生搬硬套地用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

我国尚未形成劳动力自由市场,劳资双方力量悬殊。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不成熟、不完善,如劳动力不能实现自由流动、市场信息不对称、供求双方力量极度不平衡,等等。劳工没有组织化,社会没有保障化,国家不是完全法制化,我国形成劳动力自由市场的基础条件尚不成熟。在劳动力市场上,资方(企业方)的力量远远大于劳动者的一方,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根本没有议价的能力。工资的高低完全由企业来决定。所以,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上的工资率不是由供求双方均衡而共同决定的均衡工资。

2004年3月颁布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在第一条中明确写到:“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说到底,实行最低工资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低收入人群的利益,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需要。我国“十五”时期平均贫困人口2,724万人,但是贫困标准过低,按照中国扶贫基金会的看法,低收入人口应为6,000万人。另外,属于城市贫困人口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的人数不低于4,000万人。这样算来,我国的贫困人口数已经超过10,000万人。在今天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本就是弱者,而低收入的贫困人口更是弱者中的弱者。

第4篇:竞争性劳动力市场范文

(一)就业服务的职能初级且不完善,难以满足变化的劳动力市场的要求

我国当前的就业服务职能局限在单一的岗位匹配、简单的职业指导。但大多数失业者文化水平低、缺乏市场需求的劳动技能,或对自身职业能力缺乏了解,或心理脆弱等,低层次的服务无法满足他们的真正需求。就业服务职能的不完善还体现在地区、群体差别。我国沿海发达地区的就业服务体系非常发达,形成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样化服务体系,能够灵活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就业服务还留有很深的计划烙印,服务僵化,政府垄断,而这些地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贫困人口相对较多,他们迫切的求职需求难以满足。

(二)营利性型服务驱逐非营利的现象普遍

就业服务产品种类繁多,有公益性较强的,也有可营利的。由于这些职能没有得到科学划分,致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能、财务管理等时无法实行归口管理。一方面在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下承担免费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求职服务,另一方面又开展营利性的劳务市场业务。趋利机制使得服务机构更偏好于提供可收费的服务产品,而对难以获利的服务产品不愿提供,即使在政府强制要求下,也不过是聊以塞责而已,服务的质量因而难以得到保证。

(三)管理僵化,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难以有效协调

公共就业服务的各项职能之间的相关性非常强。例如,短期化的职业介绍往往需要长期持续性的就业计划予以支持,而个性化的求职帮助又会成为进入培训、再培训和创业计划的关键。这需要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例如,我国针对下岗职工开展的社区就业服务,创造的岗位涉及规划、城建、卫生、公安、工商、税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支持。由于对这些部门之间的职责界定不清,服务重叠,经常发生矛盾,阻碍了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

(四)与私人组织合作能力低,难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供给的竞争性市场

就业服务需求具有多层次、多元化特点。就服务强度来看,有自助服务、一般服务和强化服务;就服务层次来看,有全国性劳动力调配、市场信息的传播和就业政策的解释,也有地方辖区的就业安排和指导;就服务主体来看,有政府行政性就业机构、民间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这样,就业服务格局才能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但是,我国当前的就业服务市场基本还是政府为主导的垄断格局,运行效率低下,同时民间机构力量弱小且不规范,二者难以有效合作,限制了就业服务功效的发挥。

二、制度安排的思路——基于公共品理论的策略选择

从上述问题来看,其症结的根源在于缺乏对公共就业服务内涵的全面、细致的把握。理论认识上的模糊使得制度安排的具体工作难以向纵深发展,阻碍了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成功构建。由此,必须对公共就业服务这一特殊的公共品做全面的分析,在此基础上选择制度构建的具体策略。

(一)公共就业服务产品的特性

尽管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安排、任务、战略和组织在不同的国家千差万别,但各种职能服务产品却有许多共同的基础。下面以国际劳动组织公认的四项基本职能为支点(如表-1所示),具体分析服务产品的特性。

1.职业介绍)——职业中介的市场化和个性化服务的公益性同时加强。职业介绍是公共就业服务的最基本职能,目的是为求职者和空缺岗位进行撮合。不管在我国还是西方国家,该职能的特性都经历了一个从政府垄断的纯公共品到多元化供给主体的市场化过程。该职能的市场化表现在互联网技术的载体之下的自助服务的普及。求职者可以利用各种自助设施进行工作的查询而不再过多依赖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对于雇主而言,互联网可以为他们解决最通常的劳动力供给的需要。这些都意味着普通的职业介绍职能弱化,而高质量的职业介绍市场化能力很强,一般由私人职业介绍机构来承担。互联网技术在弱化政府某些职责的同时,针对弱势群体的个性化服务使公益性得以继续体现,这表现在对无法或不能利用自助设施的弱势群体、对不熟悉求职择业的人以及长期失业的人员进行个别辅导。

2.劳动力市场调整计划——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供给。失业的持续增长和劳动力市场的瞬息万变,使岗位匹配、直接创造和维持就业岗位等传统就业服务职能难以满足宏观势态发展的要求。因此,劳动力市场调整计划出现,并在很多国家成为替代职业介绍基本职能的主要职能。目的是利用政府干预的方式对劳动力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失衡状况作出调整,创造一种有利于劳动力市场开发新岗位的环境,以弥补政府在维持现有就业机会、创造持续性岗位中能力的不足。具体调整计划包括求职帮助、培训和教育计划、直接创造工作岗位和工作经验,以及其他各种综合计划。这些纵深领域的服务意味着服务受益群体的分化和范围的缩小,通常以小组甚至是一对一的方式出现。这些调整计划的种类繁多,有公益性较强的服务,也有需要收费的个性化服务,由服务受益群体的不同特性决定。由于劳动力市场中弱势群体占大多数,需要政府在多元化供给中把持其主导地位。诸如教育和培训一类的服务产品更多是由私人办学机构来提供,因此政府必须与这些机构建立亲密的合作关系,通过外包、特许经营或者“代用券”制度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现与私人机构的合作。

3.管理失业补贴——消极的政府就业政策。失业补贴作为消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公共就业服务需要对其提供三种服务:提供求职帮助或再就业服务;持续资格认证与求职认证;对失业补贴计划的总体管理。为平衡失业补贴的消极作用,帮助领取失业补贴的人员尽快重新就业,需要对其提供求职帮助,如制定求职计划、接受教育培训等,以作为继续领取补贴的条件。这要求失业补贴与其他职能特别是劳动力调整计划密切配合,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至少在补贴管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和地方一级的一站式服务机构之间保持这种关系。

4.开发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政府和私营机构共同参与的竞争。劳动力市场信息开发职能对消除失业是间接性的,但它是自助服务最主要的信息提供者,这也决定了该职能的公益性。这一性质要求公共就业服务从全国范围搜集、加工、解释并劳动力市场信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但对信息的需求也造就了私营市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是唯一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政府和私营机构共同参与的竞争。

(二)公共就业服务中政府职责的界定

对公共就业服务产品性质的分析,初步明确了政府的职责。这些服务的强度随受益群体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别,要想进一步明确公共就业各项服务的强度和界限,需要对受益群体的特性做详细分析。

公共就业服务的客户群体可以分为六大类:新失业者:长期失业者;新进入劳动力市场者;企业富余人员;残疾人、农民工、妇女群体;想提高生活标准的已就业者(如表-2所示)。其中,新失业者是指原本有工作但因技能落后、所在单位关闭或者某些个人因素被抛入失业大军,这些人缺乏渡过失业历程的经验,往往精神沮丧、求职迷茫,公共就业服务需要对其提供小范围的求职帮助,教授求职技巧,提高求职信心,或者提供培训使他们获得新的技能。对长期失业者而言,他们往往经历屡次失业打击,学习能力较差,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再就业障碍,是最难也是最需要帮助的群体。需要实行“个案管理方法”,提供特殊就业咨询,制定长期就业扶持计划,进行持续追踪调查。这一职能在很多国家都得到了细致纵深的发展。对于新进入劳动力市场者,通常指应届毕业学生,他们掌握了最新的技能,但由于年轻而缺乏对职业的了解,公共就业服务除了对其提供职业介绍、求职咨询等外,应提供针对学生特点的直接创业计划,使他们尽快融入市场,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企业富余人员在我国表现为下岗职工群体,他们一般技能落后,年龄较大,知识水平较低,需要接受再培训和教育,掌握新的技能,或者提供创业计划,直接创造就业岗位实现就业。对残疾人、农民工和妇女这些比较特殊的失业群体,需要公共就业服务提供个性化或小组范围的深入咨询和教育培训,提出针对他们自身特点的就业帮助。对想提高生活标准的已就业者,可以通过收费的方式予以提供或完全交由私营机构。

通过表-2的分析,公共就业服务要承担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劳动力调整计划中,对于不同群体的服务强度有很大的差别。职业介绍一般通过自助方式实现,受益群体数量和规模也最大,是最低层次的服务;个性化服务或强化服务需要对求职者的技能、能力和兴趣等进行评估,提供有针对,对工作人员素质的要求很高,需要较高层级的机构配合;这些评估会成为进入培训、再培训和创业计划的关键,而培训一类的最高层级服务需要更高级次的政府机构统一调配,使其能与私人办学机构顺利合作。

三、完善我国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要想成功构建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平衡劳动力市场供需失衡的矛盾,降低失业率,实现和谐社会,必须完善这四大职能,并根据各职能的性质改善、调整就业机构的管理运行体制,建立起多层次、多主体、多样化的就业服务制度体系,使公共就业服务的功效得以最大发挥。

(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就业服务体系

1.建立统一的标准化的服务流程,为求职者服务。大多数公共就业服务的客户群体所需要的求职帮助可以利用自助服务设施自行完成,互联网的普及使这一职能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瑞典每个月通过互联网进入公共就业服务的人数相当于劳动力总数的6%。自助服务成为最基础、最活跃的服务。新技术的普及要求对该层次的服务建立统一的标准化服务,便于监督管理和高效率服务。统一的标准化服务还体现在一站式服务中心的建立,将求职帮助、就业咨询、职业分配、帮助填写失业保险申领表、教育和培训机会的信息获取等职能整合在同一场所中,确保计划和服务的一体化和综合性,使客户普遍得到服务。

2.为失业者提供一般服务。一般服务是对自助服务的补充和拓展。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弱化了传统的职业中介职能,转向提供更多的就业咨询和指导,诸如组织求职技巧的讲习班、大型职业招聘会、帮助求职者了解自己能力的职业指导、制定失业者连续性的扶持计划等一对一的深入咨询服务等。这些咨询和指导往往与职业匹配服务相结合,同时它也为求职者接受后期的教育和培训提供了指引。培训和教育使缺乏技能的人掌握新的技术,提供的方式有很多,如脱产和教室课程、在岗培训或二者结合,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随时调整。这些调整计划对帮助失业者提高就业能力、克服再就业障碍,重新融入工作环境效果明显。

3.针对特定群体,提供特殊的强化服务。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劣势群体,包括年龄偏大、知识水平偏低、屡次就业失败的国企下岗职工、缺乏劳动技能的农民工、残疾人、妇女群体,以及因吸毒、酗酒、育婴、债务等个人问题而失业的群体等。对这些群体的就业帮助是公共就业服务公益性的集中体现。针对该群体的特性,需要发展特殊服务。(1)特殊就业咨询。需要针对他们的心理特点提供深入面谈,进行行业测试,推荐职业,甚至陪伴他们面试求职。这需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并与社会救助等服务相配合。(2)培训教育。但因为这些群体的学习能力相对较低,培训教育比较困难,成效不显着。(3)直接创业计划。提供直接的就业岗位通常是针对该群体最直接的需要提供有效的求职帮助。一般要借助于社区、街道、中小企业等提供一些临时性、短期的岗位,建立非正规就业体系,政府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甚至直接参与岗位的创造,使该职能成为一项帮助弱势就业群体的基本社会保障“安全网”。

(二)构建合理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模式

1.权力下放,建立多中心的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一种专业性、地方性较强的公益机构,应当采取政事分开、自主管理的模式,地方服务机构有自己相对自主的权利,形成在政府委托之下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在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大力开展地方机构,充分利用地方的信息优势,密切与用工单位的合作关系,根据当地的经济结构、就业结构灵活提供服务。(1)专业性设置。针对不同的服务群体,设置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心、进城务工农民就业中心、青年就业中心、临时就业中心等,充分发挥专业化优势。(2)地区性设置。根据不同地区劳动力市场人口密集度、供需状况等设置社区就业服务中心,并采取多元化主体的供给模式,由政府机构、私营组织以及非营利性组织共同参与,充分发挥信息优势,根据辖区劳动力市场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当然,保证这些服务中心之间的交流合作,政府必须承担起统一协调的职能,抵消结构调整对整个劳动力市场的负面影响,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2.部门整合,加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合作。实现就业或再就业是一项涉及众多政府职能部门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予以充分支持。(1)通过电子政务的建设使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实现横向对接,协同开展工作,联动办理业务,使求职者可以享受到全方位的服务。(2)建立专业化就业市场,搭建纵向的统一就业体系,使部、省厅及区(县)、街道、社区连接,确保就业政策颁布实施、就业服务开展的连贯性和准确性。

3.打破政府垄断,提供竞争性的就业服务。就业服务领域需求的多样化为私营机构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要求政府必须打破垄断,主动与私营机构合作,建立竞争性的就业服务体系。(1)开发劳动力市场信息;(2)劳动力教育和培训;(3)可以有效监控的服务,如失业保险的管理、失业人员的管理等。可以采取的契约合作模式有外包、市场测试、“代用券制度”,以及纯粹的私有化。政府要根据不同的就业服务公益性强弱,承担起相应的职责。对公益性较强的服务在外包过程中,政府要予以资金支持,严格监控,保证弱势群体能够免费获得公平、公正的服务。

[参考文献]

第5篇:竞争性劳动力市场范文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分割

中图分类号:F24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20-0266-01

一、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研究的理论演进

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是与劳动力市场分割相对应的概念。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可以由价格机制实行充分调节的统一体。劳动力的买卖可以在这里实现平等的交换,工资决定了劳动力供给的平衡。传统劳动力市场理论的研究是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前提下进行的,完全竞争条件下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结果便是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所以根本就不会存在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问题。但随着社会的变迁、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观点提出质疑。

从20世纪中期开始,很多学者发现对一些劳动力市场出现的问题如歧视、贫穷、劳动力流动障碍等的解释,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往往无能为力。于是很多学者转而把视角定位在制度和社会因素对劳动报酬和就业的影响上,并于70年代形成了一个新的理论―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应生水起,从而使得劳动力市场一体化问题逐渐得到理论界的重视,逐渐成为劳动经济学研究的前沿问题之一。

所谓的劳动力市场一体化,主要就是要修复劳动力市场的功能,这必然要打破现今这种分割的局面,减少行政力量对市场的干预,增强市场活力。

二、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现状

(一)分割现状

就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分割状况看,既有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所述的正式劳动力市场与非正式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同时也有城乡分割、地区分割、所有制分割以及行业分割等。同时这些分割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之间相互渗透,从而使劳动力市场呈现出一个复杂的多重分割的格局。

1.制度性分割。制度性分割主要包括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不同体制的部门之间的分割等。

2.内部劳动力市场与外部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中国一级劳动力市场与二级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分割趋势日益显现,由正规企业、行政机关和公共部门的管理人员、职员所组成的一级劳动力市场与这些部门之外的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分化越来越明显。

3.行业间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古典经济学假定劳动力市场是一元化的和统一的,劳动力具有同质性。但实际上,经济结构是复杂的,不同的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其生产效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工资决定的方式也不相同,因而即便人力资本积累相同,所获得收入也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

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和特定的制度设计以及制度的惯性密切相关,也有学者认为市场本身的运行也有一定的影响。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种种分割必然是对劳动力市场竞争原则的否定,严重影响劳动力资源配置和劳动效率的发挥。借鉴国际经验来看,虽然不能完全消除市场分割,但是政府可以减少行政干预和改革缺乏效率的制度安排,以此来培育市场机制,逐步建立一个统一的,具有弹性的、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

(二)分割的影响

1.对人力资本积累的制约

在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上,人力资本投资会受到来自投资回报方面的制约,从而使得人力资本的积累总量受到影响。在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上,由于劳动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回报,会倾向于减少人力资本的投资。这种投资包括正规教育、在职培训和流动。

2.对就业增长的制约

一级劳动力市场上高于市场出清水平的工资率抑制了厂商增加雇员的动力,同时,在一级劳动力市场上失去工作的的劳动者亦不愿到二级劳动力市场上就业造成的自愿失业。最后信息搜寻障碍导致的摩擦性失业。

3.收入差距、社会不平等

将一个经济体系的不同部分切割开来,各个不同的部分自我循环,而且还可能出现强势集团对弱势集团生产剩余的占有,这是导致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收入分配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即便不能说一级市场上的高收入导致了二级市场上的低工资,但可以确定地说,弥合两个层级市场的分割有助于降低劳动者收入水平的差距。

三、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思考

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要从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角度出发,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通过改革创新,利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的调控手段,打破这种分割的局面。政策保障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使劳动力能够根据市场的需要合理的流动。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一)户籍制度改革

作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户籍制度在计划经济时代是隔绝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主要障碍。由于我国目前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还较为悬殊,且在今后相当一长的时期内还将继续存在,近期内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户籍制度难度较大。户口迁移政策的放宽,要从我国实际出发,按照尽可能降低改革成本,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培育劳动力市场的必要条件。社会保障为劳动力供求双方自由进入劳动力市场解除了后顾之忧。

由于非市场性因素的普遍存在,政府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城市就业和福利保障的保护程度。用人单位通过压低工资水平或不承担外来民工其他福利保障支出而获得比雇用城市本地劳动力更高的利润,这既加剧了城市劳动力的就业难度,也成为完善一体化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主要障碍。

(三)培育市场中介组织

培育市场中介组织,能够减少信息的不对称,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进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中介服务要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联网,从传统的介绍工作,向上下游延伸。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市场培育。政府对劳动力市场中介的发展,应定位于宏观指导、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劳动力市场中介行业协会建设和进入、退出机制建设,促进行业规范、自律;加强对劳动力市场中介机构的绩效考核,通过绩效测评与管理改革,改善中介组织的市场服务水平。总的来说,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培育要达到有效传递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和产业之间的供求状况和信号的能力。

(四)人力资本的投资

经验证明,劳动力素质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关系极大。提升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水平,有助于提高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流动能力,对于打破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具有重要意义。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职能培训更是重点,我们要根据农村劳动力的素质状况做好就业职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增强劳动力的就业竞争力。在一些部门和地方相继推出对农民工文化和技术水平种种要求的情况下,政府应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工培训的力度,否则农民工将很难跨越这道门槛。

四、结语

在进行以上改革的同时,政府要对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政策上有所倾斜,主要有发展第三产业、和发展乡镇企业等。另外,各种政策层面的改革要注意相互间的衔接,各种配套改革要并行不悖。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需循序渐进,首先在发达地区探讨建立区域性劳动力市场的机制,实现区域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在若干这样区域市场建立且充分运作基础上逐步扩展,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第6篇:竞争性劳动力市场范文

首先,中国的“一胎制”生育政策加速了劳动力供给减少的趋势。一个经济体,即便以简单的生产和消费来看,没有充足劳动力的老龄化社会,不管是生产还是消费都难以支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一胎制”使得大量女婴被流产,造成儿童性别比例失调。尽管目前放开了全面二胎,但这种几十年累积的性别偏差不会一下子消失,纠偏或许要花更久的时间。

其次,城乡之间的儿童命运迥异。农村出生的儿童要向上流动,往往只能通过教育等少数有限的渠道,而且向上流动的渠道正在收紧。从高等教育来看,顶尖高校录取的学生中来自农村的学生比例逐步降低。尽管城市化影响了部分农村孩子成为城里人,但总体上城市化的增速幅度远小于重点高校农村学生比率的降幅。

最后,是中国的城乡差距已经呈现代际之间固化的趋势。也就是说,穷人的孩子一开始就输在起跑线上,而且他们没有什么机会赶上去。很基础的一点是,穷人孩子的身体健康水平比不上富裕人家的孩子。

进一步说,即便有高考方面的照顾政策,能给予农村贫困家庭的孩子更多机会,但这些孩子能否真正把握住机会,答案恐怕不容乐观。举例来说,一个农村贫困家庭出来的孩子,在出生和成长阶段营养水平就低,那么其学习质量就会受到影响。城里富裕家庭的孩子甚至可以吃“滋补品”,但农村贫困家庭的孩子恐怕连基本品都难以得到保证。

第7篇:竞争性劳动力市场范文

关键词 大学生 就业 影响因素 市场需求

一、前言

近些年来,大学生的就业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大学生就业难这一现状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针对这个问题,各行各业都有着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大学生就业难,到底难在什么地方,其影响因素有哪些,造成这些因素的具体原因又有那些,为此许多专家学者展开了比较广泛的研究,并都有自己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客观反映了中国现在大学毕业生再就业方面的各种问题。

二、影响大学生就业的因素分析

(一)就业能力。

就业能力是求职者本人、高等教育、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作用的产物。究其本质是适应于不同工作场所需要的通用能力,满足于不同工作场所的共同需要。根据就业能力结构的内涵,就业能力的开发包括就业人格的塑造,社会兼容度的拓展及职业形象的提升三个层次。就业能力的一般结构和实质内涵从根本上说,旨在提高求职竞争优势的就业能力结构模型,首先应该立足于使加入劳动者队伍的每个人都具有动态的适应环境的能力,并以劳动力市场为导向采取行动,从而使劳动力队伍能够适应就业无边界时代的劳动力市场需求。不过,就业能力建设并不是解决当前劳动力市场问题的灵丹妙药,它不能代替其他改善大学生就业市场状况的政策措施,而应与之配套进行。就业者的能力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以保障自己的优势。

(二)劳动市场里的雇佣歧视问题。

就现阶段的人才市场情况来看,歧视问题不在少数。山东财政学院的黄梓洋在《劳动力市场歧视的分析及对策》的文章中给我们定义了歧视的概念:歧视是指相同的人(事)被不平等地对待或者不同的人(事)受到同等的对待。并进一步说明:“劳动力市场歧视通常有三个来源:其一来源于个体的歧视偏好,由于这种人不喜欢与某些特定人群中的成员打交道而产生的歧视;其二来源于统计性的选择,雇主将某种先入为主的群体特征强加在个体身上引起的歧视;其三来源于非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力量,由某种制度、约定俗成形成的歧视。” 我认为劳动力市场歧视的现状:1.劳动力市场中的地域歧视;2.劳动力市场的行业歧视;3.劳动力年龄、性别的歧视;4.在社会保障及福利方面对农民工的歧视等。

(三)大学生就业观念。

中国大学分遍及各个城市,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学校,形成了不同的氛围。大学生在不同的情况下,形成了形形的就业观念。部分大学生向往中国的大城市,像上海、北京、深圳以及沿海等发达城市,部分学生向往国家公务员,部分学生对就业的工资条件等要求不同等。据调查显示很多大学生向往环境好工资高,这样又是瓶颈式就业,无形中又会给大学生就业带来很大的竞争力。

(四)家庭社会背景。

家庭情况的不同对大学生就业有不可忽视的影响。来自东南大学的周宇和尤一在《大学生就业与家庭背景的调查与分析》对家庭背景做了如下解释:家庭背景是一个含糊而且内涵宽泛的概念,包括父母的职业、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受教育水平、家庭人口数量和结构、家庭所在地、种族、民族等。其中有这样的调查结果:家庭背景对毕业生的就业起薪都有着影响,即越高社会阶层的子女获得的工作状况越好,就业的起薪也较高;随着时间的逐步推移,家庭背景在子女就业状况中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当2005年毕业生中父亲职位为行政管理人员的毕业生的平均起薪最高,而父亲职位为农民的毕业生的平均起薪最低,两者的差异不足400元。而当2008毕业生中,父亲职位为行政管理人员的毕业生与父亲职位为农民的差距已经扩大到900元以上。这说明家庭背景对学生就业有很大的影响。

(五)人才的输出量大于劳动市场需求量。

有关于2009年的统计表明,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总数达611万人。截至当年的7月1日,已有415万高校毕业生落实去向,与去年同期相比就业人数增加44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68%,同比基本持平。按照这种情况,我国每一年将有很多学生毕业就面临失业。一方面,本科毕业已经是大众化趋势,毕业生走向也必然会是大众化趋势。

(六)大学生面对就业关于心理方面的问题。

来自莆田学院的吴振宇在《当代大学生就业心理的表现与对策》中说道:近年来,我国的大学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导致我国大学生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大,在大学生面对巨大的就业压力时,他们中很多人都普遍出现了诸如缺乏自信、紧张焦虑、自暴自弃等等消极的心理。这些心理问题不仅严重的影响大学生的顺利就业而且也严重危害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可见就业的压力给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三、应对困难的对策

就目前中国的国情来看,大学生所遇到的就业问题基本就囊括在了以上六条问题里面。无论如何,就业难是擺在当今大学生面前的不得不迈的坎。面对就业困难大学生需要掌握的不但有技术还要有责任心,团结精神,懂得处事为人。大学生要衡量自身的情况,掌握整体就业动向,规划好自己的目标,有的放矢,不盲目不跟风,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国家近几年也出台了很多政策来缓解就业压力,刚进入社会当求先工作再来找工作,试着将自己的目标阵地转移到相对落后一点的地方,先从基层做起,一步一步来。也可以结合自身的文化发展水平到专门的培训机构学习更加专业的操作技能,做到才尽其用。

参考文献:

[1]贾利军.关于大学生就业能力的全系分析[J].华东师范大学,2007,03.

第8篇:竞争性劳动力市场范文

一、当前40岁以上大龄农民工现状

(一)数量庞大

从总量上讲,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供给仍然是供给大于需求。但是,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30岁以下的农村劳动力供求日趋紧张,农村新增劳动力呈明显下降趋势。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依然庞大,主要以40岁以上的大龄农民工为主,大约1亿人左右,且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省区。

(二)劳动技能简单

目前,40岁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低,劳动技能简单,很少接受过技能培训。根据2011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显示,40岁之上的农村大龄劳动力平均文化程度为初中及初中以下,他们的知识、技能往往与市场需求不适应。

(三)转移就业难

目前,劳动力市场上企业争夺最激烈,是指特定年龄层的农民工,即16—35岁的农民工,很多40岁以上的农民工被阻拦在劳动力市场的大门之外。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报告及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报告等数据推算,在劳动力市场上,40岁以下的农民工占了约85%左右。在劳动力大规模流动和转移的条件下,农村目前仍存在的剩余劳动力主要是40岁以上的农民工。可见,数量庞大的40岁以上的农村大龄劳动力被闲置,得不到应有的开发和使用。

二、“民工荒”问题分析

造成“民工荒”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两方面:

求职方挑剔。大约一亿多人的新生代农民工已是产业工人的主体,其行为方式日趋城市化,对工作的时间、薪酬、闲暇娱乐、社会保障、人格尊严和社交归属等有了更高的追求,诉求日益增多,动辄就用脚“投票”,导致企业用工难。

用工方挑剔。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民工的就业领域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且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和加工业及服务业。这些劳动密集型行业基本上都属于充分竞争性企业,利润空间有限。这些行业多数工作技术含量低,是简单的重复性劳作,普工能够产生的利润很少,主要依靠薄利多销。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需要从业者在单位时间内生产更多的产品,或者是延长劳动时间以生产更多的产品来产生利润。如此,则对从业者的视力、体力、精力、耐力及身体协调性、反应敏捷度和精准度、熟练度有较高的要求。所以,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招工时,将招工的年龄范围控制在18—35岁左右。根据调查,目前外出务工人员以青壮年为主,平均年龄28.6岁,16—30岁的农民工占61.3%,40岁以上的农民工仅占15.5%。同时,随着国家劳动规章的逐步健全,农民工8小时工作制施行又会释放出一些岗位需求,这些岗位“空缺”又需要大量的18—35岁的农民工来填补,而这个年龄段的农民工不是无限供给的。

第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都转移出去。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报告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关于流动人口的调查显示,目前30岁以下的农村劳动力有80%都转移出去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0年的调查显示,85%的村庄认为本村能够外出打工的青壮年劳动力都外出务工了。

第二,农村新增劳动力呈逐年递减趋势。虽然中国人口总量依然庞大,但是由于人口结构的变化,实际上农村新增劳动力呈逐年递减趋势,从2008年开始,每年新增的劳动力难以满足当年企业新开工的需求。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与劳动力供给高峰时相比,我国农民工后备力量,2008年以来减少了2000万人,增长速度不断下降。以人口大省河南、四川为例, 2007年河南新增劳动力200多万,到2011年,仅为100万出头。四川近三年来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规模仅在50万左右。“十二五”期间我国平均每年新增的劳动年龄人口将从“十一五”期间的741万人下降至312万人,其后则转为净减少。这是我国人口结构的一个重要变化。

综合以上两方面的情况来看,新增劳动力增长速度不断下降,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减少,企业用工年轻化,使得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基本消失怠尽。这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了两个极端的现象:

一方面,18—35岁是农民工就业的黄金年龄,一旦超过这个年龄段,很多农民工就“被迫”失去了竞争力,被非正常淘汰出城市劳动力市场,也限制了农村剩余大龄劳动力供给的空间,而18—35岁的农民工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进入绝对紧缺,用工荒将会呈常态化存在;另一方面,则是一亿多人的40岁以上的大龄农民工被闲置和浪费。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的调查显示,从年龄来看,18—25岁的农民工供需匹配度为30,26—35岁的供需匹配度为76,36岁以上的供需匹配度为6636,说明18—35岁的农民工供给不足,而36岁以上的农民工供给远超过企业需求。有学者进行过统计分析,认为企业若将招工年龄限制放宽到40—55周岁,民工供给数量会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3—5倍,这样就会使“民工荒”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

三、关于40岁以上大龄农民工分析

40岁,对于城市中的企业精英们而言,这正是他们走向事业巅峰的黄金年龄。但是,对于许多农民工而言,40岁却意味着他们在城镇打工生涯的终结。其实,40岁以上的大龄农民工也有自己的特点。

第9篇:竞争性劳动力市场范文

关键词 劳动社会学 劳动经济学 角度 原因

一、劳动社会学与劳动经济学看问题的不同角度

(一)从劳动社会学与劳动经济学的研究内容看两者角度的不同

在研究内容方面,劳动社会学将劳动者、劳动者行为、劳动关系、劳动组织、劳动制度和劳动社会过程作为研究内容,更加注重社会制度,社会规范,社会道德方面的角度,旨在揭示劳动社会的结构、功能及其运动规律的分支社会学。劳动社会又称产业社会,它具有以职业为中心的地位----角色系统,如总经理、经理、车间主任等等;有与职业活动相适应的价值----文化系统,如公司文化,企业精神等等,它正是一个内含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要素的社会综合体。而在劳动经济学中,与劳动社会学所研究的这一“社会综合体”所对应的则是劳动力市场,是一个产生物质与财富的世界。

学界对劳动经济学的定义和研究内容存在着不同的表达,但总体而言,基本方面都离不开劳动力的供求,离不开劳动力的市场,离不开劳动者的行为,以及离不开经济学的基本范畴:成本、受益和价格、基本的分析方法和资源配置优化的目标。因此,概括起来劳动经济学是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劳动力需求和供给的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和研究。简单来说,劳动经济学也可以表达为是对劳动市场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没有市场,或者说脱离了市场,真正意义上的劳动经济学就不复存在。从这点上不难看出,劳动经济学侧重于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社会效益以及经济发展方面。

由此可见,劳动社会学与劳动经济学在研究内容上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虽然劳动社会学和劳动经济学的研究内容都是围绕劳动领域的诸如劳动者、劳动者行为、劳动组织、劳动制度等一系列问题,但是看待问题和研究问题的侧重点及角度各有不同。

(二)劳动社会学与劳动经济学看问题角度不同的具体体现

下面举两个例子来具体说说劳动社会学与劳动经济学看问题的不同角度具体体现在哪些地方。

1.劳动者

劳动者作为劳动社会学和劳动经济学共同的研究对象,由于两个学科研究的视角不同,因此,劳动者在两个学科中的内含有很大的区别,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劳动经济学中用“劳动力”来代替“劳动者”更加合适。

(1)在劳动社会学中,劳动者是非同质的,是复杂的社会人,有着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特征。而在劳动经济学中劳动力被假设为是同质的,在一般的劳动经济学对劳动力的分析中,尽量把人简单化,它隐去了劳动力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特征,认为劳动力相互之间没有差别。

(2)“人是理性的,劳动力所表现出的行为都是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在劳动经济学中对劳动力的基本假设。劳动经济学中的劳动力总是出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理性地作出选择,但在劳动社会学中的劳动者相对而言就是非理性的,他们有各种各样不同的需要,有时甚至会感情用事,并且劳动者常常会受到社会规范和社会道德等的制约。所以说,劳动社会学中的劳动者比劳动经济学中的劳动力更加复杂,不过也显得更加真实而全面。

(3)社会学中的互动论认为,要理解社会的运动,只有通过理解人的社会行为,社会因人际互动而存在。由此可见,劳动社会学中强调劳动者与他人之间的互动。而在劳动经济学中的劳动力则被假设为个人主义者,不受他人影响,劳动经济学的重要任务在于揭示劳动力和各个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劳动力是相对独立的个体。

2.劳动者行为

在劳动社会学中的劳动行为就是与劳动者身份有关的行为。比如:劳动作业,生产管理,同事之间,上下级之间,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互动等等。由此看见,劳动者的行为是于周围的环境分不开的,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勒温(K.Lewin)就指出劳动者行为是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函数。也就是说,劳动者行为是劳动者个人的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劳动者的行为是由动机引发的 ,动机是由劳动者的内在需要唤起的,行为的具体表现要受到行为规范的制约。并且,劳动者通过劳动竞争、劳动冲突、劳动合作等方式产生互动。可见,劳动社会学中的劳动者行为是与外界分不开的,是复杂的,行为本身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和作用。

在劳动经济学的视角下,劳动行为考虑的是经济效益,是能够取得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并且劳动力都是理性的,劳动行为与决策不受他人影响。劳动行为决定于劳动力以尽可能少的智力和体力消耗获得尽可能多的劳动报酬,在劳动社会学中考虑的与周围环境的互动,如职业声望等并不是劳动行为考虑的因素。

二、劳动社会学与劳动经济学看问题角度不同的原因

在看待问题时,劳动社会学与劳动经济学之所以会产生不同的角度,究其原因,其中一个就是它们各自遵循的基本假设的不同。

在劳动社会学的视角下,无论是功能论,冲突论,还是互动论,都不难看出劳动者是复杂的社会人,具有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特征,具有不同的社会结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等等,具有一定的角色,总是与周围的环境产生相互作用,与他人产生互动,除了关心经济效益以外还关心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