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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交通肇事;定罪与量刑;犯罪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11(C)-0237-02
定罪和量刑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犯罪进行确认和评判的重要环节。定罪的最终目的是解决行为的犯罪性问题;而量刑则是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是否判处犯罪嫌疑人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刑罚轻重的确定与裁量。准确的定罪量刑不仅对实现刑罚的报应功能有积极的意义,对发挥刑罚本身的预防功能也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轰动一时的李启铭一案,经由望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最终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然而,李启铭一案引发的广泛的争议却尚未停息。人们在追问,类似的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属于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文拟结合“犯罪四要件”对李启铭一案进行详细分析,以厘清对此到底应该定为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识。
一、考察李启铭案定罪与量刑的理论基础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构成的主流理论有两种。一种是德日两国刑法中较为成熟的“犯罪三阶层”理论,该理论是通过对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进行判断来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该理论有利于避免恣意适用刑法的危险,同时也有利于检验个案,但在我国刑法学界并没有得到一致认可,在很多刑法教材中依然以传统的“犯罪四要件说”为主要观点,司法实践时更是如此。所以,针对本案,我们依然沿用“犯罪四要件说”来进行分析。“犯罪四要件说”主要是通过对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的分析评价,来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该犯罪成立理论体系从苏联传入我国,在国内植根已久,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有着较高的权威性和普遍的适用性,且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与进步。
二、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与李启铭案的定罪与量刑
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一种典型且高发的过失犯罪。
要判断某一犯罪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首先要看该案的犯罪主体是否达到法定年龄(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至于行为人是无照驾驶还是偷开别人的机动车辆肇事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1]186。也就是说只要李启铭不是未满16周岁或者属于患有精神疾病的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就满通肇事罪对主体的要求。
其次,前面讲到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所以该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过失,只有肇事结果是行为人过失所致,才能成立本罪。李启铭的肇事结果是酒后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超速行驶所造成,并不是他积极追求的,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三,我们要看该案是否满通肇事罪对时空范围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一般情况下只能发生在公共管理范围之内,即公共交通道路上,而在诸如某一些厂矿、学校、单位内部这些公共交通管理之外开车肇事的,一般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2]184。但是,2003年10月1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单位管辖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也纳入了“道路”的范畴。这就使得李启铭一案出现了一个巨大的争议:李启铭交通肇事现场河北大学校园内的道路到底属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说的“道路”范围之内。关于这一点,笔者认为校园不属于该“道路”的范围。河北大学校内道路内限速5公里,社会车辆未经允许禁止入内,这表明校园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间,有别于我们讲到的公共交通场所。有些观点认为5公里的限速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为5公里实在太慢,比成年人的步速快不了多少,没有现实意义,在此笔者需要说明的是,实际上,在到处都有人漫步的校园内驱车,高于步速的汽车时速加上汽车本身自重产生的惯性很容易造成伤亡。所以,校园等部分人流密集的场所5公里限速是合理的。再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是允许公众通行的地方,河北大学生活区门上标示为禁止外单位车辆入内,可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大学的校园不应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范围。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李启铭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再来从该罪成立的时间条件看李启铭案,只有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而不是一般学车、练车过程中的交通事故才能被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而本案中,李启铭是在驱车接送其女友过程中致人死伤的,故满通肇事罪的时间要求。
除上述几个要件外,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且肇事行为必须造成的危害后果,即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可见,单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犯规的行为,不构成本罪[3]540。本案中,李启铭属于醉酒驾车,且车速大大超过校园内5公里时速的限制(据目击称,应该在每小时120公里左右,鉴定结论是每小时45―59公里),通过三条减速带后,李启铭仍然加速行驶,撞飞受害者,不仅没有下车查看受害人,而是扬长而去,直至被学生和保安堵截。其肇事行为造成一死一伤,符合了完全责任的犯罪后果条件。从整个过程来看,李启铭应该负事故的完全责任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的不可侵犯性,李启铭的肇事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
至此,李启铭被判处交通肇事罪,除了由于《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不明确导致的无法对其肇事现场是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的“道路”进行准确的定性外,其余定罪要件悉数满足。
在量刑方面,有人认为对于李启铭的处罚较轻,有失公允。我们知道《刑法》133条对交通肇事罪共设了三个刑级,分别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李启铭在一审中获刑6年,也就是有该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但笔者认为在此处将“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并不适宜。肇事后逃逸,一般是肇事者犯罪后本能反应的延伸,把“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实质上就是对犯罪后本能性延伸予以额外的否定评价。这样做,无异于将“逃逸”定为一罪,与“肇事”一罪数罪并罚[4]197。至于逃逸致人死亡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受害者的死亡是由于李启铭逃逸后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导致的,本着疑罪从无和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宜适用。而且,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确认了“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能离开控方指控的审判,否则将导致“控、辩、审”三方基本职能的混淆,而且容易侵害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诸多诉讼权利,置被告于不利地位。所以,望都县人民法院依据检方要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刑期为有期徒刑3至7年。
三、李启铭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由
无论是在判决结果公布前还是公布后,很多人都对为什么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李启铭产生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启铭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在他人善意提醒其慢速行驶时,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过度自信的过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启铭对其驾车撞倒被害人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李启铭酒后驾车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行为对校园内的公共安全确实有所威胁,但其没有出于逃逸等目的,不顾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及行人安全,继续驾车冲撞,造成更为严重后果。因此,李启铭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对其行为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四、对校园内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定性与量刑的思考
李启铭一案虽已尘埃落定,但它带给我们的思考仍在延伸。这一案件不仅让我们在新的刑法框架下重新审视校园交通事故的性质认定问题,更让我们对校园交通安全产生了深切的关注。
从本案中,我们发现相关法律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仍然存在问题,判断校园内的道路是否属于公共交通范围仍是司法实践当中的一个难点,而对这一空间条件的判断会导致我们在相同的法律依据下作出不同的犯罪判断,继而也会产生不同的量刑。而事实上,由于校园内的道路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区间,且一般较之“道路”限速而言有着特殊的时速要求,因此理应作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道路”与“非道路”这两个区域进一步明确区分,从而使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一个更为统一的判断。至于具体的立法,可以依据其限速、所属区域的特殊性、危害人群的特殊性等客观标准予以规定,以真正达到罪与责相适应的目的和要求。
总的来说,相比药家鑫,本案中的李启铭只是嚣张跋扈了一点,并没有刻意谋求受害者的死亡。他本人及其家人在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时,体现出对犯罪行为的正确认识和内心的悔恨,多少唤起了人们心中好生向善的一面。法院对于该案的公正裁决,可以教育和引导更多的人,可以感化和改变更多的人,这也必将是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有着巨大作用和深远意义的事情。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作者简介:尚锴(1990― ),男,山东省临沂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学生。
参考文献:
[1]袁登明.刑法48讲[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2]袁登明.刑法48讲[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马荣春.刑法完善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
深圳汽车限购政策解读一、深圳为什么要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
(一)目前我市机动车增长迅猛,交通拥堵、交通污染等问题日趋严重
1、机动车增长迅猛。截至20xx年12月20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314万辆,近5年年均增长率约16%,每公里道路机动车约500辆,车辆密度全国第一。20xx年,新增约37万辆,增速达16.5%;20xx年新增约55万辆,增速达20.9 %。
2、拥堵形势严峻。伴随着机动车的持续快速增长,交通拥堵时长不断上升,交通拥堵区域不断扩大。据监测,我市中心城区晚高峰拥堵时长从20xx年的38分钟上升至20xx年的55分钟。原特区内形成了三横六纵拥堵带(三横:滨河大道、深南大道、北环大道,六纵:南海大道、福龙路、皇岗路、上步路、文锦路、爱国路),晚高峰南海大道(工业七路-东滨路)车速下降至10公里/小时,皇岗路(笋岗-彩田)北行车速下降至15公里/小时,文锦路(笋岗-布心)北行车速下降至14公里/小时,爱国路(怡景-沿河)北行车速下降至9公里/小时,福龙-北环立交北行方向车速下降至14公里/小时,深南路(华富-上步)西行车速下降至10公里/小时。同时,原特区外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状况也持续加剧,梅林、布吉、南头等关口瓶颈交通压力进一步加大。
3、尾气污染严重。不断增长的机动车和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对大气环境构成了严重污染。据测算,目前机动车尾气排放占深圳PM2.5本地排放源的41%,已形成主要大气污染源,成为导致灰霾天气的重要原因。持续增加的尾气排放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
4、停车难问题突出。随着机动车总量的快速攀升,停车位缺口不断加大。据统计,目前我市停车位总计约104万个,相比314万的机动车总量,缺口达三分之二。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极为严重,挤占消防通道、行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空间,极大影响了消防安全、道路畅通、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
(二)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交通拥堵治理力度,但小汽车增长势头高居不下。
为了应对小汽车的快速增长和不断加剧的交通拥堵,近年来市政府先后出台了《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书》、《深圳市治理交通拥堵24策》,推出了优先公交发展、再造慢行系统、持续交通基建、挖掘节点潜力、调控交通需求、绿色智慧出行、严格交通执法、提升交通文明等交通综合治理策略,不断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大交通拥堵治理力度。
一是加快轨道建设。继轨道一期、二期投入运营后,我市迅速启动轨道三期建设。目前轨道7、9、11号线工程正在紧锣密鼓建设之中,6、8、9、10号线和2、3、4、5、9号延长线前期工作也在抓紧推进。通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市轨道交通已进入网络化运营时代,核心城区轨道网密度达到1.6公里/平方公里,日均客运量超过280万人次,均处于国内城市较高水平。
二是加快道路建设。20xx年以来,沿江高速、新彩通道等47条道路建成通车,坪盐通道、东部过境高速等23条道路加快建设,坂银通道、南坪三期等一批重大项目开工在即,目前我市路网密度达到7.3公里/平方公里,处于国内大中城市领先水平。
三是大力发展公交。20xx年以来,调整完善公交线路441条,优化新增公交专用道287公里,新建改造公交停靠站3634座,原特区外500米公交覆盖率由20xx年的89%增加到20xx年的92%。深圳已成为全球第十一个、国内第四个日均公交客运量超过千万人次的城市。
四是大力开展交通综治。20xx年以来,打通断头路88条,实施了170个片区的交通综合改善,20xx年实施了交通拥堵综合治理项目205个,局部交通拥堵状况得到了缓解。
五是加强交通管理。以法治通城行动为统筹,持续开展了八类重点车辆、十项30类违法、住宅区周边停车秩序、猎虎行动、禁摩限电等十大专项整治,以刚性执法打造交通严管态势;全方位倡导绿色出行、礼让斑马线、礼让救护车等交通文明理念,以柔性宣传营造文明守法出行氛围;探索单向交通、潮汐车道、左转待转、借道左转、排阵式信号控制等交通组织创新,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推出隐形战车、隐形战士、有奖举报的两隐一举报措施,充分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交通文明创建,掀起了交通文明再提升的。
六是实施路边停车收费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路边停车收费管理工作。通过实施停车收费管理,净化路面交通秩序,规范停车行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特区一体化进程加快,购车需求持续旺盛,小汽车增长势头居高不下。仅20xx、20xx两年,我市新增机动车近100万辆,相当于香港机动车总量的1.5倍。20xx年11月份机动车上牌6.8万辆,同比增长63%;12月1日至20日,机动车上牌4.2万辆,同比增长132%。尽管政府不断加大投入,不断加强交通资源供给,但依然远远跟不上小汽车快速增长对道路交通设施的需求,交通拥堵、尾气排放污染等问题日趋严重,。
(三)以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为主要经济手段的调控措施目前无法推行
在大力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交通发展的同时,我市借鉴伦敦、新加坡、香港等国际先进城市经验,积极探索采取经济杠杆手段,调控交通需求,缓解交通拥堵。前一阶段,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市提出了拟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调节交通出行、缓解交通拥堵的思路和措施。为充分听取市民意见,先后召开了两次听证会。从听证会情况看,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存在较大争议,大部分听证代表不赞同,部分听证代表提出了采取小汽车限购措施的建议。近期国家有关部门下发文件,对未列入国家、省两级目录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因此,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等经济手段目前无法推行。
(四)采取增量调控措施遏制小汽车增长,是现阶段深圳治理交通拥堵的当务之急
按照现有态势,未来2年我市机动车还将新增约100万辆,到20xx年底机动车保有量将超过400万辆。据测算,届时中心城区晚高峰拥堵时长将从20xx年的55分钟拉长至92分钟。深圳有限的城市空间资源将被不断增长的小汽车所挤占,整个城市的运行效率、大气环境、生活质量将严重恶化。借鉴国内相关大城市的经验,现阶段亟需采取增量调控措施控制小汽车增长,为采取综合措施治理交通拥堵赢得时间和空间。
二、我市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主要依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政府可以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措施,治理交通拥堵。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规定,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目前小汽车增量调控已先后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杭州等大城市实施,从这些城市的实施效果看,小汽车增速明显减缓,交通恶化趋势得到遏制,为实施综合治堵和发展公共交通赢得了时间。
三、关于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实施时间?
深圳市于20xx年12月29日18时起,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四、实行增量调控管理的小汽车是什么范围?
通告所称小汽车,是指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小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微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 1000 mL 的载客汽车。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各类载货汽车以及其它类型机动车不在调控之列。
五、增量调控管理措施为何只针对小汽车?
截至20xx年12月20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近314万辆,其中小汽车约占80%以上。根据我市现状交通调查,高峰时段交通流量构成中,约90%是小汽车交通。由此可见,小汽车不但是机动车保有量构成的主体,也是我市道路交通出行的主体,是导致我市道路交通拥堵的主要因素。此外,运送同样数量的乘客,公共交通与小汽车相比,可节省土地资源3/4,而尾气排放只是小汽车的1/10,总体而言小汽车的运输效率较低,尾气排放较高。
六、采用何种方式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量指标通过无偿摇号+有偿竞价方式取得。
七、单位和个人用车是否都需要申请配置指标?
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八、小汽车增量指标额度及配置比例如何确定?
全市小汽车增量指标额度每年暂定为10万个,视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适时调整。10万个指标中,2万个针对电动小汽车;其余8万个为普通小汽车,50%摇号,50%竞拍,并积极探索与碳排放交易相结合的竞拍方式。通过增量调控不仅要解决控制小汽车增量问题,还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部署和要求,体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政策导向,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推动美丽深圳建设。
九、通告后,暂停办理车辆登记的时间?
自20xx年12月29日18时起,全市暂停办理小汽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暂停期限不超过25天。符合《通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办理小汽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不受暂停限制。
十、在20xx年12月29日18时前,市公安交警部门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怎么办?
20xx年12月29日18时前市公安交警部门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十一、在20xx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签订购车合同但未办理上牌的怎么办?
20xx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市公安交警部门尚未正式受理其小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的,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并取得公证证明后,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十二、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上述公证手续?
单位、个人、二手小汽车交易市场经销商按照本通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公证的,应当于20xx年1月11日18时前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xx年1月26日18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保存备查。
市司法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明确申请公证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等事项,并于20xx年12月31日18时前向社会公布。
十三、办理上述公证手续的费用由谁承担?
办理上述公证事项无需缴交公证费用。
十四、20xx年12月29日18时前的预售车如何确认?
市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经贸信息、国税部门,到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截至20xx年12月29日18时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单、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和车辆销售信息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并于20xx年1月9日18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公证机构。其间,汽车经销商须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预售车辆备案登记工作。
十五、二手车经销商存量二手小汽车怎么办?
截至20xx年12月29日18时的存量二手小汽车,经盘点登记,并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商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取得公证证明后,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直接取得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十六、存量二手小汽车怎么确认?
市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经贸信息、国税部门,应到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对截至20xx年12月29日18时的存量二手小汽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20xx年1月9日18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汽车登记证明,并将审核登记的存量二手小汽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证机构保存备查。
十七、存量二手小汽车交易的新车主如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存量二手小汽车进行交易的,新车主须凭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商按《通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所取得的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办理转移登记。
十八、存量二手小汽车交易的原车主重新购车时是否需申请指标?
存量二手小汽车进行交易的,原车主重新购置小汽车、小汽车过户、非本市小汽车转入本市的,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十九、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履行什么义务?
本市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并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将有关政策告知购车人。严禁汽车销售经营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取得本市小汽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购车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
购车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通告要求办理小汽车注册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虚假手段取得本市小汽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关于促进老年人与残疾人活动的法律
这里重点介绍日本的《关于促进高龄者、残疾人等无障碍化的法律》(简称:无障碍法)。这里所讲残疾人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身体的残缺者、认知能力的残缺者甚至是精神方面的残缺者。老年人虽然什么都不残缺,但是由于身体关节器官的老化衰竭,生活与活动能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因此,老年人所处的状态实际上与残疾人是相类似的。“无障碍”一词最早是1974年出现在联合国关于残疾人无障碍设计专家会议上提出的一个叫《无障碍设计》的报告,从此,“无障碍”一词被广泛使用。1982年,在联合国大会上又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计划》。1987年,意大利政府在联合国提出了维护残疾人权利国际条约,两年以后,瑞典又在会上提出了维护残疾人权利国际条约的提案,同年,瑞典的《关于残疾人机会均等化的基准规则》被联合国采纳。2006年在联合国大会上《关于促进维护残疾人权利、尊严的一揽子综合国际条约》正式被通过,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国际条约。日本《无障碍法》是2006年公布实施的。在此以前,有两个类似的法律,即1994年的《关于促进高龄者、身体障碍者等自由利用特定建筑物的建设法》和2000年的《关于促进高龄者、身体障碍者等自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移动法》,前者主要是指政府、官厅、学校、医院、剧场、百货店、办公楼等特殊公共建筑的利用而言的,后者主要是针对公共交通工具而言的。总之,这两个法律都是为了解决老年人及残疾人出行方便而制定的。《无障碍法》公布以后,这两个法案就被废除了。
《无障碍法》的宗旨是,鉴于确保高龄者、残疾人等的独立日常生活以及社会活动的重要性,为了推进完善公共交通机构的旅客设施以及车辆、道路、公共停车场、公园设施,还有建筑物的构造及设备的设置,包括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旅客设施、建筑物等以及这些设施之间的通道、车站广场、连接道路以及其他设施等的一体化整顿而采取的措施和其他相应的措施,以此来促进高龄者、残疾人等的身体移动以及设施利用方面的便捷性与安全性,从而有助于增进社会的公共福利。概括起来说,就是改善城市公共设施,使老年人及残疾人能便捷、安全地利用这些公共设施,以增进他们的社会福利。这里所说的这些城市设施等都是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方面的重要内容,其所要求的不仅是单体,更强调的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城市空间内的设施的完善。这种完善不仅仅是城市建设中,更重要的是在管理过程之中。
该法律规定城市要有计划地、综合性地做好无障碍化的促进工作,主管大臣制定该法的基本方针,其基本方针有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方面是关于无障碍化的意义及目标。第二方面是关于为了无障碍化,设施设备管理者所应该采取的措施的基本事项。第三方面又分为五个基本事项,其一是关于重点整顿地区无障碍化的意义的说明;其二是关于重点整顿地区位置及其区域的基本事项;其三是关于与生活相关联的设施及与生活相关联的通道的无障碍化的基本事项;其四是关于为了让与生活相关联的设施、特定车辆以及与生活相关联的通道等所形成的一般交通设施的无障碍化而应该实施的特定事业及其他相关事业;其五是在与上一条所规定的事业同时实施的土地区划整顿事业、市街区再开发事业及其他市街地的开发事业中为无障碍化所要考虑的基本事项,以及关于停放自行车与其他车辆的停放设施整顿,以及其他重点整顿地区的无障碍化所必需的事项。第四方面是关于促进无障碍化政策的基本事项及其他关于促进无障碍化的事项。这其中第三项中的第五小点的区划整顿事业与再开发事业是直接与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相关的。这个法令规定,这两项开发事业是要依据《土地区划整顿法》及《都市再开发法》这两部专业法规来进行的,这说明了无障碍设计不仅仅是一个修个盲道、建个斜坡这样简单的问题。
从行政责任的角度来讲,国家应该与老年人、残疾人等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设施管理者等相关方面进行协作,在基本方针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必须制定出必要的政策以及适当的实施方法。同时,要通过教育、广告等活动,让国民深入了解无障碍化,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国民的支持与协作。而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央的政策,积极为无障碍化采取必要的措施。从设施设备管理者或提供者的角度来讲,必须要为无障碍化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从国民的角度来讲,要在深刻理解确保老年人及残疾人的独立生活及社会活动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努力协助并确保这些设施能让老人及残疾人利用。从这些方面来看,日本整个社会对城市的无障碍化都负有法律责任,而将国民的法律责任也明确地写在这里是非常有意义的。从我国的社会现状来看,这一条恰恰是十分有必要的,因为一般人们都不关注无障碍设施,占用、堆物、停车的现象十分普遍,完全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因此,我国确实有必要在法律中予以规定。这部法规的第三章明确规定了“设施设备管理者应该为无障碍化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公共交通事业者、旅客设施及车辆管理相关者、道路管理者、道路以外停车场管理者、特定道路外停车场相关者、公园管理者以及特别、特定建筑物主等,他们都负有无障碍化的“适合标准义务”。有些部门还赋予了“标准适合命令”,如特别、特定建筑物相关的“标准适合命令”。再如,特定建筑物的业主应该努力承担无障碍化的义务,以及对特定建筑物的维护保全计划和计划的变更等必须得到政府认定后方能执行。
此外,对一些特定建筑物的容积率也有明确的规定。这一切说明,在城市建设与管理方面,这个法律对各相关管理者在义务与命令方面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另外,与该法规配套的法规有《关于促进高龄者、残疾人等无障碍化的法律施行令纲要》及《关于促进高龄者、残疾人等无障碍化的法律施行令》(简称:实施令)。这些法规对《无障碍法》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为该法的实施起到了指导作用,也对该法律的实施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如《实施令》中对特定公园设施的说明是:链接各处的公园道路及广场、有屋顶的广场、休憩处、露天剧场、露天音乐厅、停车场、厕所、饮水处、洗手处、管理处、广告栏及标识等都要达到无障碍化的目标,以方便老人与残疾人,形成一个全社会都来关心老人和残疾人的社会氛围。从上述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日本在城市无障碍空间环境规划、建设及管理等方面是花大气力加以推进的,明确了各层级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使国民都明白要善待老人和关爱残疾人,更重要的是尊重他们的自主活动的权利,为他们提供便于生活与出行的城市空间环境,而这一切不仅仅是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者的工作。
二、区域完全生活圈的构筑
2015年10月14日《新民晚报》头版头条刊登了某著名艺术家上下楼的难言之痛引发读者关注,该文以《顶层设计解决多层房装电梯难》为题进行了问题诉求式的报道。实际上多层房装电梯难已不是今天才发生的问题,许多年来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现在遇到了“著名艺术家”也上下楼难了,新闻界就重新把它当作一回事来做头版头条的新闻了。看起来是一个安装电梯的问题,但根本上是一个如何解决越来越迫切的老年社会中的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的应对问题。从东京中心地区的调查来看,老人们认为住地周边的商店、朋友、邻居,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等是十分重要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大量中心地区人口搬走了,不少小学、浴室由于利用者的减少而无奈停业,一些老人只能坐公交车到别的地方去洗澡,一些有传统的老铺也关门了,吃惯了的酱菜没有地方买了,生活用品只能到车站等的大型超市去买,老年人的那种习惯了的温馨的生活环境没有了。另外,更令原住民中的老年人感到寂寞的是可以说家常里短的邻居和朋友没有了,人际间关系突然变得狭小了。由于经常独处,有的老人甚至开始出现痴呆现象。这种城市中心空洞化现象给老年人的生活带来了不便,于是,新型的城市生活圈成为城市改造的重要目标。青木仁在《构建舒适都市空间》一书中提出了“完全生活圈”的城市改造理念,认为日本绝大多数城市是沿着工业城市的道路发展过来的,而“生活城市规划论”十分不足。城市不能以为,建设了道路、确保了公园、在空地上造起了房子就好了。怎样才能建成一座好的城市,一定要从生活者的视角看才能得出结论。尤其是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健康管理、家政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与新型的生活性结构相适应的城市生活空间便自然地成为城市的发展方向。
作为完全生活圈的构想,是在一个生活区域范围内,应该是住宅、商业、饭店、医疗与体育、图书馆、教育、电影院等文化设施,行政中心以及其他社会服务、公园、交通设施等一应俱全的。这完全是为了“生活者”的生活方便起见而构想的。而在将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区域完全生活圈内的生活者的大多数就是老年人,可以认为生活者的时代就是老年社会时代。经济高度增长以来,日本社会开始出现了少子化现象,一方面核心家庭开始大量涌现,原来与家庭为中心的老人护理、以妇女为中心的家庭劳动变得日益困难。这样,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让老人能尽可能地独立生活。为了让老年人能尽可能独立地生活,从前的标准家庭、以中坚力量为中心的经济发展型城市、建筑及住宅的政策已经不能适应社会老龄化的需要了,真正意义上富裕的年老后的自理生活的住宅与空间,就要依赖于区域完全生活圈的构筑。
完全生活圈的形成需要通过对现有城市社会的改造和再开发来完成。对于城市区域的完全生活化改造,首先重要的是对交通手段的改造。也就是说,要达到老人从家里出来能无障碍地到达他们自己想去的地方的目的。现代城市有了汽车以后,很多的城市建设项目是为汽车服务的,如高速公路、高架公路以及越来越宽的城市交通主干道,这样的城市建设,确实为汽车的行驶带来了方便,但给行人却带来了极大的不便。高速公路的建设隔断了原有的城市区域共同体,形成“对面能说话,相逢得半年”的现象,越来越宽的交通主干道给老人的穿越带来不便,即使挖地下通道、建天桥,同样对于年迈的老人来说是极其不便的,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老人的外出行动。为此,笔者曾居住过的日本新潟市的居民就坚决抵制快速道路的建设,以守卫市民自己的生活空间。同样情况的上海虹梅南路沪闵路的立交建设,让周边的老百姓叫苦不迭。这一立交桥的建设方便了铁道交通和汽车交通,虽为行人建设了通向三面的地下通道,但对于民众来说依然是极大的不便。为此,在完全生活圈的改造建设过程中有必要让区域的“生活者”作为主体参与进来,共同讨论区域的发展规划,让区域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能更好地满足区域居民的生活需求,进一步完善完全生活圈的空间构筑。
为了更好地形成完全生活圈,有必要建设新的地域型行政管理体制。日本的行政机关历来的纵向结构的各部之间一定要形成一个更简便的计划调整、业务协调的体制,而最终要将各自为政的纵向体制转换成以区域单位统合而成的地域性体制。要实现这样一种体制,重要的是让行政管理者都认识到立足于区域综合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这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需要实实在在地从观念与理念上发生改变才能实现。用中国的语境角度来说,那就是要从心底里发出要为人民服务的想法来,才能真正做到为区域的“生活者”考虑。这是十分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城市行政管理的立足点放在哪里,城市空间的建设与管理就会朝那个方向发展。把城市行政管理立足点放在经济建设方面,自然一切的政策行动都向经济倾斜;而若能把人民的生活放在首位,自然政府行政的策略就会向“生活者”方面靠拢。上海市政府曾经提出的出门15分钟公共生活圈的概念是与“完全生活圈”的理念相一致的,但这只是“完全生活圈”构想的一个部分,我们首先要让老人能自由地出行,才能到达“公共文化圈”。
三、规划建设老人所喜爱的街道
如上所述,为更好地建设好“完全城市圈”,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让地方民众尤其是老年人参与到城市规划过程中来,其目的就是要建成一个让老人喜欢的、能够让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生活空间环境。历来,日本城市街区公共土地空间的建设是由行政部门来管理的,区域共同土地空间由町自治体管理,私人土地空间是由个人管理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慢慢地跨越了这样的等级壁垒。行政所拥有的土地通过公园亲子制度等方式转由非政府组织来管理。公园亲子制度是将公共用地当作养子,而町(区域)里的居民像养父母一样以志愿者的形式来管理这些公共空间。这些公共土地空间可以是绿地也可以是公园,因为在町民生活的区域范围内,就像整个区域的标志一样,区域居民共同协作,大家都来爱护它,利用它,使之成为舒适优美的区域环境,日本有许多城市采用这种方式建设区域公园。如上所述,公园的管理是志愿形式,由自治体或由非政府组织来管理,行政可以提供或出借各类活动器具,而在活动中出现意外事故可以通过加入志愿者活动保险来加以保障,因此,可以放心地展开各类社区活动。这一制度为区域社会的环境空间建设与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也有效地发挥了行政公共用地的社会价值,更重要的是有了一个供老年人活动的场所。另外,个人土地闲置以后,也开始由区域自治会来管理了,利用这些土地,改造成公共活动空间。在这些地区如公共咖啡吧那样的场所开始增多,这种公共咖啡吧已成为区域居民活动的据点。从日本大分大学的调查来看,日本已经成立了公共咖啡吧的全国联席会,机构设置在公益社团法人长寿社会文化协会内。到2011年初,日本各地已有这类公共咖啡吧158家,开设及运营模式主要有非营利组织、个人及任意团体等。开设目的列前三位的主要是搞活区域氛围、为地区作贡献和老年人的保健福利。以老人福利为主的运营者往往会得到来自行政的资金补助。
从所在位置来看,45.4%的公共咖啡吧开设在住宅区内,有31.9%在商店街,还有4.9%开设在农村与山村,4.3%开设在郊外的干线道路边上。从这些数字来看,更多的活动地点还是考虑到与市民生活结合在一起的,而且76.9%是开设在居民徒步的范围内。从主要经营内容的空间来看,81.1%为“饮食区”,61.3%为“展示区”,57.7%为“贩卖区”,其他的内容为“自由利用区”、“谈话区”、“复印传真区”、“电脑区”、“咨询区”等。从经营者的情况来看,非营利组织与任意团体主要适用于“谈话区”、“咨询区”及“自由利用区”;而个人的主要的活动内容则是“贩卖区”、“展示区”等。以保健福利为目的的和以保健福利及搞活地区的综合目的的公共咖啡吧一般都具有“谈话区”、“咨询区”、“自由利用区”以及“复印传真”、“电脑”等设施。从服务的具体内容来看,90.2%提供饮料,73.6%提供主食,69.9%提供各类讲座,54.0%提供小商品与杂物,53.4%提供画廊等展示活动,47.9%提供陪聊,42.9%提供物品的租赁,41.1%提供点心等,35.6%提供咨询服务等。
从服务内容来看十分充实,考虑到老人的寂寞,居然有近50%的公共咖啡吧设有陪聊服务,这一定是最适合老人的服务。而从利用者的情况来看也符合这一服务宗旨。从利用者的性别看,女性占77.0%,从年龄看,60岁以上的为52.9%,70岁以上的为42.0%,而非盈利机构开办的以保健福利为主的,老年利用者的比例更高。利用者与利用者之间,以及利用者与管理人之间都是熟悉的占全体的61.0%,这也是老人们愿意去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这种经营形式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利用者人数如何扩大、从业人员如何确保,以及建筑老化的应对、经营赤字的消化等问题。上述可以看出,老龄社会的区域建设,一定要让老年人感到地区的温馨与长寿的幸福才行。而建设这样的街道大概有这样几方面的要素,第一是构建医疗与护理相结合的体系;第二是活着的价值和工作的可能;第三是支撑生活的基础建设。这些都是与城市规划及管理直接有关的问题。在上述三个要素中,医疗与护理相结合的体系是老龄社会中最重要的要素,也是老人最关注的问题。如何让城市的规划与管理能满足老龄社会的需求,让城市成为老人所喜爱的城市,日本的有识之士们针对东京圈的特殊情况,提出了“老龄化危机回避的战略”。报告认为,东京圈要做好医疗护理体制存在两个制约。第一个制约是土地制约。医疗护理设施的设施需要适当规模的土地,而政府与地方政府所能提供的土地是有限的,尤其是东京都,要确保用地更为困难。第二个制约是医疗护理方面的人才制约。
报告对此从两方面提出了对策。对于人才不足的对策是一方面要积极引进人才,包括外国的护理人才;另一方面为降低“人才依存度”而要推进服务构造性改革,提高人才的附加值,充分发挥机器人的作用,以加强共通化的纵向服务的统合等方式来应对。而在城市区域规划及管理方面需要以更为紧凑的城市构造为目标,城市机能要更加集约。在此理念下,老年人要相对集中地居住到能够以步行或以公共交通能够到达提供医疗护理机构及日常生活服务机构所在的地方去,这是需要做大量诱导工作的。其中要让老年人搬家的一个要素,就是作为搬家本金的不动产价格的动向。而现实是,土地价格正在逐渐下滑,房屋价格也在下滑,而房屋拆除的费用也会降低,这样老年人的迁居就困难了。为了防止这类问题,争取早日搬迁,财税政策要有所完善,政府收购的体制方针也要研究。在大规模的聚集居住区,要确保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加强医疗护理据点的整顿,促进年轻家庭的导入等,这都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正在不断增加的“空房子”如何活用是值得关注的。据调查,2013年在东京圈内约有200万户“空房子”,应该要促进这些“空房子”的宅基地的统合,将这些土地转换为医疗护理据点的建设用地,可以说这是一举两得的方法。另外,要从更广范围来寻求解决之策,打破行政界线壁垒,综合利用医疗护理服务。如东京与周边的三个县进行协调合作,共享资源。而老年人的集中居住与居住环境的确保也要纳入到这样的框架中进行研究。如果能很好地构筑起这样一个平台的话,不仅医疗护理问题,东京圈的灾害对策以及交通问题都可能在这个平台上得到解决。
四、结语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中心城分区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二》规定的指标折减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见本规定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执行。
第十五条《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六条《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九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条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小于21.0
大于、等于2,小于41.5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第二十三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2、东西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四条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二十五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4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
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
第二十九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三十一条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二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第三十五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九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沿磁悬浮交通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50米。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500千伏,30米;
220千伏,20米;
110千伏,12.5米;
35千伏,10米。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四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四十五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中心城地区鼓励建设9层至12层配设电梯的高层住宅。
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新建住宅实行架空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
第四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
第四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第五十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6米。
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五十三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指标。
第五十四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但中心城范围内,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单位实施的,可按50%比例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且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第五十五条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第五十六条位于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有效系数(N)
小于、等于1.50.70
大于1.5,小于、等于5.00.50
大于5.0,小于、等于12.00.30
大于12.00
关键词 停车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
作者简介:林捷,贵州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法。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公民尤其是城市居民的私家车保有量在不断增加。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城市居民的人均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私家车的增多体现了我国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的提高,但这些繁荣的背后也带来一系列城市病,最严重的弊端就是停车难。停车位对于私家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由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于私家车增长的速度,“停车难”几乎成了所有大城市的通病。这种车位与车的矛盾在城市小区住宅内显得尤为突出,甚至出现了停车位贵于汽车的现象。停车位常常成为业主之间、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争议的对象,对于小区停车位而言,其作为“物”,最关键的是它的所有权问题,因此,对于解决日益矛盾的停车位纠纷,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是其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
根据当前理论界的研究,小区停车位大致分为三类:车库、规划的停车位和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的停车位。对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的研究,就是对这三类不同类型的停车位的所有权进行辨析。
“所谓车库,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的附属建筑物”。车库是小区停车位类型中最主要的部分,相对于规划的停车位和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的停车位而言,车库具有封闭性和构造、使用上的独立性的特点,更重要的是,从车库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车库是一种建筑物,是区分建筑物的配套设施。在讲究生活质量的今天,车库的价值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停车位,其已成为影响商品房销售的重要因素之一。
对于车库的归属问题,解读《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就可以得出初步的判断。该条款对占用业主公共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对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非属于占用业主公共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库原则上是归开发商所有的。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谁投资谁所有”的基本原理,“开发商基于建设小区这一事实行为,是附着于小区的最初所有权的主体,对车库具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这是对车库的初始权属的认定,但随着商品房的销售,业主与开发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车库的归属会产生相关约定,这种权属会随之转移变动。开发商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对车库的归属产生二次变更。在对车库的权属产生二次变更时,车库的权属从原先的默认的开发商所有转变为多种形式,为了规范管理、交易安全,就需要对车库单独进行登记管理。根据车库的特征,其空间构造的封闭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为对车库进行管理登记创造了可能。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六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小区车库的登记办法可以适应房屋登记的办法。虽然该办法没有明确规定车库的权属登记程序,但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权属明确了,则作为不动产的车库权属登记应当适用《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
规划的停车位,就是在小区范围内专门开辟出一些区域来满足停车需要,该类型的停车位最大的特点是具有规划前瞻性,该类型的停车位是开发商在建造小区时就已经规划好的内容,因此与占用公共道路的停车位相比,该类型的停车位在布局上具有合理科学性。根据停车位的方位不同,规划的停车位又可具体分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对于规划的停车位的权属,是学界争议最大的话题。当前,学界大致有按买房时是否分摊来确定所有权说、开发商所有说、业主共有说三种主要观点。
按买房时是否按分摊来确定所有权,该学说认为不能笼统的将停车位的所有权确定为开发商所有或业主共有,而是要根据实际中是否按分摊来确定所有权。分摊又可分为是否将停车位的面积计入房屋的公摊面积和是否将停车位的建造成本计入住宅的开发成本两种。
对于将停车位的面积计入房屋的公摊面积,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面积应当公摊至需要分摊的面积,故是否将停车位的面积分摊计入房屋的公摊面积是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自由选择。当停车位的面积被当做公摊面积被分摊计入商品房销售面积,那么业主在从开发商处购房时,即出钱购买了房屋本身及其配套设施,基于这个购买行为,停车位的权属应为业主共有,就像小区的楼道一样。当停车位的面积未被分摊至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也即意味着业主购房项目中并且包括停车位,此时停车位根据谁开发谁受益原则,开发商基于建造小区这一事实行为,与车库一样,取得了停车位的初始权属,停车位的所有权自然归属于开发商。该种说法体现了公平性的特点,但实际中也有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公共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可见并不是所有的停车位都可以计入公摊面积,例如层高2.20m以下的地下停车位,以及没有上盖的地面停车位是不能计入公摊面积,故真正能够计入公摊面积的停车位的范围是有限的,那些不能计入公摊面积的停车位基本排除了业主共有的可能性,也即不是所有的停车位的权属都属于业主共有。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所有的车位、车库的面积都应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没有硬性规定停车位的权属,为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所有权留下了可能,反映出民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对于将停车位的建造成本计入住宅的开发成本,如果开发商将建设停车位的成本计入房屋的建造成本,并让业主承担,那么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实际上购买的既有专有部分的房屋,又有共有部分的停车位,在这种情况下,停车位理所当然的属于业主共有。此时开发商如果再将停车位独立出售或出租既是违法的,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如果开发商没有将建设停车位的成本计入房屋的建造成本,那么停车位的权属自然为开发商所有,业主只能通过与开发商的约定来获得停车位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该学说看似合情合理,但在实际操作中效果欠佳。该学说实现的最大障碍是如何知晓开发商是否已将建设停车位的成本计入房屋的建造成本。对于购房者来说调查开发商的建造成本的难度不言而喻。对于房价本身而言,影响其高低的根本因素是市场的供需关系而不是建造成本,购房者并不能以支付了高房价来主张其对停车位的权属。所有权只能由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定,而不能以成本为判断标准。在实践中来看,绝大多数的开发商已经将停车位的建设成本计入房屋的建造成本,被购房者所承担。在房屋销售中,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购房者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根据是否停车位的建造成本计入住宅的开发成本来规定停车位的权属,购房者势必是利益受损害的一方,故该主张不应该被采纳。
开发商所有说和业主共有说是两个相反的主张。主张业主共有说的认为,规划的停车位是小区的共有部分,从物权法理论上说,规划的停车位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因此从该角度出发,规划的停车位的所有权当然属于业主共有。同时,该学说将停车位规定为业主共有,避免了因业主专有而导致部分业主私自处分停车位所带来的风险,保障了小区的秩序安全。不同于车库的独立性和封闭性,规划的停车性具有延展性和紧密连续性。对一部分停车位的处分势必会对其他部分造成影响。业主共有说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现实中也存在着规划的停车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现象,但纵观该学说也发现不少疑问。该学说的理论依据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但对于规划的停车位,并不是所有的部分都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是说,如果某个业主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某一部分的地面停车位或者地下停车位,那么根据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该业主就取得了这部分的停车位的专有所有权,即该部分的停车位就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所谓的业主共有权就不存在了。该学说最大的弊端在于与物权变动理论存在矛盾。根据物权所有权的设立取得方式理论出发,开发商基于建造停车位的行为是一种非基于法律行为,根据该种行为,开发商自然从法律意义上取得了停车位的所有权。故规划的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如同车库的所有权一样,属于开发商所有。尽管规划的停车位的初始权属归开发商,但这并不意味着业主对该类型停车位没有权利主张。与车库的所有权理论相似,业主可以与开发商约定,通过买卖、租赁等多种方式,获得停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采用继受取得来对抗开发商的原始取得。随着市场交易的不断完善,规划的停车位的权属登记制度也将建立起来,这将是对业主权利的重要保障。
着力优化城市化布局,努力实现新型城市化发展新突破。一是研究提出“十二五”时期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的目标任务。研究提出《浙江省人民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动推进浙江新型城市化发展合作意见》的行动计划。总结“十一五”时期新型城市化发展的经验,研究提出“十二五”时期新型城市化发展目标任务,继续探索新型城市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力争在行政推动和政策激励上取得新突破。筹备召开全省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工作会议。二是全面实施《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加快形成“三群四区七核五级网络化”的城镇空间结构和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不断优化空间发展布局,促进不同地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同发展。三是加快培育建设城市群和都市区
完善城市群发展协调机制,全面实施《浙中城市群规划》,加快《三门湾规划》编制,着手开展台州城市群规划。培育提升杭州、宁波、温州、金华-义乌四大都市区的核心功能,集聚高端要素,发展高端产业,加快建设现代化都市区。四是重点加强中心镇和小城市规划建设。力争2012年底前修编完善全省200个中心镇(除县城以外)总体规划,编制完成近期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完善中心镇、小城市建设发展标准研究,、加快中心镇道路、给排水、燃气、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动中心镇基础设施向周边乡镇延伸覆盖,引导有条件的中心镇向小城市发展。
着力推进区域城乡统筹,努力实现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新突破。一是加快县(市)域总体规划的报批实施。积极配合省政府做好县(市)域总体规划审核审批工作,力争尽早全部批准实施,进一步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及强制性规定,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实施机制。要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快大平台、大产业、大企业和大项目建设和实施海洋经济战略的要求,加快依法修编完善城乡规划。二是抓好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督促和指导各地科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逐年编制城市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会同省电力部门开展全省电力设施专项规划实施评估,与省通信管理部门联动推进城乡通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工作。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城市抗震设防工作,抗震设防地区城市抓紧开展城市抗震设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力争两年内完成,三是全面实施《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制度。配合省政府制定出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管理规定,做好《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修订工作,制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开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贯彻实施的督查工作。继续派驻第3批城乡规划督察员。四是大力推动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管理,重点抓好杭州、宁波、温州等大城市和城市新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2011年全省11个设区城市都要规划建设一个以上上规模、上水平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试点示范工程(包括地下快速通道、停车场、城市管线共同沟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等),所有城市新区必须做到地上地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所有新建建筑必须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地下停车设施,、五是进一步提升村镇规划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项目带动村镇规划一体化”试点精神,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求,抓好镇域规划编制试点工作,不断建立完善村镇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深入开展优秀村镇规划评比、农房优秀设计方案评选和“百千”服务活动,不断提高村镇规划水平。力争到2012年,修编完善4000个中心村规划,逐步完善中心村镇、沿线村镇和保留特色村镇规划。
着力加快公租房建设,努力实现城乡住房保障新突破。一是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为重点,着力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扩大城镇住房保障受益覆盖面,抓好试点示范,突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今年新建廉租住房受益家庭1万户以上,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8万套、5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租赁住房5万套、300万平方米以上,同时,新开工建设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支持住房300万平方米以上,改造老住宅区危旧房100万平方米以上。要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抓好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厉的后续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合理配置,同时,加强立法调研,研究起草《浙江省城镇住厉保障管理办法》,力争列入政屙2012年立法计划。会同工商部门抓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和《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二是深入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四年目标任务,完成农村住房改造建设30万户,完成农村困难家庭危屠改造4.2万户。、加快中心镇域、中心村域的农房集聚集约改造建设,进一步加大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在农村用地、农房产权、农村金融、投融资等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创新力度,修改和出台《关于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继续推进与省工商银行合作,探索与省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合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房改造建设,三是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走势,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启动全省房地产监管分析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全面贯彻实施《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积极研究制订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争取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物业服务业会议,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四是进一步稳步扩大住厉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监督制度。研究制定住厉公积金工作人员准八、责效考核、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制度,要继续完善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公积金稽察员制度,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着力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努力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新突破。一是着力破解城市交通拥堵。要指导支持杭州、宁渡和温州等大城市加快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加快地铁和轻轨等大容量快速交通系统建设。要以城市快速道路建设为重点,加快城市道路网络建设和停车场等静态交通设
施建设,进一步增强城市的可达性。二是继续推进城乡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在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覆盖。同时,要积极争取世行贷款钱塘江流域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早日生效并全面开工实施。三是努力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城镇供水设施配套建设,提高城市供水水质检测能力。继续推进国家级和省级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大对城市破旧供水管网的提升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损率,力争全省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O.5个百分点。四是积极推动美丽乡村行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推广安吉等美丽乡村建设做法,加快村庄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加强农村绿色生态建设,保护特色村落和江南农房传统文化建筑。加大农村危旧房整治力度,推广垃圾和污水处理适用技术。
着力推进绿色城镇行动,努力实现建筑节能和生态资源保护新突破。一是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和低碳城市建设。研究起草《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筹备召开全省绿色建筑工作会议。加强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工作制度建设,研究制订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设计评估审查办法、民用建筑项目节能专项验收办法、建设科技推广管理办法,积极推进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探索建立建筑节能监管、绿色建筑标准、新技术认证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要继续抓好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积极推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加快全省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平台建设。要进一步推进“绿色出行”。加大对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指导力度,积极推行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做好公共交通尤其是轨道交通与自行车、步行等交通方式的衔接换乘。继续开展“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宣传倡导市民选择绿色交通方式。二是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力度,加快完善城区(县城)管网建设和改造,完成城镇污水管网1500公里以上。积极开展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加快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中心镇及重点流域乡镇建设污水处理厂或就近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今年,全省新建成60个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和工艺改造,提高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管理水平。三是进一步推进城镇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要总结推广杭州等地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试点经验,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要求,完善末端无害化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生活垃圾设施无害化提升改造力度。积极推进相关城市开展餐厨垃圾处理方式国家试点工作。加快研究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巩固小液化气站点治理整顿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四是继续推动园林城市创建。修订完善《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和《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进一步加快国家级、省级园林城市创建,巩固创建成果。积极开展园林城镇创建,在全国率先建立市、县、镇三级园林城镇体系。在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城郊结合区域中大力加强园林绿化建设,积极采用立体绿化、垂直绿化、地形改造美化等多种方式,提高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发展水平。五是全面加强风景名胜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江郎山申遗工作取得突破为契机,指导杭州做好西湖中遗各项工作。加快推进《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调研工作。探索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动态监管信息系统。总结推广台州城市雕塑方面的做法和经验,提升城市文化和品位。
着力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努力实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新突破。一是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围绕“建筑强省”战略目标,要切实做到七个转变。从偏重外延扩张量的增加向内涵发展质的提高转变,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资金密集型转变,从粗放型经营管理向集约型经营、精细化管理转变,从单一房建和单纯施工为主向大土木和工程总承包转变,从三个市场一起抓向重点拓展省外、国外市场转变,从偏重物质生产向构建和谐人文环境建设转变,从偏重监管向监管服务并重转变。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要确保年增长15%以上,增加值占全省GDP6%左右,省外产值占总产值50%以上。二是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开展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和A级住宅性能认定,全面推广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全装修住宅。以国家住宅产业化试点省建设为契机,积极推动房地产业向专业化、集团化、集约化、产业化方向发展。积极拓展房地产服务领域,积极引导房地产服务业向地下空间的延伸发展,加快构建和完善包括物业服务、房地产经纪、评估、咨询、产权产籍管理、房产测绘、房屋拆迁、白蚁防治等在内的服务体系,实现房地产业发展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三是进一步提升勘察设计行业竞争力。探索开展省工程设计大师评选,激励工程勘察设计创新创优,加快形成有利于工程勘察设计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环境。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评价标准,突出勘察设计水平在评标中的主体作用。加快工程创意设计园区建设,加强工程设计人员培养和管理,强化行业诚信建设,稳定勘察设计队伍,推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做强做大。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研究建立施工图审查人员岗位资格管理制度,逐步将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与审查人员岗位资格相挂钩,不断提高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
__年,我县以建设新兴__城市为引领,坚持城乡布局统筹规划、重大项目统筹推进,重点实施了25项“三重一大”城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93项城乡重点工程,计划总投资336.3亿元,当年实际完成投资146.9亿元,西北绕城公路、千万吨港口工程三期、政务服务中心装修工程等10项工程已竣工,徐沛快速通道工程沛县段、安国湿地及导流工程、沛城地表水厂等62项工程全部完成年初下达的序时进度。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基本上完成了全年建设目前任务。
坚定不移实施“1+5+100”规划,全面完成100个农村新型社区总体规划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镇区主要街道、重要节点的建设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一是高水平定位中心县城。加快编制沛县城市总体规划,把城市规划、城镇规划、村庄规划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推动土地利用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等“多规融合”,实现城乡统一规划、统筹发展。启动沛公园北侧、正阳路北延两侧安置区域规划,加快编制沛北一体化发展规划和重点功能片区规划、重点地段景观规划、绿色生态规划、城区交通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二是高标准规划中心城镇。围绕市委、市政府“1+5+30”的新型城镇发展体系,重点培育5个中心镇向小城市发展,加快中心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的制定和修编。三是高起点绘制新型农村社区。坚持“五化”引领,把优化调整镇村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村庄环境整治规划有机结合起来,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围绕全县100个新型农村社区,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
坚持北连西扩东进战略,以“三重一大”重大城建项目和93项城建重点建设为抓手,全力加快建设新城区、改造提升老城区、完善配套开发区。今年,我县城市建设计划完成投资140亿元,重点推进了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商贸物流等重点项目建设。一是拓展城市发展框架。按照“南北相连、东西贯通、中心成网、成环、四周通达”的要求,继续完善新城区路网建设。按照十分钟车程的要求,抢抓徐州实施“两路两河”工程的重大机遇,加快推进徐沛快速通道建设,力争早日建成通车。随着徐沛快速通道、环微山湖大道项目的快速推进,“两路”建成后,沛县将融入徐州市区半小时经济圈,微山湖景区、沛县城区和徐州市区之间将形成水系一体、路网贯通、城湖互动、山水相连的大__城市发展格局。二是完善市政设施建设。高标准修建了正阳路北延、汉城北路等6条城区主干道路网,随着正阳北延、汉城北路等市政道路的加成通车,进一步延伸了新老城区、开发区南北向的道路,加快与汉源大道交叉贯通,实现了新城区北连与副城区、__新区对接步伐。三是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文化中心、老年公寓、新城人民医院二期、新城政务服务中心、新城实验学校等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功能性项目相继建成,城市的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在充分考虑住房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需求的同时,实施了东环路及樊哙路路灯美化、亮化工程、门头店招整治、垃圾中转站建设、城区道路绿化、水更清等工程建设,进一步改善了居民生活环境,做美做靓__城市。四是加快城市商贸服务中心建设。通过繁荣城市产业,集聚人气,提升活力,促进“以业兴城、以城兴业”,增强新城区城市发展活力和
综合竞争力。加快推进了德信九龙城、雨润城市综合体、侨城五星级酒店等一批重点商贸项目建设,通过大力发展精品百货、大型超市,餐饮娱乐等多种业态的大型商业项目,打造主城区核心商圈,形成以商贸、服务业聚集区,以汉城路为中心的贯穿新老城区的商贸核心区逐步形成。结合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中等城市实施“1+3个100万工程要求,在科学进行城市设计的基础上,逐步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完善各项配套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一是加快推棚户区改造。今年以来,实施了沛初中北二期、汉城国际二期西区北侧、申庄、孟桥、鼓楼市场、许阁、许塘坊、四堡、蒋庄、杈营园、那庄等21个项目,征收户数约7360余户,完成房屋征收面积约172万平方米。在加快房屋征收的同时,积极加快推进安置房建设,按照就地安置的原则在中央御景二期、九龙城B地块、祥云紫金嘉苑小区等一批高档小区配建安置房;实施了阳光四期、万顷良田二期、毛庄小区二期、北孔庄安置等15个安置小区建设,全年共开工安置房144.2万平方米,完成主体验收125.5万平方米。二是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努力实现城镇人民安居乐业,建设红光小区二期、民福园等住房保障工程,完成公共租赁住房240套、经济适用住房400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51户。三是加快推进住宅小区建设。全县新开工侨城御景、雨润城市综合体、城投鼓楼国际广场、汉街四方广场、新都市华庭等一批高档精品住宅小区,投资35亿元,总面积达200余万平方米,建成面积105万平方米。
一是加大村庄环境整治力度。今年省下达我县整治任务496个,县委、县政府自定目标任务744个,年底全县的1329个村必须全部达到省整治标准。完成整治任务的312个村已整治完成并通过验收,省定任务剩余村将在12月底前结束整治。按照《江苏省村庄环境整治考核评分办法》对完成整治任务的村进行验收,为确保高标准、高分通过验收,县村庄整治办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城管、规划、环保、园林、民政、水利等相关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在7月8-9日,10月22-27日分别组织2次自查,目前,我县已投入整治资金1237.8余万元,动用挖掘机、铲车、推土机、三轮车等机械约4759台时,出动人力约2.8万人次,新建道路1.2万平方米,安装路灯108盏,完成建筑物外体粉刷3.62万平方米,疏浚河道坑塘104处,新增绿化面积1.6万平方米,拆除违建15.5万平方米,清除杂物、柴草堆等9058余处,清除垃圾7310吨,新增密 闭垃圾箱23个,新添置垃圾桶近780只,清理广告5075处,新建公厕2座。二是积极引导群众向新型农村社区居住。围绕规划确定的100个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目标,积极开展指导工作,全县各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各项措施,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资源向社区集中,引导鼓励村民逐步向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新型农村社区集聚。目前全县已启动28个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面积为33.83万平方米。三是加速沛北一体化发展。坚持顶层设计的理念,加快实施杨屯镇新镇区建设、中德合作沛县矿地一体化土地开发与利用工程、公共交通一体化工程、尾水导流和安国湿地工程,区域供水、暖、气管网建设工程等一批事关沛北一体化发展的重点工程,着力推进沛北交通网、供水网、供电网、信息网、供气网、市场网建设。结合沛北采煤塌陷村庄整体搬迁,加快完善沛北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布点工作。由中国规划设计院上海分院设计的初步规划成果已经形成。
围绕打造品牌城市,结合创建国家生态县,精雕细琢城市景观,提高城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强城市发展的软实力。一是提升老城区面貌。配合 “城更靓”工程对新、老城区汤沐路、汉城路、东风路、正阳路、迎宾大道、萧何路、汤沐路等34条道路,共修补沥青砼路面2.3万平方米,水泥砼路面8889平方米,更换路牙石9611米;完成正阳路改造、汉街小区排水改造工程;加大路灯维护力度,更换各类灯具1800余套,更换节能灯1300余只,完成了汉城南路路灯进行改造工程。建设了一批街头绿地,提升城市面貌,让居民享受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二是打造亲水生态城。依托微山湖水资源优势,加大城市水系建设,实施了尾水导流工程、水更清工程,整治杨屯南支河、姚楼河、苏北堤河、丰沛界河等4条河流,让水网环抱城市,实现城中有水、水中有城,逐步形成集亲水、休闲、景观于一体的城市生态体系,彰显__生态城市特色。三是打造绿色园林城。以公园、河道、道路绿化为重点,加快千岛湿地公园、安国湿地公园的建设,实施了鸿鹄园、铁西公园等生态公园建设,完成了城区道路绿化补植工程,打造“城市绿肺”,形成了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亮点。
按照县委统一安排部署,自今年3月份以来,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聚焦“”、对照“五个无”,贯彻精神,扎实有序地推进教育实践活动各个环节的工作,切实把规定动作做到位,把自选动作做扎实,整个活动有声势、有特色、有实效,全局10个党支部,在职党员188人,离退休党员63人,做到了活动参与率100%,达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重要成果。通过开展文风会风治理、“严纪律、正作风、作表率”等集中行动,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推动党员干部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县委10项规定,增强纪律意识,规范工作行为,注重工作实效,有效整治了作风之弊。在改进调查研究方面,严格落实调研制度,每位局班子成员牵头主持1项重点调研课题,下基层调研时间每半月一次,注重倾听群众呼声,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在改进文风会风方面,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各类会议活动,严格控制文件数量,不发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在规范“三公”经费使用方面,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公款吃喝;规范车辆调度、车辆定点停放,防止了公车私用等现象发生,全局“三公”开支同比下降60%以上。
根据县委《关于在全县开展十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为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推进全县建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近期对建筑市场存在的假借资质承揽工程、工程招标中的违规行为和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进行了专项整治,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使我县的建筑市场秩序有了明显的好转。一是打击非法转包工程。对城区64项在建的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进行了全面排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从重从快,查处了中盛
公司、恒远公司非法转包小街子工程一案。全年共下达了建设工程检查意见书107份,停工整改通知书22份,立案查处20件。二是严肃查处了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加强“两场”联动,强化标后管理,加大了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对围标串标行为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形成不敢围标串标的惩戒机制,今年公开招标建设工程59个标段,邀请招标 27个标段,直接发包47 个标段,异地评标10个标段,远程协作13个标段。应招标工程和公开招标率均为100%;中标结果公示率100%;《施工合同备案率》100%。三是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资行为。面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在工地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对举报投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州泽涵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了查处,同时在江苏省住建厅网站上计入不良行为记录。今年以来共处理欠薪案件62起,涉及1210人,涉及金额3617.6万元。总结__年城市建设工作,也有需要改进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市规划体系尚不完善。专项规划的编制仍然滞后,规划编制步伐需要进一步加快,规划实施不到位,村镇规划管理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城区道路、供水、排水、供气、电力、通讯等行业规划有待进一步统一协调,城市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滞后,城市空中管线没有入地。二是城市建设受资金制约。受到国家大环境影响,房地产市场资金来源上的约束也日趋紧张,造成部分开发商压缩开发面积,存在观望心理。目前,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要还是依靠政府直接投资和向上争取省市补资金,筹资渠道单一,缺少市场化运作的相关制度和措施。三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还不完善。城市功能还不完善,发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供热能力不足,热力管道主要分布在汤沐路以南,不能满足全县供热需求,缺少专门的供热公司;老城区给排水管网陈旧老化,没有真正实现雨污水分流;燃气供应量已经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绿”和“水”的建设离__城市所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城区缺少大型停车场,车辆的停放主要是在道路和人行道上,造成人行道板破损严重。四是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还存有较大差距。存在未批先建、“先上车、后买票”现象,导致一定的安全、质量隐患,开发队伍良莠不齐,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仍需提高。五是精品工程数量不多。这几年我县工程数量不少,也搞了不少大型工程,但没有一项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新城行政中心也只是获得江苏省“扬子杯”,真正拿得出手的标志性建筑、有我县地域特色的工程项目不多。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按照建设“实力沛县、宜居沛县、美丽沛县、幸福沛县、活力沛县”的要求,主动适应新常态,迎接新挑战。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发展动力,以完善体系、提升功能、注重内涵、协调发展为重点,大力实施城镇化主导战略,加速中心城区功能跨越提升,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注重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确保城镇化发展成果惠及于民,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继续做大做强中心城区,有重点地推进中心镇向小城市发展,逐步形成以中心城区为龙头、以县城为支撑、以小城镇为基础、新型社区为基础的城乡一体化新格局。
2、提升城乡一体化发展质量。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坚持以人为本、优化布局、生态文明、传承文化等基本原则,以做大做强区域中心城市为重点,切实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积极推进“北连、西扩、东进”,围绕“1+5+100”城乡一体化发展布局,着力做大县城、做强中心镇、做美新型社区,不断提升全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
3、配套完善各类政策。协调推进户籍、土地、社会保障等政策改革,不断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同城同待遇”,进一步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积极推进城市经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
4、加大建筑市场整治力度。继续开展建筑领域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假借资质承揽工程、工程招标中的违规行为和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为全县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计划完成投254.7亿元,加快__新区建设,实施96项城乡建设重点工程,完成S427东延工程等城区道路100公里;完成棚户区改造200万平方米,房地产开发面积400万平方米;实施绿化面积100万平方米;提升老城区面貌,大力实施七彩街中支道路、曙光街、樊巷街等12条城区道路综合改造,提升老城区形象,努力把老城区建设成一个交通便捷、环境优美、设施配套、功能完善、适宜人居、城市基础设施水平达到省内一流、与__新区协调发展的现代化城区,加速中心城区功能跨越提升,力争城镇化率提高3个百分点,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形成与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相协调,奋力构建沛城为龙头、重点镇为支撑、新型社区为基础的城乡一体化新格局。
1、大力推进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提升综合承载能力
以建设__新区为引领,继续坚持实施北连西扩东进战略,大力推进总投资254.7亿元的96项城建在重点工程建设,确保年底一批城建重点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一是加快城市路网建设,提高城市交通承载能力。依托徐沛快速通道、湖西航道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实施272省
道徐州至沛县公路、西环路修复工程、S427东延工程、屯北路工程、沛公路西延至龙河路等路网建设工程,力争2015年底基本建成通车,为__新城全面建设拉开骨架,全面提高城市交通承载能力;同时,加快红光路建设,力争汛期前建成通车,为沿河以北区域和红光北路东侧区域的开发建设打开空间。实施城区主次干路网建设。做好曙光街西段、樊巷街、正阳小学北道路、新都市华庭西道路、汉城南路改造等12条城区道路建设和改造等,打通末端节点,改善城市“微循环”,提高现有路网使用率条,提升道路通行能力。二是加快城市功能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质。围绕夯实基础、完善功能、优化服务,不断提升新城区发展功能,发挥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功能。加快推进实验小学、三中教学楼、树人小学、新城学校、保安学校综合训练馆等7所学校建设,力争9月1日前交付使用。加快推进文化中心、特勤消防站、公交加气站、停车场等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功能性项目建设,在充分考虑住房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需求的同时,加快推进以汉城路为中心的贯穿新老城区的德信九龙城、雨润城市综合体、侨城五星级酒店、汉城国际步行街、鼓楼广场等商贸设施建设,打造主城区核心商圈,形成以商贸、服务业聚集区。
三是加快棚户区改造,改善城区居民生活条件。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08号)文件要求和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2013—2017年拟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方案,加快推进双靛池地块、六中北西地块、七洲集团地块、啤酒厂北地块、新实验小学等7个地块2600 户,44.3万平方米地块的征收工作,集中开发建设中央御景二期、汉街四方广场、中润东方广场、汉邦景城、易龙新汉城、城投御园、侨城御景、汉爵御园二期等400万平方米的高档住宅小区;加快推进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北孔庄二期等91万平方米安置房建设,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景观,迅速凝聚人气。同时,加快红光小区三、四期9.3万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年底交付使用,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
四是高标准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打造生态宜居城市。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市为引领,继续加大力度实施铁西公园、游园绿化工程、文化中心绿化工程、绿化隔离带工程等游园和城区道路绿化补植等增绿工程,努力打造一批新的绿化精品工程。不断提升绿地精细化管护水平,形成点、线、面、环相结合的组织完善、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的绿化系统。开展大沙河治理等河道疏浚整治开发,增强河网水体流动性,改善河道水质与水环境,打造特色河网原生态水系景观与风格,构建碧水蓝天工程。加大对城区老街道、小街巷的改造力度,实施道路硬化、道路街景美化和路灯亮化工程,建设一批小游园、街头绿地,提升城市面貌,让居民享受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
2、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建设,加快城镇化发展步伐
一是引导新农村建设向社区集中。按照规划确定的100个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规划,从政策、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指导好新型设社区道路、学校、幼儿园、卫生室、供排水、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为群众入住新型农村社区创造好基础条件,以此鼓励引导群众到社区建房,促进人口集中。
二是大力推进村庄环境整治。按照“六整治、六提升”和“三整治、一保障”的要求,各镇根据目标任务,不断创新机制、多措并举,以三星级“康居乡村”创建和美丽乡村示范建设为抓手,强力推进全县村庄环境整治工作。对全县1329个自然村整治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对照省制定的整治标,查漏补缺保每个村庄道路硬化、排水沟渠、绿化美化都达到标准要求,整治一个,达标一个。同时,集中人力、集中精力、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财力、集中资源,全力以赴抓整治,确保2015年4-5月份通过省市对我县村庄环境整治工作进行全域验收,立即移交城管部门进行长效管理,防止“脏乱差”问题出现回潮,切实巩固整治成果。
3、以精细精品建设,打造一批人民满意工程
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全面规范工程现场秩序,继续深入开展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在建工地的巡查和督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整改情况进一步跟踪落实,加强对污染多发的工地的监督检查。以创建省级文明工地为引导,从规划设计到工程建设、到施工现场等各个环节,制定严格的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推行精细化施工,特别是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工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清除施工现场,未经检验的建筑材料一律不准投入使用,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要求监理人员上报旁站监理方案备查,对施工安全的薄弱环节、隐患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切实做到精致、精细、精品,努力把工地打造成文明工地,把工程建成质量一流的精品工程,全力打造一批人民满意工程,争创一批省市优质工程,力争“扬子杯”,争创“鲁班奖”。
4、大力推进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进一步依法规范市场秩序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我县建筑工程承发包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发包、专业承包、平行发包要求,加大总承包模式推动力度,同时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以切实改变发承包随意混乱局面。
一是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凡是未办理施工图审查、质安监手续、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等手续或手续缺失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入使用行为,责令整改,并对当事主体、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项目负责人实施严厉处罚。把建筑施工违法分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专项治理作为今后两年的工作重点,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原则,通过既有的市场综合大检查、稽查活动、专项检查等措施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的肢解发包行为、施工单位的转包分包、合同履行行为、单位或个人挂靠承揽工程及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等行为。
二是加强安全文明施工。从工程图纸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方面强化监管与服务。严把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监管体系。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突出抓好抓好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土方工程、施工用电、起重机械、施工吊装和施工机具安装等关键环节的检查验收。
三是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结合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开展专项抽查,进一步加强日常巡视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加强对农民工签订
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举报投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继续完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动机制:开发企业应提供清欠办开据的“无拖欠”证明才能参加投标,施工企业提供清欠办开据的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才能质监介入等,力争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有条件的企业要实行实名制“一卡通”,以后逐渐进行推广。5、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塑造良好的队伍形象
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大精神为主旋律,围绕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五大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提升我局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一是以加强教育为切入点,营造勤政廉政的良好氛围。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纪、廉洁从政主题教育和从政道德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充分利用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和系列警示教育为抓手,发挥宣传、教育和警示的功能,从反面典型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能力,切实筑牢党纪国法的“红线”和拒腐防变的“防线”,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筑牢廉政“防火墙”。
二是以完善制度为支撑点,构建公开规范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构建“以制度管人、以流程管事”的刚性约束力,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聘请政协委员、人大代表、行风监督员,听取效能建设、政风行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放问卷调查表、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住建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对投诉问题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是以从严执纪为关键点,全面提升党员干部的执行力。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岗位和环节加大执纪检查力度,突出抓好时间节点、特殊场所和关键人员,严格落实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失职追究等制度,彻底铲除“吃拿卡要”和“四难”等不良现象,及时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理,继续抓好招标投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房屋征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全局党员干部队伍的清正廉洁。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工作体制。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全力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积极会同各有关部门要抓好重大城建基础设施项目的方案审批、预算评审、项目验收、督查考核等工作;同时,抽调精干力量,完善工作体系,对照目标任务,抓好措施落实,切实组织好重大项目建设,确保各项工程顺利推进。
(二)多方争取、多元融资。积极主动向上争取各种政策和土地指标,化解资源要素瓶颈。进一步深化机关工作效能,强化服务意识,以优异的服务保障项目快速推进,争取更多的企业前来兴业投资。积极探索城市经营模式,结合全区可开发用地,充分发挥各种投融资平台作用,尝试多种融资模式吸引外资、民资参与城市建设,保障建设资金源源不断。
20xx年深圳市网约车细则:解读据深圳市交通委网站,《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xx年12月23日市政府六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对燃油车辆的限制调整至轴距2700毫米、排量1750毫升以上即可,取消发动机功率限制;
混合动力小汽车轴距从2650毫米调整至2700毫米以上,但对纯电动车和混合动力小汽车取消了续航里程的限制。
《办法》并未强制要求驾驶员为本地户籍,而是要求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此外,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并强制报废。
20xx年深圳市网约车细则: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经贸信息、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通信、网信及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材料;
(五)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六)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网约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以下乘用车,登记注册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者个人,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
(三)车辆为轴距2650毫米以上的纯电动小汽车;
(四)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近似;
(七)车辆所有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至20xx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款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车辆所有人也可以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燃油小汽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混合动力小汽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20xx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依车辆所有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登记:
(一)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许可变更的,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并强制报废。
除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三)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该个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网约车车辆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退出经营,或者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在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3年;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驾驶员的户籍和本市居住证信息、犯罪记录情况、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录以及车辆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相关证明材料清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三)具有营运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四)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
(五)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网络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车辆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过网络专线的方式传输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时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约车经营者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处于载客状态的车辆驾驶员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依法纳税,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流向境外。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2020年深圳市网约车细则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将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约车网络服务平台;
(四)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七)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八)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九)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部门;
(十一)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十三)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辆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利用乘客评价、政府部门监管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测评并公布结果。
服务质量测评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乘客对网约车服务进行投诉的,由网约车经营者先行处理。网络车经营者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乘客对网约车经营者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市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服务平台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置。
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计量管理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第四十三条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监管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将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深圳信用网,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车载终端数据和依法向网约车经营者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四十六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本市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提供服务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处理制度的;
(八)未按照规定向乘客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的;
(九)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的;
(十)网约车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
(十一)不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十三)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违反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时未按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或者向社会公告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在载客状态时承接其他预约业务的;
(四)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由车辆所有人本人驾驶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传送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
(三)故意破坏、改装或者擅自停用网约车车辆车载终端等相关设备的;或者发现车辆车载终端等设备功能故障、损坏,未在故障排除后运营的;
(四)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规定在网约车车辆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车辆所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处5000元罚款,对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处10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网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经营者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20xx年12月28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申请办理:
(一)车辆排量1580毫升以上的燃油小汽车,或者轴距265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的混合动力小汽车;
(二)车辆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车辆所有人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将车辆更新为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车辆的,经申请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核发相应期限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五十九条 20xx年12月28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限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无需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六十条 20xx年10月1日前已经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第六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已经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或者经营许可,喷涂、安装了出租汽车专门标识,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纯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小汽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纯电动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汽车。
它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要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达不到比例的单位和部门,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各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不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又不缴纳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采取行政制约措施。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残疾特征合理安排工种,实行同工同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用人单位对合同到期的残疾职工,应优先续签合同。
对新开办具有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5人以上的)及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为残疾人的自主创业实体(福利企业除外),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残疾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的,按照安排的残疾人人数每人给予2000元以下一次性就业补助。(补助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二条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渠道,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民政部门作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会同区残联定期对福利企业进行检查;税务部门要按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应的税收优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残联要积极配合,共同维护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有劳动能力的弱智残疾人,福利企业应予以接纳,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任何所有制企业安排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并承担社会福利企业应的社会义务,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排盲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福利企业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在加强残疾人分散安排、集中安置就业的同时,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对辖区内至今尚未实现一人稳定就业的残疾人家庭,要加强指导和服务,逐户落实措施,要多形式开发适应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优先安排适应岗位要求的残疾人,确保实现“有劳动能力的每个城乡残疾家庭至少有一个劳动力固定就业”的目标。
第三条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
(一)工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交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执照费及工本费。各集贸市场要优先安排残疾人个体经营户进场经营,市场管理部门应免收其摊位卫生费。
(二)税务部门对残疾人员本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个人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类优惠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月销售额不满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的(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疾的残疾人;1--6级<含>以上的转业、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年交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
残疾程度为轻度的残疾人、7--10级以下的转业、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减征幅度按上述人员的50%计算。
(三)城管部门应在条件许可的临时占道和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等行政许可方面为残疾人个体从业提供方便。
(四)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人获区级表彰的奖励5000元,获市级表彰的奖励10000元,获省级表彰的奖励30000元,获国家级表彰的奖励50000元。
区残联对年1月1日以后己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营业执照》中注册资金的20%确定补贴金额,一次性给予最低3000元,最高5000元的补贴。对年1月1日后从事种养殖业六个月以上的残疾人,为积极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经本人申请、所在村、镇审核,报区残联同意,视规模大小可以给予最低2000元,最高5000元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每户限补助一次。(残疾人在五年之内,不得重复享受)
对免费为残疾人创业初期提供孵化平台,帮助残疾人实现成功就业的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视扶持自主创业人员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奖励金、补助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四条鼓励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企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残疾人,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残疾人贫困户致富项目,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对需向银行贷款用于创业就业的残疾人经本人申请,所在镇、街道审核,报经区残联同意可给予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0元,年限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
对区残联认定的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的扶贫基地,只要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按期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达到省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标准的,由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扶贫补助。
第五条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各项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安排计划,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其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各级残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每年与劳动部门举办残疾人就业供需见面会1-2次,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平台。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为残疾人培训提供方便,并在培训费用上给予适当减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进行各类岗位技能培训的,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残联部门认可的培训证书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最高300元,二年内限补助一项培训费用,劳动部门己给予培训补助的项目不得再次补助。
第六条提供就业援助和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对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对农村残疾人家庭要切实将国家关于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实现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人事部门要积极主动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残疾人,免收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和人才市场门票费。
第七条建立残疾人教育救助机制。教育部门要将可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纳入授教范围。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对寄宿的残疾人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对残疾人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残疾人),一方户口在本区,其子女户口在外地的,允许其子女在本区借读,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借读费。
经区、镇残联同意,对参加社会上职业培训、行业培训、特殊技能培训及种养业、家庭副业实用技术培训的残疾人的培训费用给予补助,培训费10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补助,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50%补助,最高限额补助为2000元,三年内限补助一次培训费。
第八条资助和奖励残疾学生读书成才。残疾学生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含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区残联给予资助,标准为:接受全日制中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每人每学期补助600元;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每人每学期补助1000元。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区残联要摸清本地失学残疾儿童少年底数,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要将救助失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其中。
第九条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一)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应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残疾人本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执行。其中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按标准的120%全额救助,其他残疾人实行差额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按标准的140%全额救助,并优先安排进敬老院或福利院供养。对未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单身重度残疾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庇护安养,所需费用由区、镇两级负担。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着力解决好重度、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
(二)低保残疾人家庭和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凭区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证》和《低保边缘证》每户每月水费补贴5吨,电费补贴10度;管道煤气费每次抄表数减收10立方米;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和减半缴纳有线电视收视费。
(三)切实改善残疾人家庭的居住条件。各地对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商品房,符合购买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可优先购买。对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时,有关部门在现有安置房源基础上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安置,对下肢残疾人和盲人优先安排在底层,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修建无障碍通道。在拆迁时补偿金不够购买一套住房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由当地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给予特殊补贴,确保拆迁残疾人有一套房子居住。
对农村有建房能力并符合建房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建房,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宅基地,优先安置过渡房、优先帮助建好新居房。
残疾人租住的房屋,房产单位应优先维修。
(四)对日常生活起居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贫困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补助。对具有本区户籍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员(丧失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男18-60岁、女18-55岁),凭《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证》,按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
(五)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对按比例就业职工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制定落实城乡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措施,确保每一个残疾人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目标。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自负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承担,当残疾人参加的农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其个人自负50%,剩余的50%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半承担,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应优先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其个人缴纳的保险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半承担。按国家规定确保残疾职工享受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待遇,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六)区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免费为贫困肢体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其他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予以40%的补助;免费为低保家庭中的聋儿配戴普及型助听器;白内障患者按《市区视觉光明行动实施意见》(政办[]72号)文件精神,实行复明手术;免费向盲人赠送盲杖;免费向需要借助盲人导向设施的盲人赠送“盲人语音导向无线电接收器”;免费向下肢重度残疾人一次性赠送一辆手推型轮椅。
第十条建立残疾人医疗保障网络。
(一)在企事业单位从业的残疾人,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残疾人办理医疗保险。
(二)农村残疾人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残疾人个人缴纳保费部分由区、镇二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属于农村低保户的残疾人享受待遇按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配药和住院,对持有患先天性脑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和持有残疾人证的白内障患者到医院进行康复医疗的,免收住院普通床位费。
0—6岁残疾儿童在区残联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康复费用由政府按有关规定全额支付,非低保的康复费用区补助50%,其他残疾人康复费用区补助20%,实行先支后报。
(四)对贫困残疾人患大病享受应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视情况可给予每人年救助额不超过2000元的生活困难救助。
(五)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与残疾预防。卫生部门将社区残疾人康复纳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范围,建立残疾人医疗健康档案,各级残联配合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训练与服务,为社区中心提供康复器材,完善康复设施,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各镇(街道)要建立重度残疾人庇护安养所(站),配合区儿童残疾庇护中心和区精神残疾人庇护中心做好残疾人庇护安养服务。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计生、宣传、安全、公安、卫生、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做好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减少残疾儿童出生率,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全面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渠道筹资的精防康复经费投入机制,全区按辖区户籍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0.7元投入经费,镇(街道)也要安排一定的精神病防治经费。对非住院低保家庭(含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精神病人,提供免费服药。对入住区康复中心的低保(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的精神病患者只收取生活伙食费,其它医药费用按关规定结保。
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民政福利彩票公益金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残疾人的社会福利和医疗康复事业。
第十二条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金援助计划。对本区户籍严重残疾的未婚独生子女,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且为低保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严重伤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且为低保家庭的,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金援助计划范围。
第十三条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残疾人合法权益,优先优惠对农村残疾人进行征地补偿。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基本生活保障、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子女受教育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优惠。
第十四条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由区残疾人维权站、镇、街道残疾人维权岗、村、社区残疾人维权点,对残疾人实行法律援助。法院根据残疾人申请,酌情减免其诉讼费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对残疾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公证处对符合受理条件且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实行上门公证,并酌情减、免收费。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关心残疾人的业余爱好和业余生活,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
(一)区内对社会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寺院、道观等,凭《残疾人证》免费参观。
(二)区内各公园、名胜景点对残疾人免费游览。
(三)区残疾人活动中心向全区残疾人免费开放。实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
(四)对残疾人开展组织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以此丰富残疾人的精神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
(五)残疾人团体购票看电影,票价优惠,并允许携带代步工具进入电影院。
第十六条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残疾人可优先购买火车、汽车和轮船票,并优先进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可免费停放公用停车场。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对符合结婚条件的残疾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免收婚姻登记费。
第十八条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新建的城区、镇区主干道、大中型公众建筑物、住宅楼、住宅小区、商场、宾馆、金融单位、菜场、公园、公厕等,要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对已建造的缺乏无障碍设施要逐步加快无障碍改造,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必要时要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新建星级宾馆应配套设置(一定比例的)可供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和卫生间等。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