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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方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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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方法

第1篇:领取失业保险方法范文

1、失业保险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

2、但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3、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有三个:缴纳失业保险至少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符合要求后携带以下证件到所辖社区办理。在公司的解聘报备。

5、公司向社保局递交解聘通知书以及失业证明档案材料。

第2篇:领取失业保险方法范文

(一)适用对象扩大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合同制农民工。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主要限于城镇劳动者,而不包括乡镇劳动者和城市农民劳务者。考虑到失业保险的本质特征--普遍性,从理论上讲,所有的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就业的劳动者均应包含在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失业保险的对象应包括各种劳动者。

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之时,尤其是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在制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或修改条例时,应适当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充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农民劳务,应该允许在城市从事较固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属地原则加入失业保险。

(二)考虑大学生的失业保险问题。大学生失业成了一种普遍存在、相对存在且将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它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因为这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规定,则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又是不可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虽然《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将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纳入“低保”范围,但是领取“低保”程序繁杂,条件苛刻。所以有必要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再就业,创造财富,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健全失业保险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法律依据主要为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而立法层次直接决定制度的束力。由于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最高层次的立法,一方面,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困难。据1998年下半年的统计,全国企业拖欠保险费总额达365亿元;另一方面,导致各种挪用、挤占、截流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层出不穷。从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妨碍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就业促进方面的支出。因此,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度的实施需要立法层次的保证,这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基础。

三、强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功能

如前所述,失业保险制度应该包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两个方面。相比之下,促进就业更为重要。所谓促进就业是指通过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失业者提高就业能力,创造就业机会,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失业者的就业问题。

(一)加强职业培训。中国劳动力具有绝对数量多而相对综合素质低的特点,普通劳动力供给严重过剩,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技术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严重匮乏。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必须加强再就业培训针对性,提高再就业培训效果,提高再就业率。有关部门在开展培训前,必须及时掌握劳动力市场的相关信息,同时加强对培训对象具体情况的分析,采取个性化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在培训方式、培训课程、培训时间等方面,为失业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提高培训效果。另外,应该把失业登记部门与劳动部门、职业介绍部门合在一起,在失业人员进行失业人员登记,办理失业金申领程序的同时,进行职业介绍登记,参加劳动技能的培训,以提高再就业率。

(二)加大基金对再就业的倾斜。加强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基础便是有资金作保证。对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比例均应显现出倾斜性,以协助失业保险的这一功能的更好发挥,体现失业保险在治理失业方面的主动性。1、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出比例

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上,中国偏重单纯的生活保障,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不能有效为促进就业提供资金上的保证。由于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用于职业培训项目的基金支出比例,所以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再就业上的资金就具有较大的弹性,从而对再就业支出方面难以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使再就业的实质性进展受到影响。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持力度很大。如德国政府使再就业培训经费放在各项失业投入的首位。中国的失业保险法规应扩大保险基金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费用的提取比例。在立法上把当前的不确定比例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促进再就业和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定比例,使再就业方面的支出比例具有刚性。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扩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积极加大促进再就业的支持力度。

第3篇:领取失业保险方法范文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分析

从1986年颁布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善,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失业保险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失业社会保险是对遭受失业风险,暂时丧失工资收入的失业者设计的,因而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主要应是劳动者。由于条件限制,我国最初的失业保险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这就忽视了对非国有企业职工的保障。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的提高,我国在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中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这就使得更多的劳动者能够参加失业保险,保障自己的权利,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未将乡镇企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乡镇企业职工以农民职工为主,人员众多,数量很大,在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并不是每一个农民都有足够土地耕种的情况下,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缓解了这一困境。但乡镇企业经营状况极不稳定,一旦这部分农民职工失去工作,而又暂无其它谋生渠道,又将产生众多失业人员。不但使这部分农民生活难以维持,还会给社会造成不稳定。此外,还有一批非农民职工在乡镇企业工作,由于乡镇企业不参加失业保险,使这部分人群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也未纳入保险范围。目前,我国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数目越来越多,而按照《条例》规定,却未将这部分雇员纳入保障范围,只是在附则中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纳入失业保险。有的省份在制定本地相关规定时,未将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纳入范围。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本身就流动频繁,失业现象时有发生,如不参加保险,则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如何加强立法至关重要。

三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完整的失业保险待遇。目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了许多具有农业户口的合同制工人。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保费,原则上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但目前用人单位在缴费时,工资总额中已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因此《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的补助。而从各地实施情况看,一次性补助标准都不是很高。这样规定显然有失公平,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业户口工人,都是为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应享受同样的失业保险待遇。可考虑农业合同制工人个人也适当缴费,而失业后享受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是“职工”范围法律界定不明。目前许多企业为了逃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职工为“临时工”,拒绝为其办理失业保险。而实际上国家对临时工的相关问题早有定论:“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但在条例中对职工的界定不明,使得一些企业钻漏洞,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

五是新增失业群体。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所指的失业人员只限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而在现实中,尚有一类人群是从未参加工作的劳动力,其中又有一个颇为引人注目的群体———大学生失业群体。这部分人群没尽缴费义务,原则上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但据一些国家的做法,对不能立刻找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作特殊规定,给他们发放失业津贴。我国是否可借鉴类似做法:对其基本生活先做一定保障,帮助其就业,待其正式工作后,再支付相应保费。当然这种做法会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而且对当事人的诚信也很难认定。

六是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巨大,这其中一部分人进入城镇工作,而大部分仍留在农村,基本上处于失业状态,但目前却并未纳入失业保险。

七是即使是《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参保,但到目前为止参加保险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其他性质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参保率不高。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条例》中对缴费基数及比率作了相应规定,但缴费基数并不规范。《条例》中规定:“应参保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费”。而对工资总额时间界定不明,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平摊到本年各个月份作为基数,还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各地目前做法并不统一。

而且在基金筹集中,欠费现象比较严重,分析其原因:一是一些企业经营不善甚至无力付薪,更不用说缴纳失业保险费了;二是有些效益的企业主观上不愿缴费,觉得本企业职工失业不多,如果缴费,是在背别人的包袱;三是强制性不够。对某些企业拒不参保,拖欠保费的现象,相关机构更无有效措施解决,导致应收未收,基金筹集困难。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尽管各国都规定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但并非参加失业保险的人都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于失业保险制度担负着促进就业的责任,因此各国对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都很严格,中国也不例外。《条例》中规定,失业人员要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此条件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特性。但在现实中,某些用人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参保或拖欠保费,缴费期限不足一年,那么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呢?有的省份规定:“用人单位拖欠保费的,职工失业后,按累计实际缴费年限发放待遇,所欠保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清缴。”但仍然未明确说明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使缴费期限不足一年应如何处理。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非本人意愿”一般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等。但其中规定并不明确,如职工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影响正常工作,危害他人利益而被开除也能享受失业保险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对“非本人意愿失业”应详加规定。

(三)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如果超过这一期限,算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权利,以前所累计的缴费年限在下次失业时不再计算”。此条规定过于苛刻,如果失业人员发生一些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60日内(有些省份规定为30日)办理申领手续,却因此不能享受相应待遇,显然其今后生活难以保障。可否条件放宽,减额发放保险金或保留其以前所累计的缴费年限在下次失业时计算。

四、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我国对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规定较为详细,除了按累计缴费年限的长短领取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外,还规定了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其它待遇,如:医疗补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和抚恤补贴,以及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等,但这一规定尚不完善。由于失业保险制度作用不仅在于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更重要的是承担了促进就业的这一重任。因此,应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提供更多措施。目前有些地区已经采取了相应方法,如对选择求职的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应在60日内提供可供选择的岗位2次。但这对促进就业来讲却并不全面。可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一些做法,比如台湾法规定给予失业者创业补助、提前就业奖励以及给雇佣失业工人企业奖励。此外,可适当对一些特殊困难的失业者如伤病失业者,老年失业者以及孕妇失业者等特殊的弱者给予额外失业补助。

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我国规定应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既可以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又可促进其再就业。从各地执行情况看,有的省份一般标准都在最低工资70%-80%之间,有的省规定为当地低保金的120%,但此项规定并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公平效率的原则。一些失业人员在职时工资收入较高,自然比低工资收入的劳动者缴费要多,而在失业时,却只能领取相同的金额,这显然并不合理。因此可适当考虑以个人失业前收入的一定比例发放,例如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失业保险金不低于原工资的50%;同时可以规定一个最高限额,以避免以前高收入者的失业金仍然很高,丧失劳动积极性。此外,有些失业人员家庭经济不好,负担重,可借鉴少数国家的做法,适当调高失业保险金,以保障其实际生活水平。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并不同于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它主要是对那些暂时失去工作的人群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因此,给付并非无期限的。我国针对累计缴费年限的不同而制订了不同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这样的规定既鼓励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积极性,又能促使失业人员尽快寻找新的工作。但由于失业严重程度经常进行变化,而且不同年龄段的失业人员寻找工作的机会并不均等,因此,可考虑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随失业率高低做调整,并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失业人员规定不同的领取期限。

五、失业保险待遇的停领规定

由于失业保险主要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及促进其就业,因此,当失业人员的一些情况发生变动时,就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了。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以下情形:重新就业,不过《条例》并未明确解释重新就业的内涵。如果失业人员只是暂时打零工算不算重新就业呢,而且如果重新就业人员不及时通报就业情况,相关机构很难知道实际情况,会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但当这类人群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不能立刻找到工作,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待遇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相关机构介绍的工作,何为“正当理由”,并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实际操作很困难,可以借鉴国际劳工组织44号公约提出的参照标准:提供的职业与失业者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相适应,必要时考虑年龄等。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省、自治区可以集中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但仍有的市并未实行市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而且各省的省级调剂金比例大不相同。因此,应努力提高统筹层次。

七、有关数据统计不准确

失业保险是针对失业人员提供保障措施,因此失业人员的数量关系到失业保险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因此,失业率这一统计指标能否准确和及时极为重要,但我国失业率却不能完全反映我国失业情况。我国失业率指的是城镇登记失业率,那些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工及农村无活可干的劳动者并未统计在内;而且也并非全部城镇失业人员都会到相关机构去进行失业登记。根据这样统计出来的失业率制定政策必然影响失业保险的实施效果。

参考文献:

[1]熊敏鹏等《社会保障学》[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第4篇:领取失业保险方法范文

[关键词]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城市化;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

[中图分类号]C913.7;F842.6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4)08-0087-05

一、研究背景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为其提供就业保障。在城市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农民面临失地又失业的风险不断增大。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城市化率已从1993年的28%提高到2011年的51.27%,城市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1]。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是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由此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统计:按照每征用1亩土地约带来1.5个失地农民进行估算,1991~2005年期间由于土地征用产生的失地农民数量为5 660.55万;2006~2020年期间产生的失地农民数量将达6 750万。由此估测,1991~2020年期间失地农民数量累计约为1.24亿。为此构建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失地又失业时期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针对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劳动经济学的视角研究失业保险对再就业行为以及失业持续时间的影响[2-4]。二是从失业保险覆盖面、给付标准和给付水平等方面对失业保险制度运行状况进行实证分析。研究指出,目前中国失业保险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着较低的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难以满足失业者的需求,缴费水平、个人工资水平与待遇水平未建立起联动机制,较低替代率的失业保险给付标准不足以引起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过度依赖等问题[5]。三是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研究。目前中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与受益关系的不对称并由此形成的不合理巨额基金结余问题[6-7],同时学者对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8-9]以及优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进行研究[10]。四是特殊群体失业保险制度研究。韩伟等(2010;2011)对农民工失业保险需求以及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供给进行研究,并提出取消最低缴费基数的限制、实行灵活缴费率设计、缩短最低缴费年限等建立适合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制度[11-12]。樊晓燕(2010)对农民工失业保险需求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支出水平、再就业的难易程度、在城市工作的年限、长远打算和对未来生活的预期是影响其参保的主要因素[13]。李通等(2010)则从需求和供给的角度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证探讨[14]。

综上,目前失业保险方面的研究既有制度设计方面的理论探讨,也有制度运行效果的实证分析,而失业保险制度优化设计是研究的核心内容,将城镇企业职工以外的群体逐步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范围是研究重点和难点。学者对农民工、大学生等群体失业保险制度需求与供给进行研究,但是至今仍然没有对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的研究。失地农民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潜在需求情况如何?哪些因素影响到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险需求?本文以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险参保意愿为因变量,把影响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的因素作为自变量,通过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意愿影响因素;同时提出将失地农民纳入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以提高制度的统一性,并对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方案进行设计。

二、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需求分析

通常有风险才会有保险的需求,失业保险制度就是应对失业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对于有劳动能力又有劳动意愿的失地农民来说,失去土地等同于失去工作。由于自身科技文化水平较低、非农就业能力不足以及就业形势较为严峻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失地农民难以在短时间内顺利找到合适的工作,造成大多数失地农民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本文从失业保险参保意愿、失地农民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能力以及就业状况等方面对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需求进行实证分析。

(一)调查样本描述

本文使用的研究数据来自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课题组于2012年3月在武汉市城郊取得的调研数据。本课题组随机抽取了武汉市失地农民集中安置社区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 200份,回收有效问卷997份。被调查的997户农户总人口数为4 138人,其中男性人数为2 188人,女性人数为1 950人,男女比率为112:100,男性人数略高于女性人数。被调查失地农民样本中,0~20岁的人占13.46%;20~40岁和40~60岁所占的比例基本相当,分别为34.46%和32.79%;60岁以上老年人所占比例为16.63%。根据6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大于10%的标准判断,被调查失地农民群体人口老龄化较为明显。失地农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其中小学以下水平占36.89%,初中文化水平占37.64%,高中、中专、职高共占19.17%,大专及本科以上文化水平只占6.3%。失地农民总体健康状况较好,其中健康状况较好和一般所占比例分别为77.36%和13.46%, 患有慢性病或者残疾所占比例分别为7.64%和1.04%。

(二)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意愿

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意愿直接反映出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需求。武汉市的调查结果表明绝大部分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愿意参加失业保险制度,以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具体来看:66%的失地农民表示愿意参加失业保险;34%的失地农民表示不愿意参加。总体而言,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较高。

(三)失地农民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能力分析

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前,能够从土地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一旦失去土地,如何化解生存风险成为其面临的首要问题。失地农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反映出失地农民自我保障能力和家庭保障能力大小。从失地前后家庭收支状况来看,失地前家庭总收入占总支出的比值为56.26%,失地后该值为65.87%,这与武汉市被调查失地农民普遍反映的失地后家庭生活开支增加,家庭经济压力大等问题相一致。

从失地前后家庭收入来源方式变化看,武汉市失地农民家庭,失地前的家庭收入来源主要来自务农和打零工,其中95.96%家庭有务农收入,51.06%的家庭有打临工方面的收入。失地后,基本上没有了务农收入来源,以打临工和领取社会保障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家庭所占比例明显增加,分别为75.83%和40.95%,此外固定工资、个体经营等收入来源比例也略有上升,但是固定工资收入来源所占比例仍然较低。收入来源方式与就业状况紧密相关,失地前农村劳动力以务农为主,而失地之后劳动力未能实现由农业向第二、三产业的稳定转移,打临工所占比例进一步提高(见表1)。

(四)失地农民再就业状况

有效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能够保障劳动力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且具有促进失业者实现再就业的功能。农民失去土地之后,能否顺利实现就业方式的转变直接关系到其今后的生活。如表2所示,失地之前,70.4%的农民以务农为主,其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务农。然而失地之后,失地农民不再拥有土地,同时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不高,缺乏非农就业技能,失地农民就业困难。68.90%失地农民的工作类型转变为临时工。这种临时性的工作往往具有流动性强和可替代性强的特征,失地农民面临着极大的失业风险。失地农民就业率低且缺乏稳定性,客观上需要失业保险制度提供的基本保障。

三、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意愿影响因素

以上分析表明,农民失地之后自我保障能力和家庭保障能力都较弱,同时失地之后的再就业状况较差,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积极性较高,但是同时34%的失地农民表示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本部分借鉴现有的关于城镇职工、农民工和大学生失业保险参保影响因素的研究,从失地农民个体特征、失地现象认知、失地后生活状况以及社会保障制度评价等方面,通过构建二元Logistic模型对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意愿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一)变量定义及赋值

失地农民是否愿意参加失业保险为二元分类变量,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赋值为0,愿意参加失业保险赋值为1。失地农民个体特征包括年龄、性别、受教育年限以及健康状况四个方面。年龄取其实际值,平均年龄为54.84岁。男性赋值为1,女性赋值为0,男性占45%。受教育年限取其实际值,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94年。失地农民身体健康状况为二元分类变量,好为1,不好为0,其中85%的失地农民表示失地后身体状况较好。在失地现象认知方面,首先对失地农民是否越来越多进行判断,选择“否”的赋值为0,选择“是”的赋值为1,其中89%的失地农民认为失去土地的农民会越来越多。其次对失地农民和城镇失业职工的身份进行判断,认为二者情况不同的赋值为0,认为二者相同的赋值为1,其中54%的失地农民认为失地农民和失业职工的身份相同。失地农民生活满意度和社会保障政策满意度为分类虚拟变量,分为较高、一般和较低三个组(见表3)。

(二)结果分析

由于因变量为二元分类变量,本文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失地农民城市融入的影响因素。二元Logistic模型为:

logit(p)=ln[]

其中,p表示失地农民认为自己失地之后仍然是农民的概率,1-p表示失地农民认为自己不再是农民的概率。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年龄、性别、受教育年限、失地现象认知对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积极性有显著影响,而失地后生活状况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满意度则影响不显著。

在失地农民个体特征因素中,失地农民年龄增长1岁,其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概率降低4%。这表明年龄越大的失地农民,其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积极性越低。男性的参保积极性高于女性7.2%。受教育年限每增长1年,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概率提高1.8%,这表明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积极性越高。健康状况则对失业保险制度参保积极性没有显著影响。

在对失地现象认知方面,认为失地农民会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积极性比不认为失地农民会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概率高34.3%,而认为失地农民和城镇失业职工处境相同的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概率比认为二者处境不同的失地农民高9.7%。城镇化不断发展带来失地农民数量的增加,使得失地农民对失地的普遍性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从而更加倾向于通过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方式保障失地失业时的基本生活。

四、失地农民失业保险方案设计

失业保险是应对失业风险而建立起来的制度。武汉市的实证分析表明失地农民具有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积极性,而年龄、性别、受教育年限以及对失地现象的认知是影响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因素。在建立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时,提高失地农民的受教育水平以及失地农民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认知,有助于提高其参保积极性。

此外,在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将失地农民纳入现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框架,同时结合失地农民特点,提供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方案,是发展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具体来看,覆盖对象、资金来源、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待遇领取期限及水平、管理机构及统筹层次是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方案中的重要方面。

(一)覆盖对象

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处于劳动年龄段的群体。在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设计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不满60周岁的失地农民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此将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纳入失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对于处于劳动年龄段,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但是未能顺利实现再就业的失地农民,发放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保障其失地又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二)资金来源

从土地补偿款或者政府土地财政收入中为失地农民补缴社会保障费是各地建立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的典型做法。目前武汉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从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为了不降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水平,可以考虑通过从土地财政收入中统一安排失地农民失业保险费用。

(三)缴费标准以及缴费年限

在缴费基数上,目前可以以失地农民所在地区农民平均月收入或者城镇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照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将失地农民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定为2%,个人不缴纳,直接从土地财政收入中拨付专款用于缴纳失业保险费。对于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则综合考虑土地财政收入资金以及失业保险给付水平等进行综合确定。而且对于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进一步细分出不同的年龄段,实行差别化的补缴月数。比如,对于处于“4050”以上的失地农民,由于其再就业难度较大,可以适当提高为该群体补缴的失业保险费标准以及补缴月数,进而延长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四)待遇领取期限及水平

部分地区如成都市统一了失地农民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水平,发放最低工资70%的失业保险金,能够较好地保障失地而且暂未就业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但是由于其补缴的失业保险费的月数仅为24个月,因此失地农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较短,最长为6个月。对于武汉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可以根据现行的城镇失业保险缴费期限和待遇领取期限的规定,适当提高补缴失业保险费的月数。

(五)管理机构及统筹层次。

在失地农民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方面,统一由城镇失业保险管理机构运行管理,这样有助于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在统筹层次上,由于目前城镇失业保险仍然停留在市县级统筹,因此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短期内还难以提高到省级统筹。实行与城镇失业保险基本类似的制度,同时由统一的机构进行管理,便于今后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同时为今后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等准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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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领取失业保险方法范文

1.招生规模大。我国于1999年开始高校大规模扩招,高等院校招生和在校生规模快速增加。2003年全国各类教育论文"target="_blank">高等教育总规模达到1900多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7%。

在1999年-2008年短短的10年间,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翻了三番多。1999年高等教育的招生规模大幅度增加,普通高等教育招生159.68万人,比1998年增加51.32万人,增长47.4%,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0.5%,比1998年提高0.7个百分点。2008年研究生招生人数44.60万人,比扩招前的1998年增加37.35万人,增长了5.2倍;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人数607.70万人,比扩招前的1998年增加了499.34万人,增长了4.6倍多。从这些数据可以很容易的看出近十年来高等教育规模增长幅度很快很大。

2.毕业人数多。2003年是高校扩招后本科生毕业的第一年,高等教育本科、高职(专科)毕业生共347.09万人,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187.75万人,比2002年净增54.02万人,增长40.39%,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159.34万人,加上毕业的研究生11.11万人,毕业生总人数近360万人。而到了2008年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达到了512万,大学毕业生的人数剧增。

3.就业率下降。近几年大学生就业率逐年下降:1999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就业率为85%;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一次就业率为76.1%;2001年共有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115万,6月初一次就业率70%;2002年开始,高校扩招的大学生陆续毕业,当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145万人,较上年增加了27.1万人,增幅23.1%,6月初一次就业率64.7%,比上年下降约5个百分点;2003年是高校扩招的本科毕业生的第一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比扩招前的1998年净增104.77万人,增长了1.3倍,6月初一次就业率为50%;2004年全国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280万人,比2003年净增68万,增幅达32%,截止到6月底一次就业率仅为47%。而根据中国新闻网和英才网的联合调查,2008年的毕业生除了继续深造的,仅有12.8%的毕业生成功就业。

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必要性。

1.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再就业。建立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最近几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的政策,对大学生的最大意义并不在金钱上,而是体现国家引导鼓励大学生把找工作的目光投向基层,促进大学生的就业与再就业,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事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也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最终目标。

2.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失业是社会问题,失业率增加,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不是线性的,而是呈指数形式爆炸式发展的。从目前状况看,大学生失业不可能很快消失,它不是暂时存在,很可能将长期存在。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一群思维活跃的年轻人在步入社会的关键时刻连续遭受打击,会引起他们及其家庭对社会的敌视,一旦他们群体闹事,给社会的震荡将是很大的,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因而,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大学生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使得大学生可以有再就业的机会和条件。

3.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拓展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失业保险作为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发展必定会促进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

三、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可能面临的问题。

1.保险金的来源。大学生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应该是学生、学校、政府三方。而让大学毕业生自己承担保险费用的一部分,势必会加大学生的经济压力。同时,学校和政府要以何种形式给予补贴,补贴多少,如何进行管理等等问题目前都还有待确定。

2.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个在毕业生如果能在毕业后立刻拿到失业补助金,那么他就极有可能先选择不找工作,然后在领取失金后再寻找工作。

3.保险费率的拟定。要拟定保险费率,必须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失业率,二是投资收益率。但由于失业率的统计口径及方法等难以确定,因此保险费率不易划一。

综上,我国在当前建立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考虑:筹资方式、具体保险金额、给付方式及保险费率等。

四、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建议。

1.明确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学生个人承担部分。以自愿为前提,大学生在校期间每月交纳一定的费用,建立一个失业保险的个人帐户;学校负担部分,可以从每年学校收取的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国家负担的部分,可由国家财政拨款,作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专项基金。最后,社会各界的公益性捐赠也可成为一部分基金来源。

2.规范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每位大学生失业保险个人账户,把失业保险纳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中,避免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3.建立全国联网的失业大学生数据库。高校在每年的毕业生派遣之后,应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未就业登记工作,建立未就业毕业生数据库,进行全国联网,并且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当毕业生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失业保险申请时,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上网查询该人的相关信息,防止有人冒领与浪费。

第6篇:领取失业保险方法范文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劳动供给;劳动需求;福利

一、引言

自法国1905年建立世界上最早的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失业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经过了百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和功能强大的体系。然而,失业保险制度受到经济学理论上的青睐和重视却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众多经济学家惊奇地发现:只占据国民经济极小份额的失业保险,①会直接作用于经济中的每一个微观个体;它的每一项内容②变化都会直接改变人们的行为决策,进而对宏观经济产生巨大影响。

大量细致的理论研究围绕着失业保险制度展开。研究的领域涉及劳动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研究的方法也逐渐从建立理论模型转向更多的实证计量分析。具体而言,研究工作大体集中在三个方面:(1)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研究,这是吸引众多经济学家目光的起始点;它引发了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全面讨论。(2)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研究。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探讨失业保险税收政策对企业劳动需求的影响也是重要内容之一。(3)失业保险制度对福利影响的研究。失业保险究竟如何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增进个人和社会福利的作用值得仔细思考。本文拟按照这三个方面,回顾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们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探讨和争论,并对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作出评述,同时也指出了这些理论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非常有益的。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研究

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西方国家的失业率一直徘徊在较高的水平上,人们开始怀疑这一现象是否与失业保险政策有关,③并开始重新审视和评价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同时出于财政问题的考虑,一些国家的政府开始着手对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福利制度实行改革。对现实的思考激发出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相关文献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一)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探讨

在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搜寻理论(searchtheory)。该理论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劳动者能够理性地选择放弃可以得到的某些工作机会并保持失业状态,等待在未来出现更好的工作。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劳动者放弃或接受新工作提议呢?搜寻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上关于工资等信息是不完全的,失业者搜寻和获得工作必须付出成本。失业者会根据劳动力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大致估计搜寻工作的成本和收益,以决定出去工作的心理底价或可接受的最低工资水平,即保留工资水平。除此之外,劳动者的效用是工资收入和享受闲暇的函数。搜寻工作行为可以带来未来工资收入,增进劳动者的效用水平,但这实际上也是放弃了闲暇机会,劳动者的效用水平受到损害。任何一个理性的劳动者都会以满足效用最大化为目的,选择适当的工作搜寻努力程度。因此,保留工资水平和工作搜寻努力程度是直接决定人们劳动供给行为的两个关键因素:保留工资水平越低,搜寻工作越努力,失业者结束失业状态的概率较大;反之,失业者就业机会较小。失业保险正是通过改变它们,进而影响人们的失业时间和就业状态。

1.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负面影响。Feldstein(1976)和Topel(1983)等人认为,搜寻工作的劳动者会根据劳动力市场提供的信息,估算找到新工作机会的概率、成本和收益,形成搜寻工作的预期边际收益与预期边际成本。失业者的搜寻行为将一直持续到两者相等的时候为止,此时的工资水平恰好等于保留工资,失业者接受工作提议。劳动者的储蓄、借款和失业保险金等非劳动收入会改变搜寻工作的预期边际收益,进而影响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当失业者获得较丰厚的失业保险金时,其搜寻工作的预期收益以及保留工资会相应提高;失业者不仅变得更加“挑剔”工作,而且也会降低寻找工作的热情和减少寻找工作的时间,进而延长失业时间,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也随之上升。

2.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是不确定的。Feldstein等人的分析暗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只要处在失业状态,劳动者就可以无限期获得失业保险金。然而现实情况是,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必须具备相应资格以及享受失业保险的时间受到严格限制。考虑到这些制度特征,一味指责失业保险会增加失业的结论便具有片面性。

将失业保险的制度特征引入理论模型的开创性工作是由Mortensen(1977)作出的。他赞同Feldstein等人的理论并进一步指出,失业保险还具有激励和促进人们积极寻找工作的“资格效应(entitlementeffect)”,故对个人劳动供给的综合效应是不确定的。这表现在,经济中总是有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失业保险会增加其成为资格享受者的吸引力。另外,对于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快要结束的失业者,即将丧失的失业保险会直接导致其保留工资水平迅速下降,从而激励他们努力寻找工作。对于这些失业者,失业保险的资格效应往往占主导地位,他们的失业时间会因此而缩短。[3]Meryer(1990)延续Mortensen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观点:在失业保险期限之内,较高的失业保险金的确会延长人们的失业时间;而在接近该期限结束时,失业者结束失业状态的概率会极大提高。因而,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行为产生的影响并不能一概而论。

3.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积极影响。如果将失业保险放在更广范畴或更长时间内来考察,会得到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积极影响的结论。首先,失业保险产生影响的范畴并不仅仅限于劳动者。Hamermesh(1982)认为,失业保险会增强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因为参加工作之后,即使被解雇也能得到失业保险金,这比不参加工作、没有任何收入要好得多,所以失业保险会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总体劳动参与率。其次,按照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计算失业保险金的方法,意味着失业之前的工资收入越高,失业者获得的失业保险金也就越多。在失业风险无处不在的情况下,这种联系会促使就业者愿意增加劳动供给来获得更高的工资收入(Yaniv,1982)。最后,失业保险金能够影响工作搜寻类型,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Kahan和Low(1991)按照失业者搜寻工作的方式,将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系统搜寻,即失业者根据自身条件和兴趣,有针对性地收集某一类工作信息;另一类是随机搜寻,即失业者毫无目的地广泛搜寻市场上的各种信息。这两种类型的搜寻方式比较起来,系统搜寻虽然更花费时间和金钱,风险也较大,但是其目的性较强,失业者能够容易并快速地找到合适的工作。失业保险提供的现金与时间补偿能够支持失业者选择系统搜寻的方式去获取相关的工作信息,并在较短的时间里找到满意的工作。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制度到底是增加还是减少劳动供给并没有在理论上形成统一的结论,而理论上的争论激发了大量围绕着失业保险对失业影响展开的实证研究工作。与尚有歧义的理论结论所不同的是,几乎所有实证分析的结论都支持失业保险会延长失业者的失业时间和提高经济中的失业率这一观点。

1.失业保险会提高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及降低工作搜寻力度。Feldstein(1982)对1976年5月美国失业者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如果失业者可以在失业期间获得失业保险金,那么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每上升10%,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上升4%。失业保险对人们搜寻工作努力程度的负面激励效应,通过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得以证实。美国西北大学经济系的Meyer教授在美国伊利诺州做了着名的“奖金实验”(thebonusexperiments)。他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者随机划分为两组:一组是按照正常途径获取失业保险福利的控制组;另一组是承诺失业者在11周内找到工作并持续工作4个月以上就给他们就业奖金的试验组。结果显示,试验组的平均失业时间要比控制组的失业时间缩短了一周左右,并且节省下来的平均失业保险津贴总数要多于支付给他们的奖金总数(Meyer,1995)。

2.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提高和领取期限的延长增加了失业者的失业时间。Feldstein(1976)实证检验发现:当时丰厚的失业保险金导致绝大部分失业者安于现状并乐于享受闲暇,造成了经济中接近一半的暂时失业(layoff)。[1]如果将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增加10%,Katz和Meyer(1990)估计美国失业者的平均失业期会增加1.5个星期。[10]因此,检验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对失业的影响取得了一致的结论。Moffitt和Nicholson(1982)等人发现,如果失业保险享受的潜在期限延长一周,失业者的失业持续时间将会增加0.1~0.8周不等。美国失业保险享受期限最长为26周,可能导致平均失业时间延长2.5周。

3.失业保险领取资格对失业的影响符合理论上的预期。Card和Riddell(1996)证实了失业保险领取资格的容易程度与失业率呈正相关关系。加拿大和美国的经济环境等各方面都非常相似,经济发展水平也相差无几,但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加拿大的失业者能够领取失业保险的可能性比美国失业者高出3倍以上;到了80年代末期,这种可能性增加到3.5倍以上。相应地,加拿大的失业率较之美国的失业率更高,上升得也更快。对Mortensen关于即将结束的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失业者就业积极性的观点,并没有在实证分析中得到更多的验证,其原因就在于系统区分和收集这些失业者的个人信息非常困难。但是,仍然有Carling和Holmlund(1996)对瑞典的数据作出了大致的估算:当失业保险期限快结束时,失业者脱离失业状态的可能性的确是上升的,但是计量结果并不显着。

尽管理论上还存在争论,但是建立在西方国家现实数据上的实证检验,已经证实了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负面影响并提高失业率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前提条件是一国经济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能够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其次,它们的研究对象是短期公开失业,并且绝大多数失业者可以享受政府为之提供的较宽裕的失业保险。这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大相径庭。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大量长期结构性失业和总量过剩失业群体、许多劳动者被排斥在失业保险体系之外以及失业保险金标准过低等情况。因此,考察失业保险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还需要结合这些特殊条件和背景。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借鉴这些理论的研究成果,考虑和认识在一个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调节的劳动力市场上,失业保险制度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去影响人们的劳动供给行为,进而对经济中的失业率产生巨大影响。这对于衡量发展中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如何影响劳动供给继而失业现象,也起到了一定的参考、比较和借鉴作用。

三、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研究

大多数西方国家规定,失业保险费用的承担主体是企业,其做法是企业按雇员工资总额的某一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按照缴纳失业保险税的不同比例,失业保险税收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制度;另一种是等级税率的失业保险制度,又称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experienceratingofunemploymentinsurancesystem)。

(一)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理论探讨

1.探讨固定税率方式对企业劳动力需求的影响,主要是在竞争市场工资理论和效率工资理论基础上完成的。Kelejian和Black(1970)等人认为,失业保险税实质上是一种工资所得税,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分摊,导致劳动供给和劳动需求同时下降。然而,失业保险扮演着对失业风险补偿的角色又会吸引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增加劳动供给。在劳动供给无太大变化和劳动需求减少的情况下,市场均衡工资和均衡就业水平则降低。Stiglitz(1986)采用效率工资理论来分析失业保险税对劳动需求的影响。他认为效率工资实际上是企业无法确切掌握劳动者实际工作能力而通过高工资政策进行甄别的一种方式,失业保险税并不一定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其原因是,失业保险金抬高了劳动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一方面会导致企业进一步提高工资来吸引劳动者就业,同时也减少对劳动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会促使低效率的失业者宁可呆在家里也不愿意出去工作。于是,在某一给定的市场工资水平上,寻找工作的劳动者的平均技能水平和质量都会普遍上升;相应地,企业也会节省部分筛选和考察工作申请者实际能力的信息成本和雇佣成本,增加对劳动者的需求。

2.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是在企业工资总额基础上,按照企业解雇历史制定不同的税率。解雇人数较多的企业适用较高的税率等级;反之,适用较低的税率等级。美国是采用这一制度的典型国家,几乎所有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工作都是围绕着美国相关情况展开的。该制度的设计原则和目的是企业完全承担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从而抑制企业解雇劳动者的随意性,降低经济中的失业率。然而,这一目的在现实中难以实现。这是因为,一方面失业保险税率有最低等级和最高等级的限制;低于或者超过界限的企业,其解雇劳动者的人数与失业保险税的税率不再有任何关系。另一方面,许多研究已证实,即使在失业保险税率随解雇人数增加而上升的范围内,多数企业只支付前雇员获得的部分失业保险金。所以,现实中的失业保险税收制度通常是不完善的(称为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

Feldstein(1976)和Baily(1977)认为,企业在市场需求下降和经济萧条时期会解雇劳动者,这一点众所周知。不存在失业保险制度时,企业必须提供较高的工资来补偿失业风险,这样才能吸引劳动者前来就业。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如果采取的是固定税率和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政府实际上承担了部分失业补偿金;而本该由企业支付的高工资,就缩减为就业时期的工资水平和失业时期的部分失业保险金。这样,失业保险无意中鼓励了企业的解雇行为,导致经济萧条时期产生更多的失业。Albrecht和Vroman(2003)也支持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更加有利于就业的观点。尽管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会提高企业的解雇成本和降低它们雇佣劳动者的愿望,但是,现代企业一般采取效率工资来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一方面,较高的效率工资会促使劳动者勤奋努力工作以减少失业的风险;另一方面,高昂的解雇成本也迫使企业不会轻易解雇员工。一旦所有劳动者和企业都这样做了,就能够带来高产出、低失业和高工资的结果。

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还会影响劳动力资源在不同企业之间的重新配置。Topel和Welch(1980)发现,失业保险税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对于不会或者很少解雇劳动者的企业而言,其缴纳的失业保险税通常高于其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故失业保险成为了这些企业的额外负担,降低了它们扩大劳动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对于解雇经历频繁的企业,其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远远大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失业保险转化为对企业解雇行为的补贴。故在经济繁荣时期,这些企业扩大自身规模,毫无顾忌地雇佣大量劳动力;在经济萧条和市场不景气时期,这些企业又会无情地解雇大量的劳动者,导致失业率大幅上升。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对劳动需求和劳动力资源配置影响的实证检验,引起了经济学家们的广泛兴趣;大部分研究支持固定比率和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会导致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上升的结论。

一些经济学家直接对失业保险税收与失业率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Topel(1980)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完全根据企业的解雇历史来决定它们的失业保险税率,美国的平均失业率将会下降大约1/4。Anderson和Meyer(2000)通过研究1972-2000年美国华盛顿州失业率的波动状况,证明了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抑制企业解雇劳动者的动机和行为。华盛顿州在1985年之前实行是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1985年开始推行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相应地,该州的失业率在1972-1984年处于6.8%~12.1%之间;而在1985-2000年,该州的失业率呈明显下降的趋势,波动范围在4.8%~8.2%之间。失业率不仅在总体上低于1985年以前的失业水平,并且失业率波动幅度也趋于缓和。

另一些经济学家则从失业保险税收制度与劳动力资源配置关系的角度,检验了失业保险与失业率的关系。Anderson和Meyer(1997)分析了美国1978-1984年八个州的相关数据,发现许多企业只承担了其前雇员的部分失业保险金。这种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鼓励了企业的解雇行为,特别是促使劳动力资源大批地从雇佣关系相对稳定行业流入了失业风险较高的行业,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也随之上升。Deere等人(1991)比较和检验了1957-1967年美国各行业的失业率、失业保险税和失业保险金的数据,其结论是:建筑业的雇佣关系最不稳定,是失业保险的最大受益者;制造业次之;采矿业和服务业的就业关系相对稳定,承担了失业保险的额外成本。如果失业保险税率和失业保险金水平都增加10%,采矿业和服务业的就业份额则会下降1%左右;而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就业份额则会分别上升2.3%和0.09%,经济中的暂时失业率会因此上升5%。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哪种失业保险税收制度,都会对企业的劳动力需求行为发生作用,进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水平,只不过这两种方式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已。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实质上是一种极度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仅仅单纯地从数量上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并没有深入到将产生失业的风险与责任同各个企业联系起来。这种做法不仅会降低企业的劳动需求,还会增强劳动力市场就业关系的不稳定性。为了增加就业机会和减少解雇现象的发生,设计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不失为一良策;它让多解雇劳动者的企业需缴纳更多的失业保险税,承担较大的责任,避免了随意的解雇行为。与此同时,该制度又可以减轻就业关系稳定企业的成本负担,激励它们适当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从而起到稳定经济的就业水平和相对降低失业率的作用。

四、失业保险制度对福利影响的研究

以上大部分文献的结论是,失业保险制度会减少个人劳动供给和企业劳动需求,提高总体失业率。接受这一观点将会导致我们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帮助所有劳动者分担失业风险。分析失业保险改善微观个体和整体经济福利的相关文献,基本上是从以下三个方面针对各国具体数据而展开的实证分析。

1.失业保险制度能够平滑个人消费,增进个人福利。劳动者因为失业而丧失劳动收入的情况尽管是暂时的,但是或多或少地降低了其福利水平。特别是失业者失业持续时间越长,其消费水平随之下降更多。Browning和Crossley(2000)证明,当加拿大的失业者持续失业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他的消费水平会大幅下降14%左右。

维持个人在失业期间的福利水平,尽管依靠储蓄以及参加私人保险市场可以缓解个人在失业期间的消费水平下降;但是,储蓄实质上是牺牲现期消费来换取未来消费的一种形式,取决于个人的储蓄意愿和收入水平。因此,储蓄作为预防失业风险的功能极为有限。此外,个人的失业原因和搜寻工作的努力程度属于私人信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巨大监督成本阻碍了私人保险市场参与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在保障劳动者福利不受未来失业风险的损害方面,失业保险制度有着储蓄和私人保险市场无法替代的优势。Browning和Crossley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的确对维持失业者的福利有很大帮助。失业保险金的多少与失业者的消费水平高低呈高度的正相关:失业保险金每下降10%,会引起失业者的平均消费水平下降0.8%;而对于没有任何资产或配偶没有工作的失业者,失业保险金的下降对他们的打击是巨大的,其家庭消费水平分别下降了11.55%和17.71%。同样地,Gruber(1994)模拟1968-1987年美国各州的消费数据发现: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越高,失业保险平滑消费的作用越显着。据他的估计,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消费水平较失业之前下降了22%,比享受到失业保险保障的失业者的消费水平下降幅度(7%)高出3倍之多。

2.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失业者再就业的整体水平。Feldstein(1982)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条件越慷慨,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也会越高。较高的保留工资水平能够激发失业者坚持寻找具有资本和技术含量的高工资的工作,失业者再就业收入的整体水平会因此得以上升。[24]Meyer(1990)的研究更为具体,他估计失业保险金水平每上升10%,尽管会导致失业者平均失业持续期增加一周左右,但是失业者再就业后的工资比失业前的工资水平平均上升了1.2%.[4]Crémieux和Audenrode(1995)对加拿大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获得失业保险金超过30周以上的失业者,其再就业后的工资收入比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再就业后的收入普遍高出7%~9%。

3.失业保险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一方面,失业保险支持失业者花费更多的时间来积累人力资本或寻找具有更高劳动效率的工作,能够改善工作与劳动者匹配关系,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总产出水平。Enrenberg和Oaxaca(1976)发现,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增进了所有劳动者的福利,进而提高总产出水平大约为0.5个百分点。Marimon和Zilibotti(1998)强调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应当根据比较利益的原则进行匹配。一方面,失业保险能够促使劳动者等待更适合他们的工作,从而起到改善资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工作结构的层次,产生更有效率的工作,提高总产出水平。Acemoglu和Shimer(1999)认为,低工资和低效率工作的失业风险相对稳定,而具有高工资和高效率工作的失业风险相对较高。大部分劳动者是风险规避者,他们都愿意从事相对稳定和低效率的工作。企业苦于招不到合适的劳动者去填补高失业风险的岗位,往往会顺应要求创造更多的低工资和低资本密集程度的工作,因而经济中的工作结构是缺乏效率的。失业保险能够帮助劳动者分散失业风险,鼓励他们从事更具冒险的工作。相应地,企业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创造这些工作,从而起到改善工作结构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这样,不仅劳动者可以获得更高的工资,整个社会的总产出和总福利水平也会得以提高。

五、简要的结论和启示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它提供时间和现金补偿,帮助失业者及其家庭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改善劳动力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等;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干扰了劳动力市场的自身运行机制,扭曲了企业的劳动需求和人们的劳动供给行为,可能会造成更多的失业现象。失业保险制度产生的最终影响取决于以上两种效应的强弱对比,这也使得失业保险政策陷入两难境地:慷慨的失业保险金以及相应的失业保险税收,会减少人们就业机会和增加失业;而过低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税收,尽管可以降低对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却达不到保障失业者正常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目的,失去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几次改革,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与我国庞大的劳动力市场规模和失业人数相比,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仍然是落后的,表现为失业保险覆盖面窄、参与率低和缴费困难等等。因此,认识和了解西方失业保险制度的理论和具体设计是非常有益的。通过对以上文献的研究,我们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两点启示。

第7篇:领取失业保险方法范文

关键词:

失业保险;制度;问题;改革思路;探讨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2002402

失业保险属于我国社会保障“五险”项目之一,是劳动者在因为非个人原因短暂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时,国家依法给予其基本生活保障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和互济性。健全的失业保障制度对建立和谐、稳定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推进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保险制度的保障人群不够广泛,主要的定位是一种比较消极和被动的促进就业政策,缺乏灵活性。本文重点分析国内失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的相关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改革思路,以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调控功能。

1我国失业保险的现存问题

1.1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较窄,执行力度低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覆盖人群为城镇人口,而且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条件有严格规定限制,其实际覆盖面太窄,导致许多的失业人员不具备规定要求的条件没能得到及时救济,保障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社会保障相关部门的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城镇失业率为4.3%,比往年数据高出几点,但实际上年底领取到失业保险金的比率是全部登记失业人口的四分之一左右。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的执行力度较低,其改革速度明显滞后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同时,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大学毕业生就业率日益偏低,初入社会的大学生裸辞、跳巢概率偏高,逐渐形成了规模壮大的“新失业群体”,因为社会保障费用缴纳时间短、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缺乏稳定性等原因,没能纳入现行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此外,我国的失业人口还主要包括了“农民工群体”和“老年下岗失业群体”。

1.2我国失业保险的资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不强

因为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太窄的缘故,造成了失业保险的资金规模小的现状,有限的基金规模直接导致了我国给予失业人员的失业补偿和保险金数额偏小,无法达到世界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水平,无法满足国内大量失业人口的生活保障需求,对国家社会稳定、持续发展具有负面影响。

1.3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比例和使用结构的规定模糊,缺乏科学合理性

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在投入使用方面缺乏科学规划,因为失业人口众多和实际的基金金额规模不大,因此基金的支出使用方面十分小心和谨慎,除严格限定保险覆盖范围外,实际上对每个失业人员的救济金额也很少,在大城市甚至不能满足最基本的吃饭、穿衣需求,没有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累积结余在2009年底的统计数据是1524亿元,在面临国内失业人群规模不断扩大,需要救助的人口众多的情况下,保险基金的结余金额简直巨大到让人不可思议。因此,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创新势在必行。

2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思路探讨

2.1扩大国内失业保险的覆盖面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改革的第一步是必须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根据国家就业工作人员的结构变化和参与失业保险的特殊性,改革以降低参加失业保险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资格限制,制定合理的操作方法,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积。

2.2坚持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统一建立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

对于那些经常失业和再就业的失业人群可以通过个人参保的制度来降低失业风险,保障生活需求,适用于农民工等就流动性和灵活性较高的就业人群。个人名义失业保险账户包括了雇主和雇员个人的全部所缴费用,是失业保险基金现收现付的具体表现,具有以下三大作用:一是明确参保缴费标准和记录;二是便利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三是明确失业救济金的返还标准。因此建立个人名义的失业保险账户,能够提高参保人“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思想,在保证参保人权益的同时,也能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

2.3科学规划并明确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比例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应该进行科学规划,并明确使用的比例,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同时加强管理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具体的改革措施有:一是合理分配用于生活基本保障的失业保险基金,具体包括了生活困难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失业救济金、生育补助金(失业女职工特有)等。二是合理分配用于促进再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包括职业介绍、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等。三是合理分配用于启动创业或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鼓励创业和自谋职业。四是针对失业的应届毕业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应合理分配部分基金用于大学生的职业培训补贴,帮助他们尽快就业。

2.4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系统

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系统,有助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实现。一是建立社会监控机构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组成人员应包括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就业人员代表、团体代表等。二是要求社会保障局定期公开失业保险基金的实际支出内容,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避免发生挪用、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或基金的其他不明流向。三是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比例和其他用途应该举行市民听证会。四是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基金使用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时的检查。

2.5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促进就业支出和预防失业支出效果

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能够实现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第一类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是促进就业者再就业的补贴,该补贴主要是面向企业,让企业为失业者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第二类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是预防失业的支出补贴,方式包括一是为对特定的企业进行资助,发放一定的失业补贴,改善企业的用工环境,鼓励减少裁员,减少员工跳槽或离职现象发生。二是暂缓企业失业保险金的收取,降低其缴费标准。

2.6建立完整、科学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

国家社会保障局应该做好失业保险相关材料的收集,建立起一个有效、完整、科学的失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真实反映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状况,以更好进行科学分析和准确预测工作,促进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具体的统计指标包括了:实际失业的人数、失业人群的年龄分布、失业结构的分布、失业和再就业的比例、详细的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情况、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比例等。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思路的探讨和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存在问题,国家社会保障局应该根据社会、经济、市场用工等需求及时改革创新,通过不断扩大国内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规模,科学规划并明确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比例,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系统,建立完整、科学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等有效措施,以建立更加完善、完整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并努力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洁,高博.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思路[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8):122127.

[2]张爱民.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思路[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3,12(6101):68110.

第8篇:领取失业保险方法范文

【关键词】就业    失业     失业保险。

一、大学生就业现状。

1.招生规模大。我国于1999年开始高校大规模扩招,高等院校招生和在校生规模快速增加。2003年全国各类教育论文" target="_blank">高等教育总规模达到1900多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7%。

在1999年-2008年短短的10年间,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翻了三番多。1999年高等教育的招生规模大幅度增加,普通高等教育招生159.68万人,比1998年增加51.32万人,增长47.4%,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0.5%,比1998年提高0.7个百分点。2008年研究生招生人数44.60万人,比扩招前的1998年增加37.35万人,增长了5.2倍;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人数607.70万人,比扩招前的1998年增加了499.34万人,增长了4.6倍多。从这些数据可以很容易的看出近十年来高等教育规模增长幅度很快很大。

2.毕业人数多。2003年是高校扩招后本科生毕业的第一年,高等教育本科、高职(专科)毕业生共347.09万人,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187.75万人,比2002年净增54.02万人,增长40.39%,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159.34万人,加上毕业的研究生11.11万人,毕业生总人数近360万人。而到了2008年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达到了512万,大学毕业生的人数剧增。

3.就业率下降。近几年大学生就业率逐年下降:1999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就业率为85%;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一次就业率为76.1%;2001年共有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115万,6月初一次就业率70%;2002年开始,高校扩招的大学生陆续毕业,当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145万人,较上年增加了27.1万人,增幅23.1%,6月初一次就业率64.7%,比上年下降约5个百分点;2003年是高校扩招的本科毕业生的第一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比扩招前的1998年净增104.77万人,增长了1.3倍,6月初一次就业率为50%;2004年全国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280万人,比2003年净增68万,增幅达32%,截止到6月底一次就业率仅为47%。而根据中国新闻网和英才网的联合调查,2008年的毕业生除了继续深造的,仅有12.8%的毕业生成功就业。

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必要性。

1.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再就业。建立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最近几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的政策,对大学生的最大意义并不在金钱上,而是体现国家引导鼓励大学生把找工作的目光投向基层,促进大学生的就业与再就业,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事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也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最终目标。

2.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

失业是社会问题,失业率增加,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不是线性的,而是呈指数形式爆炸式发展的。从目前状况看,大学生失业不可能很快消失,它不是暂时存在,很可能将长期存在。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一群思维活跃的年轻人在步入社会的关键时刻连续遭受打击,会引起他们及其家庭对社会的敌视,一旦他们群体闹事,给社会的震荡将是很大的,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因而,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大学生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使得大学生可以有再就业的机会和条件。

3.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拓展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失业保险作为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发展必定会促进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

三、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可能面临的问题。

1.保险金的来源。大学生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应该是学生、学校、政府三方。而让大学毕业生自己承担保险费用的一部分,势必会加大学生的经济压力。同时,学校和政府要以何种形式给予补贴,补贴多少,如何进行管理等等问题目前都还有待确定。

2.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个在毕业生如果能在毕业后立刻拿到失业补助金,那么他就极有可能先选择不找工作,然后在领取失金后再寻找工作。

3.保险费率的拟定。要拟定保险费率,必须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失业率,二是投资收益率。但由于失业率的统计口径及方法等难以确定,因此保险费率不易划一。

综上,我国在当前建立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考虑:筹资方式、具体保险金额、给付方式及保险费率等。

四、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建议。

1.明确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学生个人承担部分。以自愿为前提,大学生在校期间每月交纳一定的费用,建立一个失业保险的个人帐户;学校负担部分,可以从每年学校收取的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国家负担的部分,可由国家财政拨款,作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专项基金。最后,社会各界的公益性捐赠也可成为一部分基金来源。

2.规范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每位大学生失业保险个人账户,把失业保险纳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中,避免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3.建立全国联网的失业大学生数据库。高校在每年的毕业生派遣之后,应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未就业登记工作,建立未就业毕业生数据库,进行全国联网,并且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当毕业生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失业保险申请时,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上网查询该人的相关信息,防止有人冒领与浪费。

4.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是促进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针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可以制定相关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办法,对享受资格、享受待遇、基金来源、监管、等做出明确规定。法律还要明确规定聘用大学生的单位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之前,必须对其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了解清楚。

5.发挥失业保险的再就业功能。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促进失业毕业生的再就业。因此,应在确保失业毕业生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把再就业放到十分突出的位置。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失业毕业生的再就业培训,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可以在保险金的领取方面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和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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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毛健。失业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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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妮莉。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障的制度选择[d]华中科技大学,2005[6]林毓铭。大学生失业的政府保障模式与市场保障模式[j]。高等教育研究,2007(8)。

第9篇:领取失业保险方法范文

社会保险待遇竞合是指一项事实同时符合若干项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研究社会保险待遇竞合,主要是解决复数的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效力问题。社会保险待遇竞合可分为四种类型:对于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规范排除竞合,应使依其目的须优先适用的请求权规范排除其他规范;对于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选择竞合,应赋予被保险人选择权;对于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聚合,应允许被保险人同时行使各项请求权;对于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规范竞合,应赋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有多重法律依据的单一请求权选择法律依据的权利。

[关键词]

社会保险待遇竞合;规范排除竞合;选择竞合;请求权聚合;请求权规范竞合

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我国《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大多重合或交叉,被保险人须参加多种社会保险,这与其他国家的情况类似。当一个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事由发生时,时常出现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若干项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条件的情形,此即为社会保险待遇竞合。“权利竞合并非法律设计上的漏洞,而是法律上权利体系化导致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本文所言之社会保险待遇竞合,也可称为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竞合,是指一项事实同时符合若干项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请求权竞合所导致的结果,是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与不合理性。”譺訛出现社会保险待遇竞合时,被保险人或其他受益人的复数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效力如何,应择一行使、同时行使抑或先后行使,社会保险待遇应如何给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无法一概而论,需要针对具体情形分别判断。请求权是民法发展出的概念,对于请求权竞合问题,亦以民法学的研究最为深入。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在性质上虽非民事权利,但与民法上的请求权有诸多近似之处,研究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应首先从民法学中汲取营养,并应结合社会法的特质,方能形成合理的解决方案。德国法学家拉伦茨将请求权竞合区分为规范排除的竞合、选择竞合、请求权聚合、请求权规范竞合四种情形。这种区分对于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竞合同样有效,本文主要采用这种区分方法,用以分析不同情形下的社会保险待遇竞合的解决方案。

一、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规范排除竞合

所谓规范排除的竞合,是指同一事实符合不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但其中一种请求权规范排除另一种请求权规范,以致只适用第一种规范。此种情形也被称为法条竞合,是首先在刑法学上确立的学说,后被引入民法学。在此,请求权仅以满足一次为合理,真正有效的请求权只有一个。优先适用的请求权通常可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等原则判定,也有时须根据规范的目的进行判断。在社会保险法中,发生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规范排除竞合的情形较为常见,其发生根据更多是由于不同的请求权规范设置的目的各异,因而应使依其目的须优先适用的请求权规范排除其他规范。比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均包含医疗费用给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均以货币待遇为主,都存在规范排除现象。以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为例,二者同具保障医疗费用功能,当发生职业伤病时,如被保险人可受领两种保险待遇,则超出被保险人的需要,有违社会适当性原则,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浪费,故在此应使被保险人仅得行使一项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工伤保险制度脱胎于私法并与劳动法关联密切,其所贯彻的无过失补偿、雇主缴费、预防、补偿与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在社会保险法体系色鲜明,故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分别设立,分别应对职业伤病风险和非职业伤病风险。若将医疗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法的关系解释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显然不妥。合理的解释是,工伤保险具有不同于医疗保险的特定目的,应当对遭受职业伤病的被保险人优先适用工伤保险待遇,而排除适用医疗保险待遇。“于此乃取决于各该规范的意义、目的及其背后的价值判断。基于某些特殊的理由,法律可能想将特定事件作一致而终局的规定。假使因为部分这类事件也符合其他规范的构成要件,因而将其他规范也适用于此,则前述作特别规定的目标,于此部分就不能达成了。因此,应排除其他规范的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确立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正是这类特定的目的使其获得了在应对职业伤病风险时优先于医疗保险适用的地位。我国《社会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正是基于此目的考量。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也曾对英国原有的工伤赔偿制度的利弊进行权衡后指出:“要求区别对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与其他伤残,至少要区别对待发生死亡或长期伤残情况的理由,远比要求两者完全统一的理由充分。”自1946年《国民(工伤)保险法》推行贝弗里奇的方案后,时至今日,英国仍然保持着“工伤保险对那些遭受工伤者给予特殊而优先的待遇。”“该优先地位不仅仍然存在于英国,还存在于其他许多国家。”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可兼得,对被保险人符合该两种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时,采取规范排除竞合的模式,其原因主要在于二者的保障目的。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目的有相同的一面,更有不同。相同的目的表现在,二者均为保障被保险人不能获取工资收入所给付的社会保险待遇,一项给付即可实现目的,故不应重复给付;不同目的表现在,伤残津贴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关系终止后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有权领取伤残津贴的被保险人是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但与用人单位仍然保留劳动关系;而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的劳动关系则已经终止,其基本生活保障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更为妥当。故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养老保险待遇依其目的应优先适用,使被保险人在劳动关系的不同效力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实现合理的衔接。《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亦体现了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规范排除竞合。

二、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选择竞合

选择竞合,也称为替代竞合、择一竞合,是指法律规定权利人享有两个或多个请求权,权利人可以有选择地行使,各个请求权的法律后果不可同时有效,权利人实际上只能使一种请求权得以实现。訛讀“倘已行使其一时,即不得再主张其他的请求权。”訛讁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选择竞合通常发生于被保险人的复数请求权内容不同,而其结果又相互排斥的情形。《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27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这两个条文均赋予被保险人两种权利,可以选择行使,但最终只能行使一种权利,是典型的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选择竞合。被保险人的选择是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只需其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自该意思表示到达保险人时生效,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均应受其约束。被保险人行使选择权后,不得再变更其选择。

三、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聚合

请求权聚合,又称累积的规范竞合,是指以下情形:“同一事实,或者基本上属于同一事实的情况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不同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是针对不同的给付的,而且都有效。……上述各种请求权,权利人可以同时享有;它们相互并无妨碍。”“当两个以上的法条规定同一法律事实时,其法律效力并不必然是不能并存的。”輥輯訛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聚合通常发生于被保险人的请求权内容不同,相互并不排斥的情形。如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6条关于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同第27条关于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二者的给付内容不同,相互并不排斥,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请求权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请求权依其性质可以并存,此即为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聚合。在此情形下,“没有一个规范是穷尽性的规定,当二规范的构成要件重合,而且法效果彼此并不排斥时,则二者可以并行适用。……其法效果彼此并不排斥,毋宁相互补充。”輰訛輥在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聚合的场合,被保险人的各项请求权可以同时或先后、就其全部或个别而主张。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聚合在社会保险法中甚为常见,其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制度为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的多种生活需要,所设计的待遇形式具有多样性,被保险人常能够同时符合多种待遇的享受条件。如我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共九项,相互之间大多并不排斥,依其所生之请求权大多能够并存,最易发生请求权聚合,符合相应条件者可获得多重社会保险待遇。

四、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规范竞合

关于请求权规范竞合,是指“存在着多个、但相互独立的请求权,它们在内容上完全相同或者相互重叠。……所有请求权是针对同一给付的,而对这个给付只能要求一次。如果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了履行,由于它和其他请求权在内容上是重叠的,则其他请求权即随之消灭。”輱訛輥拉伦茨认为,如果同样的一个请求权可以根据不同的规范成立,这主要是由于存在多种法律上的请求权基础,“是一个单一的、建立在多种基础上的请求权,把它称为多数请求权基础,或请求权规范竞合。”在民法实务中最常见的此类问题是基于契约责任的请求权与基于侵权责任的请求权的竞合。在理论上,对此类竞合的说明存在着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的争议。輳訛輥而社会保险法对于各种类型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区分在立法之初即有预见,并较为重视,实务中亦常发生,故于社会保险立法及实务上均已形成相应的成例,又因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均不否认权利人的选择权,且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不可转让,故采请求权竞合说或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所可能产生的效果差异,在社会保险法中不易发生,不论采用哪种学说,最终的结果往往都是一致的,此类理论争议在对社会保险待遇竞合的处理上并无影响,故在此仅以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为依据进行说明。在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规范竞合时,被保险人拥有建立在多种基础上的针对同一给付的请求权,应以赋予被保险人选择权为当,但不应双重请求。“法律之适用,非纯为概念逻辑之推演,实系价值评判及当事人间利益之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