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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团场失业保险制度实施情况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缴费率为参保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全部由企业承担。1999年1月颁布《失业保险条例》,缴费率提高至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参保单位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2%,参保职工缴纳本人工资的1%。近几年来失业保险在工交建商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充分发挥了保障失业人员生活、稳定社会的作用。自实行失业保险制度~U2007年以来各农牧团场也都按照规定每年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并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以许多团场不理解失业保险制度,认为失业保险是“杀富济贫”,以各种方式拖欠、抵制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出现了类似少报职工缴费基数等“失业保险少缴行为”。这些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认识上存在偏差,另一方面就是权利义务不对等造成的。
二、结合团场实际重新界定职工失业范围
根据现实情况,要切实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减轻团场负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随着团场经济结构的调整、精准农业的广泛应用、团场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尽管团场未与部分无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团场内部失业和隐形失业问题比较突出,团场失业和隐形失业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团场工交建商企业改制分流产生的失业;二是农牧一线职工由于年老和身体有病,未达到病退条件、但又无能力进行农业生产和土地承包形成的失业:三是农牧一线职工上年承包土地亏损,次年无钱承包土地形成的失业;四是团场部分新增劳动力无法就业而形成的失业(主要是团场职工子女、复转军人);五是产业结构调整产生的失业。各团场针对不同的人员采取不同的措施,保障其内部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如因病无能力承包土地人员,一般团场实行内部退养,由团场发生活费和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承包亏损职工发放部分生活费补助等,团场为以上人员每年所支付的费用一般均在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形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鉴于团场目前现状,兵团于2007年8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要求结合实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团场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完善团场失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政策措施。兵团结合团场的实际情况对团场失业人员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团场职工中,无论是否与团场解除劳动关系,只要有工作愿望,因病不能承包土地、因团场产业结构调整失去工作岗位、承包土地当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均视为团场失业人员。这是对现有失业保险制度框架的一次创新突破。
通过重新界定团场失业人员的范围,将团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部分丧失业劳动能力无法就业的职工;上年因承包亏损生活困难人员;由于产业结构调整转岗待岗人员等实际存在的失业人员和隐形失业人员纳入到兵团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在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另外对单位为“4555”“4858”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助。此项政策的实施为团场经济结构调整和职工转岗提供了有力的帮助,切实减轻了团场负担,解决了部分职工子女就业问题,团场缴纳失业保险金的积极性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为团场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有效化解团场诸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对进一步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1.遁当扩大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圈和覆盖面随着就业形式多元化,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城镇个体企业迅速发展,从事非正规就业人员越来越多,应将现行的只覆盖国有企业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到将包括集体企业、城镇个体企业等形式的企业逐步纳入到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之中。这既符合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也有利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打破所有制界限和城乡界限,使失业保险作为社会“安全网”和“稳压器”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2.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嗣囊率失业保险金的缴纳费率是统一规定的,无法体现企业失业率和其保险费缴纳之间的关系。对效益好失业率低的企业来说,因其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职工领取失业金,所以这些企业常常把缴纳保险费看作是对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的无偿补贴,使得这些企业不愿参加统筹失业保险。而反观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统一费率无疑助长其依赖思想。要改变这一现状,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不失为一种好办法。根据各行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低的费率来征收,能使失业率高的企业,放弃依赖思想,努力挖掘自身潜力,减少失业。
3.合理提高失业人员的待遇水平现行的失业保险的待遇水平偏低,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可以说所有的参保人员是统一的标准。但由于不同企业之间效益、个人收入不同,缴费基数有高有低,缴纳失业保险金也就有高有低,所以计算方法也存在不合理的因素。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计发失业金时应结合参保个人缴费基数适当拉开失业金支付标准差距,不能搞一刀切。或者统一企业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提高企业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金的积极性。
一、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因假期性质不同有所区别,分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所谓法定节假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年节假日,比如元旦、“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从2008年开始,又增加了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除夕四个重要的传统节日。而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每周的周休日,它是每周常规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比如今年5月1日劳动节)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其日或者小时工资的300%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事后补休、调休等方式替代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或因休息日调整来的假期(比如今年4月30日和5月2日)期间安排加班的,可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则应按不低于其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不低于其日或者小时工资的150%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法定节假日工作按加班处理。
具体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200%×加班天数,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8小时)×150%×加班小时数。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另外,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自愿加班”不一定都没有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即除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加班应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依法协商,所以,一般情况下,加班都应是劳动者自愿的。但自愿加班不一定都没有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获得加班工资的前提是:加班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而不是由劳动者自己安排的。
二、应得的两倍工资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3种情形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三、(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为维护劳动者在失业之后的基本生存需要而由用人单位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主要情形
1、有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7、对负有保密义务(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以上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四、五险一金
“五险”指的是劳动者参加的五种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不需要缴纳。劳动者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都可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这里要注意的有:1、劳动者的“五险一金”都是国家法定必须参加的。2、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劳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3、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劳动者的意思或自愿与否。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现行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等,由劳动者本人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与工资一同发放给劳动者。
劳动者依法参加“五险一金”,就能在其年老退休,生病住院,发生工伤,失业,生育,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相应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报销一部分生病住院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报销治疗工伤所花费的相关费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按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一定数额的失业保险金,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领取生育津贴,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贷款利率比较优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等待遇。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十七大也提出要关注民生,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这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按照国务院1999年9月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所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于城市居民的一项“普惠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又是最基础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从总体看,造成贫困的原因中社会因素大于个人因素,因此对于政府来说,社会救助是其不容推卸的责任。但是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无论是制度框架本身,还是实际操作中,的确存在着不少问题。
因此,本文在收集大量数据和资料的基础上,分析了低保制度的现状,十多年来的发展进程和取得的重大进展,了解制度框架本身和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低保制度的政策建议。以期对我国低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概念
关于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我国理论界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分别给出了各自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两种:一种是陈雁提出的,即低保制度是指由政府对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个城市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人民生活水平所确定的维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最低支出标准的城镇居民进行社会救济的一项制度,其内容包括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的确定方法、资金来源和管理体制等。另一种是多吉才提出的,即低保制度是以保障城市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后对其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部分给予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仔细比较上述两种定义,可以发现两者是“大同小异”.虽然在语句的表述上有差异,如前者突出了低保制度的保障主体政府、保障对象实际收入低于保障线的城镇居民,但对如何兑付低保待遇则语言不详后者强调了低保制度的目的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并且简明扼要地介绍了低保待遇的兑付方式通过差额补助确保低保对象的收入水平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是两种定义在实质内容上是接近的、一致的。笔者认为,如果将上述两种定义“取长补短”,予以综合,则可以将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定义为以保障城市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线,然后由政府对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部分给予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的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对于享受低保人员的界定,仅是以家庭收入为考量标准,并无其他层次的“歧视”标准。最低保障线也是针对所有城镇贫困居民设置的,所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于城镇居民的一项“普惠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又是最基础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城镇低保制度的现状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993年,上海市率先出台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得良好效果。
截至2009年底,全国人均低保支出水平有所提高,低保对象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和资源枯竭矿山较多的地区。从低保对象的构成看,2009年己将离岗职工中的生活困难者纳入低保范围,是净增人数最多的一类,占低保对象的22.9%.其他增幅较大的人群依次是贫困人口家属及其他、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和三无对象。在现有的低保对象中,特困职工(包括在职职工、下岗职工、离岗职工和退休人员)已经成为主体,占到总数的50%左右,而传统上由民政部门救济的三无对象只占5%.低保对象的迅速增加并不表明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在迅速增加,它直接说明的是越来越多的已经存在的贫困人口得到了有效的生活保障,换句话说,它是初步实现应保尽保的标志。过去之所以保障对象少,是由于大量应该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贫困人日没有保起来,也就是“应保未保”问题。一方面,由于资金不足,各地普遍存在“以钱定人”,人为控制低保人数的做法;另一方而,各地还存在各种十政策,将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来源的人排除在低保之外。此外,一些地区对于属地化管理执行不力,没有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困职工纳入低保范围。因此,过去城市低保这张“最后的安全网”实际上并没有兜住所有城市贫困人口。所以,近三年来低保对象的迅速增加,反映了低保工作的巨大进步。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以来,特别是近两年,确实是起到了最后一道安全网的作用,保障了人民的基本生活,但是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无论是制度框架本身,还是实际操作中,的确存在着不少问题。
1.低保制度的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低保制度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完善、高效的管理体系作保障。但是,低保管理体系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管理手段以及工作经费等方面,薄弱之处,不能适应低保工作日益繁重的现实。
(1)就机构设置而占一。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低保管理体系形成了从国家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到社区居委会的六级网络。其中,前三层级对低保工作的管理属于宏观层次的;四、五层级负责低保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是低保工作的管理审批机关;第六层级则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对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应该说六级管理网络的设置是比较健全的,各级之间的分工也是比较明确的,是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问题在于,虽然有六级管理网络,但是各个层级都没有设置专门的低保管理机构。在县级以上是由民政部门内设的社会救济处负责低保工作,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一级则是民政科负责低保作。对如此大规模的人员和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显然是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的。更何况民政部门内设的社会救济工作部门担负的城乡灾害救济以及平时救济工作本身就很繁重,继续由其承担低保管理工作,明显力不从心。
(2)就人员配备而言。一低保工作的管理机构特别是基层的管理审批机关,除了担负日常性的管理、审批工作外,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以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还要负责对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工作,对己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收入情况需要进行定期核查。两项工作都费时费力,需要调动大量的人员参与。但是,目前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各地一般采用临时借调人员等办法开展工作,这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救急措施尚无大问题,但若是常态的工作方法,显然是不适当的,会严重影响低保工作的效率。
(3)就管理手段而言。对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低保对象有关信息的管理。对低保对象实行有效的动态管理,离不开对相关信息的及时、全面的掌握。而且这些信息是处在经常变动之中的。因此,低保管理机构需要处理的信息总量是相当惊人的。处理如此巨量的信息,需要借助先进的信息处理手段,如计算机联网管理,否则依靠传统的手工方式来记录、整理、储存信息,不但工作量超乎想象,而且查询、修改信息也非常不便。但是,目前不少的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都没有电脑。在起码的信息处理设备都不具备的情况下,运用计算机联网等先进的管理手段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4)就工作经费而言。由于目前低保管理没有专门的机构及人员,因而也就没有编列专项工作经费。但是,低保管理工作量大、牵涉面广,在入户调查及定期核查等环节均需要不菲的经费支出。工作经费得不到充分保障,迫使基层低保工作人员不得不常常挤占、挪用其它项目的资金,以满足低保工作的需要。这样做显然是不恰当也是不能长久的。
2.低保对象的审核难以确定
现在,非正规就业者、隐性就业者越来越多,他们的收入一方面不稳定,另一方面又很隐蔽,计算起来非常困难,除非申请者本人配合,而实际上这种配合的情形是很少见的。即便是稳定就业的职工、有明确管理单位的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要知道他们实际拿到了多少钱,也会有一些困难。如果相关单位遵守规则,公事公办,核定收入还要容易一些。但是,实际上一些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通常不报告真实情况。此外,对于一次性的拆迁补贴、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款或捐赠收入等,各地在如何计算方面,也面临着实际困难。并且家庭财产需要重新定位,随着形势的发展,在家庭经济调查中,家庭财产问题需要考虑的。特别是在实行“应保尽保”的打面之后,有劳动能力但目前没有劳动机会的人也被置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庇护,家庭财产,特别是金融资产和房产就成为敏感问题。按照国际经验,关于金融资产的个人资料应该由金融部门提供;房产则分为自住和出租,出租的租金无疑应该算入个人或家庭收入,这方面的信息可以得自于税务部门。当然,要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部门与金融、税务等部门的联合行动,恐怕还需要更加权威的国家力量作为后盾。
另外,有些申请者家里有很多耐用消费品,有住房,甚至有些经营,但是他们目前又确实生活困难,究竟如何解决?当然,有的地方给予临时救济,但是,很多地方是将他们排除的。
3.财政压力大,资金缺口大来源窄,筹集机制不合理这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低保制度操作层面的不完善性,我国的低保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来源渠道比较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竞争的加剧,纳入低保的人数成倍增加,财政压力逐步增大。中央财政负担很重,地方财政也比较吃紧,而且经济越不景气的地方,贫困人口越多,财政越困难。随着低保资金的财政支出继续增加,尤其是在把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后,财政压力会明显增加。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该款规定确立了低保资金完全由地方政府主要是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地级市及其所辖区、县县级市负责的筹资机制。根据《条例》的原则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目前各地在低保资金的筹集上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低保资金由市辖区和市直辖市、地级市两级财政分摊,比例不等;二是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所需低保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这种筹集机制没有将各级财政连贯起来从整体上确定各级的分担比例,且现有的两级分担比例不是很合理,导致了在资金的筹集上责任主体不明确,直接影响了低保制度的保障效果。
4.救助标准偏低,低保对象生活难以维持
低保人员生活不稳定,基本生活需要难以满足。救助标准较低,保障供给能力与低保人群实际需要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难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例如对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需要就无法保障,而贫困和疾病在这一特殊人群中具有相当紧密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可能使低保家庭陷入“贫困-疾病-治病-更加贫困”的恶性循环之中。保障不了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就不能使他们脱离生活不稳定的状态,从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与之相联系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我国低保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只能起到维持保障对象“基本生存”的作用,对于《条例》规定的维持“基本生活”的要求则是无能为力的。
三、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策与建议(一)建立综合性救助体系
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涉及全社会的各个方面,是社会系统工程。论文格式它要求建立一个全社会协调的完整的科学的运作系统与有效互补的运作机制,否则就会流于形式。低保金与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金相互制约,例如低保金的额度不能超过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以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为前提。只有建立健全这些制度,才能有一效的防止贫困面的扩大,减轻最低生活保障防线的压力,让其有效的发挥作用。因此,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与其他社会保障措施搞好衔接配合。如,凡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如果有在职人员,应以在职人员按规定领取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如果有离退休人员,应按离退休人员领取的最低离退休费计算其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如果有失业人员的,应按家庭失业人员领取的事业保险金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其差额由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一是让有资格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和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能够从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失业保险机构获得相应待遇,二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应该充分发挥它安全网的“兜底”作用。这样,三条保障线相互衔接,建立综合性救助体系,有利于城市的稳定和繁荣。要加大政府各部门协调配合及调整力度,避免民政部门孤军作战。除国家规定的行政职责和法律的硬性规定外,各部门还要在技术上互相协调、互相支持。目前可行的办法是建立城市低保人员的数据库,并与工商、劳动、房管、市政市容、金融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达到信息的最广泛的传播、最有效的利用。有些部门的工作职能可以考虑合并,建立部门联手运行机制,如,民政与劳动部门的相关职能,可以考虑合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齐抓共管,提高城市低保工作的效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不能代替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又不是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的终止。相反,只有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各个措施的保障功能,才能减轻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承受压力。因此,注重发挥各种社会保障措施的能力,重视近期保障能力和长远保障能力的有机结合,从实质上讲,也是提高了生活保障线的救助能力。
(二)严格审批制度,做好身份识别
什么人可以吃低保,应该建立一套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工作程序。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社区低保的群众评审制度,由低保工作人员、居委会主任、社区人大代表、党员代表、管段民警、居民积极分子等组成评审小组,在对申请人和申请理由进行调查后,召开评审会议,公开评审,当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同意与否,为了进一步发挥群众评审的作用,评审小组成员要定期改选,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资格、审查、备案制度和改选制度,建立评审小组成员的业务培训制度及评审小组成员评审工作的监督机制,并在固定评审员的基础上,增加非固定评审员,以确保社区低保初审的透明性、公正性和民主性。
同时,要完善申报审批的公示制度。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要由居委会进行调查初审,张榜公示。街道办事处及民政局进行审核批准,进行张榜公示。规范档案管理,建立跟踪调查制度。利用计算机系统扩大建档范围和科学分类。把档案分成目前保障对象和原低保对象两个部分,对于后者,在建档的同时,可以给低保对象一个承诺,就是当其再次失业时,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已经为有关机构掌握,可以不必再从头办理,这是因为低保对象即使找到工作大多也是小稳定的,对这类对象做出一些特殊的规定,有利于低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完善低保预算,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低保资金的来源除了财政资金外,结合我国国情,大力吸纳社会资金以充实低保资金,也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大力吸纳社会资金,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减轻财政负担,而且有利于唤起社会各界对低保人员的重视和关心。应拓宽低保资金筹资渠道,实现低保筹资社会化、多元化,在各级财政拨款主渠道之外,建立健全社会捐助资金的筹措体系,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踊跃捐资,鼓励社会自主建立民间救助组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关部门应该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捐助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低保提供捐赠,民政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社会各界开展募捐“义演”、“义卖‘等活动,及时救助低保对象遇到的特殊困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扶危济困的良好风气,从而把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集中起来,拓宽低保资金来源,最大限度地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
另外,可以开辟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为省内低保资金的主要财源,保障城市低保资金来源。个人所得税是调节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之一,可以考虑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将作为地方税收的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辟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主要财源,保障城市低保资金来源。以及发行以筹集低保资金为目的的彩票工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资金缺口。如果使用得当,这笔捐赠资金无疑能够发挥对财政资金的重要补充作用。
总之,通过落实优惠鼓励政策以及加强对受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才能真正使低保捐赠工作步入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在筹集低保资金的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加大政府投资,做到”应保尽保“
低保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对于维社会稳定意义重大。但是,资金缺口大却是个大问题。我国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地方财政收入差距悬殊,所以完全靠地方财政负担低保资金是不现实也是不合理的。因此,中央政府应当加大对低保资金的拨付力度,尤其要加大对中西部经济落后省份的投入力度,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同时,地方政府更要”自力更生“,做好开源节流。低保资金应该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预决算,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低保的专门帐户,由民政部门专人管理,确保贫困人口的吃饭问题。专款专用,要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转帐要按己确定的各级财政的分摊比例做好收入帐,一目了然。同时要按贫困人口的具体人数,做好支出帐。低保资金除了对低保对象发放以外,其他出口一律堵塞,避免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低保资金的划拨应做到及时、足额到位。应以资金到位为前提,经财政部确定后下拨,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拨到基层专户中。建立一个稳定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措机制,逐年增加财政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是逐步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口都能享受保障的前提。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深入和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各地民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增加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和增加地方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形成可靠的低保资金筹措机制。地方财政没有列支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少数地方,要予以列支;地方财政投入资金不足的,要积极争取增加投入。同时,中央财政应根据各地财政状况、最低生活保障任务和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实行低保资金预期拨付制度。为了确保低保金每月按时、足额发放,每年年底,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实行预期拨付、年终结算。为实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的目标,针对长期以来财政紧张,经济属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应认真调查研究,科学测算资金缺口,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以确保低保资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样的制度设计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的财政状况及低保需求,符合分级负担的原则,又能保证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为切实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全面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予保”的目标,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城市低保对象开展全面清理、重新申请、重新申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市低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为确保城市清理工作有序开展,县里成立由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有关人员组成的城市低保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全县城市低保清理工作,帮助街镇乡分析和解决低保清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并完善城市低保工作制度,查处城市低保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审批确定清理后的城市低保对象。各街镇乡要成立相应的城市低保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履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的初审、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等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工作。
二、明确保障范围,界定不应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
凡持有本县居民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2﹒人户分离(大中专在校生除外)的;
3﹒家庭拥有汽车或者提出申请前半年内购买摩托车、钢琴、空调、冰箱、计算机等非生活必需品的;
4﹒家庭通讯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0%的;
5﹒水、电、燃烧的合计费用月总额1人户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2%,2人户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5%的;
6﹒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未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或虽已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2次经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社区介绍拒绝就业的;
7﹒家庭成员有购买股票、基金、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8﹒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9﹒拥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或非拆迁安置在5年内购买商品房的;
10﹒供养子女出国留学的;
11﹒服刑、劳教期间的;
12﹒有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的;
14﹒不在调查表上签字或者不配合民政部门查证的;
15﹒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1个月内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街镇乡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或者学习的。
三、严格收入核定,确保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科学合理
(一)城市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的计算
城市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个月核定的家庭总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下列项目计入家庭收入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补助和务工所获收入及其他劳务收入;
2﹒一次性安置费、商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3﹒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
4﹒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5﹒投资的经营收入、租赁收入和馈赠、继承收入;
6﹒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7﹒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3﹒政府给予在校学生的生活困难补助及实物;
4﹒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5﹒独生子女费;
6﹒城乡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和抚慰金;
8﹒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外出务工收入的计算
凡是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者,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的30%作为应支付给被赡养、扶养、抚养人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外出务工(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街镇乡务工)人员如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一律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对凡是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申请人,有关单位须如实提供其收入证明,并作为申请必备材料。各街镇乡可结合实际,细化家庭收入计算方法,特别要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外出务工收入的计算出合理规定。
四、突出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城市低保工作各项制度
(一)健全低保民主评议制度。明确民主评议小组由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低保工作人员、居委会干部等9—11人组成。组长由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担任。民主评议会议须有4/5的人员到会,能行动的低保对象应到会陈述申请理由。评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申请对象得到4/5与会人员同意后视为民主评议通过。
(二)完善低保张榜公示制度。居委会将民主评议通过的人员名单(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救助金额等)在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7天后无异议的申请对象上报街镇乡。街镇乡将居委的上报人员名单经审核后在政务公开栏公布,7天后无异议的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将拟批名单在《**日报》上进行公示,7天后对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同时,街镇乡建立城乡低保永久性公示栏,全面公布城乡低保政策、低保享受条件、低保申请审批程序、低保享受对象人员名单及享受金额,长期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制度。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报告所在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接到报告后及时通知街镇乡民政办。民政办应及时入户调查核实并向县民政局报送延续、提高、降低或者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手续。《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各街镇乡按季度定期进行审核,有效期满未经审核的,证件自动失效。
(四)建立健全分类救助制度。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残人员”、“重病人员”、“8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分类救助,在原享受的低保金基础上该四类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保障金。
(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街镇乡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或销毁。
(六)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各街镇乡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分级次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按月准时逐级填报。同时,各街镇乡要随时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并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健全城市低保数据库。所建城市低保数据库每季度向县民政局备案一次。
(七)建立健全公益活动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建立社区公益服务社,组织辖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如打扫卫生、绿化社区、治安巡逻等公益性劳动,或组织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并从服务社区居民的角度出发,开发寻找如物品维修、卫生保洁、花卉养护等有偿劳动项目,把有偿劳动与无偿劳动相结合,既增加低保户的收入,又为低保对象再就业创造条件。劳动和学习的次数每月不得少于4次。每季度末15日前向县民政局报送公益活动季度报表。
(八)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低保资金专户、专帐,实行专人管理;全面实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委托金融机构低保金,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户。
(九)建立健全低保与就业联动制度。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足委发〔2006〕17号)精神,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制度,积极支持和鼓励城镇低保人员就业,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优先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他们尽早就业和再就业,并按规定发放就业补贴。
(十)建立健全检查督查制度。确保低保政策落实,加强督促检查是重要的手段。要采取明查暗访、有关部门联合或单独检查的方式对各地城市低保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
(十一)建立低保责任追究制度。低保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居民故意给予低保待遇的,或,,影响低保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谁表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分清责任,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同时,有关单位或个人为申请人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提供虚假证明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十二)建立低保举报有奖制度。在县民政局、街镇乡、居委设立举报电话。发挥基层群众邻里之间的“零距离”接触、掌握情况比较全面的优势,充分发动群众反映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对举报属实者,由县民政局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每户200元的现金奖励,奖金在民政局领取。经举报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低保对象,立即取消低保享受资格。对违规工作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明确工作步骤,有序推进城市低保对象清理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10月18日至10月20日)
县和各街镇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城市低保清理工作。在《**日报》和**电视台广泛宣传城市低保清理工作清理范围、低保享受条件、公开县及各街镇乡低保公开监督电话号码。各街镇乡将已享受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家庭住址、享受人口、享受金额)等在城乡低保公示栏(街镇乡和各社区)张贴,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自查自纠阶段(**年10月20日至11月10日)
一是按照城市低保有关政策,各街镇乡对享受对象进行审查复查,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停发手续;对符合享受条件而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按相关规定上报审批。二是自查低保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各项工作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落到实处,是否持之以恒。三是自查基础管理工作规范情况。各街镇乡、居委会是否建立低保对象台帐,是否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是否准确及时上报需要报送的各种报表和名册,是否立卷归档各种报表等资料,做到有案可查。
(三)检查审核阶段(**年11月10日至11月25日)
由县城市低保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组对各街镇乡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各街镇乡城市低保清理工作宣传发动情况;各项制度建立完善情况;城市低保政策落实情况;对上报的审核名单和新增审批名单进行入户随机抽查。县民政局重新审批城市低保享受人员名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和缴费
第四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按照市医保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局。
第五条(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数额的计算、缴纳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个人医疗帐户、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第十条(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
市医保中心在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应当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一条(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入)
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有所区别。
在职职工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34岁以下的;
(二)35岁至44岁的;
(三)45岁以上的。
退休人员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退休至74岁以下的;
(二)75岁以上的。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具体标准及其调整,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停止计入)
职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中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资金。
第十三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和计息)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个人医疗帐户年末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四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查询)
职工可以查询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中资金的计入和支出情况,市医保局、区县医保办和市医保中心应当为职工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附加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
第四章职工就医和医疗服务的提供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市医保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经市医保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职工提供服务,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申请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职工的就医和配药)
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可以按照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职工的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诊的,可以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凭证)
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进行核验。
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
第五章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医保局另行规定。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职职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四)200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第二十三条(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四)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五)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第二十四条(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职工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以下统称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第二十五条(在职职工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
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
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第二十六条(退休人员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
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
退休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第二十七条(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上费用)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职工在一年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第二十八条(部分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支付)
职工因甲类传染病、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和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以及有关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九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附加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予支付:
(一)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三十条(医疗费用的记帐和帐户划扣)
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帐;
(二)属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应当向职工收取。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向职工收取。
第三十一条(医疗费用的申报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对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记帐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职工对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所发生的可由统筹基金、附加基金或者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第三十二条(医疗费用的核准与拨付)
区、县医保办对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收到申请结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医保局。
市医保局应当在接到区、县医保办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市医保局在作出暂缓支付决定后,应当在90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
经市医保局核准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在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中予以拨付;经市医保局核准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职工自行负担。
第三十三条(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市医保局可以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超出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分担。
第三十四条(申请费用结算中的禁止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医保局和区、县医保办应当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个人的有关医疗费用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结算有关的记录、处方和病史等资料。
个人门诊急诊就医的次数或者发生的费用明显超出正常情况的,市医保局可以对其采取改变费用结算方式的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其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市医保局可以采取暂停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支付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医保管理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市医保局追回流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其他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年限人员的特别规定)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延长工作年限的人员,按照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同年龄段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社会化管理过渡期)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为本市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的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调整)
关键词:城镇养老保险;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基金制
社会养老保险不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具有丰富经济内涵和广泛社会影响的政策问题。一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选择,应该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结构、要素市场发育程度、税费征管体制、人口结构等现实条件相适应。因此,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内容。
近年来,在多方论证的基础上,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一个部分积累制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然而,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实际运行却不尽如人意,其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值得引起理论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反思。本文在对当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存在问题及其根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当更加务实地对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一、改革历史的简单回顾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条例》,其保障对象是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主要特征是由国家规定基本统一的养老待遇,由各类单位和企业支付养老费用。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由国家统负盈亏,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享受对象经限定的由国家统一管理并保证养老金发放的养老体系。
到了80年代,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要求国有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样,养老包袱的轻重就严重地影响到国有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养老基金由企业统筹向社会统筹方向发展势在必然。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开始。这实际上是一种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系。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模式,强调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模式。该模式要求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过渡。事实上,我国采纳了世界银行倡导的“三支柱”模式,即强制性的现收现付制作为第一支柱,强制性的个人账户作为第二支柱,自愿的补充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第一支柱按照缴费工资的13%由企业在税前支付,它将保证缴费15年以上的职工在退休时获得20%的替代率;第二支柱由个人和企业共同负担,按缴费工资的11%缴纳,当职工退休时每月可得到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的1/120。作为第一支柱的统筹账户和第二支柱的个人账户,可合计提供58.5%的目标替代率。①
概括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从企业统筹走向社会统筹;二是从单一的现收现付制走向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三是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将非国有企业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四是适当调整了缴费率和养老金的替代率,纠正了养老保险体系在精算上的失衡。而改革的目的在于顺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解决养老保险的可携带性问题,疏通劳动力流动障碍;应对人口结构不利变动对现收现付制的挑战,削减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再分配功能;等等。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尽管已有的研究从理论上论证了多支柱模式的优越性,以及通过模拟研究②论证了我国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转型的现实可行性(WorldBank,1997;YanWang,etal.,2000),[1-2]但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在运作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许多预期之外的问题。
1.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巨大,部分积累制名存实亡
由于现行的部分积累制是在现收现付以及没有任何基金积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就要求当前工作的一代不仅要承担上一代的养老责任,还要为自己积累养老金,由此带来了巨大的转型成本。
对于改革之时已经离退休的“老人”、工作期间经历制度转换的“中人”以及改革之后才参加工作的“新人”来说,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③进行区别对待。即已经离退休的“老人”的养老金待遇保持不变,他们的养老金用每年收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对于“中人”,新制度规定将其在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他们所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与他们在改革之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也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这样,“老人”和“中人”的养老金来源就成为一笔“历史债务”(即转型成本),如国务院体改办2000年测算的结果为67145亿元(何平,2001)。[3]
现行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养老保险费的实缴数额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统筹账户的基金不足以支付现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因此个人账户的基金几乎全部被挪用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即个人账户只是一个名义账户。在名义账户下,资金的回报率是由政府规定的,而不是实际的投资回报率。这样,从根本上看,现行养老保险体系仍然是现收现付制。
2.缴费率相当高,企业和工薪阶层负担沉重
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率(平均养老保险费与平均工资的比率)目前已经达到比较高的水平,从1991年的16%增加到目前的24%,远远高于世界平均缴费水平(为10%),甚至高于国际警界线(20%)。根据对OECD24个国家社会保障缴费率的统计,只有丹麦(24.55%)、意大利(29.64%)、荷兰(25.78%)、西班牙(28.30%)和葡萄牙(34.75%)等5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高于中国(孙祁祥,2001)。[4]
尽管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工资基数的方式向职工转嫁部分社会保险费(转嫁能否顺利实现取决于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弹性),但过高的缴费率无疑将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并形成缴费企业与未缴费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而在现行制度下,企业职工除了须缴纳“四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外,还须缴纳不菲的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实现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再分配功能的资金来源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际上大部分来源于工薪阶层。这种状况对于培育中产阶级,改善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结构是不利的。
如果说西方国家的高缴费率主要缘于提供了过高的社会福利,即所谓的“福利病”(同工资一样,社会福利水平具有很强的刚性),我国的高缴费率则主要在于庞大的转型成本——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现象严重,覆盖面、参保率难以提高,以及过高的替代率等原因造成的养老保险资金缺口。理论界热衷于探讨的老龄化问题,事实上并非造成高缴费率的重要因素,而这恰恰更增加了人们对于老龄化将带来的高赡养率的担忧。
3.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现象严重,扩大覆盖面举步维艰
当前企业拖欠、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非常严重,近几年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率呈逐年下降趋势。1992年至1998年,收缴率分别为96%、92%、91%、86%、90.7%及82.7%,此后一直徘徊在90%以下(龚秀全、黄胜开,2002)。[5]截至1998年底,企业共欠缴养老保险费302亿元,到2000年底上升到414亿元,相当于当年养老金发放金额的20%。而且,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进展也乏善可陈。1999年,国务院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速把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包括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来。但直到2005年底,养老保险参与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间(见表1)。覆盖面未能顺利扩大,直接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到1997年底,93.9%的国有企业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参与率为53.8%,其他所有制企业只有32.0%,事实上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二是养老保险体系的负担率大幅上升。如表2所示,从1993年到2005年,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参保职工人数上升了78.8%,而参保离退休人员则上升了168.2%,负担率提高了50个百分点。
在现实中,企业逃避缴费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但过高的缴费率、有效征管体制的缺失,则大大增强了企业逃避缴费的动机。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逃税漏税现象本来就非常普遍,更何况是以“费”的形式进行征集的养老保险基金。
从职工个人方面来看,由于当前的工薪阶层不仅成为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而且现收现付制本身所具有的再分配功能、④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和过低的投资回报率等因素,也都抑制了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难以有效形成职工对企业缴费的监督机制。
地方政府(县或地、市级政府)在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值得注意。地方政府曾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管理者,且在大部分地区至今仍然是实际的管理者,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将使它们失去对养老基金的控制权。显然,在它们拥有对养老基金控制权的时候,它们有积极性向企业收取养老保险费;而在它们丧失对养老基金的控制权之后,它们的积极性将相应降低。此外,在省级统筹的运作中,省内地区之间的交叉补贴也会对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产生严重的影响。例如,如果一个县(或市)的养老基金盈余被拿去与其他县(或市)分享,这个县(或市)将不会有实现盈余的积极性;反之,如果一个县(或市)的养老基金赤字可以得到来自统筹基金的补贴,这个县(或市)也不会设法去消减赤字。
4.其他存在的问题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还有很多,如社保基金未能获得令人满意的收益率、省级统筹进展缓慢等。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年报为例,其历年的投资收益率(如表3),在所有年份均低于五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而自1997年国务院要求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以来至2000年底,真正实现省级统筹的只有5个省,17个省通过省级调剂金进行上缴下拨,8个省还没有建立省级调剂金或者虽然名义上建立了但没有运作(赵耀辉、徐建国,2003)。[6]过低的投资回报率大大打击了职工对于养老保险体系的信心,甚至使个人账户的缴费异化为某种税负(由于资金回报率低于其机会成本);省级统筹难以实施,则不利于调节省内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以及控制养老基金管理中的道德风险和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个人账户空账、缴费率过高、拖欠及逃避缴费现象严重是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这些问题之间的关系中可以看出,它们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拮据表现为个人账户空账,并产生了提高缴费率的要求;过高的缴费率又大大增强了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的动机;而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的行为,反过来又影响了养老保险费的顺利征收,并使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难以实施;最终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从而使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运作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在实践中遭遇的严峻形势所折射出的现行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过于执着养老保险体系自身的财务平衡。面对巨大转型成本的现实,政府没有必要拘泥于养老保险体系自身的收支平衡,以致于造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而失信于民。事实上,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税并不是社会保障资金的惟一来源。除少数国家(如德国)的社会保障税能够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以外,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只占社会保障支出的较大比重,个别国家(如加拿大)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尚不足50%。而从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仍处在相当低的水平上。因此,增加其他资金来源(如国有资产的变现所得、税收收入、国债筹资等)用以支付转型成本是完全合理的。
第二,养老金的替代率偏高。现行制度设计中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为58.5%,而“老人”和“中人”的替代率更高。从实施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各地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平均水平已超过80%,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见表4);部分地区如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等省(自治区)的养老金替代率均超过了100%,甚至出现了一些在岗还不如退休的情况。从人均产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仍十分巨大,现行制度如此之高的替代率未免有些自不量力。
第三,养老金领取条件过于宽松。主要表现在对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政策把握和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提前退休政策以达到减员增效目的。此外,80年代初期,我国27个产业部门相继制定了1800多个特殊工种名录,规定特殊工种职工可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但是,随着现代化科技的应用,继续沿用这个20年前制定的标准并不完全合适。不仅如此,为了顺利实现减员的目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还有意放松了对提前退休审批的管理,从而导致一大批产业职工提前退休,过早地加入领取养老金的队伍。从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来看,新制度中缴费满15年、旧制度中工龄满10年即可领取养老金这一政策标准,在世界上已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也是相当低的。
第四,对制度实施方案的操作难度缺乏充分的估计。现行制度设计不仅建立起了一个拥有较高目标替代率的部分积累制养老体系框架,而且还指望由当前工作的一代承担起巨大的转型成本,但对于企业和职工能否承受由此带来的高缴费率以及收取养老保险费的难度,却似乎缺乏应有的思想准备。部分积累制的强制性个人账户客观上也加重了企业和职工的负担,事实上并不是一种比原有的现收现付制更优的选择。
由此可见,过于简单、理想化而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方案设计,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现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暴露出政策设计者过于迷信理论模型的论证而缺少对现实国情的深入了解;忽视对我国政府和企业之间,以及政府上、下级之间博弈行为的考察。
三、反思与相关政策建议
如上所述,即使经过貌似严格的理论论证和数据模拟,一个制度的设计如果缺少了现实的可操作性,它也难免会在实施中遭到失败。这是值得我国理论界深刻反思的。总的来看,过去的理论研究更多的是从纯粹理论的层面对现收现付和基金制进行比较,或探讨人口老龄化来临的福利效应及应对措施;而在运用数学模型和数据模拟方法进行论证的过程中则多少显得有些一厢情愿,对于从假设条件引出的结论与现实的差距缺乏客观的分析,表现出热衷于理论探讨而疏于关注现实国情的倾向。
在对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的比较中,学者们较倾向于认为现收现付制对国民储蓄具有挤出效应,减少了资本的形成,从而不利于长期经济增长(Feldstein,1974);[8]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并认为从现收现付制逐步向基金制过渡乃是大势所趋。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现收现付制对国民储蓄的挤出效应以及这种挤出效应有多大,在国内外学术界尚未得到严格的论证。而且,国民储蓄率也并非越高越好。在过剩经济的条件下,降低储蓄率、扩大有效需求反而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的动态无效率问题(袁志刚、宋铮,2000)。[9]对于现收现付制另一个常见的质疑是,它难以在一个不利的人口结构变化趋势中得以维系。但从根本上看,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两种养老保险体系只不过是退休一代采用不同的方式索取当前的产出。在现收现付制下,退休一代凭借过去缴纳养老保险费获得分享来自当前工作一代的转移支付的权利;在基金制下,退休一代凭借资本所有权证获得分享当前工作一代提供的产出的权利。两者的物质基础是完全一致的。可见,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才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根本,基金制并不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灵丹妙药(NicholasBarr,2000)。[10]在老龄化问题上,基金制与现收现付制的区别只不过是基金制将问题抛给社会,而现收现付制则由政府承担起责任而已。
实际上,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在实践中各有利弊。现收现付制的最大弊端是由于其再分配功能而导致企业和职工逃避缴费,养老保险覆盖面难以扩大;基金制则缺乏再分配功能,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等缺陷,使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无法得到保证。从这一点来看,基金制已基本丧失了“社会保障”的功能。
老龄化趋势对养老保险体系的考验也是学者们所关注的问题。但是,如上所述,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造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负担率较高的主要原因并非老龄化问题,而是养老保险覆盖面难以扩大、职工参保率难以提高以及下岗和提前退休高峰的来临等问题。这些问题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构成的压力,显然远大于老龄化问题;而老龄化问题只不过是使入不敷出的养老保险体系)上加霜罢了。
在有关养老保险的理论探讨中,学者们大多借助于代际交叠模型(Samuelson,1958;Diamond,1965)来进行分析,如对现收现付制与国民储蓄关系的论证、人口结构变动的福利效应分析、缴费率和统筹比例的参数设定,等等。[11-12]但是,代际交叠模型的论证依赖于退休一代不留遗产的强假设,而这与现实情况是明显不符的。在现实中,人们有种种理由在死亡时留下遗产,例如:(1)遗产动机是普遍存在的;(2)人们无法准确知道自己何时会死亡;(3)住房和耐用品的残值一般会成为遗产等。在养老保险体系设计的数据模拟研究过程中,学者们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往往在模型中设定有利于自己结论的假设条件和参数值。例如,支持基金制的学者往往过分强调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率(Feldstein,1999),[13]似乎认为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率理所当然地将高于真实工资的增长率。事实上,在古典经济模型的理想状态下,两者应该是一致的;而从我国的统计数据来看,在1986-2002年的大部分时间内,真实工资的增长率高于五年期国债的实际利率(袁志刚、封进,2004)[14],从而基金制是比现收现付制更好的制度选择;而支持现收现付制的学者则忽视了收取养老保险费的难度,隐含了养老保险费能够顺利收取的假设。
综上所述,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政策设计者不应无主见地人云亦云或照搬国外的经验,而应更多地对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存在意义是什么、中国的现实国情适合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以及设计方案能否得到顺利实施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
一般认为,政府介入养老保险主要基于三方面的理由。一是政府强制保险可以纠正由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所导致的市场失灵;二是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再分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财富在不同的收入阶层和代际之间再分配;三是政府强制保险可以帮助人们克服短视行为,即所谓的“家长主义”。但从市场失灵和家长主义的观点来看,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理由显然不如医疗保险充分;特别是对于基金制来说,除了具有家长主义的含义之外,政府几乎再没有介入养老保险的理由,而事实上这种家长主义的强制储蓄是否必要也是值得商榷的(在没有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情况下,人们也可能会为自己的养老积极储蓄)。相比较而言,现收现付制由于具有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之需的再分配功能,而更加适合作为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方式。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仍处在相当低的水平上,且贫富两极分化相当严重,缺乏一个人口数量庞大的中产阶级。在这种经济条件下,面对显而易见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一个较低水平、广泛覆盖的养老保险体系,对于我国来说可能是更加合适的选择。较低水平的养老金可以降低当前工作一代的负担,有利于养老保险费的收取;而养老金水平也反映了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程度。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首要目标理应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之需;如果人们希望在退休以后过得更宽裕一些,他们有责任在工作时期为自己进行更多的储蓄。
根据以上的分析,政策设计者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更为务实的改革。
第一,降低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政府应更多地考虑通过减持国有股、发行国债或税收来支付转型成本。为此,政府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应向社会保障、教育、国防等有关国计民生的项目倾斜,逐步缩减以至取消大量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如大量的形象工程项目、对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财政扶持、民间力量完全可以实现的投资项目,等等)。对于工薪阶层的负担,可以考虑以个人所得税作为社会保险费的来源而取消社会保险费,或者取消个人所得税而保留社会保险费。另外,可以考虑取消养老保险强制性的个人账户(即取消部分积累制)和“四金”中的住房公积金,⑤以进一步降低职工的负担。
第二,建立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养老金的给付可以考虑采取DB模式而不必按目标替代率进行设计。养老金发放水平可参考当地的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定(如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一定的系数)。对于部分养老金待遇过高的“老人”和“中人”,考虑到养老金待遇的刚性,可以保持其原来的养老金发放水平不变;但如将来出现通货膨胀,则不对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直到与其设定的养老金发放水平相当为止。
第三,取消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权利,重新制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标准并严格其审批管理;适当提高领取养老金所需的缴费年限标准。对于因下岗而提前退休者,可以考虑将这部分人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失业保险制度之中。
第四,在保留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以及个人为养老储蓄。为此,必须为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购买企业年金可在税前列支,个人购买养老金的支出部分可免缴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已为世界上相当多的国家所采用)。这样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的行政负担,杜绝地方政府挪用养老金和腐败行为的发生,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成熟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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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这个目标替代率的计算方法是:假设预期寿命为70岁,实际工资增长率等于名义利率,职工按缴费工资的11%向养老保险体系交费35年,这样退休时个人账户可以提供38.5%的替代率,统筹账户提供20%的替代率。二者合计共提供58.5%的替代率。
②Wang,etal.的模拟显示,在2000年到2010年间,每年的转型成本占GDP的0.6%左右,到2050年将下降到0.3%。转型成本的补偿可以通过税收进行融资,这样,支付第一支柱相当于工资20%的养老金所需交纳的费用率只需10%~12%。
③“老人老办法”是指对已退休者继续实行以前的退休金发放标准,退休金替代率为60%~90%,退休金计算基数为退休时的工资额;离休者离休费为离休时工资的100%。“新人新办法”是指1997年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他们的退休金相当于当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有35年工龄的职工,目标替代率为58.5%左右。“中人中办法”是指中人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新制度建立以后个人账户上积累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将统一制度建立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20过渡养老金,过渡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0%-1.4%)×视为缴费的年限]。
④现收现付制的再分配功能包括从工作一代对退休一代的转移支付、从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从短寿者向长寿者的转移支付,以及从男性向女性的转移支付。
⑤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再分配功能,而且人们显然会为了购买住房而自觉地储蓄。所以,这种强制性储蓄几乎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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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WorldBank.AvertingtheOld-ageCrisis——PoliciestoProtecttheOldandPromoteGrowth.OUP:Oxford,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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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部亏损的原因分析
项目部作为建筑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既有按照合同和施工图纸、规范自行组织施工的权力,即对施工组织的安排,人员的调配,材料、部分设备的采购、保管、使用、消耗,安全、质量的管理具有一定的自;但同时也受发包单位、设计单位、企业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的影响和制约。另外,地质和气候的变化、设计的变更等客观因素也会对项目部的施工产生重大影响,而上述所有因素均会影响到项目部的成本支出。因此,分析项目部亏损的原因,应当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分别进行。
㈠客观因素的影响是项目部总成本增加的一个方面所谓客观因素,是指项目部自身无法控制而又必须发生或必然出现的事情或现象,如发包单位、设计单位、企业在合同条款之外对项目部施工发出的有关指令,因地质和气候的变化、设计的变更而导致项目部对所施工的工程增加人力、资金和物资的投入等。另外,一些企业为了取得进入某个市场的资格,因而在满足建设项目工期质量的前提下,对投标项目采取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策略,以求最后中标;而项目部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难以使这些项目盈利。因这些因素的出现而支出的成本,是项目部不可控制的费用,故在分析项目部亏损的主观原因时,应当把这些因素予以剔除。这些因素有:
1.中标价格低于成本。由于建设质量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规定,企业为了能够以相对低的报价中标,就往往在投标书中采取以下几个措施:一是减少临时工程的数量或降低临时工程的单价,二是降低正式工程的间接费费率,三是降低计划利润,四是降低材料的单价,五是虽未降低材料的单价、但承包工程合同中又将材料单价包死,六是承诺设备不提取折旧费等。
标书中减少的临时工程数量或降低的临时工程单价,在实际施工时根本无法减少或降低,从而使投标书中的临时工程价值远远低于实际造价,致使项目部无论怎样努力,临时工程都得亏损。正式工程的间接费费率降低后,为维持企业运转而发生的企业管理费、因支付职工工资而随之发生的劳动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并不因投标时的降低费率而减少,从而造成项目的间接费用超支。计划利润的降低,使项目部赖以实现的一点盈利彻底消失。在投标书中有意识地降低材料的单价,将使材料的实际采购价(含运费)高于投标书中的材料单价,从而造成材料费超支。投标书中虽未降低材料的单价、但在签定承包工程合同时又将材料的单价包死,虽然在物价下降时可以降低材料成本,但也可能在物价上涨时使材料成本上升。承诺设备不提取折旧费,实际上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说法,那就是这种承诺对发包方没有任何影响,但承包方却由于设备的使用,使设备不可避免地在磨损,因而折旧费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从而使项目部的实际成本远高于中标价。
2.地质变化。比如隧道施工中的围岩类别变化,会迫使项目部改变施工,从而影响工程的工期,使工程的总成本增加或减少,但总体来说是成本增加的多,成本减少的少;同时也会使分项工程成本出现较大的变化。比如某隧道进口1000米处,设计时的石质为坚石,而在实际施工时该段的石质为次坚石,这就迫使项目部变液压台车较长距离钻眼爆破、砼喷锚支护方法为液压台车较短距离钻眼爆破、锚杆、挂钢筋网加砼喷锚支护方法或人工钻爆、砼拱墙支护方法,从而使施工时间相对延长,机械使用费相对减少,而人工费、材料费和间接费则相对增加,继而影响工程的总成本。另外还有隧道施工中的岩石层变为煤层、泥加石层等,桥梁施工中的基础部分地质变化等,都会引起施工方法的改变,从而影响工程的成本。
3.气候变化。冬、雨季施工和风沙施工天数的增加,将会使项目部增加各项费用,从而使分项工程的成本增加。比如在桥梁施工中,投标书中的冬季施工天数为75天,而实际施工天数达到90天,在工期不变的情况下,项目部要么增加冬季施工的有关费用,如砼的防冻材料,施工人员的防冻、防寒用品,机械设备因降低效率而增加的人工、燃料、电力、维修、折旧等费用;要么增加赶工费用,如人员加班费、砼速凝材料、增添设备的各项费用等费用。
4.设计变更。工程的各项设计进行变更,都会使工程的成本出现变化,从而影响项目部的总成本。比如发包单位增加工程数量、延长或缩短施工工期、改变施工方案和提高工程的质量等级等。
5.企业提要求。为了达到某一目标,比如进度达到某个数值、质量达到国优、省(部)优等,企业有时要求项目部在施工中组织大战或质量达到某个标准,这本身没有什么;但由于项目部在实施过程中安排欠周或者理解出现偏差,多数情况下形成了拼人力、拼设备、拼资金或者提高质量标准,造成了人员、设备投入的增加、材料的浪费和材料等级的提高,从而增加了成本支出。虽然成本增加的原因主要在于项目部安排欠周或者理解出现偏差,但毕竟是由企业提出的要求所引起,因而可认为是项目部的客观原因。
6.施工组织设计欠合理。由于投标与施工现场实际的差异,个别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时存在部分不合理的现象,比如对人员、材料、设备的计划和安排出现误差,对个别分项工程或工序的工期、质量考虑欠缺等,都可能使项目部的成本费用增加。
7.项目部息工。由于工程任务衔接不上或其他原因,一些项目部有息工现象,在息工期间需要支付员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固定资产需要提取折旧费,项目部自身要开支各项间接费用,有的项目部还需要上交企业管理费。如果息工时间较长,息工费用数额较大,而企业又不予核销,因而也形成项目部的亏损。
㈡主观原因使成本失去控制
所谓主观原因,是指项目部可以自行支配而没有任何外部影响就可以控制的成本支出因素,如上面所述的项目部因具有施工自而发生的成本。其主要原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没有严格执行成本控制的总目标或者根本没有成本控制的总目标。绝大部分亏损的项目部,根本没有成本控制的总目标,有的虽有但却没有严格执行,因而使项目部的成本处于失控状态。比如某企业的一个项目部,在某工程项目一个小桥的施工中,其设计水泥用量为800多吨,而实际消耗了3000多吨,实际消耗比设计用量多2.5倍以上;如果该项目部确定了成本控制目标,怎么能够出现如此大的误差?又如另一个企业的一个项目部,在某工程开工后企业曾派人到该工程进行成本预测,并确定了分项工程成本、分类成本和工程总成本目标;待工程竣工时,除固定费用(包括上交的管理费、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费)等项目未超出测算的成本外,人工、材料、燃料、配件和项目部间接费等可变费用全部出现超支,而其中最主要的是材料和配件的超支,其实际成本比测算成本高出50%以上;即使考虑变更设计增加成本的因素,并将变更增加的预算费用全部为成本,其实际成本也比测算成本高出30%以上。为什么固定费用可以控制,而可变费用却得不到控制?其问题就在于没有严格执行成本控制的总目标,分项工程成本和分类成本的控制没有落实,从而导致总成本超支。
2.材料、配件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出库、消耗制度不健全。在亏损的项目部中,购买材料、配件(以下简称为材料)无计划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果是有经验的材料人员执行采购任务,则材料的采购数量还不至于超出太多,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失和浪费;但由于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许多项目部特别是亏损项目部的材料人员毫无经验可谈,采购材料非常随意,超定额购买习以为常,采购数量的多少全在于项目长甚至是材料员,其结果必然是材料的积压、超支。
在材料采购阶段,价格偏高和部分材料的质量达不到标准,是工程项目亏损的又一个因素。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材料的价格千变万化,无论任何有经验的材料人员都难以掌握相对合理的价格信息,加上销售材料的单位(以下简称为销售商)利用回扣、好处费等吸引采购人员,从而使项目部难以购买到价格相对合理的材料,提高了工程项目的材料成本;如果个别采购人员有意舞弊,将材料价格故意提高从中牟利,则项目部的损失会更大。另外由于一些企业信用等级的降低和现金周转的需要,使得销售商十分在意是否以现金购买材料,从而使现金与非现金购买材料的价格相差较大,最高时竟相差10%以上;而项目部由于资金紧张,或者采购人员不算采购材料过程中的资金成本,最终购买了高价材料,从而增加了工程项目的成本。再者由于部分采购人员对材料的质量标准知之甚少,购买了一些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材料,使得实际消耗的材料数量增加,造成成本超支。
在材料验收、保管、出库阶段,一些项目部根本没有收发制度,材料采购人员购买的材料无人验收,更无实物账,因而就谈不上保管和出库;或者是虽有收发制度,但验收不及时、不认真,保管形同虚设,账物不相符,谁拿谁用,最后一笔账列销;特别是砂石料、砖瓦等地材,有的项目部自始至终没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以购代耗;严重的甚至用虚假的材料发票报销,而根本没有购买材料。
在材料消耗阶段,大部分亏损的项目部不按定额发料,施工人员要多少给多少,致使多发的材料不是被浪费扔在工地,就是被工地的人员偷偷卖掉,许多可以回收的废料更无人管理。如某企业的一个项目部,在某工程项目将要竣工时,将工地剩余的钢材和钢模板擅自处理,并将收回的近10万元材料款全部私分。
3.承包措施不配套。大部分亏损的项目部,对内部队伍和架子队的承包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实行承包后漏洞百出,致使成本超支。比如有的项目部,在承包方案中规定完成多少任务发多少工资,但对材料的消耗和设备的使用、维修没有明确要求,形成包工不包料、包盈不包亏,最后是任务完成了,但材料费超支了,设备的性能下降了,整个工程亏损了;有的项目部虽然在承包方案中明确了单位工程量所包含的材料和机械费用,但所转的材料价格比承包方案中的材料价格高,员工不满意,从而导致承包流产;有的项目部虽然承包方案合理,但计价不及时、或者不能按照承包方案进行兑现,使承包无法进行下去。
4.分包工程存在漏洞。有的项目部对劳务分包队伍,按照完成的工程任务计发工资,但没有实行严格的定额发料制度,从而导致劳务分包队伍随意使用材料,造成材料超支;有的项目部对分包队伍施工的部分工序的工程数量存在重复计价现象,导致多拨工程款,最后形成亏损;有的项目部对分包工程的价格非常随意,没有重新按照定额和预算标准进行计算,仅随便定一个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就万事大吉,最终提取的管理费还不够补偿投标所开支的费用;有的项目部甚至不考虑中标价格,把工程以高于中标价的价格分包出去(并不是中标价偏低的原因),形成巨额亏损;有的项目部大量使用分包队伍,最多的达300多个,导致超拨款、分包队伍欠款等现象不断发生,最后形成损失;有的项目部让多个外部单位挂靠,仅象征性地向挂靠单位收取一点管理费,最后挂靠单位一走了之,而所有的善后费用(如工期、质量、挂靠单位以项目部的名义购买材料所欠的货款等)全部由被挂靠的项目部承担,形成巨额损失。
5.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亏损严重的项目部,几乎全部存在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从而导致返工、修复、推倒重来等重复施工的现象发生,加大了工程成本。比如,在隧道施工中,大的存在开挖偏离主线、不按规范施工造成塌方、掉拱、边墙倒塌等现象,小的存在超挖、欠挖、边墙衬砌错台、砼强度不够、蜂窝麻面等现象;在桥梁施工中,大的存在基础下沉、桥墩歪斜等现象,小的存在墩台衬砌错台、砼强度不够、蜂窝麻面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了无效的工程量增加,加大了人力、材料、设备的投入,最终增加了成本支出。
6.施工设备利用率不高。一些项目部对所承担的工程心中无数,为保证施工不间断,盲目购置或从其他项目调入大量设备备用,甚至购入一些本项目不需要的设备,从而造成设备长期停用,既占用了宝贵的现金,使施工生产所急需的人、财、物不能及时到位或增大财务费用支出,又增加了折旧费和设备维修费支出,造成项目部的成本急剧增加。
7.施工安排不合理。比如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不能合理地配置人力、材料、设备等资源,导致窝工浪费;部分工序的施工安排不合理,能够一步完成的,实际进行了二次、三次才完成,从而造成返工;部分工序的施工顺序颠倒,增加了许多无效的人力、物资和资金投入,导致成本大幅度增加等等。
8.安全事故较多。在亏损的项目部中,多数项目部均发生过程度不同的安全事故,轻伤影响员工上班,增加人工费支出;重伤既影响员工上班,增加人工费支出,又需要开支医疗费,增加间接费支出,同时还可能使员工的体质和技能下降,降低劳动能力和劳动效率,最终增加人工费和间接费;死亡事故既增加了巨额抚恤费支出,直接增大成本支出,又可能影响员工情绪,降低生产效率,最终增加人工费和间接费。
9.间接费控制不力。在亏损的项目部中,几乎都存在这个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办公费、差旅费、工具费和业务招待费失控。有的项目部办公费开支无计划,谁想买什么就买什么,高档的办公用品随意买,手机费用惊人。有的项目部差旅费无标准,飞机随意坐,什么样的高档旅馆都敢住。有的项目部不顾项目部的实际,员工可以不发工资,欠外面的所有债务可以不还,但小汽车不能不坐,而且越来越高档,导致车辆折旧费、燃料费、维修费急剧增加。有的项目部擅自扩大业务招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即使是招待内部人员也动辄到高档饭店就餐,致使招待费逐年增加,一个4、50人的项目部,一年的招待费高达几十万,有的甚至上百万,但几年下来一项工程也未揽到。
10.财务管理混乱。所有亏损的项目部,其财务管理无一不存在混乱现象。具体体现在:一是没有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一些亏损项目部的所有收支业务由个别领导和财务、计划、物资等人员把持,这些人要怎么开支便怎么开支,而不是靠制度来决定开支,靠监督来约束开支,从而导致所有开支无计划,工程盈亏无人知。二是货币资金管理混乱。一些项目部开设多个银行存款账号,但又不及时核对清理,银行收付凭证不及时入账,白条不入账而顶抵现金,其结果是材料不能及时入库,个人欠款不能及时清理,银行存款和现金账款不符,巨额成本隐匿在银行存款和现金余额里,从而造成工程前盈后亏或整个工程亏损。三是债权债务的确认不准确,结算不及时。有的项目部对销货和分包单位,既在债权方记录预付的货款和工程款,又在债务方记录应付的货款和工程款,但在结算时由于记账不及时或不认真核对,最后多付了货款和工程款,形成损失。有的项目部对应收款项不及时清理,后因欠款单位无款、破产或超过追索时效,导致应收款无法收回,形成损失。四是收入、成本的计算不准确。有的项目部不知道如何计算工程结算收入,把合同金额计算为计价收入,然后计算盈亏,形成前盈后亏;把拨款当成计价收入,使项目部各期的盈亏不实,如果建设单位欠款数额较大,则项目部会形成虚假的亏损。有的项目部从来不在账簿上登记建设单位计价的收入,仅凭印象在报表中编制利润表,而实际情况与编制的利润表完全不同。有的项目部不知道如何计算成本,把应当计入成本的费用漏列,如应提未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职工福利费、应上交的税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上级管理费、已经使用但尚未支付的材料费、应发未发的职工工资等,从而导致成本不实、盈亏不准。有的项目部不按规定结转成本,把应由后期负担的成本提前计入成本,或者把应由本期负担的成本转到后期,影响了成本的真实性。五是会计基础工作较差。有的项目部审核会计凭证不认真、不仔细,凭证的手续不完备,报销的依据不充分;有的项目部登记账簿不及时。会计科目使用错误,各项会计数据的记录不真实、不准确,失去了记账的意义,影响了成本的计算;有的项目部不会编制会计报表,在报表上随意填几个数字就上报,与账簿和实际情况一核对,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所有的数据全部不对,无法反映项目部的真实情况。极个别的项目部甚至连基本的会计知识都不知道,不会编制凭证,不会登记账簿,更不会编制会计报表。上述问题的存在,必然影响到成本信息的准确性,继而造成项目部的亏损。
11.合同管理混乱。在亏损的项目部中,大多数项目部没有合同管理的意识,对购货、雇用人员、提供服务、分包工程、承包工程等合同知识知之甚少,不理解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基本要素,导致合同管理混乱,遭受巨大损失。如有的项目部与对方签订只有小写金额的合同,在对方篡改小写金额诉至法院时,因企业证据不足而败诉;有的项目部与对方签订只有数量没有单价、只有单价没有数量或只有数量、单价没有总价的合同,致使官司不断,严重了企业的信誉;有的项目部甚至与对方签订“一边倒”的合同,对方只有权利、没有责任,而项目部则只有责任、没有权利,导致项目部出现较大亏损。
二、遏制项目部亏损的对策从上述可以看出,工程项目的亏损,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原因,而主观原因是工程项目出现亏损的最主要的方面。
为了遏制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工程项目亏损,按照企业制度产权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职责明确的要求,项目部的成本控制应当以项目部能否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别采取措施。对项目部能够控制的费用,应当由项目部进行控制;而对项目部无法控制的成本或亏损,则应当由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控制。由项目部负责控制的成本,可按照自行施工和分包施工分别进行控制。
㈠企业对非项目部主观原因发生的成本的控制措施
企业的决策和制定的各项规定,对项目部的盈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一些非项目部因素而发生的成本或者亏损,如果处理时不能实事求是,不但会影响项目部的成本,更直接影响项目部控制成本的积极性,使项目部的成本控制处于恶性循环的状态。因此,对非项目部因素而发生的成本或者亏损,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不承揽招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工程。招标价格低于成本,是指即使按照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机械台班定额和建筑市场人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出来的总成本,且不计算间接费和计划利润,也比工程的招标价格高。企业承揽了这样的工程,定额消耗与实际消耗之间的差额数量没有了,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和财务费用没有了,计划利润没有了,而这几项费用通常要占正常的建筑造价的25%左右,项目部要想在这样的中标价格基础上不亏损,无论怎么努力都难以达到。因此,企业除非有进入某个行业的意图,必须坚决避免承揽招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工程。一旦承揽了这样的工程,企业应按照正常的成本控制,明确项目部允许开支的成本目标,而不能把总成本限制在中标价格以内。同时,企业在考核项目部的业绩时,必须以正常的总成本目标为依据。
2.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和资源配置。施工的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技术的进步和资源的配置,与工程进度的加快相结合是最大的节约,反之就是最大的浪费,因为企业的经济活动体现在施工生产的全过程,施工的安排合理与否,劳动组织和技术进步与否,资源的配置科学与否决定着企业的成本水平。因此,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对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优化,或者重新编制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使施工组织设计更加科学、合理,完全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尽量避免无效的工作量和重复劳动;要注重帮助项目部采取先进的劳动组织形式,合理配置劳动力、材料、设备和资金等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资源的作用,提高劳动效率,降低劳动消耗;要指导项目部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并在不降低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改变一些传统且落后的施工方法,使用可替代的工程材料和固定资产,以提高施工效率,加快工程进度。
3.合理处置非项目部主观原因发生的成本或亏损。因非项目部主观原因而发生的成本或亏损,比如因设计变更(扣除增加的计价收入后的净成本)、施工组织设计的不合理、气候变化、项目部息工等因素而增加的成本,以及因中标价过低而企业又未予补充内部预算所形成的亏损,必须由企业负责。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分清责任,避免项目部因企业不承担非主观原因而发生的成本或亏损,放弃成本控制的责任,从而引发更加巨大的主观因素亏损。
4.适当控制经营规模。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在为做贡献的同时,让自身获得利润,而不是单纯地在为社会做贡献,因而其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围绕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进行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其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与企业经营总额(营业收入)的比值(以下简称为营业净利率)能够达到或者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那么该企业的经营规模就可以认为是适度的,甚至还需要扩大经营规模;而营业净利率如果达不到甚至远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则该企业的经营规模可能存在偏大的,需要适当控制。因为净利润反映的是企业的最终经营成果,营业净利率反映的是企业每完成一元经营总额产生利润的能力,体现了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净利润越大越好,营业净利率越高越好,二者之间具有正相关,即在经营总额一定的前提下净利润越大,营业净利率越高;而在净利润一定的前提下,经营总额越大,营业净利率越低。净利润一定而经营总额逐渐增大,意味着企业的盈利能力在逐渐降低,而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却在逐渐增加。这主要体现为由于经营总额的逐渐增加,应收账款会相应增加,完成的工程项目也会相应增加,这就使坏账的风险在增加,工程项目不能按期完工的风险在增加,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风险也在增加。上述风险的持续存在,将有可能转化为现实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从而导致经济效益持续下滑。因此,企业应对经营规模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在保证在册员工的工资水平在同行业平均水平之上的前提下,适当控制经营规模,向管理而不是单纯向规模要效益;要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对所属的项目部进行整合,使每一个项目部都具有较雄厚的管理基础,使所施工的工程项目都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用一个例子可以说明上述问题。如果一个项目部一年完成3000万元产值可以实现利润总额(包括上交给企业的管理费)300万元,在完成价格水平相近的工程5000万元产值时仅可以实现利润总额330万元,那么就绝不要去完成5000万元产值;因为按照项目部的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及现行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虽然多完成2000万元产值增加了30万元利润总额,但在多完成产值的同时,却使项目部的产值利润率降低(前者为10%,而后者仅为6.6%)和应收账款增加、完成的工程项目增加,从而使坏账的风险、工程项目不能按期完工的风险、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风险增加,而这些风险在转化为损失时,则可能最终冲抵多增加的利润,甚至减少原有的利润。
5.全部固定资产实行招标采购。在自行施工项目部的成本中,固定资产(含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和各种管理用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折旧费约占5%左右,而项目部和企业的各级管理机构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以招标形式购买的微乎其微;如果企业的设备全部实行招标采购,则其采购价格预计可降低10%左右,不但每年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可因此降低10%,企业还可以用节余的资金办更多的事情。因此,企业应在其系统内全部实行招标采购固定资产。
6.改革目前的经营方式。目前许多企业的项目部实行自揽自干的经营方式,即既承揽工程任务又负责施工,这就导致一些项目部(包括施工队)因没有任务而息工,而一些项目部因任务偏多而分包给外单位,企业额外增加了息工人员的工资或生活费,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同时项目部在息工期间还要开支间接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固定费用。因此,企业必须对这种经营方式进行改革,才能最大幅度地减少项目部的总亏损。要逐步实行揽干分离的经营方式,即项目部承揽的工程任务,由企业统一分配;项目部本身为常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和承揽任务,其固定人员为项目部领导班子和计划、施工技术、财务、物资、设备人员,项目部按照企业确定的总成本目标计算节余的费用,全部留在项目部,其息工期间的费用在施工时的节余中开支;施工队为建制单位,只负责施工,其施工任务由企业统筹安排,其息工期间的费用由企业统一支付。为了提高项目部承揽工程任务的积极性,发挥项目部就地的优势,企业对项目部承揽的工程,要优先安排承揽该工程的项目部施工,并抽调施工队配合施工;当该项目部的管理难以适应工程的需要时,企业再安排其他的项目部进行施工;由其他的项目部进行施工的工程,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对承揽到该工程的项目部进行奖励,奖励可直接发给项目部的全体固定人员(由项目部提供每个人的奖金数额),或者留在项目部作为息工期间的费用来源。
通过改革经营方式,不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部的息工费用,提高项目部承揽任务的积极性,而且能够大幅度减少员工的平均息工时间,增加员工的劳动报酬和项目部固定人员的奖金。
㈡自行施工的项目部的成本控制措施
所谓自行施工的项目部,是指由企业直接组织内部员工和农民合同工、临时工和劳务队伍组成内部施工队、混编施工队、架子施工队和劳务分包施工队进行施工所组成的项目部。
对自行施工的项目部的成本控制,企业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确定工程项目的总成本目标和盈亏指标。成本目标是项目部控制成本的基础。有了成本指标,项目部就能够以此为依据,对成本控制情况进行分析和比较,出成本控制的经验和教训,继而改进工作。而盈亏指标是考核项目部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指标,反映出企业对某工程项目或者项目部盈利水平的预期,也是项目部应当努力完成或达到的数值。
因此,对每一项中标的工程,在正式开工后半年以内,企业应当派出工作组,确定该工程项目的总成本目标和分项工程的成本目标,并确定该工程项目和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工天、各种主要材料的数量、各种设备的台班数量,同时确定该工程项目和分项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间接费。在此基础上,确定该工程项目的盈亏指标。
确定成本目标时,各分项工程的人工工天,以省、部颁劳动定额或现场测定的定额数据进行确定,工天单价按照企业的平均工天单价或其他标准进行修正后确定;各分项工程的各种主要材料的数量,按照施工图纸和省、部颁材料消耗定额或现场测定的定额数据进行确定,材料单价按照中标时的价格或企业制定的计划价格进行确定。各分项工程的各种设备的台班数量,按照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省、部颁机械台班定额结合上场设备的状况进行确定,台班单价按照省、部颁机械台班定额和上述方法确定的材料单价进行确定;或者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排的上场设备种类、数量、价值和国家、企业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先计算出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和大修费,然后再根据按照省、部颁机械台班定额和上述方法确定的材料单价确定机械台班单价(可变费用部分)。各分项工程的间接费,可采取费率、费用定额等方式确定;工程项目的间接费总额,可根据确定的该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数量、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管理所需的各种办公设备、用具数量,以及日常的办公用品费用、应当提取或交纳的各项费用如职工福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进行确定。工程项目的税金,可根据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和合同价值进行确定。工程项目的财务费用,可根据项目融资的数额和国家规定的利率、企业规定的资金占用费率进行确定。
工程项目的盈亏指标,可按照中标价值减去总成本指标,在考虑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变动因素后进行确定。项目部实现的盈亏数额,由企业收缴或进行弥补;项目部按照总成本指标和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的盈亏,由项目部留用或自行承担。
2.实行材料招标采购。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中的燃料、配件等费用(以下简称为材料费),是工程成本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其比例约占项目部总成本的70%以上;控制住了材料费,就能够控制住项目部总成本的绝大部分。材料费是由材料单价(含运杂费,下同)和消耗的材料数量两个因素决定的,其中材料单价的高低又直接决定了工程项目成本的高低,是成本控制的主要方面。材料单价是由市场的供需决定的,供给大于需求,材料单价就会下降,需求大于供给,材料单价就会上升;而目前企业所需要的各种材料,绝大部分是供给大于需求的产品,只是由于供应渠道不畅、市场信息不灵、材料采购人员业务不熟、采购数量偏小、选择的供应商偏散、付款时间拖后等原因,导致许多材料的价格偏高。因此,必须彻底改变以往的购货方式,在企业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其主要材料包括地材全部实行招标采购的方式,选择同样价格但质量好或同样质量而价格低的同品种、同规格的材料供应商,以降低材料的采购单价。同时,要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在不提高材料价格的前提下尽量晚付款,而在现金购买与赊购价格悬殊较大(相差5%以上)且付款时间不能延期半年以上时,即使是借款,也要优先选择现金购买。
3.按照可控原则控制成本。项目部对施工队和员工,要按照成本的可控原则,分清项目部、施工队和员工对各项成本的责任,按照市场情况、项目部实际和机械台班定额,制定出合理的责任单价,包括工天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和间接费费率或定额;以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和机械台班定额为基础,确定单位工程量应当消耗的工天、材料和机械台班数量。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要随时监控各种生产要素的使用和消耗情况,与所完成的施工任务进行对比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要严格执行内部验工计价制度,及时向施工队和员工兑现经济利益,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兑现。
4.强化安全、质量管理。项目部要树立安全、质量就是效益的大效益观念,积极预防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对安全、质量事故的多发区域时刻监控,减少或避免发生安全、质量成本。要严格执行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人员的惩罚制度,使全体员工树立起清醒的安全、质量意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质量事故隐患。
5.加强合同管理。所有的项目部,特别是以分包工程为主的项目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对所有已经签订且正在履行的合同进行审查,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不同意变更的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必须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除能够及时结算或者处理的事项外,其他的与外单位或个人的买卖、供用水电气热、借贷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事项,都必须签订正式的合同,不得以口头形式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更改或变相更改。
6.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成本控制机制。项目部要结合实际,制定与控制成本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材料采购、保管、验收、出库、消耗制度,劳动报酬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核算规定,安全、质量管理办法,验工计价办法等,并建立起项目部的成本控制和内部监督机制。要重视上述制度的落实工作,加强对业务部门执行制度的检查,对执行不好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批评,对不执行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处罚,必要时要坚决撤换有关人员。要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指导和督促他们做好各项业务工作,保证成本控制的质量。
㈢分包施工的项目部的成本控制措施
所谓分包施工的项目部,是指以将担负的工程任务主体分包给外部施工队伍施工为主的项目部。项目部对分包单位验工计价、拨给工程款,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的验工计价、验交和工程款的结算,并将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和对分包单位验工计价的差价作为项目部的营业收入。对分包施工的项目部的成本控制,企业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按照确定总成本目标的方式确定分包工程价款。其具体操作过程是:第一,按照确定工程项目总成本的方法和分包单位承担的工程量,确定分包工程的项目直接费和现场经费,这样就扣除了预算定额与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机械台班定额之间的差额(约为项目直接费和现场经费预算费用的5%左右);第二,按照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将其应当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和财务费用的费率降低30%~50%,也可以考虑不对分包单位计取财务费用;第三,按照上述确定的项目直接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和财务费用总额,把该工程项目的计划利润率降低60%以上计取计划利润;第四,按照国家或该工程项目规定的税种、税率,以1~3项的费用总额为基数计取税金;第五,将上述费用相加,即为分包工程的总价款。按照此方法确定分包工程价款,其差额约为工程正常预算价值的18~20%.如果所有以分包工程为主的项目部全部按照这个方法分包工程,就可以控制住分包工程的成本,杜绝效益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